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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小康(202021)

南方小康: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 证 南 方 小康 产 业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 接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1 年 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截止日 :2011 年 8 月 27 日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 理人 ....................................................................................................................... 9 
4、 基金托 管人 ..................................................................................................................... 17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1 
6、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2 
7、 基金的 投资 ..................................................................................................................... 60 
8、 基金的 财产 ..................................................................................................................... 69 
9、 基金资 产估 值 ................................................................................................................. 70 
10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4 
11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6 
12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8 
13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9 
14 、 风险揭 示 ......................................................................................................................... 84 
15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86 
16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17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7 
18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21 
19 、 其它应 披露 事项 ........................................................................................................... 124 
20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26 
21 、 备查文 件 ....................................................................................................................... 127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6 月 30 日证监 许可[2010]892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0 年 8 月 27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
险。 
在投资 本基金前, 投资者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 基金投资收 益, 亦 承
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 本基金为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 通过 投资目标 ETF 紧密 中
证南方 小康产业指数的表 现,与目标 ETF 在投资方法 、交易方 式等
方面存 在着联系和区别 等。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 金
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 诚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 。 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 为 2011 年 8 月 27 日,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 财务资 料未经审 计)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 
 
 
1 、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以 及 《 中
证南方 小康 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 金合 同有 冲突 或不一 致之 处 ,
均以 基 金合 同 为 准。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 
 
 
2 、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 中 证 南 方 小 康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中证南 方小 康产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中 证 南 方 小 康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中证 南方 小康 产业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发售公 告 《 中 证 南 方 小 康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 构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 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 构 、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ETF 联 接基 金 是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ETF (以下简 称目标 ETF ) , 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 现,追 求跟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 金。 简 称联 接基金 目标ETF 指中证南 方小康 产业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简称 小 康ETF) 标的指 数 指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所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中 证 南 方 小 康 产 业 指 数 及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购 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总 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 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 转入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 相关费 用 后 的余 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 3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目 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 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 限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 万善 先生 ,董 事, 中共党 员, 大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 处科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南 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 证券证 券发 行部 副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总 裁,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 委 员。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深圳 会展 中心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 董 事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周建国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某公社 会 计、 团委 书记; 江西财 经 学 院教师 、 企 业财 务教 研室 负责人 、 会 计系 办公 室主 任、 会 计系 副主 任、 成人 教育处 处长 (副 教授) ; 深圳中 旅信 实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深 圳市 商贸投 资控股 公司审 计部 部长、 计财部 部长, 兼任 商控 实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总裁助 理;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厦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务 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 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良玉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审 计处干 部 、 中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司 主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裁 、 党委 书记 。 张磊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MBA ) 及国 际 关系硕 士 , 注 册金 融分 析 师(CFA) , 获得美 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事 基金 管理及 投资 研 究。 历 任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国际董 事及 中国 首席 代表 ; 现任 HCM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高 级合 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 、耶 鲁大 学校 务委 员会成 员、 国 际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纽约 金融分 析师 协会 会员 。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副 局级)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 ,北京 大学 光 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EMBA 中心 主任、高层管理 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 财务金融学教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训项 目学 术主 任, 国家 杰出青 年基 金获 得者 。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 研究 生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丛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师讲 师、 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 美国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校 区 (UCLA ) 客 座教 授、 北 京大学 副教 授;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州 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 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员 、巡 视员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 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周景民 先生 , 监事 , 工学 硕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 济师 。 历任 深圳 三 九企业 集 团三九 贸易 公司 职员 , 深 圳大鹏 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项目 经理 、 加 拿大 西蒙弗 雷泽 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 MBA 学 生 兼助教 ,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展 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团 中国 南山 开发 ( 集团)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高级 项目 经理 ,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投 资部 高级 主管 。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 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分 析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兴 业证券 董事 会秘书 处总经 理兼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 部兼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高良玉 先生, 董事, 总裁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 任中国 证监 会发行 部 副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总裁 、 党委 书记 。 俞文宏 先生 , 副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 , 经 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公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信 高科 技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 董事 会秘书 、党 委副 书记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 曾任 职于湖 北省 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 方 证券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任职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期 间, 历任 国债 投资经 理、 专户 理财部 副总 监 、 南方 避险 基金经 理 、 总 经理助 理兼 养老金 业务 部总 监,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副总裁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 ,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秦长奎 先生 , 督察 长 , 男 , 中 共党 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 , 历 任华 泰证 券有限 公司 营业部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党委 委员 、 纪 委委员 。 4 、基 金经 理 杨德龙先 生, 北京大 学经 济学硕士 、清 华大学 工学 学士,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2006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历任 研究 部高级 策略 分析 师、 高级 行业研 究员 ;2010 年 7 月 至今, 任小 康 ETF 及南方 小康 基金经 理。 。 柯晓先 生 , 美 国纽约 大学 工商管 理硕 士 ,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 曾 先后担 任美 国美林 证 券 公司助理 副总 裁、招 商证 券首席产 品策 略师。2006 年加入南 方基 金,任 首席 产品设计 师; 2010 年 7 月至 今, 任小 康 ETF 及南方 小康 基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高 良玉 先生 , 副 总裁 郑文祥 先生 , 总裁助 理兼 投资总 监邱 国鹭 先生 , 专 户投资 管 理 部总监 吕一 凡先生 、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李海 鹏先 生 , 研究部 总监 史博 先生 、 投 资部执行 总监陈 键 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 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除 目标 ETF 外的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但目 标 ETF 除外;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 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 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4 、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 6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2011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19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12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6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年 三次 顺利 通过 评 估组 织内 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权 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 ,2010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四 次通 过 SAS70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 目前 , SAS70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一)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体 系; 防范 和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业 务安 全 、 有效、 稳健 运行 。


二)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 部、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稽 核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 , 对各 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 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 察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对业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三)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 贯穿于 托管 业 务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 制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 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 则,新 设机 构或 新 增 业务 品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其他 委托 资 产的安 全与 完整 。


5 、 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度 应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并保 证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得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


6 、 独 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 部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资 产 应当分 离;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制 人员 应相 对独 立,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四)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 严格 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采取 了良 好 的 防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 保资产 独立 、 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立 、 网 络独 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 管行 领导 与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管 理 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 查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


3 、 人 事控制 。 资 产托 管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 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 “ 监控防 线 ” 三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 以 人为本 ”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 员工的 责任 心 和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 签 订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 经 营控 制。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处理 各 项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托 管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 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 实施 风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6 、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 们通 过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传 输线路 的冗 余 备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 保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 全。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 资 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 据、 应用 、 操 作、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 组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为使 演练 更加接 近实 战 ,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练 ” 。 从 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五)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 理的直 接领 导 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地 发 展 。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 员风险 管理 。 完善 的风 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共 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落 实 到 具 体业 务 部 门 和 业务 岗 位 , 每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 责 范围 内 的 风 险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衡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 的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作 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 产 托管部 已经 建立 了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制 约 机 制 。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托 管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 保 持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管 业务 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直将 建立 一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 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的 位置 ,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 纠 正。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5 、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刘 业伟 联系 电 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何奕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 电 话:010-66594905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洁 联系 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 倪 苏云 、虞 谷云 联系 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 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双 宁 联系人 :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Newman ) 联系人 :姜聃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客服电 话:95501 公司网 站: www.sdb.com.cn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凤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江 波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 站 :www.hzbank.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客服电 话:021-962888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15)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城区阜成 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 王 薇娜 电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 行 大厦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 一 联系人 : 蔡 宇洲 联系 电 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18)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庄 永辉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 王 巧稚 联系电 话:0535-6699661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站:www.yantaibank.net (1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联系人 :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客服电 话:021-962999 公司网 站 :www.srcb.com (20) 江苏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 站 :www.jsbchina.cn (21)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联系 电 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 话 :0769-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2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翟 鸿祥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 010-85238422 客服电 话: 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23)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68 号华 普 大厦( 邮 编 266071 )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68 号华 普 大厦( 邮 编 266071 )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客服电 话 :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 :www.qdccb.com (24)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 胡 技勋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站 :www.nbcb.com.cn (25)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联系人 :寇 廷柱 联系电 话:0539-8304657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 站 :www.lsbchina.com (26)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江 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骆 芸 电话:027-82656224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 站 :http://www.hkbchina.com (27) 江苏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 姚 珍珍 联系电 话:0512-56968257 客服电 话:0512-96065 公司网 站:www.zrcbank.com (28)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 大 道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联系电 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站:www.wzbank.cn (29)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渝中 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 马千 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13896198104 传真:023-63792412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 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0)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联系电 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址:www.961200.net (31)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 莞市 南城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沛 良 联系人 : 黄飞 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2)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0451-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33)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 鲁木 齐市 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惠 臣


联系人 : 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400 888 8811 网址:www.cbhb.com.cn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程 高峰 联系电 话:025-83290834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http://www.htsc.com.cn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2)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昭明


联系人 : 盛 宗凌 、 庞晓 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 话:95513


公司网 站:www.lhzq.com (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 -62580818 -177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 韩 星宇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9)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魏 明 联系电 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11)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婷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 0755-82288968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 :www.cc168.com.cn (1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 :95565 、4008888111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公司网 站 :www.newone.com.cn (1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 :www.citics.com (14)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6)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1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18)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9)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 会亮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5 客服电 话:0571-96598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2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公司网 站: www.essence.com.cn (2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 :www.zxwt.com.cn (2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平 岳 联系人 :张 静 联系电 话:021-686048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2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4)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 中国 人 寿大 厦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公司网 站 :www.mszq.com (2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公司网 站 :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 西街 239 号 华西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金 达勇 联系电 话:0755-83025723 客服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28)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 话:0755-83199509 公司网 站 :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 站 :www.nesc.cn (3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1539888 联系人 :张瑾 公司网 站 :www.shzq.com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3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 龙江 省哈 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 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张宇 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雷 建辉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话: 0769-22112062 公司网 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璐 联系电话: 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公司网 站 :http://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7-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7-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永 敏 联系人 : 方晓 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9)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联系人: 杨玲 联系电 话: 0755-82707888 客服电 话: 400-880-2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胥 春阳 联系电 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 站 :www.hazq.com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42)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 :0871-3577888 公司网 站 :http:// www.hongtastock.com (43)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冰 联系电 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www.ytzq.net (4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严 俊权 联系电 话:021-50122222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 站 :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公司网 站 :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 表人:刘 学民 联系人:王 立洲 联系电话:0755-25832494 公司网 站: www.fcsc.cn (47)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公司 网址 :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B 栋 1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 永良 联系人 : 李 珍 联系电 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 :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省 南宁 市 滨湖 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 牛孟 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 :www.ccnew.com (5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珠 林 联系人 : 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普 陀 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文 平 联系人 :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花 园街 花园宾 馆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95578 ,4008888777 ,安 徽 省内热 线96888 公司网 站 :www.gyzq.com.cn (5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 叔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管 荣升 联系人:徐 美云 联系电 话:0791-6289771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56)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 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联系人 :王 雪筠 联系电 话:010-85679265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公司网 站 :www.ciccs.com.cn (57)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西省 大同 市 大北 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联系电 话 :0731-85832343 客 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9)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 霍 晓飞 客服电话:400-888-8588 ( 全 国 ) ,0519-88166222 ( 常 州 ) ,021-52574550 ( 上 海 ) , 0379-64902266 (洛 阳) 公司网 站 : www.longone.com.cn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60)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 西省 西安 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武 联系人 : 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24426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1)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 号月 坛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朱 雪雁 联系电 话:010-83561165 公司网 站:www.xsdzq.cn (62)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 邱 培玲 联系电 话:010-5832 8366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3)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金 春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联系电 话:0755-83025695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站 : www.jyzq.com.cn


(6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站 :www.wlzq.com.cn (6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客服电 话:0731-4403360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6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常 向东 联系电 话:0471-4979037 网址:www.cnht.com.cn (6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 安 联系人 : 李杨 电话:0931-8784502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69)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联系人 : 黄旭 成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0)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张 霄宇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669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公司网 站 :www.rxzq.com.cn (71)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 李 学琦 联系人 : 范 守卫 联系电 话 :024-23268079 客服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 :wwww.stockren.com (7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公司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https://jijin.txsec.com 其他具 有开 放式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请向 当地 营业 网点查 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6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本基 金已于 2010 年 10 月 25 日 起开 放申 购赎 回业务 。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代 销机 构 约定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投资 者应 及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否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本基 金首 次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 为 1,000 元, 以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约 定为准 。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最低 申购 金额 及 最低 赎回 份额 由基 金管理 人制 定和 调整 。 本基 金不对 单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进行 限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以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约定为 准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 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用的 支付 模式 。 本 基金 在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称为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2%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 1.4% , 且随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100 万≤M <300 万 0.8% 300 万≤M <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 费(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N ) 申 购费 率 N <1 年 1.4% 1 年≤N <2 年 1.2% 2 年≤N <3 年 1.0% 3 年≤N <4 年 0.8% 4 年≤N <5 年 0.4% N ≥ 5 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0.5% ,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 增 加而递 减 (其 中 1 年为 365 天) 。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 2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3: 某投 资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前端申 购费 , 对 应费 率为 1.2%,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 / 1.0160 = 97,258.10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 端申购 费率 例 4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后端申 购费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16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0=98,425.1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 5、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 费率 为 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0×0.5% =508.0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0 -508.00 =101,092.00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纳 后端 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认( 申 )购 费用 =赎 回份额× 认(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后端 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 6、 若该 投资 者赎回 100,050 份 基金 份额 , 一 年内 赎回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对 应的后 端认购 费 率 是 1.2%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036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1.2%=1,200.60 元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0×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0 -1,200.60 -518.26=101,932.94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与 过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形; (5) 目标ETF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值 ; (6)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 暂停上 市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申购 的情 形;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7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形; (5) 目标ETF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值 ; (6) 目标 ETF 暂 停申 购 、 暂停上 市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 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或基 金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时以 邮寄 、 传 真 或 其他 方式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四、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0 年 10 月25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直销 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构和部 分代 销机 构的 基金 转换业 务, 业务 规则 和转 换费用 的相 关规 定详 见 2010 年 10 月 22 日发布 的 《 关 于中 证南 方小 康产业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开 通基金 定投 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和 其他 有关 本 基金 转换 公告 。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 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0 年10 月25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在 部分代 销机 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相关规 定详 见2010 年 10 月 22 日 发布 的《 关于 中证 南方小 康产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开通 基金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和其他 有关 本基 金定 期定 额业务 公告 。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的条 件。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7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 资于 小康 ETF ,紧 密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小康 ETF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股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新 股、 债券 、 股 指期 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其 中投 资于 小康 ETF 的 比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90%,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待 其他 衍 生金 融产品 推 出以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运用 衍生金 融产 品进 行投资 。 三、投资理念 中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长期 快速增 长 , 指 数化 投资 将以 较低的 成本 获得 市场 平均 水平的 长 期回报 。 本 基金 采用 指数 化投资 , 以 拟合 、 跟 踪具 有良好 市场 代表 性、 流动 性的中 证南 方小 康产业 指数 为原 则, 力求 获得该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中国证 券市 场的 平均 收益 率, 以 使投 资者 可以分 享中 国经 济长 期增 长的稳 定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完 全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以小 康 ETF 作 为其 主要投 资标 的, 方便 特定 的客户 群通 过本基 金投 资小 康ETF 。 本基金 并不 参与 小康 ETF 的管理 。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为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90%的 资产 投资 于小 康 ETF 。其余 资 产可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 非 成份 股、 新 股、 债券 、 股指 期 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其目 的是 为了 使本 基金在 应付 申购 赎回 的前 提下, 更好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本 基金 力争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不 超 过0.3%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 调整或 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 进一步 扩大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二) 目 标ETF 投资 策略 1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主要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基 准权 重构 建股 票组 合, 并 在建 仓期内 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小康 ETF , 使 本基 金投 资于 小康 ETF 的 比例 不少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2 、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方式 本基金 投资 小 康ETF 的两 种方式 如下 : (1) 申购 和赎 回: 小康ETF 开 放申 购赎 回后 ,以 股 票组合 进行 申购 赎回 。 (2) 二级 市场 方式 : 小 康ETF 上 市交 易后 , 在 二级 市 场进行 小 康ETF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 本基金 将通 过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 细 则》 允许 的方式 申购 赎回小 康ETF 份 额 。 目 前本 基金申 购赎 回小 康 ETF 份 额通过 租用 小 康ETF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的交易 单元 进行 。 当小 康ETF 申购 、 赎回 或交 易模式 进行 了变 更或 调整 , 本基金 也将 作相 应的 变更 或调整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三)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目的 是为 准备 构建股 票组 合以 申购 小 康ETF。 因 此 对可投 资于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金头 寸,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法 , 即 完全 按照标 的指 数 的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 相应 调 整。 但在 因特 殊情 况 (如 流动 性不 足等 ) 导 致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合 将采 用自上 而下 的投 资策 略, 根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 面动向 分析 等判断 未来 利率 变化 , 并 利用债 券定 价技 术, 进行 个券选 择 , 同 时着重 考虑 基金的 流动 性 管 理需要 ,选 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五)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衍生 品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 投 资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 主 要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 通过 对现 货和期 货市 场运行 趋势 的 研 究, 结合 股指 期货定 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 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股指 期货 及其他 金融 衍生 品的 运用 将进行 充分 的论 证 , 运 用股 指期货 的 情形主 要包 括: 对冲 系统 性 风险 ;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对冲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因 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跟踪标 的指 数 的 风险 ;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 杠杆 作用 , 降低 股票 和目 标ETF 仓位 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本 , 达 到有 效跟 踪标的 指数 的目 的 。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本基金 合同 和标 的指 数的 有关规 定。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 3 、团队 投资方 式。本 基金 在投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通过投 资研 究全体 人员 的共同 努 力与分 工协 作, 由基 金经 理具体 制定 并执 行投 资计 划, 争 取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最 小化 。 (二) 决策 体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投资 方式 。 在遵守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投 资 原则前 提下 , 通过投 资研 究全体 人员 的团 队投 资、 分工协 作 , 由 基金经 理具 体制定 并执 行 投 资计划 。 (三) 决策 程序 1 、决定 主要投 资原则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是公司 投资 的最高 决 策机 构,决 定基 金的主 要 投资原 则,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审 定基 金资 产的 配置方 案。 2 、团队 投资与 投资决 策制 定: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通过 投 资研究 全体 人员 的团 队投 资、分 工协 作, 由基 金经 理具体 执行 投资 计划 。 3 、金融 工程小 组运用 风险 监测模型 以及 各种风 险监 控指标, 对市 场预期 风险 和指数 化 投资组 合风 险进 行风 险测 算, 并 提供 数量 化风 险分 析报告 ; 研 究部 对标 的指 数成份 股中 基本 面 恶 化 的 企 业情 况 提 供 及时 的 风 险 分 析报 告 ; 市 场部 每 日 提 供 基金 申 购 赎 回的 数 据 分 析报 告,供 基金 经理 决策 参考 。 4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金 融工程 小 组提 供的研 究报 告,定期 召开 或遇重 大事 项时召 开 投资决 策会 议, 决策 相关 事项。 5 、基金 经理根 据量化 风险 分析报告 和申 购赎回 分析 报告,在 追求 跟踪误 差最 小化的 前 提下,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以 降低交 易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6 、交易 部依据 基金经 理的 指令,制 定交 易策略 ,通 过指数交 易系 统执行 指数 投资组 合 的买卖 , 同 时判 断执 行该 投资指 令是 否将 发生 违法 、 违规 行为 , 是 否会 发生 特殊交 易、 是否 将要超 过比 例限 制等 ,履 行一线 监控 职责 。 7 、 金 融工 程小 组根 据市 场 变化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 进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提 供 相关绩 效 评估报 告 , 基 金经理 根据 评估报 告分 析 该 基金 的投 资操作 、 组合 状况和 跟踪 误差等 情况 , 重 点分析 基金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产生 原因 、 现金 控制 情况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前后的 操作 、 以及成 份股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化 等; 监察 稽核 部、 风 控策略 部对 投资 计划 的执 行进行 日常 监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督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8 、基金 经理将 跟踪标 的指 数变动, 结合 成份股 基本 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 金申赎 情 况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 实际需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 以公告 。 六、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除 目标ETF 外的 其 他基金 份额 ,但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情 况下 ,但 目 标ETF 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除 外;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额 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 、股票 、债券 和现金 的投 资比例不 得违 反本基 金合 同有关投 资范 围、投 资策 略、投 资 比例等 内容 的约 定; 3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目标 ETF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和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5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性规定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 月内 达到规 定的 标准 。 由于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为中 证南 方小康 产业 指数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证南方 小康 产业 指数 收益 率×95% +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 率 ( 税后) ×5%。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中 证南 方小 康产 业指 数的 编 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 中证南 方 小康产 业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大 变更 等事 项 导 致中 证南方 小康 产 业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 更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 或 目标ETF 标 的指 数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作相 应调 整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 名称 。 其中 , 若 变更 标 的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且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若 变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 指数 编制单 位变 更 、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及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预期 风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同 时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具有与 标的 指数 、 以 及标 的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 场 相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目标ETF 的变更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 将由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变 更为 直接投 资 该标的 指数 的指 数基 金; 若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基 金, 则本 基金将 本着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后 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 数作为 标的 指 数。 相 应地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中 将去 掉关 于目 标 ETF 的表 述部 分, 或将 变更 标 的指数 , 届 时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1 、目标 ETF 交 易方 式变 更 ; 2 、目标 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1 年 9 月 8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 计 ) 。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61,007.20 0.05 其中: 股票 161,007.20 0.05 2 基金投 资 308,679,391.50 93.64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728,515.75 6.2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59,551.27 0.02 8 合计 329,628,465.72 100.00


(二) 报告期末目标 基金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南方小 康 ETF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式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08,679,391.50 93.86 (三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200.00 0.00 B 采掘业 54,226.90 0.02 C 制造业 46,107.00 0.01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987.00 0.00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 化 学、 塑 胶 、 塑料 3,978.00 0.00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21,274.00 0.01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2,376.00 0.00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7,492.00 0.00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2,412.50 0.00 E 建筑业 15,075.00 0.0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4,839.00 0.00 G 信息技 术业 7,752.00 0.00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5,432.00 0.00 I 金融、 保险 业 5,270.00 0.00 J 房地产 业 4,068.80 0.00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1,624.00 0.00 合计 161,007.20 0.05





(四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497 驰宏锌 锗 460 10,143.00 0.00 2 600489 中金黄 金 330 9,005.70 0.00 3 600123 兰花科 创 200 8,356.00 0.00 4 600739 辽宁成 大 300 8,340.00 0.00 5 600271 航天信 息 300 7,752.00 0.00 6 600508 上海能 源 300 7,311.00 0.00 7 600019 宝钢股 份 1,100 6,633.00 0.00 8 601666 平煤股 份 420 5,884.20 0.00 9 600415 小商品 城 400 4,916.00 0.00 10 600997 开滦股 份 300 4,788.00 0.00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





(五 )报告期末按债 券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九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是否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6,240.6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62.69 4 应收利 息 3,954.19 5 应收申 购款 49,293.7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551.27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2) - (4) 2010.10.1-2010.12.31 -2.02% 1.54% 7.64% 1.73% -9.66% -0.19% 2011.1.1 -2011.6.30 -2.66% 1.12% -1.43% 1.14% -1.23% -0.02%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4.41% 1.20% 7.99% 1.34% -12.40% -0.14%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8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所 拥有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申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 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9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小康 ETF 基 金份额 、 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目标 ETF 基金 份 额的 估 值 小康ETF 以 该ETF 估 值日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4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 、全国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并有 权要 求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并 有权 要求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意外 事件 或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不能出 售基 金资产 或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 、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10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 合同 项下 基金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 。 基金 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在 符合 相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最 多 6 次 , 每 份 基金份 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分红或 将 现金分 红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15 个 工作 日。 投资者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七、红利金额的处理 方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 日有 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 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弃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 金财产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1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 (若 为负 数, 则 取0 ) 的0.5%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前一 日所持有 ETF 基金 份额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0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扣 除所持 有 ETF 基金份 额部 分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 (若 为负 数, 则 取0 ) 的0.1% 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所持 有ETF 基 金份额 部分 的基 金资 产 , 若为负 数 , 则E 取 0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 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12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13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 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4 、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的变 动, 也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 成本和 利润 ,基 金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 因为 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导致货 币购 买力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国内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市 场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 券交易 成本 、 基 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存在 以及 其它 因素 ,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4 、投 资于 目标 ETF 基金 带来的 风险 由于主 要投 资于 小康 ETF ,所以 本基 金会 面临 诸如 小康 ETF 的 管理风 险与 操 作风险 、 小康 ETF 基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小 康 ETF 的技术风 险 等 风险。 五、其他风险 如 因技 术因 素 、 人为 因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因素 而 产生 的风 险 等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15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变 更、 终止上 市 或基金 合同 终止 而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的情况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由 于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式 变更 、 终 止上 市或 基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16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 目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目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7)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10)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 目 标ETF 所产 生的 权利 ; (15)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 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 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销售服 务费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登记结算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4) 授权 委托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和表 决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 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记票 效力 和表 决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效力 和表 决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效力 和表 决效力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 鉴于 本基 金是 目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的 本 基金份 额直 接参 加或 者委 派代表 参加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表 决 。 在 计算参 会份 额 和票数 时,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享 有表 决权的 参会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为 : 在 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益 登记 日 , 本 基金 持 有目标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 总份额 的比 例 ,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 保 留到整 数位 。 本 基金份 额折 算为 目 标ETF 后的每 一参 会份 额和 目 标ETF 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的构 成 本基 金合同项 下基金收 益是指 基金利润 。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在 符合 相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最 多 6 次 , 每 份 基金份 额 每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分红或 将 现金分 红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 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所持 有 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 (若 为负 数, 则 取0 ) 的0.5% 年 费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前一 日所持有 ETF 基金 份额部 分的 基金 资产 ,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0 基金 管理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所持 有 ETF 基金 份额 部分 的基 金资 产后的 余 额 (若 为负 数, 则 取0 ) 的0.1% 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前 一日 所持 有ETF 基 金份额 部分 的基 金资 产 , 若为负 数 , 则E 取 0 基金 托管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新股 、 债券 、 股 指期 货 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其 中投资 于小康 ETF 的 比例 不少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权证、 股指 期货 及 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执 行。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待其他 衍 生金 融产品 推 出以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运用 衍生金 融产 品进 行投资 。 (二)投资限制 一)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但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 上述规定 的限 制。 对 于因 上述第 5 项情 形导 致无法 投资的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成份 股,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严格 控制 跟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结合 使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代 。 二)投 资组 合限 制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b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c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目标 ETF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和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d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e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 的限制 。 由于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 式变 更、 终止上 市 或基金 合同 终止 而变 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的情况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由于 目标 ETF 基 金交 易方式 变更 、 终 止上 市或 基金合 同终 止而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 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17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 6 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 、32 、33 层 整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 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 资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1.5 亿 元 人民币 。目 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 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 限公 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 款承 诺;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 保 ; 发行、 代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银 行业 务;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小康 ETF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 选 成份股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新 股、 债券 、 股 指期 货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待 其他 衍 生金 融产 品推出 以后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运用衍 生金 融产 品进 行投资 。 本基金 投资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 部门规 章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投资 于小康 ETF 的比 例不 少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股指期 货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a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b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c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目标 ETF 、债 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和目 标 ETF 总 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d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e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限 制之 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但 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制 。对于 因上 述第 (5 )项情 形导 致无法 投资的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和 备选成 份股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严格 控制 跟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结合 使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代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 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 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 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 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 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小康 ETF 基 金份额 、 股 票、 债券 、权 证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及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目标ETF 份额 的估 值 小康ETF 以其 估 值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4)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 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18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容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 易确 认单 及纸 质对 账 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每季 度结 束后 15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度 有交 易的 投资 者寄 送对账 单; 每 年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 人向 年末 持有 基金份 额或 第 4 季度 有交 易的投 资者 寄 送对账 单。 资料 (含 姓名 及地址 等) 不详 及投 资者 主动取 消寄 送的 除外 。 2、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 及年 度电 子邮件 对 账单 和月度 、季 度手机 短 信对 账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订 阅的 投资者 定期 发送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账 户查询 ”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购 、 申购、 定投 赎 回 及 信 息 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网 上查询/ 交易 、服务 类、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 上客 服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 在线 客服 ” 办 理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和 建议、 资料 修改 、信 息 定 制等业 务。 (二 ) 投 资者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 基 金管 理 人 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 基金 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三、定期定额/ 定期不定额 投资计划 通过定 期定 额/ 定 期不 定额 投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 期定 额/ 定期不 定 额 申购本 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投资计划具体业务 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相 关公告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可订制 的 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件 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五、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者可通 过以下4 种方 式 进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 陆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账户查 询 ” 或 “ 网上 交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网 上交易 ” 投资者 )系统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息 。 2 、致 电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座席修 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 4 、通 过销 售机 构 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 5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 人工 座席 服务 : 提 供每 周七天 , 每 日不 少于8 小时 的人工 座席 服务 (法 定节 假 日除外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者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七、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19 、 其 它应披露事项 标题 日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国都证 券推 出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1 年 8 月 19 日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1 年 8 月 16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长 江证 券推 出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1 年 8 月 6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长江 证券 网上 交易 及手机 证券 交易 申购 (含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 年 8 月 6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渤海 银行 网上 银行 与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 年 6 月 30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与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 年 6 月 30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信 银行 个人 网银 、移动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 年 6 月 30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渤 海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1 年 6 月 22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 年 6 月 22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哈 尔滨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1 年 6 月 21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乌 鲁木齐 市商 业银 行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1 年 6 月 21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中国工 商银 行开 通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定 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 年 6 月 20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开 通网 上直 销赎回 转认/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1 年 6 月 15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暂 停中 国银 行广东 省分 行银 行卡 网上 直销业 务的 公告 2011 年 5 月 26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东 莞农村 商业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 年 5 月 25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部分代 销渠 道推 出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1 年 5 月 11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 年 5 月 11 日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持 有停 牌股票 恢复 使用 收盘 价估 值的提 示性 公告 2011 年 4 月 21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东莞 银行 网上 银行 与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 年 4 月 1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 年 4 月 1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华夏 银行 延长 基金 定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1 年 4 月 1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华 夏银 行盈 基 金 2011 ”网 上银 行基 金 申购 4 折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 年 4 月 1 日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1 年 3 月 22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重 庆银行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1 年 3 月 21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汉口 银行 网上 银行 与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 年 3 月 15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天相投 顾推 出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1 年 3 月 15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更 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1 年 3 月 11 日


中证南 方小 康产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1 年 3 月 10 日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浦发 银行 基金 定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 年 3 月 1 日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20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21 、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中 证 南方小 康产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设立 的文件 二、 《 中证 南方 小康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中证 南方 小康 产业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法 律意 见书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一年 九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