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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精选(162204)

泰达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8月)查看PDF公告




1 泰达 宏利 行 业精 选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 宏利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 重要提 示 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4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58 号文批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7 月 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正文。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7 月 9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 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司:指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法》 :指1998 年 12 月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招募说明书:指《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募说明书: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5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 宏 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委 托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 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04 年7 月9 日


基金终止日: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将本基 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的本 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


基金收益:指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本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泰达 宏利开放 式基金的基 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 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 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 法规规章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等。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成立 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 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 邢颖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51 % ;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司 :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 成员: 刘惠文 先生 , 董事 长 。 毕 业于吉 林大 学经 济系 , 经 济学学 士学 位 , 高 级经 济 师。1996 年至2001 年 任天津 泰达 集 团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01 年至 2006 年担任 天津 泰达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 理 。 2006 年至2010 年任 天津 泰达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2010 年起 任天 津市 泰达国 际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兼任 渤海 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北方 信托 国际 投资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渤 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渤 海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 等职 。 刘振宇 先生, 董事。 毕业 于 天津师 范大 学和 南开 大学 , 拥有法 学学 士学 位和 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律 师、 经济师 。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 津泰 达集 团有 限公 司投资 部副 部长 。2002 年至 2008 年 任天 津泰 达投 资 控股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经理。2008 年任 天津 市泰 达国际 控股 (集 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2010 年 起任天 津市 泰达 国际 控股 (集 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恒安 标准 人寿 保 险有限 公司 董事 、 渤海 财 产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等 职。 孙泉先 生, 董事。 拥有 天津 南开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和经 济学硕 士学 位及 美国 芝加 哥罗斯 福大 学工 商 管 理硕士 学位 。1988 年 任职 天津开 发区 信托 投资 公司 ,负责 信贷 和外 汇管 理工 作;1989 年 任职 天津 开 发 区管理委 员会政 策研究 室 ,负责区 域发展 、国企 改 革、对外 合作政 策的研 究 和制定工 作;1997 年 任职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总公 司 企划 部, 负责 企业 发展 战略研 究和 计划 经营 管理 工作; 2001 年 任职 天津 泰


8 达投资 控股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 负责 泰达 控股 重组 并 购、 资源 整合 、 上市 筹备 和金融 类 、 实 业类 企业 的 经 营管理 工作。 现任 天津 泰 达投资 控股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经理, 渤海 产业 基金 投 资管理 公司、 恒安 标准 人 寿 保险公 司和 天津 钢管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等职 。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 美国 国籍 , 董 事 。 心理 学学 士学 位、 法 学 博士学 位及 银行 法硕 士学位。 施先 生为 宏利 金 融亚洲 区行 政副 总裁, 掌 管宏利 金融 在中 国和 台湾 的业务。 施先 生于 亚洲 从 事 金融服 务 业 超过 二十 一年 , 其中在 宏利 工作 十 七 年 , 五年则 为专 责有 关 金 融 服务 的 执业 律师。 施先 生 为 宏利保 险策 划开 拓中 国、 越南及 澳门 市场 , 并为 宏 利资产 管理 策划 开拓 中国 及台湾 市场。 施先 生分别自 1993 年及2000 年管 理宏利 在中国 及台 湾业 务, 并 于1999 至2005 年成 功开 拓及 经营宏 利在 越南 之业 务 。 现任 宏 利金 融 亚洲 区 行政副 总 裁 、中 宏 人寿 保 险有限 公 司 董事 长 及宏 利 证券投 资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主 席 。 雷柏剛 (Robert Allen Cook ) 先 生 , 加 拿大 国籍 , 董 事。 毕业 于加 拿大 多伦 多 大学及 卡尔 加里 大学 , 持有金 融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雷先 生为 宏利 金融 亚洲区 高级 行政 副总 裁兼 总经理 , 并 为宏 利金 融 执 行 委员会 成员 。 雷先 生统 领 宏利金 融于 中国 内地 、 香 港、 印尼 、 日 本、 马来 西亚 、 菲 律宾 、 新 加坡 、 台 湾、 泰国、 越南 等地 的业 务发 展。雷 先生 于 2007 年 出任 现职前 曾担 任美 国保 险业 务部行 政副 总裁 ,掌 管 恒 康人寿保 险、恒 康长 期护 理、恒康 金融网 络等 业务 单位。 雷先生 服务宏 利逾 三十载, 历任美 国、 加拿 大、 国际 及企 业业 务部 多 项管理 要职 , 曾驻 多伦 多 、 沃 特卢 、 波士 顿 、 英格 兰等地 , 现常 驻香 港 。 雷 先 生于策 略规 划 、 保 险及 年 金产品 管理 、 销售 、 市场 推广等 领域 均饶 富经 验 。 现任宏 利金 融亚 洲区 高级 行 政副总 裁兼 总 经 理、 宏利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兼 首席行 政总 监 及 宏利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主席。 王裕闵 先生 , 美国 国籍 , 董事 。 纽 约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学 位及 麻省 理工 学院 的学士 学位 。 王先 生是 宏利资 产管 理亚 洲区 定息 收益投 资主 管。 王先 生常 驻 香港, 统领 亚洲 区十 个国 家 和地区 的定 息收 益业 务。 在 2010 年 8 月出 任现 职前 ,王先 生为 宏利 北亚 洲区 投资主 管。 王先 生在 加盟 宏利前 ,曾 于美 联银 行 纽 约及香 港分 部担 任要 职, 前 后共九 年。 期间 曾为 该银 行 定息收 益部 创办 并统 辖环 球结构 性信 贷产 品业 务, 其后更 出任 该行 环球 市场 及投资 银行 部亚 洲区 主管 ,常驻 香港 。王 先生 早于 1987 年 便已 加入 纽约 M&T 银行担 任分 析员 ,后 历任 交易员 及投 资组 合管 理要 员逾 11 年之 久, 并 于 1998 年 晋身 纽 约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的 创办 人之一 。 现任 宏利 资产 管 理亚洲 区定 息收 益投 资主 管。 汪丁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毕业于 北京 师范 学院 数学 系, 中国 科学 院数 学力 学 部理学 硕士 学位 ,1990 年获夏 威夷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1984 年至 1998 年先后 担任 中国 科学 院系 统科学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 员 、 美国东 西方 中心 人口 研究 所访问 学者、 博士 后研 究 员、 香港 大学 经济 与金 融 学院助 理教 授、 德 国杜 依 斯 堡大学 经济 系客 座 教 授、 北京大 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 心副教 授及 美国 夏威 夷大 学经济 系访 问教 授。 目 前 担 任北京 大学 及浙 江大 学教 授,自 2007 年至 今, 担任 东北财 经大 学“ 社会 与行 为”跨 学科 教育 中心 学 术


9 委员会 主席 兼主 任。 周小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毕业于 浙江 大学 法学 院 , 中国政 法大 学法 学硕 士学 位、 民商 法法 学博 士 学 位。1990 年起 先后任 职于 浙江大学 、中国 人民银 行 非银行金 融机构 监管司 、 君泽君律 师事务 所、安 信 信托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 。 曾担任 全国 人大 常委 会财 经委员 会 《信 托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起 草小 组 成 员、 安信 信托 投资 股份 有 限公司 总裁。 目前 担任 中 国人民 大学 信 托 与基 金研 究所所 长、 君 泽君 律师 事 务 所合伙人 、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联合法 律硕士 导师 、中 国信托业 协会培 训与 资格 办公室副 主任 、 《中国 信托 业发展 报告 》主 编。 孔晓艳女 士,独 立董事 , 毕业于中 山大学 法律系 , 法学学士 和法学 硕士学 位 ,一级律 师。1993 年 至 1997 年 任天 津市 对外 经 济律师 事务 所专 职律 师。1997 年至 1999 年 任香 港 Livasari&Co. 律师 行中 国 法律顾 问。1999 年至2004 年任嘉 德律 师事 务所 专职 律师、 高 级合 伙人。2004 年至今 任嘉 德恒 时律 师事 务所专 职律 师、 高 级合 伙 人。 兼全 国第 九届 妇女 代 表、 天津 市第 十一 届 、 第 十二 届 政协 委员 、 天津 市 财 政局和 税务 局特 邀监 察员 、 天津市 津滨 发展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天津 律 协金融 业务 委员 会主 任、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天津 仲裁 委员 会仲裁 员、 天津 第五 届、 第六届 律协 常务 理事 。 范小云 女士 ,独 立董 事, 毕业于 南开 大学 金融 学系 ,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毕业 于南开 大学 金融 学系 , 经济学 博士 学位。1997 年至 2005 年 历任 南开 大学 金 融学系 讲师、 副教 授。2005 年起 任南 开大 学金 融学 系教授 、 副 主任、 国际 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2001 年至 2005 年 担任 《 南开 经济 研究》 副主 编。 目 前为 教 育部哲 学社 会科 学重 大攻 关项目 首席 专家 ,南 开大 学金融 学系 教授 、副 主任 、国际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兼任中 国金 融学 会理 事、 中国国 际金 融学 会理 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监事。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会计师。1995 年至 1997 年 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 年至 2000 年任 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 财政局。2000 年至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兼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渤 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津滨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杜汶高 先生 , 监事 。 毕业 于美国 卡内 基美 隆大 学 , 持有数 学及 管理 科学 理学 士学位 , 现为 宏利 资产 管理( 亚洲) 总裁 兼亚 洲区 主管 及 宏利 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掌握 亚洲 及日本 的投 资事 务, 专责 管理宏 利于 区内 不断 壮大 的资产, 并确 保公 司的 投 资业务 符合 监管 规定。 出 任现职 前, 杜 先生 掌管 宏 利 于亚洲 区( 香港 除外) 的投 资事务 。2001 年至2004 年 , 负 责波 士顿 领导 机构 息 差产品 的开 发工 作 。 杜 先 生于 2001 年 加入 宏利 ,之 前任职 于一 家环 球评 级机 构,曾 获派 驻纽 约、 伦敦 及悉尼 担任 杠杆 融资 及 资


10 产担保 证券 等不 同部 门的 主管, 拥有 二十 三年 的资 本市场 经验 。 王泉先生, 监事。 管理 学学士 , 经济学硕士。2002 年 3 月至今在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公 司工作,历任基金 运营部基金会计、基金 运营部副总经理、基金 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总经理。毕业于复旦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获得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 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 刘青山先生,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 1997 年 就 职 于 华 夏 证 券 基 金 部 , 参 与 筹 建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从 事 投 资 研 究 工 作 。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并工作至今, 期间历任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2006 年 11 月 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 学士和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从 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 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 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士。先后 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刘青山先生,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同年加入华夏证券基 金管理部,参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先后在研究部和投资管理部从事行业研究 及投资管理工作,并分别担任业务经理和高级经理。2001 年加入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参与筹建 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身) ,曾 担任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 投资副总监, 投资总监兼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自 2003 年 4 月至2005 年4 月,担任 泰达宏利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04 年 7 月 至今,担任本基金经理。14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1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缪钧伟,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刘青山, 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梁辉,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陈少平,交易部负责人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 从 事 任 何 形 式 的 证 券 承 销 或 者 从 事 除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以 外 的 其 他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12 (4 )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 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13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理念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 控制 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设立 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 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3、 内部控制 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控制 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 内 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 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 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督察 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 董事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 运 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 资策略。


14 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对 公司营运和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 全面测量和监控。 监察稽核 部和风险管理部: 分别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 实现业务目标。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 建立、 健全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 体系, 高管人员 对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适时 更新。 (2 ) 建立相互独立、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公司资产和 基金资产独立、 投资决 策 独立 , 基金交易集中 ,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控制小组, 使用适合 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 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 系 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 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 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中山先生批准, 中国银行正式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 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 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 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 1994 年, 中国银行改 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 中国银行启 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 国 银 行 是 中 国 国 际 化 和 多 元 化 程 度 最 高 的 银 行 , 在 中 国 内 地 、 香 港 澳 门 台 湾及 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 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 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 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 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 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16 树立了 卓越的品牌形象。 2010 年度, 中国银行被被 Global Finance ( 《 环球金融》 ) 评为 2010 年度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 被 Euromoney ( 《 欧洲货币》 ) 评为 2010 年度房地产业 “中国最佳商业银行” , 被英国 《 金融时报》 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 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亚洲 》 ) 评为中国最佳私人 银行、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被 《21 世纪经济报道》 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 最 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 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 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 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 信息技术、 资金和证券 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其中,90% 以上的员 工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 ,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一对多专户、 一对一专户、 社保基金、 保险资产、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 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 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 。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1 年 6 月末, 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 长盛同盛封闭、 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 )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 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 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 币、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 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 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 (LOF ) 、 华宝兴业 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 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 华夏回报混合、 华夏行业股票(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 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货币、嘉实 稳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


17 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 方 达 货 币、 易方 达 稳健收 益 债 券、 易方 达 深证 100ETF 、 易 方 达中小 盘 股 票、 易方 达 深 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 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 币、景 顺 长 城 鼎 益 股 票(LOF) 、 泰 信 天 天 收 益 货 币 、 泰 信 优 质 生 活 股 票 、 泰 信 蓝 筹 精 选 股 票 、 泰 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 财富大盘指数、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 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 泰 柏 瑞 货 币 、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现 行 股 票 型 、 南 方 高 增 长 股 票(LOF) 、 国 富 潜 力 组 合 股 票 、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 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 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 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 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诺德优选 30 股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 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 信中证 200 指 数、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 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工银全球股 票(QDII) 、 嘉实海外中 国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选(QDII-FOF) 、 长 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 选股票型(QDII) 、 华泰 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 、 信诚金砖四 国积极配置(QDII) 、 海 富通 大 中华 精 选股票型 (QDII)、 招商标 普 金砖 四 国 指数(LOF-QDII ) 、 华 宝 兴业 成 熟市 场 动量优选 (QDII ) 、 大 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 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 (QDII)、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 ) 、华安大中华升 级股票型(QDII )等 119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 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 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 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8 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 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 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 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 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 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 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 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 机 构 (一)直销机构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 -6657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延慧、 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二)代销机构


19 1)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银行网站: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20 5)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 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6415194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21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深 圳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张青 传真:0755-25841098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10)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东 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22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话:0769-9622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3)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4)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23 电话:010 -85238667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天 津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联系人:杨森


客户服务热线: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7)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24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 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0)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25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1) 中 信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2)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3)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26 网址:www.PINGAN.com 24)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 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6)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7)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7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 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9)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0) 华 泰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04)、 17A、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 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28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1)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3)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4) 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35) 南 京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6)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0 37)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8) 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 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9) 广 发华 福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31 40)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1)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42) 德 邦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2 43)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4) 东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45)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6)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33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7)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49)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34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 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51)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4006 600109 52)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爽 天相投顾网-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53)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35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54) 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55)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 三)注册登记 机构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 人:刘惠文


联系人: 王泉 电话:010 -66577768 传真:010 -66577750 (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36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王鸣宇


37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间 转 换 ( 一) 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1、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 和 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本基金自2004 年7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已在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本基金自2004 年9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 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已 在赎回公告 中规定。


(三)申购 和 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原 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 两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 、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38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申购与赎回 的确认情况。 3、 申购、 赎回款项的 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 确 认后,赎回款项在 T+7 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 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申 购 、赎 回 的 数额约 定 : 投 资人 按 金额 申购 基 金 , 首次 申 购本 基金 最 低 金 额1000 元, 已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本限制; 追加申购本基金最低金额为100元。 投资者当期分 配的本基金收益转购本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 部分归基金资产 。 投资人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100 份;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当持有人 持有某只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将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该基金份额 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至少提前 两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赎 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形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250万 1.2% 250 万≤M<500万 0.75% 500 万≤M<1000万 0.5%


39 M ≥1000万 每笔1000 元 注: 网上直销等优惠申购费率请见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和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 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0.25%;连续持有期 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 行基金转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 赎回费的25%划归基金资产。 (六)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申购价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资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 回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 分归基金资产。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40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 (七)申购 和 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者赎回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 申购的情形与处理 1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其他情形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认 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 机构或注册登记 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 等不充分;


(6 ) 发生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 本基金 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拒绝或 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其他情形 ,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41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九)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 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本基金减少的份 额) 扣 除 申 购 份 额 和 其 他 基 金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后 的 总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 ) 全额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 和基金间转 换 时,按正常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程序执行。


(2 ) 顺延赎回和 基金间转换: 巨额赎回 申请发生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比例不低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 间转换不能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申请量占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份额;未受理赎回部分可延迟至下一 个开放日办理,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该下一个 开放日的 本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 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通 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42 (3 )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 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 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 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基金间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基金间转换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 、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3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资本的长期持续增值,为投资者寻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0%×富时中国 A600 指数收益率+30% ×中 债国债总指数(财 富) ( 三)投资范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 60% -95% , 债券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5% , 现金 及现金等价 物 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0% 。 (四)投资理念 投资于具有国际和国内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 分享中国经济 长期增长的成果。 ( 五)投资 策略 全 面 引 进 荷 兰 银 行 的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 采用 “ 自 上 而 下 ” 资 产 配 置 和 行 业 类 别 与 行 业 配 置, “ 自下而上 ” 精 选股 票的投资策 略,主 要投 资于具有国 际和国 内竞 争力比较优 势和长期 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的股票 。 资产配置 和行业类 别与 行业配置 ,主要采 用 “ 自上而下 ” 的 投资策略 : (1)投 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 MVPS 模型, 结合宏观和行业分析, 确定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2) 根据行业 特点和市场状况,确定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 精选个股主 要采用 “ 自 下而上 ” 的投资 策略包 括: (1) 以流动 性指标 筛选股票。 (2)对 筛选后的股票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 (3)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公司股票的 未来发展。 本基金股票投资流程如下图所示:


44


1、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MVPS 模型,确定投 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MVPS 模型——通过四 个层面研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比例 ? M -宏观经济环境(Macro Environment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 季度 GDP 的增长速度 ? 每月 CPI 的数据 ? 每月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 ? 货币供应量 M2 的增长


? V- 价值(Valuation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P/B 、P/E 运行模型 ? 公司治理结构 ? P- 政策(Policy ) ?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证券市场下一阶段的发展具有的重要影响 作用。 业 绩 风 险 控 制 MVPS 资 产 配置 行 业类 别配置 与行 业配置 筛 选股 票 行 业文 档 —— 重点 股票分 析 构 建执 行投资 组合


45 ? S- 气氛(Sentiment ) 研究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 ? 保证金 ? 分析师指数 ? 基金仓位 ? 市场的特殊效应 2、利用 SRS 模型进行 行业分析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 根据行业特点和市场状况,确定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 ? 根据波特理论, 通过 以下分析, 确定行业相对投资价值和行业在投资组合中的配 置比例范围。 ? 对全球、 地区、 国内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进行分析, 判断行业或产品的 增长前景(全球观念下,行业景气趋势分析) ? 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宏观分析) ? 优势行业的发展模式分析(评价商业模式) ? 与最佳行业的比较分析(测量竞争优势) ? 该行业财务状况分析(财务稳健性分析) ? 根据行业(P/E) 指标和资金流指标,对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在调整行业配置比例时, 应综合考虑行业(P/E) 指标和资金流指标, 对资金流指标的临 界数值应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3、利用市值指标作为流动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建立待投资股票库: 首先对股票市值按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票,作 为模型的基础股票池。 4、对待投资股票库的股票利用 QSE 模型, 对股票投资价值和股票预期收益增长性进 行定量分析与评分筛选。 5、利用商业评估、公司评估、价值评估和盈利预测,在基础股票库中寻找价格 合理、 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司: (1 ) 将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商业组合, 根据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包括的业务类别, 从商业 性质、上市公司管理水平、竞争优势、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市场份额、营业利润率、财务 能力等方面对基础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评级。将影响上市公司的因素概括为商业因素、公


46 司因素、财务因素,结合上述评级,确定上市公司商业因素、公司因素、财务因素的分值 和上市公司的综合评分。 (2 ) 利用财务定价模型对企业的长期盈利状况进行预测, 依靠多种价值参数, 选择自 身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与同类公司相比定价较低、对比市场以往历史数据定价有 合理上 涨空间的上市公司。结合盈利预测和价值评估对上市公司进行打分。 (3 ) 按照本基金认为合理的权重, 对商业评估和公司评估、 盈利预测与价值评估进行 综合评分,按分值大小,选择股票基础库中最好的上市公司。 6、基于 “ 自上而下” 进 行的资产配置和行业类别与行业配置, “ 自下而上” 选择的股票, 结合自身的研究分析,基金经理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7、 风险控制小组运用引进荷兰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型, 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 跟踪、监控、评估和风险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 监督。 8、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 流量变化情况, 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利率的预期变化或不同债券收益曲线的变化, 利用利率期限结构差异,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选择适宜的债券,构建和调整债 券组合,在追求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六)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 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于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正常情况下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十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 投资符合 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 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7 (七)禁止行为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 7、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8、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9、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 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0、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 本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 (九)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决定了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 2011 年 7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1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196,438,467.03 82.01 其中:股票


4,196,438,467.03 82.01


48 2 固定收益投资


9,176,020.10 0.18 其中:债券


9,176,020.10 0.1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39,360,559.68 4.68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2,826,991.58 12.95 6 其他资产


9,150,144.47 0.18 7 合计





5,116,952,182.86





100.00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468,573,440.54 9.44 C 制造业 2,713,666,645.27 54.66 C0 食品、饮料 806,148,782.67 16.24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6,880,000.00 0.74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802,902,239.08 16.17 C7 机械、设备、仪表 1,067,735,623.52 21.51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32,388,872.84 2.67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81,405,062.00 3.6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69,722,433.38 1.40 I 金融、保险业 369,099,289.75 7.44 J 房地产业 216,814,848.20 4.37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44,767,875.05 0.90 合计 4,196,438,467.03 84.53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9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85 海螺水泥 10,499,880 291,476,668.80 5.87 2 600104 上海汽车 15,483,158 290,154,380.92 5.84 3 600887 伊利股份 15,999,516 266,391,941.40 5.37 4 600036 招商银行 19,999,973 260,399,648.46 5.25 5 000651 格力电器 8,999,827 211,495,934.50 4.26 6 000895 双汇发展 3,067,274 202,654,793.18 4.08 7 000401 冀东水泥 8,000,000 199,920,000.00 4.03 8 601088 中国神华 6,382,171 192,358,633.94 3.87 9 002073 软控股份 8,352,298 172,057,338.80 3.47 10 600031 三一重工 9,000,000 162,360,000.00 3.27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9,176,020.10 0.18 7 其他 - - 8 合计 9,176,020.10 0.1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09 双良转债 81,790 9,176,020.10 0.18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况,在报告编制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50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32,611.4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990,741.20 4 应收利息 189,750.76 5 应收申购款 437,041.0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150,144.47








11、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09 双良转债 9,176,020.10 0.18 12、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3、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1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4 年 7 月 9 日,基金 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截止2011 年6 月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表 与图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② ③ ④





2004.7.9 ~2004.12.31 -1.12% 0.62% -7.38% 0.84% 6.26% -0.22% 2005.1.1 ~2005.12.31 5.70% 1.04% -5.69% 0.96% 11.39% 0.08% 2006.1.1 ~2006.12.31 159.88% 1.49% 77.44% 0.99% 82.44% 0.50% 2007.1.1 ~2007.12.31 119.06% 2.13% 96.39% 1.62% 22.67% 0.51% 2008.1.1 ~2008.12.31 -48.44% 2.02% -48.28% 2.07% -0.16% -0.05% 2009.1.1 ~2009.12.31 71.09% 1.80% 62.24% 1.44% 8.85% 0.36% 2010.1.1 ~2010.12.31 12.73% 1.43% -3.91% 1.09% 16.64% 0.34% 2011.1.1 ~2011.6.30 -9.42% 1.25% -2.58% 0.87% -6.84% 0.38%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 2011.6.30 436.00% 1.63% 139.04% 1.38% 296.96% 0.25%





52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财产总值是指 本 基金购买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形成的价值的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证券帐户,以本基金名义 在托管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以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本基金帐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53 十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估 值 的目 的 是为 了准 确 、 真 实地 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产 和 金融 负债 的 公 允 价值 。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交 易 所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 次 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收 盘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且处 于 明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会 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54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5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同 基 金托 管 人一 同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果 以书 面 形 式 报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 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 误 后签 章 返回 给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 行 复 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56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本基金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采用指数收 益法对持有的长期停牌股 票进行估值,并于 2008 年 9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证券时 报刊登了《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


57 十 一 、 基 金 的 收 益 和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本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净收益为本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2、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 分红方式, 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 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红利再投资方式,以基金持有人 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基金持有人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 现金 分红方式 。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分配方案实施 前两日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58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 红利发放日前一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转为相应基金 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公告的收益分 配方案为准。


59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运作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 人划款指令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 一)3 至 7 项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复核后从 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基金 合同生效 前的验资费( 会计师费) 、 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发 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有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列支。 4、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


60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资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 合同生效 之前 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50 万 1.50% 50万≤M <250 万 1.20% 250万≤M <500万 0.75% 500万≤M <1000 万 0.50% M≥1000 万 每笔1000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 天-365 天 0.5% 366 天(含)-730 天 0.25% 731 天(含)以上 0 说明:①认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期持有期限起始日为基金申 购的注册登记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为基金赎回的注册登记日。 ②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365 天,赎回费率为0.25%;连续持有期 限超过 730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基金转 换,持有期限可以累计。 ③ 赎回费的25%划归基金资产。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61 十 三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各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在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





62 十 四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1、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基金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更新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 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告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在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并 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63 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 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 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 (22)基金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 (25)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26)暂停后重新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情形;


64 (27)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 六)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 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 公开 行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信息 披露 事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进行复核 、 审查, 并就此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3、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招 募说明书等公告文本在编制完成后, 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 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65 十五、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 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行业选择风险 : 本基 金强调以行业为导向进行个股投资, 如果出现行业背景发生较 大变化与行业趋势变化预测产生较大差异,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信用风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66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由 于应对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 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和基金间转换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基金的 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67 十 六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解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管理人 的 职 务 ,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解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托管人 的 职 务 ,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 与基 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 组组成并接 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清算 小 组 成员由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具 有证 券 从 业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将本方参加 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清算 小 组 接管基 金 资 产 后, 负 责 基金资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 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 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8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 按终止后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9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及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 或基金间转换; (6)参与基金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7) 要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 据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承担持有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70 (3)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 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但 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销售基金 份额,获得认购、申购和基金 间转换费用;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和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11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情 形出 现时 ,决 定暂停 受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 回 和 基金间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4) 于基金终止时, 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基金 间转换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1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 (7) 确保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确 保所管理的 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 除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 ) 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和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法律、 法规 、规 章及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约定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基金 间转 换申 请,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和 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当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处分 基金资 产,或 者因 违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管理职责、 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 应采取适当、 合 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金托


72 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 员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其托管 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 独立核算, 分帐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帐户 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法律、 法规、 规 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 以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 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认真办理


73 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法律、 法规、 规 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开放 式基 金 份额 的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基金间 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 )采 取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使 基金 管理 人用以 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间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条 件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有关法 律文件规定; (13)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和 基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中 国银 监会 和中国证 监会; (14) 在定期 报告 内出 具托管 人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 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8)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因基 金管 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74 (2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合法 的 授 权 代表 共 同组成。 2、 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2)决定终止本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涉及本基金 的同一事项以书 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基 金间转换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 召集方式


75 (1 ) 正 常情 况 下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基金 管 理 人 召集 , 开 会的时 间 及 地 点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 表基 金 份 额百分 之 十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


76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6、 召开方式 会议方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低于代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 )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 益登记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在本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②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 表, 同时提交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代 理人身份证明及 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 基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代理人在通讯方式 开会中进行表决时, 应 向召集人同时提 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77 ④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 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前 20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 召开日前 15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对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提案 ) , 大 会召 集 人 应当按 照 以 下 规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78 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8、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一般决议 对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都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特别决议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为特别 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79 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 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由 召 集 人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 基金的终止


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 存续期内, 基金有 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基金;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80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 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的变更引起的基金撤销; (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 与基 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清算小 组组成并接 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清算小组 (1 ) 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清 算 小 组成员 由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 具有 证 券 从业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将本方参 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清 算 小 组接管 基 金 资 产后 , 负 责基金 资 产 的 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资产; (3 )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81 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分别支付。 5、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 )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争议的解决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 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议, 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在北京,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中心、 基金销 售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基金合同的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上述 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82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叁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 年2 月5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暂 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83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 契约》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契约》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4)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义务行使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契 约》 或 本 托 管协 议 赋予 、给 予 、 规 定的 基 金托 管人 的 任 何 及所 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 但不限于就更换 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 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暂行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 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 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 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 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 托管人的过错导 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 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 契约》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


84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契约》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义务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契 约》 或 本 托 管协 议 赋予 、给 予 、 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的 任 何 及所 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 但不限于就更换 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 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信托法》 、 《暂 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 督,防范 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 硬 件 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 设 施 进行 维 修、 维护 和 更 换 ,以 保 持设 备和 设 施 的 正常 运 行。 4、 除依据 《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本 《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资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 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资产转 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 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 资产进行相互交 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


85 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 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 《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本 《基金契约》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契约》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 应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持有人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均由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86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基金管理人、 基金/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 外,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契约》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契约》 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87 十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 交易资料的 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 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 向有交易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书面形式寄送 季度对帐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 基金份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年度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 金管理人接受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请, 将本 基金份额转 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详见“泰达宏利行业精选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公告” 。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基金月度报告以及与基金经理 (或投资顾问) 交流的服务。


(六)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 本基金的网上开户、 交易功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持有 中国建设银行 龙卡储蓄卡、 农业银行金穗卡、 兴业银行卡 、 中信银行卡、 光大银行卡、 浦发银 行卡、招商银行卡 、民生银行卡、交通银行卡、汇付天下“天天盈”帐户


88 的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 统开户与交易。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05 年 10 月 18 日起,对 通过本公司银联平台网上交易系统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客户实行优惠费率。 (七)资讯服务 泰达 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客服 电话 400-698-8888 ( 免 长 话 费 ) 或 010-66555662 的 语 音 系 统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http://www.mfcteda.com) ,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帐户信息、 基金 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您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免 长话费)或010-66555662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89 二 十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 月22 日发布 《泰达 宏利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0 年度第4 季度报告》 。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1 月2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2 月2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上海分公司的公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2 月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 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3 月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发布 《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 证券投资基 金2010 年半年度报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3 月3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中国工商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华夏银行.盈基金 2011”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与东莞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开通汇 付天下“天天盈”网上直销交易的公告》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华夏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开通中国交通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2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90 于泰达宏利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4 月22 日发布《泰达 宏利行业精选 证券投资基 金2011 年度第1 季度报告》 。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增加上海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发布 《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6 月 21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增加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7 月4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参与中信银行个人网银、移动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7 月 7 日发 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增加天津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告当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以及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 二十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者可 通过 指 定 信 息披 露 报纸 ( 《 中 国 证 券报 》 、 《 证 券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 )或登陆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址(http://www.mfcteda.com)查阅。


91 二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批准 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 4、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 基金投资人也可通 过指定信息 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 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 网址(http://www.mfcteda.com)查阅。
















































































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1 年 8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