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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300ETF联接(470068)

深证300ETF联接: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 管理 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 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各类基金份 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时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及参与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 本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对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目标 ETF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 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 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7)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3 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提供基 金管理 人和监 管 机构依 法要求 提供的 信 息,以 及不时 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 金 代销机 构,对 基金代 销 机构的 相关行 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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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合同摘要 4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 业务规 则 》, 决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 所产生的 权利,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 构违 反《基 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5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 将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6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 期 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开 设银行 间债券 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7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8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 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由于目标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9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4)由于目标 ETF 基 金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7)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0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1 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召集 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2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4)上 述 第(3)项 中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金 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 10%)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4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5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6 ( 九)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目标 ETF 的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的特 别约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目标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其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所持有 的目 标 ETF 份 额的 总数乘 以该持 有人 所持有 的本 基金份 额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委托 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份 出 席目标 ETF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目标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7 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 一)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 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8 为负数,则取 0)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的资产 净值后 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二)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三)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目标ETF、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其中投资于目标ETF 的比例不少于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9 基金资产净值的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 、股 指 期货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c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d、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e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f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g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i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0 j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 基金份额、 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和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不包 括本基 金所 投资的 目标 ETF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1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目标ETF 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标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4、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2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 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费率; (4) 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基金合同 》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 (7 )除按照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3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4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