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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货币A(540011)

汇丰货币: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0 九、基金收益分配...........................................................................................................................24 十、基金信息披露...........................................................................................................................25 十一、基金费用...............................................................................................................................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9 十五、禁止行为...............................................................................................................................3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七、违约责任...............................................................................................................................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7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号震旦大厦 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 2005年 11 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 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562.59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托管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 简称《暂行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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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 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 据”) ;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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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天; (3)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债券; (6)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7)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 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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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 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 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 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登记为AAA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 的剩余期限应当在397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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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 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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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 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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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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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 额每万份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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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4)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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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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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 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 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其中,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相应业务的前提下,应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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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 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 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电话 确认的当日开始生效,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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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 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 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指令内容。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 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 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 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 15: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 之后发 送付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划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 点到账,应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 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 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如 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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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必需的时间。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 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并 经电话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 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到 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 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 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 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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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选择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 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 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 基金托管人的责任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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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 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确保双 方账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双方至少每周进行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帐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帐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 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和 转换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即: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 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净应付款应在最晚不迟于T+1日下午13:30 前在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总清 算账户和基金资产托管账户之间交收。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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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 其他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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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估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估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托管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 核”中估值方法的第(1)-(4)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估值出错,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 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托管人承担3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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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估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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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 的《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 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 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 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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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供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 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每 月累计未付收益支付时,若其累计未付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 金份额,其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 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 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 金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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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托管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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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33%。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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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 类降级为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适用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 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四)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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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 机构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 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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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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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3)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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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 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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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或从事以下 行为: (一)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 产从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六)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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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八) 《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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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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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存放 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 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托管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 履行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 如果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 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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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 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 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 1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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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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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