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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全球(486001)

工银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9月)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美国花旗银行有限公司
二 ○一一 年九月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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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 0 0 7 年1 1 月2 7 日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7 ] 3 2 5 号 文核 准募 集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8 年2 月 1 4 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产 品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全 球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汇 率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 资 人 投 资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人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1 年 8 月 1 3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
2 0 1 1 年6 月 3 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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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 、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四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
五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六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七 、基 金的 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十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十 二、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8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七、 基金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八、 境外 托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 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5
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6
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2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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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 ( 以下 简称 《试 行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1 年 8 月 1 3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
为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更新 部分 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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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机 会 全 球 配 置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该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机 会 全 球 配 置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定期 更新 ;
发 售公 告: 指 《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机 会 全 球 配 置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
托 管协 议 指 《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机 会 全 球 配 置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 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仅 为本 招募 说明 书目 的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 国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外 管局 :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 决 议 、
通 知等 ;
元 : 指 人民 币元 ;
基 金管 理人 :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 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及 经 授 权 进 行
投 资组 合管 理等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境 外托 管人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 ,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 管服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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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 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 1 8 周 岁 ,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3 个 月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业 务规 则 指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和
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认 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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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 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 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投 资指 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销 售机 构: 指 基金 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包 括 直 销 中 心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 金业 务的 机 构;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T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
T + n 日 :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n 指 自然 数;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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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的 节约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开 放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的 价值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 可抗 力: 指 任 何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且 不 能 克 服 ,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等 。
三、 风险 揭示
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 其他
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政 府管 制风 险、 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及 国家 风
险 等 。
1 、 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 险 。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 债 券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 以及 在运 用衍 生金 融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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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具进 行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的情 况下 的衍 生金 融工 具市 场波 动风 险 。 影 响 市 场价 格波 动
的因 素 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多 种:
(1 ) 海外 市 场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 境 外 证 券市 场, 各国 或地 区处 于产 业景 气循 环周 期 的 不同 阶段 , 将对 基
金 的投 资绩 效产 生影 响 ; 同时 ,境 外 证券 市场 因特 有的 社 会 政 治 环 境、 法 律法 规、 市场 状
况和 经 济发 展趋 势 , 对特 定 的 负面 事 件的 反 应 存在 诸 多 差 异 ; 另 外 , 部 分 投 资市 场如 美国 、
英 国、 香港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因此 , 这 些国
家 或地 区证 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 大 等。 上述 因素 可能 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 波 动 , 从而
引 起 投 资风 险的 增加 。
(2 ) 新兴 市场 风险
由 于本 基金 涉及 海外 新兴 市场 的证 券投 资, 鉴于 各新 兴市 场特 有的 监管 制度 (包 括市
场 准入 制度 、外 汇管 制等 )和 市场 行为 的特 有的 不稳 定状 态, 可能 对本 基金 参与 新兴 市场
的 投资 收益 产生 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3 )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 响 , 也 呈
现 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股 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 从 而产 生
风 险。
(4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
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 生风 险。
(5 )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
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
(6 ) 汇率 风险
汇 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 影响 ,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 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波 动 。 汇 率风 险还 包括 本 基金 将募 集资 产转 换成 外汇 并投 资于 相应 证券
市 场, 在收 回基 金资 产时 由于 汇率 的变 化导 致基 金资 产变 化而 产生 的风 险。
(7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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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
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8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9 ) 再投 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 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 、 政府 管制 风险
所 谓 政 府管 制 , 是指 政 府 部 门 通 过制 定规 章、 设定 许可 、监 督检 查、 行政 处罚 和行 政
裁 决等 行政 处理 行为 , 对 社会 经济 行为 实施 直接 控制 。 在 境外 证券 投资 过程 中, 投资 地所
在 国家 或地 区政 府部 门可 能针 对本 基金 实施 投资 运作 、交 易结 算以 及资 金汇 出入 等方 面的
限 制, 或者 采取 资产 冻结 或扣 押等 行政 措施 ,从 而造 成相 应的 财产 受损 、交 易延 误等 相关
风 险。
3 、 信用 风险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4 、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 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 所引 致的 风险 。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 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 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险 。
( 四) 操作 风险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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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在 香港 等境 外证 券市 场上 市的 中国 公司 股票 ,以 及全 球范 围内 受惠 于中
国 经济 增长 的境 外公 司股 票, 以分 享中 国经 济持 续增 长的 成果 ,并 为国 内投 资者 提供 全球
范 围内 分散 投资 路径 ,获 取基 金资 产长 期增 值。 因此 ,如 果中 国经 济增 长出 现大 幅度 减缓
或 是结 构性 困难 ,相 关上 市公 司经 营业 绩相 应下 降, 将对 本基 金投 资业 绩表 现带 来不 利影
响 。
(六 ) 其他 风险
1 、 大宗 交易 风险
大 宗 交 易 是 指 达 到 规 定 的 最 低 限 额 的 证 券 单 笔 大 额 买 卖 申 报 , 买 卖 双 方 在 规 定 的 价 格
范 围内 达 成一 致后 , 由交 易所 确 认成 交的 证券 交易 。 由 于 大 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 由
市 场供 需关 系形 成,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 异, 从而 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 常损
益 。
2 、 金融 模型 风险
在 证券 投资 中, 对证 券内 在价 值的 评估 ,通 常是 以一 定的 假设 、规 则和 逻辑 推理 为基
础 的。 这些 假设 、规 则和 推理 过程 即所 谓的 金融 模型 。本 基金 所运 用的 都是 经国 内外 实践
验 证的 、成 熟的 金融 模型 。但 是, 在基 金实 际运 作中 ,可 能因 市场 结构 、投 资者 行为 模式
等 条件 发生 变动 ,导 致有 关模 型出 现重 大偏 离的 问题 ,从 而引 起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险 。
3 、 正回 购 / 逆 回购 风险
在 开展 正回 购 / 逆 回购 业务 时 , 通 常要 求交 易对 手提 供相 应的 证券 、 现 金或 现金 等价 物
作 为将 来履 行回 售其 原购 入证 券或 购回 其原 售出 证券 义务 的抵 押物 。在 证券 等抵 押物 价格
出 现不 利变 动, 并导 致交 易对 手无 法及 时、 足额 履行 相关 义务 时,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风 险。
4 、 战 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四、 基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为 中国 国内 投资 者提 供投 资全 球范 围内 受益 于中 国经 济持 续增 长的 公司 的机 会, 通过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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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全球 范围 内分 散投 资,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 追 求基 金长 期资 产增 值, 并争 取实 现超 越业
绩 比较 基准 的业 绩表 现。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在香 港等 境外 证券 市场 上市 的中 国公 司股 票, 全球 范围 内受
惠 于中 国经 济增 长的 境外 公司 股票 , 以 及政 府债 券 、 回 购 、 股 票指 数期 货 、 外 汇远 期合 约 、
外 汇互 换及 其他 用于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的 金融 衍生 工具 。其 中, 投资 于香 港等 境外 证券
市 场 上 市 的 中 国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产 为 中 国 公 司 组 合 , 投 资 于 全 球 范 围 内 受 惠 于 中 国 经 济 增 长
的 境 外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产 为 全 球 公 司 组 合 , 中 国 公 司 组 合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3 0 % - 5 0 % , 全
球 公 司 组 合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 0 % - 7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政 府 债 券 、 回 购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 外 汇 远 期 合 约 、 外 汇 互 换 及 其 他 用 于 组 合 避 险
或 有效 管理 的金 融衍 生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4 0 % 。
上 述股 票应 在与 中国 证监 会已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 交易 。
截 至 2 0 1 1 年 4 月 7 日 ,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订了 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 4 6 个 国家 或
地 区, 包括 :
北 美洲 :美 国、 加拿 大;
南 美洲 :巴 西、 阿根 廷;
亚 洲: 香港 、新 加坡 、日 本、 马来 西亚 、韩 国、 印度 尼西 亚、 越南 、印 度、 约旦 、阿
联 酋、 泰国 、蒙 古、 迪拜 、台 湾、 科威 特、 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 ;
欧 洲 : 英 国 、 乌 克兰 、 法 国 、 卢 森堡 、 德 国 、 意 大利 、 荷 兰 、 比 利时 、 瑞 士 、 葡 萄牙 、
罗 马尼 亚、 土耳 其、 挪威 、列 支敦 士登 、俄 罗斯 、爱 尔兰 、奥 地利 、西 班牙 、马 耳他 ;
非 洲: 埃及 、南 非、 尼日 尼亚 ;
大 洋洲 :澳 大利 亚、 新西 兰。
如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订 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 国家 或地 区增 加、 减少 或变 更, 本基
金 投资 的主 要证 券市 场将 相应 调整 。
( 三) 投资 理念
本 基金 投资 于在 香港 等境 外证 券市 场上 市的 中国 公司 股票 ,以 及全 球范 围内 受惠 于中
国 经济 增长 的境 外公 司股 票, 从而 分享 中国 经济 持续 增长 的成 果, 同时 ,为 中国 国内 投资
者 提供 全球 范围 内分 散投 资路 径 , 获 取基 金资 产长 期增 值 。 中 国经 济处 于高 速增 长轨 道中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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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批 在中 国国 民经 济中 处于 重要 地位 的大 中型 上市 公司 在香 港等 境外 证券 市场 ,这 些公
司 治理 结构 完善 、 实 力雄 厚 、 盈 利能 力强 、 业 绩优 良 , 直 接受 惠于 中国 经济 持续 快速 增长 ,
投 资于 这些 公司 ,可 以直 接分 享中 国经 济长 期持 续快 速增 长的 成果 。
同 时 , 随 着中 国经 济总 量不 断提 高 , 中 国经 济的 增长 正成 为全 球经 济增 长的 重要 动力 ,
全 球范 围内 许多 公司 受惠 于中 国经 济持 续、 快速 增长 ,中 国经 济增 长成 为这 些公 司收 入与
利 润增 长的 动力 与源 泉。 投资 于这 些公 司, 一方 面可 以分 享中 国经 济增 长的 成果 ,另 一方
面 ,由 于这 些全 球性 跨国 企业 一般 业务 遍布 全球 广泛 地区 ,中 国投 资者 还可 以充 分分 散投
资 风险 ,分 享全 球其 他地 区经 济增 长的 成果 。
境 外证 券市 场上 市的 中国 公司 是指 在香 港、 美国 、新 加坡 等地 上市 的公 司, 这些 公司
注 册于 中国 大陆 境内 ,或 者尽 管注 册于 中国 大陆 境外 ,但 其主 要控 股股 东或 其主 要业 务收
入 源自 于中 国大 陆。
受 惠于 中国 经济 增长 的境 外公 司是 指注 册于 中国 大陆 境外 ,与 中国 大陆 存在 直接 经济
交 往 , 且 其主 营业 务收 入中 至少 有或 者预 期至 少有 5 % 来 自于 与中 国大 陆相 关的 业务 , 或 者
预 期至 少 1 0 % 的 利润 增长 来自 于与 中国 大陆 相关 因素 的公 司。
本 基金 在选 择股 票时 ,重 点从 中国 国内 消费 、中 国进 口需 求、 中国 出口 优势 三个 主题
识 别直 接受 益中 国经 济增 长的 公司 。
( 四) 投资 策略
1 、 国家 与地 区资 产配 置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全 球经 济形 势及 中国 宏观 经济 环境 进行 评价 ,
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各国 家及 地区 的资 产配 置。
对 全球 经济 形势 的评 价包 括全 球经 济增 长态 势、 利率 周期 、汇 率预 期及 商品 价格 周期
等 因素 ,对 中国 宏观 经济 的评 价包 括经 济增 长驱 动因 素的 分析 、总 体投 资环 境分 析、 经济
主 要趋 势及 结构 特点 分析 等方 面。
2 、 股票 选择 策略
( 1 ) 备选 投资 对象 确定
对 于全 球公 司组 合部 分, 以 M S C I 全 球指 数 ( M S C I W o r l d I n d e x
sm
) 成 份股 票为 基础 ,剔
除 掉与 中国 经济 无关 联的 成份 股票 ,以 及因 与中 国存 在竞 争关 系而 受影 响的 公司 股票 ;同
时, 增 加其 它全 球范 围内 受益 中国 经济 增长 的非 M S C I 全 球指 数成 份股 票的 公司 股票 , 分 别
从 中国 国内 消费 、中 国进 口需 求、 中国 出口 优势 三个 主题 ,识 别受 益中 国经 济增 长的 公司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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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为备 选投 资对 象。 对于 中国 公司 组合 ,亦 分别 根据 上述 三个 主题 确定 重点 投资 对象 。
本 基金 所强 调的 上述 三个 主题 ,其 具体 内容 如下 :
1 ) 中 国国 内消 费
此 类公 司直 接受 惠于 中国 国内 市场 日益 增长 的消 费需 求。 持续 的城 市化 进程 、强 劲的
经 济及 收入 水平 的提 高 , 年 收入 超过 5 0 0 0 美 元的 家庭 数量 高速 增长 , 在 这些 因素 的共 同推
动 下将 产生 中国 国内 消费 支出 的高 速增 长。 同时 ,中 国社 会正 经历 巨大 的变 化, 产生 大量
新 的需 求, 例如 汽车 、豪 华商 品、 个人 保健 、休 闲、 体育 用品 、金 融服 务等 。中 国国 内消
费 市场 的巨 大潜 力, 给全 球范 围包 括中 国在 内的 消费 品生 产公 司带 来了 超常 发展 机会 。
2 ) 中 国进 口需 求
此 类公 司直 接受 惠于 中国 对原 材料 、机 电设 备等 商品 强劲 的进 口需 求。 随着 中国 经济
的 强劲 增长 ,对 原材 料、 机电 设备 等的 需求 将继 续保 持增 长。 由于 国内 资源 供给 的限 制,
中 国从 国际 市场 的进 口需 求将 保持 增长 。由 于中 国的 强劲 进口 需求 ,那 些中 国自 身供 给存
在 缺口 的商 品价 格将 可能 保持 较高 的水 平, 那些 向中 国提 供原 材料 ,或 者向 中国 提供 高技
术 含量 设备 的公 司, 将伴 随中 国经 济的 快速 增长 而极 大受 益。
3 ) 中 国制 造商 品的 出口 优势
此 类公 司直 接受 惠于 以中 国为 生产 基地 所制 造的 产品 在国 际市 场上 的出 口竞 争优 势。
随 着中 国逐 步从 农业 型经 济转 型, 越来 越多 的人 开始 在工 业与 服务 业就 业, 中国 的生 产力
与 增长 潜力 将继 续提 高。 同时 ,中 国年 轻人 口正 在以 不断 加快 的步 伐接 受较 高的 教育 ,劳
动 力素 质不 断提 高 , 这 促进 了中 国制 造业 技术 水平 不断 升级 , 中 国生 产的 机电 设备 等制 成品
在 全球 范围 内的 竞争 力不 断增 强, 中国 正日 益成 为在 全球 范围 内具 有竞 争力 的生 产与 制造
基 地, 向全 球其 它国 家与 地区 的制 成品 出口 不断 增加 。许 多全 球性 公司 ,纷 纷进 入中 国市
场 ,建 立研 发与 生产 基地 ,充 分利 用中 国市 场劳 动力 成本 及素 质等 多方 面优 势, 将其 在中
国 生产 的产 品出 口到 全球 其他 国家 与地 区。 与此 同时 ,一 大批 本土 企业 迅速 崛起 ,纷 纷走
向 国际 市场 ,成 为具 有国 际竞 争力 的全 球性 公司 。
(2 ) 上 市公 司质 量及 成长 潜力 考察
对 进入 备选 投资 对象 的上 市公 司, 本 基 金 从 上市 公司 所属 行业 特性 、治 理结 构、 竞争
优 势、 盈利 能力 及财 务状 况等 多种 基本 因素 ,考 察上 市公 司质 量及 成长 潜力 。
(3 ) 股 票估 值
采 用红 利折 现模 型及 现金 流折 现模 型( D D M / D C F ) , 基于 对公 司未 来长 期创 造现 金流 能
力 的估 计 , 评 估股 票的 内在 价值 。 同 时 , 本 基金 还将 参考 H O L T 价 值评 估系 统所 进行 的股 票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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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值评 估结 果。 H O L T 是 本基 金管 理人 外方 股东 瑞士 信贷 独有 的公 司绩 效与 价值 评估 系统 。
H O L T 分 析上 市公 司的 现金 流投 资回 报率 ( C a s h F l o w R e t u r n o n I n v e s t m e n t , C F R O I ? ) , 并
应 用现 金流 折现 ( D i s c o u n t e d C a s h F l o w ) 模 型对 股票 进行 估值 。
(4 ) 股票 选择
在 上 述 估 值 基 础 上 , 分 析 公 司 近 期 与 中 长 期 成 长 性 , 对 所 有 投 资 备 选 对 象 进 行
G A R P ( G r o w t h a t R e a s o n a b l e P r i c e ) 评 分, 根据 评分 结果 ,选 择最 具投 资吸 引力 的股 票构
建 模型 投资 组合 。基 于 G A R P 评 分的 股票 选择 方法 同时 考虑 股票 的成 长潜 力与 价值 特性 , 选
择 具有 成长 潜力 、同 时具 有合 理市 场价 格的 股票 。
3 、 组合 构建 与优 化
基 于股 票的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特 性, 对模 型投 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在既 定风 险水 平下 追求
收 益最 大, 或者 在既 定的 预期 收益 目标 下追 求投 资组 合风 险最 小。 随着 市场 的变 化, 本基
金 还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不 断调 整与 优化 。
4 、 其它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策 略
由 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 本 基金 将 持 有一 些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回 购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出 于股 票市 场风 险对 冲的 需要 ,出 于回 避汇 率风 险的 需要 ,或 者本 基金 进行 套利 交易
的 需要 ,或 者基 金管 理人 从控 制交 易成 本的 角度 考虑 ,本 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可 以投 资股 票指 数期 货、 股票 期权 以及 外汇 互换 等衍 生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进 行上 述衍 生金
融 工具 时, 将在 对这 些衍 生金 融工 具标 的证 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数量
化 定价 模型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避 险、 套利 或其 它适 当目 的交 易组 合, 并严
格 监控 这些 衍生 金融 工具 的风 险 。 本 基金 使用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不 得用 于投 机以 及放 大交 易 ,
同 时须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要 求。
I . 主 要衍 生产 品及 基本 特性 介绍
本 基金 投资 的衍 生品 种主 要包 括如 下品 种, 各品 种介 绍及 基本 特性 分别 如下 。
(1 ) 股指 期货
股 票指 数期 货 ,简 称股 指期 货 , 是 一种 以股 票价 格指 数作 为标 的物 的金 融期 货合 约。
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价格 等于 某种 股票 指数 的点 数乘 以规 定的 每点 价格 。各 种股 指期 货合 约每
点 的价 格不 尽相 同 , 比 如 , 恒 生指 数每 点价 格为 5 0 港 元 , 即 恒生 指数 每降 低一 个点 , 则 该
期 货合 约的 买者 (多 头) 每份 合约 就亏 5 0 港 元, 卖者 每份 合约 则赚 5 0 港 元。
股 指期 货除 具有 金融 期货 的一 般特 点外 ,还 具有 一 些 自身 的特 点。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交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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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对象 既不 是具 体的 实物 商品 ,也 不是 具体 的金 融工 具。 而是 衡量 各种 股票 平均 价格 变动
水 平的 无形 的指 数 ; 一 般商 品和 其他 金融 期货 合约 的价 格是 以合 约自 身价 值为 基础 形成 的 ,
而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价 格是 股指 点数 乘以 人为 规定 的每 点价 格形 成的 ; 股 指期 货合 约到 期后 ,
合 约持 有人 只需 交付 或收 取到 期日 股票 指数 与合 约成 交指 数差 额所 对应 的现 金 , 即 可了 结
交 易。 比如 投资 者在 9 0 0 0 点 的位 置 买 入 1 份 恒生 指数 期货 合约 后, 一直 将其 持有 到期 , 假
设 到期 日恒 生 指数 为 1 0 0 0 0 点 。则 投资 者无 须进 行与 股票 相关 的实 物交 割 , 而 是 采用 收 取
5 万 元 现 金 [ ( 1 0 0 0 0 - 9 0 0 0 ) × 5 0 ] 的 方 式 了 结 交 易 。 这 种 现 金 交 割 方 式 也 是 股 指 期 货
合 约的 一大 特点 。
(2 ) 远期
远 期是 承诺 以当 前约 定的 条件 在未 来进 行交 易的 合约 ,合 约中 指明 买卖 的商 品或 金融
工 具种 类 、 价 格及 交割 结算 的日 期 。 远 期合 约是 必须 履行 的协 议 , 不 像可 选择 不行 使权 利 ( 即
放 弃交 割 ) 的 期权 。 远 期合 约亦 与期 货不 同 , 其 合约 条件 是为 买卖 双方 量身 定制 的 , 通 过场
外 交易 ( O T C ) 达 成, 而后 者则 是在 交易 所买 卖的 标准 化合 约。
与 期货 相比 较, 远期 有如 下一 些特 点:
1 ) 不 在交 易所 内交 易 。 远 期市 场没 有集 中的 交易 地点 , 交 易方 式较 为分 散 。 期 货在 指
定 的交 易所 内公 开交 易, 交易 所必 须能 提供 一个 特定 集中 的场 地, 交易 所还 必须 保证 让当
时 的买 卖价 格能 及时 并广 泛传 播出 去。
2 ) 无 标准 化合 约 。 远 期合 约对 于交 易商 品的 品质 、 数 量 、 交 割日 期等 , 均 由交 易双 方
自 行决 定, 没有 固定 的规 格和 标准 。期 货合 约是 符合 交易 所规 定的 标准 化合 约, 对于 交易
的 商品 的品 质、 数量 及到 期日 、交 易时 间都 有严 格而 详尽 的规 定。
3 ) 无 保证 金与 逐日 结算 。 远 期合 约交 易通 常并 不交 纳保 证金 , 合 约到 期后 才结 算盈 亏 。
期 货交 易则 不同 , 必 须在 交易 前交 纳合 约金 额的 一定 ( 如 5 % - 1 0 % ) 为 保征 金 , 并 由清 算公
司 进行 逐日 结算 。
4 ) 头 寸结 束的 方式 不同 。 远 期交 易由 于是 交易 双方 依各 自的 需要 而达 成的 协议 , 因 此 ,
价 格、 数量 、期 限均 无规 格, 倘若 一方 中途 违约 ,通 常不 易找 到第 三者 能无 条件 接替 承受
权 利义 务, 因此 ,违 约一 方只 有提 供额 外的 优惠 条件 要求 解约 或找 到第 三者 接替 承受 原有
的 权利 义务 。而 期货 投资 的结 束可 以通 过在 交易 所卖 出来 实现 。
5 ) 交 易参 与者 以机 构为 主 。 远 期合 约的 参与 者大 多是 专业 化生 产商 、 贸 易商 和金 融机
构 。而 期货 交易 更具 有大 众意 义, 参与 交易 的可 以是 银行 、公 司、 财务 机构 ,也 可以 是个
人 投资 者。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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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互换
互 换 (S w a p ) 是指 交易 双方 约定 在未 来某 一时 期相 互交 换某 种资 产的 交易 形式 。更 为
准 确 地说 , 互 换 交 易是 当事 人之 间约 定在 未来 某一 期间 内相 互交 换他 们认 为具 有等 价经 济
价 值的 现金 流 ( C a s h F l o w ) 的 交易 。 较 为常 见的 是货 币 互 换 交 易和 利率 互 换 交 易 。 货 币 互
换 交 易 ,是 指两 种货 币之 间的 交换 交易 , 在 一般 情况 下, 是指 两种 货币 资金 的本 金交 换。
利 率互 换交 易、 是相 同种 货币 资金 的不 同种 类利 率之 间的 交换 交易 ,一 般不 伴随 本金 的交
换 。互 换交 易与 期货 、期 权交 易一 样, 是近 年来 发展 迅猛 的金 融衍 生产 品之 一, 成为 国际
金 融机 构规 避汇 率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的重 要工 具。
在 国际 金融 市场 一体 化潮 流的 背景 下, 互 换 交 易作 为一 种灵 活、 有效 的避 险和 资产 负
债 综合 管理 的衍 生工 具 , 越 来越 受到 国际 金融 界的 重视 , 用 途日 益广 泛 , 交 易量 急速 增加 。
近 来 ,这 种交 易形 式己 逐步 扩展 到商 品、 股票 等汇 率、 利率 以外 的领 域。 由于 互换 合约 内
容 复杂 ,多 采取 由交 易双 方一 对一 进行 直接 交易 的形 式, 缺少 活跃 的二 级市 场和 交易 的公
开 性, 具有 较大 的信 用风 险和 市场 风险 。因 此, 从事 互换 交易 者多 为实 力雄 厚、 风险 控制
能 力强 的国 际性 金融 机构 ,互 换交 易市 场基 本上 是银 行同 业市 场。 国际 清算 银行 ( B I S ) 和
互 换交 易商 的 国际 性自 律组 织国 际互 换交 易商 协会 ( I S D A ) ,近 年来 先后 制定 了一 系列 指
引 和准 则来 规范 互换 交易 ,其 风险 管理 越来 越受 到交 易者 和监 管者 的重 视。
I I . 组 合避 险策 略
衍 生品 种的 应用 不仅 为低 成本 、快 速地 实施 投资 战略 提供 了有 效的 手段 ,还 能够 对投
资 风险 进行 套期 保值 ,构 造套 利投 资组 合增 加投 资收 益。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仅限 于投 资组
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易 。本 基金 使用 衍生 品种 的主 要投 资策 略如 下:
(1 ) 组合 避险 投资 策略
1 ) 股 票持 仓和 卖空 策略 。 当 证券 市场 调整 或个 股股 价下 跌时 , 由 于卖 空策 略的 实施 很
好 地规 避了 股价 下跌 的风 险; 当证 券市 场上 扬或 个股 股价 上涨 时, 虽然 卖空 策略 的实 施带
来 了一 定的 投资 损失 ,当 股价 进一 步上 涨至 弥补 了卖 空成 本时 ,投 资收 益为 正。 本策 略的
执 行在 减少 一定 额度 的投 资收 益的 基础 上有 效规 避了 股价 下跌 风险 ,消 除证 券市 场或 个股
意 外波 动带 来的 投资 损失 。
2 ) 股 票持 仓和 融出 证券 、 股 票持 仓和 融资 买空 策略 。 本 策略 依赖 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未
来 市场 和个 股的 预测 能力 。当 预测 未来 市场 或个 股走 势趋 强时 ,实 施本 策略 可以 通过 融出
证 券的 收益 或用 融资 买空 的财 务杠 杆效 应来 适当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
(2 ) 组合 套利 投资 策略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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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卖空 / 买 空市 场中 性策 略。 本策 略充 分利 用了 股票 估值 差异 所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本
基 金管 理人 按如 下方 式构 建投 资组 合的 头寸 : 对 具有 较大 正 α 值 ( 正 的较 大预 计超 额收 益 )
的 股票 买空 ,对 负 α值 (负 的预 计超 额收 益) 的股 票卖 空。 同时 在买 空投 资组 合和 卖空 投
资 组合 的构 建过 程中 有效 保持 两个 投资 组合 的 β系 数一 正一 负, 且绝 对值 相等 或相 当, 这
样 买空 头寸 和卖 空投 资正 好相 互抵 消 , 产 生一 个市 场中 性的 投资 组合 头寸 , 获 取套 利收 益 。
2 ) 卖空 / 买 空市 场增 强策 略。 本策 略的 实施 是在 卖空 / 买 空市 场中 性策 略的 基础 上 , 长
期 循环 不断 地买 入股 票指 数期 货, 同时 保持 投资 头寸 与买 空头 寸和 卖空 头寸 相等 。本 操作
使 得 投 资 组 合 的 β 系 数 等 于 1 , 投 资 收 益 结 果 虽 然 同 步 复 制 证 券 市 场 指 数 的 盈 利 或 损 失 ,
但 由于 组合 中卖 空和 买空 头寸 的持 有带 来了 正的 投资 收益 。本 策略 在市 场下 跌时 减少 投资
损 失的 同时 ,增 加了 市场 上涨 时的 投资 收益 。
(3 ) 其 他投 资策 略 。 其 他策 略包 括出 于管 理汇 率风 险需 要而 进行 的汇 率互 换投 资策 略 ;
使 用衍 生品 的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 P o r t f o l i o I n s u r a n c e ) ; 使用 金融 期权 (包 括权 证) 构
造 的各 种价 差( S p r e a d ) 策略 、各 种跨 式( S t r a d d l e ) 策略 等广 泛使 用的 期权 投资 策略 ,
等 等。
I I I . 投 资方 式及 频率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在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衍 生产 品, 当这 些交 易所
没 有本 基金 需要 的衍 生产 品时 ,可 采用 场外 交易 市场 ( O T C ) 买卖 衍生 产品 。
本 基金 采用 衍生 产品 的时 间和 频率 根据 基金 投资 、市 场环 境、 申购 赎回 等因 素决 定。
本 基金 及时 、准 确地 计 算衍 生产 品的 敞 口头 寸, 评估 所有 衍生 产品 的市 场价 值, 并进
行 压力 测验 、 敏 感性 分析 等风 险评 价 。 采 用 D e l t a 、 G a m m a 、 T h e t a 、 V e g a 、 R h o 等 风险 指标
监 控衍 生产 品的 市场 风险 ,并 对衍 生产 品的 风险 模型 进行 定期 检查 。通 过信 用额 度抵 押、
担 保、 信用 证、 保证 金等 方式 来控 制衍 生产 品的 信用 风险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4 0 % × M S C I 中 国指 数收 益率 + 6 0 % × M S C I 全 球股 票指 数收 益
率
M S C I 全 球 股 票 指 数 ( M S C I W o r l d I n d e x
sm
) 是 由 摩 根 斯 坦 利 - 巴 诺 公 司 ( M S C I B a r r a )
编 制的 具有 投资 性的 全球 股票 指数 ,该 指数 覆盖 了包 含发 达国 家证 券市 场上 市的 股票 ,反
映 了全 球发 达国 家股 票市 场价 格走 势。 M S C I 中 国指 数( M S C I C h i n a I n d e x ) 是由 摩根 斯坦
利 -巴 诺公 司( M S C I B a r r a ) 编制 的、 反映 在香 港证 券市 场上 市的 H 股 、红 筹股 等以 外币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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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价的 中国 公司 股票 价格 走势 的股 票价 格指 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上 述市 场指 数适 合作 为本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根据 本基 金长 期目 前资 产配 置比 例确 定了 上述 两个 指数 在业 绩比
较 基准 中的 权重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调
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全球 股票 型基 金, 在一 般情 况下 ,其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亦
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 行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购买 不动 产;
(9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1 0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 重金 属的 凭证 ;
(1 1 ) 购买 实物 商品 ;
(1 2 )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 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1 3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 4 )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 卖空 交易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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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
(1 6 )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1 7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在 可适 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 下,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
再 受相 关限 制 。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2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 0 %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本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外 上市 的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全
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3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0 % ;
(4 )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 证金 、 投 资柜 台交 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
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 )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级 ; 2 )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 且本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 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3 )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
(6 ) 中 国公 司组 合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3 0 % - 5 0 % , 全 球公 司组 合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5 0 % - 7 0 %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 0 % ;
(8 ) 本 基金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逆 回购 交易 时 , 除 按照 基金 资产 投资 所在 市场 的正 常市
场 惯例 外, 还应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9 ) 为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1 0 ) 中国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1 1 ) 基金 资产 投资 所在 国家 及地 区法 律及 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及 限制 。
3 、 本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逆 回购 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
定 :
(1 )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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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 )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 )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 内及 时向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 息和 分
红 。
(4 )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对 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 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 责任 。
(6 ) 基 金管 理人 对交 易对 手的 信用 等级 进行 评价 , 并 监控 与不 同交 易对 手的 回购 交易
金 额、 比例 ,以 评估 回购 交易 中的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等 风险 类型 。
4 、 本 基金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所 有已 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
5 0 % 。
5 、 本基 金不 得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6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取消 上 述限 制 的 , 如 可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若 本基 金投 资超 过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 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进 行调 整以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要 求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 ,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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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 十一 )代 理投 票
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应行 使所 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 理人
将 本着 维护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 勤 勉尽 责的 代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 在 履行 代理 投
票 职责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操 作需 要 , 委 托境 外投 资顾 问 、 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他专
业 机构 提供 代理 投票 的建 议 、 协 助完 成代 理投 票的 程序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代理 机构 的行 为
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保 留投 票记 录,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 十二 )证 券交 易
1 、 券商 经纪 人的 选择 标准
(1 ) 券商 经纪 人财 务状 况良 好、 经营 行为 规范 、风 险管 理先 进、 投资 风格 与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有 互补 性、 在最 近一 年内 无重 大违 规行 为。
(2 ) 券商 经纪 人具 有较 强的 综合 服务 能力 :能 及时 、全 面、 定期 提供 高质 量的 关于 宏
观 、行 业、 资本 市场 、个 股分 析的 报告 及丰 富全 面的 信息 咨询 服务 ;有 很强 的分 析能 力 , 能
根 据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 基金 的特 定要 求 , 提 供专 门研 究报 告 , 具 有开 发量 化投 资组 合模 型
的 能力 以及 其他 综合 服务 能力 。
(3 ) 券商 经纪 人能 提供 最优 惠合 理的 佣金 率: 与其 他券 商经 纪人 相比 ,该 券商 经纪 人
能 够提 供最 优惠 合理 的佣 金率 。
(4 ) 券商 经纪 人具 有较 强的 交易 执行 能力 ,能 够公 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实现 最佳 价格 成
交 ,及 时、 准确 、高 效。
2 、 券 商经 纪人 的交 易量 分配 程序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关 于完 善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易席 位制 度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一 家
基 金公 司通 过一 家券 商的 交易 席位 买卖 证券 的年 交易 佣金 , 不 得超 过其 当年 所有 基金 买卖 证
券 交易 佣金 的 3 0 % ”的 规定 ,本 基金 将结 合各 券商 经纪 人提 供研 究报 告及 综合 服务 的质 量 ,
分 配基 金在 各席 位买 卖证 券的 交易 量 。 每 季度 对各 个券 商经 纪人 进行 考核 和打 分 , 并 根据 考
核 结果 拟定 交易 量分 配比 例, 并至 少每 月进 行调 整。
考 核内 容主 要包 括: 研究 报告 (报 告数 量、 质量 、时 效性 、数 据和 定量 ) 、 研究 交流 、
交 易执 行能 力、 服务 质量 等。
考 核主 要采 取打 分制 ,由 基金 经理 、研 究员 、交 易员 每季 度对 券商 经纪 人进 行打 分 , 加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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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平均 的结 果为 每家 券商 经纪 人的 得分 。
考 核打 分计 算公 式是 : 研 究报 告 (4 0 % ) 、 研 究交 流 (1 0 % ) 、 交 易执 行能 力 (4 0 % ) 、 服 务
质 量( 1 0 % ) 。
3 、 其他 事项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按 规定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有
关 情况 、 基 金通 过该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 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 同 时将 本着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原则 , 对 券商 选择 和分 仓中 存在 或潜 在的 利益 冲突 进行 妥善 处
理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为 2 0 1 1 年 3 月 1 日 起至 6 月 3 0 日 止。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人民 币元 )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 资 1 , 1 2 8 , 8 9 3 , 1 0 7 . 5 7 9 1 . 5 7
其 中: 普通 股 1 , 0 5 5 , 5 1 6 , 1 6 5 . 5 8 8 5 . 6 2
优 先股 3 , 4 3 0 , 2 7 4 . 1 4 0 . 2 8
存 托凭 证 6 9 , 9 4 6 , 6 6 7 . 8 5 5 . 6 7
房 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 金投 资 - -
3 固 定收 益投 资 - -
其 中: 债券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2 8 6 , 1 7 2 . 8 2 0 . 0 2
其 中: 远期 - -
期 货 - -
期 权 - -
权 证 2 8 6 , 1 7 2 . 8 2 0 . 0 2
5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 资产
-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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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货 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 5 , 5 9 6 , 7 8 4 . 3 1 6 . 1 3
8 其 他资 产 2 7 , 9 8 7 , 8 7 2 . 2 8 2 . 2 7
9 合 计 1 , 2 3 2 , 7 6 3 , 9 3 6 . 9 8 1 0 0 . 0 0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市值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分布
国 家( 地区 ) 公 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 国 4 6 7 , 3 4 9 , 6 1 8 . 3 2 3 8 . 0 6
中 国香 港 4 1 3 , 7 2 2 , 4 4 6 . 6 9 3 3 . 6 9
韩 国 3 4 , 9 8 4 , 0 8 6 . 4 3 2 . 8 5
新 加坡 2 9 , 1 4 3 , 1 4 8 . 1 1 2 . 3 7
日 本 2 5 , 6 3 7 , 6 3 8 . 5 1 2 . 0 9
德 国 2 3 , 6 9 4 , 1 4 3 . 5 2 1 . 9 3
巴 西 2 0 , 9 3 1 , 2 9 5 . 3 7 1 . 7 0
加 拿大 1 7 , 4 6 9 , 5 9 8 . 6 1 1 . 4 2
印 度 1 5 , 5 7 6 , 5 8 1 . 1 6 1 . 2 7
澳 大利 亚 1 4 , 2 4 7 , 4 9 9 . 3 7 1 . 1 6
印 度尼 西亚 1 3 , 2 0 8 , 4 2 0 . 2 3 1 . 0 8
英 国 1 2 , 7 6 9 , 3 8 7 . 1 2 1 . 0 4
法 国 1 2 , 4 7 5 , 5 9 5 . 4 1 1 . 0 2
西 班牙 6 , 8 8 0 , 2 3 9 . 6 4 0 . 5 6
南 非 5 , 7 4 9 , 4 4 3 . 5 5 0 . 4 7
马 来西 亚 4 , 0 7 4 , 0 3 7 . 9 7 0 . 3 3
瑞 士 4 , 0 5 4 , 4 4 9 . 6 4 0 . 3 3
比 利时 3 , 5 0 2 , 9 6 1 . 0 4 0 . 2 9
荷 兰 3 , 4 2 2 , 5 1 6 . 8 8 0 . 2 8
合 计 1 , 1 2 8 , 8 9 3 , 1 0 7 . 5 7 9 1 . 9 2
注 : 1、股票的国家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
2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
3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保 健 H e a l t h C a r e 3 4 , 5 6 3 , 3 3 0 . 7 7 2 . 8 1
必 需消 费品 C o n s u m e r
S t a p l e s
6 6 , 1 2 6 , 2 5 2 . 2 8 5 . 3 8
材 料 M a t e r i a l s 1 4 8 , 6 9 2 , 5 9 9 . 9 0 1 2 . 1 1
电 信服 务
T e l e c o m m u n i c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2 2 , 1 9 6 , 2 2 7 . 3 5 1 . 8 1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5
非 必需 消费 品 C o n s u m e r
D i s c r e t i o n a r y
1 3 7 , 6 4 2 , 7 8 6 . 5 7 1 1 . 2 1
工 业 I n d u s t r i a l s 1 6 0 , 4 6 0 , 1 2 0 . 4 6 1 3 . 0 7
金 融 F i n a n c i a l s 2 1 9 , 3 1 3 , 1 1 6 . 9 8 1 7 . 8 6
能 源 E n e r g y 1 6 0 , 3 4 5 , 7 0 4 . 8 8 1 3 . 0 6
信 息技 术 I n f o r m a t i o n
T e c h n o l o g y
1 7 9 , 5 5 2 , 9 6 8 . 3 8 1 4 . 6 2
合 计 1 , 1 2 8 , 8 9 3 , 1 0 7 . 5 7 9 1 . 9 2
注: 1 、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 准( G I C S ) ;
2 、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
4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 司名 称 ( 英 文 )
公 司名 称
( 中 文 )
证 券代 码
所 在证 券
市 场
所 属国 家
( 地 区 )
数 量 ( 股 )
公 允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 )
1
H A R B I N E L E C T R I C
I N C
哈 尔滨 泰
富 电器
U S 4 1 1 4 5 W 1 0 9 9
纳 斯达 克
证 券交 易
所
美 国 6 5 8 , 6 0 0 6 4 , 4 4 4 , 3 9 9 . 8 9 5 . 2 5
2
C H I N A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B A N K - H
建 设银 行 C N E 1 0 0 0 0 0 2 H 1
香 港证 券
交 易所
中 国香 港
9 , 0 0 0 , 0 0
0
4 8 , 2 7 5 , 5 4 1 . 0 0 3 . 9 3
3
C H I N A S E C U R I T Y &
S U R V E I L L A N C
中 国安 防
技 术有 限
公 司
U S 1 6 9 4 2 J 1 0 5 1
纽 约证 券
交 易所
美 国
1 , 3 6 1 , 3 0
0
4 6 , 6 9 1 , 8 8 2 . 1 2 3 . 8 0
4
T E N C E N T
H O L D I N G S L T D
腾 讯 K Y G 8 7 5 7 2 1 4 8 5
香 港证 券
交 易所
中 国香 港 1 8 0 , 0 0 0 3 1 , 6 1 4 , 8 6 5 . 9 2 2 . 5 7
5
B A I D U I N C - S P O N
A D R
百 度 U S 0 5 6 7 5 2 1 0 8 5
纳 斯达 克
证 券交 易
所
美 国 3 0 , 0 0 0 2 7 , 2 0 5 , 9 5 9 . 2 4 2 . 2 2
6 C N O O C L T D
中 国海 洋
石 油
H K 0 8 8 3 0 1 3 2 5 9
香 港证 券
交 易所
中 国香 港
1 , 7 0 0 , 0 0
0
2 5 , 6 7 3 , 7 7 2 . 6 4 2 . 0 9
7
A N H U I C O N C H
C E M E N T C O L T D - H
海 螺水 泥 C N E 1 0 0 0 0 0 1 W 2
香 港证 券
交 易所
中 国香 港 8 2 0 , 0 0 0 2 4 , 8 2 2 , 1 9 3 . 7 6 2 . 0 2
8
A G R I C U L T U R A L
B A N K O F C H I N A - H
农 业银 行 C N E 1 0 0 0 0 0 Q 4 3
香 港证 券
交 易所
中 国香 港
6 , 2 0 0 , 0 0
0
2 1 , 0 8 8 , 2 1 9 . 9 6 1 . 7 2
9 C H I N A M O B I L E L T D 中 国移 动 H K 0 9 4 1 0 0 9 5 3 9
香 港证 券
交 易所
中 国香 港 3 0 0 , 0 0 0 1 7 , 9 6 2 , 9 9 2 . 0 0 1 . 4 6
1 0
C H I N A S H E N H U A
E N E R G Y C O - H
中 国神 华 C N E 1 0 0 0 0 0 2 R 0
香 港证 券
交 易所
中 国香 港 5 4 0 , 0 0 0 1 6 , 6 6 0 , 6 7 5 . 0 8 1 . 3 6
5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信 用等 级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6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 细
序 号 衍 生品 类别 衍 生品 名称 公 允价 值 ( 人 民币 元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
1 权 证投 资
C H I N A C I T I C
B A N K C O R P
L T D - R I G H T
1 6 7 , 6 5 4 . 5 9 0 . 0 1
2 权 证投 资 S A N O F I C V R 1 1 8 , 5 1 8 . 2 3 0 . 0 1
9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基 金投 资 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
1 0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 未 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 情形 。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 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 3 )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人民 币元 )
1 存 出保 证金 -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2 4 , 2 5 7 , 6 0 3 . 9 2
3 应 收股 利 3 , 6 2 6 , 0 6 5 . 3 4
4 应 收利 息 1 8 , 2 9 1 . 7 3
5 应 收申 购款 8 5 , 9 1 1 . 2 9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7 , 9 8 7 , 8 7 2 . 2 8
(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7
(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五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 0 0 8 年 2 月1 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截至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的
投 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0 8 . 2 . 1 4 - 2 0 0 8 . 1 2 . 3 1 - 4 4 . 4 0 % 2 . 0 1 % - 3 8 . 6 0 % 2 . 4 0 % - 5 . 8 0 % - 0 . 3 9 %
2 0 0 9 年 6 4 . 9 3 % 1 . 4 4 % 4 3 . 4 8 % 1 . 5 3 % 2 1 . 4 5 % - 0 . 0 9 %
2 0 1 0 年 9 . 2 7 % 1 . 0 2 % 6 . 0 4 % 1 . 0 3 % 3 . 2 3 % - 0 . 0 1 %
2 0 1 1 . 1 . 1 - 2 0 1 1 . 6 . 3 0 - 1 . 0 0 % 0 . 9 2 % 1 . 3 2 % 0 . 8 0 % - 2 . 3 2 % 0 . 1 2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 0 . 8 0 % 1 . 4 7 % - 5 . 3 6 % 1 . 6 4 % 4 . 5 6 % - 0 . 1 7 %
注 :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人民 币计 价, 已包 含人 民币 汇率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的 效应 。
2 、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 2 0 0 8 年 2 月 1 4 日 至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8
注 :本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8 年 2 月 1 4 日 生效 ,按 照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截 至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 第十
四 条( 二) 投资 范围 、 ( 七) 投资 限制 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
六、 基金 管理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0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9
经 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2 亿 元人 民币
联 系人 : 朱 碧艳
联 系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股 权 结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 5 % ; 瑞 士 信 贷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的 2 5 %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 0 %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李 晓鹏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 博士 。自 2 0 0 5 年 1 0 月 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行 长。 1 9 8 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 银行 , 2 0 0 4 年 9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 拉木 图)
股 份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东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
N e i l H a r v e y 先 生: 董事 。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 港工 作, 负责 资产 管理 部的
环 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 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 贷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1 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 e n a i s s a n c e G r o u p ) ,最 后担 任复 兴集 团的 副首 席执 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在 2 0 0 6 年 加盟
复 兴 集 团 之 前 , H a r v e 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
B e n n e l o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H a r v e y 先 生 1 9 9 3 年 初次 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
间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 任前 是香 港投
资 银行 部和 客户 拓展 业务 的负 责人 。此 外, 他创 立并 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 日本 )的
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 职务 ,包 括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 洲、 土耳 其和 拉丁 美洲 的业 务。
D a v i d P e t e r W a l k e r 先 生: 独立 董事 , 1 9 7 8 年 至 1 9 8 3 年 任职 于 J . P . M o r g a n , 负责 跨
国 企 业 的 资 金 管 理 咨 询 研 究 的 推 广 及 进 行 , 以 及 推 广 及 执 行 债 务 融 资 ; 1 9 8 3 年 至 1 9 9 0 年
任 职于 B a n k e r s T r u s t , 先后 担任 资本 市场 部发 起成 员、 执行 董事 及美 国资 本市 场部 主管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0
负 责 亚 太 区 ( 日 本 除 外 ) 的 银 行 及 证 券 业 务 ; 1 9 9 0 年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士 顿, 担任 执行 董事 、证 券产 品业 务主 管、 投资 银行 部主 管等 职; 2 0 0 3 年 6 月 至今 ,
成 立物 业发 展业 务公 司, 并兼 任几 家英 国公 司的 董事 。
陈 晓 燕 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1 9 8 2 - 1 9 8 4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发 局 。 1 9 8 4 - 1 9 8 6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营业 处处 长 。 1 9 8 6 - 1 9 9 8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银 行 卡 部 主 任 。 1 9 9 9 - 2 0 0 1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9 年 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 融业 务部 总经 理。 2 0 0 9 年 7 月 至今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业务 总监 兼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 国恩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 学博 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 光华
卫 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医药 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博 士生 导师 。曾
执 教美 国南 加利 福尼 亚大 学( 1 9 9 5 - 1 9 9 9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 0 0 0 - 2 0 0 6 , 获终 身教 职) ;
曾 担任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 2 0 0 4 - 2 0 0 5 届 主席 以及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目前
担 任国 务院 城镇 居民 医疗 保险 试点 评估 专家 组成 员等 职, 同时 承担 了包 括国 家发 改委 、世
界 银行 等直 接立 项资 助的 重大 课题 。
牛 大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1 9 9 5 - 2 0 0 0 年 A S I A N M E R C H A N T S P T E L T D 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 1 9 9 9 - 2 0 0 0 年 M E R C H A N T S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副 总 裁 ( 兼 ) 。 2 0 0 0
年 至今 P H Q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执 行总 裁。
蔡 昀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1 9 9 0 - 1 9 9 3 年 任职 于中 远总 公司 审计 处 。 1 9 9 3 - 1 9 9 4 年 任职 于
中 远 (集 团 ) 总 公司 审计 处 。 1 9 9 4 - 1 9 9 6 年 任职 于中 远英 国公 司 。 1 9 9 6 - 1 9 9 8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处 处长 。
1 9 9 9 - 2 0 0 6 年 任中 远英 国公 司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1 1 月 至今 任中 远 (集 团 ) 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 经理 。
赵 跃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1 9 8 7 - 1 9 9 4 年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信 托投 资公 司工 作 。 1 9 9 4 - 1 9 9 8
年 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 作, 1 9 9 8 . 0 1 - 1 9 9 8 . 0 9 任 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 董事 、
副 总经 理 。 1 9 9 8 - 2 0 0 2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 总经 理 。 2 0 0 2 - 2 0 0 4 年 任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2 0 0 4 年 至 今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原 企
业 年金 中心 )总 经理 。
郭 特华 女士 : 董 事, 总经 理, 博士 。 1 9 8 9 -1 9 9 8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1 9 9 8 - 2 0 0 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 经理 。
2 . 监 事会 成员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张 衢 先 生 : 监 事 会 主 席 , 博 士 。 1 9 9 7 . 5 - 1 9 9 8 . 8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浙 江 省 分 行 行 长 、 党
组 书记 。 1 9 9 8 . 8 - 2 0 0 0 . 1 1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 0 0 0 . 1 1 - 2 0 0 5 . 1 0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 2 0 0 5 . 1 0 - 2 0 0 8 . 5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S a r a h P e a r s o n 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 学 士 。 拥 有 英 格 兰 、 香 港 和 澳 大 利 亚 ( 新 南 威 尔 士
州 )的 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现 任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兼首 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 球新
兴 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P e a r s o n 女 士 于 1 9 9 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F i n a n c i a l P r o d u c t s ) , 1 9 9 6 年 至 2 0 1 0 年 年 中 曾 先 后 派 驻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和
悉 尼 。 出 任 现 有 职 务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 曾 任 亚 太 区 区 域 总 顾 问 六 年 , 并 在 2 0 0 6 年 至 2 0 1 0
年 期间 担任 瑞士 信貸 澳洲 區首 席运 营官 以及 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在高 伟绅 律师 事务 所的 伦敦 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
王 妍 敏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会 计 师 。 1 9 9 7 . 0 8 - 1 9 9 9 . 0 4 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中 心员 工 。 1 9 9 9 . 0 4 - 2 0 0 9 . 0 2 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员 工 。 2 0 0 9 . 0 2 至 今任 中远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 副经 理。 2 0 1 0 年 7 月 起兼 任中 远慈 善基 金会 监事 。
江 明波 先生 : 1 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 券基 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负 责人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 组合 和三 零四 组合 基金 经理 ; 2 0 0 6 年 加
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2 0 0 8 年4 月 1 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基 金基
金 经理 , 2 0 1 1 年2 月 1 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 坤女 士: 监事 ,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会 员、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
2 0 0 2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 2 0 0 0 年 至
2 0 0 2 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 络电 视有 限公 司, 担任 高级 财务 经理 ; 1 9 9 8 年 至 2 0 0 0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方 龙 马 系 统 集 成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财 务 经 理 。 1 9 9 5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拓 科 技 开 发 集 团 总 公 司 , 担 任 主 管 会 计 。 1 9 9 1 年 至 1 9 9 4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捷 电 子 工 程
有 限公 司, 担任 主管 会计 。 2 0 0 7 年 1 1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 0 1 1 年 6 月 起
担 任财 务部 副总 监。
3 .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 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 1 9 9 7 -1 9 9 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 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
经 理。
夏 洪 彬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 9 9 9 年 至 2 0 0 3 年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资 产 管 理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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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副 总 裁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
曾 担 任 C S F B / T r e m o n t 对 冲 基 金 指 数 的 数 量 分 析 员 、 基 金 经 理 、 副 总 裁 。 2 0 0 6 年 加 入 瑞 士
信 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 总裁 、董 事。
肖 在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毕 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 。 1 9 8 0 年 至 1 9 8 2 年 任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1 9 8 4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历 任 储 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处 长 , 零
售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郝 康先 生 , 1 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理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联 和运 通投
资 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 北 京博 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 总监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国 际 业 务 总 监 ; 2 0 0 8 年 2 月 1 4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全 球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游 凛峰 先生 , 1 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M e r r i l l L y n c h I n v e s t m e n t M a n a g e r s 担 任
美 林集 中基 金和 美林 保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F o r e R e s e a r c h & M a n a g e m e n t 担 任 F o r e E q u i t y
M a r k e t N e u t r a l 组 合基 金经 理, J a s p e r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担 任 J a s p e r G e m i n i F u n d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2 0 0 9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全
球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 0 1 0 年 5 月 2 5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全 球精 选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曹 冠业 先生 : 2 0 0 8 年2 月1 4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期间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 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简 历同 上。
何 江旭 先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 基 金金 鼎 、 金 马稳 健回 报 、
金 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基 金管 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 ; 2 0 0 9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2 0 1 0 年 4 月 1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核 心 价 值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1 年 4 月 2 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 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陈 超先 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 , 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获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 2 0 0 0
年 8 月 至 2 0 0 5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担 任主 任科 员 。 2 0 0 5 年 2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任 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副 主任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0 9 年 1 0 月, 任 职于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高 级 经 理 。 2 0 0 9 年 1 0 月 ,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
曹 冠业 先生 , 1 0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C F A 、F R M ;先 后在 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 太股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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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基 金 经 理 , 香 港 恒 生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香 港 中 国 股 票 和 Q F I I 基 金 投 资 经 理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 2 0 0 7 年 1 1 月 2 9 日 至 2 0 0 9 年 5 月 1 7 日 ,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0 0 8 年 2 月 1 4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 担 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9 年 5 月 1 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郝 康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杜 海涛 先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 商现 金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固 定
收 益部 总监 ; 2 0 0 6 年 9 月 2 1 日 至 2 0 1 1 年 4 月 2 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7 年 5 月 1 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0 1 0 年 8 月 1 6 日 至今 ,
担 任 工 银 双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1 年 8 月 1 0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瑞 信 添 颐 债 券 型 基
金 基金 经理 。
杨 军先 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 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2 0 1 0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 0 1 0 年 5 月 1 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 炳珅 先生 , 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2 0 0 7 年 加入 工
银 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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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1 2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 的承 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购 买不 动产 ;
(9 )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1 0 )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 的凭 证;
(1 1 ) 购 买实 物商 品;
(1 2 ) 除 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 入现 金 。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1 3 )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 4 )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 易;
(1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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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
当 利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以 及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金 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 检 验 ,
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 险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 事会 下设
资 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独 立董 事
资 格进 行审 查 , 拟 定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 准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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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 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 员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活
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
控 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 性和
合 理性 进行 审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 ) 董事 会下 属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围 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 识别 和评 估。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 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授 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 关部 门和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 挥督 察长
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 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建
立 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 公司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
等 部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
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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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 出改
进 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七、 基金 的募 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试 行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7 年 1 1 月 2 7 日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7 ] 3 2 5 号 文核 准 。
( 二) 基金 类型
股 票型 基金 。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开 放式 。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首 次募 集初 始 面 值为 1 . 0 0 元 人民 币 。
八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 2 0 0 8 年 2 月 1 4 日 生效 , 自 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 理本 基金 。
(二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 0 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 0 0 0 万 元人 民币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 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 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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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 开放 日及 时间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香 港商 业银 行、 外汇 市场 及证
券 交易 市场 进行 交易 与清 算支 付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在 基金 开放 日 , 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当 日收 市时 间( 目前 为下 午 3 :0 0 ) 之前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视 为当 日的 交易 申请 ;如
果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交 易申 请。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已于 2 0 0 8 年 3 月 2 5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本 基金 已于 2 0 0 8 年 5 月 1 3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业 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 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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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 销;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 最迟 应在 新
的 原则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 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1 )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基 金申 购开 放日 当天 作为 T 日 ,并 在 T + 2 个
工 作日 对申 购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者 可在 T + 3 个 工作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
点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2 )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基 金赎 回开 放日 当天 作为 T 日 ,并 在 T + 2 个
工 作日 对赎 回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 资人 可在 T + 3 个 工作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 销售 网
点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否 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时 限内 对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3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款 项将
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注册 登记 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T +1 0 工 作日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1 、 代 销网 点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可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单 笔申 购金 额 (含 申购 费) 在1 0 0 0 元 人民 币以 上( 含 1 0 0 0 元 )的 申购 申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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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具 体申 购限 额以 投资 者指 定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申
购 金额 为 1 0 0 万 元 人民 币 , 已 在直 销 中 心 有 认 购或 申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
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 0 0 0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 0 0 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 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申购 费
本 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 基金 的 最 高申 购
费 率不 超过 3 %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费 用种 类 费 率标 准
申 购费
M < 1 0 0 万 1 . 6 %
1 0 0 万 ≤M < 3 0 0 万 1 . 0 %
3 0 0 万 ≤M < 5 0 0 万 0 . 8 %
M ≥5 0 0 万 按 笔收 取, 1 0 0 0 元/ 笔
注 : M 为 申购 金额 (人 民币 元) 。
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申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 和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
2 、 赎回 费
本 基金 的 最 高 赎 回 费 率不 超过 3 %,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费 用种 类 费 率标 准
赎 回费
持 有期 < 1 年 0 . 5 %
1 年≤ 持 有期 < 2 年 0 . 3 %
持 有期 ≥ 2 年 0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其 中 不 低 于 2 5 %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本 基 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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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 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经代 销机 构同 意后 ,针 对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即申 购基 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 0 5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 0 , 0 0 0 / (1 + 1 . 6 % ) = 4 9 , 2 1 2 . 6 0 元
申 购费 用= 5 0 , 0 0 0 -4 9 , 2 1 2 . 6 0 = 7 8 7 . 4 0 元
申 购份 额= 4 9 , 2 1 2 . 6 0 / 1 . 0 5 =4 6 , 8 6 9 . 1 4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 6 , 8 6 9 . 1 4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 资人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 回费 , 投 资人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其
中 ,
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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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 六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 %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 金额 = 1 0 , 0 0 0 ×1 . 2 5 = 1 2 , 5 0 0 元
赎 回费 用 = 1 2 , 5 0 0 ×0 % = 0 元
净赎 回金 额 = 1 2 , 5 0 0 - 0 = 1 2 , 5 0 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 2 , 5 0 0 元 。
3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T 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在小 数点 后三 位,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
间 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个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 +3 个 工作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个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
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九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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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申 购;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 果基 金规 模超 过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 的外 汇额 度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申 购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法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2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基金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 2 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3 )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 日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 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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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 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 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 0 % , 为巨 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 认为 兑付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 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予以 公告 。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2 个 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为连 续
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 一 ) 基 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 供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十 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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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 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2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按
其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过户 费用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 理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投资 者于 T 日 转托 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转 托管 份额
于 T + 2 个 工作 日可 查询 转托 管结 果, 投资 者可 于 T + 2 个 工作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4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 并冻 结。
5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 十 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基 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构 成对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
回 等业 务的 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
2 、 申购 费率
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等同 于正 常申 购费 率 , 计 费方 式等 同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 ( 如
遇 有调 整, 另见 相关 公告 )
3 、 办理 场所
截 至 2 0 1 1 年 8 月 1 3 日 ,本 基金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 易渠 道及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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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公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 圳
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光大 银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渤
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中 信建 投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
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新 时代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红 塔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 责任 公司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网点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请。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开办 该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 费 、
过 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 8 % 年 费率 计提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境 外投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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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顾问 的费 用从 基金 管理 费中 扣减 。
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 8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 E ×1 . 8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将上 月基 金管 理费 的计 算结 果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次月 首日 起 1 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给 基金 管理 人。
在 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 式函 件指 定基 金管 理费 的收
款 账户 。 如 需要 变更 收款 帐户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 0 个 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 收款 账
户 变更 通知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3 % 年 费率 计提 。 境 外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从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3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 E × 0 . 3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将上 月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算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次月 首日 起 1 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托管 费给 基金 托管 人。
3 、 本 条第 ( 一) 款 第 4 至 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 条第 (一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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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五) 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 应收
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 基金 资金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 投资
顾 问、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托管 人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境 外投 资顾 问及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授权 的境 外托 管人 保管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境 外投 资顾 问 、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和境 外投 资顾 问 、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4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境外 托管 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
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二 、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价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 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 二) 估值 日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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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的 开放 日和 本基 金境 外主 要投 资场 所正 常交 易的 非开 放日 ,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 四) 估值 截止 时间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 资产 估值 截止 时间 为北 京时 间 T + 1 日 上午 9 : 0 0 ( T + 1 指 工作 日 ) 。
( 五) 估值 方法
1 、 股 票估 值方 法 :
(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 2 )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a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增发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
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b ) 首 次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 价估 值。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 1 )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4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 债 券估 值办 法:
( 1 ) 债 券 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果 不存 在交 易所 交易 价格 ,则 根
据 行业 通用 权威 报价 系统 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 2 ) 未 上市 债券 按其 成本 价估 值。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 1 )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4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 其他 有价 证券 的 估 值方 法:
( 1 ) 基 金持 有的 其 他有 价证 券 ,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有 价
证 券 投 资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 证 券 投 资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 市交 易的 其 他有 价证 券 投 资按 公允 价估 值;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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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3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 、 外汇 汇率 的确 定
外 币币 种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以中 国人 民银 行官 方网 站当 日公 布的 汇率 为准 ; 中 国人 民银 行
官 方网 站没 有公 布的 其他 外币 , 其 对人 民币 的汇 率取 彭博 系统 估值 日北 京时 间 1 6 : 0 0 的 外币
对 人民 币的 汇率 。
( 六) 估值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进 行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不改 变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承担 的责 任。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同 基金 托管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分 别
进 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
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的截 止时 间后 计算 开放 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双 方在 核对 时 , 由 于双 方会 计系 统原 因容 许差 异在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以 内的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 准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 .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九) 估值 错误 的确 认与 处理
1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 ( 含第 三位 ) 内 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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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 十)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五)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1 项 中的 第( 3 ) 小项 条款 、
第 2 项 中的 第( 3 ) 小项 条款 、第 3 项 中的 第( 2 ) 小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 基 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
2 、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3 、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
项 目后 的余 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 式 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自行 选择 收益 分
配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前 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 配;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不能 低于 首次 募集 初始 面值 ;
5 、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不少 于一 次 , 每 年收 益分
配 至多 4 次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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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已 实现 净收 益的 5 0 %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三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8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核 实后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或 者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数 额,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分红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为基 金
份 额。
十四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3 、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核算 制度 执行 。
4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5 、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6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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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 内公 告。
十 五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采 用中 文。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 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估 值日 后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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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 编制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相 关内
容 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事 件, 包括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境外 投资 顾问 发生 变更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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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对基 金投 资可 能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发生 变更 ;
1 1 、 境外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1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5 0 % ;
1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 0 % ;
1 4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 7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 8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 9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2 0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 . 5 % ;
2 1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2 2 、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2 3 、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 4 、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 5 、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 6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 7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 8 、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 9 、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3 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3 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七) 公开 澄清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免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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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有 关基 金交 易管 理、 佣金 返还 安排 、代 理投 票政 策、 流程 、记 录等 文件 ,应 当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 所, 供投 资者 查阅 。
十 六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基 金合 同变 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自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 或 者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 权利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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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
(5 )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7 )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 2 )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2 0 年 以上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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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金 托管 人
( 一)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 国银 行 ” )
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首 次注 册登 记日 期: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变 更注 册登 记日 期: 2 0 0 4 年 8 月 2 6 日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 9 9 8 】 2 4 号
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 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 话 : ( 0 1 0 ) 6 6 5 9 4 8 5 5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发 展概 况:
1 9 1 2 年 2 月 , 经 孙中 山先 生批 准 , 中 国银 行正 式成 立 。 从 1 9 1 2 年 至 1 9 4 9 年 , 中 国
银 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 汇兑 银行 和外 贸专 业银 行职 能, 坚持 以服 务社 会民 众、 振兴
民 族金 融为 己任 ,稳 健经 营, 锐意 进取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 长足 发展 。新 中国 成立 后, 中国
银 行 长 期 作 为 国 家 外 汇 专 业 银 行 , 成 为 我 国 对 外 开 放 的 重 要 窗 口 和 对 外 筹 资 的 主 要 渠 道 。
1 9 9 4 年 ,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 资商 业银 行 。 2 0 0 3 年, 中 国银 行启 动股 份制 改造 。 2 0 0 4 年
8 月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成 立 。 2 0 0 6 年 6 月 、 7 月 , 先 后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和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 家在 境内 外资 本市 场上 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 银 行 是 中 国 国 际 化 和 多 元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银 行 , 在 中 国 内 地 、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及 3 1
个 国家 和地 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主要 经营 商业 银行 业务 ,包 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个 人金 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并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国 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 公司 中银 集团 保险 及中 银保 险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
资 和投 资管 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
赁 私人 有限 公司 经营 飞机 租赁 业务 。
在 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 银行 始终 秉承 追求 卓越 的精 神、 稳健 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 宗旨 、诚 信为 本的 传统 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得 到了 业界 和客 户的 广泛 认可 和赞 誉,
树 立 了 卓 越 的 品 牌 形 象 。 2 0 1 0 年 度 , 中 国 银 行 被 被 G l o b a l F i n a n c e ( 《 环 球 金 融 》 ) 评 为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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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0 年 度中 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 外汇 交易 银行 ,被 E u r o m o n e y ( 《 欧 洲货 币 》 ) 评 为
2 0 1 0 年 度房 地产 业 “中 国最 佳商 业银 行 ” , 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评 为最 佳私 人银 行奖 , 被
T h e A s s e t ( 《 财 资 》 ) 评 为 中 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 被 F i n a n c e A s i a ( 《 金 融 亚 洲 》 ) 评 为
中 国最 佳私 人银 行 、 中 国最 佳贸 易融 资银 行 , 被 《 2 1 世 纪经 济报 道 》 评 为亚 洲最 佳全 球化
服 务银 行、 最佳 企业 公民 、年 度中 资优 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 新的 历史 机遇 ,中 国银 行将
积 极推 进创 新发 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 向着 国际 一流 银行 的战 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 国银 行于 1 9 9 8 年 设立 基金 托管 部 , 为 进一 步树 立以 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 中 国
银 行于 2 0 0 5 年 3 月 2 3 日 正式 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下 设覆 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 托管 产品 、投 资分 析及 监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 算估 值、
信 息技 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 面的 多个 团队 ,现 有员 工 1 1 0 余 人 , 其 中, 9 0 % 以 上的 员
工 具备 本科 以上 学历 。另 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 开展 托管 业务 。
目 前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一 对多 专户 、 一 对一 专户 、 社 保基 金 、 保 险资 产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财 产品 、海 外人 民币 基金 、私 募基 金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在 国
内,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2 0 1 0 年 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 的资 产突 破万 亿元 ,居 同业 前列 。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 至 2 0 1 1 年 6 月 末 , 中 国银 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 长 盛同 盛封 闭 、 长 盛同 智优
势 混合 ( L O F ) 、 大 成 2 0 2 0 生 命周 期混 合 、 大 成蓝 筹稳 健混 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 核心 价值 股票 、国 泰沪 深 3 0 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 混合 、国
泰 金鹏 蓝筹 混合 、 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 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 精选 贰号 混合 、海 富通 收益 增长 混合 、海 富通 中证 1 0 0 指 数( L O F ) 、 华宝 兴业 大盘
精 选股 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 夏大 盘精
选 混合 、 华 夏回 报二 号混 合 、 华 夏回 报混 合 、 华 夏行 业股 票 ( L O F )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
成 长收 益混 合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 嘉 实沪 深 3 0 0 指 数 ( L O F ) 、 嘉 实货 币 、 嘉 实稳 健混
合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 实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银 河成 长股 票、 易方 达平 稳增
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货 币 、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 易 方达 深证 1 0 0 E T F 、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 易 方达 深证 1 0 0 E T F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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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接、 万家 1 8 0 指 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银 华
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顺 长城 动力 平衡 混合 、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 长城 货币 、景 顺长 城鼎
益 股票 ( L O F ) 、 泰 信天 天收 益货 币 、 泰 信优 质生 活股 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
收 益、 招商 先锋 混合 、泰 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 集利 债券 、泰 达宏 利中 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 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 币 、 华 泰柏 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 ( L O F )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 国 富强 化收
益 债券 、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诺 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 、 富 兰克 林国 海中 小盘 股票 型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景 顺长 城稳
定 收益 债券 型、 上证 1 8 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泰 上证 1 8 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 0 股 票型 、 泰 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金 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泰 信中 证 2 0 0 指 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型 、 招 商深 圳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招 商深 证 T M T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工银 全球 股票 ( Q D I I ) 、 嘉实 海外 中
国 股票 ( Q D I I ) 、 银华 全球 优选 ( Q D I I - F O F ) 、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 ( Q D I I ) 、 华
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 ( Q D I I ) 、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 ( Q D I I ) 、 海 富通 大 中华 精选 股
票 型 (Q D I I ) 、 招 商 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 ( L O F - Q D I I ) 、 华宝 兴业 成熟 市场 动量 优选 ( Q D I I ) 、
大 成标 普 5 0 0 等 权重 指数 ( Q D I I ) 、 长信 标普 1 0 0 等 权重 指数 ( Q D I I ) 、 博时 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 D I I ) 、 华 安大 中华 升级 股票 型 (Q D I I ) 等 1 1 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
型、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 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 务均 获得 相应 的授 权, 并在 辖内 实行 业务 授权 管理 和从
业 人员 核准 资格 管理 。 中 国银 行自 1 9 9 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监 管部 门的 监管 要求 ,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制 定并 逐步 完善 了包
括 托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业 务操 作规 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 项业
务 管理 制度 ,将 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 立了 安全 保密 区和 隔离 墙,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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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装了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了有 效核 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
稽 查制 度 , 保 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 资产 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
制 定了 内部 信息 管理 制度 , 严 格遵 循基 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 及 时准 确地 披露 相关 信息 。
最 近一 年内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 托管 业务 部门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
未 受到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十 八、 境外 托管 人
( 一) 境外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美国 花旗 银行 有限 公司 ( C i t i b a n k N . A ) ( 简称 “ 花 旗银 行 ” )
注 册地 址: 3 9 0 0 P a r a d i s e R o a d , S u i t e 1 2 7 , L a s V e g a s , N e v a d a 8 9 1 0 9 , U S A
成 立时 间: 1 8 1 2 年 6 月 1 6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最 近一 个会 计年 度所 有者 权益 ( T o t a l S h a r e h o l d e r ’s E q u i t y ) : 1 , 4 4 0 亿 美元 ( 2 0 0 8
年) ,1 , 5 5 0 亿 美元 ( 2 0 0 9 年 ) , 1 , 6 3 5 亿 美元 ( 2 0 1 0 年 )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 1 2 . 6 兆 美 元 ( 2 0 1 0 年 末 ) , 1 2 . 1 兆 美 元 ( 2 0 0 9 年 末 ) , 1 0 . 7 兆 美 元 ( 2 0 0 8
年 末)
花 旗银 行是 花旗 集团 的全 资子 公司 , 是 其主 要的 营业 子公 司。 花旗 银行 的前 身为 纽约
市 银行 ( C i t y B a n k o f N e w Y o r k ) , 成立 于 1 8 1 2 年 ,并 且从 1 8 2 2 年 开始 经营 资产 托管 业
务 。花 旗集 团是 在 1 9 9 8 年 由花 旗企 业( C i t i c o r p ) 与旅 行者 集团 ( T r a v e l e r s ) 合并 后而
成 立的 。花 旗集 团为 纽约 证交 所的 上市 公司 ,是 世界 最大 的金 融服 务集 团之 一, 是世 界上
业 务范 围最 广泛 的国 际银 行, 在 1 0 0 多 个国 家设 立了 分行 和子 公司 。业 务包 括企 业、 投资
和 消费 金融 业务 以及 交易 活动 ,遍 布经 合组 织国 家和 所有 发展 中国 家。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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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及 基金 服务 部是 企业 及机 构客 户业 务部 的一 个主 要组 成部 分。 花旗 集团 为全 球投
资 者、 中介 机构 以及 发行 人提 供跨 境交 易, 托管 及受 托管 理服 务。 行业 调查 显示 ,花 旗集
团 在多 个市 场上 的托 管、 清算 、证 券融 资、 全球 代理 与信 托以 及存 托凭 证等 业务 一直 雄踞
榜 首。 投资 经理 人、 经纪 商以 及托 管机 构都 依赖 花旗 集团 提供 权威 的市 场信 息、 高水 平的
业 务流 程以 及周 到及 时的 客户 服务 。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 止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花 旗 香 港 证 券 及 基 金 服 务 部 总 共 有 约 2 6 0 位 员 工 为 客 户 提
供 高效 率的 托管 业务 ,并 弹性 地配 合客 户的 特殊 需求 。其 中托 管中 心后 台操 作人 员为 1 6 0
位 。目 前保 管资 产规 模达 4 4 4 0 亿 美元 ,并 在不 断的 增长 中。
花 旗 香 港 全 球 托 管 中 心 已 有 3 4 年 多 的 全 球 托 管 操 作 经 验 , 无 论 在 人 力 专 才 , 托 管 操
作 系统 发展 ,客 户服 务及 处理 问题 的熟 练深 度和 专业 程度 都处 于行 业前 列, 从而 保障 了高
效 率、 高质 量的 服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花 旗集 团的 全球 交易 业务 ( G l o b a l T r a n s a c t i o n S e r v i c e s , G T S ) 自 1 8 2 2 年 起开 始经
营 证券 托管 银行 业务 ,至 今已 成为 资本 金最 雄厚 ,信 用评 级最 稳健 ,全 球自 有专 属托 管网
络 最大 ,跨 国界 托管 资产 规模 领先 的专 业全 球托 管银 行。 也是 唯一 能够 以全 球为 基础 ,提
供 全球 托管 、直 接托 管及 清算 服务 的证 券服 务提 供商 和最 有能 力为 客户 提供 整体 性解 决方
案 的银 行。 花旗 集团 所能 够提 供的 证券 服务 的广 度和 深度 全球 第一 。
( 四) 信用 等级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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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旗集 团信 用评 级 S t a n d a r d & P o o r s M o o d y ’ s F i t c h
長 期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A A 3 A +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A
A
A 3
A 2
A +
A +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A A A a 3 A A
2 0 0 6 年 1 2 月 3 1 日 A A - A a 1 A A +
花 旗集 团信 用评 级 S t a n d a r d & P o o r s M o o d y ’ s F i t c h
短 期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A - 1 P - 1 F 1 +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A - 1
A - 1
P - 1
P - 1
F 1 +
F 1 +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A - 1 + P - 1 F 1 +
2 0 0 6 年 1 2 月 3 1 日 A - 1 + P - 1 F 1 +
花 旗银 行信 用评 级 S t a n d a r d & P o o r s M o o d y ’s F i t c h
長 期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A + A 1 A +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A +
A +
A 1
A a 3
A +
A +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A A + A a 1 A A
2 0 0 6 年 1 2 月 3 1 日 A A A a a A A +
花 旗银 行信 用评 级 S t a n d a r d & P o o r s M o o d y ’s F i t c h
短 期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A - 1 P - 1 F 1 +
2 0 0 9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0 8 年 1 2 月 3 1 日
A - 1
A - 1
P - 1
P - 1
F 1 +
F 1 +
2 0 0 7 年 1 2 月 3 1 日 A - 1 + P - 1 F 1 +
2 0 0 6 年 1 2 月 3 1 日 A - 1 + P - 1 F 1 +
( 五)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 、 安全 保管 受托 财产 ;
2 、 计算 境外 受托 资产 的资 产净 值;
3 、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及时 办理 受托 资产 的清 算、 交割 事宜 ;
4 、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和 所适 用国 家、 地区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开设 受托 资产 的资 金账
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5 、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 提供 与受 托资 产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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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存 受托 资产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以及 其他 相关 资料 ;
7 、 其他 由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其履 行的 职责 。
十 九 、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 0 1 0 - 5 8 6 9 8 9 1 8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1 1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人 :杨 光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2 、 代销 机构
( 1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8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2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 郭 树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w w w . c c b . c o m
( 3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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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9 9
网 址: w w w . 9 5 5 9 9 . c n
( 4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 话 :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曹 榕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9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5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6
网 址: w w w . b o c . c n
( 6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 5 5 5 5
网 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7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 系人 :李 伟
电 话: 0 1 0 - 6 8 0 9 8 7 7 8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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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0 1 0 - 6 8 5 6 0 3 1 2
客 服电 话: 9 5 5 9 5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8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 系人 :王 曦
电 话: 0 1 0 - 6 6 2 2 3 5 8 4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9 5 5 2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 9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总 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 服电 话: 9 5 5 6 8
联 系人 :董 云巍
网 址: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1 0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 0 4 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邮 政编 码: 5 1 8 0 0 1
联 系人 : 周 勤
传 真电 话: 0 7 5 5 - 8 2 0 8 0 7 1 4
客 服电 话 : 9 5 5 0 1
公 司网 址 : w w w . s d b . c o m . c n
( 1 1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 孔 丹
客 服电 话: 9 5 5 5 8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7
联 系人 :金 蕾
电 话: 0 1 0 - 6 5 5 5 7 0 1 3
传 真: 0 1 0 - 6 5 5 5 0 8 2 7
网 址: h t t p : /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1 2 )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1 1
联 系人 :王 宏
联 系电 话: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0 2 2 - 5 8 3 1 6 2 5 9
网 址: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1 3 )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 服电 话: 9 5 5 7 7
网 址: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1 4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 大街 1 3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 大街 1 3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陶 礼明
客 户服 务电 话: 1 1 1 8 5 、9 5 5 8 0
传 真: 0 1 0 - 6 6 4 1 5 1 9 4
网 址: w w w . p s b c . c o m
(1 5 )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 1 0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乔 瑞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8
联 系人 :王 薇娜
联 系电 话: 6 3 2 2 9 4 7 5
传 真: 6 3 2 2 9 4 7 8
客 服电 话: 9 6 1 9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 1 6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公 司网 址: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1 7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6 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 系人 :芮 敏祺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1 6 1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1 6 1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 6 6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g t j a . c o m
( 1 8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 系人 :李 洋
电 话 : ( 0 1 0 ) 6 6 5 6 8 0 4 7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1 9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9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内 大街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1 0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 魏 明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2 0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 8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联 系人 :黄 健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6 5 、4 0 0 8 8 8 8 1 1 1
公 司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2 1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8 4 6 8 3 8 9 3
联 系人 :陈 忠
公 司网 址: w w w . e c i t i c . c o m
( 2 2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9 9 号 标力 大厦
办 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 1 9 9 弄 证大 · 五 道口 广场 1 号 楼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 服电 话: 4 0 0 8 8 8 8 1 2 3
业 务联 系电 话: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业 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 站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2 3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0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 8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 0 0 1 、 0 2 1 - 9 6 2 5 0 3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2 4 )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 系电 话: 0 5 3 2 - 8 5 0 2 2 2 7 3
传 真: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联 系人 :刘 光明
公 司网 址: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客 户咨 询电 话: 0 5 3 2 - 9 6 5 7 7
( 2 5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 话: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7 9 或 4 0 0 8 - 8 8 8 - 9 9 9
( 2 6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5 3 3 3
客 服电 话: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w w w . s w 2 0 0 0 . c o m . c n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1
( 2 7 )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办 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法 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 话: 0 4 7 1 - 4 9 1 3 9 9 8
传 真: 0 4 7 1 - 4 9 3 0 7 0 7
联 系人 :常 向东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4 7 1 - 4 9 6 1 2 5 9
网 址: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 2 8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陈 剑虹
联 系电 话: 0 7 5 5 - 8 2 5 5 8 3 0 5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2 9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 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 系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3 0 2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6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3 0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2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 5 层 、 1 7 层 、 1 8 层 、 2 4 层 、
2 5 层 、 2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 系人 :盛 宗凌
电 话: 0 7 5 5 - 8 2 4 9 2 0 0 0
传 真: 0 7 5 5 - 8 2 4 9 2 9 6 2
公 司网 站: w w w . l h z q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5 5 1 3 ,4 0 0 - 8 8 8 8 - 5 5 5
( 3 1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 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 6 8 号
办 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 、 7 楼
联 系人 :袁 丽萍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8 8 8 5 2 8 8 , 0 5 1 0 - 8 2 5 8 8 1 6 8
公 司网 站: h t t p : /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3 2 )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 - 9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负 责 人 :赵 大建
投 诉电 话: 4 0 0 - 8 8 9 - 5 6 1 8
公 司网 站: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 3 3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 8 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1 8 、1 9 、3 6 、 3 8 、 4 1 和 4 2 楼
联 系人 :黄 岚
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7 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 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 t t p : /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3 4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3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 0 0 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 系人 :匡 婷
电 话: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传 真: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4 0 0 6 6 6 6 8 8 8
长 城证 券网 站: w w w . c c 1 6 8 . c o m . c n
( 3 5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3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陈 林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8 2 0 9 8 9 8
公 司网 站: h t t p : /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 3 6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 系人 :王 兆权
联 系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 6 5 1 5 - 9 8 8
网 址: w w w . b h z q . c o m
( 3 7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人 : 吴 阳
电 话: 0 5 3 1 - 8 1 2 8 3 9 0 6
传 真: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3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4
( 3 8 )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5 9 号 常信 大厦 1 8 楼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5 9 号 常信 大厦 1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 系人 :李 涛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公 司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5 1 9 - 8 8 1 6 6 2 2 2 0 2 1 - 5 2 5 7 4 5 5 0 0 3 7 9 - 6 4 9 0 2 2 6 6
免 费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 8 5 8 8
( 3 9 )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 路 2 3 3 号 宏源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甲 4 3 号 金运 大厦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 系人 :李 巍
联 系电 话: 0 1 0 - 8 8 0 8 5 3 3 8
传 真: 0 1 0 - 8 8 0 8 5 2 4 0
公 司网 站: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客 服电 话: 4 0 0 8 - 0 0 0 - 5 6 2
( 4 0 )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 第 1 8 层 至 2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6 5 2 1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联 系人 :刘 权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6 0 0 - 8 0 0 8
网 址: w w w . c j i s . c n
( 4 1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 5 1 8 0 4 8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5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 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 4 0 0 8 8 1 6 1 6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 4 2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 3 3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 址: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1 8
( 4 3 )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 系人 :黄 英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8 3 5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d x z q . n e t . c n
( 4 4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 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2 0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 服电 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联 系人 :张 治国
联 系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7 0 3
网 址: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 4 5 )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 5 1 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市 福山 路 5 0 0 号 城建 大厦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6
电 话: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0 2 1 - 6 8 7 6 7 9 8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2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 4 6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 系人 :吴 宇
电 话: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0 2 1 - 6 3 3 2 6 1 7 3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0 3
公 司网 站: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 4 7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 系人 :张 腾
联 系电 话: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业 务传 真: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9 6 3 2 6 (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 5 9 1 ) 。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 4 8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 1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吴 志明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联 系人 :樊 刚正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7
( 4 9 )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 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联 系人 :俞 会亮
联 系电 话: 0 5 7 1 - 8 5 7 7 6 1 1 5
公 司网 站: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0 5 7 1 - 9 6 5 9 8
( 5 0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 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 系人 :唐 静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5 1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 系人 :王 雪筠
( 5 2 )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 系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3 4 3
客 服电 话: 9 5 5 7 1
公 司网 址: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 5 3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 合景 国际 大厦 A 幢
法 人代 表人 :王 珠林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8
联 系人 : 徐 雅筠
联 系电 话: 0 2 3 - 6 3 7 8 6 0 6 0
传 真: 0 2 3 - 6 3 7 8 6 2 1 5
客 服电 话: 4 0 0 8 0 9 6 0 9 6
公 司网 址: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5 4 )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 系人 :卢 金文
联 系方 式: 0 5 9 2 - 5 1 6 1 6 4 2
网 址: w w w . x m z q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9 2 - 5 1 6 3 5 8 8
( 5 5 )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办公 )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 系人 : 李 昕田
联 系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1 1 8
客 服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 5 6 )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1 4号
法 定代 表人 : 徐 刚
联 系人 :丁 宁
电 话: 0 1 0 - 6 4 4 0 8 8 2 0
传 真: 0 1 0 - 6 4 4 0 8 2 5 2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8 - 9 2 9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 5 7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1 - 1 1 7 7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9
网 址: w w w . x z s e c . c o m
( 5 8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 6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 系人 :梁 宇
联 系电 话: 0 1 0 -5 8 5 6 8 0 0 7
联 系传 真: 0 1 0 -5 8 5 6 8 0 6 2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客 服电 话: 0 1 0 - 5 8 5 6 8 1 1 8
( 5 9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 系人 : 潘 锴
电 话: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6 0 0 0 6 8 6
网 址: w w w . n e s c . c n
( 6 0 )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 服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3 0
联 系人 :刘 晓明
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4 2
(6 1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4 4 5 7 7 7 7
联 系人 :樊 昊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0
客 服电 话: 0 2 5 - 9 5 5 9 7 ( 江苏 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 址: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6 2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 0 号
办 公地 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 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 系电 话 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联 系传 真 0 3 7 1 - - 6 5 5 8 5 6 6 5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6 7 2 1 8 4 0 0 - 8 1 3 - 9 6 6 6
(6 3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 址: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6 4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 5 号
办 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 系人 :金 喆
电 话: 0 2 8 - 8 6 6 9 0 1 2 6
传 真: 0 2 8 - 8 6 6 9 0 1 2 6
客 服电 话: 4 0 0 6 6 0 0 1 0 9
网 址: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6 5 )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金声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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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电 话: 4 0 0 - 6 9 8 - 9 8 9 8
网 址: w w w . x s d z q . c n
(6 6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 系人 :林 爽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0 8
客 服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0 1 0 - 6 6 0 4 5 5 0 0
网 址: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地 盛南 街 1 号 国光 高科 大厦 4 F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电 话 : 0 1 0 - 6 6 5 8 3 0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3 4 8
联 系人 :朱 辉毅
(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 2 5 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 4 0 5 室
负 责人 :廖 海
电 话 :( 0 2 1 )5 1 1 5 0 2 9 8
传 真 : ( 0 2 1 )5 1 1 5 0 3 9 8
经 办律 师: 廖海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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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三 办 公 楼 )
1 6 层
办 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即 东三 办公 楼 )
1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静, 王珊 珊
联 系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 ( 0 1 0 ) 5 8 1 1 4 6 4 5
联 系人 :王 珊珊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 、 自助 服务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人 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 额 、
基 金净 值、 基金 对帐 单、 最新 公告 等相 关内 容的 查询 。
2 、 人工 服务 :
本 公 司 提 供 工 作 日 每 天 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 9 : 0 0 - 1 7 : 0 0 ) 。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 0 0 - 8 1 1 - 9 9 9 9 ( 免长 途费 )或 : 0 1 0 - 5 8 6 9 8 9 1 8 。 客户 服务 传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 二) 资料 寄送
本 公司 在获 得准 确的 邮寄 地址 和邮 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负责 寄送 以下 资料 :
1 、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在 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者寄 送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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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
2 、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 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当 季有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若 基
金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 易发 生 , 不 邮寄 该季 度的 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取 消纸 质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并 定制 月度 、季 度、 年度 电子 对帐 单 。 电
子 对账 单在 每月 度结 束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 指定 电子 信箱 发送 。
3 、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指 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 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如 :基 金新 产品 介绍 、服 务指 南 、 基
金 投资 报告 、投 资者 教育 资料 等。
( 三)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 务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可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销
售 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投 资人 可通 过 代 销机 构和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定投 业务 , 详 细的 操作 步骤 可咨
询 代销 机构 或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4 0 0 - 8 1 1 - 9 9 9 9 (免 长途 费 )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 限制 。
(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 添 加电 子邮 箱地 址 , 订 制电 子对 帐单 和
各 类资 讯。
( 六) 短信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 预 留准 确的 手机 号码 , 订 制资 讯及 通知
服 务。
( 七)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上 客户 服务
1 、 网上 客户 服务 为投 资者 提供 查询 服务 及资 讯服 务平 台。 投资 者可 以查 询热 点问 题,
并 通过 “ 在 线客 服 ” 、 网站 论坛 、信 箱留 言等 对服 务进 行投 诉和 建议 。
2 、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本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包括 :基 金开 户、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 询等 业务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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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电 子邮 件地 址: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八)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 信 函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投 资人 还可 以通
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 次更 新期 间, 本基 金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1 、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0 年 年度 报告 及 摘要 , 2 0 1 1
年 3 月 2 6 日 ;
2 、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机 会 全 球 配 置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摘 要 , 2 0 1 1 年 3 月 2 9
日 ;
3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告 , 2 0 1 1 年3 月 3 1 日 ;
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电 子银
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年 3 月3 1 日 ;
5 、 关 于参 加 “ 华 夏银 行 - 盈 基金 2 0 1 1 ” 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 4 折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 0 1 1 年 4
月1 日 ;
6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2 0 1 1 年 4 月 1 2 日 ;
7 、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2 0 1 1 年 4 月 2 3
日 ;
8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通过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 0 1 1 年4 月 2 6 日 ;
9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公 告, 2 0 1 1 年 5 月 1 2 日 ;
1 0 、 工银 全球 股票 2 0 1 1 年6 月3 0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 2 0 1 1 年 7 月 1 日 ;
1 1 、 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 2 0 1 1 年 7 月 1 9
日 ;
1 2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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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 0 1 1 年 7 月 2 8 日 。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以 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一年 九月 二十 七日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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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一 : 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 得基
金 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协议 的情
况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基 金注 册
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 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1 2 )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 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 3 )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 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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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1 6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 费率 ;
(1 7 ) 选择 、更 换境 外投 资顾 问, 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协助 投资 管理 等业 务;
(1 8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1 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 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 2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 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 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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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及
其 他相 关资 料;
(1 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 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 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 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 2 ) 承担 受信 责任 ,在 选择 、更 换境 外投 资顾 问时 ,履 行尽 职调 查义 务。
(2 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 选 择 、 更 换境 外托 管人 , 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受 托人 职责 。 境 外
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 本身 过错 、疏 忽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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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8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
交 割事 宜;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 0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 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 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 3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 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 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 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 7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 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1 9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 0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按照 规定 对基 金日 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 监督 ,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 违 规 ,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 外 管局 报告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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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以受 托人 名义 或其 指定 的代 理人 名义 登记
资 产;
(2 2 )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 情
况 ,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2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 汇 、 收 汇 、 付 汇和 人
民 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2 4 )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 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
付 汇、 资金 往来 、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 0 年 ;
(2 5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 监管 原
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职 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 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 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 益。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
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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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
代 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7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 决程 序;
8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9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
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 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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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 四) 召集 方式 :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以 上 ” 含 本数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 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 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五) 通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3 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授 权范 围 、 授 权的 有效 期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3
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权益 登记 日;
6 、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 日期 和收 取方 式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 六) 开会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通 讯方
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 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
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以 上。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1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4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4
如 果现 场或 通讯 开会 条件 达不 到上 述的 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 5 个 工 作 日 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保 持不 变。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知
中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 2 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员统 计
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 八) 表决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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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特别 决议
对 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
(2 ) 一般 决议
对 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 0 % 以 上通 过。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九)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
果 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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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可 采取 如下 方式 :
由 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进行 计票 。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 内 ,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一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1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须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
(2 )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须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1 )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
(2 )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原 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在 6 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在 新基
金 管理 人产 生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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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名。
(2 )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 有效 决议 。
(3 ) 核 准并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 由 大会 召集 人报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
体 上公 告。
(4 ) 交 接 :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 及 时办 理基 金
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 ) 审 计并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 基 金名 称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 本 基金 应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 金管
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原 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在 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在 新基
金 托管 人产 生前 ,由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名。
(2 )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 有效 决议 。
(3 ) 核 准并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 由 大会 召集 人报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 并 应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
(4 ) 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 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5 ) 审 计并 公告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 ) 公 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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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基 金管 理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前 , 原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 保证 不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 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在继 续履 行相 关职 责期 间,
仍 有权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四 、基 金托 管
本 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订 立《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登记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义 务及 职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对 本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境外
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因 本身 过错 、疏 忽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托 管人 应当
承 担相 应责 任。
五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与终 止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基 金合 同变 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自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 或 者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接 的;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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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 权利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
(5 )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7 )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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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 2 )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2 0 年 以上 。
六、 违约 责任
( 一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履 行基 金合 同或 履行 基金 合同 不符 合约 定的 ,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
任 。
( 二)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 应
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
害 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
( 三 ) 一 方当 事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给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或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承
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四)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 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 规章
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 在 没有 故意 或过 失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进 行的
投 资所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 不 可抗 力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因不 可抗 力不 能履 行基 金合 同的 , 可 根据 不可
抗 力的 影响 部分 或全 部免 除责 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 何一 方迟 延履 行后 发生 不可
抗 力的 ,不 能免 除责 任。
4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及其 他中 介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五)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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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
( 六)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方 应当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 大;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七、 争议 的处 理
( 一)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 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
会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八 、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一) 基金 合同 是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 加盖 公章 。基 金合 同于 投资 者缴 纳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的款
项 时成 立,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 效。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 三)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四)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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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0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经 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肖 钢
成 立时 间: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 9 9 8 】 2 4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 贰仟 零玖 元
经 营范 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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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 或
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 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 的约
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等 各投 资
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 资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3 、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均 有责 任保 证该 名单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性 ,并 及时
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回 购 交 易 及 监 督 所 需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交 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知 》要 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金
融 衍生 品、 证券 借贷 、回 购交 易时 ,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基 金托 管人 对交
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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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6 、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方面 进
行 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业 务监 督、 核查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基金 管理 人责 成境 外投 资顾 问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 人未 予纠 正或 基金 管理 人未 责成 境外 投资 顾问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 和制 度等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 齐备 后 ,
进 行监 控和 报告 。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投资 监督 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境外 投资
顾 问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提供 的数 据和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不 作任 何担 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
何 责任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行 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其 投资 策
略 及决 定 ) 及 其投 资回 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在托 管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
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协议 的情 况进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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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必要 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 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
金 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就 基金
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 基
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可将 基金 财产 安全 保管 和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过户 有关 的手 续等 职责 委托 给
第 三方 机构 履行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 人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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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的生 效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 行。
3 、 本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资金 结算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 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或 境外 托管 人处 按照 该交 易
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 均不 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
的 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 规定 办理 。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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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 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及 时将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或 加盖 公司
印 章的 复印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在代
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一 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 管至 少 2 0 年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基 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按 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进行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委托 第三
方 机构 完成 。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复核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进行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 《 企业 会计 准则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 估值 日后 一工 作日 1 2 :3 0 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 报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在当 日 1 7 : 3 0 之 前盖 章或 签字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
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外 公布 。基 金月 末、 季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 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 商和
纠 正。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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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及其 他中 介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 双方
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 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 期就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进 行核
对 。如 发现 存在 不符 ,双 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 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 0 个 工作 日内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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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编制 完毕 的报 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4 5 日 内 ,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编制 完毕 的报
告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 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 束后 7 0 日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
9 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 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 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 机构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 几类 :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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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 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 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有 保密 义务 。除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 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
第 三方 披露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信 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之 目的 而需 要了 解该 等信 息的 人员 范围 之内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托管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 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各自 继续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托 管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托 管 协 议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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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 形
发 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4 、 发生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