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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回报(050022)

博时回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 时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一年 八月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依据2011 年8 月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关于核准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11]1211 号)和2011 年8 月22 日《关 于博时回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 认函 》 (基金部函[2011]670 号) 的核准, 进 行募集。 本基金 类型为契 约型开放 式, 根据本基 金 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范围, 本 基金属于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 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本 基金 的特定风险 等。本基 金为混合 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特征的 基金。投 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请 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 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市 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 策。 本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募 集基金份 额, 在市场 波动 等因素的影 响下, 基金投 资有可能 出现亏损或 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 初始面值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认真 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 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 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 2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4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4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 48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终止 与清算 .................................................................................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6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76 第二十一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78 第二十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79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 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 法》 ” ) 以及 《 博时 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回报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或 “ 本基 金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中 ,除非文 意另有所 指,下列 词语 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博时 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博时 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时 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博时 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 博时 回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 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3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4 、 代销机 构: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 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27 、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 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 28 、 基金账 户: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其持有的 、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9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1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2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41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2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3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5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9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3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4 、不可抗力: 指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 服的 任何事件和 因素


5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 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 股东为招商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持 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股 份 6% ;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6%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丰 益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建设集 团有限责 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 注册资 本为 1 亿元人民 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四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总裁办公 室、 股票 投资部、 特 定资产管理 部、 固定收 益部、 研 究部、 交 易部、 产 品 规划部 、 市场 部、 基金 运作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监察法律 部、 风险 管理部、 人力资源 部 、 零售业务和 机构业务 。 总裁办 公室专 门负责公司 的战略规 划研究、 行 政后勤 支持、 会议 及 文件管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外事 活动管 理、 档案管理 、 董事会 、 党办及 工会工作 。 股票投 资 部负责进行 股票选择 和组合管 理。 特定 资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产的管 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固 定收益部负 责进行固 定收益证 券的选择 和组合管理。 研 究部负责 完成对宏 观经济、 行业 公司 及市场的研 究。 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 金经 理的交易指 令并进行 交易分析 和交易监 督。 产品规划 部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产 品报批、 主管 部 门沟通维 护、 产品维 护以及年 金方案设 计与精算 等 企业年金咨 询工作。 市 场部负责 基金营 销策划、 品牌 推广等工 作。 基金 运作部负 责基金会 计 、 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 财务部负 责公司 财务事宜。 信息技术 部负责系 统开发、 网络运行 及维 护。监察法 律部负责 对公司投 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 部管理、 制度执行 等方面进 行监察, 并 向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 机构提供 独立、 客 观、 公正的意见 和建议。 风险 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 完善 公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 织实 施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 析工作, 确 保公司各 类 投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人力资 6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 培 训发展、 薪 酬福利、 绩 效评估、 人事 信息管理 工作。 零 售业务 下辖北京区 域、 上海区 域、 南方 区域、 客 户服务中 心 和电子商务 部, 负责公 司全国范 围内的 零售客户、 渠道 销售和服 务工作。 其中, 零 售区域负 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零 售客户的 渠道销售 和服务; 客户 服务中心 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 作; 电子商务 部负责公 司电子商 务业务 的发展、 各部门 使用公司 官方网站 营销资源 的归口管 理和公司直 销网上交 易平台的 建设与管 理工作; 渠道产 品组负责 公司的银 行渠道开 拓、 销售 推广服务工 作, 以及公司 产品销售 前包 装整合工作。 机构业务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机构 客 户销售和服 务工作。 机 构业务下 辖养老 金业务部、 战 略客户部 、 机构理 财部-上 海、 机构 理 财部-南方 和券商渠 道组。 养老 金业务 部负责养老 金业务的 研究、 拓展 和服务等 工作。 战略 客户部负责 北方地区 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 直接管辖企 业以及该 区域机构 客户的销 售与服务 工作 。 机构理财部- 上海和机 构理财部 -南 方分别主要 负责华东 地区、 华南 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 区 域的机构客 户销售与 服务工作; 券商渠 道组负责券 商渠道的 开拓和销 售服务。 另设 北京分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沈 阳分公司 和郑州分 公司, 分别负 责对驻京 、 沪、 沈 阳和郑州 人员日常 行 政管理和对 赴京、 沪、 沈阳和郑 州处理 公务人员给 予协助。 此外,还 设有境外 子公司: 博时 基金(国际 )有限公 司。 截止到 2011 年 6 月 30 日, 公司总人 数 338 人, 其中 64% 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学 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深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1983 年起 历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 银 集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商 银行证 券部总经理、 深 圳中大投 资管理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公司总 经理、招 商银行独 立董事。 现任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总裁。2008 年 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事长。


肖风先生, 博士,副 董事长。1989 年起先后在深圳 康佳电子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工 作,1993 年进入深圳市证券监管 办公室工 作,历任 副处长、 处长、证管 办副主任 。1998 年 4 月起负责筹建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总 经理。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董事长 、代理总 经理。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历任成都探矿 工艺研究所 工程师, 深圳天极 光电 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部经理、 总 经理助理, 深 圳中 大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助理、 副 总经理, 中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现任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分管研究 业务、 资产管理 业务、 直 接投资业 务。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


7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 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 加入中国人民解放 军,历任战 士、班长 、排长、 副指 导员、团政 治处副主 任、主任 。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总参谋部 二部参谋 、中华人 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 馆国防副 武官、 北京 国际战略 问 题研究学会 副秘书长、 亚龙湾开 发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标 准国际投 资管理公 司董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 司独立董 事。 赵榆江女士 ,独立董 事。1978 年起历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交部 外交学会 北美处研 究人 员、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研究人员、英国高 诚证 券 (HK )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代表处 首席代表、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康联马洪 ( 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高 级投资顾 问。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姚钢先生, 独立董事 。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讲 师、中国 经济体制 改革 研究所微观 研究室主 任助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农村 发 展研究所副 研究员、 海 南汇通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任 证券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汇通深 圳证券业 务 部总经理、 中 国社会科 学院经济 文化研 究中心副主 任。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 ) 副总经 理,南 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 窦广清先生 ,博士, 监事。1987 年起历任海军后勤 学院财务教 研室教员 、中国银 行塘 8 沽分行会计 科员工、 中国 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副科长 、 中国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科长、 中国 银行塘沽支 行副行长 ,现任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 杨林峰先 生, 硕士, 监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 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 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发 部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工 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电脑部 副经理及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 任公 司副 总裁。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宏观 研究员、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 部副总经 理兼策略 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 学者 ,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 2006 年 5 月至 今担任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 现 任 公司副总经 理, 混合组 投资总监 、 博时 平衡配置混 合基金经 理、博时 大中华亚 太精选股 票(QDII )基金经理 。 董良泓先生 ,CFA ,MBA ,副 总经理 。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 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起 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9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济学 硕士,副 总经理。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 财政局统 计科、日 本大 和证券综合 研究所、 中信证券 、北京玖 方量子软 件技 术公司工作 。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金 融工程小 组金融工 程师、 市 场部南方区 域销售主 管、 市场部南 方大 区总经理、 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零售业 务部董事 总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 监,兼任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曾 供职于广 东深港律 师事 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现任公司 督察 长兼监察法 律部总经 理。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杨锐先生, 经济学博 士。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策 略分 析师、 博时价值 增长 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 研 究部 副总经理兼 策略分析 师、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 、 博时价值 增长 混合、 博 时价值增 长贰号混合 基 金基金经理、 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兼 任首 席策略分析 师。现任 公司副总 裁 ,兼任 混合组投 资总 监、博时平 衡配置混合 基金(2006 年 05 月 31 日 至今) 、博 时大中华 亚太精选 股票基金 (QDII ) 基金经理 (2010 年 07 月 27 日 至今) 。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肖风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张 志峰、王 政、 张峰、 温宇 峰。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夏春先生, 1975 年出生, 经济学 硕士。 1996 年毕业 于上海交通 大学管理 工程系。 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上海永道(现为 普华永道 )会计财 务 咨询公司工 作,任审 计员。1998 年至 2001 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 研究中心 宏观与金 融经 济学专业学 习,获经 济学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 2004 年, 在招商证券研发 中心策略 部任高 级分析师。2004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宏观 与策略研 究员、 研究部 副总 经理兼平衡 配置基金 基金经理 助 理、 研 究部总经理 兼策略分 析师、 价值 增长基金 价值增长 贰 号基金基金 经理 。 现任 首席策略 分析师、 投资决策委 员会秘书 长,兼任 博时价值 增长基金 、博 时价值增长 贰号基金 基金经理 。 张志峰先生,博士。1996 年 5 月起先后在摩 根士 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资集团、 10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股票投 资部另类 投资组投 资总监。 王政先生,1966 年生,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 普 林斯顿大学 ,获博士 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事 博士后研 究工作 。1997 年起先后在 美国新泽 西州道琼 斯公司、 美国新泽西 州彭博公 司研发部 、美国加 州巴克莱 全球 投资公司工 作。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 总经理、ETF 及量化投资组投资总监、上证超级大盘 ETF 及其联接基金 、 博时 大中华亚 太精选股 票 (QDII ) 基金 、 深证基本面200ETF 及其联接 基金基金 经 理。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 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 摩根士丹 利投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部成 长组 投资总监兼 任博时沪深 300 指数基金 经理。 温宇峰先生 ,硕士。1994 年起先后在中国 证监会发 行部、中银 国际控股 公司、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事 投资、研 究工作。2010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研究 部总经理、 股票投资 部成长组 投资副总 监兼博时 裕隆 封闭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11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计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2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 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 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 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13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 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14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 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 】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 (010 )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民 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 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中 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 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 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又 作为第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生指 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份 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资产总 额 113,125.16 亿元,较上年末 增加 5,021.99 亿元, 增长 4.65% 。2011 年一 季度, 中 国 建设银行实 现净利润 472.33 亿元, 较 上年同期增 长 34.23% ;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 率 1.71% , 年化加权平 均净资产 收益率 26.19% ; 利息净收入 716.30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 25.27% ;净利差为 2.58% ,净利息 收益率为 2.69%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 高 0.28 和 0.30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 入 231.54 亿元, 较上年同期 增长 37.29% 。 其中, 结算、 理财、 电 子 银行、 贷记卡 及保理等 重点产品 快速增 长,收入结 构日趋合 理。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 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 坡、 法 兰克 福、 约 翰内斯堡 、 东京 、 首尔 、 纽约 、 胡志明 市及悉尼 设有 分行, 在 莫斯科设 有代表处 , 设立 了湖 北桃江建信 村镇银行、 浙 江苍南建 信村镇银 行、 安徽 繁昌建信村 镇银行、 浙江 青田建信 华侨 村镇银行、 浙 江武义建 信村镇银 行、 陕西 安塞建信 村 镇银行、 河北 丰宁建信 村镇银行 、 上海 15 浦东建信村 镇银行、 苏州常熟 建信村镇 银行 9 家村 镇银行,拥 有建行亚 洲、建银 国际,建 行伦敦、 建信 基金、 建 信金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中 德 住房储蓄银 行等多家 子公司。 全行已安 装运行自动 柜员机(ATM)39,874 台,拥有员工 313,867 人,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 金融服务 。 中国建设 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共获得 100 多个国内外奖 项。本集团在英 国《银行家 》杂志公布 的“全球商 业 银行品牌十强” 列第二 位, 在“全球 银行品牌 500 强”列第 13 位,并被评为 2010 年中 国最佳银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公 布的“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 价值排行 榜 ”列第三 位 ,银行业 第一位; 被《亚 洲金融》杂 志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 银行” ;连 续三年被香 港《资本 》杂志评 为“中国 杰出零售银 行” ;被中 国红十字 会总会授 予“中 国红 十字杰出奉 献奖章”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设投 资托管 服务 部,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 金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 托管处、 基金核 算处、 基金清 算处、 监督 稽核处 和投资托管 团队、 涉外资 产核算团 队、 养老金托管 服务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市场团 队、 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 处室、 团队, 现 有 员工 130 余人。自 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 托管业 务持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已经成 为 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 管服务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 部 , 长期从事计 划财务、 会计结算 、 营运 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纪伟, 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 、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行已 托管 19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 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 同。 2010 年初 , 中国建设银行被 总部设于 英国伦敦 的 《全球托管人》 杂 志 评为 2009 年度“ 国 内最佳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续第三年 被香港 《财资》 杂志 评为“ 中国 最 佳次托管银 行” 。 二、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16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服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 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金投 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 手等 内容进行合 法合规性 监督。 3 、根据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 告,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 的合法合规 性、投资 独立性和 风格显著 性等方面 进行 评价,报送 中国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 非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17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一)直销 机构 1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二) 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或 其他增加 代销机构的 公告。


1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8 号中 粮广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 )65171166-2732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江建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棣 、张鸿


19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并 于2011 年8 月1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1211 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金名称 博时回报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易代 码:050022 ) 二、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与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 自 基 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 月, 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 者。 五、 募集场所 通过基金销 售网点 (包 括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及 代 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具 体名单见 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公 开发售 。 六、 基金 份额的初始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 费用 1 、基金份额的初始 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 表1 :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结 构表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M < 50 万元 1.2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5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各项 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 算 认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基 金份额初 始 面值


20 4 、计算举例 例 1 : 某投资人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假设其认 购 资金的利息 为 30 元, 其对应 的认 购费率为 1.20%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1+1.20% )=296,442.69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6,442.69 =3,557.31 元 认购份额= (296,442.69+30 )/1.00 =296,472.6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 购本基金, 假 设其认购资 金的利息为 30 元,则其可 得到 296,472.69 份基金份额。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 购时间安 排、认购 者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1 )投资人认购 前,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 缴款 ; (2 )投资人在募 集期内可 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但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允许撤销 。 3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 理 认购申 请并不表 示 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 网点 接受 了认购申 请。 申请是否成功 应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确认登记 为准 。 投资人应在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询最 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 额。 若 投资 人 的认购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将 投资 人 已支付 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 还投资者 。 4 、认购金额 限制 (1 ) 首次单笔最 低 认购 金 额不低 于 500 元, 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详情请见当 地销售机构 公告 ; (2 )募集期内, 基金管理 人对 单 个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不设 上限。 八、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九、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 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 用


21 第 七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 备 案的条件 1 、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并 且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 期 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发售, 且 基金募集 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 集结束之 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验 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 资报告, 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 完毕,基 金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 3 、本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人的 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认购 资金在募集 期形成的 利息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折 成投 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 满,未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 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集失 败, 基 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 担 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 缴纳的认 购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定 。 22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 代销机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 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 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或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或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 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 最低持 有基金份 额余额为 100 份, 若 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23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4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 赎回申请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 承担由此 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及时 查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 售机构对 申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 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24 表 2 :基金的申 购费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表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 ) Y < 两年


0.50% 两年 ≤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博时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 某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 金 40 万元, 对应的本 次申购费率 为 1.50% ,该投资人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50% )=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额=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4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 373,190.03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25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间 为 三年,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间 为三年,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2,5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5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 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6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 7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8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在正 常情况下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 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在正 常情况下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公告。


26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或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6 项规定 的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 不承 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或期货 交 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 若连续 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 延期 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机构 等不承担 由此产生 的损失。 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 以公 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27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 其 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28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29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为投资者的 资产实现 保值增值 、提供全 面超越通 货膨 胀的收益回 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 股 指期货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等权益 类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30%—80% ,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固定 收益类证 券 (包括货 币市场金 融工具 )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20% ,固定收益类 证券( 包括 货币市场金融工 具)主要包 括国债、金 融债、公司债、 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 央票、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可转 换债券、 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通胀通缩、 增长 衰退是现 代经济社 会反复更 替的主题 。 在通胀通缩的 背景下, 各类 资产 价格涨跌幅 度不同 , 不同 行业、 公司股 票对价格 涨跌 的弹性都存 在显著的 差异; 资产价 值的 变化不能仅 仅只用 CPI 指数来衡 量,而应 当综合考 量各类 商品 价格的涨 跌。本基 金通过深 入研究, 预判经 济周期所 处的阶段, 把 握不同资 产和 股票的价格 变化趋势, 力 争获取超 越通 货膨胀的长 期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具体 投资策略 分三个层 次: 首先是 大类资产 的 配置, 即根据 经济周期 决定股票 等 权益类证券 和债券等 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 其 次是行业配 置, 即根据 通胀通缩 变化和 经济发展的 内在逻辑, 在 通 胀通缩 的不同阶 段, 配置 不同的行业; 最 后是个股 选择策略 和债 券、权证、 股指期货 等资产的 投资策略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综合观 察流动性 指标、 产出类 指标和价 格类指标来 预测判断 流动性变 化方 向、 资产价格 水平的变 化趋势和 所处阶 段, 提前布 局 , 进行大类资 产的配置 。 各类指 标包括 但 不限于 : (1 )流 动性指 标主要 包括:各 国不同 层次的 货币量增 长、利 率水平 、货币政 策 和财政政策 的变化、 汇率变化; (2 )产出类 指标主要 包括:GDP 增长率 、工业增 加值、发 电量、产能 利用率、 国家各项 产业政策 等; (3 )价格 类指标:CPI 与 PPI 走势、 商品价格 30 和其他资产 价格的变 化等。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行 业配置上 的策略主 要有两类: 一是从通 胀 对不同行业 及 公司的 影响出发, 选 择通胀不同 阶段对通 胀水平具 有较高弹 性的行业。 二 是把握通胀 及与其密 切相关主 题行业的 投资机会。 (1 )根据对通胀 水平弹性 的高低 把握行业 的投资机 会 在通胀的不 同阶段, 各 行业景气 对通胀的 反应弹性 会 有所不同。 通 货膨胀或 紧缩分为 四 个阶段, 通胀前期 、 通胀 后期、 通缩前期 和通缩后 期 。 在通胀 前期, 随着需求 回暖, 价格逐 渐回升, 投资 复苏, 生产 恢复, 钢 铁、 采掘、 金 融服 务等行业表 现最佳; 在 通胀后期, 生产 不再增长, 但 是价格调 整滞后, 经济进入 滞胀阶段 , 一些价格传 导能力强、 产能利用 率高的 行业, 如 采掘、 有色、 化工、 金融服务 等行业相 对表 现好; 在 通缩前期 , 生产 水平和价 格水 平同时快速 下降, 价格 和需求相 对能保 持稳定的 行业 , 如医药、 信 息服务、 公用事业 等行业 表现最好; 在通缩后 期,价格 水平虽然 还在下降 ,但 是下降幅度 已经较小 ,需求逐 步回升, 有色金属、 可选消费 品等行业 率先 上涨 。 (2 )长期通胀带 来的主题 行业投 资机会 本基金不仅 仅注意通 胀通缩对 行业影响 的一般性 规律 , 更注重每一轮 通胀通缩 形成的特 殊原因和特 殊规律。 3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自下 而上的选 择个股, 主要 是挑选在 通胀情况 下, 具有定价提 价能力, 能够 在保 持销售量和 利润增长 的情况下 将成本转 移的公司。 这 类公司往往 具有特许 的价值、 品 牌优势、 独特的发展 战略和竞 争优势。 自下而上 选择股票 的关 键是分析公 司的核心 竞争力所 在。 长期的通胀 会引起企 业行为的 一些根本 性变化, 这是 我们通胀主 题下投资 关注的重 点。 主要涉及如 下几个方 面: (1 )产品结构 调 整能力 。产品价 格的通胀 弹性不同 ,因此企业 面对通胀 的产品结 构调 整能力是其 竞争力的 一个重要 方面,包 括调整快 慢、 调整频率等 。 (2 )企业的价 格管理创 新。价格 对市场超 额需求的 反应速度, 随着企业 的活力、 远见 力 以及 企业定 量估计 将价 格提高 到新的 水平 后能在 给定 时期 内带来 多少额 外利 润的能 力而 变动,这会 促成管理 模式、经 营模式等 方面的创 新。 (3 )企业的库 存管理能 力。通常 ,通胀期 价格调整 较快,保持 适度库存 规模能够 为企 业减少价格上涨 的损失,而 库存规模太 高,又会大 幅 增加经营成本。 “ 适度”的库 存管理是 企业竞争力 的一个重 要方面。 本基金自下 而上的选 股将对企 业的竞争 优势、 成长 性 和财务估值 分析结合, 得出综合 的 判断。 考察的 财务指标 包括但不 限于:1 ) 净利润 ;2 ) 负债率的变 化趋势 ;3 ) 流动比 率的 变化趋势 ;4 ) 资产周转 率的变化 趋势 ;5 ) 资产回报 率 (ROA ) 的变化趋势 ;6 ) 毛利率 的 31 变化趋势。 估 值指标包 括但不限 于:1 )P/E ;2 )P/B ;3 )PEG ;4 )RNAV ;5 )EV/EBITA 。 成长性指标 包括但不 限于:1 ) EPS 增长率 ;2 ) 资产 回报率;3 ) 基于现 金流的资 产回报率 ; 4 ) 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 ;5 )主营业 务收入;6 ) 资本开支等 。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证 券投资组 合以高票 息债券作 为主 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信 用、 久期和 凸性等的灵 活配置, 进行相对 积极主动 的操作, 力争 获取超越于 所对应的 债券基准 的收益。 (1 )自上而下的 分析 根据各种宏 观经济指 标及金融 数据,对 未来的财 政政 策及货币政 策做出判 断或预测 。 根据货币市 场运行状 况及央行 票据发行 到期情况 ,对 债券市场短 期利率走 势进行判 断。 根据近期债 券市场的 发行状况 及各交易 主体的资 金需 求特点, 对债券 的发行利 率进行判 断,进而对 债券市场 的走势进 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 资金供需 状况,对 债券市场 的回购利 率进 行分析。 (2 )自下而上的 分析 根据债券市 场的当前 交易数据 ,估计出 债券市场 当前 的期限结构 ,并对隐 含远期利 率、 当期利差水 平等进行 分析,进 而对未来 的期限结 构变 动做出判断 。 根据债券市 场的历史 交易数据 ,估计出 债券市场 的历 史期限结构 ,并对历 史利率水 平、 历史利差水 平等进行 分析,进 而对未来 的期限结 构变 动做出判断 。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6 、股指期货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 投资组合 的避险保 值和有效 管理为目 标,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 原 则,适当参 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 (1 )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 货, 调整投资 组合的风 险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性风 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 益特性。 (2 )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 货流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点, 对 投资 组合的仓位 进行及时 调整, 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 作效率。 五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32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 六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6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 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 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与 基金 33 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 金管 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防 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险 ; 15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 1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 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情况 等 ; 18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9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不 得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80% ; 20 、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21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 基金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清算、 估值、 交 割等 事宜另行具 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或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七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一 年期人民 币定期存 款基 准利率 (税后 )+3% 。 本 基金 的投资 理念 是为 投资者 提供 一个全 面战 胜通 货膨 胀的 回报, 实现 资产 的保值 增 值 。 从过去历史数据来看,通货膨胀同比数据与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差值的 90% 分位数是 2.9% ,采用“一年期人民币定期 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3%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 的衡量通货 膨胀的水 平及反映 本基金的 投资理念。 市 场上同类基 金也多采 用类 似的 业绩比较 34 基准。 综合本基 金的投资 理念和市 场情况, 本基 金的 业绩比较基 准定为 “一年 期人民币 定期 存款基准利 率 (税后 )+3%”。 如果今后一 年期定期 存款基准 利率与通 货膨胀的 关系 发生改变; 或者 今后市场 出现更具 代表性的业 绩比较基 准,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 停止编制 该指数, 或有更 具权威、 更科 学的复合 指数权重比 例, 在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调整 或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 益及风险 水平低于 股 票型基金, 高 于债券型 基金及货 币 市场基金, 属于中高 收益/ 风 险特 征的基金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35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36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37 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38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39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 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决定延迟估 值时; 3 、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时; 4 、涉及基金投 资品种估 值的通讯 设施故障 ,导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获 取估 值数据时; 5 、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6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0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人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 的单位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3 、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4 次 , 每次基 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 4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 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5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 的单位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6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 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 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收益分配 方案公布 后,基金 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41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8 、基金收益分配 发生的费 用; 9 、开户费用和银 行账户维 护费; 10 、 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基 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具 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在招募 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中载 明; 11 、依法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42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 、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 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43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 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 就 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基金管 理 人应当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4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 其他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 上。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2 、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 站上。 3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45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5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或 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 交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7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并将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 ,方可披 露;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3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4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理人 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年度 报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按有关规 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8 、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 同;


46 (3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法 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 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基金变更、增 加或减少 代销机构 ; (20 )基金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和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应披 露本基金 股指 期货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 损益情 况 、 风险指标等 , 并充分 揭示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目 标。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47 11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12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


48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险 。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 收益率 ,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在利率上升时, 基 金持有的 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 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 (4 )债券市场 流动性风 险。由于 银行间债 券市场深 度和宽度相 对较低, 交易相对 较不 活 跃,可能 增大银行 间债券变 现难度, 从而影响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的风险 ;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 现金可 能 因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险 ( 即利率风 险 )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 的收益率 ,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如出现违 约、无法支 付到期本 息,或 由 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8 )新股价格 波动风险 。本基金 可 投资于 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 投资新股 价格波动 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9 )债券回购 风险。债 券回购为 提升整体 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 也存在一 定的 风险。 债券回 购的主要 风险包括 信用风 险、 投资风 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中, 信 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不 能偿还全 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 成基金净 值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是指 在进行回 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 组合风险 放 大的风险; 而 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 基金组合 收益进 行放大的 同时 , 也对基金组 合的波动 性 (标准 差 ) 进 行了放大, 即 基金组合 的风险将 会加大。 回购比例 越 高, 风险暴露 程度也就 越高, 对 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 、管理风险


49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 定、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 执行中, 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等 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 公司员工 不遵守职 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 而可能导 致的 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 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 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6 、本基金特定投 资策略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的核 心策略是 密切跟踪 货币流动 性及各类 资产 价格的变化, 分 析资产价 格变化对 上、 中、 下游 企业盈利 的影响, 通过大类 资产、 行业 和个股的配 置来实现 投资者资 产全面真 实的回报。 上 述策略建 立在一定 理论假设 和历史数 据 分析结果基 础之上, 判 断结果可 能与宏 观经济的实 际走向、 上市 公司 的实 际发展情 况、 股票 市场或个股 的实际表 现存在偏 差。 本基 金管理人将 发挥专业 优势,加 强跟踪研 究,持续 优化 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 定风险。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 本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投资工 具的出现 和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 ,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 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级 政府、机 构及部门 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 50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 是, 基金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51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52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3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为: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 务为: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代 销机构、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为 :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 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 额; (4 )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 54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 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 、 管理费率 和赎回费 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8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9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10 )自行 担任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 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 并依据 基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2 )选择 、更换律 师、审 计师、证 券经纪商 、期货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6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为 :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55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 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应 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4 )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 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 (27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为 :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 (2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 56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为 :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0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 (12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57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同等 的投票权 。 (二)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 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58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 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 人 ( 以 下简称 “召集人 ” )负 责选 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59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及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 式开会。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 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 或者采用 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身份 证明、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 分别或 共同称 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集人在监 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60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 所涉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 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6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 会召 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日至 少 35 日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 召集人公 告。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日前公告 。


61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 进行表决 。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方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62 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 告。 (十)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63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 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 外) ;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64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5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66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 【1998 】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 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 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67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等权益 类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30%—80% ,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固定 收益类证 券 (包括货 币市场金 融工具 )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20% ,固定收益类 证券( 包括 货币市场金融工 具)主要包 括国债、金 融债、公司债、 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 央票、回购 ( 包括正回购和逆 回购) 、可转 换债券、 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4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 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5 、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68 0.5% ; 11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2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 14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15 、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6 、 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不 得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80% ; 17 、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本基金在开 始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 托管 人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算、估 值、 交收等事宜 另行具体 协商。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或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69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本 基金 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 因基金管 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 接影响本 基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70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 准。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 流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 问 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 损失。 对本基 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 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 、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的 有关 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有 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 资料。上 述书 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 (1 )中国证监会 批准发行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 件 ; (2 )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 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 (3 )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规 定有权 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 以下事项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 (2 )在基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 情况 ; (3 )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 情况 ; (4 )信息披露情 况。 6 、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有新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71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72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基金托 管人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 金的任何 资产 (不包 含基金托 管人依据 中国结算公 司结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易交 收、托管资 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 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73 4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 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 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74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关 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 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75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修改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76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 资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 快 e 通” 系统网 上自助 订阅; 或发 送 “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拨 打 博 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订阅。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 资者可以 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 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将其所 得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免收申 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时间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者 持有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浦 发银行、 民 生 银行、 中信银行、 平安银 行、 光大银行、 招行 i 理 财、 天天 盈等 银行借记卡 或支付账 户 可以在 本公司网 站上自助 开户 并进行网上 交易业务 。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所持 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记录 等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联 络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 务: 投资 者可以利 用本公司 网站获取 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 类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 在线客 服:投 资者可 以点击 本公司 网站首 页 “ 在线 客服 ” ,与客 服代表 进行在 线咨 询互动。也 可以 在“ 您问我答 ”栏目中 ,直接提 出有 关本基金的 问题和建 议。 五、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77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七、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 时 WAP 网站 ,享受 基 金 理财所需的 基金交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博 时 WAP 网站地址 :http://wap.bosera.com 。 八、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心提 交信息订制 的申请, 博时公司 将以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 者发送所 订制 的信息。 九、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 服务: 1 、自助语音服务 :客服中 心自助 语音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者 可以 自助查询账 户余额、 交 易情况、 基金净值 等信息, 也 可以进行直 销交易、 密 码修改、 传真索 取等操作。 2、电 话交易 服务: 凡已开 立直销交 易账户的 投资者均 可通过拨打 博时一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 ,享受 7× 24 小时的电话交 易服务, 可 在线办理 基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变更分红 方式、 撤单等 直销交易 业务, 其中已 开通协议支 付账户的 投资者还 可以在线 完成认/ 申购款 项的自动 划付 。 3 、人工电话服 务:客服 代表可以 为投资者 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 查询、资 料修改、 信息 订制、 投诉受 理等服务 。 理财顾 问还可贴 近 投资者 的 理财需求, 提 供专业化 、 个性化 、 全方 位、顾问式 的理财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78 第 二 十一 部分


招募说 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 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 说 明书 。


79 第 二 十二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回报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二)《博时 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博时 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