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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需(690005)

民生内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 内需 增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一 年 八月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银内 需增长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经2010年12 月9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0 】 1794 号 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于2011 年1 月28 日正 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 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民生加 银 内 需增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 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预期 风险 收 益品种 。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 值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 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 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对 认购/ 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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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为做出 独立 、 谨慎 决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 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1 年7 月2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1 年6月30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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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9 九、基金的投资............................................................................................................................. 47 十、基金业绩................................................................................................................................. 62 十一、基金财产............................................................................................................................. 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3 十七、风险揭示.............................................................................................................................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8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8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0 二十四、备查文件......................................................................................................................... 91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9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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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 言 《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 民 生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 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 资人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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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民 生 加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民生 加银内 需增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民 生加银 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民生 加银内需增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民 生加 银内 需增 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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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 法人、事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3.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4.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25.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6.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为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的 日 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至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止的 不定 期期 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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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申 请的 工作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 一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向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期 扣款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利润 :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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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2.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 不能 克服 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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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0000 万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0% ) 、加 拿大 皇家 银行(持 股 30%)、 三 峡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 10%)。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00 联系人 : 蔡 冬琳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 合 规及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 薪 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投资 部、 研究 部、 金融 工程与 产品 部 、 市场策 划中 心 、 客 服与 电 子商务 中心 、 渠道 管理 一 部 、 渠道 管理 二部 、 渠 道 管理 三 部 、 机 构 一部、 机构 二部 、运 营管理 部、 交易 部、 信息 技术 部、综 合管 理部 、监 察稽 核部。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5 只 开放式 基 金: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 内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万青元 先生 : 党 委书 记 、 董事 长 , 硕士 , 主 任编 辑 。 历 任金 融时报 社记 者部 副主任 、 中 国民生 银行 办公 室处 长、 主任助 理 、 副 主任 , 中 国 民生银 行企 业文 化部 副总 经理 、 工 会副 主 任 ; 现任 中国 民生 银行 董 事会办 公室 主任 , 兼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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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长。 沈建军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国 家 物资部 办公 厅 、 国 家内 贸 部办公 厅处 长 、 全国 工商 联办 公厅 主 席办公 室主 任 、 中 国民 生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 中国 民 生银行 资产 管理 部、 中国 民生 银行 投资 银 行部副 总经 理。现 任中 国 民生银 行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资 管理 委员 会投资 管理 办公 室主 任 。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 学士 。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作 , 历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 行高级 顾问 ,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投 资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会 计师 和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 公 司首 席 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霍平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历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公司 (多伦 多) 基金业 绩评 估 分 析员 、国 际投资 研究 及分 析( 地区 ) 员、 国际 投资 研究 及分 析(行 业) 员。 现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亚洲 )有 限公 司( 香港) 基金 经理 。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海 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三 峡财 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三峡 财务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副经 理 、 经理。 现任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中 国 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 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 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财务 总监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及 督察 长。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 师。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 讲师 、 经 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 教 授 、 系 副主 任、 系主 任 、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 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 副 总裁 ,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所 经济 师 , 北 京证 券交 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 副 总干事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Cole Randy Capener 先 生: 独立董 事, 法律 博士 。历 任美国 贝克 麦坚 时律 师事 务所的 律 师、合 伙人 。后 创办拯 救 非洲家 庭的 慈善 组织 。现 任美国 拯救 非洲 家庭 的慈 善组织 总裁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国 民生 银 行北京 管理 部党 委委 员 、 纪委书 记 ; 现 任 中 国民 生 银行纪 检监 察室 主任、 纪委 副书 记,兼 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党委 委员 及 监 事会 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 美 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 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 特 许金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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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 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拿大 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 现 于香港 担任 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亚洲 股 票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 副经 理 ,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 部 副经 理 。 顾定锟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赣 州地区 分行 科员 、 广东发 展银行 深 圳分行 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 国光大 银行 深圳 宝城 支行 会计科 科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深圳 分行 计财 部副总 经理 、 深圳 彩田 支 行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 深 圳分行 会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深 圳分行同业 金融部 副总监 (主持工作 ) 。现任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营运 总监兼 任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黄梅萍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曾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市分 行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深圳 监 管 局工 作。现 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 副 总监 。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代总经 理: (核 准之 中) 朱晓光 先生 :督 察长 ,简 历见上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蔡锋亮 先生 : 英 国格 拉斯 哥大学 国际 金融 硕士 ,5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在金 鹰基 金先后 从 事行业 研究 、策 略研 究、 投资助 理及 交易 主管 等相 关 工作 ,2011 年 1 月 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自 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民 生加 银品 牌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自 2011 年 4 月 6 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东先生, 武汉大 学经济 学博士,13 年证 券从业经 历。曾任广 发证券 公司研 发中心副 总经理、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研究 总监、 德邦证 券总裁助理 兼研究 所所长 。2008 年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公 司投 资副 总监 、 研究部 总监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副 主席 ( 主 持工作 ) , 自 2009 年 3 月 27 日至 2010 年 7 月 4 日 任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1 年 3 月 24 日 担任 民生 加银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自 2010 年 6 月 29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任 民生 加 银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1 年 1 月 28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3 名成 员组成 , 设 副主 席 ( 主持 工作)1 名 , 其 他委 员 2 名 。 名单 如 下: 乐瑞祺先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副主席 (主持 工作) , 现任公司研 究部副 总监、 民生加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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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陈 廷国 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现 任公 司研 究 部首 席 分析 师 ; 傅 晓轩 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现 任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民生 加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黄 梅萍 女士 列席会 议, 简历 见上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 行 为的发 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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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 金 的投 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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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 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公 司 ) 为 加强 内部 控 制, 促进 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 东 的合法 权益 , 依 据 《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管理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 并结 合 公司实 际情 况 , 制 定 《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司 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司 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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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公司 的 各机构、部 门和岗 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司 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 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 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 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应 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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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 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 衡 。 3)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 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 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 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在 规定 授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3)公司 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取书 面形 式, 明确 授权 书的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4)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反馈 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 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 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 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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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 制度 ,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 立和维 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保 持通 畅的 交流渠 道。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系 。


(3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 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 制度 , 防 止不 正当 关联 交 易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 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 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6 ) 公司 在审 慎经 营 和合法 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 在 充分 论证 的 前提下 周密 考虑 金融创 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质 、 操作 程序 、 经 济 后果等 , 严格 控制 金融新 品种 、 新 业务 的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 服务标 准 、 销 售渠 道管 理 、 广 告宣 传行 为规 范, 建 立广告 宣传 、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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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制 定详 细的 注册 登记过 户工 作流 程, 建立 注册登 记过 户电 脑系 统、 数据定 期核 对 、 备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 的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司按 照法律 、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立完 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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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制 度 , 通 过 凭证设 计 、 登录 、 传递 、 归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务 复核 防止 会计差 错的 产生 。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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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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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7 月20 日 注册资 本 :107.86 亿 元人 民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罗敏 电话:021-52629999-212036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 立于1988 年8 月 ,是经国务 院、中 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 立的首 批股份 制商业银 行之一 , 总 行设 在福 建省 福 州市, 2007 年2月5日 正式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股票代 码: 601166 ) , 注册 资本107.86 亿元。 开业20 多年 来 , 兴 业银 行 始终坚 持 “真 诚服 务, 相 伴成长 ” 的经 营理 念, 致 力于为 客户 提供全 面、 优质 、高 效的 金融服 务。 截至2011 年 一 季末, 兴业 银行 资产 总额 为1.92 万亿 元, 股东权 益为971.01 亿 元, 不 良贷款 比率 为0.4% , 一 季 度累计 实现 净利 润52.21 亿 元。 根据 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0 年7 月 发布的全球 银行1000 强排 名,兴业银 行按总 资产排 名列第93位, 按一级资本 排名97 位。 根 据美国《福 布斯》 发布的2010 全球上 市公司2000强 排 名,兴业 银 行综合 排名 第245 位 ,在113 家上 榜的 中国 内地 企业 中 排名第14位。 2.主 要人 员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综 合处 、 核 算管 理处 、 稽 核 监察处 、 市 场处、委托 资产管 理处、 产品研发处 等处室 ,共有 员工50 余 人,业 务岗位 人 员均具有基 金 从业资 格。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 号 : 证 监基 金 字[2005]74 号。截止2011 年3 月31日 ,兴 业 银 行已 托 管开 放 式 基金13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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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长盛货 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全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全 全 球视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和谐 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天弘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万 家双 引擎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弘永定 价值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全有机增 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欧 沪深300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民 生 加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基金 财产 规模277.93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法律 与合规 部 、 审计部 、资 产托 管 部 内设 稽核监 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 行风险 管理 部 、 法律与 合规 部 、 审 计部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和监 督 ; 资 产托 管 部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稽 核监 察处 , 配备 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 风险控 制必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 所有处室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 风 险控 制 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 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独立性 原则 : 资产托 管部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 处,该处室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制 约原则 :各处 室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 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的 机制,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和 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墙 原则: 托管部 自身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 分开;托管 业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有效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体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 应,以合理 的成本 实现内 控目标, 内部制 度的 制订 应当 具有 前瞻 性 ,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营 管理 的 需要 , 适 时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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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审慎性 原则 : 内控与 风险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先 ” 的原 则, 在新 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责任追 究原则 :各业 务环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 人,并按规 定对违 反制度 的直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4.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制度建 设: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 务流程、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 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风险识 别与评 估:稽 核监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 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人员管 理:进 行定期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 并签订 承诺 书。 (6)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 、投资 组合比例 、投 资限制 、 费用 的计 提和支 付方式 、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 收益 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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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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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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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梁 曦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 真:021-58408842


网址:www.95559.com.cn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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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7)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网址:www.njcb.com.cn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6169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网址:www.sdb.com.cn


(10)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宁 黎明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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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2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3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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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5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6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业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7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8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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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19 )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 区中 心 广场 香港 中旅大 厦 第五 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95513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0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2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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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3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4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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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27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http://www.gf.com.cn (28 )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29 )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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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0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1 )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联系 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2 ) 光大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3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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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4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5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杜 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第 A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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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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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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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 2010 年 12 月 9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1794 号文 核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 为 12,767 户; 设 立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1,183,140,309.94 份 ,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158,478.24 份 , 两 项合 计共 1,183,298,788.18 份 基 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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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民生 加 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 本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正 式生 效,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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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 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可以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回。 2. 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 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 网 点, 并 另行公 告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人 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 管理人 、 代销 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 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日常赎 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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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结束 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 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可以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销 售机 构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 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资 金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时间 内未 全额到 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把投 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 赎 回的 金额 1. 投资 人申购 本 基金 份额 时,每 笔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超过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比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 不 受此最 低申购 金额 规 定限 制 ; 投 资人 可 以多次 申购 , 累计 申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销售 机构若 有不同 规 定 ,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 2.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 3. 本 基金 的投 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 份 额余 额 和每笔 最 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00 份, 本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销售 机构 若有 不 同规定 , 以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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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机构规 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 100 份的 最低 限额 规定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率如 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 多 笔申 购, 须按 每 笔 申购 所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者 申购费 率按 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赎 回金额 的 0.5%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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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适 用的 申 购费 率 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 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 (元 ) 净 申 购 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 申 购份 额=98,522.17÷ 2.000=49,261.09 ( 份)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2.赎回 支付 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例: 假 设某 投资 人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为 0.50% , T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2.000 元, 则 该 投资 人 获得的 净赎回 金 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净赎回 金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按照 规 定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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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的;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此 时, 本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将 按同 样方式 处理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按 照规 定 公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并 以后 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但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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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网站或短信 等 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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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2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1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新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5.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同 一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本基金已经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和网上交易直销开通 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 690001 ) 、 民生 加银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A 类 690002 ,C 类 690202 ) 、民 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690003 ) 、民 生加银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690004 ) 之 间的 转换 ; 本 公 司将来 发行 成 立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将视 具体情 况确 定是 否开 展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业务 规 则, 请见 有关 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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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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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 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主要 投资 于受 益 于内需 增长 行业中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公司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权 证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高于 3% , 待交 易结算 模式 等细 则确 定后 ,本基 金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股 指期 货纳入 本基 金可 投资 的权 益类资 产范 围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0%-35%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是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必然 趋势 , 内 需的 长期 持续 增长 将成为 未 来经济 发展 中重 要的 主题 和亮点 。 本基 金坚 持价 值 投资理 念 , 通 过投 资于 在 这一深 刻变 革中 受益的 行业 中处 于优 势地 位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 币 政 策以及 产业 政策 ; 3.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 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4.中 国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转 变状况 、内 需增 长情 况以 及各行 业受 益情 况; 5.上 市公 司在 行业 中的 竞 争地位 。 (五)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的 过程 中, 将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风 险收 益状 况等两 方 面因素 。 具体 而言 , 首 先,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各项 宏观 经济指 标 , 包 括政 策指标 和金融 指标 等 的跟踪 、 观察 与分 析, 判 断宏观 经济 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的 阶段 及其 变化 趋势 ; 其 次, 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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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将通过 对各 项市 场指 标 , 包括全 市 场 PE 、PB 、A-H 股溢价 、 市场 成交 量等 指 标的跟 踪、观 察和分 析 , 判 断股 票、 债 券等资 产的 风险 收益 状况 , 作 为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券等 大类 资产 之间进 行配 置以 及动 态调 整的依 据。 2.股 票投 资 (1) 行业 配置 根据推 动经 济增 长的 “ 三 驾 马车 ” —— 消费 、 投资 和出 口在推 动经 济增 长过 程中 的不同 作 用和构 成比 例 , 经 济发 展 模式有 两种 : 如果 经济 体 主要依 靠国 内需 求来 实现 经济增 长 , 则 称 为内需 导向 型经 济 ; 与 之 相对应 的则 称为 出口 导向 型经济 。 就我 国的 经济 发 展历程 而言 , 自 改革开 放以 来 , 我 国成 功 实施了 鼓励 出口 的经 济发 展战略 , 实现 了举 世瞩 目 的经济 增长 , 经 济总量 已经 跃居 世界 第三 ,但过 度依 赖出 口的 发展 模式使 我国 经济 增长 中潜 伏了两 大风 险 : 当出口 需求 旺盛 时 , 容 易 引发经 济过 热的 局面 , 当 出口需 求萎 缩时 , 则容 易 造成总 需求 不足 的局面 , 使得 生产 和投资 收缩 、 产 能过 剩矛 盾凸显 , 对 经济 稳定 健康 发展造 成极大 危害 , 特 别是 2008 年 以来 全球 经济 危机的 爆发 更是 宣告 我国 过去的 经济 发展 模式 已经 无法适 应新 环 境下的 要求 。 为此 , 党 中 央、 国务 院明 确提 出把 转 变经济 发展 方式 、 扩大 内 需、 促进 消费 确 立为促 进国 民经 济发 展的 长期战 略方 针和 基本 立足 点, 并 已经 采取 了一 系列 政 策措施 。 可 见,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是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必然 趋势 , 内 需的 长期 持续 增长 将成 为 未来 经 济发展 中重 要的 主题 和亮 点。 因此 , 本 基金 认为 , 受 益于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以及 内需 增长 在中 国经 济增长 中 的作用 逐渐 增大 , 受 益于 内需增 长 的 行业 将获 得良 好的发 展机 遇, 从而 存在 投资机 会 。 基于行 业的 发展 , 往往 既 有外部 需求 增长 的刺 激因 素, 也有 内部 需求 增长 的 推动因 素的 现实 , 本 基金 在投 资管 理 中对于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的 界定 , 将通 过分 析 行业发 展的 主要 受益因 素的 方法 去识 别 和 判断, 即从 行业 的产 品和 服 务的市 场、 未来 增长 的动 力 来源等 方面 , 分析营 业收 入 、 净 利润 、 现金流 等指 标 , 判 断行 业 发展的 主要 驱动 力是 否是 中国内 部需 求增 长, 将主 要受 益于 中国 内 部需求 的增 长的 行业 界定 为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 受 益于 内需 增 长 的行 业 可 以分 为以 下两 大类: 第一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消费 需求增 长的 行业 : 本基金 认为 , 内需 包括 国 内消费 需求 和国 内投 资需 求, 向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发 展模式 转变 意味着 国内 消费 需求 和国 内投资 需求 的加 大投 入 ; 进一步 分析 消费 与投 资的 关系 , 由 于投 资 的最终 目标 是服 务于 消费 , 内 需长 期持 续增 长的 基 础和最 终动 力是 消费 的长 期增长 。 伴随 着 国内消 费在 国家 经济 和社 会生活 中重 要性 的逐 步提 升, 服务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的 行业将 从中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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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益。 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 的行业 是指 以下 两类 行业 : 其 一 是 面向 消费 终端 的 行业 , 例 如食 品 饮料、 房地产 、 医 药、 家 电、 金 融保险 、 批 发零售 、 传媒、 社会 服务 等行业 , 其二 是为消 费 终端行 业提 供原 材料 、中 间产品 和服 务的 行业 ,例 如化工 、交 通运 输、 信息 技术等 行业 。


第二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投资 需求增 长的 行业 : 国内消 费在 国民 经济 中成 分的提 升 , 不 仅需 要也 会 促进国 内投 资需 求的 相应 增长 。 因 为 消费需 求和 投资 需求 在一 定程度 上具 有互 相影 响 、 互相促 进的 关系 。 此外 , 与消费 需求 增长 相对稳 定 、 不 易发 生急 剧 变动的 特点 相比 , 投资 需 求具有 变动 幅度 较大 的特 点, 在总 需求 不 足, 特别 是国 家经 济形 势 不好 、 消 费不 足或 者短 时 间内难 以迅 速提 升消 费需 求的情 形下 , 欲 扩大总 需求 , 推动 经济发 展, 必然 要刺 激投 资需求 , 由 此推 动相 关行 业发展 。 受 益于 国内 投 资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指工 程建筑 、工 程机 械、 建材 、煤炭 、石 油等 行业 。 本基金 在进 行 受 益于 内需 增长行业 的 具体 行业 配置 时, 将综 合考 虑由 宏观 经济 形势和 国 家政策 导向 等因 素决 定的 内需增 长趋 势 、 各 行业 受 益程度 以及 行业 估值 水平 等因素 , 确定 和 动态调 整股 票资 产在 各行 业中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将至 少 80% 基 金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 为 了增 强投 资收益 , 本 基金可 以对 于受 益于 外需 增长行 业进 行配 置 , 但 对受 益于外 需增 长行 业的 配置 比例最 高不 超 过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 在进 行受 益于 外需 增长行 业的 具体 配置 时 , 首先 , 将 从实 体经 济的 角 度, 分析 全 球经济 发展 形势 、 世界 各 国对中 国产 品和 服务 需求 的增长 趋势 ; 其次 , 考 察 人民币 相对 于世 界主要 货币 的汇 率变 化情 况,并 分析 其对 行业 整体 产生的 影响 ;最 后, 考察 国际贸 易环 境 , 即全球 贸易 自由 化 、 签 订 双边或 多边 自由 贸易 协定 等有利 因素 以及 发生 贸易 摩擦 、 贸 易保 护 主义抬 头等 不利 因素 对中 国出口 的影 响 。 本 基金 将在 严格遵 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资产配 置比 例 的基础 上 , 综 合考 虑包 括 以上三 方面 在内 等 多 种因 素, 判断 各行 业在 外需 增 长过程 中的 受益 程度 , 并 结合 行业 估值 水 平, 确定 和动 态调 整股 票 资产在 受益 于外 需增 长行 业的整 体配 置比 例和相 关具 体行 业的 投资 比例。 (2) 个股 选择 1)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 中国 向内 需导 向型经 济转 变以 及内 需增 长在中 国经 济增 长中 的作 用逐渐 增 大, 将为 许多 行业 在整体 上带来 良好 的发 展机 遇, 但是 , 在 日益 成熟 的市场 经济环 境下 , 对 处于该 行业 的各 个上 市公 司而言 , 却往 往意 味着 更 为激烈 的市 场竞 争 , 受 益 于内需 增长 的程 度各不 一样 。 因此 , 本 基 金将首 先考 察上 市公 司在 行业竞 争中 所处 的地 位 , 从中挑 选出 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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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优势地 位从 而充 分 受 益的 上市公 司 ; 其 次, 本基 金 认为 , 上 市公 司要 在变 革 的时代 中把 握机 遇,从 而长 久地 保持 优势 地位, 还需 要具 备应 对变 革环境 的自 身特 质。 通过以 上两 步优 选出 处于 优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之后 , 本 基金 将通 过财 务指 标 的分析 , 验 证和补 充优 选的 结果 ; 最 后, 本基 金将 对拟 投资 股 票进行 估值 水平 分析 和流 动性筛 选 , 筛 选 出具有 估值 吸引 力和 足够 流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① 上 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是指从 静态 角度 和动 态角 度分析 上市 公司 在行 业所 处的地 位 , 判断上 市公 司是 否在 竞争 中处于 优势 地位 , 是否 可以 比行业 中竞 争对 手更 能充 分的享 受内 需 增长 给 中国 经济 增长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机会 。 从静 态 的角度 分析 , 影响 上市 公 司竞争 地位 的因 素包括 行业 内部 竞争 格局 、 上 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上 市公司 规模 经济 、 替代品 的威胁 等 ; 从 动 态的角 度分 析, 则主 要指 潜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 壁垒。 A 行 业内 部竞 争格 局 行业内 部竞 争格 局 , 是 指 上市公 司在 行业 内竞 争对 手的数 量 、 规 模和 市场 份 额的分 布情 况。 本基 金认 为, 如果 行 业处于 分散 竞争 状态 , 上 市公司 和竞 争对 手力 量相 当, 即使 行业 整 体由于 内需 增长 而获 得发 展机遇 , 上市 公司 也容 易 因为价 格竞 争 、 加 大广 告 投入 、 争 夺分 销 渠道等 行为 增加 竞争 性支 出、减 少受 益程 度; 反之 , 如果 上市 公司 在行 业中 处于垄 断地 位 、 或者和 竞争 对手 处于 寡头 竞争状 态 , 或 者由 于地 域 区隔等 因素 形成 保护 , 则 上市公 司在 享受 市场规 模增 长时 ,无 须过 多增加 竞争 性支 出, 受益 程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在 行业 内处于 垄断 地位 或者 寡头 地位 , 或 者由 于受 到地 域区 隔等因 素 保护, 从而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作 为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对象 。 B 上 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上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 指 上 市公司 相对 于上 游供 应商 和下游 顾客 的议 价能 力 , 即上市 公司 是否掌 握处 于优 势地 位的 选择权 和主 动权 。 本基 金 认为 , 如 果上 市公 司相 对 供应商 和顾 客处 于弱势 地位 , 即使 行业 整 体由于 内需 增长 而获 得发 展机遇 , 也容 易由 于供 应 商的抬 价行 为或 者顾客 的压 价行 为减 少受 益程度 ; 反之 , 如 果上 市 公司相 对供 应商 和顾 客处 于强势 地位 , 拥 有较强 的议 价能 力, 则受 益程度 将更 加充 分。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议 价能 力强、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 公司, 作为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 资对象 。 C 上 市公 司规 模经 济 规模经 济是 指在 特定 阶段 内, 公司 生产 的产 品和 提 供的服 务绝 对量 增加 时 , 其单位 成本 下降的 情况 。 这主 要是 由 于公司 在一 定的 前期 投入 基础上 , 随着 经营 规模 的 扩大 、 产 能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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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率的提 高 , 使 得每 单位 产 品和服 务的 固定 成本 下降 , 从 而得 以提 高整 体利 润 水平 。 本 基金 认 为, 如果 上市 公司 不处 于 规模经 济阶 段 , 即 使行 业 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 也 容 易由于 成本 的同 步提 升减 少受益 程度 ; 反之 , 如 果 上市公 司处 于规 模经 济阶 段, 则受 益程 度 将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处 于规 模经济 阶段 、 从而 处于 优 势地位 的上 市公 司 , 作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投资 对象 。 D 替代 品的 威胁 上市公 司除 了面 对同 行业 企业的 竞争 外 , 还 可能 由于 其所生 产的 产品 与其 他行 业的产 品 互为替 代品 而面 临来 自其 他行业 中企 业的 替代 品的 激烈竞 争 。 本 基金 认为 , 如 果上市 公司 面 临替代 品的 强烈 威胁 , 即 替代品 价格 低 、 质 量好 、 用户转 换成 本低 , 则来自 替代品 生产 者的 竞争压 力越 大 , 即 使行 业 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 也 容易 由于 替 代品生 产者 的竞 争行为 减少 受益 程度 ; 反 之, 如果 上市 公司 不存 在 来自替 代品 的威 胁或 者受 到的替 代品 威胁 较小, 则受 益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行 业中 不存在 来自 替代 品的 威胁 或者受 到替 代品 威胁 较小 、 从而处 于 优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作 为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对象 。 E 潜 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 的壁垒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 除 了对来 自行 业内 现有 竞争 对手以 及行 业外 替代 品生 产者等 竞 争行为 进行 分析 之外 , 还 需要从 动态 和发 展的 眼光 , 分 析潜 在竞 争者 进入 行 业给公 司竞 争地 位带来 的影 响 。 公 司抵 御 潜在竞 争者 进入 行业 的能 力, 主要 是指 关于 潜在 竞 争者进 入行 业所 涉及的 资金 壁垒 、 资源 壁 垒、 技术 壁垒 、 人 才壁 垒 、 渠 道壁 垒等 方面 , 公 司 具有的 抵御 潜在 竞争者 的能 力 。 本 基金 认 为, 如果 上市 公司 抵御 潜 在竞争 者进 入行 业的 能力 较弱 , 即 使行 业 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 上 市公 司也 容 易由于 新竞 争者 的加 入 、 竞争加 剧而 减少 受益程 度 ; 反 之, 如果 上 市公司 抵御 潜在 竞争 者进 入行业 的能 力较 强 , 则 上 市公司 可以 轻易 摆脱潜 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威 胁,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行 业进 入壁垒 较高 、 从而 处于 优 势地位 的上 市公 司 , 作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投资 对象 。 ②应对 变革 环境 的自 身特 质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向内 需导 向 型经济 转变 是中 国经 济发 展模式 的深 刻变 革 , 对 于 上市公 司而 言, 要在 变革 的时 代中把 握机遇 、 战胜 挑战 , 需 要 具备相 应的 应对 变革 环境 的自身 特质 , 主 要是前 瞻性 的发 展战 略和 良好的 创新 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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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A 发 展战 略分 析 公司发 展战 略是 公司 整体 性、 长期 性、 基本 性的 谋 略, 包括 明确 市场 定位 、 树立战 略目 标、 制 定战 略措 施等 方面 。 本基金 认为 , 在 变革 的时 代中, 公司 面临 的市 场规 模、 竞 争对 手、 利润来 源都 可能 发生 巨大 的变化 , 如果 公司 能够 以 前瞻性 的眼 光正 确判 断 、 提前布 局 , 则 能 够占据 主动 , 保持 和不 断 增强竞 争地 位 ; 反 之, 如 果一味 因循 守旧 、 被动 应 对, 即使 目前 处 于有利 位置 ,未 来也 可能 被竞争 对手 超越 ,丧 失优 势。 因此 , 本 基金 将通 过分 析 公司的 发展 战略 、 发展 计 划, 判断 上市 公司 发展 战 略是否 具备 足够的 前瞻 性, 从中 挖掘 出能够 在变 革环 境中 保持 长期优 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 B 创 新能 力分 析 公司创 新 , 既 包括 内部 的 管理模 式创 新 、 技 术创 新 , 也 包括 外在 的产 品和 服 务创新 等方 面。 本 基金 认为 , 面 对市 场 环境的 迅速 变化 , 如 果公 司具备 良好 的创 新能 力, 能够顺 应趋 势、 及时发 现机 遇并 先于 竞争 对手进 行创 新 , 则 能够 抢 占先机 、 成为 引领 行业 发 展的领 导者 , 从 而保持 和不 断增 强竞 争地 位; 否则 , 如 果缺 乏创 新 能力 、 处 处落 后, 则注 定 只能成 为行 业的 追随者 ,甚 至是 被淘 汰。 因此 , 本 基金 将通 过分 析 公司管 理模 式创 新 、 技 术 创新等 内部 创新 情况 , 以 及公司 产品 和服务 的创 新速 度和 力度 , 判 断上 市公 司是 否具 备 足够的 创新 能力 , 从中 挖 掘出能 够在 变革 环境中 保持 长期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 ③财务 指标 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各类 财务 指 标是分 析上 市公 司最 直接 和最重 要的 方法 之一 , 因 此, 本基 金 将通过 财务 指标 分析 , 验 证通过 上述 步骤 筛选 出的 上市公 司的 竞争 地位 。 具 体而言 , 本基 金 将通过 公司 净资 产收 益率 、 每 股营 业收 入等 指标 与 行业平 均水 平的 比较 , 分 析上市 公司 在行 业中所 处的 地位 ; 通过 主 营业务 利润 率 、 收 入现 金 比率等 指标 , 分析 上市 公 司相对 上下 游的 议价能 力 ; 通 过分 析上 市 公司每 股收 益增 长率 、 每 股经营 性现 金流 增长 率等 指标 , 分 析上 市 公司发 展战 略、 创新 行动 的实施 效果 。 此外 , 根 据反 映行 业特 性 的关键 指标 的不 同 , 本 基 金在财 务指 标分 析过 程中 , 还 将通 过 比较分 析方 法, 重点 关注 关键指 标居 于行 业前 二分 之一的 上市 公司 ,以 及趋 势分析 的方 法 , 重点关 注关 键指 标改 善趋 势明显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 对上述 优选 结果 的补 充。 ④估值 水平 分析 和流 动性 筛选 本基金 对于 经过 上述 标准 筛选出 来的 上市 公司 ,进 一步考 察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和流动 性 , 以构建 股票 组合 。 本基 金 将结合 绝对 估值 和相 对估 值方法 , 分析 投资 的安 全 边际 , 并 通过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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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值水平 的历 史纵 向比 较和 与同行 业、 全市 场横 向比 较,筛 选出 具有 估值 吸引 力的上 市公 司 ; 此外 , 为 了保 持投 资组 合 的流动 性 , 本 基金 还将 对 拟投资 股票 的流 通市 值规 模和交 易活 跃程 度进行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2)受 益于 外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在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基础上 , 将通 过投 资于 受益 于外需 增 长行业 中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以 增加 组合 超额 收益 、 分散组 合风 险 。 其 中, 本 基金将 从拥 有自 主知识 产权 、 掌握 核心生 产技术 、 在国 际上 具备品 牌认可 度 、 拥 有成 本优势 等角度 , 重点 选 择能够 提供 高附 加值 产品 和服务 、具 有比 较优 势的 产品和 服务 ,从 而保 证足 够的利 润空 间 , 并且估 值合 理、 流动 性充 分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 从 而 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 时, 在日 常的 操作 中 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 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 曲线估 值 、 信 用风 险分 析 等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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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 面 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合理、 有一定 下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 以 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员提 供研 究报 告 ,以研 究驱 动投 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 加 强研 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 深 度分 析 , 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外部 研 究成果 , 拜访 政府 机构 、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查 上市 公 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 终 端 销售商 , 考察 上 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 并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 金 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 宏 观经济分析 报 告、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分 析报 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在 充分 讨论 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 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资产 上的 投资比 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金 经理 构建 具体 的 投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考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 成果 ,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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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基金合 同 , 依 据专 业经 验 进行 分 析判 断 , 在 授权 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并 进行 组合 的 日常管 理。 (4) 交易 部独 立执 行投 资 交易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 作 出投 资操 作的 相 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投 资指令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 交易 情况 及时 反 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 如 果市 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 出 具 自 我评 估 报告 。 金 融工 程员 就投 资 管理进 行持 续评估 ,定 期提 出评 估报 告,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和投 资决 策同 市场 情况 有较大 的偏 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员 的评 估 报告, 对于 基金 业绩 进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进 行 调 整 。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资 管理 程序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公 告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投 资对 象和 指数 的市 场代表 性 , 采用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上证 国债指 数加 权组 成的 复合 型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 能 够 真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同 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本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 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公告 ,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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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属 于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通常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预期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 投资 限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 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7)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 资产 的 0%-35% ;


(8)本基金 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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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规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或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或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规定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及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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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 投 资组 合报 告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为2011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86,638,524.07 82.59 其中: 股票


686,638,524.07 82.5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4,862,500.00 6.60 其中: 债券


54,862,500.00 6.6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125.00 1.2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460,707.23 6.79 6 其他资 产


23,385,158.12 2.81 7 合计





831,347,014.42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58,453,985.73 7.28 C 制造业 350,375,233.11 43.63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5,868,441.68 0.73 C2 木材、 家具 12,063,649.74 1.50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43,527,345.00 5.42 C5 电子 44,464,160.56 5.54 C6 金属、 非金 属 74,678,967.80 9.30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25,874,425.70 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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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43,898,242.63 5.47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5,722,328.22 4.45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53,360,673.07 6.64 G 信息技 术业 47,945,253.78 5.97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47,850,768.51 5.96 I 金融、 保险 业 16,305,000.00 2.03 J 房地产 业 64,760,914.45 8.06 K 社会服 务业 11,864,367.20 1.48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686,638,524.07 85.5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150 中国船 舶 409,883 30,327,243.17 3.78 2 000063 中兴通 讯 799,917 22,621,652.76 2.82 3 601989 中国重 工 1,500,000 20,685,000.00 2.58 4 000759 中百集 团 1,873,158 20,586,006.42 2.56 5 002024 苏宁电 器 1,599,989 20,495,859.09 2.55 6 002244 滨江集 团 1,599,933 19,679,175.90 2.45 7 002302 西部建 设 949,978 18,591,069.46 2.31 8 600266 北京城 建 1,199,911 18,058,660.55 2.25 9 000623 吉林敖 东 581,959 17,930,156.79 2.23 10 000968 煤 气 化 699,881 17,727,985.73 2.21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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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54,862,500.00 6.8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公司债 - - 9 合计 54,862,500.00 6.8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10112 21 国债 ⑿ 550,000 54,862,500.00 6.83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8.投资 组合 报告 附 注


(1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股票 。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08,790.8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332,970.6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35,213.19 5 应收申 购款 8,183.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385,158.12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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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759 中百集 团 20,586,006.42 2.56 重大事 项资 产重 组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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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基 金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2.66% 0.66% -4.28% 0.88% 1.62% -0.2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2011 年 6 月 30 日) -5.00% 0.65% 0.88% 0.91% -5.88% -0.26% 注: 业绩 比较 基准=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80%+ 上 证 国债指 数收 益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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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设 基金 银行 账户 (即 基金 托管 专户 ) 和 证券 交易清 算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 产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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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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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当 于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定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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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或代 销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 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有 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赔偿 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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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 赔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直接损 失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赔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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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规 定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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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以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 算。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是指截 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基金 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收益每 年最多 分 配 6 次 , 每 次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且 基金 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3.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6.本基金的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 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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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 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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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3.除管理费 、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 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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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 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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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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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基 金合 同 生 效 文件 的 次 日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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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5.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0%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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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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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着宏 观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 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管理风 险是 指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 略、 人为 因素 、 管 理系 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内 部失 控 ,从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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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 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投资 理念 上 , 本 基金 坚 持价值 投资 理念 , 如果 市 场某个 时期 投机 气氛 较浓 , 本 基金 固 守价值 投资 理念 ,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在资产配置上,由于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 , 股票等权益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将 无法 完全 规 避此类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 在行业 配置 上, 本基 金将 至少 80% 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的行 业。 在 某个 时期 , 如 果中 国的 外部 需 求增长 旺盛 , 相关 行业 因 此受益 , 投资 价值 良好 , 此时 , 本 基金 的 行业资 产配 置如 果固 守受 益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 或者 过于强 调侧 重投 资受 益于 内需增 长的 行 业, 将会 影响 基金 行业配 置的绩 效 , 从 而影 响基金 整体投 资业 绩 。 此 外, 受 益于中 国向 内需 导向型 经济 转变 以及 内需 增长在 中国 经济 增长 中的 作用逐 渐增 大 , 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分 为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增 长的行 业和 受益 于国 内投 资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 这 两类 行业具 有不 同 的特点 , 在不 同的 经济 形 势下 , 具 有不 同的 投资 价 值和投 资机 会 ; 如 果对 于 这两类 行业 的投 资比例 进行 不适 当的 配置 ,将会 影响 基金 行业 配置 的绩效 ,从 而影 响基 金整 体投资 业绩 。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受益 于内需 增长 的行 业中 处于 优势地 位 的上市 公司 , 如果 某个 时 期市场 偏好 于上 述公 司之 外的其 他公司, 本 基金 的 投资收 益将 受到 不利影 响。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 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 而 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同 时 在开放 式基 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 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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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 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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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以 下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机 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 费、赎 回费等 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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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 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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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9)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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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 内 容摘 要 , 请见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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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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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 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者 委托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 与 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 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 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 指定媒 体发布。 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 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 基金管 理人 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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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在 线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 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 将在 规定的 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 。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户 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 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 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三)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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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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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二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1 年 1 月 28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发布的 公告 :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备注 2011 年 1 月 2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1 月 29 日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3 月 1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增加 中信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4 月 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4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4 月 25 日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4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基 金参与 部分 销售 机构基 金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或网 上交易 等电 子渠 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4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4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开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4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加银 内需增 长股 票基 金实 行直 销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5 月 12 日 民生加 银旗 下基 金参 与安 信证券 等部 分销 售机构 基金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优 惠或 网上 交易等 电子 渠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5 月 1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参与 中投 证券 网上 交易申 购费 率优 惠及基 金定 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5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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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011 年 6 月 2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金 参与 交通 银行 、 中 信 银行网 上银 行和 手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7 月 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1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2011 年 7 月 20 日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 报、 证券 时报、 公司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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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 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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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十 四 、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民 生加 银 内 需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 生加 银 内 需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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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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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售、申 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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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其他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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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或 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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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5.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 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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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等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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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召集 人可 综 合考虑 实际 情况 选择提 交表 决意 见方 式的 其他具 体形 式 , 例 如以 网 络、 电话 等, 并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中载 明。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和 计票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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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书面通讯 等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更换基 金托管 人、终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在 符合 会议 通知载 明形 式的 前提 下,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 份额的统 计显示 , 其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的注 册登 记 资料相 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 3)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公 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代表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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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30 日前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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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 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 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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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 票数 重新 组织 监票 人清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 组织 监票 人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组 织监 票人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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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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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海 分 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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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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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吸 收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买 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 有价证券;资 产托管业 务; 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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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以 上范围凡涉及 国家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95% , 其中 , 权 证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3% ,待 交易 结算模 式等 细则 确定 后, 本基金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以 将 股指 期货 纳入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权益 类资产 范围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0%-35% ,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35%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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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12.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规定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 在依 法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 应调整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七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 券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 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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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 , 并 在相 关制 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免 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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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4.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 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公开 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5.基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基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因上 述原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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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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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 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 该基 金托 管专 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 基金与 中国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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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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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托管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定期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重 大合 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告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规定 对外公 布。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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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基金 托管人因 编制基金 定期报 告等合理 原因要求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相关资料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 金托 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除非 法律 、法 规、 规章 另有规 定,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 托管协议 产生或与 之相关 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分 会,仲裁 地点 为 上海 市, 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