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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油气(163208)

诺安油气: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1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十、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28 
十二、基金费用 ........................................................................................................................30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四、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 存 .............................................................................................33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34 
十六、 禁止 行 为 ........................................................................................................................35 
十七、托管协议的 修改 、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八、 违约 责 任 ........................................................................................................................37 
十九、 争 议 解决方式 ................................................................................................................40 
二十、托管协议的 效力 ............................................................................................................41 
二十一、 其他 事 项 ....................................................................................................................42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 签订 ........................................................................................................43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 
鉴于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 效存续 的有限责 任 公司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具备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资 格 和能 力,拟募集 发行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鉴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 效存续 的银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具备 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资 格 和能 力; 
鉴于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 担 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LOF) 的基金管理
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拟 担 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LOF) 的基金托管人 ; 
为明 确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LOF)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 的 权利
义 务 关系,特制订本 托管协议 ; 
除非另 有 约定,《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中定义 的 术语在 用 于本 托管协议 时应具 有 相同 的 含义;若 有 抵触应以《 基金 合同》
为准,并 依 其条款解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广 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 业银行 大厦 19-20层 
办 公 地址 : 广 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 业银行 大厦 19-20层 
邮政编码 : 518048 
法定 代表 人: 秦维舟 
成立时间 : 2003年 12月 9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文 号 :证监基金 字 [2003]132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1.5亿元 
存续 期 间 :持 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售 、资产管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 其他 业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 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 住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 招商银行 大厦 邮政编码 : 518040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 : 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 批 准文 号 : 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 字 [2002]83号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 期 和 长期贷 款;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票据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 买卖政府债 券 ;同 业 拆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 款; 外币兑 换;国 际结 算 ; 结汇 、 售汇 ;同 业 外汇拆借 ; 外汇 票据的承 兑 和 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行和 代 理发行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4 有 价 证券 ; 自营 和 代客外汇买卖 ;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务 ; 离岸 金 融 业务 。 经 中国 人 民 银行 批 准 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215.77亿元 存续 期 间 :持 续 经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5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一 )订立 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议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 法》”) 、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 理 试 行 办 法》(以下简称“《 试 行 办 法》”) 、 《关于 实 施〈 合格 境内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与《 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LOF)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订立。 ( 二 )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 协议的目的 是 明 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之间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 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 互 监督 等 相关 事 宜 中 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 ,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 三 )订立 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本 着平等 自 愿 、 诚 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 经 协商一 致 ,签订本 协议 。 ( 四 )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 所 指 ,本 协议的 所 有 术语与《 基金 合同》 的 相应术语具 有 相同含义。 除非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若 因 境外 资产托管人的行 为 导致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本 协议 , 则基金 托管人 应 根 据 本 协议的 规定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金托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中 实际可 以 监 控 事 项 的 约定, 建 立相关 的 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进 行监督 。 主要包括 以下方 面 : 1、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拟 投资的股票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 体 范围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实际 情况 的 变化 , 根 据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 体 范围 予 以更 新 和 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的投资 进 行监督 ; 2、对基金投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 应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 起 对基金的投资和 融 资 比例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 应 根 据 《 基金 合同》约定 的监督基 金 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满 6个 月 后开始 ) 、 单 一投资 类别比例 限 制 、 融 资限 制 、股票 申购 限 制 、基金投资 比例是否符 合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 不 符 合规定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及 时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法规 及基 金 合同 允 许 的投资 比例 调 整 期 限 。 若 基金 超过 《 基金 合同》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应 当 在 超过比例后 30个工 作日内 采 用 合 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 以 符 合 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求 。 3、对基金投资 禁止 行 为 进 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 联 交易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相 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系 的股 东 或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均 有责 任 保证 该 名 单 的 真 实 、 准 确和 完整性 ,并 及 时 将 更 新后 的名 单 发送 给 对 方; 若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 联 交易名 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托管人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后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 交易发 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 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的 关 联 交易 , 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 行事 后 结 算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由此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4、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其 回 购 交易及监督 所 需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易对 手 库 , 交易对 手 库 由 信用 等 级 符 合《 通知 》 及 《 基金 合同》 要求 的交易对 手 组 成。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实际 情况 的 变化 , 及 时 对交易对 手 库予 以更 新 和 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进 行金 融 衍 生品 、证券 借贷 、 回 购 交易 时, 交易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对 手 库 的 范围 。 基金托管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7 对交易对 手 是否符 合 交易对 手 库进 行监督 ;


5、基金 如 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事 先 确 定 符 合条件 的 所 有 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据 以 对基 金投资银行 存款 的交易对 手 是否符 合 上述 名 单进 行监督 ; 6、对 法律法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中 实际可 以 监 控 事 项约定 的基金投资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应 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现 金 差 额的计算、 预估 申购 价 格,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 中 登载 基金业 绩 表现 数 据 等 , 进 行业务监督、核查 。 ( 三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规 行 为,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10个 交易 日内 纠正 ,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调 整 时间为 30个工 作日 ;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后 应 及 时 进 行核对确认 并 回函 ;在 限 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予 纠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四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在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金托管人 并改 正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五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 的投资指令 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 , 由 基金托管人 于 估 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 据 齐 备 后 ,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 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 六 ) 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 报告 的 准 确 性 和 完整性 受限 于 基金管理人及 其他中 介 机构 提供 的 数 据和信息 , 基金托管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息的 准 确 性 和 完整性不 作 任 何 担保、 暗 示或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8 表 示 ,并 对 这些 机构 的信息的 准 确 性 和 完整性 所 引 起 的 损失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七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 于其 投资 策略 及 决定 )及 其 投资 回报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9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有 效 期内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原则 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托管人 遵守 相关法律 法规 及 其 行业监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的 情况进 行 必要 的核查 , 核查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托管人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 理 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无正 当 理 由未 执行 或 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 违 反 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正 , 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 期内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3、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规定时间 内 答复 基金管理人 并改 正 , 就 基金管 理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10 五、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一 ) 对基金的 境外 财产 , 基金托管人 可 在 符 合《 试 行 办 法》 第 二十一 条规定 情况 下 授 权 境外 资产托管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 境外 托管人 在 履 行职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忽 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金财产受 损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责 任。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履 行 下 列 受托人职责: 1、保 护 持有人 利 益 ,按照规定 对基金 日 常 投资行 为 和资金 汇 出入 情况 实 施 监督 , 如 发 现 投资指令 或 资金 汇 出入 违法 、 违规,应 当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国家 外汇 局报告 ; 2、安 全 保 护 基金财产 ,在 基金托管人 应 尽 义 务 范围内 准时 将 公司行 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确保基金及 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3、确保基金 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目 标 和限 制 进 行管理 ; 4、 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及 时 办 理清算、交 割 事 宜 ;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方法 进 行计算 ; 6、确保基金 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申购 、认 购 、 赎回 等 日 常 交易 ; 7、确保基金 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确 定并 实 施 收益分配 方案; 8、 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以 受托人名 义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理人名 义 登 记 资产 , 但 根 据投资 地 法律法规 或 行业 惯 例 对 境外 资产的 登 记 有 不 同规定 的 除 外 ; 9、 每 月结 束 后 7个工 作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会和 国家 外汇 局报告 基金管理人 境外 投资 情况 , 并按相关规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10、 中国 证监会和 国家 外汇 局 根 据 审慎 监管原则 规定 的 其他 职责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履 行 下 列 托管职责: 1.安 全 保管基金资产 ,按照 有 关规定 开 设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并按规定 向 国家 外汇 管 理 机构 报 备; 2.办 理基金的有 关 结汇 、 售汇 、收 汇 、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 结 算业务 ; 3.保 存 基金的资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收 汇 、 付汇 、资金 往来 、 委 托及 成 交 记录 等 相关 资 料 ,其 保 存 的 时间应 当 不 少 于 20年 ; 4.中国 证监会和 国家 外汇 局 根 据 审慎 监管原则 规定 的 其他 职责 。 ( 三 ) 基金托管人、 境外 资产托管人 应 当 将 其 自 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 严 格 分 开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11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 独 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或 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分配基金的 任 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 所 有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 基金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5、基金托管人 可 将 基金财产安 全 保管和 办 理 与 基金财产 过 户 有 关 的 手 续 等 职责 委 托 给 第 三 方 机构 履 行 。 6、 除 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 本 协议 约定 外 ,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不 得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 己 或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违 反 此 义 务 所 得 利 益 归 于 基金财产 , 由此造 成 的 直接 损失 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 该等 责 任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恢 复 基金财产的原 状 、承担 因 此 所 引 起 的 直接 损 失 的 赔偿 责 任。 7、基金托管人 自 身 ,并 尽 商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分配 托管证券 ; 8、 除非 根 据基金管理人 书面 同 意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在任 何 托管资产 上 设 立任 何 担保 权利, 包括 但 不 限 于抵 押 、 质押 、 留 置等 , 基金托管人 将 尽 商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 得 在任 何 托管资产 上 设 立任 何 担保 权利, 包括 但 不 限 于抵 押 、 质押 、 留 置等 , 但 根 据有 关 适 用 法律 的 规定 而 产 生 的担保 权利除 外 ; 9、对 于 因 为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本 协议 项下 基金投资产 生 的 应 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如因 基金持有的资产 所 产 生 的 应 收资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作 为 资产持有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到账 日 没 有 到 达 托管 账户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并 配 合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 催 收 , 由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 二 ) 基金 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应 当 存 入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的 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 以 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 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12 有人人 数 符 合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 内 , 聘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 签 字 方为 有 效。 验 资 完 成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 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 账户 中,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确认金额 相 一 致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的 生 效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金银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 负 责 本 基金的银行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 2、基金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 设 本 基金的托管 账户 。本 基金的银行 预 留印 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刻 制 、保管和 使 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投资、 支 付 或 收 取 现 金 差 额 款 、 支 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 , 均 需 通过 本 基金的托管 账户 进 行 。 3、 本 基金托管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金的名 义 开 立其他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的银行 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动 。 4、基金银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账户 所在国 或 地 区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或 境外 托管人 在 基金 所 投资 市 场 的交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处 按照 该 交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业务 规 则 开 立 证券 账户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以 及 各 自 委 托 代 理人 均不 得擅 自 出 借 转让 基金的 任 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 何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相关 证 明文件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账户 所在国 或 地 区 有 关法律 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他 账户 , 可 以 根 据投资 市 场 所在国家 或 地 区 法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托管人 或 境外 资产托管人 负 责 开 立, 基金管理人 应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 新 账户 按 有 关规 则 使 用 并 管理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13 2、投资 市 场 所在国家 或 地 区 法律法规 等 有 关规定 对 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办 理 。 ( 六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托管人 存 放 于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的保管 库 。 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 理 。 属 于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实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此 产 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以 外机 构实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 不 承担保管责 任。 ( 七 ) 证券 登 记 1、 境外 证券的 注 册 登 记 方式应 符 合 投资当 地市 场 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 市 场惯 例 。 2、基金托管人 应 确保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始 终 是 所 有证券的 实 益 所 有人 (beneficial owner)的 方式 持有基金财产 中 的 所 有证券 。 3、基金托管人 应 该 : (a)在其 账 目和 记录 中 单 独 列 记属 于本 基金的证券 ,并 且 (b)要求 和 尽 商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外 托管人 在其 账 目和 记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证券 不 属 于 境外 托管 人 , 不 论 证券 以 何 人的名 义 登 记 。 而且 ,若 证券 由 基金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 以 无 记 名 方式 实 际 持有 , 要求 和确保 其 境外 托管人 将 这些 证券和基金托管人、 其 境外 托管人 自 有的资产、 任 何 其他 人的资产分 别 独 立存 放 。 4、 除非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存在 过 失 、 疏忽 、 欺诈 或 故意 不 当行 为, 基金托管人 将不 保证 其 或 其 境外 托管人 所 接 收基金财产 中 的证券的 所 有 权 、 合法 性或真 实 性 ( 包括是否 以 良好 形 式 转让 )。 5 、 存 放 在 证券 系 统 的证券 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的指 示 为 基金的 实 益 所 有人 持有 , 但 须 遵守 管 辖 该 系 统 运营 的 规 则、 条 例 和 条件。 6、 由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为 基金的 利 益 而 持有的证券 (无 记 名证券和 在 证券 系 统 持有的证券 除 外 )应按本 协议 约定 登 记 。 7、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应 就 其为 基金 利 益 而 持有证券的 市 场 有 关 证券 登 记 方式 的 重 大 改 变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应 基金管理人 要求将 这些 市 场 发 生 的事 件 或 惯 例变化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 基金管理人 要求 改 变 本 协议 约定 的证券 登 记 方式,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应 就此 予 以 充 分配 合。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14 ( 八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同 后 应 及 时 将 一份 正 本 的原 件 或 加盖 公司 印章 的 复 印 件 提 交 给 基金托管人 。除另 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在 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时 一 般 应 保证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有一份 正 本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 合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将重 大 合同 传 真给 基 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因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合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重 大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按规定 各 自 保管 至少 20年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15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 在 运 用基金财产 时 向 基金托管人 或 境外 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 划拨 及 其他款项 收 付 指令 ,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 理基金的资金 往来 等 有 关 事 项。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机构办 理 上述 相关 业务 。 ( 一 )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 员 的 书面 授 权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事 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书面 授 权 通知 正 本(以下称“ 授 权 通知 ”), 载 明 基金管理人及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有 权 发送指令的人 员 名 单 (以下称“ 指令发送人 员 ”) 及 各个 人 员 的 权 限 范围 。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指令发送人 员 的人名 印 鉴 的 预 留印 鉴 样 本 和 签 字 样 本。 2、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的 授 权 通知 应 加盖 公 章 并 由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 权签 字 人 签 署 ,若 由授 权签 字 人 签 署 , 还 应 附 上 法定 代表 人的 授 权 书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授 权 通知后 以 电话 确认 , 授 权按照 基金托管人确认 时间与 授 权 通知 载 明 的 生 效时间 孰晚 原则 生 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 自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对 授 权文件 负 有保 密 义 务 ,其 内 容 不 得向 被 授 权 人及 相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泄 漏 。 ( 二 ) 指令的 内 容 1、指令 是 基金管理人 在 运作 基金财产 时,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投资指令 。 包 括各类 付 款 指令 (含 赎回 款 场 外 交收、分 红 付 款 指令 )、 实 物 债 券 出入 库 指令 以 及 其他 资金 划 拨 指令 等 。 2、基金管理人及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发 给 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应 写 明 指令 类别 、 款项 事 由 、 支 付 时间 、 到账 时间 、 币 别 、金额、 账户 等 ,并 由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并 加盖 预 留印 鉴( 如 有 )。 ( 三 )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 时间 和 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在其合法 的 经营 权 限和交易 权 限和 合 理 指令 处 理 时间 内 发送指令 ; 指令 由 “ 授 权 通知 ” 确 定 的指令发送人 员 代表 基金管理人用 传 真 或 SWIFT的 方式 或 其他 双 方 确认的 方式 向 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发送 。 对 于 被 授 权 人 按照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16 授 权权 限发 出 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否 认 其效力。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已 经 撤 销 或 更改 对交 易指令发送人 员 或 机构 的 授 权,并 且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确认 后 , 则对 于 此 后该 交易指令 发送人 员 或 机构 无 权 发送的指令 , 或超 权 限发送的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应 拒绝 执行 , 否 则 由此 种 行 为 造 成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 过 错程度 分担 。 指令发 出 后 ,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应 及 时 向 基金托管人及 境外 资产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在 发送指令 时,应为 基金托管人 留 出 执行指令 合 理 必 需 的 时间。 指令 传 输 不 及 时 、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的 划 款时间, 致 使 资金 未 能及 时 到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下 达 指令 时,应 确保基金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 足 够 的资金 余 额 , 确保基金的证券 账户 有 足 够 的证券 余 额 。 对 超 头寸 的指令 ,以 及 超过 证券 账户 证券 余 额的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可 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由此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 。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 应 指 定 专 人 接 收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的指令 , 预先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其 名 单 ,并与 基金管理人商 定 指令发送和 接 收 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 接 受指令 时,应 对投 资指令的 要 素 是否 齐 全 、 印 鉴 是否 与 被 授 权 人 预 留 的 授 权文件 内 容 相 符等进 行 表 面真 实 性 的 检 查 , 对 合法合规 的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 期 限 内 执行 , 不 得 不 合 理 拖 延 。 ( 四 ) 基金管理人发送 错 误 指令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 错 误 指令的 情 形 包括 指令 违 反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约定, 指令发送人 员 无 权 或超 越 权 限发送指令 等情 形 。 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监督职能 时,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错 误 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并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由 于 指令 错 误 造 成 的 后 果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 五 ) 基金托管人 未 按照 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 处 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因 未正 确执行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 的有 效 指令 , 致 使 本 基金的 利 益受 到损 害 , 基金托管人 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除 此 之 外 ,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对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17 ( 六 )更换 被 授 权 人 员 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 若 对 授 权 通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指令发送人 员 的名 单 的 修改, 及 /或 权 限的 修改),应 当 至少 提 前 1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管人 ;修改 授 权 通知 的 文件应 由 基 金管理人 加盖 公 章 并 由 法定 代表 人 或 其 授 权签 字 人 签 署 ,若 由授 权签 字 人 签 署 , 还 应 附 上 法 定 代表 人的 授 权 书 。 基金管理人对 授 权 通知 的 修改应 当 以 传 真 的 形 式 发送 给 基金托管人 ,同 时 电话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收 到 变 更 通知后 应 向 基金管理人 电话 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对 授 权 通知 的 内 容 的 修改 经 基金托管人确认 后 按照 基金托管人确认 时间与 通知 载 明 的 生 效时 间 孰晚 原则 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 此 后 3个工 作日内 将 对 授 权 通知 修改 的 文件 原 件 送交基金托 管人 。 逾 期 未 交 付 授 权 变 更 通知 正 本 或 收 到 的 正 本与 传 真 件 不 一 致 的 ,以 基金托管人收 到 的 传 真 件为准。 ( 七 )其他 事 项 基金托管人 在 接 收指令 时,应 对指令的 要 素 是否 齐 全 、 印 鉴与 被 授 权 人 是否 与 预 留 的 授 权文件 内 容 相 符进 行 检 查 , 如 发 现 问题 ,应 及 时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并 暂 停 指令的执行 , 基金 托管人对 因 此 暂 停 执行指令对基金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18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 在 交易 过 程 、 申购 赎回 过 程 和基金 现 金分 红 过 程 中 的 结 算 交收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机构 完 成其在 交易及清算交收 过 程 中 的 工 作 。 境外 交易及 清算交收 工 作 , 托管人 可 委 托 境外 托管 机构代 为 完 成。 ( 一 ) 基金投资证券 后 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 与 交 割 基金托管人 负 责基金 买卖 证券的清算交收 。 资金 汇 划由 基金托管人 根 据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的交易 成 交 结 果 和交易 成 交 形 式具 体 办 理 。 如 果 因 为 基金托管人 自 身 原 因 在 清算 上 造 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 ,应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赔偿 基金 所 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 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违 反 市 场操 作 规 则的 规 定 进 行 超 买 、 超 卖 等 原 因 造 成 基金投资清算 困难 和 风 险 的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后 应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负 责 解决;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原 因 在 清算 上 造 成 基金资产 或 基金托管人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 构 承担 损失 赔偿 责 任。 基金管理人和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应 采取 合 理 措施 , 确保 在 资金 结 算 前 有 足 够 的资金 头 寸 用 于 交易资金 结 算 。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托管人 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 款 指令 时, 基金银行 账户 或 资 金交收 账户 (除 登 记 公司收保 或 冻 结 资金 外 ) 上 有 充 足 的资金 。 基金的资金 头寸 不 足 时, 基 金托管人有 权 拒绝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 款 指令 。 基金管理人 在 发送 划 款 指令 时应 充 分 考 虑 基 金托管人的 划 款 处 理 时间。在 基金资金 头寸 充 足 的 情况 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指令 不 得 拖 延 或 拒绝 执行 。 2、资金和证券 账 目核对的 时间 和 方式 ( 1) 资金 账 目的核对:资金 账 目 按 日 核 实 , 账 实 相 符 。 ( 2) 证券 账 目的核对:基金托管人 应 每 周 核对证券 账户 中 的 种类 和 数 量 。 ( 3) 交易 记录 的核对: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与 托管人 进 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 基金管理人 可 授 权, 但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没 有 义 务 ,在 账户 现 金 不 足 的 情况 下 垫 付 完 成 交易 所 需 现 金 。 基金管理人认 可 ,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有 权 向 基金管理人收 回 所 垫 付 的 现 金 ,并 收 取 与所 垫 付现 金有 关 的 合 理费用 。 基金管理人 应 认 可 , 基金托管人及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19 其 境外 托管人 根 据 不 同国家 、 市 场 以 及投资 品种 , 做 出 相应决定,在 账户 现 金 不 足 的 情况 下 垫 付 交易 所 需 现 金 。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所 垫 付 的 现 金及 相关 的 合 理费用 应 从 基金财 产 中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认 可 ,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有 权 从 贷 记 或 应 付 本 基金的 款项中 扣 除其所 垫 付 的 现 金及 相关 的 合 理费用 。若相应 账户 中 的金额 不 足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照 基 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的 书面通知 ,在 收 到 书面通知 的 10 个工 作日内 向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 外 托管人 补 足 所 需 现 金 缺 额 , 否 则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托管 账户 中与 已 垫 付现 金和 相关合 理费用额 度 相 当的基金财产 拥 有 (并 有 权 行 使 ) 留 置 权 或 相关 使 用 法律规 定 的 其他权利,并 有 权 处 置 相应 证券 。 当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从 基金管理人收 回 所 垫 付现 金和 相关合 理费用 时,应 当 相应 地 解除 设 置 于 基金财产 上 的、 与 收 回 金额 相 当的 留 置 权。 ( 二 )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处 理的基 本规定 1、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清算 由 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登 记 结 算 机构 负 责 。 2、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其 委 托的 登 记 结 算 机构 于 每 个开 放日 将申购 、 赎回 开 放 式 基金的 数 据 传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购 、 赎回 开 放 式 基金的 数 据 准 确、 完整性 负 责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查收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情况 并 及 时 划 付 赎回 款项。 3、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应 通过 与 基金托管人 建 立 的 加密 系 统 发送有 关 数 据 , 如因各种 原 因 , 该 系 统 无 法 正常 发送 , 双 方 可 协商 解决 处 理 方式。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数 据 , 双 方 各 自 按 有 关规定 保 存。 4、 如 基金管理人 委 托 其他 机构办 理 本 基金的 登 记 结 算业务 ,应 保证 上述 相关 事 宜 按时 进 行 。 否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5、对 于 基金 申购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 催 收 , 由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失 。 6、 赎回 和分 红 资金 划拨 规定 拨 付 赎回 款 或进 行基金分 红 时, 如 基金托管 账户 有 足 够 的资金 ,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 拨 付 ; 因 基金银行 账户 没 有 足 够 的资金 , 导致 基金托管人 不 能 按时 拨 付 , 如 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 造 成, 责 任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垫 款义 务 。 7、资金指令 基金托管 账户 与“ 基金清算 账户 ”间 的资金清算 遵 循 “ 全 额清算、净额交收 ” 的原则 ,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 日 应 收资金 ( 包括申购 资金及基金 转 换 转 入 款)与 托管 账户 应 付 额 (含 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0 回 资金、 赎回 费、基金 转 换 转 出 款 及 转 换 费 ) 的 差 额 来 确 定 托管 账户 净 应 收额 或 净 应 付 额 , 以 此 确 定 资金交收额 。 资金指令的 格式 、 内 容 、发送、 接 收和确认 方式 等 除与 投资指令 相同 外 ,其他 部 分 另 行 规定。 ( 三 )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处 理的基 本规定 1、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确认、清算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登 记 结 算 机构 负 责 。 2、 申购 、 赎回 款 的交收、资金清算和 数 据 传 递 的 时间 和 程序 管理人 应 保证 每 日 估 值 前向 托管人发送当 日 的 组 合 证券清 单 。 投资 者 T日 申购 成 功 后 ,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在 T日 收 市 后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和 预估 申购 款 的清算 ,在 T+1日 办 理 预估 申购 款 等 的交收 以 及 申购 现 金 补 差 额的清算 ,在 T+2日办 理 申购 现 金 补 差 额的交收 , 并 将 结 果 发送 给 代办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投资 者 T日 赎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 10 日内 将 赎回 款项 划 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 但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 规定除 外 ; 如 基金 投资 所 处 的 主要 市 场 有一 个或 一 个 以 上 休 市 时,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及 其相关 基 金 销售机构 最 迟 不超过 T+ 13 日内 将 赎回 款项 划 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国家 外汇 管理 相关 规定 有 变 更 或 本 基金 所 投资 市 场 的交易清算 规 则有 变 更时 , 赎回 款 支 付 时间 将 相应 调 整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时,款项 的 支 付办 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款 处 理 。 3、对 于 基金 申购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 催 收 , 由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 损失 。 4、资金指令 除 申购 款项 到 达 基金资金 账户需 双 方按约定方式 对 账 外 , 回 购 到 期付 款 和 与 投资有 关 的 付 款 、 赎回 和分 红 资金 划拨 时, 基金管理人 需向 基金托管人 下 达 指令 。 资金指令的 格式 、 内 容 、发送、 接 收和确认 方式 等 与 投资指令 相同。 ( 四 ) 基金分 红 1、基金管理人确 定 分 红 方案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双 方 核 定 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 红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对 无 误 后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 现 金 红 利 的 划 款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将 资金 划入 指 定 专 用 账户 。 3、基金管理人 在下 达 指令 时,应 给 基金托管人 留 出 必 需 的 划 款时间。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1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按照相关 的 法律法规 进 行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机构 完 成。 基金托管人 可 委 托 境外 托管人 完 成。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指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基金份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家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2、 复 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每 个 估 值 日 对基金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原则 应 符 合《 基金 合同》 、《 企 业会计 准 则 》 及 其他法律法规 的 规定。 每 个工 作日 12: 00之 前 , 基金管理人 将 前 一 工 作日 的基金 估 值 结 果 以 书面 形 式 报 送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 到 上述 传 真后 对净 值计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并在 当 日 15: 00之 前 盖章 或 签 字 后 以 传 真 方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对 外 公 布 。 基金 月 末 、 季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计 账 目的核对 同时 进 行 。 3、当 相关法律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估 值 方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金财产公 允 价 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 《 基金 合同》订明 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 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双 方应 及 时 进 行协商和 纠正 。 5、当基金资产的 估 值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发 生 差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 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当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 由 于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金净值 数 据 错 误 ,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 基金管理人 按 差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 据 正 确 , 则基金托管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担责 任; 如 果 上述 错 误 造 成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2 了 基金财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 各 自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 不 当 得 利。 如 果 返 还 金额 不 足 以 弥补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 方按照 各 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额 进 行 分配 。 7、 由 于 证券交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公司及 其他中 介 机构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 已 经 采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 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 8、 如 果 基金托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存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按照其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托管人 予 以 免 责 。 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将 相关 情况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 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 估 值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含 第 三 位 ) 内 发 生 差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当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管 人、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3、 关于 差错 处 理 ,本合同 的当事人 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 1) 差错 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登 记 结 算 机构 、 或 代 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 差错 遭 受 损失 的当事人 (“ 受 损 方”)按下 述 “ 差错 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 差错 的 主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差错 、 数 据 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错 、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 对 于 因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若系同 行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免 、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况 ,按下 列 有 关 不 可 抗 力 的 约定 处 理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错 的当事人 不 对 其他 当事人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 2) 差错 处 理原则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3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在 基金管理人 可 承担的 范围内 应 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 , 基金管理人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的责 任,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则 , 向 过 错 人 追偿 ,本 协议的当事 人 应 将 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 1) 如采 用 本 协议 或 基金 合同中 估 值 方法 进 行 处 理 ,若 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 出错 , 基金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发 现 , 且造 成 投资人 损失 的 , 由 双 方 根 据 过 错程度 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 费的 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 如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规定 估 值 方法 外 的 方法 确 定 一 个 价 格 进 行 估 值的 情 形 并 已告 知 基金 托管人的 情 形 下,若 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 出错 , 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发 现 或 未 提 出 异 议 , 且造 成 投资人 损失 的 , 双 方按照 管理费 率 和托管费 率 的 比例各 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3)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 果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为 避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 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结 果 时 注 明 未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将 有 关 情况 向 监管 机构 报告 , 由此 给 投资 者 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 托管人 故意 或过 失 没 有 尽到复 核 义 务的 , 托管人承担 相应 责 任; 4)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告 基金净值计算 结 果 应 该 在 公 告 上 标 明 未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因 基金管理人 未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而 单 方 面 对 外 公 布 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结 果 或 公 告 的计算 结 果 与 基金托管人 ( 最 终) 复 核 结 果 不 一 致 而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5) 由 于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市 场 及 注 册 登 记 公司及 数 据 供 应 商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 经 纪 商 / 交易对 家 未 能及 时 确认交易及 详细 交易资 料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 经 采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而造 成 的净值计 算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 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 6) 由 于 一 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 误 ,另 一 方 当事人 在 采取 了 必要 合 理的 措施后仍不 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以 及 由此造 成以 后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 延错 误 而引 起 的投资 者 或 基金的 损 失 , 由 提供 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 负 责 赔偿 ; 7)法律法规 或 者 监管 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如 果 行业有 通 行 做 法,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双 方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 基金持有人 利 益的原则 进 行协商 ; 8) 差错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 任方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错 发 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 生 的 差错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 该 当事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4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 进 行确认 , 确保 差错已得到 更 正 。 9)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 可 能 导致 有 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失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错 的有 关 直接 当事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10) 因 差错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 负 有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错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 享 有 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 责 任方。 11) 差错 调 整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假 设 未 发 生 差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12) 差错 责 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错 方 追偿 , 但 该 第 三 方 是 由 托管人 委 托的 情况 下,应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赔偿 并 向差错 方 追偿 。 13) 如 果 出 现 差错 的当事人 未 按规定 对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 法规 、《 基 金 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据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 的当事人 进 行 追 索 ,并 有 权 要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 生 的费用 和 遭 受的 损失 。 14)按法律法规规定 的 其他 原则 处 理 差错 。 4、 差错 处 理 程序 差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当事人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的 程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 据 差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 2) 根 据 差错 处 理原则 或 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 对 因 差错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差错 处 理原则 或 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 据 差错 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交易 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 记 结 算 机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差错 的 更 正向 有 关 当事人 进 行确认 ;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5 ( 三 )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所 、 市 场 或 外汇市 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 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准 确 评 估 基金财产 价 值 时;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延迟估 值有 利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保 护 ; 4、《 基金 合同》约定 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 四 ) 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 账 册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和基金托管人 或 其 委 托的 境外 托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应按照 双 方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管基 金的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 , 互 相 监督 ,以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计 处 理 方法存在 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为准。 由此 产 生 的 后 果 基金托管人 予 以 免 责 。若 当 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册 为准。 2、会计 数 据和财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和基金托管人 或 其 委 托的 境外 次 托管人 应定 期 就 会计 数 据和财务指 标 进 行核对 。 如 发 现 存在 不符 , 双 方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正 。 3、基金托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需 根 据 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向 监管 机构 报告 相关 信息 ,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以下 内 容 : ( 1) 自 开 设境外结 算 账户 之 日 起 5日内 , 将 有 关 账户 的 详 情 报告 外 管 局 ; ( 2) 每 月结 束 后 7个工 作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会和 外 管 局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按相 关 监管 规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3)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 或 资金 汇 出 违法 、 违规 的 , 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或 外 管 局报 告 ;


( 4)中国 证监会和 国家 外 管 局 规定 的 其他 报告 事 项。 4、基金财务 报 表 和 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6 基金财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报 表 的 编 制,应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工 作日内 完 成;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等 期 间 届 满后 45日内 公 告 。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0个工 作日内 ,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告 送交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并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 作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 会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5日内 , 由 基金管理人 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告 送交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并于 会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报告 在 会计 年 度 结 束 后 70日 内 , 基金管理人 将 编 制 完 毕 的 报告 送交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并于 会计 年 度 终 了 后 90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 足两 个 月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在 月 度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章 后 提供 给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后 应立 即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在 季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5个工 作日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在 半 年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 后 10个工 作日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在 年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0个工 作日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 以 传 真 的 方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他方式 进 行 。 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和基金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为准;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理人 或 其 委 托的 第 三 方 机构 的 账 务 处 理 为准。 核对 无 误 后 , 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告 上 加盖 托管业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管业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不 能 于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由此 产 生 的 后 果 基 金托管人 予 以 免 责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就 相关 情况 报 证监会 备案。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7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 是 指 按规定 将 基金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按 基金份额 进 行 比例 分配 。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1、 本 基金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2、 在 符 合 有 关 基金分 红 条件 的 前 提 下,本 基金 每 年 收益分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次 ,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 次 分配 比例不 得 低 于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每 份基金份额 可供 分配 利 润 的 20%。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分配 ; 3、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基金份额 ,其 收益分配 方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 投资人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费用 ;若 投资人 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 红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的分 红 方式为 现 金 分 红 , 投资人 不 能 选择 其他 的分 红 方式,具 体 收益分配 程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 后 基金份额净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 计算 截 至 日 ) 的 时间 不 得 超过 15个工 作日 ; 6、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二 ) 基金收益分配的 时间 和 程序 本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订 、基金托管人对 相关 财务 数 据 进 行 复 核 , 由 基金 管理人依 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公 告 后 ( 依据 具 体 方案 的 规定), 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期 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的 时间 不 得 超过 15个工 作日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下 达 收益分配的 付 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按 指令 将 收益分配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人的指 定 账户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8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 一 ) 保 密 义 务 1、 除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 信息披露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 中 产 生 的信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业务信息 应 予 保 密 。 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对 本 基金的 任 何 信息 , 不 得 在其 公 开 披露 之 前 , 先 行对 双 方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以 外 的 任 何 机构 、 组织 和 个 人 泄 露 。法律法规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除为合法 履 行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 规定 的 义 务 所 必要 之 外 , 不 得 为其他 目的 使 用、 利 用 其所 知 悉 的基金的保 密 信息 ,并 且 应 当 将 保 密 信息 限 制在为 履 行 前 述 义 务 而需 要 了 解 该 保 密 信息的职 员 范围 之 内 。 但 是 , 如 下 情况不 应 视 为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1)非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导致 保 密 信息 被 披露、 泄 露 或 公 开 ;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为 遵守 和 服 从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 机 构 的 命 令、 决定所 做 出 的信息披露 或 公 开 。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 信息披露 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 据 相关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各 自 承担 相应 的 信息披露职责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负 有 积极 配 合 、 互 相 督 促 、 彼 此 监督 , 保证 其 履 行 按照法定方式 和 时 限披露的 义 务 。 2、 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 所 有 文件, 包括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和 本 协议 规定 的 定 期 报告 、 临 时 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 及 其他 必要 的公 告 文件,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予 以 公 布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办 理 与 基金有 关 的信息披露事 宜 , 对 于 根 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需 要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的信息披露 文件,在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予 以 公 布 。 对 于 不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 ) 复 核的信息 , 基金管理人 ( 或 基金托管人 )在 公 告前 应 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 )。 3、基金 年 度报告 中 的财务会计 报告 必 须 经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4、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 告 , 必 须 在 至少 一 种 证监会指 定 媒 体 发 布 ;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必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29 要 , 还 可 以同时 通过 其他 媒 体 发 布 。 5、当 出 现 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暂 停 或 延迟 披露基金 相关 信息: ( 1) 不 可 抗 力; ( 2)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情况 。 对 于 因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导致 基金信息的 暂 停 或 延迟 披露的 ( 如 暂 停 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采取 补 救 措施 。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失 后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恢 复 办 理信息披露 。 6、 按 有 关规定 须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的信息披露 文件, 由 基金管理人 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后 由 基金管理人公 告 。 发 生 基金 合同中规定 需 要 披露的事 项时,按 基金 合同规定 公 布 。 7、信息 文本 的 存 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根 据 相关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将 基金 合同 、 首 次 募 集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半 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 定 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临 时 公 告 等 文本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并 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 询 和 复 制 要求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为文本存 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 询 有 关文件 提供 必要 的 场 所 和 其他 便 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保证 文本 的 内 容 与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全 一 致 。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于 每 个上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60日内 、 每 个 会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内 在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及 年 度报告 中 分 别 出 具 托管人 报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30 十二、基金费用 ( 一 ) 基金管理费的计 提 比例 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将上 月 基金管理费的计算 结 果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 做 出划 付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 复 核 ,并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基金管理费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在 首 期 支 付 基金管理费 前 ,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托管人 出 具 正 式 函 件 指 定 基金管理费的收 款 账户 。 如 需 要变 更 收 款 帐 户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10个工 作日 向 托管人 出 具 书面 的收 款 账户 变 更 通知 。 ( 二 ) 基金托管费的计 提 比例 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 费 率 计 提 。 境外 托管人的托管费 从 基 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中 扣 除。 基金托管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3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工 作日内 将上 月 基金托管费的计算 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并 做 出划 付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工 作日内 完 成 复 核 ,并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托管费 给 基金托管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日期 顺 延 。 ( 三 )其他 费用 因 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费用 ( 包括 但 不 限 于在 境外市 场 开 户 、交易、清算、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31 登 记 等各 项 费用 以 及 为 了 加 快 清算 向 券商 支 付 的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 后 的信息披露费用 , 基金 上 市 初 费和 上 市月 费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费用 , 基金收益分配 过 程 中 发 生 的费用 ,为 应 付 赎回 和交易清算 而 进 行 临 时 借 款所 发 生 的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 后 的会计 师 费 , 税 务 顾 问 费和 律 师 费 , 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用和 外汇兑 换 交易的 相关 费用 , 代表 基金投票 或 其他与 基 金投资 活动 有 关 的费用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 由 原基金托管人 转 移 至 新 基金托管人 以 及 由 于 境外 托管人 更换 导致 基金资产 转 移 所 引 起 的费用 , 基金依 照 有 关法 律法规应 当 缴纳 的、 购 买 或 处 置 证券有 关 的 任 何 税 收、 征 费、 关 税 、 印 花税 、交易及 其他 税 收及 预 扣 提 税 (以 及 与 前 述各 项 有 关 的 任 何 利 息、 罚 金及费用 )以 及 相关 手 续 费、 汇 款 费 等 , 为 了 基金 利 益 ,除 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自 身 原 因 而 导致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诉讼 、 追 索 费用 ,按照国家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他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关合同 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 生 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 从 基金财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四 ) 不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基金 合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会计 师 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不 得 从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 基金管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资产的 损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事 项 发 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对 于违 反 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的基金费用 ( 包括 基金费用的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 准 、 支 付 方式 等 ), 不 得 从 任 何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 ( 五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 据基金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 率 等 相关 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费 率 和基金托管费 率 ,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除非 基金 合同 、 相关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定; 调 低 基金管理费 率 和基金托管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日 前 予 以 披露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32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 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 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证 件 号码 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以下 几 类 : 1、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定 期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 生 成 后 5个工 作日内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 依 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负 有保 密 义 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 的 任 何 信息 以任 何 方式 向 任 何第 三 方 披露 , 基金托管人 应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信息限 制在为 履 行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之 目的 而需 要 了 解 该等 信息的人 员 范围 之 内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33 十四、基金有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一 )档案 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应 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 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 基金托 管人 应 保 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 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都 应 当 按规定 的 期 限保管 。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20 年 。 境外 托管人持有的 与 境外 托管 账户 相关 的资 料 的保管 应按照 境外 托管人的业务 惯 例 保管 。 ( 二 )合同档案 的 建 立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的 正 本应 分 别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 1、基金管理人 在 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文本 后 ,应 及 时 将 合同文本 正 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2、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将 与本 基金 账 务 处 理、资金 划拨 等 有 关 的 合同 、协议 传 真 至 基金托 管人 。 ( 三 ) 变 更与 协 助 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生变 更, 未 变 更 的一 方 有 义 务协 助 变 更 后 的 接 任 人 接 收 相应 文件。 ( 四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 各 自 职责 完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基金 账 册、 交易 记录 和 重要 合同 等 ,并 保 存 至少 20年 以 上 。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均 负 有保 密 义 务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在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公 开 披露 前 , 先 行 向 双 方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之 外 的 任 何 机构 或个 人披 露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34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 后 , 仍 应 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并与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及 时 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 交 手 续。 基金托管人 应 给予 积极 配 合,并与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 值和净值 。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 后 , 仍 应 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 ,并与 新 任 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及 时 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 交 手 续。 基金管理人 应 给予 积极 配 合,并与 新 任 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 值和净值 。 ( 三 ) 境外 托管人的 更换 1、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更换 境外 托管人 ,应在合 理的 期 限 内 及 时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 根 据 更换 境外 托管人 通知 办 理 相应 的业务交 接 手 续,在 办 理 相应 的业务交 接 手 续时, 基金托管人和 境外 托管人 应 继 续 遵 循 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则 , 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 。 3、基金托管人 应 要求 接 任 的 境外 托管人配 合 和原 境外 托管人 办 理业务交 接 手 续。 4、 在 新 的 境外 托管人 履 行职责 前 , 原 境外 托管人 应 继 续 履 行 本 协议 项下 的托管职责 , 但 基金托管人 应 支 付 相应 的 合 理托管费用 。 5、 因 更换 境外 托管人 而 进 行的资产 转 移 所 产 生 的费用 可 由 基金资产 列 支 。 6、基金托管人 应在 变 更 境外 托管人 后 5个工 作日内 应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 ( 四 )其他 事 宜 见 《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约定。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35 十六、 禁止 行 为 ( 一 )《 基金 法》 第 二十 条 、 第 三十一 条禁止 的行 为。 ( 二 )《 基金 法》 第 五十九 条禁止 的投资 或 活动 。 ( 三 )《 通知 》 第 五 条( 二 )、 ( 四 )款禁止 的行 为。 (四 )除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或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动 用 或 处 分基金财产 。 ( 五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高 级 管理人 员 和 其他 从 业人 员 不 得 相 互 兼 职 。 ( 六 ) 基金管理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金的 情况 下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投资指令和 赎回 、分 红 资 金的 划拨 指令 , 或 违规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指令 。 ( 七 )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 禁止 的 其他 行 为。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36 十七、托管协议的 修改 、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托管协议的 修改 程序 本 协议 经 双 方 当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 书面 形 式 对协议 进 行 修改。修改 后 的 新 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 任 何 冲突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 更 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后生 效。 ( 二 ) 基金托管协议 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发 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议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托管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管理人 ; 4、发 生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或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 终止 事 项。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对 本 基金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37 十八、 违约 责 任 ( 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 履 行 本 协议 或 履 行 本 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 ,应 当承担 违 约 责 任。 ( 二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责的 过 程 中,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本 托管协议 约定,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分 别 对 各 自 的行 为 依 法 承担 赔偿 责 任;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 任。 ( 三 ) 当事人 违约, 给 另 一 方 当事人 或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 损失 进 行 赔偿 ; 另 一 方 当事人有 权利 及 义 务 代表 基金 向 违约方 追偿 。 如 发 生 下 列情况 , 当事人 可 以 免 责: 1、 不 可 抗 力;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响 ,违约方 部 分 或全 部 免 除 责 任, 但 法律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当事人 迟延履 行 后 发 生不 可 抗 力 的 , 不 能 免 除 责 任;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按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作 为 或不 作 为 而造 成 的 损失 等 ; 3、 在 没 有 故意 或过 失 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由 于按照 基金 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 投资 造 成 的 直接 损失 或 潜 在 损失 等 。 4、 由 于 证券交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公司及 其他中 介 机构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包括 境外 托管人 ) 虽然 已 经 采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必要 的 措施 消 除 或减 轻 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 5、 境外 托管人 或 其 指 定 的分托管人 因 破 产 进 行 终止 清算 时, 托管资产 中 的 现 金 可 能依据 境外 托管人 或 其 指 定 分托管人 注 册 地 的 法律法规, 需 要 归 入 其 清算财产 , 由此 可 能 给 托管资 产 造 成 损失 。 由 于 境外 托管人 或 其 指 定 的分托管人 破 产清算 , 致 使 托管资产的 现 金 形 成 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免 予 承担责 任。 但 境外 托管人及 其 分托管人 应 尽 当 地 法律法规 允 许 的 最 大 限 度 的 努 力,以 减 少 其 破 产清算行 为 给 托管资产 造 成 的 损失 。 境外 托管人 或 其 指 定 的分托管人 发 生 破 产 情 形 的 , 或面 临 被 宣告 破 产的 情 形 时,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 四 ) 当事人 违约,另 一 方 当事人 在 职责 范围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必要 的 措施 , 尽 力 防 止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38 损失 的 扩 大 。 ( 五 )违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 但 本 托管协议能 够 继 续 履 行的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议 。 ( 六 )为明 确责 任,在 不 影响 本 协议 本条其他规定 的 普遍 适 用 性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 由 于 如 下 行 为 造 成 的 损失 的责 任 承担 问题 ,明 确 如 下 : 1、对 于 经 基金托管人确认 为违法违规 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 接 到 基金托管人的 通知后仍 坚 持执行的 , 由此 产 生 的责 任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2、指令 下 达 人 员 在 授 权 通知 载 明 的 权 限 范围内 下 达 的指令 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即 使 该 人 员 下 达 指令 并 没 有 获 得 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 授 权( 例如 基金管理人 在 撤 销 或变 更 授 权权 限 后 未 能及 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但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明 知 指令 下 达 人 员 所下 达 的指令 未 获 得授 权 或超 越 权 限 , 基金托管人 应 拒绝 执行 , 否 则 由此 种 行 为 造 成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 过 错程度 分担 ; 3、基金托管人 未 对指令 上 签 名和 印 鉴与 预 留 签 字 样 本 和 预 留印 鉴 进 行 表 面真 实 性 审 核 , 导致 基金托管人执行 了 应 当 无 效 的指令 , 由 该 基金托管人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4、基金管理人 应 承担对 其应 收 取 的管理费 数 额计算 错 误 的责 任。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同 意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 则基金托管人 也 应 承担 未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的 相应 责 任; 5、基金管理人 应 承担对基金托管人 应 收 取 的托管费 数 额计算 错 误 的责 任。 如 果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后 同 意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 则基金托管人 也 应 承担 未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的 相应 责 任; 6、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原 因导致 本 基金 不 能依据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业务 规 则及 时 清算的 , 由 责 任方 承担 由此 给 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 损 害 方 造 成 的 直接 损失 ,若 由 于 双 方 原 因导致 本 基金 不 能依据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的业务 规 则及 时 清算的 , 双 方应按照 各 自 的 过 错程度 对 造 成 的 直接 损失 合 理分担责 任; 本 协议 所 述 责 任 划 分 仅 指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 /基金托管人 之间 的责 任 划 分 ,并 不 影 响 承担责 任 一 方 向 其他 责 任方 追 索 的 权利。 7、 由 于 基金托管人的 境外 托管人 或 者 其 分 支 机构 、 附属 公司 在为本 协议 提供服 务 或 管理 的 过 程 中 的 过 失 、 疏忽 、 欺诈 、 严 重 的 不 良 行 为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实际 损失 , 基金托管人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基金托管人 并应 就 上述 损失向 责 任方 索 赔 或 提 起 诉讼 , 或 在 基金管理人 索 赔 或 提 起 的 诉讼 中 提供 证据 或给予 基金管理人 其他 配 合。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39 ( 七 ) 免 责 条款 1、 在本 协议的有 效 期内 , 一 方 当事人对 因 其违约 行 为 导致 另 一 方 遭 受的 间 接 的、 偶 然 的、 衍 生 的、 特 殊 的 以 及 惩戒 性 方 面 的 损失 都 不 承担责 任,除非违约 一 方应 该 合 理 预 知 其违约 行 为 将导致该等 损失 。 2、基金托管人和 其 境外 托管人对 市 场 的证券 系 统 的 作 为 、 不 作 为 或 破 产 , 以 及 由此 产 生 的 损失 不 承担责 任。本条 不 受 本 协议 终止 的 影响 。 3、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 其按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 作 为 或不 作 为 而造 成 的 损失 不 承担责 任。 4、 如 果 本 协议 任 何 一 方 因 受 不 可 抗 力 或 计算 机 系 统 故 障 、 网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 、 电 力 故 障 、计算 机 病毒攻击 及 其他 突 发事 件 的 影响 , 未 能 履 行 其在本 协议 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 根 据 不 可 抗 力 或 突 发事 件 的 影响 , 可 以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免 除 责 任。 5、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时, 双 方应立 即 通过 友 好 协商 决定 如 何 执行 本 协议 。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及 突 发事 件 或 其 影响 终止 或 消 除 后 , 协议 双 方 须 立 即 恢 复履 行 各 自 在本 协议 项下 的 各 项义 务 。 6、基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在按照本 协议 规定 而 作 为 或不 作 为, 且 没 有 任 何 违 反 本 协 议的 规定 的 情况 下, 对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财产 所 产 生 的 影响 , 不 负 责 任,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 金托管人及 其 境外 托管人 补 偿 其 因 按照本 协议 规定 的有 关 指 示 作 为 或 由 于在 没 有指 示 的 情况 下 不 作 为所 引 起 的 损失 、 花 费 或 税 费 等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40 十九、 争 议 解决方式 因 本 协议产 生或 与之相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人 应 通过 协商 解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面 提 出 协 商 解决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商 方式解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现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当事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 应 各 自 继 续 履 行基金 合同 和 本 托管协议 规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本 协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法律并 从 其解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41 二十、托管协议的 效力 双 方 对托管协议的 效力约定 如 下 : ( 一 ) 基金管理人 在 向 中国 证监会 申 请 发 售 基金份额 时 提 交的托管协议 草 案,应 经 托管 协议当事人 双 方 加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法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签 字 人 签 字 , 协议当事人 双 方 根 据 中国 证监会的 意 见 修改 托管协议 草 案。 托管协议 以中国 证监会核 准 的 文本为 正 式文本。 ( 二 ) 托管协议 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 方 加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法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表 签 字 后 自 基金 合同成立之 日 起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 效。 托管协议的有 效 期自 其 生 效之 日 起 至 本 协议 终止之 日 或该 基金财产清算 结 果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三 ) 托管协议 自 生 效之 日 对托管协议当事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律约 束 力。 ( 四 )本 协议一 式 八份 , 协议 双 方 各 持二份 ,备存 二份 , 上 报 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 一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律效力。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42 二十一、 其他 事 项 除本 协议有 明 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的用 语定义 适 用基金 合同 的 约定。本 协议 未尽 事 宜 , 当 事人依据基金 合同 、有 关法律法规 等 规定 协商 办 理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43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 协议 双 方法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签 字 人 签 章 、 签订 地 、 签订 日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