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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500(161017)

富国500: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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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500 指 数增 强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目


录 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1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违约责任 .......................................................................................................... 74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7 基金合同 1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富国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2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 应 当以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及时 作出相 应的变 更或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 3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富国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 中 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发售公告: 指 《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5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基金合同 4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富基金合同 5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日:指公历日 35、月:指公历月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 有效申请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4、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7、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基金合同 6 48、 场内: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9、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1、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登记: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证券账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 账户, 包 括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4、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6、巨额 赎回: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7、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其他收益 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9、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基金合同 7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4、 《业 务规则 》 :指《富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投资者共同遵守 65、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合同 8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 在力求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实现超越目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标 的指 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500 指数。 如果中证500 指数 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者 中证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或者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500 指数 不宜继续作 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 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 并于变更 后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 ,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9 四、基 金份额的发售与认 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发 售 公 告 。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未取得相应 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 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 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 告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折算成基 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基金合同 10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 场外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 认购的方式 。 (三)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对 每个账户 的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 11 五、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基金投 资者的 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专用 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基金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到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条件,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2 六、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 上市交易 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 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暂停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 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基金合同 13 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 深圳证券 交易 所终止 基 金上市的 决定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基金合同 14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合同 15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 式,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 先进先 出 ”的 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 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业务 ,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 新规定执行; 7、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合同 16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金投 资者首 次申购 和每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 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金投 资者每 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或持有 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 整数位, 基金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 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 金投资者 。 基金合同 17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应在投资 者申购 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 金额的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和 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 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7、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计 划,针对 基金投 资者定 期和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 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基金合同 18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应当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基金 管理人无 法接受 基金投 资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第 6 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此时, 本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 19 3、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 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基金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基 金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 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 选择基金合同 20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基金合同 21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在非交易过户中, 不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投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注册登 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通过具 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 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 (2) 本基金 系统 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 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合同 22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 转登 记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2) 本基金 跨系 统转登 记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 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 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他情 况的基 金账户或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 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转出申请、 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基金合同 23 八、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 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人 报酬以 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 注册登记 机 构 相关业 务 规则 和 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5)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基金合同 24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 任注 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注 册 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 登 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 换 代销机 构,并依 据销 售代理 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由证监 会 认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25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基金合同 26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 营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 度,确基金合同 27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28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21)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 金份额 代 销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费 用; 基金合同 29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 销售机 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 交易及 业务规则; (7) 返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 因,自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基金合同 30 九、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终止基 金上 市交易 ,但因下 述原 因致使 基 金终止上 市交 易的无 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 基金合同 终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 (4) 变更基金类别; (5)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6)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其他应 由 基金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自暂 停上 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 消除暂 停 上市原因 、基 金合同 终 止 、深基金合同 31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8)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经中国 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注 册 登记机构 或代 销机构 在 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基金合同 32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33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 过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 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通讯 的书面 方式进 行表决 。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2)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凭 证 和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基金合同 34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 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基金合同 35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合同 36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 为有 效,除下 列(2)所 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基金合同 37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 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合同 38 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者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在获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名 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退任 后,应 原 任基金管 理人 要求, 本 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基金合同 39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者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规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 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获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基金合同 40 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 基金管 理人接 受基金管 理业务 或新基 金托管人 接受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基金合同 41 十一、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富国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2 十二、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制定和 调整注 册登记业 务的相 关规则 ,并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和有关公告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43


基金合同 44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 在力求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 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实现超越目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之成果, 增强型策略提高指数化投资之效 率,量化增强方式实现增强型策略之目标。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 权证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其中,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指数化投资为主、 主动性投资为辅 ”, 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 一定程度 地调整个股,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中证500 指数是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 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 构建的包括大盘、 中盘、 小盘、 大中盘、 中小 盘 和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 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中证 500 指数 全称“中证 小盘 500 指数” ,它的 样本 选自沪 深两个证券市场 , 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 流动性好、 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 综合反映 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基金合同 45 体状况 。 如果中证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 慎性原 则和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的原 则,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 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将于变更后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2、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 本基金主要策略为复制目标指数, 投资组合 将以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为基础, 利用 富国 定量投资模型在有限范围内进行超配或低配选择。 一方面 将严格 控制 组合跟踪误差, 避免 大幅偏离目标指数 , 另一方面 在指数跟踪的同时 力 求超越指数。 富 国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借鉴国际一流定量分析的应用经验,利用多因子 alpha 模型预测股票超 额回报, 在有效风险控制及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基础上优化 投资组合。 (1) 多因子alpha 模型——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对中国股票市 场的长期研究为基础, 一定程度上结 合前瞻性市场判断, 用精研的多个因子 捕捉 市场有效性暂时缺失之处, 以多因子 在不同个股上的不同体现估测个股的超值回报。 概括来讲, 本基金 alpha 模型的 因子可归为如下几类: 价值(value) 、 动量(momentum) 、 成长(growth) 、 情绪 (sentiment) 、质量(quality)。 这些类别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 公司各类报表, 分析师及监管政策等 各方面信息。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富国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 科 学客观地综合 了大量 的各类信息。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基金合同 46 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 风险估测模型 ——有效控制风险预算 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 主动性投资则需要适度风险预算的支持。 风 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模型, 有效将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基金采取 “跟踪误差” 和 “跟踪偏离度” 这 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与评估。 其中, 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 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 以求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3) 交易成本模型 ——控制成本并保护业绩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 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 在控 制成本最低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4) 投资组合优化 模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预期回报, 风险及交易成本进行投资组合优化。 其选股范 围将以成份股为主, 并包括非成份股中与成份股相关性强, 流动性好, 基本面信 息充足的股票。 3、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调整: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中证指数公司每半年审核一次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 本 基金将按照中证5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 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基金合同 47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 至 该 股 票 除 权 日 之 前 。 此外,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 将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投资禁止行为以及持股比例等限制, 基 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也需要寻求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 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跟踪 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500 指数收益率+1%(指年收益率, 评价时 按期间折算)。 中证 500 指 数是 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 为反映 市 场上不同 规模 特征股 票 的整体 表现,以 沪深 300 指 数为基础 ,构建 的包括 大盘、中 盘、小 盘、大 中盘、中小 盘和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中证500 指数 全称 “中证 小盘 500 指数” ,它 的 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 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 综合反映 了 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 本基金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 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基金合同 48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 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并 对 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做出定期的评估和检讨。 基金经理组在公司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另类投资部和研究部的协助与 支持下,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构建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通过指数化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部设立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部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八) 投资决策流程 1、 另类投资部定期检验和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 并利用该预测模型, 预测下一阶段各成份股的超额收益率; 研究部提供成份股和部分重点推荐的非成 份股(包括拟发行新股企业与增发企业)基本面的研究报告。 2、 基金经理组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未来市场走势的 研究判断,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3、投资策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4、基金 经理组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批 准后的 投资策略 构建指 数增强 型投资 组合, 并密切跟踪目标指数; 同时结合成份股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动态调整, 以实现对跟踪误差和跟踪基金合同 49 偏离度的有效控制。 5、集中 交易部 依据基 金经理的 指令, 制定交 易策略, 统一执 行证券 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6、另类 投资部 等部门 根据市场 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地 对基金 投资绩 效进行 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7、风险 控制委 员 会根 据市场变 化对投 资组合 计划提出 风险防 范措施 ,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合同 50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合同 51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同 52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等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2)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基金合同 53 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牌交易 且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如 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且未 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 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的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 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 支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 市场交 易 的,按债 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项 第(1)-(6)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6)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基金合同 54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 日或行权 日止 ,上市 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 行未 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 及停止 交 易、但未 行权 的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 如 采用 本 项 第(1) -(3) 项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3)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 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合同 55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 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 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基金合同 56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的 差错 行为造 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 差错 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基金合同 57 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 行业有 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基金合同 58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59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基金合同 60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在通常情 况下按前 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016%的 年 费率计提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 如果指数使用费 的计算方法、 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 4、上述(一)中 3 到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 61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合同 62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 算截止 日,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 每年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合同 63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64 十八、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合同 65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 66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 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基金合同 67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68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 69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 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基金合同 70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7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自暂 停上 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 消除暂 停 上市原因 、基 金合同 终 止 、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经中国 证监 会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注 册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在 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 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合同 72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 发生后,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基金合同 73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74 二十、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本基金合同约 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75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合同 76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基金合同 77 二十三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