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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价值(15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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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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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 本基金 合同 获得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收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 合有关 法 律 法规、 交易 所及注 册登 记结构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本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 自行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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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6)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 定的其
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由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价格 以及 申购、 赎回 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申购的应付
基金份额和现金及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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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依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的规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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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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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
价;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交付赎回对价;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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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代销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 基金认 购款 项和认 购股 票、应 付申 购对价 和赎 回对价 及缴 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 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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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下简称 “联接基金” ) 的 相关性, 本基金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以上” 含 本数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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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等其 他应 由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 律法 规、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或 者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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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6)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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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方式包 括现 场开会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 或 通过授 权委 托证明 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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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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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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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 证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 2 个 工作日 在公证 机构 和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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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及表决结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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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 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
分配; 
3、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
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 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 据前 述收益 分配 原则确 定收 益评价 日本 基金的 收益 分配比 例及 收益分 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在 分配方 案公 布后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标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0.5% 的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0.1% 的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3%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本基金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3%。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 标的指数使 用 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 一季度起,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不足5 万元时按照 5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万元收取。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 使用 许可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 许 可 费 费率和计费方式,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标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 基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和计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4、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5 到 11 项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含中小板股票和创 业板股 票及其 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的 上市 股票 ) ,把 全部或 接近 全部 的基金 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 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债券、 回购、 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等 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 跟踪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 以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 进行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 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 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 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四)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 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 等非 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五)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基 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 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股 等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 市 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的 且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且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且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 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 (1 )- (3 ) 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 (3)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衍生品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 清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