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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动力(160610)

鹏华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8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0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的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 0 一 一年 八月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06 年12 月4日 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下 发的《关于 同意鹏 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设 立的批 复 》 ( 证监 基金 字[2006]245 号 文 ) 核 准, 进 行募集 。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已于2007 年1 月9日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于该 日 起正式 开始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运作 管理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请投 资 者根据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谨慎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 年 7 月 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 38 七、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转换 与赎 回 .......................................... 39 九、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与赎回 ................................................ 46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和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 转登 记 ............ 49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50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0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3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3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8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九、 风险 揭示 .............................................................. 77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9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0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2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2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鹏华 动力增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 的 规定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鹏华 动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 基 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 根据 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谨 慎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 产 品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





指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


指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鹏华 动 力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 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 向社会公开发售时 对基金 情 况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每 6 个 月更 新 1 次 , 并 于 每 6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3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份额 发 售公告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居民身 份证、 军人 证件 等 有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 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暂行 办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4 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 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 理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 过 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销售机 构 :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 构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 机 构买卖鹏华动力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 清算完 毕, 中国 证监 会对 清 算结果 核准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5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 作 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 体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 记运作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 通过场 内或 场外 申请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定 通过 场内 或场 外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 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交易系 统办 理 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发售:








指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场外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内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 位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场内申 购: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6 的会员 单位 和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 申 请购 买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内赎 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和交 易所 开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 申 请卖 出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日常交 易:


指场外 申购 和赎回、 转 换 等场外 基金 交易 , 以及 场 内申 购和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等场 内基金 交易 上市交 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 同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巨额赎 回 :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7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 无 法避 免 且 在本基 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 发 生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 骚 乱、 火 灾 、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 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情形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0755-82021102























传 真:0755-82021155 7、联 系人 :罗娜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出资人 名称 出资额 (万 元) 出资比 例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8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胡继之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国 籍: 中国 。 历 任中 国人 民 银行武 汉市 分行办 公室 科长 、 金融 研 究所副 所长 、 所长 ,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分 行办 公室 负责人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总 经理 助理 兼办 公室主 任 、 理 事会 秘书 长 、 策 划总 监 、 纪 委书 记、 党委委 员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港 深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中国 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 东 方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 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欧利盛 资本 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首 席执 行 官和总 经理 , 同时 兼任 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和 商业 管理 博士, 国籍 :意 大利 。曾 任米兰 德 意志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 债券 基金 和现 金头寸 管理 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固定 收益 组合 和现 金 管 理业务 负责 人 , 圣保罗 银行 投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 营销 策划 部负 责人 ,Capitalia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 和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 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风 险管 理部 意大利 企业 法 人 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 人,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场 官、 欧利 盛资 本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董事 ,现 任意 大利联 合圣 保 罗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资和 养老 金产 品部 负责 人。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顾 问。 李相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高 级经济 师 、 研 究员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陕 西省 委办 公 厅秘书 、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财贸 处处 长、 副主 任, 陕西 省经 济 体制改 革委 员会 副书 记 、 副主任 、 党组 书 记、 主任 , 陕西 省证 券监 管委员 会主 席 , 中 国证 监 会济南 证管 办党 委书 记 、 主任 、 济 南稽 查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9 局局长 ,山 东证 监局 局长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理 事会 理事、 产品 委员 会主 任。 宋泓先 生, 独立 董事 ,经 济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曾在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 作 访问学 者 , 并在陕 西省 社科 院工 作, 现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世界 经济与 政治 研究 所国 际贸 易研究 室主 任 、 研究员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张新民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 会计 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国 籍 : 中 国。 现任 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副校 长兼 国际商 学院 院长 , 国 务院 特殊津 贴专 家, 全国 MBA 教育指 导委 员 会委员 ,英 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FCCA ) ,澳 洲注 册 会计师 (FCPA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孙枫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国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 高 级 会计师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任 武汉 市经 济研 究 所副所 长 , 武 汉市 轻工业 局副局 长 , 武 汉友 谊复 印 机制造 公司 副经 理,深 圳市 财政 局企 财处 处长、 办公 室主 任、 副局 长,深 圳市 商业 银行 董事 长、党 委书 记 , 深圳发 展银 行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 总支 书 记,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学 学士, 律师, 国 籍: 意大 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 先 后在 法 国农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 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 部工作 ,现 在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 营部 工作。 黄俞先 生 , 监 事, 研究 生 学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 中农信 公司 、 正大 财务 公 司工作 , 曾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现任 深圳 市北 融信 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高鹏先 生 , 职 工监 事 , 经 济学硕 士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法 律 部监察 稽核 经理 ,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刘 慧红 女士 ,职工 监事 ,本 科学 历, 国籍: 中国 。曾 在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分行 、平安 证券公 司工 作 ,1998 年 12 月加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登记 结算部 副总 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 监会 处 长、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高阳先 生 , 副总 裁, 经 济 学硕士 , 十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CFA , 国 籍: 中国。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债 券 投资 经理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博 时 价 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 基金 裕泽 基 金经理 、 基金 裕隆 基金 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0 曹毅先 生 , 副 总裁 , 经 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 分行 科员 , 中 国 人民银 行深 圳中 心支 行副 主任科 员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监 、 渠道部 总监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 会投资 部 、 境外投 资部 副主 任科 员 、 主任科 员 、 副 处长 , 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吴伟先 生 , 督 察长 , 法学 博士 , 国 籍 : 中 国。曾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市 分行 法律部 副 科 长 。2001 年 3 月加 盟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公司法 律顾 问、 社保 基金 独立稽 察员 、 监察稽 核部 总经理 , 现任 公司督 察长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黄鑫先 生, 工学 硕士,9 年 证券从 业经 验。 曾在 民生 证券公 司证 券投 资部 、 长 城证券 公 司研究 所从 事研 究工 作 ;2004 年 10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从 事行 业研 究工作 , 曾担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理 财部 理财 经理 助理 和理财 经理 。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1 月 担任鹏 华中 国 50 基 金基 金经理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 任鹏 华盛 世 创新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2010 年 7 月 26 日至 今担 任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 黄 鑫先生 具备 基金 从业 人员 资格。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2007 年 1 月 9 日至 2009 年 1 月 17 日由 管文 浩先 生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1 月 17 日至 2010 年 9 月 4 日由 林 宇坤 先生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0 年 7 月 26 日至 本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 由黄 鑫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其它 基金情 况: 黄鑫先 生 于 2007 年 8 月至至 2011 年 1 月 担任 鹏华 中 国 50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 任鹏 华 盛世创 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2010 年 7 月 起 兼任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 根据 2010 年 7 月 26 日刊 登的《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基 金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 黄 鑫与 林 宇坤 共同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根据 2010 年 9 月 4 日刊 登的 《 鹏 华 基金关 于基 金经 理变更的 公告》 , 本报告期 内林 宇坤 不再担任 本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继 续担任 本基金基 金 经 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和 职务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 公 司总 裁 邓 召明 先生 、 副总裁 高阳 先生 、 机构 投 资部总 经理 杨俊先生、 研 究部 总经 理 冀洪涛 先生 、 基金 管理 部 总 经理 程世 杰先生、 固 定 收益部 总经 理初 冬女士 ,鹏 华动 力增 长基 金基金 经理 黄鑫 先生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7、 上 述为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2011 年 7 月 8 日 ) 前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人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1 员情况 。今 后若 发生 变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及时 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 违反《证 券法》、 《基金 法》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的行 为,并 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为 的发 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本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2 (8)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 规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内 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系 (1)董事 会下设风 险控制 与合规审 计委员会 ,主要 负责制定 基金管理 人风险 控制战 略 和控制 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险 等事 项。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3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 定期召开 全体中 层及以上 管理人员 会议 对 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 , 对业务 过程 中潜 在和 存在 的风险 进行 通报 、讨 论, 并及时 采取 防范 和控 制措 施。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务 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 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进 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法 人治理结 构,充分 发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管理 层牢固树 立了内 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 理念, 并着力培 养全体员 工的 合 规及风险 防范意 识 , 营 造浓 厚的 风 险管理 文化 氛围 , 保证 全 体员工 及时 了 解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合 规及 风险 意识 贯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 公司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建立 并不断完 善 内部 控制体系 及内部控 制制度 :自成立 来,公司 不断完 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建立 健全各项 管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公 司建立 了包括投 资管理制 度、基 金会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建立 了岗位分 离、相 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 置上采取 了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建立 健全了岗 位责任 制:公司 通过健全 岗位责 任制使每 位员工都 能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构建 风险管理 系统: 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 评估、 预警、报 告、控制 以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4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明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管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建立 自动化监 督控制 系统:公 司启用了 恒生交 易系统 以 及自行开 发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禁止买 入 股 票名 单” 、 交 叉 交易等 方面 进 行电子 化控 制, 有效 地防 止了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 各基 金的 行业 配 置比例 、 基金 经理 个股 投 资授权 、 基准 仓位 等由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决 定。 同时 , 公 司建 立了 严 格的股 票库 制度 、 禁止 和 限制投 资股 票制 度 , 并 由 研究小 组负 责维 护, 所有 股票 投资 必须 完 全从股 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 还建立 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定期 对各 基 金遵守 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估 ,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 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体 系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农 业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5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 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 理财 ’ TOP1 0 颁 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首 席财务 官》杂志 颁发 的“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 高 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1 年 7 月 8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100 只 ,包 括鹏 华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天 源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积 极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题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汉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 裕 隆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福证 券 投资基 金 、 鸿 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成长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信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长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精 选 增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分 红增 利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6 资基金 、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 时货币 市 场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弹性 市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 安 心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 号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 施罗德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 略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牛 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创新 优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复 兴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 成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利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黎 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 优选 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元比 联成 长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 蓝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 利丰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比 联丰 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进 取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收益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银华内需 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大成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 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 上证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景 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 信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 国汇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业 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银 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可转 换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 利领先 中小 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 中证 新 兴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消 费 服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 金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 聚潮产 业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先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作 、严格监 察,确 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 的 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7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 托 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福 华三 路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 )82021102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罗娜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502 室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 赵 晓蔚 3、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 :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大 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011004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 :袁 桢 (二)代销机构: 1、场 外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滕 涛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联系人 :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热线电 话:95559 (5)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甲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路 甲 4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010-5856079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吴 海鹏 网址:www.cmbc.com.cn (6)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电话:0755-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 :秦 莉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7)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阎 冰竹 联系人 :王 光伟 客服电 话:010-96169 ( 北 京) 022-96269 (天 津) 021-53599688 ( 上海 ) 029-85766888 ( 西安 )








公司网 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8)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1020 联系人 :周 勤 网址:www.sdb.com.cn 热线电 话:95501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电话: (0755 )25859591 联系人 : 霍 兆龙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或(0755 )961202 网址:www.18ebank.com (10)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电话: (0755 )83198888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1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95555 (11)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联系人 :胡蓉 电话:010-68098783 客服电 话:95595


公司网 址:www.cebbank.com (12)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波 市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 021 63586189 传真: 021 63586215 联系人 :钱 庚旺 客户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 www.nbcb.com.cn (13)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 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 话: 0571-87659546





传 真: 0571-87659188





全国 统一 服务 电话: 95527 (14)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7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联系人 :詹 全鑫 客服电 话:95508 网址:www.gdb.com.cn (15)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2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16)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 凤 起路 432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 凤 起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马 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江波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 .hxb .com .cn (1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3 法定代 表人 :胡 关金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20-186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李 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湖 贝 路1030 号海 龙王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电话: (010 )84864818 —63266 传真: (010 )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itics.com (21)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李 笑鸣 、金 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平 路135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3)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4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业务传 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网址:www.csc108.com (24) 国信 证劵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 劵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800-810-88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 :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 8213306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传真号 码:021-38565955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 (2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025-84457777-538


联系人 :舒 萌菲


客户咨 询电 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7)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湖南 省长 沙 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12 楼 邮编:410004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5 办公地 点: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021-68634518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28)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9)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3870


传真:0755-8249206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555 ,0755-25125666


联系人 :盛 宗凌 公司网 址:www.lhzq.com (3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太原 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晋安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 :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3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0755 )82288968


公司网 站:www.cc168.com.cn (3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经 十 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 )82024184 传真: (0531 )82024197 联系人 : 傅 咏梅 客户服 务电 话:(0531 )82024184 网址:http://www.qlzq.com.cn (33)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安外大 街 2 号安 贞大 厦 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安外大 街 2 号安 贞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热 线:800-810-8809


网站:http://www.guodu.com (34)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9395 联系人 :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35) 财通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路 111 号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828088 传真:0571-87828033 联系人 :乔 骏 联系电 话:0571-87925129 网址:www.goodyou.com.cn (36)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 南省 海口 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时 代金 融中 心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金 春 联系电 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5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228 网址:www.jyzq.com.cn (3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 梁 建伟 电话: (0769 )22100159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3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威


电话:010-88085338


咨询电 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www.ehongyuan.com.cn (39)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人民大 街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证 券大 厦 1005 室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8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电 话 :0431- 85096709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 :潘 锴 网址:www.nesc.cn (4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468 号 中欣 大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联系电 话:021-62470157


联系人 :黄枫 客服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1)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世纪大 道 1589 号长 泰金 融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联系电 话: (021 )50586660-8644 传真: (021 )50586660-8880 联系人 : 霍 晓菲


客服热 线: (021 )50585609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42)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 11 号 万凯 商务 庭 院楼 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 11 号 万凯 商务 庭 院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 俞 会亮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29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明权 电话: (021 )68816000 传真: (021 )68815009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4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裙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 22627802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 :袁月 客服电 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45)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029-87406132


联系人 :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余雅 娜


联系电 话: 0791-6768763


传真电 话: 0791-6789414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s.com (47)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30 注册地 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汪 永平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 :甘霖


咨询电 话:0551-5161670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48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82558003


联系人 :余 江 客服电 话:0755 -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49) 渤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住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第 一大 街2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地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3号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 (022 )022-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5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电话:0731-4403343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31 (51)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住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座19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座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权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52)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 广 东电 信广 场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舫金 联系电 话:020- 37865070 联系人 :罗 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53)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王 力洲 客服电 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4)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泳良


联系人 :李珍 咨询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55)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先烈中 路 69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 5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先烈中 路 66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32 联系人 : 樊刚 正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347 网址:www.gzs.com.cn (5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 : 袁 丽萍 联系电 话: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7)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 -83199511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王 飞 咨询电 话:0755 -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58) 东吴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石路 爱 河桥 路28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桥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8088 传真:0512-65581101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网址:www.dwzq.com.cn (59)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33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网址:www.stocke.com (60)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平 路 96 号 二层202-203 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 段 文清 联系电 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1)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洪 明


联系人 : 张 利军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62)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571-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sunsc.com.cn (63) 江海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 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269280-221 传真:0451-82269286


联系人 :刘 丹梅 全国统 一热 线:4006662288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34 公司网 站:www.jhzq.com.cn (64)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香港东 路 316 号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联系人 :丁 韶燕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6)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8 楼(深 圳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 : 王 京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7)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况雨 林


联系 人 : 刘晓 明 电话:0871-3577011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35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68)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69) 银泰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颂 联系人 :曾 敬宁 联系电 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 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 址:www.ytzq.net (7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3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 产大厦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翟 立权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1)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 张 建华 联系人 : 陈敏 电话:021-62171984 传真:021-62878783 服务热 线:021-63340678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36 (7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95 号 法定代 表: 雷波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 线: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china598.com (73) 信达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路5号 中商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路5号 中商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476 传真:010-88656290 服务热 线: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74)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 李晓 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服务热 线: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公司网 站:http://www.hlzqgs.com (75)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1901 室 法定代 表: 岳献 春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 -85252656 服务热 线:400 -619 -8888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3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76)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10 层 法定代 表: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服务热 线: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站:www.gfhfzq.com.cn (7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 崔海 涛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10-66555835 服务热 线: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网 站:www.dxzq.net (78)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咨询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或 变 更上述 代销 机构 ,并 及时 公告。 2、场 内代 销机 构: 具有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且 符合 风险 控制 要求的 深 交所会 员单 位可 以办 理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6 年12 月5 日 发布 的 《鹏 华动 力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额 发售 公告 》 及 相关业 务公 告 。 (三)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010 -59378839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3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富 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 :苏 文静 经办律 师: 陈静 茹、 苏文 静 (五)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 人: 陈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6]245 号文批 准 募 集 发售。 募集 期从 2006 年 12 月 8 日起到 12 月 28 日止 , 共募 集 11,014,840,003.30 份基金 份额 , 募集户 数 为 391,912 户。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7 年 1 月 9 日正 式 生效 。 七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 章仅 对有 关基 金的 上 市交易 的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39 相关事 宜予 以规 定 。 基 金 上市后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 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 业务将 基金 份 额转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07 年 3 月 9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投资 者可 在交 易日 的交易 时 间使用相应深圳证券 账户 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的 营 业 网 点 报盘 买入 和 卖 出 本 基 金(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7 年 3 月 6 日发 布 的《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发 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按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终止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八)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并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40 八 、基 金 份额 的场 外申购 、转 换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 转换 和赎 回 业务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办理 场外 申购 、 转 换与 赎回 等 场 外基 金 业务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到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再 办理场 外申 购 、 转换与 赎回 等 场 外基 金 业 务。 (一)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业 务办理的场所 1、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设在深 圳、 北京 、上海 、 武汉和 广州 的直 销中 心 ( 具体地 址 及联系 方式 等详 见“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 2、中 国农业 银 行的 指定 网 点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代 销机 构营 业网 点 ( 具体地 址 及联系 方式 等详 见“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 3、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 (具 体业务 规则 与说 明参 见相 关公告 ) 。 具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 减基金 销售 机构 或办 理本 基金申 购 、 转 换与 赎回 的 场所 , 并 予以 公 告。 (二)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开放日及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开放日 办理 申购 、 转换 和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与代 销机 构约 定并 按规 定公告 。 基金的 转换 费率 及转 换业 务规则 等相 关规 定详 见基 金管理 人 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刊登 的 《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的 公告 》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三) 场外申购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不设 置最 高申 购金 额限制 。 2、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场 外申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 元 。 通过我 公司 直销 中心 场外 申购本 基金 ,首 次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金 额为 1 万元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本 基金 暂不 受此 限制 ) 。 3、转 换的 最低 份额为 2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 换。 4、 账户 最低 余额 为 30 份 基金份 额 , 若 某 笔 转换 或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30 份时, 该笔 转换 或赎 回业 务应包 括账 户内 全部 基金 份额, 否则 , 剩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将被 强制赎 回。 5、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以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方 式申 购本基 金每 次最 低扣 款额 为 100 元 (含 ), 客户 在各 代销 机 构办理 定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时应遵 循各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定。投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41 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 上直销系统定期定额 投资 本基金的最低扣款限 额等 事项以其他相 关业务 公告 为准 。 6、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场外申 购、转 换、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及相关 业 务规则 ,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原则 1、本基金采用“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 额申请。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3、仅在转 出的基金 正常开 放赎回, 以及转入 的基金 正常开放 申购的前 提下, 方可实 现 投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 基 金 转换后 ,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新 开 始 计算 。 4、办理基 金转换业 务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 出、转 入基金份 额只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 进 行, 且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代理销 售机 构须 同时 具备 拟转出 基金 及拟 转入 基金 的合法 销售 代 理资格 ,并 开通 了相 应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5、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 转出其账 户内鹏华 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 ,转入 本 基金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自动结 转投 资者 待支 付的 收益。 6、基金份 额在转换 成功之 日起,按 照注册登 记机构 最新的业 务规则计 算转入 部分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期间 ,并 按转 入基金 的费 率计 收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相关 基金 费用 。 7、当 日的 申购 、转 换和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8、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 、 转换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 否 则申 购申 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投资者 提交 转换 、 赎回 申 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 转换 、赎 回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的 确 认与通 知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42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 转 换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通常 情况 下,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 况。 3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款 项 支付的 方式 与时 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还 给投资 人,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转换以 份额 申请 , 投资 者 转换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将根 据转 换结 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 做出 相应 转换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数额和价格 1、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2、转 换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本 基金 的转 换所 得份 额份数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误差 部分 归入 基金 资产。 3、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七) 场外申购份额、转换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购费 用 和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可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43 得到 4,367.12 份 基金 份额 。 2、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公 式如 下: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转 出份额 ×转 出净 值× 转出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率 补差费 (外 扣)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 补差 费率/ (1+ 补 差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补 差费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 换费用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如: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鹏华 中 国 50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500,000 份 基金 份额一 年 后(未满 2 年)决 定转换为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假设转 换当日转 出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638 元 , 转入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是 1.060 元,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30 % ,申 购 补差费 率 为0.2 %, 则可 得到的 转换 份额 为: 转出金 额=500,000 ×1.638 =819,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500,000 ×1.638 ×0.30 %=2,457 元 补差费 (外 扣) =(819,000-2,457)×0.2 %/ (1+0.2 %) =1,629.83 元 转换费 用=2,457+1,629.83 =4,086.83 元 转入金 额=819,000-4,086.83=814,913.17 元 转入份 额=814,913.17/1.060 =768,786.01 份 即: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500,000 份 鹏华 中国 50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一年 后 ( 未 满 2 年) 决定转 换为鹏 华 动力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假设 转换当 日转出基 金份 额净值是 1.638 元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6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转 换 份 额 为 768,786.01 份。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以赎 回总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赎 回费 用。 本 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总额 扣 减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一年 后(未满 2 年) 决 定赎 回,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赎回金 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44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一年 后( 未满 2 年) 赎 回,假 设 赎回当 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5、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八)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 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后( 含该日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 投资人 转换 基金 成功 之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权 益转 换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人 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或 就该 部分 基金份 额再 行 办理转 换业 务。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或 未明 确禁 止的 范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 金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 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 (2) 、 (3) 、 (5)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 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 不承 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利息 等损失。在拒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并按 规定公 告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暂停转换、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45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转 出申 请 、 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 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可以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 转换申 请基 金管理 人有 能力 足额 兑付 或全额 转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足额 兑付 或全 部予 以转 换;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兑 付或 全部 予以 转换 ,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 转换 申 请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 转 换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 转 换申 请 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 基金 间转 换 申请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不 能延期 办理 )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 金额,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投 资者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转换 、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转换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 行。 (2) 部 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46 (3)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转换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九、 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通过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办理 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登 记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直 接办 理场 内申 购 、 赎回业 务 ;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到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 再办理 场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法律 、 法 规及 其它 有关 规 定禁止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除外 )以 及合格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 通过 深交 所场 内申 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应 当使 用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的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账 户 ( 账户 开立 的具 体 事项详 见本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三)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办理场所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 (具 体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2007 年3 月6 日 发布 的 《鹏 华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47 关于开 放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 深交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单 位的 名单 ( 有可 能 进行调 整或 变更 ) 可在 深 交所网 站查 询,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不就 此事项 进行 公告 。 (四)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赎 回开 放日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工作日 。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 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不在 开放 日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或者 赎回 申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赎回价 格为 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7 年 3 月 9 日 起开始 办理 场内 日常 申购 业务 。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7 年 3 月 9 日 起开始 办理 场内 日常 赎回 业务 。 4、本基金 场内暂时 未开通 基金间的 转换业务 ,若届 时开通的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及时 公 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和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以金 额申 报, 申报 单位 为一元 人 民币; 赎回 以份 额 申 报, 申报单 位为 一份 基金 份额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需遵 循深 交所 场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 务规 则,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业务 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应确 保账 户内 有足 够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赎 回申 请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48 日(T 日), 并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通 常情 况下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到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办 理单 位 或以其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况下,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场 内赎回 将自 动撤 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场 内申购 本基 金 , 单 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1,000 元 , 最 高无限 制 。 2、基 金管 理人 、深 交所 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不违 反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调 整上 述限 制 。 基金 管理人 要求 予以 调整 的, 必须在 调整 前3 个工作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申购 份额 由申购 金额 扣除 申购 费用 后除以 申 购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确定 。 基金 份额 份数 保 留到整 数位 , 小数 点后 部 分将以 现金 形式 直接退 还给 投资 人。 4、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由 赎回 份额乘 以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扣 除赎 回费 用后 确定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 民币元 ,赎 回金 额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场内申购份额 和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手 续费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 计 算所 得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例1: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 内 投资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金 余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11 份 , 整数 位 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 1 .025=9 ,851.28 元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49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9,611 份, 退款0.94 元。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 某 投资 者从 深交 所场 内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 赎 回 费 率为0.5%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 资者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基金 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九)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结 算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十) 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应 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 有关 业务 规则。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将 按新 规定 执 行。 (十一) 有关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 书 第 九章 中关 于 “拒 绝或 暂 停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 的相关 内容 以及 深交 所有 关规定 , 并据 此 执行。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和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 统转登 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在 上述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50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司法 机 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 2 个 月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 具 体条 件、 程 序及收 费标 准以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结 算业 务指 南》 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 记 1、本基金 的份额采 用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场 外认购 或申购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 可 在深 交所 上市 交易,也 可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3、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 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 回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 市交易 或场内 赎 回 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 转登记是 指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精选 具有 高成 长性 和持续 盈利 增长 潜力 的上 市公司 中价 值相 对低 估的 股票 , 进 行 积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在 有效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求长期 、 稳定 的 资本增 值。 (二) 投资方向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51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各 类股 票、 债券 、 央行票 据 、 权 证、 资产 证 券化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若 有投 资 需要可 参与 有价 值的 新股 配售和 增发 。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股票投 资方 向: 本基 金股 票 的主要 投资 方向 为具 有高 成长性 和持 续盈 利增 长潜 力的上 市 公司中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增 长型股 票, 本基 金对 这部 分 股票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股 票资 产 的80%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0% ~6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期以 内政 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 自上 而下 ” 和 “ 自下 而上 ” 相结 合的 主动投 资管 理策 略 , 主 要 分为三 个 层次:第 一层次是 “自上 而下 ”地 进行战 略性资产 配置和动 态资产配 置,以 控制或规 避 市 场的系统 性风险; 第二层 次是“自 下而上” 的选股 策略。在 有效控制 个股投 资风险的 前 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求尽可 能高 的投 资回 报 。 第三层 次为 “ 自上 而下 ” 和 “ 自下 而上 ” 相结合 的行 业配 置策 略 。 同时 , 本 基金 投资 策略 将 兼顾 “动 力 ” 和 “增 长 ” 两 方面 。 其 中 “动力 ” 包含本 基金在资 产配置方 面的考虑 ,指本 基金将通 过动态资 产配置 策略,灵 活 地 配置股票 、债券这 两大类 资产之 间 的投资比 例。而 “增长 ” 则指本 基金管理 人在个股 选 择 方面将以 高 成 长 性 和持 续盈 利 增 长 潜 力 的 上 市公 司中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股票 作为 主 要 的 股 票 投资对 象。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 上市 公司 的 成 长性 、 盈利能 力和 资产 质量 。 2、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宏观 经济 、 政 策环 境、 利率 走 势 、 市 场技术 指标 、 市场 资金 构 成及流 动 性情况 分析 来全 面评 估证 券市场 现阶 段的 系统 性风 险和预 测中 长期 预期 收益 率,在 此基 础 上, 制定 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和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之 间的中 长期 配置 比例 、 调 整原则 和调 整范 围。 本基金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定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最 终确 定股 票、 债券 和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中 长期配 置比 例。 3、动 态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场 未来 走势 的判 断以及 重大 政策 变动 的预 测, 力 争 把 握投资 时机 , 审 时度 势地 根 据市场 变化 动态 地调 整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和 债券 这两大 类资 产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52 之间在 相对 较短 的一 段时 期内的 配置 比例 ,在 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同时 获取 更高 的投资 收益 。 基于基 金投 资中 时机 选择 的重要 性 , 我 公司 还 自 行 开发了 动态 资产 配置 的量 化模型 , 以 此作为 制定 动态 资产 配置 决策的 辅助 性工 具。 我公 司 的动态 资产 配 置 的量 化模 型是基 于股 票 价格将 围绕 着股 票价 值中 枢上下 波动 的特 征而 构建 的。 更具 体来 说 , 就 是在 股 票价格 表现 出 超涨或 超跌 时, 我们 预期 , 该股票 以后 的价 格 走 势将 会趋向 于价 值回 归。 股票 是 一种高 风险 、 高收益 的资 产 , 相 对于 股 票而言 , 债券 则是 一 种 低 风险 、 低 收益 的资 产。 当 股票市 场处 于超 跌状态 时 , 我 们预 期股 票 市场的 价格 走势 将趋 向于 上升 , 所 以在 该阶 段可 以 按照一 定的 原则 增持股 票 , 减 持债 券, 以 求在有 效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同时获 得更 多的 股票 收益 ; 当 股票 市场 处 于超涨 状态 时 , 我 们预 期 股票市 场的 价格 走势 将趋 向于 下 跌 , 所 以在 该阶 段 可以按 照一 定的 原则减 持股 票, 增持 债券 ,以规 避股 票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力争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因 此 , 我们可 以通 过判 断市 场的 超涨或 超跌 状态 以及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具有 较高 风险 的资产 部分 ( 即 股票)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来 动 态调整 基金 投资 组 合 中股 票和债 券这 两大 类资 产之 间在相 对较 短 一段时 期内 的配 置比 例。 4、股 票投 资方 法 (1)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深 度挖 掘 具 有高 成长性 和持 续盈 利增 长潜 力的上 市公 司 中 价值 相对 低估的 股 票,以 此作 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主 要投 资对 象。 这里 所说的 “价 值相 对低 估 ” 指的是 上市 公 司的高 成长 性以 及盈 利增 长 速度 由于 尚未 被投 资者 所充分 认识 以至 于没 有 在 股价上 充分 反 映出来 , 也就 是说 公司 的 盈利增 长速 度快 于股 价的 反映速 度 , 股 价对 公司 的 盈利增 长的 反映 存在着 明显 的滞 后 。 除 此 以外 , 本 基金 还将 高 度 重 视和跟 踪那 些过 去基 本面 情况差 但现 在已 有明显 好转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深入 分析 其基 本 面 发 生转变 的根 本性 原因 , 同 时采用 多种 价值 评估办 法多 角度 地对 其进 行投资 价值 分析 , 甄 选 出 那些基 本面 已得 到改 善 , 同时具 有潜 在高 盈利增 长趋 势的 个股 作为 投资对 象 。 (2) 股票 备选 库的 构建 方 法 根据前 面阐 述的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从 两 条路径 甄选 股票 进而 构建 股票备 选 库。 第 一条 路径 就是 首先 通 过股票 的历 史财 务数 据和 股票的 市场 表现 甄选 出成 长性良 好的 股 票, 然后 在此 基础 上通 过 研究员 从影 响股 票所 属上 市公司 的成 长性 、 盈利 性 以及投 资价 值的 各个方 面进 行综 合评 估, 甄 选出具 有高 成长 性和 持续 盈利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进 入股 票 备选库 ; 第二 条路 径就 是 通过研 究员 对基 本面 已有 改善的 个股 的深 入分 析 , 从那些 过去 基本 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 明显 好转的上市公司中发 掘具 有潜在盈利增长预期 的个 股进入股票备 选库。 对于 新股 ,我 们将 根据研 究员 提供 的有 关研 究报告 ,单 独考 虑是 否纳 入股票 备 选 库 。 1)股 票备 选库 中来 自于 第 一条路 径 的 股票 的甄 选办 法: ? 剔除 ST 等 限制 和禁 止基 金 投资的 股票 名单 上的 股票 以及过 去两 年 0 ? EPS 的股 票;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53 ? 基于股 票的 历史 财务 数据 和市场 表现 ,同 时借 助我 公司的 股票 成长 性评 估系 统将 沪深两 市的 所 有 A 股 ( 将在 上一步 骤中 剔除 的股 票除 外) 从高 到低 进行 成长 性排 名, 并选取 前500 支 股票 构成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的股 票。 其 中成长 性评 估系 统中 成长 性排 名的方 法是 借鉴 新华 富 时600 成 长指 数中 的有 关成 长性排 名的 方法 构建 的, 但 构建 中所选 取的 指标 却是 不尽 相同 的 7 个 指标 , 包 括 4 个 价值因 子指 标 和 3 个 成长 因子 指标 。 价 值因 子 指 标分 别 是净资 产与 市值 比率 (B/P ) 、 每 股盈 利/ 每股 市价 (E/P ) 、 年现金 流/ 市值 (cashflow-to-price )以 及销 售收 入/市值 (S/P ) ; 成长因 子分 别 是 ROE ?(1- 红 利支付 率) 、过 去 2 年每 股 收益复 合增 长率 以及 过 去 2 年主营 业务 收入 复合 增长 率。 在上述 几个 步骤 的基 础上 , 行业研 究小 组的 研究 员从 影响股 票所 属上 市公 司的 成长性 和 盈利性的 各个方面 进行综 合评估, 其中“未 来两年 的预期主 营业务收 入复合 增长率 ”以及 “未来 两年 的预 期每 股收 益复合 增长 率 ” 将 是研 究 员评估 股 票 的 “成 长性 潜 力 ” 的主 要考 量指标 。 根据 综合 评估 的 结果 , 行 业研 究小 组将 筛 选出具 有高 成长 性和 持续 盈利增 长潜 力的 上市公 司中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股票 构成 股票 备选 库的 一部分 。 研究员 的综 合评 估主 要包 括以下 几个 方面 : ? 收益预 期和 趋势 分析 : 研 究员对 股票 的收 益增 长预 期、 收益 预期 的调 整的 精 准评估 以及收 益预 期的 趋势 分析 ,是能 否筛 选出 具有 良好 成长性 股票 的关 键一 步。 ? 股票估 值: 对成 长类 股票 估值的 目的 是衡 量股 价中 所反映 出的 市场 预期 的合 理程 度。 适合 成长 股的 估值 方 法中常 见的 主要 有两 种 : 一种是 根据 隐含 增长 率评 估成长 股内在 价值 的本 杰明 ·格 雷厄姆 (Benjamin Graham )方法 ,另 一种 是根 据价 格增 长合理 性进 行估 值 的 PEG 方法; ? 行业评 估 : 主 要了 解股 票 所属公 司的 行业 前景 以及 在竞争 市场 中的 地位 , 以 便所筛 选出来 的股 票具 有行 业竞 争优势 和领 先地 位的 特征 。 主要方 法是 考察 未来 两年 行业 和个股 的预 期年 收益 增长 率、行 业集 中度 、股 票在 所属行 业内 的竞 争对 手等 ; ? 公司业 务模 式 、 业 务计 划 分析 : 主 要是 评估 可能 影 响公司 发展 和成 功的 业务 计划质 量。 评估 主要 包括 如下 几 个方面 : 品牌 认知 、 进入 壁垒分 析 、 分 销模 式 、 产 品使用 周期/ 产品 价格 、 原料 供 应/供 应厂 商 、 可 预期 收 入流 、 客 户数 量 、 产 品周 期、 产 品和市 场的 多样 性分 析、 公司的 增长 原因 分析(如 : 是正常 增长 还是 通过 收购 实现 增长) ; ? 公司管 理层 素质 分析 : 主 要包括 公司 高管 和公 司董 事会成 员素 质分 析 、 账 目 明晰情 况以及 收益 增长 的稳 定性 分析、 公司 高管 持股 状况 分析等 ; ? 公司财 务健 康状 况分 析 : 根据公 司负 债程 度的 高低 , 要 对不 同类 型的 公司 采 取不同 的方法 和量 化指 标 来 进行 财务健 康状 况的 评估 , 以 便 确保所 筛选 出来 的公 司的 财务 状况健 康;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54 ? 公司赢 利能 力的 趋势 分析 : 结 合公 司过 去业 绩的 历 史数据 , 对股 票的 赢利 趋 势、 收 益前景 进行 分析 , 筛选 出那 些能够 达到 、 最好 是能 够突 破市场 收益 增长 预期 的股 票。 这是成 长型 投资 成功 的关 键步骤 。对 于公 司赢 利能 力的趋 势分 析, 我们 主要 基于 : 销售收 入增 长趋 势分 析、 利润率 趋势 分析 、现 金流 趋势分 析等 几个 方面 进行 分 析 。 2)股 票备 选库 中来 自于 第 二条路 径的 股票 的甄 选办 法 行业研究员会高度重视和 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 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 上市公司 股票 , 深 入分 析其 基本 面 发生转 变的 根本 性原 因 , 同时采 用多 种价 值评 估办 法多角 度地 对其 进行投 资价 值分 析 , 甄 选 出那些 基本 面已 得到 改善 , 同 时具 有潜 在高 盈利 增 长趋势 的个 股纳 入股票 备选 库。 对进入 股票 备选 库中 的股 票, 行业 研究 员进 行 定 期 跟踪和 维护 。 至少 每半 年 一次对 公司 进行深 度调 研或 访谈 并提 交调研 简报 ;伴 随着 股票 盈利预 测的 调整 和股 票市 场表现 的变 化 , 股票备 选库 中的 股票 也将 随之进 行调 整。 (3)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将 以经 济周期 的不 同阶 段, 不同 行 业或产 业的 发展 所呈 现出 的差异 性 以及不 同行 业分 享经 济增 长所呈 现出 的差 异性 作为 配置的 出发 点。 在非 均衡 高 速发展 的中 国 经济中 , 市场 需求 、 技 术 进步 、 政 策变 动、 行业 整 合等因 素均 对各 行业 带来 了不同 的机 遇和 挑战 , 行 业的 周期 性成 长 和结构 性分 化是 中长 期现 象, 在股 票市 场上 就表 现 为行业 投资 收益 的中长 期轮 动 , 把 握各 行 业发展 趋势 和市 场波 动特 征, 并对 行业 资产 进行 科 学配置 , 是基 金 控制风 险、 获取 稳定 收益 的有效 方法 。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以 行业 景气预 测为 基础 , 结 合 对 产业政 策 、 行 业相 关特 征 指标和 财务 指标的 分析 , 对行 业进 行 综合评 价 , 在 此基 础 上 进 行行业 配置 , 其中 , 对 行 业景气 度的 精准 判断是 行业 配置 决策 是否 正确的 关键 性因 素。 行业 研 究小组 将定 期提 交行 业景 气预测 报告 和 行业配 置建 议 。 基 金经 理 小组 在 股票 备选 库的 基础 上, 通过 对个 股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 市场 状 况的分 析 , 结 合对 个股 的 价格趋 势和 市场 时机 的判 断, 再 结 合行 业研 究小 组 的行业 评估 报告 和行业 配置 建议 , 确定 各行 业配置 比例 和个 股权重, 完 成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 再 通过BARRA AEGIS 风险 管理 系统 的优 化分析 以及 基金 经理 小组 的 判断 对组 合进 行进 一步 的调整 优化 。 5、债 券投 资方 法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的是规 避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系统性 风险 , 在 股票 市场 处 于上升 阶 段时, 加大 股票 部分 的投 资 比例, 减少 债券 部分 的投 资 比例; 而在 股票 市场 处于 下 跌阶段 时 , 相应地 减少 股票 部分 的投 资比例 , 同时 加大 债券 部 分的投 资比 例 。 在 股票 和 债券这 两大 类资 产之间 的灵 活配 置中 , 债 券 部分所 起的 作用 主要 是为 了保证 本基 金投 资的 安全 性和基 金资 产 的高流 动性 , 以便 在股 市 下跌时 通过 减少 股票 投资 部分仓 位 、 加 大债 券投 资 部分仓 位而 规避 股市的 系统 性风 险 , 在 股市 快速上 升时 能及 时地 获得 资金 , 迅 速地 加大 股票 部分 的投资 比例 。 鉴于上 述考 虑 , 本 基金 在 甄选个 券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时 , 将 会把 个券 的流 动 性和久 期作 为重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55 要的参 考指 标。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的 过程 中, 将综 合运 用多 种 投 资 策略 , 包 括久 期策 略、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 流动 性策 略、 相对 价 值挖掘 策略 以及 跨市 场 、 跨品种 套利 策 略 等 , 以 使 债券投 资组 合能 起到保 证本 基金 投资 的安 全性和 基金 资产 的高 流动 性。 6、权 证投 资方 法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权 证的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有 利 于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 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 证定价模 型、 市场 供求 关系 、 交 易 制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 对权 证进行 定价 , 主要 运用 的 投资策 略为 : 杠 杆交易策 略、对冲 保底组 合投资策 略、保底 套利组 合投资策 略、买入 跨式投 资策略、Delta 对冲策 略等 。 7、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的投 资 主 要参 照以 下流程 进行 运作 , 在有 效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 下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求 长期 、稳 定的 资本增 值 : ? 行业研 究小 组研 究人 员通 过自身 研究 以及 借助 外部 研究机 构的 研究 成果 ,形 成宏 观、策 略方 面的 研究 报告 ,为基 金资 产配 置提 供决 策支持 。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首先 确定 基金投 资的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比例 。 ? 基金经 理根 据市 场短 期因 素的影 响在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预先 设定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内 确定股 票、 债券 之间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 ? 行业研 究员 通过 个股 的财 务评级 、 所处 行业 的定 位 分析 、 市 场和 经济 环境 分 析等途 径, 对上 市公 司成 长性 和 盈利性 以及 投资 价值 的各 个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估 , 自 下而上 地筛选 出具 有高 成长 性和 持续盈 利增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 研究部 定期 或不 定期 的提 交动态 资产 配置 的数 量化 分析报 告, 同时 借助 公司 的 股票 成长性 评估 系统 定期 呈交 有关股 票成 长性 的数 量化 分析报 告, 作为 决策 支持 。 ? 行业研 究小 组构 建和 维护 股票备 选库 。 ?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以 行业 景气预 测为 基础 , 结合 对 产业政 策 、 行 业相 关特 征 指标和 财务指 标的 分析 , 对行 业 进行综 合评 价 , 行 业研 究 小组将 定期 提交 行业 景气 预测报 告和行 业配 置建 议。 ? 基金经 理及 助理 依据 股票 备选库 以及 行业 研究 员的 投资建 议报 告, 再结 合自 己 对市 场时机 的判 断 , 确 定行 业配 置比 例 以及 个股 权重 ,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 再 通过Barra Aegis 风险 管理 系统 的优 化分析 以及 基金 经理 小组 的判断 对组 合作 进一 步的 调整 优化。 ? 固定收 益小 组与 基金 经理 在充分 考虑 基金 投资 的安 全性和 基金 资产 的高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构 建债 券组 合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56 ? 交易室 按有 关交 易规 则执 行交易 指令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 行业研 究小 组对 股票 备选 库中的 股票 进行 分析 和跟 踪, 并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 经理 提交投 资建 议报 告。 分析 和跟踪 的重 点主 要是 投资 品种的 市场 价格 是否 被低 估。 ? 研究部 负责 对基 金持 仓的 品种进 行风 险监 控、 风险 预警以 及投 资业 绩评 估。 ? 金融工 程 师 定期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理 提供 基金 业绩 评估 报告 , 基金经 理对于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风险 管理 人员 认为 具有较 大风 险的 投资 品种 拟定 改进方 案, 并必 须在 规定 的时间 内调 整投 资组 合。 ?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流 程的 合法合 规性 进行 监控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70%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30% 在合理 的市 场化 利率 基准 推出 等 客观 情况 的影 响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投 资目 标和投 资 策略 , 确 定变 更业 绩比 较 基准 , 此 项变 更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 及时 公告 。 本 公司 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 公布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修 改旗 下动 力增 长基 金基金 合同 中 “ 业绩 比较 基准” 定义 的公 告 》 , 自 2009 年 5 月 22 日 起,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修 改为 上 述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和 深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 成 的成份 股 指数 , 该 指数 市场 代表 性 强, 指数 编制 方法 透明 、 样本股 票调 整规 则清 晰 , 因 此本 基金 选择 沪深 300 指 数作 为股 票投 资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 的选 样债 券的信 用类 别覆 盖全 面 , 期限构 成宽 泛 , 能 较好 地 反映我 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 动趋 势,因 此选 择该 指数 作为 衡量基 金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 基 准 。 本基金 充分 考虑 本基 金各 资产投 资比 例要 求从 而构 建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 (五)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 (偏 股 型) 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和 收益高 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类 中的 偏债 型基 金,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等风 险品种 。 (六) 基金的投资限制及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百分 之 十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十;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57 (6) 本基金 股票 、债 券 等 的 投资比 例应 符合 下述 要求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0% ~65% (7)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8)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之 五;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限 制;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投 资限 制或 禁止 行为 的,本 基金 可不 受上 述限 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和增 值;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力 ,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利 益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 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58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已 于 2011 年 7 月 18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5,580,671,165.79 78.76 其中: 股票 5,580,671,165.79 78.7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89,910,575.70


6.91 其中: 债券


489,910,575.70


6.9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7,450,879.68


2.79


其 中 : 买 断 式回 购 的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17,350,109.70


8.71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00,058,990.78


2.82 7 合计 7,085,441,721.65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70,115,085.94 3.85 B 采掘业 140,266,485.95 2.00 C 制造业 3,254,653,049.11 46.36 C0 食品、 饮料 792,880,484.78 11.29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塑 料 783,017,467.60 11.15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59 C5 电子 18,620,000.00 0.27 C6 金属、 非金 属 28,780,959.42 0.41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437,291,617.87 20.47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94,062,519.44 2.76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339,126,777.60 4.8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16,109,476.75 1.65 I 金融、 保险 业 673,729,613.82 9.60 J 房地产 业 786,670,676.62 11.20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580,671,165.79 79.4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527 美的电 器 31,699,948 575,890,043.72 8.20 2 600036 招商银 行 37,499,877 488,248,398.54 6.95 3 600309 烟台万 华 18,249,681 341,451,531.51 4.86 4 600887 伊利股 份 17,999,946 299,699,100.90 4.27 5 000024 招商地 产 15,549,801 284,561,358.30 4.05 6 000651 格力电 器 10,699,806 251,445,441.00 3.58 7 000568 泸州老 窖 4,349,830 196,264,329.60 2.80 8 600823 世茂股 份 13,137,138 192,196,328.94 2.74 9 600000 浦发银 行 18,849,717 185,481,215.28 2.64 10 000418 小天鹅 A 11,472,655 184,250,839.30 2.62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59,850,000.00 0.85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60 2 央行票 据 289,640,000.00 4.13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40,420,575.70 2.00 8 其他 - - 9 合计 489,910,575.70 6.98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006,730 106,290,553.40 1.51 2 1101018 11 央 行 票 据 18 1,000,000 96,590,000.00 1.38 3 1101024 11 央 行 票 据 24 1,000,000 96,540,000.00 1.38 4 1101028 11 央 行票 据 28 1,000,000 96,510,000.00 1.37 5 010112 21 国债 ⑿ 600,000 59,850,000.00 0.85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 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股 票。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85,138.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3,189,476.66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6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83,890.61 5 应收申 购款 900,485.0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0,058,990.7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06,290,553.40 1.51 2 113002 工行转 债 34,130,022.30 0.49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527 美的电 器 88,556,000.00 1.26 非公开 发行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1、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以 来的投资 业绩与同 期基准 的比较如 下表所示 (本报 告中所 列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成立时 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4 2007 年 1 月 9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2.70% 2.01% 82.70% 1.54% 30.00% 0.47%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4.40% 2.55% -51.30% 2.12% -3.10% 0.43%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79.24% 1.80% 61.23% 1.45% 18.01% 0.35%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3.51% 1.34% -7.67% 1.11% 4.16% 0.23%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62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8.18% 1.07% -1.29% 0.87% -6.89% 0.2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54.00% 1.91% 30.74% 1.55% 23.26% 0.36% 2、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 进行比 较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注 1: 业绩 比较 基准 :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新华 富 时 600 成长 指数 ?70% +新 华 巴克莱 资本 债券 指数 ?30%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本 基金业 绩 比较基 准 修 改为 “新 华富 时 600 成长 指数 收益 率× 70%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30% ” 。 自 2009 年 5 月 22 日起 ,本 基金比 较基 准修 改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70% + 中证综 合债 指 数收益 率× 30% ” 。上 述列 图为本 基金 净值 变动 情况 与各期 间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比较情 况。 注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07 年 1 月 9 日 生效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63 注 3: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 未经 审 计) 。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固 有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64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果 估值 日 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 盘价 ,确 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65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 考 虑市 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 动 性、 收益 率 曲线 等 多种 因 素基 础上 形 成的 债 券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 或 行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 证按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该权 证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根据中 国证监会 《关于 进一步规 范证券投 资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导意 见》规 定 ,本 基 金管理 人进 一步 明确 了本 基金持 有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具体 内容 详见 本基 金管 理 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 刊登 的《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进一 步规范 旗下 基金 估值 业务 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66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进 行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结 束 后将 当 日的 净值 计 算结 果 发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 计算 结 果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 投 资 者自 身 的过 错造 成 差错 , 导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障 差 错、 下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 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更 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方 承 担; 由 于差 错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 失的 ,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错 负 责。 如果 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则 差 错责 任 方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67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 金托 管 人的 行为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并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 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 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向有 责 任的 当 事人 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其 赔 偿或 补偿 由 此发 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 内 (含 第3位 )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 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公 司 应 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损 失 的,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赔 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 况界 定 双方 承担 的 责 任, 经确 认 后按 以下 条 款进 行 赔 偿: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按基 金 会 计责 任方 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 管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68 人 未 对 计算 过程 提 出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书面 说明 , 份 额净 值出 错 且造 成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根 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 或基 金支 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担50% ,基 金托 管 人承担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能 达成 一 致时 ,为 避 免 不能 按时 公 布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


(3)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而 造成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七)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 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 ) 项 或 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69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4、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本基金 的收益分 配比例 按照有关 规定制订 。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 可进 行分 配, 本基 金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12 次 ,每年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当年 可 分配收 益 的 70% ; 6、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人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投 资者 办理 开 户手续 时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无效 , 投 资者 须 另行办 理选 择分 红方 式的 相关业 务。 场内认 购 、 申 购和 上市 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投资 人不 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 序 等有 关事 项遵循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7、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在分 配方案 公布 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70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 费用 的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第(8)项 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章及 相关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支付 ,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 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71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申购 的方 式,场 外、 场内 的申 购费 率 相同 ,具 体费 率如 下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 50 万≤M <250 万 1.2 % 250 万≤M <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在一 天 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场 外、 场内 申购 计算 公 式: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到整数 位,计算 所得整数 位后小 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2、转 换费 本基金 目前 仅可 办理 场外 转换业 务, 场内 暂未 开通 基金间 转换 业务 。 具体转 换费 率、 计算 公式 及转换 业务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请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刊登 的《 鹏 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转换 业务规则 的 公 告 》 。 3、赎 回费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按 持有年 限逐 年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 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 0.5% 。 场外、 场内 赎回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72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 人承 担,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强制 规定 以及 不违 反基金 合 同约定 的前 提下 ,在 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费 率及/或 收取 方式 ,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应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调整 后的 上述 费率 还将在 最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上述 基 金申 购费 率 、 基金转 换费 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 信息 披露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首次 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73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经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基金管理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74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3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容 。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45日 内,更 新招募说 明 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 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 件。


(3) 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 告。


5、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的3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6、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7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公 开披露 的第2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本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事 件,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76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基 金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26)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9、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集 人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 本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7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10 年。


( 七)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关 销售 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将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九、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 (偏 股 型) 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和 收益高 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中 的偏 债型 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为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 风险 品种 。 面 临的 主 要风险 有市 场风 险 、 投 资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技术风 险 、 上 市 交易的 风险 及其 他风 险等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 及交 易 制度等 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 而 对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及股 权 分置改 革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 市场受宏 观经济运行的影 响,而经 济运行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 生影 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 响着债 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78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 并在 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 上 述 变化都 将直 接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深入 研究 和 投 资多 样化 来 规避 和 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日趋提 高, 我国 上市 公 司 的 发展必 然会 面临 来自 于国 际市场 具 有同类 技术 、 同类 产品 上 市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有 些上市 公司 可能 会因 这种 竞争而 导致 业绩 下滑, 由此 可能 会导 致公 司股票 的价 格下 降, 从而 影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二)投资风险 本基金 会受 到所 投资 证券 的市场 表现 的影 响 。 尽 管 债券尤 其是 国债 的表 现相 对稳定 , 但 同样会 受到 诸如 宏观 经济 环境 、 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以及市 场本 身的 影响 从而 造成债 券价 格 变动 , 企 业债 和金 融债 的 投资还 会受 到债 券本 身信 用评级 变化 的影 响 , 这 些 都会给 投资 者带 来收益 变动 的风 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结 构 、 经验 、 判 断、 决策 、 投 资 心理 、 技 能 等都会 影响 其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国内 尚处 于发 展阶 段 , 应对基 金赎 回的 经验 不足 , 加 之中 国股 票 市场 系 统性 风险 较大 ,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 如 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的 基金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通过在 股票 、 债券 和现 金 等各大 类资 产之 间进 行战 略性资 产配 置与动 态资 产配 置来 降低 风险 , 提 高收 益。 如果 债 券市场 和股 票市 场同 时出 现整体 下跌 , 本 基金的 净值 表现 将受 到影 响。 基金 虽然 采用 自上 而 下进行 资产 配置 的投 资策 略, 但并 不能 完 全抵御 两个 市场 同时 下跌 的风险 。 (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79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 七)上市交易的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且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 由于 上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 牌 , 投 资人 在 停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 生风险 ; 同时 ,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 另外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后 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 条件时 , 本 基金 存在 暂停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的可能 。 ( 八)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等机 构无 法正 常工作 , 从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80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 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81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9) 选择 、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 (10 ) 选 择、 更换 销售 代 理机构 ,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82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83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 基金 合同 》和《 托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84 管协议 》)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a.终止 基金 合同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85 b.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c.变更 基金 类别 ; d.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e.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f.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g.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h.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i.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a.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b.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转 换费率 等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c.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 变动, 或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 d.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e.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f.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 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自 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86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a.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b.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c.会议 形式 ; d.议事 程序 ; e.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f.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g.表决 方式 ; h.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i.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j.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a.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b.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c.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87 d.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a.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 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b.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a.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b.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c.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 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88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d.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a.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b.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b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b.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89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 及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a.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b.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c.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 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 配合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 不影 响大 会会 议决议 的 效 力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执 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90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3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4)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取消 上述 相关 限制 或变更 上述 相关 规定 的, 按照变 更 后的规 定执 行。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 由、程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本基金 终止 后 , 须 按法 律 、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对 基 金进行 清算 。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终 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查阅 , 并 同时 刊登 在基 金管 理 人的网 站 , 供 投资 者查 阅 。 投 资者 也可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的时 间内获 得基 金合 同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 准。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91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 三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43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 会中心43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成立日 期: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3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募集 基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 俊波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700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经营范 围: 主营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结算 、贴 现业 务;汇 兑、 旅行 支票 、信 用卡业 务 ; 代理收 付和 资产 保管 业务 ; 经 济担 保和 信用 见证 业 务; 经济 咨询 业务 ; 外 汇有 价证券 ; 贸易、 非贸易 结算 ;外 币兑 换; 出口信 贷等 (二)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各 类股 票、 债券 、 央行票 据 、 权 证、 资产 证 券化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若 有投 资 需要可 参与 有价 值的 新股 配售和 增发 。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股票的 主要 投资 方向 : 本 基 金股票 的主 要投 资方 向为 具有高 成长 性和 持续 盈利 增长潜 力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92 的上市 公司 中价 值相 对低 估的股 票, 本基 金对 这部 分 股票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股 票资 产 的 80%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0% ~65%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期以 内政 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百分之 十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 进入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四十; (6) 本基金 股票 、债 券 等 的 投资比 例应 符合 下述 要求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30% ~95% ,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0% ~65% ; (7)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8)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千分 之五; (10)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限 制;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名 单、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 单。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93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其 后据 此 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 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必 要的协 助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托 管银 行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7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8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94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但 应给 予必要 的协 助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 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 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终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95 (1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按照相关 规定负 责处理 , 账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 基金 运作 中 签订的 与 基金相 关的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的要 求, 定期 或不 定 期的将 该重 大合 同的 名称 、 种 类等 提供 予基 金托 管 人。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96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净 值 除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 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 (2) 估值 方法 1) 、 股票 估值 方法 :





①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②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A.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B.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C.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D.非 公开 发行 的且 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① -②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①- ②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④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97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①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②在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 如果 估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③首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④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⑤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⑥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⑦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① -⑥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①-⑥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⑧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办法 : ①基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②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④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① -③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①-③ 小 项规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98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⑤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 按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③小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⑦ 小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④ 小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3 位以 内 ( 含第3位 )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 管理公 司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 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99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者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 责 任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 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00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 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 基金 管理 人为 投 资者提 供包 括基 金的 转换 、 定 期定 额 交易等 多种 形式 的交 易服 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www.phfund.com.cn) , 更加 方便 、快 捷地办 理基 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定期定 额及 信息 查询 等已 开 通的 各项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基 金 管 理人也 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 道, 为 投资者 提供 更加 多样 化的 交易方 式和 手 段。 (二)交易资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交 易对 账单 、《鹏 友会 通讯 》等 资料 。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www.phfund.com.cn) 、短 信平 台、 呼叫 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 在 申请 获基 金 管理人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手 机短 信、E-MAIL 等 方式 定期 为 客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可定制 的手 机 短信信 息包 括 : 每 周基 金 份额净 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 月 度短 信账 单 、 公 司最 新公告 、 新产 品 信息等 ; 可定 制的 电子 邮 件信息 包括 : 鹏友 会周 刊 、 财 经资 讯 、 电 子对 账单 、 客 户活 动等 信 息。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 况, 适时调 整发 送的 定制 信息 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01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基 金公 司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 过输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 件号码 ) 和 查询密 码进 入查 询账 户 , 享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对 账单 打印 、 理 财刊 物查 阅 等服务 。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日的 工作 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提 供咨 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 周7×24 小 时基金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每 周五天 , 每日 不少 于 7 小 时的座 席服 务 , 投 资者 可 以通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825700 ) 、信箱 、网 络服 务。 现场 投诉和 意见 簿投 诉是 补充 投诉渠 道, 由 各代销 机构 受理 后反 馈给 我公司 跟进 处理 。 (七)“鹏友会”俱 乐部 凡购买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持 有人 均自 动成 为鹏 华投资 者俱 乐部 “鹏 友会 ”的会 员 。 “鹏友 会 ” 俱 乐部 旨在 提 供一个 良好 基金 投资 互动 平台 , 通 过举 办丰 富多 样 的客户 活动 促进 投资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者之 间的 沟通 和交 流。 (八)服务质量监督 员 为主动 接受 社会 各界 监督 , 公 司建 立 “ 服务 质量 监 督员 ” 机 制, 聘请 社会 各 界人士 对客 户服务 工作 提出 意见 和建 议。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2010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1 月22 日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2 月22 日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02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代为 履行 基金 经理 职责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2 月2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1 年分红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3 月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3 月12 日 关于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湘财 证券 网上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3 月1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为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3 月18 日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2010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3 月2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与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4 月14 日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2011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4 月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聘 副总 经理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4 月3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6 月2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中信 银行网 上银 行、 移动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1 年 6 月30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1 年1 月9 日至 2011 年7 月8 日止 。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 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鹏华 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的文 件 2、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3、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注册与登 记过 户委 托代 理协 议》 4、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 》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全文 103 5、法 律意 见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1、 存放 地点: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1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