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 -道琼斯 88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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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1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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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于 2004年 6月 8日证监基金字 [2004]82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年 8月 11日正式生效。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8月 11日,有 关财务 数 据 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1年 6月 30日, 所披露 的投资 组 合 为 2011年 第 2季度 的 数 据 ( 财务 数 据未 经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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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言 ....................................................................................................................4
二 、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 托 管人 ......................................................................................................18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 、基金的募集 ......................................................................................................5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53
八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53
九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 转托 管 ..........................................................................59
十 、基金的投资 ......................................................................................................60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71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72
十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73
十四 、基金收益 与分配 ..........................................................................................78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79
十六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80
十七 、基金的 信息披露 ..........................................................................................81
十八 、基金的 风险揭示 ..........................................................................................83
十九 、基金的 终止与 清算 ......................................................................................86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88
二十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101
二十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107
二十三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108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 方 式 ................................................................108
二十五 、 备查 文 件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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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等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策略 、 风险 、 费 率等 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 内容、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 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 由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本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投资人 取得 依 基金合同 所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代 表 如 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 本合同的 任何 合 法 有效的 修改 及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 6个 月公 告 一 次 的有 关 基金 概 要 、基 金投资 组 合公 告 、基金经 营 业绩 、 重要 变 更 事项 和其 他按法律规 定应披露 事项 的说明 书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 相关 管理 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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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 指 1998年 12月 29日经 第九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六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颁布 实 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基金法》: 指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信托法》: 指 2001年 4月 28日 第九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二十一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1年 10月 1日 起施 行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销售办法》: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签 定 的 《 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资基 金 托 管 协议》及 对 该 协议 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和 各 基金 代 理 销售 机构 签 定 的 《 银华 -道琼斯 88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 理 协议》及 对 该 等协议 的 任何 修订 和 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法 或 依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取得 和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 转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 等 业务
销售机构: 指 直 销 机构 和 代销 机构
代销机构: 指 依据 有 关 销售代 理 协议办 理本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构
直销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人基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及清算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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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 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法 或 依据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取得 和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 关 法律法规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法 可 以投资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记 或经有 关 政府 部 门 批准 设立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办法》 及 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投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设立 的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合同生效 日 : 指 自 招募说明书公 告 之 日 起 三 个 月内, 在 基金 净认购 额 超 过 人 民币 2亿元 , 且 认购户 数 达到 100人的 条 件 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 《 基金 法》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 理 备 案手续后 ,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期
申购 : 指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
赎回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购回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巨 额 赎回 : 指基金 单个开 放 日,基金 赎回 有效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 除 申购 有效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的 情形
转换 或基金 间转换 : 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 间 ,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接受 申 请将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它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是 指投资 者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 、 扣款 方 式, 由 指 定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长期 投资 方 式
开放日 : 指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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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T日 :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 的日 期
基金 账户 : 指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为 基金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注册登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基金 份额及 其 变动情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本基金 份 额 的 变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 户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元 : 指人 民币元
基金 收益 : 指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 息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基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过 程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纸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免 且 在 本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全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协议 的 任何事件 ,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 、 没收、 法律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 场 所非 正 常暂 停 或 停 止交易 等 。
三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场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成 立 日 期 : 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 中国证监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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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2亿元 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 业务
联系 人 : 刘晓雅
电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 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 )设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 注册 资本 为 2亿元 人 民币 ,公司的 股 权 结 构为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 29% )、 第一 创 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出 资 比例 : 29% )、 东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 21% )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 限公司(出资 比例 : 21% )。公司的 主 要 业务 是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 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 业务 。公司 注册 地 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够切 实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公司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薪酬 与 提 名 委员会 2个 专 业 委员会,有 针 对性 地研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应 的 政 策 ,并 充 分 发 挥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强 对公司 运 作的监督。
公司监 事 会 由 3位 监 事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司的 财务 以 及 对公司 董 事 、 高级 管 理人员的 行 为 进 行 监督。
公司 具体 经 营 管理 由 总 经理 负 责 ,公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资管理 部 、 量 化 投资 部 、 研究 部 、 市场 营 销部 、 高端客 户 部 、国 际 合作 与产 品 开 发部 、 境外 投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理 部 、 交易 管理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 业务 部 、 运 作保 障 部 、 信息 技术 部 、 总 经理(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务 部 、 深圳 管理 部 、监 察稽 核 部 等 18个 职 能 部 门 ,并 设 有 北京 分 公司和 上海 分 公司 2个 分 支 机构 。 此 外 ,公司 还 设 有 A
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特 定 资 产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三 个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分 别 负 责 指 导 基金 及 其 他 投资 组 合的 运 作,确 定 基本的投资 策略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本 情况
彭越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 于 最 高 人 民 检察院 ; 并 曾 任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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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珠林先 生, 副 董 事 长 ,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甘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院 财 会 系 讲师 ; 甘 肃 省 证券公司 副 总 经理 ; 蓝星 清 洗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 西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 委委员、 副 总 裁 ; 中国证监会 发 审 委委员、并 购 重 组 委委员 ; 证券 业 协 会投资 银 行 业 委员会委员 ; 中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矫 正中 先 生 : 董 事 ,中 共 党 员,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林 省 财 政 厅 工 交 企 业财务 处副处 长 (正 处级 ); 吉林 省 长 岭县副县 长; 吉林 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务 处处 长; 吉林 省 财 政 厅副厅 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 局局 长; 吉林 省 政府 秘 书 长 兼 办 公 厅 主 任 、 副 省 长 , 兼吉林 市 代 市 长 、书 记 。 现 任 东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李兆 会 先 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 担任 运 城市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副 会 长 、 运 城 市 工 商 联 副 会 长 、 运 城市 民营企 业 协 会会 长 、中国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 第九 届 全 国 工 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西省 运 城市 人 大 常 委委员、 山西省 民营企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山 西省 工 商 联 副 会 长 、 山西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员、 全 国 工 商 联 常 委委员、 十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等 职务 。 现 任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海 鑫 钢铁 集 团 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
王 立 新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 部 副处 长;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 开 发部 、 市场 拓展 部 总 监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代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总 经理。
郑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后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 院培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院 长 。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
王恬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分 行行 长 , 深 圳 天骥 基金 董 事 ,中国国 际 财务 有限公司( 深圳 ) 董 事 长 , 首 长 四 方 (集 团 )有限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租赁 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志芳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副 主 任 , 北京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北京市 律 师 协 会国 际 业务 委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合 伙 人。 现 任 浩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汪贻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制 工 作委员会 民 法 室 主 任 科 员。 现 任 北京 至元 律 师 事 务所 合 伙 人、 主 任 、 律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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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兰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 货 币 银 行 学 专 业 研究 生 学历 。 曾 任 北京 建 材 研究 院 财务 科 长; 北京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司 计财 部 经理 ; 佛 山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委员。 现 任 第一 创 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员。
李 丹女 士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曾 任 职 于 长 春 师 范 学院 , 深圳 蛇口 建 筑装饰 工 程 公 司, 深圳 经 济 特区 证券公司,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深圳后海 路 证券 营 业 部 总 经理。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 董 事 。
李 欣 先 生 :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上海 泾 华 联 合会 计 师 事 务所 项 目 经理、 审计 部 经理 助 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行 政 财务 部 财务 总 监 助 理。
鲁颂宾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交 通 进 出 口 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 国证监会 信息 监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办 公 厅 主 任 科 员、 副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陆 文 俊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学士 。 曾 任 君 安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 资 源 部行 政 主 管、 交易 部 经理, 上海 华 创创 投管理 事 务所 合 伙 人,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 员, 东 吴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资 产 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长 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长 信 金 利 趋势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等 职 。 2008年 6月 加 盟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公司 A股 基金投资 总 监 及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职务 , 现 任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自 2008年 10月 21日 起 , 担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9年 4月 27日 起 兼 任 银华和 谐 主 题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年 10月 8日 起 兼 任 银华 成 长 先 锋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凌宇翔 先 生 : 督 察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国 际 信托 投资公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理, 西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 部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 长 。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 秀峰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EMBA。 曾先 后 任 职 于中国 民 族 国 际 信托 投资公司、中
国 信息信托 投资公司。 2002年 8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基金经理 助 理、 投资 部 总 监 助 理、投资 部 执 行 总 监、 机构 理 财 部 负 责 人、 企 业 年金 与机构 理 财 部 总 监、 特 定 资 产 管理 部 总 监。 自 2010年 9月 8日 起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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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
黄小坚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4年 8月 11日 至 2005年 3月 15日。
许 翔 先 生,管理本基金的 时 间 为 2005年 3月 15日 起至 2009年 11月 26日。
路 志 刚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9年 6月 8日 至 2010年 9月 20日。
杨 长 清 先 生,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9年 11月 26日 至 2011年 1月 7日。
3.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委员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员会 副 主 席 : 陆 文 俊
委员 : 金 斌 、 姜永康 、 王 华
王 立 新 先 生 :详 见主 要 人员 情况 。
陆 文 俊 先 生 :详 见主 要 人员 情况 。
金 斌 先 生, 硕士 。 曾 在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从 事行 业 研究 工 作。 2004年 8
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行 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研究主 管 及 研究 部 总 监 等 职 。 现 任 银华 优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永康 先 生, 硕士 。 2001年 至 2005年 就 职 于中国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 股 份 有限公司, 历 任 研究 员、 组 合经理 等 职 。 2005年 9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养老 金管
理 部 投资经理 职务 。 曾 担任 银华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以 及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 时 兼 任 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及 固 定 收益基金投资 总 监。
王 华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员。 曾 任 职 于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2000年 10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 后 在 研究 策 划 部 、基
金经理 部 工 作, 曾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现 任 银华 富裕 主 题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管理 部 总 监 及 A股 基
金投资 总 监。
4、 上 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在 近亲属 关 系 。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基金管理人 依照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 谨慎 、 有效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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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并公 布 有 关 基金募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托 管、 非交易过户 、 冻 结 、质 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3、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收 取 或委 托 收 取 投资 者 认购费 、 申购 费 、 赎回费 及 其 他事 先 公 告 的合理 费用 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费用 ;
4、 根 据 基金合同 规 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提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6、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7、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或国 家 有 关 法律规 定 ,并对基金资 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有 权提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或 采 取 其 它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8、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对基金 销售代 理人 行 为 进 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作 为 或不作 为 违反 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 金 销售代 理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 行 使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金 销售代 理 协议 赋予 、 给予 、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的 任何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和基 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10、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前提 下 依 法 为 基金 融 资 ;
11、 依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决 定 基金收益的 分配 方 案;
12、 按 照 《 基金 法》 ,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13、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他法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14、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3、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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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业务 或委 托 其 他 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务 ;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员 进 行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或委 托 其 他 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务 ;
6、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资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证不同基金 在 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 相 互独 立;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运 作基金 资 产 ;
8、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 依 法 进 行 的监督 ;
9、 按 照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10、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11、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2、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
13、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和 分 红款 项 ;
14、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15、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6、 编 制 基金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17、保管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15年以 上;
18、确保 向 基金投资人 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 内 发 出 ; 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印 件 ;
19、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1、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或 因 处 理基金 事 务 不 当 对 第三 人 所 负 债 务 或 者 其 受 到 的 损失 , 应 以 自 身 财产 承担 ,其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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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 托 管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3、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24、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 止 在 不同基金 间 进 行 有 损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 及 资 源 分配 ;
25、 负 责 为 基金 聘 请注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26、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基金管理人 承诺
( 一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按 照 招募说明书 列 明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及 限 制 全权 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 二 )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 事 违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的 行 为 ,并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行 为 的 发 生。
( 三 )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 ,并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行 为 的 发 生 :
1、本基金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2、以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动 用 银 行 信 贷 资金 从 事 证券 买卖;
4、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非 法担 保、资金 拆借 或 者 贷 款;
5、 从 事 证券 信用交易 ;
6、以基金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7、 从 事 有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8、 从 事 证券 承销行 为 ;
9、 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业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行 为来 操纵 和 扰 乱市场 价 格;
11、 进 行 高位 接 盘 、 利 益 输送 等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行 为 ;
12、 通 过 股 票 投资 取得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制 权 ;
13、 因 基金投资 股 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司 股 东 大 会的、 与 上 市 公司 董 事 会或其 他持 有 5%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意串 通 , 致 使 股 东 大 会表 决 结 果 侵犯 社 会公 众 股 东 的合 法 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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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法律 、 法规及 监管 机关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行 为 。
( 四 )本基金管理人 将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化职 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诚实 信 用 、 勤勉尽责,不从 事 以下 行 为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2、 故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关机构 的合 法 利 益 ;
3、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4、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5、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6、 泄 漏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7、 除按 本公司 制 度 进 行 基金 运 作投资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资 ;
8、 协 助 、 接受 委 托 或以其 他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9、其 他法律 、 行 政 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 五 )基金 经 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利用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其 他 第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3、不 泄 漏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4、不以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 六 )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 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 管理 体 系
本基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风险 、 流 动 性 风险 、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 规 性 风险 、 声誉 风险 和 外 部 风险 。
针对上述各种 风险 ,本公司 建立 了 一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 ,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
(1)建立 风险 管理 环 境 。 具体包括 制 定风险 管理 战 略 、 目 标 , 设 置 相应 的 组 织 机构 , 配 备 相应 的人 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 设 定风险 管理的 时 间 范围 与 空 间 范围 等 内容。
(2)识别风险 。 辨识 组 织 系 统 与业务 流 程 中 存在 什么样 的 风险 , 为 什么 会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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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及如何 引 起 风险 。
(3)分析风险 。 检 查存在 的 控制 措 施 , 分 析 风险 发 生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引 起 的 后 果 。
(4)度量风险 。 评 估风险 水 平 的 高 低 , 既 有 定 性的 度 量 手 段 ,也有 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的 度 量 是 把 风险 水 平划 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 一 种 风险 按 其 发 生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分 别 进入 相应 的 级别 。 定 量 的 方法 则 是 设 计一 些 风险 指 标 , 测 量 其数值 的 大 小 。
(5)处理风险 。 将 风险 水 平 与 既 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对于 那些 级别 较 低 的 风险 , 则 承担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险 , 则 实 施 一定 的管理 计 划 ,对于 一 些 后 果 极 其 严 重 的 风险 , 则 准 备 相应 的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6)监 视 与 检 查 。对 已 有的 风险 管理 系 统 要 监 视 及 评 价其管理 绩 效, 在必要 时 适 时 加 以 改变 。
(7)报告与咨询 。 建立 风险 管理的 报 告 系 统 , 使 公司 股 东 、公司 董 事 会、公司 高级 管理人员 及 监管 部 门 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 况 ,并 寻 求 咨询意 见 。
2.内 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A.全 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 覆盖 公司的 各 项 业务 、 各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 馈 等 各个 经 营 环 节 。
B.独 立 性 原则 。公司 设立 独 立 的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C.相 互制 约 原则 。公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D. 有效性 原则 。公司的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制 , 进 而 达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险 的 控制 。
E.防 火 墙 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计 算 机 技术 系 统 等 相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对 因 业务 需 要 知悉 内 幕 信息 的人员, 制 定 严 格 的批准 程 序 和监督 处 罚 措 施 。
F. 适 时 性 原则 。公司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司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变 及 时 进 行 相应 的 修改 和完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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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 部 控制 的 主 要 内容
A.控制 环 境
公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立 完 善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与 内 部 控制 体 系 。本公司 在 董 事 会下 设 立 了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 责 针 对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 风险 进 行 研究 并 制 定 相应 的 控制制 度 。 在 特 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可 依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董 事 会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 行 一定 的 干 预 。
公司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 下,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制战 略 , 为 了 有效 贯 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发 展 战 略 , 设立 了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境外 投 资 决策 委员会、 特 定 客 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 等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此外 ,公司 设 有督 察 长 ,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司的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 作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及 合理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 与 监督, 参 与 公司 风险 控制 工 作, 发 生 重 大 风险 事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B.风险 评 估
公司 风险 控制 人员 定 期 评 估 公司 风险 状 况 , 范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响 的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因 素 对公司 总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员。
C.操 作 控制
公司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间 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市场 等 业务 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 部 门 之间 相 互 核对、 相 互 牵 制 。
各业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理、 职 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舞弊 或 差 错 发 生的 风险 , 各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应 的书 面 管理 制 度 。
在明确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科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务 操 作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保 存 完整的 业务 记 录 ,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D.信息与 沟 通
公司 建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息 系 统 与业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交 流 渠 道,保证公司员 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员 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 责 相关 的 信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人员 进 行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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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监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务 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 揭示 公司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的 风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员 具 有 相 对的 独 立 性, 定 期 出 具 监 察稽 核 报 告 , 报 公司督 察 长 、 董 事 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 明
A.本公司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B.上 述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C.本公司 承诺 将 根 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司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树 清
成 立 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 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 元
存 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系 人 : 尹
东
联系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其 前 身 “中国人 民建设 银 行 ” 于 1954年 成 立 , 1996年 易 名 为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之 一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由 原 中国 建设 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务 及 相关 的资 产 和 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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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家 在 海外 公 开上 市 的银 行 。 2006年 9月 11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又 作 为第一 家 H股 公 司 晋 身 恒 生指数。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A股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易 。 A股 发行 后 中国 建设 银 行 的 已 发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13,125.16 亿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加 5,021.99 亿元 , 增 长 4.65%。 2011年 一季度 ,中国 建设 银 行 实 现净利 润 472.33 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34.23%; 年 化 平均 资 产回 报 率 1.71%,年 化 加 权 平均 净 资 产 收益 率 26.19%; 利息净 收 入 716.30 亿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25.27%; 净利 差 为 2.58%, 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 2.69%, 分 别 较 上 年同 期 提 高 0.28 和 0.30 个 百 分 点 ;手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231.54 亿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37.29%。其中, 结 算 、理 财 、 电 子 银 行 、 贷 记 卡
及 保理 等重 点 产 品 快速 增 长 ,收 入 结 构 日 趋 合理。
中国 建设 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个 分 支 机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斯 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及 悉 尼 设 有 分 行 , 在 莫 斯 科 设 有 代 表 处 , 设立 了 湖 北 桃江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浙江苍 南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安 徽繁昌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浙江 青 田 建 信 华 侨村镇 银 行 、 浙江武 义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陕 西安 塞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河 北 丰宁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上海 浦 东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苏州 常 熟 建 信 村镇 银 行 9家 村镇 银 行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 银国 际 , 建 行 伦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托 、中 德 住
房 储蓄 银 行等 多 家 子 公司。 全行 已 安 装 运 行 自动 柜 员 机 (ATM)39,874台 , 拥 有员 工 313,867人, 为 客 户 提供全 面 的金 融 服务 。
中国 建设 银 行得 到 市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 可 , 2010年 共 获 得 100 多 个 国内 外 奖 项 。本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全 球 商 业 银 行 品 牌 十 强 ” 列 第二 位 , 在 “ 全 球 银 行 品 牌 500强 ” 列 第 13位 ,并 被 评 为 2010年中国 最 佳 银 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公 布 的“ Interbrand2010年 度最 佳 中国 品 牌 价值 排 行 榜 ” 列 第三 位 ,银 行 业第一 位 ; 被 《 亚洲 金 融 》 杂 志 评 为 2010 年 度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 连 续 三 年 被 香 港 《 资本 》 杂 志 评 为 “中国 杰 出 零 售 银 行 ” ; 被 中国 红 十 字会 总 会 授 予 “中国 红 十 字 杰 出 奉献奖章 ”。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 产托 管 处 、 QFII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 团 队 、 上海 备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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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30余 人。 自 2008年以 来 中国 建设 银 行 托 管 业务 持 续通 过 SAS70
审计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2.主 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东省 分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理 部 , 长期 从 事 计 划 财务 、会
计 结 算 、 营 运 管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纪伟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 长期 从 事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3.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情况
作 为 国内 首 批 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强 风险 管理和内 部 控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务 。经
过 多 年 稳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 托 管资 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基金、保 险 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 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 产 品 在 内的 托 管 业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之 一 。 截 至 2011年 6月 30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已 托 管 195只 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务 能 力 和 业务 水 平 , 赢 得了 业 内的 高 度认 同。 2010年 初 ,中国 建设 银 行 被 总 部 设 于 英 国 伦敦 的 《全 球 托 管人 》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国内 最 佳 托 管银 行 ”( Domestic
Top Rated),并 连 续 第三 年 被 香港 《 财 资 》 杂 志 评 为 “中国 最 佳 次 托 管银 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制 目 标
作 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 法律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 控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 建设 银 行 设 有 风险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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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员 负 责 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内 部 控制制 度 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 系 , 建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信息 由 专 职信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
( 三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 和程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及 其 配 套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督 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托 管 业务 综 合 系 统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 照现 行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况 进 行 监督,并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 作 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 服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指 令 、基金管理 人对 各 基金 费用 的 提取 与 开 支 情况 进 行 检 查 监督。
2.监督 流 程
( 1) 每工 作日 按 时 通 过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控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等 异 常情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书 面 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 人 进 行 情况 核实,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督。
( 3) 根 据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 投资 运 作的合 法 合 规 性、投资 独 立 性和 风 格 显著 性 等方 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 人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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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关 服 务机构
( 一 ) 销售 机构
1、 直 销 机构 :
(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电话 : 0755-83515002
传 真 : 0755-83515082
联系 人 : 饶艳艳
网址 : www.yhfund.com.c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678-3333、 010-85186558
(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场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0层
电话 : 010-58162950
传 真 : 010-58162951
联系 人 : 展 璐
(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702室
电话 : 021-50817001
传 真 : 021-50817055
联系 人 : 孙 为 君
2、 代销 机构 :
( 1)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郭树 清
客 户服务 统 一 咨询 电话 : 95533
网址 : www.ccb.com
( 2) 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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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电话 : 010-66596688
传 真 : 010-66594946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66( 全 国)
网址 : www.boc.cn
( 3) 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系 人 : 董 云巍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68
传 真 : 010-57092661
网址 : www.cmbc.com.cn
( 4)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 晓 辉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28
公司 网站 : www.spdb.com.cn
( 5)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傅育 宁
联系 人 : 邓炯鹏
电话 : 0755-83077278
传 真 : 0755-83195050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55
公司 网站 : 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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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肖遂 宁
联系 人 : 张 青
电话 : 0755-82088888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01
公司 网站 : www.sdb.com.cn
( 7)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越 秀 区东 风 东 路 71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建 岳
客 户服务 热线 : 400-830-8003
公司 网站 : www.gdb.com.cn
( 8)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建 一
联系 人 : 蔡 宇 洲
电话 : 0755-22197874
传 真 : 0755-25879453
客 户服务 热线 : 400-669-9999
公司 网站 : bank.pingan.com
( 9) 上海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宁 黎 明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1-962888
网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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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安东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80
网址 : www.psbc.com
( 11)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复 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唐双 宁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www.cebbank.com
( 12)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www.icbc.com.cn
( 13)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闫冰竹
联系 人 : 王 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26
公司 网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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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联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 021-58408483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www.bankcomm.com
( 15)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 丹
联系 人 : 丰 靖
电话 : 010-65557083
传 真 : 010-65550827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58
公司 网站 : http://bank.ecitic.com
( 16)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77
网址 : www.hxb.com.cn
( 17)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郭少 泉
联系 人 : 腾 克
电话 : 0532-8570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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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532-85709799
客 户服务 电话 : 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 www.qdccb.com
( 18) 上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平 西
基金 业务 联系 人 : 周 睿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www.srcb.com
( 19)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 波 市 江 东区 中 山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华 裕
联系 人 : 胡 技 勋
电话 : 021-63586210
传 真 : 021-63586215
客 户服务 热线 : 96528, 上海 地区 962528
网址 : www.nbcb.com.cn
( 20)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项 俊 波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99
网址 : www.abchina.com
( 21)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廖玉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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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务 热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址 : www.dongguanbank.cn
( 22)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 庆春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系 人 : 严 峻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 www.hzbank.com.cn
( 23)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新华 北 路 8号
办 公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新华 北 路 8号
法 人 代 表 : 农惠臣
联系 人 :何 佳
电话 : 0991-8824667
传 真 : 0991-8824667
客 服 电话 : 96518
网址 : www.uccb.com.cn
( 24)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西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西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宝凤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联系 人 : 王 宏
联系电话 : 022-5831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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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22-58316259
网址 : www.cbhb.com.cn
( 25) 重 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邹 容 路 15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马千 真
联系 人 : 孔 文 超
电话 : 023-63792406
传 真 : 023-63792412
客 服 电话 : 96899( 重 庆 地区 )、 400-709-6899(其 他 地区 )
网址 : www.cqcbank.com
( 26) 东 莞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南城 路 2号
办 公 地址 : 东 莞 市南城 路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 人 : 黄 飞燕
电话 : 0769-23394102
传 真 : 0769-22320896
网址 : www.drcbank.com
( 27)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大 连 市 中 山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9楼
办 公 地址 :大 连 市 中 山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9楼
法 定 代 表人 :陈 占 维
联系 人 : 李 鹏
电话 : 0411-82308602
传 真 : 0411-82311420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664-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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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bankofdl.com
( 28) 哈 尔 滨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60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志 文
联系 人 : 王 超
电话 : 0451-86779007
传 真 : 0451-86779007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37,400-609-6358
网址 : www.hrbb.com.cn
( 29) 浙江 稠 州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义 乌 市 江 滨 路 义 乌乐园 东 侧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义 乌 市 江 滨 路 义 乌乐园 东 侧
法 定 代 表人 : 金 子 军
联系 人 : 董晓 岚
邵 利 兵
电话 : 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 真 : 0571-87117616
客 服 电话 : (0579)96527
4008096527
网址 : www.czcb.com.cn
( 30)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东广 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治 海
统 一 客 户服务 热线 : 95575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 网 点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20-87555305
联系 人 : 黄 岚
网址 : http://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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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万 建 华
电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 021-38670666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 32)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www.guosen.com.cn
( 33) 海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号 海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电话 : 021- 23219000
联系 人 : 李 笑鸣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53, 400-888-8001
网址 : www.htsec.com
( 34)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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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电话 : 025-82390834
传 真 : 025-84579763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www.htsc.com.cn
( 35)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 君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系 人 :权 唐
公司 网站 : www.csc108.com
( 36) 西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重 庆 市 江 北区 桥 北 苑 8号
办 公 地址 :重 庆 市 江 北区 桥 北 苑 8号 西南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王珠林
传 真 : 023-63786311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www.swsc.com.cn
( 37)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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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21-68865680
联系 人 : 钟 康 莺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www.xcsc.com
( 38)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五 道 口 广场 1号 楼 2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www.xyzq.com.cn
( 39)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联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www.newone.com.cn
( 40)中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顾 伟 国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联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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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41)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 亮马桥 路 48号中 信 证券 大 厦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电话 : 010-60838888
传 真 : 010-60833739
联系 人 :陈 忠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www.citics.com
( 42)华 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五 层 (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 定 代 表人 : 马昭 明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联系 人 : 盛宗 凌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13
网址 : www.lhzq.com
( 43)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区 苗 岭 路 29号 澳柯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场 1号 楼 第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智 河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联系 人 : 吴 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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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www.zxwt.com.cn
( 44) 东 吴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方 晓 丹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址 : www.dwzq.com.cn
( 45)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潘 鑫 军
电话 : 021-63325888-3108
传 真 : 021-63326173
联系 人 : 吴宇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www.dfzq.com.cn
( 46)国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办 公 地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联系 人 : 牛孟 宇
电话 : 0755-83709350
传 真 : 0755-83700205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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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ghzq.com.cn
( 47)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客 户服务 电话 : 967218, 400-813-9666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联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网址 : www.ccnew.com
( 48)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客 户服务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 95525
网址 : www.ebscn.com
( 49)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术 开 发 区 第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南 开 区 宾 水西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杜 庆平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联系 人 : 王兆 权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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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网址 : www.bhzq.com
( 50)金 元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海 南省 海 口 市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涛
电话 : 0755-83025695
传 真 : 0755-83025625
联系 人 : 金 春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228
公司 网站 : www.jyzq.com.cn
( 51) 第一 创 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场 B座 25、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学 民
联系电话 : 0755-25832852
传 真 电话 : 0755-82485081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1888
公司 网站 : www.firstcapital.com.cn
( 52)中银国 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许 刚
电话 : 400-620-8888
联系 人 : 张 静
网址 : www.bocichina.com
( 53) 东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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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长 春 市 自 由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矫 正中
联系 人 : 潘锴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431- 85096709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 www.nesc.cn
( 54)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 委 托 : 021-962505
网址 : www.sywg.com
( 55)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主楼 19层 、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强
电话 : 0571-85783737
传 真 : 0571-85106383
联系 人 : 俞 会 亮
客 户服务 电话 : 96598
网址 : www.bigsun.com.cn
( 56) 东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场 18-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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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 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电话 : 0591-88157761
传 真 : 0591-87157761
联系 人 : 李 涛
免 费服务 热线 : 400-888-8588( 免 长 途 费 )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 57) 南京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市 大 钟 亭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华 东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传 真 : 025-52310586
联系 人 : 水 晨
公司 网站 : www.njzq.com.cn
( 58)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
办 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运 勇
客 户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电话 : 0769-22116557
传 真 : 0769-22119423
联系 人 : 张 巧玲
网址 : www.dgzq.com.cn
( 59) 德邦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普陀 区 曹 杨路 510号 南 半幢 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大 厦 2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姚 文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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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网址 : www.tebon.com.cn
( 60) 财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 解放 路 金 钱 大 厦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继宁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71-96336 , 962336( 上海 地区 )
电话 : 0571-87915129
联系 人 : 乔骏
网址 : www.ctsec.com
( 61)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武 汉 市 新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客 户服务 热线 : 4008-888-999或 95579
联系 人 : 李 良
网址 : www.95579.com
( 62)国 都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常 喆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址 : www.guo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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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63)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联系 人 : 李 巍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www.hysec.com
( 64)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客 服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联系 人 : 张 瑾
网址 : http://www.962518.com
( 65) 山西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山西省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侯 巍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联系 人 : 郭 熠
联系电话 : 0351- 8686659
传 真 : 0351- 8686619
网址 : www.i618.com.cn
( 66)中 航 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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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杜 航
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 0791-6770178
联系 人 : 余 雅 娜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www. avicsec.com
( 67) 方 正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杰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95571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31-85832214
电话 : 0731-85832343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 68)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凤 凰 大 厦 1栋 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联系电话 : 0755-8255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网址 : www.essence.com.cn
( 69)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办 公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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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联系 人 : 祝丽萍
电话 : 0551-2272100
传 真 : 0551-2272100
法 定 代 表人 : 凤良 志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777
网址 : www.gyzq.com.cn
( 70)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耀 华
传 真 : 0755-83516199
客 户服务 电话 :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 网站 : www.cgws.com
( 71) 大 同证券经 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省 大 同 市 大 北街 13号
办 公 地址 :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祥
电话 : 0351-4130322
联系 人 : 薛 津
客 户服务 电话 : 0351-4167056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 72)华 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民 田 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5、 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段 文 清
业务 联系 人 : 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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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务 中 心 热线 : 北京 : 010-64405618
上海 : 021-52045595
深圳 : 0755-83040288
广 州 : 020-38372715
长 沙 : 0731-82329088
合 肥 : 0551-2883033
江 门 : 0750-3160388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2707850
网站 : http://www.chinalions.com/
( 73) 恒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号
办 公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庞介 民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联系 人 : 常向 东
客 户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www.cnht.com.cn
( 74)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场 36、 37层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场 36、 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www.wlzq.com.cn
( 75)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济 南市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址 : 济 南市 经 七 路 86号 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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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电话 : 0531- 68889155
传 真 : 0531- 68889752
联系 人 : 吴 阳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qlzq.com.cn
( 76)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1
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6003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明 辉
联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 真 : 0755-82026539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www.cjis.cn
( 77) 瑞 银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弘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78) 江 海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办 公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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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 人 : 张 宇 宏
联系电话 : 0451-82336863
联系传 真 : 0451-82287211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www.jhzq.com.cn
( 79) 爱 建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南京西 路 758号 24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华
电话 : 021-32229888
联系 人 :陈 敏
业务 联系电话 : 021-32229888
网址 : www.ajzq.com
( 80) 厦 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 毅 辉
联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 81)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 建 国 门外 甲 6号 SK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电话 : 010-85679265
联系 人 : 王 雪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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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 : www.ciccs.com.cn
( 82)华 宝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 021-50122107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 83)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广场主楼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志 明
电话 : 020-87322668
传 真 : 020-87325036
联系 人 : 林 洁茹
客 户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www.gzs.com.cn
( 84)华 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 0591-87383610
客 户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 省 外请 先 拨 0591)
网址 : www.hfzq.com.cn
( 85)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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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 人 : 林 爽
联系电话 : 010-66045608
客 户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 010-66045500
天 相 投 顾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天 相 基金 网网址 : http://jijin.txsec.com
( 86)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高 冠 江
联系 人 : 唐 静
联系电话 : 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 :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400-800-8899
网址 : www.cindasc.com
( 87)华 龙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办 公 地址 : 兰 州 市城 关 区东 岗 西 路 638号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联系电话 : 0931-4890208
联系传 真 : 0931-4890628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 : www.hlzq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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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红 塔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云 南省 昆 明 市北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况 雨 林
电话 : 0871-3577942
传 真 : 0871-3578827
联系 人 : 刘晓 明
客 户服务 电话 : 0871-3577888
网址 : www.hongtastock.com
( 89) 西 部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西安市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托 大 厦 16-17层
办 公 地址 : 西安市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系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联系 人 : 冯萍
客 户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www.westsecu.com.cn
( 90) 浙 商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世 纪 广场 A6/7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承根
联系 人 : 谢 项 辉
电话 : 0571-87901053
传 真 : 0571-87901913
客 户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www.stock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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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天 风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湖 北省 武 汉 市东 湖 新 技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科 大 厦 四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余 磊
联系 人 : 翟璟
电话 : 027-87618882
传 真 : 027-87618863
客 户服务 电话 : 86711410/027-87618882
网址 : www.tfzq.com
( 92) 西 藏 同 信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西 藏 自 治区 拉 萨 市北京 中 路 101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永 和 路 118弄 2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贾绍 君
联系 人 : 王 钧
电话 : 021- 36533017
传 真 : 021- 36533017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81-1177
网址 : www.xzsec.com
( 93) 世 纪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41-42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卢 长 才
开 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755-83199511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3199545
网址 : www.csco.com.cn
( 94) 平 安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场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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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人 : 杨宇翔
全 国 免 费业务 咨询 电话 : 400-881-6168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2400862
全 国 统 一 总 机 : 400-886-6338
联系电话 : 0755-22626172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 95)华 融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月 坛 北街 26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8号 A座 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之 锁
联系 人 : 林 长 华
电话 : 010-58568181
传 真 : 010-58568062
客 户服务 电话 : 010-58568118
网址 : www.hrsec.com.cn
( 96) 英 大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中 路 2068号华 能 大 厦 30、 3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赵 文 安
电话 : 0755-83007069
传 真 : 0755-83007069
客 户服务 电话 : 4008-698-698
网址 : www.yds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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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10-58163000
传 真 : 010-58163027
联系 人 : 龚飒
( 三 )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北京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所
住 所 :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 中 路 39号 建外 SOHO A座 31层
负 责 人 : 王 玲
电话 : 0755-22163307
传 真 : 0755-22163380
联系 人 : 宋萍萍
经 办律 师 : 靳 庆 军
宋萍萍
( 四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和经 办注册会 计 师
名 称 :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 务所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场东 方 经 贸城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
办 公 楼 ) 1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葛 明
电话 : 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 真 : 010-85188298
签 章 注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王 珊珊
联系 人 : 王 珊珊
六 、基金的募 集
( 1)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82号 《 关 于同 意 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 批准(核准日 期 2004年 6月 8日),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集。
( 2) 基金 类型
契 约 型 、 开 放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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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 存续期间
不 定 期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年 8月 1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 不 满两 百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工 作日出 现 上 述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向 中国证监会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决方 案 。
八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者 范围 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 法律 、 法规 和有 关 规 定 禁 止购 买 者除 外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二)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 场所
投资 者 应 当在销售 机构 办 理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 其委 托 的 代销 机构 。
销售 机构 名单 和 联系 方 式 见 本招募书 第五 章 第 ( 一 ) 条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情况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销 机构 ,并 另行 公 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 根 据 情况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售 城市 ( 网 点 ),并 另行 公 告 。
基金 转换业务 适 用 的 销售 渠 道以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 公 告 为 准。
( 三 )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基金 为 投资 者办 理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等 基金 业务 的 时 间即 开 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交易 日。 在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由 基金管理人 在发售 公 告 及 招募说明书中 规 定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进 行 相应 的 调 整,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本基金的 开 放 时 间 和 开 放 次 数,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调 整 前 的 三 个工 作日 予 以公 告 。
2. 申购 的 开 始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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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自 2004年 9月 13日 起开 始 办 理 申购 。
3.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4年 10月 21日 起开 始 办 理 赎回 。
4. 转换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4年 10月 22日 起开 始 办 理 转换业务 。
5. 在 确 定申购 开 始 时 间 与赎回 和 转换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开 放 日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 四 )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 算 ;
2、本基金 采 用 金 额 申购 和 份额 赎回 的 方 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的 原则 ,对 该 持 有人 账 户 在 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 进 行 处 理, 即 先 确 认 的 份额 先 赎回 , 后 确 认 的 份额 后 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与赎回 和 转换申 请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时 间 结束后 不 得 撤 销 ;
5、 投资 者 可 在任 一 同 时 代 理 拟 转 出基金 及 转 入 目 标 基金 销售 的 销售 机构 处 办 理 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售 机构 同 一交易 账 户 下 进 行 ;
6、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 更 改上 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最 迟 须 于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 五 )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程序
1、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申 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续 , 在规 定 的 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 申 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否 则 其 提 交 的 申购 申 请 无 效,不 予 成 交 。
投资人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其 在销售 机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可 用 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 其 提 交 的 赎回申 请 无 效,不 予 成 交 。
基金 转换 只 允 许 在前 端 收 费 基金 之间 或 者 后 端 收 费 基金 之间 进 行 ,不 允 许 将 前 端
收 费 基金 转换为 后 端 收 费 基金,也不 允 许 将后 端 收 费 基金 转换为 前 端 收 费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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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 请 的确 认
对投资人 在 T日 规 定时 间 内 被 受 理的 申 请 ,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 人 在 T
+ 1日内 为 投资人对 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投资人 应 在 T+ 2日 后 ( 含当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或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确 认 情况 。
3、 申购 、 赎回与转换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 全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 成 功 ,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投资 者 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 赎回 款 项在 自 受 理基金 投资人有效 赎回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工 作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赎回 人银 行 账 户 。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按 本基金合同有 关 规 定 处 理。
转换申 请注册登记 机构 于 T+ 1工 作日确 认 , 转 入 份额 于 T+ 2工 作日 可 进 行 赎回 。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按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六 )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 数 额限 制
1、 每个 基金 账 户 首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人 民币 1,000元 , 每 笔 追 加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500元 。 直 销 中 心 或 各 代销 机构 对 最低申购 限 额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规 定 的,以其 业务 规 定为 准 ;
2、 赎回 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 赎回 ,但 某笔 赎回 导 致 单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 500份 时 , 余 额部 分 基金 份额必 须 一 同 赎回 ;
3、基金 转换 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 转换 成 其 它 基金 ;
4、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 申购 的金 额 和 赎回 的 份额 的数 量 限 制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个工 作日 至 少 在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5、 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后 ,以 申 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6、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七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 赎回 费
1、 申购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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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 各 项 费用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收 取 申购费用 , 申购费 率按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为三 档 , 最 高 不 超 过 1.5%,对于 申购 金 额 为 1000万 元 以 上 ( 含 1000万 元 ) 的 前 端 申购申 请 , 固 定 收 取 1500元 申购费 。 具体 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 金 额 申购费 率
申购 金 额 < 100万
1.5%
100万 ≤ 申购 金 额 < 1000万
1.2%
申购 金 额 ≥ 1000万
固 定 收 取 1500元
2、 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费用 的 75%用 于 注册登记 费 及 相 关 手续 费 , 25%归 基金资 产 。 赎回费 率 随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的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投 资 者持 有本基金 一 年以内( 含 一 年)的收 取 0.50%的 赎回费 率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 一 年 到 两 年( 含 两 年) 之间 的收 取 0.20%的 赎回费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 两 年以 上 的 免 赎 回费 。 如 下表 所示 :
持 有 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 有 期 > 两 年 0
一 年 < 持 有 期 ≤ 两 年 0.20%
持 有 期 ≤ 一 年 0.50%
注 : 1年指 365天 , 2年指 730天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 申购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但基金的 申购 和 赎回费 率 不 得 超 过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水 平 , 最 新的 申购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在 更新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费 率 如发 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将 于新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 八 )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的 计 算 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
申购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申购 基金 时 缴纳 申购费 ),投资 者 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费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 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方 式 如 下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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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的有效 份额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2、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投资 者在 赎回 本基金 时 缴纳 赎回费 ,投资 者 的 赎回 金 额 为赎回 总 额 扣 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赎回 总 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用
3、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 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九 ) 申购 、 赎回与转换 的注册登记
1、投资 者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增 加 权 益的 登 记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2、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登 记手续 。
3、投资 者 基金 转换 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相关 注册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范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单个开 放 日基金 净赎回申 请 (有效 赎回申 请总 份额 扣 除 有效 申购申 请总 份额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为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 接受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接受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进 行 的资 产 变 现 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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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按 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可 延 迟 至 下 一 个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入 第二 个开 放 日 的 赎回申 请 不 享 有 优 先 权 并以 该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依据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依 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投资 者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部 分 延 期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3
个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 请;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日,并 应 当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 十 一) 暂停 或 拒绝 申购 、 暂停 赎回和 暂停 转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在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市 ;
3)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2、 在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
1)不 可 抗 力 ;
2)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市 ;
3) 因 市场 剧 烈 波 动 或其 他 原 因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4)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3. 在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转换申 请 :
( 1)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 2)不 可 抗 力 ;
( 3)证券 交易 场 所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市 ;
( 4)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当 日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兑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兑 付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量 占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其 余 部 分 在 后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并以 后续开 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依据计 算 赎回 金 额 。投资 者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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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暂 停 赎回 和 转换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和 转换业务 的 办 理。
4、 发 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 请 的, 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可 以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 请 。
5、 暂 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6、 暂 停 期 间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公 告 。
( 十 二)重新 开放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1、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天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公 布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天 但 少 于 两 周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日的 前 1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于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暂 停 期 间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调 整 重 复 刊 登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十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已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开通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部 分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业务 规 则 已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已 公 告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费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更新基金 转换业务 规 则 并 及 时 公 告 。
九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管
(一) 非 交易 过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交易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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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交易过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过户申 请自 申 请 受 理日 起 2个 月内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二) 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托 管,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托 管 费 。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 运用 增 强 型 指数 化 投资 方法 , 通 过 严 格 的投资 流 程 和数 量 化 风险 管理, 在 对 标 的指数有效 跟踪 的基 础 上 力 求 取得 高 于指数的投资收益 率 ,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增 值。
(二)投资理 念
以指数 化 投资 分 享 中国经 济 的 发 展 成 就 ,以 适 度 增 强 实 现 对 标 的指数的 适 度 超 越 。
本基金 认为 ,中国经 济 增 长将 保 持持 续 稳 定 的 向上 发 展 态 势 , 为 指数投资 获 取 长 期 稳 定 收益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宏 观 经 济 基 础 。本基金 力 求通 过 充 分 的 分 散 化 投资实 现非 系 统 风险 的有效 降 低 和 流 动 性的 提 高 ,并以 深 入 的基本 面 研究 为 基 础 , 通 过 适 度 增 强 的 投资 方法 , 力 求 取得 高 于 标 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率 , 为 投资 者 分 享 中国经 济 增 长 和中国 证券 市场 发 展 带 来 的 长期 收益 提供 良 好 的 机 会。
( 三 ) 标 的 指 数
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 88指数(简称道中 88指数) 为 标 的指数。
道中 88指数 是 第一 个 由全 球 指数 编 制 机构 道琼斯公司 为 中国 大 陆 股 票 市场 编 制 的指数, 由 道琼斯中国指数中 按 照 自 由 流 通 市 值和 交易 流 动 性 综 合 排 名 的 前 88名 家 上 市 公司 构 成 。 为 了 准确 代 表投资 者 可 实 际 交易 的 股 票 数 量 ,道中 88指数 为 挑 选 成份 股 而 计 算 自 由 流 通股 本 时 , 排 除了持 股超 过 整 个 市 值 5%的 个 人、其 它 公司以 及 政府 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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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股 份 。道中 88指数 每 季度 进 行 一 次 成份 股 的 调 整,同 时 道中 88指数 成份 股 缓冲 区 的 建立将 适 当 保证道中 88指数 具 有 较 低 的指数 换 股 率 。
道中 88指数以人 民币元 计 算 ,基 期 均 为 1993年 12月 31日,基数 定为 100。
( 四 )业 绩 基 准
本文中, 业绩 基准 与 标 的指数的 定义相 同。
( 五 )投资 对 象 及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道琼斯中国 88指数的 成份 A
股 及 其 备 选 成份 股 、新 股 ( 首 发 或 增 发 )、 债 券资 产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 债 等 债 券资 产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 它 金 融 工具 , 各 类 资 产 投资 比例 符 合 《 证券投资基金 法》 的 规 定 。
( 六 )投资 风 格
本基金的投资 风 格 定 位 于 增 强 型 指数基金,并选 择 了 以 市 值 代 表性 强 、 流 动 性 高 为 特 色 的道琼斯中国 88指数 为 基金投资 组 合的 跟踪 标 的, 因 此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具 有 大 盘 蓝 筹 指数 组 合的 风 格 特 点 , 通 过 买 入 并 持 有的 长期 投资 策略 , 力 争 获 取 中国经 济 长期 高 速 增 长 带 来 的资本 市场 收益。
( 七 )投资 策略 和 投资 组 合的构建
本基金 为 增 强 型 指数基金,以道中 88指数 为 基金投资 组 合 跟踪 的 标 的指数, 股 票 指数 化 投资 部 分 主 要 投资于 标 的指数的 成份 股 票 , 增 强 部 分 主 要 选 择 基本 面 好 、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价值 型 企 业 的 股 票 , 在 控制 与 标 的指数 偏 离 风险 的 前提 下, 力 求 取得 超 越 标 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率 。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以 追 求 标 的指数 长期 增 长 的 稳 定 收益 为 宗 旨 , 采 用 自上 而 下的 两 层 次 资 产 配 置 策略: 第一 层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确 定 基金资 产 在 不同资 产 类 别 之间 的 配 置 比例 ; 第二 层 , 股 票 和 债 券的 个 券选 择 与组 合管理, 在 不同 类 别 资 产配 置 的基 础 上 进 一 步 确 定 各 资 产 类 别 中不同证券的 配 置 比例 , 在 降 低 跟踪 误 差 和 控制 流 动 性 风险 的 双 重约 束 下 构 建 跟踪 标 的指数的投资 组 合。
在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上 ,本基金 股 票 资 产 投资 比例 上 限 为 95%, 且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5%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2、 股 票 资 产配 置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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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股 票 资 产 的 配 置 上 ,本基金 采 用 增 强 型 指数 化 投资 方法 ,以 成份 股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 为 基 础 构 建 指数 化 股 票 投资 组 合,并选 择 基本 面 好 、 具 有核 心 竞 争 力 的价值 型 企 业 的 股 票 对指数 进 行 适 度 增 强 。
3、 增 强 投资的 标 准
本基金 增 强 部 分 的投资, 是 指基于价值选 股 原则 在 对 企 业 基本 面 情况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的基 础 上 , 在 控制 跟踪 误 差 的基 础 上 投资于核 心 竞 争 力 增 强 ,投资价值 上 升 的 股 票 。
本基金 将充 分利用 投资 研究 团 队 在 投资和 研究 方 面 的经 验 和实 力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向 、 产业 发 展 演 变 及 上 市 公司的基本 面 进 行 深 入 的 分 析 ,对 上 市 公司 未来业绩 进 行 预 测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 通 过一定 的价值 评 判 标 准对 上 市 公司的投资价值 进 行 分 析 。
4、 债 券资 产 的 配 置 策略
本基金 债 券投资 为 在 跟踪 误 差 与 流 动 性 风险 双 重约 束 下的投资。本基金 将 以 降 低 基金的 跟踪 误 差 为目 的, 在 考虑 流 动 性 风险 的 前提 下, 构 建债 券投资 组 合。
5、投资 组 合 调 整 原则
本基金 所构 建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的 调 整 原则 包括 :根 据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及 其 权重 的 变动 而 进 行 相应 调 整 ; 根 据 企 业 基本 面 情况 的 变 化 降 低 对基本 面 恶 化 企 业 的投资 比 重 , 提 高 核 心 竞 争 力 增 强 企 业 的投资 比 重 ; 还 将 根 据 法律法规 中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 申 购赎回 变动情况 、新 股 增 发 因 素 等 变 化 ,对基金投资 组 合 进 行 适 时 调 整,以保证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指数 间 的 高 度 正 相关 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本基金的 债 券投资 为 流 动 性 风险 约 束 下的 被 动 式投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将 根 据组 合 对基金整 体 跟踪 误 差 的 边 际 贡 献 率 进 行 相应 调 整。同 时 ,本基金 还 将 根 据 法律法规 中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 申购赎回 变动情况 等 变 化 ,对基金投资 组 合 进 行 适 时 调 整,以保证 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指数 间 的 高 度 正 相关 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6、 增 强 性投资管理的限 度 和 控制
本基金的 股 票 选 择 主 要 依据 入 选道琼斯中国 88指数的 成份 股 和 备 选 成份 股 , 且 对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的投资不 少 于 62只 ,对 标 的指数 成 分 股 以 外 的 股 票 投资不 高 于 股 票 投 资资 产 总 额 的 40%。
为 控制 由 于 增 强 型 投资 可 能 带 来 的 过分 偏 离 指数的 风险 ,本基金 力 求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指数 增 长 率间 的年 跟踪 误 差控制 在 6%。
( 八 ) 标 的 指 数 的更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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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 换 基金 标 的指数, 应 按 照 有 关 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程 序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同 时 按 照 有 关 法 定 程 序 修改 基金合同 ;
2、 当 且 仅 当 出 现 下 列 原 因 :
( 1)证券 交易所 停 止 向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提供标 的指数 所 需 的数 据 、限 制 其 从 该 交易所 取得 数 据 或 处 理数 据 的 权 利 ;
( 2) 任何法律法规 的出 台 导 致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合理的 认为 其 授权 管理人 使 用 标 的指数的 能 力 已 被 实质性 削弱 ;
( 3) 任何 直 接 或 间接 地针 对 标 的指数或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而 产 生的 诉讼 或 行 动 已 经 开 始 ,或 任何 此 类 诉讼 行 动 已 威 胁 到 并 且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合理 地 认为 此 类 诉讼 或 行 动可 能 对 标 的指数或 授权 基金管理人 使 用 标 的指数的 能 力 产 生 重大 不 利 影响 ;
( 4) 任何法律法规 的出 台 使 得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发行 、 促 销 或 推 广 本基金或 任何 针 对本基金的 重大 诉讼 或监管 行 动 已 经 开 始 ;
( 5)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确 定 标 的指数不 再 符 合或 将 无 法 符 合 标 的 供 应 商 为 维 持 指 数 所 订 的 标 准 ;
导 致 现 有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停 止 编 辑 、 计 算 和公 布 标 的指数价值或 停 止 对基金管理 人的 标 的指数 使 用 授权 时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更 换 标 的指数,并 应 提前 15个工 作日 进 行 公 告 。
标 的指数更 换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需 要 替 换 或 删 除 基金 名 称中 与原 标 的指数 相 关 的 商 号或字 样 。
代 表本基金 10%(不 含 10%)以 上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基金管理人 变 更 标 的指数有 异 议 的,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前提 下, 可 按 照 本基金合同 第八 章 中有 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应 立 即 着 手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就 变 更 标 的指数的 提 案 进 行 表 决 ,表 决 生效 后 5个工 作日 之 内,基金管理人 遵 照 表 决 变 更本基金的 标 的指数并 发 布 公 告 。
3、 当 出 现 任何 可 能 导 致 标 的指数 供 应 商 停 止 编 辑 、 计 算 和公 布 标 的指数价值或 停 止 对基金管理人的 标 的指数 使 用 授权 的 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获 悉 事 实的 三 个工 作日内 进 行 公 告 。
( 九 )投资 决策 及 投资 操 作 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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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 决策 的 主 要 信息依据 有 : 1、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数 量 化 风险分 析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运用风险 监 测 模 型 以 及 各种 风险 监 控 指 标 ,对 市场 预 期 风险 和指数 化 投 资 组 合 风险 进 行 风险 测 算 , 由 此 提供 数 量 化 风险分 析 报 告; 2、 行 业 研究 员对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的 企 业 情况 提供 的 研究 分 析 报 告; 3、 市场 部 每 日 提供 基金 申购赎回 的数 据 分 析 报 告 。
1、基金资 产分 布 决策
基金资 产分 布 决策由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依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做 出。 A股 基 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是 负 责 基金投资的 最 高 决策 机构 , 由 公司 分 管 研究 和投资的 副 总 经 理 任 主 席 , 成 员 由 投资管理 部 总 监、 风险 管理 负 责 人、基金经理 代 表 组 成 。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 期 听 取 公司投资管理 部 关 于 宏 观 、中 观 和 微观 经 济 的 分 析 , 结 合证券 市场 发 展 趋势 和 标 的指数的 最 新 动 态 等 因 素 ,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投资 框架 下, 制 定 基金的投资 战 略 。
2、基金投资 组 合 决策
基金经理 在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制 定 的投资 原则 下, 根 据 研究 员 提供 的数 量 化 风险分 析 报 告 和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研究报 告 及 市场 部提供 的基金 申购赎回 报 告 , 在 考 虑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股 票 债 券资 产 比例范围 的 前提 下, 决 定 对 债 券和 股 票 投资的 具体 比 例 。
评 估 和 调 整 决策 程 序 : 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 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实 际 的 需 要 调 整 决策 的 程 序 。
3、 风险 控制 决策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为 公司 非 常设 机构 ,其 成 员 由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独 立 董 事 、监 事 、
督 察 长 组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制 定 公司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检 查 公司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的有效性和 落 实 情况; 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 存在 的 风险 隐患 或出 现 的 风险 问 题 进 行 研究 讨论 , 做 出 决 定 。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根 据 市场 变 化 对指数 化 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 和 调 整 提 出 风险 防 范 建 议 。
在 执 行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对本基金的 风险 控制 决策 的基 础 上 , 绩 效 与风险 评 估 小 组 将 对投资 组 合的 偏 离 度风险 进 行 实 时 跟踪 和 评 估 ,并对 风险 隐患 提 出 预 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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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察稽 核 部 将 对指数 化 投资 组 合的 执 行 过 程进 行 实 时风险 监 控 ; 基金经理 将 依据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的 情况 控制 指数 化 投资 组 合的 流 动 性 风险 。
( 十 )基金投资 过 程 中的 研究支 持
在 本基金的投资 过 程 将 得 到 以下 技术 /研究 支 持: 本基金的投资核 心 工具 和 平 台 为 银华指数投资管理 系 统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负 责 指数投资 优 化 模 型 的 设 计 , 该 模 型 中 包括 了 股 票 组 合和 债 券 组 合的投资管理、 交易 成 本和价 格 的 市场 冲击 研究 、 控制 跟踪 误 差 的 风险 管理 措 施 、 绩 效 评 估 和日 常个股 市场 风险 研究 支 持 ; 交易 部 负 责 交易 成 本的 研 究 和 现 场控制 ; 投资管理 部 负 责 控制 个股 和 个 券的基本 面 风险 ,对 样 本 股 的 可 能 调 整
进 行事前 研究 。
( 十 一)基金投资的 绩 效 评 估
绩 效 与风险 评 估 小 组 负 责 对基金投资 组 合 进 行 投资 绩 效 评 估 , 研究 基金投资 组 合 的 变 化 及由 此 带 来 的收益或 损失 ; 同 时 , 绩 效 与风险 评 估 小 组 还 必 须 对基金资 产组 合 的 将 对投资 组 合的 偏 离 度风险 进 行 实 时 跟踪 和 评 估 ,并对 风险 隐患 提 出 客 观 的 评 价和 预 警 。 绩 效 与风险 评 估 小 组依据 投资 绩 效 评 估运 行规 则 , 定 期向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及 投资管理 部提供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对基金投资收益 与风险 情况 做 出 反 馈 , 如 有 必 要 还需 提 出 在 分 析 基 础 上 的 修 正 意 见 。
( 十 二)建 仓 期
本基金 建 仓 时 间 为 3个 月, 3个 月 之 后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已 达到 本基金合同 相 关 规 定 。
( 十 三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1、投资于 股 票 、 债 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总 值的 80%。
2、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 与 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 和,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 。
4、本基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 1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5、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中的 债 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年, 债 券 回购 到期后 不 得 展 期;债 券 回购 融 入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资 产 的 40%。
6、 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它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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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基金 规 模 或 市场 的 变 化 导 致 投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约 定 的 除 第 4条外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合理的 时 间 内 进 行 调 整,以 使 投资 组 合 符 合 上 述规 定 。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时 , 从 其 规 定 。
( 十 四 ) 禁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行 为 :
1、投资于其 他 基金,但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以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动 用 银 行 信 贷 资金 从 事 证券 买卖;
4、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 者 贷 款;
5、 从 事 证券 信用交易 ;
6、 向 他 人 贷 款;
7、以基金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8、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资 产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9、 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业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行 为来 操纵 和 扰 乱市场 价 格;
11、 进 行 高位 接 盘 、 利 益 输送 等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行 为 ;
12、 通 过 股 票 投资 取得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制 权 ;
13、 因 基金投资 股 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司 股 东 大 会的、 与 上 市 公司 董 事 会或其 他持 有 5%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意串 通 , 致 使 股 东 大 会表 决 结 果 侵犯 社 会公 众 股 东 的合 法权 益 ;
14、证券 法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行 为 。
( 十 五 )基金管理人代 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
1、不 谋 求 对 所 投资 企 业 的 控 股 或 者 进 行 管理 ;
2、 所 有的 参 与 均 在 合 法 合 规 的 前提 下 维护 基金投资人 利 益并 谋 求 基金资 产 的保 值和 增 值。
( 十 六 )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在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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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载 数 据 取 自 本基金 2011年 2季度 报 告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基金 2011年 2季度 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载 数 据截 至 2011年 6月 30日,本 报 告 相关财务 数 据未 经 审计 。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8,618,873,045.15 91.62
其中 : 股 票 8,618,873,045.15 91.62
2 固 定 收益投资 441,585,000.00 4.69
其中 : 债 券 441,585,000.00 4.69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309,763,367.43 3.29
6 其 他 资 产 37,418,791.07 0.40
7 合 计 9,407,640,203.65 100.00
2.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2.1报告 期 末 指 数 投资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2,576,569,272.60 27.86
C 制 造 业 1,017,879,394.36 11.01
C0 食 品 、 饮 料 2,934,700.00 0.03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98,700.00 0.00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833,230.00 0.01
C5 电 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656,770,232.32 7.10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356,872,812.04 3.86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369,72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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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101,700.00 0.00
E 建 筑 业 228,653,720.93 2.47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228,161,802.90 2.47
G 信息 技术 业 617,244,160.50 6.67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684,100.00 0.01
I 金 融 、保 险业 3,502,409,083.61 37.87
J 房 地 产业 648,170.00 0.01
K 社 会 服务业 142,380.00 0.00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 -
M 综 合 类 276,300.00 0.00
合 计 8,172,770,084.90 88.38
2.2报告 期 末积极 投资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232,272,376.20 2.51
C 制 造 业 63,418,536.80 0.69
C0
食 品 、 饮 料 63,297,636.80 0.68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 -
C5
电 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 -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 -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120,900.00 0.00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76,050.00 0.00
E 建 筑 业 86,900.00 0.00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34,096,733.60 0.37
G 信息 技术 业 - -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 -
I 金 融 、保 险业 950,750.65 0.01
J 房 地 产业 - -
K 社 会 服务业 115,201,613.00 1.25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 -
M 综 合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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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446,102,960.25 4.82
3.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3.1报告 期 末 指 数 投资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601088 中国 神 华 27,101,864 816,850,180.96 8.83
2 600036 招 商 银 行 54,344,432 707,564,504.64 7.65
3 600030 中 信 证券 49,009,855 641,048,903.40 6.93
4 601318 中国 平 安 13,000,000 627,510,000.00 6.79
5 600016 民 生银 行 108,334,487 620,756,610.51 6.71
6 600050 中国 联 通 117,476,602 616,752,160.50 6.67
7 601699 潞 安 环 能 16,619,630 545,290,060.30 5.90
8 601398 工 商 银 行 105,069,651 468,610,643.46 5.07
9 600028 中国 石 化 55,325,112 455,325,671.76 4.92
10 000630 铜 陵 有 色 16,128,008 388,684,992.80 4.20
3.2报告 期 末积极 投资 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600188 兖 州 煤 业 6,579,954 232,272,376.20 2.51
2 000598 兴 蓉 投资 6,364,730 115,201,613.00 1.25
3 600543 莫 高 股 份 5,999,776 63,297,636.80 0.68
4 002023 海 特 高 新 1,999,910 33,918,473.60 0.37
5 002500 山西 证券 61,011 558,250.65 0.01
4.报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441,585,000.00 4.78
3 金 融 债 券 - -
其中 : 政 策 性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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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可 转 债 - -
8 其 他 - -
9 合 计 441,585,000.00 4.78
5.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1001100 10央 行 票 据 100 2,500,000
243,125,000.
00
2.63
2 1101029 11央 行 票 据 29 2,000,000
198,460,000.
00
2.15
6.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 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 投资 组 合 报告附 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 体 本 期 不 存在 被 监管 部 门立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形 。
8.2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股 票 没有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情形 。
8.3 其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5,097,050.90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24,822,547.40
4 应 收 利息 4,493,345.02
5 应 收 申购 款 3,005,847.75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7,418,7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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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报告 期 末 持有的 处于 转 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明 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8.5报告 期 末前十名 股 票 中 存 在流通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8.5.1报告 期 末 指 数 投资 前十名 股 票 中 存 在流通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指数投资 前 十 名股 票 中不 存在 流 通 受 限的 情况 。
8.5.2报告 期 末积极 投资 前 五 名 股 票 中 存 在流通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注 :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积 极 投资 前 五 名股 票 中不 存在 流 通 受 限的 情况 。
8.6 投资 组 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比例 的 分 项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十 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5年 1月 1日 至 2005年
12月 31
10.26% 1.08% -13.69% 1.31% 23.95%-0.23%
2006年 1月 1日 至 2006年
12月 31
142.87% 1.35% 96.96% 1.39% 45.91%-0.04%
2007年 1月 1日 至 2007年
12月 31
118.86% 2.03% 150.57% 2.29%-31.71%-0.26%
2008年 1月 1日 至 2008年
12月 31
-54.02% 2.18% -65.36% 3.04% 11.34%-0.86%
2009年 1月 1日 至 2009年 82.46% 1.92% 84.25% 2.01% -1.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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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31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12月 31
-18.01% 1.43% -19.18% 1.58% 1.17%-0.15%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1年 6
月 30日
-6.12% 1.34% 0.29% 1.20% -6.41% 0.14%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4年
8月 11日) 至 2011年 6月 30日
268.25% 1.66% 102.69% 1.97% 165.56%-0.31%
十 二、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 财 产 的构 成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形 式 开立 基金证券 账 户 ;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记 机构 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相 独 立 。
( 四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分
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销 机构 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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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约 定 的 费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以其 自 有资 产 承担法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 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值
(一) 估值 目 的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的价值,并 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提供 计 价 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营 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 日。
( 三 ) 估值对 象
运用 基金资 产所购 买 的 一 切 有价证券。
( 四 ) 估值方 法
1.股 票 估 值 方法:
(1)上 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2)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1)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成 本或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公 允 价值 计 量 ;
2)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3)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估 值 ;
4) 非 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在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2)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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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2)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2.债 券 估 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自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3)交易所 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按成 本或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值 计 量 ;
(4)发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进 行 后续 计 量 ;
(5)在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6)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
(7)在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6)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6)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价 格 估 值 ;
(8)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3.权 证 估 值 方法:
(1)基金 持 有的 权 证, 从 持 有确 认 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计 量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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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按 本 项 第 (1)
小 项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3)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五 )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 一 同 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 六 ) 暂停 公 告 净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 七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认 及 错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第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资 产估 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和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 ; 净 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净 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记 机构 、 代 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予 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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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由 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根 据过 错 原则 , 向 过 错 人 追偿 ,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用 由 差 错 责任方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方承担 ; 若 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有 差 错 责任方 和 未 更正 方根 据 各自 的 过 错 程 度分 别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赔 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已 得 到 更正 ;
( 2)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 负 责 ;
( 3) 因 差 错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方 ;
(4)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5)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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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6)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据 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当事 人,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责 任方 ;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 赔 偿 损 失 ;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进 行 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 5) 净 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净 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给 投资人 造 成 损失 的 处 理 原则 、 方 式 适 用 基金管理人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 业务 规 则 中的 相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的 责任 分 担按 照相 互 间 签订 的 托 管 协议 的 相关 约 定 。
( 八 )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股 票 估 值 方法 ( 3)、 债 券 估 值 方法 的( 7)和 权 证 估 值 方法 第 ( 2)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由 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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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根 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公 告 [2008]38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 业务 的指 导
意 见 》 , 自 2008年 9月 16日 起 本基金对 长期 停 牌 股 票 等 估 值日 无市 价的投资 品 种 的公 允 价值, 参 照 《 中国证券 业 协 会基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关 于 停 牌 股 票 估 值的 参 考 方法》 确 定 。)
十 四 、基金 收益与 分 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
1.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2. 买卖 证券价 差 ;
3. 银 行存 款 利息 ;
4.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5. 运用 基金资 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用 节 余 应计 入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二) 收益 分 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 采 用现 金 方 式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投资 者 可 选 择获 取 现 金 红 利 或 者 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选 择采 取 红 利 再 投资 形 式的, 分 红 现 金 按 红 利 发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转 成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分 红 的 默 认 方 式 为现 金 方 式 ;
2、 每 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3、基金 当 年收益 先 弥 补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当 年收益 分配 ;
4、 如 果 基金投资 当 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
5、基金收益 分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6、基金收益 分配 比例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7、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提 下,基金收益 分配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 成 立 不 满 3
个 月,收益 可 不 分配 ;
8、 红 利分配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注册登记 费用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担 ;
9、 法律 、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三 ) 收益 分 配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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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分配 方 案 须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围 、 分配 对 象 、 分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配 方 式 及 有 关 手续 费 等 内容。
( 四 ) 收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与 公 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个工 作日内公 告 。
( 五 ) 收益 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1、收益 分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用 ; 采 用现 金 分 红 方 式, 则 可 从 分 红 现 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 或 者 比例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 作 业 手续 费 , 如 收 取 该 项 费 用 , 具体 提取标 准和 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
2、收益 分配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人 自 行承担 。 当 投资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将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 五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 关 的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投资 交易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 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基金 分 红手续 费 ;
8、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 他 费用 。
基金 运 作 费用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2%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2%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1.2%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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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由 基金管理人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的 五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2.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由 基金管理人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3至 第 8项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 、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二)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 之前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信息披露费用 等 不 得 从 基金资 产 中 列 支 。
( 三 )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务 。
十 六 、基金的会 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 计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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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报 告 义务 , 如 遇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3个 月, 可 以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施;
2、基金核 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 记账单 位 。
3、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4、本基金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5、本基金会 计 责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保 留 完整的基金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 书 面 方 式确 认 。
8、 上 述规 定 因 国 家 法律 、 法规 或 政 策 变 化 而 发 生 调 整 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公 告 ,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二)基金年 度 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基金 进 行 年 度审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在根 据 有 关 法 定 程 序 办 理,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须 在 5个工 作 日内公 告 。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中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的文 件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本基金 的 信息披露 事项 须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 公 告 。
(一)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 发 布 《发 售 公 告 》 。
(二)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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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公 告 招募 说明书。
( 三 )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 期 报 告包括 年 度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基金投资 组 合公 告 、基金 净 值公 告 及 更新招募说明书,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 基金 法》 、 《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的 规 定 和
中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的 相关 文 件 进 行编 制 并公 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中 期 报 告 : 基金中 期 报 告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前 6个 月 结束后 的 60日内公 告;
2、年 度 报 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经 注册 会 计 师 审计 后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束后 的 90日 内公 告;
3、基金投资 组 合公 告 : 基金投资 组 合公 告每 季度 公 布 一 次 ,于 截止 日 后 15个工 作日内公 告;
4、基金 份额 净 值公 告 : 每个工 作日公 告 前 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5、更新招募说明书 : 更新招募说明书 是 对招募说明书的 定 期 更新, 由 基金管理 人 编 制 并公 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于 每 6个 月 结束后 45日内公 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更新招募说明书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 后 一 日。
( 四 ) 临 时报告 与 公 告
基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时 , 基金管理人 须 按 照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并公 告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变 更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的 董 事 或 法 定 代 表人、监 事 、 高级 管理人员 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主 要 业务 人员 一 年内 变 更 达 30%以 上;
5、基金经理更 换 ;
6、 重大 关 联 事项 ;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董 事 或 法 定 代 表人、监 事 和 高级 管理人员 受 到 重大 处 罚 ;
8、 重大 诉讼 、 仲裁 事项 ;
9、基金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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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11、基金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
12、 开 始 或 者重 新 开 始 申购 、 赎回 等 一 项 或 多 项 业务 的 办 理 ;
13、基金 费用 的 调 整 ;
14、基金投资限 额 的 调 整 ;
15、 增 加 或 减 少 销售代 理人 ;
16、基金或 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相关机构 出 现 有 关 事项 , 可 能 影响 投资人对基金 风 险 和 未来 表 现 的 评 估 ;
17、 标 的指数的更 换 ;
18、其 他重大事项 。
( 五 ) 标 的 指 数 的信息 发布
指数 编 制 人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发 布 标 的指数的 前 日收 盘 。
指数 编 制 人和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将 发 布 标 的指数,指数 编 制 人的 网站 为 http://chinaindex.dowjones.com,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为 www.yhfund.com.cn.
( 六 )信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半 年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基金投资 组 合公 告 、 临 时 公 告 等 文本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十八 、基金的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 于 本基金的 主 要 风险
1.市场 风险
证券 市场 价 格 因 受 各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对本基金资 产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主 要 包括 :
( 1) 政 策 风险 : 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业 政 策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证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 的 影响 , 导 致 市场 价 格 波 动 , 影响 基金收益 而 产 生 风险 ;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 证券 市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的 特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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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 平 产 生 影响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3)利率风险 : 金 融 市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场 及 债 券 市场 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同 时 直 接 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水 平 。基金投资于 股 票 和 债 券,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上市公司经 营 风险 :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术 、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 变 化 , 从 而 导 致 基金投资收益 变 化 ;
(5)购买力风险 : 本基金投资的 目 的 是 使 基金资 产 保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胀抵 消 , 从 而影响 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2. 权 证投资 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 着 谨慎 和 风险 可 控 的 原则 进 行权 证投资,但 仍 具 有以下 风险 :
( 1) 价 格 风险
由 于 权 证的 高 杠杆 性, 权 证价 格可 能 会 剧 烈 波 动 。 权 证价 格 与 标 的证券价 格 及 波 动 率 、 利 率 水 平 、 权 证 剩 余 存 续期 等 因 素 高 度相关 ; 同 时 , 权 证价 格可 能 会 受权 证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响 。 权 证价 格 存在 因 上 述 因 素 变 化 导 致 的 风险 :
①标的证券价 格 及 波 动 率 的下 降 , 可 能 会 导 致 权 证价 格 的下 降 ;
②利率水平的下 降 , 可 能 会 导 致 权 证价 格 的下 降 ;
③权证剩余存续期 的 缩短 , 可 能 会 导 致 权 证价 格 的下 降 。
( 2) 流 动 性 风险
受权 证 规 模 及权 证 交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响 , 权 证 可 能无 法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 3) 时 效性 风险
权 证 具 有 一定 的 存 续期 , 存 续期 满 后 权 证 将 不 具 有 任何 价值, 存在 时 效性 风险 。
( 4) 杠杆 风险
由 于 权 证的 杠杆 效 应 , 权 证价 格 的 波 动将 远远 大 于其 标 的 股 票 的 波 动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 5) 信用风险
在权 证 持 有人 行权 时 , 存在发行 人 无 法 履 约 的 风险 。
3.管理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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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 形 势 和证券 市场 等 判断有 误 、 获 取 的 信息 不 全等 影响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
4.流 动 性 风险
指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 风 险 。
在开放式基金 交易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 生基 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 动 性 风险 , 甚 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 值。
5. 与 标 的指数 偏 离 风险
本基金 采 用 的 增 强 性投资 策略 将 产 生 跟踪 误 差 ,基金的 风险 特征 可 能 有 别 于指数 本 身 。
为 控制 由 于 增 强 型 投资 可 能 带 来 的 过 份 偏 离 指数的 风险 ,本基金 力 求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指数 增 长 率间 的年 跟踪 误 差控制 在 6%,但 由 于以下 原 因 可 能 造 成 两 者间 偏 离 度 增 加 的 风险 :
( 1)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的 调 整以 及 指数 计 算方法 的 变 更 ;
( 2) 受 到 最低 买 入 股 数的限 制 ,基金投资 组 合中 个 别 股 票 的 持 有 比例 与 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 的 权重 可 能 不完 全 相 同 ;
( 3) 因 缺乏 卖 空 和对 冲 机 制 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成 本 加 大 ;
( 4) 当 基金投资 组 合中 按 基准 权重 投资的资 产 类 别 或 单个 证券 超 过 规 定 比例 限 制 时 进 行 的 被 动 性 卖 出 调 整 ; 因 债 券投资 比例 限 制 , 在 债 券或 股 票 资 产净 值 变动 较 大 时 造 成 的 被 动 仓 位 调 整 ;
( 5)基金 持 有 股 票 /债 券的 增 发 、 分 红 送 配 造 成 基金 组 合的 比例 变动;
( 6)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中 停 牌 、 摘 牌 等 突 发 因 素 ;
( 7)基金 买卖股 票 时产 生的 交易 冲击 成 本 ;
( 8) 申购赎回 资金 变动 带 来 的 跟踪 误 差 增 加 ;
( 9)基金资 产 中 需 扣 除 管理 费用 和 托 管 费用 ;
(10) 标 的指数选 择 所 带 来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6.基金价 格变动 风险
本基金 因 股 票 资 产 投资 比例 较 大 , 当 所 追 踪 之标 的指数 因 市场 原 因 出 现 大 幅 下 跌 时 ,会 造 成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相应 下 跌 , 产 生 跌 破 基金 发行 价的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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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更 换 标 的指数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特 定 情况 下有 权 更 换 标 的指数, 由 此 可 能 产 生 风险 。
8. 其 他 风险
(1)因 为 开 放 式基金 后 台 运 作中的 技术 因 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设 、人员 配 备 、内 控制 度 建立 等方 面 不完 善 而 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 为 等 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 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理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的 风险 ;
(5)因 金 融 市场 危 机 、 业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的 风险 ;
(6)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险 。
(二) 声 明
1.本基金 未 经 任何 一 级 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 担 保。投资人 自 愿 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除 基金管理人 直 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金 还 通 过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等代销 机构 代 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并不 是代销 机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也没有经 代销 机构 担 保或 者 背 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 全 。
十九 、基金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终止 :
1、 存 续期 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或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人 民币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宣 布 本基金 终止 ;
2、基金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
3、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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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机构 承接 其 权 利 及 义务 ;
5、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 托 管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 托 管 机构 承接 其 权 利 及 义务 ;
6、 由 于投资 方 向变 更 引 起 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7、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况 。
基金 终止 , 应 当按法律 、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对基金 进 行清算 。 自 基金 终止 之 日, 与 基金有 关 的 所 有 交易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金 清算 小 组组 成 并 接 管基金资 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二)基金的 清 算
1、基金 清算 小 组
( 1) 自 基金 终止 之 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 成 立 基金 清算 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 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资 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资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 3)基金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清算 程 序
( 1)基金 终止 后 ,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资 产 ;
( 2)基金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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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 5)公 布 基金 清算 结 果 公 告;
( 6)对基金 剩 余 资 产 进 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配
基金资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 费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 按前 款 1-4项规 定依 顺 序 清 偿 , 在 上 一 顺 序 权 利 人 未 得 以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下 一 顺 序 权 利 人。
5、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金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3个 工 作日内公 告 。
6、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二 十 、基金合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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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基金管理人 依照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 谨慎 、有效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 2)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并公 布 有 关 基金募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托 管、 非交易过户 、 冻 结 、质 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 3)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收 取 或委 托 收 取 投资 者 认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费 及 其 他事 先 公 告 的合理 费用 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费用 ;
( 4) 根 据 基金合同 规 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 5) 提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7)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或国 家 有 关 法律规 定 ,并对基金资 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有 权提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或 采 取 其 它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8)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对基金 销售代 理人 行 为 进 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认为 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作 为 或不作 为 违反 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基金 销售代 理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 行 使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金 销售代 理 协议 赋予 、 给予 、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的 任何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以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和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10)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前提 下 依 法 为 基金 融 资 ;
( 11) 依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决 定 基金收益的 分配 方 案;
( 12) 按 照 《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 13)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他法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 14)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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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 ;
( 3)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资 产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业务 或委 托 其 他 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务 ;
(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员 进 行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或委 托 其 他 机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6)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资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证不同基金 在 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 相 互独 立;
(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运 作基金资 产 ;
( 8)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 依 法 进 行 的监督 ;
( 9) 按 照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 ;
( 10)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11)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2)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
( 13)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款 项 ;
( 14)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 15) 依据 《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编 制 基金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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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保管基金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15年以 上;
( 18)确保 向 基金投资人 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 内 发 出 ;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印 件 ;
( 19)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1)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或 因 处 理基金 事 务 不 当 对 第三 人 所 负 债 务 或 者 其 受 到 的 损失 , 应 以其 自 有 财产 承担 ,其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2)基金 托 管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3)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4)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 止 在 不同基金 间 进 行 有 损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及 资 源 分配 ;
( 25) 负 责 为 基金 聘 请注册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 26)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 3)监督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如 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 除 非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 协议规 定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行 为 不 承担任 何责任 ;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5)有 权 对基金管理人的 违 法 、 违 规 投资指 令 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6)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权 利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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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 托 管人 将 遵 守 《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基金 事 务 ; 基金 托 管人保证 恪尽职守 , 依照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 谨慎 、有效 地 持 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 事 宜 ;
( 3)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确保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资 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资 产与 其 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 账册记 录 等方 面 相 互独 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此 义务 ,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方 谋 取 利 益, 所 得 利 益 归 于基金资 产 ,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的, 承担 赔 偿 责任 ;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任何 基金资 产转为 其 自 有 财产 , 违 背 此 款 规 定 的, 将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 包括 但不限于 恢 复 所 涉 及 的基金资 产 的 原 状 、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 6)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7)以 托 管人和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为 基金 开设 证券 账 户 ,以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存 款账 户 等 基金资 产 账 户 , 负 责 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 交 割 , 执 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 令 ,并 负 责办 理基金 名 下的资金 往来 ;
( 8)对基金 商 业 秘 密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投资 者 进 行 基金 交易 有 关 情况 负 有 保 密 义务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投资 者 的 相关 情况 及 资 料等 ; 除《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但 因 遵 守 和 服 从 司 法 机构 、中国证 监会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的判 决 、 裁 决 、 决 定 、 命 令 而 作出的 披露 不 应 视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保 密 义务 ;
( 9)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本基金的 单 位 资 产净 值 ;
( 10)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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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按规 定 出 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 管 情况 的 报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
( 12) 在 定 期 报 告 内出 具 基金 托 管人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3)保 存 有 关 基金 托 管 事 务 的完整 记 录 15年以 上;
( 14) 按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6) 参 加 基金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 17)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 19) 因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或 因 违 背 托 管 职 责 或 者 处 理基金 事 务 不 当 对 第三 人 所 负 债 务 或 者 其 受 到 的 损失 , 应 以其 自 有 财产 承担 ,其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违 法 、 违 规 的,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21)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2)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和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义务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 1) 按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行 使
表 决权 ;
( 2) 按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取得 基金收益 ;
( 3)监督基金经 营情况 , 查 询 或 获 取 公 开 的基金 业务 及 财务 状 况 的资 料 ;
( 4) 申购 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
( 5) 在 不同的基金 直 销 或 代销 机构 之间 转托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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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获 取 基金 清算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
( 7) 要 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其 义务 ;
( 8) 依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9) 要 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据 基 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律 文 件行 使 权 利 、 履 行 义务 ;
( 10) 法律 、 法规 、基金合同以 及 依据 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法律 文 件规 定 的 其 他权 利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 , 承担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费用 ;
(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 额 为 限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5)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共 同 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 事由
( 1)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3)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 准 ;
5)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6)更 换 标 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8)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涉 及 本基金的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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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有 关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基金合同 修改 ,本基金合同 及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10)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 2) 需 要决 定 下 列事项之 一时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2)
在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 法律 、 法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4)
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5) 按 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它 情 形 。
3、 召 集
( 1) 在 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开 会 时 间及 地 点 由 基金管理人选 择 确 定 。
(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代 表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或 均 无 法行 使 召 集 权 的,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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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至 少 提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 通 知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前 30日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事项 、 议事 程 序 、表 决方 式 ;
( 3) 权 益 登记 日 ;
( 4)投 票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会 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 6)其 他 注 意 事项 。
除 上 述 内容 外 还 要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 具体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 的 方 式 等 。
5、 召 开 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具体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采 取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1) 现 场 开 会
1)本基金合同 所 指 现 场 开 会 应 指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出 具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参 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在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时 , 应 向 召 集人出 具符 合 法律 、 法规 和 规 章 、本基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有 关 证明文 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代 理人 在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时 , 除 应 向 召 集人 提 交 上 述 证明文 件 外 , 还 应 提 交 有 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具 的有效书 面 授权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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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 场 开 会 须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方 可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基金 总 份额 50% 。
如 上 述 条 件 未 能 满 足 , 则 召 集人 应 当 将 会 议 至 少 推迟 30个工 作日 后 重 新 召 集,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再 次开 会日 期 的 提前 通 知 期 限 为 10天 ,但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不 变 。 重 新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仍 应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1)本基金合同 所 指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以 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指 定 的 地址 。
2)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 告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在 以书 面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应 向 召 集人以书 面 方 式 提 交 符 合 法律 、 法规 和 规 章 、本基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有 关 证明文 件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代 理人 在 以书 面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应 向 召 集人以书 面 方 式 提 交 有 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具 的有效的书 面 授权 委 托 书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提 交 的 上 述 有 关 证明文 件 。不 能 满 足 上 述要 求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代 理人 所 提 交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被 视 为 无 效,其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不 计 入 参 加 表 决 的 总 份额 。
召 集人 在 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在 表 决 截止 日以 前 实 际 送 达 召 集人指 定 的 地址 的投 票 视 为 有效投 票 。
4)以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须 符 合下 列 条 件方 视 为 有效 : 本人 直 接 或委 托 授权代 表出 具 有效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基金 份额 总 数的 50% 。
如 上 述 条 件 未 能 满 足 , 则 召 集人 应 当 将 会 议 至 少 推迟 15个工 作日 后 重 新 召 集,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再 次开 会日 期 的 提前 通 知 期 限 为 10天 ,但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不 变 。 重 新以 通 迅 方 式 再 次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仍 应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
6、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 内容 :
1) 议事 内容 包括 “ 召 开 事由 ” 所 规 定 的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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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计 持 有本基金 10%以 上 (含 10%)基金 总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审 议 表 决 的 议 案;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最 迟 应 当在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5日 提 交 召 集人 ; 召 集人对于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最 迟 在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日公 告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天 公 告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 2) 议事 程 序
1)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公证员公 证 后形 成大 会 决议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不 含 50%)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址 、 持 有或 者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项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 时 公 布 提 案; 在 通 知 载 明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后 第二 天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统 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形 成决议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7、表 决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一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一 票 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委 托 代 理人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行 使 表 决权 ;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分为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
1) 一 般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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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应 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
2) 特 别 决议
须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2/3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涉 及 转换 本基金 运 作 方 式、本基金的 终 止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等事由必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3) 与 某 一 表 决事项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 得 就 该 事项行 使 表 决权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所 代 表的表 决权份额 不 计 入 有效的表 决权 总 额 ; 但 是 , 上 述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仍 应计 算 入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5) 采 取 书 面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 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无 效表 决 。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计 票
( 1) 现 场 开 会
1)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选 举 两 名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1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选 举 3名 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立 即 进 行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者代 理人对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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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有 权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要 求 重 新 清 点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重 新 清 点 并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9、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自 决议事项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经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定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 五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与 终 止
一 、基金合同的 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 修改 需 经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内的 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
2、 修改 基金合同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 批准 之 日 起 生效。但 如 因 相应 的 法律 、 法规发 生 变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改 的 情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改后 公 布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 备 案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 1)出 现 下 列 情况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终止 :
1) 存 续期 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或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人 民币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宣 布 本 基金 终止 ;
2) 基金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止 ;
3) 因 重大 违 法行 为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
4)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人 承接 其 权 利 及 义务 ;
5)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事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的 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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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人 承接 其 权 利 及 义务 ;
6) 由 于投资 方 向变 更 引 起 的基金合并、 撤 销 ;
7)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情况 。
( 2)本基金 终止 后 , 须 按法律 、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 进 行清算 。中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 果 批准并 予 以公 告后 本基金合同 终止 。
( 六 ) 争 议 处 理
( 1)本 《 基金合同 》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2)本 《 基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 之间 因 本 《 基金合同 》 产 生的或 与 本 《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决 争 议之 日 起 60日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 3) 除 争 议 所 涉 内容 之 外 ,本 《 基金合同 》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本 《 基金合同 》 当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合同文本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二 十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成 立 日 期 : 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经 营 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 业务
组 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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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资本 : 2亿元 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2、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 银 行 )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人 : 郭树 清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组 织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 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 元 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公 众 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 期 、 长期 贷 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借 ;买卖 、 代 理 买卖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中国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 门 批准的其 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核 查
( 1)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对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所托 管的基金管理人的 所 有基金的投资 比例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收益 分配 等事项 进 行 监督 和核 查 。
( 2)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上 述事项 基金管理人的 行 为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证 在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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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上 述事项 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同 时 ,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核 查
( 1) 根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投资指 令 、 妥 善 保管基金的 全部 资 产 、 按 时 将 赎回 资金 和 分 红 收益 划 入专 用 清算 账 户 、对基金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对 擅 自动 用 基金资 产 等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 为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在 业务 监督、核 查 中的 配 合、 协 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监 督、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本 协议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监督 方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监督 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资 产 保 管
1、基金资 产 保管的 原则
( 1)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的 全部 资 产 。
( 2)基金资 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本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资 产 或其 他 业务 以 及 其 他 基金的资 产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 名册登记 、 账 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 录 等方 面 相 互独 立 。
( 3)基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 除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外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 4)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 没有 到达 托 管人 处 的,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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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 5)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 事 宜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监 控制 度 ,对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的 部 门 和人员的 行 为 进 行事 先 控制 和 事 后 监 督, 防 范 和 减 少 风险 。
( 6) 除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2、基金 设立 募集 期 间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基金 设立 募集 期 间 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 行 的 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账 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 设立 募集 期 满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 3)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资 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名 义 开立 的基金银 行 账 户 中。 验 资 报 告 出 具后 ,基金合同生效。
( 4) 若 基金 未 达到 规 定 的募集 额 度 不 能 成 立 ,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基金银 行 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 账 户 ,并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
( 2)基金银 行 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银 行 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银 行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 规 定 。
4、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立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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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立 和证券 账 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管理和 运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5、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申 请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 托 管人保管,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6、其 他 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 1) 因 业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立 的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立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 、 法规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关 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7、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银 行 的保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管 机构 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办 理。
8、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同 只 有 一 份 正本 且该 正本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 四 )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 债后 的 余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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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行在 外 的基金 单 位 总 数 计 算得 到 的 每 份 基金 单 位 的资 产 价值。
每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单 位 资 产净 值,并 按规 定 公 告 。
2、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资 产净 值 结 果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盖 章 并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登记 与 保 管
注册登记 人 负 责编 制 和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记 日、 每 月 最 后 一 个开 放 日的 持 有人 名册 ,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 责编 制 并保 存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按 国 家 法律法规及 证券 监督管理 部 门 的 要 求 执 行 。
( 六 ) 争 议 处 理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 双 方当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 自 一 方 书 面 要 求 协 商 解决 争 议之 日 起 60日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七 )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 终 止
本 协议 双 方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 修改 。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生效, 须 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 后 生效。
发 生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 终止 :
(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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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或其 他法律法规规 定 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二、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 主 要 服务 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 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单包括 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每 季度 提供 , 在 每 季 结束后 的 10个工 作日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后 15个工 作日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关 的 信息 资 料
(二)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 于 2004年 10月 22日 开通 定 期 定 额 业务 。投资 者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 额 、 扣款 方 式, 由 指 定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与 普 通 申购费 率 相 同。本基金的 最低定 期 定 额 投资金 额 不 少 于人 民币 100元 ( 含 100元 ), 具体 申 请 金 额 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为 准。
( 三 ) 咨询 、 查询 服 务
1、 信息 查 询密 码
注册登记 人 为 投资人 预 设 基金 查 询密 码 ,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密 码 为 投资人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位 数字,不 足 6位 数字的, 前 面 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密 码 用 于投资人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 账 户 和 交易信息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 或 登 录 公司 网站 修改 基金 查 询密 码 , 为 充 分 保 障 投资 人 信息 安 全 ,新 密 码 应为 8位 数字。
2、 信息 咨询 、 查 询
投资人 如 果 想 了解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 户 余 额 、基金 产 品 与服 务 等 信息 , 请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 或 登 录 公司 网站进 行 咨 询 、 查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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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务 中 心 : 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 网址 : http://www.yhfund.com.cn
( 四 ) 在 线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利用 自 已 的 网站 定 期 或不 定 期 为 基金投资 者提供 投资资 讯 及 基金经 理(或投资 顾 问 ) 交 流 服务 。
( 五 ) 电子 交易与 服 务
投资 者 可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网 上 基金 直 销 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上直 销 交易 ,也 可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 直 销 交易 系 统 进 行 电话 直 销 交易 , 详 情请 查 看 公司 网 站 或 相关 公 告 。
二 十 三 、 其他 应 披露事 项
自上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 日以 来 涉 及 本基金的 重要 公 告 :
2011年 5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 更的公 告 》 ,本基金管理人 增 聘 陆 文 俊 先 生 为 公司 副 总 经理。
二 十 四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 阅 ;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对投资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文 件及 其 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投资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ww.yhfund.com.cn查 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二 十 五 、 备查 文 件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 二 ) 《 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 银华 -道琼斯 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 五 ) 法律 意 见 书
( 六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公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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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存放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 《 基金合同 》 、 《 托 管 协议》及 其 余 备查 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处 。投资人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 到 存放 地 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印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