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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稳债(350009)

天治稳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天治稳定收益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天 治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9 月1 日证监许 可【2011】137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券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品种,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 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封 闭期 和开放期


............................................................................................ 36 第九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示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15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7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文件


.................................................................................................................. 118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治稳定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基金管理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为1 年。 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开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转为开放式运作的存续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购、 赎 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申购 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封闭期内, 基金投资者不能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封闭期结束, 本基金转 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 理人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 封闭期 内, 基金投资者不能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封 闭期结束,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投资者 方可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业务规则》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开放式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基 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 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设立日期:2003 年5 月27 日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 号 电话:021-64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股权结构: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46.16%;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38.46%;吉 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3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高福波先生: 董事长,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 行任办公室主任、 副行级助理稽察、 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任理事长、 党委 书记、 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任资金信贷处负责人、 副主任, 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铁锋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后, 教授, 历任中国科学院近代物理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 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董事会秘书、 海南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部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及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 公司执行董事、 财务总监、 香港沿海国际控股公司、 上海丰华 (集团 ) 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上海丰华董事长, 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首席顾问、 上海国家会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计学院金融中心主任、 教授、 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 党委书记, 中共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延边州人民 政府副秘书长, 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林业集团董事长, 现任吉林森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赵玉彪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硕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 业务部交易部经理、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 海证券交易所出市代表、 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 1991 年 7 月至 2007 年 12 月在吉林省延 边朝鲜 族自治州政府工作。 在工作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 副州长、 常务副州长, 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刘星星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 博士学位, 高级咨询师, 历任北京大学经 济系讲师、The Monitor Company 管理顾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顾问, 现任北京威兰德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雷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合伙 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侯丹宇女士: 监事会主席, 学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 务部营业部经理、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邱荣生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 员、 科长、 副处长, 香 港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 吉林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 财务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姚世家先生: 监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 财务处会计、 处长、 吉 林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 副局长、 局长、 吉林省敦化 市林业局局长、 吉林省敦化市市长, 现任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唐庆敏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历任吉林市国资局工交科科长、 吉林市财政 局企业二处处长、吉林市国资公司董事。 白宇先 生: 监事 ,大 学 本科学 历, 助理 经济 师 职称,2003 年起就 职于天 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副总监。 闫译文女士, 副总经理,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曾 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任下属公司财务主管、 公司行政主管、 业务部 经理、党委委员、职工董事等职务,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伟先生: 督察长, 学士, 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 责人、 自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 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秦娟女士: 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证券从业经验 6 年, 历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债券分析师、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分析师、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债券研究员。2010 年 2 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天治天得利货币 市场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天治天得利 货币市场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常永涛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监 兼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龚炜先生、 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谢京 先生、 研究发展部总监兼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战峰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以 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 业务规 章。 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内控环境、 内控措施 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 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工 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科学、 合理 、有效 ,公 司全体 职员 必须竭 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应当 在精 简高效 的基 础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营 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监 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 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内部部 门和 岗位的 设置 应当权 责分 明、相 互牵 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防火 墙原则 :公 司基金 财产 、固有 财产 和其他 财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当隔离。 (6)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适时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具 有前瞻 性, 公司将 根据 国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在 以上原 则的 基础上 ,建 立定量 的风 险控制 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1) 董事 会合规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作 为董 事会下 设的 专门委 员会 ,其主 要职能是: 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监督、 控 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 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 报董事会批 准; 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 检查评估公 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 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 并将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 督察 长:督 察长 负责公 司的 督察稽 核工 作,对 董事 会负责 ,对 公司的 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 内部 控制委 员会 :内部 控制 委员会 是公 司内部 协助 经营管 理层 进行风 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是公 司的最 高投 资决策 机构 ,在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 监察 稽核部 :监 察稽核 部全 面负责 公司 的监察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 各业 务部门 :风 险控制 是每 一个业 务部 门和员 工重 要的责 任。 各部门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个员工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 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 第一层监控防线; 部门内各子部门、 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 层监控防线; 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层监控防线; 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 实施对公司各类 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 按照所规定 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 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 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 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 工作, 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决策程序、 组织架构, 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 及的投资、 研究、 交易、 投资表现评估、 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 规范、程序和职责等。 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交易部和研究发展部等分别 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 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 包括 《投资手册》 、 《交易手册》 、 《研 究手册》 等, 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 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会计政策和制度, 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 的会计 核算 工作 ,以如 实反映 和记 录基 金财产 运作的 情况 。 公司确 保基 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 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 维持和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90.33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雷云、方韡 联系电话: 010-65556888,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 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2005 年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年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 银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审 订并 获得无 保留 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 中信银行行长, 经济学博士, 高 级经济师。1982 年至1990 年, 在中国 人民 银行北 京市 分行计 划处 ,历任 副处 长、处 长;1991 年, 任中国 人民 银行北 京市 分行行 长助 理;1992 年, 任中国 人民银 行北 京市分 行副 行长兼 国家 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 年,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0 年, 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1 年,任常务副行长、招商银行董事;2004 年以后,任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 副总经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中信 银行行长,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 陈小 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职。 苏国新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 任、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 6 月 开始担任中 信集团董事长秘书。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 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瑞 士银行SBC 和瑞士联合银行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张向东 先生 ,中 信银 行 托管部 总经 理。1967 年生, 中共 党员 ,工 商 管理 硕 士。 曾任职于中信银行总行资金部、 汇兑部、 会计部和清算中心, 全面负责全行 本、外币的清算工作。曾任中信银行总行清算中心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招商优质成长、 建信恒久价值、 银 河银信添利、 国联安信心增益、 泰信周期回报和浦银安盛货币6 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及证 券公司 资产 管理产 品、 信托产 品、 企业年 金、 股权基 金、QDII 等其 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达2367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标 。强 化内部 管理 ,确保 有关 法律法 规及 规章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 客观、 公正的稽核监 察。 3、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信银行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以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及规章 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 信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 部控 制措施 。建 立了各 项规 章制度 、操 作流程 、岗 位职责 、行 为规范 等, 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 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 号 电话:021-64718300 传真:021-64375409 联系人:宣佳 客服电话:4008864800、021-3406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 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58781234 传真: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com.cn (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https://jijin.txsec.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1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 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1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层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 转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转8 网址:www.pingan.com


(18)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润安大厦A 座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 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


话:021-64371155 传


真:021-64715377 联系人:周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21-2228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1]1379 号文核 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发 售公告 )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外 ,任 何与基 金份 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上限,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需全 额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 时, 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息为 3 元。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3)/1.00=9,943.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43.36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 折份额部分) 。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募集期从 2011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1 年 11 月 11 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者 可在 募集期 间到基金销售网 点认购 本基金, 按照销 售机构 的规定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填 写认购申请书, 并足额 缴纳认购款 (具体请参 见发售公告) 。 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 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起在原申请网点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可于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 本基金对 单个投资人不设置追加最低认购金额、最高认购金额和累计最高认购金额的限 制。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并且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 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 、基 金的封 闭期 基金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期 间,本基金封闭期为1 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 、基 金的开 放期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含一年)的封闭期内采用封闭式运作。 封闭 期内, 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封闭期结束, 本基金转 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代 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的下一工作日起, 本基金开始受理申购、 赎回业务。 在 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按“ 先进先 出” 的原则 ,对 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 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投资者通 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需一次 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 份之情 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基金 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或 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高 于 5%,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减 ,适用 以下 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高 于 5%,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而 递减 ,适用 以下 费率标 准。 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365 天 0.1% 365 天≤N<730 天 0.05% N≥730 天 0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最高 不得 超过法 律法 规规定 的限 额。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2=8,267.1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67.19 份基金份额。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不满 365 天,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1% =12.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12=11,988.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该基金不满 365 天, 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11.988.00 元。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除 第 5 项以 外的暂 停申 购的 情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或 拒绝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成功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 基金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三、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 后,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 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第 十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价值分析基础上进行积极管理,通过稳定收益的累积实现资产的长期增 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 资 券、可 转换债 券、 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等 )、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 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 交易日内卖 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投资策略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根据宏观 经济运 行状况、货币政 策及利 率走势的综合判 断, 运 用自上 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的品种选择策略, 通过目标久期管理合理控制组合久 期的波动范围, 在全面评估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基础上, 充分 运用各种套利策略提升组合的持有期收益率, 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同时, 本基 金将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 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有效提高基 金资产的收益性。 (一)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 (1)久期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适度增大组合久期, 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依据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当选择采用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和 梯形组合, 在长期、 中 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 中、 短 期债券的相 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券种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 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 析,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2、债券品种选择 在资产配置比例基本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选择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符合标 准、流动性高、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其中,资产流动性通过二级市场存量、 日均交易量、 上市时间等指标加以判断, 资产价值通过利率期限结构、 持有期总 收益等指标评价。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的债券; (3)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4)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公司)债券; (5)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6)其他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3、债券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多种无风险套利机会有效提高债券资产盈利水平: (1) 利用 同一债 券品 种在不 同债 券市场 上的 价格差 异, 通过无 风险 套利操 作,获得由于市场分割带来的超额收益; (2) 利用 同期限 债券 回购品 种在 不同市 场上 的利率 差异 ,通过 开展 无风险 套利操作,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 (3) 利用 同期限 债券 品种在 一、 二级市 场上 的收益 率差 异,通 过投 资品种 的转换,获得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股性 和债性的相对变化进行合理的市场定价分析, 选择相应券种,以 获取相对较高的 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结合可转债发行主体所属行业、 财务结构、 经营业绩、 经 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债权价值评估和期权价值评估, 以作为可转债 品种选择的基础。 5、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包 括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ABS ) 、住房 抵押贷 款支持 证券 (MBS ) 等, 其定价受 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 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二)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我国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定价差异所产生的投资机会, 在 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 积极获取新股上市溢价收益, 有效提高 基金资产的收益性。 本基金通过考察各种定价因素和预期因素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以及参与 金额。 通过定价因素分析, 确定合理的新股预期价格, 作为参与新股申购和判断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新股上市后股价是否处于合理估值水平的主要依据。 通过预期因素分析, 避免新 股上市后由于市场波动、 行业估值水平下降、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导致股价 产生较大的下跌风险以及新股上市后成交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在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获配新股将在上市首日或者解禁首日卖出, 以保证基 金整体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如果获配新股满足二级市场投资标的的特征且价 格明显低于合理估值水平,则持有至合理价格卖出。 (三)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债 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证 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结合权证的溢价率、 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 权证的卖出时机。 五、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 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 本公司采用较为 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 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固定收益 部、 研究发展部、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 本 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调整、 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宏观研究员、 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以及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 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 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 (包括宏观经济、 货币 政策、 债券投 资策 略、 个债投 资价值 等分 析) ,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提 供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 制度, 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 包括基本目标、 基本原则和投资 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本基金产 品的投资原则、 投资限制等要求, 结合自身对经济政策、 证券市场的研究、 分析 和判断, 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每月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如遇重大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召开临时 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 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每周具体的投资策略、 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 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 制成投资计划书后, 向投资总监备案。 重 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取得相应批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 案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 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 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 决定书,经投资总监复核后,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交易部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 对交 易情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做成基金投资执行表, 若执行发生差 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 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研究员与定量分 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 进一步分析判断, 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 调整投资组合。 一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监就投资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现况进行总结, 并提交投资总结报告, 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 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产品创新及量化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 (或 拟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 (全价) 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是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 布。中债综 合 (全价) 指数的样本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其停止编制, 本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 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较低收益 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和债权 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新 股等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 非公 开发行 的且 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且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 次发 行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技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基 金持 有的权 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有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交易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封闭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期间,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再投资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当 本基金每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0.01 元 (含) 时, 本基金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 5、 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不少于一次, 且收益分配总额不低于基金 在封闭期内可供分配利润的90%;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 投 资者利 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 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根 据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 费、 会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 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同时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本基 金主要面临以下几类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 临的主 要风险,并 通过 对股票 市场走 势变化 等 方面的 影响, 引起基 金 新股申 购收益 水平的变化。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 券发行 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 于债券 发行人 信用质 量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下 降的风 险,另外, 信用风 险也包 括证券 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6、通货膨胀风险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将影响本基金新股申购收益。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规避此类风险。 (四)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其他风险 1、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严 重影 响证券 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将维持较高的债券持仓比例。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在债券投资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二是对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 学、 准确。 基本面研究 及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 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此外,由于本基金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如遇新股申购收益率为负, 本基金将可能面临新股申购的损失。 本基金将严格执行新股申购因素分析的约束 条件, 力争将以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以实现本基金稳健收益的累积效应。 最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 含一年) 的封闭期内采用封闭式运 作。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200 人;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3000 万人民币;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90%以上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 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如认为 基金销 售机 构违 反《基 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3)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开 设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18)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和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费用; (3)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 以上” 含本数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本 基金 一年封 闭期 届满后 直接 转为开 放式 基金运 作方式的除外;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人大会的事项。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进入基金的开放期,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此外,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等其 他应 由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一事项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 方式开 会或 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 对、 汇总 ,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含50%, 下同) ; 2)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以下 称为“ 监督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由 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召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的提 案(包 括临 时提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出 席会 议人员 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 2 日 在公证 机构及 监督 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1、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200 人;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3000 万人民币;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 基金90%以上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 231 室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设立日期: 2003 年5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64371155 传真:021-6471361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佰玖拾亿叁仟叁佰叁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 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代 理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开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 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 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 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 资 券、可 转换债 券、 可分 离交易 可转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等 )、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可以参与一 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还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 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 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90 个 交易日内卖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出。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非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5)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开放运作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 本基金持有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该权益人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8%;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 完整、 全面, 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 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 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 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 本基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 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8%。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2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确认后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 金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应 负责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应严格 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账 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3、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股 等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值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的 且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 易且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 次发 行未上 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 易所 以大宗 交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 金持 有的权 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费率比例承担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 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帐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为投资者 登记存管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 户和基金交易的资料查询。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对每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如投资者需要重置寄 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 会等。 (三)网络在线服务与网上交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 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网上交易、帐户查询、电 子对帐单申请、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密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 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 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8 :30-17 :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86-4800(免长话费) ,021-34064800 传真:021-64375409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 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 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天 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天治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