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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油气(163208)

诺安油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5 二、 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7 三、 场内的认购程序 ............................................................................................................... 9 四、 场外认购的程序 ............................................................................................................. 10 五、 清算与交割 ..................................................................................................................... 14 六、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5 七、 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示 1、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1】 1258号文批准。 2、本基金的基金类别 是 基金中基金 ,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上市契约型开放 式。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本基金 如果符 合基金 上市 交 易条件,将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以下简称“ 深 交 所 ”) 上市 交 易 。 3、本基金的 管理 人 为 诺安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本公 司 ”) , 基金 托管 人 为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 基金 境 外 托管 人 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为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 4、本基金 自 2011年 8月 29日至 2011年 9月 20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 销 售机构公 开 发售。投资人可 通过 场内认购 和 场外认购 两种 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 通过 场内 代销 机 构的 销 售 网点办理,使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统 。场外认购 通过直销 机构 和 场外 代销 机 构的 销 售 网点办理,不使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统 。 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证券 账户 下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申请赎回,也 可 在 本基金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 易后,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 基金份额 ;通过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 申请赎回,也 可以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在深圳 证 券交 易所上市 交 易 。 其 中 , 证券 账户是指 投资 者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深圳分 公 司开立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人 民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可 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 基金份额 在两个登记系统之 间 的 转 换 。


5、本基金的场内 代销 机构 是指 具 有基金 代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 员单位 , 场外 销 售机构 包括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 网上 交 易系统和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等 代销 机构。 6、本公 司 已 经 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 认购 , 详细 情况 请登 录 公 司网 站 ( www.lionfund.com.cn)。 7、本基金募集 对象 为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8、投资 者 可 使用深圳 证券 账户 (人 民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 ,通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进 行 认购(称 为 “场内认购”)。场内认购 通过 具 有基金 代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 员单位 办理 。场内认购 需遵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相关规 则 。投资 者也 可 使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以下简称“ 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 户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和 场外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进 行 认购或 按 基金 管 理 人、 代销 机构提 供 的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认购(称 为 “场外认购”)。已 通过直销网点 或本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办理过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注册 或 注册 确 认 手续 的投资 者, 可 在 原处 直 接 办理 本基金场外认购 业务; 已 通过直销网点 或本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办理过深圳 开放 式基金 账户注册 或 注册 确 认 手续 的投资 者, 拟 通过其 他 代销 机构或 直销网点 认购本基金 的 , 须 使用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在 新 的 代销 机构或 直销网点 处 办理开放 式基金 账户注册 确 认 ; 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资 者, 可 通过 场外 销 售机构以 其深圳 证券 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再 办理 本基金场外认购 业务; 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资 者, 可 通过 场外 销 售机 构 直 接 申请账户注册,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将为其 配 发 深圳 基金 账户, 同 时 将 该 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9、场外认购 最低 限 额 : 本基金场外认购 采 用 “金额认购 , 份额 确 认”的方式。投资人 在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本公 司网上 交 易系统 ( 网上 交 易系统 目前仅对 个 人投资 者开通 )或 代销 机构 进 行 场外认购 时 , 首 次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人 民币 1,000元 (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金额 为 人 民币 1,000元 ( 含 认购 费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 额及交 易 级差 有 其 他 规定的 , 以 各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10、场内认购 最低 份额 : 本基金场内认购 采 用 “份额认购、份额 确 认”的方式。 在 具 有基金 代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 员单位进 行 场内认购 时 , 投资人以份额 申请, 单笔最低 认购份额 为 1,000份 , 超 过 1,000份的 应 为 1,000 份的 整数倍 , 且每笔 认购 最大 不 超 过 99,999,000份基金份额。 11、本基金本次募集 不 设 定募集 上限,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外 汇 额 度 的 使用 情况 控 制 基金认购规 模并暂停 基金的认购。 12、 在 募集 期 内 , 投资 者 可 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 一 经 销 售机构 受 理, 即 不 得 撤 销 。 各 销 售机构有 其 他 规定的 , 以 各 销 售机构的规定 为 准。 13、 销 售机构( 指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和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点 ) 对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请 的 成功确 认 , 而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收到 认购 申请 。 申请 的 成功确 认 应 以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的 确 认 为 准。 请 投资 者务 必于 基金合同生效 并 正 式发 布 生效公告 后 第 二 日 起 到原 认购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网点 打印 认购 成 交 确 认 凭 证。 14、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六 个月后,符 合基金 上市 交 易条件 的 , 本基金 将申请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 易 。 上市 交 易 的有关事 项 将 另 行 公告。 15、本基金募集 期 内发生的会 计师 费 、 律 师 费 不 能 在 基金资 产 中 列支 。


16、本公告 仅对 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 项 和 规定 予 以 说明 。投资 者 欲了解 本基金的 详细 情 况 ,请 详细 阅读刊 登在《上 海 证券 报 》和 本公 司网 站 上 的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LOF) 招 募 说明书 》 。本基金的 《 基金合同 》、《招 募 说明书 》 及本公告 将 同 时 发 布在招商银 行网 站 (www.cmbchina.com)和 本公 司网 站 ( www.lionfund.com.cn)。投资 者 亦 可 通过 本公 司 网 站 下 载 基金 业务直销申请 表格 和 了解 基金募集相关事 宜 。 17、 各 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点 以及 开户 、认购 等 事 项 的 详细 情况 请 向 各 代销 机构 咨询 。 18、 在 募集 期间 , 除 本公告 所 列 的 代销 机构外 , 本公 司 还 可能 增 加新 的 代销 机构 , 投资 者 可 留意 本公 司 公告 信息 或 拨打 本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话 进 行 查询 。 19、 对 未 开 设 代销网点 地区 的投资 者,请 拨打 本公 司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888-8998或 直销 中 心 咨询电话 0755-83026888, 垂询 认购事 宜 。 20、本基金募集人可 综 合 各 种 情况 对 募集安 排做适 当 调 整 , 并 可 根据 基金 销 售情况 适 当 延长 或 缩短 基金发售 时间 , 并 及 时 公告。 21、 风险 提示 : 本基金投资 于 境 外证券 市 场 , 基金 净值 会 因 为境 外证券 市 场 波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 在 投资本基金 前 , 投资 者 应 全面 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 应 充 分 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承 受 能 力 , 并对 于 认购(或 申 购)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 行为 做出独 立 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 者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须 承担 基金投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险 , 包括: 投资 标 的 风险 、 主动 管理 风险 、 上市 交 易 及外 汇 额 度 限 制 引致 的 特殊风险 等 本基金 特 有 风险 ; 汇 率 及外 汇 管 制 风险 、 政 治 风险 、 税 务 风险 、 法律 风险 等 境 外 投资 风险 ;管理 人 风险 、 操 作 风险 、会 计 核 算 风险 、交 易结 算 风险 、 技术 系统运行 风险 、 通 讯 风险 、 不 可 抗 力风险 等 基金 运作 风险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简称及基金代码 基金 名 称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简称 : 诺安油气能源( QDII-FOF-LOF) 场内简称 : 诺安油气 基金 代 码 : 163208 2、基金类别 基金中基金 ( FOF)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 上市开放 式( LOF) 4、存续期限 不 定 期


5、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及深交所挂牌价格 每 份基金份额 首 次发 行 面值 为 1.00元 人 民币,深 交 所 发售 挂牌价 格 为 1.00元 人 民币 6、募集目标 本基金本次募集 不 设 定募集 上限,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外 汇 额 度 的 使用 情况 控制 基金 认购规 模并暂停 基金的认购。 7、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 对象 为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 个 人投资 者指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 可以投资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 者指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部门 批准 设 立和 有效 存 续并 依 法 可以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织 。 8、销售机构


( 1)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 代销 机构 是指 具 有基金 代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 员单位 ,其 具 体名 单 可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网 站 查询 。 本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金 代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 员单位 证券公 司也 可 代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本基金 管理 人 将不 就此 事 项 进 行 公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尚 未 取 得 基金 代销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交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构 , 可 在 本基金 上市 交 易后,代理 投资人 通过深 交 所 交 易系统 参 与本基金的 上市 交 易 。 ( 2)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诺安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 本公 司直销 机构 具 体 地 点和 联 系 方式 详 见 本公告 第 七 部 分 。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 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 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东 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华融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华 安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江 海 证券有 限 公 司 、 南京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齐鲁 证券有 限 公 司 、 日 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山西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申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建 银 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建 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 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天 相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等 。 各 代销 机构的 具 体 地 点和 联 系 方式 详 见 本公告 第 七 部 分 。 如 募集 期间新 增 代销 机构 , 则 另 行 公告。 9、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基金的募集 期 为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 起 至 基 金份额 停 止 发售 之日 止 ,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月 。 本基金的发售 时间 为 2011年 8月 29日至 2011年 9月 20日, 同 时 面向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 构投资 者销 售。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认购的情况提 前 终止 或 延 迟 发售 时间 , 但最 迟 不 得超 过 3个月 的基金募集 期 。 如 遇突 发事 件, 以 上 募集安 排 可以 适 当 调 整 。 10、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 效 在 本基金募集 期 届满 ,在 基金的募集份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 募集金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币 且 认购 户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件 下 , 本基金 管理 人 则 依 法 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证监会 书面 确 认 之日 起 ,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金合同生效 , 并 于 收到 中国证监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予 以公告。 若 3个月 的基金募集 期 届满 , 本基金 仍 未 达 到法 定 备案 条件,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 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并 将所 募集的资金 加 计 银行 同 期 活 期 存款利 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天 内 退 还 给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基金投资人。


二 、 募集方式及 相关规定 1、 认购数量 限 制 本基金场内认购 采 用 份额认购的方式。 在 具 有基金 代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 员单位 进 行 场内认购 时 , 投资人以份额 申请, 单笔最低 认购份额 为 1,000份 , 超 过 1,000份的 应 为 1,000份的 整数倍 , 且每笔 认购 最大 不 超 过 99,999,000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 采 用 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 在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本公 司网上 交 易系统 ( 网上 交 易系统 目前仅对 个 人投资 者开通 )或 代销 机构 进 行 场外认购 时 , 首 次认购的 最低 金 额 为 人 民币 1,000元 (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金额 为 人 民币 1,000元 ( 含 认购 费 )。 各 代销 机 构 对最低 认购 限 额及交 易 级差 有 其 他 规定的 , 以 各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 准。 本基金募集 期间对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最 高累 计 认购金额 不 设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 调 整 本基金认购 和 追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2、募集期 利息的处 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 前 , 投资 者 的认购 款 项 只 能 存入 商业银行 的 专门 账户,任 何 人 在 基金募集 期 满 前 不 得 动 用 。 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 则 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前 产 生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折 算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结 算机构的 记 录 为 准。 其 中 , 场内认购 利 息 折 算的份额 保 留 至 整数位 , 小 数 点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所代 表 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场外认购 利 息 折 算的份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 点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3、 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 费 率 随 认购金额的 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 表 所 示 : 场外认购 费 率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 率 M< 50万 元 1.2% 50万 元 ≤ M< 200万 元 1.0%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200万 元 ≤ M< 500万 元 0.6% M≥ 500万 元 每笔 1000元 场内认购 费 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 员单位应按 照 场外认购 费 率 设 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 费 率 。 本基金的认购 费 由 投资人 承担 。基金认购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认购 费 用用 于 本基金的 市 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记 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 项 费 用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等各 项 费 用,不 从 基金 财 产 中 列支 。投资人 多 次认购 时 , 需按单笔 认购金额 对 应 的 费 率 分 别 计 算认购 费 用 。 4、 认购的计算 公式 ( 1)场内 认购 场内认购 为 份额认购 , 认购份额 为 整数 。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以及 利 息 折 算的份额 计 算公式 如 下 :


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 1+ 认购 费 率 ) × 认购份额


( 注 :对 于适 用 固 定金额认购 费 的认购 , 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认购份额 +固 定认购 费 金额)


认购 费 用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认购份额 × 认购 费 率


( 注 :对 于适 用 固 定金额认购 费 的认购 , 认购 费 用 =固 定认购 费 金额)


净 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认购份额


利 息 折 算的份额 = 利 息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例 一 : 某 投资人 在 认购 期 内 通过 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0份 , 若 某 深 交 所 会 员单位设 定认购 费 率 为 1.0%, 并 假 定 该笔 认购 款 项产 生 利 息 295.00元 。 则 有 :


认购金额 = 1.00× 1,000,000× (1+ 1.0%)= 1,010,000元


认购 费 用 = 1.00× 1,000,000× 1.0%= 10,000元


净 认购金额 = 1.00× 1,000,000=1,000,000元


利 息 折 算的份额 = 295.00/1.00= 295份


即: 投资人认购 1,000,000份基金份额 , 需 缴纳 1,010,000元 , 认购 费 用为 10,000元 , 若利 息 折 算的份额 为 295份 , 则 总共 可 得到 1,000,295份基金份额。 ( 2)场外 认购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场外认购 为 金额认购 , 认购份额 计 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 位 , 小 数 点后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本基金场外认购认购份额的 计 算公式 如 下 :


净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 认购 费 率 )


( 注 :对 于适 用 固 定金额认购 费 的认购 , 净 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固 定认购 费 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金额 - 净 认购金额


( 注 :对 于适 用 固 定金额认购 费 的认购 , 认购 费 用 =固 定认购 费 金额)


认购份额 =( 净 认购金额 + 利 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例 二 : 某 投资人 在 认购 期 内投资 1,000,000元 ,通过 场外认购本基金 , 认购 费 率 为 1.0%, 这 1,000,000元 在 认购 期间 产 生的 利 息 为 295.00元 , 则 其 可 得到 的基金份额 数 计 算 如 下 :


净 认购金额 = 1,000,000/(1+1.0%)=990,099.01元


认购 费 用 = 1,000,000-990,099.01=9,900.99元


认购份额 = ( 990,099.01+295.00) /1.00=990,394.01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0元 通过 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 ,在 认购 期 结 束 时 , 投资人 账户 登记 有本基金 990,394.01份。 5、 认购的确认 对 于 T日 交 易 时间 内 受 理 的认购 申请,登记结 算机构 将在 T+1日 就 申请 的有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资人 应 在 T+2日后 (包括该 日 )及 时到 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机构规定的 其 他 方式 查询 认购有效 性 的 确 认情况。 但 登记结 算机构 对 申请 有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确 实 接受 了 投资人的认 购 申请, 认购 申请 的 成功确 认 应 以 登记结 算机构 在 本基金认购 结 束 后 的 登记 确 认 结果为 准。 投资人 应 在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到各 销 售 网点 或以 其 规定的 其 他 合 法 方式 查询 最 终 确 认 情况。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的投资人 任 何 损失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三 、 场内 认购的开户 及 认购程序 (一)场内 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及 注意事项 1、 使用账户 说明 ( 1)投资人 办理 场内认购 时 , 需具 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其 中 ,深圳 证券 账户是指 投资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深圳分 公 司开立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人 民币普通 股票 账户 ( 即 A股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 ( 2)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资人 无须再 办理开户 手续 。 ( 3) 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资人 , 需 在 认购 前 持 本人 身 份证 到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深圳分 公 司 的 开户代理 机构 开立账户 。 具 体 账户开立 手续 请 参见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深圳分 公 司 的相关 业务 规 则 以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深圳分 公 司 各 开户代理 机构 网点 的 说明 。 2、 账户使用注 意 事 项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的 分 配 方式 , 投资人 不 能 选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序 等 有关事 项 遵 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相关规定。 ( 二 )场内 认购的程序 1.受 理 场内认购的 时间: 2011年 8月 29日至 2011年 9月 20日 9:30-11:30和 13:00-15: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假 日不 受 理 ) 2.开户 及认购 手续 ( 1)投资人 应 开立深圳 证券 账户, 包括 人 民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 ( 2)投资人 应 在 场内 销 售机构的 业务网点开立 资金 账户, 并 在 认购 前 向 资金 账户 中 存 入 足够 的认购资金。 ( 3)投资人可 通过 场内 销 售机构认可的 各 种 方式 在 投资人 开立 资金 账户 的场内 销 售机 构 各 业务网点申 报 认购 委 托 ,可 多 次 申 报 认购 ,但 不 可 撤单 ,申 报 一 经确 认认购资金 即 被冻 结 。 具 体 业务办理 流 程及规 则 参见 办理 场内认购的 各 销 售机构的相关 说明 。 四 、 场外 认购的开户 及 认购程序 (一)、场外 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及 注意事项 1、 使用账户 说明 投资 者通过 场外认购本基金 应 使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 1)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人 民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的投资 者,不 需 要重 新 办理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的 开户, 可 直 接 办理账户注册, 即 将 已有的 深圳 证券 账户注 册为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 2) 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人 民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的投资 者, 可 直 接 办理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的 开户,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将为其 配 发 深圳 证券投 资基金 账户, 同 时 将 该 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对 于 配 发的 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投资 者 可 持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提 供 的 账户 配 号 凭 条, 到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的 开户代理 机构 打印 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卡 。 ( 3)已 通过直销网点 或本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办理过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注册 手续 的投资 者, 可 在 原处 直 接 认购本基金 ;如 拟 通过其 他 代销 机构或 直销网点 认购本基金的 , 须 用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在 新 的 代销 机构或 直销网点 处 办理开放 式基金 账户注册 确 认。 2、 账户使用注 意 事 项 ( 1)投资 者 已 持 有的诺安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的基金 账户不 能 用 于 认购本基金 ; 若 已 开 立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的投资 者, 可 直 接 认购本基金。 ( 2) 拥 有 多 个深圳 人 民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的投资 者, 只 能 选择 其 中 一 个注册为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为 了 日后 方 便 办理 基金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 建 议 投资 者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 及 买 卖 上市开放 式基金 也 只 使用 该 注册账户 。 ( 3) 对 于 通过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配 发 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的投资 者, 为 了 日后 方 便 办理 基金份额 跨系统转托管, 建 议 投资 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认购、 申 购与 赎 回 及 买 卖 上市开放 式基金 也 只 使用 该配 发 账户 。 ( 4)本基金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 ,其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为两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 投资人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 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 认的 收 益 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 选择红 利 再 投资方式的投资人 ,其 红 利 所转 换 的基金份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投资人 在开立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深圳开放 式基金 账户 时 ,不 能有效 设 置 分 红 方式 ; 只 有 在 购 买 本基金 时 , 或已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后 才 能 在 本基金 各 销 售 网点 有 效 选择 或 修改 基金的 分 红 方式。本基金 每 次 分 红 时 , 投资人 在 每 个销 售机构 最 终 确 定的 分 红 方式以 该 次 分 红 前最 近 一次 选择 或 更改 的 分 红 方式 为 准。投资人 设 置 的 分 红 方式 只 对 其 提交 设 置 分 红 方式 业务 的 销 售机构有效 , 并 不 改变 投资人 在其 他 销 售机构 所 设 置 的本基金 分 红 方 式 , 即 投资人可以 在不 同 销 售机构 对 本基金 设 置 为 相同的 分 红 方式 , 亦 可 设 置 为不 同的 分 红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方式 , 同一基金 账户 对 本基金 在 各 销 售机构 设 置 的 分 红 方式相 互 独 立 、 互 不 影响 。 ( 二 )、场外 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直销 中心 ( 1) 开户 及 认购的业务办 理时间 2011年 8月 29日 起 至 2011年 9月 20日 的 9: 30~ 15: 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假 日 不 营 业 ), 最 后 一 个 交 易日 延长 至 17: 00。 ( 2) 个 人投资 者的开户 及 认购程序 1) 个 人投资 者办理开户申请 时 ,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① 个 人有效 身 份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身 份证 件 只 允 许 使用 居 民 身 份证、 军官 证、 士兵 证、 护 照 以及 其 他 相关 法律法 规许可的 身 份证 明 ; ② 若 委 托 他 人 办理 时 , 还 须 提交 代理 委 托 书 及 代办 人有效 身 份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③ 指 定 银行账户 的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④ 加 盖 银行 受 理 章 的 汇 款 凭 证 回 单原 件 或 传真 、 复 印 件; ⑤ 填妥 的 开户申请 表 和 认购 申请 表 。 注 : 其 中 ③ 所指 的 指 定 银行账户是指 : 在 本公 司直销网点 认购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需 指 定 一 家 商业银行开立 的 银行账户作为 投资 者赎回 、 分 红 及 无 效认( 申 )购的资金 退款 等 资金 结 算 汇 入 账户 。 此 账户 可 为 投资 者在任 一 商业银行 的 存款 账户 。 账户 名 称 必 须 与 客 户 名 称 严 格 一 致 。 账户 证 明 是指银行 存折 、 借 记 卡 或 指 定 银行 出 具 的 开户 证 明 等 。 2)投资 者 应 将 足 额认购资金 汇 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在 中国 工 商银行开立 的 直销 资金 专 户 : 户 名 : 诺安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 直销业务 专 用户 账 号 : 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 : 中国 工 商银行深圳 星 河 支 行





(行 号 : 102584004055) 3) 注 意 事 项 : ① 投资 者 应 在 “ 汇 款 人” 栏 中 填写 其在 本公 司直销网点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登记 的 姓 名 ; ② 投资 者所 填写 的 汇 款 用 途 须 注 明 “购 买 诺安油气能源基金” , 并确 保 在 2011年 9月 20日 17: 00前到 账; ③ 投资 者申请 的认购金额 不 可 超 过 汇 款 金额 ; ④ 投资 者 若 未 按 上 述 规定 划付 款 项 , 造 成 认购 无 效的 , 本公 司 及 直销 专 户 的 开户银行 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 3)机构投资 者的开户 及 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 者办理开户申请 时 ,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①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原 件 及 加 盖 单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 其 他 组织 提 供 民 政 部门 或 主 管 部门 颁 发的 注册登记 证 书 原 件 及 加 盖 单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② 机构 预 留印 鉴 ; ③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证 复 印 件; ④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申请 时 提交) ; ⑤ 经 办 人有效 身 份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⑥ 指 定 银行 出 具 的 开户 证 明 ; ⑦ 填妥 的 账户业务申请 表并加 盖预 留印 鉴 。 注 : 上 述 ⑥ 项 是指 : 在 本 直销 中 心 办理开户 及认购的机构投资 者 须 指 定一 个银行账户作 为 投资 者赎回 、 分 红 及 无 效认 /申 购的资金 退款 等 资金 结 算 汇 入 账户 。 此 账户 可 为 投资 者在 任 一 银行 的 存款 账户 。 账户 名 称 必 须 与投资 者 名 称 严 格 一 致 。 2)投资 者 应 将 足 额认购资金 汇 入 本公 司指 定的 在 中国 工 商银行开立 的 直销 资金 专 户 :





户 名 : 诺安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 直销业务 专 用户





账 号 : 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 : 中国 工 商银行深圳 星 河 支 行





(行 号 : 102584004055) ( 3) 注 意 事 项 : ① 投资 者 应 在 “ 汇 款 人” 栏 中 填写 其在 本公 司直销 中 心 开立 基金 账户 时 登记 的 名 称 ; ② 投资 者所 填写 的 汇 款 用 途 须 注 明 “购 买 诺安油气能源基金” , 并确 保 在 2011年 9月 20日 17: 00前到 账; ③ 投资 者申请 的认购金额 不 能 超 过 汇 款 金额 ; ④ 投资 者 若 未 按 上 述 规定 划付 , 造 成 认购 无 效的 , 本公 司 及 直销 专 户 的 开户银行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办理 基金认购 手续 的机构投资 者 须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① 办理 基金 业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② 业务 经 办 人有效 身 份证 件 原 件; ③ 填妥 的基金认购 申请 表并加 盖预 留印 鉴 ; ④ 加 盖 银行 受 理 章 的 汇 款 凭 证 回 单原 件 及 复 印 件; 2、本公司基金 网上 交 易系统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 1) 开户 及认购的 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 日 全 天 24小 时接受 开户 及认购 业务, 但 工 作日 15: 00之后 以及 法 定 节假 日 的认购 申请, 视 为 下一 工 作日 提交的认购 申请 。募集 期最 后 一交 易日 的 业务 受 理 截 止 时间 为 17: 00。 ( 2) 开户 及认购程序 1) 请 参照 公 布 于 本公 司网 站 ( www.lionfund.com.cn) 上 的 《 诺安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开 放 式基金 网上 交 易业务 规 则 》办理 相关 开户和 认购 等 业务; 2) 尚 未 开通 诺安基金 网上 交 易 的 个 人投资 者, 可 直 接 登 录 本公 司网 站 ( www.lionfund.com.cn), 根据 页 面 提示 进 行开户 操 作,在开户申请 提交 成功 后 可 直 接 登 录 网上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认购 ; 本公 司网上 交 易系统 目前 已 支 持 的 银行 卡 有中国 工 商银行 借 记 卡 、 中国 建 设 银行 龙 卡 储蓄 卡 、中国 农 业银行 金 穗 卡 ( 借 记 卡 )、交 通银行 借 记 卡 、 招商银行 借 记 卡 、中国 民 生 银行 借 记 卡 、 兴 业银行 借 记 卡 等 ; 3)已 经 开通 诺安基金 网上 交 易 的 个 人投资 者,请直 接 登 录 诺安基金 网上 交 易系统 进 行 网上 认购。 ( 3) 注 意 事 项 本公 司 的基金 网上 交 易系统 目前仅对 个 人投资 者开放 。 3、投资 者在 代销机构 的认购 及 开户程序以各 代销机构 的规定为准。 4、 特 别提示 ( 1) 请 有 意 认购本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尽早 向 直销 中 心 或 代销网点 索 取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注册 及认购 申请 表 。 个 人投资 者也 可 从 诺安基金 管理 公 司 的 网 站 ( www.lionfund.com.cn) 下 载 有关 直销业务 表格 , 但 必 须 在办理业务 时 保 证提交的 材 料 与下 载 文 件 中的要 求 的 格 式一 致 。 ( 2) 直销 中 心 与 代销网点 的 业务申请 表 不 同 ,个 人投资 者请 勿混 用 。 ( 3) 个 人投资 者通过代销网点 认购本基金 , 只 需 准 备 足 额的认购资金 存入 指 定的资金 结 算 账户, 由 代销 机构 扣 划 相 应 款 项 。 ( 4) 至 认购 期 结 束 被 确 认 为 无 效认购的 , 款 项 将 退 往 投资 者指 定的资金 结 算 账户 。


五 、 清算 与交 割 1、投资 者 无 效认购资金 将 于 本基金 登记结 算人 确 认 为 无 效 后 3个 工 作日 内 划 入 投资 者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定 银行账户 。 2、本基金合同生效 前 , 全 部 认购资金 将 被冻 结在 本基金募集 专 户 中 , 有效认购资金 在 募集 期间 形 成 的 利 息 收 入折 算 成 基金份额 , 归 投资 者所 有 , 认购资金 利 息 以 登记结 算机构的 确 认 结果为 准。 3、本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登记 由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办理 完 成 。 六 、 基金 的验 资与基金合同生 效 在 本基金募集 结 束 后, 由 银行 出 具 基金募集 专 户 存款 证 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委 托 具 有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认购资金 进 行 验资 并 出 具 验资 报 告 , 基金 登记结 算人 出 具 认购 户 数 证 明 。 若 本基金合同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发 布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若 本基金合同 不 生效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将 以 其 固 有 财 产承担因 募集 而 产 生的 债 务和 费 用, 在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满 后 三 十 日 内 返 还 投资人已 缴纳 的 款 项 加 计 银行 同 期 存款利 息 。 七 、 本次募集有 关当事 人 或中介 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诺安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4013号 兴 业银行 大 厦 19-2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秦维舟


电话 : 0755-83026688


传真 : 0755-83026677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998


直销 中 心 电话 : 0755-83026888 公 司网 址 : www.lionfund.com.cn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成 立 时间: 1987年 4月 8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育宁 电话 : 0755-8319908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联 系 人 : 张燕 ( 三 )销售机构


1、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 销 售机构 是指 具 有基金 代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 员单位 ,其 具 体名 单 可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网 站 查询 。 本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金 代销 资 格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 员单位 证券公 司也 可 代理 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本基金 管理 人 将不 就此 事 项 进 行 公告。 尚 未 取 得 基金 代销 资 格 、 但 属 于 深 交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构 , 可 在 本基金 上市 交 易后,代理 投资人 通过深 交 所 交 易系统 参 与本基金的 上市 交 易 。 2、场外销售机构 ( 1)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中心 : 1) 深圳直销 中 心 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4013号 兴 业银行 大 厦 19-20层





直销 中 心 电话 : 0755-83026888


传真 : 0755-83026677


联 系 人 : 张逸凡 2) 北 京 分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阳 区 光华 路甲 14号 8-9层 电话 : 010-59027888 传真 : 010-59027890 联 系 人 : 孟佳 3) 上 海 分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28号 上 海 证券 大 厦 南 塔 2208室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电话 : 021-68824617 传真 : 021-68824617 联 系 人 : 陈晓瑜 ( 4) 广 州 分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 江 新 城华 夏路 10号 富 力 中 心 502 电话 : 020- 38393680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传真 : 020- 38393680 联 系 人 : 高 莉莉 ( 5) 西部 营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下 东 大 街 216号 喜 年 广 场 2407 邮 政 编 码 : 610021 电话 : 028-86586055 传真 : 028-86586055 联 系 人 : 裴兰 ( 2) 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傅育宁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109 联 系 人 : 兰奇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2)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 66107900 传真 : 010- 66107914 联 系 人 : 田耕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3)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钢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4)中国 建 设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树 清 电话 : 010- 66275654 联 系 人 : 王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5)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怀邦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真 : 021- 58408842 联 系 人 : 曹榕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6) 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南京 市 白 下 区 淮 海 路 50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复 联 系 人 : 贺坚 联 系 电话 : 025-84544135 传真 : 010-84544129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5-96400、 40088-96400 网 址 : www.njcb.com.cn 7) 爱建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3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林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 址 : www.ajzq.com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8)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4018号安 联 大 厦 3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冠兴


开放 式基金 咨询电话 : 4008-001-001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传真 : 0755-82558355 联 系 人 : 陈剑虹 联 系 电话 : 0755-82558305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axzq.com.cn 9) 渤 海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宾水 道 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庆 平 电话 :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 址 : www.bhzq.com 10)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4/16/17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报 业 大 厦 14/16/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耀 华 电话 : 0755-83516289 联 系 人 : 匡婷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 址 : www.cgws.com 11) 东 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省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 19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省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59号 常 信 大 厦 18楼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科敏 基金 业务 对 外 联 系 人 : 李涛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真 : 0519-88157761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12)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浩 明 电话 : 021-22169999 传真 : 021- 68815009 联 系 人 : 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13)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 海 银行 大 厦 2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万建华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 888- 666


网 址 : www.gtja.com 14) 华融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月 坛 北街 26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月 坛 北街 26号 恒 华 国 际 商务 中 心 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之 锁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1058568162 网 址 : www.hrsec.com.cn 15) 华 安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安 徽省 合 肥 市 长 江 中 路 357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号 润 安 大 厦 A座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6518 网 址 : www.hazq.com 16) 江 海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滨 市 香坊 区 赣水 路 56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滨 市 香坊 区 赣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真 : 0451-82287211 联 系 人 : 徐世旺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17) 南京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省 南京 市 玄武 区 大 钟亭 8号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省 南京 市 玄武 区 大 钟亭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华东 电话 : 025-83364032 传真 : 025-83320066 联 系 人 : 胥春 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 址 : www.njzq.com.cn 18) 齐鲁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山东 省济 南 市 经 十路 20518号 办 公 地 址 : 山东 省济 南 市 经 十路 205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开放 式基金 咨询电话 : 0531-81283906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传真 : 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2 19) 日 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8号 办 公 地 址 :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孔佑杰 联 系 人 : 张 利 军 、 陈 韦杉 联 系 电话 : 010-88086830 网 址 : www.rxzq.com.cn 20) 山西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际贸 易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际贸 易 中 心 A座 26― 30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巍 电话 : 0351-8686703 传真 : 0351-8686619 联 系 人 : 张 治 国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21) 申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电话 : 021- 54033888 传真 : 021- 54038844 联 系 人 : 孙洪 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ywg.com.cn 22)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静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3 联 系 电话 : 010-63081000 传真 : 010-63080978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23)中国 建 银 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务 中 心 A栋 18-21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务 中 心 A栋 18-21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明 辉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24)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顾 伟 国 电话 : 010- 66568047 传真 : 010-66568116 联 系 人 : 李洋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25)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88号中 信 建 投证券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开放 式基金 咨询电话 : 400-8888-108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26)中 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 公 地 址 : 河南 省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务 外 环 路 10号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4 法 定 代 表 人 : 石 保 上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371-967218 网 址 : www.ccnew.com 27) 天 相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客服电话 : 010-66045678 传真 : 010-66045500 天 相投 顾 网 -网 址 : http://www.txsec.com 天 相基金 网 -网 址 : http://jijin.txsec.com 联 系 人 : 林 爽 联 系 电话 : 010-66045608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机构 代理销 售基金 , 并 及 时 公告。 (四) 登记结 算机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电话 : 010-59378839 传真 : 010-59378907 (五) 律 师 事 务所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颐 合 律 师 事 务所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7号 光华 长 安 大 厦 2座 1910室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 付 朝 晖 电话 : 010-65178866 传真 : 010-65180276 经 办 律 师 : 虞荣 方、 高 平 均 (六)会 计师 事 务所和 经 办注册 会 计师 名 称 : 利 安 达 会 计师 事 务所 有 限责任 公 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5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朝阳 区 八 里 庄 西 里 100号 住 邦 2000一号 楼 东 区 2008室 负 责 人 : 姜 波 联 系 电话 : 010-85866870 传真 : 010-85866877 经 办注册 会 计师 : 门 熹 、 李英 诺安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1年 8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