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目 录
一、 重要 声明 与提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二、 基金 概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基金 的募 集与 上市 交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 持有 人户 数、 持有 人结 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五、 基金 主要 当事 人简 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六、 基金 合同 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七、 基金 财务 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九、 重大 事件 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十、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承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十二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十三 、备 查文 件目 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附件 :基 金合 同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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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 要 声 明 与 提 示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暨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公 告》 ( 以 下简 称 “本公 告 ”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1 号 < 上市 交易 公 告
书暨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公告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和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的规 定编 制, 深 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 M 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 管 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 本公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本公 告中 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
诺其 中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 证监 会、 证券 交易 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 事项 的意 见, 均不 表明 对本 基金 的
任何 保证 。
凡本 公告 未涉 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 投资 者详 细查 阅刊 登在 201 1 年 5 月 12 日 《 证 券时 报 》
及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w w w .c m f c hi na .c om )上 公 告 的 《 深 证 电 子 信 息 传 媒 产 业
( T M 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二 、 基 金 概 览
1、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深 TMT
2、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 159909
3、基 金申 购赎 回简 称:深 TMT
4、申 购赎 回代 码: 159909
5、标 的指 数简 称: TMT50 指数
6、标 的指 数代 码: 399610
7、 2011 年 8 月 25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 106,771,449 份
8、 2011 年 8 月 25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3.085 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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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106,771,449 份
10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11 、上 市交 易日 期: 2011 年 9 月 1 日
12 、基 金管 理人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3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 1)代 销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电 话 : ( 0755 )82960223
传 真 : ( 0755 )82960141
联系 人: 林生 迎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5
网址 : www.newone.com.cn
( 2)代 销机 构: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真 : 0755-82558355
联系 人: 余江
客服 电话 : 4008001001
地址 : www.essence.com.cn
( 3)代 销机 构: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南 宁市 滨湖路 46 号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光大 银行 大厦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电话 : (0755)8370935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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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755) 83700205
联系 人: 牛孟 宇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网址 : www.ghz q.com.cn
( 4)代 销机 构: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先烈 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电话 : 020-87322668
传真 : 020-87325036
联系 人: 林洁 茹
客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www.gz s.com.cn
( 5)代 销机 构: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电话 : 021-23219000
传真 : 021-23219100
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www.htsec.com
( 6)代 销机 构: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7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电 话 : ( 021 )50122222
传 真 : ( 021 )50122200
联系 人: 宋歌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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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www.cnhbstock.com
( 7)代 销机 构: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联系 人: 汤漫 川
客户 服务 : 4008888993
网址 : www.dxz q.net
( 8)代 销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 地址 :太 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联系 人: 郭熠
客服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www.i618.com.cn
( 9)代 销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顾伟 国
电 话 : ( 010 )66568430
传 真 : ( 010 )66568532
联系 人: 田薇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10 )代 销机 构: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路 233 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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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路 233 号、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冯戎
电 话 : ( 010 )88085858
传 真 : ( 010 )88085195
联系 人: 李巍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www.hysec.com
三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上 市 交 易
(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 集 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 1 年 4 月 27
日证 监许 可【 201 1 】605 号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201 1 年 6 月 27 日。
3、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开 放式 。
4、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5、 发 售 日期 : 本 基 金自 201 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 1 年 6 月 21 日进 行发 售。 其 中 , 网 下
现金 认 购 的 日 期 为 201 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 1 年 6 月 21 日,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的 日 期 为 201 1
年 6 月 10 日至 201 1 年 6 月 21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 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 1 年 6
月 21 日。
6、发 售价 格: 人民币 1.00 元。
7、发 售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择 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股票 认购 3 种 方 式 。
8、发 售机 构:
( 1)网 下现 金发 售直 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网 上现 金发 售代 理机 构
本基 金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网 定价 发售 , 基 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包 括: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 安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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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世 纪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华 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 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南 京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 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申 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山 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民 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兴 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广 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 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联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东 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 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 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 司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 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英 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湘 财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 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首 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西 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 风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五 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大 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 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 都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万 和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 中 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日 信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恒 泰 长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财 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浙 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 财 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金 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中 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天 源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财富 里昂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江 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 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北 京 高华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 银 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瑞 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排 序不 分先 后) 。
(3 ) 网 下 股票 认购 的证 券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 华 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 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 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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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齐 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 山 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中 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排序 不分 先后 ) 。
9、验 资机 构名 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10 、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况
本基 金于 201 1 年 5 月 16 日起 公开 募集 ,基 金募 集工 作已于 201 1 年 6 月 21 日顺 利结
束 。 经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验 资, 本 次募 集的 募集 金额 总额为 347,195,545.00 元人 民 币
(含所募集股票市值) , 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48,272.00
元人 民币 。募 集资 金已于 201 1 年 6 月 27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 募集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3,075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发 售面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 ,
募集期募集金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47,195,545.00 份,已
全部 计入 投资 者账 户, 归投 资者 所有 。其 中本 基金 管理 人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从 业
人员 没有 认购 本基 金。 本次 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
他费 用, 不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1 1、本 基金 募集 备案 情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及《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 M 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深 证电 子信 息
传媒 产业 ( T M 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有 关规 定, 本 基 金 募
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 1 年 6 月 27
日获 书面 确认 ,基 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
正式 管理 本基 金。
( 二)本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 《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 M 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有 关
规定 ,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 确定 201 1 年 8 月 10 日为 深 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 M 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当 日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0 指数 收盘 值为 3000.286 点, 基 金 资产 净值为 320,349,496 .44
元,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347,195,545 份, 折算 前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0.923 元。
根据 《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 T M T )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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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约 定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为 0.30752983 (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8 位) ,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106,771,449 份,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3.000 元。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根 据上 述折 算比 例, 对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 折算 ,
并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于 201 1 年 8 月 1 1 日进 行了 变更 登记 。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面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 。 投 资 者
可以自 201 1 年 8 月 12 日起 在其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账 户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查询 折算 后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 要 内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构 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深 证上 [ 201 1 ] 261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 201 1 年 9 月 1 日
3、 上 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投 资 者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各 会员 单位 证
券营 业部 均可 参与 基金 交易 。
4、基 金简 称: 深证 T M T 50E T F
基金 场内 简称 :深 T M T
5、交 易代 码: 159909
6、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106,771,449 份
7、 未 上 市交 易份 额的 流通 规定 : 未 上 市交 易的 份额 托管 在场 外, 持 有 人将 其转 托管 至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后 即可 上市 流通 。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 持 有 人 结 构 及 前 十 名 持 有 人 情 况
( 一)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户 数
截至 201 1 年 8 月 25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3,075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
内基 金份 额为 34722.42 份。
(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结 构
截至 201 1 年 8 月 25 日, 场内 机构 投资 者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有 90,140,962 份, 占本 基
金场 内总 份额的 84.42% ; 场 内 个人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有 16,630,487 份, 占 本 基金 场内 总
份额的 15.58% 。
( 三)本基金场内份额前十 名 持有人情况 ( 截 至 201 201 201 201 1 1 1 1 年 8 8 8 8 月 25 25 25 25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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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占场 内总 份额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 事 人 简 介
( 一) 基 金管理人
1、公 司概 况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法定 代表 人: 马蔚 华
代总 经理 :杨 奕
设立 日期 :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序号 持有 人名 称( 全称 ) 持有 基金 份额 占场 内基 金份 额
的比 例 ( % )
1 中国 太平 洋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分红 - 个人 分红
12,303,837 1 1.52%
2 宏源 证券 -建 行- 宏源 3 号
红利 成长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9,226,962 8.64%
3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9,226,535 8.64%
4 永安 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6,151,707 5.76%
5 东海 证券 -兴 业 - 东风 2 号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6,151,642 5.76%
6 太平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投
连- 银保
6,151,519 5.76%
7 东兴 证券 -光 大- 东兴 1 号
优选 基金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6,150,904 5.76%
8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单
一类 资金 信托 R 2009Z X 002
5,883,353 5.51%
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690,921 3.46%
1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690,682 3.46%
合计
68,628,062 64.2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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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2.1 亿元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28 楼
设立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2]100 号
工商 登记 注册 的法 人营 业执 照文 号: 企合 国字第 000976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电 话 : ( 0755 )83196351
传 真 : ( 0755 )83076974
联系 人: 曾倩
2、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3、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公司 具体 经营 管理 由总 经理 负责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 要设 置董 事会 办公 室、 股票 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交 易部 、研 究部 、专 户资 产投 资部 、渠 道管 理部 、市 场部 、产 品
研发 部、 国际 业务 部、 华东 机构 理财 中心 、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华北 机构 理财 中心 、信 息
技术 部、 基金 核算 部、 基金 事务 部、 法律 合规 部、 风险 管理 部、 总经 理办 公室 、人 力资 源
部、 财务 部等 21 个职 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等分 支机 构。
各部 门主 要职 能如 下:
董事 会办 公室 :负 责公 司董 事会 相关 工作 。
股票 投资 部: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 进行 投资 股票 投资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 负责 固定 收益 产品 的投 资。
交易 部: 负责 公司 所有 产品 的交 易管 理工 作。
研究 部: 负责 宏观 、策 略、 行业 和公 司研 究。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 负责 专户 产品 的投 资。
渠道 管理 部: 负责 基金 的渠 道销 售工 作。
市场 部: 负责 营销 策划 、客 户服 务、 市场 推广 等工 作。
管理 人股 东名 称 占注 册资 本比 例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33.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33.3%
I N G A s s e t M a na ge m e nt B . V . 33.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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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研发 部: 负责 产品 研发 、申 报等 工作 。
国际 业务 部: 负责 海外 基金 产品 的投 资研 究。
华东 机构 理财 中心 、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华北 机构 理财 中心 :负 责机 构销 售业 务。
信息 技术 部: 负责 公司 电脑 信息 技术 的开 发、 维护 及基 金后 台运 作支 持工 作。
基金 核算 部: 负责 公司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估值 。
基金 事务 部: 负责 公司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资金 清算 。
法律 合规 部: 处理 日常 法律 事务 、信 息披 露事 务。
风险 管理 部: 负责 对公 司日 常营 运进 行风 险管 理及 风险 检查 ;负 责投 资业 绩评 价。
总经 理办 公室 :负 责文 档、 印鉴 管理 ,公 司品 牌建 设、 市场 调研 以及 其他 行政 工作 。
人力 资源 部: 负责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工作 。
财务 部: 负责 公司 财务 管理 、会 计核 算等 相关 工作 。
各分 公司 :负 责所 辖区 域内 销售 渠道 的开 发、 维护 。
4、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共有员工 180 人,其中 107 人具有硕士学历,8 人具有
博士 学历 。公 司主 要业 务部 门人 员大 部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5、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电 话:
吴武 泽 , ( 0755 ) 83196384 。
6、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
本基 金管 理公 司目 前管 理二 十一 只基 金, 其中 封闭 式基 金一 只: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 放式 基金 二十 只, 包括 :招 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含 招商 安
泰股 票基 金、 招商 安泰 平衡 型基 金、 招商 安泰 债券 基金 )、 招商 现金 增值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 招 商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LOF ) 、 招 商 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核 心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全球 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QDII )、 招商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 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上证 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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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王平 , 男 , 中 国 国籍 , 中 南 大学 管理 科学 与工 程专 业硕 士。 2006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助 理数 量分 析师 、 风 险 管理 部数 量分 析师 、 高 级 风控 经理 、
副总 监, 主要 从事 投资 风险 管理 、金 融工 程与 数量 化投 资策 略研 究、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研
究等 工作 。王 平先 生同 时兼 任本 公司 招商 深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
间为 2009 年 6 月 22 日至 今。 王 平先 生同 时兼 任本 公司 上证 消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管 理时 间为 2010 年 12 月 08 日至 今。 王 平先 生同 时兼 任
本公司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的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为 2011 年 6 月 27 日至 今。
( 二) 基 金托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 中国 银行 ” )
住所 及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号
首次 注册 登记 日期 : 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 注册 登记 日期 : 2004 年8月 26日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 贰仟 零玖 元
法定 代表 人: 肖 钢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998 】24 号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 部总 经理 :李 爱华
托管 部门 联系 人: 唐州 徽
电 话 : ( 010 )66594855
传 真 : ( 010 ) 66594942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 银行 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 管部 , 为 进 一步 树立 以投 资者 为中 心的 服务 理念 , 中 国 银
行于 2005 年3 月 23 日正式 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下 设覆 盖集 合类 产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 球 托管 产品 、 投 资分 析及 监督 服务 、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 核 算估 值、 信 息 技 术 、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 面的 多个 团队 ,现 有员 工 1 10 余人 ,其中 , 90% 以上 的员 工具 备本 科以
上学 历。 另外 ,中 国银 行在 重点 分行 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3、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 201 1 年6月末 ,中 国银 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 盛同 盛封 闭、 长盛 同智 优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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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 ( L O F ) 、 大 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 大 成 蓝筹 稳健 混合 、 大 成 优选 封闭 、 大 成 景宏 封闭 、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工 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 鹿保 本混 合、 国泰 金鹏
蓝筹 混合 、 国 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 国 投 瑞银 稳定 增利 债券 、 海 富 通股 票、 海 富 通货 币、 海 富 通
精选 贰号 混合 、 海 富 通收 益增 长混 合、 海 富 通中 证 100 指 数 ( L O F ) 、 华 宝 兴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 、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股 票、 华 夏 策略 混合 、 华 夏大 盘精 选混 合、 华 夏
回报 二号 混合 、 华 夏 回报 混合 、 华 夏 行业 股票 ( L O F ) 、 嘉 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 实 沪深 300 指数 ( L O F ) 、 嘉 实 货币 、 嘉 实 稳健 混合 、 嘉 实 研究 精 选
股票 、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 合、 嘉 实 回报 混合 、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金 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 长股 票、 易 方 达平 稳增 长混 合、 易 方 达策 略 成
长混 合、 易 方 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 方 达积 极成 长混 合、 易 方 达货 币、 易 方 达稳 健收 益 债
券、 易 方 达深 证 100E T F 、 易 方 达中 小盘 股票 、 易 方 达深 证 100E T F 联接 、 万 家 180指数 、 万 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 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 顺 长城 动 力
平衡 混合 、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 长城 货币 、景 顺长 城鼎 益股 票 ( L O F ) 、泰 信天 天收 益货
币、 泰 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 泰 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 泰 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 招 商 先锋 混合 、 泰 达 宏 利
精选 股票 、 泰 达宏 利集 利债 券、 泰 达 宏利 中证 财富 大盘 指数 、 华 泰柏 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 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合 、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柏 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 ( L O 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 强化 收益 债券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宝盈 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 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 华 安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 摩 根 士丹 利 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 德 中小 盘股 票型 、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 富 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股 票型 、 国 联 安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 国 联 安上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上 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长 城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
型、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景 顺长 城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诺德 优选 30 股票 型、 泰达 宏利
聚利 分级 债券 型、 国 联 安优 选行 业股 票型 、 长 盛 同鑫 保本 混合 型、 金 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 数 增
强型 、泰 信中 证 200指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型 、招 商深 圳电 子信 息
传媒产业( T M 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 M 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工 银全 球股 票 ( Q D I I )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 ( Q D I I ) 、银 华全 球优 选 ( Q D I I - F O F ) 、长 盛环
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 ( Q D I I ) 、华 泰柏 瑞亚 洲领 导企 业股 票型 ( Q D I I )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 ( Q D I I ) 、 海富通 大中 华精 选股 票型 ( Q D I I ) 、 招 商 标 普 金 砖 四 国 指 数 ( L O F - Q D I I ) 、 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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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 Q D I I ) 、 大 成 标 普 500等权重指数( Q D I I ) 、 长 信 标 普 100等权重
指数 ( Q D I I ) 、 博 时 抗 通 胀 增 强 回 报 ( Q D I I ) 、 华 安 大中 华升 级股 票型 ( Q D I I ) 等 1 19 只证 券
投资 基金 ,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 券 型、 混 合 型、 货 币 型、 指 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满 足 了 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德 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延安 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伯 卿
电 话 : ( 021 ) 61418888
传 真 : ( 021 ) 63350177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陶坚 、汪 芳
联系 人 : 陶坚
六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见 附件 。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 况
(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 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从基 金
资产 中支 付。
(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 事 项
本基 金发 售后 至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 发生 。
(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 公告 前两 个工 作日即 2011 年 8 月 25 日, 本基 金的 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资产 负债 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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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主体 :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报告 截止 日: 2011 年 8 月 25 日 单位 : 人 民 币 元
资产
本报 告期 末
2011 年 8 月 25 日
资 产 :
银行 存款 2,040,868.30
结算 备付 金 8,797,865.05
存出 保证 金 500,000.00
交易 性金 融资 产 318,892,272.78
其中 :股 票投 资 318,892,272.78
债券 投资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基金 投资 -
衍生 金融 资产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应收 利息 94,527.67
应收 股利 -
应收 申购 款 -
其他 资产 -
资产 合计 330,325,533.8 0
负债 和所 有者 权益
负债 :
短期 借款 -
交易 性金 融负 债 -
衍生 金融 负债 -
卖出 回购 金融 资产 款 -
应付 证券 清算 款 -
应付 赎回 款 -
应付 管理 人报 酬 112,737.10
应付 托管 费 22,547.41
应付 销售 服务 费 -
应付 交易 费用 264,858.18
应付 税费 -
应付 利息 -
应付 利润 -
其他 负债 583,605.93
负债 合计 983 ,748.62
所有 者权 益:
实收 基金 347,195,545.00
未分 配利 润 -17,853,759.8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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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截至 2011 年 8 月 25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3.085 元, 基金 份额 总额 106,771,449 份。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截至 公告 前两 个工 作日即 2011 年 8 月 25 日,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 合
负债 与持 有人 权益 总计 330 ,325 ,533.8 0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
(% )
1 权益 投资 318,892,272.78 96.54
其中 :股 票 318,892,272.78 96.54
2 固定 收益 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 -
4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 存款 和结 算备 付金 合计 10,838,733.35 3.28
6 其他 资产 594,527.67 0.18
7 合计 330,325,533.8 0 100.00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掘 业 - -
C 制造 业 202,581,470.18 61.51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 料 - -
C5 电子 122,202,625.22 37.11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79,327,734.96 24.09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1,051,110.00 0.32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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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 资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 前十名股票 明 细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 资 组合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 五)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 排 名的前五名 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 六)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 排 名的前十名 资 产支持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七)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 排 名的前五名 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 八) 投 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 存在 报告 编 制
E 建筑 业 - -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73,605,421.28 22.35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 -
I 金融 、保 险业 - -
J 房地 产业 - -
K 社会 服务 业 - -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19,723,168.12 5.99
M 综合 类 22,982,213.20 6.98
合计 318,892,272.78
96.83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000527 美的 电器 1,091,300 17,733,625.00 5.38
2 000651 格力 电器 819,915 17,480,587.80 5.31
3 000063 中兴 通讯 898,000 16,729,740.00 5.08
4 000725 京东 方A 6,500,000 15,665,000.00 4.76
5 000100 TCL 集团 5,841,200 14,194,116.00 4.31
6 002106 莱宝 高科 568,700 14,029,829.00 4.26
7 000970 中科 三环 450,000 12,429,000.00 3.77
8 000839 中信 国安 1,183,400 12,082,514.00 3.67
9 300027 华谊 兄弟 590,933 10,081,316.98 3.06
10 002008 大族 激光 932,775 9,486,321.75 2.8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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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本 基 金管 理人 从制 度 和
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 再买 入。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 九) 报 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 股期的可转 换 债券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 十)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 存在流通受 限 情况的说 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 示
以 2011 年 8 月 10 日为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本 基金 进行 了基 金份 额折 算, 具 体内 容详 见
第三 章的 “ (二 )本 基金 份额 折算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 出如 下承 诺:
1、 严 格 遵守 《 基 金法 》 及 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以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2、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和 及时 地披 露定 期报 告等 有关 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 所有 对基 金 份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
1 存出 保证 金 500,000 .00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 股利 -
4 应收 利息 94,527.67
5 应收 申购 款 -
6 其他 应收 款 -
7 待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4,527.6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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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 接受 中国 证监 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3、 在 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任 何公 共传 播媒 介中 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后, 将及 时予 以公 开澄 清。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 托管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
1、 严 格 遵守 《 基金 法》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 管
部,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 根 据 《 基 金法 》 及 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 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 金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将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4、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将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
回代 理券 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始申 购、 赎回 业
务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 并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的 名单 。
(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期 及办理时间
1、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自 201 1 年 9 月 1 日起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 者可 办理 申购 、 赎 回 等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开放 时间 为上 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 1- 1- 21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 在此 时间 之外 不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依 据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回 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调 整并 公告 。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份 额申 请;
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4、 申 购、 赎 回 应遵 守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 规 定 ;
5、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在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相 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 金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如投 资者 未能 提供 符合 要求 的申 购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 如投 资者 持有 的符 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 备足 额的 现
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 失败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与 登记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过 程中 涉及 的股 票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结 算规 则。
投资 者 T日申 购、 赎 回 成功 后, 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 T日收 市后 为投 资者 办理 组合 证券 的清 算
交收 以及 基金 份额 、现 金替 代的 清算 ,在 T+1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现金 替代 的交 收以 及现 金差
额的 清算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交收 ,并 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 依 据 《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
实施 细则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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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清 算交 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 式 进行 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
本基 金最 小申 购、 赎 回 单位 为 25 万份 ,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进 行更 改, 并 在更 改前 至 少
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 费 用及其用途
1、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申购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应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回 对价 是指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交 付给 投资 者的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2、 申 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 T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当 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开市 前
公告 。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如 遇 特殊 情况 , 可 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可按 照不 超过 申购 或赎 回份 额
0.5% 的标 准收 取佣 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
(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与 格式
1、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 包括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 T
日预 估现 金部 分、 T-1 日现 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 他相 关内 容。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 证券 是指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 赎回 清单 将公 告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成 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 替代 是指 申购 、 赎 回 过程 中, 投 资 者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 于替 代 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
( 1)现 金替 代的 类型
现金 替代 分为 3种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 标志 为 “ 禁止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 标志 为 “ 允
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 (标志 为 “必须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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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现金 替代 是指 在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可以 现金 替代 是指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全 部或 部分 该成 份证 券的 替
代, 但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
必须 现金 替代 是指 在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 券必 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 2)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 适用 情形 : 可 以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 因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在申 购时 买 入
的证 券。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替代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替代 金额 =替 代证 券数 量 ×该证 券经 除权 调整 的 T-1日收 盘价 × (1+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
对于 使用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 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 复交 易后 买入 , 而 实 际买 入价 格加 上
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 时的 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 便 于操 作, 基 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 并 据 此收 取替 代金 额。 如 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 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 则 基 金管 理人 将退 还多 收取 的差 额; 如 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
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 欠缺 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 额。
在 T日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 正常 交易 的 2 个交 易日 (简称 为 T+2 日 ) 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
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
T+ 2 日日 终, 若 已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 以 替代 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 入成 本
(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 的差 额, 确 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 若 未
能购 入全 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
T+2 日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
特例 情况 :若 自 T日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 到 20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 易日 低
于 2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最近 一次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现 金替 代日 ( T日 ) 后 至 T+2 日 (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 则 为 T日起第 20 个交 易日 ) 期间 发
生除 息、 送股 (转 增) 、 配股 等权 益变 动, 则进 行相 应调 整。
T + 2 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21个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将应
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 发送 给注 册登 记机 构,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 补资 金的 清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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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T +2 日后第 2个工作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 则为T 日起第 22个交易日 )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现金 替代 多退 少补 资金 的交 收。
④ 替代 限制 : 为 有 效控 制基 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基 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资 者使 用
可以 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一定 比例 。 现 金 替代 比例 的计 算
公式 为:
( )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数量 第
现金替代比例
1 - T
1 - T i
%
1
×
×
=
∑
=
n
i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 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一般 是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 即将 被剔 除的 成份 证券 ,
或基 金管 理人 出于 保护 持有 人利 益等 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 行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 替代 金额 : 对 于 必须 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替代 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即 “固定 替代 金额 ”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为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该 证
券的 数量 乘以 其 经除 权调 整的 T - 1 日收 盘价 。
4、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 现金 部分 是指 为便 于计 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及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预先 冻结 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的相 应资 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现 金数 额。
T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T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 公式 为:
T日预 估现 金差 额= 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日经 除权 调
整的 前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日经 除权 调整
的前 收盘 价乘 积之 和 )
其中 , T 日经 除权 调整 前的 收盘 价由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供。 另 外 , 若 T日为 基金 分红 除 息
日,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 “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需扣 减相 应的 收益 分配 数
额。 预估 现金 差额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T日 现金 差额 = T 日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金 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日 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日收盘 价相 乘之 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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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 需 按 T+1日 公告 的 T 日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 的清 算交 收 。
现金 差额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 负 或为 零。 在 投 资者 申购 时, 如 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 投 资
者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 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 资者 将根 据其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在 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 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 投 资者 将根 据其 赎回 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 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 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
的现 金。
6、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2011 年 8月 25 日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
基 本信息
最新 公告 日期 2011 年 8 月 25 日
基金 名称 深证 TMT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公司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一级 市场 基金 代码
201 1 年 8 月 2 5 日 信息内容
现金 差额 (单 位: 元) 0
最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单 位:
元)
757040.40
基金 份额 净值 (单 位: 元) 3.028
201 1 年 8 月 2 5 日 信息内容
预估 现金 部分 (单 位: 元)
1568.40
可以 现金 替代 比例 上限 40%
是否 需要 公布 IOPV 是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 份) 250,000
申购 、赎 回的 允许 情况 允许 申购 和赎 回
201 1 年 8 月 2 5 日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 替代 标志 现 金 替 代 溢 比
价率
固定 替代 金额
000021
长城 开发
1700
允许 15%
000049
德赛 电池
200
允许 15%
000050
深天 马A
800
允许 15%
000063
中兴 通讯
2100
允许 15%
000066
长城 电脑
1700
允许 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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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0
T C L 集团
14600
允许 15%
000418
小天 鹅A
600
允许 15%
000503
海虹 控股
2100
允许 15%
000521
美菱 电器
700
允许 15%
000527
美的 电器
2600
允许 15%
000532
力合 股份
800
允许 15%
000541
佛山 照明
1600
允许 15%
000636
风华 高科
1600
允许 15%
000651
格力 电器
2000
允许 15%
000725
京东 方A
15800
允许 15%
000727
华东 科技
800
允许 15%
000733
振华 科技
700
允许 15%
000748
长城 信息
800
允许 15%
000793
华闻 传媒
2500
允许 15%
000823
超声 电子
800
允许 15%
000839
中信 国安
2800
允许 15%
000851
高鸿 股份
900
允许 15%
000901
航天 科技
500
允许 15%
000917
电广 传媒
1000
允许 15%
000938
紫光 股份
400
允许 15%
000970
中科 三环
1 100
允许 15%
000977
浪潮 信息
300
允许 15%
000988
华工 科技
700
允许 15%
000997
新 大 陆
800
允许 15%
002005
德豪 润达
700
允许 15%
002008
大族 激光
2200
允许 15%
002017
东信 和平
300
允许 15%
002025
航天 电器
500
允许 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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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 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2、因 深圳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
净值 ;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公布 申购 、赎 回清 单;
5、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注 册登 记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 赎回 ;
6、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在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可能 同时 暂停 。
002056
横店 东磁
500
允许 15%
002063
远光 软件
500
允许 15%
002065
东华 软件
700
允许 15%
002093
国脉 科技
400
允许 15%
002104
恒宝 股份
900
允许 15%
002106
莱宝 高科
1 100
允许 15%
002129
中环 股份
900
允许 15%
002152
广电 运通
600
允许 15%
002156
通富 微电
800
允许 15%
002161
远 望 谷
600
允许 15%
002230
科大 讯飞
400
允许 15%
002362
汉王 科技
200
允许 15%
002415
海康 威视
400
允许 15%
002506
超日 太阳
400
允许 15%
300002
神州 泰岳
300
允许 15%
300027
华谊 兄弟
1 100
允许 15%
300077
国民 技术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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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 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 得 基
金管 理费 ,收 取认 购费 、申 购费 、赎 回费 及其 他事 先核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 4)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 5) 在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基 金合 同的 情
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采 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 6)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
规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 7)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 理 基金 注 册
登记 业务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并 从注 册
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8)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
( 9)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10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他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 11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 12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3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 确
定有 关费 率;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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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行为 ;
(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交 易所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本 基金 业务 规则 ;
( 16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 1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 1 ) 依 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 事宜 ;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 7)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清单 ;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投 资者 申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回 之
对价 ;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 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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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相关 资料 ;
( 17)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 悉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6)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7)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8)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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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8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 除;
( 19 ) 因 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5 )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 决权 ;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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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款 项和 认购 股票 、 应 付申 购对 价和 赎回 对价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 用 ;
( 3)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 5 ) 不 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
动;
( 6)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7)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8)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 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议事及 表 决的程序 和 规则
1、 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委 托代 理人 参加 会议 并行 使表 决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
2、 鉴 于 本基 金和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金 ( 即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 TMT ) 50 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以 下简 称 “联接 基金 ” )的 相关 性, 本基 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 的份 额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本 基金 的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在 计算 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联 接基 金持 有人 持有 的享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额 数和 表决 票数 为, 在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联接 基金 持有 本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 以该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计 算结 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联 接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受 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委托 以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
表决 。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联 接基 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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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
标准 的除 外;
(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 程序 ;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
更基 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 13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4、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收 费方 式, 或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
( 4 ) 因 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者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 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 7) 基 金管 理人 、 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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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5、召 集方 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 2 ) 基 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 自行 召集 。
( 3)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 4)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6、通 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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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权 益登 记日 ;
( 6)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
容。
7、开 会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 1) 亲 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 有效 凭
证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 。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1 ) 召 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 会 议 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
( 4)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其 他代 表,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果 出现 任何 不符 合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条件 的情 况,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履 行
再次 开会 程序 。 再 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 4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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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应 发生 变化 。再 次开 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 件, 才能 视
为有 效。
8、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a、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3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 项。
b、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 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
交召 集人 。
c、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 i)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 ii )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d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e、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 则 , 会 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 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 2)议 事程 序
a、 现场 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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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 身 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 名
称) 等事 项。
b、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
决议 。
9、表 决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a、特 别决 议
对于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
之二 )通 过。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b、一 般决 议
对于 一般 决议 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
9、计 票
( 1)现 场开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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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b、 监 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c、 如 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
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d、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 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e、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但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 知召 集人 。
10 、生 效与 公告
( 1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按 照 《 基 金法 》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 集 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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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 3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 证 书
全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和 执行方式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 是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 益
的孰 低数 。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 2)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最多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5%。 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期 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
配;
( 4) 本 基 金以 使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为 原
则进 行收 益分 配。 基 于 本基 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 前提 ,
收益 分配 后可 能使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可 能低 于面 值;
( 5)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基 金收 益分 配数 额的 确定 原则
(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和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 并
计算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与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的 差额 , 当 差 额超过 1%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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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收 益评 价日 指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本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与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差
额之 日;
基金 累计 报酬 率 =收益 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值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标 的指 数收 盘
值 -100% 。
( 2 ) 计 算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本 基金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并 根 据前 述原 则确 定收 益分 配
比例 及收 益分 配数 额。
5、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6、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在权 益登 记日前 2 日
于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红利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 用 有关费用的 提 取、支付 方 式与比例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 6)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7)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 9)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 10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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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时 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0.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
下:
H= E × 0.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
管 人。
上述 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1)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 息
披露 费用 等费 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 金税 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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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 和 投资限制
1.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深 证 TMT50 指数的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 一 级 市场 新发 股票 ( 包 括主 板市 场、 中 小 板市 场和 创业 板市 场的 股票 ) 、 债 券 、
权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本基 金投 资于 深证 TMT5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2. 投资 限制
( 1)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 基 金投 资于 深证 TMT5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90%;
2)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4) 本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所 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 关于 其他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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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债券 ;
6) 买 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对于因上述 5 ) 、 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
人将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将结 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 法和公告方 式
1、估 值方 法
本基 金按 以下 方式 进行 估值 :
(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券 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交 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
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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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 所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6 ) 如 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7 ) 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布 。
2. 公告 方式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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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 事由、程序 以 及基金财 产 清算方式
1、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变 更 《 基 金合 同》 涉 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 2 ) 变 更 《 基金 合同 》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 3 ) 但 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者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业 务
规则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 基金 合同 》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的 ,以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2、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
( 2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承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4)法 律法 规和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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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自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 员。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 3)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4)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1 ) 、 2) 、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 M T 5 0 E T F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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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 保证 金
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1、 《 基 金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 基金 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 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 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 者取得基金 合 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 基金 合同 》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