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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四季(164808)

工银四季: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9月)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0








工 银 瑞信 四季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工银瑞信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一一 年九月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工银瑞 信四 季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1年1月4 日 《 关于核 准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1〕7号 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工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称“ 本基 金管 理 人” 或“ 管理 人” ) 保证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 基金 份 额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应充 分 考虑 投 资者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并 对 认 购 ( 或 申 购 )基 金 的意 愿 、时 机 、 数 量等 投 资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 策。 基 金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 资 者作 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 况与 基 金 净 值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 , 投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应 全 面了 解 本 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并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济 、 社会 等 环境 因 素 对 证券 价 格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本 基金 的 特 定 风险 等 等。 本 基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低风 险 基 金 产 品 , 其 长期 平 均风 险 和预 期 收 益 率低 于 混合 型 基金 , 高 于 货币 市 场基 金 。在 债 券 型 基 金 产 品 中, 本 基金 主 要投 资 于 公 司债 、 企业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商 业银 行 金融 债 与 次 级债、企业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可 转 换 债券 ( 含分 离 交易 的 可 转 换债 券 ) 等 企 业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其长 期 平均 风 险程 度 和 预 期收 益 率高 于 普通 债 券 型 基金 。 本基 金 初始 募 集 净 值1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 影 响下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 本基 金投 资 者有可 能 出现亏 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三 年 内( 含 三 年 ) 为首 个 封 闭 期, 封 闭 期 间 投资 者 不 能 申购 赎 回 本 基 金 份额 , 但可 在 本基 金 上 市 交易 后 通过 证 券交 易 所 转 让基 金 份额 。 在距 封 闭 期 届满 日 30 个工 作日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现 场或 通讯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投 票 决 定 是 否同 意 本基 金 继续 封 闭 三 年。 如 果封 闭 期届 满 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 同第 十 章 的 相关 规 定成 功 召开 并 决 定 进入 下 一个 三 年封 闭 期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 则 本基 金 继 续 封闭 三 年, 即 在上 个 封 闭 期届 满 后的 次 日随 即 开 始 下 一 个 三 年封 闭 期。 在 本基 金 保 持 封闭 运 作方 式 期间 , 需 在 每个 封 闭期 届 满前 按 照 前 述程序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并 决定 基 金运 作 方式 。 如 果 封闭 期 届满 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能 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同 第 十章 的 相 关 规定 成 功召 开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上 本 基金 继 续封 闭 的 决 议未 获 得 通 过 ,则 本 基 金 在上 个 封闭 期 届满 后 的 次 日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投资者可进 行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一 旦 本基金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本 基金 将以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的模 式持 续运 作, 无需每 隔 三年召 开一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基金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 的 其它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1年8 月9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2011 年6月30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1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19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1 十、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及相关 事项 ............................................ 29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30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38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39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0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6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7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解 冻 .................... 49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1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二十、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7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9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1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61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1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3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63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6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 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 和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1年8 月9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2011 年6月30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二、释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四 季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 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工 银瑞 信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 银 瑞信四 季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及 其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 门规 章、 地方 性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有 约 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对 该 等法律 法规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5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上市 规则》 :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14、 中国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 证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 及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投 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 人 19、 机构 投资者 :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政府 有关部 门批 准设 立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人 、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 织机构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依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 资 者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 25、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包 括 直销 中心 和网 上交 易系统 ) 26、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 构,以 及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会员 单位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9、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工 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工银瑞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30、 会员 单位 : 指 经相 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31、证券账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 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 券的 账户, 包括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 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32、 基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3、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4、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 案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完毕 ,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35、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36、 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37、 封 闭期: 指根 据本 合 同中关 于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约定, 对本 基金 采取 封闭 式运作 的期间 ,在 该期 间内 基金 份额保 持不 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得 申请 申购 、赎 回本基 金 38、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9、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0、日 :指 公历 日 41、月 : 指 公历 月 4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4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指自 然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 44、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5、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6、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开 放 式 基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 则》等 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则 4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 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申购:指在基金 存续 期内 (不含封闭期 ) , 基金 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 赎回 :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不含 封闭 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要求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0、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51、 场 外: 指 不通 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52、 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 等业 务的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53、 日 常交 易: 场 外申 购 和 赎回 等场 外基 金交 易, 以及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及买卖 等场 内基金 交易 54、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55、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又简称 为TA 系统 56、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 转 换行为 57、巨额赎回: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58、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9、 跨系 统转登 记 : 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0、元 :指 人民 币元 61、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款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62、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5、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66、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67、 不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或 部 分履行 本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 法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55% ; 瑞士 信贷 占 公司注 册资本 的 25%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 公司 占公 司注册 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 (三) 主 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行长 。1984 年加 入 中国工 商银 行,2004 年 9 月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曾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 国 华融资 产管 理公司 副总 裁、 中国 工商 银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等职 。 目 前兼 任中 国工商 银 行 (阿拉 木图 ) 股份 公司 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 东)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工 银金融 租赁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城 市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农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银行 业协 会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主 任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 长 驻香港 工作 , 负 责资 产管 理部 的环球 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业 务 ,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士 信 贷 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201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 最 后担任 复兴 集团 的副 首席 执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在 2006 年加 盟 复 兴 集 团 之 前 ,Harve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Bennelong 资产 管理 公司 。Harvey 先生 1993 年初 次 加入瑞 士信 贷香 港公 司。 他在任 的 十年间 ,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方 面担 任了 多种 不同 的职务 、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任 前是 香港投 资银 行部 和客 户拓 展业务 的负 责人 。 此 外, 他创立 并管 理了 瑞士 信贷 在亚洲 (除 日本) 的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担任 了多 个领 导职 务, 包括新 兴 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球 负责 人,管 理中 东、 非洲 、土 耳其和 拉丁 美洲 的业 务。 David Peter Walker 先 生: 独立董 事,1978 年至 1983 年任 职于 J.P.Morgan ,负 责跨 国企业 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推 广及 进行 ,以 及推 广及执 行债 务融 资;1983 年至 1990 年任职 于 Bankers Trust , 先后担 任资 本市 场部 发起 成员、 执行 董事 及美 国资 本市场 部主 管、 负责 亚太区 ( 日本 除 外) 的银 行及证 券业 务 ;1990 年至 2003 年 5 月, 任 职于瑞 士 信贷第 一波 士顿 , 担 任执 行董事 、 证 券产 品业 务主 管、 投资银 行部 主管 等职 ;2003 年 6 月至今 , 成 立物 业发 展业 务公司 ,并 兼任 几家 英国 公司的 董事 。


陈晓燕 女士 : 董 事, 学士 。 1982-1984 年 任职 于中 国 人民银 行会 发局 。 1984 -1986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计 部 营业处处长。1986 -1998 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会 计部 副主任。 1998-1999 年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银 行卡 部主 任。1999 -2001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资金营 运 部总经 理 。 2001 年 1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 中国 工商 银 行个人 金融 业务 部总 经理 。 2009 年 7 月至 今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业 务总 监兼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刘 国恩 先生 :独 立董 事,经 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光华 管 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北 大 光华卫 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行 院长 , 北 京大 学中 国医药 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博 士生 导 师。曾执教美国南加利福 尼亚大学(1995-1999 ) 、美 国 北 卡 大 学 (2000-2006 ,获终身 教职) ;曾 担任 中国 留美 经 济学会 2004-2005 届主 席 以及国 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合 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 主席 。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城 镇居民 医疗 保险 试点 评估 专家组 成员 等职 , 同 时承 担了包 括 国 家发改 委、 世界 银行 等直 接立项 资助 的重 大课 题。 牛大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1995-2000 年 ASIAN MERCHANTS PTE LTD 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1999-2000 年 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副 总裁( 兼) 。2000 年 至今 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执 行总 裁 。


蔡昀先 生: 董事 ,学 士。1990-1993 年任 职于 中远 总 公司审 计处 。1993-1994 年任 职于中 远( 集团 )总 公司 审计处 。1994-1996 年任 职于中 远英 国公 司。1996-1998 年任 中远( 集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计 室副 主任 。1998-1999 年任 中远 (集 团) 总公 司监督 部 审计处 处长 。1999-2006 年 任中远 英国 公司 副总 经理 。2006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 远 (集团) 总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赵跃女 士: 董事, 硕士。 1987-1994 年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信托投 资公 司工 作。 1994-1998 年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作 , 1998.01-1998.09 任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董 事、 副总经 理。1998-2002 年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证券 基金 托管部 总经 理。2002-2004 年任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级) 。2004 年 至今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养老 金业务 部 (原企 业年 金中 心) 总经 理。 郭特华 女士 : 董事 , 总 经 理, 博 士。 1989 -1998 年 中国 工 商银 行总 行商 业信 贷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1998 -200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经 理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生:监事会主席, 博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行 长、 党 组 书 记 。1998.8 -2000.11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广 东 省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2000.11 - 2005.10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司副 行长 、党 委委 员。 Sarah Pearson 女士:监事 ,法学学士。拥有英格兰 、香港和澳大利亚(新南 威尔 士州) 的执 业事 务律 师资 格。 现 任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兼 首席 运营 官, 负责 亚太区 及全 球 新 兴 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Pearson 女 士 于199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 1996年至2010 年年中 曾先 后派 驻香 港、 新加坡 、 东京和悉尼。出任现有 职 务前,Pearson 女士曾任亚 太区区域总顾问六年, 并 在2006年 至2010 年期 间担 任瑞 士信 貸澳洲 區首 席运 营官 以及 亚太区 副信 誉风 险核 准人 。 加入瑞 士 信贷之 前,Pearson 女士 曾 在高伟 绅律 师事 务所 的伦 敦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 王妍敏女士: 监事,硕士 ,会计师。1997.08-1999.04 中远(集团)总公司资 产管 理中心 员工 。 1999.04-2009.02 中 远 ( 集团 ) 总 公司 监 督部员 工。 2009.02 至今 任 中远 ( 集 团)总 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副 经理 。2010 年7月 起 兼任中 远慈 善基 金会 监事 。 江明波 先生 :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6月至2006 年12 月, 担任 全国 社保 基金 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 2006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 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2008 年4月14日至今,担任 工 银瑞信信 用添利基金基金经 理,2011 年2月10日至今,担任 工 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 券型 基 金基金经 理。 刘坤女 士: 监事 , 硕 士,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会 员、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2002年至2007 年 , 任 职于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2000 年至 2002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络 电视 有限 公司 ,担 任高级 财务 经理 ;1998年至2000 年, 任职于 北京 东方 龙马 系统 集成有 限公 司, 担任 财务 经理。1995 年至1998 年, 任职于 北京 康拓科 技开 发集 团总 公司 , 担任 主管 会计。1991 年至1994 年, 任职 于北 京康 捷电子 工程 有限公司,担任主管 会计 。2007年11月加 入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 年6月起 担任财 务部 副总 监。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 ,2000 -2005 年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 部、 证券业务 部高级 副经 理。 夏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资 产管 理公司 , 历 任高级 风险 分 析师、 副总 裁;2003 年至 2005 年,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波 士 顿, 曾担 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 金指 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 经理 、 副总 裁 。2006 年加 入瑞士 信贷 集团 资产 管理 部,历 任副 总裁 、董 事。 肖在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毕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院 。1980 年至 1982 年 任职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 1984 年至 2007 年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 银行, 历任 储蓄 部储 蓄业 务 处处长 , 零售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个 人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 秀 红女 士,4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曾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债 券研 究员 ;2009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曾任 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今 , 担 任工 银四 季收益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 报、金 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长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总 监 ; 2009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权益 投资 总监 ;2010 年4 月 12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核心价 值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消 费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陈 超先 生, 首席 经济 学家,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部 ,获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2000 年8 月至2005 年2 月, 任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担任主 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 2007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9 年 9 月, 任职 于中 央汇 金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担任 副主任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 任 职于 中国投 资有 限 责任公 司, 担任高 级经 理 。2009 年 10 月, 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首席 经济学 家。 曹冠业 先生 ,10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 股票基 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管 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票 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权 益投资 部总 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 担任工 银全 球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5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成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郝康先 生,1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首 源投 资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 通投资 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董 事 , 北 京博 动科 技有 限责任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务 总 监;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国际 业务 总监 ;2008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全 球 基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担任招商现金增值 基金 基金经理 ;2006 年加入工 银瑞信, 现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07 年5 月1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双利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军先 生 ,14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经 理;2010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红利 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7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四)基 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0 行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4、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5、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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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1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 则,利 用对 敲、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扰 乱 市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理人、被代 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 操作 风 险 , 确 保 基金 财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从而 最大 程度地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本公 司建 立了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 运 行高效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部 控 制制度 是公 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机 制 、 管理 方法 、 操作 程序与 控 制措施 的总 称。 它由 章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度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分 组 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 本 管理 制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 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和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度 、 档案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 财务管理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人 力资 源 管理制 度 、 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进 行了 具体规 定。





(1) 风 险管 理制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2 风险管 理制 度由 风险 管理 的目标 和原 则、 风险 管理 的机构 设置 、风 险类 型的 界定 、 风险管 理 的 措施 、 风 险 管 理的制 度、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监督 与评 价等 部分 组成。 风险 管理 的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 交易 风险 管理制 度 、 财务 风险 管理 制度以 及 岗 位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反 馈制 度 、 保密制 度 、 员 工行 为准 则 等程序 性风 险管理 制度 。





(2)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投 资管 理制 度包 括基 金投资 管理 的原 则、 投资 研究、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 投资的 风险控 制与 绩效 评估 、 投 资授权 制度 、 股 票池 管理 、 投资指 令审 核、 投资 指令 实时监 控、 投资限 制管 理、 投资 禁止 行为 等 方面 内容, 适 用于 基 金投资 的全 过程 。





(3)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组 织、 指 导监察 稽核 工作 , 督 察长 由总经 理提 名 , 经董 事会 聘任 , 对董事 会负 责 ,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 者列席 公司 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务 、 投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 关文件 、 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应 当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 人员 , 明 确规定 了监 察稽 核部门 及内 部各 岗位 的职 责和工 作流 程。 监察 稽核 制度包 括 监 察稽核 体系 、 监 察稽 核工 作内容 、 监 察稽 核方 法和 程序等 。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 监督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 守法律 、 法规和 规章 的有 关情况 ; 评估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 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构、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3、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控 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行 风 险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3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 董 事会下 设资 格审 查与 薪酬 委员会 , 负 责对 股东 推荐 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 员资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 查, 拟定董 事、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 策, 报股东 会 或 董事会 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 彻 公司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行 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经 营 管 理活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员 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金 投 资 和风险 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合理 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 董 事会 下属 的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 性事 件和 重大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中 的 重 大问题 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估 ;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 资产分 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 线。 在公 司内 部建 立科 学 、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 授权制 度 、 资 产分 离制 度 等, 在相 关 部门和 相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 前 一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 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 发挥督 察长 和法 律合 规部 对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 面监 察稽 核作用 ,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第 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呈报渠 道 。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时 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理 。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授 权 制 度,建 立了 清晰 的业 务报 告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备 性 和有效 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4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 -63201510 传真电 话:010 -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 务院批准,中国农 业银行 整体改制为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日依 法成立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行 全部 资产 、 负 债、 业务 、 机 构 网点和 员工 。 中国 农业 银 行网点 遍布 中国 城乡 , 成 为国内 网点 最多 、 业务 辐 射范围 最广 , 服务领 域最 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 农业银行同样通过 自己的 努力赢得了良好的 信誉, 每年位居《财富》 世界500 强企业之 列。 作为一 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行 一 贯 秉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营 、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城 市 和县域 两大 市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 略, 着 力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牌 ,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机 构、 庞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元 化的金 融产 品, 致力 为广 大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 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 业绩突 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 业银行 通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5 了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中国 农业 银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 一 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金牌 理财 ’TO P10 颁奖盛 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最 佳托 管银 行 ”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颁发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部于1998 年5月经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批准 成立,2004 年9月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内设养 老金管 理中心、技术保障 处、营 运中心、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管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 理 处、风 险管 理处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业 务系 统。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 部 现有员工130名,其 中 高级 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 级工 程师 、 律 师等 专家10余 名 , 服 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 高、 业务 素质 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 管理层 均有20年 以上 金融 从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通 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1 年8 月9 日 , 中 国农 业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共104只,包括 工银瑞信 四季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富国天源平 衡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德 主题 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 阳证券 投资 基金 、 汉 盛证 券投资 基金 、 裕 隆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福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 阳证 券投资 基金 、 丰 和价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久 嘉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盛成长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 鸿利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收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信全 债指 数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利 息收 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盛 动态 精选 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利 精选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瑞强势 地 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达宏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城资源垄断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 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益 民货 币市 场基 金、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贰 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成 长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动力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 盈策 略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 新优势 混 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6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深 化价 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巴 黎竞 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新华 优选成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比联 成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蓝筹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利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锋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收 益增强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内 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大 成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上 证180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上 证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方 中证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景 顺长城 能源 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 丰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兴 业沪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深 证红 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富 国 可 转 换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深 证 成 长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 泰 达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 添富 社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 金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商 聚潮产 业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南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先 进制 造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摩 根 新 兴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 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控 制组织 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负 责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业务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 处,配备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7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 3、 内部控 制制度 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 制体系, 建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岗 位职责 、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 、 存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规 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 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 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并 通过 基金 资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针 对不 同情况 进行 以下 方式 的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示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场 内 代 销机 构 场 内代 销机构 具有 基金代销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场 内会 员单位 。( 具体名单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8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 律师事 务所 及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及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王鸣 宇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王 鸣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及 基金 合同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2011 年 1 月4 日证 监许 可 〔2011 〕7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9 (一) 基 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 续期间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 契 约型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 三年 ) 为首 个封 闭期 , 封 闭 期间投 资者 不能 申购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交 易后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转让 基 金份额 。在 距封 闭期 届满 日 30 个 工作 日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现 场或 通讯 方式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投 票决 定是否 同意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三年 。 如果封 闭期 届满 前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第十 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开并 决 定 进 入 下 一个三 年封 闭期 ,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则 本基 金继 续封闭 三年 , 即 在上 个封 闭期届 满后 的次日 随即 开始 下一 个三 年封闭 期 。 在本 基金 保持 封闭运 作方 式期 间, 需在 每个封 闭 期 届满前 按照 前述 程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决 定基金 运作 方式 。 如果 封闭 期届满 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第十章的相关规定成功召 开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本基金 继续 封闭 的决 议未 获得通 过 , 则 本基 金在 上个 封闭期 届 满后的次 日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 旦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本基 金将 以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的 模 式 持续运 作 , 无需每 隔三 年召 开一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基 金运作 方式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


基金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 (三)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 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所 产生 的利 息 (以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计算 并确认 的结果 为准 ) , 募集 期间 结 束后折 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帐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 不得动 用。 七、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1 年 2 月 10 日生 效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基 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0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说明 出现 上述情 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基金份额的 上 市交易 (一)基金 份额的上市 交易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具 备以下 上 市 条件 , 经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申请 , 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起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1、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募 集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合 同期 限为 五年 以 上;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一千人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二)上 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不 限于 :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三)上 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四)上 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 统同时 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五)上 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执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1 行。


(六)暂 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市 公告 。


(七)恢 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基 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恢 复 上市公 告。


(八)终 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九)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规 定内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九、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三 年之 内(含 三年) 为首个 封 闭期 , 封 闭期 间投资 者不 能申 购、 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2 回基金 份额 ,但 可在 本基 金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交易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者 可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变 更及 相关事 项详 见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第 八章 。 投资者 的申 购赎 回遵 循以 下规则 : (一)申 购、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使用 基金 账户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 场 外代销 机构 柜台 系统 办理 场外 的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基 金投 资者也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 理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场 内代销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 单位。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或 按基 金 管理人 和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场内 、 场 外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 具体 时间和 业 务 办理时 间将 另行 公告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本 基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内 开始 办理 。 在 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申、 赎回开 放日 前依据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上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本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后 ,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3 (三)申 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和转换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 回业 务遵循“先进先出” 的业 务规则,即先确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基金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后, 申购申 请方 为有 效; 6、投资者通过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 过场 内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 公 司开立 的证 券账 户( 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 7、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等 业务,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购 、赎 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四)申 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场外申 购时 , 原 则上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元;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 户 单 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申 购,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中心有 申 购本基 金 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元人 民币。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场内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100 元 ,同 时申 购 金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代 销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1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4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 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 整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及 转换 申请时 ,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 与通 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 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可 在T+2 日 ( 包括该 日) 后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发 售机构 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4、申购、赎回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 构 将基金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 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 购、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 300 万 0.5% 300 万 ≤M< 500 万 0.3%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5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适 用固 定的赎 回费 率, 定为0.1% 。 场外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递 减 。 从场 内转 托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 从场 外 赎回时 ,其 持有 期限 从 转 托管日 转入 确认 日 开 始计 算。 连续持 有时 间(N ) 场外赎 回费 率 N<1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2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赎回 费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受 理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的25% 归 基 金资 产所有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 相关手续后,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 赎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4、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 易方式 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 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整 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费 率。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除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场内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截 尾 法 保留至整数位,不 足 1 份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 金将返 回给投资者。场外 申购份 额的计算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6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0 元 ,若 投资 者选择 场外 申购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 = 9,920.63/1.010 = 9,822.41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822 份,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 分的申 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投 资者 。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822×1.010=9,920.22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920.22 -79.37=0.41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按 照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 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 率为 0.1%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010 ×0.1% =10.10 元 赎回金 额 =10,000 ×1.010 -10.10 =10,089.90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八)申 购、赎回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7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 此时,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处 理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会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申 购; (5)因基金收益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 某些 证券发生重 大事项可 能导 致净 值的较 大波 动等 原因 , 使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继 续接 受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


(6)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 - (5 )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此 时, 本基 金的 转出申 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对已 接受的 赎 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8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 公告1 次。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 份额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 了巨额 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对于 场内赎 回部 分,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 将自 动撤 销, 不 会延 至下一 开放 日。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 投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 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产 变 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9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价 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通 过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时 以 邮寄 、 传 真或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工 作日 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 方法。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行 公 告。 (十一) 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 放 式基金(LOF)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则 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 并 及时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二)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交易开 放 式基金(LOF)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 人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十、基金运作方 式 的变更及相关事 项 (一)封 闭期 满后 基金 运作 方式的 变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三 年) 为首 个封 闭期 ,封闭 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赎 回本基 金份 额, 但可 在本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通过 证券 交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0 在距封 闭期 届满 日30 个工 作日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现场或 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投 票决 定是 否同意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三 年。 如果 封闭期 届满 前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第 十章 的相 关规定 成功 召开 并 决 定进 入下一 个 三年封 闭期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则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三年 , 即 在上 个封 闭期 届满后 的次 日随即 开始 下一 个三 年封 闭期 。 在 本基金 保持 封闭 运作方 式期 间, 需在 每个 封闭期 届 满 前按照 前述 程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决 定基 金运作 方式 。 如果 封闭 期届 满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能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第十 章的 相关 规定 成功 召开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本基 金继续 封闭 的决 议未 获得 通过 , 则 本基 金在 上个 封闭 期届满 后 的次日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投 资者 可进 行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旦本 基 金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本 基金 将以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的模 式持 续运 作,无 需 每隔三 年召 开一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基 金运 作方式 。 (二) 封闭 期内 基金 运作 方式的 变更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12 个 月后 ,若基 金折 价率 连 续 60 个 交易日 超 过 8% ,则 基金 管 理 人将 在30 个工 作日 内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基金 运作 方式 转换 事项 。 其中, 当日 基金 折价 率=1 -当日 基金 份额 收盘 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果 审 议 基 金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能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合同 第十 章的 相关 规定 成功召 开 , 或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的决 议未获通 过,本基金将保持 封闭式 基金运作方式,基 金管理 人将按照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并 公告 。 如果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 基金(LOF)的决议 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 准,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本基 金将 转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运作。 如 果 自 已 依 法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之 日 起, 再次 出现 基金 折价 率 连续 60 个 交易 日超 过 8% 的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根据本 条款 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有关基金 转换 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 式基 金(LOF) 的 事项。


(三) 转换 运作 方式 后基 金 份额的 交易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仍将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相关 事宜 并不 因基金 转 换运作 方式 而发 生调 整。


十 一 、基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与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1 (二)投 资理念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公司 债券 、 企 业债 券等企 业机 构发 行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在 承 担适度 风险 的前 提下 , 从 利率 、 信 用等 角度 深入 研 究, 优化 组合 , 获取 可持 续的 、 超 出 市场平 均水 平的 稳定 投资 收益。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地 方政府 债、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股 票和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 中公 司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 商 业银 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 企业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等企 业机构 发行 的债 券占 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 。 本基金 转 换为开放式基金(LOF)以 后,基金持有现金 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参与 新股 申购、 增发 新股、 可转 换 债券转 股票 、 权 证行 权以 及要约 收购类 股票 套利 等低 风险 的投资 方式 来提 高基 金收 益水平 , 但此 类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 资产 的20 %。 (四)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1.8%。 上述“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是指 每年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网 站上 发布 的 三年期 “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 款基准 利率 ”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公 司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企 业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等企 业机 构发 行的 债券 。 一 般 地, 相对于 国债 、 央 票等 政府机 构发 行的 债券 , 公 司债 、 企业 债等 企业 机构 发行的 债 券 具有一 定的 信 用 风险 ,因 而在其 定价 过程 中需 要增 加一定 的信 用风 险补 偿。 一般来 说 , 公司债 、 企 业债 券在 二级 市场的 预期 收益 率, 相对 于同期 限的 国债 或银 行存 款利率 (在 我国国 有商 业银 行信 用较 高,与 国债 利率 相差 不大 )的利 差一 般在200-300BP 。同时 , 公司债 、 企业债 发行 时的 剩余期 限一 般相 对较 长, 因而其 定价 时一 般是 相对 于同期 限 国 债或者 商业 银行 存款 利率 的基础 上, 增加 一定 的利 差。 从 过去10 年 的经 验看 , 中证 公司 债、 企 业债 券指 数的 年化 投资收 益率 约为5%, 比三 年期存 款利 率高 约180-200BP ; 另 外, 本基金 采用 积极 投资 策略 , 以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为 投资 目标 , 上 述业 绩比 较基准 能 比 较贴切 体现 和衡 量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 及投 资业 绩, 也容易 被投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2 资者理 解和 接受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金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 对 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相应调 整。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应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低风 险基 金产 品,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混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在债 券型 基金 产品 中,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公 司债 、 企 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 商 业银 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 企业资产支 持证 券 、 可 转换 债 券 ( 含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等企 业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程度 和预 期收 益率高 于 普 通债券 型基 金。 (六)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深 入分 析固 定收 益品种 的投 资价 值的 基础 上, 采用 久期 管理 等组 合管 理策 略, 构建 债券 组合 , 通 过重 点投资 公司 债 、 企 业债 等 企业机 构发 行的 固定 收益 金融工 具, 以获取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收 益, 同时 , 通过 新股 申购 、 增 发新 股 、 可 转换 债券 转股票 、 权 证行权 以及 要约 收购 类股 票套利 等投 资方 式来 提高 基金收 益水 平。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进行 组合 资产 配置 。 研究 与跟踪 中国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和资本 市场 变动 特征 , 采 取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的 方法 , 考 虑经 济环 境、 政 策取 向、 资金供 求、 信用 风险 、 各 类资产 相对 估值 等因 素, 研判各 类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与 新 股 申购、 增发 新股、 可转 换 债券转 股票 、 权 证行 权以 及要约 收购 类股 票套 利等 权益类 资产 投资的 风险 收益 预期 ,以 确定各 类金 融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债券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全面 研究GDP 、 物价 、 就 业以 及国 际收 支 等主要 经济 变 量 , 分析 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并预 测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析 金融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变化 趋势 及结 构, 预测 利率水 平变 动趋 势以及 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趋势 。 在 定性分 析的 基础 上, 本产 品还应 用货 币分 析模 型、 长短债 估值 模型 等定 量分 析工具 进 行 辅助分 析, 以确 定组 合的 久期及 期限 结构 管理 策略 。 ①久期 策略 基于利 率预 期理 论, 分析 未来较 长一 段时 间( 比如 未 来1 年)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趋 势, 如果预 期市 场利 率将 上升 , 导致中 长期 债券 持有 期收 益低于 短期 债券 或者 货币 市场工 具 收益时 , 则 将债 券组 合久 期降至 较低 水平 ; 而 在预 期利率 水平 稳定 或 者 下降 , 导致 中长 期债券 持有 收益 高于 短期 债券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收益 时, 则将 债券 组合 久期 上调 至较高 水 平。 ②期限 结构 管理 策略 在确定 组合 久期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针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态变 化确 定合 理的 组合 期限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3 结构 , 包括 采用 子弹 策略 、 哑 铃策略 和梯 形策 略等 , 在 长期 、 中期 和短 期债 券间进 行 动 态调整 。 一 般而 言,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将 采用 子弹 策略 ; 当 预期收 益 率 曲线变 平时 , 将采 用哑 铃 策略 ; 在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 不变或 平行 移动 时 , 则 采 用梯形 策略 。 (2) 企业 机构 类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市场 整体 信用风 险趋 势, 结合 企业 机构类 债券 的供 需情 况以 及替 代资产 相对 吸引 力, 研判 信用利 差趋 势, 并结 合利 率风险 , 以 确定 组合 的企 业机构 类债 券的投 资比 例。 ①企业 (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在企业 机构 类债 投资 比例 确定之 后进 行个 券选 择,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是 影响 个券相 对价 值的 主要 因素 。 根 据国民 经济 运行 周期 阶段 , 分析 企业 (公 司) 债券等 发 行 人所处 行业 发展 前景 、发 展状况 、市 场地 位、 财务 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 平等因 素 , 评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约 ,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根据 单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 于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 程度, 结合 其信 用等 级、 期限、 流动 性、 票息 率 、 选 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素 , 确定 其相对 投资 价值 , 选择 具 有相对 价值 且信用 风险 较低 的企 业( 公司) 债券 进行 投资 。 ②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 转换 债券兼 具权益 类证券 与固 定收益 类证券 的特性 ,具 有抵御 下行风 险、分 享 股票价 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 本 基金 将选择 公司基 本素质 优良 、其对 应的基 础证券 有着 较高上 涨潜力 的可转 换 债券进 行投 资, 并采 用期 权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 以 合理价 格 买 入并持 有。 本基 金持 有的 可转换 债券 可以 转换 为股 票。 ③企业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企业资 产支 持证 券是 指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企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品种 , 其 定价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包 括市 场利 率、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等。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 述基 本面因 素 , 并 辅助 采用 蒙 特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 3、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股票 供求关 系不 平衡 经常 导致 股票发 行价 格与 二级 市场 价格 之间存 在一 定价 差, 从而 使新股 申购 成为 一种 风险 较低的 投资 方式 。 本 基金 将研究 首 次 发行股 票(IPO) 及增 发新 股 的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因 素, 根据股 票市 场整 体定 价水 平,估 计 新股上 市交 易的 合理 价格 , 并 参考 一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从而制 定相 应的 新股申 购 策 略。 本基 金对于 通过 参与 新股认 购所 获得 的股 票, 将根据 其市 场价 格相 对于 其合理 内 在 价值的 高低 ,确 定继 续持 有或者 卖出 。 (2) 要约 收购 类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充分 挖掘 和把握股 票市 场存在 的固 定收益机 会,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前 提 下参与 要约 收购 类股 票的 投资 。 该 类投资 立足 于资 产的固 定收 益类 特征 , 自 收购人 发 布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4 要约收 购后 进行 投资 。 本 基金将 在严 格的 收益 、 风 险和成 本测 算基 础上 , 结 合股票 市场 运行情 况和 基本 面分 析 , 并 在充分 评估 和判 断要 约收 购人的 综合 实力 和收 购意 愿的前 提 下,谨 慎参 与要 约收 购类 股票的 投资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不主 动投 资权 证, 因持有 股票 或可 分离 债而 获得的 权证 , 在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 本基金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价波 动 率 等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 期权 定价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内 在价值 , 并 结合 未来 标的 证券的 定价 谨慎持 有或 择机 抛售 。 (七)投 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投 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管 理 及 绩效评 估等 全过 程, 如图1-1所示 。 图1-1


固定 收益证 券投 资管理 程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与 研 究 方 面 , 实 行 投 资 策 略 研 究 专 业 化 分 工 制 度,由 基金 经理 与研 究员 组成专 业小 组, 进行 宏观 经济及 政策 、产 业结 构、 金融市 场 、 单个证 券等 领域 的深 入研 究, 分别从 利率 、 债 券信 用风险 、 相 对价 值等 角度 , 提 出独 立 的投资 策略 建议 , 经 固定 收益投 资团 队讨 论, 并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定 收 益 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 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 判 断,对 公司 旗下 管理 的所 有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 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 一阶 段投资 策略 , 每 周定 期举 行策略 评估 会议 , 回 顾本 周的各 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分析 其对季 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讨 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要 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相对价 值 利率策 略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 线斜 度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 信用策 略 投资组 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风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短期因 素 市场分 割 风险偏 好 税收处 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5 2、投 资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的 指 导 下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目 标、投 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基 金总体 投资 策略 及资 产配 置方 案, 审 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计 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 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管 理的 重大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权 限范 围 内, 评估 债券 的投 资价 值 , 选 择证券 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 市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资 组合 ,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日 常 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水 平 及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进 行 评 估 , 报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抄 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管 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 基金经 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风险 提示 。 (八)投 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的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80%; 2、 本基金 持有 的 公 司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 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企 业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等企 业机 构发 行的 债券 占 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3、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2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6、 除被动 获得 权证 外 , 本 基 金不得 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7、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40%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6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0、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11、 本基金 转换 为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 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十)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7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不 当利 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1 年 2 月 10 日 起至 6 月 30 日止 。 1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231,081,725.90 95.54 其中: 债券


4,231,081,725.90 95.5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0,581,073.61 2.27 6 其他资 产


97,111,270.83 2.19 7 合计





4,428,774,070.34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7,465,000.00 12.5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77,258,000.00 11.27 4 企业债 券 3,573,610,725.90 145.2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50,006,000.00 14.23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4,231,081,725.90 172.0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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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8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6011 08 石 化债 1,522,050 137,167,146.00 5.58 2 122033 09 富 力债 1,000,000 104,340,000.00 4.24 3 122846 11 渝 富债 1,000,000 103,000,000.00 4.19 4 122941 10 镇 城投 1,000,000 102,370,000.00 4.16 5 122868 10 沈 煤债 1,000,000 100,500,000.00 4.09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2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8.3 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3,592.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9,662,471.4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6,922,698.4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32,508.68 8 其他 - 9 合计 97,111,270.83 8.4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 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无。 十二、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9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 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1 年2 月10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2.10-2011.6.30 2.30% 0.08% 2.49% 0.02% -0.19% 0.0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 2.30% 0.08% 2.49% 0.02% -0.19% 0.06%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十 三 、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0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二)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消。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 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1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等基 金资产 和负 债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予 以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估 值日 无 交易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估值日 无 交 易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收盘 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估值 日无 交易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收盘价 ) , 确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2 (1)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 行未 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该 日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 的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 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后 续计 量。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 份 额净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3 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责 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4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 并有 权 要 求其 赔偿或 补 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 行赔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 而且 基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5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明 ,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包括但不 限于 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基 金托管 人在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6 十 五 、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金 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利 润构 成如 下: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间, 基金 收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 式;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 金 (LOF)后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为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 获取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再 投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人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红 利; 登记 在深圳 证券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只能 采 取 现金红 利方 式, 不能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 2、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3、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每 季 度 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收 益 超过0.01 元时, 至少 分配1 次,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的比 例 不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60% 。 并 且, 在封闭 期间 本基 金每 年度 的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该年 度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90% 。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是指 期末 资产负 债 表中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4、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 指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6、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7 上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施 日 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 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对相 关数 据核 实后 确定,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公 告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即期 末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3 、 在 分配 方 案公 布 后( 依据 具 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就支 付的 现 金红 利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 付 。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七)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对 相关 数据 进行 复核 后确 定,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8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 (8) 基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 述(一) 中 3 到 9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基金募集期间所 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基金 收取 认购费 的, 可以 从认 购费 中列支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9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 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三)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请 参见 本招 募说明 书“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相 应章节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 整申 购、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 施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 易 等)等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金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 如 因此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上述 费率 发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应于 新费 率实 施日 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四)基 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份额 的 注册登记、非交 易 过户、转托管、 冻 结与解冻 (一)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基金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份 额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 托 代理协 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务 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金 投 资 者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内 认(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 申)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0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中登 注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账 户下 。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 利: 1、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账 户; 2、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册登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注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制 检查 情形 除外 ;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 非交 易过户业务、转托管 和提 供其 他必要 服务 ;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 的 相关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购 、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 可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 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1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 易或 场内赎 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跨 系统 转登 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 指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 登记 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四) 其他 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或法院 判决 、裁 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十 八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 在的会 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2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 据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九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3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发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3)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 工作日 ,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4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上市交 易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5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 发 生变 更; (23)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基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回 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基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人 、 本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7 二十、基金的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 合规 性风 险、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险 。 (一)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 风 险, 本基 金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基 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 影 响股票 与 债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的风 险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等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化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呈现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 生变化 , 从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券 ,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 变 化 的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 会下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收 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 格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可 通过 分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风 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该 种风 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 标并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存 在。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8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 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包括 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大 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 的要求 所引 致的 风险 。 4、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 由于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公司 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 资券、 商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券 ) 等 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 , 本 基 金 相 对 于 普 通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而 言 面 临 着 相 对 更 高 的 信 用 风 险。


(2)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 内为 封闭 期, 在 此期间 持有 人只 能通 过证 券交 易所二 级市 场交 易卖 出基 金份额 变现 。 在 证券 市场 持续下 跌 、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不 活 跃 等情形 下 , 有可 能出 现基 金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低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即 基金 折 价交易 ,从 而影 响持 有人 收益或 产生 损失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确 、 获 取的 信息 不全 、 投资 操作 出现失 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 (三) 合规性 风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要 求而 带来 的风 险。 (四) 操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 , 例 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 会计 部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等风 险。 (五)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 理 商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 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9 二十一、基金合 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 内 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终止基金 上市,但因 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 上市 的除外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当 出现下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召 集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基 金合 同》终 止或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事项 :





(1)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低于 3000 万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数 量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不满 200 人;





(3)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 占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 续 90 个工作 日大 于 90% 。 若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合 并的 决议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批准 ,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有 关规 定将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执行 。 若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事 项未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有 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并 公告 。 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满足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第 十章的 相关 规定 未能 成功 召开 , 或 者 基金合 同终 止或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事项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 但 自依 法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知 中载 明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之 日起 , 再次 出现 上述 情形之 一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0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再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有 关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或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 定代表人变更,当 事 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5)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 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1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 务 所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 件一 二十三、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 件二 二十四、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或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2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内 容包括 : 账 户信 息、 基 金 份额净 值等。 2.人 工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 (9:00-17:00 )的人 工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010-58698918 传真:010-66583100 (二) 资料 寄送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寄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 送以 下资料 :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人寄 送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单 与年 度对 账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当 季 有 交 易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文 件形式 寄送 , 若 基金 持有 人 在季 度期 内无 交易 发生 , 不邮 寄该 季度 的对 账单 ; 年度 对账 单在每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对 所有 基金 持有 人以书 面文 件形 式寄 送。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 如 基金新 产品 或新 服务 的相 关材 料、基 金经 理报 告、 客户 服务问 答等 。 (三)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与变 更服 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投 资者 可通 过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投资人 可通 过代 销 机 构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详 细的 操作 步骤可 咨询 相关 代销 渠道 或我公 司客 服中 心400-811-9999 ( 免长 途费)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添加 电子邮 箱地 址, 订制 各类 资 讯 。 (六) 短信 服务 投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登 陆本 公司 网站 预留 准确的 手机 号码 , 订制 各类 资讯 和服务 。 ( 七) 网上 客户 服务 1、网上客户服务为投 资者 提供查询服务及业务 咨询 服务。投资者可以咨 询热 点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3 题,并 通过 “在 线客 服” 、 网站论 坛、 信箱 留言 等提 出意见 、投 诉 和 建议 。 2、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登 陆公 司网 站办 理本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包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 、 分红方 式变 更及 查询 等业 务。 网址:www.icbccs.com.cn 电子邮 件地 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八)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提出 意见 、 建 议或 投诉 。 投 资人 还 可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提 出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 二十五、其他应 披 露事项 本次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期间 ,本基 金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公 告: 1、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2011-02-12 ; 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1-02-12 ; 3、工 银四 季收 益债 券 2011 年 2 月 11 日 资产 净值 公 告 ,2011-02-12 ; 4、工 银四 季收 益债 券 2011 年 2 月 18 日 资产 净值 公 告 ,2011-02-18; 5、工 银四 季收 益债 券 2011 年 2 月 25 日 资产 净值 公 告 ,2011-02-25; 6、工 银四 季收 益债 券 2011 年 3 月 4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1-03-04; 7、工 银四 季收 益债 券 2011 年 3 月 11 日 资产 净值 公 告 ,2011-03-11 ; 8、工 银四 季收 益债 券 2011 年 3 月 18 日 资产 净值 公 告 ,2011-03-18; 9、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2011-03-23; 10、工 银四 季收 益债 券 2011 年 3 月 25 日资 产净 值 公告 ,2011-03-25; 11 、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交 易提示 性公 告 ,2011-03-28 ; 1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代为 履行 基金 经理职 责情 况的 公告 ,2011-04-12; 13、2011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净值 公告 ,2011-06-30 ; 14、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一次 分红公 告 ,2011-07-11 ; 15、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1-07-19 。 二十六、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上 。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 也 可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获得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印件或复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4 制件, 基金 管 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 二十七、备查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工银 瑞信 四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2、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律意 见书 5、 工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6、 中国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 至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一年九 月 二 十二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5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 则, 决定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 管费和 管理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 关 基金当 事人 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选择、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并对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8)选择、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融 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6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理 ,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 泄 露; (15 )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7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 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 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 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8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 ) 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 依法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9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自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各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 金账 户名 称 而有所 改变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0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 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人 及召 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的,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应当 至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1 提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 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 开日前 40 日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 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 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 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 议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 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 (2)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2 (3)通讯方式开会指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 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 会应以 书面 方 式 或会 议通 知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 进行 表决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50% , 下 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 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 变。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取 和统 计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4)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 相 符,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 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变。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3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 提案公 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3)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 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 业 的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 含 50% )多 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4 称)、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 第2 日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成 决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决方 式、程 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5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如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布 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重新清 点后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 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督 计 票 的, 不影 响计票 效力 及表 决结果 。 但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两个工 作 日 通知召 集人 ,由 召集 人邀 请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方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八)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 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换 基 金运 作方 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6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终止基金 上市,但因 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 上市 的除外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当 出现下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召 集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基 金合 同》终 止或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事项 :





(1)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低于 3000 万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不满 200 人;





(3)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 占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 续 90 个工作 日大 于 90% 。 若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合 并的 决议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批准 ,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有 关规 定将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执行。 若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事 项未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将按 照有 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并 公告 。 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满足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第 十章的 相关 规定 未能 成功 召开 , 或 者 基金合 同终 止或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事项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 但 自依 法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知 中载 明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之 日起 , 再次 出现 上述 情形之 一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再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有 关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或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当 事 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7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5)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B.《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 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8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 务 所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9 附件二 : 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股 票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0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外 币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 自营 、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保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 务; 企 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手 机银行 、 网 上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地 方政府 债、商业银行金融 债与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股 票和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其 中公 司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 商 业 银 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 企业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等企 业机构 发行 的债 券占 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 。 本基金 转 换为开放式基金(LOF)以 后,基金持有现金 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 5% 。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参与 新股 申购、 增发 新股、 可转 换 债券转 股票 、 权 证行 权以 及要约 收购类 股票 套利 等低 风险 的投资 方式 来提 高基 金收 益水平 , 但此 类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 资产 的20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理的期 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 围 。 (2)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 投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1 限制:


a 、 本基金 持有 的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b、 本基金 持有 的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企 业 资产支 持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等企 业机 构发 行的 债券 占 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c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20% ; d、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e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f 、 除被动 获得 权证 外, 本基 金不得 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g、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40%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h、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i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j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k、 本基金 转换 为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2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 交易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 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后 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 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 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3 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 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和 流 动 性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 基金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 事 会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 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信 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销 售协 议复 印件 、 缴 款通知 书 、 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划 款账号 、 划 款金额 、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过程中,如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具 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 证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4 (7)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 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 送了 虚假的 数据 或者 出现 其他 影响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人监督 职责 的行 为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承 担相 应法 律后果 , 包括但 不限 于承 担基金 托 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部 门罚 款以及 基金 托管 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赔 偿 。 因 投资流 动 受限证 券产 生的 损失 ,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的之 外,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上 述损 失。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未遵 守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方案 以及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限制 要求 的原 因导 致本 基 金出 现 风险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 的损失 。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B、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 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督 。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应符 合 如下规 定: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 款业务 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 面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账目核 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管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权 利 、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 议、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 日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C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 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5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D、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 等。 E、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 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6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 设的 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进行 。 (3)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7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 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管 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 人民 银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8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合同 规定 的净 值披 露日 对外 公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等基 金资产 和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①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 估值 日无 交 易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收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 B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收盘 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进行估 值 ; C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9 行估值 。 如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 易市 价 (收盘价 )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D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②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该 日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一 日 的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 B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④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⑤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⑥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⑦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⑧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90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 理公 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0%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 行赔偿 :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明 ,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 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基 金托管 人在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 (3)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 成 的影响 。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91 记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5、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 6 个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期 间届 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予 以 公 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 束后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终 了 后90 日内 予 以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 务 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专 用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92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或 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6 月 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点 为 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