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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ETF(510270)

国企ET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8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企ETF   基金主代码* 51027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年6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11年8月18日   赎回起始日 2011年8月18日   *注:此处基金主代码指二级市场交易代码,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码为510271。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一)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一)申购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二)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2、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申购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T+1日和T+2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申购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赎回。   (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 日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T+1日和T+2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11 年5 月1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二)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公司旗下管理基金其他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三)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