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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平衡(483003)

工银平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8月)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一年八月工银瑞信精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 0 0 6 年6 月2 日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6 ] 1 0 4 号 文核 准募 集 。 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6 年7 月 1 3 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 0 1 1 年 7 月 1 2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
2 0 1 1 年6 月 3 0 日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6
六 、基 金的 募 集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七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八 、基 金的 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2
九 、基 金的 业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基 金的 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十 一、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4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9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0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 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 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 法规 以及 《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招 募说 明书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是 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 明的 法律 文件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每 6
个 月更 新 1 次 , 并 于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 5 日 内公 告 ,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法 解释 、 行 政规 章 以
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 基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经 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 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 1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 2 .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 0 0 4 年 6 月 2 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 3 .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 4 .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 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 ,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6 .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 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 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 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 投
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 他自 然人
1 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
注 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 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 法 》
规 定的 条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1 9 . 投 资 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的 合称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 0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 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 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 投资 等业 务
2 2 . 销 售机 构 : 指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2 3 . 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4 . 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 5 .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 中 心 及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 6 . 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 7 . 注 册登 记机 构 : 指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 8 . 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 9 . 基 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投 资 人 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 0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
中 国证 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核 准并 予以 公告 的 日期
3 2 . 基 金募 集期 限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 3 .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 4 .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 5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 人 有 效申 请工 作日
3 6 . T + 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 包含 T 日 )
3 7 . 开 放日 : 指 为 投资 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 作日
3 8 .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
3 9 . 业 务规 则 : 指《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 是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运 作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注 册登 记
机 构、 销售 机构 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 0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 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 1 . 申 购 :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 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 额的 行为
4 2 . 赎 回 :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购 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 3 .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份 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 换行 为
4 4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 5 . 巨 额赎 回 :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 0 % 时
4 6 . 元 : 指 人民 币元
4 7 . 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 8 . 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 9 .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 0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5 1 . 基 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过 程
5 2 . 指 定媒 体 :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 3 . 不 可抗 力 : 指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 合同 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 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
府 征用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 易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概 况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0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经 营范 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2 亿 元人 民币
联 系人 : 朱 碧艳
联 系电 话: 0 1 0 - 5 8 6 9 8 9 1 8
股 权 结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的 5 5 % ; 瑞 士 信 贷 占 公 司 注 册
资 本的 2 5 % ;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 团) 总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 0 % 。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李 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 博士 。 自 2 0 0 5 年 1 0 月 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行长 。 1 9 8 4 年 加入 中国 工商 银行 , 2 0 0 4 年 9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中 国工 商银 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阿 拉木 图)
股 份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东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工 银金 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 村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
N e i l H a r v e y 先 生: 董事 。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 港工 作, 负责 资产 管理 部的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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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球新 兴市 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 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 贷亚
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1 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 e n a i s s a n c e G r o u p ) , 最 后担 任复 兴集 团的 副首 席执 行官 及全 球主 席 。 在 2 0 0 6 年 加盟 复
兴 集 团 之 前 , H a r v e y 先 生 合 作 创 立 了 以 亚 太 地 区 市 场 为 主 的 多 策 略 对 冲 基 金 — —
B e n n e l o n g 资 产管 理公 司 。 H a r v e y 先 生 1 9 9 3 年 初次 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
间 ,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 任前 是香 港投
资 银行 部和 客户 拓展 业务 的负 责人 。此 外, 他创 立并 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 日本 )的
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 职务 ,包 括新 兴市 场固 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 洲、 土耳 其和 拉丁 美洲 的业 务。
D a v i d P e t e r W a l k e r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1 9 7 8 年 至 1 9 8 3 年 任 职 于 J . P . M o r g a n , 负 责 跨
国 企业 的资 金管 理咨 询研 究的 推广 及进 行 , 以 及推 广及 执行 债务 融资 ; 1 9 8 3 年 至 1 9 9 0 年 任
职 于 B a n k e r s T r u s t , 先后 担任 资本 市场 部发 起成 员、 执行 董事 及美 国资 本市 场部 主管 、 负
责 亚太 区 ( 日 本除 外 ) 的 银行 及证 券业 务 ; 1 9 9 0 年 至 2 0 0 3 年 5 月 , 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
士 顿 ,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证 券 产 品 业 务 主 管 、 投 资 银 行 部 主 管 等 职 ; 2 0 0 3 年 6 月 至 今 , 成 立
物 业发 展业 务公 司 , 并兼 任几 家英 国公 司的 董事 。
陈 晓 燕 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1 9 8 2 - 1 9 8 4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发 局 。 1 9 8 4 - 1 9 8 6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营业 处处 长 。 1 9 8 6 - 1 9 9 8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会 计部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银 行 卡 部 主 任 。 1 9 9 9 - 2 0 0 1 年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9 年 7 月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金 融业 务部 总经 理。 2 0 0 9 年 7 月 至今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业务 总监 兼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 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经 济学 博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 济学 教授 , 北 大光 华
卫 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 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医药 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博 士生 导师 。曾
执 教美 国南 加利 福尼 亚大 学( 1 9 9 5 - 1 9 9 9 ) 、 美国 北卡 大学 ( 2 0 0 0 - 2 0 0 6 , 获终 身教 职 ) ; 曾
担 任中 国留 美经 济学 会 2 0 0 4 - 2 0 0 5 届 主席 以及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 联合 会主 席。 目前 担
任 国务 院城 镇居 民医 疗保 险试 点评 估专 家组 成员 等职 ,同 时承 担了 包括 国家 发改 委、 世界
银 行等 直接 立项 资助 的重 大课 题。
牛 大鸿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1 9 9 5 - 2 0 0 0 年 A S I A N M E R C H A N T S P T E L T D 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1 9 9 9 - 2 0 0 0 年 M E R C H A N T S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副 总裁 (兼 ) 。2 0 0 0 年
至 今 P H Q H O L D I N G S ( S I N G A P O R E ) P T E L T D 执 行总 裁。
蔡 昀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1 9 9 0 - 1 9 9 3 年 任 职 于 中 远 总 公 司 审 计 处 。 1 9 9 3 - 1 9 9 4 年 任 职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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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中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审计 处 。 1 9 9 4 - 1 9 9 6 年 任职 于中 远英 国公 司 。 1 9 9 6 - 1 9 9 8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室 副主 任 。 1 9 9 8 - 1 9 9 9 年 任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审 计处 处长 。
1 9 9 9 - 2 0 0 6 年 任中 远英 国公 司副 总经 理 。 2 0 0 6 年 1 1 月 至今 任中 远 (集 团 ) 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 经理 。
赵 跃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1 9 8 7 - 1 9 9 4 年 在中 国工 商银 行信 托投 资公 司工 作 。 1 9 9 4 - 1 9 9 8
年 在工 商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工 作, 1 9 9 8 . 0 1 - 1 9 9 8 . 0 9 任 工商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常务 董事 、
副 总经 理 。 1 9 9 8 - 2 0 0 2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证 券基 金托 管部 总经 理 。 2 0 0 2 - 2 0 0 4 年 任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级 ) 。2 0 0 4 年 至 今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原 企
业 年金 中心 )总 经理 。
郭 特华 女士 : 董 事, 总经 理, 博士 。 1 9 8 9 -1 9 9 8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1 9 9 8 - 2 0 0 5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历 任处 长, 副总 经理 。
2 . 监 事会 成员
张 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 。 1 9 9 7 . 5 - 1 9 9 8 . 8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记 。 1 9 9 8 . 8 - 2 0 0 0 . 1 1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 0 0 0 . 1 1 - 2 0 0 5 . 1 0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 2 0 0 5 . 1 0 - 2 0 0 8 . 5 年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S a r a h P e a r s o n 女 士: 监事 ,法 学学 士。 拥有 英格 兰、 香港 和澳 大利 亚( 新南 威尔 士
州 )的 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现 任瑞 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兼首 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 球新
兴 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 P e a r s o n 女 士 于 1 9 9 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 C r e d i t
S u i s s e F i n a n c i a l P r o d u c t s ) , 1 9 9 6 年 至 2 0 1 0 年 年 中 曾 先 后 派 驻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和
悉 尼 。 出 任 现 有 职 务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 曾 任 亚 太 区 区 域 总 顾 问 六 年 , 并 在 2 0 0 6 年 至 2 0 1 0
年 期间 担任 瑞士 信貸 澳洲 區首 席运 营官 以及 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
P e a r s o n 女 士曾 在高 伟绅 律师 事务 所的 伦敦 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
王 妍敏 女士 :监 事, 硕士 ,会 计师 。 1 9 9 7 . 0 8 - 1 9 9 9 . 0 4 中 远( 集团 )总 公司 资产 管理
中 心员 工 。 1 9 9 9 . 0 4 - 2 0 0 9 . 0 2 中 远 (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员 工 。 2 0 0 9 . 0 2 至 今任 中远 (集 团 )
总 公司 监督 部财 务审 计室 副经 理。 2 0 1 0 年 7 月 起兼 任中 远慈 善基 金会 监事 。
江 明波 先生 : 1 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 券基 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负 责人 ;
2 0 0 4 年 6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 组合 和三 零四 组合 基金 经理 ; 2 0 0 6 年 加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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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2 0 0 8 年4 月 1 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基 金基
金 经理 , 2 0 1 1 年2 月 1 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 坤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会 员 、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
2 0 0 2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于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 司, 担任 高级 经理 ; 2 0 0 0 年 至
2 0 0 2 年 ,任 职于 环球 太阳 海网 络电 视有 限公 司, 担任 高级 财务 经理 ; 1 9 9 8 年 至 2 0 0 0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东 方 龙 马 系 统 集 成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财 务 经 理 。 1 9 9 5 年 至 1 9 9 8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拓 科 技 开 发 集 团 总 公 司 , 担 任 主 管 会 计 。 1 9 9 1 年 至 1 9 9 4 年 , 任 职 于 北 京 康 捷 电 子 工 程
有 限公 司, 担任 主管 会计 。 2 0 0 7 年 1 1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2 0 1 1 年 6 月 起
担 任财 务部 副总 监。
3 .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 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 1 9 9 7 -1 9 9 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 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 0 0 0 - 2 0 0 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 券业 务部 高级 副
经 理。
夏 洪彬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 理硕 士 。1 9 9 9 年 至 2 0 0 3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资 产管 理
公 司 , 历 任 高 级 风 险 分 析 师 、 副 总 裁 ; 2 0 0 3 年 至 2 0 0 5 年 , 任 职 于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
曾 担 任 C S F B / T r e m o n t 对 冲 基 金 指 数 的 数 量 分 析 员 、 基 金 经 理 、 副 总 裁 。 2 0 0 6 年 加 入 瑞 士
信 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 总裁 、董 事。
肖 在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毕 业于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 院 。 1 9 8 0 年 至 1 9 8 2 年 任职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1 9 8 4 年 至 2 0 0 7 年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历 任 储 蓄 部 储 蓄 业 务 处 处 长 , 零
售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4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曲 丽 女 士 , 1 0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资 深 分 析 师 ; 2 0 0 7 年 加
入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0 0 7 年 1 月 至 2 0 0 9 年 1 1 月 , 担 任 高 级 研 究 员 ; 2 0 0 9 年
1 1 月 1 8 日 至今 任职 于权 益投 资部 , 2 0 0 7 年 1 1 月 1 2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精选 平衡 基金 基金 经
理 。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张 翎先 生, 2 0 0 6 年 9 月 2 1 日 至 2 0 0 7 年 7 月 1 8 日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 建勋 先生 , 2 0 0 7 年 3 月 1 9 日 至 2 0 0 7 年 1 1 月 1 2 日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吴 刚先 生, 2 0 0 6 年 7 月 1 3 日 至 2 0 0 8 年 2 月 2 0 日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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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筱苓 女士 , 2 0 0 7 年 1 月 5 日 至 2 0 0 8 年 2 月 2 0 日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司 晓晨 先生 , 2 0 0 7 年 1 1 月 1 2 日 至 2 0 1 0 年 6 月 1 7 日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 守红 先生 , 2 0 1 0 年 1 月 2 5 日 至 2 0 1 1 年 4 月 1 3 日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 任: 总经 理郭 特华 女士 。
成 员 : 权 益投 资总 监何 江旭 先生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江 明波 先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陈 超
先 生 ,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曹冠 业先 生 , 国 际业 务总 监郝 康先 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杜海 涛先 生 。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0 、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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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保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将 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 金管 理人 股 东发 行和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
(8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9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谋取 不
当 利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以 及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金 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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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 护内 控制 度
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 检 验 ,
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 险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 事会 下设
资 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 员会 , 负 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 资格 、独 立董 事
资 格进 行审 查 , 拟 定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 准 。
公 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 彻公
司 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 员会 , 负 责 公 司 日 常经 营管 理活
动 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 投资 和风 险
控 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 性和
合 理性 进行 审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 ) 董事 会下 属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和 督察 长对 公司 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评 估;
b )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危 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围 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 识别 和评 估。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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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 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授 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 关部 门和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 衡的 机制 成为 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 挥督 察长
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 息呈
报 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建
立 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 公司 公 司治 理与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
等 部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 监
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 出改
进 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 一)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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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 立时 间: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 捌仟 玖佰 零捌 万肆 仟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 系人 :尹 东
联 系电 话: ( 0 1 0 ) 6 7 5 9 5 0 0 3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 有悠 久的 经营 历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 9 5 4
年 成 立 , 1 9 9 6 年 易 名 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中 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 0 0 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股 票 代 码 : 9 3 9 )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2 7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
2 0 0 6 年 9 月 1 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 股 公 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 0 0 7 年 9 月 2 5
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份 总数 为: 2 5 0 , 0 1 0 , 9 7 7 , 4 8 6 股 ( 包 括 2 4 0 , 4 1 7 , 3 1 9 , 8 8 0 股 H 股 及 9 , 5 9 3 , 6 5 7 , 6 0 6 股 A
股) 。
截 至 2 0 1 0 年1 2 月3 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 1 3 5 0 . 3 1 亿 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2 6 . 3 9 %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6 6 1 . 3 2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 7 . 6 1 % 。 年化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为 1 . 3 2 % ,
年 化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 2 2 . 6 1 %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 . 4 9 % 。 信 贷资 产质 量继 续稳 定向 好 ,
不 良贷 款较 上年 末实 现 “双 降 ” , 拨备 覆盖 率大 幅提 高至 2 2 1 . 1 4 % 。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 . 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 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 内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 分行 , 在 莫斯 科设 有代 表处 , 设 立了 湖
北 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苍 南建 信村 镇银 行 、 安 徽繁 昌建 信村 镇银 行 、 浙 江青 田建 信华 侨
村 镇银 行 、 浙 江武 义建 信村 镇银 行 、 陕 西安 塞建 信村 镇银 行 、 河 北丰 宁建 信村 镇银 行 、 上 海
浦 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苏州 常熟 建信 村镇 银行 9 家 村镇 银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基 金 、 建 信金 融租 赁 、 建 信信 托 、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 全 行已 安装
运 行自 动柜 员机 ( A T M ) 3 9 , 8 7 4 台 ,拥 有员 工 3 1 3 , 8 6 7 人 ,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中 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 的支 持和 广泛 认可 , 2 0 1 0 年 共获 得 1 0 0 多 个国 内外 奖项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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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公布 的 “全 球商 业银 行品 牌十 强 ” 列 第二 位 ,在 “ 全 球银 行
品 牌 5 0 0 强 ” 列 第 1 3 位 ,并 被评 为 2 0 1 0 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公 布的
“I n t e r b r a n d 2 0 1 0 年 度最 佳中 国品 牌价 值排 行榜 ” 列 第三 位 ,银 行业 第一 位; 被《 亚洲 金
融》 杂 志评 为 2 0 1 0 年 度 “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连 续三 年被 香港 《资 本 》 杂 志评 为 “ 中 国杰 出零
售 银行 ” ; 被中 国红 十字 会总 会授 予 “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 奉献 奖章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资 产 托 管 处 、
Q F I I 托 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资 产核 算团 队 、
养 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 托管 市场 团队 、 上 海备 份中 心等 1 2 个 职能 处室 、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1 3 0 余 人 。 自 2 0 0 8 年 以来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管 业务 持续 通过 S A S 7 0 审 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 作 )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 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营 运管 理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营
运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 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
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 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
实 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稳 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 Q F I 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
已 托管 1 8 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 高度 认同 。 2 0 1 0 年 初 , 中 国建 设银 行被 总部 设于 英国 伦敦 的 《全 球托 管人 》 杂 志评 为 2 0 0 9
年 度 “国 内最 佳托 管银 行 ” (D o m e s t i c T o p R a t e d ) , 并连 续第 三年 被香 港《 财资 》杂 志评
为“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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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 管规
章 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 管理 委员 会, 负责 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 发的 “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定
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 控 ,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
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 对手 等
内 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 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 作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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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解
释 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1 1 - 9 9 9 9 、 0 1 0 - 5 8 6 9 8 9 1 8
传 真 : 6 6 5 8 3 1 1 1
联 系人 :杨 光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2 、 代销 机构
(1 )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8 8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2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 户服 务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w w w . c c b . c o m
(3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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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9 9
网 址: w w w . 9 5 5 9 9 . c n
(4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 话 :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人 : 曹 榕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5 9
网 址: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5 )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1 5 4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 1 6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 话 : ( 0 2 1 ) 5 2 6 2 9 9 9 9
传 真 : ( 0 2 1 ) 6 2 5 6 9 0 7 0
联 系人 :陈 晓瑾 、潘 玲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6 1
网 址: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6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 5 5 5 5
网 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7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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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 系人 :李 伟
电 话: 0 1 0 - 6 8 0 9 8 7 7 8
传 真: 0 1 0 - 6 8 5 6 0 3 1 2
客 服电 话: 9 5 5 9 5 ( 全国 )
网 址: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8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 7 号 首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 系人 :王 曦
电 话: 0 1 0 - 6 6 2 2 3 5 8 4
传 真: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1 0 - 9 5 5 2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9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总 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 服电 话: 9 5 5 6 8
联 系人 :董 云巍
网 址: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1 0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 0 4 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邮 政编 码 :5 1 8 0 0 1
联 系人 : 周 勤
传 真电 话 :0 7 5 5 - 8 2 0 8 0 7 1 4
客 服电 话 :9 5 5 0 1
公 司网 址 :w w w . s d b . c o m . c n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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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孔 丹
客 服电 话: 9 5 5 5 8
联 系人 :金 蕾
电 话: 0 1 0 - 6 5 5 5 7 0 1 3
传 真: 0 1 0 - 6 5 5 5 0 8 2 7
网 址: h t t p : /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1 2 )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 8 8 1 1
联 系人 :王 宏
联 系电 话: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0 2 2 - 5 8 3 1 6 2 5 9
网 址: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1 3 )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 服电 话: 9 5 5 7 7
网 址: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1 4 )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 1 0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9 号 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 乔 瑞
联 系人 :王 薇娜
联 系电 话: 6 3 2 2 9 4 7 5
传 真: 6 3 2 2 9 4 7 8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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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电 话: 9 6 1 9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b j r c b . c o m
(1 5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 2 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人 :徐 伟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2 8
公 司网 站: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1 6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 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 话: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0 2 1 - 2 2 1 6 9 1 3 4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8 8 8 8 7 8 8 、1 0 1 0 8 9 9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1 7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 1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 6 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 6 6 6
(1 8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 系人 :李 洋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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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0 1 0 ) 6 6 5 6 8 0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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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内 大街 1 8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1 0 )6 5 1 8 2 2 6 1
联 系人 : 魏 明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2 0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 8 —4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 话: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 真: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联 系人 :黄 健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6 5 、4 0 0 8 8 8 8 1 1 1
公 司网 址: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2 1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 0 8 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 话: 0 1 0 - 8 4 6 8 3 8 9 3
联 系人 :陈 忠
公 司网 址: w w w . e c i t i c . c o m
(2 2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9 9 号 标力 大厦
办 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 1 9 9 弄 证大 · 五 道口 广场 1 号 楼 2 1 层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 服电 话: 4 0 0 8 8 8 8 1 2 3
业 务联 系电 话: 0 2 1 - 3 8 5 6 5 7 8 5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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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 站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2 3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 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 8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8 - 0 0 1 、 0 2 1 - 9 6 2 5 0 3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2 4 )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 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 5 层 ( 1 5 0 7 - 1 5 1 0 室 )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 系电 话: 0 5 3 2 - 8 5 0 2 2 2 7 3
传 真: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联 系人 :刘 光明
公 司网 址: w w w . z x w t . c o m . c n
客 户咨 询电 话: 0 5 3 2 - 9 6 5 7 7
(2 5 )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 话: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人 :李 良
网 址: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7 9 或 4 0 0 8 - 8 8 8 - 9 9 9
(2 6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 7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荣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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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 2 1 - 5 4 0 3 3 8 8 8
传 真: 0 2 1 - 5 4 0 3 5 3 3 3
客 服电 话: 0 2 1 - 9 6 2 5 0 5
网 址: w w w . s w 2 0 0 0 . c o m . c n
(2 7 )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办 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 1 1 号 邮编 0 1 0 0 1 0
法 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 话: 0 4 7 1 - 4 9 1 3 9 9 8
传 真: 0 4 7 1 - 4 9 3 0 7 0 7
联 系人 :常 向东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4 7 1 - 4 9 6 1 2 5 9
网 址: w w w . c n h t . c o m . c n
(2 8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 0 1 8 号 安联 大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人 :陈 剑虹
联 系电 话: 0 7 5 5 - 8 2 5 5 8 3 0 5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2 9 )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 1 7 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 系人 :程 维
联 系电 话: 0 5 5 1 - 2 2 0 7 9 3 6
传 真电 话: 0 5 5 1 - 2 2 0 7 9 6 5
客 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 4 0 0 8 8 8 8 7 7 7
安 徽省 : 9 6 8 8 8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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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址: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3 0 )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 0 1 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 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 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 系电 话: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0 7 5 5 - 8 2 1 3 3 3 0 2
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9 5 5 3 6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3 1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 第五 层
办 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 、 1 7 层 、 1 8 层 、 2 4 层 、
2 5 层 、 2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 系人 :盛 宗凌
电 话: 0 7 5 5 - 8 2 4 9 2 0 0 0
传 真: 0 7 5 5 - 8 2 4 9 2 9 6 2
公 司网 站: w w w . l h z q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5 5 1 3 ,4 0 0 - 8 8 8 8 - 5 5 5
(3 2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 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 6 8 号
办 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 、 7 楼
联 系人 :袁 丽萍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 0 0 8 8 8 5 2 8 8 , 0 5 1 0 - 8 2 5 8 8 1 6 8
公 司网 站: h t t p : /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3 3 )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 1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 - 9 层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5
邮 政编 码: 1 0 0 1 4 0
负 责 人 :赵 大建
投 诉电 话: 4 0 0 - 8 8 9 - 5 6 1 8
公 司网 站: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3 4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 8 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 3 楼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1 8 、1 9 、3 6 、 3 8 、 4 1 和 4 2 楼
联 系人 :黄 岚
统 一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7 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 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 t t p : /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3 5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 0 0 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 系人 :匡 婷
电 话: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传 真: 0 7 5 5 - 8 3 5 1 6 1 9 9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4 0 0 6 6 6 6 8 8 8
长 城证 券网 站: w w w . c c 1 6 8 . c o m . c n
(3 6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 6 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 3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陈 林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8 2 0 9 8 9 8
公 司网 站: h t t p : /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3 7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天 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 2 号 写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 系人 : 王 兆权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6 5 1 5 9 8 8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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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济 南市 经十 路 2 0 5 1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人 : 吴 阳
电 话: 0 5 3 1 - 8 1 2 8 3 9 0 6
传 真: 0 5 3 1 - 8 1 2 8 3 9 0 0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3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3 9 )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5 9 号 常信 大厦 1 8 楼
办 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5 9 号 常信 大厦 1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 系人 :李 涛
电 话: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传 真: 0 5 1 9 - 8 8 1 5 7 7 6 1
公 司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5 1 9 - 8 8 1 6 6 2 2 2 0 2 1 - 5 2 5 7 4 5 5 0 0 3 7 9 - 6 4 9 0 2 2 6 6
免 费服 务热 线: 4 0 0 - 8 8 8 - 8 5 8 8
(4 0 )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 路 2 3 3 号 宏源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甲 4 3 号 金运 大厦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 汤世 生
联 系人 :李 巍
联 系电 话: 0 1 0 - 8 8 0 8 5 3 3 8
传 真: 0 1 0 - 8 8 0 8 5 2 4 0
公 司 网 站: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客 服电 话: 4 0 0 8 - 0 0 0 - 5 6 2
(4 1 ) 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 第 1 8 层 至 2 0 层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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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 话 : ( 0 7 5 5 ) 8 2 0 2 6 5 2 1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联 系人 :刘 权
客 户服 务热 线: 4 0 0 - 6 0 0 - 8 0 0 8
网 址: w w w . c j i s . c n
(4 2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 5 1 8 0 4 8 )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 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 4 0 0 8 8 1 6 1 6 8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P I N G A N . c o m
(4 3 ) 中 航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 9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联 系人 :戴 蕾
电 话: 0 7 9 1 - 6 7 9 4 7 4 4
传 真: 0 7 9 1 - 6 7 8 9 4 1 4
客 户服 务热 线: 0 7 9 1 - 6 7 8 1 1 1 9
公 司网 站: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4 4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 3 3 6 号
法 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 址: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2 1 - 9 6 2 5 1 8
(4 5 )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崔 海涛
联 系人 :黄 英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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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5 5 5 8 3 5
传 真: 0 1 0 - 6 6 5 5 5 2 4 6
公 司网 站: w w w . d x z q . n e t . c n
(4 6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 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2 0 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 服电 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联 系人 :张 治国
联 系电 话: 0 3 5 1 - 8 6 8 6 7 0 3
网 址: w w w . i 6 1 8 . c o m . c n
(4 7 )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 5 1 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市 福山 路 5 0 0 号 城建 大厦 2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 话: 0 2 1 - 6 8 7 6 1 6 1 6
传 真: 0 2 1 - 6 8 7 6 7 9 8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2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4 8 )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 系人 :吴 宇
电 话: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0 2 1 - 6 3 3 2 6 1 7 3
客 户服 务热 线: 9 5 5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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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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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 5 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1 0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 : 0 5 9 1 - 8 7 8 4 1 1 6 0
传 真 : 0 5 9 1 - 8 7 8 4 1 1 5 0
公 司网 址: w w w . g f h f z q . c o m . c n
(5 0 )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 9 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1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吴 志明
电 话: 0 2 0 - 8 7 3 2 2 6 6 8
传 真: 0 2 0 - 8 7 3 2 5 0 3 6
联 系人 :樊 刚正
客 户服 务电 话 : 0 2 0 - 9 6 1 3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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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 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联 系人 :俞 会亮
联 系电 话: 0 5 7 1 - 8 5 7 7 6 1 1 5
公 司网 站: w w w . b i g s u n . c o m . c n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0 5 7 1 - 9 6 5 9 8
(5 2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唐 静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0 0 - 8 8 9 9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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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 系人 :王 雪筠
(5 4 )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 2 -2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 系电 话: 0 7 3 1 - 8 5 8 3 2 3 4 3
客 服电 话: 9 5 5 7 1
公 司网 址: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5 5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 合景 国际 大厦 A 幢
法 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 系人 :徐 雅筠
联 系电 话: 0 2 3 - 6 3 7 8 6 0 6 0
传 真: 0 2 3 - 6 3 7 8 6 2 1 5
客 服电 话: 4 0 0 8 0 9 6 0 9 6
公 司网 址: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5 6 )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 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 系人 :卢 金文
联 系方 式: 0 5 9 2 - 5 1 6 1 6 4 2
网 址: w w w . x m z q . c n
客 户服 务电 话: 0 5 9 2 - 5 1 6 3 5 8 8
(5 7 )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办公 )地 址: 甘 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 3 0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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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 李 昕田
联 系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传 真: 0 9 3 1 - 4 8 9 0 1 1 8
客 服电 话: 0 9 3 1 - 4 8 9 0 1 0 0 、 4 8 9 0 6 1 9 、 4 8 9 0 6 1 8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5 8 )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 东省 惠州 市下 埔路 14 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 系人 :丁 宁
电 话: 0 1 0 - 6 4 4 0 8 8 2 0
传 真: 0 1 0 - 6 4 4 0 8 2 5 2
客 服电 话: 4 0 0 - 8 8 8 8 - 9 2 9
网 址: h t t p : / / w w w . l x z q . c o m . c n
(5 9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 8 8 1 - 1 1 7 7
网 址: w w w . x z s e c . c o m
(6 0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 2 6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 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 系人 :梁 宇
联 系电 话: 0 1 0 -5 8 5 6 8 0 0 7
联 系传 真: 0 1 0 -5 8 5 6 8 0 6 2
公 司网 址: w w w . h r s e c . c o m . c n
客 服电 话: 0 1 0 - 5 8 5 6 8 1 1 8
(6 1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 系人 :潘 锴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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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0 4 3 1 - 8 5 0 9 6 7 0 9
客 户服 务电 话: 4 0 0 6 0 0 0 6 8 6
网 址: w w w . n e s c . c n
(6 2 )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 5 5 号 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 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 服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3 0
联 系人 :刘 晓明
电 话: 0 8 7 1 - 3 5 7 7 9 4 2
(6 3 )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 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 2 5 - 8 4 4 5 7 7 7 7
联 系人 :樊 昊
客 服电 话: 0 2 5 - 9 5 5 9 7 ( 江苏 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 址: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6 4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 0 号
办 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 0 号
法 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 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 系电 话: 0 3 7 1 — 6 5 5 8 5 6 7 0
联 系传 真: 0 3 7 1 - - 6 5 5 8 5 6 6 5
公 司网 址: w w w . c c n e w . c o m
客 服电 话: 9 6 7 2 1 8 4 0 0 - 8 1 3 - 9 6 6 6
(6 5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 0 1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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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林 爽
联 系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0 8
客 服电 话: 0 1 0 - 6 6 0 4 5 6 7 8
传 真: 0 1 0 - 6 6 0 4 5 5 0 0
网 址: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6 6 )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 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 服电 话: 4 0 0 - 6 9 8 - 9 8 9 8
网 址: w w w . x s d z q . c n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办 公地 址: 北 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地盛 南街 1 号 国光 高科 大厦 4 F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电 话 : 0 1 0 - 6 6 5 8 3 0 9 9
传 真 : 0 1 0 - 6 6 5 8 3 3 4 8
联 系人 :朱 辉毅
(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 北 京市 德恒 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 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十二 层
负 责人 : 王 丽
电 话 : (0 1 0 )6 6 5 7 5 8 8 8
传 真 :( 0 1 0 )6 5 2 3 2 1 8 1
经 办律 师: 李 晓明 、 贾 琛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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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 及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 6 层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 6 层
法 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静 ,王 珊珊
联 系电 话 : ( 0 1 0 ) 5 8 1 5 2 1 4 5
传 真 : ( 0 1 0 ) 5 8 1 1 4 6 4 5
联 系人 :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 募 集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 0 0 6 年 6 月 2 日 证监 基金 字 [ 2 0 0 6 ]
1 0 4 号 文核 准。
( 二) 基金 类型
混 合型 基金 。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开 放式 。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
( 五) 基金 的面 值
基 金份 额首 次募 集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 . 0 0 元 。
(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 基 金合 同生 效 。 本 基金 合同 已
于2 0 0 6 年 7 月 1 3 日 生效 。
( 七)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 0 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到 2 0 0 人 ,或 连续 2 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 0 0 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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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七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 ) 申购 与 赎 回 办 理的 场 所
投 资者 应当 在 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 办 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基 金管 理人 、
代 销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 一) 条。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 机构 , 并 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
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 ) 申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 开放 日及 时间
投 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交
易 的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的时 间为 准。
在 基金 开放 日 , 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当 日收 市时 间( 目前 为下 午 3 :0 0 ) 之前 ,其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视 为当 日的 交易 申请 ;如
果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时 间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当 日 收 市 时 间 之
后 ,其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交 易申 请。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金 自 2 0 0 6 年 8 月 7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 自 2 0 0 6 年 9 月 1 5 日 开始 办理 日
常 赎回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 认 ) 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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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 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 T
日) , 并 在 T + 1 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在 T + 2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 申购 与 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1 、 代 销网 点和 本 公司 网 上交 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
直 销中 心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 0 0 万 元人 民币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购 或申 购本
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 0 0 0 元 人民 币;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 , 0 0 0 份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 , 0 0 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申购 的金 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 申购 费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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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最高 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3 % , 投 资者 可以 多 次申 购 本基 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 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申 购金 额( M ) 申 购费 率
M <1 0 0 万 1 . 5 %
1 0 0 万≤ M < 5 0 0 万 1 . 0 %
5 0 0 万≤ M <1 , 0 0 0 万 0 . 8 %
M ≥ 1 , 0 0 0 万 按 笔收 取, 1 , 0 0 0 元/ 笔
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申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注 册登
记 和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
2 、 赎回 费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持 有期 < 1 年 0 . 5 %
1 年 ≤持 有期 < 2 年 0 . 2 5 %
持 有期 M ≥ 2 年 全 免
注 : 1 年 指 3 6 5 天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本 基 金 用 于
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 赎 回费 率 、 转 换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 即 申购 基金 时缴 纳申 购费 ) , 投 资人 的申 购
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如 下: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 1 + 申购 费率 )
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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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 . 0 5 元, 对 应申
购 费率 为 1 . 5 % , 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额 = 5 0 0 0 0 / ( 1 +1 . 5 % ) = 4 9 2 6 1 . 0 8 元
申 购费 用 = 5 0 0 0 0 - 4 9 2 6 1 . 0 8 = 7 3 8 . 9 2 元
申 购份 额 = 4 9 2 6 1 . 0 8 / 1 . 0 5 = 4 6 9 1 5 . 3 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其 对应 费率 为 1 . 5 %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 . 0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 4 6 9 1 5 . 3 1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 资人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 回费 ,投 资人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 率
赎 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
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一 年两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2 5 %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 . 0 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总 额 = 1 0 0 0 0 × 1 . 0 5 = 1 0 5 0 0 元
赎 回费 用 = 1 0 5 0 0 × 0 . 2 5 % = 2 6 . 2 5 元
赎 回金 额 = 1 0 5 0 0 - 2 6 . 2 5 = 1 0 4 7 3 . 7 5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5 元 , 则
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 0 4 7 3 . 7 5 元 。
3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T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T 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在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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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 +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
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
迟 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 以公 告。
( 九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情形 ;
5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 购申 请会 影响 到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 绝该 笔
申 购申 请;
6 .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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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 但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 顺延 赎回 。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
( 2 ) 部 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 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 内通
过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2 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当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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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十 二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规 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 、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请参 照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 、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 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 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如 果涉 及转 换
的 基金 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截 至 2 0 1 1 年 7 月 1 2 日 ,我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 工 银瑞 信核 心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额 、工 银
瑞 信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沪 深 3 0 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中 小
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 额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具 体
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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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 换费
转 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 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受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2 个 月内 办理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按其
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 十 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基 金申 购业 务的 一种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构 成对 基金 日常 申购 、赎
回 等业 务的 影响 ,投 资者 在办 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
2 、 申购 费率
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等同 于正 常申 购费 率 , 计 费方 式等 同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 ( 如
遇 有调 整, 另见 相关 公告 )
3 、 办理 场所
截 至 2 0 1 1 年 7 月 1 2 日 ,投 资者 可在 本公 司部 分网 上交 易渠 道及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 行、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
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万通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泰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
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 务网 点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请。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开办 该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八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有 效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 追 求稳 定收 益与 长期 资本 增值 。
( 二) 投 资 理 念
对 具有 不同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股 票资 产和 债券 资产 进行 战略 资产 配置 ,保 持基 金相 对稳
定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专注 基本 面研 究,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证 券以 使基 金具 有一 部分 相对 稳定
的 当期 收益 ,同 时, 精选 治理 结构 完善 、经 营稳 健、 业绩 优良 、具 有可 持续 增长 前景 的上
市 公司 股票 , 实 现基 金资 产长 期增 值 。
( 三) 投 资 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回 购 ,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范围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4 0 % - 8 0 % , 债券 及其 它
短 期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2 0 % - 6 0 %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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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专注 基本 面研 究 , 遵 循系 统化 、 程 序化 的投 资流 程以 保证 投资 决策 的科 学性 与一
致 性。 本基 金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如下 图所 示:
投 资决 策流 程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属于 平衡 类混 合型 基金 , 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为 : 股 票资 产的 长期 目标 比例 大致 为 6 0 %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5
债 券资 产的 长期 目标 比例 大致 为 4 0 % 。 债 券资 产具 有收 益稳 定 、 风 险较 低的 特点 , 股 票资 产具
有 相对 较高 的风 险 , 也 具有 较高 的收 益潜 力 。 通 过对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进 行上 述战 略性 配
置, 使 本基 金在 保持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基 础上 , 实 现本 基金 追求 稳 定收 益与 长期 资本 增值 的目
标。
在 不同 的市 场阶 段 , 本 基金 将运 用国 际化 的视 野审 视中 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 分 别从 宏观
经 济情 景 、 各 类资 产收 益风 险预 期等 方面 进行 深入 分析 , 在 股票 与债 券资 产之 间进 行策 略性
资 产配 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 体风 险水 平相 对稳 定的 基础 上, 优化 基金 资产 组合 。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采取 “ 自 上而 下 ” 与 “ 自 下而 上 ” 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法进 行股 票投 资 。 基 金管 理人
在 行业 分析 的基 础上 , 选 择 治 理结 构完 善 、 经 营稳 健 、 业 绩优 良 、 具 有可 持续 增长 前景 的上
市 公司 股票 , 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进 行中 长期 投资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具体 包括 行业 分析 与配 置 、
公 司竞 争优 势评 价、 价值 评估 及证 券选 择等 过程 。
(1 ) 行业 分析 与配 置
本 基金 将根 据各 行业 所处 生命 周期 、 产 业竞 争结 构 、 近 期发 展趋 势等 数方 面因 素对 各行
业 的相 对盈 利能 力及 投资 吸引 力进 行评 价 , 并 根据 行业 综合 评价 结果 确定 股票 资产 中各 行业
的 权重 。
一 个行 业的 进入 壁垒 、 原 材料 供应 方的 谈判 能力 、 制 成品 买方 的谈 判能 力 、 产 品的 可替
代 性及 行业 内现 有竞 争程 度等 因素 共同 决定 了行 业的 竞争 结构 , 并 决定 行业 的长 期盈 利能 力
及 投资 吸引 力 。 另 一方 面 , 任 何一 个行 业演 变大 致要 经过 发育 期 、 成 长期 、 成 熟期 及衰 退期
等 阶段 , 同 一行 业在 不同 的行 业生 命周 期阶 段以 及不 同的 经济 景气 度下 , 亦 具有 不同 的盈 利
能 力与 市场 表现 。 本 基金 对于 那些 具有 较强 盈利 能力 与投 资吸 引力 、 在 行业 生命 周期 中处 于
成 长期 或成 熟期 、 且 预期 近期 经济 景气 度有 利于 行业 发展 的行 业 , 给 予较 高的 权重 ; 而 对于
那 些盈 利能 力与 投资 吸引 力平 常 、 在 行业 生命 周期 中处 于发 育期 或衰 退期 , 或 者当 前经 济景
气 不利 于行 业发 展的 行业 ,则 给予 较低 的权 重。
(2 ) 公司 竞争 优势 评价
企 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 决定 企业 成败 的关 键。 企业 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优 势取
决 于企 业战 略 、 经 营管 理水 平及 技术 创新 能力 等多 方面 因素 。 本 基金 认为 , 具 有较 强竞 争优
势 的企 业具 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点 :
A ) 具有 良好 公司 治理 结构 ,注 重股 东回 报, 已建 立起 市场 化经 营机 制、 决策 效率 高、
对 市场 变化 反应 灵敏 并内 控有 力;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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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具有 与行 业竞 争结 构相 适应 的、 清晰 的竞 争战 略;
C ) 在行 业内 拥有 成本 优势 、规 模优 势、 品牌 优势 或其 它特 定优 势, 公司 主要 业务 或产
品 市场 份额 处于 行业 前 1 0 名 或者 前 5 0 % ;
D ) 在特 定领 域具 有原 材料 、专 有技 术或 其它 专有 资源 ;
E ) 具有 较强 技术 创新 能力 ;
F ) 财 务稳 健 , 经 营效 率及 盈利 能力 较强 , 过 去三 年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R O E ) 处 于行 业
前5 0 % 。
本 基金 认为 , 具 有上 述特 点的 企业 , 具 有长 期可 持续 增长 能力 , 从 长期 看将 随着 国民 经
济 的增 长在 行业 内占 据重 要市 场地 位 , 并 给投 资者 带来 良好 回报 , 从 而是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的
对 象。
(3 ) 价值 评估
在 定性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采用 现金 流折 现模 型 、 相 对估 值法 等方 法评 估上 市公 司的
市 场价 值 。 同 时 , 本 基金 还将 参考 H O L T 价 值评 估系 统所 进行 的股 票价 值评 估结 果 。 H O L T 是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 外方 股东 瑞士 信贷 引入 的其 独有 的公 司绩 效与 价值 评估 系统 。 H O L T 分 析上
市 公司 的现 金流 投资 回报 率 ( C a s h F l o w R e t u r n o n I n v e s t m e n t , C F R O I ? ) , 并应 用现 金流 折
现( D i s c o u n t e d C a s h F l o w ) 模 型对 股票 进行 估值 。
(4 ) 股票 选择 及组 合优 化
综 合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价值 评估 的结 果, 选择 定价 合理 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 合, 并根 据股 票的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水 平对 组合 进行 优化 。
4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在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 资策 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 制度 , 专 业研
究 人员 分别 从利 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 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 益投 资团
队 讨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
(1 ) 利率 策略
研 究 G D P 、 物 价 、 就 业 、 国 际 收 支 等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等政 府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变化
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 ,以 及金 融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斜度
变 化趋 势。
组 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 要的 指标 , 根 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 可 以
制 定出 组合 的目 标久 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水 平将 上升 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 下
降 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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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用收 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 可以 制定 相应 的债 券组 合期 限结 构策 略, 例如 :子 弹型 组合 、
哑 铃型 组合 或者 阶梯 型组 合等 。
(2 ) 信用 策略
根 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 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 发展 前景 , 发 行人 业务 发展 状况 ,
企 业市 场地 位 , 财 务状 况 , 管 理水 平 , 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 并 根
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价 债券 的信 用级 别, 确定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利 差与 投资 价值 。
(3 ) 债券 选择 与组 合优 化
基 于利 率期 限结 构及 债券 的信 用级 别 , 评 估债 券投 资价 值 ,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 者价 值被 低
估 的债 券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情 况对 组合 进行 优化 。
(4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
可 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特性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 股票
价 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本基 金的 重要 投资 对象 之一 。本 基金 将选 择 公 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 其
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 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 投资 ,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
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 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 本 基金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4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 权分 置改 革 、 或 增发 配售 等原 因被 动获 得权 证 , 或 者本 基
金 在进 行套 利交 易 、 避 险交 易等 情形 下将 主动 投资 权证 。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 将 在对 权
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波 动率 等参 数 , 运 用数 量化 期权 定价
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 合。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沪深 3 0 0 指 数, 债券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新 华巴 克莱 资本 中国 综合 债券 指数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6 0 % ×沪 深 3 0 0 指 数收 益率 + 4 0 % ×新 华巴 克莱 资本 中国 综合 债
券 指数 收益 率。
沪 深 3 0 0 指 数 是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开 发 的 中 国 A 股 市 场 指 数 ,
它的 样本 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 其 成 份股 票 为 中 国 A 股 市场 中
代 表性 强 、 流 动性 高的 主流 投资 股票 , 能 够反 映 A 股 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 沪 深 3 0 0 指 数中
的 指数 股的 发布 和调 整均 由交 易所 完成 , 具 有较 强的 公正 性与 权威 性。
新 华巴 克莱 资本 中国 综合 债券 指 数同 时覆 盖了 国内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两 个债 券市 场全 部
固 定收 益证 券,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能 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债 券投 资业 绩比 较基 准。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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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中 的 平 衡 型 基 金 ,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将 维 持 6 0 % 左 右 的 股 票 资 产
目 标配 置比 例 , 4 0 % 左 右的 债券 及其 它具 有高 流动 性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 因 此本 基金 将业 绩比
较 基准 中股 票指 数与 债券 指数 的权 重确 定为 6 0 % 与 4 0 %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适用 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
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介 于股 票型 基金 与债 券型 基金 之间 , 属 于
中 等风 险水 平基 金。
(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 . 投资 组合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证券 投资 , 遵 守下 列限 制 :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百分 之
十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4 0 % - 8 0 % , 投 资 于 债 券 及 其 它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的比 例为 2 0 % - 6 0 %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可转 换债 券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百 分之 四十 ;
(6 ) 本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超 过该
权 证的 百分 之十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千分 之五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 五;
(9 )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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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 1 ) -( 6 ) 规定 比例 或基 金权 证投 资
方 案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上 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自上 述限 制被 取消 之日 起, 不再 受上 述限 制约 束。
2 . 禁 止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 承 销证 券;
( 2 )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 者债 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期 为 2 0 1 1 年 0 4 月 0 1 日 起至 0 6 月 3 0 日 止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
1 权 益投 资 5 , 0 8 4 , 0 2 9 , 6 1 9 . 5 1 7 8 . 5 0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0
其 中: 股票 5 , 0 8 4 , 0 2 9 , 6 1 9 . 5 1 7 8 . 5 0
2 固 定收 益投 资 1 , 2 5 0 , 9 1 0 , 5 8 9 . 2 0 1 9 . 3 2
其 中: 债券 1 , 2 5 0 , 9 1 0 , 5 8 9 . 2 0 1 9 . 3 2
资 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 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 1 1 , 3 2 7 , 7 8 2 . 8 8 1 . 7 2
6 其 他资 产 3 0 , 0 3 9 , 0 7 1 . 1 3 0 . 4 6
7 合 计 6 , 4 7 6 , 3 0 7 , 0 6 2 . 7 2 1 0 0 . 0 0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B 采 掘业 9 6 , 3 2 7 , 3 5 1 . 4 5 1 . 5 0
C 制 造业 3 , 3 8 2 , 6 5 4 , 8 4 6 . 4 2 5 2 . 7 0
C 0 食 品、 饮料 6 8 5 , 7 0 6 , 8 0 7 . 6 1 1 0 . 6 8
C 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1 5 8 , 3 6 9 , 9 6 3 . 5 4 2 . 4 7
C 2 木 材、 家具 5 7 , 8 7 9 , 5 3 0 . 3 9 0 . 9 0
C 3 造 纸、 印刷 - -
C 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3 , 1 7 8 , 0 0 0 . 0 0 0 . 0 5
C 5 电 子 6 2 , 8 0 5 , 3 2 1 . 1 0 0 . 9 8
C 6 金 属、 非金 属 4 4 6 , 2 8 1 , 6 6 6 . 5 0 6 . 9 5
C 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1 , 5 5 7 , 5 5 8 , 1 4 1 . 1 2 2 4 . 2 7
C 8 医 药、 生物 制品
4 1 0 , 8 7 5 , 4 1 6 . 1 6 6 . 4 0
C 9 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 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2 5 9 , 7 1 7 , 8 4 3 . 7 2 4 . 0 5
E 建 筑业 1 0 8 , 5 8 7 , 1 4 9 . 3 3 1 . 6 9
F 交 通运 输、 仓储 业 7 0 , 7 3 2 , 7 0 5 . 6 4 1 . 1 0
G 信 息技 术业
9 2 , 9 9 1 , 4 5 9 . 7 0 1 . 4 5
H 批 发和 零售 贸易
3 4 0 , 0 3 4 , 0 5 8 . 4 0 5 . 3 0
I 金 融、 保险 业 1 0 6 , 8 1 3 , 4 1 4 . 4 3 1 . 6 6
J 房 地产 业 3 1 7 , 5 7 5 , 3 4 7 . 7 8 4 . 9 5
K 社 会服 务业 2 6 5 , 3 1 7 , 5 0 6 . 4 8 4 . 1 3
L 传 播与 文化 产业
7 , 1 9 8 , 8 4 8 . 0 0 0 . 1 1
M 综 合类 3 6 , 0 7 9 , 0 8 8 . 1 6 0 . 5 6
合 计
5 , 0 8 4 , 0 2 9 , 6 1 9 . 5 1 7 9 . 2 1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1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 0 0 8 0 9 山 西汾 酒 9 , 0 9 4 , 9 5 9 6 3 7 , 1 0 1 , 8 7 7 . 9 5 9 . 9 3
2 0 0 0 8 1 6 江 淮动 力 5 3 , 6 1 7 , 3 8 8 4 1 9 , 2 8 7 , 9 7 4 . 1 6 6 . 5 3
3 0 0 0 0 3 9 中 集集 团 1 2 , 5 8 0 , 6 3 5 2 7 5 , 2 6 4 , 2 9 3 . 8 0 4 . 2 9
4 0 0 0 9 3 9 凯 迪电 力 1 9 , 8 0 7 , 5 6 8 2 5 4 , 3 2 9 , 1 7 3 . 1 2 3 . 9 6
5 0 0 0 5 2 8 柳 工 1 1 , 1 0 1 , 1 9 1 2 5 1 , 2 1 9 , 9 5 2 . 3 3 3 . 9 1
6 0 0 2 0 0 8 大 族激 光 1 8 , 6 1 6 , 6 6 8 2 3 2 , 3 3 6 , 0 1 6 . 6 4 3 . 6 2
7 0 0 0 0 6 1 农 产 品 1 0 , 2 8 7 , 9 1 9 1 6 4 , 1 9 5 , 1 8 7 . 2 4 2 . 5 6
8 3 0 0 0 1 5 爱 尔眼 科 4 , 2 8 1 , 3 5 7 1 3 6 , 8 3 2 , 1 6 9 . 7 2 2 . 1 3
9 0 0 0 6 8 0 山 推股 份 6 , 8 6 9 , 0 9 6 1 2 0 , 8 2 7 , 3 9 8 . 6 4 1 . 8 8
1 0 0 0 0 9 2 6 福 星股 份 9 , 9 5 8 , 6 5 6 1 1 9 , 2 0 5 , 1 1 2 . 3 2 1 . 8 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 家债 券 - -
2 央 行票 据 1 4 4 , 8 2 5 , 0 0 0 . 0 0 2 . 2 6
3 金 融债 券 2 9 1 , 8 3 0 , 0 0 0 . 0 0 4 . 5 5
其 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 9 1 , 8 3 0 , 0 0 0 . 0 0 4 . 5 5
4 企 业债 券 5 1 0 , 6 7 4 , 3 5 6 . 2 0 7 . 9 6
5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 转债 3 0 3 , 5 8 1 , 2 3 3 . 0 0 4 . 7 3
7 其 他 - -
8 合 计 1 , 2 5 0 , 9 1 0 , 5 8 9 . 2 0 1 9 . 4 9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 1 3 0 0 1 中 行转 债 2 , 7 6 8 , 7 7 0 2 9 2 , 3 2 6 , 7 3 6 . 6 0 4 . 5 5
2 1 1 0 1 0 2 2 1 1 央 行票 据 2 2 1 , 5 0 0 , 0 0 0 1 4 4 , 8 2 5 , 0 0 0 . 0 0 2 . 2 6
3 0 8 0 2 1 6 0 8 国 开 1 6 1 , 2 0 0 , 0 0 0 1 2 2 , 2 2 0 , 0 0 0 . 0 0 1 . 9 0
4 1 0 0 3 1 0 1 0 进 出 1 0 9 0 0 , 0 0 0 8 9 , 8 0 2 , 0 0 0 . 0 0 1 . 4 0
5 1 2 2 8 8 6 1 0 云 投债 8 0 0 , 0 0 0 8 1 , 2 8 8 , 0 0 0 . 0 0 1 . 2 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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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 . 1 本 报告 期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报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 内除 大族 激光 外 , 其 余的 没有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 根 据公 告 , 深 圳市 大族 激光 科技
股 份有 限公 司及 相关 当事 人存 在以 下违 规行 为: 2 0 1 0 年 2 月 2 6 日 ,公 司刊 登 2 0 0 9 年 度业
绩 快报 ,披 露的 归属 于上 市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以下 简称 " 净 利润 " ) 为 7 0 , 9 9 0 , 7 7 9 . 3 9 元;
2 0 1 0 年 4 月 2 0 日 ,公 司刊 登了 业绩 快报 修正 公告 ,修 正后 的净 利润 为 3 , 0 2 4 , 5 2 6 . 8 1 元;
2 0 1 0 年 4 月 2 7 日 , 公 司刊 登了 2 0 0 9 年 年度 报告 , 披 露的 净利 润为 3 , 0 2 4 , 5 2 6 . 8 1 元 , 这 与
2 0 0 9 年 度业 绩快 报相 比, 差异 绝对 金额 达到 6 7 , 9 6 6 , 2 5 2 . 5 8 元 ,差 异幅 度达 到 9 5 . 7 4 % 。 对
此,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作出 如下 处分 决定 : 一、 对 深圳 市大 族激 光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给 予通 报
批 评的 处分 。 二 、 对 周辉 强给 予通 报批 评的 处分 。 对 于深 圳市 大族 激光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相 关当 事人 的上 述违 规行 为和 本所 给予 的上 述处 分 , 本 所将 记入 上市 公司 诚信 档案 , 并 向社
会 公布 。该 违规 行为 对公 司的 经营 业绩 不构 成实 质影 响, 也不 影响 其投 资价 值。
8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8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1 存 出保 证金 7 , 0 7 4 , 8 4 5 . 3 9
2 应 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 收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2 2 , 8 7 1 , 0 6 2 . 0 6
5 应 收申 购款 9 3 , 1 6 3 . 6 8
6 其 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 0 , 0 3 9 , 0 7 1 . 1 3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3
8 .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公 允价 值 (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 1 3 0 0 1 中 行转 债 2 9 2 , 3 2 6 , 7 3 6 . 6 0 4 . 5 5
2 1 1 0 0 7 8 澄 星转 债 1 1 , 2 5 4 , 4 9 6 . 4 0 0 . 1 8
8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九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 0 0 6 年 7 月1 3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截至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的
投 资业 绩及 同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 0 0 6 . 7 . 1 3 -
2 0 0 6 . 1 2 . 3 1
3 3 . 1 3 % 0 . 7 2 % 2 5 . 5 9 % 0 . 8 7 % 7 . 5 4 % - 0 . 1 5 %
2 0 0 7 年 9 6 . 7 5 % 1 . 6 2 % 8 0 . 3 6 % 1 . 3 8 % 1 6 . 3 9 % 0 . 2 5 %
2 0 0 8 年 - 4 8 . 3 8 % 1 . 9 7 % - 4 4 . 1 5 % 1 . 8 3 % - 4 . 2 3 % 0 . 1 4 %
2 0 0 9 年 5 0 . 5 3 % 1 . 4 7 % 5 3 . 1 3 % 1 . 2 3 % - 2 . 6 0 % 0 . 2 4 %
2 0 1 0 年 - 2 . 4 1 % 1 . 2 3 % - 6 . 0 3 % 0 . 9 5 % 3 . 6 2 % 0 . 2 8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至 今
8 9 . 1 6 % 1 . 4 9 % 8 0 . 2 3 % 1 . 3 0 % 8 . 9 3 % 0 . 1 9 %
2 、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 对比 图 :
( 2 0 0 6 年 7 月 1 3 日 至 2 0 1 1 年 6 月 3 0 日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
注 :本 基金 合同 于 2 0 0 6 年 7 月 1 3 日 生效 ,截 至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
金 合同 第十 二条 (三 ) 投 资范 围 、 ( 七) 投 资组 合限 制与 禁止 行为 中规 定的 各项 比例 。 本 基
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4 0 % - 8 0 % , 债券 及其 它短 期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为 2 0 % - 6 0 % ,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 算资
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 金的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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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与 处 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
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 一、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 ) 估 值方 法
1 . 股 票估 值方 法:
(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2 )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 成本 计量 ;
2 )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值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
( 3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 ( 2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 债 券估 值方 法:
(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应 收利 息 (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 息 )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净价 估值 ;
( 3 )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 4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 5 )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 5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 ( 5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 7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 权 证估 值方 法:
(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未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
(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 ( 1 ) 小 项规 定的 方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7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3 )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5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 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开放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计算 ,精 确到 0 . 0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 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8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 时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 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 4 )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 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 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 受的 损失 。
( 7 )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 则处 理差 错。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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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
( 2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 . 5 %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 3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
估 基金 资产 的;
4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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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 3 )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 6 ) 项 或权
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 2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本 基金 管
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本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3 .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5 .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 该 部分 收益 不得 用于 支付 基金 的利 润分 配 )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
( 二 ) 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三 )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
1 .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可 将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4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四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5 0 % ;
5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
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上 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年收 益分 配;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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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至少 分配 一次 ,但 若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 对上 述基 金收
益 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 , 基 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如 果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 3 )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 6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 7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 8 )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 他费 用。
2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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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1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 . 5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 . 2 5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 上 述 第 ( 一 ) 款 第 1 条 中 第 ( 3 ) 到 ( 8 )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 发
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二 )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 募
说 明书 第七 章第 ( 六 ) 款 及第 ( 七 ) 款 的相 关规 定。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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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金 的 转 换费 用的 费 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 公司 相关 公
告 。
( 三 ) 基 金税 收
基 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
2 .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
4 .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
5 .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 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 确认 。
( 二 ) 基 金的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
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 或 基金 托管 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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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 按规 定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 .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5 .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 招 募说 明书
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 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 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
( 二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 自 网 站上 。
( 三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
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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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 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公 告 、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七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八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 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 九 )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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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 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 4 .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 5 .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 6 .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 7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 . 5 % ;
1 8 .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 9 .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 0 .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 1 .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 2 .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 3 .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 4 .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 5 .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 6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 ) 澄 清公 告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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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 二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十 三 )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
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 其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 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 告。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十 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 其他
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 险。
1 、 市场 风险
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 险,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 市场
价 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多种 风险 因素 :
(1 ) 政 策风 险
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 , 影
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的影 响 , 也 呈
现 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 从 而产
生 风险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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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直 接影 响
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 生风 险。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 下
降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
(5 ) 汇率 风险
汇 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 同的 影响 ,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
司 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
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 险。
(7 )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 与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8 ) 再投 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利 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 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 、 信用 风险
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 、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还
包 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 所引 致的 风险 。
( 二) 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 出现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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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中的 平衡 型基 金,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将对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维
持 一定 长期 目标 配置 比例 ,这 种投 资策 略尽 管从 长期 看将 会使 本基 金保 持相 对稳 定的 风险
收 益特 性, 但也 可能 会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绩效 与其 它奉 行更 为积 极的 投资 策略 的混 合型 基金
业 绩具 有不 可比 拟性 。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 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险 。
( 四) 操作 风险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 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 I 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 1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 事 程 序;
(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9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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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后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1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 的情 形;
( 2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 3 ) 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注 册地 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 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
合 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2 . 关 于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自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 执 行, 并 自 生效 之日 起 3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公 告。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 2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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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4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6 )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7 ) 参 加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 8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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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
增 加或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
( 一) 客 户服 务热 线电 话
1 、 自助 服务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 2 4 小 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人 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 额 、
基 金净 值、 基金 对帐 单、 最新 公告 等相 关内 容的 查询 。
2 、 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 供 工 作 日 每 天 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 9 : 0 0 - 1 7 : 0 0 ) 。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 0 0 - 8 1 1 - 9 9 9 9 ( 免长 途费 )或 : 0 1 0 - 5 8 6 9 8 9 1 8 。 客户 服务 传 真: 0 1 0 - 6 6 5 8 3 1 0 0
(二 ) 资料 寄送
本 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负 责寄 送以 下资 料:
1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 开户 确认 后为 投资 者寄 送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
2 、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 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当 季有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若 基
金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 易发 生 , 不 邮寄 该季 度的 对账 单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 后的 1 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取 消纸 质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并 定制 月度 、季 度、 年度 电子 对帐 单 。 电
子 对账 单在 每月 度结 束后 1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 指定 电子 信箱 发送 。
3 、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 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寄 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 如 : 基 金新 产品 介 绍、 服 务 指 南 、 基
金投 资 报 告 、 投资 者教 育资 料 等 。
(三 )收 益分 配方 式的 查询 服务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可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销
售 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 定期 定额 投资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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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人 可通 过 代 销机 构和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 基金 定投 业务 , 详 细的 操作 步骤 可咨
询 代销 机构 或本 公司 客服 中心 4 0 0 - 8 1 1 - 9 9 9 9 (免 长途 费 )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 限制 。
( 五)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 添 加电 子邮 箱地 址 , 订 制电 子对 帐单 和
各 类资 讯。
( 六) 短信 服务
投 资人 可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或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 , 预 留准 确的 手机 号码 , 订 制资 讯及 通知
服 务。
( 七)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 上客 户服 务
1 、 网 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者提 供查 询服 务及 资讯 服务 平台 。投 资者 可以 查询 热点 问题 ,
并通 过 “ 在 线客 服 ” 、 网站 论坛 、信 箱留 言等 对 服务 进行 投诉 和建 议。
2 、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 本基 金网 上交 易业 务, 包括 :基 金开 户、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 询等 业务 。
网 址: w w w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电 子邮 件地 址: c u s t o m e r s e r v i c e @ i c b c c s . c o m . c n
( 八)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 语音 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信函 、电
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提 出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 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 次更 新期 间, 本基 金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1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 0 1 1 年 1 月 1 7 日 ;
2 、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0 年 第 4 季 度报 告 , 2 0 1 1 年 1 月 2 4 日 ;
3 、 江 苏江 淮动 力股 份有 限公 司简 式股 东权 益变 动报 告书 ,2 0 1 1 年 2 月 1 9 日 ;
4 、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2 0 1 1 年 2 月 2 5 日 ;
5 、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 2 0 1 1 年 2 月 2 5 日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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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0 年 年度 报告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1 1 年 3
月 2 6 日 ;
7 、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0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2 0 1 0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1 1
年 3 月 2 6 日 ;
8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
9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2 0 1 1 年 3 月 3 1 日 ;
1 0 、 关 于参 加 “华 夏银 行 - 盈 基金 2 0 1 1 ”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 4 折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 0 1 1 年
4 月 1 日 ;
1 1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2 0 1 1 年 4 月 1 2 日 ;
1 2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 0 1 1 年 4 月 1 4 日
1 3 、 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0 1 1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2 0 1 1 年 4 月 2 3 日
1 4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通过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定 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 0 1 1 年 4 月 2 6 日
1 5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
机 构的 公告 , 2 0 1 1 年 5 月 1 1 日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 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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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 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以 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基 金投 资者 在 营业 时间 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一年 八月 二十 五日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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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 金 财
产;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认 购和 申购 费用 、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 .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 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8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9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代理
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 0 . 选 择 、 更 换销 售代 理机 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 对 其行 为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 1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 2 .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 3 .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4 .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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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 0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 项 ;
1 1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 2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 3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 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 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 6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7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 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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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2 2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3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2 4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 5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 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 7 . 依 照本 基金 合同 及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 8 . 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3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 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 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8 .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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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与 托 管 协
议) 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 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1 1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 2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 3 .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 4 .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 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
1 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1 8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 9 .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 0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 1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 2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 3 . 根据 本合 同和 基金 托管 协议 规定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4 . 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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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 依 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 决权 ;
6 .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权 利。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遵 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
理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七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 因基 金账 户名 称而 有所
改 变。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 二 ) 召 开事 由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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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 )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 ) 变 更基 金类 别;
( 4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 范 围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 事 程 序;
( 6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 7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 8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 9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 4 )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 5 )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
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并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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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 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 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 0 日 内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 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 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 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 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 )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 方式 ;
( 2 )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 会 议形 式;
( 4 ) 议 事程 序;
( 5 )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 6 )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 期限 等 )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 7 ) 表 决方 式;
( 8 )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 9 )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1 0 )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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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在 上述 情形 下, 若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未 在 指 定 时 间 及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五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1 . 会 议方 式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
( 2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3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 4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
托 管人 的更 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 件
( 1 )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同 ) ;
2 )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 5 个 工作 日后 ) 和 地点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 2 )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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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 0 % 以 上 ;
4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 表,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 构记 录相 符;
5 )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 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 少应
在 2 5 个 工作 日后 )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 六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 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审 议。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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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 议的 通知 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 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 0 日 的间 隔期 。
2 . 议 事程 序
( 1 ) 现 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 单位 名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 0 天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 决。
( 七 )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 决方 式、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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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
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 告。
4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决 。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开 会
( 1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
( 3 )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 会议 主
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2 .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 配合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 表完 成计 票程 序 ; 如 基金 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 监督 或配 合,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 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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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经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执行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 止:
(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 4 ) 基 金合 并、 撤销 ;
( 5 )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 二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
(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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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 2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 4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 6 )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7 ) 参 加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的 民事 诉讼 ;
( 8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 1 ) 支 付清 算费 用;
( 2 ) 交 纳所 欠税 款;
( 3 ) 清 偿基 金债 务;
( 4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 1 ) -(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 .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 5 年 以上 。
四 、争 议的 处理
对 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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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
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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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 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 立日 期: 2 0 0 5 年 0 6 月 2 1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2 0 0 5 】9 3 号
中 国银 监会 银监 复 [ 2 0 0 5 ] 1 0 5 号
经 营范 围: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基 金等 资产 管理 业务 ;募 集设 立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 5 号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编 码: 1 0 0 0 3 3
法 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 立日 期: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 仟叁 佰叁 拾陆 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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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回 购 ,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基
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范围 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4 0 % - 8 0 % , 债券 及其 它短 期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2 0 % - 6 0 % 。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百分 之
十 ;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4 0 % - 8 0 % , 投 资 于 债 券 及 其 它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的比 例为 2 0 % - 6 0 %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可转 换债 券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
(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百 分之 四十 ;
(6 ) 本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 市值 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超 过该
权 证的 百分 之十 ;
(7 ) 本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 额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千分 之五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 五;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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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 1 0 ) 本 基 金 通 过 一 个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买 卖 证 券 的 年 成 交 量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年
成 交量 的 3 0 % ;
(1 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1 ) - (6 ) 规 定比 例或 基金 权证 投资 方案
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上 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本基 金自 上述 限制 被取 消之 日起 ,不 再受 上述 限制 约束 。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九
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 上述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 能
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
决。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
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
的 基金 财产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损 失或 责任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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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 七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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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
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 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事 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的 支付 。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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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回 购主 协议 。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 证等 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签 订的 重
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包 括基 金席 位租 用协 议 、 信 息披 露协 议 、 基 金审 计合 同等 。 上 述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 5 年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0 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复 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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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编 制并 保管 。 在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相 关规 定负 责保 管。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当事
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 形
1 .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