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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红利(481006)

工银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8月)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 年 八月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 0 0 7 年 7 月2 日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7 ] 1 8 5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
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一 年之 内( 含一 年) 为封 闭期 ,在 此期 间投 资者 不能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
额 , 也 不能 在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一年 以后 , 本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
投 资人 方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1 年7 月 1 7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
2 0 1 1 年 6 月3 0 日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九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十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二、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八、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变 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
一 、绪 言
《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
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
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 瑞 信 红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工 银 瑞 信 红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更新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 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工 银 瑞 信 红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 补充 ;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 国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 基金 法》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元 : 指 人民 币元 ;
基 金管 理人 :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工 银 瑞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投 资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
个 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 1 8 周 岁 ,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自然 人;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过 3 个 月;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业 务规 则: 指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结算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 购: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 回: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 0 % ;
投 资指 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
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包 括 直 销 中 心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销 售机 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封 闭期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一 年 ( 含 一 年 ) 的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为 封 闭
式 基 金 ,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保 持 不 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申 请
赎 回或 转让 本基 金;
开 放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一 年 以 后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的 存
续 期间 ;
开 放日 : 指 本 基 金 由 封 闭 式 基 金 转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后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交 易时 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时间 段;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工 作日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 包含 T 日) ;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 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 媒体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0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经 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2 亿 元人 民币
联 系人 : 朱 碧艳
联 系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股 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5 5 % ; 瑞 士信 贷占 公司 注册 资
本 的 2 5 %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 0 %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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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 博士 。 自 2 0 0 5 年 1 0 月 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行 长 。 1 9 8 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 银行 , 2 0 0 4 年 9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河
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 工商 银行 行长 助理 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等职 。目 前兼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阿拉 木图 )股 份公 司
董 事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东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城 市
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主 任和 行
业 发展 研究 委员 会主 任。
N e i l H a r v e y 先 生 : 董 事 。 瑞 士 信 贷 董 事 总 经 理 , 长 驻 香 港 工 作 , 负 责 资 产 管 理 部 的 环
球 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并 兼任 瑞士 信贷 亚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1 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 R e n a i s s a n c e
G r o u p ) , 最 后担 任复 兴集 团的 副首 席执 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 在 2 0 0 6 年 加盟 复兴 集团 之前 , H a r v e y
先 生合 作创 立了 以亚 太地 区市 场为 主的 多策 略对 冲基 金 — — B e n n e l o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H a r v e y
先 生 1 9 9 3 年 初次 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间 ,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方面 担任 了
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 任前 是香 港投 资银 行部 和客 户拓 展业 务的 负责 人。 此
外 ,他 创立 并管 理了 瑞士 信贷 在亚 洲( 除日 本) 的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 职务 ,
包 括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洲 、土 耳其 和拉 丁美 洲的 业务 。
D a v i d P e t e r W a l k e r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1 9 7 8 年 至 1 9 8 3 年 任职 于 J . P . M o r g a n , 负 责跨 国企 业
的 资 金 管 理 咨 询 研 究 的 推 广 及 进 行 , 以 及 推 广 及 执 行 债 务 融 资 ; 1 9 8 3 年 至 1 9 9 0 年 任 职 于
B a n k e r s T r u s t , 先 后担 任资 本市 场部 发起 成员 、 执 行董 事及 美国 资本 市场 部主 管 、 负 责亚 太区
( 日本 除外 ) 的 银行 及证 券业 务 ; 1 9 9 0 年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证 券 产 品 业 务 主 管 、 投 资 银 行 部 主 管 等 职 ; 2 0 0 3 年 6 月 至 今 , 成 立 物 业 发 展 业 务
公 司 , 并兼 任几 家英 国公 司的 董事 。
陈 晓 燕 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1 9 8 2 - 1 9 8 4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发 局 。 1 9 8 4 - 1 9 8 6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会 计 部 营 业 处 处 长 。 1 9 8 6 - 1 9 9 8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会 计 部 副 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银 行 卡 部 主 任 。 1 9 9 9 - 2 0 0 1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9 年 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 融业 务部 总经 理。 2 0 0 9 年 7 月 至今 任中 国
工 商银 行资 产业 务总 监兼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刘 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经 济学 博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学 教授 , 北 大光 华卫
生 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医 药经 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博士 生导 师。 曾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 1 9 9 5 - 1 9 9 9 ) 、 美 国 北 卡 大 学 ( 2 0 0 0 - 2 0 0 6 , 获 终 身 教 职 ) ; 曾 担 任 中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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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留 美 经 济 学 会 2 0 0 4 - 2 0 0 5 届 主 席 以 及 国 际 医 药 经 济 学 会 亚 太 联 合 会 主 席 。 目 前 担 任 国 务 院
城 镇居 民医 疗保 险试 点评 估专 家组 成员 等职 ,同 时承 担了 包括 国家 发改 委、 世界 银行 等直 接
立 项资 助的 重大 课题 。
牛 大鸿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 。 1 9 9 5 - 2 0 0 0 年 A S I A N M E R C H A N T S P T E L T D 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 1 9 9 9 - 2 0 0 0 年 M E R C H A N T S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副 总 裁 ( 兼 ) 。 2 0 0 0
年 至今 P H Q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执 行总 裁。
蔡 昀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1 9 9 0 - 1 9 9 3 年 任职 于中 远总 公司 审计 处 。 1 9 9 3 - 1 9 9 4 年 任职 于中
远 (集 团) 总公 司审 计处 。 1 9 9 4 - 1 9 9 6 年 任职 于中 远英 国公 司。 1 9 9 6 - 1 9 9 8 年 任中 远( 集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中 远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处 处长 。 1 9 9 9 - 2 0 0 6
年 任中 远英 国公 司副 总经 理。 2 0 0 6 年 1 1 月 至今 任中 远( 集团 )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赵 跃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1 9 8 7 - 1 9 9 4 年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工 作 。 1 9 9 4 - 1 9 9 8
年 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 作 , 1 9 9 8 . 0 1 - 1 9 9 8 . 0 9 任 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 董事 、 副 总
经 理 。 1 9 9 8 - 2 0 0 2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 总经 理 。 2 0 0 2 - 2 0 0 4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 2 0 0 4 年 至 今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原 企 业 年 金 中
心 )总 经理 。
郭 特华 女士 : 董 事, 总经 理, 博士 。 1 9 8 9 -1 9 9 8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
金 计划 部副 处长 , 1 9 9 8 - 2 0 0 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 经理 。
2 . 监 事会 成员
张 衢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博 士 。 1 9 9 7 . 5 - 1 9 9 8 . 8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1 9 9 8 . 8 -2 0 0 0 . 1 1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 0 0 0 . 1 1 - 2 0 0 5 . 1 0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委 员 。 2 0 0 5 . 1 0 - 2 0 0 8 . 5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行 长 、
党 委委 员。
S a r a h P e a r s o n 女 士 : 监 事 , 法 学学 士 。 拥 有英 格兰 、 香 港和 澳大 利亚 ( 新 南威 尔士 州 )
的 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 现 任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兼首 席运 营官 ,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 球新 兴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P e a r s o n 女 士 于 1 9 9 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F i n a n c i a l P r o d u c t s ) , 1 9 9 6 年 至 2 0 1 0 年 年 中 曾 先 后 派 驻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和 悉 尼 。 出 任 现
有 职务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任亚 太区 区域 总顾 问六 年 , 并 在 2 0 0 6 年 至 2 0 1 0 年 期间 担任 瑞士 信
貸 澳洲 區首 席运 营官 以及 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在
高 伟绅 律师 事务 所的 伦敦 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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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妍 敏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会 计 师 。 1 9 9 7 . 0 8 - 1 9 9 9 . 0 4 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中 心员 工。 1 9 9 9 . 0 4 - 2 0 0 9 . 0 2 中 远( 集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员 工。 2 0 0 9 . 0 2 至 今任 中远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 副经 理。 2 0 1 0 年 7 月 起兼 任中 远慈 善基 金会 监事 。
江 明波 先生 : 1 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 券基 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负 责人 ;
2 0 0 4 年6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 组合 和三 零四 组合 基金 经理 ; 2 0 0 6 年 加入
工 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2 0 0 8 年4 月 1 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 2 0 1 1 年 2 月 1 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 坤女 士: 监 事, 硕士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会员 、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公会 会员 。
2 0 0 2 年 至 2 0 0 7 年 , 任 职于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 担 任高 级经 理 ; 2 0 0 0 年 至 2 0 0 2
年 , 任 职 于 环 球 太 阳 海 网 络 电 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高 级 财 务 经 理 ; 1 9 9 8 年 至 2 0 0 0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方 龙 马 系 统 集 成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财 务 经 理 。 1 9 9 5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拓 科 技
开 发 集 团 总 公 司 , 担 任 主 管 会 计 。 1 9 9 1 年 至 1 9 9 4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捷 电 子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主 管会 计。 2 0 0 7 年 1 1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 0 1 1 年 6 月 起担 任财 务部 副
总 监。
3 .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 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 1 9 9 7 -1 9 9 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
司 证券 总部 经理 , 2 0 0 0 -2 0 0 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
夏 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1 9 9 9 年 至 2 0 0 3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资 产管 理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副 总 裁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 曾 担 任
C S F B / T r e m o n t 对 冲 基 金 指 数 的 数 量 分 析 员 、 基 金 经 理 、 副 总 裁 。 2 0 0 6 年 加 入 瑞 士 信 贷 集 团
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 总裁 、董 事。
肖 在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毕 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 。 1 9 8 0 年 至 1 9 8 2 年 任职 于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1 9 8 4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历 任 储 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处 长 , 零 售 业
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 军先 生 , 1 4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 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 ; 2 0 1 0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 0 1 0 年 5 月 1 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詹 粤萍 女士 ,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至 2 0 0 8 年 2 月 1 5 日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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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建勋 先生 ,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至 2 0 1 0 年 5 月 1 8 日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章 叶飞 先生 , 2 0 1 0 年 5 月 1 8 日 至 2 0 1 1 年 7 月 1 日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 任: 总经 理郭 特华 女士 。
成 员 : 权 益投 资总 监何 江旭 先生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江 明波 先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陈 超先
生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曹冠 业先 生, 国际 业务 总监 郝康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杜海 涛先 生。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
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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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保 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 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有价 证券 ;
(8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9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禁 止的 行为 。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当
利 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以 及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金 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负 责 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验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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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 险管 理和 合
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 会下 设资 格
审 查 与 薪酬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独 立董 事资 格进
行 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 准。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 彻公 司
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 委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活 动中
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控 制等
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 性和 合
理 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 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 ) 董事 会下 属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 情况 进行 评估 , 制 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围 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 识别 和评 估。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 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 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授 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 关部 门和 相
关 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
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 挥督 察长 和法 律
合 规部 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监 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 的第 三道 防
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
渠 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建 立了 清
晰 的业 务报 告系 统。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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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 等部 门
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察 稽核 人
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督 公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 意见 ,促 进
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 行 。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 一)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 立时 间: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 捌仟 玖佰 零捌 万肆 仟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 系人 :尹 东
联 系电 话: ( 0 1 0 ) 6 7 5 9 5 0 0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 有悠 久的 经营 历史 , 其 前身 “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 9 5 4
年 成立 , 1 9 9 6 年 易名 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 0 0 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股 票 代 码 : 9 3 9 )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2 7 日 在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 行 。 2 0 0 6 年 9 月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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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 2 0 0 7 年 9 月 2 5 日 中国 建设 银 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 5 0 , 0 1 0 , 9 7 7 , 4 8 6 股 ( 包 括 2 4 0 , 4 1 7 , 3 1 9 , 8 8 0 股 H 股 及 9 , 5 9 3 , 6 5 7 , 6 0 6 股 A 股) 。
截至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 润 1 3 5 0 . 3 1 亿 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 长 2 6 . 3 9 %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6 6 1 . 3 2 亿 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3 7 . 6 1 % 。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为 1 . 3 2 % ,
年 化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 2 2 . 6 1 %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 . 4 9 % 。 信 贷资 产质 量继 续稳 定向 好 ,
不 良贷 款较 上年 末实 现 “ 双 降 ” , 拨备 覆盖 率大 幅提 高至 2 2 1 . 1 4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有 1 . 3 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 并 在 香 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斯 堡、 东京 、首 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 分行 ,在 莫斯 科设 有代 表处 ,设 立了 湖
北 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 江苍 南建 信村 镇银 行、 安徽 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 江青 田建 信华 侨
村 镇银 行、 浙江 武义 建信 村镇 银行 、陕 西安 塞建 信村 镇银 行、 河北 丰宁 建信 村镇 银行 、上 海
浦 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苏州 常熟 建信 村镇 银行 9 家 村镇 银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 行
伦 敦、 建信 基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行 已安 装
运 行自 动柜 员机 ( A T M ) 3 9 , 8 7 4 台 ,拥 有员 工 3 1 3 , 8 6 7 人 ,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中 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 的支 持和 广泛 认可 , 2 0 1 0 年 共获 得 1 0 0 多 个国 内外 奖项 。
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公 布的 “全 球商 业银 行品 牌十 强 ” 列 第二 位, 在 “全 球银 行品
牌 5 0 0 强 ” 列 第 1 3 位 , 并 被 评 为 2 0 1 0 年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公 布 的
“ I n t e r b r a n d 2 0 1 0 年 度最 佳中 国品 牌价 值排 行榜 ” 列 第三 位, 银 行业 第一 位 ; 被 《亚 洲金 融 》
杂 志 评 为 2 0 1 0 年 度 “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连 续 三 年 被 香 港 《 资 本 》 杂 志 评 为 “ 中 国 杰 出 零 售
银 行 ”; 被中 国红 十字 会总 会授 予 “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 奉献 奖章 ”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 基 金市 场处 、 资 产托 管处 、 Q F I I
托 管处 、基 金核 算处 、基 金清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 团队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 2 个 职 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1 3 0 余 人 。 自 2 0 0 8 年 以 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持 续 通 过 S A S 7 0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江 苏省 分行 、
广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营 运管 理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营 运
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 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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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财 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 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 有丰 富
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 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实 维
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 国
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 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 Q F I 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 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 截 至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1 8 9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2 0 1 0 年 初 , 中 国建 设银 行被 总部 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全 球托 管人 》 杂 志评 为 2 0 0 9 年 度 “ 国 内最
佳 托管 银行 ” (D o m e s t i c T o p R a t e d ) , 并 连续 第三 年被 香港 《财 资 》 杂 志评 为 “ 中 国最 佳次 托
管 银行 ”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
和 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 控
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 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
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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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 开发 的 “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 定期 编
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
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
进 行检 查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
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0 1 0 - 5 8 6 9 8 9 1 8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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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1 0 0
联 系人 : 杨 光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2 、 代销 机构
(1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8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 郭 树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w w w . c c b . c o m
(3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9 9
网 址: w w w . 9 5 5 9 9 . c n
(4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 曹 榕
客 户服 务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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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6
网 址: w w w . b o c . c n
(6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 5 5 5 5
网 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7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 系人 :李 伟
电 话: 0 1 0 - 6 8 0 9 8 7 7 8
传 真: 0 1 0 - 6 8 5 6 0 3 1 2
客 服电 话: 9 5 5 9 5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8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 系人 :王 曦
电 话: 0 1 0 - 6 6 2 2 3 5 8 4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9 5 5 2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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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8
传 真: 0 1 0 - 8 3 9 1 4 2 8 3
联 系电 话: 0 1 0 - 5 8 3 5 1 6 6 6
联 系人 :吴 海鹏 、董 云巍
公 司网 站: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1 0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 0 4 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邮 政编 码: 5 1 8 0 0 1
联 系人 : 周 勤
传 真电 话: 0 7 5 5 - 8 2 0 8 0 7 1 4
客 服电 话 : 9 5 5 0 1
公 司网 址 : w w w . s d b . c o m . c n
(1 1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 孔 丹
客 服电 话: 9 5 5 5 8
联 系人 :金 蕾
电 话: 0 1 0 - 6 5 5 5 7 0 1 3
传 真: 0 1 0 - 6 5 5 5 0 8 2 7
网 址: h t t p : /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1 2 )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1 1
联 系人 :王 宏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0 -
联 系电 话: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0 2 2 - 5 8 3 1 6 2 5 9
网 址: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1 3 )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 服电 话: 9 5 5 7 7
网 址: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1 4 )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 1 0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 乔 瑞
联 系人 :王 薇娜
联 系电 话: 6 3 2 2 9 4 7 5
传 真: 6 3 2 2 9 4 7 8
客 服电 话: 9 6 1 9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1 5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徐 伟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2 8
公 司网 站: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1 6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 5 0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 1 5 0 8 号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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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联 系人 : 刘 晨、 李芳 芳
电 话: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0 2 1 - 2 2 1 6 9 1 3 4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8 8 8 8 7 8 8 、 1 0 1 0 8 9 9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1 7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6 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 6 6 6
(1 8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 系人 :李 洋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0 4 7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1 9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内 大街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 魏 明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2 0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 8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2 -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联 系人 :黄 健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6 5 、4 0 0 8 8 8 8 1 1 1
公 司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2 1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8 4 6 8 3 8 9 3
联 系人 :陈 忠
公 司网 址: w w w . e c i t i c . c o m
(2 2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9 9 号 标力 大厦
办 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 1 9 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场 1 号 楼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 服电 话: 4 0 0 8 8 8 8 1 2 3
业 务联 系电 话: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业 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 站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2 3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 8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 0 0 1 、0 2 1 - 9 6 2 5 0 3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2 4 )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 系电 话: 0 5 3 2 - 8 5 0 2 2 2 7 3
传 真: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3 -
联 系人 :刘 光明
公 司网 址: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客 户咨 询电 话: 0 5 3 2 - 9 6 5 7 7
(2 5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 话: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7 9 或 4 0 0 8 - 8 8 8 - 9 9 9
(2 6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5 3 3 3
客 服电 话: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w w w . s w 2 0 0 0 . c o m . c n
(2 7 )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办 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法 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 话: 0 4 7 1 - 4 9 1 3 9 9 8
传 真: 0 4 7 1 - 4 9 3 0 7 0 7
联 系人 :常 向东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4 7 1 - 4 9 6 1 2 5 9
网 址: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2 8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4 -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陈 剑虹
联 系电 话: 0 7 5 5 - 8 2 5 5 8 3 0 5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2 9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 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 系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3 0 2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6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3 0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五 层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 、 1 7 层 、 1 8 层 、 2 4 层 、 2 5
层 、 2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 系人 :盛 宗凌
电 话: 0 7 5 5 - 8 2 4 9 2 0 0 0
传 真: 0 7 5 5 - 8 2 4 9 2 9 6 2
公 司网 站: w w w . l h z q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5 5 1 3 , 4 0 0 - 8 8 8 8 - 5 5 5
(3 1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 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 6 8 号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5 -
办 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 、 7 楼
联 系人 :袁 丽萍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8 8 8 5 2 8 8 , 0 5 1 0 - 8 2 5 8 8 1 6 8
公 司网 站: h t t p : /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3 2 )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 - 9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负 责 人 :赵 大建
投 诉电 话: 4 0 0 - 8 8 9 - 5 6 1 8
公 司网 站: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3 3 )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联 系人 : 戴 蕾
电 话: 0 7 9 1 - 6 7 9 4 7 4 4
传 真: 0 7 9 1 - 6 7 8 9 4 1 4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9 1 - 6 7 8 1 1 1 9
公 司网 站: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3 4 )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 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注 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 、 1 8 、 1 9 、 3 6 、3 8 、4 1 和4 2 楼
联 系人 :黄 岚
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7 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2 0 ) 8 7 5 5 5 3 0 5
公 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 t t p : /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3 5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 0 0 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耀华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6 -
联 系人 :匡 婷
电 话: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传 真: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4 0 0 6 6 6 6 8 8 8
长 城证 券网 站: w w w . c c 1 6 8 . c o m . c n
(3 6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3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陈 林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8 2 0 9 8 9 8
公 司网 站: h t t p : /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 3 7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 系人 :王 兆权
联 系电 话: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 6 5 1 5 - 9 8 8
网 址: w w w . b h z q . c o m
(3 8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人 : 吴 阳
电 话: 0 5 3 1 - 8 1 2 8 3 9 0 6
传 真: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3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3 9 )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5 9 号 常信 大厦 1 8 楼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7 -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5 9 号 常信 大厦 1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 系人 :李 涛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公 司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5 1 9 - 8 8 1 6 6 2 2 2 0 2 1 - 5 2 5 7 4 5 5 0 0 3 7 9 - 6 4 9 0 2 2 6 6
免 费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 8 5 8 8
(4 0 )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 路 2 3 3 号 宏源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甲 4 3 号 金运 大厦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 汤世 生
联 系人 :李 巍
联 系电 话: 0 1 0 - 8 8 0 8 5 3 3 8
传 真: 0 1 0 - 8 8 0 8 5 2 4 0
公 司 网 站: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客 服电 话: 4 0 0 8 - 0 0 0 - 5 6 2
(4 1 )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 第 1 8 层 至 2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 话 : (0 7 5 5 )8 2 0 2 6 5 2 1
传 真 : (0 7 5 5 )8 2 0 2 6 5 3 9
联 系人 :刘 权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6 0 0 - 8 0 0 8
网 址: w w w . c j i s . c n
(4 2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 5 1 8 0 4 8 )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 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 4 0 0 8 8 1 6 1 6 8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8 -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4 3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 3 3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 址: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1 8
(4 4 )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 系人 :黄 英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8 3 5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d x z q . n e t . c n
(4 5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 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2 0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 服电 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联 系人 :张 治国
联 系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7 0 3
网 址: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4 6 )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 5 1 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市 福山 路 5 0 0 号 城建 大厦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 话: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0 2 1 - 6 8 7 6 7 9 8 1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9 -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2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4 7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 系人 :吴 宇
电 话: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0 2 1 - 6 3 3 2 6 1 7 3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0 3
公 司 网 站: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4 8 )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 : 0 5 9 1 - 8 7 8 4 1 1 6 0
传 真 : 0 5 9 1 - 8 7 8 4 1 1 5 0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f h f z q . c o m . c n
(4 9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1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吴 志明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联 系人 :樊 刚正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2 0 - 9 6 1 3 0 3
网 址: w w w . g z s . c o m . c n
(5 0 )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 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联 系人 :俞 会亮
联 系电 话: 0 5 7 1 - 8 5 7 7 6 1 1 5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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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0 5 7 1 - 9 6 5 9 8
(5 1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唐 静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5 2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 系人 :王 雪筠
(5 3 )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 系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3 4 3
客 服电 话: 9 5 5 7 1
公 司网 址: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5 4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 合景 国际 大厦 A 幢
法 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 系人 : 徐 雅筠
联 系电 话: 0 2 3 - 6 3 7 8 6 0 6 0
传 真: 0 2 3 - 6 3 7 8 6 2 1 5
客 服电 话: 4 0 0 8 0 9 6 0 9 6
公 司网 址: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 -
(5 5 )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 系人 :卢 金文
联 系方 式: 0 5 9 2 - 5 1 6 1 6 4 2
网 址: w w w . x m z q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9 2 - 5 1 6 3 5 8 8
(5 6 )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办公 )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 系人 : 李 昕田
联 系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1 1 8
客 服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5 7 )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 东省 惠州 市下 埔路 14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徐 刚
联 系人 :丁 宁
电 话: 0 1 0 - 6 4 4 0 8 8 2 0
传 真: 0 1 0 - 6 4 4 0 8 2 5 2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8 - 9 2 9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5 8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1 - 1 1 7 7
网 址: w w w . x z s e c . c o m
(5 9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 6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A 座 3 、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丁 之锁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
联 系人 :梁 宇
联 系电 话: 0 1 0 -5 8 5 6 8 0 0 7
联 系传 真: 0 1 0 -5 8 5 6 8 0 6 2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客 服电 话: 0 1 0 - 5 8 5 6 8 1 1 8
(6 0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 系人 : 潘 锴
电 话: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6 0 0 0 6 8 6
网 址: w w w . n e s c . c n
(6 1 )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 服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3 0
联 系人 :刘 晓明
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4 2
(6 2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4 4 5 7 7 7 7
联 系人 :樊 昊
客 服电 话: 0 2 5 - 9 5 5 9 7 ( 江苏 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 址: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6 3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 0 号
办 公地 址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 0 号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3 -
法 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 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 系电 话 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联 系传 真 0 3 7 1 - - 6 5 5 8 5 6 6 5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6 7 2 1 8 4 0 0 - 8 1 3 - 9 6 6 6
(6 4 )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 址: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8 - 8 1 1 8
(6 5 )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 系人 :程 维
联 系电 话: 0 5 5 1 - 2 2 0 7 9 3 6
传 真电 话: 0 5 5 1 - 2 2 0 7 9 6 5
客 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 4 0 0 8 8 8 8 7 7 7
安 徽省 : 9 6 8 8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6 6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 系人 :林 爽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0 8
客 服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0 1 0 - 6 6 0 4 5 5 0 0
网 址: w w w . t x s e c . c o m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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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 服电 话: 4 0 0 - 6 9 8 - 9 8 9 8
网 址: w w w . x s d z q . c 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
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地盛 南街 1 号 国光 高科 大厦 4 F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电 话 : 0 1 0 - 6 6 5 8 3 0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3 4 8
联 系人 :朱 辉毅
(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德恒 律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负 责人 : 王 丽
电 话 :( 0 1 0 )6 6 5 7 5 8 8 8
传 真 :( 0 1 0 )6 5 2 3 2 1 8 1
经 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 晓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 3 1 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 2 0 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 1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王 鸣宇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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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0 2 1 )2 3 2 3 8 8 0 0
联 系人 :王 鸣宇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 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 0 0 7 年 7 月 2 日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7 ] 1 8 5
号 文核 准。
( 二) 基金 类型
股 票型 基 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一年 内为 封闭 式,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一年 后转 为开 放式 。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封 闭期 为一 年( 含一 年 )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一年 以后 转为 开放
式 基金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基 金份 额的 首次 募集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 . 0 0 元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 基金 合同 生效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已 于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生效 。
(二 )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 0 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 0 0 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 0 0
人 , 或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出现 上
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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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期间
1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一 年之 内( 含一 年) 为封 闭期 ,在 此期 间投 资者 不能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 额, 也不 能在 证券 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 额。
2 .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一年 以后 ,本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投资 人方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举 例 : 假 设本 基金 于 2 0 0 7 年 7 月 2 0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则 2 0 0 7 年 7 月 2 0 日 至 2 0 0 8 年 7
月 1 9 日 为封 闭期 , 在 此期 间 , 投 资人 不能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 也 不能 在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 额, 投资 人可 从 2 0 0 8 年 7 月 2 0 日 (遇 节假 日,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开 始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
(二 )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销 售机 构
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 具 体办 法
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 )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
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
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生效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封闭 期限 为 1 年 。 自
2 0 0 8 年 7 月 1 8 日 起, 本基 金转 型为 开放 式基 金, 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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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一 年之 内( 含一 年) 为封 闭期 ,在 此期 间投 资者 不能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
额 ,也 不能 在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一年 以后 ,本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投资 人方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 回。
本 基金 自 2 0 0 8 年 7 月 1 8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四 )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 申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 + 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
成 功或 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
给 投资 人。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 交易 所
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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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1 . 代 销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 上交 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 0 0 万 元人 民币 , 已 在直 销 中 心 有 认 购或 申 购本 基金
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 0 0 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 0 0 0 份
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申 购费
本 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 基金 的最 高申 购费
率 不超 过 3 %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 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经 征求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同意 ,并 在履 行规 定程 序后 ,本 公司 决
定 对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进 行调 整, 调整 方案 自 2 0 0 8 年 7 月 1 8 日 起生 效。
调 整后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表 一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 用种 类 费 率标 准
申 购费
申 购金 额( M )< 1 0 0 万 1 . 5 %
1 0 0 万 ≤ M <3 0 0 万 1 . 0 %
3 0 0 万 ≤ M <5 0 0 万 0 . 8 %
M ≥ 5 0 0 万 按 笔收 取, 1 , 0 0 0 元/ 笔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
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 赎 回费
本 基金 的 最 高 赎 回 费 率不 超过 3 % ,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
表 二 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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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种 类 费 率标 准
赎 回费
持 有期 < 1 年 0 . 5 0 %
1 年 ≤ 持 有期 < 2 年 0 . 2 5 %
持 有期 M ≥ 2 年 全 免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不 低 于 2 5 %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费 率
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 告。
(八 )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即申 购基 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方式 如下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 0 5 元 , 则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额 = 5 0 , 0 0 0 / ( 1 +1 . 5 % ) = 4 9 , 2 6 1 . 0 8 元
申 购费 用= 5 0 , 0 0 0 - 4 9 , 2 6 1 . 0 8 = 7 3 8 . 9 2 元
申 购份 额= 4 9 , 2 6 1 . 0 8 / 1 . 0 5 = 4 6 , 9 1 5 . 3 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 0 5 元 , 则 其可 得 到
4 6 9 1 5 . 3 1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 资人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 回费 , 投 资人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其 中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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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 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 生的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 %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 2 5 = 1 2 , 5 0 0 元
赎 回费 用 = 1 2 , 5 0 0 × 0 % = 0 元
净赎 回金 额 = 1 2 , 5 0 0 - 0 = 1 2 , 5 0 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为 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 . 2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 2 , 5 0 0 元 。
3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T 日 登 记在 册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 单位 为元 ,计 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
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1 ) 在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周 对外 公布 本周 最后 一个 工
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时 间为 每周 截止 日后 第 1 个 工作 日。
(2 ) 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九 )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
注 册登 记手 续 , 投 资者 自 T +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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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 告。
( 十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 一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
赎 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 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 二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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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延 期赎 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公告 。
( 十 三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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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四 ) 基金 转换
1 、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且由 同一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请参 照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发 布
的 相关 公告 。
2 、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 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 同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 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 果涉 及转 换的 基金
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截 至 2 0 1 1 年 7 月 1 7 日 ,我 公司 已 开 通了 本基 金和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 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 工 银瑞
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沪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之 间的 转换 。 具 体业 务办 理机 构
和 相关 规则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 、 转 换费
转 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十 五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 的非 交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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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按其 规 定的 标准 收
费 。
( 十 六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 七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 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 的一 种方 式,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 约
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
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构 成对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 回等 业
务 的影 响 ,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同时 , 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 赎 回业 务 。
2 、 申购 费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申 购 费 率 等 同 于 正 常 申 购 费 率 , 计 费 方 式 等 同 于 正 常 的 申 购 业 务 。 ( 如 遇
有 调整 ,另 见相 关公 告 )
3 、 办理 场所
截 至 2 0 1 1 年 7 月 1 7 日 ,投 资者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 易渠 道及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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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
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等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网点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请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开办 该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 十 八 )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 结
算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 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获 得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
资 业绩 。
( 二) 投资 理念
通 过投 资股 票市 场中 注重 分红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获得 股息 收益 和资 本增 值, 并通 过投 资
于 权证 、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金融 工具 进行 套利 或避 险交 易, 控制 基金 组合 风险 ,为 基金 持有 人
增 加风 险调 整后 的回 报。
(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封 闭期 间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 0 % - 1 0 0 % ,
现 金 、 债 券 资 产 、 权 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4 0 %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3 % ; 开 放 期 间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 0 % - 9 5 % , 现 金 、 债 券 资 产 、 权 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 % - 4 0 %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投 资权
证 的比 例有 新的 规定 ,适 用新 的规 定。 股票 指数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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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专注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 系统 化、 程序 化的 投资 流程 以保 证投 资决 策的 科学 性与 一
致 性。
1 .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将运 用国 际化 的视 野审 视中 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分 别从 宏观 经济 情景 、各 类资 产
收 益风 险预 期等 方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在 股票 与债 券资 产之 间进 行策 略性 资产 配置 ,以 使基 金
在 保持 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 化投 资组 合。
2 . 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采用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 的个 股精 选策 略, 通过 红利 股筛 选、 竞争 优势 评价 和盈 利
预 测的 选股 流程 ,精 选出 兼具 稳定 的高 分红 能力 、较 强竞 争优 势和 持续 盈利 增长 的上 市公 司
股 票作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以增 强本 基金 的股 息收 益和 资本 增值 能力 。本 基金 投资 于红 利型 股
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资产 的 8 0 % 。
(1 ) 红利 股筛 选
本 基金 综合 考察 上市 公司 分红 记录 和分 红预 期等 指标 来确 定基 金初 选股 票备 选库 。具 体
选 股标 准包 括满 足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股 票:
1 ) 过去 三年 内至 少存 在二 次分 红记 录 , 其 中分 红包 括现 金股 利和 股票 股利 ;
2 ) 过去 两年 平均 分红 率高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
3 ) 预期 公司 具有 高于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股 利收 益。
(2 ) 竞争 优势 评价
企 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 决定 其成 败的 关键 。 本 基金 将从 企业 的基 本战 略、 产品 市
场 份额 、成 本状 况、 技术 水平 及创 新能 力, 以及 企业 的经 营管 理水 平等 多方 面, 考察 企业 在
行 业中 的竞 争地 位。 在上 述分 析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还 将考 察企 业 的 盈利 能力 、财 务状 况和 资
产 经营 效率 等财 务经 营指 标, 筛选 出在 财务 和管 理品 质上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要 求的 上市 公司 ,
构 成本 基金 的基 础股 票备 选库 。
在 基础 股票 备选 库的 基础 上, 通过 实地 调研 考察 上市 公司 ,选 择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稳
健 、 业 绩优 良 、 具 有可 持续 增长 前景 的上 市公 司 , 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其股 票并 进行 中长 期投 资 。
(3 ) 价值 评估
在 定性 分析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采用 现金 流折 现模 型、 相对 估值 法等 方法 评估 上市 公司 的
内 在价 值。 同时 ,本 基金 还将 参考 H O L T 价 值评 估系 统所 进行 的股 票价 值评 估结 果。 H O L T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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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外 方股 东瑞 士信 贷引 入的 其独 有的 公司 绩效 与价 值评 估系 统 。 H O L T 分 析
上 市 公 司 的 现 金 流 投 资 回 报 率 ( C a s h F l o w R e t u r n o n I n v e s t m e n t , C F R O I ? ) , 并 应 用 现 金 流 折 现
( D i s c o u n t e d C a s h F l o w ) 模 型对 股票 进行 估值 。
(4 ) 股票 选择 及组 合优 化
综 合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价值 评估 的结 果, 选择 定价 合理 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
合 ,并 根据 股票 的预 期收 益与 风险 水平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优 化。
3 .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 于策 略性 资产 配置 的需 要, 本基 金在 预期 股票 市场 阶段 性回 报率 低于 债券 资产 回报 率
时 ,本 基金 将会 将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及企 业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 资产 。本 基金 在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实 行投 资策 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 制度 ,专 业
研 究人 员分 别从 利率 、信 用风 险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 投资 策略 建议 ,经 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
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具 体包 括利 率策 略、 信
用 策略 、债 券选 择策 略等 。本 基金 在固 定收 益证 券总 体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基础 上, 结合 本基 金
流 动性 要求 的特 点, 形成 具体 投资 策略 。
4 .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 过利 用权 证、 股票 指数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进 行套 利、 避
险 交易 ,控 制基 金组 合风 险,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
价 波动 率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 避
险 交易 组合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指 数期 货主 要用 于避 险交 易及 套利 交易 。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1 ) 投资 决策 依据
1 . 根 据投 资研 究人 员关 于宏 观经 济 、 金 融市 场 、 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等方 面的 独立 、 客 观研
究 成果 进行 决策 ;
2 . 遵守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3 . 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准 则 。
(2 ) 投资 程序
本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和 严格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 究、 投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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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的全 过程 。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 险管 理
图 1 投 资管 理流 程
1 . 投资 研究
研 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 借鉴 外部 研究 成果 的基 础上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分析 、
债 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分 析,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统 一的 投
资 决策 支持 平台 。
2 . 投资 决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决 定基 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 方案 ,
审 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重 大问 题 。
基 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 的指 导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
限 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3 . 投资 组合 构建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在权 限范 围内 ,评 估证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 择证 券
构 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
4 . 交易 执行
交 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5 . 风险 分析 及绩 效评 估
风 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水平 及基 金的 投资 绩效 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抄
送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 议。
法 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 进行 合规 性监 控, 并对 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向基 金
经 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进行 风险 提示 。
(六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新 华富 时 1 5 0 红 利指 数收 益率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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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华富 时 1 5 0 红 利指 数是 在新 华富 时目 前的 指数 体系 成分 股的 框架 下, 进一 步依 照个 股
分 红情 况编 制而 成。 在样 本股 选取 方面 ,该 指数 构建 在沪 深两 市A 股的 基础 上, 更全 面考 察
全 市场 上市 公司 分红 状况 ;同 时, 该指 数重 点考 虑连 续三 年有 分红 记录 的公 司, 可以 更好 考
察 上市 公司 分红 的稳 定性 。此 外, 该指 数在 初期 样本 股基 础上 ,进 行流 动性 检验 ,更 好掌 握
样 本股 质量 。因 此, 新华 富时 1 5 0 红 利指 数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 较基 准。
将 来如 出现 更具 代表 性的 红利 股指 数、 债券 市场 指数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确 定变 更基 金的 基准 指数 或其 权重 构成 。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
人 同意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中 的红 利主 题型 基金 , 其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以及 混合
型 基金 。
( 八 ) 投 资组 合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1 . 组 合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证券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 1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 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对 基金 投资 权证 的比 例有 新的 规定 ,适 用新 的规 定;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 0 % ;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6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间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 0 % - 1 0 0 % , 在 开放 期间 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 0 % - 9 5 % ;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债 券资 产、 权证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在 封闭 期间 为 0 - 4 0 % , 在开 放期 间为 5 - 4 0 % ;
(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 0 % ;
(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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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 的 1 0 % ;
( 1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 0 % ;
( 1 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 3 )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 信用 级别 不低 于 B B B 级 ;
( 1 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 1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1 6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1 7 ) 本基 金从 事股 票指 数期 货投 资时 ,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 1 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 1 9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 销证 券;
( 2 )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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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 关约 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 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对 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 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 0 个 交
易 日内 增加 1 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后 , 可 将调 整时 限 从 1 0 个 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
法 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从其 变更 。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2 .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3 .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十 一 )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政 策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 0 1 1 年 4 月 1 日 起至 6 月 3 0 日 止。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
1 权 益投 资 3 , 2 0 1 , 9 5 0 , 0 2 1 . 3 2 9 1 . 6 3
其 中: 股票 3 , 2 0 1 , 9 5 0 , 0 2 1 . 3 2 9 1 . 6 3
2 固 定收 益投 资 1 7 3 , 7 0 0 , 0 0 0 . 0 0 4 . 9 7
其 中: 债券 1 7 3 , 7 0 0 , 0 0 0 . 0 0 4 . 9 7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2 -
4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 0 , 0 5 8 , 2 2 3 . 4 7 2 . 5 8
6 其 他资 产 2 8 , 8 9 2 , 2 3 9 . 3 7 0 . 8 3
7 合 计 3 , 4 9 4 , 6 0 0 , 4 8 4 . 1 6 1 0 0 . 0 0
注 :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2 2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2 , 4 4 2 , 0 0 0 . 0 0 0 . 0 7
B 采 掘业 1 3 4 , 9 7 7 , 4 2 1 . 2 8 3 . 8 7
C 制 造业 1 , 9 5 9 , 9 2 8 , 3 1 6 . 5 3 5 6 . 2 6
C 0 食 品、 饮料 7 0 5 , 2 9 7 , 2 1 5 . 5 5 2 0 . 2 4
C 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6 5 , 6 6 3 , 1 7 0 . 0 0 1 . 8 8
C 2 木 材、 家具 - -
C 3 造 纸、 印刷 7 , 4 0 4 , 4 0 0 . 0 0 0 . 2 1
C 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2 5 , 1 0 0 , 2 7 8 . 4 0 0 . 7 2
C 5 电 子 - -
C 6 金 属、 非金 属 4 3 9 , 7 0 5 , 8 4 7 . 8 1 1 2 . 6 2
C 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5 6 1 , 4 6 1 , 7 6 9 . 6 1 1 6 . 1 2
C 8 医 药、 生物 制品 1 5 5 , 2 9 5 , 6 3 5 . 1 6 4 . 4 6
C 9 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2 9 , 8 3 5 , 9 7 8 . 8 1 0 . 8 6
E 建 筑业 1 5 , 0 7 5 , 0 0 0 . 0 0 0 . 4 3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4 7 , 1 0 0 . 0 0 0 . 0 0
G 信 息技 术业 2 2 , 6 5 2 , 2 8 0 . 0 0 0 . 6 5
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6 2 , 5 6 2 , 8 2 3 . 0 5 1 . 8 0
I 金 融、 保险 业 9 1 7 , 5 7 8 , 8 1 8 . 8 3 2 6 . 3 4
J 房 地产 业 6 4 , 1 0 0 . 0 0 0 . 0 0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
K 社 会服 务业 5 6 , 7 8 6 , 1 8 2 . 8 2 1 . 6 3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 合类 - -
合 计 3 , 2 0 1 , 9 5 0 , 0 2 1 . 3 2 9 1 . 9 0
注 :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3 3 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 0 0 5 1 9 贵 州茅 台 1 , 3 3 5 , 1 7 5 2 8 3 , 8 9 8 , 2 6 0 . 2 5 8 . 1 5
2 0 0 0 6 5 1 格 力电 器 1 2 , 0 0 3 , 4 6 3 2 8 2 , 0 8 1 , 3 8 0 . 5 0 8 . 1 0
3 6 0 0 0 0 0 浦 发银 行 2 7 , 6 2 7 , 6 0 1 2 7 1 , 8 5 5 , 5 9 3 . 8 4 7 . 8 0
4 0 0 0 5 6 8 泸 州老 窖 5 , 3 8 9 , 5 0 5 2 4 3 , 1 7 4 , 4 6 5 . 6 0 6 . 9 8
5 6 0 1 3 1 8 中 国平 安 4 , 4 3 8 , 0 1 4 2 1 4 , 2 2 2 , 9 3 5 . 7 8 6 . 1 5
6 6 0 0 0 3 6 招 商银 行 1 3 , 5 5 7 , 7 0 6 1 7 6 , 5 2 1 , 3 3 2 . 1 2 5 . 0 7
7 6 0 0 5 8 5 海 螺水 泥 6 , 1 8 0 , 4 6 8 1 7 1 , 5 6 9 , 7 9 1 . 6 8 4 . 9 2
8 0 0 0 0 0 1 深 发展 A 9 , 5 8 3 , 9 5 7 1 6 3 , 5 9 8 , 1 4 5 . 9 9 4 . 7 0
9 0 0 0 8 5 8 五 粮 液 4 , 3 8 0 , 0 0 0 1 5 6 , 4 5 3 , 6 0 0 . 0 0 4 . 4 9
1 0 0 0 0 4 0 1 冀 东水 泥 6 , 1 5 2 , 8 7 7 1 5 3 , 7 6 0 , 3 9 6 . 2 3 4 . 4 1
4 4 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 家债 券 - -
2 央 行票 据 1 7 3 , 7 0 0 , 0 0 0 . 0 0 4 . 9 9
3 金 融债 券 - -
其 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 业债 券 - -
5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 转债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
7 其 他 - -
8 合 计 1 7 3 , 7 0 0 , 0 0 0 . 0 0 4 . 9 9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5 5 5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 1 0 1 0 3 0 1 1 央 行票 据 3 0 1 , 5 0 0 , 0 0 0 1 4 4 , 7 3 5 , 0 0 0 . 0 0 4 . 1 5
2 1 1 0 1 0 2 2 1 1 央 行票 据 2 2 3 0 0 , 0 0 0 2 8 , 9 6 5 , 0 0 0 . 0 0 0 . 8 3
6 6 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
7 7 7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8 8 8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 . 1 本 报告 期,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 年内 除五 粮液 外 , 其 余的 没有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 根 据五 粮液 公告 , 五 粮液 关于 四川 省宜
宾 五粮 液投 资 ( 咨 询 ) 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 称投 资公 司 ) 对 成都 智溢 塑胶 制品 有限 公司 ( 以
下 简称 智溢 塑胶 ) 在 亚洲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以 下简 称亚 洲证 券 ) 的 证券 投资 款的 《 澄 清公 告 》
存 在重 大遗 漏 ; 五 粮液 在中 国科 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 下简 称中 科证 券 ) 的 证券 投资 信息 披
露 不及 时、 不完 整; 五粮 液 2 0 0 7 年 年度 报告 存在 录入 差错 未及 时更 正; 五粮 液未 及时 披露 董
事 被司 法羁 押事 项。 监管 部门 对五 粮液 做出 以下 处罚 :一 、对 五粮 液给 予警 告, 并处 以 6 0 万
元 罚款 ;二 、对 唐桥 、王 国春 给予 警告 ,并 分别 处以 2 5 万 元罚 款; 三、 对陈 林、 郑晚 宾、 彭
智 辅给 予警 告, 并分 别处 以 1 0 万 元罚 款; 四、 对叶 伟泉 、刘 中国 、朱 中玉 给予 警告 ,并 分别
处 以 3 万 元罚 款 。 对 此 , 五 粮液 公告 表示 : 公 司接 受证 监会 的行 政处 罚 , 将 不申 请行 政复 议和
提 起行 政诉 讼; 公司 对有 关事 项进 行了 认真 整改 ;公 司牢 固树 立积 极维 护投 资者 利益 的意 识 ,
运 作更 加规 范 , 治 理结 构更 加完 善 , 生 产稳 健 , 产 品畅 销 。 这 些违 法事 项持 续时 间长 , 主 要是
信 息披 露不 及时 、 不 完整 , 反 映出 有关 当事 人未 对信 息披 露充 分重 视 , 对 公司 的经 营业 绩不 构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5 -
成 实质 影响 ,也 不影 响其 投资 价值 。
8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8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4 , 3 1 4 , 2 0 2 . 0 7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2 3 , 5 1 0 , 3 0 6 . 5 8
3 应 收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8 9 4 , 2 2 6 . 9 4
5 应 收申 购款 1 7 3 , 5 0 3 . 7 8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8 , 8 9 2 , 2 3 9 . 3 7
8 .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8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无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有 风
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截 至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的 投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
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 1 )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2 )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 3 )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标准 差
(4 )
( 1 ) -( 3 ) ( 2 ) - ( 4 )
2 0 0 7 . 7 . 1 8 — — 2 0 0 7 . 1 2 . 3 1 2 1 . 7 6 % 1 . 7 1 % 4 9 . 4 1 % 2 . 2 6 % - 2 7 . 6 5 % - 0 . 5 5 %
2 0 0 8 年 - 4 7 . 4 9 % 2 . 0 5 % - 6 2 . 4 0 % 3 . 2 0 % 1 4 . 9 1 % - 1 . 1 5 %
2 0 0 9 年 7 0 . 3 0 % 1 . 7 8 % 1 1 3 . 2 7 % 2 . 3 2 % - 4 2 . 9 7 % - 0 . 5 4 %
2 0 1 0 年 - 5 . 9 0 % 1 . 4 4 % - 4 . 0 9 % 1 . 5 6 % - 1 . 8 1 % - 0 . 1 2 %
2 0 1 1 . 1 . 1 — — 2 0 1 1 . 6 . 3 0 1 . 0 6 % 1 . 1 2 % - 4 . 2 5 % 1 . 2 3 % 5 . 3 1 % - 0 . 1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 . 5 6 % 1 . 7 0 % 1 0 . 0 4 % 2 . 3 3 % - 6 . 4 8 % - 0 . 6 3 %
2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 动的 比较 :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至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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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生效 ,截 至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第十 二条 (三 )投 资范 围 、 ( 八) 投资 限制 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封 闭期 间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 0 % - 1 0 0 %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 、 权 证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 - 4 0 %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不 超过 3 % ;开 放期 间,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 0 % - 9 5 % , 现金 、 债
券 资产 、权 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 % - 4 0 % ,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不 超过 3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投 资权 证的 比例 有新 的规 定, 适用 新的 规
定 。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十一 、 基金 的财 产
(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
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 算资 金
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
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财 产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
得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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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非 因基 金
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二 、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二 ) 估 值方 法
1 . 股 票估 值方 法:
(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 2 )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成本 计量 ;
2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4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 值;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 1 ) -( 2 ) 小 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4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 债 券估 值方 法:
(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应
收 利息 (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9 -
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净价 估值 ;
( 3 )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
( 4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 5 )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5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 1 ) -( 5 ) 小 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7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 权 证估 值方 法:
(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计 量;
(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原 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5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 估 值对 象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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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 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 到 0 . 0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1 ) 在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周 对外 公布 本周 最后 一个 工
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时 间为 每周 截止 日后 第 1 个 工作 日。
(2 ) 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销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差
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按 下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
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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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
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
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 4 )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
损 失。
( 7 )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
( 2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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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 . 2 5 %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 3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 金资 产的 ;
4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 6 ) 项 或权 证
估 值方 法的 第 ( 2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 买 卖证 券差 价;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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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3 .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5 .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 该 部分 收益 不得 用于 支付 基金 的利 润分 配 )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
( 二 ) 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应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 三 )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 封 闭期 间,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开 放期 间,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期 亏损 后 ,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 益分 配;
4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 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前 提下 , 每 季度 末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超 过 0 . 0 1 元 时 ,
至 少分 配一 次, 全年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基金 已实 现净 收益 的 9 0 % ;
7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多 6 次 ;
8 . 成 立不 满三 个月 , 收 益可 不分 配;
9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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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现金 红利 按 分红 实施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 四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具 体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 5 0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 E ×年 管理 费率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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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 2 5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 E ×年 托管 费率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
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二 )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第 八章 第 ( 七) 款 及第 ( 八) 款 的相 关规 定。
2 、 本 基金 的 转 换费 用的 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 公司 相关 公告 。
( 三 ) 基 金税 收
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如 果 基 金 募 集 所 在 的 会 计 年
度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4 .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
5 .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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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 ) 基 金的 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人 ) 同 意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
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按规 定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 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5 .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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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 招 募说 明书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 金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
( 二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四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 五 )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每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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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 并 将
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 年度 报告 。
5 .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 )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及 决议 ;
2 .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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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 4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 5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 6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 7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
1 8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 9 .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 销机 构;
2 0 .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 1 .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 2 .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 4 .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 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 6 .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
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 一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十 二 )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 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
复 印件 。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0 -
十 七 、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 其他 风
险 。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 险。
1 、 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 险, 本
基 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 动。 影响 股票 与债 券市 场价 格
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1 ) 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 , 影 响
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 响 , 也 呈现
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 从 而产 生风
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企
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从 而
产 生风 险。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
(5 ) 汇率 风险
汇 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 影响 ,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业 绩及 其股 票价 格。
(6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
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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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
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
(8 ) 再投 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 信用 风险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
格 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
括 :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不能 在交 易所 转让 所引 致的 风险 ;在 开放 期, 由 于本 基金 出
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所 引致 的风 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误 ,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 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险 。
( 四) 操作 风险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 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 八、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变 更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生效 , 自 2 0 0 8 年 7 月 1 8 日 起, 本基 金转 型为 开放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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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基金 。
十 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 1 ) 终 止基 金合 同;
(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转 换方 式除 外;
(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 除外 ;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9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 0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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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 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5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7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 )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 0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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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二 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
二 十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
二 十二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 一) 客 户服 务热 线电 话
1 、 自助 服务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投 资人 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基金 份额 、
基 金净 值、 基金 对帐 单、 最新 公告 等相 关内 容的 查询 。
2 、 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 供 工 作 日 每 天 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 9 : 0 0 - 1 7 : 0 0 ) 。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 0 0 - 8 1 1 - 9 9 9 9 ( 免长 途费 )或 : 0 1 0 - 5 8 6 9 8 9 1 8 。 客户 服务 传 真: 0 1 0 - 6 6 5 8 3 1 0 0
(二 ) 资料 寄送
本 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 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负 责寄 送以 下资 料: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5 -
1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 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者寄 送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
2 、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 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当 季有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若 基金
投 资者 在季 度期 内无 交易 发生 , 不 邮寄 该季 度的 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
作 日内 对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取 消纸 质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 并 定制 月度 、 季 度 、 年 度电 子对 帐单 。 电 子
对 账单 在每 月度 结束 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 指定 电子 信箱 发送 。
3 、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 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 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 如 : 基 金新 产品 介 绍 、 服 务 指 南 、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 投资 者教 育资 料 等 。
(三 ) 收 益分 配方 式的 查询 服务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销售
机 构查 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四 ) 定期 定额 投资
投 资人 可通 过代 销机 构和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定 投业 务 , 详 细的 操作 步骤 可咨 询
代 销机 构或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 4 0 0 -8 1 1 -9 9 9 9 ( 免长 途费 )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
制 。
(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 添 加电 子邮 箱地 址 , 订 制电 子对 帐单 和各
类 资讯 。
( 六) 短信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 预 留准 确的 手机 号码 , 订 制资 讯及 通知 服
务 。
( 七)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 上客 户服 务
1 、 网 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者提 供查 询服 务及 资讯 服务 平台 。投 资者 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并
通 过 “在 线客 服 ” 、 网站 论坛 、信 箱留 言等 对 服务 进行 投诉 和建 议。
2 、 网上 交易 服务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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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本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 包 括 : 基 金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 询等 业务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电 子邮 件地 址: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八)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 语音 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信函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投 资人 还可 以通 过
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
二 十三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本次 更新 期间 通过 《 中 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的 有
关 公告 :
1 、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0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2 0 1 1 年 1 月 2 4 日 ;
2 、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 0 1 1 年 3 月 2 日 ;
3 、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0 1 1 年 3 月 2 日 ;
4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更名 的
提 示性 公告 , 2 0 1 1 年 3 月 9 日 ;
5 、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0 年 年度 报告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1 1 年 3 月 2 6
日 ;
6 、 工 银 瑞 信 红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0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 2 0 1 1 年 3
月 2 6 日 ;
7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
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
8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
9 、 关 于 参 加 “ 华 夏 银 行 - 盈 基 金 2 0 1 1 ” 网 上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4 折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1 年 4
月 1 日 ;
1 0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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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1 1 年 4 月 1 2 日 ;
1 1 、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2 0 1 1 年 4 月 2 3 日
1 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通过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定 期定
额 投资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2 0 1 1 年 4 月 2 6 日
1 3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2 0 1 1 年 5 月 1 1 日
1 4 、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基金 净值 公告 ,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1 5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变 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2 0 1 1 年 7 月 2 日
二 十四 、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五 、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以 上第 (一 ) 至 ( 五) 项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 第 (六 ) 项 文
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8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一 年八 月三 十 日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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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一 : 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 利义 务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为: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 调
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8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 0 . 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
督 和检 查;
1 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 2 .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 3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4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为: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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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 进 行证 券投 资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 0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 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 2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 3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 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 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 6 . 依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7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 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 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 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
2 2 .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 3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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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2 4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 5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 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 7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为:
1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8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为:
1 .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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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 1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 2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 3 .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 4 .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 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1 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1 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 9 .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 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 1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 2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 3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4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为:
1 .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 依 法及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
决 权;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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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为:
1 .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 ) 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转 换方 式除 外;
(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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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9 )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 0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一年 后, 本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 ;
( 2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5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6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
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 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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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 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 1 )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 方式 ;
( 2 )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 会 议形 式;
( 4 ) 议 事程 序;
( 5 )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登记 日;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 表 决方 式;
( 8 )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 9 )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1 0 )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
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1 . 会 议方 式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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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 4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
管 人更 换、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 件
( 1 )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同 ) ;
2 )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 符 。
( 2 )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 和 基金 管理 人 (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 督人 ”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4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以 上;
5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登
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 1 ) 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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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
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
行 审议 。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 0 日 及时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2 . 议 事程 序
(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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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 七 )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下 列 (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 前
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开 会
(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 大会 主持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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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
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 出
的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
( 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
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关 于本 章第 ( 二) 条 所规 定的 第 ( 1 ) - ( 8 ) 项 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 于本 章第 ( 二 ) 条 所规 定的 第 ( 9 ) 、 ( 1 0 ) 项 召开
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 十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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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二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 金清 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5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7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8 )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 0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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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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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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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基 金等 资产 管理 业务 ;募 集设 立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编 码: 1 0 0 0 3 3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 立日 期: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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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资 本: 贰 仟叁 佰叁 拾陆 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 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业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
查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封闭 期间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 0 % - 1 0 0 % ,
现 金 、 债 券 资 产 、 权 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 - 4 0 %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3 % ; 开 放 期 间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 0 % - 9 5 % , 现 金 、 债 券 资 产 、 权 证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 % - 4 0 %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投 资权
证 的比 例有 新的 规定 ,适 用新 的规 定。 股票 指数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
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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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0 % ;
( 2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对 基金 投资 权证 的比 例有 新的 规定 ,适 用新 的规 定;
( 3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 5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间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 0 % - 1 0 0 % , 在 开放 期间 股
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 0 % - 9 5 % ;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债 券资 产、 权证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在 封闭 期间 为 0 - 4 0 % , 在开 放期 间为 5 - 4 0 % ;
(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 0 % ;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0 % ;
(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 0 % ;
( 1 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 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 信用 级别 不低 于 B B B 级 ;
( 1 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 1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 1 4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1 5 ) 本基 金从 事股 票指 数期 货投 资时 ,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 1 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 1 7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 0 个 交易 日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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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进行 调整 。
对 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 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 0 个 交
易 日内 增加 1 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 可 将调 整时 限 从 1 0 个 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
法 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从其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 关约 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 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
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只 能
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新 名
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
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 律
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 责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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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 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 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
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
和 制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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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
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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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 事宜 。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 金资
产 的支 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
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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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
议 。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
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托管 协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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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 5 年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
公 告。
2 . 复 核程 序
在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周 对外 公布 本周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时 间为 每周 截止 日后 第 1 个 工作 日。
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 基金 管理 人每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 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
在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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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托管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 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 形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