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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165311)

建信信用: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建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金管 理人: 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 记机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上市地 点: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上市时 间:2011 年 9 月 9 日 
公告日 期:2011 年 9 月 6 日 2 
 
 
 
 
目录 
 
一、重要 声明与 提 示.............................................................................. 3 
二、基金 概览 ......................................................................................... 4 
三、基金 的募集 与 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 人户数 、 持有人结 构及前 十 名持有人 情况 ........................... 9 
五、基金 主要当 事 人简介 .................................................................... 10 
六、基金 合同摘 要 ............................................................................... 15 
七、基金 财务状 况 ............................................................................... 41 
八、基金 投资组 合 ............................................................................... 43 
九、重大 事件揭 示 ............................................................................... 45 
十、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45 
十一、基 金托管 人 承诺 ........................................................................ 46 
十二、基 金上市 推 荐人意见 ................................................................ 46 
十三、备 查文件 目 录............................................................................ 46 
 3 
 
 
一 、 重 要 声 明 与提 示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 “ 本公告”)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 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
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 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对 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1 年 5 月 11 日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以及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 )
上的《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债券型 
3、基金简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4、基金场内简称: 建信信用 
5、交易代码:165311 
6、基金份额总额:761,256,172.26 份(截至:2011 年 9 月 2 日) 
7、基金份额净值:1.003 元(截至:2011 年 9 月 2 日)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6,933,168 份(截至:2011 年 9 月 2 日 )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 9 月 9 日 
11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无 
1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5 
 
三 、 基 金 的 募 集与 上 市 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 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 
2、基金 运作方 式: 契 约型、债 券型基 金,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三年内 封闭运
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募集时间: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内代销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2)场外销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②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东海6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和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此次募集
扣 除 认 购 费 后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不 含 利 息 ) 为 人 民 币 760,987,511.71 元 , 折 合
760,987,511.71 份基金份额; 依照 《 建信信用 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在募集期间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68,660.55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68,660.55 份,总确认份额为 761,256,172.26 份。 
上述募集资金及利息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验资完毕, 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获书面确认, 本基金 《基金合同》 自
该日起正式生效。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 年 6 月 16 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761,256,172.26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 准机构 和核 准文 号: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深 证上 [2011 ]
275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 年 9 月 9 日 
3、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投资者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5、 基金场内简称: 建信信用 
6、交易代码:165311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6,933,168 份(截至:2011 年 9 月 2 日 ) 
8、基金 净值的 披露: 基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7 
 
核。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 通过
行情系统揭示。 
9、未上 市交易 份额的 流通规定 :未上 市交易 的份额 登 记在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即可上市流通。 
(三)本基金的转托管 
募集期内, 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 通
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 “ 证券登记系统 ”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在基金上市交易后, 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但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
回。 通过场外认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 (以下简称 “ 基金登记系统” ) 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 在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但在基金上市交易后, 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
至证券登记系统中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
两个注册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封闭期结束,本基 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并开 放赎回业务 后, 登记在
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但不能上市交
易, 投资者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再上市交易; 登
记在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 建信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经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已开通本基金的跨系统转
托管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 销 售 机 构 办理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封闭期结束, 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并开放申 购业务 后,跨系统
转托管业务将自动适用于在场内、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
理。 场外认购的投资者欲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 须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深圳证券8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具体请咨
询相关业务办理机构。 9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持 有 人 结 构 及前 十 名 持 有 人 情况 
 
(一)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1 年 9 月 2 日 ,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17 户,平均 每户持
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999,429 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1 年 9 月 2 日,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为 110,004,583 份,
占本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94.07%;场内个人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有 6,928,585 份,
占 本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5.93%。 
(三)本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 2011 年 9 月 2 日)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
数 
占场内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 (%) 
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03,333 68.42 % 
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30,001,250 25.66% 
3 孙怀萍 800,033 0.68% 
4 陈黎力 397,946 0.34 % 
5 金玉凤 397628 0.34% 
6 李书兰 298503 0.26% 
7 付冰 298459 0.26% 
8 李国雄 248707 0.21% 
9 乔东发 199009 0.17% 
10 李永祥 198922 0.17% 
合计


112,843,790 96.50%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提供的持有 人信息编制。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 差。 10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事 人 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文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总经理:孙志晨 联系人: 孙桂东 咨询 电话:010-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 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3 、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 《公司11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 监事会, 由 5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 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 专户投资 部、 海外投资部、 交易 部、 研究部、 创新发展 部、 市场营 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以及深圳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北京分 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4 、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9 月 2 日 ,公司共有员工 164 人 ,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 有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处罚 的记录。 5 、信息披露负责人 路彩营 6 、基金管理业务 情况简介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为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优化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上 证 社 会 责 任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上 证 社 会 责 任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 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双利策略 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建信新兴市 场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16 只开放式基 金和建信优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1 只封闭式基金,管理的基金总资产规模为 433.14 亿元。 7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经济学硕士。2002 年 7 月,北京 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硕士研 究生毕业, 同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 从事基金托管 业务,任主任科员。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债券 研究员和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07 年 11 月 3 日起担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12 金经理 ,2009 年 6 月 2 日起兼任建信收益增 强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 信用增强基金基金经理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 时间:1987 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财资》 杂志 (The Asset ) “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 中, 交通银行荣膺 “中国最具成长性现金管理 银行” 、 “最佳次托管银行” 两项大 奖。 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1 年公布的全球1000 家银行排名, 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 50 强。截至2011 年6 月30日 止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达 到 人 民 币4.34 万 亿 元 , 实现 净利润人民币263.96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 伍。 2.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 交通银行行长, 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2009 年12月起担任 交通银 行副董事长、行长。 13 王滨先生, 交通银行副行长, 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南开大学经济学 博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交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交 通银行北 京分行 行长。2006年1月 至今任 交通 银行副行 长、党 委委员 兼北京分行 党委书记。 谷娜莎女士,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学历, 经济师。 曾任交通银 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 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 处长、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 2001 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 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 年6月末 ,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 基金55 只, 包括 博时 现 金收益 货币、博时新兴成 长股 票、长城久富股票(LOF) 、富 国汉兴封闭、 富 国天益价值 股票、 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 国泰金鹰增长股票、 海富通精选混合、 华安安顺 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 (LOF) 、华夏债 券、汇 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 、 汇丰晋信龙腾股票 、汇 丰晋信动态 策略混合、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 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 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 建信优势动力封闭、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 选混合、 大摩货币、 农 银恒久增利债券、 农银行业成长股票、 农银平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惠封闭、 鹏华普天收益混合、 鹏华普天债券、 鹏华中国50混合、 鹏华信用 增利债券、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宏利成长股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 泰 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 (LOF) 、万家 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LOF) 、 易 方 达 科 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 易 方 达 科 瑞 封闭、 易方达上证50 指数、 易方达科讯股票、 银河银富货币、 银华货币、 中海优 质成长混 合、兴 全磐稳 增利债券 、华富 中证100 指数、 工银瑞 信双利 债券、长信 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 债中国债券指数、博时 深证基本面200ETF 及 联 接 、 建 信 信用增强债券 。 此外, 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 年金、 QFII 、 QDII 、 信托计划、 证券 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 、 产业基金、 专户理 财等12类产 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七千亿元。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


14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陈宇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宇 15 六 、 基 金 合 同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16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 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 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规 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对 基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融 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7 17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的 其 它 法 律 文 件 所 规 定的其 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或 委 托 其 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8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14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22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公 平 对 待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 防 止 在 不 同 基 金 和 受 托 资 产 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9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 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按 规 定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20 8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 组成。本21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 除外;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10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它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22 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 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23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和表决效力。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24 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身份证明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25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26 案进行修改 或增加新的提案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第 2 天在公证 机构监 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27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中 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28 监督下进行计票,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至少 1 次;


5)在符 合上述 收益分 配条件的 前提下 , 年度 收益分配 比例不 得低于 年度可 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 (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29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场外 TA 系统 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 再投资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 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系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的 分 配 方 式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30 (4)基金上市交易费;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一)款 第(3 ) 至第(9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1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 履行必备的程序的条 件 下,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基金管 理 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 支其 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和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力争 获 得 高 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 分离型可 转换债券、 债券回购 、 资产支持证券 、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 但可以参与一 级 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32 80% ,其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券的 比 例不低 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券的 比 例不低 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 指 信用 债券是 指金融债 (不含 政策性 金融债) 、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 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 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33 80% ,其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券的 比 例不低 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20%; 在 开放期,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债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 3)项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34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定 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35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 3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36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 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托管 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每个市场交易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 累计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述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 37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 式 , 本 基 金 依 据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直 接 转换 运 作 方式的 除外; 4 ) 提 高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 更 基 金投 资 目 标 、 范围或 策 略( 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 该决议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38 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 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39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40 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 41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况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 费用。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设定的认购费率或佣金比 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 财 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截至 2011 年 9 月 2 日资 产负债表 如下: 资产负债表(除特别注明外,单位为人民币元) 2011 年9 月 2 日 资产 本 期末(2011 年 9 月2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74,116,121.04


结算备付金 2,203,969.91


存出保证金 1,00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368,578,639.59 其中: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368,578,639.5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82,089,925.63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利息 5,808,224.02


应收申购款 -


42 其他资产 10,000.00 资产 总计 833,806,880.19 负 债及 所有者 权益 本 期末(2011 年 9 月2 日)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69,980,000.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9,296.84 应付托管费 8,370.53 应付交易费用 3,502.19 应付税费 162,753.60 应付赎回款 - 其他负债 92,542.18 负债合计 70,276,465.3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761,256,172.26 未分配利润 2,274,242.59 所有者权益合计 763,530,414.85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833,806,880.19 (2011 年9 月2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3 元)


43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截至 2011 年 9 月 2 日,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资产品种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68,578,639.59 44.20


其中:债券 368,578,639.59 44.2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82,089,925.63 45.8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6,320,090.95 9.15 6 其他各项资产 6,818,224.02 0.82 7 合计 833,806,880.1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票投资。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8,968,835.50 2.4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0,685,000.00 14.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0,685,000.00 14.50 4 企业债券 158,174,908.49 20.7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9,577,000.00 7.80 6 可转债 21,172,895.60 2.77 44 7 其他 - - 8 合计 368,578,639.59 48.27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70225 07国开25 500,000 51,105,000.00 6.69 2 122092 11大秦01 350,000 34,930,000.00 4.57 3 110411 11农发11 300,000 29,889,000.00 3.91 4 1181306 11苏京沪CP02 300,000 29,847,000.00 3.91 5 1181303 11众和CP01 300,000 29,730,000.00 3.89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本基金截止 2011 年 9 月 2 日,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5 4 应收利息 5,808,224.0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0,000.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18,224.0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2,814,442.40 0.37 2 113002 工行转债 5,431,000.00 0.71 3 125709 唐钢转债 7,330,063.20 0.96 5.报 告期末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股票投资。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 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46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 议 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 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 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 将及时以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 基 金 上 市推 荐 人 意 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目 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四)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五) 关于募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47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二○ 一 一年 九 月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