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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双动力(200010)

长城双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城双动 力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011 年 第2 号 
 
 
 
 
 
 
 
 
基金管理 人: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二○一一 年 八月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城双动力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2008 年9 月2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 】1155号文 核 准募 集 。基 金合 同于2009 年1 月15日生 效。 重 要 提 示 ( 一 )管 理 人保 证招 募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三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 理 人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四)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1年7月14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1年3月31 日 (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情 况 说明 中涉 及 的与 托管相 关 的基 金信 息 已经 本基金 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复核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3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八、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 40 九、基 金的 业绩 .............................................................. 47 十、基 金的 财产 .............................................................. 47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8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2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6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7 十六、 风险 揭示 .............................................................. 6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6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4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4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6 二十三 、备 查文件 ............................................................ 86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 管理办 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长 城 双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 招 募说 明书 阐 述了 长城 双动力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 费 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长城 双动 力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 或本 基 金管 理人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或本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长城 双动 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托管协 议 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 订之《 长城 双 动力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长城 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募说 明书 是 基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对 基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律 文件, 自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 1 次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后 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长城 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规 、 司法 解释、 行 政 规章 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 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 时 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效 身份证 件的中 国公 民,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法 》规定 的 条 件,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投 资于中 国证 券市场 ,并取 得国家 外 汇 管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境 外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公 司、证 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合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 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构为 长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长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注 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售 机构买 卖 长城双 动力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期 结束后 达到成 立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 国证监 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 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 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交易时 间 指 开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具体时 间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规 则 指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运 作方面 的业务 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 存 续期 内 ,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基金管 理人购 回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的 业 务 规则在 本基 金份额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份 额间的 转 换行为 转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基 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实 施的所 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变 更的 操作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银 行 存 款利息 、已 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 其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预 见、无 法抗 拒、无 法避免 且在本 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部 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地 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没 收、法 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情 况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 、名 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 41 层 4 、法 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5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设 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电 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 系人 : 袁 柳生 9 、 管 理 基 金情 况 :目 前 管理 久 嘉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城 久 恒 平 衡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城久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消 费 增 值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 安心 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久 富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品 牌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稳 健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动 力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景 气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中 小盘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积 极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十 三只 基金 10、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人 民币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 司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 公司 董事 杨 光 裕先 生 ,中 共党 员,硕 士 研究 生毕 业 。历 任江西 省 审计 厅办 公 室主 任,长 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张志红 女士 ,中 共党 员,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上海 金融 高等 专科 学校 教师, 上 海市证 管办 科员 、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上 海证 监局机 构监 管处 副处 长、 处长, 上海 证 监局上 市公 司监 管一 处 处 长,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首席 合规 官, 现任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范小新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经济学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 参加 工作 , 历任重 庆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市对外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副 处长, 西南 技术 进出 口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重庆 对外 经贸委 美国 公 司筹备 组组 长, 中国 机电 产品进 出口 商会 法律 部副 主任, 华能 资本 服务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工 作部副 经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兼纪 委书 记、 党委 委员 。 梁宇峰 先生 ,中 共党 员,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历 任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发 展 总部经 理助 理 、 办 公室 主 任助理 、 研究 所副 所长 ,2006 年4 月 至今 任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研究 所所 长。 姬宏俊 先 生 ,中 共党 员,研 究 生学 历, 工 商管 理硕士 。 历任 河南 省 计划 委员会 老 干部 处 副 处长 、投 资处 副处 长, 发 展计 划委 员会 财政 金融 处 副处 长, 国家 开发 银行 河 南省 分行 信贷一 处副 处长 。现 任中 原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陆妍女 士,1991 年 毕业 于 天津理 工学 院管 理信 息系 统专业 ,获 工学 学士 学位 ,1997 年毕业 于天 津大 学管 理学 院,获 工学 硕士 学位 。曾 任天津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进出口 贸易 咨 询部部 门经 理、 天津 泰达 集团证 券投 资部 项目 经理 、北方 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证 券管 理 总部总 经理 ,现 任北 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万建华 先生 ,中 共党 员, 工商管 理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策 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 副行 长、 党 委副 书记、 常务 副 行长、 中国 银联 筹备 组组 长、 党 委书 记、 副董事 长、 总裁 ,上 海国 际集团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总裁 。现 任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谢志华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湖 南国 营大通 湖农 场教 师、 湘西 自治州 商 业学校 教师 、 北京 商学 院 (现 北京 工商 大学 ) 副院 长、 北京 工商 大学 校长 助 理。2003 年至 今任北 京工 商大 学副 校长 。 刘杉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海外 部编辑 、副 主任 、中 华工 商时报 财 经新闻 部主 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深 圳 分 行金 融早 报社 总编辑 ,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总编辑 助理 , 现任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副总 编辑, 兼任 北京 工商 大学 教授、 中国 人民 大学 信托 与基金 研究 所 研究员 。 谭岳衡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国 家发展 改革 委员 会, 历任 南方证 券 国际部 总经 理、 南方 证券 咨询公 司董 事长 、南 方证 券香港 公司 副董 事长 ,香 港江南 财务 有 限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招 银国际 董事 副总 经理 、长 城证券 公司 董事 ,招 商银 行董事 、招 商 证券监 事长 。现 任交 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兼副 董事 长。 (2) 公司 监事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吴礼信 先生 , 中 共党 员, 会计师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非执 业) 。 历任 安徽 省地 矿局三 二 六地质 队会 计主 管, 深圳 中达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一部部 长,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计 财 综合部 经理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结算 部副 总经理 ,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3 年进入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任 财务 部总 经理 , 现任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 监, 并担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张令先 生, 中共 党员 ,研 究生学 历。 历任 中国 纺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副 科 长、科 长、 副总 会计 师、 上海浦 发银 行信 托证 券部 科长、 副总 经理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资金 财务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现 任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 核 总部 总经 理。 孟凡君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学士 ,经 济师 。历 任工商 银行 河南 华信 资金 市场融 资 二部经 理 、 总 经理 助理 、 中 原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开封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 资 产 管理部 经理 , 现任中 原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管理 二部 经理 。 王燕滨 先生 ,中 国共 产党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 内蒙 银行 学校 教师、 校 团委书 记、 学生 科科 长、 教研室 主任 ,内 蒙古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上 海业 务部总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 海通证 券天 津、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北方 信托 业务 二部总 经理 、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兼信 托业 务二部 总经 理。 现任 北方 信托总 经理 助理 兼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桑煜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山 东日 照市 分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山东 省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基 金托 管部 。2002 年8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历 任市 场开 发部 业务 主管、 运行 保障 部副 总经 理、运 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市场开 发部 总 经理、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运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张静女士 ,中共 党员 ,2005 年毕业 于南 开大学 ,法 学硕士。 曾任 摩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 员,2007 年 5 月至今 ,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察稽核 部监 察稽 核员 。 (3 )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余骏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毕 业。曾 任教 于中 国地 质大 学经管 学院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行 湖 北省分 行科 室负 责人 ,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宏 观室负 责人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营 业部总 经理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和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代 理总 经理 。 彭洪波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工学 学士 ,MBA , 曾就 职 于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历任 深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圳东园 路营 业部 电脑 部经 理,公 司 电 子商 务筹 备组 项目经 理, 公司 审计 部技 术主审 。2002 年3月 加盟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任 监察 稽核 部 业务主 管 、 部 门副 经理 、 部门经 理 ,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兼监 察稽 核部 总经 理, 现代为 履行 公司 督察 长职 责。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阮涛先 生, 南京 航空 航天 大学工 学学 士、 华中 科技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曾 就职 于东风 汽 车公司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2002 年进 入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 基金久 嘉基 金 助理、 “长 城久 恒平 衡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行业研 究员 。 自 2010 年 2 月 24 日起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同 时兼 任 长城久 恒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长城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2009 年 1 月 15 日-2010 年 2 月 23 日, 李硕 任基 金经 理 。 3 、 本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余骏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代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公司 副总 经理 、代理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杨毅平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 秦玲萍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 基 金 赎回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管 理办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健全、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 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 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并 渗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 公 司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风 险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 于风 险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部门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合 规审 查委 员会 、 督 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查 ; (4 )有 效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 章,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风 险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何 例 外 , 公司任 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 风 险控制应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 完 善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6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 研究 策划、 市场 开发等相 关部 门,应 当在 空间上 和制度 上适 当分 离, 以达 到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应 制 定 严格的 批准 程序 。 3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 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险 控制制 度的 持续性和 有效 性,制 定可 行的风险 控制 制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制。 4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 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 体 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监 察 稽核 部 层 次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进行 的 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 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分 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主 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 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 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监 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 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主板 上 市 , 是中 国 四大 商 业银 行 中 首 家在 海 外公 开 上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 113,125.16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加 5,021.99 亿 元, 增长 4.65% 。2011 年一 季度 ,中 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472.33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4.23% ; 年 化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71% ,年化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26.19% ; 利息净 收 入716.30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25.27% ; 净利差 为2.58% , 净 利息 收 益率 为2.69%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 高0.28 和 0.30 个 百分 点;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231.54 亿 元 ,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37.29% 。 其中, 结 算、 理 财、 电 子银 行、 贷 记卡及 保理 等重 点产 品快 速增长 , 收 入 结构日 趋合 理。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内 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分 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表处 ,设 立 了湖北 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浙江 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安徽 繁昌 建 信 村镇 银行 、浙江 青田 建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信华侨 村镇 银行 、浙 江武 义建信 村镇 银行 、陕 西安 塞建信 村镇 银行 、河 北丰 宁建信 村镇 银 行、上 海浦 东建 信村 镇银 行、苏 州常 熟建 信村 镇银 行 9 家 村镇 银行 ,拥 有建 行亚洲 、建 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 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 信 信托、 中德 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家 子公 司。 全行已 安装 运行 自动 柜员 机(ATM)39,874 台 ,拥 有 员工 313,867 人, 为客 户 提供全 面的 金 融服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2010 年 共获 得100 多个 国内 外奖项 。 本集团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公 布的 “全 球商 业银 行品牌 十强 ”列 第二 位, 在 “全 球银 行 品牌500 强 ”列 第13 位, 并被评 为 2010 年中 国最 佳 银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公 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 最 佳中国 品牌 价值 排行 榜” 列第三 位 ,银 行业 第一 位 ;被《 亚洲 金融》 杂志 评为2010 年 度 “中 国最 佳银 行” ; 连 续 三年被 香港 《资 本》 杂 志 评为 “ 中国 杰 出零售 银行 ” ; 被中 国红 十 字会总 会授 予“ 中国 红十 字杰出 奉献 奖章 ”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 托管 处、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督 稽核 处 和投资 托管 团队 、 涉外 资 产核算 团队 、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 团队 , 现 有 员工130 余 人。 自2008 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续 通 过SAS70 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1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195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2010 年 初, 中 国建设 银行 被总 部设 于英 国伦敦 的 《 全球 托管 人》 杂 志评 为 2009 年度“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 并连续 第三 年被 香港 《财 资》杂 志评 为“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 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2)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田 耕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 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仙 霞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黄滨 电话: (010 )85237046 传真: (010 )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 :http://bank.ecitic.com/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阎 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联系人 :王 曦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 赵 世永 电话:021-38632625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99999 (15)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曾 明 联系电 话:0755-25188371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6)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7)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投资 广场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853 传真:021-50586660-8881 联系人 :程 学军 客服电 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1)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2)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信 达大 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联系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电 话:0791-6288690 联系人 : 徐美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2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 4008888001 、95553 网站:www.htsec.com (2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联系人 :戴蕾 联系电 话:(0791) 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 : 肖 亦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9)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4011 号香 港中 旅 大厦 24 、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lhzq.com (3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 王 佳佳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网址:www.95579.com (3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嶶 电话:(010)66568047 咨询电 话:4008 -888 -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7)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38) 齐鲁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9)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10108998 、400888878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42)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 张 同亮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3)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 -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4)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华 三路 交界 处深 圳国际 商会 中 心 48-5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 阳 电话:0755-82026521 联系人 : 范 雪玲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5)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联系人 : 崔 轶梅 网址:www.westsecu.com.cn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46)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7)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袁月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 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A 座 16-18 座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湖 贝 路1030 号海 龙王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864818-63266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5589 (50) 天源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林小 明 联系人 :王 斌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www.ty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玲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 :宋 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称 :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即 东三办 公楼)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李 地、 周刚 联系人 : 李 妍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8 年 9 月 26 日证监 许可 【2008 】 1155 号 文核准 , 由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募集 , 募 集期 自2008 年12 月10 日至2009 年1 月12 日, 共募 集485,751,247.50 份基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2,298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9 年1 月 15 日 正式 生效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 构及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 网点进 行。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详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条 件成 熟时 , 投 资者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以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等 形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 体办 法 另行公 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或 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90 天 开 始 办理申 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90 天 开 始 办理赎 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日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1、 每笔 申购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0 元(含 申购 费)。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业务 不受 此最低 申 购金额 限制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 不受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 户不设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的 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采用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对 投资 者持 有的 本基 金 同一基 金代 码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赎回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 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3个 工作 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 递减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 如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用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 0.25 % 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 回费总 额的25% 归基 金财 产, 75 %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 职业的 投 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申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定T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1.0880 元, 四 笔申 购 金 额 分别 为100,000 元、1,000,000 元、2,000,000 元和5,000,000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数 计算如 下: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 1.0 % 0.5% 每笔1000 元 净申购金额(C=A/(1+B) ) 98,522.17 990,099.01 1,990,049.75 4,999,000 申购费(D=A-C ) 1,477.83 9,900.99 9,950.25 1000 申购份数(E=C/1.0880 ) 90,553.47 910,017.47 1,829,089.84 4,594,669.12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880 元, 三 笔10,000 份基金 份额 赎回 的持 有期 限分别 为 1年以 内 、1 年( 含)-2年 、2年( 含) 以上 ,则 各笔 赎 回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 获 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份,A )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总额(元,B ) 10,880 10,880 10,880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1 年( 含) -2 年 2 年( 含) 以上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 0.25 % 0 赎回费(D=C ×B ) 54.40 27.20 0 净赎回金额(元,E=B-D ) 10,825.60 10,852.80 10,880.00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 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 过20 个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 告 。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为了 更好 的保 护投 资人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出现 可能有 损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发 生 《基 金合 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 转换 收取 相应 费用, 费用 详 情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三部 分“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长城 久恒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久 泰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消 费增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安 心 回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品牌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稳 健增 利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间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 定额 投资 ” 是 指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提 交申 请, 约定 每月 扣款时 间、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农 业银 行、交 通银 行、 中国 银行 、 工商 银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行、 华 夏银 行、 光大 银行 、上海 银行 、中 信银 行、 北京银 行、 民生 银行 、 浦 发银行 、平安 银行、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中 信建投 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海 通证 券、 长城证 券、 银河 证券 、招 商证券 、兴 业证 券、 国信 证券、 国盛 证券 、 华 泰证 券、华 泰联合 证券、 平安 证券 、 齐 鲁证 券、广 州证 券、 世纪 证券 、 安信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中信证 券、 恒 泰证券 、日 信证 券、 华宝 证券 、 民生 证券 、天 源证 券 等机 构为 投资 者提 供本 基金定 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详 情请 查阅 相关公 告。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结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充分挖 掘上 市公 司从 内生 性增长 到外 延式 扩张 过程 中产生 的投 资机 会, 追求 基金资 产 的长期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60% -95% ,权 证投 资 占 基金 资产 0% -3%,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 0% -35%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三)投资策略 采用“ 自下 而上 、个 股优 选 ”的 投资 策略 ,运 用长 城基金 上市 公司 价值 创造 评估系 统 分析上 市公 司内 生性 增长 潜力与 外延 式扩 张潜 质, 选择以 内生 性增 长为 基础 或具备 外延 式 扩张能 力的 优秀 上市 公司 构建并 动态 优化 投资 组合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 主 动型 股票 基金 , 在对 宏观 经济 、政 策环 境、资 金供 给以 及资 本市 场现状 及 发展趋 势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研究的 基础 上, 依据 成长 优势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现 金 类资产 上的 配置 比例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具 备内 生性增 长基 础或 具备 外延 式扩张 能力 的价 值创 造型 企业。 在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股票选 择方 面, 充 分 发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 选股 能力,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状 况、行 业成 长 空间、 行业 集中 度、 公司 内生性 增长 动力 的判 断, 选择具 备外 延式 扩张 能力 的优势 上市 公 司,结 合财 务与 估值 分析 ,深入 挖掘 盈利 预期 稳步 上升、 成长 性发 生根 本变 化且价 值低 估 的上市 公司 ,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同 时将 根据 行业 、公司 状况 的变 化, 基于 估值水 平的 波 动,动 态优 化股 票投 资组 合。 3、债 券及 短期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股票市 场投资 风险较大时 ,将择 机把部 分股票资产 转换为 债券资 产以获取 较稳定 的收 益。 由于 目前 中国债 券市 场仍 处于 制度 完善与 规则 建立 的发 展阶 段,本 基金 采 取组 合 久期 控制 下的 主动 性投资 策略 ,结 合收 益率 曲线选 择有 利投 资品 种, 构建债 券投 资 组合, 并综 合运 用久 期控 制、期 限结 构配 置、 跨市 场套利 、相 对价 值判 断和 信用风 险评 估 等管理 手段 实现 债券 组合 的动态 优化 调整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将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改 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质 和 管理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长 能力 的预 测。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研究 部 定期 对宏 观经 济、 市 场、 行 业、 投 资品 种和投 资策 略等 提出 分析 报告,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供 投资 决策 依据 ;对 于可能 对证 券市 场造 成重 大影响 的突 发 事件, 及时 提出 评估 意见 及决策 建议 ; (2) 研 究部 负责 建立 和维 护公司 股票 基本 库, 并 提供 各入选 股票 的投 资价 值分 析报告 , 入选基 本库 的股 票为 各基 金可以 投资 的股 票; 在公 司股票 基本 库的 基础 上, 基金经 理负 责 建立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和投资 需求 的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3 ) 在 对经 济形 势和 市场 运作态 势进 行讨 论分 析 后 , 基 金经 理拟 定下 一阶 段 股票 、 债 券及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做出 《资 产配 置提 案》和 重点 个股 投资 方案 ,报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讨论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个 股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个股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中选 择拟 投资的 个股 制定 投资 组合 方案; (6) 在基 金经 理权 限内 的 投资, 由基 金经 理自 主实 施; 超 过基 金经 理权 限的 , 须经 投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 方 可实施 ; (7) 金融 工程 小组 负责 开 发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分 析评 价体系 及其 它辅 助分 析统 计工具 , 对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定 期跟踪 分析 ,为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决 策支持 。 3、交 易指 令的 下达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中交 易室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后, 根据 有关 规定对 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合理 性和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4、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风 险的日 常监 管: 监察 稽核 部通过 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集 中 度、 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禁止、 投资 限制 、投 资权 限等交 易情 况, 对投 资风 险进行 日常 监 管。 (2 ) 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设有 基 金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 理岗 位, 定期 出具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报 告。 基金 经理 根据 有关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75% × 中信 标普 300 指数 收益率+25% × 中信 标普 全 债指数 收益率 。 中信标 普 300 指数 选择 中 国A股 市场 中市 值规 模最 大、 流 动性 强和 基本 因素 良 好的 300 家上市 公司 作为 样本 股, 充分反 映了 A股 市场 的行 业代表 性, 描述 了沪 深A 股市场 的总 体 趋势, 是目 前 市 场上 较有 影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 较基准 。基 于本 基金 的股 票、债 券和 现 金比例 ,选 用该 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忠 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内 生性增 长潜 力或 外延 式扩 张潜质 的 优势上 市公 司 。 属于 预期 风险收 益较 高的 基金 品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债 券型 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 (七)建仓期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八)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60% -95% , 投资 于权 证 占 基 金资产 的 比例 为 0% -3% , 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占基 金资 产 比 例为 0% -35% , 本基 金保 持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15) 如果 法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 于 因 基 金 份额 拆 分 、大比 例 分 红 等 集中 持 续 营销活 动 引 起 的 基金 净 资 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增 加 10 亿元 以 上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将调 整时限 从 10 个 交易 日延 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如有 变更, 从其 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 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九)基金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或 债 务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1 年 7 月 19 日 复核了 本报 告中 的投 资组 合报告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数据 截 至2011 年 3 月 31 日止 ,本 报告中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3,718,314.56 82.71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其中: 股票


153,718,314.56 82.7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500,742.47 16.95 6 其他资 产


634,350.64 0.34 7 合计





185,853,407.6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5,818,000.00 3.17 C 制造业 122,649,464.56 66.80 C0 食品、 饮料 208.60 0.00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1,937,453.90 6.50 C5 电子 8,713,891.03 4.75 C6 金属、 非金 属 10,170.00 0.01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96,959,972.03 52.81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5,027,769.00 2.74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4,642,850.00 7.97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10,608,000.00 5.78 合计 153,718,314.56 83.72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1299 中国北 车 2,190,000 16,206,000.00 8.83 2 601766 中国南 车 2,230,833 16,106,614.26 8.77 3 600970 中材国 际 335,000 14,642,850.00 7.97 4 600352 浙江龙 盛 1,063,990 11,927,327.90 6.50 5 600875 东方电 气 400,090 10,890,449.80 5.93 6 600805 悦达投 资 480,000 10,608,000.00 5.78 7 000651 格力电 器 434,942 9,855,785.72 5.37 8 600418 江淮汽 车 749,963 9,832,014.93 5.35 9 600104 上海汽 车 525,230 9,711,502.70 5.29 10 600690 青岛海 尔 319,986 9,014,005.62 4.91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过公 开谴责 、处 罚。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未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 票 。 (3)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9,582.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308.66 5 应收申 购款 557,459.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4,350.6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104 上海汽 车 9,711,502.70 5.29 因重大 事项 停牌 九、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 定阶 段长 城双 动力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截止2011 年3月31 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1 月15 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30.17% 1.36% 57.88% 1.52% -27.71% -0.16%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12月31日 -9.24% 1.46% -7.47% 1.18% -1.77% 0.28%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2011 年3 月31 日 18.47% 1.41% 49.00% 1.32% -30.53% 0.09% 基 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十、基金的财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 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 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每 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差错 方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原因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3.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10 %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6.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 理人 拟订 ,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2.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3.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1000 元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3、转 换费 用 (1)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二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转 入基金 财 产所有 。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为 100 天 , 决 定转换 为本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入 基金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 转出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0 ,申 购补差 费率 为 1.5% , 则可 得到的 转换 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 额=98,522.17/1.25 =78,817.73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477.83 =1,477.83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 金 份额 , 持有 期 为100 天 , 决 定转 换为 长 城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出 基金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 转出基 金对 应 赎回费 率 为0.5% , 申购 补 差费率 为 0 ,则 可得 到的 转换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费为 : 转出金 额=100,000 ×1.25 =12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 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 换费 =625 +0 =625 元 (2) 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 购费率 的基 金) ,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 金申购 费或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固 定费 用时 ,申 购补 差费用 视 为0。 (3)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资产 。 (4)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合 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对于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费 率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按 照 本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 率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 归 基金 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所有 ,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赎回 费将 按照赎 回当 时 适用的 费率 收取 , 所 收取 赎回费 的 25 % 归入 基金 资 产, 其 余部 分作 为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 续费支 出。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生 效 前 发生 的律师 费 、会 计师 费 和信 息披露 费 用 以 及其 他 费用 不得从 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 金 管理 费 率 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月 ,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 3、本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 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七)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出具 审计 报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 (九)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诉 讼;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内 生性增 长潜 力或 外延 式扩 张潜质 的 优势上 市公 司 。 属于 预期 风险收 益较 高的 基金 品种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债 券型 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股 权分 置改 革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济政 策 及资本 市场 政策 的变 化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也 影响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并 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及人员 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本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下降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或上 市公司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减 少。 虽 然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散 化投 资来降 低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收 益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影 响 基金收 益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证券 市场 存在 大幅 波动 的可能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而 部分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就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三)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技 能、 经 验及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影 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及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基 金 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四)其它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3、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 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4、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及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5)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 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 双动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 权代 表 共同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时 ,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5)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 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利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通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过方 为 有效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 等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 公告。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 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通 过 的 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 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关 于本 章第 2 条 所规定 的第 1)-8) 项召 开 事由的 基金 份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 于本 章第2 条 所规 定 的第 9) 、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 行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 的事由、程序 1、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①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②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⑤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⑥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⑦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⑧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⑨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⑩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本基 金合 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法 定代表 人 授权的 代理 人签 字,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并 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 效 。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2、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3、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4、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登记 结 算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 城 双动 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 售、 资产 管 理 、 特定客 户 资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的 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 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以 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 系统 ,对 基 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为 具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 (4) 本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60% -95% , 权证 投 资 占 基金 资 产 0% -3% ,债券 占 基金 资产 0%-35%,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 如果 法 律法 规对 上 述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 的情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 法 律法 规如 有 变更 , 从 其变 更。 除 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外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 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 名单 中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向中 国证 监 会 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行 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 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 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式 的,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并 负 责 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 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 成的 任何 法 律 责任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 仍未 承担 违 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如 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 议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 应制 订严 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相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应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 立的 基金 资金 账户 ,同 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资 金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 取按 照中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中国 人 民 银 行、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保 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 签署 ,由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基 金 签署 的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年度 审 计 合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 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 后及 时以 加 密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及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 按规 定公告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理 人 每开 放日 对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 后, 将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至少应 包 括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方 当 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 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 间, 双方 当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 料的 寄送服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注 册登 记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对账 单 。 3、每 年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注 册登 记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或在 最 后一个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对 账单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24 小时电话服 务,提供查询、咨询 、投 诉受理 等业务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 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所 持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证券时 报、 上海 证券 报、 中国证 券报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2011 年 1 月 18 日 2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深圳 农村商 业银 行定 投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1 月 20 日 3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恢复 旗下 基金所 持亚 太股 份股 票市 价估值 方法 的公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1 月 25 日 4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恢复 旗下 基金所 持哈 药股 份股 票市 价估值 方法 的公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2 月 17 日 5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所 持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2 月 18 日 6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所 持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2 月 22 日 7 关于增 加中 信证 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3 月 18 日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8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持双 汇发 展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3 月 23 日 9 关于基 金参 加 “ 华夏 银行- 盈基 金2011 ” 网上银 行基 金申 购 4 折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4 月 6 日 10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恢复 旗下 基金所 持上 海汽 车 、 华域 汽 车股票 市价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4 月 7 日 11 关于天 源证 券增 加为 代销 机构及 开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4 月 15 日 12 长城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收益 分配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4 月 20 日 13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恢复 旗下 基金所 持安 信信 托股 票市 价估值 方法 的公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4 月 27 日 14 长城基 金关 于在 中信 证券 开通定 投、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4 月 28 日 15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设立 北京 分公司 的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1 年 5 月 6 日 16 关于与 通联 支付 合作 开通 工商银 行、 光 大银行 、 平 安银 行借 记卡 网 上交易 的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5 月 16 日 17 关于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增 加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5 月 17 日 18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所 持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5 月 26 日 19 关于开 通中 投证 券定 投业 务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6 月 9 日 20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 网银、 手机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6 月 29 日 21 长城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变 更的 公告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 2011 年 6 月 30 日 22 本期刊 登的 其他 公告 。 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 场所以 及 相关网 站,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印件 ,但 应 以正本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直 接 登 录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 (http://www.ccfund.com.cn ) 查 阅 和下 载 招 募说 明 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 城 双动 力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长 城 双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长 城 双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