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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价值(159913)

深价值: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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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 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9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与认 购


......................................................................................................... 10 五、基 金备 案


................................................................................................................................. 12 六、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13 七、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 1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6 九、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20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7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6 十二、 基金 的托 管


......................................................................................................................... 39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 40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 41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48 十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9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八、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1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7 二十二 、违 约责 任


......................................................................................................................... 70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 71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72 二十五 、其 他事 项


......................................................................................................................... 73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是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 明确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 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三)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以 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 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深证 300 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深 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 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深 交所 《业务 细则 》 :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业务 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23、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深交所 《业务细则》 定义的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4、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的基金 25、 发售代理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7、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 注册登记业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 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2、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1、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2、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以申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额总数的增加 45、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向 基金管理人申请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 为,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46、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7、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标的指数:指深证300 价值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 现金差额: 指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4、 预估现金差额: 指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深圳证券交易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 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58、 收益评价日: 指基 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差额之日 59、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 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6、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 股票市值)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1%,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300 价值价格指数(指数代码:399348)。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300 价值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四、基 金份额的发售与认 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投资者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 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份额的1%。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 认购股 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的投资者,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采用网 下股票认购方式的投资者, 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现金或股票。 2、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认购申请 一 经受理 不得撤销。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每个账 户的 单笔最 低认 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五、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 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对 基金 合同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募集失败。 2、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其 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应予 以解冻。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六、基 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七、基 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 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 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到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市 的决 定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 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 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 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 基金 的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包括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实 质利益 、不 违背交 易所 相关规 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要求的组合证 券和现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赎回对价要求 的现金。否则,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查 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结算规则。 投资者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 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T+1 日办理基金份 额、 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需为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整数 倍。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调整 上述 规定的 数量 或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 购对 价是指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应交 付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现 金差额 及其他 对价 。赎 回对价 是指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交 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 购赎 回清单 由基 金管理 人编 制。T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在当 日深 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 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 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 资者 在申购 或赎 回基金 份额 时,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可按照 一定 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 因特殊原因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注 册登记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法 办理申购、 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八)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原因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注 册登记 机构 等因异 常情 况无法 办理申购、 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按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 赎回方式, 并于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它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九 、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 本基金 合同 获得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收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交易 所及注 册登 记结构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本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 自行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6)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 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由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价格 以及 申购、 赎回 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申购的应付 基金份额和现金及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的规 定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 价;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交付赎回对价;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代销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 基金认 购款 项和认 购股 票、应 付申 购对价 和赎 回对价 及缴纳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下简称 “联接基金” ) 的相关性, 本基金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 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 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 “ 以上” 含本数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等其 他应 由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者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4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 委托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方式包 括现 场开会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证明 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 2 个 工作日 在公证 机构 和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案,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十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原任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新 任基 金管理 人获 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 名称变 更: 原任基 金管 理人退 任后 ,应原 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原任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 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原任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按照 规定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新 任基 金托管 人获 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或 新任基 金托 管人接 受基 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十二、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 产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十三 、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 人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注册登 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 上;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业务 及 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反映深圳证券市场中规模较大、流动性好、 具有明显价值特征的股票整体收益状况的深证300 价值价格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力求帮助投资人以 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含中小板股票和创 业板股 票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的 上市 股票 ) ,把 全部或 接近 全部 的基金 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 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债券、 回购、 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等 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 跟踪深证300 价值价格指数, 以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 进行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 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 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 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300 价值价格指数。 深证300 价值价格指数是由深 圳证券信息公司编制, 并以深证300 指数为基础开发的风格指数, 它以深证300 指数的成份股为样本空间, 选取采用价值因子评分最高的100 只股票为指数的成 份股, 并于每年 1 月和7 月对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 该指数的基期为 2004 年12 月31 日,基点为1000 点。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300 价值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 300 价值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标的指数更换后, 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 投资决策依据与流程 1、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的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 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研究、 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及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 支持: 金融 工程部 依托 公司整 体研 究平台 ,整 合外部 信息 以及券 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 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 据。 (2) 投资 决策: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召 开或 遇重大 事项 时召开 投资 决策会 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 构建: 根据 标的指 数情 况,结 合研 究支持 ,基 金经理 以完 全复制 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 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 执行: 中央 交易室 负责 具体的 交易 执行,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5) 绩效 评估: 金融 工程部 定期 和不定 期对 基金进 行投 资绩效 评估 ,并提 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 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基金 经理 将跟踪 标的 指数变 动, 结合成 份股 基本面 情况、 成份股公司行为、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现券 流量情况以 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等,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 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八)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 确定目标组合、 确定 建仓策 略和逐步调整。 (1) 确定 目标组 合: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完 全复 制成份 股权 重的方 法确 定目标 组合。


(2) 确定 建仓策 略: 基金经 理根 据对成 份股 流动性 、公 司行为 、基 本面等 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 调整: 通过 完全复 制法 最终确 定目 标组合 之后 ,基金 经理 在规定 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成份股公司行为信 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 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 (如: 股本变化、 分红、 停牌、 复牌等) 信息,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它重大信息, 分析这 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 指数的 跟踪 与分析 :由 于各种 原因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编制 方法可 能会发生调整,分析这种调整对跟踪标的指数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3) 每日 申购赎 回情 况的跟 踪与 分析: 跟踪 本基金 申购 和赎回 信息 ,分析 其对组合的影响。 (4) 组合 持有证 券、 现金头 寸及 流动性 分析 :基金 经理 分析实 际组 合与目 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并进行成份股调整的流动性分析。 (5)组合调整: 1)利 用数 量化分 析方 法,找 出将 实际组 合调 整到目 标组 合的最 优方 案,确 定组合调整及交易策略。 2)如 发生 成份股 变动 、成份 股公 司合并 及其 它重大 事项 ,可提 请投 资决策 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3)调整组合,达到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 复制 标的指 数并 核对, 同时 根据最 新的 公司行 为信 息预测 下一 交易日 指数结构。 (7) 对比 指数与 组合 的每日 及累 计的绩 效数 据,检 测跟 踪误差 及其 趋势。 分析由于组合每只股票构成与指数构成的差异导致的跟踪误差的程度与趋势以 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进而决定需要对组合调整的部分及调整方法。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8) 根据 指数跟 踪研 究结果 及当 日最新 组合 情况进 行指 数分析 及组 合分析 并进行组合调整计算,进而制定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内容与策略。 (9)以 T-1 日指数成 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将会发生 的上市 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 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 及时检查 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每月末, 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 组合、 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 分析 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 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 因。 每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2)标的指数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策, 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 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投资绩效评估 (1)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金融工程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基金 经理根 据量 化评估 报告 ,重点 分析 本基金 的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产 生原因、 现金的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操作、 未来成份股的变化 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1%, 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 2%。如因 指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其 他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 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 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基 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 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十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股 等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的 且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且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且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 (1 ) -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衍生品及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基 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了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或 注册登 记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0.5% 的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0.1% 的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03%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本基金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0.0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标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 一季度起,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 万元, 不足5 万元时按照5 万元收取。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 顺延。 如果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 费 费率和计费方式,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和计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4、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5 到 11 项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十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 分配; 3、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 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并计算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标的 指数同 期净 值增 长率的 差额, 当差 额超 过 1%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 据前 述收益 分配 原则确 定收 益评价 日本 基金的 收益 分配比 例及 收益分 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在 分配方 案公 布后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十九、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经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二十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至少提前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 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3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 照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对基 金合同 的变 更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等其 他应 由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者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 ,成立 基金 清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二十二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本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行 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 继续履行。 (三) 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二十三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二十 四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办 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二十五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