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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ETF(510270)

国企ETF: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上证国有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


录 一、 重要声 明与 提示


.................................................... 3 二、 基金概 览


.......................................................... 4 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5 四、 持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


.............................. 8 五、 基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9 六、 基金合 同摘 要


..................................................... 13 七、 基金财 务状 况


..................................................... 14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


..................................................... 16 九、 重大事 件揭 示


..................................................... 19 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 20 十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 21 十二、 基金上 市推 荐人 意见


............................................... 22 十三、 备查文 件目 录


..................................................... 23 附:基 金合 同摘 要


............................................................ 24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 重要声 明与提示 上证国 有企 业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上 市交易 公告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1 号〈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 》 和《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则 (修订 稿) 》的规 定编 制,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基 金 管理人 ” )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 基金 托管人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保证 本报 告书中 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 等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和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对本基 金上 市交易 及有 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明 对本 基金 的任 何保证 。 凡 本上 市交易公 告书未 涉及 的 有关内 容, 请投 资者 详细 查阅 2011 年 5 月 13 日 刊登在 《上 海证 券报 》及 中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网 站(http://www.bocim.com )上的《 上证 国有企 业 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 ) 。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 二、 基金概 览 1、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国企 ETF 。 2、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510270。 3、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国企申赎 。 4、申 购、 赎回 代码 :510271 。 5、2011 年08 月11 日 基金份额 总额 :566,832,064 份。 6、2011 年08 月11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0.809 元。 7、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566,832,064 份。 8、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9、上 市交 易日 期:2011 年08 月 18 日。 10、基 金管 理人 : 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11、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12、上 市推 荐人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13、 申购 赎回 代办 券商 ( 以下简 称 “一 级交 易商” )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三、 基金的 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2011 年 2 月 23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证监 许可 【2011】269 号文。 2、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 式。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发 售日 期: 本基 金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止 通过 销售 机构公 开发售 。 其中, 网下现 金发售期 间为 2011 年5 月16 日至2011 年6 月 10 日, 网上 现金 发 售日期 为 2011 年 6 月 8 日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通 过发售 代理 机构 进行 网下 股票认 购的 发售期 间为 2011 年6 月8 日至2011 年 6 月 10 日。 5、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发 售期 限: 网下 现金 发售 19 个工 作日 ,网 上现 金发售 3 个 工作 日, 通过 发售代 理机构 进行 网下 股票 认购3 个工 作日 。 7、 发售方 式: 投资 人可 选择网上 现金 认购 、 网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 3 种方式 。 8、发 售机 构 (1)直销 机构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网下 现金 认购 。 (2)代销 机构 本基金 网下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股票 认购 发售 代理 机构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中 信万通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宏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本基金网 上现金 发售通过 具有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及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会员资格 的 证券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 公司进 行。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上证国 有企 业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2011 年5 月16 日起向 社会 公 开募集 ,截 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募集 工作 已顺 利结束。 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 限公司 验资 , 此次募集 的有效净 认购 金额 为人 民币485,761,535 元 (含所 募 集股票 市值 ) , 经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结转为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利息 共计 3,796 元人 民币 。 本次募 集认 购资 金已 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全 额划 入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所 募集 股票 已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由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办 理过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4880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设立募 集期间 募集 (含 所募 集股 票市值 ) 及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额 共 计485,765,331 份, 已全 部计 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证券 账户,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其 中本 基金 管理 人及本 基金 管 理人的 从业 人员 没有 认购 本基金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及 《上 证 国有企 业1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募集符 合有 关条件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毕基 金备案 手续 ,并 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 获书面 确认 , 基 金合 同自 该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人 开始 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根据 《 上证 国有 企业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上 证 国有企 业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确 定 2011 年 07 月 28 日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当日 上证 国有企 业 100 指数收 盘值 为 840.396 点, 基 金资 产净 值为476,365,833.90 元, 折算 前基 金份额 总额 为485,765,331 份, 折算 前基金 份额 净值 为0.981 元。 根据 《 上证 国有 企业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 约 定的基 金 份额折 算公 式, 基 金份 额折 算比例 为1.16689052 (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8 位) , 折算后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566,832,064 份, 折算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为0.840 元。 本基金管 理人已 根据上述 折算比例 ,对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的基 金份额进 行了 折 算, 并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于2011 年07 月 29 日进行了变 更登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 记。 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采 取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投资 者 可以自 2011 年 08 月 01 日起 在其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账 户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查询折 算后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根 据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进行 了相 应的 会计 处理 , 并 互相核 对。 (四) 基金 上市 交易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证 债字 [2011]176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1 年08 月 18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国 企 ETF 。 5、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510270。 投资者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本基 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6、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国企申赎 。 7、申 购、 赎回 代码 :510271。 投资者应 当在本 基金指定 的一级交 易商办 理本基金 申购和赎 回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 按 一级交 易商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目 前本 基金 的一 级交 易商包 括: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8、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566,832,064 份。 9、 未上 市交 易份 额的 流通 规定: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后 , 所有 的基 金份 额均 可进 行交易 , 不存在 未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四、 持有人 户数、持有人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1 年 08 月 11 日,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 4880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为 116,154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2011 年08 月11 日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结构 如下: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284,590,259 份, 占基金总 份额 的 50.21%; 个人投资 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为282,241,805 份, 占基 金总 份额 的 49.79% 。 (三) 前十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情况 : 截至2011 年08 月11 日, 前十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情况如 下表 :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基 金份 额 (份 ) 占总份 额比 例 (% ) 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9,172,263.00 5.15% 2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3,337,810.00 4.12% 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670,248.00 3.29% 4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670,248.00 3.29% 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670,248.00 3.29% 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503,357.00 3.09% 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6,336,467.00 2.88% 8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1,756,064.00 2.07% 9 中银保 险有 限公 司- 传统 保险产 品 11,670,305.00 2.06% 10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1,668,905.00 2.06% 11 中信证 券— 建行—中信证 券股债 双 赢集合 资产 11,668,905.00 2.06% 12 中银国 际— 中行—中银国 际证券 中 国红基 金宝 11,668,905.00 2.06% 13 东海证 券— 光大—东风 6 号集合 资 产管理 计划 11,668,905.00 2.06% 1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1,668,905.00 2.06% 15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1,668,905.00 2.06%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五、 基金主 要当事人简介 ( 一) 基金管理人 1、名称: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 表人 : 贾建平 3、总 经理 :陈儒 4、注 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5、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6、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设立 批准文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7、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执照 文号 :100000400010694 8、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它业 务 9、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8350 万元 的美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相当于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10、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公司拥 有健 全的 法人 治理 结构体 系, 贯彻 民主 集中 制原则 ,建 立了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等 组织 机构 。 公司 在 管理层 面设 置有 管理 执行 委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营运委 员会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四个 专业 委员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均建 立了完 善的 议事 规则, 定期 召开会 议 , 民主讨 论、 集中决 策, 为公司科学 决策 、 高效 开展 工作奠定 了规 范的 组织 基础 和民主 机制 。 公司在 整体 章程 和各 个组 织机构 的议 事规 则中 , 明 晰了各 组织 的职 责, 对股 东会、 董 事会、 监事、 管理 层等 各 个法人 治理 组织 权力 进行 相互制 衡。 董事 会充 分重 视独立 董事 的 作用, 七位 董事 会成 员中 有三位 独立 董事 。 独 立董 事具有 明确 的职 责、 权利 和义务 , 独 立 监督公 司做 出客 观决 策。 公司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 总经理 负责 制。 总经 理全 面负责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公司下 设 投资管理 部 、 市场营 销部 、 基金 运营 部 、 法律 合规 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 信 息资讯 部、 人 力资源 部、 公司 行政 部、 公司财 务部 等部 门, 能够 保证本 基金 顺利 、规 范运 作。 11、人 员情 况: 公司从 各相 关业 务部 门抽 调业务 骨干 共同 组成 公司 的 ETF 业务团队 ,负 责 ETF 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的投资 管理 、 风 险控 制、 基金运 营、 信息 科技 、 销 售服务 、 信 息披 露等 业务 。 对于 操作 流 程中的 重要 业务 岗位 , 公 司都设 立了 备岗 人员 , 加 强业务 复核 , 以 满足 ETF 业务顺 利开 展 的需要 。 12、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程 明 电话: (021 )38834999 13、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募基 金的 业务 开展 情况 如下: 共 管理14 只开放 式基 金, 资产规模 达 365.53 亿元人 民币 。 旗下管理 的公 募基 金 包括 : 中银 中国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持 续增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收益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动态 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中 银 稳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行 业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中 证 1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蓝筹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价值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稳 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全球 策略证 券投 资 基金(QDII ) 、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中银 转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周小丹 先生 : 香港城 市大 学金融 数学 硕士 。2007 年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担 任数 量研 究员、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银 蓝筹 基金经 理助 理等 职。2010 年 11 月至 今任 中银 中证 100 指数基 金经 理,2011 年 6 月至 今任 国企 ETF 基金经理。 具有 4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招商 银行” ) 2、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设 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5、法 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6、资 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2】83 号 7、注 册资 本:215.77 亿元 8、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9、资 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 责人: 张燕 电话:0755—83199084 10、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下设业 务支持室 、 产品 管理 室、 运营室 、 监察稽 核室 4 个职能处室 , 现有 员工52 人。2002 年11 月 ,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 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管 业务 。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托 管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年 金基 金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截至2011 年7 月31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了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含 招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泰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金 ) , 招 商现金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泰中 信标 普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信现 金优势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泰 柏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海 富通 强化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大 保 德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 盛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富 成长 趋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 红利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央 企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 上投摩 根行 业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蓝筹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南方 策略 优化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兴 业合 润分 级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银 价值 精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创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双 利策 略 主题分 级基 金、 诺安 保本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新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裕 祥分级 债券 基金 、 上证国 有企 业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安 可转换 债券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共 38 只开放 式基 金及其它 托管 资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产,托 管资 产为 4537.17 亿元人 民币 。 (三) 上市 推荐 人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电话: (021 )38676161


传真: (021 )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四) 一级 交易 商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代办 券商 (一级 交易 商) 名单 如下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五) 基金 验资 机构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金毅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六、 基金 合 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基 金合 同摘 要。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七、 基金财 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从 基金认 购 费用中 支付 ,不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金 截至 2011 年 8 月 11 日的 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资产 本报告 期末 2011 年 8 月 11 日 资 产:


银行存 款


4,306,416.11 结算备 付金


3,939,087.94 存出保 证金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450,585,482.81 其中: 股票投 资


450,585,482.81








债券 投资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收利 息


89,888.98 应收股 利


51,591.32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资 产


- 资产总 计


458,972,467.16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本报告 期末 2011 年 8 月 11 日 负 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69,968.76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应付托 管费


13,993.74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246,314.96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其他负 债


76,044.89 负债合 计


406,322.35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485,765,331.00 未分配 利润


-27,199,186.19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458,566,144.81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458,972,467.16








注:1 .报 告截止 日 2011 年 8 月 11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0.809 元,基金份 额总 额 566,832,064 份。 2. 本财务 报表 的实 际编 制期间为 2011 年 6 月 16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日)至 2011 年8 月11 日, 截至 本报 告 期末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未满 半年。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八、 基金投 资组合 截至 2011 年 8 月 11 日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情 况如 下: (一)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50,585,482.81


98.17


其中: 股票 450,585,482.81


98.1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245,504.05


1.80 6 其他资 产


141,480.30


0.03 7 合计


458,972,467.16


100.00 (二)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序号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427,752.17 0.31 B 采掘业 88,210,355.10 19.24 C 制造业 95,581,501.90 20.84 C0 食品、 饮料 15,379,175.70 3.35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4,355,920.05 0.95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41,154,131.23 8.97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32,147,244.92 7.01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545,030.00 0.55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13,760,947.00 3.00 E 建筑业 20,740,690.00 4.52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6,673,319.26 3.64 G 信息技 术业 12,753,176.00 2.78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5,822,983.50 1.27 I 金融、 保险 业 171,918,912.88 37.49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J 房地产 业 13,109,728.00 2.86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030,083.00 0.22 M


综合类 9,556,034.00 2.08


合计 450,585,482.81 98.26 (三)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000 浦发银 行





3,208,600





29,198,260.00





6.37


2 601328 交通银 行





3,949,817





18,445,645.39





4.02


3 601166 兴业银 行





1,316,400





17,007,888.00





3.71


4 601088 中国神 华








569,025





15,773,373.00





3.44


5 600519 贵州茅 台











71,631





15,379,175.70





3.35


6 600030 中信证 券





1,201,100





14,281,079.00





3.11


7 601398 工商银 行





3,106,000





12,920,960.00





2.82


8 601939 建设银 行





2,807,674





12,746,839.96





2.78


9 600015 华夏银 行





1,240,200





12,191,166.00





2.66


10 600837 海通证 券





1,419,590





11,441,895.40





2.50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截至 2011 年 8 月 11 日 , 本基金 未持有债 券。 (五)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券 明细 截至 2011 年 8 月 11 日 , 本基金 未持有债 券。 (六)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1 年 8 月 11 日,本基 金前十名 证券 中 有 无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证 券。 2、本 基金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其 他资 产构 成如 下: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89,888.98 4 应收股 利


51,591.32 5 合计


141,480.30 4、权 证投 资情 况 截至 2011 年 8 月 11 日 , 本基金未 持有 权证 ; 自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至 2011 年 8 月 11 日 , 本基金未投 资任 何权 证。 5、本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截至 2011 年 8 月 11 日 , 本基金 未持有可 转换 债券 。 6、本 报告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 金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所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截至 2011 年 8 月 11 日 ,本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情况 。 7、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九、 重大事 件揭示 1、以 2011 年 07 月 28 日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本 基金进 行了 基金 份额 折算 ,具体 内 容详见 第三 章的 “ (三) 基金份额 折算 ”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第二 届董 事会任 期届 满, 经本基金 管理 人 2011 年第二 次股 东会议审 议通过 ,选 举谭 炯先 生、 陈儒先 生、 梅非 奇先 生、 葛岱炜 (David Graham )先生担 任 本基 金管理 人 第 三届 董事 会董事 ,选 举朱 善利 先生 、荆新 先生 、葛 礼(Gary Rieschel) 先生 担任本基金 管理 人 第 三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 其 中, 谭炯先 生、 梅非 奇先 生为 新任董 事, 朱 善利先 生、 荆新 先生 为新任独立 董事 。 本基金 管理 人第 二届 董事 会成员 贾建 平先 生、 董杰 先生不 再担 任董 事职 务, 赵纯均 先 生、 于鸿 君先生 不再 担任 独立董 事职 务。 上述 事项 已报监 管机 构备 案, 详请 参见2011 年7 月20 日刊 登的 《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 事会 成员变 更事 宜的 公告 》 。 此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第三 届董事 会第 一次 会议 选举 谭炯先 生为 拟任 董事 长, 相关任 职 资格正 待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十、 基金管 理人承诺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 出以下 承诺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和及时 地披 露定 期报 告等 有关信 息披 露文 件, 披露 所有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重大 影响 的信息 ,并 接受 中国 证监 会、证 券交 易所 的监 督管 理。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引 起较大 波动 的任 何公 共传 播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后, 将及 时予 以公 开澄清 。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十一、 基金托 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遵 守《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以 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申 购 赎回对 价的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费 用的支 付、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过程 中的 组合 证券 交割 、 现金 替代 和现 金差 额的 划付、 基金 收 益分配 、基 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将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将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将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将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十二、 基金上 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上市 推荐 人为 国泰 君安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市推 荐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事宜 出具 如下 意见 : 1、本 基金 上市 符合 《基 金 法》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修 订稿) 》 规定的 相关 条件 ; 2 、基 金上 市文 件真实 、准确 、完 整,符 合相 关规 定要 求, 文件内 所载 的资料均 经过 核实。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申购 款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十三、 备查文 件目录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文 件 (二) 《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注册登 记协 议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募 集设 立上 证 国有企 业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的法 律意 见书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投资人 可到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一年八 月十 五日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附:基 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销售 基金份 额; 4、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 因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和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和 管理 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换登记结 算 机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登记 结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清单 ; 9、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制 季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 付投资 者 申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 回之 对价; 15 、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7、 确 保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息,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后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防 止在 不同 基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及资 源分 配; 27、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6、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7、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8、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对价;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利 为: 1、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 转让或 者 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款项 和认购 股票 、应付 申购 对价 和赎 回对 价及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 务。 (七)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 而有所 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持有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 算,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8)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终止上市 的除 外;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方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或 者登 记结 算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 动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基金 管理 人、证 券交易 所和 登记结 算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交 易、 转托 管、 非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 规则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1、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 投票 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效 力。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其代 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拒不 派代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 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1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的基 金份 额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会者 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的 登记结 算 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基金 管理人(分 别或共同 称为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 4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和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5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与登 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 前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 集 人提交 需由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至 少 35 日前 提交 召 集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日前 公告 。 (3)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 行修改 ,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 期应 当 顺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 单位 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1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不 影响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的效力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人 )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基金 运作 方 式、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或 相互 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 会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1)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 票数进 行重 新清点; 如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执行方 式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 现金方式; 3、当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条件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依据 以下 原则 确定 : 使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尽可 能贴 近标的 指数 同 期增长 率; 5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不 以弥补 浮动 亏损为 前提 ,收 益分 配后 有可能 使基 金份额净 值低 于面值 ; 6、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1 、在 收益 评价 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基金 净值 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同 期增 长率,并 计算 基金净 值增长 率与 标的指 数净值 增长率 的差 额,当 差额超 过 1% 时,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进 行 收益分 配。 基金净值 增长率 为收益评 价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与基金 上市前一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之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 生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以 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 标 的指数 同期 增长率 为收 益 评价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与 基金上 市前 一日标 的指 数 收盘值 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 2 、根 据前 述收 益分配 原则计 算截 至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本 基金 的可分 配收 益、收益 分配 比例及 收益 分配 数额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评价 日的 基金 可供 分配收 益、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收 益评 价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 日; 3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需要 向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支付 一定的 收益 分配 费用 , 该 部分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基 金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承 担。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5%÷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1%÷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3、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 付指 数使用 费。 按照 目前 签订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 指 数使 用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3% 的年 费率 计提 。指数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3%/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使 用 费,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计 提, 按季 支付。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与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签 订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 议的 规定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的收 取下 限 为每季 (自 然季 度) 人 民币50,000 元, 当季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不 足50,000元 ,按照 50,000 元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将 上季 度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付 日期 顺 延。 除管理 费、 托 管费 和标 的指 数使用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的费用 ,按 实际 支出 额从 基金财 产总 值中 扣除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 和投资 限制 (一)投资 方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 少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新 股、 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需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在 建仓期 完成 后,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票及 备选成 份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但因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日后 允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他投 资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可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投资 限制 1、投 资组 合限 制 依 照《 运作办 法 》 ,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进行 证券 投资 ,应符 合以 下投资比 例限 制: (1)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单只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基 金总资产 ,单 只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2)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约定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的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5)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投资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使基 金投 资资 产配 置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或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2、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对于因 上述 (5)、( 6) 项 情形导 致无 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或备 选成 份股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前 提下 ,将 结合 使用 其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六、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计 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计算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 的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公告 方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工作 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 的事由 、程 序及 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结 算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