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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稳债(350009)

天治稳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天治稳定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 人: 天治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录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 释义


2 前





2 释





3 第二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8 第三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9 第四部 分


基金备 案


11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12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13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21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9 第九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 序


37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托管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注册 登记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4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51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52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5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61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63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6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70 第 二十 部分


业务 规则


73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责任


74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75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76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事项


77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78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天治 稳定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基 金” )的 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天 治稳定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 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 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治稳定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1 年。 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的存续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购、 赎 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封闭期内, 基金投资者不能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封闭期结束, 本基金转 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本基金基金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份额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 理人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 封闭期 内, 基金投资者不能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封 闭期结束,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投资者 方可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业务规则》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基 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 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第二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名 称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本基金是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封闭运作,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转为开放运作,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的稳定收益。 五、 基 金的 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 基金份 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的规定执 行。 七、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一、 募 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 告。


二、 发售对 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 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四、 发 售方 式和销 售渠 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发 售公告 ) 。 本基 金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 购的方 式。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 具体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和发售 公告 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 金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基 金认 购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基金 的认 购金额 包括 认购费 用和 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基 金份 额的认 购和 持有限 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和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 案的条 件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并且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产规 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 、基 金的封 闭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期 间,本基金封闭期为1 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 金的开 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的 期间 1、本 基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一年(含 一年) 的封闭 期内采 用封 闭式 运作。 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2、基 金封 闭期结 束, 本基金 转为 开放式 基金 后,基 金投 资者方 可申 购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 二、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代 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的下一工作日起, 本基金开始受理申购、 赎回业务。 在 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按“ 先进先 出” 的原则 ,对 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基金 投资 者首次 申购 和每笔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以及每 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基金 投资 者每个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基金 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或 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申购 基金 的投资 者承 担,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3、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注册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十 、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除 第 5 项以 外的暂 停申 购的 情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或 拒绝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一、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成功确认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成功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二、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 基金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额,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三、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 基 金的 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五、 转 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 后,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 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在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七、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简 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 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如认为 基金销 售机 构违 反《基 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 金托 管人简 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注册资本:390.33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开 设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和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3)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四、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 因基金 账 户名 称而有 所改 变。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 以上” 含本数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本 基金 一年封 闭期 届满后 直接 转为开 放式 基金运 作方式的除外;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外,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等其 他应 由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四、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 方式开 会或 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 对、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下同) ; 2)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以下 称为“ 监督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五、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的提 案(包 括临 时提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 2 日 在公证 机构及 监督 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第 九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情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序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 (含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6、交 接: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财产; 7、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 (含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7、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换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 四) 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继 续履 行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害 。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一、 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二、 注 册登 记业务 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注册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和注 册登 记业务 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相 关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等业 务记录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15 年以上;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转 托管和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的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 资 券、可 转换债 券、 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等 )、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 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 交易日内卖 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理 念 在价值分析基础上进行积极管理,通过稳定收益的累积实现资产的长期增 值。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 经济运 行状况、货币政 策及利 率走势的综合判 断, 运 用自上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策略, 通过目标久期管理合理控制组合久 期的波动范围, 在全面评估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 充分 运用各种套利策略提升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 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同时, 本基 金将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 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有效提高基 金资产的收益性。 ( 一) 债券投 资策 略 1、债券资产配置 (1)久期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适度增大组合久期, 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依据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当选择采用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和 梯形组合, 在长期、 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 中、 短 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券种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 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 析,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2、债券品种选择 在资产配置比例基本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选择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符合标 准、流动性高、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其中,资产流动性通过二级市场存量、 日均交易量、 上市时间等指标加以判断, 资产价值通过利率期限结构、 持有期总 收益等指标评价。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的债券; (3)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4)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公司)债券; (5)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6)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3、债券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多种无风险套利机会有效提高债券资产盈利水平: (1) 利用 同一债 券品 种在不 同债 券市场 上的 价格差 异, 通过无 风险 套利操 作,获得由于市场分割带来的超额收益; (2) 利用 同期限 债券 回购品 种在 不同市 场上 的利率 差异 ,通过 开展 无风险 套利操作,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 (3) 利用 同期限 债券 品种在 一、 二级市 场上 的收益 率差 异,通 过投 资品种 的转换,获得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股性 和债性的相对变化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分析, 选择相应券种,以 获取相对较高的 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结合可转债发行主体所属行业、 财务结构、 经营业绩、 经 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债权价值评估和期权价值评估, 以作为可转债 品种选择的基础。 5、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包 括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ABS ) 、住房 抵押贷 款支持 证券 (MBS ) 等, 其定价受 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 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 二) 新股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把握我国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定价差异所产生的投资机会, 在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 积极获取新股上市溢价收益, 有效提高 基金资产的收益性。 本基金通过考察各种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以及参与 金额。 通过定价因素分析, 确定合理的新股预期价格, 作为参与新股申购和判断 新股上市后股价是否处于合理估值水平的主要依据。 通过预期因素分析, 避免新 股上市后由于市场波动、 行业估值水平下降、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导致股价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产生较大的下跌风险以及新股上市后成交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在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获配新股将在上市首日或者解禁首日卖出, 以保证基 金整体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如果获配新股满足二级市场投资标的的特征且价 格明显低于合理估值水平,则持有至合理价格卖出。 ( 三)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 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 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结合权证的溢价率、 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 权证的卖出时机。 五、 投 资决 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公司采用较为 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 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固定收益 部、 研究发展部、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本 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调整、 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 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以及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 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 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 (包括宏观经济、 货币 政策、 债券投 资策 略、 个债投 资价值 等分 析) ,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提 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 制度, 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 包括基本目标、 基本原则和投资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产 品的投资原则、 投资限制等要求, 结合自身对经济政策、 证券市场的研究、 分析 和判断, 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如遇重大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召开临时 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 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每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 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制成投资计划书后, 向投资总监备案。 重 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 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 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交易部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做成基金投资执行表, 若执行发生差 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 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研究员与定量分 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就投资 现况进行总结, 并提交投资总结报告,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 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 (或 拟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六、 投资限 制 ( 一)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二)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 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 中 债综合 (全价) 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 市场、 交易所 市场 等) 、不同 发行主 体( 政府 、企业 等)和 期限 (长 期、中 期、 短期等 ) ,能 够很 好地 反映中 国债券 市场 总体 价格水 平和变 动趋 势, 适合作 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其停止编制, 本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和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四、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一) 股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新 股等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 开发行 的且 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二) 债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且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 行 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技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三) 权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 有的权 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四) 其他有 价证 券等资 产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五)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 方 协 商解决 。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交易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封闭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资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当 本基金每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 元 (含) 时, 本基金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5、 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不少于一次, 且收益分配总额不低于基金 在封闭期内可供分配利润的90%;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 投 资者利 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根 据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二)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五)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 七) 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按 照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基 金合同 的变 更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本 基金 一年封 闭期 届满后 直接 转为开 放式 基金运 作方式的除外; (4)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等其 他应 由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二、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200 人;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3000 万人民币;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90%以上的基金份额。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第 二十 部分


业务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业务规则》 。 《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 其解释与修改, 但 《业务规则》 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 则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约 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 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 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 情 况,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1、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或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而 行使 或不行 使其 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 接损 失。 三 、在 发生一 方或 多方违 约的 情况下 ,在 最大限 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 金合同 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应当继 续履 行。非 违约 方当事 人在 职 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取 必要 的措施 ,防 止损失 的扩 大。没 有 采 取适当 措施 致 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的,不 得就 扩大的 损失 要求赔 偿。 非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 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约 方承 担。


四 、违 约行为 虽已 发生, 但 本 合同能 够继 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继续 履行本 合同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 基金 合同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加 盖公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基金合 同 自生 效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 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如认为 基金销 售机 构违 反《基 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开 设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和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3)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与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 以上” 含本数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本 基金 一年封 闭期 届满后 直接 转为开 放式 基金运 作方式的除外;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外,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等其 他应 由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 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 方式开 会或 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2)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 对、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下同) ; 2)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以下 称为“ 监督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的提 案(包 括临 时提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 2 日 在公证 机构及 监督 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 八)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 的收 益分配 原则 和执 行方式 (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封闭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资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当 本基金每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 元 (含) 时,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本基金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5、 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不少于一次, 且收益分配总额不低于基金 在封闭期内可供分配利润的90%;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 投 资者利 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 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根 据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四)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 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的稳定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 资 券、可 转换债 券、 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等 )、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货币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 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 交易日内卖 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公 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 一)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200 人;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3000 万人民币;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90%以上的基金份额。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 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本页无正文,为《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天治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