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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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名称为:《关于核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 1258号),核准日期为: 2011年 8月 9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 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 四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新 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 五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FOF), 主要 投资于 全球范围 内 优 质的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
源 类 基金( 包括 ETF) 以及 公司股票,基金 净 值会 因 为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价 格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风险分 为 如下三类 :一 是 本基金 特 有 风险 , 包括 投资 标 的 风险 、
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 限 制引致 的 特殊风险等; 二 是境外 投资 风险 , 包括汇率及外汇风险 管 制 、 政治 管 制风险 、 税务风险 、 法律风险等;三是 基金 运 作 风险 , 包括操 作 风险 会 计 核 算风险 、 交易清算风险 、 技术系统运 行 风险 、 通讯风险 、不可 抗力风险等 。 在 投资本基金 前 ,投资 者 应全面认识 本基金 产 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 , 应 充 分 考虑自身 的 风险 承受 能 力 ,并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量 等 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买 者 自 负”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资 决策后 , 须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 类风险 。
( 六 )基金 合同 生 效六个 月 后 , 在 相 关 条 件 成 熟 的 情况 下 ,本基金 将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 请 上市交易 , 在 本基金 上市交易前 ,投资 者 仅 可 通过 赎回 基金份 额 进 行 变 现 。 在上市交易
期 间 , 如 出 现 继续接受 申购 可能 导 致 本基金 突破 国 家 外汇 局 批准的 外汇额度 的 情况 ,本基金 将暂停 申购 , 由此 可能 导 致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出 现 较大 波动 。 当 本基金 因外汇额度 原 因 暂停 申购 期 间 出 现 了较高 的 折溢 价 率 , 折溢 价 率 可能 因 国 家 外汇 局 批准基金管理人 新 增 外汇额度以及
本基金 恢 复 申购业务 而大幅缩小 , 亦 可能 导 致 本基金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出 现 较大 波动 。本基金二 级 市 场 收 盘 价 折溢 价 率 可能 因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 市 场 价 格波动等市 场 因素 发 生 较大变 动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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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3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
第 三 部 分 风险 揭 示 .....................................................................................................................10
第 四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14
第 五 部 分 基金管理人 .................................................................................................................30
第 六 部 分
基金的募集 .................................................................................................................4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生 效 .........................................................................................................47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 上市交易 ...................................................................................................48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51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63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财 产 .............................................................................................................69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资 产 估 值 .........................................................................................................71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77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会 计 与审 计 .................................................................................................79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80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84
第十七部 分 基金托管人 .............................................................................................................87
第十八部 分
境外 托管人 .............................................................................................................92
第十九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94
第 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 要 .................................................................................................97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115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 ...............................................................................130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式 ...........................................................................132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查 文件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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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关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规 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及 《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涵盖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 简 称 “ 本基金 ”) 的投资 目 标 、投资理 念 、投资 策 略 、 风险以及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的 程序 及 费 率等 与 投资本基
金有关的 所 有 相 关 事项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并 注 意 基金管 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 披露 的 更 新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受 ,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享 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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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下 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合同 》 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
《托管 协议 》: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 协议 》 及 其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 更 新;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 业务 规 则 》: 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基金 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
中国银监会: 指 中国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
外 管 局 : 指 国 家 外汇 管理 局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会 议 通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施 行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 销售办 法 》: 指 2004年 6月 25日 由 中国证监会公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 运 作 办 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 由 中国证监会公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公 布 、 同 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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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 行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 布 、 自同 年 7月 5日 起 实 施 的《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 通 知 》: 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 布 、 自同 年 7月 5日 起 实 施 的《关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
基金管理人: 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 件, 根据 基金托管人 与 其 签订 的 合
同 ,为本基金 提 供 境外 资 产 托管 服 务 的 境外 金 融 机 构;
登 记 结 算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 额 登 记 结 算 、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等;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业务 的 机 构 。本基金的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注 册登 记 系统 :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注 册登 记 系
统 , 通过 场 外 代 销 机 构认购 或 申购 的基金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 通过 场 内会 员单位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份 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投资 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个 人投资 者 : 指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在 中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登 记 或经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准 设 立 和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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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指 依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 合 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 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 额 募集期限,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日: 指 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 额 总 额 、募集金 额 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相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管理人 依 据 《基金 法 》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 续后 ,中 国证监会的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存 续 期: 指 本《基金 合同 》 生 效 至 终止之 间 的不 定 期期限 ;
工 作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
巨 额 赎回 :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本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的 情 形 ;
投资 指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在运 用 基金 财 产 进 行投资 时 ,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令 ;
认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 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发 售 : 指 在 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 机 构 向 投资 者 销售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申购 : 指 在 本《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 存 续 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赎回 : 指 在 本《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购 回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代 销 机 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并 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基金 认购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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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 销 机 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
会 员单位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会 员单位 ;
销售 场所 : 指 场 外 销售 场所 和 场 内 销售 及交易 场所 , 分 别 简 称 “场 外 ”
和 “场 外 ” ;
场 外 :
指 不 利 用深圳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 而 通过 各 销售 机 构 柜台 系统 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的 场所 ;通过 该 等 场所 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也 称为 场 外认购 、 场 外申购 、 场 外 赎回 ;
场 内: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会 员单位 利 用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办 理基金 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的 场所 和 上市交易 的 场所 ;通过 该 等
场所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 申购 、 赎回 也 称为 场 内 认购 、 场
内 申购 、 场 内 赎回 ;
场 外 份 额 : 登 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场 内份 额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以 集
中 竞 价的 方式 买 卖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
指 定 媒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基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
户 ;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 为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通过 该 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 转 托管 等业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 额 的 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 投资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人 民 币普 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账户 下 的基金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证券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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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结 算系统;
系统 内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内不 同 销售 机 构 (网点 )之 间 或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内不 同 会 员单位
( 席位 ) 之 间进 行 转 托管的行为 ;
跨 系统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 转登 记 的行为 ;
开 放 日: 指 为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 工 作日 ;
T 日: 指 销售 机 构 受 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 请 的日期 ;
T+n日: 指 T日 后 (不 包括 T日) 第 n个 工 作日, n指 自 然 数 ;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因运 用 基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持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以 其 他 资 产等 形 式存 在 的基金 财 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基金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位 基金份 额 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 程 ;
公司行为 信 息 : 指 证券 发 行人 所 公 告 的会或 将 会 影响到 基金资 产 的价值 及 权
益的 任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行 动 , 及 其 他 与 本基金 持 仓 证券 所 投资的 发 行公司有关的 重 大信 息 , 包括 但不限于 权 益 派 发 、
配 股、 提 前 赎回 等 信 息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现 行有 效 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文件、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规 范 性文件 以及 对于 该 等法律法 规 的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
不可 抗力 : 指 任何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 且 不能 克 服 , 且 在 本《基金 合 同 》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发 生 的, 使 本《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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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合同 》 当 事 人 无 法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基金 合同 》的 事 件
和 因素 ,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疫 情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 征用 、 没 收、 恐怖袭击 、 传染病传 播 、 法律法 规 变 化 、 突发停 电 或其 他 突发 事 件、证券 交易 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等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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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全球范围 内 优 质的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类 基金( 包
括 ETF) 以及 公司股票,基金 净 值会 因 为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价 格波动 、行 业及 公司的经 营 风险 和 财 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风险分 为 如下三类 :一 是 本基金 特 有 风
险 , 包括 投资 标 的 风险 、 主动 管理 风险 、 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 限 制引致 的 特殊风险等; 二 是
境外 投资 风险 , 包括汇率及外汇风险 管 制 、 政治 管 制风险 、 税务风险 、 法律风险等;三是 基 金 运 作 风险 , 包括 管理人 风险 、 操 作 风险 、会 计 核 算风险 、 交易清算风险 、 技术系统运 行 风 险 、 通讯风险 、不可 抗力风险等 。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投资 标 的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全球范围 内 优 质的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类 基金( 包括 ETF) 以及 公司股票, 以分 享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长 期 增 值的收益。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属 于 周 期性行 业 , 与 国内国 际 经 济 波动 相 关性 较 强 , 因 此 能源
行 业 周 期性 波动风险是 本基金的 主要风险 之 一。 另 外 ,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 类 商 品 价 格 走势 是 影响 本基金投资 标 的的 另 一 主要风险因素 。 由 于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指 数 化 投资 工具 ( 包括 ETF) 以及主动 管理基金和 上市 公司股票, 因 此 ,本基金 将 面 临被 动 型 和 主动 型 投资 工具 的
特 有 风险 。
( 1) 指 数 化 投资 工具 , 如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指 数 基金( 含 ETF) 以及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 类 商 品 ETF的投资 风险
1)能源行 业是 周 期性行 业 , 宏观 经 济 及 行 业 的 波动 将 造 成 能源行 业 指 数 基金( 含 ETF)
净 值的 波动 , 使 投资 者面 临周 期性 风险 。
2)能源行 业 指 数 基金( 含 ETF) 及 能源商 品 ETF净 值 波动率 与 影响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
源 类 商 品 价 格 的 风险因素 密切 相 关。 因 此 ,对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 类 商 品 价 格产生 负 面 影响
的 因素也 会对 石 油、 天然 气 以及 能源 指 数 ETF的基金 净 值 产生 负 面 影响 。 具体 因素如下 :
○ 1石 油、 天然 气 等 资源行 业 供 求 情况 ;
○ 2石 油、 天然 气 等 资源行 业 储 备 情况 ;
○ 3政治风险 , 例 如 战争 ;
○ 4气 候状 况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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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其 他因素 。
3) 由 于能源行 业 ETF及 能源商 品 ETF市 场 价 格 受 到 二 级 市 场 需 求 和 供 给 的 影响 ,能源
行 业 ETF及 能源商 品 ETF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可能 与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不 同 。 因 此 , 如 果 投资人 选择 通过 二 级 市 场变 现 ,可能 随 之 产生 价 格风险 。
4)能源行 业 ETF及 能源商 品 ETF投资 标 的有可能 因 缺乏流 动 性 而 对基金 产生 损失 。
5) 由 于能源商 品 ETF主要是 持 有能源 类 商 品 期 货 合 约 来 复 制 能源 市 场 表 现 , 因 此 ,能
源商 品 ETF净 值表 现 与 现 货 价 格 不 具 有完 全 相 关性。
6) 由 于能源商 品 ETF持 有国 债 , 因 此 ,基金资 产 有可能 因 国 债 收益 率 的 变 动 而 产生 损
失 。
7)能源商 品 ETF所 持 有的期 货 合 约 需 要在 合 约 到 期 之 前 进 行 展 期。 由 于不 同 期 货 合 约 价 格波动率 不 同 , 因 此 , 在 展 期 过 程 中,基金可能 产生 展 期 亏损 ,并 使 基金 净 值表 现 与 业绩
比 较 基准 产生 较大 偏差 。
8) 如 果 能源商 品 ETF持 有 柜台 交易 的期 货 合 约 , 则 该 基金可能 产生 对 手 方 信用 风险 。
( 2) 主动 管理基金 及 能源 类 公司股票的投资 风险
主动 管理基金 及 能源 类 公司股票 除 受 能源行 业 周 期性 影响 以及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 类 商
品 价 格波动 的 影响 外 , 还 存 在下 列 风险 :
1) 主动 管理基金管理 团 队 的管理能 力 、管理经 验 不 足 ,投资 风格 多 变 ;
2)能源 类 公司股票 受 公司基本 面 、 市 场 流 动 性 等因素 的不 利 影响 。
2、 主动 管理 风险
指 基金经理对基金的 主动 性 操 作 导 致 的 风险 。本基金 是 一 只 主动 管理 型 基金, 通过 “ 核
心 -卫星 ”策 略 精选 全球石 油 天然 气 等 资源行 业优 质基金( 含 ETF) 及 公司股票。 在 本基金
精选 基金 以及 个 股的 操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 知 识 、 技术 、经 验 等因素 而 影响 其对 相 关 信 息 、经 济 形 势 和证券价 格 走势 的判断,其 精选处 的基金或 个 股的 业绩 表 现 并不一 定持
续 的 优 于其 他 的基金或 者 股票。
3、 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 限 制引致 的 特殊风险
( 1)基金 合同 生 效六个 月 后 , 在 相 关 条 件 成 熟 的 情况 下 ,本基金管理人 将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 请 上市交易 。 在 本基金 上市交易前 ,投资 者 仅 可 通过 赎回 基金份 额 进 行 变 现 。
( 2) 在上市交易 期 间 , 如 继续接受 申购 可能 导 致 突破 国 家 外汇 局 批准的 外汇额度 ,本 基金 将暂停 申购 , 由此 可能 导 致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出 现 较大 波动 。
( 3) 当 本基金 因外汇额度 原 因 暂停 申购 期 间 出 现 了较高 的 折溢 价 率 , 折溢 价 率 可能 因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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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外汇 局 批准基金管理人 新 增 外汇额度以及 本基金 恢 复 申购业务 而大幅缩小 , 亦 可能 导 致 本基金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出 现 较大 波动 。
( 4)本基金二 级 市 场 收 盘 价 折溢 价 率 可能 因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 市 场 价 格波动等市 场 因 素 发 生 较大变 动 。
(二)境外投资风险
1、 汇率及外汇 管 制风险
本基金 以 人 民 币 募集和 计 价 ,经 过 换 汇 后 投资于 全球市 场 以外 币 计 价的金 融工具 。 外 币 相 对于人 民 币 的 汇率 变 化 将 会 影响 本基金 以 人 民 币 计 价的基金资 产 价值 ,从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
面 临潜 在风险 。 此 外 ,部 分 国 家 /地区 可能对 外汇 实 施 管 制 ,从 而 带 来 一 定 的 货 币 汇 兑 风险 。
2、 政治 管 制风险
不 同 国 家 或 地区 的 财 政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业政 策 、 地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宏观 政 策发 生 变 化 ,
会 导 致市 场 波动 进而 影响 基金收益, 产生风险; 此 外 ,基金 所 投资的国 家 /地区 可能会不 时
采 取 某些 管 制 措 施 , 从 而 对基金收益 以及 基金资 产 带 来 不 利 影响 。
3、 税务风险
由 于 各个 国 家 /地区 在税务 方 面 的 法律法 规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当 投资 某 个 国 家 /地区 市 场
时 , 该 国 家 /地区 可能会 要 求 基金 就 股 息 、 利息 、资本 利得 等 收益 向当 地 税务 机 构 缴纳 税 金, 该 行为会 使 基金收益 受 到 一 定 影响 。 此 外 , 各个 国 家 /地区 的 税 收 规定 可能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实 施 具 有 追溯 力 的 修订 , 从 而导 致 基金 向 该 国 家 /地区 缴纳 在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 者 出 售 投资 当 日并 未预计 的 额外税 项 。
4、 法律风险
由 于 各个 国 家 /地区 适 用 不 同 法律法 规 的 原 因 ,可能基金的 某些 投资行为 在 部 分 国 家 /
地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 行,或 者 由 于 税制 、 破 产制度 的 改 变 等法律上 的 原 因 , 给 交 易者 带 来 损失 的可能性。
(三)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人 风险
管理人 风险 又 分 为 专 业 水 平 风险 和 诚信 风险 。管理人 专 业 水 平 风险是 指 管理人的 员工 可
能 由 于 缺乏 境外市 场 知 识 与 较高职 业 水 准,基于 主 观 的或 者 客 观 的 原 因没 有 及时 掌握 境外 金 融 市 场 动 态 并 获 取 相 应 的 知 识 与 技 能, 在境外 投资 决策 和 运 作中 失 误 , 而导 致境外 投资的收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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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受 到 不 利 影响 。
管理人 诚信 风险是 指 管理人的 员工 可能 在境外 投资管理 活 动 中 违 法 违 规 操 作,或 者在 与 基金 持 有人的 利 益可能 发 生 冲 突 时 照 顾私 利 , 给 基金资 产 造 成 损失 , 形 成 管理人 诚信 风险 。
2、 操 作 风险
操 作 风险是 指 那些 由 于不 合 理的内 部程序 或人为 操 作 造 成 的 风险 。 以下 事 件有可能 引 发
操 作 风险 :
(1)内 部程序 出 错 造 成 的资 产计 量 错 误 ;
(2)员工 的 操 作 造 成 的 错 误 ;
(3)违 规 操 作 造 成 的 损害 , 如市 场 操 纵 、内 幕 交易 、 利 益 输送 等 。
3、会 计 核 算风险
会 计 核 算风险主要是 指 由 于会 计 核 算及 会 计 管理 上 违 规 操 作或 工 作 疏忽 形 成 的 风险 , 如 经 常 性的 串 户 、 账 务 记重 、 透支 、 过 失 付 款 、资金 汇 划 系统 款 项 错 划 、日 终 轧 账 假 平 、会 计
备 份 数 据 丢 失 、 利息 计算 错 误 等 。
4、 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 为国 际 结 算 的 支付 方式 和 时 间 的 差 异 , 造 成 划 付 款 项 的 延 误 和 错 划 , 进 而 影响到 投资 者 的 申购 赎回 及 基金资 产 的安 全 。
5、 技术系统运 行 风险
在 开 放式 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为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可能 因 为 技术系统 的 故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常 进 行或 者 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影响 。 这种 技术风险 可能 来 自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等 。
6、 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 指 境外 投资管理 活 动 对 远距离 、 跨 时 区 的 通讯系统要 求 较高 , 技术 失 误 或 自 然 灾害 等因素 造 成 的 通讯 故障 可能会 影响到 本基金投资管理 活 动 的准确性和 时 效 性, 从 而导 致 基金资 产 受 到损失 。
7、不可 抗力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等 超 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险 ,可能 导 致 基金或 者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受 损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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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有 效 控 制 组 合 风险 的 前 提 下 , 通过在全球范围 内 精选 优 质的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类 基金( 包括 ETF) 以及 公司股票 进 行投资,为投资 者 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全球 证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公募基金( 包括
ETF) ; 普 通 股、 优 先 股、 存 托 凭 证 等 权 益 类 证券 ; 银行 存 款 、可 转 让 存 单 、 回 购 协议 、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政 府 债 券、公司 债 券、可 转换 债 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基金的 比例 不 低 于本基金资 产 的 60%,投资于基金的资 产 中不 低 于 80%投资于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基金,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投
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正常 的 市 场 状 况 下 ,本基金 将 会投资于 全球范围 内 优 质的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的
基金( 包括 ETF) 及 公司股票。本基金投资的基金 主要包括 ( 1)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基 金, 包括 能源行 业 ETF( 即 跟踪 能源行 业 指 数 的 ETF) 及 能源行 业 股票基金( 包括 跟踪 能源
行 业 指 数 的 指 数 基金和 80%以上 资 产 投资于能源行 业 公司股票的 主动 型 基金)。( 2 ) 以 跟踪 商 品 指 数 或商 品 价 格 为投资 目 标 的商 品 类 基金。本基金投资的股票 主要包括 :( 1 ) 石 油和 天 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的 开 采 、 加工 、 销售 及运 输 等 企 业 股票 ; ( 2)能源 设 备 及 服 务等 企 业 股票 ; ( 3) 新 能源 及 替 代 能源, 如风 能、 太阳 能、其 他 环 保能源 及 可 再 生 能源 企 业 股票。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
在 保证 流 动 性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 现 金 头寸 可 存放 于 境 内, 满 足 基金 赎回 、 支付 管理 费 、 托管 费 、 手 续 费 等 需 要 ,并可 以 投资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本基金管理人 自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上 述 相 关 规定 。
三 、 投资理念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资源的 稀 缺 与 需 求 持 续增 长 的 矛盾凸显 油气 等 能源行 业 的 长 期投资价
值。本基金 在全球范围 内 精选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基金( 包括 ETF) 及优 质公司股票 进
行投资,为投资 者 实 现 资本 稳健 、 长 期 增 值的 目 标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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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 资 产 配 置 上 采 用“ 双 重配 置 ”策 略 。 第 一 层 是 大 类 资 产类 别 配 置 , 第 二 层 是
在 权 益 类 资 产 内的 “ 核 心 ” 组 合 和 “ 卫星 ” 组 合 的 配 置 。 权 益 类 资 产包括 基金( 包括 ETF)
和股票。本基金的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如 图 1所 示 :
图 1: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资产配置策略图
( 1)大类资产配置——资产组合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层 面 将 贯彻 “自 上 而 下 ” 的资 产 组 合 配 置 策 略 , 通过分 析 全球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和经 济 政 策 , 借助 基金管理人 宏观 经 济 量 化 的 研究 成 果 , 分 析 和 比 较 权 益 类 、 固 定 收益 类 和 流 动 性 工具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险 收益 特 征 , 在 有 效 控 制风险 的 前 提 下 , 运 用 定 性和 定 量相 结 合 的 方式 确 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长 期 比例 。
本基金 同 时 关 注 宏观 经 济 的 动 态 变 化 和 市 场 趋 势 , 根据盈利 增 长 、 流 动 性、 估 值 水 平 、 投资 主 体 行为、 市 场情 绪 等因素 进 行 综 合 判断, 积极 地调 整 各 类 资 产在 投资 组 合 中的 比例 ,
把握 市 场 时 机 , 力 争 实 现 投资 组 合 的收益 最 大 化 。
( 2)权益类资产配置——“核心 -卫星”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 权 益 类 资 产 投资 方 面 采 用“ 核 心 — 卫星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核 心 — 卫星 ” 投资
策 略 将 组 合 资 产分成 两 部 分 :一 部 分 为 “ 核 心 ” 组 合 , 该组 合 主要 投资于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
行 业 基金, 包括 能源行 业 ETF、能源 指 数 基金 以及主动 型 能源基金, 以分 享 能源行 业 的 长 期 收益 ; 另 一 部 分 为 “ 卫星 ” 组 合 , 主要 投资于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 类 商 品 ETF及 能源行 业 个 股, 通过 不 同 资 产类 别 的 优 化 配 置 以及优 质 个 股的 精选 , 力 争 追 求超 额 投资收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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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 心 — 卫星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将 主动 投资 策 略与 被 动 投资 策 略 相 结 合 。 根据 宏观 经 济 环
境 、经 济 和 产业 周 期 , 股票 市 场 估 值、 市 场 投资 主 题 和 风格 转换 , 以及市 场 整 体 的 波动 水 平 ,
基金管理人 将 对 “ 核 心 — 卫星 ” 之 间 的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和 调 整。
2、“核心”组合投资策略
在 “ 核 心 ” 组 合 中,本基金 将 主要 投资于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基金, 主要包括 :( 1 )
以 跟踪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 类 行 业 公司股票 指 数 为投资 目 标 的 ETF及 指 数 基金。( 2 ) 以 超 越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 类 行 业 公司股票 指 数 为投资 目 标 的 主动 管理 型 基金。
( 1)实现“核心”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① 考虑 到 全球 各 主要 资本 市 场 宏观 经 济 环 境 的不 同 、经 济 发 展 及产业 周 期的不一 致 , 以 及 各 市 场 行 业 板 块 估 值、 市 场 投资 主 题 和 风格 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将 初步 确 定 在全球 不 同 地
区 和 市 场 配 置 能源行 业 基金的 比例 ;
② 根据 基金管理人对 全球 各 区 域 经 济 及 能源行 业 短 、中、 长 期 发 展走势 的 分 析 和 预 期, 调 整 “ 核 心 ” 组 合 在 各 主要 资本 市 场 的投资 比例 ;
③ 基金管理人 在前 述配 置 比例 基 础 上 , 从 投资 品 种 库 中 选择 代 表性 强 、 跟踪 质 量 好 、
流 动 性 高 和 费 率 较 低 的 ETF或 指 数 型 基金 以 简 单 有 效 快速 准确的 获 取 能源行 业 投资收益, 同
时 精选 业绩 突 出、 评 级 优 秀 和 流 动 性 强 的 主动 管理 型 能源基金 以 获 取 超 额 收益。
( 2)精选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保证“核心”投资策略的实现
1)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选择指标
投资于 指 数 型 基金( 包 含 ETF)的 主要 目 标是 简 单 、有 效 、 快速 、准确的 获 取 能源行 业
投资收益,基于 此 , 该 类 基金的 选择 指 标主要包括 :
①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 该 类 基金的经 验 、管理 历史 以及 规 模 ;
② 做 市 商 评 价 指 标 : 包括 做 市 商的基本 情况 、 报 价 连 续 性和 买 卖 价 差 , 历史 成交 量 等;
③ 基金管理 团 队评 价 指 标 :投资理 念 、投资 风格 、 历史 业绩 和 稳 定 性 ;
④ 基金投资 组 合 评 价 指 标 :基金 所 跟踪 指 数 和 市 场 的 代 表性 ; 基金的 长 期表 现 和 跟踪 效 率; 基金的 波动 性和 风险 调 整 后 收益 及业绩 归 因分 析 等; 基金的年内日 均 成交 量 及 流 动 性 ; 基金的 费 率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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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筛选:形成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的备选基金池
① 定 性 分 析 , 主要 针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团 队 和 做 市 商
- 基金管理人:公司 历史 、管理 规 模 和公司管理 层 、股 东 结 构 、 产 品 种 类 、 竞 争 优 势 、
主要 客 户 和 过往法律 纠纷 等;
- 基金 产 品 : 成 立 时 间 、投资理 念 、 费 率 水 平 、资 产 增 长 、 客 户 分 布 状 况 和投资限 制等;
- 投资 流 程 :基金 决策机 制 、 业绩 增 长 模 式 ( 依 靠 人 员 还 是 依 靠 流 程 )、投资人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的 权责 划 分 、 研究 优 势 、 信 息 来 源和 独立 研究 机 构 和 卖 方 机 构 研究支 持 等;
- 基金管理 团 队 : 团 队 结 构 和 稳 定 性、 成 员 职 责 和 从 业 经 历 、 团 队 的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和 备
选 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 它 基金的 状 况 ;
- 风险 控 制 :公司 风险 控 制 体 系 、 流 程 、 员工 风险 意 识 、 风险 事 故 汇 报 路径 和 重 大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方 案 ;
- 做 市 商能 力 评 估 ( 主要 针 对 ETF)。
② 定 量 指 标 , 主要 针 对基金投资 组 合
- 基金 历史 业绩及业绩 归 因分 析 , 深 入 了 解 基金投资 流 程 和 分 析 管理人投资 技 巧 ;
- 基金的表 现分 析 : 分 析 并确 认 基金 绝 对和 相 对表 现优 于 同 类 基金 平 均 水 平 ;
-基金的 风险分 析 :确 认 基金 总体 投资 风险 水 平适 当 可 控 , 分 析 风险 的 来 源 以及 基金 风 险 调 整 后 的收益 ;
- 基金的投资 风格分 析 :确 认 基金的投资 风格 与 其 宣 称的投资 风格 相 符 并 长 期保 持 一
致;
- 基金 规 模 ;
- 基金的 历史 跟踪 误 差 以及 变 动 , ETF还需 要 考虑 流 动 性和 成交 量 等;
- 第 三 方 评 级机 构 ( 如 晨 星 、理 柏 等 )对基金的 评 级 。
3)基金优选:形成指数型基金(包 括 ETF)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 优 选
本基金 分 析研究 人 员 将 结 合 备 选 基金 池 中对于 每 只 备 选 基金 定 性和 定 量 分 析 的 指 标 进
行 分 析 判断,并 结 合当 前市 场 实 际 情况进 行 微 调 , 最 后 根据 计算 结 果 对 备 选 基金 进 行 评 估 打 分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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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确 定 核 心 基金 池
根据 评 估 打 分 和 优 选 结 果 确 定 本基金投资的 指 数 型 基金( 包 含 ETF)核 心 基金 池 。
( 3)精选 主动 型能源 行业 基金保证“核心”投资策略的实现:
1) 主动 型基金选择指标
投资于 主动 型 基金的 主要 目 标是在 实 现 能源行 业 收益的基 础 上通过 精选 业绩 突 出、 评 级
优 秀 和 流 动 性 强 的 主动 基金实 现 超 额 收益,基于 此 , 此 类 基金的 选择 指 标包括主要包括 :
①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 该 类 基金的经 验 、管理 历史 以及 规 模 ;
② 基金管理 团 队评 价 指 标 :投资理 念 、投资 风格 、 历史 业绩 和 稳 定 性 ;
③ 基金投资 组 合 评 价 指 标 :基金的 长 期 业绩 表 现 、基金的 波动 性、 风险 调 整 后 收益、 业绩 归 因分 析 及 基金的 费 率等等 。
2)基金筛选: 形成 主动 型基金的备选基金池
① 定 性 分 析 , 主要 针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团 队
- 基金管理人:公司 历史 、管理 规 模 和公司管理 层 、股 东 结 构 、 产 品 种 类 、 竞 争 优 势 、
主要 客 户 和 过往法律 纠纷 等;
- 基金 产 品 : 成 立 时 间 、投资理 念 、 费 率 水 平 、资 产 增 长 、 客 户 分 布 状 况 和投资限 制等;
- 投资 流 程 :基金 决策机 制 、 业绩 增 长 模 式 ( 依 靠 人 员 还 是 依 靠 流 程 )、投资人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的 权责 划 分 、 研究 优 势 、 信 息 来 源和 独立 研究 机 构 和 卖 方 机 构 研究支 持 等;
- 基金管理 团 队 : 团 队 结 构 和 稳 定 性、 成 员 职 责 和 从 业 经 历 、 团 队 的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和 备
选 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 它 基金的 状 况 ;
- 风险 控 制 :公司 风险 控 制 体 系 、 流 程 、 员工 风险 意 识 、 风险 事 故 汇 报 路径 和 重 大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方 案 ;
② 定 量 指 标 , 主要 针 对基金投资 组 合
- 基金 历史 业绩及业绩 归 因分 析 , 深 入 了 解 基金投资 流 程 和 分 析 管理人投资 技 巧 、 择 时
和 选 股能 力;
-基金的表 现分 析 : 分 析 并确 认 基金 绝 对和 相 对表 现优 于 同 类 基金 平 均 水 平 ;
-基金的 风险分 析 :确 认 基金 总体 投资 风险 水 平适 当 可 控 , 分 析 风险 的 来 源 以及 基金 风 险 调 整 后 的收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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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投资 风格分 析 :确 认 基金的投资 风格 与 其 宣 称的投资 风格 相 符 并 长 期保 持 一
致;
- 基金 规 模 ;
- 第 三 方 评 级机 构 ( 如 晨 星 、理 柏 等 )对基金的 评 级 。
3)基金优选:形成 主动 型基金的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 优 选
本基金 分 析研究 人 员 将 结 合 备 选 基金 池 中对于 每 只 备 选 基金 定 性和 定 量 分 析 的 指 标 进
行 分 析 判断,并 结 合当 前市 场 实 际 情况进 行 微 调 , 最 后 根据 计算 结 果 对 备 选 基金 进 行 评 估 打 分 。
② 确 定 核 心 基金 池
根据 评 估 打 分 和 优 选 结 果 确 定 本基金投资的 主动 型 基金的核 心 基金 池 。
( 4) 构建 投资组合
本基金 将 在 核 心 基金 池 基 础 上构 建组 合 , 主要 根据 基金资 产 整 体 在全球 不 同 市 场 投资的
头寸 、 单 个 基金 历史 业绩 表 现 和投资价值 等因素 综 合 计算 得 出 单 个 基金的 权重 。
另 外 ,本基金 还 可 以 根据 组 合 的 风险特 征 分 析 ,对 个 别 基金投资 比例 进 行一 定 调 整, 以
达 到 风险 和收益的 最 优 平 衡 。
( 5)组合 调整
由 于 短 期内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商 品 市 场 通 常 会 受 到 一 些 非 理性或 者 非 基本 面因素 的 影 响 并 进 一 步 传 导 到 能源行 业 从 而 产生波动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对 引 起 市 场 波动 的 长 期和 短 期的 各 种 不 同 因素 的 研究 与 判断,对投资 组 合进 行 动 态 调 整, 以 降 低 投资 组 合 的投资 风险 。
3、“卫星”组合投资策略
在 “ 卫星 ” 组 合 中,本基金 将 主要 投资于:( 1 ) 以 跟踪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 品 商 品 价 格 或商 品 价 格 指 数 为投资 目 标 的能源 类 商 品 ETF;; ( 2 ) 全球范围 内 优 质的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
源 类 公司股票。
( 1)实现“卫星”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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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基金管理人 将深 入 研究 能源商 品 价 格 趋 势 、能源行 业 盈利 和 估 值 水 平 变 化 , 利 用 两 者 之 间 价 格 的 差 异 化 波动 进 行商 品 和股票资 产 的 优 化 配 置 。 进 一 步 的,基金管理人 将深 入 研 究 全球范围 内不 同 市 场 商 品 价 格 发 展走势 、不 同 市 场 行 业 周 期、投资 风格 、 估 值 水 平 等因素 , 分 析 基金投资 此 类市 场 获 得 超 额 收益的可能性, 最终定 位 “ 卫星 ”策 略 投资的 市 场 。
② 根据 “ 卫星 ”策 略 确 定 的资 产类 别 和 市 场 ,本基金管理人 从 定 性和 定 量 两 方 面主动 选
择 最 优 和 最 有 代 表性的 石 油 天然 气商 品 ETF和能源行 业 股票, 在 符 合 资 产 配 置 决策 基 础 之 上 , 结 合 投 研 团 队 的 研究 分 析 成 果 , 运 用 最 优 化 技术 实 现 “ 卫星 ” 组 合 配 置 。
( 2)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类 商品 ETF投资策略
1)基金选择指标
① 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管理 该 类 基金的经 验 和管理 历史 以及 规 模 ;
② 做 市 商 评 价 指 标 :有 做 市 商的基本 情况 、 报 价 连 续 性和 买 卖 价 差 , 历史 成交 量 等;
③ 基金管理 团 队评 价 指 标 :投资理 念 、投资 风格 、 历史 业绩 和 稳 定 性 ;
④ 基金投资 组 合 评 价 指 标 :基金 所 跟踪 指 数 和 市 场 的 代 表性 ; 基金的 长 期表 现 和 跟踪 效 率; 基金的 波动 性和 风险 调 整 后 收益 及业绩 归 因分 析 等; 基金的年内日 均 成交 量 及 流 动 性 ; 基金的 费 率等等 。
2)基金筛选:形成备选基金池
① 定 性 分 析 , 主要 针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团 队 和 做 市 商
- 基金管理人:公司 历史 、管理 规 模 和公司管理 层 、股 东 结 构 、 产 品 种 类 、 竞 争 优 势 、
主要 客 户 和 过往法律 纠纷 等;
- 基金 产 品 : 成 立 时 间 、投资理 念 、 费 率 水 平 、资 产 增 长 、 客 户 分 布 状 况 和投资限 制等;
- 投资 流 程 :基金 决策机 制 、 业绩 增 长 模 式 ( 依 靠 人 员 还 是 依 靠 流 程 )、投资人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的 权责 划 分 、 研究 优 势 、 信 息 来 源和 独立 研究 机 构 和 卖 方 机 构 研究支 持 等;
- 基金管理 团 队 : 团 队 结 构 和 稳 定 性、 成 员 职 责 和 从 业 经 历 、 团 队 的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和 备
选 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 它 基金的 状 况 ;
- 风险 控 制 :公司 风险 控 制 体 系 、 流 程 、 员工 风险 意 识 、 风险 事 故 汇 报 路径 和 重 大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方 案 ;
- 做 市 商能 力 评 估 。
② 定 量 指 标 , 主要 针 对基金投资 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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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 历史 业绩及业绩 归 因分 析 ;
- 基金 风险 调 整 后 的收益 ;
- 基金 历史 跟踪 误 差 及 变 动;
- 基金 规 模 、 流 动 性和 成交 量 ;
- 第 三 方 评 级机 构 ( 如 晨 星 、理 柏 等 )对基金的 评 级 ;
- 基金的商 品 期 货 合 约 投资 所 涉 及 的 现 货 价 格 收益 率 ( Spot Rate)、 滚 动 收益 率 ( Rolling Yield, 指 当 前 投资的期 货 合 约 临 近 到 期 时 , 通过 头寸 展 期 而 转入 下 一月份 合 约 所 产生 的 损失 或 者 收益)和 现 金收益 率 情况 , 以及 期 货 合 约 展 期的 具体 策 略 。
3)基金优选:形成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 优 选
本基金 分 析研究 人 员 将 结 合 备 选 基金 池 中对于 每 只 备 选 基金 定 性和 定 量 分 析 的 指 标 进
行 分 析 判断,并 结 合当 前市 场 实 际 情况进 行 微 调 , 最 后 根据 计算 结 果 对 备 选 基金 进 行 评 估 打 分 。
② 确 定 核 心 基金 池
根据 评 估 打 分 和 优 选 结 果 确 定 本基金投资的核 心 基金 池 。
( 3)股票投资策略: 自 下 而 上 , 重 视 公司基本 面 , 应 用合 理的价值投资 成 长 的理 论 ,
精选 投资股票。
1) 自下至上, 重 视 基本 面 : 首 先 根据 量 化 指 标构 建 备 选 股票 池 , 然 后 应 用 以 合 理的价 值投资 成 长 的理 论 ,对 备 选 股票 再 次 进 行 精选 , 建 立 核 心 股票 池 。
2) 建立 备选股票池
根据 公司 增 长 性、 估 值 水 平 指 标 、 盈利 质 量 、价 格 趋 势 ,、 规 模 、 流 动 性 等 一 系 列 量 化 指 标 对股票 进 行 初步筛 选 , 建 立 备 选 股票 池 。
3) 建立 核心股票池
应 用合 理的价值投资 成 长 的理 论 对 备 选 股票 再 次 筛 选 :本基金 专 注 于 在 价值和 成 长 之 间 寻找 投资 机 会, 从 备 选 股票 池 中 选择 那些 具 有价值 优 势 又 有 良好 发 展 前 景 的公司。 市 盈 率 和 增 长 之 间 的 比 率 ( PEG ratio) 是 我们 考虑 的 重 要 指 标 。
( 4) 构建 投资组合
本基金 “ 卫星 ” 组 合将 在 核 心 股票 池 和核 心 基金 池 的基 础 之 上构 建 投资 组 合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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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债 券投资策略
在全球 经 济 的 框架 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 全球 宏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及 其 引致 不 同 国 家 或 地区
的 财 政 货 币 政 策变 化 作出判断, 运 用数量 化 工具 ,对不 同 国 家 及 地区 未来市 场 利 率 趋 势 及市
场信用 环 境 变 化 作出 预 测 ,并 综 合考虑 利 率 变 化 对 债 券 品 种 的 影响 、收益 率 水 平 、 信用 风险 的 大小 、 流 动 性的 好 坏 等因素 。
主要 的 债 券投资 策 略 是 :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收益 率 曲线 策 略 、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骑乘 策 略 、 相 对价值 策 略 、 信用 利 差 策 略 、 回 购 放 大策 略 以及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等 。
本基金 将 在全球范围 内 进 行 债 券资 产 配 置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债 券 选择 标 准, 运 用相 应 的 债 券投资 策 略 , 构 造债 券 组 合 。
5、现金 管 理策略
现 金管理 是 本基金投资管理的一 个 重 要 环 节 , 主要包 含 以下三 个 方 面 的内容: 现 金 流 预
测 、 现 金 持 有 比例 管理、 现 金资 产 收益管理。
准确 预 测 未来 几 个 交易 日的 现 金 流 动是 做 好 现 金管理的 前 提 ,基金管理人 将合 理 把握 因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商 品 价 格以及 能源行 业 股票 波动 加 大 等因素引 起 的 现 金 流 变 化 , 编 制 基金 现 金 流 量 表。
持 有一 定 比例 的 现 金资 产是 基金保 持 流 动 性的 必 然要 求 ,但 现 金资 产 的 持 有 将 会 影响到
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形 成现 金 拖累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保证基金 流 动 性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 制 定 合
理的 现 金资 产 持 有 比例 。
对于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资 产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保证基金 流 动 性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 提高 现 金资
产 使 用效 率 , 尽 可能 提高 现 金资 产 的收益 率 。
随 着 全球 证券 市 场 投资 工具 的 发 展 和 丰富 , 若今 后 出 现 了 更 合 理可行的投资于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 类 行 业 的投资 方 法 和 策 略 ,本基金对投资 方 法 和 策 略 可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或 更 新 。
五 、投资 决 策 依据和决 策 程序
(一) 决 策 依据
1、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依 法 决策 是 本基金 进 行投资的 前 提 ;
2、 全球 宏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情况 , 各 国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证券 市 场 走
势 等因素是 本基金投资 决策 的基 础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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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对 象 收益和 风险 的 配 比 关 系 。 在 充 分 权 衡 投资对 象 的收益和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做 出
投资 决策 , 是 本基金 维护 投资 者 利 益的 重 要 保 障 ;
4、投资 方式 。本基金 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 通过 投资 团 队 的 共 同 努 力 , 由 基金经 理 具体 执 行投资 计 划 , 争 取 良好 投资 业绩 。
(二) 决 策 程序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全球 证券 市 场 中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普 通 股、 优 先 股、 存 托 凭 证 等 权 益 类 证券 ; 银行 存 款 、可 转 让 存 单 、 回 购 协议 、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政 府 债 券、公司 债 券、可 转换 债 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证券 ;以及 公募基金( 包括 ETF)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总体 上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构 建 的 具体 流 程 如下 :
1、投资 原则 的 制 定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在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的 前 提 下 , 根据 研究
人 员 和基金经理的有关 报告 , 决 定 基金投资的 主要 原则 ,对基金投资 组 合 的资 产 配 置 比例 等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2、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根据 宏观 经 济 环 境 、经 济 和 产业 周 期 , 股票 市 场 估 值、 市 场 投资 主 题 和 风格 转换 , 以及
市 场 整 体 的 波动 水 平 , 基金经理 将 对 “ 核 心 — 卫星 ” 之 间 的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和 调 整。
3、投资 品 种 库 的 构 建
在 基金投资 方 面 , 研究 员 和基金经理 通过 建 立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 建 立了 一整
套 指 标 体 系 , 通过 指 标 体 系 选 出 备 选 基金 池 及 核 心 基金 池 。 在 股票投资 方 面 , 研究 员 首 先 根
据 量 化 指 标构 建 备 选 股票 池 , 然 后 应 用 以 合 理的价值投资 成 长 的理 论 ,对 备 选 股票 再 次 进 行
精选 , 建 立 核 心 股票 池 。
4、 组 合 构 建
研究 部 和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限 制 的 要 求 , 从 投资 品 种 库 中 选择 代 表性 强 、 跟踪 质 量 好 、 流 动 性 高 和 费 率 较 低 的 ETF 或 指 数 型 基金、 优 质的能源 类 股票 及主动 管理 型 基金 进 行 组 合 构 建 。
5、 组 合 调 整
基金经理有 权根据 环 境 的 变 化 和实 际 的 需 要 , 在 其 权 限 范围 内对 组 合进 行 调 整, 超 出其
权 限的 调 整, 需 报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审 批。 组 合 调 整 至 少每季 度 一次, 调 整的 标 准 主要是 由 于 短 期内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商 品 市 场 通 常 会 受 到 一 些 非 理性或 者 非 基本 面因素 的 影响 而 产生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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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动 并 进 一 步 传 导 到 能源行 业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对 引 起 市 场 波动 的 长 期和 短 期的 各 种 不 同 因素 的 研究 与 判断,对投资 组 合进 行 动 态 调 整, 以 降 低 投资 组 合 的投资 风险 。
6、 现 金管理
持 有一 定 比例 的 现 金资 产是 基金保 持 流 动 性的 必 然要 求 ,但 现 金资 产 的 持 有 将 会 影响到
本基金的 跟踪 效 果 , 形 成现 金 拖累 。本基金 将 综 合考虑 基金 申购 赎回 、能源价 格波动等因素 ,
在 保证基金 流 动 性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 通过 量 化 模 型 计算 出 最 佳 现 金 持 有 量 , 从 而提高 现 金资 产 使 用效 率 , 缩小 本基金的 跟踪 误 差 。
7、 风险 控 制 与 评 估
风险 控 制 办 公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听 取 投资管理 部 、基金经理、 风险 控 制 人 员 对基金投资
组 合进 行的 风险 评 估 ,并 提 出 风险 控 制 意 见 。
基金管理人 将 定 期 计算 基金 跟踪 误 差 以 管理 组 合 的 市 场 风险 。 跟踪 误 差 是 指组 合 投资 回 报 率 和 所 跟踪 的 指 数回 报 率 差 额 减去 该 差 额 平 均 值 所 得 结 果 的 标 准 差 , 跟踪 误 差 用 来 测 量 投 资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收益 率 之 间 的 偏 离 度 。
跟踪误差 =
其中:
表 示 考 察 期内 组 合 的投资 回 报 率
表 示 考 察 期内 所 跟踪 的 指 数 的 回 报 率
年 跟踪 误 差 =日 跟踪 误 差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定 期 计算 跟踪 误 差 的基 础 上 , 调 整 组 合 , 剔 除 风险过 大 的 标 的基金或股
票, 以 使 本基金的 跟踪 误 差 控 制在 合 理的 范围 之 内。
六 、投资 限制
(一) 禁止行为
为 维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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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 购 买 不 动产;
5、 购 买 房 地 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7、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8、 除 应 付 赎回 、 交易清算等 临 时 用 途 以外 , 借 入 现 金 ;
9、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券,但投资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10、 参 与 未 持 有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易;
11、 购 买 证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响 发 行 该 证券的 机 构 或其管理 层 ;
12、 直 接 投资 与 实 物 商 品相 关的 衍 生 品 ;
13、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 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或
债 券 ;
14、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或 者 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15、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16、 当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 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二)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 制 :
1、基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行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值的 20%。 在 基金托管 账户 的 存 款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2、基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国 际 金 融组织除 外 ) 发 行的证券(不 包括境外 基金)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值的 10%。
3、基金 持 有 与 中国证监会 签 署 双 边 监管 合 作 谅 解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 国 家 或 地区 证券 市 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其中 持 有 任 一国 家 或 地区
市 场 的证券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4、基金不 得 购 买 证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响 发 行 该 证券的 机 构 或其管理 层 。 同 一基金管理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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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 全 部 基金不 得持 有 同 一 机 构 10%以上 具 有投票 权 的证券 发 行 总 量 。
前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应 当合 并 计算 同 一 机 构境 内 外上市 的 总 股本, 同 时应 当 一并 计算全球
存 托 凭 证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 代 表的基 础 证券,并 假 设 对 持 有的股本 权 证行 使 转换 。
5、 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任何 一 只 境外 基金,不 得 超 过 该 境外 基金 总 份 额 的 20% 。
6、为 应 付 赎回 、 交易清算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7、 每 只 境外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 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 境外 伞 型 基
金的, 该 伞 型 基金 应 当 视 为一 只 基金。
8、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 以下 基金:
( 1)其 他 基金中基金 ;
( 2) 联 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
( 3)投资于 前 述 两 项 基金的 伞 型 基金 子 基金。
9、 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 规定 的其 它 投资限 制 。
若 基金 超 过上 述 1-7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例 后 30个 工 作日内 采 用合 理的商 业 措 施 减仓 以 符 合 投资 比例 限 制要 求 。
(三)金 融衍生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 生 品 应 当仅 限于投资 组 合 避 险 或有 效 管理,不 得 用 于投 机 或 放 大 交易 , 同
时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定 :
1、本基金的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口 不 得 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期 货 支付 的 初 始 保证金、投资期 权 支付 或收 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 交易 衍 生 品 支付 的 初 始 费 用 的 总 额 不 得 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金投资于 远 期 合 约 、 互换 等 柜台 交易 金 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 以下要 求 :
1) 所 有 参 与 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商 业 银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不 低 于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 评 级 。
2) 交易 对 手 方 应 当 至 少每 个 工 作日对 交易 进 行 估 值,并 且 基金可 在 任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止 交易 。
3) 任 一 交易 对 手 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口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4、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束 后 60个 工 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包括 衍 生 品 头寸 及风险分 析 年 度 报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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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 可以参与 证券 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1、 所 有 参 与 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商 业 银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2、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担 保 物 市 值不 低 于 已 借 出证券 市 值的 102% 。
3、 借 方 应 当 在交易 期内 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已 借 出证券 产生 的 所 有股 息 、 利息 和 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 权 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赔 需 要 。
4、 除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外 , 担 保 物 可 以是以下 金 融工具 或 品 种 :
1) 现 金 ;
2) 存 款 证明 ;
3) 商 业 票 据 ;
4) 政 府 债 券 ;
5) 中资商 业 银行或 由 不 低 于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 信用 评 级机 构 评 级 的 境外 金 融 机 构 (作 为 交易 对 手 方 或其关 联 方 的 除 外 )出 具 的不可 撤 销 信用 证。
5、本基金有 权 在 任何 时 候 终止 证券 借 贷 交易 并 在 正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期限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或 所 有 已 借 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对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中 发 生 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 责任 。
7、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券 总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总 资 产 的 50
% 。
上 述 比例 限 制计算 ,基金 因 参 与 证券 借 贷 交易 而 持 有的 担 保 物 不 得 计 入 基金 总 资 产 。
( 五 )基金 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 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
1、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商 业 银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 可的 信 用 评 级机 构 信用 评 级 。
2、 参 与 正 回 购交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度 对 卖 出收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现 金不 低 于 已
售 出证券 市 值的 102%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收
益 以 满 足 索赔 需 要 。
3、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交易 期内 及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售 出证券 产生 的 所 有股 息 、 利息 和 分 红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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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 与 逆 回 购交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保 已 购 入 证券 市 值不 低 于 支付 现 金的 102%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券 以 满 足 索赔 需 要 。
5、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对基金 参 与 证券 正 回 购交易 、 逆 回 购交易 中 发 生 的 任何 损失 负相 应 责任 。
( 六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交易 、 正回购交易,所 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 证券 总市值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 资产的 50%。
上 述 比例 限 制计算 ,基金 因 参 与 正 回 购交易 而 持 有的 现 金不 得 计 入 基金 总 资 产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基金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如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变 更 投资 品 种 的 比例 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 在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并 履 行 相 关 程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 上 限 规定 ,不 需 经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七 、 业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为: 标 普 能源行 业 指 数 ( 净 收益)( S&P 500 Energy Sector Index
( NTR))。
标 普 能源行 业 指 数 ( 净 收益) 是标 普 500指 数 ( S&P 500 Index)的 子 指 数 , 该指 数 以 标 普 500指 数 中能源行 业 的 成分 股为 成分 股, 各 成分 股 都 是 世界 上 非常 知 名的能源公司, 分 别 是 美 国 石 油、 天然 气、 消 耗 性 燃 料 、能源 设 备 及 相 关 服 务 领域 的 领 军 者 ,公司的基本 面 良 好 、 发 展 稳 定 。
综 合 标 普 能源行 业 指 数 ( 净 收益)的 编 制 方 法 、 成分 股 覆 盖 特 点 及 领域 , 标 普 能源行 业 指 数 ( 净 收益)能 够 有 效 地 反映 出国 际 能源行 业 的价 格 趋 势 。
八 、风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将 会投资于 全球范围 内 优 质的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基金( 包括 ETF) 及 公司 股票, 在 证券投资基金中 属 于 较高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收益的基金 品 种 。
九 、基金 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 和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方法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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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的 控 股,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经 营 管理 ;
2、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安 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定 代 表基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
4、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定 代 表基金 独立 行 使债 权 人 权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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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分 基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 管 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13号 兴 业 银行 大 厦 19—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秦 维 舟
设 立 日期: 2003年 12月 9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 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3]132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资本: 1.5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限: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 0755- 83026688
传 真: 0755- 83026677
联 系 人: 陈 阳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单位 出 资 额 (万元 ) 出 资 比例
中国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 市 捷隆 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北京 中关 村科学城 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 管 理 情况
截 至 2011年 8月,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6只 开 放式 基金:诺安 平 衡 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 货 币 市 场 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优 化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 增 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 增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 主 题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全球 黄 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 证 新 兴 产
业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上 证 新 兴 产业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诺安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及 诺安 多 策 略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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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主 要 人员情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秦 维 舟 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 任 北京 中 联 新技术 有限公司 总 经理, 香港 昌 维 发 展 有限公司 总 经理, 香港 先 锋 投资有限公司 总 经理,中国 新 纪 元 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
杨 自 理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 任 中国中 化 集 团 资 产 管理 部 总 经理 助 理,中
国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
江彪 先 生 , 董 事 ,经 济 学硕士 , 高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海 南科 技 工 业 公司 总 经理, 深圳 金 图 实 业 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中国 新 纪 元物 资 流 通 中 心总 经理,中国 新 纪 元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北京 中关 村科学城 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 总 裁 、 执 行 董 事 。
欧 阳 文安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 工 程 师 。 历 任 中 共 北京 市 委 副秘 书 长 兼 办 公 厅 主 任 ,中 共 北
京 市石 景 山 区 委 书 记 ,中 共 北京 市 委 常 委 、 秘 书 长 , 北京 国 际电 气 工 程 公司 董 事 长 , 北京 国
际电 力 开 发 投资公司 董 事 长 。
朱秉刚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 教 授 级高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石 油 部 计 划 司 副 司 长 ,中国 石 油 天然
气集 团 公司 计 划 局局 长 、 咨询 中 心 副 主 任 。
陆南屏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 历 任 新 华 社香港 分 社 办 公 厅 综 合 处处 长 、 办 公 厅副 主 任 、国 际
问题 研究 中 心 办 公 室 主 任 ,国 家 外汇 管理 局 办 公 室 主 任 、 政 策 法 规 司司 长 、 副 局 长 。
2、 监 事 会 成 员
李京 先 生 ,监 事 , 企 业 管理 硕士 。 历 任 中国中 化 集 团总 裁 办 公 室 部 门 经理,中 化 集 团
香港 立 丰 实 业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中 化 汇 富 资 产 管理公司 副 总 经理,中 化 欧洲 资本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世 盈 ( 厦 门 ) 创 业 投资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中国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有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
赵 星 明 先 生 ,监 事 ,金 融 学硕士 。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行 深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证券管理 处 副 处 长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 君 安证券 香港 公司 副 总 经理 等 职 。
戴 宏 明 先 生 ,监 事 。 历 任 浙江 证券 深圳 营 业 部 交易主 管,国 泰君 安证券公司 部 门 主 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 央 交易 室 主 管。
3、 经理 层 成 员
奥 成 文 先 生 , 总 经理,经 济 学硕士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国 通 用 技术 (集 团 ) 控 股有限 责任
公司资 产 经 营 部 副 经理,中国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 副 总 经理。 2002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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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月 开 始 参 加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备 工 作, 任 公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司 总 经理。
杨 文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企 业 管理 学博士 。 曾 任 国 泰君 安证券公司 研究 所 金 融工 程 研究 员 ,
中 融 基金管理公司 市 场 部 经理。 2003年 8月 加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市 场 部 总 监、
发 展战 略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杨谷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 学硕士 , CFA。 曾 任 平 安证券公司 综 合 研究 所 研究 员 、 西北
证券公司资 产 管理 部 研究 员 。 2003年 10月 加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投资 总 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 主 题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 勇 先 生 , 督 察 长 ,经 济 学硕士 。 曾 任 国 泰君 安证券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 业务 董 事 、资 产 管
理 部 基金经理, 民 生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 总 部 副 总 经理。 2003年 10月 加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 任 研究 员 、 研究 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 督 察 长 。
4、 基金经理
梅 律 吾 先 生 , 硕士 ,具 有基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任 职 于 长 城 证券公司、 鹏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2005年 3月 加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 理、基金经理, 现 任 研究 部 副 总 监。 曾 于 2007年 11月 至 2009年 10月 担 任 诺安价值 增 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09年 3月 至 2010年 10月 担 任 诺安 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年 1
月 起 担 任 诺安 全球 黄 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拟 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5、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及 职 务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由 五 名 成 员 构成 。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公司 总 经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 包 括 : 杨谷 先 生 ,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基金经理 ; 邹翔 先 生 , 成 长 基金 组 投资 总 监、基金经 理 ; 王 创 练 先 生 , 研究 部 总 监 ; 王永 宏 先 生 ,金 融工 程部 总 监、基金经理。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四、基金 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2)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独立 管理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3) 根据 法律法 规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公 布 有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托管、基金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 冻 结 、收益 分 配 等 方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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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的 业务 规 则 ;
( 4)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式 ,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收 取 认购 费 、 申购 费 、 赎回 费 及 其 他 事 先 核准或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 费 用 ;
( 5)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 额;
( 6) 在 本 合同 的有 效 期内,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则 以及 不 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 守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本 协议 的 情况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 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 规定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 《基
金 合同 》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以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 相 关《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选择 适 当 的基金 代 销 机 构 并有 权 依照 代 销协议 和有关 法 律法 规 对基金 代 销 机 构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8) 自 行 担 任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选择 、 更 换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办 理基金 登 记 结 算 业务 ,并 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 对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9) 在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范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
( 10)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1)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制 订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 12) 按 照 法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代 表基金行 使 因 投资于其
他 证券 所 产生 的 权利 ;
( 13)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托管人 ;
( 14)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5) 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 16)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或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确 定 有关 费 率;
( 1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如认 为基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与服 务 代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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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7)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 产;
( 8)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 ;
( 9) 依 法 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采 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 放式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13)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告 义 务;
( 14)保 守 基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规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6)保 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重 大合同 及 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年 以上;
( 17)确保投资人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 息 ,并 在 支付 合 理 成 本 后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 18)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9) 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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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21) 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2)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 23)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4)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防 止 在 不 同 基金 间进 行有 损 本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及 资源 分 配 ;
( 25)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五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基金管理人 承 诺不 从 事 违 反 《证券 法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等法律法 规 的行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的 发 生 。
2. 基金管理人 承 诺不 从 事 以下 禁 止 性行为: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 规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 的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不 利 用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
( 3)不 违 反 现 行有 效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不 从 事 损害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证券 交易及 其 他 活 动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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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管 理 人 的风险 管 理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风险 管理 及 内 部 控 制制度 概 述
公司 风险 管理 及 内 部 控 制是 公司为有 效 防 范 和 控 制 经 营 风险 和基金资 产运 作 风险 ,保证
公司 规 范 经 营 、 稳健 运 作,确保基金、公司 财 务 和其 他 信 息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 良好 声誉 及 股 东 合 法 利 益, 在 充 分 考虑 内 外 部 环 境因素 的基 础 上 , 通过构 建 科学 的 组织 机 制 、 运 用 有 效 的管理 方 法 、实 施 严 格 的 操 作 程序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控 制风险 的管理 系统 。
公司 风险 管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总体 目 标在 于 建 立 一 个决策 科学 、 运 营 规 范 、管理 高效 、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资 产 管理实 体 , 在 充 分 保 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基 础 上 , 维护 公司的 良好 声誉 及 公司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2. 风险 管理 制度
( 1) 风险 管理的 具体 目 标
根据 国 家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公司内 部 控 制 大 纲 的 具体 要 求 ,公司 风险 管理的 总体 目 标 为:
1) 确保国 家 法律法 规 、行 业 规 章 和公司 各 项 管理 规 章 制度 的 贯彻执 行 ;
2) 建 立 符 合 现 代企 业制度要 求 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形 成 科学 合 理的 决策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监 督 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管理的 效 率 和 效 益, 在 有 效 控 制风险 的 前 提 下 , 努 力 实 现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经 风险 调 整 后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
4) 通过 严 格 的 风险 控 制 体 系 和管理 措 施 ,保 障 公司 发 展战 略 的 顺 利 实 施 和经 营 目 标 的 全面 实 现 , 维护 公司 及 公司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5) 建 立高效 运 行、 控 制 严 密 、 科学 合 理、 切 实有 效 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 及时 查 错 防 弊 、 堵塞 漏 洞 ,保证 各 项 业务 稳健 运 行 ;
6) 借 鉴 和 引 用 国 际 上成 熟 、 先 进 的 风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技术 ,不断 提 升 公司国 际化 经 营水 准和核 心竞 争 能 力 , 巩 固 公司的 声誉 和 市 场 份 额 。
( 2)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 格 遵循 以下 原则 :
1) 首 要 性 原则 :公司经 营 管理 层 将 始 终 把 风险 管理 置 于公司经 营 中的 战 略 层 面 并
作为 首 要 任 务;
2) 全面 性 原则 : 风险 管理 制度应 覆 盖 公司的 各 项 业务 、 各个 部 门 和 各级 人 员 ,并 渗 透 到 决策 、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 各个 经 营 环 节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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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 慎 性 原则 :公司 组织体 系 的 构成 、内 部 管理 制度 的 建 立 都 要以 防 范风险 、 审 慎 经 营 为出 发 点 ;
4) 独立 性 原则 : 合 规审查与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风险 控 制 办 公会、 督 察 长 和监 察 稽 核 部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
5)有 效 性 原则 : 风险 管理 制度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律法 规 和监管 部 门 的 规 章 ,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并 成 为 所 有 员工 严 格 遵 守 的行 动 指 南 ;
6) 适 时 性 原则 :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同 时 , 随 时 对 各 项 制度 进
行 适 时 的 更 新 、 补 充 和 调 整, 使 其 适 应 基金 业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最 新法律法 规 的 要 求 ;
7) 防 火 墙 原则 :公司 各 业务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上 和 制度上 适 当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险 防 范 的 目 的。对 因业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人 员 , 应制 定 严 格 的批准 程序 。
( 3) 风险 管理的 具体 内容
1)确 立 加 强 风险 控 制 的 指 导 思想 , 以及风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则 ;
2) 建 立 层 次 分 明、 权责 明确、 涵盖 全面 的 风险 控 制 体 系;
3) 建 立 定 性和 定 量相 结 合 的 风险 控 制 方 法;
4) 建 立 严 格 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 程序 和 措 施 ;
5) 制 定持 续 有 效 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 评 价和 检 查 机 制 。
( 4) 风险 管理的 体 系
1) 依 据 风险 管理的 具体 目 标 与 原则 ,公司 设 立了 以下风险 管理 机 构及 职 能 部 门 :
a.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审查与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对公司经 营 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
中的 合 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面 、 重 点 的 检 查 分 析 评 价,对公司经 营 和基金投资管
理中的 风险 进 行 合 规 检 查 和 风险 控 制 评 估 。并出 具 相 应 的 工 作 报告 和 专 业 意 见 提 交 董 事 会。
b. 公司 设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和 督 察 长 的 职 责
进 行 工 作。
c. 公司 设 风险 控 制 办 公会, 在 总 经理的 领 导 下制 定 公司 风险 管理 制度 和 政 策 ,对
公司 研究 部 风险 管理 组 提 交 的 风险 评 估 报告 作出 全面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 从 而 使 风 险政 策 得 到 有 力 的 执 行。
d. 公司 设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直 接 对 总 经理 负 责 , 同 时 协 助 督 察 长开 展 工 作。
监 察 稽 核 部 在 各 部 门 自 我 监 察 的基 础 上 依照所 规定 的 职 责权 限、 工 作 程序 进 行 独立 的 再 监 督工 作,对公司经 营 的 法律法 规 风险 进 行管理和监 察 , 与 公司 各 部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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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保 持 相 对 独立 的关 系 。
e. 公司 设 金 融工 程部 , 负 责根据 公司 各 类业务 的 特 点 和 需 求 , 制 定 各个 风险 领域
(投资、 运 作、 信用 等 )的 风险 管理和 绩 效 评 估方 法 ,并监 督 其 执 行 ; 定 期 向 管理 层 提 交风险 评 估 报告 。
2)为 最 大 限 度 地 实 现风险 管理的 目 标 ,公司 以上 述 机 构及 职 能 部 门 为 依 托 ,构 建
了 科学 严 密 , 层 次 分 明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 , 主要分 为 三 个 层 面 :
a. 第 一 层 面 为 董 事 会、 合 规审查与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b. 第 二 层 面 为 总 经理、 督 察 长 、 风险 控 制 办 公会 及 监 察 稽 核 部 、金 融工 程部 ;
c. 第 三 层 面 为公司 各 业务 相 关 部 门 , 对 各自 部 门 的 风险 控 制 负 责 。
d. 公司 各 风险 管理 机 构及 职 能 部 门 在上 述 三 个 层 面上 协 同 运 作 ,建 立了 严 密 的 风
险 控 制 防 线 ,能 及时 有 效 地 发 现 、 识 别 、 防 范及 化 解 公司 运 营 中 存 在 的 各 种 不 同 类 型 风险 。
3) 数量 化 的投资 风险 控 制 体 系
公司 针 对投资 过 程 中的 事 前风险 、 事 中 风险 和 事 后 风险 建 立了 一整 套 的 数量 化 风险 控 制 体 系 , 从 而 做 到 在 每 个 环 节 有 效 控 制风险 点 。
投资 前 的 风险 控 制主要是通过 严 谨 、 细 致 的 研究 工 作, 定 性 与定 量相 结 合 的 方 法来 实 现 。 研究 员 通过 调 研 作出 定 性的判断, 同 时 公司 还 通过 量 化 的 指 标 体 系 , 如 : 风险 指 标 体 系 ( 包括标 准 差 、 跟踪 误 差 、 下 方 风险 、 组 合 VaR等 )、 流 动 性 指 标 体 系
等 , 运 用数量 化 模 型 进 行价值 评 估 。
事 中的 风险 控 制通过 两 个 手 段 来 实 现 ,一 是在交易系统 中 设 置 风险 控 制 条 目 , 当 基金经理 下 达 与 公司 风险 管理 规定 不 符 的 指令 时 , 指令 将 不能 被 执 行, 从 技术上
防 止 了 不 当 投资行为的 发 生 。 第 二 是 高 频 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可 随 时 掌握 投资 过 程 中的 仓 位 、集中 度 、 流 动 性 多 方 面 的 状 况 。
事 后 风险 控 制包括业绩 评 价和 业绩 归 因 ,为 优 化 投资 策 略 提 供 参 考 。
3.内部控制制度
( 1)内 部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在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的基 础 上 ,实 现 持 续 、 稳 定 、 健 康 发 展 的经 营 目 标 , 公司内 部 控 制 的 总体 目 标 为:
1) 使 公司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地 为投资 者 服 务 ,保证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不
受 侵犯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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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 护 公司资 产 的安 全 ,实 现 公司经 营 方 针 和 目 标 , 维护 股 东 权 益 ;
3) 树 立 良好 的 品 牌 形 象 , 维护 公司 最重 要 的资本 -声誉 ;
4) 健 全 公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管理 要 求 的内 部 组织结 构 , 形 成 科学 合 理 的 决策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监 督 机 制;
5) 建 立 切 实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系统 , 查 错 防弊 , 消 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 行 ;
6) 规 范 公司 与 股 东 之 间 的关 联 交易 , 避免 股 东 干 涉 公司 正常 的经 营 管理 活 动 。
( 2)内 部 控 制 的 原则
公司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建 立 严 格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应 当 包括 公司的 各 项 业务 、 各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 人 员 ,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 各个 环 节 ;
2)有 效 性 原则 :一 方 面 , 通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 执 行 ; 另 一 方 面 , 强化 内 部 管理 制度 的 高 度 权 威 性, 任何 人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保 持 相 对 独立 性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独立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 执 行 部 门 ,公司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以及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4)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的 相 互 制 约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的 盲 点 ;
5) 成 本 效 益 原则 : 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提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 3)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主要 内容
内 部 控 制主要包括 环 境 控 制 和 业务 控 制 。
1) 环 境 控 制 : 指 与 内 部 控 制 相 关的 环 境因素 相 互 作 用 的 综 合效 果 及 其对 业务 、 员工 的 影响 力 , 环 境 控 制构成 公司内 部 控 制 的基 础 。公司 致力 于 从 治 理 结 构 、 组织 机 构 、 企 业 文 化 、 员工 素 质 控 制等 方 面 实 现 良好 的 环 境 控 制 。
2) 业务 控 制 : 包括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 信 息披露 控 制 、 信 息 技术系统 控 制 、会 计系 统 控 制 、监 察 稽 核 控 制及 其 它 方 面 的内 部 控 制等 。
a.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 涉 及 到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 制 、基金 交易业务 控 制
和对关 联 方 交易 的监 控 :
I) 研究 业务 控 制主要包括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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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 研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为公司基金投资 运 作 以及 公司 业务 的 全 局
发 展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支 持 ; 建 立 科学 的 研究 工 作管理 流 程 和投资对 象 备 选 库 制度;
建 立 研究 与 投资的 业务交 流 制度; 建 立 研究 报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II)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 制主要包括 :
严 格 遵 守 法律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所 规定 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 略 、投资 组 合 和投资限 制等要 求 ; 健 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实行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基金经理 负 责 制; 投资 决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投资 依 据 , 重 要 投资 要 有 详细 的 研究 报告 和 风险分 析支 持 ,并保 留 决策 记 录 ; 建 立 投资 风险 评 估与 管
理 制度; 建 立 科学 的投资管理 业绩 评 价 体 系; 督 察 长 和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资 决策
和投资 执 行的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性监 督 检 查 ; 相 关 业务 人 员 应 遵循 良好 的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严 禁 损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事 件的 发 生 。
III)基金 交易业务 控 制主要包括 :
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 投资 决策 和 交易 执 行实行 严 格 的人 员 和 空 间 分 离 制度 , 建 立 交易 执 行的 权 限 控 制 体 系 和 交易操 作 规 则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易 监 测 、 预 警 和 反 馈 系统; 执 行公 平 的 交易分 配 制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 的 利 益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易 记 录 制度 , 及时 核对并 存 档 保管 每 日投资 组 合 列 表 等 文件 ;制
定 相 应 的 特殊交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建 立 科学 的 交易绩 效 评 价 体 系; 建 立 关 联 方 交易 的监 控 制度 。
b. 信 息披露 控 制 :公司 按 照 法律 、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披
露 制度 ,保证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 按 照 程序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和 发 布 。公司 制 定 了 严 格 的保 密 制度 。公司 掌握 内 幕 信 息 的人 员 在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不 得 泄 露 其内容。
c. 信 息 技术系统 控 制 :公司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的 要 求 , 遵循 安 全 性、实 用 性、可 操 作
性 原则 , 制 定 了信 息 系统 的管理 制度 。公司 信 息 技术系统 硬 件 及 软 件的 设 计 、 开 发 均 符 合 国 家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的 要 求 并实 现 了 全面 的 业务 电 子 化 ; 公司 实行 严 格 的 授权 制度 、 岗 位 责任 制度 、 门 禁 制度 、内 外 网 分 离 制度 、 信 息 数 据 的
保 存 和 备 份 制度 、 信 息 技术系统 的 稽 核 检 查 制度等 管理 措 施 ,确保 系统 安 全运 行。
d. 会 计系统 控 制 :公司 根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金 融企 业 会 计制度 》、《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企 业 财 务通 则 》 等 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制 定 了 基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 务制度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会 计 岗 位工 作 手册 ,并 针 对 各个 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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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 制 。 主要包括以下 方 面 :
明确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分 工 ; 对 所 管理的基金 以 基金为会 计 核 算主 体 ,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 基金会 计 核 算 独立 于公司会 计 核 算; 采 取 适 当 的会 计 控 制 措 施 ; 建 立 凭 证 制度 ,确保 正 确 记载 经 济 业务 ,明确经 济 责任 ; 建 立 账 务 组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序 ; 建 立 复核 制度; 采 取 合 理的 计 价 方 法 和 科学 的
计 价 程序 ,公 允 反映 基金 所 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计 价 时 点 的价值 ; 规 范 基金 清算交 割 工 作,确保基金资 产 的安 全;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绩 考 核 制度 , 强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和 事 后 监 督 ;制 定 完 善 的会 计 档 案 保管和 财 物 交 接 制度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财 税制度 和
财 经 纪 律 。
e. 监 察 稽 核 控 制 :公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对公司经 营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并保证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确保公司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有 效 运 行。
f. 其 他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其 他 内 部 控 制包括 对 销售 和 客 户 服 务 的 控 制 、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代 销 机 构等 合 作 方 的 控 制 、 授权 控 制 、 危 机 处 理 控 制 、 持 续 的 控 制 检 验 等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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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 集
一、本基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募 集 。
二、核 准 文件
《关于核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 字 【 2011】
1258号)和《关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 时 间 安 排 的确 认 函 》 (基金
部 函 【 2011】 668号 )。
三、基金类 别 、运作 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 类 别 :基金中基金( FOF)
运 作 方式 : 契 约 型 、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四、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 份基金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元 。
五 、募 集 场所 及 募 集方式
本基金 将 通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种 方式 公 开 发 售 。
场 内 将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 具 有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的会 员单位 发 售 ( 具体 名 单 详 见
《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务 公 告 )。本基金 认购 期 结束 前 获 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的证券公司 也 可 代 理 场 内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 。 尚 未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但 属 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的其 他 机 构 ,可 在 本基金 上市 后 , 代 理投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参 与 本基金的 上 市交易 。
场 外 将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发 售 ( 具体 名 单 和 详细 信 息 见 《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务 公 告 )。
投资人 还 可 在 与 本基金管理人 达 成 网 上交易 的 相 关 协议 、 接受 本基金管理人有关 服 务 条 款 后 , 通过 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 www.lionfund.com.cn) 办 理 开户 、 场 外认购等业务 , 有关基金 网 上交易 的 开 通范围 和 具体 业务 规 则请 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 查 询 。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情况变 更 或 增 减 基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另 行公 告 。
通过 场 外认购 的基金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持 有人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通过 场 内 认购 的基金份 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持 有人证券 账户 下 。
登 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可 申 请场 外 赎回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中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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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既 可 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易 , 也 可 以 直 接 申 请场 内 赎回 。投资人 也 可 通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登 记 业务 实 现 基金份 额在 两 个 登 记 系统 之 间 的 转登 记 。
六 、募 集期 限
自 2011年 8月 29日 到 2011年 9月 20日,基金 面 向 投资 者 公 开 发 售 。
本基金募集期限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的 销售 情 况 在 募集期限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金 发 售 时 间 ,并 及时 公 告 。
具体 发 售方 案 以 《 发 售 公 告 》为准, 请 投资 者 就 发 售 和 购 买 事 宜 仔细 阅读 《 发 售 公 告 》。
七 、募 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 象 为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八 、募 集 目标
本基金本次募集不 设 定 募集 上 限,但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 外汇额度 的 使 用情况 控 制 基金
认购 规 模 并 暂停 基金的 认购 。
九 、基金的 面值 、 认 购 价格 、 认 购 费用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基金份 额 首 次 发 行 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元 。
2、 认购 价 格 为人 民 币 1.00元 。
3、 认购 费 用
本基金的 认购 费 率 随 认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下 表 所 示 :
认购 金 额 ( M) 认购 费 率
M< 50万 元 1.2%
50万 元 ≤ M< 200万 元 1.0%
200万 元 ≤ M< 500万 元 0.6%
场 外认购 费 率
M≥ 500万 元 每 笔 1000元
场 内 认购 费 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应 按 照场 外认购 费 率 设
定 投资人的 场 内 认购 费 率 。
本基金的 认购 费 由 投资人 承担 。基金 认购 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 认购 费 用用 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 的 各 项费 用 。募集期 间发 生 的 信 息披露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投资人 多 次 认购时 , 需 按 单 笔 认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分 别 计算认购 费 用 。
4、 认购 的 计算 公 式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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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场 内 认购
场 内 认购 为份 额认购 , 认购 份 额 为整 数 。
本基金 场 内 认购认购 金 额以及 利息 折 算 的份 额计算 公 式 如下 :
认购 金 额 =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 1+ 认购 费 率 ) × 认购 份 额
( 注 :对于 500万 ( 含 ) 以上 适 用 固 定 金 额认购 费 的 认购 , 认购 金 额 =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认购 份 额 + 固 定 认购 费 金 额 )
认购 费 用 =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认购 份 额 × 认购 费 率
( 注 :对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认购 费 的 认购 , 认购 费 用 = 固 定 认购 费 金 额 )
净认购 金 额 =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认购 份 额
利息 折 算 的份 额 = 利息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例 一: 某 投资人 在认购 期内 通过 场 内 认购 本基金 1,000,000份, 若 某 深 交 所 会 员单位设
定 认购 费 率 为 1.0%,并 假定 该 笔 认购 款 项 产生 利息 295.00元 。 则 有:
认购 金 额 = 1.00× 1,000,000× (1+ 1.0%)= 1,010,000元
认购 费 用 = 1.00× 1,000,000× 1.0%= 10,000元
净认购 金 额 = 1.00× 1,000,000=1,000,000元
利息 折 算 的份 额 = 295.00/1.00= 295份
即 :投资人 认购 1,000,000份基金份 额 , 需 缴纳 1,010,000元 , 认购 费 用 为 10,000元 ,
若 利息 折 算 的份 额 为 295份, 则 总 共 可 得 到 1,000,295份基金份 额 。
( 2) 场 外认购
场 外认购 为金 额认购 , 认购 份 额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本基金 场 外认购认购 份 额 的 计算 公 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 额 =认购 金 额 /( 1+ 认购 费 率 )
( 注 :对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认购 费 的 认购 , 净认购 金 额 = 认购 金 额 - 固 定 认购 费 金 额 )
认购 费 用 =认购 金 额 - 净认购 金 额
( 注 :对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认购 费 的 认购 , 认购 费 用 = 固 定 认购 费 金 额 )
认购 份 额 =( 净认购 金 额 + 利息 )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例 二: 某 投资人 在认购 期内投资 1,000,000元 , 通过 场 外认购 本基金, 认购 费 率 为 1.0%,
这 1,000,000元 在认购 期 间 产生 的 利息 为 295.0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基金份 额 数 计算如下 :
净认购 金 额 = 1,000,000/(1+1.0%)=990,09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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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费 用 = 1,000,000-990,099.01=9,900.99元
认购 份 额 = ( 990,099.01+295.00) /1.00=990,394.01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 通过 场 外认购 本基金份 额 , 在认购 期 结束 时 ,投资人 账户
登 记 有本基金 990,394.01份。
十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 通过 场 内和 场 外 两种 方式办 理 开户 和 认购等业务 。 具体 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 及 所 需 提 交 的文件和 相 应 的 手 续 , 请 参 阅 基金《 发 售 公 告 》。
本基金 认购 采 取 全额 缴 款 认购 的 方式 。投资人 认购前 , 需 按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认
购 的金 额 , 全额 缴 款 。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 认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认购申 请 。
对于 T日 交易时 间 内 受 理的 认购申 请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将 在 T+1日 就 申 请 的有 效 性 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应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 认购 有 效 性的确 认 情况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对 申 请 有 效 性的确 认 仅 代 表确实 接受了 投资人的 认购申 请 , 认购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应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在 本基金 认购 结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准。投资人 应在 本基金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到 各 销售 网点 或 以 其 规定 的其 他 合 法 方式查 询 最终 确 认 情况 。 否 则 , 由此 产生 的 投资人 任何 损失 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担 。
本基金 场 内 认购 采 用“ 份 额认购 、份 额 确 认 ” 的 方式 。 在 具 有基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进 行 场 内 认购时 ,投资人 以 份 额申 请 , 单 笔 最低 认购 份 额 为 1,000份, 超 过
1,000份的 应 为 1,000份的整 数 倍 , 且 每 笔 认购 最 大 不 超 过 99,999,000份基金份 额 。
本基金 场 外认购 采 用“ 金 额认购 ,份 额 确 认 ” 的 方式 。投资人 在 本公司 直 销 中 心 、本公
司 网 上交易系统 ( 网 上交易系统 目 前 仅 对 个 人投资 者 开 通 )或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场 外认购时 , 首
次 认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人 民 币 1,000元 ( 含 认购 费 ), 追 加 认购 金 额 为人 民 币 1,000元 ( 含 认
购 费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低 认购 限 额及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本基金募集期 间 对 单 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最 高 累 计认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 调 整本基金 认购 和 追 加 认购 的 最低 金 额 。
十 一、募 集 资金 及利息 的 处 理 方式
基金 合同 生 效 前 ,投资 者 的 认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商 业 银行的 专 门账户 , 任何 人 在 基金募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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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满 前 不 得 动 用 。
若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生 效 , 则 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前产生 的 利息 将折 算 为基金份 额
归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有,其中 利息 及 利息 折 算 的基金份 额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记 录 为准。其中,
场 内 认购 利息 折 算 的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场 外认购 利息 折 算 的份 额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 小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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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备 案
一、基金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 届 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的,或 者在 本基金募集期限内 符 合 下 列 条 件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 照 规定办 理 验 资和基金 备 案手 续 :
1、基金募集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
2、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
二、基金的备 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或基金募集期限 届 满 ,基金募集 具 备 上 述 基金 备 案 条 件的,基金管理人
应 依 据 法律法 规 及 《招募说明书》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并 自 基金募集 结束 之 日 起 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验 资 报告 之 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三、 《 基金合 同》 的 生 效
1、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 案手 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 生 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 》 生 效 事 宜予 以 公 告 。
四、基金募 集失败 的 处 理 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 届 满 ,不能 满 足 基金 备 案 的 条 件的, 则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担 因 募集行为 而 产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金募集期限 届 满 后 30日内 返 还 投资 者 已 缴纳 的 认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存 款 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的,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说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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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交易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有关 规定 , 申 请 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基
金 上市 后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易; 登 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可 通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登 记 业务 将 基金份 额 转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中, 再 上市交易 。
一、基金 上市
1、 上市交易 的 地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2、 上市交易 的 时 间
在 符 合 下 述第 6项规定 的基金 上市 条 件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六个 月 后 申 请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易 。
在 确 定 上市交易 的 时 间后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在上市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刊登 公 告 。
基金 上市 后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登 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通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务 将 基金份 额 转至 场 内 后 , 方 可 上市交易 。
3、 上市交易 的 规 则
本基金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上市交易 需 遵 照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规 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规 则 》 等 有关 规定 , 包括 但不限于:
( 1)本基金 上市 首 日的 开 盘 参 考 价为 前 一 交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
( 2)本基金实行价 格 涨跌 幅 限 制 , 涨跌 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 日 起 实行 ;
( 3)本基金 买 入 申 报 数量 为 100份或其整 数 倍 ;
( 4)本基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变 动 单位 为 0.001元 人 民 币 ;
( 5)本基金 上市交易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 业务 规 则 及 规定 。
4、 上市交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 上市交易 的 费 用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有关 规定办 理。
5、 上市交易 的行 情 揭 示
本基金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 交易 行 情 通过 行 情发 布 系统 揭 示 。行 情发 布 系统 同 时 揭 示 基金 最 新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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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 上市 条 件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具 备 下 列 条 件,基金管理人可 依 据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规 则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 请 上市 :
( 1)基金募集金 额 不 低 于 2亿 元 ;
( 2)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不 少 于 1000人 ;
( 3)《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规 则 》 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
基金 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 应 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基金 获 准 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上市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上市 日 前 至 少 3个 工 作日 发 布 基金 上市交易 公 告 书。
二、基金 份额 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 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上市交易 需 遵 照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规 则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规 则 》 等 有关 规定 。
三、 暂停 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期 间 出 现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可 暂停 基金的 上市交易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不 再 具 备 本 章 第 (一) 款 规定 的 上市 条 件 ;
2、 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决 定 暂停 其 上市;
3、 严 重 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有关 规 则 的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认 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暂停 上市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收 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暂停 基金 上市 的 决 定之
日 起 2个 工 作日内 在 指 定 媒体 发 布 基金 暂停 上市 公 告 。
当暂停 上市 情 形 消 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出 恢 复 上市申 请 ,经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核准 后 可 恢 复本基金 上市 ,并 在 指 定 媒体 发 布 基金 恢 复 上市 公 告 。
四、 终 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可 终止 基金的 上市交易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 自暂停 上市 之 日 起 半 年内 未 能 消 除 暂停 上市 原 因 的 ;
2、基金 合同 终止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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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认 为 应 当 终止 上市 的其 他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 基金 上市 的 决 定之 日 起 2个 工 作日内 发 布 基
金 终止 上市 公 告 。
五 、 上市交易规 则 的 调整
相 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对基金 上市交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定 进 行 调
整的,本基金基金 合同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并 在 本基
金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 加 了 基金 上市交易 的的 新 功 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序 后增 加 相 应 功 能。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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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本基金为 上市 契 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市交易 、 场 外申购 赎回 、 场 内 申购
赎回 三 种 方式 ,实 现 基金份 额 的日 常 交易 。
一、 申 购与 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 赎回将 通过 销售 机 构 进 行。本基金 场 外申购 和 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场所 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 具 有 申 赎 业务 资 格 的会 员单位 。本基金 场 内、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参 见 本招募说明书 “ 十九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内容 及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其 他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 若 基金 管理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易 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 述方式 进 行 申购 与 赎回 。
二、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开 始 办 理 申购 赎回 的 具体 日期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2、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 放 日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纽 约 证券 交易 所同 时 开 放 的 每 个 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时 除 外 )。
3、投资 者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 外 。 场 内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 交易时 间 , 场 外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 开 放 日的 上 午 9: 30— 下 午 3: 00。
4、基金管理人可 与销售 机 构 约定 , 在 开 放 日的其 他时 间受 理投资 者 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 但 是 对于投资 者在 非开 放 时 间提 出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其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 在 开 放 日的价 格 。
5、 若 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或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 情况 需 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 、 赎回 时 间进 行 调 整,但 此 项 调 整 应在 实 施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三、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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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计算;
2、 “ 金 额申购 、份 额 赎回”原则 , 即 申购以 金 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 额申 请 ;
3、 场 外 赎回 遵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场 外 销售 机 构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 , 按 照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场 外认购 、 申购 确 认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亦 即 对 该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该 场 外 销售 机 构 托管的基金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认购 、 申购 确 认 日期 在 先 的基金份 额 先 赎回 , 认购 、 申购 确 认 日期 在 后 的基金份 额 后赎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回 费 率; 场 内 赎回 采 用 固 定费 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在 当 日 业务 办 理 时
间 结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5、投资人 办 理 场 外申购 、 赎回 应 使 用 基金 账户 , 办 理 场 内 申购 、 赎回 应 使 用深圳 证券 账户 ;
6、投资人 办 理本基金的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时 , 需 遵 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场 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定 , 按 新 规定 执 行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况 并 在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实质 利 益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四、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式
申 请场 外申购 赎回 的投资人 必 须 根据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 程序 , 申 请场 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人
需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 申购 赎回相 关 业务 规 则 , 均 在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 者在申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 否 则所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 的 申 请 无 效而 不 予 成交 。
2、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 认
T日 规定 时 间受 理的 申 请 ,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在 T+2日内为投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确 认 , 在 T+ 3日 后 ( 包括 该 日)投资 者应 向 销售 机 构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式查 询 申购 与 赎回 的 成交 情况 , 否 则 , 如因申 请 未 得 到 基金管理人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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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投资 者 自 行 承担 。
基金 发 售 机 构申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申 请 。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 方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定 时 间 内 未全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T日 赎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过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及 其 相 关基金 销售 机
构在 T+ 10日内 将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账户 ,但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除 外;如 基金 投资 所 处 的 主要市 场 有一 个 或一 个 以上 休 市时 ,基金管理人 将 通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及 其 相 关基
金 销售 机 构 最 迟 不 超 过 T+ 10日内 将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账户 。国 家 外汇 管理 相 关 规定 有 变 更 或本基金 所 投资 市 场 的 交易清算 规 则 有 变 更 时 , 赎回 款 支付 时 间将相 应 调 整。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条 款处 理。
4、 申购 与 赎回 的 登 记 结 算
( 1)基金投资 者 提 出的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 2)投资 者 T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在 T+ 2日为投资 者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手 续 ,
投资 者 自 T+ 3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 额 。
( 3)投资 者 T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在 T+ 2日为投资 者 办 理 相 应 的 登 记 结 算 手 续 。
( 4)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 述 登 记 结 算 办 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有关 规定 予 以 公 告 。
五 、 申 购与 赎 回 的数 额 限制
1、 通过 本公司 直 销 中 心 、本公司 网 上交易系统 ( 网 上交易系统 目 前 仅 对 个 人投资 者 开 通 )或 代 销 机 构 场 外申购 本基金,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 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含
申购 费 ), 追 加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人 民 币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本基金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不 受此 最低 申购 金 额 限 制 。 场 内 申购时 , 每 笔 申购 金 额 最低 为 1,000元 。
2、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通过 场 外 赎回 本基金的 最低 份 额 为 100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赎回 ,但 某 笔 赎回导 致 该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一 个 网点 的基金份 额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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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额 少 于 相 应 的 最低 赎回 限 额时 , 余 额 部 分 的基金份 额 必 须 一 同赎回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通过 场 内 赎回 本基金的 最低 份 额 为 100份基金份 额 , 同 时 赎回 份 额 必 须
为整 数 份 额 , 且 单 笔 赎回 最 多 不 超 过 99, 999, 999份基金份 额 。
3、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上 述最低 申购 限 额 、 交易 级 差 、 最低 赎回 份 额 有其 他 规定 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4、本基金对 单 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累 计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不 设 置 最 高 份 额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六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 费 用
申购 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在 场 内和 场 外 的 申购 费 率 相同 , 最 高 为 1.5%, 且随 申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投资人 多 次 认购时 , 需 按 单 笔 认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分 别 计算认购 费 用 。 具体 费 率如下 :
申购 金 额 ( M) 申购 费 率
M< 50万 元 1.5%
50万 元 ≤ M< 200万 元 1.2%
200万 元 ≤ M< 500万 元 0.8%
场 外 、 场 内 申购 费
M≥ 500万 元 每 笔 1000元
2、 赎回 费 用
赎回 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 承担 ,其中 25%的 部 分 归 基金资 产 所 有,其 余 部 分 可 用 于 注 册登 记 等 相 关 费 用 。本基金的 场 内 赎回 费 率 为 固 定 赎回 费 率 ,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的 场 外 赎回 费 率 随 持 有期 递 减 , 最 高 不 超 过 赎回 总 金 额 的 0.5% 。 具体 费 率如下 :
持 有年限( T) 赎回 费 率
T< 1年 0.5%
场 外 赎回 费
1年 ≤ T< 2年 0.3%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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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年 0
场 内 赎回 费 本基金 场 内 赎回 费 为 固 定 值 0.5%,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回 费 率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约定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实 施 日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 定 交易 方式
等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 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
5.基金管理人可 在 不 提高 现 有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适 用 的 费 率 的 前 提 下 , 依 法 收 取 短 期 赎回
费 。基金管理人 将 于实 施 时 , 在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 关公 告 中 载 明。
6.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 币 种 为人 民 币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情况 下 ,
接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购 、 赎回 ,并 提 前 公 告 。
七 、 申 购和 赎 回 金 额 的数 额 和 价格
(一) 申 购 份额及余额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1、 申购 份 额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式 : 申购 的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
场 内 申购时 , 申购 份 额 的 计算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不 足 1份 额 对 应
的 申购 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人资金 账户 。
场 外申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 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 申购 份 额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位 , 小数 点 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2、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场 内和 场 外 赎回 时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赎
回 份 额以 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并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位 , 小数
点 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二) 申 购 份额
基金的 申购 金 额包括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其中: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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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 费 率 )
( 注 :对于 500万 ( 含 ) 以上 适 用 固 定 金 额申购 费 的 申购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固 定
申购 费 金 额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申购 金 额
( 注 :对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申购 费 的 申购 , 申购 费 用 = 固 定 申购 费 金 额 )
申购 份 额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份 额净 值
场 内 申购时 , 申购 份 额 的 计算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不 足 1份 额 对 应
的 申购 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人资金 账户 。
场 外申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 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 申购 份 额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位 , 小数 点 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例 一:投资人 通过 场 内 申购 基金份 额 的 计算
某 投资人投资 6,000元 通过 场 内 申购 本基金,其对 应 的 场 内 申购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6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 额 = 6,000/( 1+ 1.5%) = 5,911.33元
申购 费 用 = 6,000- 5,911.33= 88.67元
申购 份 额 = 5,911.33/1.060= 5,576份(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即 :投资人投资 6,000元 从 场 内 申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6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5,576份基金份 额 。
例 二:投资人 通过 场 外申购 基金份 额 的 计算
某 投资人投资 6,000元 通过 场 外申购 本基金,其对 应 的 场 外申购 费 率 为 1. 5%,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6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 额 为:
净申购 金 额 = 6,000/( 1+ 1.5%) = 5,911.33元
申购 费 用 = 6,000- 5,911.33= 88.67元
申购 份 额 = 5,911.33/1.060= 5,576.73份
即 :投资人投资 6,000元 申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6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5,576.73份基金份 额 。
(三) 赎 回 金 额
采 用“ 份 额 赎回” 方式 , 赎回 价 格以 T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计算 公 式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 份 额 × T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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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费 用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 费 用
本基金 场 内和 场 外 赎回 时 , 赎回 金 额 均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赎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并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位 , 小数 点 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例 三 :投资人 通过 场 内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某 投资人 从 深 交 所场 内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 额 , 赎回 费 率 为 0.5%,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总 金 额 = 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 费 用 = 11,480× 0.5%= 57.40元
净 赎回 金 额 = 11,480- 57.40= 11,422.60元
即 :投资人 从 深 交 所场 内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 额 ,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为 11,422.60元 。
例 四 :投资人 通过 场 外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一年 三 个 月,对 应 的 赎回 费 率 为
0.3%,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14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总 金 额 = 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 费 用 = 11,480× 0.3%= 34.44元
净 赎回 金 额 = 11,480- 34.44= 11,445.56元
即 : 某 投资人 持 有 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 额 一年 三 个 月 后赎回 , 假 设 赎回当 日本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 1.14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11,445.56元 。
(四)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公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应 当 在 估 值日 后 2个 工 作日内 披露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3位 , 小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总 份 数
八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登记结算
本基金 申购 与 赎回 的 登 记 结 算业务 按 照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有关 规定办 理。 正常 情况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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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在 T+2日为投资 者 登 记权 益并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手 续 ,投资 者 自 T+3日( 含该 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 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在 T+2日为投资 者 办 理 扣除 权
益的 登 记 结 算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围 内, 依 法 对 上 述 登 记 结 算 办 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九 、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本基金的份 额 采 用 分系统 登 记 的 原则 。 场 外申购 的基金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 申购 或 上市交易 买 入 的基金份 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证券 账户 下 。
登 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可 申 请场 外 赎回 ,但不可 卖 出。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既 可 上市交易 , 也 可 直 接 申 请场 内 赎回 。
十 、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 购 的 情况及处 理 方式
如 出 现如下 情 形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或 拒 绝 基金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1、不可 抗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 作 ;
2、本基金 进 行 交易 的 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 或 外汇市 场 交易时 间 非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 或 外汇市 场 的公 众 节 假 日,并可能 影响 本基金 正常 估 值 时;
4、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 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 重 大 事 件, 继续接受 申购 可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其 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因技术 保 障 或人 员 伤亡 导 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金 注 册登 记 系统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 无 法 正常 运 行 ;
6、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
7、基金资 产 规 模 或 者 份 额 数量 达 到 了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上 限(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外 管 局 的 审 批 及市 场情况进 行 调 整) ;
8、基金管理人 认 为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 笔 申购;
9、 发 生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10、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可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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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 款 项 将 全额 退 还 投资 者 。 发 生上
述 1到 7项 、 第 9项 和 第 10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 的 办 理,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十 一、 暂停赎 回 或延缓支付赎 回 款项 的 情况及处 理 方式
如 出 现如下 情 形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接受 或 暂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不可 抗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2)本基金 进 行 交易 的 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 或 外汇市 场 交易时 间 非正常 停 市 或 遇 公 众 节 假 日,可能 影响 本基金投资,或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3) 因市 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上 开 放 日 巨 额 赎回 , 导 致 本 基金的 现 金 支付 出 现 困难 ;
( 4)本基金投资的 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 或 外汇市 场 的公 众 节 假 日、 休 市 ,并可能 影响 本 基金 正常 估 值 与 投资 时;
( 5)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 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 重 大 事 件, 继续接受赎回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 其 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因技术 保 障 或人 员 伤亡 导 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金 注 册登 记 系统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统 无 法 正常 运 行
时;
( 7)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赎回 或 者 延 期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的,可 延 期 支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 每 个赎回 申 请 人 已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量 占 已 接受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发 生 的 情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在 后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付 。
同 时 , 在 出 现上 述第 ( 3) 款 的 情 形 时 ,对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付 赎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日,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的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投
资 者在申 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刊登 暂停赎回 公 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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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暂停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十 二、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场 外 处 理 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对于 场 外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能 力 支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 2)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对于 单 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赎回 总 份 额 的 比例 ,确 定 该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价 格 。 依照 上 述规定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 制 。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顺 延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 通过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点刊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向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通 知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 连 续 2个 开 放 日 以上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接受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日,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 场 内 处 理 方式
巨 额 赎回 业务 的 场 内 处 理,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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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规定办 理。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相 关的 业务 规 则 及 届 时 开 展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
十 三、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 开 放 日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况 在 暂停 公 告 中明确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公 告 。
十 四、基金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未来在 各 项 技术 条 件和准 备 完 备 的 情况 下 ,投资 者 可 以 依照 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 规定 选择 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进 行基金 转换 。基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换 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 以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另 行 规定 并公 告 。
十 五 、 转托 管
本基金的 转 托管 包括系统 内 转 托管和 跨 系统 转 托管。
1.系统 内 转 托管
( 1) 系统 内 转 托管 是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内不 同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 间 或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内不 同 会 员单位 ( 席位 ) 之 间进 行 转 托管的行为。
( 2)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变 更办 理基金 赎回 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时 ,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 间 不能 通 存 通 兑 的,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系统 内 转 托
管。
( 3)份 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变 更办 理 上市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席位 ) 时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系统 内 转 托管。
2.跨 系统 转 托管
( 1) 跨 系统 转 托管 是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之 间进 行 转 托管的行为。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62
( 2)本基金 跨 系统 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 按 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相 关 规定办 理。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相 关 规定 向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收 取 转 托管 费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投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具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
十 七 、基金的 非 交易过 户
非 交易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 一 定 数量 的基金份 额 按 照 一 定规
则 从 某 一投资 者 基金 账户转 移 到 另 一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只 受 理 继承 、 捐赠 、司 法 强 制 执 行和经 登 记 结 算 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
下 的 非 交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承 ;“ 捐赠 ”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 接受 划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相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持 有本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的 条 件。 办 理 非 交易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况 下 的 非 交易过 户 ,其 他 销售 机 构 不 得办 理 该 项 业务 。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易过 户 申 请 按 《 业务 规 则 》的有关 规定办 理,并 按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规定 的 标 准收 费 。
十 八 、基金的 冻 结 与 解冻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 下 的 冻 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生 的 权 益一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 分 配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63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的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
3、 因 基金的证券 交易 或 结 算 而 产生 的 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于 在境外市 场 开户 、 交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以及 为 了 加 快 清算 向 券商 支付 的 费 用 ) ;
4、《基金 合同 》 生 效 以 后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5、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收益 分 配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7、为 应 付 赎回 和 交易清算 而进 行 临 时 借 款 所发 生 的 费 用 ;
8、《基金 合同 》 生 效 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9、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 用 和 外汇 兑 换 交易 的 相 关 费 用 ;
10、 除 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自身原 因 而导 致 的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托管
人 及 基金资 产 由原 基金托管人 转 移 至 新 基金托管人 以及 由 于 境外 托管人 更 换 导 致 基金资 产
转 移 所 引 起 的 费 用 ;
11、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应 当 缴纳 的、 购 买 或 处 置 证券有关的 任何 税 收、 征 费 、关 税 、
印 花 税 、 交易及 其 他税 收 及预 扣 提 税 ( 以及 与 前 述 各 项 有关的 任何利息 、 罚 金 及 费 用 ) 以及 相 关 手 续 费 、 汇 款 费 、基金的 税务 代 理 费 等;
12、为 了 基金 利 益, 除 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自身原 因 而导 致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诉讼 、 追 索 费 用 ;
13、基金 上市 初 费 和 上市 月 费 ;
14、 按 照 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 以 列入 的其 他 费 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时 所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金 财 产 总 值中 扣除 。
二、 与 基金运作有 关 的 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64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次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并 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 支付 基金管理 费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
在 首 期 支付 基金管理 费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托管人出 具正 式 函 件 指 定 基金管理 费 的收 款
账户 。 如 需 要 变 更 收 款 帐 户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10个 工 作日 向 托管人出 具 书 面 的收 款 账户
变 更 通 知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5%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0.3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托管 费
E为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 费 划 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次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并 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次性 支付 托管 费 给 基金托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3- 15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规定 , 按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列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金托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三 、 与 基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用
1、 认购 费 用
本基金的 认购 费 率 随 认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下 表 所 示 :
认购 金 额 ( M) 认购 费 率
M< 50万 元 1.2%
50万 元 ≤ M< 200万 元 1.0%
200万 元 ≤ M< 500万 元 0.6%
场 外认购 费 率
M≥ 500万 元 每 笔 1000元
场 内 认购 费 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应 按 照场 外认购 费 率 设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65
定 投资人的 场 内 认购 费 率 。
认购 份 额计算 方 法如下 :
( 1) 场 内 认购
场 内 认购 为份 额认购 , 认购 份 额 为整 数 。
本基金 场 内 认购认购 金 额以及 利息 折 算 的份 额计算 公 式 如下 :
认购 金 额 =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 1+ 认购 费 率 ) × 认购 份 额
( 注 :对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认购 费 的 认购 , 认购 金 额 =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认购 份 额 + 固 定 认购 费 金 额 )
认购 费 用 =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认购 份 额 × 认购 费 率
( 注 :对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认购 费 的 认购 , 认购 费 用 = 固 定 认购 费 金 额 )
净认购 金 额 =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认购 份 额
利息 折 算 的份 额 = 利息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2) 场 外认购
场 外认购 为金 额认购 , 认购 份 额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本基金 场 外认购认购 份 额 的 计算 公 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 额 =认购 金 额 /( 1+ 认购 费 率 )
( 注 :对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认购 费 的 认购 , 净认购 金 额 = 认购 金 额 - 固 定 认购 费 金 额 )
认购 费 用 =认购 金 额 - 净认购 金 额
( 注 :对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认购 费 的 认购 , 认购 费 用 = 固 定 认购 费 金 额 )
认购 份 额 =( 净认购 金 额 + 利息 ) /基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2、 申购 费
申购 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在 场 内和 场 外 的 申购 费 率 相同 , 最 高 为 1.5%, 且随 申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投资人 多 次 认购时 , 需 按 单 笔 认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 率分 别 计算认购 费 用 。 具体 费 率如下 :
申购 金 额 ( M) 申购 费 率
M< 50万 元 1.5%
场 外 、 场 内 申购 费
50万 元 ≤ M< 200万 元 1.2%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66
200万 元 ≤ M< 500万 元 0.8%
M≥ 500万 元 每 笔 1000元
基金的 申购 金 额包括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其中: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 费 率 )
( 注 :对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申购 费 的 申购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固 定 申购 费 金 额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申购 金 额
( 注 :对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申购 费 的 申购 , 申购 费 用 = 固 定 申购 费 金 额 )
申购 份 额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份 额净 值
场 内 申购时 , 申购 份 额 的 计算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不 足 1份 额 对 应
的 申购 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人资金 账户 。
场 外申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在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 以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 申购 份 额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位 , 小数 点 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3、 赎回 费
赎回 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 承担 ,其中 25%的 部 分 归 基金资 产 所 有,其 余 部 分 可 用 于 注 册登 记 等 相 关 费 用 。本基金的 场 内 赎回 费 率 为 固 定 赎回 费 率 ,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的 场 外 赎回 费 率 随 持 有期 递 减 , 最 高 不 超 过 赎回 总 金 额 的 0.5% 。 具体 费 率如下 :
采 用“ 份 额 赎回” 方式 , 赎回 价 格以 T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计算 公 式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 份 额 × T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 费 用
本基金 场 内和 场 外 赎回 时 , 赎回 金 额 均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赎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并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2位 , 小数 点 后 2位 以 持 有年限( T) 赎回 费 率
T< 1年 0.5%
1年 ≤ T< 2年 0.3%
场 外 赎回 费
T≥ 2年 0
场 内 赎回 费 本基金 场 内 赎回 费 为 固 定 值 0.5%,不 按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回 费 率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67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4、 转换 费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务 , 相 关 规 则 与 具体 费 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定 并公 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 上 述与销售 有关的 费 率 。 上 述费 率如 发 生 变 更 ,基金管理人 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调 整 后 的 上 述费 率 还 将 在 最 新 的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 定 交易 方式
等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 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
四、 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 作和 销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其 他 费 用 , 以及因 故 与 本基金有关的其 他 费 用 , 将依照
国 家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 予 以 收 取 和 使 用 。
五 、 不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基金 合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露费 用 等 费 用 ;
4、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不 得 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目 。
六 、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一 致 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托
管 费 率等 相 关 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托管 费 率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除非 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68
合同 、 相 关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定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托管 费 率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七 、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或 所 投资 市 场所 在 国 家 的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 一部分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 持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银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的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开 立 基金资金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基金 代 销 机 构 和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及处 分
本基金 财 产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的 财 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和 /
或其 委 托的 境外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运 用 或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 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以 其 自 有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 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 除 依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 产 不 得 被处 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不 同 基金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消 。
在 符 合 本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有关资 产 保管的 要 求 下 ,对 境外 托管人的 破 产 而 产生 的 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应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追 偿 ,基金管理人 配 合 基金托管人 进 行 追 偿 。基金托管人 存 在 故
意 或 过 失 行为的,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并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本基金 事 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任 。
除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存 在过 失 、 疏忽 、 欺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将 不保证托管人或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金 财 产 中的证券的 所 有 权 、 合 法 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 以 良好 形 式 转 让 )。
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 应 妥 善 保 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汇 入 、 汇 出、 兑 换 、收 汇 、 现
金 往来及 证券 交易 的 记 录 、 凭 证 等 相 关资 料 ,并 按规定 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 托管人 持 有的 与 境外 托管人 账户 相 关的资 料 的保管 应 按 照 境外 托管人的 业务 惯 例 保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 二部分
基金资产 估 值
一、 估 值 目的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映 基金资 产 的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
二、 估 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本基金投资 主要市 场 的 交易 日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三、 估 值 对象
基金 所 持 有的基金、股票、 债 券和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等 资 产 。
四、 估 值 方法
1、 已 上市 流 通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上市 流 通 的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基金( ETF)、股票和 债 券,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2、 处 于 未上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 应 区 分如下 情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增发 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股票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 一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 2) 首 次 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公 开 发 行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票的收 盘 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且处 于明确 锁 定 期的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的有 关 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 4)对于 首 次 发 行 未上市 的 债 券 按 成 本价 估 值 ; 对于 非 上市 债 券, 参 照 主要 做 市 商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其中 成 熟 市 场 的 债 券 按估 值日的 最 近 买 价 估 值 ;新
兴 市 场 的 债 券 按估 值日的 最 近 买 价和 卖 价的 均 值 估 值。
3、 开 放式 基金的 估 值 以 其 在 估 值日公 布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开 放式 基金 未 公 布 估 值日的 净 值的, 以 估 值日 前 最 新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4、 配 股 权 证,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价, 按 收 盘 价 高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72
于 配 股价的 差 额 估 值。收 盘 价 等 于或 低 于 配 股价, 则 估 值为 零 。
5、基金 持 有的其 他 有价证券, 从 持 有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日或行 权 日 止 , 上市交易 的有价 证券投资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该 证券投资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未上市交易 的其 他 有价证券投资 按 公 允 价 估 值 ;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上 述第 1-5项规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7、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8、 相 关 法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估 值。
9、 估 值中的 汇率 选 取 原则 :
( 1) 估 值 计算 中 涉 及 美 元 、 港币 、日 元 、 欧 元 、 英镑 等五 种 主要 货 币 对人 民 币 汇率 的, 将依 据 下 列 信 息 提 供 机 构 所提 供 的 汇率 为基准: 当 日中国人 民 银行公 布 的人 民 币 与 主要 货 币 的中 间 价。
( 2)其 他 货 币 采 用 美 元 作为中 间 货 币 进 行 换 算 , 与 美 元 的 汇率 则 以 估 值日 下 午 四 点 ( 北
京 时 间 ) 彭 博 信 息 (Bloomberg)数 据 为准。
若 无 法 取得 上 述 汇率 价 格 信 息 时 , 以 托管银行招商银行或 境外 托管人 所提 供 的 合 理公 开
外汇市 场 交易 价 格 为准。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10、 估 值中的 税 收 处 理 原则 :
对于 按 照 中国 法律法 规 和基金投资 所 在 地 的 法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 生制 原则进 行 估 值 ; 对于 因税 收 规定 调 整或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金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估 算 的 应交税 金有 差 异 的,基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实 际 支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五 、 估 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基金资 产 估 值,但不 改 变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承担 的 责任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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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权 代 理人) 同 基金托管人(或其 授权 代 理人) 分 别
进 行。基金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或其 授权 代 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托管人(或其 授权 代 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序 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 时 进 行。
六 、 暂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所 、 市 场 或 外汇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财 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延 迟 估 值有 利 于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保 护 ;
4、 法律法 规 、本 合同 约定 以及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七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 进 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日的 截 止 时 间后 计算 开 放 日 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双 方 在 核对 时 ,由 于 双 方 会 计系统 原 因 容许 差 异 的 绝 对 数 在 份 额净 值 0.5%以 内的, 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基金托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 额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如因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错 误 , 给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 小数 点 后 三 位 ( 含 第 三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74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 合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 者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 偿 承担 赔 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要类 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障 差 错 、 下 达 指令 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况 , 按 下 列 有关不可 抗力 的 约定 处 理。
因 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 在 基金管理人可 承担 的 范围 内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根据 过 错 原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本 协议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1) 如 采 用 本 协议 或基金 合同 中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若 基金管理人 净 值 计算 出 错 ,基金 托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造 成 投资人 损失 的, 由 双 方根据 过 错 程 度 按 照 管理 费 和托 管 费 的 比例 承担相 应 的 责任 ;
2) 如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规定估 值 方 法外 的 方 法 确 定 一 个 价 格 进 行 估 值的 情 形 并 已 告 知 基 金托管人的 情 形 下 , 若 基金管理人 净 值 计算 出 错 ,基金托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或 未 提 出 异 议 , 且造 成 投资人 损失 的, 双 方按 照 管理 费 率 和托管 费 率 的 比例 各自承担相 应 的 责任 。
3)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不能 达 成 一 致时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 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结 果 时 注 明 未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 权 将 有关 情况 向 监管 机 构 报告 , 由此 给 投资 者 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托管
人 故 意 或 过 失 没 有 尽 到 复核 义 务 的,托管人 承担相 应 责任 ;
4)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告 基金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应 该 在 公 告 上标 明 未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 基金管理人 未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而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布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结 果 或公 告 的 计算 结 果 与 基金托管人( 最终 )复核 结 果 不一 致 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5)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 交易市 场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及 数 据供 应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经 纪 商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75
交易 对 家 未 能 及时 确 认交易及 详细 交易 资 料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 造 成 的 影响 ;
6) 由 于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 由此 造 成以 后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 而 引 起 的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由提 供 信 息 的 当 事 人一 方 负 责 赔 偿 ;
7) 法律法 规 或 者 监管 部 门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和保 护 基金 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进 行 协 商 ;
8)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若 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9)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10)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差 错 责任方 。
11)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12) 差 错 责任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但 该 第 三 方 是 由 托管人 委 托的 情况 下 , 应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赔 偿 并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13)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 、行 政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76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此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14) 按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4、 差 错 处 理 程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方 ;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 认;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九 、特 殊 情 形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本 章 第 四 条 有关 估 值 方 法 规定 的 第 7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为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金管理 人(或其 授权 代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 授权 代 理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此 造 成 的 影响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77
第 十 三部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 构 成
1、 买 卖 证券 差 价 ;
2、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3、银行 存 款 利息 ;
4、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5、 持 有期 间 产生 的公 允 价值 变 动 ( 该 部 分 收益不 得 用 于 支付 基金的 利 润 分 配 )。
因运 用 基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计 入 收益。
二、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 润 与 未分 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 收 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每 一基金份 额 享 有 同 等分 配权 ;
2、 在 符 合 有关基金 分 红 条 件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 每 次 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每 份基金份 额 可 供 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3、 登 记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的基金份 额 ,其收益 分 配方式 分 为 两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投资人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的基金份 额 的 分 红 方式 为 现 金 分 红 ,投资人不能 选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式 , 具体 收益 分 配程序 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 关 规定 ;
4、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 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减去 每 单位 基金份 额 收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 低 于 面 值 ;
5、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算 截 至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78
6、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 支付 方式 等 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六 、基金 收 益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用
收益 分 配 时 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 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可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按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 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 法 , 依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 关 规定 执 行。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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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部分
基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 会 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位 。
3、会 计 核 算制度 按 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核 算制度 执 行。
4、本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5、本基金会 计 责任 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7、基金托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8、基金管理人 在 会 计 年 度 结束 后 60个 工 作日内 向 证监会 提 交包括 衍 生 品 头寸 及风险分
析 年 度 报告 。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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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过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采 用 中文。
一、 《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 协议 》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招 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将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 登 载 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 更 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二、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三、 《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次日 在 指 定 媒体 和 网站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公 告 。
四、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每 周
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后 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估 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述最 后 一 个 估 值日 后 的 第 2个 工 作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
五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格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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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 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 获 准 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的 3 个 工 作日 前 , 将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七 、 定 期 报告
基金 定 期 报告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文件的 规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对 相 关内容
进 行复核。基金 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告 。
1、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 并 将 年 度 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2、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3、基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 报告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八 、 临 时 报告 与 公 告
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有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能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 额 的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 件, 包括 :
1、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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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的 法 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 的 主要业务 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 及 其基金托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偏差 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 增 加 、 减 少 基金 代 销 机 构;
20、基金 更 换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21、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及 其收 费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接受赎回 申 请 ;
25、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 、 赎回 申 请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 赎回 ;
26、基金份 额 暂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 或 终止 上市;
27、中国证监会 所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九 、 澄清 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将 有关 情 况 报告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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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 审议事项 、 议事程序 和表 决 方式 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 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
十 一、 信 息 披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复 印 件。
基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复 印 件。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 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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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以下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 , 应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 当 基金 规 模 小 于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或基金 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人
或 前 十 大 持 有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比例 达 到 90%,基金管理人有 权终止 《基金 合同 》 而 无需 召 开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2)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3)变 更 基金 类 别 ;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
(5)变 更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对《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法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收 取 ;
(3)在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降 低 赎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
(4)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同 》 进 行 修 改 ;
(5)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权利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权利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7) 除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规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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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基金 合同 》 变 更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 效后 执 行, 自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 合同 》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3、 当 基金 规 模 小 于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或基金 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人或 前 十 大 持 有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 比例 达 到 90%,基金管理人有 权终止 《基金 合同 》 而 无需 召 开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4、《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 情 形 ;
5、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利 。
三、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基金 合同 》 终止 , 应 当 按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2、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 1) 自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 在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 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 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3、 清算 程序
( 1)《基金 合同 》 终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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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根据 基金 财 产 的 情况 确 定 清算 期限 ;
( 3)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制 作 清算 报告 ;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 8)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4、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付 。
5、基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算 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未 按 前 款 ( 1)、( 2 )、( 3 ) 项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6、基金 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同 》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进 行公 告 。
7、基金 财 产清算 账册 及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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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 托 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 称:招商银行)
注 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商银行 大 厦
成 立 时 间 : 1987年 4月 8日
法 定 代 表人: 傅育宁
注 册 资本:人 民 币 215.77亿 元
联 系 电 话 : 0755-83199084
联 系 人: 张燕
二、 主 要 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 生 ,招商银行 董 事 长 和 非 执 行 董 事 , 英 国 布 鲁 诺 尔 大 学博士学 位 。 1999年 3
月 开 始 担 任 本公司 董 事 。 2010年 8月 起 任 招商 局 集 团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兼 任 招商 局 国 际 有 限公司( 香港联 合 交易 所 上市 公司) 主 席 , 利 和经 销 集 团 有限公司( 香港联 合 交易 所 上市 公
司) 及 信 和 置 业 有限公司( 香港联 合 交易 所 上市 公司) 独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香港港 口 发 展 局 董 事 , 香港 证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成 员 等; 中国 南山 开 发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招商 局 能源 运 输 股份有限公司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公司 )董 事 长 , 及 中国国 际 海 运 集 装箱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公司 )董 事 长 , 及新 加 坡 上市 公司 嘉 德 置 地 有限公 司 独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马蔚 华 先 生 ,招商银行 执 行 董 事 、行 长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 1999 年 1 月 加入 本公司。经 济
学博士学 位 , 高级 经 济 师 。 第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委 员 。 1999 年 1 月 起 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行 长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 分 别 自 1999 年 9 月、 2003 年 9 月、 2007 年 11 月 及 2008 年 10 月
起 兼 任 招银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招商 信 诺人 寿 保 险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及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及 永 隆 银行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并 自 2002 年 7 月 起 担 任 招商 局 集 团 公司 董 事 。 同 时 担 任 中国国 际 商会 副 主 席 、中国 企 业 家 协 会 执 行 副 会 长 、中国金 融 学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红 十 字 会 第八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 深圳 市 综研 软 科学 发 展 基金会理 事 长 和 北京 大 学 、 清 华 大 学 等 多 所高 校 兼 职 教 授 等 职 。
唐志 宏 先 生 ,招商银行 副 行 长 , 吉林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高级 经 济 师 。 1995年 5月 加入 本 公司, 历 任 沈 阳 分 行 副 行 长 , 深圳 管理 部 副 主 任 , 兰州 分 行行 长 , 上 海 分 行行 长 , 深圳 管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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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主 任 , 总 行行 长 助 理, 2006年 4月 起 担 任 本公司 副 行 长 。 同 时 担 任 招商 信 诺人 寿 保 险 公 司 及 中国银 联 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
夏 博 辉 先 生 ,招商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总 经理, 厦 门 大 学 管理 学博士 , 教 授 、 注 册 会 计 师 。 1992年 至 1999年 历 任 湖 南 财 经 学 院 会 计系 副 主 任 、 科 研 处 副 处 长 、 科 研 ( 研究 生 ) 处处 长 ,
世界 银行 技术 援 助 中国人 民 银行会 计 改 革 体 系 项目 金 融 会 计 准 则 研究 组 中 方 工 作 组组长
( 1993-1996), 1996年 晋 升 为 教 授 ; 2000年 至 2005年 6月 历 任 深圳发 展 银行 总 行 部 门总 经 理、 财 务 执 行 总 监 等 职 ; 2005年 7月, 加 盟 招商银行。 同 时 担 任 财 政 部 会 计 准 则 咨询 专 家 、 金 融 会 计 组 负 责 人,中国银行 业 协 会托管 专 业 委 员 会 常 务 副 主 任 。 曾 获 “ 全 国 优 秀 教师 ”
( 1993)、 湖 南 省 普 通 高 校 优 秀 教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1993)、 湖 南 省 第 五 届 优 秀 社 会 科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1999)、中国 青 年 科 技 论 坛 二 等 奖 ( 1999)、 深圳 市 人 民 政 府 金 融 创 新 二 等 奖 ( 2009)。
胡 家 伟 先 生 , 大 学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招商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副 总 经理。 30 多 年银行 业务及
管理 工 作经 历 , 已 获 得 基金 从 业 资 格 。 历 任 招商银行 总 行国 际 业务 部 副 总 经理、招商银行 蛇 口 支 行 副 行 长 、招商银行 总 行 单 证中 心 主 任 。 曾 任 中国银行 湖 北 省 分 行国 际 结 算 处 副科 长 、 副 处 长 、中国银行 十 堰 分 行 副 行 长 、 香港 南 洋 商 业 银行 押 汇 部 高级 经理、 香港 中银集 团港澳
管理 处 业务 部 高级 经理 等 职 务 。
三、基金 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 至 2011年 2月 28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 了 招商安 泰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含
招商安 泰 股票 型 投资基金、招商安 泰 平 衡 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 泰 债 券投资基金),招商 现 金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 华 夏 经 典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 城 久 泰 中 信 标 普 300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中 信 现 金 优 势货 币 市 场 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货 币 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 华 泰 柏 瑞 金 字 塔 稳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海 富 通 强化 回 报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新 增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 天 合 稳健 优 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 证 红 利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德 盛 优 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 富 成 长 趋 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
保 德 信 优 势 配 置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益 民 多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德 盛 红 利 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上 证 央 企 50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基金、 上 投 摩 根 行 业 轮 动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 蓝 筹 精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南 方 策 略 优 化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兴 业 合 润 分 级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 核 心 主 题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 金( LOF)、中银价值 精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基金、中银 稳健双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 河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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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新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共 28只 开 放式 基金 及 其 它 托管资 产 ,托管资 产 为 3444.23亿
元 人 民 币 。
四、基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确保托管 业务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行 业 监管 规 则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理 念 ; 形 成 科学 合 理的 决策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监 督 机 制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 ,确保托管 业务 的 稳健 运 行和托管资 产 的安 全 完整 ; 建 立 有 利 于 查 错 防弊 、 堵塞 漏 洞 、
消 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 行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确保托管 业务 信 息 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确保内 控 机 制 、 体 制 的不断 改 进 和 各 项 业务制度 、 流 程 的不断完 善 。
2. 内 部 控 制 组织结 构
招商银行资 产 托管 业务 建 立 三 级 内 控 风险 防 范 体 系 :
一 级 风险 防 范是在 总 行行 长 层 面 对 风险 进 行 预 防 和 控 制 。招商银行实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行 长 负 责 制 , 重 大 事项 的 决策 经行 长 办 公会 讨 论 决 定 ,行 长 室 下 设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内 部 控
制 状 况 评 审委 员 会、 稽 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信 息规 划 委 员 会 等 机 构 。
二 级 风险 防 范是 总 行资 产 托管 部 在业务 室 、 专 业 岗 位设 置 时 , 必 须 遵循 内 控 制 衡 原则 ,
监 督 制 衡 的 形 式 和 方式 视 业务 的 风险 程 度 决 定 。
总 行资 产 托管 部 内 设 立 稽 核监 察 室 , 负 责部 门 内 部 风险预 防 和 控 制 。 稽 核监 察 室 在 总 经 理 室 直 接 领 导 下 , 独立 于 部 门 内其 他业务 室 和托管 分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业务 室 、 各 分 部 、 各
项 业务 中的 风险 控 制 情况 实 施 监 督 。
三 级 风险 防 范是 各 业务 室 对 自身 业务风险 进 行 自 我 防 范 和 控 制 。 业务 室 根据 法律法 规 、 监管 规定 、 业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具体 情况 制 定 工 作 流 程 及风险 控 制 措 施 。
3. 内 部 控 制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应 覆 盖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室 和 岗 位 ,并 由
全 部 人 员 参 与 。
(2) 审 慎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 的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险 ,托管 组织体 系 的 构成 、内 部 管
理 制度 的 建 立 都 要以 防 范风险 、 审 慎 经 营 为出 发 点 , 应 当 体 现 “ 内 控 优 先 ” 的 要 求 。
(3) 独立 性 原则 。 各 室 、 各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立 ,不 同 托管资 产 之 间 、托管资 产 和 自 有资 产 之 间 应 当 分 离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应 当独立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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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 稽 核监 察 室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评 价和 检 查 。
(4) 有 效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律法 规 和监管 机 关的 规 章 ,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成 为 所 有 员工 严 格 遵 守 的行 动 指 南 ; 执 行内 部 控 制制度 不能 存 在 任何 例 外 , 部 门 任何 员 工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5) 适 时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应 随 着 托管 业务 经 营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度等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订 和完 善 。
(6) 防 火 墙 原则 。核 算 、 清算 、 稽 核监 察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制度上 和人 员 上 适 当 分 离 , 办 公 网 和 业务 网 分 离 , 部 门 业务 网 和 全 行 业务 网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险 防 范 的 目 的。
4.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1) 完 善 的 制度 建设 。招商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制 定 了 《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 管 理 办 法 》、《招商银行托管 业务 内 控 管理 办 法 》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操 作 规程 》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度 , 从 资 产 托管 业务操 作 流 程 、会 计 核 算 、 岗 位 管理、 档 案 管理、保 密 管理
和 信 息 管理 等 方 面 ,保证资 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 制度 化 、 规 范 化 运 作。为保 障 托管资 产 安 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 作, 切 实 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 人的 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或确 保 危 机 事 件 发 生 后 能 够 及时 、准确、有 效 地 处 理,招商银行 还 制 定 了 《招商银行托管 业务 危
机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并 建 立了 灾 难 备 份中 心 , 各 种 业务 数 据 能 及时在 灾 难 备 份中 心 进 行
备 份,确保 灾 难 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 迅 速 恢 复和不 间 断 运 行。
(2) 经 营 风险 控 制 。招商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托管 项目审 批、资金 清算 与 会 计 核 算 双 人 双 岗 、 大 额 资金 专 人 跟踪 、 凭 证管理、 差 错 处 理 等 一 系 列 完整的 操 作 规程 ,有 效 地 控 制业务运 作 过 程 中的 风险
(3) 业务 信 息 风险 控 制 。招商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通过 数 据 加 密传 输 、 业务 信 息 启 动 异 地 自 动 备 份 功 能、 业务 信 息 磁 带 备 份并 由 专 人 签 收保 存 等 措 施 保证 业务 信 息 及 数 据 传 递 的安 全
性。 业务 信 息 不 得 泄 漏 ,有关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理 室 审 批,并 做 好 调 用 登 记 。
(4) 客 户 资 料 风险 控 制 。招商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对 业务运 作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客 户 资 料 , 视 同
会 计 资 料 保管。 客 户 资 料 不 得 泄 露 ,有关人 员 如 需 调 用 , 须 经 总 经理 室 成 员 审 批,并 做 好 调
用 登 记 。
(5) 信 息 技术系统风险 控 制 。招商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对 信 息 技术系统 管理实行 双 人 双 岗 双
责 、 机 房空 间 隔 离 并 设 置 门 禁 管理、 电 脑 密 码 设 置 及 权 限管理、 业务 网 和 办 公 网 、 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 分 离 制度 , 与 外 部 业务 机 构 实行 防 火 墙 保 护 等 ,保证 信 息 技术系统 的安 全 。
(6) 人 力 资源 控 制 。招商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通过 建 立 良好 的 企 业 文 化 和 员工 培训 、 激励 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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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 加 强 人 力 资源管理 及 建 立 人 才梯 级 队 伍 及 人 才 储 备 机 制 ,有 效 的 进 行人 力 资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基金 进 行 监督 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关证券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 款 银行、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 行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托管人对 上 述事项 的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 反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 上 述 监 督 内容的 约定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进 行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的投资 比例 调 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规定 时 间 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 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改 正 ,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 应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核 查 。对基金托管人 发 出的书 面 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本托管 协议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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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分
境外 托 管 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 布 朗兄弟哈里曼 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 址 :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 定 代 表人: Andrew J. F. Tucker
组织形 式 : 合 伙 制 公司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成 立 于 1818年的 布 朗兄弟哈里曼 银行( “ BBH”)是全球 领 先 的托管银行 之 一。 BBH自 1928
年 起 已 经 开 始 在 美 国 提 供 托管 服 务 。 1963年, BBH开 始 为 客 户 提 供 全球 托管 服 务 , 是 首 批
开 展 全球 托管 业务 的 美 国银行 之 一。 目 前全球 员工超 过 4千 人, 在全球 16个 国 家 和 地区设 有 分 支 机 构 。
BBH的 惠 誉 长 期 债 务 评 级 为 A+, 短 期 评 级 为 F1, 自 主 评 级 为 A/B。
二、 托 管业 务 及 主 要 人员情况
布 朗兄弟哈里曼 银行的 全球 托管 业务 隶 属 于投资 者 服 务 部 。 在全球范围 内, 该 部 门 由合
伙 人 William B. Tyree先 生 领 导 。 在 亚 洲 , 该 部 门 由合 伙 人 Andrew J. F. Tucker先 生 领
导 。
作为一 家 全球 化 公司, BBH拥 有 服 务全球 跨 境 投资的 专 长 ,其 全球 托管 网 络 覆 盖 全球 近 一 百 个 市 场 。 截 至 2010年 12月 31日,托管的资 产 达 到 了 2.896万 亿美 元 ,其中 约 百 分 之 七十 是 跨 国 境 投资的资 产 。 亚 洲 是 BBH业务 增 长 最 快 的 地区 之 一。 BBH投 身 于 亚 洲 市 场 , 迄
今 已 逾 25年, 服 务 资 产 为 3千 6百 亿美 元 。
投资 者 服 务 部 是 公司 最 大 的 业务 部 门 , 拥 有 超 过 1,890名 员工 。 BBH坚 持 为 客 户 提 供 稳
定 优 质的 服 务 ,并为 根据 客 户具体 需 求 提 供定 制 化 的 全面 解 决 方 案 ,真 正 做 到 “ 以 客 户 为中 心 ”。
由 于 坚 持 长 期 提 供 优 质 稳 定 的 客 户 服 务 , BBH在 行 业 评比 中 屡 获 殊 荣 , 包括在 2010年
在 《 全球 托管行》( Global Custodian) 杂 志 的 “ 2010全球 托管 评比 ” 中 被评 为 “ 全球 托管
行 第 一名 ”。 在 2010年《 全球 投资 者 》 杂 志 ( Global Investor)的 “ 2010全球 托管 评比 ” 中 被评 为 “ 全球 托管行 全 体 ( 加 权 ) 第 一名 ”。
三、境外 托 管 人 的 职责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93
1、安 全 保管 受 托 财 产;
2、 计算境外 受 托资 产 的资 产净 值 ;
3、 按 照相 关 合同 的 约定 , 及时 办 理 受 托资 产 的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4、 按 照相 关 合同 的 约定 和 所 适 用 国 家 、 地区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 开设 受 托资 产 的资金 账
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 合同 的 约定 , 提 供与 受 托资 产业务 活 动 有关的会 计 记 录 、 交易 信 息 ;
6、保 存 受 托资 产 托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以及 其 他 相 关资 料 ;
7、其 他 由 基金托管人 委 托其 履 行的 职 责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94
第 十 九 部分
相 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一) 场 内销 售 机 构
场 内 销售 机 构是 指具 有基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
(二)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 1)诺安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直 销 中 心
本公司 在 深圳 、 北京 、 上 海 、 广 州 、 成 都 开设 五 个 直 销 网点 对投资 者 办 理 开户 和 认购业
务 :
1、 深圳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13号 兴 业 银行 大 厦 19— 20层
邮 政 编 码 : 518048
电 话 : 0755-83026688
传 真: 0755-83026677
联 系 人: 张 逸凡
2、 北京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光 华 路 甲 14号 8-9层
邮 政 编 码 : 100020
电 话 : 010-59027888
传 真: 010-59027890
联 系 人: 孟 佳
3、 上 海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28号 上 海 证券 大 厦南 塔 2208室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电 话 : 021-68824617
传 真: 021-68824617
联 系 人: 陈 晓瑜
4、 广 州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0号 富 力 中 心 502室
邮 政 编 码 : 510623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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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20- 38393680
传 真: 020- 38393680
联 系 人: 高 莉莉
5、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下 东 大 街 216号 喜 年 广 场 2407
邮 政 编 码 : 610021
电 话 : 028-86586055
传 真: 028-86586055
联 系 人: 裴 兰
( 2)基金 代销 机 构 ( 排名 不 分 先后 )
本基金的 代 销 机 构包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爱 建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安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 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 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光 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华 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 安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江 海 证券有限公司、 南京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日 信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 银 万 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 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中国银 河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中 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限公
司 等 。
上 述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具体 信 息详 见 《 发 售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基金,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基金 登记结算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太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金 颖
电 话 : 010-59378839
传 真: 010-59378907
三、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 所和 经 办 律师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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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 市 颐 合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7号 光 华 长 安 大 厦 2座 1910室
法 定 代 表人 /负 责 人: 付 朝晖
电 话 : 010-65178866
传 真: 010-65180276
经 办 律 师 : 虞荣 方 、 高 平 均
四、 审 计 基金 财 产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和 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名称: 利 安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北京 朝 阳 区 八 里庄 西 里 100号 住 邦 2000一号 楼 东 区 2008室
法 定 代 表人: 姜 波
电 话 : 010-85866870
传 真: 010-85866877
联 系 人: 门 熹
经 办注 册 会 计 师 : 门 熹 、 李 英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 的权 利 和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13号 兴 业 银行 大 厦 19-20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13号 兴 业 银行 大 厦 19-20层
邮 政 编 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人: 秦 维 舟
成 立 时 间 : 2003年 12月 9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 设 立 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132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资本:人 民 币 1.5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 称:招商银行)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商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商银行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 518040
法 定 代 表人: 傅育宁
成 立 时 间 : 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 业务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2002]83号
经 营 范围 : 吸 收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中期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办 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 款 ;外汇
汇 款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结 汇 、 售 汇; 同 业外汇 拆 借 ;外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 保 ; 发 行和 代 理 发 行股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离 岸 金 融 业务 。经中国人 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98
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本:人 民 币 215.77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 成 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其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完 全 承 认 和 接受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2)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独立 管理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3) 根据 法律法 规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公 布 有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托管、基金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 冻 结 、收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 4)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式 ,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收 取 认购 费 、 申购 费 、 赎回 费 及 其 他 事 先 核准或公 告 的 合 理 费 用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 费 用 ;
( 5)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 额;
( 6) 在 本 合同 的有 效 期内,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则 以及 不 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 守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本 协议 的 情况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 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 规定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 《基
金 合同 》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以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 相 关《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选择 适 当 的基金 代 销 机 构 并有 权 依照 代 销协议 和有关 法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99
律法 规 对基金 代 销 机 构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8) 自 行 担 任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选择 、 更 换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办 理基金 登 记 结 算 业务 ,并 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 对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9) 在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范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
( 10) 在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1)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制 订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 12) 按 照 法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代 表基金行 使 因 投资于其
他 证券 所 产生 的 权利 ;
( 13)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托管人 ;
( 14)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5) 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 16)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或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确 定 有关 费 率;
( 1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如认 为基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与服 务 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00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7)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 产;
( 8)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 ;
( 9) 依 法 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采 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 放式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13)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告 义 务;
( 14)保 守 基金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规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6)保 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重 大合同 及 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年 以上;
( 17)确保投资人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 信 息 ,并 在 支付 合 理 成 本 后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 18)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9) 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 20)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21) 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2)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 23)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4)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防 止 在 不 同 基金 间进 行有 损 本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及 资源 分 配 ;
( 25)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01
( 六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管 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 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5)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6) 选择 、 更 换 境外 托管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 为 履 行其 承担 的 受 托人 职 责 。 境外 托管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忽 等 原 因 而导 致 基金 财 产 受 损 的,基金托管人 应 当承担相 应 责任 ;
( 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
( 七 )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准 时 将 公司行为 信 息 通 知 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 及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管 事 宜 ;
( 3)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 4) 按 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以 受 托人名 义 或 指 定 的 代 理人名 义 登 记 资 产;
( 5)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以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 财 产;
( 6)对 所 托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完整和 独立 ;
( 7)确保基金 按 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投资 目 标 和限 制 进 行管理 ;
( 8)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 9) 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保 存 基金托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02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
( 10) 按 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执 行基金管理人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11)保 守 基金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2) 办 理 与 基金托管 业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3)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的 相 关内容出 具 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4) 按规定 从 基金管理人 处 取得 并保 存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资 料 ;
( 15)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确保基
金份 额净 值 按 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算;
( 17)确保基金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确 定 并实 施 收益 分 配方 案 ;
( 18)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20) 按 照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21) 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开 持 有人 大
会 ;
( 22)确保基金 按 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申购 、 认购 、 赎回 等 日 常
交易;
( 23) 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4)基金管理人 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5)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按 照 规定 对基金日 常 投资行为和资金 汇 出 入 情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 投资 指令 或资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外 管 局 报告 ;
( 27) 每 月 结束 后 7个 工 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和 外 管 局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境外 投资 情况 ,
并 按 相 关 规定 进 行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28)基金托管人 应 办 理基金管理人 就 管理本基金的有关 结 汇 、 售 汇 、收 汇 、 付 汇 和人 民 币 资金 结 算业务 。
( 29)基金托管人 应 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就 管理本基金的资金 汇 出、 汇 入 、 兑 换 、收 汇 、 付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03
汇 、资金 往来 、 委 托 及成交 记 录 等 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0年 ;
( 30)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 外 管 局 根据审 慎 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职 责 。
( 八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 享 基金 财 产 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申 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 4) 按 照 规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 销售 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
( 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 1) 遵 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
( 2) 交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 及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费 用 ;
( 3) 在 持 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基金 合同 》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其 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 得利 ;
( 7)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 十 )本《基金 合同 》 当 事 各 方 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 依 据 ,不 因 基金 财 产 账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04
户 名称 而 有 所 改 变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召 集 、 议事 及表 决 的 程序和规 则
(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投票 权 。
(二 )召 开 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持 有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当 基金 规 模 小 于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或基金 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人
或 前 十 大 持 有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比例 达 到 90%,基金管理人有 权终止 《基金 合同 》 而 无需 召 开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2)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3)变 更 基金 类 别 ;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
(5)变 更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对《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2.出 现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 2) 法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收 取 ;
( 3) 在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降 低 赎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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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同 》 进 行 修 改 ;
( 5)《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权利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除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规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
(三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 合同 》 另 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 集或 者 不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2.基金托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自 行 召 集。
3.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4.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四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方式
1.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 简 称 “ 召 集人 ”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06
体 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和出 席 方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要 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
(4)议事程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代 理投票的 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7)表 决 方式 ;
(8)会 务 常设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 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通 知 的其 他 事项 。
2.采 用 通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 表 决 方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和表 决 结 果 。
(五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式
1.会 议方式
(1)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现 场 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 会。
(2)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3)通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 方式 进 行表 决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07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2.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现 场 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方 可 举 行:
1)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统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2)到 会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身 份证明 及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文件 符 合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 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讯 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1)召 集人 按 本《基金 合同 》 规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 规定 通 知 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为 “ 监 督 人 ”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3)召 集人 在 监 督 人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4)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上;
5)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 文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
并 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6)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在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 明,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其 他 方式授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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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事 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所 涉 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向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向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5天前 提 交 召 集人并 由 召 集人公 告 。
(3)对于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释 和说明。
程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序 性 问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 同意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序 进 行 审议 。
(4)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时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期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 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定程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程序 及 注 意 事项 ,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09
下 ,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 50%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 一名
代 表作为 该 次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通讯 方式 开 会
在通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日 在 公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的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计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七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表 决 方式 、 程序
1.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每 一基金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 权 。
2.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通过 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 (2)所 规定 的 须 以特 别 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 为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终 止 《基金 合同 》 必 须 以特 别 决 议 通过 方 为有 效 。
3.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4.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5.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投票表 决 。
6.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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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八 )计 票
1.现 场 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大 会 主 持 人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
(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 重 新清 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 并公 布 重 新清 点结 果 。 重 新清 点 仅 限一次。
2.通讯 方式 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监票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证 ;如 监 督 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 行 授权 3名监票人 进 行 计 票,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证。
(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的公 告 时 间 、 方式
1.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关于本 章 第 (二 )条所 规定 的 第 (1)-(8)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 效后 方 可 执 行,关于本 章 第 (二 )条所 规定 的 第 (9)、 (10)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2.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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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十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三、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以下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 , 应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 当 基金 规 模 小 于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或基金 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人
或 前 十 大 持 有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比例 达 到 90%,基金管理人有 权终止 《基金 合同 》 而 无需 召 开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2)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3)变 更 基金 类 别 ;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
(5)变 更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对《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法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收 取 ;
(3)在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降 低 赎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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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同 》 进 行 修 改 ;
(5)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权利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权利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7) 除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规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
2、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基金 合同 》 变 更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 效后 执 行, 自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二)《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 合同 》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3、 当 基金 规 模 小 于 5000万 元 人 民 币 或基金 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人或 前 十 大 持 有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 比例 达 到 90%,基金管理人有 权终止 《基金 合同 》 而 无需 召 开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4、《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 情 形 ;
5、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利 。
( 三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 》 终止 , 应 当 按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2、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 1) 自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 在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 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 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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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3、 清算 程序
( 1)《基金 合同 》 终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2)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根据 基金 财 产 的 情况 确 定 清算 期限 ;
( 3)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制 作 清算 报告 ;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
( 8)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4、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付 。
5、基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算 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未 按 前 款 ( 1)、( 2 )、( 3 ) 项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6、基金 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同 》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进 行公 告 。
7、基金 财 产清算 账册 及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 以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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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一)本《基金 合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释 。
(二)本《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基金 合同 》 产生 的或 与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的 争 议 可 通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 部 分应 当由 本《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继续 履 行。
五 、基金合 同存放 地 和 投资 者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 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所 和 营 业 场所 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 件或复 印 件,但内容 应 以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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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第二 十 一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13号 兴 业 银行 大 厦 19-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秦 维 舟
成 立 时 间 : 2003年 12月 9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 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3]132号
注 册 资本:人 民 币 1.5亿 元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 营 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 称:招商银行)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商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商银行 大 厦
邮 政 编 码 : 518040
法 定 代 表人: 傅育宁
成 立 时 间 : 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 业务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2002]83号
经 营 范围 : 吸 收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中期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办 理票 据 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 款 ;外汇
汇 款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结 汇 、 售 汇; 同 业外汇 拆 借 ;外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 保 ; 发 行和 代 理 发 行股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离 岸 金 融 业务 。经中国人 民 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本:人 民 币 215.77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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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监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中实 际 可 以 监 控 事项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进 行监 督 。 主要包括以下 方 面 :
1、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拟 投资的股票 库 等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体 范围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况 的 变 化 ,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各 投资 品 种 的 具体 范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上 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的投资 进 行监 督 ;
2、对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 应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 起 对基金的投资和 融 资 比例 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监 督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 产 配 置 比例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6个 月 后 开 始 )、 单 一投资 类 别 比例 限 制 、 融 资限 制 、股票 申购 限 制 、基金投资 比例 是 否 符 合 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
符 合 规定 的,基金托管人 应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及时 进 行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允 许的投资 比例 调 整期限。
若 基金 超 过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例 后 30个 工 作日内 采 用
合 理的商 业 措 施 减仓 以 符 合 投资 比例 限 制要 求 。
3、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为对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相 互 提 供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均 有 责任 保证 该 名 单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并 及时 将 更 新 后 的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 如 基金托管人 提醒 基金管理人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 发 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 成交 的关 联 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4、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其 回 购交易及 监 督 所 需 的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信用 等 级 符 合 《 通 知 》 及 《基金 合同 》 要 求 的 交易 对 手组 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况 的 变 化 , 及时 对 交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进 行金 融 衍 生 品 、证券 借 贷 、 回 购交易时 ,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围 。基金托管人
对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 行监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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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 如 投资银行 存 款 ,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条 件的 所 有 存 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据 以 对基 金投资银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监 督 ;
6、对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中实 际 可 以 监 控 事项约定 的基金投资的其 他 方 面 进 行监 督 。
(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 现 金 差 额 的 计算 、 预 估 申购 价 格 ,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 进 行 业务 监 督 、核 查 。
( 三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 规 行为, 应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10个 交易 日内 纠 正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调 整 时 间 为 30个 工 作日 ;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进 行核对确 认 并 回 函 ;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 对 通 知事项 进 行复 查 ,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予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 正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等 。
( 五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 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 的投资 指令 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由 基金托管人于 估 值日 结束 且 相 关 数 据 齐 备 后 ,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六 )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 督报告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受 限于基金管理人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基金托管人对 这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 担 保、 暗 示 或
表 示 ,并对 这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 引 起 的 损失 不 负 任何责任 。
(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其投资 策 略 及 决 定 )及 其投资 回 报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三、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在 本 协议 的有 效 期内,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则 以及 不 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 守相 关 法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18
律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本 协议 的 情况进 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开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 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 对基金 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及 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 应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 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就 基金 管理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四、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 财 产保 管 的 原则
1、基金 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及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 产
3、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 的 所 有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完整 与 独立 。
5、基金托管人可 将 基金 财 产 安 全 保管和 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过 户 有关的 手 续 等 职 责委 托 给 第 三 方 机 构 履 行。
6、 除 依 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和本 协议约定 外 ,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管人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 或 第 三 方 谋 取利 益, 违 反 此 义 务 所 得利 益 归 于基金 财 产 , 由此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 该 等 责任 包括 但不限于 恢 复基金 财 产 的 原 状 、 承担 因 此所 引 起 的 直 接 损失 的 赔 偿 责任 。
7、基金托管人 自身 ,并 尽 商 业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托管证券 ;
8、 除非 根据 基金管理人书 面 同意 ,基金托管人不 得 在 任何 托管资 产上 设 立 任何 担 保 权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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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 包括 但不限于 抵押 、质 押 、 留 置 等 ,基金托管人 将尽 商 业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 得 在 任何 托管资 产上 设 立 任何 担 保 权利 , 包括 但不限于 抵押 、质 押 、 留 置 等 ,但 根据 有关
适 用 法律 的 规定 而 产生 的 担 保 权利 除 外;
9、对于 因 为基金管理人 进 行本 协议项 下 基金投资 产生 的 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如因 基金 持 有的资 产 所 产生 的 应 收资 产 , 并 由 基金托管人作为资 产 持 有人,基金托管人 应 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账 日 没 有 到 达 托管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 并 配 合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
(二)基金募 集期间及 募 集 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 当 存 入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的募集 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 人 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开 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 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 效 。 验 资完 成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 账户 中,并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确 认 金 额 相 一 致 。
3、 若 基金募集期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的 生 效条 件, 由 基金管理 人 按规定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三)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应 负 责 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基金管理人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
2、基金托管人 以 本基金的名 义 开设 本基金的托管 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 预 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管人 刻 制 、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的一 切货 币 收 支活 动 , 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 或收 取 现 金 差 额 款 、 支付 赎回 金 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均 需 通过 本基金的托管 账户 进 行。
3、本基金托管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 活 动 。
4、基金银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账户 所 在 国或 地区 监管 机 构 的有关 规定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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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 托管人 在 基金 所 投资 市 场 的 交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处 按 照 该 交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则 开 立 证券 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以及 各自 委 托 代 理人 均 不 得 擅 自 出 借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相 关证明文件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 运 用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账户 所 在 国或 地区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
( 五 ) 其他 账户 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因业务 发 展需 要 而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投资 市 场所 在 国 家 或 地区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由 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 资 产 托管人 负 责 开 立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供 必 要 的 协 助 。 新 账户 按 有关 规 则 使 用 并管理。
2、投资 市 场所 在 国 家 或 地区 法律法 规 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办 理。
( 六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保 管
基金 财 产 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管人的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以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七 )证券 登记
1、 境外 证券的 注 册登 记方式 应 符 合 投资 当 地 市 场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 市 场 惯 例 。
2、基金托管人 应 确保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始 终 是 所 有证券的实 益 所 有人 (beneficial owner)的 方式持 有基金 财 产 中的 所 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 应 该 : (a)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列 记 属 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 (b)要 求
和 尽 商 业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保其 境外 托管人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证券不 属 于 境外
托管人,不 论 证券 以 何 人的名 义 登 记 。 而 且 , 若 证券 由 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以 无 记 名 方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21
式 实 际 持 有, 要 求 和确保其 境外 托管人 将 这些 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 境外 托管人 自 有的资 产 、
任何 其 他 人的资 产分 别 独立 存放 。
4、 除非 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存 在过 失 、 疏忽 、 欺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为,基金托管 人 将 不保证其或其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金 财 产 中的证券的 所 有 权 、 合 法 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 以 良好 形 式 转 让 )。
5 、 存放 在 证券 系统 的证券 应 按 照 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管人的 指 示 为基金的实益 所 有 人 持 有,但 须 遵 守 管 辖 该 系统运 营 的 规 则 、 条 例 和 条 件。
6、 由 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管人为基金的 利 益 而 持 有的证券 (无 记 名证券和 在 证券 系统 持 有的证券 除 外 )应 按 本 协议约定 登 记 。
7、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应 就 其为基金 利 益 而 持 有证券的 市 场 有关证券 登 记方式 的 重 大 改 变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应 基金管理人 要 求 将 这些 市 场发 生 的 事 件或 惯 例 变 化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 若 基金管理人 要 求 改 变 本 协议约定 的证券 登 记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应 就 此 予 以 充 分 配 合 。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重大合 同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有关 重 大合同后 应及时 将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或 加 盖 公司 印 章 的复 印 件 提 交 给 基金托管人。 除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在 代 表基
金 签 署 与 基金 财 产 有关的 重 大合同 时 一 般 应 保证有 两 份 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份 正 本 原 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 署 后 及时以 将 重 大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 十 个 工 作日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因 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合同 传 真 件 与事 后 送 达 的 合同原 件不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重 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按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 20年。
五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基金资 产 的 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 算 按 照相 关的 法律法 规 进 行,基金管理人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完 成 。基金托管人可 委 托 境外 托管人完 成 。
(一)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和 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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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基金份 额 总 数后 的价值。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 每 个 估 值日对基金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原则 应 符 合 《基金
合同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及 其 他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 每 个 工 作日 12: 00之 前 ,基金管理人 将 前 一 工 作日的基金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复核,并 在 当 日 15: 00之 前 盖 章 或 签 字 后 以 传 真 方式 将 复核 结 果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定 期对 外 公 布 。基金月 末 、 季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 时 进 行。
3、 当相 关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能 客 观 反映 基金 财 产 公 允 价值 时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 合同 》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及时 进 行 协 商和 纠 正 。
5、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 小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对 前 述 内容 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处 理。
6、 由 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的 任何 基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 产 或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实 际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若 基金托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则 基金托管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担 责任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金 财 产 或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已 各自承担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利之 主 体 主 张返 还 不 当 得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 承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按 照各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
分 配 。
7、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23
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 造 成 的 影响 。
8、 如 果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按 照 其对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托管人 予 以 免
责 。基金托管人可 以 将相 关 情况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式
1、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 小数 点 后 三 位 ( 含 第 三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 合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或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 者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 偿 承担 赔 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要类 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障 差 错 、 下 达 指令 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况 , 按 下 列 有关不可 抗力 的 约定 处 理。
因 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 在 基金管理人可 承担 的 范围 内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根据 过 错 原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本 协议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1) 如 采 用 本 协议 或基金 合同 中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若 基金管理人 净 值 计算 出 错 ,基金 托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造 成 投资人 损失 的, 由 双 方根据 过 错 程 度 按 照 管理 费 和托 管 费 的 比例 承担相 应 的 责任 ;
2) 如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规定估 值 方 法外 的 方 法 确 定 一 个 价 格 进 行 估 值的 情 形 并 已 告 知 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24
金托管人的 情 形 下 , 若 基金管理人 净 值 计算 出 错 ,基金托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或 未 提 出 异 议 , 且造 成 投资人 损失 的, 双 方按 照 管理 费 率 和托管 费 率 的 比例 各自承担相 应 的 责任 。
3)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不能 达 成 一 致时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 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结 果 时 注 明 未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有 权 将 有关 情况 向 监管 机 构 报告 , 由此 给 投资 者 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托管
人 故 意 或 过 失 没 有 尽 到 复核 义 务 的,托管人 承担相 应 责任 ;
4)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告 基金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应 该 在 公 告 上标 明 未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 基金管理人 未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而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布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结 果 或公 告 的 计算 结 果 与 基金托管人( 最终 )复核 结 果 不一 致 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5)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 交易市 场 及 注 册登 记 公司 及 数 据供 应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经 纪 商 /
交易 对 家 未 能 及时 确 认交易及 详细 交易 资 料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 造 成 的 影响 ;
6) 由 于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而导 致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 由此 造 成以 后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 而 引 起 的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由提 供 信 息 的 当 事 人一 方 负 责 赔 偿 ;
7) 法律法 规 或 者 监管 部 门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双 方 应 本 着 平 等 和保 护 基金 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进 行 协 商 ;
8)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若 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9)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10)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25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差 错 责任方 。
11)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12) 差 错 责任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但 该 第 三 方 是 由 托管人 委 托的 情况 下 , 应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赔 偿 并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13)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 、行 政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此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14) 按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4、 差 错 处 理 程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方 ;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 认;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三) 暂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财 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延 迟 估 值有 利 于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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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益的保 护 ;
4、《基金 合同 》 约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四)基金 会 计 核 算
1、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和基金托管人或其 委 托的 境外 托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双 方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管基 金的 账册 ,对 双 方 各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证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准。 由此 产生 的 后 果 基金托管人 予 以 免 责 。 若 当 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 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准。
2、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和基金托管人或其 委 托的 境外 次托管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核对。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 方 应及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3、基金托管人 法 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需 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向 监管 机 构 报告 相 关 信 息 , 包括 但不限于 以下 内 容:
( 1) 自 开设 境外 结 算 账户 之 日 起 5日内, 将 有关 账户 的 详 情 报告 外 管 局 ;
( 2) 每 月 结束 后 7个 工 作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和 外 管 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 按
相 关监管 规定 进 行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3)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投资 指令 或资金 汇 出 违 法 、 违 规 的,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或 外 管 局
报告 ;
4、基金 财 务 报 表和 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复核
基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后 5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招募说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 六个 月 更 新 并公 告 一次,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5日内公 告 。 季 度 报告 应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告 送 交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后 45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告 送 交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后 60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束 后 70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告 送 交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 计 年 度 终 了后 90日内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27
予 以 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 后提 供 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后 应 立 即 进 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或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在 季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5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在 半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10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10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件 往来 均 以 传 真的 方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其 他 方式 进 行。
基金托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和基金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 为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 的 账 务 处 理为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自 留 存 一份。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由此 产生 的 后 果
基金托管人 予 以 免 责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 报 证监会 备 案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名称、证件号 码 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包括以下 几 类 :
1、基金募集期 结束 时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2、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3、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4、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提 供
对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每 半 年 度 结束 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28
5个 工 作日内 定 期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 结束 时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以及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相 关的名 册 生成 后 5个 工 作日内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
( 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 依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负 有保 密 义 务 。 除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 得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及 其中的 任何 信 息 以 任何方式 向 任何第 三 方披露 ,基金托管人 应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及 其中的 信 息 限 制在 为 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之目 的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等 信 息 的人 员 范围 之
内。
七 、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之 相 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现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各自继续 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释 。
八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修改 、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 程序
本 协议 经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一 致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 效 。
(二)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发 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 合同 》 终止 ;
2、本基金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3、本基金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或其 他法律法 规规定 的 终止事项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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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对本基金的 财 产 进
行 清算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130
第二 十 二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为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下是主要 的 服 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 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服 务 项目 。主要 服 务 内容 如下 :
一、 公开 信 息 披露服务
1、 披露 公司(基金管理人) 信 息 ;
2、 披露 基金 信 息 ;
3、其 他 信 息 的 披露 。
二、 对 账服务
1、对 账 信 息 ;
2、其 他 资 料 。
三、 查询服务
1、 账户 信 息查 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基金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 都 会 给 予 其 唯 一的 客 户 服 务 账户 及 初 始 密 码 。为 了 持 有人 方 便 起 见 , 客 户 服 务 账户 将 和 客 户 基金 账户 唯 一对 应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都 可 以 凭借客 户 服 务 账户 、基金 账户 或 身 份证号 进 入 本人的 账户 , 了 解 账户 信 息 , 包括 本人的基本资 料 、基金 品 种 、基金份 额 、基金投资收
益 率等 。
2、 客 户账户 信 息 的 修 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直 接 登 陆 基金管理人 网站修 改 账户 的 非 重 要 信 息 , 如 联 系 地 址 、 电
话 等等 。 也 可 以 亲 自 到 直 销 网点 或 致 电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由 服 务 人 员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为 了 维护 客 户 的 利 益, 客 户 重 要 信 息 的 更 改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亲 自 到 指 定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进 行。
3、 信 息定 制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定 制 自 己 所 需 要 的 信 息 , 包括 基金管理人 新 闻 、
市 场 行 情 、基金 信 息 等 方 面 的内容。基金管理人 按 照 要 求 将 定 期或不 定 期 向 客 户 发 送 信 息 , 客 户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陆 基金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 关 信 息 。 如 果 客 户 不 需 要 或 需 要 调 整, 也 可 以 直 接 在 线 修 改 和 调 整。
四、 基金投资的 服务
1、 免 费 红 利 再 投资 服 务;
2、 定 期 定 额计 划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投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具体开 放 时 间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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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 布 的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
五 、 投 诉 管 理 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 诉 管理 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统 一管理, 设 定 投 诉 管理人 具体 处 理投 诉 , 市 场
部 负 责 督 促 投 诉 的 处 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 址 : www.lion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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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网点 的 营 业 场所 ,投资 者 可
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复 印 件。投资 者也 可 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进 行 查 阅 。对投资 者 按 上 述方式 所 获 得 的文件 及 其复 印 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保证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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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合同 》
三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 协议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五 、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和 营 业 执 照
六 、 基金托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和 营 业 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