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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优势(710001)

安达优势: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安达优势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富安 达优 势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或 “ 本基 金” ) 于2011 年8 月1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208 号文 核准 。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 根据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 包括 :因 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 生的 积极 管理 风险 ,某 一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的预 期风 险、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品 种。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
决策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第一部分 绪言 
《富 安达 优势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以及 《富 安达 优势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或“ 合同 ” )编 写。 
本招 募说 明书 阐述 了 富 安达 优势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投 资策 略、 风险 、费 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富安 达优 势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或 “ 本基 金” )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解释 。本 基金 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以下 含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富 安达 优势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富安 达优 势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富 安 达优 势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富 安达 优势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富安 达优 势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 司法 解释、 部门 规章、 地方 性法 规、 地方 政
府规 章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对 该 等法 律法 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3 、 中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不 包括 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中国 银监 会: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在 中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或经 有权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和 有效 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基金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照法 律法 规、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合 同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 者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24 、 直销 机构 :指 富安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5 、 代销 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构 
26 、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 网点 
27 、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交 收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基 金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和 交收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等 
28 、 注册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富安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29 、 基金 账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其 持有 的、 由该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 户 
31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收 到 其书 面确 认之 日 
3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 现后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
同的 日期 
33 、 基金 募集 期限 :指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基 金份 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34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他相 关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6 、 日: 指公 历日 
37 、 月: 指公 历月 
38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39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40 、 开放 日: 指基 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日期 
41 、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 时 间段 
42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基金 投资 者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 申购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44 、 赎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5 、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有 效的 业务 规则 进行 的本 基金 份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6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基金 账户 内的 同一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从某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转 移到 另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47 、 巨额 赎回 : 指 在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份 额(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份
额之 余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份 额(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本基 金
总份额10% 的 情形 48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9 、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得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和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 节约 
50 、 基金 资产 总值 : 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债 券的 应计
利息 、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等 款项 、缴 存的 保证 金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5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2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 额余 额总 数 后 得出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4 、 《业 务规 则》 :指 《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55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6 、 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7 、 不可 抗力 :指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 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 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 传播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以及 其他 突发 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 : 富安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568 号 中建 大厦29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 世纪 大道1568 号中 建大 厦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华 东 
成立 时间 :2011 年4 月27 日 
电话 :(021 )61870999-6201 
联系 人: 张晶 
注册 资本 :1.6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 范围 :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 结构 :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司 ”)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544 号文 批准 设
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持 有股份49%; 江苏 交通 控股 有限 公司 , 持有 股份26% ; 南 京市 河
西新 城区 国有 资产 经营 控股 (集 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有股份25% 。注 册资 本为1.6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
的原 则。 
公司 下设 七个 一级 部门 ,分 别是 :投 资管 理部 、研 究发 展部 、 市场 开发 部、 信息 技术 部、 基金 事务 部、 综
合管 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投 资管 理部 负责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和 管 理,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 理。 研究 发展 部负 责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 、 投 资策 略 、 行 业上 市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 市 场开 发部 负责 营销 策划 、 渠道 营销 、 客户 服务 等。
信息 技术 部负 责信 息系 统开 发、 网络 运行 及维 护。 基金 事务 部 负责 基金 会计 、基 金注 册登 记等 。综 合管 理部 下
辖人 力资 源部 、 计 划财 务部 、 行政 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负 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 培 训发 展 、 薪 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人事 信息 管理 工作 。计 划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 管理 、财 务核 算 、成 本控 制、 财务 分析 工作 。行 政管 理部 负责 公
司行 政后 勤支 持、 会议 及文 件管 理、 公司 文化 建设 、外 事活 动 管理 、档 案管 理、 董事 会、 党办 及工 会工 作。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 策、 基金 运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 行等 方面 进行 监察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 和有 关机 构
提供 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意 见和 建议 ,负 责建 立和 完善 公司 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与 流程 ,组 织实 施公 司投 资风 险
管理 与绩 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 控制 。 
截止到2011 年 5 月5 日, 公司 总人数42 人,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的人 数为41 人 ,其中55%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历。 公司 已经 建立 健全 投资 管理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 监察 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 事管 理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 度体 系。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董事 长: 
张华 东先 生,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 究生 ,正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解 放军 战士 、班 长、 营部 代书 记、 南京 高速 齿
轮箱 厂办 公室 主任 、南 京市 机械 工业 局办 公室 秘书 、南 京东 风 专用 汽车 制造 总厂 副厂 长、 总经 济师 、厂 长、 南
京东 风汽 车工 业( 集团 )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济师 、总 经理 兼 党委 书记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兼 副
总经 理, 现任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步国 旬先 生,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 究生 ,律 师、 正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扬州 邗江 供销 社团 支部 书记 、江 苏海 事
学院 团支 部书 记、 长航 南京 物资 供应 站团 委书 记、 中燃 南京 公 司人 事科 长、 监察 科长 、企 管办 主任 、南 京市 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证 券营 业部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兼工 会主 席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工会 主席 ,
现任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 
靳向 东先 生, 中共 党员 ,大 学学 历, 学士 学位 。历 任南 京市 江 浦县 城东 公社 插队 知青 ,江 苏省 政府 办公 厅
政策 研究 室科 员, 省政 府经 济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中 石化 金陵 石油 化工 公司 科长 ,省 政府 外事 办
公室 主任 科员 ,省 政府 研究 室经 济综 合处 主任 科员 、副 处级 秘 书、 副处 长(主 持工 作) 、处 长, 省政 府研 究室 发
展研 究处 处长 ,江 苏省 中汇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江苏 交 通产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处 处长 ,现 任江 苏
交通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发展 部部 长。 
董事 : 
李剑 锋先 生, 中共 党员 ,大 学本 科学 历,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南 京市 证券 公司 营业 部经 理、 投资 部经 理,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公司 党委 委员 、 副 总裁 , 分管 投资 管理 总部 、 研 究
所等 部门 工作 ,公 司自 营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现 任富 安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王旭 ,党 校研 究生 学历 。历 任南 京市 建邺 区民 政局 科员 ,建 邺 区政 府办 公室 科长 ,朝 天官 街道 办事 处主 任
助理 、副 主任 ,南 京市 河西 指挥 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南京 市河 西 国资 集团 投资 部经 理, 现任 南京 市河 西新 城区 国
有资 产经 营控 股(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 投 资部 部长 。 
蒋晓 刚,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 究生 ,历 任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公司 经纪 业
务管 理部 总经 理、 业务 总监 ,拟 任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独立 董事 : 
赵曙 明, 中共 党员 , 博 士学 位 ,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 南京 大学 外事 办科 员、 副科 长、 科长 、 副主 任 ( 主
持工 作) 、南 京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副 院 长、 院长 ,南 京大 学校 长助 理, 现任 南京 大学 商
学院 院长 。 
陈良 华, 中共 党员 , 博士 后毕 业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历 任金 陵 科技 学院 讲师 、 系 副主 任 、 东 南大 学教 师、
博导 ,现 任东 南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 
马维 勇, 硕士 生学 历, 四级 律师 。历 任南 京市 公交 公司 保卫 处 科员 、南 京市 下关 区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现 任
江苏 紫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律 师。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监事 会主 席: 
刘宁 女士 ,中 共党 员, 本科 ,管 理学 士, 高级 审计 师。 历任 南 京市 审 计 局政 财金 融审 计处 科员 ,金 融审 计
处科 员、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 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南 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兼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监事 : 
杜文 毅先 生, 中共 党员 ,大 学学 历, 学士 学位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南京 交通 学校 财会 教研 室工 作, 江苏 交
通规 划设 计院 计划 财务 室副 主任 、主 任, 江苏 交通 控股 有限 公 司财 务审 计处 副处 长, 江苏 交通 产业 集团 有限 公
司财 务审 计处 副处 长、 处长 ,江 苏交 通产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江 苏京 沪高 速公 路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江
苏交 通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审 计部 部长 。 
熊长 安先 生, 中共 党员 ,双 专科 学历 ,高 级会 计师 职称 。历 任 南京 市建 材总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现 代建 材
实业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 经理 ,南 京市 木材 总公 司, 森昊 集团 财 务部 副经 理、 南京 燃料 实业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财务 总监 、玉 朗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南京 市物 资集 团总 公 司财 务部 副部 长兼 玉朗 集团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玉桥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现 任河 西开 发建 设指 挥部 财务 处 处长 。 
张永 强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 任新 黄浦 集团 财务 部经 理、 美 国IDN 电 信公 司上 海代 表处 财务 部经 理、 德
恒证 券董 事会 秘书 、友 邦华 泰基 金深 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副 总监 。 
孙爱 民先 生, 上海 财经 大学 硕士 。历 任南 京电 声股 份有 限公 司 技术 中心 工程 师、 南京 市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IT 工程 师、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新华 路营 业部IT 工程 师, 现任 富安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总
监助 理。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总经 理: 
李剑 锋先 生, 中共 党员 ,大 学本 科学 历,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南 京市 证券 公司 营业 部经 理、 投资 部经 理,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公司 党委 委员 、 副 总裁 , 分管 投资 管理 总部 、 研 究
所等 部门 工作 ,公 司自 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现 任富 安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督察 长: 
陈宁 先生 ,中 共党 员,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南京 国际 信托 公司 证 券总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南京 国信 资产 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孔学 兵先 生, 中共 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15 年证 券自 营与 资产 管理 投资 经历 , 历 任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投资 管理 总部 高级 投资 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资 产管 理业 务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现 任富 安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监。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李 剑锋 先生 ,公 司总 经理 (简 历同 上)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孔 学兵 先生 ,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监( 简历 同 上)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黄 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6 年 证券 投资 研 究从 业经 验, 历任 浙江 财政 证券 公司 投资 经
理, 光大 证券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助理 总经 理, 泰信 基金 高 级经 理, 中信 基金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裁 ,光 大保 德
信基 金公 司基 金经 理助 理、 首席 策略 分析 师, 现任 富安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副 总监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 
10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 他 人 泄露 ;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16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4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 的发 生;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 5、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其 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


(五)基 金经 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行业 监 管规 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 保经 营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公司 风险 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 各项 业务 和各 个岗 位 ,渗 透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 作进 行稽 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建 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有效 性原 则 公司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 出发, 主要 通过 对工 作流 程的 控制, 进而 实现 对各 项经 营风 险的 控制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包 括科 学的 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 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 的控 制文 化。 ①董 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和薪 酬委 员会 、 合 规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其 中合 规和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评价 与完 善公 司内 部控 制体 系。 ②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为 公司 投资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 原则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为公 司风 险管 理的 最高 决 策机 构,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 风险 ,并 提 出防 范化 解措 施。 ③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既 互相 合作 ,又 互相 核 对和 制衡 ,形 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④公 司设 有督 察长 , 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监 察 与稽 核工 作,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及 合理 性 进行 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与 公司 风险 控制 工作 ,发 生重 大风 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⑤公 司注 重内 控文 化的 建设, 树立 员工 内控 优先 和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 定期 对员 工进 行合 法合 规的 相关 培训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 控制 人员定 期评估 公司风 险状 况,范 围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目标 产生 负面影 响的内 部和 外部因 素,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 对于 不可 控风 险, 风险 评估 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 担该 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 目的 是 分析 如何 通 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 度。 风险 评 估还 包括 各业 务部 门对 日常 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 评估 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 相 关风 险并 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操作 控制


公司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方 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 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金 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各 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 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 核对 、相 互牵 制。


各业 务部 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分 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 互检 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 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 定 有相 应的 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 确的 岗位 责任 制度 基础 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 标准 化的 业 务操 作流 程,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处 理手 续 ,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 录, 制定 严格 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 建立 了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公 司员 工及 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 证信 息及 时 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 中监 察稽 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中 的 风险 ,及 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 员具 有相 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 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 事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 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 人情况 (一)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况 公司 法定 中文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 公司 法定 英文 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住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成立 日期 :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 资本 : 562.59 亿元 基金 托管 资格 批文 及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 人: 张咏 东 电话 :021-32169999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托管 行情 况介 绍: 交通 银行 始建于1908 年, 是 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 是近 代中 国发 钞行 之 一 。 交通 银行 先后于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 在香 港联 交所 、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国2010 年上 海世 博会 唯 一的 商业 银行 全球 合作 伙伴 。根 据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09 年7 月 发布 的全球1000 家 银行 排名 ,交 通银 行 总资 产排 名位 列第56 位, 一级 资本 排名 位列 第49 位。 交通 银行 总行 设资 产托 管部 。现 有员 工具 有多 年基 金、 证券 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以 及经 济师 、会 计师 、工 程师 和律 师等 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员 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专 业分 布合 理, 职业 技能 优 良, 职业 道德 素质 过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 开拓 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资 产托 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牛锡 明先 生, 交通 银行 行长 ,哈 尔滨 工业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2009 年12 月起 担任 交通 银行 副 董事 长、 行长 。 王滨 先生 ,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主 管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交 通 银行 北京 分 行 副行 长、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行长 、交 通银 行北 京 分行 行长 。2006 年1 月至 今 任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兼北 京分 行党 委书 记。 谷娜 莎女 士,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大 学学 历, 经济 师 。曾 任交 通银 行研 究开 发部 主任 科员 、交 通 银行 信托 部代 理业 务处 副处 长、 交通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部 规划 处副 处长 、交 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部 内 控巡 查处 处长 ;2001 年1 月 任交 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部 总 经理 助理 ,2002 年5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12 月起 任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部总 经理 。 (三)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情 况 截止2011 年3 月末 ,交 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52 只, 包 括博 时现 金收 益货 币、 博时 新兴 成长 股票 、 长城 久富 股票(LOF) 、 富 国汉 兴封 闭、 富 国天 益价 值股 票、 光大 保德 信中 小盘 股票、 国泰 金鹰 增长 股票 、 海 富通 精选 混合 、 华 安安 顺封 闭、 华安 宝利 配置 混合 、 华安 策略 优选 股票 、 华 安创 新股 票、 华夏 蓝筹 混合(LOF) 、 华夏 债券、 汇丰 晋信2016 周 期混 合、 汇 丰晋 信龙 腾股 票、 汇丰 晋信 动态 策略 混合、 汇丰 晋信 平稳 增利 债券 、 汇 丰晋信大 盘股 票、 汇丰 晋信 低碳 先锋 股票 、汇 丰晋 信消 费红 利股 票 、建 信优 势动 力封 闭、 金鹰 红利 价值 混合 、金 鹰 中小 盘精 选混 合、 大摩 货币 、农 银 恒 久增 利债 券、 农银 行业 成 长股 票、 农银 平衡 双利 混合 、鹏 华普 惠封 闭、 鹏 华普 天收 益混 合、 鹏 华普 天债 券、 鹏华 中国50 混 合、 鹏华 信用 增利 债券、 融通 行业 景气 混合 、 泰 达宏 利成 长股 票、 泰达 宏利 风险 预算 混合 、泰 达宏 利稳 定股 票、 泰达 宏利 周 期股 票、 天治 创新 先锋 股票 、天 治核 心成 长股 票 (LOF) 、 万 家公 用事 业行 业股 票(LOF) 、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 易 方达 科瑞 封闭 、 易 方达 上证50 指 数、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 银河 银富 货币 、银 华货 币、 中海 优质 成长 混合 、 兴全 磐稳 增利 债券 、华 富中证100 指 数、 工银 瑞 信双 利债 券、 长信 量化 先锋 股票 。此 外, 还托 管了 全 国 社会 保 障基 金、 保险 资产 、企 业年 金、QFII 、QDII、信 托计 划、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计划 、ABS 、产 业基 金、 专户 理财 等12 类产 品, 托管 资产 规模 超过 七千 亿元 。 二、基金 托管 人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一)内 部控 制目标 严格 遵守 国家 法律 法规 、行 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加 强 内部 管理 ,保 证资 产托 管部 业务 规章 的健 全 和各 项规 章的 贯彻 执行 ,通 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评估 、监 控 ,有 效地 实现 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内 部控 制原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通 过各 个处 室自 我监 控和 专门 内控 处室 的 风 险监 控的 内部 控制 机制 覆盖 各项 业务 、 各 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渗 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 营环 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 督机 制。 (2 ) 独 立性 原则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独立 负责 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保证 基金 资产 与交 通银 行的 自有 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 受托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3 ) 制衡 性原 则: 贯彻 适当 授权 、相 互制 约的 原则 ,从 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 确保 各处 室和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 通过 有效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 (4 ) 有 效性 原则 : 在 岗位、 处室 和内 控处 室三 级内 控管 理模 式 的基 础上, 形成 科学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通过 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 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 执行 。 (5 ) 效 益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与 基金 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 和业 务 运作 环节 的风 险控 制要 求相 适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 (三)内 部控 制制度 及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 法》 等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制定 了一 整套 严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管 理规 章制 度, 确保 基金 托管 业 务 运 行的 规范 、安 全、 高效 ,包 括《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 法》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 露制 度》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 管部 保密 工作 制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 业务 从业 人员 守则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 度》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监 察守 则》 等, 并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 完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 合理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度 化, 核 心作 业区 实行 封闭 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基 金托 管业 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 制和 事后 稽核 的动 态管 理过 程来 实施 内部 风 险控 制, 为了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聘请 国际 著名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 评审 。 三、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与赎 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行为 ,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进 行调 整。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四、其他 事项 最近 一年 内交 通银 行及 其负 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到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负责 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 兼职 的 情况 。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富安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名称 :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568 号中 建大 厦29 层 电话 :(021 )61870808 传真 :(021 )61601555 联系 人: 陈勉 妮 全国 统一 服务 热线 :400-630-6999 ( 免长 途) 或(021 )61870666 2、代 销机 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联系 人: 张咏 东 电话 :021-32169999 网址 :www.bankcomm.com 其他 代销 机构 详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或其 他增 加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二、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568 号中 建大 厦29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568 号中 建大 厦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华 东 电话 :(021 )61870999-3611 传真 :(021 )021-61065222 联系 人: 韩梦 露 三、律师 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名称 : 上海源泰律 师事务 所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14 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14 楼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 人: 梁丽 金刘 佳 经办 律师 : 梁 丽金 刘佳 四、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机构 名称 :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路1318 号星 展大厦6 楼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卢湾 区湖 滨路202 号企 业天地2 号楼 法人 代表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薛竞 陈宇 第六部分 基金 的募集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基 金, 并于2011 年8 月1 日经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208 号文 核准 募集 。 一、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 期 三、 基金份 额的募 集方式 、募集 期限与 募集 对象 1、募 集方 式 本基 金的 募集 方式 为代 销与 直销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 购的 方式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2、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得 超过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募 集对 象 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 中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四、 募集场 所 本基 金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城市 (网 点) 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 参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五、 募集规 模上限 本基 金不 设固 定的 募集 规模 。 六、 基金的 初始面 值、认 购价格 和认购 费用 1 、初 始面 值: 人民币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本基 金认 购价 格为 人民币1.00 元 3 、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方 法, 认购 费用 以认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 比 例费 率计 算, 收费 方式 为前 端收 费。 表1: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结 构表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 笔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金 额=认 购金额/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 认购金 额+认 购期利 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值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 用 上述 计算 结果 (包 括认 购份 额)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5 、计 算举 例 例1: 某投 资者 投资1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 假设 该笔 认购 按照100% 比 例予 以确 认, 在认 购期 内资 金获 得利 息 为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 购金 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 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 份额=(9,881.42+3)/1.00=9,884.42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1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 可得到9,884.42 份 基金 份额 。 6、 认 购费 用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 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 费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七、 认购安 排 1、认 购时 间 本基 金募 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代 销 机构 相关 公告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基金 投资 人可 在募 集期 间到 基金 销售 网点 认购 本基 金, 按照 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认购 手续 , 填 写认 购 申请 书并 足额 缴纳 认购 款( 具体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首次 认购 之前 必须 持有 效证 件开 立富 安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和 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 3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 不得 撤销 。 投资 者在T 日 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可于T+2 日后 在原 申请 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 查询 认购 申请 是否 被成 功受 理。 投资 者可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原 申请 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 认购 确认 份额 。 基 金募 集 期间 ,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办 理认 购手 续仅 代表 对投 资者 认购 申 请的 受理 ,投 资者 认购 成功 与否 应以 基金 募集 结 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认 购确 认为 准。 4、认 购限 制 (1)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内 ,单 一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不设 最高 认购 份额 限制 。 (2)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在 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每笔 认购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 加购 买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人民 币; 投 资者 在直 销中 心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0 元 人民 币 ( 含认 购费) , 追加 认 购的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已 在基 金管 理人 销售 网点 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 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3 )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八、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 利息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计入 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 , 基金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及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据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九、募集 期间 的资金 存放和 费用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的商 业银 行的 基金 募集 专用 账户 ,在 基金 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 合同 的生效 1、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在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 律法 规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 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期 届 满之 日或 停 止基 金发 售 之 日起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起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二、基金 募集 失败的 处理方 式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或 因不 可抗 力使 基 金合 同无 法生 效, 则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 (1 )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 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3 ) 如果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的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数额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说 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 与赎 回办理 的场所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交 易业 务的 , 投资 者可 以以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 见销 售机 构公 告。 二、申购 、赎 回办理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 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 金的 开放 日是 指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或另 行公 告, 但具 体业 务办 理结 束 时间 不得 晚于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结 束时 间。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后 不超过3 个月 时间 里 开始 办理 。具 体申 购、 赎回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时 间与 赎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 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业务的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 资者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三、申购 与赎 回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 则, 即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的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撤销 ,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 基 金 管理 人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 赎回 处理 时, 认购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情 况下 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最迟 应在 新的 原则 实施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程 序 (1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 投资 者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 者在 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者 可在T+2 日起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购 时, 采用 全额 缴款 方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担 。 赎回 时, 当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在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 赎回 款项 。如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 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 在 该等 故障 消除 后及 时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在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五、申购 与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 、代 销机 构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单 笔1,000 元( 含申 购费 ); 直销 机构 每个 账户 首次 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0 元( 含申 购费 ), 已在 直 销机 构有 本基 金申 购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 制。 代销 机构 的投 资者 欲转 入直 销机 构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机 构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通 过本 基金 网上 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申 购业 务的 不受 直销 机构 单笔 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单笔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资 者的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 制。 2 、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基 金份 额余 额为100 份, 若某 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100 份时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 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金额、 赎回 份额 和账 户最 低持 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提前2 日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1、申 购费 率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需缴 纳申 购费 ,投 资人 在同 一天 多次 申购 的 ,根 据单 次申 购金 额确 定每 次申 购所 适用 的 费率 。申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表2: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表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 M<100 万 1.50% 10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笔 2 表3: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表 持有基金 份额 期限(Y) 赎回费率(%) Y < 1 年 0.50% 1≤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 低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报 刊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 资者 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采用 低于 柜台 费率 的申 购 费率 。 七、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 本基 金前 端收 费方 式下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 用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假定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18 元 , 某 投资 者采 用前 端收 费方 式本 次申 购本 基金10 万 元 , 对 应的 本次 前端 申购 费率为1.50% ,该 投资 者可 得到 的基 金 份额 为: 净申 购金 额=100000/(1+1.50% ) =98522.17 元 申购 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 份额=98522.17/1.018 =96780.13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10 万元 采用 前端 收费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18 元, 可得 到 96780.13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 总金 额=赎 回份 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 回金 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之 前采 用前 端收 费 模式 申购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对应 的 赎回 费率为0.2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80 元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 总金 额=1,0000 ×1.280=1,2800 元 赎回 费用=1,2800 ×0.25%=32 元 净赎 回金 额=1,2800-32=1,2768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 万 份基 金份 额, 之前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 式申 购, 持有 期限 为一 年六 个月 ,假 设赎 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是1.2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12,768 元。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 支。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4、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承 担。 6、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7、 赎 回费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其中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八、申购 与赎 回的注 册登记 (1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 日 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 者自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九、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或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内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 形; 5 )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时; 6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1 )、2)、3 )、4 )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者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 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2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内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的 情况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应 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予 以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3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投资 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 。 (3 )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1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天 但少于2 周,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的前1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2 周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暂停 期间 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最 迟提前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 赎回 是指 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 额 之余 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基 金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 请总 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的 情形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和基 金间 转换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 (2)部 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基 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及 转出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 赎回 、转 出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及转 出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 或转 出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或 转出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提 交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请 不享 有 赎回 和转 出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完 成赎 回和 转出 申 请为 止。 部分 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等 方式在3 个 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并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3 )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20 个 工 作日。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十一、基 金转 换 基金 转换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的 规定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全 部或 部分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 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适当 时候 将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间 的 转换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 费率 届时 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应 于转 换业 务开 始前2 天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公告 并按 有关 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二、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1、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或者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 理 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以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其中 : (1 )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2 )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其 他具 有社 会公 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司 法文 书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2、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以 办理 上述 非交 易过 户, 具体 以其 业务 规则 为准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的投 资者 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直 接向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指 定的 机构 申请 办理 。 十三、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 点) 时, 可根 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业 务 规则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四、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是 指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 在各 项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 以招 募说 明书 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内容 为准 。 十五、基 金的 冻结和 解冻及 质押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 律法 规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规 定决 定是 否被 一并 冻结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有 明确 规定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业务 。 第九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定 位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在充 分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精 选具 有竞 争优 势及 持续 成长 性的 上市 公 司, 分享 中国 经济 高速 发展 带来 的收 益, 力争 获得 超越 投资 基 准的 收益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 金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定 ) 。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60-95% , 其 中投 资 于具 有竞 争优 势和 持续 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的比 例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的80%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0-3%, 债 券投 资、 现金 以及 国家 证券 监管 机构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及其 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5-40% ,其 中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于 其它 的产 品,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 理念 本基 金秉 承“ 理性 分析 价值 ,深 度挖 掘成 长” 的投 资理 念, 在 对宏 观经 济、 行业 及企 业展 开深 度研 究的 基 础上 ,挖 掘具 有竞 争优 势及 持续 成长 性的 企业 ,在 严格 控制 风 险的 前提 下,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四、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多维 经济 模型 ,通 过对 全球 经济 发展 形 势, 国内 经济 情况 及经 济政 策、 物价 水平 变 动趋 势、 资金 供求 关系 和市 场估 值的 分析 ,结合FED 模 型, 对 未来 一定 时期 各大 类资 产的 收益 风险 变化 趋势 作 出预 测, 并据 此适 时动 态的 调整 本基 金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采 用自 上而 下行 业配 置和 自下 而上 个股 精选 相结 合的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股 票的 配置 重点 在优 势 成长 类的 上市 公司 。其 中优 势成 长类 上市 公司 的定 义是 指由 于 具有 某种 竞争 优势 而能 够获 得持 续成 长性 的上 市 公司 ,竞 争优 势包 括技 术优 势、 品牌 优势 、营 销渠 道优 势、 资 源禀 赋优 势等 各方 面, 竞争 优势 为公 司的 持续 成 长提 供了 壁垒 , 保 证了 成长 质量 和成 长持 续性 , 投 资于 优势 成长 类上 市公 司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80% 。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 金采 用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研究 评估 各行 业, 重点 考 虑具 有成 长潜 力、 市场 前景 广阔 和符 合政 策 导向 的行 业, 并根 据定 期评 估结 果动 态调 整行 业配 置。 (1 ) 定量 分析 定量 分析 方面 主要 通过 各行 业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 利润 增 长率 、资 产收 益率 等指 标比 较评 估行 业成 长 性。 (2 ) 定性 分析 定性 分析 方面 主要 通过 对行 业集 中度 及竞 争性 、行 业市 场容 量 、行 业发 展周 期、 行业 景气 度及 相关 产业 政 策等 方面 进行 综合 分析 。 <2>、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 金认 为竞 争优 势是 企业 持续 成长 的前 提, 而企 业的 持续 成 长性 是推 动股 价不 断上 升的 因素 ,能 够在 高 速成 长中 保持 合理 估值 的企 业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投资 对象 。本 基 金通 过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式 ,自 下而 上的 精 选具 有竞 争优 势、 成长 性与 估值 水平 保持 动态 平衡 的成 长型 上 市公 司。 (1 ) 定性 分析 本基 金采 用定 性分 析的 方法 研究 和考 察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 及 持续 成长 能力 ,从 更长 期的 角度 来选 择具 有 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上 市公 司, 与定 量分 析筛 选相 互补 充印 证。 本 基金 主要 从外 部环 境、 内部 因素 以及 竞争 优势 等 三个 方面 展开 考察 及研 究。 ①外 部环 境 上市 公司 外部 环境 主要 包括 所处 行业 发展 阶段 ,行 业景 气程 度 、行 业竞 争状 况、 政策 支持 力 度 等多 方面 。 在外 部环 境方 面,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的 是行 业成 长空 间, 通过 对 现有 行业 成长 空间 的评 估及 对未 来行 业成 长空 间 的预 测, 来评 估上 市公 司能 够具 有长 期持 续成 长的 外部 环境 。 ②内 部因 素 内部 因素 主要 包括 公司 治理 结构 、公 司管 理能 力、 市场 开发 能 力、 风险 抵御 能力 、技 术创 新能 力等 方面 。 ③竞 争优 势 竞争 优势 包括 技术 优势 、品 牌优 势、 商业 模式 优势 和资 源优 势 等。 本基 金将 综合 评估 考察 上市 公司 的内 部 因素 和竞 争优 势, 重点 关注 具有 持续 成长 潜力 的上 市公 司。 (2 ) 定量 分析 本基 金通 过财 务分 析构 建基 础股 票池 、优 选股 票池 ,并 通过 估 值水 平筛 选个 股 , 构建 投资 组合 。 ① 基础股 票池 为尽 可能 全面 覆盖 股票 市场 ,基 金管 理人 在剔 除明 显不 具备 投 资价 值和 禁止 投资 的关 联方 股票 后, 例如 *ST 股 票或 连续 两年ST 的股 票, 将 一年 内内 外部 研究 员出 具中 性以 上评 级研 究报 告的 股票 自动 纳入 基础 股票 池。 对于 基本 面已 经改 善, 但是 尚未 表现 在财 务报 表中的ST 和*ST 股票 ,经 过内 部评 估后 可以 进入 基础 股票 池。 ② 优选股 票池 本基 金以 基础 股票 池为 基准 ,从 成长 性、 成长 质量 、营 运能 力 、偿 债能 力四 个方 面进 行评 估, 通过 财务 指 标筛 选出 本基 金的 优选 股票 池。 成长 性评 估主 要参 考主 营业 务 收入 增长 率、 主营 业务 利润 增长 率、 未来 两年 息 税前 利润 复合 增长 率等 指标 ;成 长质 量评 估主 要参 考营 业利 润 比重 、盈 利现 金保 障倍 数等 指标 ;营 运能 力评 估 主要 参考 资产 周转 率、 应收 账款 周转 率等 指标 ;偿 债能 力评 估 主要 参考 流动 比率 、资 产负 债率 等指 标。 ③ 投资组 合构 建 本基 金以PEG 作为 投资 组合 构建 的核 心指 标, 该指 标排 名靠 前 的股 票作 为重 点配 置。 此外 ,本 基金 将利 用 P/B ,P/E ,P/S 等 相对 估值 指标 和自 由现 金流 价值 (FCF )等 绝对 估值 指标 作为 辅助 判断 指标 。 对于 公司 基本 面明 显好 转, 但财 务指 标尚 未反 映出 公司 基本 面 改观 ,或 由于 某些 因素 导致 基本 面出 现重 大 好转 ,未 来业 绩具 有高 速增 长潜 力的 公司 ,经 行业 研究 员提 交 相关 研究 报告 后, 可以 将该 股票 纳入 股票 池。 基金 经理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权 衡风 险收 益特 征后 ,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市场 及公 司情 况 变动 , 动 态调 整投 资组 合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在 充分 分析 债券 市场 宏观 情况 及利 率政 策的 基础 上, 采 取自 上而 下的 策略 构造 组合 。 (1 ) 以 久期 策略 为债 券投 资组 合的 核心 策略 ,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各项 因素 的分 析分 析预 测市 场利 率水 平的 趋 势变 化, 调整 债券 资产 组合 久期 ,达 到增 加收 益或 减少 损失 的 目的 ;; (2 )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的 预测 , 采取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 通 过分 析和 情景 测试 , 确 定长 、 中 、 短 期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 (3 ) 充分 利用 现有 行业 与公 司研 究力 量, 根 据发 债主 体的 经营 状况 和现 金流 等情 况对 其信 用风 险进 行评 估, 以此 作为 品种 选择 的基 本依 据。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 的深 入研 究和 分析 ,结 合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在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收 益性 、流 动 性 及风 险 性特 征的 基础 上,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 种与 类别 的 选择 ,谨 慎投 资, 追求 长期 稳定 收益 。 五、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75%+ 上 证国 债 指数 收益 率× 25% 。 本基 金采 用沪深300 指 数和 上证 国债 指数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主 要是 由于 : (1) 沪深300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 制, 在 上 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取300 只 A股 作为 样本 编制 而 成的 成份 股指 数。 该指 数样 本覆 盖了 沪深 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 值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 是目 前中 国证 券市 场 中公 允性 较好 的股 票指 数,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2) 本基 金是 股票 型基 金,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债券 投资 作为 辅助 投资 部分 将更 多 地体 现为 保证 基金 投资 流动 性的 需要 ,因 此, 选择 流动 性更 有 保障 的国 债指 数作 为基 准符 合本 基金 的特 征。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本 基金 可以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基 金产 品, 其预 期风 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相 关制 度的 有关 规定 ; 2 、宏 观经 济、 产业 状况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相 关政 策等 可能 的影 响因 素; 3 、可 投资 品种 的预 期风 险、 预期 收益 水平 。 八、投资 决策 程序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规 范的 投资 管理 流程 和严 格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 贯 彻于 投资 研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的全 过程 。 1 .投 资研 究 研究 发展 部独 立开 展研 究工 作,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 上 , 开 展证 券市 场投 资环 境、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 分析 等,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基 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 策支 持平 台 。 2 .投 资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负责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最 高权 力机 构, 决定 整 体投 资策 略和 资产 配置 方案 。 基金 经理 在整 体投 资策 略和 资产 配置 方案 的指 导下 , 根 据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投资 计划 ,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 批。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依据 基金 合同 、研 究报 告以 及 基金 经理 制订 的投 资计 划对 基金 投资 中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重 点投 资对 象、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讨 论并 形成 决 议。 如遇 重大 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 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策。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在权 限范 围内, 评估 证券 的投 资价 值, 选 择证 券构 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日常 管理 。 4 .交 易执 行 基金 经理 根据 基金 投资 组合 方案 , 向 集中 交易 室下 达交 易指 令 ; 集 中交 易室 在审 核基 金经 理交 易指 令的 合 规性 后, 按基 金经 理交 易委 托确 定的 种类 、价 格、 数量 、时 间 ,执 行交 易指 令, 实施 投资 操作 ;将 交易 情况 及 时反 馈给 基金 经理 ;若 发现 基金 经理 指令 涉嫌 违规 ,及 时与 基 金经 理、 投资 总监 或监 察稽 核部 沟通 。集 中交 易 室在 收市 后将 当天 交易 记录 汇总 递交 监察 稽核 部进 行备 案及 合 规性 审查 。 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估 1) 投资 管理 的评 估主 要 包含 以下 几个 方面: 投资 业绩 归因 分析 ; 与业 绩基 准及 同类 基金 的比 较; 对 基金 资 产配 置、 选股 策略 、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管理 等进 行评 估; 2) 基 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 月度 评估, 出具 简洁 的评 估报 告; 金 融工 程小 组就 投资 管理 进行 持续 评估 , 并按 月提 出评 估报 告, 将结 果及 时反 馈给 基金 经理 ,并 报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3 )金 融工 程小 组根 据市 场变 化情 况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 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九、禁止 行为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 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 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它 基金 份额 ,但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它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主承 销的 证券 ;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它 行为 ; (8)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十、投资 限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其中 投资 于具 有竞 争优 势和 持续 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投资 的80% , 权 证投 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0-3%, 债券 投资 、现 金以 及国 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 融工 具及 其他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为5-40% , 其中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6 )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 8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10% 。 其他 权证 的 投资 比例 ,遵 从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 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的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将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第1 )项 除外 )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投资 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 改限 制规 定。 以后 如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基 金投 资品 种, 投资 比例 将遵 从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一、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行使股 东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十二、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第十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本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债券 的应 计利 息、 基金 应收 的 款项 、缴 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 成主 要有 :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存的 保证 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 的账户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 银行 存 款托 管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上 述基 金财 产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 相独 立。


如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基金 财产 的保管 及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 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 执行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 处分 。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目 的是 客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 值,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 营业 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四、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A、首 次发 行的 股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B、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 以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进行 估值 。 C、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该 上市 公司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 流通 股票 以第 (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进行 估值 。 D、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 a、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1) 条确 定 的估 值价 格低 于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初 始取 得 成本 时, 应采 用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以第 (1 )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作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价值 ; b、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1) 条确 定 的估 值价 格高 于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初 始取 得 成本 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价值 : FV=C+(P-C) ×(Dl-Dr)/Dl (FV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 (因 权益 业务 导致 市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于 除权 日对 其初 始取 得 的成 本作 相应 调整 );P 为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Dl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锁定 期所 含的 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Dr 为估 值日 剩余 锁定 期, 即估 值日 至锁 定期 结束 所含 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含 估值 日 当天 。 E、 长期 停牌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及 行业 协会 的规 范进 行估 值。 若未 来市 场环 境发 生重 大变 化,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采 用其 他合 理的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 值。 (3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但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 净价 )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净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净 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 处理 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2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权 证, 以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若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 (5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法 (1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根 据行 业协 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3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 资产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6、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上 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 法。 但是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上 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 合考 虑市 场各 因素 的基 础上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对 方 ,以 约定 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本基 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五、估值 程序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 以双 方商 定的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以双 方商 定的 形式 将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及 时性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4 位内 ( 含 第4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估 值 或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计 价错 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2、差 错类 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 构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 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不 对 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3、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先行 支付 赔 偿金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 向责 任人 追偿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 下约 定的 原则 处理 基金 估值 差错 。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责 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有 关直 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有 责任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 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 估值 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 总份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特殊 情形 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四项第6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基金 收益 的构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 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二、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指 将现 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经 过除 权后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基 准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现 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方 式 ; 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红 利再 投 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用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不同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2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配 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本 基金 的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为每 季度 最后 一个 自然 日, 即, 基金 管理 人以 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作 为 计算 基准 ,实 施收 益分 配;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决定 是否 分红 ,若 确定 分红 ,经 基金 托管 人核 实 后,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权益 登记 日, 并 同为 除权 日; 若成 立不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5 )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配4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 配利 润 的 30%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6 ) 分 红权 益登 记日 申请 申购 的 基 金份 额不 享受 当次 分红 , 分 红权 益登 记日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当 次 分红 ;


(7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8 )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费用 和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 金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和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将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9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载 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及 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益 分配 方案的 确定与 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公 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用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承担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


第十三部 分 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与 基金 相关 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 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并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基金 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率 为年 费率1.5% 。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无法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率 为年 费率0.25% 。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 付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无法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本条 第 ( 一 ) 款 第 (3 ) 至第 (8 )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三、不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2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 金费 用; (3 )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等不 得从 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4 ) 其 他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入 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四、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 费的调 整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履行 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五、其他 费用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 用, 并按 照相 关的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六、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 的会 计政策 (1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 按如 下原 则: 如果 当 年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3 )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 制度 执行 。 (4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5 )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 的 、 具 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 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应当 依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采用 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 括: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3 日前 ,将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招 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律 文件 。 (3)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 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 构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 关文 件的 规定 单 独 编制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 法 律法 规或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7、临 时报 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 内编 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 更超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值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 代理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本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 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 1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 章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 息的 报 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 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 全一 致。 第十六部 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 于本 基金的 主要风 险 风险 揭示 ,即 识别 市场 变化 和交 易过 程中 的各 种潜 在风 险因 素 ,并 量化 成各 种风 险指 标。 本基 金面 临的 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以 及其 它风 险等 。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而产 生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 发 生变 化 , 导 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基 金 持 有 的债 券价 格下 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 则将 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4 ) 债 券市 场流 动性 风 险。 由 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深度 和宽 度相 对较 低, 交 易相 对较 不活 跃, 可 能增 大银 行 间债 券变 现难 度,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5 ) 信 用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出现 违约、 无法 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6 ) 新股 价格 波动 风险。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新 股申 购, 本基 金所 投 资新 股价 格波 动将 对基 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2、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 管理 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 作出 现失 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基金 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包 括两 层含 义, 一是 开放 式基 金要 随时 应对 投 资者 的赎 回,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 现金 ,或 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 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尤 其是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如果 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从而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 值。 二 是基 金管 理人 难以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 以 公允 价格 将其 投资 组合 变现 而引 起资 产损 失或 交易 成本 的不 确定 性。 4、信 用风 险 本基 金所 遭遇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债 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以及 基金 所投 资 股票 的上 市公 司因 造假 或者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等 导 致股 票价 格下 降,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5、特 定风 险揭 示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的60%-95%, 投资 者面 临的 特定 风险 主要 为股 票投 资风 险。 股票 的投 资收 益会 受到 宏观 经济 、市 场偏 好、 行业 波 动和 公司 自身 经营 状况 等因 素的 影响 。因 此,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股票 可能 在一 定时 期内 表现 与其 他未 投资 的股 票 不同 ,造 成本 基金 的收 益低 于其 他基 金。 此外 ,由于 本基 金还 可以 投资 其它 品种 ,这 些品 种的 价格 也可 能因 市 场中 的各 类变 化而 出现 一定 幅度 的波 动, 产生 特 定的 风险 ,并 影响 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7、其 他风 险 包括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波动 度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 通货 膨胀 风 险、 政治 或法 律风 险、 行业 风险 、突 发事 件 风险 等。 二、声明 1、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基 金投 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 理本 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还 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是, 基金 资产 并不 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也 没有 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的终 止与基 金财 产清算 一、本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 5 )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6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4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清 算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如 下顺 序进 行清 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小组 成立后2 日内 应就 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 以上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568 号中 建大 厦29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568 号中 建大 厦29 层 邮政 编码 :200122 法定 代表 人: 张华 东 成立 时间 :2011 年4 月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544 号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资本 :1.6 亿元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二)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托管 、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收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赎回 费及 其它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费用 ;


(7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有权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 它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8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 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 督和 检查 ; (9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的申 请; (11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2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 方案 ; (13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它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6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7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有 关 费率 ; (1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 它法 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三)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6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和 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7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 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 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8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进 行的 监督 ; (10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 及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14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等 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 (15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1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9 )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20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能 在规 定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 (21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2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 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 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 动; (26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防 止在 不同 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间进 行有 损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资源 分配 ; (27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8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9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成立 日期 :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5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562.59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 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如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如认 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六)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 管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受 托资 产之 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和 记录等15 年 以上 ; (1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 赎回 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 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 (23 )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 ) 基金 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投资者 依据本 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 为必要条 件。 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 八)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九)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为: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终 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十)本基 金合同 当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本 基金合 同为依 据, 不 因基金财 产账 户名称 而有所 改变。 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一) 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其 合法 授权代 表 共 同 组成。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享有 平等的 表决权 ,每一 基金 份额具 有一票 表 决权。 (二)有 以下 事由情 形之一 时,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合 并; (7 )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1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以 下情 况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6 ) 按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召 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会议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 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40 天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 截止 时间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结 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1 ) 会议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召 开会 议并 表 决。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 出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 定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 合同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 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 上(含50%); ②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 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未能 满足 上述 条件 的情 况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 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② 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④ 上 述③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 开会 条件 达不 到上 述条 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七)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 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5 天 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0 天公 布。 3 )对 于提 交的 提案(包 括临 时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①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或增 加 新的 提案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30 日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确定 和 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进 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50% 以 上 (含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 地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3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第2 天 在公 证 机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对 其代 表进 行授 权或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或 通讯 开会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决 。 (八)决 议形 成的条 件、表 决方式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特 别决 议和 一般 决议 : 1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方式 通过 ; 2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除 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 3 )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会议 主持 人未 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拒不 配合 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的 生效与 公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 内由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基金 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式 基金 合同 涉及 到以 下情 况 (一)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及其合 法授 权代表 共同组 成。本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享有 平等的 表决权 ,每一 基金份 额具 有一票 表决权 。 2 、有以 下事由 情形之 一时,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合 并; (7 )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 序; (10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 、以下 情况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6 ) 按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二)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 止; (2 )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时,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之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 5 )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报 告; 6 )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4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清 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如 下顺 序进 行清 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立后2 日 内应 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的成 立进 行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不 少于15 年。 四、争议 的处 理 (一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 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 先通 过友 好协 商或 调 解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 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设 在上 海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三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五、基金 合 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投 资者 查阅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人 1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568 号中 建大 厦29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568 号中 建大 厦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华 东 成立 时间 : 2011 年4 月27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544 号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的其 他业 务。 注册 资本 :1.6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 形式 : 有 限责 任公 司 存续 期间 : 持 续经 营 2 、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仙霞路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成立 时间 :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国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 营结 汇、 售汇 业务 。 注册 资本 :562.59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股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过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60-95% , 其中 投资 于具 有竞 争优 势和 持续 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投资的80% , 权证 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0-3%, 债 券投 资、 现 金以 及国 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及其 他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5-40% ,其 中现 金及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它 的产 品,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 行。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 以下 规 定: (1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股 票 (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过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权证 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95% , 其中 投资 于具 有竞 争优 势和 持续 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的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投资的80%,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0-3%, 债 券投 资 、现 金以 及国 家证 券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及 其他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5-40% ,其 中现 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它 的产 品,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2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3 )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 证券的10% ; (4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5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 (6 ) 在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40% ; (7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其他 权证 投资 比例 ,遵 从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9 ) 本基 金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的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品 种除 外。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将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 个月 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上 述规 定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 整期 限 进行 监督 。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 承 销证 券; (2 )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 者债 券; (6 ) 买 卖与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 证券 ; (7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它 行为 ; (8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 制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 其更 新, 加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保管 真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2 个 工作 日内 电话 或回 函确 认 已知 名单 的 变 更。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 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若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 易所 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 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 时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名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 应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 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 工作 日内 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当 日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 , 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 责任 人追 偿。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 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应 符合 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 账机 制, 确 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账目 及核 算的 真 实、 准确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 书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 关协 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及 存款 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 务和 职责 ,以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 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 账 户资 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4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 规定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 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 券。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 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 行证 券数 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5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是否 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以 及风 险控 制制 度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审 核,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投 资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并 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达成 一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8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9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认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的 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 推介 材 料上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在发 现后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限 期 内纠 正,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反 馈,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三)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 责的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 账户 ,是 否及 时、 准确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否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如遇 到问 题是 否及 时反 馈, 是否 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进行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是否 对非 公开 信息 保密 。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 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 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对 基金 管理 人 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保 管的原 则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 资产 。 (2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5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和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2、基金 合同生 效时募 集资产 的验证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 集之 日起10 日内 ,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 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账 户, 按照 中国 人民 银行 规定 计息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制 作、 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 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申 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 业网 上银 行 业务 进行 资金 支付 ,并 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交通 银行 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 资金 结算 汇划 业务 。 (5 )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 法》 、 《 人民 币银 行账 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 付结 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6 ) 基金 托管 人应 严格 管理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银行 存款 账 户、 及时 核查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余额 。 4、基金 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证券 账户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对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 行证 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即 资金 交收 账户 ,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 的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 管 人处 开立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债券 托管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向人 民银 行 进行 报备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 6、其他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基金 实物证 券、银 行存款 定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的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实 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有价 凭证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 不承 担 保管 责任 。 8、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相关 业 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 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 能保 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 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 行。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加盖 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1、基金 资产净 值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与复核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 金总 份额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执行<企 业会 计准 则> 估 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 事项 的通 知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核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 布。 本 基 金按 以下 方法 估值 :


(1 )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 次发 行的 股票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②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以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进 行估 值。 ③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该 上市 公司 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 以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 格进 行估 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 A、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以第1 ) 条 确定 的 估值 价格 低于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 采用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 股 票 以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作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B、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以第1 ) 条 确定 的 估值 价格 高于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 按下 列公 式确 定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的 价值 : FV=C+(P-C) ×(Dl-Dr)/Dl


FV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C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 因权 益业 务 导致 市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于 除权 日对 其初 始取 得的 成本 作相 应 调整 );P 为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Dl 为 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锁定 期所 含的交 易所 的交 易天 数 ; Dr 为估 值日 剩余 锁定 期, 即 估值 日至 锁定 期结 束所 含的 交易 所 的交 易天 数, 不 含估 值日 当天。 ⑤ 长 期停 牌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及 行业 协会 的规 范进 行估 值 。 若未 来市 场环 境发 生重 大变 化,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采用 其他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 进行 估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2 ) 债券 估值 方法 1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 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但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净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净价 )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3 ) 权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权证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证 ,以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若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 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 低于 配股 价, 则 估值 为零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4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方 法 1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 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 值进 行估 值。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5 )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 资产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 方法 。但 是,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 估值 方法 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 素的 基础 上,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对 方 ,以 约定 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2 、净值 差错处 理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 当错 误偏 差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 公司 应当 及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 付赔 偿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 如采 用本 托管 协议 第八 章“ 基金 资产 估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中 估值 方法 的第 (1) -(5) 进行 处理 时 , 若 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 中没 有发 现 , 且 造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由双 方共 同承 担赔 偿责 任,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比 例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 )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基金 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上述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 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 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针对 净值 差错 处理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 按 新的 规定 执行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在 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 利 益的 前提 下, 双方 应本 着平 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 新协 商确 定 处理 原则 。 3、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4、基金 会计制 度 按国 家有 关部 门规 定的 会计 制度 执行 。 5、基金 账册的 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为 准。 6、会计 数据和 财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 应定 期核 对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确保 核对 一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金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1 )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 (2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每 月终 了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要 求公 告。 季 度报 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季 度终 了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6 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 截止 日后的45 日内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 结束 后的60 日 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内 公 告。 (3 )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 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5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15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20 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30 日内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4 )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 务报 表、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可 以出 具 复 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 审核 检查 。 (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可 委托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 括但 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 年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负责 编制 和保 管,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 负责。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基金 托管 人的 要求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基 金管 理人 于《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后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后5 个 工作 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年最 后一 个交 易日后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4、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 如 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存 期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 好协 商或 者调 解解 决。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 不成 的 ,任 何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协 议受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托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2 、基金 托管协 议的终 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 他基 金托 管人 接 管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 发生 《基 金法 》、 《销 售办 法》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职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5 )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告 ;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 财产 按如 下顺 序进 行清 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立后2 日 内应 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的成 立进 行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不 少于15 年。 第二十部 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交易资 料的寄 送服务 1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交 易确 认单 ,或在T+1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电 话、 网站 查询 交易 确认 情况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以电 子形 式为 主的 确认 单、 对账 单等 基金 信息 服务 ,如 果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需 要提 供纸 质对 账单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3 、 对 在认 购期 开户 认购 的基 金 持有 人, 在基 金宣 布成 立后的15 个工作 日内 寄出 开户 确认 书 。 对 首次 在申 购期 开户 并申 购的 基金 持有 人, 开户 确认 书将在15 个工 作日 内寄 出。 4 、 每月/ 每季 结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短 信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发送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 对账 单。 二 、基金红利 再投资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 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将当 期分 配所 得的 红利 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其所 得红 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 申购 费用 。 三、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通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定 期申 购基 金 份额 ,具 体实 施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


四、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投资 者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自 助开 户交 易: 投资 者可 以在 本公 司网 站上 自助 开户 并进 行网 上交 易业 务。 2、 查询 服务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 网 站查 询所 持有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交 易记 录等 信息, 同时 可以 修改 联 络信 息等 基本 资料 。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利 用本 公司 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 各类 信息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五、短信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向 订制 短信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 短信 服 务。 六、电子 邮件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提 供电 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 诉受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服务 。 七、信息 订阅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富 安达 网站 的客 服中 心、 信息 订制 提交 信息 订 制的 申请 ,富 安达 公司 将以 电子 邮件 、手 机 短信 的形 式定 期为 投资 者发 送所 订制 的信 息。 八、客户 服务 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 者拨 打 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 :021-61870666 或400-630-6999 (免 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 1、自 助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心 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7 ×24 小 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自 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也 可以 进行 直销 交易 、密 码修 改 、传 真索 取等 操作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 客 服代 表可 以为 投资 者提 供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资 料修 改、 投诉 受理 、 信 息订 制等 服 务。 3、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服 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 者可 进行 电话 留言 。 九、投资 者投 诉与建 议 如果 投资 者在 使用 服务 过程 中发 觉有 任何 需要 改进 的地 方或 不 满意 的地 方 , 可 通过 短信 、 信函 、 客服 热线 、 电子 邮件 及网 上留 言等 方式 进行 投诉 。 对于 工作 日受 理的 投诉 ,原 则上 采取 及时 当日 回复 ,对 于不 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在2-7 个工 作日 之内 做出 相应 的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回复 。 我们 的联 系方 式: 客服 热线 : 400-630-6999 ( 免长 途) 或(021 )61870666 客服 电子 邮件 :service@fadfunds.com


联系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568 号中 建大 厦29 楼 富 安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收 )


邮政 编码 :200122


网上 留言 : 请 浏览 我们 公司 的网 站www.fadfunds.com , 在 “在 线问 答” 栏目 里 , 提 交您 的投 诉与 建议 信息 。 第二十一 部分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代 销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者 可 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 致。 投资 者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fadfunds.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 书。 第二十二 部分 备查文 件 以下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 间可 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富安 达优 势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富安 达优 势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富安 达优 势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 于申 请募 集富 安达 优势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复印 件。 富安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1 年8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