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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成长(519089)

新华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9月)查看PDF公告

新 华 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更新 ) 全文
新 华 优 选 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正式生效。
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许可[2008]377 号文
核准日期:2008 年 3 月 1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7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基金 管理 人: 新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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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目 录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六 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九 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十 基金的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十七 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十八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8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9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3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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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 《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规定及 《 新华优选成长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编写。
本 《 招募说明书》 阐 述了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明资料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 《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 除 非文义另有所 指 ,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新华优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修订和补充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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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新华优选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基 金 法 》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业 务 规 则 》 : 指 2005 年 7 月 14 日上海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并 于 2005
年 7 月 14 日起施行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行 政规 章及 规范
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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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法律 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准设 立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法 律法 规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合法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认 购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完毕后 , 新华优选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按 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 募集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在存 续期 间基 金投 资者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在存 续期 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其申请注销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 放日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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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 10%时
基金转换: 指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要求
基金管理人 接受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在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场外或柜台: 指本公司的 直销 网点 和 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开 放式
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直销机构: 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代销机构销售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该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
基金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 +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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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3、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4、法定代表人:陈重
5、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 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 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 A 座 7- 2
6、电话:010-68726666
7、联系人:闫峰
8、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9、 股 权结构: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48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 的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 、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本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没收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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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陕西 蓝 潼 电 子 投 资 有 限 公 司出资 人 民 币 3000 万元 ,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30 % ,
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22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 成员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 董 事长, 金 融学博士。 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 部
副主任、 主 任; 中 国企业报社社长; 中 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 庆市 政
府副秘书长; 中 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享 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现任 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枝来先生: 董 事, 硕 士。 历 任上海财经大学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 涌 金 期
货经纪公司副总经理、 上 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 经理、 新时代 证
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靖丰先生: 董 事, 硕 士。 历 任大众交通 (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经 理 。
现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 经理, 并 兼任大众交通 (集
团)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 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 展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康先生: 董 事, 大 专。 历 任四川新潮计算机产业集团公司财务主管, 四 川
方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陕西蓝潼电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 总
监。
张贵龙先生: 独 立董事, 硕 士, 历 任山西临汾地区教育学院从事教育学、 管
理学课程的教学工作。现任北京大学财务部副部长。
孙莉女士: 独 立董事, 硕 士, 证 券期货资格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期 货
经纪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中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现任利安达 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敏女士: 独 立董事, 硕 士, 历 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 中 国电子 系
统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现任职于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2)监事会成员
钟晋倖:监 事会 主席 ,硕 士, 会计 师, 上海大学会 计系 专业 及华 东师 范大学
国际金融投资管理专业毕业。 上 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 公司董事 , 并兼任上海大众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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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 (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财务总监, 大众交通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
司监事、 上 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 事 、
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监事。
安东先生: 监 事, 大 专。 历 任 北京手表厂车间主任、 广东银海集团总经理助
理、办公室主任、北京国奥俱乐部副总经理 、商友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新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 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
理。
闫峰先生: 职 工监事, 硕 士。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产品 经
理。
(3)经理层成员
孙枝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卫东先生: 副 总经理, 硕 士。 历 任广东发展银行海南证券业务部经理, 广
发证券公司海南分部下辖营业部经理, 海 口海甸岛营业部经理, 资 产管理部、 投
资自营部及投资理财部证券投资经理, 华 龙证券公司投资理财部总经理, 青岛 海
东青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 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投 资总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徐端骞先生: 副 总经理, 学 士。 历 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 理 、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 项
目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 督 察长, 学 士。 历 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 员 、
天津管理部职员、 天 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卫东先生:简历同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总 经理孙枝来先生; 成 员: 副 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卫东先生、 基 金 管
理部副总监曹名长先生、 研 究总监周永胜先生、 崔 建波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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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运用 并管
理基金资产;
(3)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 )监督本基 金的 托管 行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法律法规,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5)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选择、更 换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 )担任注册 登记 人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并 对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存续期内, 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 定 暂
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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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5 )配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配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 及其 他业 务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配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进 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8 )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帐 ,进 行证 券投 资;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9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 ) 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严 格按照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 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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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21) 保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22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3)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5) 因 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基 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7)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 8)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 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
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3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任何违反《证券法》 、 《 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此类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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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 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
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敬业、 诚 信和谨慎的原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 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 金 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 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 念 、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 论、 检 讨内控制度, 组 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 则 、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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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执行, 牢 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 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 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 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 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 位
和业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 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 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
会的监督职能, 避 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 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 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 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
格制 定 单 位 业 绩 和 个 人 工 作 表 现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 保 持 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 司
董事 会 层 面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的 组 织 主 要 是 董 事 会 通 过 其 下 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 , 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
资产经营、 基 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重点的跟踪 分
析并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 ,其目的是
完善董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 长 负 责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决 议 的 具 体 执 行 ,按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 参与公司 风
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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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层次: 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长领导
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权是 :
拟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 并 监督实施; 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 进
行整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 是公 司内 部监 察部 门, 独立 执行 内部 的监 督稽 核工 作。金融
工程部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 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 风
险进行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基本 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 据公司经营计划、 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 门
的业务管理规定、 操 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 并 严格执行, 将风险控制在最小 范
围内。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 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 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
道, 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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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经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 务、 机 构网点和员工。 中 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 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 务领域最广, 服 务对象最多, 业 务功能 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 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 了
良好的信誉, 每 年位居 《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 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 通
国际、 功 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 经
营理念, 坚 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 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 施差 异
化竞争策略, 着 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 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 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 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 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 验丰富, 服 务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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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 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 誉
进一 步 提 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牌 理 财 ’TOP10 颁奖 盛 典 ” 中成 绩 突 出 ,获
“ 最佳 托 管 银 行 ”奖。 2010 年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批 准 成 立 , 2004 年 9 月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技 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 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 员 工 130 名,其中高 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1 年 7 月 25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103 只, 包 括 新华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天源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长 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裕 阳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 券
投资基金、 裕 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 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 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 和 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 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 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 证
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 需
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 混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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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 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 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信 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 国
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鹏 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 红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大成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上 证 180 公司 治 理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 方中 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景顺长城能
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
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兴 业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工银瑞信深 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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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 基
金、 东 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 瑞 信 消 费 服 务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黄 金 主 题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中 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 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嘉 实领先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 投
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
理处 ,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 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
格; 业 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 核、 检 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 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 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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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 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 例接 近超 标、 资金 头寸 不足 等问 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其 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 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 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联系人:张秀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 819- 8866 ;010—68730888
网址:w w w . nc f und.c om .c n
2、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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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 w w .a bc hi na .c om
2)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 w w . i c bc .c om .c n
3)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 w w .c c b.c om
4)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 w w .c m bc hi na .c om
5)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 w w . ba nkof be i j i ng .c om .c n
6)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客服电话:95558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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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ba nk.e c i t i c .c om
7)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40066- 99999
网址:ba nk.pi ng a n.c om
8)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 w w . ba nkc om m .c om
9)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 w w . ps bc .c om
10)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 w w .hxb.c om .c n
1 1) 代销机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 w w . s db.c om .c n
12) 代销机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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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400- 70- 96899 (全国)
网址:w w w .c qc ba nk.c om
13)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8- 666
网址:w w w .gt j a .c om
14)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001、95553
网址:w w w .ht s e c .c om
15)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 8888- 108
网址:w w w .c s c 108.c om
16)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热线:4008- 888- 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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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户服务热线:400- 698- 9898
网址:w w w . xs dz q. c n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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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22- 2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热线:4008- 096- 096
网址:w w w . s w s c .c om .c n
19)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6
网址:w w w .guos e n.c om
20)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 809- 6518 (全国)
网址:公司网址:w w w .ha z q.c o m 或 w w w . hua a ns .c om .c n
21)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 1 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1259
网址:w w w .c nht .c om .c n
22) 代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 01A、 02、 03、
04)、17A、18A、24A、25A、26A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5 层、 17 层、 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 8888- 555,95513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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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 w w . l hz q. c om
23) 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 w w .c c 168.c om .c n
24)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 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 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 w w . ne s c .c n
25)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8- 123
公司网址:w w w . x y z q. c om .c n
26)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 8888- 777
公司网站:w w w .g y z q. c om .c n
27)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 84588888
公司网址:w w w .e c i t i c .c om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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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316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热线:0532- 96577
公司网址:w w w .z x w t .c om .c n
29) 代销机构: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 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热线:0571- 96598
公司网址:w w w . bi g s un.c om .c n
30)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010- 66045678
31)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 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 w w .g f .c om .c n
32) 代销机构: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 q.com.cn
33)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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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 888- 8588
网址:w w w . l ong one .c om .c n
34)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 800- 8899
网址:w w w .c i nda s c .c om
35)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9- 5618
网址:w w w .e 5618.c om
36)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 w w . ht z q. c om .c n
37) 代销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 000- 562
网址:w w w .h y s e c .c om
38)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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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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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7703 号华特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网址:w w w . ql z q. c om .c n
40) 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 w w . df z q. c om .c n
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 经 中国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 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 w w . s s e .c om .c 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 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 按 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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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219191
传真: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刁云涛、李荣坤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许可 [ 2008] 377 号文核准, 募
集期为 2008 年 5 月 26 日—2008 年 7 月 18 日。 经 万隆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78,333,456.06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3455 户。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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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募集期届满,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基 金 满足上述条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本 基金合同生效, 投 资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 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 同
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
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基 金 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即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4、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 上海、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即上午 9:30—1 1 :30,下午 1:00—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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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 由本基金管理人在 调
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其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开始日:2008 年 8 月 25 日
3.赎回开始日:2008 年 8 月 25 日
(三)申购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置限制。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 资 者 须 按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以书 面 形 式 或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其
他方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同一基金投资者在
同一开放日可以多次申购和赎回 。 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 , 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 ,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当日的
申购或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上海、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
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当日( T 日) 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
回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对该申购、 赎 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正 常情况下基
金投资者可从 T +2 工作日起直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并打印
确认单, 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话中心以及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
询。本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邮寄对帐单。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 全 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
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本基金采取份额 赎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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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和赎回份额的约定:
(1) 申购金额: 场 外交易时,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 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各代
销网点单笔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
定。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时,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 ,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制定和调整。场内交易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500元(含申购费)且必须是
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场外交易时, 本基金采取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
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每一个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 最低
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
笔赎回导致其在某一个销售机构 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如 因巨额赎回、 红 利再投资、 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 等
原因导致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将一次全部赎回 。场内
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
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 999, 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
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00 份
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本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调 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份额数量 的限制, 调 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余额的 处理 方式 : 场外申购时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购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 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 生的收 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 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
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 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 分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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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赎回金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 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关费用, 赎回金额计量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采 取
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4、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交易时本基金采用 前端申购法,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 =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场内交易时,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同场外交易。
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5、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 用 “先进先出法” 。 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有关内容。
6、T 日(申购和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 T 日基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发行在外 基金份额 总 份 额 。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采 取 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基金份额
净值 于 T + 1 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和公
告。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 单位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 增加权
益的登记手续, 投 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 投 资者赎回基金 单
位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 规、 规章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对上述基金申购、 赎 回的业务规则及注册登记时间进行调整, 最迟应于调整生 效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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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 模过 大 , 使本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机 会, 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 申购申请会影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上述(1)到(4)项为暂停申购情形 ,上述(5)项为拒绝申购情形 ,发生
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基金投资者。
发生上述(1)到(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如果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交易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 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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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 后
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 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 投资 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暂停赎回或延迟支付的条件赎回款项的处理方式
第(1)项规定的情形消失后,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
备案。 已 接受的申请, 本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兑付, 可 兑 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兑付部分由本 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并以该 开
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
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之和) 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
或部分延迟赎回。
(1 )接受全部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全部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时, 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 大
波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上一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基 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 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 , 基金管理人对未办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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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延迟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赎回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3 )巨额赎回 的公 告: 本基金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 真 、 手 机短信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
公告。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 含两个开放日) 发 生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延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
予以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日 ,第 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3、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 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 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 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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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一)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 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 某
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手续。 对 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 额
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 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 构
提交申请, 约 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每期扣款金 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 赎 回等业务的影响, 投资者在办 理
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通 过经 本公 司公 告可 办理 本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申请 办理 本业 务。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开办该业务的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 赠 予、 强制执行等非交易原因情况下发生的基金 份
额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其 中, 继 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 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 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
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按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冻结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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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五)场内申购与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
则。
九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优选具有成长性兼具品质保 障
的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 力 争 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为 投资者实现超额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 以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 本 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
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 中, 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
围。投资于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股票投资的8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选 择具有 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 , 因 此主要采 取
自下而上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当然仅应用自下而上的策略可能导致某行业股 票
集中度过高, 行 业配置不够分散, 造 成组合非系统风险高。 再考虑到国内系统 风
险高,因此有必要辅助以适当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调整。
1、 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重点考虑以下四个基本因素: 一 是宏观经济周期因素; 二是估值因 素 ;
三是制度和政策的变化因素; 四 是市场情绪的因素。 通 过这四个方面分析, 利 用
打分 卡 模 型 ( MVPS ,即 M :宏 观 因 素 ; V :估 值 因 素 ; P :政 策 因 素 ; S :情 绪因
素) , 综 合四方面的结果, 调 整股票投资比例。 其 中宏观经济因素主要考虑 GDP、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消费品零售总额 、进出口额、CPI、原材料价格、利率与汇
率等; 估 值因素主要考虑整体市场的市盈率和隐含股权风险溢价等; 政策因素 主
要考虑政策周期、制度创新等;情绪因素主要考虑新增开户数等指标。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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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 初级 股票池中个 股所 处行 业的 动态 评价是在 “ 新华行业评 价 系统 ”
的辅助下完成。通过把握宏观经济所处的阶段,估计 行业所处的景气周 期 阶 段 ,
结合对行业竞争优势的评价和对行业估值水平的研究 , 综合形成对行业的总体投
资价值评价。景气周期主要参考国家统计局的 “中国行业企业景气指数” ;行业
估值水平采用 PEG 估计,行业竞争 优势主要从政策扶持、市场需求、行业组织 、
行业关联度、 生产要素配置、 国际化水平 六方面综合评价。 本 基金重点考虑投资
价值高的行业, 增 加 ( 和行业自然权重相比较) 其 行业权重, 减 少或不投资价 值
低(和行业自然权重相比较)的行业权重。
3、股票选择策略
采用以选择 具有成长性 兼具 品质 保障 的上 市公 司 的“优选成长 ”选 股 策 略 。
首先通过财务指标从中选择出财务风险低上市公司, 并 选择具有成长性公司, 即
预期未来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 GDP 增长率 1.5 倍的股票, 辅助以预期 主
营业务收入利润增长率指标, 以 及参考企业成长归因分析进行选择, 形成初选 股
票池; 进 而选择价值低估、 具 备赢利能力、 偿 债能力、 以 及公司业绩质量 (即 真
实、稳定)的公司。主要采用现金流分析、估值模型(PEG)和其他定量定性分
析 ( 主要是净资产收益率 ROE 和资产负债率) 保 障上市公司的品质, 形 成备选股
票池;最后,通过调研,并根据行业配置策略确定最终的投资组合 。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 取
利率预期、 久 期管理、 收 益率曲线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 较
基准的回报。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 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 通策略: 根 据权证定价 模
型, 选 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持 股保护策略: 股 票型基金有持有股票的必要 (最
低60%),却有股价下跌带来损失的可能。利用认沽权证,就可以实现对手中持
股的保护。 套 利策略: 当 认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于行权价格时, 并且总收益 率
超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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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 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 选择 低
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 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 流 动性因素、 利 率因素、 税 收因 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其 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 本基金采用信用矩阵方 法
来估计。
7、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
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以 及重大单项投资。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 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 负
责下达投资指令。 中 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 法 、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 况
作出判断。 本 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股票分析师提 供
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 债 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 数量 分
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 基金经 理
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 根 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 念
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 投
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 并根据审核和判断 结
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 债 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 在
其中选择投资品种, 并 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 投
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
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 并 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 最终作出投资决 策 。
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中央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 于
合法、 合规的执行状态, 对 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 负有监控、 处 置的职 责 。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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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交 易 室 确 保 将 无 法 自 行 处 置 并 可 能 影 响 指 令 执 行 的 交 易 状 况 和 市 场 变 化 向
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本 基 金 将 系 统 化 的 投 资 决 策 与 高 标 准 的 风 险 管 理 相 结 合 , 严 格 执 行 分 级 实
施、 独 立监督的分级风险控制体系, 层 层把关。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 基
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 会
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 析
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 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数
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
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80%* 沪深300指数 + 2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2、使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选择以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
上海、 深 圳 证券交易所联合推出的第一只全市场统一指数, 具 有高度权威性。 样
本股 涵 盖 中 国 A 股市 场 各 行 业 流 通 市 值 最 大 、 流 动 性 强 和 基 本 面 因 素 良 好 的 300
家上市公司。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1、 代 表性强, 并 且不易被操纵;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总市值占沪深两市总
市值 的 65% 左右 。 2 、盈 利 能 力 强 ; 沪深 300 指数 所 选 取 的 300 只股 票 创 造 了 2004
年上市公司全部净利润的92.56% 。 3、 流动性强;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2005年以来
的成交金额覆盖率为55.21%。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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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考 虑到上证国债指数的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 同时作为业绩基 准
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其 次, 目 前没有交易所、 银 行间统一的债券指 数 。
因此,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基准选择上证国债指数。
( 五)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
为。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5 )本基金的股 票、 债券 、现 金 等投资对象 符合本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比例
的约定;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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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
分之三。 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百
分之十。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千
分之五。
(7 )投资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除了 遵守 各基 金合 同中 已有 的投 资限 制外 ,还
将遵守下述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限制: ( 1) 投 资比例的限制。 单 只证券投资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模的10%。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调 整 完 毕 。 ( 2) 信 用等级的限制。 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 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相当于 BBB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 的 ,
从其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管理;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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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3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所有的参与 均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者利 益并 谋求 基金资
产的保值和增值。
2、方法
投资部门人员代表公司出席被投资上市公司股东会议时, 应以支持以股东 利
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为原则。 若 涉及重大决策时, 如拟对上市公司 公
司提出的预案投反对票时, 应 事先召开有投资总监参加的会议讨论, 并将讨论 结
果报备总经理办公会后, 指 派适当人员代表基金出席, 行 使决议事项, 并填写 会
议记录。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
1 权益投资 2,147,670,397.23 93.90
其中:股票 2,147,670,397.23 93.9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的买 - -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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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入返售金融资产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108,664,579.89 4.75
6 其他各项资产 30,842,721.35 1.35
7 合计 2,287,177,698.47 100.0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56,079,330.82 6.91
C 制造业 982,263,160.77 43.47
C 0 食品、饮料 226,398,683.17 10.02
C 1 纺 织 、 服 装 、 皮 毛 47,588,371.60 2.11
C 2 木材、家具 - -
C 3 造纸、印刷 - -
C 4
石 油 、 化 学 、 塑 胶 、
塑料
221,444,510.78 9.80
C 5 电子 44,147,267.74 1.95
C 6 金属、非金属 230,365,560.58 10.20
C 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15,300,068.82 0.68
C 8 医药、生物制品 186,434,703.84 8.25
C 99 其他制造业 10,583,994.24 0.47
D
电力、 煤 气及水的生产 和
供应业
330,899,484.64 14.64
E 建筑业 18,671,249.28 0.83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97,190,277.29 8.7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65,560,637.55 2.90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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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I 金融、保险业 113,587,744.73 5.03
J 房地产业 201,127,705.07 8.90
K 社会服务业 5,973,350.90 0.26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76,317,456.18 3.38
合计 2,147,670,397.23 95.0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1 000602 *S T 金马 5,145,663 163,683,540.03 7.24
2 600887 伊利股份 8,377,354 139,482,944.10 6.17
3 002450 康得新 5,956,150 125,972,572.50 5.58
4 600187 国中水务 12,000,000 115,920,000.00 5.13
5 000629 攀钢钒钛 9,118,002 100,936,282.14 4.47
6 600497 驰宏锌锗 4,455,152 98,236,101.60 4.35
7 000712 锦龙股份 6,457,912 88,537,973.52 3.92
8 600157 永泰能源 4,616,906 76,317,456.18 3.38
9 600816 安信信托 3,795,217 74,727,822.73 3.31
10 600461 洪城水业 6,900,000 69,414,000.00 3.07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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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遣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70,495.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894,445.1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422.06
5 应收申购款 10,854,358.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842,721.3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 受 限 部 分 的公
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600461 洪城水业 69,414,000.00 3.07
非 公 开
发 行 锁
定期
2 600187 国中水务 115,920,000.00 5.13
非 公 开
发 行 锁
定期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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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无
十 基 金 的 业 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
对比 图
( 2008 年 7 月 25 日至 201 1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8.7.25- 2008.12.31 - 0.67% 0.63% - 31.14% 2.43% 30.47% - 1.80%
2009.1.1- 2009.12.31 1 15.21% 1.76% 73.60% 1.64% 41.61% 0.12%
2010.1.1- 2010.12.31 3.42% 1.48% - 9.12% 1.26% 12.54% 0.22%
201 1.1.1- 201 1.6.30 - 1.21% 1.15% - 1.67% 0.99% 0.46% 0.16%
自基金成立至今 1 18.39% 1.44% 6.83% 1.59% 1 1 1.56% - 0.15%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4 8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
投资构成。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 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
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资产 ,并 由基 金托管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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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 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 确 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 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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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送股、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 的且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
按 照 “指数收益法” 对长期停牌的股票进行估值, 并对相关的基金资产净 值
进行调整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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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5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 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 动性、 收 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 权证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
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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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错、 数 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 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 规
定执行。
由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 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 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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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 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 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 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 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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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 1)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 第 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错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 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2)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 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 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 金托
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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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业
有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 券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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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8 次,年度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3、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至 少分 配一 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以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 中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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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 金净收益、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 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 容 。
在分配方案 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
金的划付。
十 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每 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 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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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每 日 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本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在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的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中载明。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上 述 第 (3) 项 至 第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前端申购费率按金额分类。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表:
2) 、申购费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 =固定金额)
3) 、收取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 前 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 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 金额 (记为 M ) 申购 费率
M < 100 万元 1.5 %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1.2 %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8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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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购费用的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用 于市场推广、 销 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1)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率如下
表所示:
2) 、赎回费用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 “先进先出法” 。 赎回总额、 赎 回费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 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
基金财产。
3) 、收取方式: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赎 回费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以当日适用 的
赎回费率为基准计算。赎回费直接从赎回总额中扣除。
4) 、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 回费用的 75% 用于注册登记费
及相关手续费,25% 归基金财产。
(3)转换费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 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 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持有 期( 记为 T)
赎回 费率
T < 1 年
0.5 %
1 年 ≤ T < 2 年
0.3 %
2 年 ≤ T< 3 年
0.1 %
T ≥ 3 年
0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6 0
(二)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 包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依 照 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 五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本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对 独立 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须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 换会计 师
事务所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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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 简
称“网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 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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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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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
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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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
或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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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 议形式、 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 基金管理人、 本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 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 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nc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上述文件。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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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风 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 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 因
素、 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的变化而产生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 产
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 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面临风险。
4、 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
财务状况、 市 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等, 这 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
化。 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 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
水平。 因 此, 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 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在 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
者的申购和赎回。 中 国的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 急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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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减少的情况, 如 果此时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 则使基金管理人变现产生 困
难,从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虽然本基金的优选方法将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 来
源的不足、 滞 后或错误, 导 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经济、 行业周期及上市公 司
赢利预期产生偏差,使得投资者将面临本基金特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金融市场危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因为开放 式基 金运 作中 的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电脑 系统的故障
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八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 基金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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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将终止 , 与 基金有关的所
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 并 于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接管基
金财产,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
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1)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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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 顺
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基金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
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本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十 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 理
基金资产;
3) 、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 、 监 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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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5)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 选 择、 更 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
处理;
8)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 、 担 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
务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 、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暂
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12)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遵守基金合同;
4)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5)配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配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 及其 他业 务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
8)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帐 ,进 行证 券投 资;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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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9)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严 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 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2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21) 保存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23)组织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4)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因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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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因 基金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 基 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9)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账户分别设帐、 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 编制财务会 计
报告及基金报告。
3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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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8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事宜;
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遵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12)办理与基 金托 管活 动有 关部 门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
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
1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7 4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申请赎回、转换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因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 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10)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 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6) 、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7)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集事由
(1) 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 按 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7 5
5)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9) 、 代表 10% 以 上 (含)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 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 况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出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可 以书面提请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7 6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议事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派的代表主持。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
注意事项, 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表 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 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 含 )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 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 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4、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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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对于 一般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通 过。 对 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 3 以上 ( 含) 通 过。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5、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 如 大会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
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 理
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1) 、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 机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7 8
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 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任
监督员;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 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2) 、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组人员进行计票。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4 )基金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的;
(5)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将终止 , 与 基金有关的所
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组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 并 于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予以公告后,本基金终止。
2、解除和终止的程序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 须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终止。
3、基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
进行分配。具体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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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如 果基金合同当事人明确不愿通过协商、 调
解方式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 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取得 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基金投资者在有关场所查阅, 但 所
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 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 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 A 座 7- 2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时间: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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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 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 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本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物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以 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 本基金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它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其 中 , 持 有 的 现 金 和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合 计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
投资范围。投资于成长性兼具品质保障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股票投资的 80% 。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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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的股票、债券、现金 等投资对象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
的约定;
(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7 )投资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除了 遵守 各基 金合 同中 已有 的投 资限 制外 ,还
将遵守下述有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限制: ( 1) 投 资比例的限制。 单 只证券投资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单 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因 市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调 整 完 毕 。 ( 2) 信 用等级的限制。 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 低
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BBB 级或相当于 BBB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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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 与本 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 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 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 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 其 后据此执行。 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 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
纠纷, 基 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 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 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
会。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正。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8 3
7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 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
督、 核 查,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 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8 4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管人 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
立。
(5) 对 于因基金投资、 基 金申 ( 认) 购 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
托管人处的, 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 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行
开设的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基 金募集期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
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后方为有效。 验 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基
金财产接收报告。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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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 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 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
务,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 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
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其
中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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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
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上述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 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
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 件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 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当 日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 方
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如 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 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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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2、估值差错的处理
因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按 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 由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执
行; 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
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 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 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权向相关责任 方
追偿。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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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 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
符, 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 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 会计年度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 会
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 当 日,对 报表加盖公 章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 后 5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 45 日完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 复
核过程中, 发 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 对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报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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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册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下 列 情 形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十 五 年 或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因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相关主体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 担
相应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 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裁决确定。
争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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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一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
容,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预约开户和交易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中心或者网站, 告知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人员预计一次 性
购买金额及时间等信息, 客户服务人员将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管理人上门服务 标
准的名单转交给直销中心, 由 直销中心派销售人员上门为客户服务, 对首次购 买
者将一并提供上门开户和交易服务。 上 门服务标准为: 异地 500 万元, 同城 100
万元。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定期为投资者寄送基金对账单,便于其及时了解账户信息。
2、 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评级, 以电子 ( E m a i l ) 或 书面的形式
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 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 强
的财经资讯。
(三)分红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单位形式进行分配, 该持有人当 期
分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红 利 从 托 管 账 户 划 出 的 当 日 的 基 金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计算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 购费用,红利再投资不受申购最低金额 限制。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 - M A I 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基金持有人 专设“ 会员专区” 服务平台。 基 金持有人自动成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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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华会员, 输 入基金账号和查询密码直接在基金客户窗口登录。 非基金持有 人 ,
使用注册用户注册登录。
“ 会员专区 ” 服务平台为基金客户提供帐户信息查询、 信 息定制、 投 诉建议、
专家咨询、研究报告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客户也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可享受在线咨询、 表 格
下载等在线服务项目。
(六)客户服务中心(C A L L - C E N T E 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 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咨询 服务, 投 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 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推出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投 资者可通过农业银行、 工
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深发展银行、交通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平 安银行、 华夏银行、 重庆银行、 海通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银
河证券、 国 泰君安证券、 华安证券、 恒泰证券、 华泰联合证券、 长城证券、 广 发
证券、 兴 业证券、 广 发华福证券、 光 大证券、 中 信证券、 信达证券等代销机构 办
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八)客户反馈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的网点的意见簿、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客 服 热
线、 书信、 传 真 、 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的服务提出建
议或投 诉 。 基金管理公司会认真听取, 并 以尽快回复投资者, 不 断改进服务水 平 。
二 十 二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
3. 201 1 年 2 月 18 日 新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国 中 水 务
(600187)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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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1 1 年 2 月 25 日 新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因 系 统 升 级 需 暂 停 网 站及
客服系统服务的公告。
5. 201 1 年 3 月 3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重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6. 201 1 年 3 月 1 1 日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 更
新 ) 。
7. 201 1 年 3 月 1 1 日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全 文 (更
新 ) 。
8. 201 1 年 3 月 30 日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 。
9. 201 1 年 3 月 30 日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
10. 201 1 年 4 月 1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
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 1. 201 1 年 4 月 9 日 新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 华夏 银 行 ?
盈基金 201 1 ”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201 1 年 4 月 20 日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1 年第 1 季度报
告。
13. 201 1 年 4 月 28 日 新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在 重 庆 银 行 开 通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4. 201 1 年 4 月 30 日 新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卡
基金网上直销优惠费率的公告。
15. 201 1 年 5 月 6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6. 201 1 年 5 月 19 日 新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东 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渠道的公告。
17. 201 1 年 5 月 27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系统升级维护的公告。
18. 201 1 年 6 月 24 日 新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新 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 书(更新 )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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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1 1 年 7 月 1 日 新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201 1 年半 年 度 资
产净值的公告。
20. 201 1 年 7 月 21 日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1 年第 2 季度报
告。
二 十 三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
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nc f und.c om .c n )查 阅 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四 备 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新 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关于申请募集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 变 更
住所的批复
(四)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六)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协议
上述备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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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