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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油气(163208)

诺安油气: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1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1 
五、基金备案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十一、基金的托管 ..........................................................................................................................44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45 
十三、基金的投资 ..........................................................................................................................47 
十四、基金的财产 ..........................................................................................................................60 
十五、基金财产估值 ......................................................................................................................62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68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7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二十一、违约责任 ..........................................................................................................................81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8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83 
二十四、其 他 事 项 ..........................................................................................................................8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一)订立《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其
他 法 律 法规的有关规 定 。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二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依 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 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 )核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表 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 和 收 益 做出 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
基金 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 但由 于证
券投资 具 有一 定 的 风险 , 因此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 低收 益。 
( 三 )本《基金合同》是 约定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基本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其 他与 本基金 相 关的 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关 系 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 , 如与 本
《基金合同》有 冲突 , 均 以本《基金合同》 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 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 身即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 以 在 本《基金合同》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 
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 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 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 义务。 
( 四 )投资者 认 购 、 申购 确 认 份额和 赎回 基金确 认 份额 均 以人民 币元计算 , 在 本基金 存 续期 间 , 由 投资者 自 行 承 担汇率变动 风险 。 
《基金合同》 应 当 适 用 《基金法》及 相 应 法 律 法规 之 规 定 , 若 因 法 律 法规的 修改 或 更新 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 容 与 届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的规 定不 一 致 , 应 当以 届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为准 ,及 时 作 出相 应 的 变更 和 调整 ,同 时就该 等 变更 或 调整进 行 公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 同》 :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 效修 订和 补 充 ; 《 托 管 协议 》 :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任何 有 效修 订和 补 充 ;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 ; 《 业 务规则》 : 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则 中国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基金合同》目的, 不包括 香港特别 行 政区 、 澳门特别 行 政区 及 台湾地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中国 银 监会 :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外管 局: 指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基金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


《销售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5日 由 中国证 监会 公 布 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 由 中国证 监会 公 布 并 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年 6月 8日公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试行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 布 、 自 同 年 7月 5日 起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 《通知》 : 指 中国证 监会 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 布 、 自 同 年 7月 5日 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 订 ; 元: 指 人民 币元; 基金管理人 : 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指招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境外 托 管人 : 指 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基金 托 管人 与其签 订的合 同, 为 本基金 提供 境外资 产托 管 服 务的境外金 融 机构 ; 登记结算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 、基金销 售 业 务的确 认 、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 登记结算 机构 : 指 办理 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登记 系 统 :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 统 ,通 过场 外 代 销机构 认 购 或 申购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通 过场 内 会员 单位 认 购 或 申购 基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 统 投资者 : 指 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个 人投资者 : 指 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 在 中国境内合法 注册 登记 或经 有权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和有 效存续 并 依法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人、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基金合同》合法 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 基金 募集 期: 指 《基金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的基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指 募集 结 束 ,基金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 额、 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 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 书面 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指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至终止 之间 的 不定 期期限;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正 常交易日; 巨 额 赎回: 指 在 单个开放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 一 日 本基 金 总 份额的 10%时 的 情形 ; 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在 运 用 基金 财产 进 行投资 时 ,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 令 ; 认 购: 指 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资者 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 发 售 : 指 在 本基金 募集 期 内,销售机构 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 申购: 指 在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的 存续期 间 ,投资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 赎回: 指 在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的 存续期 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 代 销机构 : 指 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 取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 并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托 , 代 为 办理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其他 基金 业 务的机 构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7 销售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 代 销机构 ; 基金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中 心 及基金 代 销机构的 代 销 网点 ; 会员 单位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会员 单位 ; 销售 场 所: 指 场 外销售 场 所 和 场 内销售及 交易 场 所 , 分 别 简称“ 场 外” 和“ 场 外” ; 场 外 : 指 不 利 用 深圳交易所交易 系 统 , 而 通 过各 销售机构 柜 台 系 统 办理基金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的 场 所;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理 基金份额的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购 、 场 外 赎回; 场 内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 会员 单位 利 用 交易所交易 系 统 办理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的 场 所 和 上 市 交易 的 场 所;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购 、 场 内 赎回; 场 外份额 :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下的基金份额 场 内份额 :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下的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指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投资人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的行 为 ; 指 定 媒体 :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息披露的 全 国 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 基金 账户 : 指登记结算 机构 为 基金投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 其 持有的 由 该登记 结算 机构办理 登记结算 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动 情况 的 账 户 ;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机构 为 投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者通 过 该 销售机构办理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 的 变动 及 结 余情况 的 账户 ;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 投资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人民 币 普 通股票 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登记结算 机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8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位 ( 席 位 ) 之间 进 行 转 托 管的行 为 ; 跨 系 统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记 的行 为 ; 开放 日: 指 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 业 务的 工 作 日; T 日: 指 销售机构 受 理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期; T+n日: 指 T日 后 ( 不包括 T日 ) 第 n个工 作 日 , n指 自 然数 ; 基金 收 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其他 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持有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以 其他 资 产等 形式 存 在 的基金 财产 的 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 价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 指 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基金份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位 基金份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计算 、 评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公司 行 为 信息 : 指 证券 发 行人 所公告 的 会或 将 会 影响到 基金资 产 的 价值 及权 益的 任何 未完 成或 已完 成 的行 动 ,及 其他与 本基金持 仓 证券 所 投资的 发 行 公司 有关的 重 大 信息, 包括但不 限 于权益 派 发 、 配 股、 提 前 赎回 等 信息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现 行有 效 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范 性文件 、 地 方 性 法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规范 性文件 以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规的 不 时修改 和 补 充 ;


不 可 抗力 : 指 任何不 能 预见 、 不 能 避免 并 且 不 能 克 服 , 且 在 本《基金合 同》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 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事 件 和 因 素 , 包括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 震 及 其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9 疫 情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收 、 恐怖袭击 、 传染病传 播 、法 律 法规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他突 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场 所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等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10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 称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 )基金的 类 别 基金中基金( FOF)。 ( 三 )基金的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 、 上 市开放式 。 ( 四 )基金投资目 标 在 有 效 控制 组 合 风险 的 前 提 下,通 过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精选优 质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类 基金( 包括 ETF)以及 公司 股票 进 行投资, 为 投资者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 五 )基金份额 面值 基金份额的 首 次 募集 初始 面值为 1.00元 人民 币 。 ( 六 )基金 最低募集 份额 总 额和 最低募集 金额 本基金的 募集 份额 总 额 应 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民 币 。 ( 七 )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 期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 发 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一) 发 售 时 间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过 3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确 定 , 并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中披露。 ( 二 ) 发 售 方式 本基金 将 通 过场 外和 场 内 两种 方式 公 开 发 售。 场 外 将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基金 代 销机构的 代 销 网点 发 售( 具 体名单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场 内 将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 具 有基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的 会员 单位 发 售( 具 体名单 详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或相 关 业 务 公告 )。 尚未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 务资格, 但 属 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的 其他 机构, 可 在 本基金 上 市 后 , 代 理投资人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 统 参 与 本基金的 上 市 交易 。 除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外, 任何与 基金份额 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 不得 预留 和 提 前 发 售基金份额。 通 过场 内 认 购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 下,通 过场 外 认 购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中的基金份额 既 可 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 , 也 可 以 直 接 申 请场 内 赎回;登记 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中的基金份额 如 需 办理 场 外 赎回 , 应 当办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方 能实施。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中的基金份额 可 申 请场 外 赎回;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中的基金份额 如 需 办理 场 内 赎回 , 应 当办理 跨 系 统转 托 管 后方 能实施。 基金销售机构 对认 购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 到 认 购申 请 。 认 购 的确 认 以 登记结算 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 对 于 认 购申 请 及 认 购 份额的确 认 情况 ,投资人 应 及 时 查询 并 妥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否 则, 由此产 生 的投资人 任何 损失 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 担 。 ( 三 ) 发 售 对 象 本基金的 发 售 对 象 为 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四 ) 募集 目 标 本基金 将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和国 家 外 汇局 核准 的额 度 ( 美 元 额 度需折 算 为 人民 币 ) 设 定 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12 金 募集上 限 , 并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以及 相 关 公告 中 列 示 ; 募集 期 内 超过 募集 目 标 上 限时 采 取 比例 配 售的 方式 进 行确 认 , 具 体 办法 参见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的资 产 规 模 不受上述 限 制 , 但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 据基金的外 汇 额 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 模 并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 ( 五 )基金份额的 认 购 1、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 认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 5%, 具 体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金 认 购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 于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本基金 认 购 份额 具 体 的 计算 方 法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2、 认 购限 额 在募集 期 内,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对 每 个账户 的 最低认 购 金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3、 募集 期 的资金 基金 募集 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存 入 专 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 人 不得 动 用 。 4、基金 认 购 份额的 计算 场 外 认 购 采 用 “金额 认 购 ,份额确 认 ”的 方式 ; 场 内 认 购 采 用 “份额 认 购 ,份额确 认 ” 的 方式 。基金 认 购 份额 具 体 的 计算 方 法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5、 认 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式 场 内 认 购时 , 认 购 方式 为 份额 认 购 , 认 购 的份额 为 整 数 。 场 外 认 购时 , 认 购 方式 为 金额 认 购 , 认 购 份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13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具 备 下 列条 件 的, 或 者 在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内 符 合下 列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理 验 资和基金 备案手 续: 1、基金 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 ( 二 )基金的 备案 基金 募集 期限 内 或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基金 募集具 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 应 依据法 律 法规及《 招 募 说 明 书 》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并自 基金 募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机构 验 资, 自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 三 )《基金合同》的 生 效 1、 自 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 认之 日 起 ,基金 备案手 续 办理 完 毕 ,《基金合同》 生 效;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文件 的 次 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 事 宜予 以 公 告 。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 处 理 方式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 不 能 满足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的,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 1、以 其 固 有 财产承 担 因募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和 费 用 ;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日 内 返还 投资者 已 缴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 或 者基金资 产 净 值低 于 5000万 元 人民 币 的,基金管理 人 应 当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个工 作 日 出 现前 述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原 因 和 报 送解决 方案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办理。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14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 上 市 1、 上 市 交易 的 地 点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2、 上 市 交易 的 时 间 在 符 合下 述 第 6 项 规 定 的基金 上 市 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 六 个 月 后 申 请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 , 即 本基金 在 合同 生 效 的 六 个 月 内 不会上 市 交易 。 在 确 定上 市 交易 的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在上 市 前 3 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刊 登公告 。 基金 上 市后 ,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中的基金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 易;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中的基金份额通 过 办理 跨 系 统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金份额 转至场 内 后 , 方可 上 市 交易 。 3、 上 市 交易 的规则 本基金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上 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规则》、《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则》 等 有关规 定 , 包括但不 限 于 : ( 1)本基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为 前 一 交易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 ( 2)本基金实行 价 格 涨跌幅 限 制 , 涨跌幅比例 为 10%, 自上 市 首 日 起 实行 ; ( 3)本基金 买入 申 报数 量 为 100份 或其 整 数 倍 ; ( 4)本基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元 人民 币; ( 5)本基金 上 市 交易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相 关 业 务规则及规 定 。 4、 上 市 交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有关规 定 办理。 5、 上 市 交易 的行 情 揭示 本基金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示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示 基金 最 新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6、基金 上 市 条 件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具 备 下 列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可 依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申 请 上 市 : ( 1)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 2 亿 元;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15 ( 2)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 少 于 1000 人 ; ( 3)《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则》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 基金 上 市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签 订 上 市 协议 书 。基金 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 上 市 日 前 至 少 3个工 作 日发 布 基金 上 市 交易公告 书 。 ( 二 )基金份额的 上 市 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上 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易 规则》、《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则》 等 有关规 定 。 ( 三 ) 暂停 上 市 交易 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期 间出 现 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 暂停 基金的 上 市 交易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 具 备 本 章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 2、 违反 法 律 、行 政 法规,中国证 监会 决 定 暂停 其上 市 ; 3、 严 重 违反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有关规则的 ; 4、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认为 应 当 暂停 上 市 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暂停 上 市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收 到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暂停 基金 上 市 的 决 定之 日 起 2个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体 发 布 基金 暂停 上 市 公告 。 当 暂停 上 市情形 消 除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 出 恢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核准 后可 恢复 本基金 上 市 , 并在 指 定 媒体 发 布 基金 恢复 上 市 公告 。 ( 四 ) 终止 上 市 交易 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后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终止 基金的 上 市 交易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自 暂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停 上 市 原 因 的 ; 2、基金合同 终止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上 市 ; 4、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认为 应 当 终止 上 市 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收 到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基金 上 市 的 决 定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 发 布 基金 终止 上 市 公告 。 ( 五 ) 上 市 交易 规则的 调整 相 关法 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 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相 应 予 以 修改 , 且 此 项 修改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并在 本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16 金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增 加 了 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的 新 功 能, 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1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 赎回 办理的 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将 通 过 销售机构 进 行。本基金 场 外 申购 和 赎回 场 所 为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基金 场 外 代 销机构的 代 销 网点 ;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场 所 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 具 有 申 赎业 务资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 体 的销售 网点 和办理 申购赎回业 务的 会员 单位 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其他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代 销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机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 以通 过 上述 方式 进 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 体 办法 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 公告 。 ( 二 ) 申购 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不 超过 3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理,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开 始 办理 申购赎回 的 具 体 日期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2、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纽 约 证券 交易所 同 时 开 放 的 每 个工 作 日 (基金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时除 外)。 3、投资者 在 开放 日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但 基金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 外。 开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4、基金管理人 可 与 销售机构 约定 , 在 开放 日 的 其他 时 间受 理投资者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但 是 对 于投资者 在 非 开放 时 间 提 出 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时 间 所 在 开放 日 的 价 格。 5、 若 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交易所交易时 间 更改 或 实 际 情况 需 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购 、 赎回时 间 进 行 调整 , 但此 项 调整应 在 实施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 三 ) 申购 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2、本基金 采 用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的 方式 ,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 请 ,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18 3、 场 外 赎回 遵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场 外销售机构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场 外 认 购 、 申购 确 认 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 顺序 赎回; 亦 即对 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该 场 外销售机构 托 管的基金份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购 确 认 日期 在 先 的基金份额 先 赎回 , 认 购 、 申购 确 认 日期 在 后 的基金份额 后 赎回 ,以确 定 所适 用 的 赎回 费 率; 场 内 赎回 采 用 固 定 费 率 。 4、当 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规 定 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在 当 日业 务办理 时 间 结 束后 不得 撤 销 ; 5、投资人办理 场 外 申购 、 赎回应 使 用 基金 账户 ,办理 场 内 申购 、 赎回应 使 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 场 内 申购 、 赎回业 务 时 , 需遵 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则。 若 相 关法 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对 场 内 申购 、 赎回业 务规则有 新 的规 定 , 按新 规 定 执 行 ;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实 际 情况 依法 对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 。 ( 四 )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者 须 按 销售机构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放 日 的 开放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者 在 申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 销售机构规 定 的 方式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者 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 T日 规 定 时 间受 理的 申 请 , 正 常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在 T+2日 内 为 投资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确 认 , 在 T+ 3日 后 ( 包括 该日 )投资者 应 向 销售机构 或 以销售机构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及 时 查询 申购 与 赎回 的 成 交 情况 , 否 则, 如因 申 请 未 得 到 基金管理人 或 登记结算 机构的确 认 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投资者 自 行 承 担 。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支付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19 申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日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及 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 构 在 T+ 10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 但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除 外 ; 如 基金 投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场 有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休 市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登记结算 机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机构 最 迟 不 超过 T+ 10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国 家 外 汇 管理 相 关 规 定 有 变更 或 本基金 所 投资 市场 的 交易 清 算 规则有 变更时 , 赎回 款 支付 时 间 将 相 应调整 。 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 参 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 款 处 理。 ( 五 )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基金管理人 可 以规 定 投资者 首 次 申购 和 每 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以及 每 次 赎回 的 最低 份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2、基金管理人 可 以规 定 投资者 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 最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规 定 单个 投资者 累 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4、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市场情况 ,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整 生 效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 六 ) 申购 和 赎回 费 用 及 其用 途 1、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回 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 承 担 。 2、投资者 可 将 其 持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资者 赎回 本 基金份额 时 收取 , 扣 除 用 于 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记 费 和 其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 归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不得低 于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比例 下 限 。 3、本基金 申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 5%, 赎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过 5%。 4、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式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 确 定并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金合同》的 相 关 约定 调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施 日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0 5、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 根 据 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职 业 的投资者以及以 特 定 交易 方式 等 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者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 费 率 。 ( 七 ) 申购 份额 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本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详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2、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详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3、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基金份额 净 值 应 当 在 估 值 日 后 2个工 作 日 内披露。 遇 特 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3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式 : 场 内 申购时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保 留 至 整 数位 , 小 数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不 足 1份额 对 应 的 申购 资金 返还 至 投资人资金 账户 。 场 外 申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以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基 准 计算 ,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2位 , 小 数点后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5、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式 : 本基金 场 内和 场 外 赎回时 ,赎回 金额 均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当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赎回 金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2位 ,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 八 ) 申购 和 赎回 的 登记结算 本基金 申购 与 赎回 的 登记结算业 务 按 照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 定 办理。 正 常 情况 下,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在 T+2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 登记结算 手 续 ,投资者 自 T+3日 ( 含该日 ) 后 有权 赎回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况 下,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在 T+2日 为 投资者办理 扣 除 权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1 益的 登记结算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依法 对上述 登记结算 办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施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 九 )基金份额的 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 采 用分系 统 登记 的原则。 场 外 申购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 申购 或上 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 账户 下。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中的基金份额 可 申 请场 外 赎回 , 但不 可卖 出 。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中的基金份额 既 可 上 市 交易 , 也 可直 接 申 请场 内 赎回 。 ( 十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及 处 理 如 果 出 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或 拒绝 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 : 1、 不 可 抗力 的原 因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2、本基金 进 行 交易 的 主 要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外 汇 市场 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 3、本基金投资的 主 要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外 汇 市场 的 公 众 节 假 日 , 并 可 能 影响 本基金 正 常 估 值 时; 4、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受 申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 登记结算 机构 因 技术 保 障 或 人 员 伤亡 导 致 基金销售 系 统 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 统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或 基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 6、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7、基金资 产 规 模 或 者份额 数 量 达 到 了 基金管理人规 定 的 上 限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外管 局 的 审 批 及 市场情况 进 行 调整 ); 8、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 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笔 申购; 9、 发 生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10、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 可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2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还 投资者。 发 生 上 述 1到 7项 、 第 9项 和 第 10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刊 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 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 十 一) 暂停 赎回 或 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式 如 果 出 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不 可 抗力 的原 因 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 能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本基金 进 行 交易 的 主 要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外 汇 市场 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 遇 公 众 节 假 日 , 可 能 影响 本基金投资, 或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 3、 因 市场 剧烈波 动 或其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放 日 巨 额 赎回 ,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 金 支付 出 现 困难 ; 4、本基金投资的 主 要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 外 汇 市场 的 公 众 节 假 日 、 休 市 , 并 可 能 影响 本基 金 正 常 估 值与 投资 时; 5、本基金的资 产 组 合中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停 交易 或其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受 赎回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 登记结算 机构 因 技术 保 障 或 人 员 伤亡 导 致 基金销售 系 统 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 统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或 基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行 时; 7、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赎回 或 者 延 期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的, 可 延 期 支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回申 请 人 已 被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量 占 已 接受 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况 制 定相 应 的 处 理办法 在 20个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支付 。 同 时 , 在出 现 上述 第 3款 的 情形 时 , 对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 期 支付 赎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过 支付 时 间 20个工 作 日 , 并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投资者 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3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刊 登 暂停 赎回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 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十 二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式 1.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扣 除申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巨 额 赎回 的 场 外 处 理 方式 当基金 出 现 巨 额 赎回时 , 对 于 场 外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基金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1)全 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 行。 (2)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可 能 会对 基金的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予 以办理。 对 于 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 申 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的 比例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 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资者 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外, 延 迟 至 下一 个开放 日 办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个开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上述 规 定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 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 制 。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个开放 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体 上 进 行 公告 。 ( 4) 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2日 内通 过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或 基 金 代 销机构的 网点刊 登公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4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同 时 通 过 邮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3.巨 额 赎回 的 场 内 处 理 方式 巨 额 赎回业 务的 场 内 处 理, 按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办理。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份额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相 关的 业 务规则及 届时 开 展 转换 业 务的 公告 。 (十 三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1.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为 1日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公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个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2.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1日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个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也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况 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 届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放 的 公告 。 ( 十四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基金份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某 一投资者基金 账户转 移 到 另 一投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和 经 登记结算 机构 认 可 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 中,“ 继 承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形 ;“ 司 法 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依据 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无 论 在上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 条 件 。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要 求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受 理 上述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他 销售机构 不得 办理 该 项 业 务。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 请 按 《 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 定 办理, 并 按 基金 登记结算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5 ( 十五 ) 转 托 管 本基金的 转 托 管 包括系 统 内 转 托 管和 跨 系 统转 托 管。 1.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内 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位 ( 席 位 ) 之间 进 行 转 托 管的行 为 。 ( 2)份额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变更 办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不 能通 存 通 兑 的, 可 办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3)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变更 办理 上 市 交易 的 会员 单位 ( 席 位 ) 时 , 可 办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2.跨 系 统转 托 管 ( 1) 跨 系 统转 托 管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之间 进 行 转 托 管的行 为 。 ( 2)本基金 跨 系 统转 托 管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 相 关规 定 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 可 以 按 照相 关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六 )基金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结 算 机构 认 可 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份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 部 分产 生 的权益一 并 冻 结 , 被冻 结 部 分 份额 仍 然 参 与收 益 分 配 。 ( 十 七 )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者办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 布 公 告 或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13号兴 业银 行 大 厦 19-20层 办 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13号兴 业银 行 大 厦 19-20层 邮 政 编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维舟 成 立 时 间 : 2003年 12月 9日 批 准 设 立机关 : 中国证 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金 字 [2003]132号 组织形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1.5亿 元 存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招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招 商 银 行) 住 所: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邮 政 编码 : 518040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育宁 成 立 时 间 : 1987年 4月 8日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文 号 : 中国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 [2002]83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理 结算; 办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借 ; 提供 信 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 务。外 汇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算;结汇 、售 汇; 同 业 外 汇 拆借 ; 外 汇 票据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和 代 理 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买卖 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和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岸 金 融 业 务。 经 中国人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7 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 业 务。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215.77亿 元 存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 自 依《基金合同》、《 招 募 说 明 书 》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 本 身即表 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 完 全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 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 字 为 必要条 件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 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 ( 1)依法 募集 基金,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 立管理运 用 基金 财 产 ; ( 3) 根 据法 律 法规及 登记结算 机构 相 关 业 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 制 订、 修改 并 公 布 有关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托 管、基金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冻 结 、 收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规则 ; ( 4) 根 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结 构和 收 费 方式 ,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 收取认 购 费 、 申购 费 、 赎回 费 及 其他 事 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理 费 用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其他 费 用 ; ( 5) 根 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销售基金份额 ; ( 6) 在 本合同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原则以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 守相 关 法 律 法规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本 协议 的 情况 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 如认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了 法 律 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以及 采 取其他 必要 措 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 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 7)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 选 择 适 当的基金 代 销机构 并 有权依 照 代 销 协议 和有关法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8 律 法规 对 基金 代 销机构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 8) 自 行 担 任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结算 业 务, 并 按 照 《基金合同》规 定对 登记结算 机构 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 9)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 ( 10) 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1)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 制 订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 ( 12) 按 照 法 律 法规, 代 表 基金 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代 表 基金行 使 因 投资于 其 他 证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时 , 提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14)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并 确 定 有关 费 率; ( 17)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 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 ( 1)依法 募集 基金,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如认为 基金 代 销机构 违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及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29 (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 益 ; ( 7) 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委托 第 三 人运作基金 财产 ;


( 8) 进 行基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 监督 ;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1)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放式 基金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 方 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


( 12)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13)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以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 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6)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重 大 合同及 其 他相 关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7)确保投资人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公 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 后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9)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 20)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1)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2)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3)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24) 公 平对 待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防 止 在不 同基金 间 进 行有 损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 分 配 ;


( 25)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0 ( 六 )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 根 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 (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依 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 入 ; (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时 , 提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5)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选 择 、 更 换 境外 托 管人, 可 授 权境外 托 管人 代 为 履 行 其承 担 的 受托 人 职 责 。境外 托 管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忽 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损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责 任 ; ( 7)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七 )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 根 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 ( 1)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准 时 将 公司 行 为 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 时 收取 所 有 应 得收 入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 ( 3) 按 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 4)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 以 受托 人 名 义 或 指 定 的 代 理人 名 义 登记 资 产 ; ( 5) 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以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6) 对 所 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7)确保基金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目 标 和 限 制 进 行管理 ; ( 8)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9)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 ; 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1 报 表 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 10)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 执 行基金管理人投资 指 令 ,及 时 办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11)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以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2)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3)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的 相 关内 容 出具 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运作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采 取 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4) 按 规 定 从 基金管理人 处 取得并 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资 料 ; ( 15) 复 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确保基 金份额 净 值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算; ( 17)确保基金 根 据有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确 定并 实施 收 益 分 配 方案 ; (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 20) 按 照 规 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21)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 召 开 持有人 大 会 ; ( 22)确保基金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 行 申购 、 认 购 、 赎回 等 日常 交易; ( 23)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责 任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4)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 照 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行 为 和资金 汇 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 发 现 投资 指 令 或 资金 汇 出 入 违 法、 违 规, 应 当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外管 局 报 告;


( 27) 每 月结 束后 7个工 作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 情况 , 并 按 相 关规 定 进 行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28)基金 托 管人 应 办理基金管理人 就 管理本基金的有关 结汇 、售 汇 、 收 汇 、 付 汇 和人 民 币 资金 结算业 务。 ( 29)基金 托 管人 应 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就 管理本基金的资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2 汇 、资金 往 来 、 委托 及 成 交记 录 等相 关资 料 , 其 保 存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0年; ( 30)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以及中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 根 据 审 慎监 管 原则规 定 的基金 托 管人的 其他职 责 。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 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收 益 ; ( 2) 参 与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 3)依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权益的行 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 9)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 1) 遵 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 2) 交 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款 项 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费 用 ; ( 3) 在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6) 返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7)法 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十 )本《基金合同》当事 各方 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 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 户名 称 而 有 所改变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投票权。 (二 )召 开 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之 一的, 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或 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 提 议时 ,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但 当基金规 模小 于 5000万 元 人民 币 或 基金持有人 数 小 于 200人 或 前 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 到 90%,基金管理人有权 终止 《基金合同》 而 无 需召 开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2)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 别; (4)变更 基金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规 要 求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9)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 项 ; (10)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形 。 2.出 现 以下 情形 之 一的,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 其他 应 由 基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法 律 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 收取 ; ( 3) 在 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降 低 赎回 费 率 或 变更 收 费 方式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4 ( 4)因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动必 须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 5)《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6) 除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 集 人和 召 集 方式 1.除 法 律 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 知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4.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得 阻 碍 、 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通知 时 间 、通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下简称“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5 体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会 议 形式 ; (4)议 事 程 序 ; (5)有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登记日; (6)代 理投票的 授 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表 决 方式 ; (8)会 务 常 设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件 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 续; (10)召 集 人 需 要 通知的 其他 事 项 。 2.采 用 通 讯 方式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 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 通知中 说 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 方式 。 3.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 表 决 结 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式 1.会 议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召 开方式 包括 现 场开 会 和通 讯 方式开 会 。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托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式开 会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 定 以通 讯 的 书面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6 (4)会 议 的 召 开方式 由 召 集 人确 定 。 2.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现 场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可 举 行 : 1)对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额 应 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含 50%,下同 ); 2)到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 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授 权 委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具 的 相 关 文件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 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通 讯 会 议 方可 举 行 : 1)召 集 人 按 本《基金合同》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个工 作 日 内 连 续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告; 2)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同称 为 “ 监督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3)召 集 人 在监督 人和 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取 和 统 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4)本人 直 接出具书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具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5)直 接出具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授 权 委托书等文件 符 合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 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与 登记结算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6) 会 议 通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在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 通知 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7 (六 )议 事内 容 与 程 序 1.议 事内 容 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 为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的内 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 也 可 以 在会 议 通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案 , 临 时 提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5天前 提 交 召 集 人 并由 召 集 人 公告 。 (3)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的 提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下原则 对 提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 涉 及事 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 涉 及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 同 意变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做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单 独 或 合 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通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 原有 提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 时公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期应 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告日期 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 2.议 事 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人, 然后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 人的,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况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8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出 席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以 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的基金份额 数 量 、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 事 项 。 (2)通 讯 方式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公 布提案 , 在 所 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个工 作 日 在 公 证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督 人 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 场 监督 ,则 在 公 证机关 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 事内 容进 行 表 决 。 (七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式 、 程 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平等 的 表 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以 上 通 过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 (2)特别 决 议 特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 有 效;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 必 须 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方 为 有 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 应 当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 4.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表面 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 议 通知规 定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具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方式 进 行投票 表 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案 或 同一 项 提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39 (八 )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 主 持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担 任监 票人。 (2)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点 , 由 大 会 主 持人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 持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点 , 大 会 主 持人 应 当立 即 重 新 清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点 结 果 。 重 新 清点 仅限 一 次 。 2.通 讯 方式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 票人 在监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监督 人 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人 进 行 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 的 公告时 间 、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 起生 效 。关于本 章 第 (二 )条所 规 定 的 第 (1)-(8)项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 效 后方可 执 行,关于本 章 第 (二 )条所 规 定 的 第 (9)、 (10)项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 异 议意 见 后方可 执 行。 2.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40 有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十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4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更 换 条 件 1、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 须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1)基金管理人 被 依法 取 消 基金管理资格 ; ( 2)基金管理人依法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解 任 ;


( 4)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 情形 。 2、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 须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1)基金 托 管人 被 依法 取 消 基金 托 管资格 ; ( 2)基金 托 管人依法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 ( 3)基金 托 管人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解 任 ; ( 4)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 情形 。 (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更 换 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 更 换 程 序 原基金管理人 退 任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需 在 6个 月 内 选 任 新 基金管理人。 在 新 基金 管理人 产 生 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 1) 提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 托 管人 或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 10% 以 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名 。 ( 2)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后 6个 月 内 对 被 提名 的基金管 理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2/3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 3) 核准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 , 并 应 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信息披露 媒体 上 公告 。 ( 4) 交 接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的, 应 当 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 业 务资 料 ,及 时 办理基金 管理 业 务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金管理人 或 者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接收 。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或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42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与 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基金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 ( 5) 审 计 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结 果予 以 公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6)基金 名 称 变更: 基金管理人 更 换后 ,本基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金 名 称中 与 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 名 称 或 商 号字 样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更 换 程 序 原基金 托 管人 退 任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需 在 六 个 月 内 选 任 新 基金 托 管人。 在 新 基金 托 管人 产 生 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临 时 基金 托 管人。 ( 1) 提名 :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 10% 以 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名 。 ( 2)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后 6个 月 内 对 被 提名 的基金 托 管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2/3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 3) 核准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报 中 国证 监会核准 , 并 应 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两 日 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信息披露 媒体 上 公告 。 ( 4) 交 接 :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的, 应 当 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资 料 ,及 时 办理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基金 托 管人 或 者 临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 临 时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 基金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 ( 5) 审 计 并 公告: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结 果予 以 公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 1) 提名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更 换 分 别按 上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告:新 任 基金管理人和 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体 上 联 合 公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43 4、 新 基金管理人 接受 基金管理 或 新 基金 托 管人 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应 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 并 保证 不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 成 损 害 。原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在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期 间 , 仍 有权 按 照 本合同的规 定收取 基金管理 费 或 基金 托 管 费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44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 财产由 基金 托 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 应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订立《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 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登记 、基金 财产 的保管、基金 财 产 的管理和运作及 相 互 监督等相 关事 宜 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 责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 本基金的境外 财产 , 托 管人 可 授 权境外 托 管人 代 为 履 行 其承 担 的 受托 人 职 责 。境外 托 管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忽 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损 的, 托 管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责 任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45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销售 业 务的确 认 、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 机构 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 ( 三 )基金份额的 登记 1.本基金 采 用分系 统 登记 的原则。 场 外 认 购 或 申购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购 或上 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2.登记 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中的基金份额 既 可 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 , 也 可 以 直 接 申 请场 内 赎回 。 3.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中的基金份额 可 以 申 请场 外 赎回 。 ( 四 )登记结算 机构 享 有 如 下权利 : 1.建 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 账户 ; 2.取得 登记结算 费 ;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户 资 料 、 交易 资 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 4.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制 定 和 调整登记结算业 务的 相 关规则, 并 依 照 有关规 定 于 开 始 实施 前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5.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五 )登记结算 机构 承 担 如 下义务 : 1.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理本基金的 登记结算业 务 ; 2.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 办理基金的 登记结算业 务 ; 3.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及 相 关的 申购 、 赎回业 务 记 录 15年 以 上 ; 4.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信息 负 有保 密 义务, 因 违反 该 保 密 义务 而 对 投资人 或 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46 金 带来 的 损失 ,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 任 ,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形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情形 除 外 ; 5.按 《基金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为 投资人办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业 务, 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服 务 ; 6.接受 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 登记结算业 务的) ; 7.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47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有 效 控制 组 合 风险 的 前 提 下,通 过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精选优 质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类 基金( 包括 ETF)以及 公司 股票 进 行投资, 为 投资者实 现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投资理念 全 球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资源的 稀缺 与 需 求 持 续 增 长 之间 的 矛盾凸显 油气 等 能源行 业 的 长 期 投资 价值 。本基金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精选优 质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基金( 包括 ETF)及 公 司 股票 进 行投资, 为 投资者实 现 资本 稳 健 、 长 期 增 值 的目 标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全 球 证券 市场 中 具 有 良好流 动 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公 募 基金( 含 ETF) ; 普 通股、 优 先 股、 存 托 凭 证 等 权益 类 证券 ;银 行 存 款 、 可转 让 存 单 、 回购协议 、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货 币 市场工 具 ;政 府 债 券、 公司 债 券、 可转换 债 券 等 固 定收 益 类 证券 ; 以及中国 证 监会 许可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为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基金的 比例 不低 于本基金资 产 的 60%,投资于基金的资 产 中 不低 于 80%投资于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基金,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投 资 比例 合 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 正 常 的 市场 状 况 下,本基金 将 会 投资于 全 球 范 围 内 优 质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的 基金( 包括 ETF)及 公司 股票。本基金投资的基金 主 要 包括 ( 1)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基 金, 包括 能源行 业 ETF( 即 跟踪 能源行 业指 数 的 ETF)及能源行 业 股票基金( 包括 跟踪 能源 行 业指 数 的 指 数 基金和 80%以 上 资 产 投资于能源行 业公司 股票的 主 动 型 基金)。( 2)以 跟踪 商 品 指 数 或 商 品 价 格 为 投资目 标 的 商 品 类 基金。本基金投资的股票 主 要 包括 :( 1) 石 油和 天 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的 开 采 、 加工 、销售及运 输 等 企 业 股票 ; ( 2)能源 设备 及 服 务 等 企 业 股票 ; ( 3) 新 能源及 替 代 能源, 如风 能、 太阳 能、 其他 环 保能源及 可 再 生 能源 企 业 股票。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 本基金投资 其 它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范 围 。 在 保证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现 金 头寸 可 存 放 于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 支付 管理 费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48 托 管 费 、 手 续 费 等 需 要 , 并 可 以投资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本基金管理人 自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上述相 关规 定 。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 资 产 配 置 上 采 用 “ 双 重配 置 ” 策略 。 第 一 层 是 大 类 资 产 类 别 配 置 , 第 二 层 是 在 权益 类 资 产 内的“ 核 心 ” 组 合和“ 卫星 ” 组 合的 配 置 。权益 类 资 产包括 基金( 包括 ETF)和 股票。本基金的资 产 配 置策略 如 图 1所 示 : 图 1: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资产配置策略图 ( 1)大类资产配置——资产组合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层 面 将 贯彻 “ 自上 而 下”的资 产 组 合 配 置策略 ,通 过 分 析 全 球 宏 观 经 济环 境和 经 济 政 策 , 借 助 基金管理人 宏观 经 济 量 化 的 研究 成 果 , 分 析 和 比 较 权益 类 、 固 定收 益 类 和 流 动 性 工 具等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险收 益 特 征 , 在 有 效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运 用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的 方式 确 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长 期 比例 。 本基金同 时 关 注 宏观 经 济 的 动 态 变 化 和 市场 趋势 , 根 据 盈 利 增 长 、 流 动 性 、 估 值 水 平 、 投资 主 体 行 为 、 市场情 绪 等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判断 , 积极 地调整 各 类 资 产在 投资 组 合中的 比例 , 把握 市场 时 机, 力争 实 现 投资 组 合的 收 益 最 大 化 。 ( 2)权益类资产配置——“核心 -卫星”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 权益 类 资 产 投资 方 面 采 用 “ 核 心 — 卫星 ”资 产 配 置策略 。“ 核 心 — 卫星 ”投资 策略 将 组 合资 产分成 两 部 分 : 一 部 分为 “ 核 心 ” 组 合, 该 组 合 主 要 投资于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 行 业 基金, 包括 能源行 业 ETF、能源 指 数 基金以及 主 动 型 能源基金,以 分 享 能源行 业 的 长 期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49 收 益 ;另 一 部 分为 “ 卫星 ” 组 合, 主 要 投资于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 类 商 品 ETF及能源行 业 个 股,通 过 不 同资 产 类 别 的 优化配 置 以及 优 质 个 股的 精选 , 力争 追 求超 额投资 收 益。


根 据 宏观 经 济环 境、 经 济 和 产 业 周 期 , 股票 市场 估 值 、 市场 投资 主 题和 风 格 转换 , 以及 市场 整 体 的 波 动 水 平 ,基金管理人 将 对 “ 核 心 — 卫星 ” 之间 的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估 和 调整 。 2、“核心”组合投资策略 在 “ 核 心 ” 组 合中,本基金 将 主 要 投资于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基金, 主 要 包括 : ( 1) 以 跟踪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 类 行 业公司 股票 指 数 为 投资目 标 的 ETF及 指 数 基金。( 2 )以 超 越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 类 行 业公司 股票 指 数 为 投资目 标 的 主 动 管理 型 基金。 ( 1)实现“核心”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① 考 虑 到 全 球 各 主 要 资本 市场 宏观 经 济环 境的 不 同、 经 济 发 展 及 产 业 周 期 的 不 一 致 ,以 及 各市场 行 业 板块 估 值 、 市场 投资 主 题和 风 格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将初 步 确 定在 全 球 不 同 地 区 和 市场 配 置 能源行 业 基金的 比例 ; ② 根 据基金管理人 对 全 球 各 区 域 经 济 及能源行 业 短 、中、 长 期发 展 走势 的 分 析 和 预 期 , 调整 “ 核 心 ” 组 合 在 各 主 要 资本 市场 和能源 品 的投资 比例 ; ③ 基金管理人 在 前 述 配 置 比例 基 础 上 , 从 投资 品 种 库 中 选 择 代 表性 强 、 跟踪 质 量 好 、 流 动 性 高 和 费 率 较 低 的 ETF或 指 数 型 基金以简 单 有 效 快速 准 确的 获 取 能源行 业 投资 收 益,同 时 精选 业 绩 突出 、 评 级 优 秀 和 流 动 性 强 的 主 动 管理 型 能源基金以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2)精选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保证“核心”投资策略的实现:


1)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选择指标: 投资于 指 数 型 基金( 包 含 ETF)的 主 要 目 标 是简 单 有 效 快速 准 确的 获 取 能源行 业 投资 收 益,基于 此 , 该 类 基金的 选 择 指 标 主 要 包括 :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 管理 该 类 基金的 经 验 和管理 历史 以及规 模 ;


② 做 市商 评 价 指 标 : 有 做 市商 的基本 情况 、 报 价 连 续 性 和 买卖 价 差 , 历史 成 交 量 等 ; ③ 基金管理 团 队 评 价 指 标 : 投资理 念 、投资 风 格、 历史 业 绩 和 稳 定性 ; ④ 基金投资 组 合 评 价 指 标 : 基金 所 跟踪 指 数 和 市场 的 代 表性 ; 基金的 长 期 表 现 和 跟踪 效率; 基金的 波 动 性 和 风险 调整 后 收 益及 业 绩 归 因分 析 等 ; 基金的 年 内 日 均成 交 量 及 流 动 性 ; 基金的 费 率 等等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0 2)基金筛选: 形成备选基金池 ① 定性分 析 , 主 要 针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团 队 和 做 市商 - 基金管理人 :公司 历史 、管理规 模 和 公司 管理 层 、股 东 结 构、 产 品 种类 、 竞 争优 势 、 主 要 客 户 和 过 往 法 律 纠纷 等 ; - 基金 产 品 : 成 立 时 间 、投资理 念 、 费 率 水 平 、资 产 增 长 、 客 户 分 布 状 况 和投资 限 制 等 ; - 投资 流 程 : 基金 决 策 机 制 、 业 绩 增 长 模 式 (依 靠 人 员 还 是依 靠 流 程 )、投资人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的权 责 划 分 、 研究 优 势 、信息 来 源和 独 立 研究 机构和 卖方 机构 研究 支 持 等 ; - 基金管理 团 队 : 团 队 结 构和 稳 定性 、 成员职 责 和 从 业 经 历 、 团 队 的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和 备 选 基金的基金 经 理管理 其 它 基金的 状 况 ; - 风险 控制 :公司 风险 控制 体 系 、 流 程 、 员 工 风险 意 识 、 风险 事 故 汇 报 路径 和 重 大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方案 ; - 做 市商 能 力评估 ( 主 要 针 对 ETF)。


② 定 量 指 标 , 主 要 针 对 基金投资 组 合


- 基金 历史 业 绩 及 业 绩 归 因分 析 , 深 入 了解 基金投资 流 程 和 分 析 管理人投资 技 巧 ; - 基金的 表 现 分 析 : 分 析 并 确 认 基金 绝 对 和 相对表 现优 于同 类 基金 平均 水 平 ; -基金的 风险分 析 : 确 认 基金 总体 投资 风险 水 平 适 当 可 控 , 分 析 风险 的 来 源以及基金 风 险 调整 后 的 收 益 ; - 基金的投资 风 格 分 析 : 确 认 基金的投资 风 格 与其 宣 称的投资 风 格 相 符 并 长 期 保持一 致; - 基金规 模 ; - 基金的 历史 跟踪 误 差 以及 变动 , ETF还需 要 考 虑 流 动 性 和 成 交 量 等 ; - 第 三 方 评 级 机构( 如 晨 星 、理 柏 等 ) 对 基金的 评 级 。。 3)基金优选:形成指数型基金(包括 ETF)的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 优选


本基金 分 析研究 人 员 将 结 合 备 选 基金 池 中 对 于 每 只 备 选 基金 定性 和 定 量 分 析 的 指 标 进 行 分 析 判断 , 并 结 合当 前 市场 实 际 情况 进 行 微 调 , 最 后根 据 计算结 果 对 备 选 基金 进 行 评估 打 分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1 ② 确 定核 心 基金 池


根 据 评估 打 分 和 优选 结 果 确 定 本基金投资的 指 数 型 基金( 包 含 ETF)的 核 心 基金 池 。


( 3)精选主动型能源行业基金保证“核心”投资策略的实现: 1)主动型基金选择指标 投资于 主 动 型 基金的 主 要 目 标 是 在 实 现 能源行 业 收 益的基 础 上 通 过 精选 业 绩 突出 、 评 级 优 秀 和 流 动 性 强 的 主 动 基金实 现 超 额 收 益,基于 此 , 此 类 基金的 选 择 指 标 包括 主 要 包括 :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 管理 该 类 基金的 经 验 、管理 历史 以及规 模 ;


② 基金管理 团 队 评 价 指 标 : 投资理 念 、投资 风 格、 历史 业 绩 和 稳 定性 ; ③ 基金投资 组 合 评 价 指 标 : 基金的 长 期业 绩 表 现 、基金的 波 动 性 、 风险 调整 后 收 益、 业 绩 归 因分 析 及基金的 费 率 等等 。 2)基金筛选: 形成主动型基金的备选基金池 ① 定性分 析 , 主 要 针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团 队 - 基金管理人 :公司 历史 、管理规 模 和 公司 管理 层 、股 东 结 构、 产 品 种类 、 竞 争优 势 、 主 要 客 户 和 过 往 法 律 纠纷 等 ; - 基金 产 品 : 成 立 时 间 、投资理 念 、 费 率 水 平 、资 产 增 长 、 客 户 分 布 状 况 和投资 限 制 等 ; - 投资 流 程 : 基金 决 策 机 制 、 业 绩 增 长 模 式 (依 靠 人 员 还 是依 靠 流 程 )、投资人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的权 责 划 分 、 研究 优 势 、信息 来 源和 独 立 研究 机构和 卖方 机构 研究 支 持 等 ; - 基金管理 团 队 : 团 队 结 构和 稳 定性 、 成员职 责 和 从 业 经 历 、 团 队 的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和 备 选 基金的基金 经 理管理 其 它 基金的 状 况 ; - 风险 控制 :公司 风险 控制 体 系 、 流 程 、 员 工 风险 意 识 、 风险 事 故 汇 报 路径 和 重 大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方案 ; ② 定 量 指 标 , 主 要 针 对 基金投资 组 合


- 基金 历史 业 绩 及 业 绩 归 因分 析 , 深 入 了解 基金投资 流 程 和 分 析 管理人投资 技 巧 、 择 时 和 选 股能 力 ; -基金的 表 现 分 析 : 分 析 并 确 认 基金 绝 对 和 相对表 现优 于同 类 基金 平均 水 平 ; -基金的 风险分 析 : 确 认 基金 总体 投资 风险 水 平 适 当 可 控 , 分 析 风险 的 来 源以及基金 风 险 调整 后 的 收 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2 - 基金的投资 风 格 分 析 : 确 认 基金的投资 风 格 与其 宣 称的投资 风 格 相 符 并 长 期 保持一 致; - 基金规 模 ;


- 第 三 方 评 级 机构( 如 晨 星 、理 柏 等 ) 对 基金的 评 级 。 3)基金优选:形成主动型基金的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 优选


本基金 分 析研究 人 员 将 结 合 备 选 基金 池 中 对 于 每 只 备 选 基金 定性 和 定 量 分 析 的 指 标 进 行 分 析 判断 , 并 结 合当 前 市场 实 际 情况 进 行 微 调 , 最 后根 据 计算结 果 对 备 选 基金 进 行 评估 打 分 。


② 确 定核 心 基金 池


根 据 评估 打 分 和 优选 结 果 确 定 本基金投资的 主 动 型 基金的 核 心 基金 池 。 ( 4)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 将 在核 心 基金 池 基 础 上 构 建组 合, 主 要 根 据基金资 产 整 体 在 全 球 不 同 市场 投资的 头寸 、 单个 基金 历史 业 绩 表 现 和投资 价值等因 素 综 合 计算 得出 单个 基金的权 重 。


另 外,本基金 还 可 以 根 据 组 合的 风险 特 征 分 析 , 对 单个 基金投资 比例 进 行一 定 调整 ,以 达 到 风险 和 收 益的 最 优 平 衡 。


( 5)组合调整


由 于 短 期 内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 商 品 市场 通 常 会受 到 一 些 非 理 性或 者 非 基本 面因 素 的 影 响 并 进 一 步 传 导 到 能源行 业 从 而 产 生 波 动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对 引 起市场 波 动 的 长 期 和 短 期 的 各 种 不 同 因 素 的 研究 与判断 ,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整 ,以 降 低 投资 组 合的投资 风险 。 3、“卫星”组合投资策略 在 “ 卫星 ” 组 合中,本基金 将 主 要 投资于 : 以 跟踪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 品 商 品 价 格 或 商 品 指 数 为 投资目 标 的能源 类 商 品 ETF;( 2) 全 球 范 围 内 优 质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 类 公司 股 票。 ( 1)实现“卫星”投资策略具体步骤: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3 ① 本基金管理人 将 深 入 研究 能源 商 品 价 格 趋势 、能源行 业 盈 利和 估 值 水 平 变 化 ,利 用 两 者 之间价 格的 差 异 化 波 动进 行 商 品 和股票资 产 的 优化配 置 。 进 一 步 的,基金管理人 将 深 入 研 究 全 球 范 围 内 不 同 市场商 品 价 格 发 展 走势 、 不 同 市场 行 业 周 期 、投资 风 格、 估 值 水 平等因 素 , 分 析 基金投资 此 类 市场 获 得 超 额 收 益的 可 能 性 , 最 终 定 位 “ 卫星 ” 策略 投资的 市场 。 ② 根 据“ 卫星 ” 策略 确 定 的资 产 类 别 和 市场 ,本基金管理人 从 定性 和 定 量 两 方 面 主 动 选 择 最 优 和 最 有 代 表性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商 品 ETF和能源行 业 股票, 在 符 合资 产 配 置 决 策 基 础 之 上 , 结 合投 研 团 队 的 研究 分 析 成 果 ,运 用最 优化 技术 实 现 “ 卫星 ” 组 合 配 置 。 ( 2)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 ETF投资策略 1)基金 选 择 指 标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 管理 该 类 基金的 经 验 和管理 历史 以及规 模 ;


② 做 市商 评 价 指 标 : 有 做 市商 的基本 情况 、 报 价 连 续 性 和 买卖 价 差 , 历史 成 交 量 等 ; ③ 基金管理 团 队 评 价 指 标 : 投资理 念 、投资 风 格、 历史 业 绩 和 稳 定性 ; ④ 基金投资 组 合 评 价 指 标 : 基金 所 跟踪 指 数 和 市场 的 代 表性 ; 基金的 长 期 表 现 和 跟踪 效率; 基金的 波 动 性 和 风险 调整 后 收 益及 业 绩 归 因分 析 等 ; 基金的 年 内 日 均成 交 量 及 流 动 性 ; 基金的 费 率 等等 。 2)基金 筛 选 : 形 成 备 选 基金 池 ① 定性分 析 , 主 要 针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团 队 和 做 市商 - 基金管理人 :公司 历史 、管理规 模 和 公司 管理 层 、股 东 结 构、 产 品 种类 、 竞 争优 势 、 主 要 客 户 和 过 往 法 律 纠纷 等 ; - 基金 产 品 : 成 立 时 间 、投资理 念 、 费 率 水 平 、资 产 增 长 、 客 户 分 布 状 况 和投资 限 制 等 ; - 投资 流 程 : 基金 决 策 机 制 、 业 绩 增 长 模 式 (依 靠 人 员 还 是依 靠 流 程 )、投资人 员 和 研 究 人 员 的权 责 划 分 、 研究 优 势 、信息 来 源和 独 立 研究 机构和 卖方 机构 研究 支 持 等 ; - 基金管理 团 队 : 团 队 结 构和 稳 定性 、 成员职 责 和 从 业 经 历 、 团 队 的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和 备 选 基金的基金 经 理管理 其 它 基金的 状 况 ; - 风险 控制 :公司 风险 控制 体 系 、 流 程 、 员 工 风险 意 识 、 风险 事 故 汇 报 路径 和 重 大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理 方案 ; - 做 市商 能 力评估 。


② 定 量 指 标 , 主 要 针 对 基金投资 组 合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4 - 基金 历史 业 绩 及 业 绩 归 因分 析 ; - 基金 风险 调整 后 的 收 益 ; - 基金 历史 跟踪 误 差 及 变动;


- 基金规 模 、 流 动 性 和 成 交 量 ;


- 第 三 方 评 级 机构( 如 晨 星 、理 柏 等 ) 对 基金的 评 级 ; - 基金的 商 品 期 货 合 约 投资 所 涉 及的 现 货 价 格 收 益 率 ( Spot Rate)、 滚 动 收 益 率 ( Rolling Yield, 指 当 前 投资的 期 货 合 约 临 近 到 期时 ,通 过 头寸 展 期 而转入 下一 月 份合 约 所 产 生 的 损失 或 者 收 益)和 现 金 收 益 率 情况 ,以及 期 货 合 约 展 期 的 具 体 策略 。


3)基金优选:形成核心基金池 ① 基金 优选


本基金 分 析研究 人 员 将 结 合 备 选 基金 池 中 对 于 每 只 备 选 基金 定性 和 定 量 分 析 的 指 标 进 行 分 析 判断 , 并 结 合当 前 市场 实 际 情况 进 行 微 调 , 最 后根 据 计算结 果 对 备 选 基金 进 行 评估 打 分 。


② 确 定核 心 基金 池


根 据 评估 打 分 和 优选 结 果 确 定 本基金投资的 核 心 基金 池 。 ( 3)股票投资策略: 自 下 而 上 , 重 视 公司 基本 面 , 应 用 合理的 价值 投资 成 长 的理 论 , 精选 投资股票。 1) 自下至上,重视 基 本面 : 首 先 根 据 量 化 指 标 构 建备 选 股票 池 , 然后 应 用 以合理的 价 值 投资 成 长 的理 论 , 对 备 选 股票 再 次 进 行 精选 , 建 立 核 心 股票 池 。 2)建 立 备选股票池 根 据 公司 增 长 性 、 估 值 水 平 指 标 、 盈 利 质 量 、 价 格 趋势 ,、规 模 、 流 动 性等 一 系 列 量 化 指 标 对 股票 进 行 初 步筛 选 , 建 立 备 选 股票 池 。 3)建 立 核心股票池 应 用 合理的 价值 投资 成 长 的理 论 对 备 选 股票 再 次 筛 选 : 本基金 专 注 于 在价值 和 成 长 之间 寻 找 投资机 会 , 从 备 选 股票 池 中 选 择 那些 具 有 价值 优 势又 有 良好 发 展 前 景 的 公司 。 市 盈 率 和 增 长 之间 的 比 率 ( PEG ratio)是 我们 考 虑 的 重 要指 标 。 ( 4)构建投资组合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5 本基金“ 卫星 ” 组 合 将 在核 心 基金 池 和 核 心 股票 池 的基 础 之上 构 建 投资 组 合。 4、 债 券投资策略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架 下,本基金管理人 对 全 球 宏观 经 济 运行 趋势 及 其 引 致 不 同国 家 或 地区 的 财 政 货 币政 策 变 化 作 出判断 ,运 用 数 量 化 工 具 , 对不 同国 家 及 地区 未来 市场 利 率 趋势 及 市 场 信 用 环 境 变 化 作 出 预 测 , 并 综 合 考 虑 利 率变 化 对 债 券 品 种 的 影响 、 收 益 率 水 平 、信 用风险 的 大 小 、 流 动 性 的 好 坏 等因 素 。 本基金 主 要 的 债 券投资 策略 包括 : 久 期调整 策略 、 收 益 率 曲线 策略 、 债 券 类属配 置策略 、 骑 乘 策略 、 相对价值 策略 、信 用 利 差 策略 、 回购 放 大 策略 以及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 策略 等 。 本基金 将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进 行 债 券资 产 配 置 ,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债 券 选 择 标 准 ,运 用相 应 的 债 券投资 策略 ,构 造 债 券 组 合。 5、现金管理策略 现 金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一 个 重 要 环 节 , 主 要 包 含 以下 三 个方 面 的内 容: 现 金 流 预 测 、 现 金持有 比例 管理、 现 金资 产收 益管理。 准 确 预 测 未来 几 个 交易日 的 现 金 流 动 是 做 好 现 金管理的 前 提 ,基金管理人 将 合理 把握 因 基金的 申购赎回 、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 商 品 价 格 波 动 加 大 等因 素引 起 的 现 金 流 变 化 , 编 制 基 金 现 金 流 量 表 。 持有一 定 比例 的 现 金资 产 是基金保持 流 动 性 的 必 然 要 求 , 但 现 金资 产 的持有 将 会 影响到 本基金的投资 收 益, 形 成 现 金 拖 累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保证基金 流 动 性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制 定 合 理的 现 金资 产 持有 比例 。 对 于基金持有的 现 金资 产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保证基金 流 动 性 需 求 的 前 提 下, 提 高 现 金资 产 使 用 效率 , 尽 可 能 提 高 现 金资 产 的 收 益 率 。 随 着 全 球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富 , 若 今 后 出 现 了 更 合理 可 行的投资于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 类 商 品 的投资 方 法和 策略 ,本基金 对 投资 方 法和 策略 可 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或 更新 。 ( 五 )投资限 制 1、 禁 止 用 本基金 财产 从 事以下行 为 依 照 《基金法》及《运作办法》 等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 财产不得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6 ( 1) 承 销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 4)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 者 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5) 买卖 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 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


( 6)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7) 购 买 不 动 产 ; ( 8) 购 买 房 地 产 抵押 按 揭 ; ( 9)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 10) 购 买 实 物商 品 ; ( 11) 除应 付 赎回 、 交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外, 借 入 现 金 ; ( 12)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券, 但 投资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 13) 参 与 未 持有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易; ( 14) 直 接 投资 与 实 物商 品 相 关的 衍 生 品 ; ( 15) 购 买 证券 用 于 控制 或 影响 发 行 该 证券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 ( 16)当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中国证 监会 及《基金合同》规 定 禁 止 从 事的 其他 行 为 。 2、投资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下 限 制 :


1)基金持有同一 家银 行的 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 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 管 账户 的 存 款 可 以 不受上述 限 制 。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 府 、国 际 金 融组织 除 外) 发 行的证券( 不包括 境外基金)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 值 的 10%。 3)基金持有 与 中国证 监会签 署 双 边 监 管合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区 以外的 其他 国 家 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 一国 家 或 地区 市场 的证券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3%。 4)基金 不得 购 买 证券 用 于 控制 或 影响 发 行 该 证券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不得 持有同一机构 10%以 上具 有投票权的证券 发 行 总 量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7 前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 应 当合 并 计算 同一机构境内外 上 市 的 总 股本,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全 球 存 托 凭 证和 美 国 存 托 凭 证 所代 表 的基 础 证券, 并 假 设 对 持有的股本权证行 使 转换 。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 只 境外基金, 不得 超过 该 境外基金 总 份 额的 20% 。 6) 为 应 付 赎回 、 交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7) 每 只 境外基金投资 比例 不 超过 本基金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投资境外 伞 型 基 金的, 该 伞 型 基金 应 当 视 为 一 只 基金。 8)本基金 不得 投资于以下基金 : ( 1) 其他 基金中基金 ; ( 2) 联 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 ( 3)投资于 前 述 两 项 基金的 伞 型 基金 子 基金。 9) 相 关法 律 法规以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资 限 制 。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 -7)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过 比例 后 30个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仓 以 符 合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3、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 衍 生 品 应 当 仅限 于投资 组 合 避 险或 有 效 管理, 不得用 于投机 或 放 大交易 ,同 时应 当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本基金的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口 不得 高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 2)本基金投资 期 货 支付 的 初始 保证金、投资 期 权 支付 或收取 的 期 权 费 、投资 柜 台交 易 衍 生 品 支付 的 初始费 用 的 总 额 不得 高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3)本基金投资于 远 期 合 约 、 互换 等 柜 台交易 金 融 衍 生 品 , 应 当 符 合以下 要 求 : 1) 所 有 参 与 交易 的 对 手方 (中资 商 业银 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 2) 交易 对 手方 应 当 至 少 每 个工 作 日 对 交易进 行 估 值 , 并 且 基金 可 在任何 时 候 以 公 允 价 值 终止 交易 。 3) 任 一 交易 对 手方 的 市 值 计 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4)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 会 计年 度 结 束后 60个工 作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 交 包括 衍 生 品 头寸 及 风险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8 4、本基金 可 以 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所 有 参 与 交易 的 对 手方 (中资 商 业银 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中国证 监会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 ( 2)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整 以确保 担 保 物市 值不低 于 已 借 出 证券 市 值 的 102 % 。 ( 3) 借 方 应 当 在 交易期 内及 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已 借 出 证券 产 生 的 所 有股息、利息和 分 红 。 一 旦 借 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 据 协议 和有关法 律 有权保 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足 索 赔 需 要 。 ( 4) 除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外, 担 保 物可 以是以下金 融工 具或 品 种 : 1) 现 金 ; 2) 存 款 证明 ; 3) 商 业 票据 ; 4) 政 府 债 券 ; 5) 中资 商 业银 行 或由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境外金 融 机构(作 为 交易 对 手方 或其 关 联方 的 除 外) 出具 的 不 可 撤 销信 用 证。 ( 5)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 时 候 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 常 市场 惯 例 的合理 期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 出 的证券。 ( 6)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对 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 发 生 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 应责 任 。 ( 7)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总 资 产 的 50% 。 上述 比例 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 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 持有的 担 保 物 不得 计 入 基金 总 资 产 。 5、基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购交易 、 逆 回购交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1) 所 有 参 与 正 回购交易 的 对 手方 (中资 商 业银 行 除 外) 应 当 具 有中国证 监会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构信 用 评 级 。 ( 2) 参 与 正 回购交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收 益 进 行 调整 以确保 现 金 不低 于 已 售 出 证券 市 值 的 102% 。一 旦 买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 据 协议 和有关法 律 有权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以 满足 索 赔 需 要 。 ( 3) 买方 应 当 在 正 回购交易期 内及 时 向 本基金 支付 售 出 证券 产 生 的 所 有股息、利息和 分 红 。 ( 4) 参 与 逆 回购交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整 以确保 已 购 入 证券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59 市 值不低 于 支付 现 金的 102% 。一 旦 卖方 违 约 ,本基金 根 据 协议 和有关法 律 有权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券以 满足 索 赔 需 要 。 ( 5)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对 基金 参 与 证券 正 回购交易 、 逆 回购交易 中 发 生 的 任何 损失 负 相 应责 任 。 6、基金 参 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易 ,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 资 产 的 50% 。 上述 比例 限 制 计算 ,基金 因 参 与 正 回购交易 而 持有的 现 金 不得 计 入 基金 总 资 产 。 ( 六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为 : 标普 能源行 业指 数 ( 净 收 益)( S&P 500 Energy Sector Index ( NTR))。 标普 能源行 业指 数 ( 净 收 益)是 标普 500指 数 ( S&P 500 Index)的 子 指 数 , 该指 数 以 标普 500指 数 中能源行 业 的 成分 股 为成分 股, 各 成分 股 都 是 世界 上 非常 知 名 的能源 公司 , 分 别 是 美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消 耗 性 燃 料 、能源 设备 及 相 关 服 务 领 域 的 领 军 者, 公司 的基本 面 良 好 、 发 展 稳 定 。 综 合 标普 能源行 业指 数 ( 净 收 益)的 编 制 方 法、 成分 股 覆盖 特 点 及 领 域 , 标普 能源行 业 指 数 ( 净 收 益)能 够 有 效地 反 映 出 国 际 能源行 业 的 价 格 趋势 。 ( 七 ) 风险收 益 特征


本基金 将 会 投资于 全 球 范 围 内 优 质 的 石 油、 天 然 气 等 能源行 业 基金( 包括 ETF)及 公司 股票, 在 证券投资基金中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险 和 预 期 收 益的基金 品 种 。 ( 八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 求 对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 经 营 管理 ; 2、有利于基金资 产 的安 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 4、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60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 产 总 值包括 基金 所 持有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基金的 应 收 款 项 和 其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 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后 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开 立基金资金 账户 以及证券 账户 , 开 立的基金 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境外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机构和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的 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及 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境外 托 管人的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和 / 或其委托 的境外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和基金 代 销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 其 自身 的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 权利。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产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处 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得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 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相 互 抵 消 。 在 符 合本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有关资 产 保管的 要 求 下, 对 境外 托 管人的 破 产 而 产 生 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应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追偿 ,基金管理人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追偿 。基金 托 管人 存 在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为 的,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将 其 义务 委托 第 三 方 , 并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61 除非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 其 境外 托 管人 存 在 过 失 、 疏忽 、 欺诈 或 故 意 不 当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将 不 保证 托 管人 或 境外 托 管人 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证券的 所 有权、 合法 性或 真 实 性 ( 包括 是 否 以 良好 形式转 让 )。 基金 托 管人和境外 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 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汇 入 、 汇 出 、 兑 换 、 收 汇 、 现 金 往 来 及证券 交易 的 记 录 、 凭 证 等相 关资 料 , 并 按 规 定 的 期限 保管, 但 境外 托 管人持有的 与 境外 托 管人 账户 相 关的资 料 的保管 应按 照 境外 托 管人的 业 务 惯 例 保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62 十五、基金财产估值 (一) 估 值 目的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目的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的 价值 , 并为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提供 计 价 依据。 ( 二 ) 估 值 日 本《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本基金投资 主 要 市场 的 交易日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 。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持有的基金、股票、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应 收 款 项 和 其他 投资 等 资 产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已 上 市 流 通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上 市 流 通的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基金( ETF)、股票和 债 券,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区 分如 下 情况 处 理 :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增 发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该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 上 市后 ,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 管机构 或 行 业协 会 的有 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 4) 对 于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对 于 非 上 市 债 券, 参 照 主 要 做 市商 或 其他 权 威 价 格 提供 机构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其 中 成 熟 市场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的 最 近 买 价 估 值 ;新 兴 市场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的 最 近 买 价 和 卖 价 的 均值 估 值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63 3、 开放式 基金的 估 值 以 其在 估 值 日公 布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 开放式 基金 未 公 布 估 值 日 的 净 值 的,以 估 值 日 前 最 新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 4、 配 股权证,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配 股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等 于 或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为 零 。 5、基金持有的 其他 有 价 证券, 从 持有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有 价 证券投资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 该 证券投资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 交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其他 有 价 证券投资 按公 允 价 估 值 ; 6、 在任何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上述 第 1-5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 7、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相 关法 律 法规以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9、 估 值 中的 汇率 选 取 原则 : ( 1) 估 值 计算 中 涉 及 美 元 、 港币 、 日元 、 欧 元 、 英镑 等 五 种 主 要 货 币 对 人民 币汇率 的, 将 依据下 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 提供 的 汇率 为 基 准 : 当 日 中国人民 银 行 公 布 的人民 币 与 主 要 货 币 的中 间价 。 ( 2) 其他 货 币 采 用 美 元 作 为 中 间 货 币进 行 换 算 , 与 美 元 的 汇率 则以 估 值 日 下 午 四 点 ( 北 京 时 间 ) 彭博 信息 (Bloomberg)数 据 为准 。 若 无 法 取得上述 汇率 价 格信息 时 ,以 托 管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或 境外 托 管人 所 提供 的合理 公 开 外 汇 市场 交易 价 格 为准 。 根 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审 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 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10、 估 值 中的 税 收 处 理原则 : 对 于 按 照 中国法 律 法规和基金投资 所 在 地 的法 律 法规规 定 应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本基金 将 按 权 责发 生 制 原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整 或其他 原 因 导致 基金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交 税 金有 差 异 的,基金 将 在相 关 税 金实 际支付 日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整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64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委托 第 三 方 机构 进 行基金资 产 估 值 , 但不 改变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承 担 的 责 任 。 基金 日常 估 值由 基金管理人( 或其 授 权 代 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 或其 授 权 代 理人) 分 别 进 行。基金份额 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或其 授 权 代 理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 果 以 书面 形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 或其 授 权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 基金 会 计 账 目的 核对 同 时进 行。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 主 要 证券 交易所 、 市场 或 外 汇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 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 确 评估 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重 大 转 变 , 延 迟 估 值 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保护 ; 4、法 律 法规、本合同 约定 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 情形 。 ( 七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确 认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 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的 截 止 时 间 后 计算 开放 日 当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双 方 在核对 时 ,由 于 双 方 会 计 系 统 原 因 容 许 差 异 的 绝 对 数 在 份额 净 值 0.5%以内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 果 为准 。基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份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如因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错 误 ,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理人 对不 应 由其承 担 的 责 任 , 有权 向过 错 人 追偿 。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65 1、当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点后 三 位 ( 含第 三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当基金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合同的当事人 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 ( 1) 差 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结算 机构、 或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当事人(“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上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型 包括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不 能 预见 、 不 能 避免 、 并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况 , 按 下 列 有关 不 可 抗力 的 约定 处 理。 因不 可 抗力 原 因出 现差 错 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 当 得 利的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失 , 在 基金管理人 可 承 担 的范 围 内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 应 由其承 担 的 责 任 ,有权 根 据 过 错 原则, 向过 错 人 追偿 ,本 协议 的当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1) 如 采 用 本 协议 或 基金合同中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若 基金管理人 净 值 计算 出 错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 且 造 成 投资人 损失 的, 由 双 方根 据 过 错 程 度 按 照 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例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2) 如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规 定 估 值 方 法外的 方 法确 定 一 个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的 情形 并 已 告 知基 金 托 管人的 情形 下, 若 基金管理人 净 值 计算 出 错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或 未 提 出 异 议 , 且 造 成 投资人 损失 的, 双 方 按 照 管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例 各 自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3)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结 果 不 能 达 成 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 能 按时公 布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公 布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单方 面对 外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结 果 时 注 明 未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将 有关 情况 向 监 管机构 报 告 , 由此 给 投资者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因托 管 人 故 意 或 过 失 没 有 尽 到 复 核 义务的, 托 管人 承 担 相 应责 任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66 4)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单方 面对 外 公告 基金 净 值 计算结 果 应该 在 公告 上 标 明 未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因 基金管理人 未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而单方 面对 外 公 布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结 果 或 公告 的 计算结 果 与 基金 托 管人( 最 终 ) 复 核 结 果 不 一 致 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 任 ; 5)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 交易 市场 及 登记结算公司 及 数 据 供 应 商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经 纪 商 / 交易 对 家 未 能及 时 确 认 交易 及 详 细 交易 资 料 或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 造 成 的 影响 ; 6) 由 于一 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要 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致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造 成 投资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以 及 由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投资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 由 提供 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 负 责 赔偿 ; 7)法 律 法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双 方 应 本 着 平等 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 行 协 商 ; 8)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该 当事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9)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致 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 不对间接 损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 当事人 负 责 ,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10) 因 差 错 而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 得 利的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不 返还 或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的范 围 内 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11) 差 错 调整 采 用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形 的 方式 。 12) 差 错 责 任 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67 管理人 应 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但 该第 三 方 是 由托 管人 委 托 的 情况 下,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赔偿 并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13) 如 果 出 现差 错 的当事人 未 按 规 定对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 并 且 依据法 律 、行 政 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事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14) 按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4、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当事人 应 当及 时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原则 或 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原则 或 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结 算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 认 ;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九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第 ( 四 ) 款 有关 估 值 方 法规 定 的 第 7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 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金管理 人( 或其 授 权 代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或其 授 权 代 理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此 造 成 的 影响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68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 因 基金的证券 交易 或 结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括但不 限 于 在 境外 市场开户 、 交易 、 清 算 、 登记 等 各 项 费 用 以及 为 了 加 快 清 算 向 券 商 支付 的 费 用 ) ; 4、《基金合同》 生 效 以 后 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 收 益 分 配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7、 为 应 付 赎回 和 交易 清 算 而 进 行 临 时 借 款 所发 生 的 费 用 ; 8、《基金合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9、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 用 和外 汇 兑 换 交易 的 相 关 费 用 ; 10、 除 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自身 原 因 而 导致 的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 人及基金资 产由 原基金 托 管人 转 移 至 新 基金 托 管人以及 由 于境外 托 管人 更 换 导致 基金资 产 转 移 所 引 起 的 费 用 ; 11、基金依 照 有关法 律 法规 应 当 缴纳 的、 购 买 或 处 置 证券有关的 任何 税 收 、 征费 、关 税 、 印 花税 、 交易 及 其他 税 收 及 预 扣提 税 (以及 与 前 述 各 项 有关的 任何 利息、 罚 金及 费 用 )以及 相 关 手 续 费 、 汇 款费 、基金的 税 务 代 理 费 等 ; 12、 为 了 基金利益, 除 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自身 原 因 而 导致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诉讼 、 追 索 费 用 ; 13、基金 上 市 初费 和 上 市 月 费 ; 14、 按 照 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他 费 用 。 本基金 终止清 算时所发 生 费 用 , 按 实 际支 出 额 从 基金 财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 二 )基金 费 用 计 提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5%年 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69 H为 每 日应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工 作 日 内 将 上 月 基金管理 费 的 计算结 果 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并做出 划 付 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 基金管理 费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 在 首 期 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托 管人 出具 正式 函 件 指 定 基金管理 费 的 收 款 账户 。 如 需 要变更 收 款 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10个工 作 日 向 托 管人 出具书面 的 收 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2、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0.35%年 费 率计 提 。境外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从 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中 扣 除 。 在 通 常 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0.35%年 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3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 末 , 按月 支付 。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工 作 日 内 将 上 月 基金 托 管 费 的 计算结 果 书面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并做出 划 付 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托 管 费 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至 第 15项 费 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 法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 三 )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基金合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括但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信息披露 费 用等 费 用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70 4、 其他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根 据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等相 关 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 率 和基金 托 管 费 率 , 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 除非 《基金合同》、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 有规 定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施 日 2日 前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 五 ) 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依 照 国 家 或 所 投资 市场 所 在 国 家 的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履 行 纳 税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71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 的构 成 1、 买卖 证券 差 价 ; 2、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股息、 债 券利息 ; 3、 银 行 存 款 利息 ; 4、 已 实 现 的 其他 合法 收 入 ; 5、持有 期 间产 生 的 公 允 价值 变动 ( 该 部 分收 益 不得用 于 支付 基金的利 润 分 配 )。 因 运 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计 入 收 益。 (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则 本基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循 下 列 原则 : 1、本基金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2、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数 最 多 为 6次 ,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 次 分 配 比例 不得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基金份额 可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3、 登记 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 的基金份额, 其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为 两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投资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若 投资人 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的 分 红方式 为 现 金 分 红 ,投资人 不 能 选 择 其他 的 分 红方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程 序 等 有关事 项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规 定 ; 4、基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金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 益 分 配 金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72 5、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至 日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个工 作 日; 6、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案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 载 明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 方式 、 支付 方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由 基金 托 管人 对相 关 财 务 数 据 进 行 复 核 , 由 基金 管理人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基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所发 生 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 用由 投资者 自 行 承 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额, 不 足 于 支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益 登记日除 权 后 的基金份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 法,依 照 《 业 务规则》 执 行。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7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 计政 策 1、基金的 会 计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2、基金 核 算 以人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位 。 3、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关的 会 计 核 算 制 度执 行。 4、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5、本基金 会 计责 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编 制 基金 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 以 书面 方 式 确 认 。 8、基金管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 束后 60个工 作 日 内 向 证 监会 提 交 包括 衍 生 品 头寸 及 风险分 析 年 度 报 告 。 ( 二 )基金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的、 具 有 从 事证券 业 务资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对 基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2、 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后 2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7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 保证投资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采 用 中 文 。 (一)《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 基金 募集 申 请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的 3日 前 , 将 《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 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 登 载 在 各 自 公司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更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 提供 书面 说 明。 ( 二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 三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体 和 网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 生 效 公告 。 ( 四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放 日 后 的 第 2个工 作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估 值 日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述最 后 一 个 估 值 日 后 的 第 2个工 作 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75 ( 五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信息披露 文件上 载 明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 并 保证投资人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 述 信息资 料 。 ( 六 )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 准在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的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公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 七 ) 定 期 报 告 基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件 的规 定 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 行 复 核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 1、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2、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上 半 年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3、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同》 生 效 不 足 2个 月 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 者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事 件 , 包括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76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境外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境外 托 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住 所发 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更; 7、基金 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 变动 超过 30%; 11、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境外 托 管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 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 项 ; 15、基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方式 和 费 率发 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 增 加 、 减少 基金 代 销机构 ; 20、基金 更 换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 21、基金 开 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式 发 生 变更; 23、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4、基金 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25、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 赎回; 26、基金份额 暂停 上 市 、 恢复 上 市 或 终止 上 市 ; 27、中国证 监会 所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将 有关 情 况报 告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77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 应 当依法 报 国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核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式 等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 项 不 依法 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一)信息披露 文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 招 募 说 明 书 》 公 布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机构的 住 所 ,投资者 可 免费 查 阅 。投资者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 复 印 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投资者 可 免费 查 阅 。投资者 在 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 复 印 件 。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 行 查 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下 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 项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终止 《基金合同》 ; 但 当基金规 模小 于 5000万 元 人民 币 或 基金持有人 数 小 于 200人 或 前 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 到 90%,基金管理人有权 终止 《基金合同》 而 无 需召 开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2)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 别; (4)变更 基金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规 要 求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9)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 项 ; (10)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 现 以下 情形 之 一的,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 其他 应 由 基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法 律 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 收取 ; (3)在 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降 低 赎回 费 率 或 变更 收 费 方式 ; (4)因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 变动必 须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5)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7) 除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以外的 其他 情 形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79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基金合同》 变更应 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 效 后 执 行, 自 《基金合同》 变更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当基金规 模小 于 5000万 元 人民 币 或 基金持有人 数 小 于 200人 或 前 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 比例 达 到 90%,基金管理人有权 终止 《基金合同》 而 无 需召 开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4、《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


5、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权依 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行 使 请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权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算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按 照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护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 3、 清 算 程 序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80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发 生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 2)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根 据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 定 清 算期限; ( 3)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评估 和 变 现 ; ( 5)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8)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分 配 。 4、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5、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序 清 偿 : ( 1) 支付 清 算 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款 ( 1)、( 2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做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81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 履 行本《基金合同》 或 履 行本《基金合同》 不 符 合 约定 的,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 二 ) 因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违 约 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行 为 依法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因 共同行 为 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偿 责 任 。 ( 三 )一 方 当事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 给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 或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 任 。 ( 四 ) 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当事人 可 以 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 或 规 章 的 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2、 在没 有 故 意 或 过 失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由 于 按 照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投资原则 进 行的投资 所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3、 不 可 抗力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因不 可 抗力 不 能 履 行本合同的, 可根 据 不 可 抗 力 的 影响 部 分或 全 部 免 除责 任 , 但 法 律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任何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力 的, 不 能 免 除责 任 。 4、 计算 机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通 讯 故 障 、 电力 故 障 、 计算 机 病 毒攻 击 、证券 交易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 突 发 停电 或其他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控制 和 不 可 预 测 的 突 发 事 件 造 成 的 损失 。 ( 五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当事人 违 约 的 情况 下,《基金合同》能 够 继 续 履 行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六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 方 违 约 后 , 其他 当事 方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失 的 扩 大;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失 扩 大 的, 不得 就 扩 大 的 损失 要 求 赔偿 。 守约 方 因 防 止 损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合理 费 用由 违 约 方 承 担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82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间因 本《基金合同》 产 生 的 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面 提 出 协 商 解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 内 争 议 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该 会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 约 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所 涉 内 容 之 外,本《基金合同》的 其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 续 履 行。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8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件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 授 权 签 字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 缴纳 认 购 的基 金份额的 款 项 时 成 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 束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获 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 认 后生 效 。 (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 起至 本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之 日 止 。 ( 三 )本《基金合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内的《基金合同》 各方 当事人 具 有同 等 的法 律约 束 力 。 ( 四 )本《基金合同》 正 本一 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关 监 管机构 二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各 持有 二 份,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法 律 效 力 。 ( 五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者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机 构的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合同》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 但 内 容应 以《基金合同》 正 本 为准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84 二十四、其 他 事 项 本《基金合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各方 按 有关法 律 法规和规 定 协 商 解决 。 (以下 无 正 文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