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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回报(050022)

博时回报: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博 时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一年 八月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5 四、基金份 额的发售 ................................................................................................................6 五、基金备 案 ...........................................................................................................................7 六、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8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14 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9 九、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 25 十、基金的 托管..................................................................................................................... 27 十一、基金 份额的登 记 .......................................................................................................... 28 十二、基金 的投资 ................................................................................................................. 29 十三、基金 的财产 ................................................................................................................. 36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37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41 十六、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43 十七、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 44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45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49 二十、违约 责任..................................................................................................................... 52 二十一、争 议的处理 ............................................................................................................. 53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 效力 ...................................................................................................... 54 二十三、其 他事项 ................................................................................................................. 55 二十四、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56


1 一 、 前言 ( 一)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 务, 规 范基金运作 。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原则 是平等 自愿、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 ( 二)基 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基 本法律 文件, 其他与 基金 相 关的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 关系的 任何文 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 同有冲突 , 均 以基金合同 为准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 义务。 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三)博时 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核准 。 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做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在本 基金合 同之外 披露 涉及本 基金的 信息, 其内容 涉及 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 的,如与 基金 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 合同为准 。


2 二 、 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回报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 《 博时 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博时 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 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博时 回报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 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 册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 会团体或 其 他 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 符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3 19 、 投资人: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 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4 、 代销机构: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 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7 、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28 、 基金账户:指 注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 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41 、 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 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4 、 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9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 服的 任何事件和 因素


5 三 、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一)基金 的名称 博时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二)基金 的类别 混合型 ( 三)基金 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 式 ( 四)基金 的投资目 标 为投资者的 资产实现 保值增值 、提供全 面超越通 货膨 胀的收益回 报 。 ( 五)基金 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 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 ( 六)基金 份额面值 和认购费 用 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 具体 费率情况 由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 七)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6 四 、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一)基金 份额的发 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对 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 过基金 销售网 点 (包 括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公 开发售。 3 、发售对象 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 二)基金 份额的认 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 购金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认购 费用 , 认购费 率不得超 过 5% 。 本 基金的 认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基金认购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 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 间发 生的各项费 用。 2 、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认 购款项 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以 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4 、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 三)基金 份额认购 金额的限 制 1 、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 款。 2 、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 低 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 , 具体限 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 计 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 , 具体限 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 书。


7 五 、 基金 备案 ( 一)基金 备案的条 件 1 、 本基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并 且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 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 书决定停 止基 金发售,且 基金募 集达到基 金备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 ,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 毕,基金 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3 、 本基金合同生效 前, 投资人 的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 专用账户, 任何 人不得动 用。 认购资 金 在募集期 形成的 利息在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折成 投资人 认购的基 金份额 ,归投 资人所有 。 利 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 ( 二)基金 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 满,未达 到基金 备案条件 ,则基金 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 的认 购款项,并 加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代 销机构不得 请求报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 三)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的 存 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8 六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理人或 其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上述 方 式 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 告。 (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 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 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开 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或 期货交 易市场 、证 券或期 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 他特殊情 况,基 金管理 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在 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 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三 个月开 始办 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三 个月开 始办 理赎回 ,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 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申 购、赎 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且注 册登记机 构 确 认接收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申购、赎 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 实际情 况依法 对上述 原则 进行调 整。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9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 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须 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须持有 足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和销售 机构等不 承担由此 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 理的申请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 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柜 台 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及时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 售机构 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 并 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 请。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 机 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 购采用 全额缴 款方式 ,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 效,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购 款项退还 给投资 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等不 承 担 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2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金 交易账户 的 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 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 份额上限 , 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4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 额和 赎 回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 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 10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2 、 申 购份额的 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 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书 》 。 本 基 金的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 额 除 以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留 到 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明书 》 ,赎 回金 额 单 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 承担。 4 、 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项 费用。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 费。 6 、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申 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和 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人 根 据 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 调 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 金 促销计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投资 人 定 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七)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证券或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5 、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 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1 、2 、3 、5 、6 项 规定的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11 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 投 资 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销售机 构等不 承担由 此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申 购 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 八)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证券或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基 金管 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 算 赎回金额 。 若连 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 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等不 承担由 此产生 的损失。 投 资 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 九)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 (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 例,确 定当日受 理 的 赎 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回 。 选 择 延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 12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赎 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 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 十)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 ,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在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 十一)基 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 登记的 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 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 构。 ( 十二)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受 理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制 执行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户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 体;司 法强制执 行 是 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人 、 法 人 或其他组 织。办 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 准 收费。 ( 十三)基 金的转托 管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 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 十四)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具体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 届时发 布公 13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投资 人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 基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 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 十五)基 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14 七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义 务 (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字 【1998 】12 号 经 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 事同业拆 借;买 卖、代 理买卖外 汇;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 保;代理 收 付 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 他 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 招募说 明书取 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认和 接受。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 字 15 为必要条件 。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 过户、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决定和 调整基金 的 除 调高托管费 率 、 管理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之 外的相关 费率 结构和收费 方式; 6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10 、 自行担任或选 择、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 、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 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2 、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期货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4 、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5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五)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16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 六)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17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保管基 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5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行 为,对 基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 报 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七)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 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和期 货账户; 7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 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 ,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18 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 八)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 同 等的合法 权益。 (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销机 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 十)本 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 权利义 务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基 金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变。


19 八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同等 的投票权 。 ( 二)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 20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 代理投票的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21 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 会及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式 开会。 (2 )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 用 网络、电 话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者 采用网 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 议 并表 决。 (5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 全部有 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 2 )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托代理 手续完 备,到 会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或/ 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同 称为 “ 监督 人 ”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 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经 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4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 额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5 )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并 与 注 册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22 (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 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其 提 案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 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 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6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日本 基金总份 额10% 以上的本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 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 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35 日前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 人公告。 召 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 临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日前公告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 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 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由召 集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 的, 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 23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 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如 监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督, 则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 成的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 24 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未 出席,则 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 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 如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票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经通知 但 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 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 十)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5 九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件 和 程序 (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管理人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 (1 ) 提名: 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有 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原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 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 件; (3 ) 核准: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 (4 ) 交接: 原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保 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管 理业务的 移交手 续,新 任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接收 ,并与 基金托管 人 核 对基金资产 总 值; (5 ) 审计: 原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6 ) 公告: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由基 金托管人 在新 任基金管理 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求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任 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 名称 字样。 (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 )基金托管人 被依法取 消基 金 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26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或者 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原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 基 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 件; (3 ) 核准: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 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 (4 ) 交接: 原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及 时 办理基金 财产和 托管业 务移交手 续,新 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及时接收 , 并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 (5 ) 审计: 原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从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6 ) 公告: 基金 托管人更 换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在新 任基金托管 人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 三)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 换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分别按 上述程序 进行; 3 、 公告: 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获 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联 合公告。 ( 四)新基 金管理 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 务或新基 金托管 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前, 原 基金管理 人或原 基金托 管人应继 续履行 相关职 责,并 保证不做 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 益 造成损害的 行为。


27 十 、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财产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 《博时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订立托 管协议的 目的是明 确 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 之间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登 记、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基金财产 的 管 理 和运作及 相互监 督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8 十 一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 一)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 基金账户 建立 和 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 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 二)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业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负 责 办理。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的, 应与代 理人签 订委托代 理 协 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 代理机构 在注册 登记业 务中的 权利义务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三)注册 登记机构 享有如下 权利: 1 、建立和管理投 资人基金 账户; 2 、取得注册登记 费; 3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资 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制 定和调整 注册登记 业务的相关 规则; 5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四)注册 登记机构 承担如下 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 2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办理基 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申购 、赎回业 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 务 , 因违反 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但司法强 制检 查情形除外 ; 5 、 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 人办理非 交易 过户等业务 , 并提 供其他 必 要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 人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义 务。


29 十 二 、基 金的 投资 ( 一)投资 目标 为投资者的 资产实现 保值增值 、提供全 面超越通 货膨 胀的收益回 报 。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等权益 类证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30% —80% , 其中权证投 资 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固定收益 类证券 (包括货币市 场金融工 具)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20% ,固定 收益类证 券(包括 货币 市场金融工 具)主要 包括国债 、金融债 、 公司债、企 业债、短 期融资券 、央票、 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逆回 购) 、可转 换债券 、资产证 券 化产品等;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投资 理念 通胀通缩、增长衰退是现代经济社会反复更替的主题。在通 胀通缩的背景下,各类资产 价 格涨跌幅 度不同 ,不同 行业、公 司股票 对价格 涨跌的 弹性都存 在显著 的差异 ;资产价 值 的 变化不能仅 仅只用 CPI 指数 来衡量, 而应当综 合考 量各类 商品 价格的涨 跌。本基 金通过深 入 研 究,预判 经济周 期所处 的阶段, 把握不 同资产 和股票 的价格变 化趋势 ,力争 获取超越 通 货 膨胀的长期 回报。 ( 四)投资 策略 本 基金具 体投资 策略分 三个层 次:首 先是大 类资产 的配 置,即 根据经 济周期 决定股 票等 权 益类证券 和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证 券的投 资比例 ;其次 是行业配 置,即 根据通 胀通缩变 化 和 经 济发展的 内在逻 辑,在 通 胀 通缩 的不同 阶段, 配置不 同的行业 ;最后 是个股 选择策略 和 债 券、权证、 股指期货 等资产的 投资策略 。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金将 通过综 合观察 流动性 指标、 产出类 指标和 价格 类指标 来预测 判断流 动性变 化方 向 、资产价 格水平 的变化 趋势和所 处阶段 ,提前 布局, 进行大类 资产的 配置。 各类指标 包 括 但不限于: (1 )流动性指 标主要包 括:各国不 同层次 的货币量增长 、利率水平 、货币政 策和 财政政策的 变化 、 汇率变 化; (2 ) 产出 类指标主 要包 括:GDP 增长率 、 工业 增加值 、 发电 量、 产能利用率 、国家各 项产业政 策等; (3 )价 格类指标 :CPI 与 PPI 走势、商 品价格和 其他资 30 产价格的变 化等。 2 、行业配置策略 本 基金在 行业配 置上的 策略主 要有两 类:一 是从通 胀对 不同行 业及 公司 的影 响出发 ,选 择 通胀不同 阶段对 通胀水 平具有较 高弹性 的行业 。二是 把握通胀 及与其 密切相 关主题行 业 的 投资机会。 (1 )根据对通胀 水平弹性 的高低 把握行业 的投资机 会 在 通胀的 不同阶 段,各 行业景 气对通 胀的反 应弹性 会有 所不同 。通货 膨胀或 紧缩分 为四 个 阶段,通 胀前期 、通胀 后期、通 缩前期 和通缩 后期。 在通胀前 期,随 着需求 回暖,价 格 逐 渐 回升,投 资复苏 ,生产 恢复,钢 铁、采 掘、金 融服务 等行业表 现最佳 ;在通 胀后期, 生 产 不 再增长, 但是价 格调整 滞后,经 济进入 滞胀阶 段 ,一 些价格传 导能力 强、产 能利用率 高 的 行 业,如采 掘、有 色、化 工、金融 服务等 行业相 对表现 好;在通 缩前期 ,生产 水平和价 格 水 平 同时快速 下降, 价格和 需求相对 能保持 稳定的 行业, 如医药、 信息服 务、公 用事业等 行 业 表 现最好; 在通缩 后期, 价格水平 虽然还 在下降 ,但是 下降幅度 已经较 小,需 求逐步回 升 , 有色金属、 可选消费 品等行业 率先上涨 。 (2 )长期通胀带 来的主题 行业投 资机会 本 基金不 仅仅注 意通胀 通缩对 行业影 响的一 般性规 律, 更注重 每一轮 通胀通 缩形成 的特 殊原因和特 殊规律。 3 、股票选择策略 本 基金 自 下而上 的选择 个股, 主要是 挑选在 通胀情 况 下 ,具有 定价提 价能力 ,能够 在保 持销售量和 利润增长 的情况下 将成本转 移的公司 。这 类公司往往 具有特许 的价值、 品牌优势 、 独特的发展 战略和竞 争优势。 自下而上 选择股票 的关 键是分析公 司的核心 竞争力所 在。 长 期的通 胀会引 起企业 行为的 一些根 本性变 化,这 是我 们通胀 主题下 投资关 注的重 点。 主要涉及如 下几个方 面: (1 ) 产品结构调 整能力。 产品价格 的通胀弹 性不同 , 因此企业面 对通胀的 产品结构 调整 能力是其竞 争力的一 个重要方 面,包括 调整快慢 、调 整频率等。 (2 ) 企业的价格管 理创新。 价 格对市场 超额需求 的 反应速度, 随着 企业的活 力、 远见力 以 及 企 业 定 量 估 计 将 价 格 提 高 到 新 的 水 平 后 能 在 给 定 时 期 内 带 来 多 少 额 外 利 润 的 能 力 而 变 动,这会促 成管理模 式、经营 模式等方 面的创新 。 (3 ) 企业的库存管 理能力。 通 常, 通胀期 价格调整 较快, 保持适度 库存规模 能够为 企业 减少价格上 涨的损失 ,而库存 规模太高 ,又会 大幅增 加经营成本。 “适度 ”的库存 管理是企 业 竞争力的一 个重要方 面。 本 基金自 下而上 的选股 将对企 业的竞 争优势 、成长 性和 财务估 值分析 结合, 得出综 合的 判断。 考察 的财务指 标包括但 不限于 :1 ) 净利润 ;2 ) 负债率的 变化趋势 ;3 ) 流动 比率的变 化趋势 ;4 ) 资产周 转率的变 化趋势 ;5 ) 资 产回报率 (ROA ) 的变化趋 势 ;6 ) 毛利率 的变化 31 趋势。估值指标包括但不限于:1 )P/E ;2 )P/B ;3 )PEG ;4 )RNAV ;5 )EV/EBITA 。成 长性指标包 括但不限 于:1 )EPS 增长率;2 ) 资产回 报率;3 ) 基于现 金流的 资产回报 率;4 ) 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 流;5 ) 主营 业务收入 ;6 )资本 开支等。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金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投资组 合以高 票息债 券作为 主要 投资对 象,并 通过信 用、久 期和 凸性等的灵 活配置, 进行相对 积极主动 的操作, 力争 获取超越于 所对应的 债券基准 的收益。 (1 )自上而下的 分析 根据各种宏 观经济指 标及金融 数据, 对 未来的财 政政 策及货币政 策做出判 断或预测 。 根据货币市 场运行状 况及央行 票据发行 到期情况 ,对 债券市场短 期利率走 势进行判 断。 根 据近期 债券市 场的发 行状况 及各交 易主体 的资金 需求 特点, 对债券 的发行 利率进 行判 断,进而对 债券市场 的走势进 行分析。 根据近期的 资金供需 状况,对 债券市场 的回购利 率进 行分析。 (2 )自下而上的 分析 根 据债券 市场的 当前交 易数据 ,估计 出债券 市场当 前的 期限结 构,并 对隐含 远期利 率、 当期利差水 平等进行 分析,进 而对未来 的期限结 构变 动做出判断 。 根 据债券 市场的 历史交 易数据 ,估计 出债券 市场的 历史 期限结 构,并 对历 史 利率水 平、 历史利差水 平等进行 分析,进 而对未来 的期限结 构变 动做出判断 。 5 、权证投资策略 权 证为本 基金 辅 助性 投 资工具 ,投资 原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控 制下跌 风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6 、股指期货的投 资策略 本 基金将 以投资 组合的 避险保 值和有 效管理 为目标 ,在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谨 慎原 则,适当参 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 (1 )避险保值 利 用股指 期货, 调整投 资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 改善组 合的风 险收 益特性。 (2 )有效管理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好 ,交 易 成本低 等特点 ,对投 资组 合的仓 位进行 及时调 整,提 高投 资组合的运 作效率。 (五)投资 决策流程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是本基 金的最 高决策 机构, 定期或 遇重 大事件 时就投 资管理 业务的 重大 问 题进行讨 论,并 对本基 金投资做 方向性 指导。 基金经 理、研究 员、交 易员等 各司其责 ,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32 2 、 研究部宏 观策略分 析师基于 自上而下 的研究为 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产配 置建议 ; 研究部 行 业研究员 为信用 债的信 用分析提 供研究 支持; 固定收 益部数量 及信用 分析员 为固定收 益 类 投资决策提 供依据。 3 、 固定收益部 、 股票 投资部定 期召开投 资例会, 根据 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 定, 结合 市场、 个股和个券 的变化, 制定具体 的投资策 略。 4 、 基金经理依据 投委会的 决定, 参 考研究员 的投资 建议, 结合风 险控制和 业绩评估 的反 馈意见,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并实施具 体的投资 组合 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达 指令,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全 过程进 行合规风 险监控。 7 、 风险管理部通过 行使风险 管理职能, 测算、 分析 和监控投资 风险 , 根据风 险限额 管理 政策防范超 预期风险 。 8 、 风险管理部 对基金 投资进行 风险调整 业绩评 估 , 定 期与基金经 理讨论收 益和风险 预算。 (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一 年期人民 币定期存 款基 准利率 (税后 )+3% 。 本基金的投 资理念是 为投资者 提供一个 全面战胜 通货 膨胀的回报 ,实现 资产的保 值增值 。 从过去历史 数据来看 , 通货 膨胀同比 数据与一 年期定 期存款的差 值的 90% 分位数是 2.9%,采 用 “一年期 人民币 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 (税后 )+3% ”作 为业绩比 较基准 可以较好 的衡量通 货 膨 胀的水平 及反映 本基金 的投资理 念。市 场上同 类基金 也多采用 类似的 业绩比 较基准。 综 合 本 基金的投 资理念 和市场 情况,本 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定为“一 年期人 民币定 期存款基 准 利 率 ( 税后)+3%”。 如 果今后 一年期 定期存 款基准 利率与 通货膨 胀的关 系发 生改变 ;或者 今后市 场出现 更具 代 表性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或者指数 编制单 位停止 编制该 指数,或 有更具 权威、 更科学的 复 合 指 数权重比 例,在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后,本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调 整 或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预期 收益及 风险水 平低于 股票 型基金 ,高于 债券型 基金及 货币 市场基金, 属于中高 收益/ 风险特 征的基金 。 ( 八)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 及开放 式基金 的固 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 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3 40% ; (6 )本基 金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30%-8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 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20%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7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在本 基金托 管协议 中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基 金 管 理 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 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 等 各种风险 ; (1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 (1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中国金 融期货 交易所 要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限 向交易 所报告 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情况 等 ; (18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 算)不 34 得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 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80% ; (2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 (21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本 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指 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就股指 期货清 算、估 值、交 割等 事宜另行具 体协商。 如 果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因 证券或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向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9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 (七)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 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不 当利益。


35 (八)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36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是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值总 和。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 基金财 产以基 金名义 开立银 行存款 账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开立 证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 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 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归 入 基 金 财产。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 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基 金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 不 同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 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37 十 四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 一)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场 所的正 常营 业日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 非营业日 。 ( 二)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2 )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 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 、 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 股权, 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于 配股 价,按收盘 价高于配 股价的差 额估值。 收盘价等 于或 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 为零。 4 、 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38 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8 、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 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 四)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 月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 投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差 错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39 上 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障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 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人 的交易 资料灭 失或被 错误 处理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 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承 担 相应 赔偿责任 。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 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 人 的利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 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 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 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 产 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 中 产生的 有关费用 ,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则 基 金 管 理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 遭 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 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 40 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 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 (3 ) 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决定延迟估 值时; 3 、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时; 4 、 涉及基金投资 品种估值 的通讯设 施故障, 导致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获取 估值 数据时; 5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6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 七)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并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 净值予以公 布。 ( 八)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41 十 五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8 、基金收益分配 发生的费 用; 9 、开户费用和银 行账户维 护费; 10 、 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允许的 前提下,本 基金可以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具体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 载明 ; 11 、依法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 42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 四)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基 金合同 生效前所 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履 行纳税义务 。


43 十 六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以 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 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 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3 、 本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4 次, 每 次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 4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 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5 、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按 除权后 的单位 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若 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6 、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8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收 益分配 基准日 以及该 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容 。 ( 五)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44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 一)基金 的会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 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书面 确认。 ( 二)基金 的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金 年 度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定 事项进行 审计。 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5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当 依法披 露基金 信息,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自然 人、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 人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 按规定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息 披露事 项在规 定时间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的互联 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 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 中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基 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 容的 截止日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 二)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 前,将基 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 上。 ( 三)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 事 46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3 、 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的 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 率,并 保证投 资人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 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 七)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具 有从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 、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有关 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 八)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在 基金运 作过程 中发生 如下可 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披 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


47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应披露 本基金 股指 期 货交易情 况,包 括投资 政策、持 仓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标 等,并 充分揭 示股指期 货 交 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目 标。 ( 九)澄清 公告 在 本基金 合同存 续期限 内,任 何公共 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 的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即对 该 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48 (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十二)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书或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年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等文本 文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所 在地、基 金 托 管 人所在地 ,供公 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投 资人也 可在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网站 上进行 查阅。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事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49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 行, 并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 、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情况。


50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 基金合同终 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51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52 二 十 、违 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在履 行各自 职责的 过程 中,违 反《基 金法》 规定或 者本 基 金合同约 定,给 基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应 当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依 法 承 担 赔偿责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 偿 责 任。但是发 生下列情 况的,当 事人可以 免责: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3 、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 等。 ( 二)基 金合同 当事人 违反基 金合同 ,给其 他当事 人造 成经济 损失的 ,应当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 生一方或 多方违约 的情况下 ,基 金合同能继 续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 三)本 基金合 同一方 当事人 造成违 约后, 其他当 事人 应当采 取适当 措施防 止损失 的扩 大 ;没有采 取适当 措施致 使损失扩 大的, 不得就 扩大的 损失要求 赔偿。 守约方 因防止损 失 扩 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 由违约方 承担。 ( 四)因 一方当 事人违 约而导 致其他 当事人 损失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先于 其他受 损方 获得赔偿。 ( 五)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 素导 致业务 出现差 错,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 发现错 误的,由 此 造 成 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但 是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53 二 十 一、 争议 的处 理 对 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 将 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仲 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54 二 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 与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 一)本 基金合 同经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加盖 公章 以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 字,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基金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并获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后 生效。基 金 合 同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合 同自生 效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 三)本 基金合 同正本 一式八 份,除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各持 两份外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 两份。每 份均具有 同等 的法律效力 。 ( 四)本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 阅,但其 效力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 为准。


55 二 十 三、 其他 事项 本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 事宜,由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方 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定协商解 决。


56 二 十 四、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为: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 务为: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 权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 )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为 : (1 )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 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3 )发售基金份 额; (4 )依照 有关规 定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57 交 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则,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决定 和调整基 金 的 除调高托管 费率 、管 理费率 和 赎回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 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应及 时 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8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 券; (9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10 )自行担任或 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机 构,获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并对注 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对 其行 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2 )选择、更换 律师、审计 师、证券经 纪商、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3 )在基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4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6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为 :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 券 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58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 规 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应 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为 :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2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 ) 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资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 呈 报 59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为 :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 (12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60 (22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 则 (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同等 的投票权 。 (二)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61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 代理投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 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 表 62 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 会及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允许的 其他方式 开会。 (2 )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 权委托书委 派 其代理 人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 用 网络、电 话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决 ,或者 采用网 络、电 话或其他 方式授 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对到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 全部有 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 )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证 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授权 委托代理 手续完 备,到 会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 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召 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或/ 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同 称为 “ 监督 人 ”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 召集人在监督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经 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4 )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5 )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并 与 注 63 册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范 围的,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 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其 提 案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持人 可 以 就 程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 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 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 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 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本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 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 会 召开日至少 35 日前 提交召集 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召 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 临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日前公告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 宣布会 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 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由召 集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64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 表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如 监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督, 则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 成的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 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 代 65 理 人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未 出席,则 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 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 如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 点,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议,其 有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票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经通知 但 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 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 名 等一同公告 。 (十)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 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 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 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3 、 本基金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4 次, 每 次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


66 4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 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5 、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按 除权后 的单位 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 行再 投资;若 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6 、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8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二)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收 益分配 基准日 以及该 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容 。 (三)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四、与基金 财产管理 、运作有 关费用的 提取、支 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 67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二)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费 用。基 金合同 生效前所 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 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基金财产 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 一)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权 证、资产 支 持 证券、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等权益 类证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30%-80% , 其中权证 投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固 定收益类 证券 ( 包括货币市 场金融工 具) 的投 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20% ,固定收 益类证券 (包括货 币市 场金融工具 )主要包 括国债、 金融债、 公 司债、企业 债、短期 融资券、 央票、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可转换 债券、 资产证券 化 产品等;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策 略上兼 顾投资 原则以 及开放 式基金 的固 有特点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低 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 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20%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 68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7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与基金 托 管人在 本 基金托 管协议 中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基 金 管 理 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 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 等 各种风险 ; (1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1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的 20% ; 本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中国金 融期货 交易所 要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限 向交易 所报告 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情况 等 ; (18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 算)不 得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 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80% ; (20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


69 (21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本 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指 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就股指 期货清 算、估 值、交 割等 事宜另行具 体协商。 如 果法律 法规对 本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因 证券或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 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向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9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 制。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 一)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 二) 在 开始办 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 三)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七 、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式 (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70 1 、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 ( 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 出现下 列情 况 时,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关 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生效执 行, 并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基金 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程 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 、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 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 基金合同终 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71 (2 ) 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公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 决方式 对 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 或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72 应 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或 者不能 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 权 将 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各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力,仲 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九 、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本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 机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