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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蓝筹(481008)

工银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9月)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 信 大 盘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 年九月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0 8 年 5 月 3 0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0 8 ] 7 5 4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8 年8 月 4 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基 金 ,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债 券基 金和 混合 基金 , 属 于高 风险 、 高 收益 的品 种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净值 1 元。 在 市场 波
动 因 素 影 响 下 , 本 基 金 净 值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1 年 8 月 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1 年6 月 3 0 日 。 托 管人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和 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 进行 了复
核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九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十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8
十 二、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十 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
一 、绪 言
《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 瑞 信 大 盘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 银 瑞 信 大 盘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期 更新 ;
发 售公 告: 指 《 工 银 瑞 信 大 盘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
托 管协 议 指 《 工 银 瑞 信 大 盘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 国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 基金 法》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的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 运作 办法 》 : 指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元 : 指 人民 币元 ;
基 金管 理人 :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 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 1 8 周 岁 ,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自然 人;
机 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3 个 月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之日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业 务规 则: 指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 记 运 作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和 投
资 人共 同遵 守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认 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 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 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
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巨 额赎 回: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时;
投 资指 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包 括 直 销 中 心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机构 ;
销 售机 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 户;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交 易时 间: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具 体 时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
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T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
T + n 日 :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n 指 自然 数;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的 节约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 媒体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 可抗 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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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0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 9 3 号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银 监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经 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2 亿 元人 民币
联 系人 : 朱 碧艳
联 系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股 权 结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 5 % ; 瑞 士 信 贷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的 2 5 %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 0 %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李 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 博士 。 自 2 0 0 5 年 1 0 月 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行长 。 1 9 8 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 银行 , 2 0 0 4 年 9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 拉木 图)
股 份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东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
N e i l H a r v e y 先 生: 董事 。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 港工 作, 负责 资产 管理 部的
环 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 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 贷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1 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 e n a i s s a n c e G r o u p ) , 最 后担 任复 兴集 团的 副首 席执 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 在 2 0 0 6 年 加盟 复
兴 集 团 之 前 , H a r v e 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
B e n n e l o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H a r v e y 先 生 1 9 9 3 年 初次 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
间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 任前 是香 港投
资 银行 部和 客户 拓展 业务 的负 责人 。此 外, 他创 立并 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 日本 )的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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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 职务 ,包 括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 洲、 土耳 其和 拉丁 美洲 的业 务。
D a v i d P e t e r W a l k e r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7 8 年 至 1 9 8 3 年 任 职 于 J . P . M o r g a n , 负 责 跨
国 企业 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 推广 及进 行 , 以 及推 广及 执行 债务 融资 ; 1 9 8 3 年 至 1 9 9 0 年 任
职 于 B a n k e r s T r u s t , 先后 担任 资本 市场 部发 起成 员、 执行 董事 及美 国资 本市 场部 主管 、 负
责 亚太 区 ( 日 本除 外 ) 的 银行 及证 券业 务 ; 1 9 9 0 年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
士 顿 ,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证 券 产 品 业 务 主 管 、 投 资 银 行 部 主 管 等 职 ; 2 0 0 3 年 6 月 至 今 , 成 立
物 业发 展业 务公 司 , 并兼 任几 家英 国公 司的 董事 。
陈 晓 燕 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1 9 8 2 - 1 9 8 4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发 局 。 1 9 8 4 - 1 9 8 6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营业 处处 长 。 1 9 8 6 - 1 9 9 8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银 行 卡 部 主 任 。 1 9 9 9 - 2 0 0 1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9 年 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 融业 务部 总经 理。 2 0 0 9 年 7 月 至今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业务 总监 兼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 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经 济学 博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学 教授 , 北 大光 华
卫 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医药 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博 士生 导师 。曾
执 教美 国南 加利 福尼 亚大 学( 1 9 9 5 - 1 9 9 9 ) 、 美国 北卡 大学 ( 2 0 0 0 - 2 0 0 6 , 获终 身教 职 ) ; 曾
担 任中 国留 美经 济学 会 2 0 0 4 - 2 0 0 5 届 主席 以及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目前 担
任 国务 院城 镇居 民医 疗保 险试 点评 估专 家组 成员 等职 ,同 时承 担了 包括 国家 发改 委、 世界
银 行等 直接 立项 资助 的重 大课 题。
牛 大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1 9 9 5 - 2 0 0 0 年 A S I A N M E R C H A N T S P T E L T D 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1 9 9 9 - 2 0 0 0 年 M E R C H A N T S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副 总裁 (兼 ) 。2 0 0 0 年
至 今 P H Q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执 行总 裁。
蔡 昀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1 9 9 0 - 1 9 9 3 年 任 职 于 中 远 总 公 司 审 计 处 。 1 9 9 3 - 1 9 9 4 年 任 职
于 中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审计 处 。 1 9 9 4 - 1 9 9 6 年 任职 于中 远英 国公 司 。 1 9 9 6 - 1 9 9 8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处 处长 。
1 9 9 9 - 2 0 0 6 年 任中 远英 国公 司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1 1 月 至今 任中 远 (集 团 ) 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 经理 。
赵 跃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1 9 8 7 - 1 9 9 4 年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信 托投 资公 司工 作 。 1 9 9 4 - 1 9 9 8
年 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 作, 1 9 9 8 . 0 1 - 1 9 9 8 . 0 9 任 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 董事 、
副 总经 理 。 1 9 9 8 - 2 0 0 2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 总经 理 。 2 0 0 2 - 2 0 0 4 年 任中 国工 商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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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2 0 0 4 年 至 今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原 企
业 年金 中心 )总 经理 。
郭 特华 女士 : 董 事, 总经 理, 博士 。 1 9 8 9 -1 9 9 8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1 9 9 8 - 2 0 0 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 经理 。
2 . 监 事会 成员
张 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 。 1 9 9 7 . 5 - 1 9 9 8 . 8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记 。 1 9 9 8 . 8 - 2 0 0 0 . 1 1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 0 0 0 . 1 1 - 2 0 0 5 . 1 0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 2 0 0 5 . 1 0 - 2 0 0 8 . 5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S a r a h P e a r s o n 女 士: 监事 ,法 学学 士。 拥有 英格 兰、 香港 和澳 大利 亚( 新南 威尔 士
州 )的 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现 任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兼首 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 球新
兴 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P e a r s o n 女 士 于 1 9 9 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F i n a n c i a l P r o d u c t s ) , 1 9 9 6 年 至 2 0 1 0 年 年 中 曾 先 后 派 驻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和
悉 尼 。 出 任 现 有 职 务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 曾 任 亚 太 区 区 域 总 顾 问 六 年 , 并 在 2 0 0 6 年 至 2 0 1 0
年 期间 担任 瑞士 信貸 澳洲 區首 席运 营官 以及 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在高 伟绅 律师 事务 所的 伦敦 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
王 妍敏 女士 :监 事, 硕士 ,会 计师 。 1 9 9 7 . 0 8 - 1 9 9 9 . 0 4 中 远( 集团 )总 公司 资产 管理
中 心员 工 。 1 9 9 9 . 0 4 - 2 0 0 9 . 0 2 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员 工 。 2 0 0 9 . 0 2 至 今任 中远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 副经 理。 2 0 1 0 年 7 月 起兼 任中 远慈 善基 金会 监事 。
江 明波 先生 : 1 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 券基 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负 责人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 组合 和三 零四 组合 基金 经理 ; 2 0 0 6 年 加
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2 0 0 8 年4 月 1 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基 金基
金 经理 , 2 0 1 1 年2 月 1 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 坤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会 员 、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
2 0 0 2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 2 0 0 0 年 至
2 0 0 2 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 络电 视有 限公 司, 担任 高级 财务 经理 ; 1 9 9 8 年 至 2 0 0 0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方 龙 马 系 统 集 成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财 务 经 理 。 1 9 9 5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拓 科 技 开 发 集 团 总 公 司 , 担 任 主 管 会 计 。 1 9 9 1 年 至 1 9 9 4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捷 电 子 工 程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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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限公 司, 担任 主管 会计 。 2 0 0 7 年 1 1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 0 1 1 年 6 月 起
担 任财 务部 副总 监。
3 .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 碧 艳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 国 际 注 册 内 部 审 计 师 。 1 9 9 7 - 1 9 9 9 年 中 国 华 融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总 部 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证 券 业 务 部 高 级 副
经 理。
夏 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1 9 9 9 年 至 2 0 0 3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资 产管 理公
司, 历 任高 级风 险分 析师 、 副 总裁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 曾 担
任 C S F B / T r e m o n t 对 冲基 金指 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 基 金经 理 、 副 总裁 。 2 0 0 6 年 加入 瑞士 信贷 集
团 资产 管理 部, 历任 副总 裁、 董事 。
肖 在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毕 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 。 1 9 8 0 年 至 1 9 8 2 年 任职 于中
国 人民 银行 , 1 9 8 4 年 至 2 0 0 7 年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 , 历 任储 蓄部 储蓄 业务 处处 长 , 零 售业
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 文彪 先生 , 1 0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先 后在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担任 研究 员 , 华
林 证券 有限 公司 担任 研究 员 ; 2 0 0 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产 品开 发部 高
级 经理 和权 益投 资部 高级 经理 ; 2 0 0 9 年 3 月 5 日 至 2 0 1 1 年 2 月 1 0 日 ,担 任工 银沪 深 3 0 0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0 9 年 8 月 2 6 日 至 2 0 1 1 年 2 月 1 0 日 , 担 任 工 银 上 证 央 企 E T F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0 年 2 月 1 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中 小盘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0 1 1 年 2 月 1 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0 1 1 年 3 月 1 6 日 至今 , 担 任 工 银 大 盘蓝 筹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历 任基 金经 理:
陈 守红 先生 , 2 0 0 8 年 8 月 4 日至 2 0 1 1 年 4 月 1 3 日 , 担 任工 银大 盘蓝 筹基 金基 金经 理 。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 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简 历同 上。
何 江旭 先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 基 金金 鼎 、 金 马稳 健回 报 、
金 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基 金管 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 ; 2 0 0 9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2 0 1 0 年 4 月 1 2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核 心 价 值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 0 1 1 年 4 月 2 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 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陈 超先 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 , 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 获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 2 0 0 0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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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 至 2 0 0 5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 担 任主 任科 员 。 2 0 0 5 年 2 月 至 2 0 0 7 年 9 月,
任 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副 主任 。 2 0 0 7 年 9 月 至 2 0 0 9 年 1 0 月, 任 职于 中
国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高 级 经 理 。 2 0 0 9 年 1 0 月 ,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
曹 冠业 先生 , 1 0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C F A 、F R M ;先 后在 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 太股
票 基 金 经 理 , 香 港 恒 生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香 港 中 国 股 票 和 Q F I I 基 金 投 资 经 理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 2 0 0 7 年 1 1 月 2 9 日 至 2 0 0 9 年 5 月 1 7 日 ,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0 0 8 年 2 月 1 4 日 至 2 0 0 9 年 1 2 月 2 5 日 , 担 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9 年 5 月 1 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郝 康先 生 , 1 6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理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 联 和运 通投
资 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 北 京博 动科 技有 限责 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 总监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 现 任 国 际 业 务 总 监 ; 2 0 0 8 年 2 月 1 4 日 至 今 , 担 任 工 银 全 球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杜 海涛 先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 商现 金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 固 定
收 益部 总监 ; 2 0 0 6 年 9 月 2 1 日 至 2 0 1 1 年 4 月 2 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0 7 年 5 月 1 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0 1 0 年 8 月 1 6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 军 先 生 , 1 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先 后 在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投 资 经 理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 2 0 1 0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0 1 0 年 5 月
1 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宋 炳珅 先生 , 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2 0 0 7 年 加入 工
银 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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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有价 证券 ;
(8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9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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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禁 止的 行为 。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
当 利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以 及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金 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 检 验 ,
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 险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 事会 下设
资 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独 立董 事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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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格进 行审 查 , 拟 定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 准 。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 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 员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活
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
控 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 性和
合 理性 进行 审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 ) 董事 会下 属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和 督察 长对 公司 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评 估;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围 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 识别 和评 估。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 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授 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 关部 门和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 挥督 察长
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 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建
立 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 等部
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察 稽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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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中 国银 行 ” )
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首 次注 册登 记日 期: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变 更注 册登 记日 期: 2 0 0 4 年 8 月 2 6 日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 9 9 8 】 2 4 号
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 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 话 : ( 0 1 0 ) 6 6 5 9 4 8 5 5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发 展概 况:
1 9 1 2 年 2 月 , 经 孙中 山先 生批 准 , 中 国银 行正 式成 立 。 从 1 9 1 2 年 至 1 9 4 9 年 , 中 国
银 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 汇兑 银行 和外 贸专 业银 行职 能, 坚持 以服 务社 会民 众、 振兴
民 族金 融为 己任 ,稳 健经 营, 锐意 进取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 长足 发展 。新 中国 成立 后, 中国
银 行 长 期 作 为 国 家 外 汇 专 业 银 行 , 成 为 我 国 对 外 开 放 的 重 要 窗 口 和 对 外 筹 资 的 主 要 渠 道 。
1 9 9 4 年 ,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 资商 业银 行 。 2 0 0 3 年, 中 国银 行启 动股 份制 改造 。 2 0 0 4 年
8 月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挂 牌 成 立 。 2 0 0 6 年 6 月 、 7 月 , 先 后 在 香 港 联 交 所 和 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 家在 境内 外资 本市 场上 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 银 行 是 中 国 国 际 化 和 多 元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银 行 , 在 中 国 内 地 、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及 3 1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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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国家 和地 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主要 经营 商业 银行 业务 ,包 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个 人金 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并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国 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 公司 中银 集团 保险 及中 银保 险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
资 和投 资管 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
赁 私人 有限 公司 经营 飞机 租赁 业务 。
在 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 银行 始终 秉承 追求 卓越 的精 神、 稳健 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 宗旨 、诚 信为 本的 传统 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得 到了 业界 和客 户的 广泛 认可 和赞 誉,
树 立 了 卓 越 的 品 牌 形 象 。 2 0 1 0 年 度 , 中 国 银 行 被 被 G l o b a l F i n a n c e ( 《 环 球 金 融 》 ) 评 为
2 0 1 0 年 度中 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 外汇 交易 银行 ,被 E u r o m o n e y ( 《 欧 洲货 币 》 ) 评 为
2 0 1 0 年 度房 地产 业 “中 国最 佳商 业银 行 ” , 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评 为最 佳私 人银 行奖 , 被
T h e A s s e t ( 《 财 资 》 ) 评 为 中 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 银 行 , 被 F i n a n c e A s i a ( 《 金 融 亚 洲 》 ) 评 为
中 国最 佳私 人银 行 、 中 国最 佳贸 易融 资银 行 , 被 《 2 1 世 纪经 济报 道 》 评 为亚 洲最 佳全 球化
服 务银 行、 最佳 企业 公民 、年 度中 资优 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面对 新的 历史 机遇 ,中 国银 行将
积 极推 进创 新发 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 向着 国际 一流 银行 的战 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 国银 行于 1 9 9 8 年 设立 基金 托管 部 , 为 进一 步树 立以 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 中 国
银 行于 2 0 0 5 年 3 月 2 3 日 正式 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下 设覆 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 托管 产品 、投 资分 析及 监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 算估 值、
信 息技 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 面的 多个 团队 ,现 有员 工 1 1 0 余 人 , 其 中, 9 0 % 以 上的 员
工 具备 本科 以上 学历 。另 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 开展 托管 业务 。
目 前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一 对多 专户 、 一 对一 专户 、 社 保基 金 、 保 险资 产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财 产品 、海 外人 民币 基金 、私 募基 金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在 国
内,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2 0 1 0 年 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 的资 产突 破万 亿元 ,居 同业 前列 。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 至 2 0 1 1 年 6 月 末 , 中 国银 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 长 盛同 盛封 闭 、 长 盛同 智优
势 混合 ( L O F ) 、 大 成 2 0 2 0 生 命周 期混 合 、 大 成蓝 筹稳 健混 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 核心 价值 股票 、国 泰沪 深 3 0 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 混合 、国
泰 金鹏 蓝筹 混合 、 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 富通 货币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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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富通 精选 贰号 混合 、海 富通 收益 增长 混合 、海 富通 中证 1 0 0 指 数( L O F ) 、 华宝 兴业 大盘
精 选股 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 夏大 盘精
选 混合 、 华 夏回 报二 号混 合 、 华 夏回 报混 合 、 华 夏行 业股 票 ( L O F )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
成 长收 益混 合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 嘉 实沪 深 3 0 0 指 数 ( L O F ) 、 嘉 实货 币 、 嘉 实稳 健混
合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 实债 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银 河成 长股 票、 易方 达平 稳增
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易 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易 方达
货 币 、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 易 方达 深证 1 0 0 E T F 、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 易 方达 深证 1 0 0 E T F
联 接、 万家 1 8 0 指 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银 华
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顺 长城 动力 平衡 混合 、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 长城 货币 、景 顺长 城鼎
益 股票 ( L O F ) 、 泰 信天 天收 益货 币 、 泰 信优 质生 活股 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股 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
收 益、 招商 先锋 混合 、泰 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 集利 债券 、泰 达宏 利中 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 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 币 、 华 泰柏 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 ( L O F )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 国 富强 化收
益 债券 、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诺 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 、 富 兰克 林国 海中 小盘 股票 型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景 顺长 城稳
定 收益 债券 型、 上证 1 8 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泰 上证 1 8 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诺 德优 选 3 0 股 票型 、 泰 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金 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泰 信中 证 2 0 0 指 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型 、 招 商深 圳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招 商深 证 T M T 5 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工银 全球 股票 ( Q D I I ) 、 嘉实 海外 中
国 股票 ( Q D I I ) 、 银华 全球 优选 ( Q D I I - F O F ) 、 长盛 环球 景气 行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型 ( Q D I I ) 、 华
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 ( Q D I I ) 、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 ( Q D I I ) 、 海 富通 大 中华 精选 股
票 型 (Q D I I ) 、 招 商 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 ( L O F - Q D I I ) 、 华宝 兴业 成熟 市场 动量 优选 ( Q D I I ) 、
大 成标 普 5 0 0 等 权重 指数 ( Q D I I ) 、 长信 标普 1 0 0 等 权重 指数 ( Q D I I ) 、 博时 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 D I I ) 、 华 安大 中华 升级 股票 型 (Q D I I ) 等 1 1 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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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 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 务均 获得 相应 的授 权, 并在 辖内 实行 业务 授权 管理 和从
业 人员 核准 资格 管理 。 中 国银 行自 1 9 9 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监 管部 门的 监管 要求 ,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制 定并 逐步 完善 了包
括 托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业 务操 作规 程、 员工 职业 道德 规范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 项业
务 管理 制度 ,将 风险 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 立了 安全 保密 区和 隔离 墙,
安 装了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 的安 全; 建立 了有 效核 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
稽 查制 度 , 保 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 资产 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
制 定了 内部 信息 管理 制度 , 严 格遵 循基 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 及 时准 确地 披露 相关 信息 。
最 近一 年内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 托管 业务 部门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
未 受到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 0 1 0 - 5 8 6 9 8 9 1 8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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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1 1
联 系人 : 杨 光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开 户并 认购 本基 金。
2 、 代销 机构
( 1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8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2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6
网 址: w w w . b o c . c n
( 3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 郭 树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w w w . c c b . c o m
( 4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9 9
网 址: w w w . 9 5 5 9 9 . c n
( 5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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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 话 :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 曹 榕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9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6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 5 5 5 5
网 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7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 系人 :李 伟
电 话: 0 1 0 - 6 8 0 9 8 7 7 8
传 真: 0 1 0 - 6 8 5 6 0 3 1 2
客 服电 话: 9 5 5 9 5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8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 系人 :王 曦
电 话: 0 1 0 - 6 6 2 2 3 5 8 4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9 5 5 2 6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
公 司网 站: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 9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8
传 真: 0 1 0 - 8 3 9 1 4 2 8 3
联 系电 话: 0 1 0 - 5 8 3 5 1 6 6 6
联 系人 :吴 海鹏 、董 云巍
公 司网 站: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1 0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 0 4 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邮 政编 码: 5 1 8 0 0 1
联 系人 : 周 勤
传 真电 话: 0 7 5 5 - 8 2 0 8 0 7 1 4
客 服电 话 : 9 5 5 0 1
公 司网 址 : w w w . s d b . c o m . c n
( 1 1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 孔 丹
客 服电 话: 9 5 5 5 8
联 系人 :金 蕾
电 话: 0 1 0 - 6 5 5 5 7 0 1 3
传 真: 0 1 0 - 6 5 5 5 0 8 2 7
网 址: h t t p : /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1 2 )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1 1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1 -
联 系人 :王 宏
联 系电 话: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0 2 2 - 5 8 3 1 6 2 5 9
网 址: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1 3 )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 服电 话: 9 5 5 7 7
网 址: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 1 4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2 8
公 司网 站: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1 5 )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 1 0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 乔 瑞
联 系人 :王 薇娜
联 系电 话: 6 3 2 2 9 4 7 5
传 真: 6 3 2 2 9 4 7 8
客 服电 话: 9 6 1 9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 1 6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2 -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公 司网 址: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1 7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6 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 系人 :芮 敏祺
电 话: 0 2 1 - 3 8 6 7 6 1 6 1
传 真: 0 2 1 - 3 8 6 7 0 1 6 1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 6 6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g t j a . c o m
( 1 8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 系人 :李 洋
电 话 : ( 0 1 0 ) 6 6 5 6 8 0 4 7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1 9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内 大街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1 0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 魏 明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2 0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 8 —4 5 层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3 -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联 系人 :黄 健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6 5 、4 0 0 8 8 8 8 1 1 1
公 司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2 1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8 4 6 8 3 8 9 3
联 系人 :陈 忠
公 司网 址: w w w . e c i t i c . c o m
( 2 2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9 9 号 标力 大厦
办 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 1 9 9 弄 证大 · 五 道口 广场 1 号 楼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 服电 话: 4 0 0 8 8 8 8 1 2 3
业 务联 系电 话: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业 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 站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2 3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 8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 0 0 1 、 0 2 1 - 9 6 2 5 0 3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2 4 )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史 洁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4 -
联 系电 话: 0 5 3 2 - 8 5 0 2 2 2 7 3
传 真: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联 系人 :刘 光明
公 司网 址: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客 户咨 询电 话: 0 5 3 2 - 9 6 5 7 7
( 2 5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 话: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7 9 或 4 0 0 8 - 8 8 8 - 9 9 9
( 2 6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5 3 3 3
客 服电 话: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w w w . s w 2 0 0 0 . c o m . c n
( 2 7 )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办 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法 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 话: 0 4 7 1 - 4 9 1 3 9 9 8
传 真: 0 4 7 1 - 4 9 3 0 7 0 7
联 系人 :常 向东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4 7 1 - 4 9 6 1 2 5 9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5 -
网 址: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 2 8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陈 剑虹
联 系电 话: 0 7 5 5 - 8 2 5 5 8 3 0 5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2 9 )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 系人 :程 维
联 系电 话: 0 5 5 1 - 2 2 0 7 9 3 6
传 真电 话: 0 5 5 1 - 2 2 0 7 9 6 5
客 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 4 0 0 8 8 8 8 7 7 7
安 徽省 : 9 6 8 8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 3 0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 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 系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3 0 2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6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3 1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五 层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6 -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 、 1 7 层 、 1 8 层 、 2 4 层 、
2 5 层 、 2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 系人 :盛 宗凌
电 话: 0 7 5 5 - 8 2 4 9 2 0 0 0
传 真: 0 7 5 5 - 8 2 4 9 2 9 6 2
公 司网 站: w w w . l h z q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5 5 1 3 ,4 0 0 - 8 8 8 8 - 5 5 5
( 3 2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 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 6 8 号
办 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 、 7 楼
联 系人 :袁 丽萍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8 8 8 5 2 8 8 , 0 5 1 0 - 8 2 5 8 8 1 6 8
公 司网 站: h t t p : /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3 3 )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 - 9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负 责 人 :赵 大建
投 诉电 话: 4 0 0 - 8 8 9 - 5 6 1 8
公 司网 站: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 3 4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 8 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1 8 、1 9 、3 6 、 3 8 、 4 1 和 4 2 楼
联 系人 :黄 岚
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7 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 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 t t p : /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3 5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7 -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 0 0 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 系人 :匡 婷
电 话: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传 真: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4 0 0 6 6 6 6 8 8 8
长 城证 券网 站: w w w . c c 1 6 8 . c o m . c n
( 3 6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3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陈 林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8 2 0 9 8 9 8
公 司网 站: h t t p : /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 3 7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 系人 :王 兆权
联 系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 6 5 1 5 - 9 8 8
网 址: w w w . b h z q . c o m
( 3 8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人 : 吴 阳
电 话: 0 5 3 1 - 8 1 2 8 3 9 0 6
传 真: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3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8 -
( 3 9 )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5 9 号 常信 大厦 1 8 楼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5 9 号 常信 大厦 1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 系人 :李 涛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公 司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5 1 9 - 8 8 1 6 6 2 2 2 0 2 1 - 5 2 5 7 4 5 5 0 0 3 7 9 - 6 4 9 0 2 2 6 6
免 费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 8 5 8 8
( 4 0 )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 路 2 3 3 号 宏源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甲 4 3 号 金运 大厦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 汤世 生
联 系人 :李 巍
联 系电 话: 0 1 0 - 8 8 0 8 5 3 3 8
传 真: 0 1 0 - 8 8 0 8 5 2 4 0
公 司 网 站: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客 服电 话: 4 0 0 8 - 0 0 0 - 5 6 2
( 4 1 )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 第 1 8 层 至 2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6 5 2 1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联 系人 :刘 权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6 0 0 - 8 0 0 8
网 址: w w w . c j i s . c n
( 4 2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 5 1 8 0 4 8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9 -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 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 4 0 0 8 8 1 6 1 6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 4 3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联 系人 : 戴 蕾
电 话: 0 7 9 1 - 6 7 9 4 7 4 4
传 真: 0 7 9 1 - 6 7 8 9 4 1 4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9 1 - 6 7 8 1 1 1 9
公 司网 站: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4 4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 3 3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 址: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1 8
( 4 5 )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 系人 :黄 英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8 3 5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d x z q . n e t . c n
( 4 6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 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2 0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0 -
客 服电 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联 系人 :张 治国
联 系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7 0 3
网 址: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 4 7 )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 5 1 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市 福山 路 5 0 0 号 城建 大厦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 话: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0 2 1 - 6 8 7 6 7 9 8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2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 4 8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 系人 :吴 宇
电 话: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0 2 1 - 6 3 3 2 6 1 7 3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0 3
公 司 网 站: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 4 9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 系人 :张 腾
联 系电 话: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业 务传 真: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统 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 9 6 3 2 6 (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 5 9 1 ) 。
公 司 网 址: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 5 0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1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吴 志明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联 系人 :樊 刚正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 5 1 )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 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联 系人 :俞 会亮
联 系电 话: 0 5 7 1 - 8 5 7 7 6 1 1 5
公 司网 站: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0 5 7 1 - 9 6 5 9 8
( 5 2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唐 静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5 3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 系人 :王 雪筠
( 5 4 )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 系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3 4 3
客 服电 话: 9 5 5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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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 合景 国际 大厦 A 幢
法 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 系人 : 徐 雅筠
联 系电 话: 0 2 3 - 6 3 7 8 6 0 6 0
传 真: 0 2 3 - 6 3 7 8 6 2 1 5
客 服电 话: 4 0 0 8 0 9 6 0 9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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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6 )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 系人 :卢 金文
联 系方 式: 0 5 9 2 - 5 1 6 1 6 4 2
网 址: w w w . x m z q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9 2 - 5 1 6 3 5 8 8
( 5 7 )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办公 )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 系人 : 李 昕田
联 系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1 1 8
客 服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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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 )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 东省 惠州 市下 埔路 14 号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3 -
法 定代 表人 : 徐 刚
联 系人 :丁 宁
电 话: 0 1 0 - 6 4 4 0 8 8 2 0
传 真: 0 1 0 - 6 4 4 0 8 2 5 2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8 - 9 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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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1 - 1 1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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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 6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 系人 :梁 宇
联 系电 话: 0 1 0 -5 8 5 6 8 0 0 7
联 系传 真: 0 1 0 -5 8 5 6 8 0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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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电 话: 0 1 0 - 5 8 5 6 8 1 1 8
( 6 1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 系人 : 潘 锴
电 话: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6 0 0 0 6 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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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 )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 服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3 0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4 -
联 系人 :刘 晓明
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4 2
(6 3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4 4 5 7 7 7 7
联 系人 :樊 昊
客 服电 话: 0 2 5 - 9 5 5 9 7 ( 江苏 省外 需加 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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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 0 号
办 公地 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 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 系电 话 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联 系传 真 0 3 7 1 - - 6 5 5 8 5 6 6 5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6 7 2 1 8 4 0 0 - 8 1 3 - 9 6 6 6
(6 5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 址: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6 6 )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 服电 话: 4 0 0 - 6 9 8 - 9 8 9 8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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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 5 号
办 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 系人 :金 喆
电 话: 0 2 8 - 8 6 6 9 0 1 2 6
传 真: 0 2 8 - 8 6 6 9 0 1 2 6
客 服电 话: 4 0 0 6 6 0 0 1 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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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 系人 :林 爽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0 8
客 服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0 1 0 - 6 6 0 4 5 5 0 0
网 址: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地盛 南街 1 号 国光 高科 大厦 4 F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电 话 : 0 1 0 - 6 6 5 8 3 0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3 4 8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6 -
联 系人 :朱 辉毅
(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负 责人 : 王 丽
电 话 :( 0 1 0 )6 6 5 7 5 8 8 8
传 真 :( 0 1 0 )6 5 2 3 2 1 8 1
经 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 晓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 6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静 ,王 珊珊
联 系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 ( 0 1 0 ) 5 8 1 1 4 6 4 5
联 系人 :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8 年 5 月 3 0 日 证监 许 可 [ 2 0 0 8 ]
7 5 4 号 文核 准。
( 二) 基金 类型
股 票型 基 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开 放式 。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7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 人民 币 1 . 0 0 元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具 备下 列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基金 验资 和备 案手
续 :
1 、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币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 2 0 0 人 。
( 二) 基金 的验 资和 备案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具 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募 集期 限届 满之 日起
1 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 2 0 0 8 年 8 月 4 日 生效 , 自 该日 起 ,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 式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的 ,则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 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 息。
( 五)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 0 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 0 0 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销 售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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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
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自 2 0 0 8 年 1 1 月 3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 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 销;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 最迟 应在 新
的 原则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9 -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 T
日) , 并 在 T +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在 T + 2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款 项将
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
者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1 、 代 销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 上交 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 0 0 万 元人 民币 , 已 在直 销 中 心 有 认 购或 申 购本
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 0 0 0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 0 0 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 人进 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申购 费
本 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 基金 最高 申购 费
率 不超 过 3 %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 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费 用种 类 情 形 费 率
申 购费 率
M < 1 0 0 万
1 . 5 %
1 0 0 万 ≤ M < 3 0 0 万
1 . 0 %
3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
M ≥ 5 0 0 万
按 笔收 取, 1 , 0 0 0 元/ 笔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0 -
注 : M 为 申 购金 额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 赎回 费
本 基金 最高 赎 回 费 率不 超过 3 % ,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
费 用种 类 情 形 费 率
赎 回费 率
持 有期 < 1 年 0 . 5 %
1 年 ≤ 持 有期 < 2 年 0 . 2 5 %
持 有期 ≥ 2 年 0 %
注 : 1 年 为 3 6 5 天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不 低 于 2 5 %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形 下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
率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即申 购基 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 0 5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 0 , 0 0 0 / (1 + 1 . 5 % ) = 4 9 , 2 6 1 . 0 8 元
申 购费 用= 5 0 , 0 0 0 -4 9 , 2 6 1 . 0 8 = 7 3 8 . 9 2 元
申 购份 额= 4 9 , 2 6 1 . 0 8 / 1 . 0 5 =4 6 , 9 1 5 . 3 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 6 , 9 1 5 . 3 1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 -
本 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
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 六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 %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 金额 = 1 0 , 0 0 0 ×1 . 2 5 = 1 2 , 5 0 0 元
赎 回费 用 = 1 2 , 5 0 0 ×0 % = 0 元
净赎 回金 额 = 1 2 , 5 0 0 - 0 = 1 2 , 5 0 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2 5 元 , 则
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 2 , 5 0 0 元 。
3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T 日登 记在 册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登 记在 册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
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在小 数点 后 三位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
间 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 +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
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2 -
( 九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
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情形 ;
(5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 依 法 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 十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 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 后的
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 0 % , 为巨 额赎 回。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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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 认为 兑付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 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 格。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 内通
过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 十 二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规 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1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 开放 日 ,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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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 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 基 金的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请参 照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 .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 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 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如 果涉 及转 换
的 基金 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截 至 2 0 1 1 年 8 月 3 日 , 我 公司 已开 通了 本基 金和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 银瑞 信沪 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中小
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 额、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具 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公 告。
3 . 转 换费
转 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冻结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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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 法强 制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2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4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且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会 将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购基 金份 额。
(5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其 他基 金业 务 , 并 制定 和实 施
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 十 五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 十 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 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 的一 种方 式,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构 成对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
回 等业 务的 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
2 . 申 购费 率
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等同 于正 常申 购费 率 , 计 费方 式等 同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 ( 如
遇 有调 整, 另见 相关 公告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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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 理场 所
截 至 2 0 1 1 年 8 月 3 日 , 本 基金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 易渠 道及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 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建
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联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恒 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藏 同信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 司、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网点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请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开办 该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 十 七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结 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通 过投 资大 盘蓝 筹型 股票 , 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 定的 增值 和收 益 , 在 合理 风险 限度 内 ,
力 争持 续实 现超 越业 绩基 准的 超额 收益 。
( 二) 投资 理念
大 盘蓝 筹股 票占 股票 市场 大部 分市 值, 选择 经营 稳健 、经 营历 史长 、财 务状 况良 好、
具 有行 业领 先优 势以 及估 值合 理的 大盘 蓝筹 股票 进行 投资 , 回 避了 企业 初创 期的 经营 风险 ,
并 在保 持基 金资 产较 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获 得长 期稳 健的 资产 增值 ,充 分分 享中 国股 票市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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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长期 发展 的成 果。
(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回 购 , 以 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 具, 其中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 0 % - 9 5 % , 债券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5 % - 4 0 %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 四) 投资 策略
1 . 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运用 国际 化的 视野 审视 中国 经济 和资 本市 场, 依据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 的方 法,
考 虑经 济情 景、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期 等因 素, 在股 票与 债券 等资 产类 别之 间进 行资 产配
置 。
(1 ) 经济 前景 分析
本 基金 定期 评估 宏观 经济 和投 资环 境 , 确 定未 来市 场发 展的 主要 推动 因素 , 预 测关 键的
经 济变 量, 判断 未来 宏观 经济 的三 个可 能的 情景 (正 面, 中性 ,负 面 ) , 并给 出每 个情 景发
生 的概 率。
(2 ) 类别 资产 收益 风险 预期
针 对 宏 观 经 济 未 来 三 个 可 能 的 预 期 情 景 , 分 别 预 测 股 票 和 债 券 类 资 产 未 来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并 对每 类资 产未 来收 益的 稳定 性进 行评 估 。 将 每类 资产 的预 期收 益与 目前 的市 场情 况进
行 对比 ,揭 示未 来收 益可 能发 生的 结构 性变 化, 并对 这一 变化 进行 评估 。
结 合上 述分 析的 结果 ,拟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及债 券等 资产 类别 之间 的配 置方 案。
2 .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根据 各行 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 行 业竞 争结 构 、 行 业景 气度 变动 趋势 等因 素 , 对 各行
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进 行综 合分 析 , 挑 选优 势行 业和 景气 行业 , 进 行重 点投 资 。 本 基金 行业 配
置 包括 以下 程序 :
(1 ) 行业 生命 周期 分析
对 每一 个行 业 , 分 析其 所处 生命 周期 阶段 。 本 基金 将重 点投 资处 于增 长期 与成 熟期 的行
业 ,对 这些 行业 给予 较高 评分 ,而 对处 于发 育期 的行 业保 持谨 慎投 资, 给予 较低 的评 分 , 对
处 于衰 退期 的行 业避 免投 资 。 但 是 , 某 些行 业虽 然从 大类 行业 看属 于衰 退性 行业 , 其 中某 些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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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 分行 业仍 然处 于增 长期 或者 成熟 期 , 具 有较 好的 发展 前景 或较 强的 盈利 能力 , 本 基金 将对
这 些细 分行 业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
(2 ) 行业 竞争 结构 分析
本 基金 重点 从以 下几 个方 面考 察各 行业 的竞 争结 构, 分析 各行 业的 盈利 能力 :
a . 产 品定 价能 力;
b . 上 游行 业谈 判能 力;
c . 行 业进 入壁 垒;
d . 技 术、 产品 的可 替代 性;
e . 行 业内 部竞 争状 况等 。
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于那 些拥 有特 定垄 断资 源 , 或 具有 不可 替代 性技 术或 资源 优势 , 具 有较
高 进入 壁垒 ,或 者具 有较 强定 价能 力, 利润 率较 高的 行业 。
(3 ) 行业 景气 度变 动趋 势分 析
本 基金 将分 析各 个行 业在 国民 经济 所处 不同 运行 阶段 的表 现情 况 , 分 析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 对这 些行 业的 影响 程度 , 判 断各 行业 在近 中期 的景 气度 。 对 那些 近中 期所 处宏 观经 济环 境
有 利 , 尤 其是 进入 景气 度拐 点性 好转 的行 业给 予较 高的 评分 , 而 对那 些近 中期 所处 宏观 经济
环 境不 利 、 尤 其是 受宏 观经 济政 策负 面影 响较 大 、 进 入景 气度 下降 通道 的行 业给 予较 低的 评
分 。
在 上述 分析 的基 础上 , 结 合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综 合分 析各 行业 近中 期的 相对 投资
价 值 , 挑 选出 那些 具有 较好 发展 前景 及较 强盈 利能 力的 优势 行业 , 以 及那 些随 着国 民经 济运
行 周期 变动 ,进 入景 气度 好转 或者 处于 景气 度上 升阶 段的 景气 行业 ,进 行重 点投 资。
3 . 股 票选 择策 略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大盘 蓝筹 型股 票 , 投 资于 大盘 蓝筹 股票 的资 产占 股票 投资
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 0 % 。 蓝筹 股票 是指 那些 经营 稳健 、财 务状 况良 好、 公司 在所 属行 业处 于
领 导地 位的 公司 股票 。 蓝 筹股 票一 般具 有较 好的 分红 记录 , 在 投资 者心 中形 象良 好 。 本 基金
建 立系 统化 、 纪 律化 的投 资流 程 , 遵 循初 选投 资对 象 、 公 司治 理评 估 、 行 业地 位与 竞争 优势
评 估 、 公 司财 务分 析 、 投 资吸 引力 评估 、 组 合构 建及 优化 等过 程 , 选 择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大盘
蓝 筹股 票, 构造 投资 组合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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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治 理评 估
行 业地 位与 竞争 优势 分析
公 司财 务分 析
投 资吸 引力 评估
组 合构 建优 化
初 选投 资对 象
图1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初选 投资 对象
本 基金 采用 以下 标准 对股 票进 行筛 选, 确定 基金 的初 步备 选投 资对 象:
a . 规 模较 大 , 流 通市 值规 模在 A 股 市场 中排 名前 三分 之一 或在 各自 行业 内流 通市 值处 于
前 三分 之一 ,或 者公 司主 营业 务收 入在 A 股 市场 中排 名前 三分 之一 或在 各自 行业 内主 营业 务
收 入处 于前 三分 之一 ;
b . 经 营业 绩优 良, 过去 三年 净资 产收 益率 处于 行业 前 5 0 % , 且不 存在 亏损 记录 ;
c . 注 重投 资者 回报 ,过 去三 年至 少存 在一 次现 金分 红、 股票 分红 或其 它分 红记 录。
通 过 I P O 新 发行 的股 票可 以成 为本 基金 的备 选投 资对 象。 上述 行业 标准 为全 球行 业分 类
体 系( G I C S , G l o b a l I n d u s t r y C l a s s i f i c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 的二 级行 业。
(2 ) 公司 治理 评估
公 司治 理结 构是 保证 上市 公司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的重 要条 件, 是保 证上 市公 司谋
求 股东 价值 最大 化的 重要 因素 。本 基金 认为 具有 良好 公司 治理 机制 的公 司具 有以 下几 个方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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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的特 征:
a . 公 司治 理框 架保 护并 便于 行使 股东 权利 ,公 平对 待所 有股 东;
b . 尊 重公 司相 关利 益者 的权 利;
c . 公 司信 息披 露及 时、 准确 、完 整;
d . 公 司董 事会 勤勉 、尽 责, 运作 透明 ;
e . 公 司股 东能 够对 董事 会成 员施 加有 效的 监督 ,公 司能 够保 证外 部审 计机 构独 立 、 客
观 地履 行审 计职 责。
不 符合 上述 治理 准则 的公 司, 本基 金将 给予 其较 低的 评级 。
(3 ) 行业 地位 与竞 争优 势分 析
企 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 决定 企业 成败 的关 键 。 企 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优势 取决
于 企业 战略 、 经 营管 理水 平及 技术 创新 能力 等多 方面 因素 。 本 基金 认为 , 具 有较 强竞 争优 势
的 企业 具有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 点:
a . 已 建立 起市 场化 经营 机制 、决 策效 率高 、对 市场 变化 反应 灵敏 并内 控有 力;
b . 具 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适 应的 、清 晰的 竞争 战略 ;
c . 在 行业 内拥 有成 本优 势、 规模 优势 、品 牌优 势或 其它 特定 优势 ,或 者在 特定 领域 具
有 原材 料、 专有 技术 或其 它专 有资 源;
d . 具 有较 强技 术创 新能 力 。
本 基金 认为 , 具 有上 述特 点的 企业 , 能 够在 行业 内保 持持 续的 领导 地位 , 成 为行 业内 蓝
筹 股票 ,并 给投 资者 带来 良好 回报 ,从 而是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的 对象 。
(4 ) 财务 分析
从 资产 流动 性 、 经 营效 率 、 盈 利能 力等 方面 分析 公司 的财 务状 况及 变化 趋势 , 考 察企 业
持 续发 展能 力 , 并 力图 通过 公司 财务 报表 相关 项目 的关 联关 系 , 剔 除存 在重 大陷 阱或 财务 危
机 的公 司 。 本 基金 将对 那些 财务 稳健 、 盈 利能 力强 、 经 营效 率高 的上 市公 司给 予较 高的 评级 。
(5 )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本 基金 将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率 、 市 现率 、 市 销率 等相 对估 值指 标 , 净 资产 收益 率 、 销 售
收 入增 长率 等盈 利指 标 、 增 长性 指标 以及 其他 指标 对公 司进 行多 方面 的综 合评 估 。 在 综合 评
估 的基 础上 , 确 定本 基金 的重 点备 选投 资对 象 。 对 每一 只备 选投 资股 票 , 采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
型 ( D C F 模 型 、 D D M 模 型等 ) 等 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 理内 在价 值 ,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 市场 价格 ,
选 择最 具有 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
(6 ) 组合 构建 及优 化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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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 期收 益及 风险 特性 ,对 组合 进行 优化 ,在 合理 风险 水平
下 追求 基金 收益 最大 化, 同时 监控 组合 中证 券的 估值 水平 ,在 证券 价格 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 价值 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4 . 其 它投 资策 略
由 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本基 金将 进行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等固 定收
益 类证 券以 及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 债券 投资 策略 包括 利率 策略 、信 用策 略等 ,由 相关 领域
的 专业 研究 人员 提出 独立 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 益投 资团 队讨 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
本 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基于 谨慎 原则 利用 权证 以及 其它 金融 工具 进行 套利
交 易或 风险 管理 ,为 基金 收益 提供 增加 价值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结 合股 价波 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 基金 专注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 系统 化、 程序 化的 投资 流程 以保 证投 资决 策的 科学 性与
一 致性 。
1 .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根 据投 资研 究人 员关 于宏 观经 济、 金融 市场 、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等方 面的 独立 、 客
观 研究 成果 进行 决策 ;
(2 ) 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3 ) 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准 则。
2 . 投 资程 序
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和 严格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 究、
投 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 易执 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的 全过 程。
图 2 投 资管 理流 程
(1 ) 投资 研究
研 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 在 借鉴 外部 研究 成果 的基 础上 ,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分析 、
交易执行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投资决策
风 险管 理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
债 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分 析,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统 一的
投 资决 策支 持平 台。
(2 ) 投 资决 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决 定基 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 方案 ,
审 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并 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重 大问
题 。
基 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 的指 导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 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3 )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在权 限范 围内 ,评 估证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 择证
券 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4 ) 交 易执 行
交 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5 )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水平 及基 金的 投资 绩效 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抄 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 建议 。
法 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 进行 合规 性监 控, 并对 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向基
金 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六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业 绩基 准收 益率 = 8 0 % × 沪 深 3 0 0 指 数收 益率 + 2 0 % × 上 证国 债
指 数收 益率 。
沪 深 3 0 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开 发
的 中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 的 样本 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 其 成
份 股 票为 中 国 A 股 市场 中 代表 性 强、 流 动性 高的 主流 投资 股票 , 能 够反 映 A 股 市场 总体 发
展 趋势 。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将 维 持 6 0 % - 9 5 % 比 例 的 股 票 资 产 , 其 余 资 产
投 资于 债券 及其 它具 有高 流动 性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从 长期 看, 股票 资产 平均 配置 比例 约 为
8 0 % , 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约为 2 0 % , 因 此本 基金 将业 绩比 较基 准中 股票 指数 与债 券指 数的
权 重确 定为 8 0 % 与 2 0 % , 并用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代 表债 券资 产收 益率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
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与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风
险 水平 较高 的基 金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大 盘蓝 筹股 票 , 在 股票 型基 金中 属于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
投 资产 品。
( 八) 投 资组 合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 组 合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证券 投资 , 本 基金 的投 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0 % ;
(2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 0 % ;
(3 ) 本 基金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 0 % - 9 5 % , 债 券 、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5 % - 4 0 % ;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千 分之 五;
(5 ) 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6 )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 四十 ;
(7 ) 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8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2 . 禁 止行 为
依 照《 基金 法》 及《 运作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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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 依 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 .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 约 定的 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
相 应调 整 或 取消 有关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 规 定。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 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十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十 一 )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政 策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为 2 0 1 1 年 4 月 1 日 起至 6 月 3 0 日 止。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 )
1 权 益投 资 7 2 6 , 7 0 1 , 5 2 2 . 2 2 9 1 . 7 8
其 中: 股票 7 2 6 , 7 0 1 , 5 2 2 . 2 2 9 1 . 7 8
2 固 定收 益投 资 3 8 , 5 9 6 , 0 0 0 . 0 0 4 . 8 7
其 中: 债券 3 8 , 5 9 6 , 0 0 0 . 0 0 4 . 8 7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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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 3 , 8 3 1 , 4 8 4 . 4 1 3 . 0 1
6 其 他资 产 2 , 6 1 5 , 9 1 6 . 1 9 0 . 3 3
7 合 计 7 9 1 , 7 4 4 , 9 2 2 . 8 2 1 0 0 . 0 0
注 :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B 采 掘业 4 8 , 9 8 0 , 9 6 5 . 6 9 6 . 2 0
C 制 造业 3 9 6 , 2 4 9 , 2 4 7 . 7 8 5 0 . 1 9
C0 食 品、 饮料 5 0 , 0 4 2 , 6 1 5 . 7 9 6 . 3 4
C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8 , 3 0 6 , 0 4 3 . 6 0 1 . 0 5
C2 木 材、 家具 - -
C3 造 纸、 印刷 4 , 6 4 5 , 3 7 2 . 1 6 0 . 5 9
C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4 , 3 6 5 , 0 0 0 . 0 0 0 . 5 5
C5 电 子 1 4 , 6 2 9 , 9 3 5 . 6 8 1 . 8 5
C6 金 属、 非金 属 6 8 , 6 9 8 , 6 9 6 . 3 3 8 . 7 0
C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1 9 1 , 3 4 9 , 4 2 4 . 5 1 2 4 . 2 4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5 4 , 2 1 2 , 1 5 9 . 7 1 6 . 8 7
C9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2 5 , 7 1 4 , 8 1 2 . 0 0 3 . 2 6
E 建 筑业 2 0 , 5 7 9 , 8 1 4 . 3 6 2 . 6 1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 息技 术业 6 8 , 1 3 1 , 0 4 0 . 5 9 8 . 6 3
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5 5 , 0 8 2 , 7 3 7 . 7 1 6 . 9 8
I 金 融、 保险 业 5 7 , 7 8 0 , 1 5 9 . 5 4 7 . 3 2
J 房 地产 业 6 , 0 8 9 , 2 3 0 . 7 8 0 . 7 7
K 社 会服 务业 4 8 , 0 9 3 , 5 1 3 . 7 7 6 . 0 9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 合类 - -
合 计 7 2 6 , 7 0 1 , 5 2 2 . 2 2 9 2 . 0 4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 0 2 2 6 6 浙 富股 份 3 , 0 7 9 , 7 1 3 5 8 , 7 9 1 , 7 2 1 . 1 7 7 . 4 5
2 0 0 2 3 0 4 洋 河股 份 3 7 5 , 0 2 4 4 7 , 3 1 3 , 0 2 7 . 8 4 5 . 9 9
3 0 0 0 5 6 6 海 南海 药 1 , 9 8 9 , 1 2 7 4 4 , 2 1 8 , 2 9 3 . 2 1 5 . 6 0
4 6 0 0 4 0 3 大 有能 源 9 6 8 , 6 1 1 3 0 , 3 3 6 , 8 9 6 . 5 2 3 . 8 4
5 6 0 0 3 1 0 桂 东电 力 1 , 3 7 9 , 5 5 0 2 5 , 7 1 4 , 8 1 2 . 0 0 3 . 2 6
6 6 0 0 0 1 6 民 生银 行 3 , 9 9 9 , 8 2 9 2 2 , 9 1 9 , 0 2 0 . 1 7 2 . 9 0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
7 6 0 0 0 3 0 中 信证 券 1 , 6 1 9 , 9 1 8 2 1 , 1 8 8 , 5 2 7 . 4 4 2 . 6 8
8 0 0 2 0 2 4 苏 宁电 器 1 , 5 4 0 , 0 0 0 1 9 , 7 2 7 , 4 0 0 . 0 0 2 . 5 0
9 6 0 0 6 8 5 广 船国 际 6 2 9 , 9 6 5 1 8 , 9 2 4 , 1 4 8 . 6 0 2 . 4 0
1 0 6 0 0 1 1 1 包 钢稀 土 2 4 9 , 4 9 7 1 7 , 8 2 1 , 5 7 0 . 7 1 2 . 2 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1 国 家债 券 - -
2 央 行票 据 3 8 , 5 9 6 , 0 0 0 . 0 0 4 . 8 9
3 金 融债 券 - -
其 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 业债 券 - -
5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 期票 据 - -
7 可 转债 - -
8 其 他 - -
9 合 计 3 8 , 5 9 6 , 0 0 0 . 0 0 4 . 8 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 1 0 1 0 3 0 1 1 央 行票 据 3 0 4 0 0 , 0 0 0 3 8 , 5 9 6 , 0 0 0 . 0 0 4 . 8 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 .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8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8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1 , 6 4 2 , 6 6 8 . 9 5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 收股 利 1 5 9 , 6 0 0 . 0 0
4 应 收利 息 1 8 3 , 1 1 0 . 1 1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
5 应 收申 购款 6 3 0 , 5 3 7 . 1 3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 6 1 5 , 9 1 6 . 1 9
8 .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8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 0 0 8 年 8 月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截 至 2 0 1 1 年 6 月3 0 日) 的 投
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0 8 . 8 . 4 —2 0 0 8 . 1 2 . 3 1 - 3 . 5 0 % 0 . 4 6 % - 2 8 . 5 2 % 2 . 4 8 % 2 5 . 0 2 % - 2 . 0 2 %
2 0 0 9 年 7 3 . 3 8 % 1 . 8 3 % 7 3 . 6 0 % 1 . 6 4 % - 0 . 2 2 % 0 . 1 9 %
2 0 1 0 年 - 1 0 . 2 8 % 1 . 6 1 % - 9 . 1 2 % 1 . 2 6 % - 1 . 1 6 % 0 . 3 5 %
2 0 1 1 . 1 . 1 —2 0 1 1 . 6 . 3 0 - 1 3 . 1 9 % 1 . 3 0 % - 1 . 6 7 % 0 . 9 9 % - 1 1 . 5 2 % 0 . 3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 0 . 3 1 % 1 . 5 4 % 1 0 . 9 0 % 1 . 6 0 % 1 9 . 4 1 % - 0 . 0 6 %
2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08 年 8 月 4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8 年 8 月 4 日 生效 ,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起
6 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截 至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十 四条 (二 )
投 资范 围 、 ( 八) 投资 限制 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 0 % - 9 5 % , 债券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 % - 4 0 %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3 % ;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的应 收款
项 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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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金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1 、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
益 ,归 基金 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
财 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二 、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 放日 和披 露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
( 三 ) 估 值方 法
1 、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
2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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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值 ;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本 项第 ( 1 )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4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 债券 估值 办法
(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净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 4 )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交易 所固 定收 益平 台交 易的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6 )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 1 )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本 项第 ( 1 ) - ( 6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
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 估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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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 权证 估值
(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
未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5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 估 值程 序
基 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金 托管 人一 同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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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 布。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 .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章 第( 三)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1 项 中的 第( 3 ) 小项 条款 、
第 2 项 中的 第( 7 ) 小项 条款 、第 3 项 中的 第( 2 ) 小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 基 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
2 、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 基 金净 收益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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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 后的 余额 。
( 三 )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 式 , 投 资者 可选 择将 获取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 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 配;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不少 于一 次, 至多 六次 ;
7 、 全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已 实现 净收 益的 5 0 %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三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8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 五 )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分红 除 权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四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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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 管费 、
过 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 交易 的结 算费 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 . 5 % 年 费率 计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 5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 E ×1 . 5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2 5 % 年 费率 计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5 %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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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本 章第 ( 一) 款 第 1 项 的第 (3 ) 至 第 (8 ) 小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 条第 (一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5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 告。
( 二 )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第 八章 第 ( 六 ) 款 及第 ( 七) 款 的相 关规 定。
( 三 ) 基 金税 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3 、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核算 制度 执行 。
4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5 、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6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 二 ) 基 金的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2 日 内公 告。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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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至少
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 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和 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 销 售 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五) 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 编制 ,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相 关内
容 进行 复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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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 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 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事 件, 包括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 变更 超过 5 0 % ;
1 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 0 % ;
1 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 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 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 6 、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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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 . 5 % ;
1 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 9 、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2 0 、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 1 、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 2 、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 3 、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 4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 5 、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 6 、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 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 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七) 公开 澄清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十 七 、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 其他
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 险。
1 、 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 险,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 市场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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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1 ) 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 , 影
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 响 , 也 呈
现 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 从 而产
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
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 生风 险。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
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
(5 ) 汇率 风险
汇 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 影响 ,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 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
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7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8 ) 再投 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 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 、 信用 风险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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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 、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 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 所引 致的 风险 。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 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 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险 。
( 四) 操作 风险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自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 或 者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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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接 的;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 权利 。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 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
(5 )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
(7 )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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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 2 )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 5 年 以上 。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
二 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
二 十 一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
( 一) 客 户服 务热 线电 话
1 、 自助 服务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人 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 额 、
基 金净 值、 基金 对帐 单、 最新 公告 等相 关内 容的 查询 。
2 、 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 供 工 作 日 每 天 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 9 : 0 0 - 1 7 : 0 0 ) 。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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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0 - 8 1 1 - 9 9 9 9 ( 免长 途费 )或 : 0 1 0 - 5 8 6 9 8 9 1 8 。 客户 服务 传 真: 0 1 0 - 6 6 5 8 3 1 0 0
(二 ) 资料 寄送
本 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负 责寄 送以 下资 料:
1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 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者寄 送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
2 、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 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当 季有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若 基
金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 易发 生 , 不 邮寄 该季 度的 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取 消纸 质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并 定制 月度 、季 度、 年度 电子 对帐 单 。 电
子 对账 单在 每月 度结 束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 指定 电子 信箱 发送 。
3 、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 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 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 如 : 基 金新 产品 介 绍、 服 务 指 南 、 基
金投 资 报 告 、 投资 者教 育资 料 等 。
(三 )收 益分 配方 式的 查询 服务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可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销
售 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 定期 定额 投资
投 资人 可通 过 代 销机 构和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定投 业务 , 详 细的 操作 步骤 可咨
询 代销 机构 或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4 0 0 - 8 1 1 - 9 9 9 9 (免 长途 费 )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 限制 。
(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 添 加电 子邮 箱地 址 , 订 制电 子对 帐单 和
各 类资 讯。
( 六) 短信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 预 留准 确的 手机 号码 , 订 制资 讯及 通知
服 务。
( 七)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 上客 户服 务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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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网 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者提 供查 询服 务及 资讯 服务 平台 。投 资者 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
并通 过 “ 在 线客 服 ” 、 网站 论坛 、信 箱留 言等 对 服务 进行 投诉 和建 议。
2 、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本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包括 :基 金开 户、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 询等 业务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电 子邮 件地 址: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八)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留 言 、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 信 函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投 资人 还可 以通
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
二 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 次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的 有关 公告 :
1 、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六 次分 红公 告 ,2 0 1 1 年 2 月 2 8 日 ;
2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2 0 1 1 年 3 月 1 8 日 ;
3 .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 0 1 1 年 3 月 1 9 日 ;
4 .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2 0 1 1 年 3 月 1 9 日 ;
5 . 工 银 瑞 信 大 盘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0 年 年 度 报 告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2 0 1 1 年
3 月 2 6 日 ;
6 . 工 银 瑞 信 大 盘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0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2 0 1 1
年 3 月 2 6 日 ;
7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
8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
9 . 关 于 参 加 “ 华 夏 银 行 - 盈 基 金 2 0 1 1 ”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4 折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1 年 4
月 1 日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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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 2 0 1 1 年 4 月 1 2 日 ;
1 1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变 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2 0 1 1 年 4 月 1 4 日 ;
1 2 .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 2 0 1 1 年 4 月 2 3 日 ;
1 3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通 过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 0 1 1 年 4 月 2 6 日 ;
1 4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 2 0 1 1 年 5 月 1 1 日
1 5 .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基金 净值 公告 ,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1 6 .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 0 1 1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2 0 1 1 年 7 月 1 9 日
1 7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 0 1 1 年 7 月 2 8 日
二 十 三 、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 四 、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以 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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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0 一 一 年 九 月十 六 日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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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 得基
金 管理 费,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情
况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基 金注 册
登 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1 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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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 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 3 )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 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1 6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 费率 ;
(1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
(1 0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 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 2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 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 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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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 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及
其 他相 关资 料;
(1 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 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 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 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 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 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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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 0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 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 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 3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 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 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 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 7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 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1 9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 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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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
代 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7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 决程 序;
8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9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 基
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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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 四) 召集 方式 :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 0 % 以 上( 含 1 0 % , 下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 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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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五) 通知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3 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 人 、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
( 六) 开会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
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以 上( 含 5 0 % , 下同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1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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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 0 % 以 上;
4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 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至 少应
在 2 5 个 工 作 日 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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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知
中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由大 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
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 八) 表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特别 决议
对 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
(2 ) 一般 决议
对 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 0 % 以 上通 过。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九)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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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
果 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可 采取 如下 方式 :
由 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进行 计票 。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基 金法 》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 内 ,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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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1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须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1 )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
(2 )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须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1 )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
(2 )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原 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在 6 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在 新基
金 管理 人产 生前 ,中 国证 监会 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代 表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 有效 决议 。
(3 ) 核 准并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 由 大会 召集 人报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
体 上公 告。
(4 ) 交 接 :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 及 时办 理基 金
管 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 ) 审 计并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 基 金名 称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 本 基金 应替 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 金管
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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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在 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在 新基
金 托管 人产 生前 ,中 国证 监会 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表 1 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名 。
(2 )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 有效 决议 。
(3 ) 核 准并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 , 由 大会 召集 人报 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 并 应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
(4 ) 交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及时
接 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5 ) 审 计并 公告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 应 当按 照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基 金托 管
本 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订 立 《工 银瑞 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五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与终 止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自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 或 者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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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2 、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接 的;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 权利 。
六 、基 金份 额的 注 册 登 记
(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 登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建
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机构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 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 职责 :
1 、 建立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户 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4 、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5 、 保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 5 年 以上 ;
6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 违反 该保 密义 务对 投资 者或 基
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但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 除外 ;
7 、 按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为 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 提供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其 他必 要的 服务 ;
8 、 在 法律 、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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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 职责 后, 有权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七 、违 约责 任
( 一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履 行基 金合 同或 履行 基金 合同 不符 合约 定的 ,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
任 。
( 二 ) 因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 反 《基 金法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
( 三 ) 一 方当 事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给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或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承
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四)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 不 可抗 力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因不 可抗 力不 能履 行托 管协 议的 , 可 根据 不可 抗
力 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 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任 何一 方迟 延履 行后 发生 不可 抗力
的 ,不 能免 除责 任。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 / 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 不作 为
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 五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 违约 的情 况下 , 基 金合 同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 六)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方 应当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 的扩 大 ; 没
有 采取 适当 措施 致使 损失 扩大 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 守 约方 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
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八 、争 议的 处理
( 一)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 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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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
会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九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一) 基金 合同 是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合同 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 份额 的款 项时 成立 ,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 二)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本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之 日止 。
( 三)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四)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十 、其 它事 项
基 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规定 协商 解决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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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 立时 间: 2 0 0 5 年 0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组 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资 本: 贰亿 元 人民 币
经 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存 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肖 钢
成 立时 间: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1 9 9 8 】 2 4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 贰仟 零玖 元
经 营范 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兑 换 ;
国 际结 算 ; 同 业外 汇拆 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 外 汇
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 或
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 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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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 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 债 券库
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3 、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名 单;
4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其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 手库 由银 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 实 力雄 厚 、
信 用等 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提 前 5 个 工作 日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 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方 式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种:
( 1 ) 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入 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 行见 款付 券;
( 2 ) 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 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 3 )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 方式 执行 交易 ,基 金经 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总
监 批准 。
6 、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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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 及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及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 和制 度等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在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
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协 议的 情况
进 行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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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 基
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
金 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 法 》 、 《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
办 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 支
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 户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管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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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
4 、 在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 涉 及相 关
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 用的 规定 。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管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 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 3 0 日 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托 管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 5
年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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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 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 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 商和
纠 正。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 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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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 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 期就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分 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 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 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 0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4 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 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 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 9 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 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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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 几类 :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 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 结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如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 一)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托管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托 管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 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提 交仲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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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时该 会现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 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托 管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托 管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 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应当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4 、 发生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