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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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 2003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存续 期 间: 持 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 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 招商 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 1987年 4月 8日
基金 托 管业 务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83号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 众 存 款;发放短期、 中 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 发 行 、 代理 兑付、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 同业 拆借;提供信用 证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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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提供保 管 箱服务。外汇 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 币 兑换; 国 际结算;结汇、售汇; 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 票 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 行 和 代理 发 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买卖和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自营和 代 客外汇买卖;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 务;离岸 金 融 业 务。经 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组织形式: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亿元
存续 期 间: 持 续 经营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 基金 份额,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 《 基金合同 》的 完全 承 认 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并 不以 在 《 基金
合同 》 上 书 面签章或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
( 四 )基金管理人 的 权利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 集 基金 ,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 2)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 独 立管理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 3)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登记 结算 机 构相 关业 务 规则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 制订 、 修改
并 公 布 有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托 管 、 基金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 冻 结、收 益分配等方 面 的 业 务 规则 ;
( 4)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本基金 的 相 关 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收取 认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费 及其他事 先核 准 或 公 告 的 合理 费 用以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他 费 用;
( 5)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 本合同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反 公 平 、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其 行业监管要 求 的 基 础上 , 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本 协议 的 情况进 行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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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要 的 监 督 。 如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了 法 律 法 规或 《 基金合同 》 规 定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及 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以及 采 取其他 必 要 措施 以
保 护 本基金 及 相 关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的 利益 ;
( 7)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代 销 机 构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议 和 有关法
律 法 规对 基金代 销 机 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8) 自 行 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或 选择 、 更 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 , 办理基金 登记 结算
业 务, 并 按 照 《 基金合同 》 规 定 对登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9) 在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范围 内 ,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
( 10)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1) 依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 益分配方案 ;
( 12)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表基金 对 被 投资 企 业行 使 股东 权利 , 代表基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 他 证券所 产生 的 权利 ;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金 托 管人 ;
( 14) 依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15) 以 基金管理人 的 名 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16)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
部 机 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
( 17)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他 权利 。
( 五 )基金管理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 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如认 为 基金代 销 机 构违反 《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益 ;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产 ;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营 方 式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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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 制 、 监 察与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管理人 的 财产相 互 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按 《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 益分配方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 7)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外,不得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 8)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的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 9) 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
( 10)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采 取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使计 算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2)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13) 严格按 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披露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 人 泄露 ;
( 15) 按 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表基金 签订 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7) 确 保 投资人能 够按 照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到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 后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 复印 件 ;
( 18)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19) 以 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20)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 21)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 22)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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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执 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 定 ;
( 24)公 平对 待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防 止 在 不 同基金间 进 行有 损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 及 资源 分配 ;
( 25)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义 务。
( 六 )基金 托 管人 的 权利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
( 1)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依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 2) 依 照 《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金管理人 ;
( 5) 依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6) 选择 、 更 换 境 外托 管人 , 可授 权 境 外托 管人代 为 履 行 其承担的 受 托 人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人 在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忽 等原 因 而导致 基金 财产受损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承担 相 应 责任 ;
( 7)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他 权利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 于 :
( 1)安 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准时 将 公司行 为信 息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确 保 基金 及 时 收取 所 有 应 得收 入 ;
( 2)设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 员 ,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 3) 按 规 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
( 4)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以 受 托 人名 义 或 指 定 的 代理人名 义 登记 资
产 ;
( 5)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外,不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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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6) 对 所 托 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7) 确 保 基金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投资 目标 和 限 制进 行管理 ;
( 8)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 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 9) 按 规 定 制作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 ;保 存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
( 10)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执 行基金管理人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 11)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披露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 人 泄露 ;
( 12)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3)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出 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 管人 是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 措施 ;
( 14) 按 规 定 从 基金管理人 处 取得 并 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 料 ;
( 15) 复 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确 保 基 金 份额 净值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 17) 确 保 基金 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确 定 并 实施 收 益分配方案 ;
( 18) 依据 基金管理人 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 20) 按 照规 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
( 21) 按 照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开 持 有人大
会 ;
( 22) 确 保 基金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 申购 、 认购 、 赎回等 日 常
交易 ;
( 23)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4)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5)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按 照规 定 对 基金日 常 投资行 为和 资金 汇 出入 情况 实施
监 督 ,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 资金 汇 出入 违 法 、 违规 , 应 当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外 管 局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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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每 月 结 束后 7个工 作 日 内 , 向 中国证监会 和外 管 局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境 外 投资 情况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国 际收 支 申 报 ;
( 28)基金 托 管人 应 办理基金管理人 就 管理本基金 的 有关 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 人 民币资金 结算 业 务。
( 29)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 存基金管理人 就 管理本基金 的 资金 汇 出 、汇 入 、兑换、收汇、付
汇、 资金 往来 、 委 托及 成 交记 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 的 时间 应 当不 少 于 20年 ;
( 30)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他 义 务以及 中国证监会 和外 管 局 根 据 审慎 监管
原则规 定 的 基金 托 管人 的其他 职 责 。
( 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
( 2) 参 与 分配 清 算 后 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 5) 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销售 机 构损 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 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讼 ;
( 9)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他 权利 。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义 务
( 1) 遵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
( 2) 交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款项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或 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金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合法 利益
的 活动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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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执 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
( 6) 返还 在 基金 交易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自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 获 得的不当得 利 ;
( 7)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其他 义 务。
( 十 )本 《 基金合同 》当事 各 方 的 权利 义 务以 本 《 基金合同 》为依据,不 因 基金 财产 账 户 名称 而 有所 改 变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 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经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 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终止 《 基金合同 》, 但 当 基金 规 模小 于 5000万 元人民币 或 基金 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人
或 前 十 大 持 有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比例 达 到 90%, 基金管理人有 权 终止 《 基金合同 》 而 无 需 召开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转 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3)变 更 基金 类 别 ;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
(5)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 并 ;
(9)对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 影响 的其他事项;
(10)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或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情 形 。
2.出 现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改 《 基金合同 》,不 需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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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他 应 由 基金 承担的 费 用;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收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范围 内 变 更 基金 的 申购费率 、 降低 赎回费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 式 ;
( 4)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动 必 须 对 《 基金合同 》 进 行 修改 ;
( 5)《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或修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除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 定 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
情 形 。
(三 )召 集 人 和 召 集方 式
1.除 法 律 法 规或 本 《 基金合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2.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自 行 召 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开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或 合 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但 应 当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得 阻 碍 、 干扰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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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 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通知 时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 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 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 下 内 容 :
(1)会 议 召开 的 时间 、 地 点 和 出席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项;
(3)会 议 形式 ;
(4)议 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 日 ;
(6)代理投票 的 授 权 委 托书的 内 容 要 求 (包括但 不 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 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
(8)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召 集 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他事项。
2.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进 行表 决 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书 面 表 决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间 和收取 方 式 。
3.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会 议方 式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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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2)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书 委 派 其 代理人 出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出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3)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 基金合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 进 行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条件
(1)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件 时 ,现 场 会 议方 可 举 行:
1)对 到 会 者 在权益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统 计 显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所 对 应 的 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到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证 明及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 代理人 身份 证 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理 手 续 完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文 件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件 时 ,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1)召 集 人 按 本 《 基金合同 》 规 定公 布 会 议 通知后 , 在 2个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
公 告 ;
2)召 集 人 按 《 基金合同 》 规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3)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证机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取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 不 到场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4)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和 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基 金 份额 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5)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书 等 文 件 符 合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登记 结算 机 构记 录 相 符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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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 议 通知 公 布 前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在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允许 的 情况 下 ,经 会 议 通知 载 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代 为 出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六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议 事 内 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 内 容 为 本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事 由 所 涉 及的 内 容 。
(2)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 并 持 有 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知 发 出后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会 召开 日 至 少 35天 前 提 交 召 集 人 并 由 召 集 人公 告 。
(3)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提 案 , 大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则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
关 联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对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应 提 交 大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 行 解释 和说明。
程 序性 。 大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提 案 涉 及的 程 序性问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程 序性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单 独或 合 并 持 有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开 会 议 的 通知后 ,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 提 案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前 30日 及 时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开 日 期 应 当 顺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2.议 事 程 序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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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会 主 持 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成大会 决议 。
大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 人 的,其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会 的 情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以 所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码 、持 有 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个工 作 日 在 公证机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场 监 督 , 则在 公证机关监 督 下 形成 的 决议 有 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表 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 条件 、 表 决方 式 、 程 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等 的 表 决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 为 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
(1)一 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方
为 有 效 , 除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终
止 《 基金合同 》 必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方 为 有 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或 者 备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4.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 非在 计 票时有 充 分 的 相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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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总 数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投票表 决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 )计 票
1.现 场 开 会
(1)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监票人 ; 但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未出席 , 则 大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人 。
(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会 主 持 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要 求重 新 清 点 , 大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仅 限一 次 。
2.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票人 在 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 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场 监 督 , 则 大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名监票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证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或备案 后 的 公 告 时间 、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 召 集 人 应 当自 通 过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或 者 备案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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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定 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8)项 召开 事 由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生效 后 方 可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10)项 召开 事 由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执 行 。
2.生效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应 自 生效之 日 起 2日 内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 公证机 构 、 公证 员 姓 名
等 一同公 告 。
(十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1、以 下 变 更 《 基金合同 》的事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
(1)终止 《 基金合同 》; 但 当 基金 规 模小 于 5000万 元人民币 或 基金 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人
或 前 十 大 持 有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比例 达 到 90%, 基金管理人有 权 终止 《 基金合同 》 而 无 需 召开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转 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3)变 更 基金 类 别 ;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
(5)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 并 ;
(9)对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 影响 的其他事项;
(10)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或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情 形 。
但 出 现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改 《 基金合同 》,不 需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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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他 应 由 基金 承担的 费 用;
(2)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收取;
(3)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 基金合同 》 规 定 的范围 内 变 更 基金 的 申购费率 、 降低 赎回费率或
变 更 收 费方 式 ;
(4)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动 必 须 对 《 基金合同 》 进 行 修改 ;
(5)对 《 基金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或修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7) 除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 定 应 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 情
形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定 的《 基金合同 》 变 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生效 后执 行 ,自
《 基金合同 》 变 更 生效之 日 起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 二 ) 《 基金合同 》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本 《 基金合同 》 应 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定 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3、当 基金 规 模小 于 5000万 元人民币 或 基金 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人 或 前 十 大 持 有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比例 达 到 90%, 基金管理人有 权 终止 《 基金合同 》 而 无 需 召开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4、《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其他 情 形 ;
5、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情 形 。
《 基金合同 》 终止 后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依 照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销 售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利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 基金合同 》 终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 基金合同 》的 有关 规 定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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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2、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 1) 自《 基金合同 》 终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按 照 《 基金合同 》 和《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动 。
3、 清 算 程 序
( 1)《 基金合同 》 终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 定 清 算期 限 ;
( 3)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制作 清 算 报 告 ;
( 6) 聘 请 会 计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书;
( 7) 将清 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
( 8)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分配 。
4、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进 行基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合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 顺序 清偿 :
(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税 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前 款 ( 1)、 ( 2) 、( 3) 项 规 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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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师 事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 基金合同 》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公 告 。
7、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一)本 《 基金合同 》 适 用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法 律并 从 其 解释 。
( 二 )本 《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之 间 因 本 《 基金合同 》 产生 的 或 与 本 《 基金合同 》 有关
的 争 议 可通 过 友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之 日 起 60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 方 当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本 《 基金合同 》的其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 基金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金合同 》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内 容 应
以《 基金合同 》 正 本 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