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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ETF(510060)

央企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9月)查看PDF公告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 年九月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0 9 年 6 月 2 6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0 9 ] 5 7 7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9 年8 月 2 6 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投 资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 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 市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
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 于股 票 型 基 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 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 主要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跟 踪 标 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标 为获 取
市 场平 均收 益 , 是 股票 基金 中 处 于中 等 风 险 水 平的 基金 产 品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净值 1 元 。 在 市
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1 年 8 月 2 5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
2 0 1 1 年6 月 3 0 日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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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八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九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四、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九、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二 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附 件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附 件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3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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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 上证 中央 企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 明书 ” 或 “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上证 中央 企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上证 中央 企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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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 基 金合 同 : 指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 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经 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 1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 2 、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 3 、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是 指《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 务实 施细 则 》 所 定义 的 “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 , 亦 称 “ E T F ( E x c h a n g e T r a d e d F u n d ) ”
或 者 “E T F 基 金 ” , 即 指 经依 法募 集的 、 投 资特 定证 券指 数所 对应 组合 证券 的开 放式 基金 ,
其 基金 份额 用组 合证 券进 行申 购、 赎回 , 并 在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上市 交易
1 4 、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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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 6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
主 体,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7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 8 、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 册
登 记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 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现 实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
证 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 0 、 投 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2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 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 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 3 、 申购 赎回 清单 :指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等信 息的 文
件
2 4 、 申购 对价 :指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的 组
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2 5 、 赎回 对价 :指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
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2 6 、 组合 证券 :指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2 7 、 标的 指数 :指 本基 金跟 踪的 基准 指数 ,是 由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发布 的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2 8 、 完 全复 制法 : 一 种跟 踪指 数的 投 资 方 法 , 即 通 过购 买标 的指 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 券 ,
并 且按 照每 种成 份证 券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 的比 例以 构建 指数 组合 ,达 到复 制指
数 的目 的
2 9 、 现金 替代 :指 申购 、赎 回过 程中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用 于
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3 0 、 现金 差额 :指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 按 T 日 收 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 购、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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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单 位中 的组 合证 券市 值和 现金 替代 之差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 得的 现金
差 额根 据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 现 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3 1 、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指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份 额的 最低 数量 ,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3 2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 内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简 称
I O P V
3 3 、 预估 现金 部分 : 指 由基 金管 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 现金 差
额 的估 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代办 证券 公司 ) 预 先冻 结
3 4 、 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 本基 金建 仓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将投 资者 的
基 金份 额进 行变 更登 记的 行为
3 5 、 指定 交易 :指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全面 指定 交易 制度 试行 办法 》中 定义 的 “ 全 面指
定 交易 ”
3 6 、 投资 指令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投资 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 金
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3 7 、 发售 代理 机构 :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机构 ;
3 8 、 发售 协调 人: 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协 调本 基金 发售 等工 作的 代理 机构 ;
3 9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 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 赎 回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
又 称为 代办 证券 公司 ;
4 0 、 销售 代理 机构 :指 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4 1 、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 金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 心 及基 金 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4 2 、 登 记结 算业 务 : 指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
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定义 的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托 管和 结算 业务 ;
4 3 、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4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4 5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 日期
4 6 、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 月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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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4 8 、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4 9 、 T 日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 请 的工 作日
5 0 、 T + 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 包含 T 日) , n 指 自然 数
5 1 、 开 放日 : 指为 投资 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 作日
5 2 、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5 3 、 《 业 务 实 施细 则》 : 指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 是
规 范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相关 当事 机构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的 业 务
规 则 。
5 4 、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 5 、 申 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5 6 、 赎 回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向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其 购回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5 7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 8 、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 9 、 收益 评价 日: 指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本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与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差额 之
基 准日
6 0 、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之比 减去 1 0 0 %
6 1 、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指收 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标 的
指 数收 盘值 之比 减去 1 0 0 %
6 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 3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6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6 5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6 6 、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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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6 7 、 不 可抗 力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 金合 同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 履 行 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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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联 系人 : 朱 碧艳
联 系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股 权 结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 5 % ; 瑞 士 信 贷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的 2 5 %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 0 %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李 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 博士 。 自 2 0 0 5 年 1 0 月 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行长 。 1 9 8 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 银行 , 2 0 0 4 年 9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 拉木 图)
股 份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东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
N e i l H a r v e y 先 生: 董事 。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 港工 作, 负责 资产 管理 部的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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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 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 贷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1 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 e n a i s s a n c e G r o u p ) , 最 后担 任复 兴集 团的 副首 席执 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 在 2 0 0 6 年 加盟 复
兴 集 团 之 前 , H a r v e 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
B e n n e l o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H a r v e y 先 生 1 9 9 3 年 初次 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
间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 任前 是香 港投
资 银行 部和 客户 拓展 业务 的负 责人 。此 外, 他创 立并 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 日本 )的
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 职务 ,包 括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 洲、 土耳 其和 拉丁 美洲 的业 务。
D a v i d P e t e r W a l k e r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7 8 年 至 1 9 8 3 年 任 职 于 J . P . M o r g a n , 负 责 跨
国 企业 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 推广 及进 行 , 以 及推 广及 执行 债务 融资 ; 1 9 8 3 年 至 1 9 9 0 年 任
职 于 B a n k e r s T r u s t , 先后 担任 资本 市场 部发 起成 员、 执行 董事 及美 国资 本市 场部 主管 、 负
责 亚太 区 ( 日 本除 外 ) 的 银行 及证 券业 务 ; 1 9 9 0 年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
士 顿 ,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证 券 产 品 业 务 主 管 、 投 资 银 行 部 主 管 等 职 ; 2 0 0 3 年 6 月 至 今 , 成 立
物 业发 展业 务公 司 , 并兼 任几 家英 国公 司的 董事 。
陈 晓 燕 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1 9 8 2 - 1 9 8 4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发 局 。 1 9 8 4 - 1 9 8 6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营业 处处 长 。 1 9 8 6 - 1 9 9 8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银 行 卡 部 主 任 。 1 9 9 9 - 2 0 0 1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9 年 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 融业 务部 总经 理。 2 0 0 9 年 7 月 至今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业务 总监 兼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 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经 济学 博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学 教授 , 北 大光 华
卫 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医药 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博 士生 导师 。曾
执 教美 国南 加利 福尼 亚大 学( 1 9 9 5 - 1 9 9 9 ) 、 美国 北卡 大学 ( 2 0 0 0 - 2 0 0 6 , 获终 身教 职 ) ; 曾
担 任中 国留 美经 济学 会 2 0 0 4 - 2 0 0 5 届 主席 以及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目前 担
任 国务 院城 镇居 民医 疗保 险试 点评 估专 家组 成员 等职 ,同 时承 担了 包括 国家 发改 委、 世界
银 行等 直接 立项 资助 的重 大课 题。
牛 大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1 9 9 5 - 2 0 0 0 年 A S I A N M E R C H A N T S P T E L T D 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1 9 9 9 - 2 0 0 0 年 M E R C H A N T S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副 总裁 (兼 ) 。2 0 0 0 年
至 今 P H Q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执 行总 裁。
蔡 昀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1 9 9 0 - 1 9 9 3 年 任 职 于 中 远 总 公 司 审 计 处 。 1 9 9 3 - 1 9 9 4 年 任 职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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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中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审计 处 。 1 9 9 4 - 1 9 9 6 年 任职 于中 远英 国公 司 。 1 9 9 6 - 1 9 9 8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处 处长 。
1 9 9 9 - 2 0 0 6 年 任中 远英 国公 司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1 1 月 至今 任中 远 (集 团 ) 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 经理 。
赵 跃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1 9 8 7 - 1 9 9 4 年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信 托投 资公 司工 作 。 1 9 9 4 - 1 9 9 8
年 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 作, 1 9 9 8 . 0 1 - 1 9 9 8 . 0 9 任 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 董事 、
副 总经 理 。 1 9 9 8 - 2 0 0 2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 总经 理 。 2 0 0 2 - 2 0 0 4 年 任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2 0 0 4 年 至 今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原 企
业 年金 中心 )总 经理 。
郭 特华 女士 : 董 事, 总经 理, 博士 。 1 9 8 9 -1 9 9 8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1 9 9 8 - 2 0 0 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 经理 。
2 . 监 事会 成员
张 衢先 生: 监 事会 主席 ,博 士。 1 9 9 7 . 5 - 1 9 9 8 . 8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记 。 1 9 9 8 . 8 - 2 0 0 0 . 1 1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 0 0 0 . 1 1 - 2 0 0 5 . 1 0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 2 0 0 5 . 1 0 - 2 0 0 8 . 5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S a r a h P e a r s o n 女 士 : 监 事, 法学 学士 。拥 有英 格兰 、香 港和 澳大 利亚 (新 南威 尔士
州 )的 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现 任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兼首 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 球新
兴 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P e a r s o n 女 士 于 1 9 9 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F i n a n c i a l P r o d u c t s ) , 1 9 9 6 年 至 2 0 1 0 年 年 中 曾 先 后 派 驻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和
悉 尼 。 出 任 现 有 职 务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 曾 任 亚 太 区 区 域 总 顾 问 六 年 , 并 在 2 0 0 6 年 至 2 0 1 0
年 期间 担任 瑞士 信貸 澳洲 區首 席运 营官 以及 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在高 伟绅 律师 事务 所的 伦敦 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
王 妍 敏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 ,会 计师 。 1 9 9 7 . 0 8 - 1 9 9 9 . 0 4 中 远 (集 团 )总 公司 资产 管理
中 心员 工 。 1 9 9 9 . 0 4 - 2 0 0 9 . 0 2 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员 工 。 2 0 0 9 . 0 2 至 今任 中远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 副经 理。 2 0 1 0 年 7 月 起兼 任中 远慈 善基 金会 监事 。
江 明 波 先 生 : 1 1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鹏 华 基 金 普 天 债 券 基 金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负 责
人;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 组合 和三 零四 组合 基金 经理 ;
2 0 0 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2 0 0 8 年 4 月 1 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
用 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0 1 1 年 2 月 1 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基 金基 金经 理。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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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坤女 士: 监 事, 硕士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会员 、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
2 0 0 2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 2 0 0 0 年 至
2 0 0 2 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 络电 视有 限公 司, 担任 高级 财务 经理 ; 1 9 9 8 年 至 2 0 0 0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方 龙 马 系 统 集 成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财 务 经 理 。 1 9 9 5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拓 科 技 开 发 集 团 总 公 司 , 担 任 主 管 会 计 。 1 9 9 1 年 至 1 9 9 4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捷 电 子 工 程
有 限公 司, 担任 主管 会计 。 2 0 0 7 年 1 1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 0 1 1 年 6 月 起
担 任财 务部 副总 监。
3 .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 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 1 9 9 7 -1 9 9 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 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
经 理。
夏 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 理硕 士 。1 9 9 9 年 至 2 0 0 3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资 产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副 总 裁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
曾 担 任 C S F B / T r e m o n t 对 冲 基 金 指 数 的 数 量 分 析 员 、 基 金 经 理 、 副 总 裁 。 2 0 0 6 年 加 入 瑞 士
信 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 总裁 、董 事。
肖 在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毕 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 。 1 9 8 0 年 至 1 9 8 2 年 任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1 9 8 4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历 任 储 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处 长 , 零
售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何 江先 生, 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北京 方速 信融 科技 有限 公司 担任 高级 分析 师 ,
金 诚信 用评 估有 限公 司担 任分 析师 ; 2 0 0 5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 任风 险管 理部 投资 风险 管理
业 务 主 管 , 2 0 1 1 年 5 月 2 5 日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沪 深 3 0 0 基 金 、 工 银 上 证 央 企 E T F 基 金 、 工 银
深 证红 利 E T F 基 金、 工银 深证 红利 E T F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胡 文彪 先生 , 2 0 0 9 年 8 月 2 6 日 至 2 0 1 1 年 2 月 1 0 日 管理 本基 金。
樊 智先 生, 2 0 0 9 年 9 月 8 日 至 2 0 1 1 年 7 月 1 4 日 管理 本基 金。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郭 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简 历同 上。
何 江旭 先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 基 金金 鼎 、 金 马稳 健回 报 、
金 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基 金管 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 ; 2 0 0 9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2 0 1 0 年 4 月 1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核 心 价 值 基 金 基 金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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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2 0 1 1 年 4 月 2 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 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陈 超先 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 , 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获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 2 0 0 0
年 8 月 至 2 0 0 5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担 任主 任科 员 。 2 0 0 5 年 2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任 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副 主任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0 9 年 1 0 月, 任 职于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高 级 经 理 。 2 0 0 9 年 1 0 月 ,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
曹 冠业 先生 , 1 0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C F A 、F R M ;先 后在 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 太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香 港 恒 生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香 港 中 国 股 票 和 Q F I I 基 金 投 资 经 理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 2 0 0 7 年 1 1 月 2 9 日 至 2 0 0 9 年 5 月 1 7 日 ,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0 0 8 年 2 月 1 4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 担 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9 年 5 月 1 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郝 康先 生 , 1 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理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联 和运 通投
资 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 北 京博 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 总监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国 际 业 务 总 监 ; 2 0 0 8 年 2 月 1 4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全 球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杜 海涛 先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 商现 金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固 定
收 益部 总监 ; 2 0 0 6 年 9 月 2 1 日 至 2 0 1 1 年 4 月 2 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7 年 5 月 1 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0 1 0 年 8 月 1 6 日 至今 ,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8 月 1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添 颐 债 券 型 基
金 基金 经理 。
杨 军先 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 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2 0 1 0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 0 1 0 年 5 月 1 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 炳珅 先生 , 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2 0 0 7 年 加入 工
银 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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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保证 本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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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禁 止的 行为 。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
当 利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以 及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金 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 检 验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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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 险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 事会 下设
资 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独 立董 事
资 格进 行审 查 , 拟 定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 准 。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 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 员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活
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
控 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 性和
合 理性 进行 审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 ) 董事 会下 属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围 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 识别 和评 估。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 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授 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 关部 门和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 挥督 察长
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 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建
立 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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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 公司 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 等部
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 基本 情况
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招 商银 行 ” )
设 立日 期: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 册资 本: 2 1 5 . 7 7 亿 元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 长: 马蔚 华
资 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2 0 0 2 】 8 3 号
电 话: 0 7 5 5 — 8 3 1 9 9 0 8 4
传 真: 0 7 5 5 — 8 3 1 9 5 2 0 1
资 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张燕
2 、 发展 概况
招 商银 行成 立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自 成 立 以 来 , 招 商 银 行 先 后 进 行 了 三 次 增 资 扩 股 , 并 于 2 0 0 2 年 3
月 成功 地发 行了 1 5 亿 A 股, 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 股 票代 码 : 6 0 0 0 3 6 ) , 是 国内 第一 家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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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 2 0 0 6 年 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 2 2 亿 H 股 , 9 月 2 2 日 在香 港联
交 所挂 牌交 易 (股 票代 码 : 3 9 6 8 ) , 1 0 月 5 日 行使 H 股 超额 配售 , 共 发行 了 2 4 . 2 亿 H 股 。
截 止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招 商银 行总 资产 2 . 5 8 5 万 亿元 人民 币, 核心 资本 充足 率 7 . 6 6 % 。
2 0 0 2 年 8 月 ,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 金托 管部 ; 2 0 0 5 年 8 月 , 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更 名为
资 产托 管部 ,下 设业 务支 持室 、产 品管 理室 、运 营室 、监 察稽 核室 4 个 职能 处室 ,现 有员
工 5 2 人 。 2 0 0 2 年 1 1 月 ,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
格 ,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 2 0 0 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
招 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 全的 商业 银行 , 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 受 托投 资管 理托 管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 Q F I I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 保险 资金 托管 、企 业年 金基
金 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 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先您 所想 ”的 托管 理念 和 “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 值 , 独 创 “ 6 S 托 管银 行 ” 品 牌体 系 , 以 “保 护您 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 和产 品: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系统 ” 、 托管 业务 综
合 系 统 和 “ 6 心 ” 托 管 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 布 私 募 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开 办 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站 , 成 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第 一只 F O 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划 、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金 T + 1 到 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 D I I
基 金 、 第 一只 红利 E T F 基 金 、 第 一只 “1 + 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 第 一
单 T O T 保 管 ,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被
境 内外 权威 媒体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中 国资 产托 管市 场创 新客 户满 意首 选
品 牌 ” 6 S 资 产托 管综 合业 务平 台荣 获 “ 深 圳市 金融 创新 奖二 等奖 第一 名 ”。
经 过八 年发 展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 。 2 0 1 0 年, 招 商银 行实 现托 管利 润 8 . 1 1
亿 元, 托管 费收 入 3 . 2 1 亿 元, 托管 资产 突破 3 2 0 0 亿 元, 托管 日均 存款 突破 3 0 0 亿 元, 托
管 产品 数量 、托 管资 产规 模和 托管 费收 入稳 居中 小托 管银 行第 一, 基金 托管 新增 规模 居行
业 首位 ,内 部控 制连 续四 年通 过 S A S 7 0 国 际认 证。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 育宁 先生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 和非 执行 董事 ,英 国布 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 1 9 9 9 年 3
月 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 。 2 0 1 0 年 8 月 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兼 任招 商局 国际 有
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主 席, 利和 经销 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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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港 港口 发展
局 董事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 委员 会成 员等 ;中 国南 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 董 事长 ,及 中国 国际 海运
集 装箱 (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 董 事长 ,及 新加 坡上 市公 司嘉 德置
地 有限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 蔚华 先生 ,招 商银 行执 行董 事、 行长 兼首 席执 行官 , 1 9 9 9 年 1 月 加入 本公 司 。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1 9 9 9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长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 分 别 自 1 9 9 9 年 9 月 、 2 0 0 3 年 9 月 、 2 0 0 7 年 1 1 月 及
2 0 0 8 年 1 0 月 起兼 任招 银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信 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永 隆银 行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并 自 2 0 0 2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
局 集团 公司 董事 。同 时担 任中 国国 际商 会副 主席 、中 国企 业家 协会 执行 副会 长、 中国 金融
学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红十 字会 第八 届理 事会 常务 理事 、深 圳市 综研 软科 学发 展基 金会 理事
长 和北 京大 学、 清华 大学 等多 所高 校兼 职教 授等 职。
唐 志宏 先生 , 招 商银 行副 行长 , 吉 林大 学本 科毕 业 , 高 级经 济师 。 1 9 9 5 年 5 月 加入 本
公 司, 历任 沈阳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 管理 部副 主任 ,兰 州分 行行 长, 上海 分行 行长 ,深 圳管
理 部主 任 , 总 行行 长助 理 , 2 0 0 6 年 4 月 起担 任本 公司 副行 长 。 同 时担 任招 商信 诺人 寿保 险
公 司及 中国 银联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吴 晓 辉 先 生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经 济 师 。 1 9 9 3 年 1 0 月 进
入 招商 银行 工作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总 行资 金交 易部 总经 理, 招银
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总 裁 ; 招 商银 行济 南分 行党 委书 记 、 行 长 , 2 0 1 1 年 7 月 起担 任招 商银 行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胡 家伟 先生 , 大 学本 科学 历 , 现 任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 3 0 多 年银 行业 务及
管 理工 作经 历, 已获 得基 金从 业资 格。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招商 银行
蛇 口支 行副 行长 、招 商银 行总 行单 证中 心主 任。 曾任 中国 银行 湖北 省分 行国 际结 算处 副科
长 、副 处长 、中 国银 行十 堰分 行副 行长 、香 港南 洋商 业银 行押 汇部 高级 经理 、香 港中 银集
团 港澳 管理 处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等职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 至 2 0 1 1 年 7 月 3 1 日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 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含
招 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招 商安 泰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 金) ,招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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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现金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 泰中 信标 普 3 0 0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信现 金优 势货 币市 场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泰
柏 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
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合 稳健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盛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 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盛
红 利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证央 企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策略 优化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兴业 合润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沪 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 O F ) 、 中 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中 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河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双 利策 略主 题
分 级基 金 、诺 安保 本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 时裕 祥分
级 债券 基金 、 上 证国 有企 业 1 0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共 3 8 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其它 托管 资产 , 托
管 资产 为 4 5 3 7 . 1 7 亿 元人 民币 。
( 四 )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 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 洞 、
消 除隐 患 , 保 证业 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 管业 务信 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 进和 各项 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 级内 控风 险防 范体 系:
一级 风险 防范 是在 总行 行长 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招 商银 行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行 长负 责制 , 重 大事 项的 决策 经行 长办 公会 讨论 决定 , 行 长室 下设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内 部控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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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状况 评审 委员 会、 稽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信息 规划 委员 会等 机构 。
二 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在 业务 室、 专业 岗位 设置 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 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 度决 定。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 察室 , 负 责部 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室 在总 经
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 和托 管分 部, 对各 岗位 、各 业务 室、 各分 部 、 各
项 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三 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 身业 务风 险进 行自 我防 范和 控制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 制定 工作 流程 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室 和岗 位, 并
由 全部 人员 参与 。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 管组 织体 系的 构成 、内 部
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 当体 现 “ 内 控优 先 ” 的 要求 。
(3 )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各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 同托 管资 产之 间、 托管 资
产 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 评 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 立和 执行
部 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
(4 )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的 规章 ,具 有高 度的 权
威 性 ,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 何例 外 , 部 门任 何
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5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随 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订和 完善 。
(6 ) 防火 墙原 则。 核算 、清 算、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部 门, 应当 在制 度上 和人 员上 适当 分
离 ,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 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 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4 、 内 部控 制措 施
( 1 ) 完 善的 制度 建设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管理 办法 》 、 《 招商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和 《招 商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操
作 规程 》 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从 资产 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 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 档 案管 理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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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管 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 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 保障 托
管 资产 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 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
事 件发 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有 效地 处理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 行托 管业 务危 机事 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 并 建立 了灾 难备 份中 心 , 各 种业 务数 据能 及时 在灾
难 备份 中心 进行 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 运行 。
(2 )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 金清 算与 会计 核算 双人 双
岗、 大 额资 金 专 人跟 踪 、 凭 证管 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 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 控制 业务 运
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3 ) 业 务信 息风 险控 制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数据 加密 传输 、 业 务信 息启 动异 地
自 动备 份功 能、 业务 信息 磁带 备份 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 等措 施保 证业 务信 息及 数据 传递 的安
全 性。 业务 信息 不得 泄漏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审批 ,并 做好 调用 登记 。
(4 )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运 作过 程中 形成 的客 户资 料 , 视
同 会计 资料 保管 。客 户资 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 调用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 批, 并做
好 调用 登记 。
(5 )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 行双 人双 岗
双 责、 机房 空间 隔离 并设 置门 禁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 及权 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 与全
行 业务 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 ) 人 力资 源控 制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 的企 业文 化和 员工 培训 、 激 励
机 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 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 备机 制 ,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 资源 控制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整 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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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调整 期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 改正 。 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改正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在
通 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对基 金
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简 称 “一 级交 易商 ” )
( 1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6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6 6 6
联 系人 :韩 星宇
网 址: w w w . g t j a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8 8 、4 0 0 - 8 8 8 - 8 6 6 6
( 2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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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0 8
传 真: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权 唐
网 址: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3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深 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1 6 层 至 2 6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0 号 国际 信托 大厦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3 0 2
联 系人 : 齐 晓燕
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6
( 4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4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联 系人 : 林 生迎
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1 1 、 9 5 5 6 5
( 5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 8 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办 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 8 、1 9 、3 6 、3 8 、4 1 和 4 2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电 话: 0 2 0 - 8 7 5 5 5 8 8 8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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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 2 0 - 8 7 5 5 5 4 1 7
联 系人 : 黄 岚
网 址: w w w . g f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7 5 或 致电 各营 业网 点
( 6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8 4 5 8 8 2 6 6
传 真: 0 1 0 - 8 4 8 6 5 5 6 0
联 系人 :陈 忠
网 址: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 7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 话: 0 1 0 - 6 6 5 6 8 4 3 0
传 真: 0 1 0 - 6 6 5 6 8 5 3 6
联 系人 : 田 薇
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8 8
( 8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 8 9 号 1 0 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 话: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0 2 1 - 6 3 4 1 0 4 5 6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 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0 3 、4 0 0 - 8 8 8 - 8 0 0 1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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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华 泰 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五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5 层 、 1 7 层 、 1 8 层 、 2 4 层 、
2 5 层 、 2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 话: 0 7 5 5 - 8 2 4 9 2 0 0 0
传 真: 0 7 5 5 - 8 2 4 9 2 9 6 2
联 系人 :盛 宗凌
网 址: w w w . l h z q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1 3 、4 0 0 - 8 8 8 - 8 5 5 5
( 1 0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0 2 9 4
联 系人 :李 清怡
网 址: w w w . s w 2 0 0 0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0 5
( 1 1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 9 号 标力 大厦
办 公地 址: 福 建省 福州 市湖 东路 9 9 号 标力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 话: 0 2 1 - 6 8 4 1 9 9 7 4
传 真: 0 2 1 - 6 8 4 1 9 8 6 7
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 址: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6 8 4 1 9 3 9 3 转 1 0 9 8
( 1 2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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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 话: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7 9 或 4 0 0 8 - 8 8 8 - 9 9 9
( 1 3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 话: 0755-8 255830 5
传 真: 0755-8 255835 5
联 系人 : 陈剑虹
网 址: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0 0-1001
( 1 4 )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 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 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法 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 话: 0 5 7 1 - 8 5 7 8 3 7 1 5
传 真: 0 5 7 1 - 8 5 7 8 3 7 7 1
联 系人 :王 勤
网 址: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7 1 - 9 6 5 9 8
( 1 5 )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办 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法 定代 表人 :刘 汝军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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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 4 7 1 - 4 9 1 3 9 9 8
传 真: 0 4 7 1 - 4 9 3 0 7 0 7
联 系人 :常 向东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4 7 1 - 4 9 6 1 2 5 9
网 址: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 1 6 )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合肥 市寿 春路 1 7 9 号
办 公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 话: 0 5 5 1 - 2 2 0 7 9 3 8
传 真: 0 5 5 1 - 2 6 3 4 4 0 0 - 1 1 7 1
联 系人 :祝 丽萍
网 址: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 4 0 0 - 8 8 8 - 8 7 7 7 、 安徽 地区 : 9 6 8 8 8
( 1 7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 系人 :王 兆权
联 系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 6 5 1 5 - 9 8 8
网 址: w w w . b h z q . c o m
( 1 8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4 4 5 7 7 7 7 - 8 9 3
传 真: 0 2 5 - 8 4 5 7 9 8 7 9
联 系人 :程 高峰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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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6 8 、 0 2 5 - 8 4 5 7 9 8 9 7
( 1 9 )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电 话: 0 5 3 2 - 8 5 0 2 2 0 2 6
传 真: 0 5 3 2 - 8 5 0 2 2 0 2 6
联 系人 :丁 韶燕
网 址: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3 2 - 9 6 5 7 7
( 2 0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 话: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0 2 1 - 6 3 3 2 6 1 7 3
联 系人 :吴 宇
网 址: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0 3
( 2 1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电 话: 0 2 1 - 2 2 1 6 9 0 8 9
传 真: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 系人 :李 芳芳
网 址: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1 0 1 0 8 9 9 8 、 4 0 0 - 8 8 8 - 8 7 8 8
( 2 2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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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 0 0 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 系人 :匡 婷
电 话: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传 真: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4 0 0 6 6 6 6 8 8 8
长 城证 券网 站: w w w . c c 1 6 8 . c o m . c n
( 2 3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 3 6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 3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电 话: 0 2 1 - 5 1 5 3 9 8 8 8
传 真: 0 2 1 - 6 5 2 1 7 2 0 6
联 系人 :谢 秀峰
网 址: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1 8
( 2 4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 1 6 8 号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 1 6 8 号 国联 大厦 6 -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 话: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传 真: 0 5 1 0 - 8 2 8 3 0 1 6 2
联 系人 : 徐 欣
网 址: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5 2 8 8
( 2 5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 人代 表: 杨 宇翔
电 话: 0 7 5 5 - 2 2 6 2 6 1 7 2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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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 系人 : 周 璐
网 址: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1 - 6 1 6 8
( 2 6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联 系人 : 戴 蕾
电 话: 0 7 9 1 - 6 7 9 4 7 4 4
传 真: 0 7 9 1 - 6 7 8 9 4 1 4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9 1 - 6 7 8 1 1 1 9
公 司网 站: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2 7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 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 服电 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联 系人 :张 治国
联 系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7 0 3
网 址: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 2 8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1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吴 志明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联 系人 :樊 刚正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2 9 )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0
注 册( 办公 )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 系人 : 李 昕田
联 系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1 1 8
客 服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 3 0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 系人 : 潘 锴
电 话: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6 0 0 0 6 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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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 1 0 0 0 0 7 )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 1 0 0 0 0 7 )
法 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 话: 0 1 0 - 8 4 1 8 3 3 8 9
传 真: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联 系人 :黄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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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 3 2 )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 3 号 投资 广场 1 8 - 1 9 楼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 3 号 投资 广场 1 8 - 1 9 楼
法 人代 表: 朱科 敏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
联 系人 :李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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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服务 电 话: 0 2 1 - 5 2 5 7 4 5 5 0 、 0 5 1 9 - 8 8 1 6 6 2 2 2 、0 3 7 9 - 6 4 9 0 2 2 6 6 、 4 0 0 - 8 8 8 - 8 5 8 8
( 3 3 )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 路 2 3 3 号 宏源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甲 4 3 号 金运 大厦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 汤世 生
联 系人 :李 巍
联 系电 话: 0 1 0 - 8 8 0 8 5 3 3 8
传 真: 0 1 0 - 8 8 0 8 5 2 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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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电 话: 4 0 0 8 - 0 0 0 - 5 6 2
( 3 4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 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 2 8 号
办 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1 2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 话: 0 5 3 1 - 8 1 2 8 3 9 0 6
传 真: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联 系人 :吴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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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8
( 3 5 )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 1 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 0 0 号 城建 大厦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电 话: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0 2 1 - 6 8 7 6 7 9 8 1
联 系人 :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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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8 - 8 1 2 8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2
( 3 6 )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华三 路交 界处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4 8 - 5 0 层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至 2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 话: 0 7 5 5 - 8 2 0 2 6 5 2 1
传 真: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联 系人 :刘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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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6 0 0 - 8 0 0 8
( 3 7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 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 0 1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 1 1 8 弄 东方 企业 园 2 4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贾 绍君
电 话: 0 2 1 - 3 6 5 3 3 0 1 6
传 真: 0 2 1 - 3 6 5 3 3 0 1 7
联 系人 : 王 伟光
网 址 :w w w . x z s e c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1 - 1 1 7 7
( 3 8 )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 徐 勇力
联 系人 :黄 英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8 3 5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d x z q . n e t . c n
( 3 9 )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3
联 系人 :彭 博
联 系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3 4 3
客 服电 话: 9 5 5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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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 系人 :张 腾
联 系电 话: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业 务传 真: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统 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 9 6 3 2 6 (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 5 9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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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 合景 国际 大厦 A 幢
法 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 系人 : 徐 雅筠
联 系电 话: 0 2 3 - 6 3 7 8 6 0 6 0
传 真: 0 2 3 - 6 3 7 8 6 2 1 5
客 服电 话: 4 0 0 8 0 9 6 0 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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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 路 5 号 中商 大厦 1 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 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 系人 :唐 静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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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 )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4
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 服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3 0
联 系人 :刘 晓明
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4 2
( 4 4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3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陈 林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8 2 0 9 8 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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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级 市场 交易 代理 券商
包 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资 格的 所有 证券 公司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和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二)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联 系人 :刘 永卫
电 话 : ( 0 2 1 ) 5 8 8 7 2 6 2 5
传 真 : ( 0 2 1 ) 6 8 8 7 0 3 1 1
(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 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负 责人 :王 丽
电 话: (0 1 0 )6 6 5 7 5 8 8 8
传 真: (0 1 0 )6 5 2 3 2 1 8 1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5
经 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 6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静 ,王 珊珊
联 系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 ( 0 1 0 ) 5 8 1 1 4 6 4 5
联 系人 :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9 年 6 月 2 6 日 证监 许 可 [ 2 0 0 9 ]
5 7 7 号 文核 准。
( 二) 基金 类型
股 票型 指数 基 金 。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交 易型 、 开放 式 。
( 四) 标的 指数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指 数。
( 五 )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
( 六 ) 基金 的面 值 、 认购 价格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 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 1 . 0 0 元 , 认购 价格 为人 民币 1 . 0 0 元 。
( 七) 募集 资金 利息 与募 集股 票权 益的 处理 方式
募 集资 金自 划入 基金 募集 专户 起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期 间的 利息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 募 集
股 票在 冻结 期间 的权 益归 投资 者所 有。
(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股票 与费 用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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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 存入 专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募 集的 股票 由登 记结 算结 构予 以冻 结。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九) 基金 募集 结果
本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集 4 , 5 3 3 , 7 6 7 , 3 7 4 份 基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5 3 , 1 3 4 户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条件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 , 基 金募 集金 额
不 少于 2 亿 元( (含 募集 股票 市值 ) ,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 0 0 人 。
( 二) 基金 的验 资和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 之 日起 1 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 之日 起 1 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1 .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 本 基金 合同
已 于 2 0 0 9 年8 月 2 6 日 生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 式
1 、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到 基金 备 案 条 件 ,则 基金 募集 失败 。
2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在 基金 募集 期 届 满后 3 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已 缴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 并
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将已 冻结 的股 票解 冻。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五)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 0 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到 2 0 0 人 ,或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 0 0 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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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根 据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 ) 确 定 2 0 0 9 年 9 月 2 8 日 为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当 日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指 数收 盘值 为 1 , 4 7 6 . 1 5 点 , 基 金资 产净
值 为 4 , 2 8 0 , 8 0 6 , 5 7 9 . 2 9 元 ,折 算前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4 , 5 3 3 , 7 6 7 , 3 7 4 份 ,折 算前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0 . 9 4 4 元 。
根 据基 金份 额折 算公 式, 基金 份额 折算 比例 为 0 . 6 3 9 6 4 0 3 9 ,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2 , 8 9 9 , 9 5 9 , 2 1 9 份 ,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 . 4 7 6 元 。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 比例 ,对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 折算 ,
并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于 2 0 0 9 年 9 月 2 9 日 进行 了变 更登 记 。 折 算
后 的基 金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 投资 者可 以
自 2 0 0 9 年 9 月 3 0 日 起在 其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账户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查 询折 算后 其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
九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一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 于 2 0 0 9 年 1 0 月 2 7 日 起 在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二 级市 场 交 易代 码: 5 1 0 0 6 0 )
(二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在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的上 市交 易需 遵照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 则》 等有 关规 定 ,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 0 %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 1 0 0 份 或其 整数 倍, 不足 1 0 0 份 的部 分可 以卖 出;
4 、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 位为 0 . 0 0 1 元 ;
5 、 本基 金可 适用 大宗 交易 的相 关规 则。
( 三) 终 止上 市交 易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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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可终 止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 不 再具 备本 章第( 一 )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提 前 终 止上 市;
4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5 、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基金 上市 的决 定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发布
基 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若 因上 述 1 、 4 项 等原 因使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 ,
本 基金 将由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 变更 为直 接以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的 非上 市的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 四)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与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 前向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提 供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在开 市后 根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 实时 成交 数据 ,计 算并
发 布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 O P V ) , 供投 资人 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 考。
1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为: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 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最新 成交 价相 乘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
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 之和 +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 金部 分 ) / 最 小申
购 、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
2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4 位 。
3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可 以调 整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 式, 并予 以公 告。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 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开始 申购 、 赎 回业 务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 , 并 可依 据实 际情
况 增加 或减 少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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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 资人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开放 时间 为上
午 9 : 3 0 - 1 1 : 3 0 和 下午 1 : 0 0 - 3 : 0 0 。 在此 时间 之外 不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变 更交 易时 间或 出现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开放 日、 开放
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之后 、基 金上 市交 易之 前可 开始 办理 申购 。但 在基 金申 请上
市 期间 ,基 金可 暂停 办理 申购 。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 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 起开 始办 理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至少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三) 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 额限 制
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本 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为 1 0 0 万 份,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进 行更 改, 并在 更改 前
至 少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 四) 申购 赎回 原则
1 、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 、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 、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4 、 申 购 、 赎 回应 遵守 《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 规定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 , 在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 不 违背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的情 况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根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备 足 相 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 投 资者 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和 现金 。
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 当日 进行 确认 。如 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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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 ,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如 投资 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不 足或 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 足
额 的现 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3 、 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与 登记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赎 回成 功后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 日 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 基 金份 额 和
组 合证 券的 清算 交收 以及 现金 替代 等 的 清算 , 在 T + 1 日 办理 现 金替 代 等 的 交收 以及 现金 差
额 的清 算 , 在 T + 2 日 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 交收 时发 现不 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则 依据 《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有 关规 定
进 行处 理。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清 算交 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进行
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 对 价 、 费用 及其 用途
1 、 申 购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 现 金替 代 、 现 金差 额及 其
他 对价 。赎 回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 、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申 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 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者申 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2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如 遇特 殊情 况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申 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 购 、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T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在 当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市 前
公 告。
4 、 投 资人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可 按照 0 . 5 % 的 标准 收取 佣金 ,
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与格 式
1 、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所 对 应 的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成 份 证
券 数据 、现 金替 代、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 T - 1 日 现金 差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 内容 。
2 、 组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 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所包 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申购 、赎 回清 单将 公告 最小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1
申 购、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成 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于 替代
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
1 ) 现 金替 代分 为 3 种 类型 : 禁 止现 金替 代 (标 志为 “禁 止 ”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标 志
为“ 允 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 “ 必 须 ”) 。
禁 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 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可 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 的替
代 ,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 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必 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 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2 )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 用情 形: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 因导 致投 资人 无法 在申 购时 买
入 的证 券。
②替 代金 额: 对于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替 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 (1 +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
其 中 , “ 该 证券 参 考价 格 ” 目 前确 定原 则为 :
(i ) 该证 券正 常交 易时 ,采 用最 新成 交价 ;
(i i ) 该证 券正 常交 易中 出现 涨停 / 跌 停时 ,采 用涨 停 / 跌 停价 格;
(i i i ) 该证 券停 牌且 当日 有成 交时 ,采 用最 新成 交价 ;
(i v ) 该证 券停 牌且 当日 无成 交时 ,采 用前 收盘 价( 考虑 当日 的除 权除 息等 因素 ) 。
如 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价格 确定 原则 发生 变化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 定的 参考
价 格为 准。
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目 前为 最新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如 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方 式发 生变 化,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通知 规定 的参 考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准。
收 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于 使用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
易 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加 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最 新价 格可 能有 所差 异。 为便
于 操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
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 的差 额;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投 资人 收取 欠缺 的差 额。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
③替 代金 额的 处理 程序
T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 正常 交易 的 2 个 交易 日( 简称 为 T + 2 日 )内 ,基 金管 理
人 将以 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T + 2 日 日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 购入 成
本 (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 费用 )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人或 投资 人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 本加
上 按照 T + 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人
或 投资 人应 补交 的款 项。
特 例情 况 : 若 自 T 日 起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 达到 2 0 日 而该 证券 正常 交易 日
低 于 2 日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
价 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人 或投 资人 应补 交的
款 项。
若 现金 替代 日( T 日 )后 至 T + 2 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 起第 2 0 个 交易 日 ) 期
间 发生 除息 、送 股( 转增 )、 配股 等发 生的 权益 变动 ,则 进行 相应 调整 。
T + 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 为 T 日 起第 2 1 个 交易 日 )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及 汇总 数据 发送 给相 关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和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款项
的 清算 交收 将于 此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④替 代限 制: 为有 效控 制基 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 金管 理人 可规 定投 资人 使
用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一定 比例 。现 金替 代比 例的
计 算公 式为 :
n
i 1
% 1 0 0 %
I O P V
i
=
×
= ×
×
∑
第 只 替 代 证 券 的 数 量 该 证 券 参 考 价 格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3 )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 用情 形 :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一般 是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 , 即 将被 剔除 的成 份证 券 。
②替 代金 额: 对于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替 代
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即 “固 定替 代金 额 ” 。 固定 替代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该 证券 的数 量乘 以其 T 日 预计 开盘 价。
4 、 预估 现金 部分 相关 内容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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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估现 金部 分是 指为 便于 计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申 请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人的 相应 资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 数额 。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 T - 1 日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必 须用 现金 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预计 开盘 价相 乘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预计 开盘
价 相乘 之和 )
其 中 , T 日 预 计 开 盘 价 主 要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供 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证 券 的 预 计 开 盘
价 确 定 。 另 外 , 若 T 日 为 基 金 分 红 除 息 日 , 则 计 算 公 式 中 的 “ T - 1 日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需 扣减 相应 的收 益分 配数 额。 预估 现金 部分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
5 、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 + 1 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 T 日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申 购 、 赎 回清 单中 必须 用
现 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 收盘
价 相乘 之和 +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 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T 日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T + 1 日 公 告 的 T 日 现 金 差 额 进 行 资 金 的 清 算
交 收。
现 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在 投资 人申 购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 人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 人将 根据 其申
购 的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 投资 人赎 回时 ,如 现金 差额 为正 数, 则投 资人 将根 据其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 人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6 、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 下:
基 本信 息
最 新公 告日 期 2 0 1 0 - 0 2 - 2 5
基 金名 称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 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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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5 1 0 0 6 1
2 0 1 0 年 0 2 月 2 4 日 信息 内容
现 金差 额( 单位 : 元 ) 1 0 3 2 4 . 8 2
最 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 ( 单 位 : 元) 1 5 3 9 5 5 6 . 8 2
基 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 元 ) 1 . 5 4 0
2 0 1 0 年 0 2 月 2 5 日 信息 内容
预 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 元 ) 1 0 3 1 5 . 8 2
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 0 %
是 否需 要公 布 I O P V 是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 份 ) 1 0 0 0 0 0 0
申 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 许申 购、 允许 赎回
成 份股 信息 内容
股 票代 码 股 票简 称 股 票数 量 现 金替 代标 志 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固 定替 代金 额
6 0 0 0 0 5 武 钢股 份 3 0 0 0 允 许 1 0 %
6 0 0 0 1 1 华 能国 际 2 8 0 0 允 许 1 0 %
6 0 0 0 1 9 宝 钢股 份 5 1 0 0 允 许 1 0 %
6 0 0 0 2 6 中 海发 展 6 0 0 允 许 1 0 %
6 0 0 0 2 8 中 国石 化 4 0 0 0 允 许 1 0 %
6 0 0 0 2 9 南 方航 空 1 6 0 0 必 须 1 0 5 9 2 . 0 0
6 0 0 0 3 0 中 信证 券 5 0 0 0 允 许 1 0 %
6 0 0 0 3 6 招 商银 行 1 0 0 必 须 1 5 5 5 . 0 0
6 0 0 0 4 8 保 利地 产 1 6 0 0 允 许 1 0 %
6 0 0 0 5 0 中 国联 通 8 2 0 0 允 许 1 0 %
6 0 0 0 5 8 五 矿发 展 4 0 0 允 许 1 0 %
6 0 0 0 6 8 葛 洲坝 1 3 0 0 允 许 1 0 %
6 0 0 0 8 7 长 航油 运 9 0 0 允 许 1 0 %
6 0 0 1 5 0 中 国船 舶 1 0 0 允 许 1 0 %
6 0 0 3 2 0 振 华重 工 1 7 0 0 允 许 1 0 %
6 0 0 4 2 8 中 远航 运 6 0 0 允 许 1 0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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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0 4 8 9 中 金黄 金 4 0 0 允 许 1 0 %
6 0 0 5 0 0 中 化国 际 7 0 0 允 许 1 0 %
6 0 0 5 0 8 上 海能 源 3 0 0 允 许 1 0 %
6 0 0 5 2 8 中 铁二 局 7 0 0 允 许 1 0 %
6 0 0 5 5 0 天 威保 变 6 0 0 允 许 1 0 %
6 0 0 5 8 3 海 油工 程 1 3 0 0 允 许 1 0 %
6 0 0 6 8 5 广 船国 际 2 0 0 允 许 1 0 %
6 0 0 7 3 7 中 粮屯 河 5 0 0 允 许 1 0 %
6 0 0 7 9 5 国 电电 力 2 6 0 0 允 许 1 0 %
6 0 0 8 7 5 东 方电 气 3 0 0 允 许 1 0 %
6 0 0 8 7 9 航 天电 子 6 0 0 允 许 1 0 %
6 0 0 9 0 0 长 江电 力 4 3 0 0 允 许 1 0 %
6 0 1 0 8 8 中 国神 华 3 2 0 0 允 许 1 0 %
6 0 1 1 1 1 中 国国 航 1 5 0 0 允 许 1 0 %
6 0 1 1 8 6 中 国铁 建 3 0 0 0 允 许 1 0 %
6 0 1 3 2 8 交 通银 行 1 7 5 0 0 允 许 1 0 %
6 0 1 3 9 0 中 国中 铁 5 0 0 0 允 许 1 0 %
6 0 1 3 9 8 工 商银 行 1 0 0 必 须 4 8 3 . 0 0
6 0 1 6 0 0 中 国铝 业 1 8 0 0 允 许 1 0 %
6 0 1 6 0 1 中 国太 保 3 3 0 0 允 许 1 0 %
6 0 1 6 2 8 中 国人 寿 2 5 0 0 允 许 1 0 %
6 0 1 6 6 8 中 国建 筑 5 7 0 0 允 许 1 0 %
6 0 1 7 6 6 中 国南 车 3 8 0 0 允 许 1 0 %
6 0 1 8 0 8 中 海油 服 6 0 0 允 许 1 0 %
6 0 1 8 5 7 中 国石 油 3 6 0 0 允 许 1 0 %
6 0 1 8 6 6 中 海集 运 2 3 0 0 允 许 1 0 %
6 0 1 8 7 2 招 商轮 船 1 3 0 0 允 许 1 0 %
6 0 1 8 9 8 中 煤能 源 1 8 0 0 允 许 1 0 %
6 0 1 9 1 8 国 投新 集 3 0 0 允 许 1 0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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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0 1 9 1 9 中 国远 洋 2 2 0 0 允 许 1 0 %
6 0 1 9 3 9 建 设银 行 2 2 4 0 0 允 许 1 0 %
6 0 1 9 8 8 中 国银 行 2 0 2 0 0 允 许 1 0 %
6 0 1 9 9 1 大 唐发 电 7 0 0 允 许 1 0 %
6 0 1 9 9 8 中 信银 行 8 1 0 0 允 许 1 0 %
(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
2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决 定临 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在 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 之一 时, 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 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在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九)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服 务
在 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开放 集合 申购 ,即 允许 多个 投资 者集 合其 持有 的组 合证
券 ,共 同构 成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或其 整数 倍, 进行 申购 。
在 条件 允许 时,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采 取其 他合 理的 申购 方式 ,并 于新 的申 购方 式开 始执
行 前的 至少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理机 构可 依据 基金 合同 开展 其他 服务 ,双 方需 签订 书面 委托 代理
协 议,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最 小化 ,实 现与 标的 指数 表现 相一
致 的长 期投 资收 益。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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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 备选 成份 股票 、一 级市 场新 发股 票、 债券 、权
证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其 中,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但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而 受 限 制 的 情 形 除
外 。
( 三) 投资 理念
运 用指 数化 投资 , 跟 踪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股 票指 数 , 可 以在 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 以 低
成 本和 较低 的风 险获 得良 好长 期投 资回 报。
(四 )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主 要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策 略,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即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的
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票 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调 整。 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及备 选成 份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 0 % 。
在 一般 情形 下, 本基 金将 根据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的 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 资产 投资
组 合, 但 在 特殊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以选 择其 它证 券或 证券 组合 对标 的指 数中 的股 票加 以替
换 ,这 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情 形 : (1 )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 (2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严 重不 足 ; ( 3 )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长 期停 牌 ; (4 ) 其它 合理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标
的 指数 的跟 踪构 成严 重制 约 等。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 是 : 力 争使 得基 金日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
准 日收 益率 偏离 度的 年度 平均 值不 超过 0 . 2 % , 偏离 度年 化标 准差 不超 过 2 % 。
1 、 股票 资产 日常 投资 组合 管理
(1 ) 投资 组合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 程主 要分 为三 步: 确定 目标 组合 、确 定建 仓策 略和 组合
调 整。
1 ) 确定 目标 组合 :根 据复 制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方 法确 定目 标组 合。
2 ) 确 定建 仓策 略 : 根 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 公 司行 为等 因素 的分 析 , 确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
略 。
3 ) 组 合调 整 : 根 据复 制法 确定 目标 组合 之后 , 在 合理 时间 内采 用适 当的 手段 调整 实际
组 合直 至达 到跟 踪指 数要 求。
(2 ) 投资 组合 日常 管理
1 ) 根 据标 的指 数构 成及 权重 , 结 合基 金当 前持 有的 证券 组合 及其 比例 , 制 作下 一交 易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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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并 公告 。
2 ) 将 基金 持有 的证 券组 合构 成与 标的 指数 进行 比较 , 制 定目 标组 合构 成及 权重 , 确 定
合 理的 交易 策略 。
3 ) 实施 交易 策略 ,以 实现 基金 最优 组合 结构 。
(3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定期 调整
根 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 整公 告, 在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生效 前, 分析 并确 定组 合调
整 策略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优化 调整 ,减 少流 动性 冲击 ,尽 量减 少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变动
所 带来 的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4 ) 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日 常跟 踪与 分析
跟 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如 :股 本变 化、 分红 、配 股、 增发 、停 牌、 复牌 等 ) ,
以 及成 份股 公司 其他 重大 信息 ,分 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并根 据这 些信 息确 定基 金的
申 购赎 回清 单以 及基 金的 每日 交易 策略 。
(5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临时 调整
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 内, 若出 现成 份股 票临 时调 整的 情形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密 切关 注样 本股 票的 调整 ,并 及时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6 )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与 分析
跟 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 理, 分析 其对 组合 的影 响, 制定
交 易策 略以 应对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7 )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管 理
基 金经 理每 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 的偏 离度 。每 月末 、季 度末 定期 分析 基金
的 实际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累计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现 金控 制情 况、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前后 的操 作以 及成 份股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化等 ,并 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
理 方案 。
2 、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本 基金 可以 投资 于期 限在 一年 期以 下的 国家 债券 、央
行 票据 和政 策性 金融 债,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 资产 ,提
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在 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基 金可 基于 谨慎 原则 运用 权证 、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相关 金融 衍生
工 具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管 理基 金投 资组 合风 险水 平, 以更 好地
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上述 金融 衍生 工具 必须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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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减 少交 易成 本、 降低 跟踪 误差 的目 的, 不得 应用 于投 机交 易目 的, 或用 作杆 杠工 具放
大 基金 的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于各 种衍 生工 具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五 )标 的指 数与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为 上证 中央 企业 5 0 指 数( 简称 上证 央企 指数 ) 。 上证
中 央企 业 5 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授权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的 、 反 映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中 央企 业股 票价 格走 势的 市场 指数 。该 指数 由 5 0 只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 流
动 性良 好的 中央 企业 股票 组成 。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 如 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者停 止上 述标
的 指数 编制 及发 布, 或者 上述 标的 指数 由其 它指 数代 替,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进 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并同 时更 换本 基金
的 基金 名称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其 中,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
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 在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且 在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
无 实质 性影 响 ( 包 括但 不限 于编 制机 构变 更、 指数 更名 等 )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应至 少提 前 3 0 个 工作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为 指数 型基 金 , 主 要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 跟 踪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指 数 , 是 股票 基金 中风 险中
等 、收 益与 市场 平均 水平 大致 相近 的产 品。
(七 ) 投资 限制
1 、 投资 组合 限制
依 照《 运作 办法 》 ,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证 券投 资, 不得 有下 列情 形:
(1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单 只 基 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等 约定 ;
(3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情形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0
2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3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4 、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
不 当利 益。
( 九) 基 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 融券 。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为 2 0 1 1 年 4 月 1 日 起至 6 月 3 0 日 止。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
1 权 益投 资 8 7 6 , 4 4 1 , 8 2 5 . 5 2 9 8 . 1 8
其 中: 股票 8 7 6 , 4 4 1 , 8 2 5 . 5 2 9 8 . 1 8
2 固 定收 益投 资 -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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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 3 , 1 3 1 , 0 2 8 . 8 6 1 . 4 7
6 其 他资 产 3 , 1 3 1 , 6 4 6 . 2 4 0 . 3 5
7 合 计 8 9 2 , 7 0 4 , 5 0 0 . 6 2 1 0 0 . 0 0
注 :股 票投 资项 含可 退替 代款 估值 增值 。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 ) 指数 投资 部分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B 采 掘业 1 3 9 , 2 0 6 , 7 6 7 . 4 5 1 5 . 7 1
C 制 造业 1 2 8 , 3 6 4 , 3 9 5 . 4 2 1 4 . 4 9
C 0 食 品、 饮料 - -
C 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 -
C 2 木 材、 家具 - -
C 3 造 纸、 印刷 - -
C 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 5 电 子 - -
C 6 金 属、 非金 属 4 0 , 8 6 3 , 7 4 0 . 8 7 4 . 6 1
C 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8 7 , 5 0 0 , 6 5 4 . 5 5 9 . 8 7
C 8 医 药、 生物 制品 - -
C 9 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3 9 , 9 7 6 , 5 4 9 . 0 2 4 . 5 1
E 建 筑业 7 3 , 9 9 6 , 1 1 3 . 2 6 8 . 3 5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4 0 , 1 9 3 , 5 7 4 . 2 6 4 . 5 4
G 信 息技 术业 3 7 , 9 9 4 , 7 8 7 . 8 7 4 . 2 9
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8 , 1 0 7 , 5 6 2 . 8 0 0 . 9 1
I 金 融、 保险 业 3 8 7 , 3 3 5 , 4 8 5 . 3 3 4 3 . 7 1
J 房 地产 业 2 1 , 2 6 6 , 6 2 8 . 1 1 2 . 4 0
K 社 会服 务业 - -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 合类 - -
合 计 8 7 6 , 4 4 1 , 8 6 3 . 5 2 9 8 . 9 1
注 : 1 、 合计 项不 含可 退替 代款 估值 增值 ;
 2 、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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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积极 部分
无 。
3 .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6 0 1 3 2 8 交 通银 行 1 4 , 2 7 0 , 8 7 7 7 9 , 0 6 0 , 6 5 8 . 5 8 8 . 9 2
2 6 0 1 9 3 9 建 设银 行 1 5 , 4 2 5 , 0 2 2 7 6 , 1 9 9 , 6 0 8 . 6 8 8 . 6 0
3 6 0 1 2 8 8 农 业银 行 2 0 , 2 1 3 , 1 0 0 5 6 , 5 9 6 , 6 8 0 . 0 0 6 . 3 9
4 6 0 1 0 8 8 中 国神 华 1 , 8 5 6 , 3 4 5 5 5 , 9 5 0 , 2 3 8 . 3 0 6 . 3 1
5 6 0 0 0 3 0 中 信证 券 3 , 8 6 5 , 4 5 4 5 0 , 5 6 0 , 1 3 8 . 3 2 5 . 7 1
6 6 0 1 6 0 1 中 国太 保 1 , 7 3 4 , 2 2 1 3 8 , 8 2 9 , 2 0 8 . 1 9 4 . 3 8
7 6 0 1 8 1 8 光 大银 行 1 0 , 3 0 2 , 7 6 6 3 4 , 5 1 4 , 2 6 6 . 1 0 3 . 9 0
8 6 0 1 6 6 8 中 国建 筑 6 , 7 6 0 , 4 0 0 2 7 , 2 4 4 , 4 1 2 . 0 0 3 . 0 7
9 6 0 0 0 5 0 中 国联 通 4 , 7 7 4 , 8 8 2 2 5 , 0 6 8 , 1 3 0 . 5 0 2 . 8 3
1 0 6 0 1 9 8 9 中 国重 工 1 , 6 7 3 , 7 8 6 2 3 , 0 8 1 , 5 0 8 . 9 4 2 . 6 0
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无 。
4 . 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5 .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8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 2 )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 3 ) 基 金的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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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 收股 利 3 , 1 3 0 , 1 5 9 . 3 8
4 应 收利 息 1 , 4 8 6 . 8 6
5 应 收申 购款 -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 , 1 3 1 , 6 4 6 . 2 4
(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 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 0 0 9 年 8 月2 6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截至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的
投 资业 绩及 同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 段 净 值增 长率 ①
净 值增 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 ④
2 0 0 9 . 8 . 2 6 - 2 0 0 9 . 1 2 . 3 1 1 0 . 4 0 % 1 . 5 5 % 1 1 . 4 1 % 1 . 9 5 % - 1 . 0 1 % - 0 . 4 0 %
2 0 1 0 年 - 2 3 . 3 7 % 1 . 4 9 % - 2 2 . 8 4 % 1 . 5 2 % - 0 . 5 3 % - 0 . 0 3 %
2 0 1 1 . 1 . 1 - 2 0 1 1 . 6 . 3 0 - 0 . 4 5 % 1 . 0 8 % - 0 . 9 9 % 1 . 1 3 % 0 . 5 4 % - 0 . 0 5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 1 5 . 7 8 % 1 . 4 1 % - 1 4 . 9 0 % 1 . 5 2 % - 0 . 8 8 % - 0 . 1 1 %
阶 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 0 0 9 . 8 . 2 6 - 2 0 0 9 . 1 2 . 3 1 1 0 . 4 0 % 1 . 5 5 % 1 1 . 4 1 % 1 . 9 5 % - 1 . 0 1 % - 0 . 4 0 %
2 0 1 0 年 - 2 3 . 3 7 % 1 . 4 9 % - 2 2 . 8 4 % 1 . 5 2 % - 0 . 5 3 % - 0 . 0 3 %
2 0 1 1 . 1 . 1 - 2 0 1 1 . 6 . 3 0 - 0 . 4 5 % 1 . 0 8 % - 0 . 9 9 % 1 . 1 3 % 0 . 5 4 % - 0 . 0 5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 1 5 . 7 8 % 1 . 4 1 % - 1 4 . 9 0 % 1 . 5 2 % - 0 . 8 8 % - 0 . 1 1 %
2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 动的 比较 :
( 2 0 0 9 年 8 月 2 6 日 至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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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 算资
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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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
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四 、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一) 估 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所 上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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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上述 1 - 4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 作 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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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计算 ,精 确到 0 . 0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差错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差 错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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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
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2 5 %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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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处理 。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 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
4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 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五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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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
1 、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
3 、 当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超 过同 期标 的指 数累 计报 酬率 达到 1 % 以 上时 , 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 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6 次, 基 金 每次
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6 0 % ;
5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不以 弥补 浮动 亏损 为前 提 , 收 益分 配后 有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 值。
6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 四) 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 原则
1 、 在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为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 比减 去 1 乘 以 1 0 0 % ; 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为收 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与 基金 份额
折 算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价之 比减 去 1 乘 以 1 0 0 % 。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此计 算截 至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超过 标的 指数 的超 额收 益率 ,即 超额 收益
率=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
当 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 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 计 算截 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 金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并 根据 前述 原则 确定 收益 分配 比
例 。
3 、 每 基金 份额 的应 分配 收益 为上 述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乘 以收 益分 配比 例 , 计 算基 金收
益 分配 金额 , 然 后除 以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保 留小 数点 后 4 位, 第 5
位 舍去 。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 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六 )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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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 时间 不
得 超过 1 5 个 工作 日;
3 、 在收 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六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
4 )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8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9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1 0 ) 依法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 他费 用。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 、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5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 E ×0 . 5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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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1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 E ×0 . 1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申 购、 赎回 费用
投 资人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照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条 第( 六) 款的 规定 ,交
纳 一定 的申 购、 赎回 佣金 。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费用 计算 公式 为:
申 购 / 赎 回佣 金= 申购 / 赎 回份 额 ×佣 金比 率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佣 金由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在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确 认时 收取 ,用 于市
场 推广 费用 、销 售服 务费 用、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等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 发
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五) 基金 税收
基 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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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
2 、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
基 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 确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时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 或
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按规 定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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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 自 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公告
基 金建 仓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 至少 提前 3 个 工作 日将 基金
份 额折 算日 公告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
基 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完 成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3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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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工作 日内 将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
( 六)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 赎 回开 始日 前至 少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公告 。
( 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 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八 )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 、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 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九) 申购 、赎 回清 单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清 单。
(十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5 、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十 一 )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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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及 决议 ;
2 、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 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 4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 5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 6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 7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
1 8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 9 、 基金 变 更 、 增加 或减 少发 售代 理 机 构;
2 0 、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 1 、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 2 、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 3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 4 、 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十二 )澄 清公 告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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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将有
关 情况 报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十 四) 中国 证监 会 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十 五)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 存放
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十 九 、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 其他
风 险。
1 、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及 跟 踪误 差风 险 。
(1 ) 市 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 险,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 市场
价 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I 、 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I I 、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 响 , 也 呈
现 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 从 而产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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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风险 。
I I I 、 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
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 生风 险。
I V 、 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
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
V 、 汇 率风 险
汇 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 影响 ,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 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V I 、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
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V I I 、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风 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
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V I I I 、再 投资 风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 信 用风 险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
格 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 流 动性 风险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还包
括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 要求 所
引 致的 风险 。
(4 )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 基金 是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原 则上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 基 金在 多数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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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下 将维 持较 高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 在 股票 市场 下跌 的过 程中 , 可 能面 临基 金净 值与 标的 指
数 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5 ) 跟踪 误差 风险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控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相 对于 标的 指数 的偏 离
度, 但 是 , 因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及 其它 限制 , 本 基金 不能 投资 于部 分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票 ; 此 外 ,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会产 生一 些管 理成 本 、 交 易成 本以 及其 它费 用 , 本 基金 的每 日收 益率 将不 可
避 免的 相对 标的 指数 产生 偏离 ,造 成跟 踪误 差。
2 、 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误 ,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3 、 合 规性 风险
是 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险 。
4 、 操 作风 险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5 、 其 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4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5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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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7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 0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 改 ;
(4 )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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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 金财
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6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 加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 0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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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二 十一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
二 十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
二 十 三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 要由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代理 机构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提
供 。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1 、 客户 服务 电话
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天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和查 询服 务 , 客 户可 通过 电话
收 听最 新公 告信 息、 基金 份额 净值 。同 时, 呼叫 中心 提供 工作 日每 天 8 小 时的 人工 服务 。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2 、 网上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 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 询服 务、 资讯 服务 以及 相互 交流 的平 台。 登录 网站 后,
投 资人 可以 查询 基金 相关 信息 ;并 可根 据不 同的 客户 分类 ,享 受不 同的 资讯 服务 ;投 资人
还 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 提交 投诉 和建 议。
公 司网 址: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3 、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网上 投诉 栏目 、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呼叫 中心
人 工坐 席、 书信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投 资者 还可
以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理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二 十 四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 告: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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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0 年 年度 报告 , 2 0 1 1 年 3 月2 6 日。
2 、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0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 2 0 1 1 年 3 月 2 6
日 。
3 、 上 证 中 央 企 业 5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2 0 1 1 年 4
月8 日 。
4 、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2 0 1 1 年4 月8 日 。
5 、 上证 中央 企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2 0 1 1 年 4 月 2 3
日 。
6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聘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 0 1 1 年 5 月 2 6 日 。
7 、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基金 净值 公告 , 2 0 1 年6 月3 0 日 。
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 0 1 1 年 7 月 1 6 日 。
9 、 上证 中央 企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2 0 1 1 年 7 月 1 9
日 。
1 0 、 上证 中央 企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2 0 1 1 年8
月2 9 日 。
1 1 、 上证 中央 企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半年 度报 告, 2 0 1 1 年 8 月 2 9
日 。
二 十 五 、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 六 、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 上证 中央 企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 证券 登记 及服 务协 议》 及附 加协 议
( 四 ) 《 上证 中央 企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六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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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以 上第 (一 )至 (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营业 场所 ,第 ( 七 )
项 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一年 九月 三十 日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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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 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为: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 的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8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登 记结 算机
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 0 、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
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 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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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 3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4 、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为: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清 单;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 0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 1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 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 3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1 4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 者申
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回 之对 价 ;
1 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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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 7 、 确保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后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 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2 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 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 2 、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 3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2 4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2 5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 6 、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防 止在 不同 基金 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及资 源分 配;
2 7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 8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为:
1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 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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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8 、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为: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 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1 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 2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 3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 4 、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 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对 价 ;
1 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 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1 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 9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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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 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2 2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 3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为:
1 、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 依 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 决权 ;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 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为:
1 、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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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 务以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 而有
所 改变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
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
除 外 ;
(8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
(9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1 0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 1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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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
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 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 召 集人 ”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 0 日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 席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 会 议形 式;
(4 ) 议 事程 序;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 记日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 限等 )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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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表 决方 式;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 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效力 。
(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1 、 会议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2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条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 份额
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同 ) ;
2 )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登 记结 算 资
料 相符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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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 力;
4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和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
5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提交 的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事 内容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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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 0 日 及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2 、 议事 程序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由 召 集 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数 量 、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的效 力。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 七)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或其 代 理人 )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为 有效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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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
告 。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 八)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
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 大会
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
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公 证。
(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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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 于本 章第 ( 二) 条 所规 定的 第 ( 1 ) - ( 9 )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 定的
第 ( 1 0 ) 、 (1 1 )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方 可执 行。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1 ) 基 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资 格 ;
(2 )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 程序 进行 :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 任
基 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资 格条 件;
(3 ) 核 准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
管 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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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 接 :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 及 时办 理基
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5 ) 审 计 : 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
(6 ) 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公 告;
(7 ) 基 金名 称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 应 按其 要
求 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1 ) 基 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资 格 ;
(2 )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布 破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 )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 条件 ;
(3 ) 核 准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基 金
托 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4 ) 交接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托管 业务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5 ) 审 计 : 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 财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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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 告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公 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1 、 提 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 公 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 四) 新基 金管 理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业务 或新 基金 托管 人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 管人 应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行 为。
四 、基 金托 管
基 金财 产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 定订 立《 上 证中 央企 业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 订立 托管 协
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五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4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5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6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 酬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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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的 除外 ;
(7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 0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 改 ;
(4 )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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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 金财
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6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 加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 0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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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六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登 记结 算业 务是 指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定 义的 基金 份额 的
登 记 、 托 管和 结算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签订 委 托代 理协 议 , 以 明确 双方 的权
利 和义 务, 保护 投资 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 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权 利
1 、 取得 登记 结算 费;
2 、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3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义 务
1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和 技术 设施 办理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
2 、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 、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
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
3 、 按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为 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 并提 供基 金收 益分
配 等其 他服 务;
4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 户信 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 等情 形除 外;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七 、违 约责 任
(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 基金 法》 规 定或 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
偿 责任 。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的,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 不 可抗 力;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 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
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 造成 的损 失
等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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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给 其他 当事 人造 成经 济损 失的 ,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 任。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 情况 下, 基金 合同 能继 续履 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 三) 基 金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 人应 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 扩
大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 四) 因一 方当 事人 违约 而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损失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先于 其他 受损
方 获得 赔偿 。
( 五)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八 、争 议的 处理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一)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 金
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 二)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除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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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
结 算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 、其 它事 项
基 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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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0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组 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资 本: 2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
住 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 政编 码: 5 1 8 0 4 0
法 定代 表人 :秦 晓
成 立时 间: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 2 0 0 2 ] 8 3 号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结汇 、售 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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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 汇买 卖;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 融业 务。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 9 1 . 1 9 亿 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应建 立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监督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行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
行, 并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已 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并 将该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应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对 基金 的投 资和 融资 比例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应监 督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满 3 个 月后 开始 ) 、 单 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 融 资限 制 、 股 票申 购限 制 、 基 金投 资比 例是
否 符合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不符 合规 定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进行
整 改,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
对 于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 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
章 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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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 生, 只能 进行 事后 结算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 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 理人
确 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 人就 相关 事项 协商 一致 后签 订补 充协 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 督。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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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 限于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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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 存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其 上海 分公 司 预 先开 立的 认购 专户 ;募 集的 股票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予 以冻 结, 并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划 入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预 先开 立的 组合 证券 认购 专户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 募集 股
票 市值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和 股票 划 入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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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和 冻结 股票 的解 冻 等 事宜 。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
证 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 五)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时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的查 收与 划付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交收 指令 办理 本基 金因 申购 、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的 结算 。现 金替 代的 退款 和补 款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办 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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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 主协 议。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按 约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 5 年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自 己 保 管 的 本 基 金 重 大 合 同 在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用 于抵 押、 质押 、担 保或 债权 转让 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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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公告 。
2 、 复核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 估值 方法
a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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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c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d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e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5 % 时 , 基 金管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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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应 当公 告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 追偿 。
(2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
①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估 值方 法等 会 计问 题 ,
如 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③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程
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④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做
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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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 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 制,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2 、 报表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财 务报 表后 ,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 核 对不 符时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 安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 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 到
报 告之 日起 1 5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起 1 5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 告的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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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周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 证 件号 码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 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定 期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相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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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4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 金财
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 产 清 算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6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 加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 0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上证中央企业 5 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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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