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盛同祥(080008)

长盛同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1年8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1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 投资比例,在系统研究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未来趋势,有可能发生判断失误的 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指《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2011年6月21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业务规则》 :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解释与修 订;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定期定额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指定银行在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及对该 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 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 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 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 3%。截至2011年9月15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十四只开放式基金 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第二办公室副主任、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 司(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安徽国元控 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安徽 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组书记。现为安徽省信 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省轻工业厅生 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安徽省发改委 副主任。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任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塞班)分公司任财务经理,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何玉珠女士,董事,学士。历任JP摩根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瑞银集团董事 总经理。现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新加坡财富管理学院资深顾问。


张在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美洲银行、 渣打银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现为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周兵先生,董事,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香港南洋 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 负责人)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为公司总经理。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 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为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 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及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现为香港浸会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院长、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伙伴倡自强》小区协作计划主席、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 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为安徽大学教 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产业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 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 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学信息管理与 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学院执行院长,中国科技 大学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监事会成员


陈锦光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职于美国银行直投伙伴公司私 募股权投资部门,历任野村证券高科技产业研究分析师、野村证券上海办事处及证券研究部 门负责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以及投资亚洲和中国国内市场的投资经理人。现 为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团队总监。


沈和付先生,监事,法学学士。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理,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叶斌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历任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为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 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钱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 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 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总监和财务会计部 总监。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周兵先生,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同上。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党支部书记;广州证券有限公 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基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 员、董事会秘书、研究总监、投研副总监兼研究总监和督察长。2007年4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职,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学位。从1 992年9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 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20 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历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 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等职。2004 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庆林先生,1974年10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曾先后在长城证券有限公司、国 元证券有限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等职务。 2009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监,自2010年3月4日起担任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任职日是指公司批准日或公司公 告日。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常务副总经理,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等职务。2 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精选基 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 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策略部经理。2007年 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监,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芊女士,清华大学经济学硕士、法国工程师学院MBA,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 任中国银河证券债券研究员、中国人保资产债券投资主管、高级研究员等职务。现任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业务管理部和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 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 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委托 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 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 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 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 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 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 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 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 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 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 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言,当市场有变 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 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严格评价程序,以评估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 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 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 检查复核。 (3)建立了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 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 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 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 (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 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 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 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 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 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 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 截至2011年3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3,125.16 亿元,较上年 末增加5,021.99 亿元,增长4.65%。2011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 净利润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1.71 %,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6.19%;利息净收入716.30 亿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25.27%;净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69%,分别较上年同期 提高0.28 和0.30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 亿元,较上年同 期增长37.29%。其中,结算、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 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 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 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 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 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 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 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 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内外奖 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二 位,在“全球银行 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为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 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银行业第 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 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 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 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 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9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 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第三年被香 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 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 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 (010) 6759 5104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戴君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 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2日证监许可【2011】1219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 募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 告。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 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 1.2%


5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0.01基金份额,小数点后第三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8、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销售代理机构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和 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2) 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认购期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认购 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4)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 申请确认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可在提交认购申请后T+2日后到 所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6)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和最低比例或数量的限制。 9、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 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 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 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开始调整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 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 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 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份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 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 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 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计算)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52.80=10,507.2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0%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 份额所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 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投资于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分享中国泛资源经济发展的长期收 益,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泛 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投资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 把握自然资源价格上涨与品牌消费需求升 级带来的投资机会,在通货膨胀环境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产配置方法,灵活 配置国内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战略资产配置体系, 通过对宏观基本面及证券市场两个层面的因 素定性、定量地分析,形成对各个证券市场不同投资机会与风险的整体评估,确定基金资产 在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 相对变化,动态调整股票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行业配置 (1)泛资源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泛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品牌资源。 具有自然资源禀赋的行业与具有品牌资源 优势的行业统称为具有泛资源禀赋的行业。 具有自然资源禀赋的行业,主要包括农林牧渔行业、采掘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等,将在经济 复苏与繁荣时,从自然资源价格的上涨中受益。 具有品牌资源优势的行业,主要包括汽车行业、家用电器行业、食品饮料行业、纺织服装行 业、医药生物行业、景点旅游行业等,可以有效转嫁生产要素价格上涨压力,在激烈的市场 竞争中取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于具有泛资源禀赋行业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2)泛资源子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是泛资源主题基金,行业配置策略体现在对各类泛资源子行业的配置上。本基金将深 入分析判断各子行业的行业景气状况、产业政策变化、行业生命周期,结合行业可投资的规 模和相对估值水平,适时调整各子行业的配置比例。 A.行业景气状况:结合宏观经济背景与产业链发展,分析下游产品对上游资源以及消费市 场对下游品牌产品的需求状况,判断各子行业景气特征; B.产业政策变化:分析与各个行业相关的扶持与压制政策,判断政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C.行业生命周期:判断各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并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D.行业相对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子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提高被市场低估的子行业配置 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股票资产选择 (1)泛资源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针对沪深两市具有泛资源禀赋的全部上市公司,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 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筛 选得到泛资源初选股票池。 本泛资源初选股票池将不定期地更新,动态纳入符合本基金要求的上市公司。由于科技进步 或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泛资源禀赋定义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 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 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3)泛资源优选股票库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大类股票池内各只股票的经营状况、股票估值等影响股 票走势的因素,从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组成本基金泛资源 优选股票库。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分析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营销策略、成本控制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 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具有自然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将重点关注其公司自然资源储量与开发能力。对于具有 品牌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将重点关注a.消费者品牌认知度与忠诚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是否在行业中位列前茅,是否保持稳定或持续提高;b.议价能力:对采购成本是否具有较 强的议价能力,以及对产品销售是否具有较强的定价能力。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杠杆水平以 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长比率(PEG) 、市盈 率(P/E) 、市净率(P/B) 、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 、自由现金流 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 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 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泛资源优选股票库。 (3)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 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债券类资产选择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 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运用数量化分析决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并综 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 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策略、类别 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选择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 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70%*沪深300 指数+ 3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 指数是由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 具有高度权威性。 样本股涵盖中国A 股 市场各行业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面因素良好的300家上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 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 0%; (6)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 于具有泛资源属性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 -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 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 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可供分配收益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收益与未分配收益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 利润的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 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主题投资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具 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 40%。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60%,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故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投资人面临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泛资源禀赋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 该类 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 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 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9) 、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获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组合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泛 资源属性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进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①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 0 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②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6、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或作为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 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代销机构和网上直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投资 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 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四)网上交易服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五)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 动通知服务,包括邮寄季度交易对账单、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的电子邮件和短信 通知、对账单寄送失败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公司公告及重要信息的电子邮件或短信主动 通知等服务。


(六)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公司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人开通24小时自 助语音服务、网上查询、短信查询。通过以上方式可进行公司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信息查询。


具体查询内容:


自助语音及网上查询:最新活动公告、各基金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交易查 询、投资现值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对账单查询等账户信息


短信查询:基金净值情况、账户情况


或可直接致电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查询。


(七)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交易手续,同时方便客户了解长盛基金,基金管理人提供了 资料索取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转人工索取以下信息:直销业务表格、封闭式及开 放式基金公告、任意交易时间段内对账单、个人资产证明及我公司其它对外公布信息。客户 服务人员将通过传真、EMAIL及邮寄形式提供以上索取信息。


同时,公司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满足客户个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计 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公司通过EMAIL、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定期提供日报、月度电子对账单、电子成交确认 单、短信成交通知、持有基金每周净值短信、临时公告短信等。


基金管理人每日发送不同资讯,内容不仅全方位涵盖了公司全部可披露信息,而且包含 市场的最新信息、深度新闻资讯及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判断、操作等。


另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准备了精美的季刊,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能深切体会长盛的公司文化、了解公司研究成果。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沟通,公司的专业客户服务代表在工作时间内为客户解答疑问,提供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同时,还提供在线交流及手机短信交流。


(十)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传真、E 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十一)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 面会、理财讲座,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公司间的互动联系。


(十二)长盛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 om.cn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注册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