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年 11月 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消费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1674号文)核准,进行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基金部 2010年 12月 28日基金部函 [2010]793号文件《关于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2月 28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 产 进行 运作 管理。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 的 各类风险 , 包括但不 限于: 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 特 有 风险、上市 公 司经 营风险、 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表现 的 保 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 一 定盈利 , 也不保 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 不构成 对本基金 表现 的 保 证。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 在 投资本基金 前应 认 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与 基金托管人相关 信 息 更新部 分 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6月 27日,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 绪 言 ....................................................................2
二 、 释 义 ....................................................................3
三 、 基金管理人 ...............................................................6
四 、 基金托管人 ..............................................................13
五 、 相关 服务机 构 ............................................................17
六 、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生效 ................................................32
七 、 基金份 额申购与赎回 ......................................................32
八 、 基金的投资 ..............................................................39
九 、 基金的 业绩 ..............................................................46
十 、 基金的财 产 ..............................................................47
十 一、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48
十二 、 基金的 收益分 配 ........................................................51
十三 、 基金的费 用 与税 收 ......................................................52
十四 、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54
十五 、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4
十六 、风险 揭 示 ..............................................................58
十七 、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60
十八 、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62
十九 、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73
二十 、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86
二十 一、其他应 披露事项 ......................................................88
二十二 、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及 查阅方 式 ..........................................89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89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 以 及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 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 率 等 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 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合同。
3
二、释 义
《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合同 、 《基金合同》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
任 何 有效的 修订 和 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仅 为 《基金合同》 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区 及 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中国 现 时 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 、 行 政 法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运作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 货币 人 民 币元
基金 或 本基金 依 据《基金合同》 所 募集的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 用 于公
开 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 相关 服务机 构、 基
金的募集 、 基金合同的生效 、 基金份 额 的 交易 、 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 基金的投资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财 产、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 分 配 、 基金的费 用 与税 收、 基金的 信 息披 露 、风险 揭 示、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及 查阅方 式 、 备 查 文件 等 涉 及 本基 金的 信 息 , 供 基金投资 者 选 择 并 决定 是否 提 出 基金认 购 或 申购
申 请 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其 定 期 的更新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签订 的《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及其 任 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发 售 公 告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业 务 规 则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 机 构 中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 经国 务 院授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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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 及 相关文件合法 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基金 代 销机 构 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与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代 销机 构
基金 销售 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记 业 务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清算 和 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其 委托的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个 人投资 者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资 者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合
法 注册登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府 有关部 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 、 事 业 法人 、 社 会 团 体 和其他 组织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符 合《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 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及 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 内 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基金管理 机 构、保险 公司 、 证券公司 以 及其他 资 产 管理 机 构
投资 者 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机 构 验 资并 办 理 完 毕 基金备案 手 续 , 获 得 中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
募集 期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期 限
基金 存 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合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之期间
日 /天 公 历 日
月 公 历 月
工 作 日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5
开 放 日 销售机 构 办 理本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的工 作 日
T日 申购 、 赎回 或 办 理 其他 基金 业 务 的 申 请 日
T+n日 自 T日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包 含 T日)
认 购 在 本基金募集 期 内 投资 者 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发 售 在 本基金募集 期 内 , 销售机 构 向 投资 者 销售 本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申购 基金投资 者 根据基金 销售 网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金管理人 购买
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自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 理
赎回 基金投资 者 根据基金 销售 网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金管理人 卖 出 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基金的日 常 赎回 自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 理
巨 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 日本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的 情形
基金 账户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 放 式基金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售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基金份 额 的 变 动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转 托管 投资 者 将 其 持 有的同 一 基金 账户 下的基金份 额 从某 一 交易账
户 转入 另 一 交易账户 的 业 务
基金 转换 投资 者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基金( 转 出 基金)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 何 其他 开 放 式基金( 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投资 者 通 过 有关 销售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定 每 期 扣款 日 、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销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基金 收益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证券投资 收益、 证券 持 有 期间 的公 允 价值 变 动、 银行 存 款 利息以 及其他收 入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基金 应 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值
基金资 产 估 值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和 负 债 的 价值 ,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过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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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市场 工 具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存 单;剩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十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十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购 ; 期 限 在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 银 行票据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 民 银行认可的 其他 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指 定 媒 体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和 互联 网网 站
不 可 抗 力
本合同 当 事 人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 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会中 心 43层
3、 设立 日 期 : 1998年 12月 22日
4、 法 定 代 表 人: 何如
5、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会中 心 43层
6、 电话 :( 0755) 82021102
传 真 :( 0755) 82021155
7、 联系 人: 罗娜
8、 注册 资本:人 民 币 1.5亿 元
9、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例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 利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如 先 生, 董 事 长 ,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 电 子器 件公司 深圳 公司 副 总 会 计 师兼 财 务 处处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行行
长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 副 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胡继 之 先 生, 董 事 ,金 融 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行 武汉 市
7
分 行 办 公 室科长 、 金 融 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所 长 ,中国人 民 银行 深圳 分 行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 策 划总 监 、 纪 委书 记 、 党 委委员 、 副 总
经理,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孙煜扬 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 政府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圳 市 委 政 策 研究室副处长 、 深圳 证券 结 算 公司 常 务 副 总 经理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港 深 业 (集 团 )有限公司 助 理 总 经理 、 香港 深 业 控 股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
中国 高 新 技术 产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兼 行 政 总 裁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总 裁 ,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Massimo Mazzini先 生, 董 事 ,经 济 和 商 学学士 。国 籍 : 意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 管理 和 资 产 管理工 作 , 历 任 CA AIPG SGR投资 总 监 、 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 行 官 和 投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资 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 副 总 监 、 农 业信 贷 另 类 投资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 执 行委员会委员 、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 方
案部投资 总 监 、 Epsilon 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首席执 行 官 和 总 经理,同 时 兼 任 欧 利 盛 AI资 产 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 行 官 。
Alessandro Varaldo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和 商 业 管理 博士 ,国 籍 : 意大 利 。 曾 任 米兰德
意 志 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 券基金 和现 金 头寸 管理 高 级 经理, IMI Fideuram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固 定 收益 组 合 和现 金管理 业 务负 责 人,
圣 保 罗 银行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 务 及营 销策 划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股
份公司( Capitalia S.p.A.) 产品和 销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 经理, Unicredit Holding财 务 风险 管理部 意大 利 企 业 法 人 风险 管理 业 务负 责 人,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 市 场 官 、 欧 利 盛 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董 事 , 现 任 意大 利 联 合 圣 保
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 投资 和 养老 金 产品 部 负 责 人。
史 际 春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安徽 大 学讲师 、 中国人 民 大 学副 教 授 , 现 任 中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兼 任 中国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会 和 法 制 委员会委员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府 顾问 。
李 相 启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高级 经 济师 、 研究 员,国 籍 :中国。 历 任 陕西省 委 办 公 厅秘 书 、 省 委 政 策 研究室 财 贸处处长 、 副 主 任 , 陕西省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副 书 记 、 副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 主 任 , 陕西省 证券监管委员会 主 席 ,中国证监会 济南 证管 办 党 委书 记 、 主 任 、 济南稽 查 局局长 , 山东 证监 局局长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理 事 会理 事 、产品 委员会 主 任 。
宋泓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曾 在 美 国 哥伦 比 亚 大 学 作 访问学 者 , 并 在 陕西省 社 科 院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 院 世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究 所 国 际 贸 易 研究室 主 任 、
8
研究 员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张 新 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会 计 学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籍 :中国。 现 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大 学副 校 长兼 国 际 商 学 院院 长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全 国 MBA教 育 指导 委员
会委员, 英 国 特 许公认会 计 师 ( FCCA), 澳 洲 注册 会 计 师 ( FCPA)。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 会 成 员
孙 枫 先 生,监 事 会 主 席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国 籍 :中
国。 历 任 武汉 市 经 济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武汉 市 轻 工 业 局副局长 , 武汉 友谊 复 印 机 制 造 公司 副 经 理, 深圳 市 财 政 局 企 财 处处长 、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局长 , 深圳 市 商 业 银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总 支 书 记 , 现 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主 席 。
Andrea Vismara先 生,监 事 ,法 学学士 ,律 师 ,国 籍 : 意大 利 。 曾 在 意大 利 多 家 律 师 事
务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国 农 业信 贷 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 汇 理资 产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法 务 部 、产品 开发部,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 与 股 权 部工 作 , 现在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运营 部工 作 。
黄俞 先 生,监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国 籍 :中国。 曾 在 中 农 信 公司 、 正 大 财 务 公司工 作 , 曾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现 任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高 鹏 先 生,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曾 任 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 法律
部监 察 稽 核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 稽 核部 总 经理。
刘慧 红 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本 科学 历 ,国 籍 :中国。 曾 在 中国工商银行 深圳 分 行 、 平 安
证券公司工 作 , 1998年 12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3、 高级 管理人员 情 况
何如 先 生,同 上 。
邓召 明 先 生,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 讲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北 京 理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学 院 讲师 、 中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司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处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 十 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CFA,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债 券投资经理, 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 时 价值 增 长 基金基金经理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理 、 基金 裕泽 基金经理 、 基金 裕隆 基金经理 、 股票投资部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曹毅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行 广 州 分 行 科 员,中国
人 民 银行 深圳 中 心 支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监 、 渠道 部 总 监,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胡 湘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投资部 、
9
境外 投资部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副处长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现 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吴伟 先 生,督 察 长 ,法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曾 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深圳 市分 行法律部 副科
长 。 2001年 3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公司法律 顾问 、 社 保 基金 独 立 稽 察 员 、 监 察 稽 核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督 察 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宗 合 先 生,金 融 学硕士 , 毕 业 于中国人 民 大 学 , 5 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经 在 招商基金
从 事 食 品 饮 料 、 商 业 零 售 、 农 林牧渔 、 纺 织 服 装 、 汽车 等 行 业 的 研究 。 2009年 5月 加 盟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食 品 饮 料 、 农 林牧渔 、 商 业 零 售 、 造纸 包 装 等 行 业 的 研究 工 作 ,
担 任任 鹏华 动力 增 长 开 放 式基金基金经理 助 理, 2010年 12月 28日起 至今 担 任 鹏华消费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宗 合 先 生 具 备基金 从 业 资 格 。
5、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情 况
邓召 明 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冀洪涛 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 部 总 经理 、 鹏华 普惠 基金基金经理。
程 世杰 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总 经理 、 鹏华 价值 优 势 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 动力 增 长 基金基金经理。
初冬女 士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经理 、 鹏华 社 保 基金理财经理 、 鹏华 货 币 市场 基金经理 及 鹏华 丰 盛 稳 固 收益 基金基金经理。
杨俊 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 构 投资部 总 经理 、 社 保 基金理财经理。
6、上 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7、上 述 为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2011年 6月 27日) 前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人员 情 况 。 截止 日 后 , 上 述 人员 若 有 变 更, 请 以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发 布 的公 告 为 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募集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3、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 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对 价 ;
8、 办 理 与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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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 存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法律法规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行 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 禁 止 行 为 :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 产 混 同于基金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司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 产 ;
( 3) 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 5)法律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3、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以 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合同 其他 当 事 人的合法 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除按 本基金管理人 制 度 进行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 直接 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投资 ;
( 9) 协 助 、 接 受 委托 或 以 其他 任 何 形 式 为其他 组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 交易 ;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仓 等 非 法 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
( 11) 贬 损 同行, 以提 高 自 己 ;
( 12) 在 公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 以 不 正 当 手 段谋求 业 务 发 展;
( 14)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 15) 其他 法律 、 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 为 。
4、 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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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利 益 ;
( 2) 不 得 利 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4) 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 内 部 控制 遵循 以 下 原则 :
( 1) 健 全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 应 当 包括 公司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和各 级 人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 、 监督 、 反 馈 等各 个 环节 ;
( 2)有效 性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立 合理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原则 :公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公司基金资 产、
自 有资 产、其他 资 产 的 运作应 当 分 离 ;
( 4)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内 部部 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 当权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 果 。
2、 制 订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 遵循 以 下 原则 :
( 1)合法合规 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 控制 度 应 当符 合国 家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和各 项 规 定 ;
( 2)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 涵盖 基金管理人经 营 管理的 各 个 环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3) 审 慎性原则 : 制 定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 以审 慎 经 营、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为出 发 点 ;
( 4) 适 时 性原则 :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基金管理人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化 进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完 善 。
3、内 部 控制 体 系
( 1) 董 事 会下 设 合规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主 要负 责 制 定 基金管理人 风险 控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突 发 重大 风险等 事项 。
( 2)公司督 察 长 负 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 务 环节 合法合规 运作 进行监督 检 查 , 组织 、 指 导 基金管理人 内 部监 察 稽 核工 作 ,并可 向董 事 会 和 中国证监会 直接 报 告 。
( 3)公司经 营 管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部 、 公司 各 部 门 总 经理 定 期 召 开会 议 对 各类
风险 予 以 充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和 存 在 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论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制 措 施 。
( 4)监 察 稽 核部 负 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部 门 的 风险 控制 情 况 进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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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部 门 内 部 控制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循 国 家 法律 、 法规 及其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 检 查 ,并 适
时 提 出整 改 建 议 。
( 5) 业 务 部 门 :对本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险 负 有管 控 和及 时 报 告 的 义务 。
( 6)员工: 依照 公司 “ 全面风险 管理 、全 员 风险 控制 ” 的理 念 ,公司 每 个 员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每 一 个 业 务 环节 当 中,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发 现 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 题 及 时 进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务 。
4、内 部 控制 措 施
( 1)公司 通 过不断 健 全 法人 治 理 结 构 , 充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的监督 职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易 、 利 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 投资 者 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 益 。
( 2)管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内 控 优 先 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工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 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文 化 氛围 , 保 证 全 体 员工 及 时 了解 国 家 法律法规 和 公司规 章 制 度 , 使 风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 3)公司 依 据 自身 经 营特 点建立 了包括 岗位 自 控 、 相关部 门 和 岗位 之间 相 互 监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部监督的 、 权责 统 一、 严密 有效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 建立 并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及内 部 控制制 度 : 自成 立 来 ,公司 不断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控制 程 序 、 控制 措 施 以 及 控制 职 责 ,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 体 系 。 通 过不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修订 和 更新,公司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不断 走 向 完 善 。
( 5) 建立 健 全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业 务 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财 务 制 度 等 基本管理 制 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 在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业 务
流 程 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 6) 建立 了 岗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公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现了 基金投资 与 交易 、 交易 与清算 、 公司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 务 岗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不 同 岗位 之间 的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位 设 置 上 减少 和 防 范 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
( 7) 建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 任 制 :公司 通 过 健 全 岗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工 都 能 明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风险 管理 责 任 。
( 8) 构 建 风险 管理 系 统 :公司 通 过 建立 风险 评 估 、预 警 、 报 告 、 控制 以 及 监督 程 序 ,
并经 过 适 当 的 控制 流 程 , 定 期 或实 时 对 风险 进行 评 估 、预 警 、 监督,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预 警 与 公司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 风险 问 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理 、 控制 , 使 部 门 和 管理 层 即时 把 握 风险 状况 并 及 时 、 快速 作出风险 控制 决策 。
( 9) 建立 自动 化 监督 控制 系 统 :公司 启 用了 恒 生 交易 系 统 以 及自 行开发的投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算机 辅 助控制 系 统 ,对投资 比例 限 制 、 “ 禁 止买 入 股票 名 单 ” 、 交 叉 交易 等 方 面
进行 电 子 化 控制 ,有效 地 防 止 了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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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严 格 实 施 股票 库 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加 强 集 体 决
策机 制 , 各 基金的行 业 配 置 比例 、 基金经理 个 股 授权 、 基准 仓位 等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定 。
同 时 ,公司 建立 了 严 格 的股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资股票 制 度 ,并 由 研究 小 组 负 责 维护 ,
所 有股票投资 必 须 完全 从 股票 库 中选 择 。公司 还 建立 了 契 约 风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金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情 况 进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险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 部合规 控制 书的 声 明
( 1)基金管理人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 任 ;
( 2)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 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 3)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公司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和内 部 控制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 立时间 : 1984年 1月 1日
法 定 代 表 人: 姜 建 清
注册 资本: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 : 010-66105799
联系 人: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011年 6月 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 托管部 共 有员工 145人, 平均 年 龄 30岁 ,
95%以 上 员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级技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 中国 大 陆 托管 服务 的 先 行 者 ,中国工商银行 自 1998年 在 国 内 首家 提 供 托管 服
务以 来 , 秉 承 “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控制
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 先 进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资 产 托管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 专 业 的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场 形 象 和 影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管银行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资 产、保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安 心 账户 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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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年金基金 、 QFII资 产、 QDII资 产、 股 权 投资基金 、 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 管理 计 划 、
证券公司 定 向 资 产 管理 计 划 、 商 业 银行 信 贷 资 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
QDII专 户 资 产、 ESCROW等 门 类 齐 全 的托管 产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可 以 为各类 客 户 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 2011年 6月,中
国工商银行 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19只 , 其 中 封闭 式 7只 ,开 放 式 212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香港 《 亚 洲 货币 》、 英 国《 全 球 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经 媒 体 评 选的 26项
最 佳 托管银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最 多 的国 内 托管银行,优 良 的 服务 品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域 的 持 续 认可 和 广 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 托管部 自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些 成绩 的 取得 , 是 与 资 产 托管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的 做 法 是 分不 开的。资 产 托管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 管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 托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险 控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项
目 全过 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 要 工 作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年 三 次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织 内 部
控制 和 安 全 措 施是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 准 第 70号) 审阅后 , 2010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 托管部 第 四 次 通 过 SAS70审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制 及 有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方 对 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 部 控制 方 面 的 健 全性和 有效 性 的 全面 认可。 也 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 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 国 际 大 型托管银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SAS70审阅 已经 成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一 )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管规 则 , 强 化 和 建立 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一 个 运作 规 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风险 , 保 证托管资 产 的 安 全完整 ; 维护 持 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 务 安
全、 有效 、 稳健 运 行。
二 ) 内 部 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 托管 业 务 内 部 风险 控制 组织结 构 由 中国工商银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 审计 局 )、 资 产 托管部 内 设 风险 控制处 及 资 产 托管部 各业 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险 管理 政 策 ,对 各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进行 指导 、 监督。
资 产 托管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险 控制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照 有关法律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业 务 处
室 在各自职 责范 围 内实 施具体 的 风险 控制 措 施 。
三 ) 内 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 内 控制 度 应 当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并 贯穿 于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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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业 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始 终 。
2、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相 应 的规 范 程 序 和 监督 制 约 ; 监督 制 约 应 渗透 到 托管 业 务 的 全过 程 和各 个 操 作 环节 , 覆 盖 所 有的部 门 、 岗位 和 人员。
3、及 时 性原则 。托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生 时 能 准确 及 时地记 录;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则 ,新 设 机 构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立 相关的规 章 制 度 。
4、 审 慎性原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 委
托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则 。 内 控制 度 应 根据国 家 政 策 、 法律 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修 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 立 性原则 。资 产 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 产、 托管人的 自 有资 产、 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 资 产应 当 分 离 ; 直接 操 作 人员 和 控制 人员 应 相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
四 ) 内 部 风险 控制 措 施 实 施
1、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管 业 务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立 了 明确的 岗位 职 责 、
科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人员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好
的 防 火墙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级 管理 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略 的 制 定 者和 管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管部 在实现内 部 控 制 目标方 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 查 情 况提 出内 部 控制 措 施 ,督 促 职能 管理部 门 改 进。
3、 人 事 控制 。资 产 托管部 严 格 落 实 岗位 责 任 制 , 建立 “自 控 防 线 ”、 “互 控 防 线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制 防 线 , 健 全绩 效 考 核 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强 员工的
责 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
训 、 签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制 理 念 。
4、 经 营 控制 。资 产 托管部 通 过 制 定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处
理 各 项事务 , 从 而 有效 地 控制 和 配 置 组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 用和 效 益 最 大 化目 的。
5、内 部 风险 管理。资 产 托管部 通 过 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 或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导 业 务 部 门 进行 风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险 控制 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6、 数 据 安 全 控制 。 我们 通 过业 务 操 作 区 相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线 路 的 冗 余 备份 、 监 控 设施 的 运用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应 急 准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管 业 务 建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中 心 , 制 定 了 基于 数 据 、应用、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的 灾难恢 复 方 案,并 组织 员工 定 期 演练 。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管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 展到 现在 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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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管部 完全 有 能力在 发生 灾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五 )资 产 托管部 内 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管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照 有关法律规 章 , 全面 贯 彻 落 实全 程 监 控 思想 ,确 保 资 产 托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完 善 组织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工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险 控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面、 有效。资 产 托管部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体 业 务 部 门 和业 务 岗位 , 每 位 员工对 自 己岗位 职 责范 围 内 的 风险 负 责 , 通 过 建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织结 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 岗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织结 构 。
3、 建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管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制 度 的 建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入 岗位 职 责 、 制 度 建设 和 工 作流 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管部已经 建立 了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括 : 岗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 制 度 、信 息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部 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各 个 业 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 制 约机 制 。
4、内 部 风险 控制 始 终 是 托管部工 作 重点之 一 , 保 持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新 兴 的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管部 从 成 立之 日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作 , 一 直 将 建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体 系 作为 工 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 和 托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断出现 ,资 产 托管部始 终 将 风险 管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制 为 托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 基金资 产 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 基金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金托管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 账 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 基金 收 益分 配 等 行 为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 进行监督 和 核 查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确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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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会中 心 43层
电话 :( 0755) 82021102
传 真 :( 0755) 82021155
联系 人: 罗娜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 京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号 502室
电话 :( 010) 88082426
传 真 :( 010) 88082018
联系 人: 赵 晓蔚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33号 花旗 银行 大 厦 801B室
电话 :( 021) 68876878
传 真 :( 021) 68876821
联系 人: 李 化 怡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武汉 市 江 汉 区建设大 道 568号新 世界 国 贸 大 厦 I座 4312室
电话 :( 027) 85557881
传 真 :( 027) 85557973
联系 人: 祈 明 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州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珠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0号 富 力 中 心 24楼 07单 元
电话 :( 020) 38011004
传 真 :( 020) 38010789
联系 人: 袁桢
2、 代 销机 构 :
(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姜 建 清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全 国)
传 真 : 010-66107914
18
联系 人: 蒋松云
网 址 : www.icbc.com.cn
( 2)中国 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树 清
电话 : 010-66275654
传 真 : 010-66275654
联系 人: 王 琳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 3)中国 农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俊 波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系 人: 张 令玮
网 址 : www.95599.cn
(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肖钢
统 一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公司 网 站 : www.boc.cn
( 5) 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怀邦
电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 021-58408483
联系 人: 曹 榕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商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秦晓
19
电话 : 0755-83195475
传 真 : 0755-83195049
联系 人: 邓 炯 鹏
客 服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 7) 深圳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肖遂宁
联系 人: 张 青
电话 : 0755-82088888
传 真 : 0755-82080406
客 服 电话 : 95501
网 址 : www.sdb.com.cn
( 8) 平 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建 一
联系 人: 蔡宇 洲
电话 : 0755-25859591
客 服 电话 : 40066-99999或 ( 0755) 961202
网 址 : www. pingan.com
( 9) 上 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东 二 路 58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辛
客 服 电话 : 021-962888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10) 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孔丹
客服 电话 : 95558
联系 人: 丰 靖
电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网 址 : http://bank.ecitic.com
( 11)中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文 标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联系 人: 董 云巍
传 真 : 010-58560794
网 址 : www.cmbc.com.cn
( 12) 渤 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宝凤
联系 人: 王 宏
联系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811
网 址 : www.cbhb.com.cn
( 13) 温 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夏瑞 洲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577-96699
网 站 : www.wzbank.cn
( 14) 北 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阎冰竹
电话 : 010-66226044、 66223251
传 真 : 010-66226045、 66226047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5)中国 光 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唐双宁
联系 人: 胡 蓉
电话 : 010-68098783
客 服 电话 : 95595
21
公司 网 址 : http://www.cebbank.com
(16)杭 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32号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凤 起 路 43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系 人: 江 波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508
公司 网 站 : www.hzbank.com.cn
( 17) 广 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若 虹
联系 人: 詹 全 鑫 、 张 大 奕
电话 : 020-38322542、 38322974
传 真 : 020-87311780
公司 网 址 : http://ebank.gdb.com.cn
(18)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吉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传 真 : 021-63604199
联系 人: 徐 伟 、 虞谷云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28
公司 网 站 : www.spdb.com.cn
( 19) 东 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廖玉 林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 真 : 0769- 22117730
联系 人: 胡 昱
22
客 服 电话 : 0769- 22118118或 拨打 各营业 网点 咨 询 电话
公司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 20)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号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城 区 南 城 路 2号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 址 : www.drcbank.com
(21)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何如
联系电话 :( 0755) 82133066
传 真 :( 0755) 82133302
联系 人: 齐 晓 燕
客 户 服务 电话 : 800-810-8868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22)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 5层 、 17层 、 18层 、 24层 、 25层 、 26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 5层 、 17层 、 18层 、 24层 、 25层 、 2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马 昭 明
联系电话 :( 0755) 82492193
传 真 :( 0755) 82492962
联系 人: 庞 晓 芸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511
传 真 : 0755-82943237
联系 人: 林 生 迎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网 址 : www.newone.com
23
(24) 中国银 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顾 伟 国
联系电话 : 010-66568047
传 真 : 010-66568532
联系 人: 李 洋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25)中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湖贝 路 1030 号 海 龙 王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东 明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电话 :( 010) 84864818— 63266
传 真 :( 010) 84865560
联系 人: 陈 忠
网 址 : www.citics.com
(26) 平 安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宇 翔
联系电话 : 0755- 22627802
传 真 : 0755-82433794
联系 人: 周璐
客 服 电话 : 0755-95511
网 站 : www.pa18.com
(27) 光 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徐 浩 明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 真 :( 021) 68817271
客 服 电话 :( 021) 68823685
联系 人: 李 芳芳
公司 网 站 : www.ebscn.com
24
(28)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 心 30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 心 3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游锦 辉
联系 人: 梁 健伟
电话 :( 0769) 22119426
公司 网 址 : www.dgzq.com.cn
(29) 安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2222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 、 28 层 A0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2222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 、 28 层 A0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牛冠 兴
电话 : 0755- 82558323
传 真 : 0755-23982898
联系 人: 余 江
咨 询 电话 : 0755-82825555
公司 网 址 : www.axzq.com.cn
(30)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 号 东山 广 场 主 楼 5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 号 东山 广 场 主 楼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志 明
联系 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 : 020- 87322668- 347
网 址 : www.gzs.com.cn
(31)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太 原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办 公 地 址 : 太 原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晋 安
联系电话 : 0351- 8686659
联系 人: 郭 熠
网 址 : www.i618.com.cn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95573
(32)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 : 山东省济南 市 经 十 路 128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东省济南 市 经 十 路 128 号
25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玮
电话 :( 0531) 81283906
联系 人: 王 霖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531) 82024184
网 址 : www.qlzq.com.cn
(33) 财 富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周晖
电话 :( 0731) 4403343
传 真 :( 0731) 4403439
联系 人: 郭 磊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0731) 4403343
网 址 : www.cfzq.com
(34) 方 正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公司 地 址 : 湖 南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雷 杰
联系 人: 邵艳霞
联系电话 : 0571-5832343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sunsc.com.cn
(35) 浙 商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承 根
联系 人: 吴 颖
联系电话 : 0571-87902080
网 址 : www.stocke.com
(36) 财 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沈 继 宁
电话 :( 0571) 87925129
26
传 真 :( 0571) 87828033
联系 人: 乔骏
客 服 电话 :( 0571) 87828018
公司 网 址 : www.goodyou.com.cn
(37) 申 银 万 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丁 国 荣
联系电话 : 021- 54047892
联 系 人: 曹 晔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505
公司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38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魏 云 鹏
联系电话 : 0755- 83516289
联系 人: 匡婷
网 址 : www.cc168.com.cn
( 39)华 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万 善
电话 :( 025) 84457777-950
联系 人: 李 杰
网 址 : www.htsc.com.cn
(40)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唐 山 路 2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开国
电话 :( 021) 23219000
联系 人: 李 笑鸣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503
网 址 : www.htsec.com
27
( 41) 湘 财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湖 南省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 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省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 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林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系 人: 鲁雁 先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42)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佑君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联系电话 : (010) 85130577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系 人: 权 唐
客 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108(免 长 途 费 )
网 址 : www.csc108.com
(43) 渤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术 开发 区 第 一 大 街 2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杜 庆 平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联系 人: 王 兆 权
电话 :( 022)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 28451892
网 址 : wwww.bhzq.com
(44) 华 林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珠 海 市 拱 北 夏 湾 华 平 路 96 号 二 层 202-203 房
公司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民 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段 文 清
联系电话 : 0755-82707888
传 真 : 0755-82707700
联系 人: 杨 玲
网 址 : www.chinalions.com
28
(45) 东 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长春 市 人 民 大 街 138-1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春 市自 由 大 路 1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矫 正中
联系电话 : 0431- 85096709
传 真 : 0431-5680032
联系 人: 潘锴
网 址 : www.nesc.cn
(46) 上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九 江 路 11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蒋 元 真
联系电话 : 021- 62470157
传 真 : 021-65081434
联系 人: 黄枫
客 服 热 线 : 800-6200-071
公司 网 站 : www.962518.com
(47) 财 达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自强路 35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23至 26屋
法 定 代 表 人: 翟 建 强
办 公 地 址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市 桥 西 自 强 路 35号 庄 家 金 融 大 厦 23至 26屋
联系电话 : 0311- 66006219
联系 人: 陈 丽君
公司 网 站 : http://www.s10000.com
(48) 宏 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门 北 大 街 甲 43 号金 运 大 厦 B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冯戎
联系 人: 李 巍
电话 : 010- 62294608-6240
咨 询 电话 : 010-62267799-6789
网 址 : www.ehongyuan.com.cn
(49)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9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延 平 路 13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祝幼 一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1) 962588、 800-820-6888
传 真 :( 021) 62583439
联系 人: 芮 敏祺
联系电话 : 021-62580818-213
网 址 : www.gtja.com
(50)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天 河 北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林治 海
联系 人: 黄 岚
统 一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75或 致 电 各 地 营业 网点
公司 网 站 : 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51) 兴 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兰 荣
办 公 地 址 :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1层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业 务 联系电话 : 021-38565785
传 真 号 码 : 021-38565955
业 务 联系 人: 谢 高 得
公司 网 站 :( www.xyzq.com.cn)
( 52) 江 海 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办 公 地 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名 扬
联系 人: 张 宇宏
联系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69286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网 址 : www.cib.com.cn
30
( 53) 广 发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服务 热 线 : 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公司 网 站 : www.gfhfzq.com.cn
( 54) 东 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法 定 代 表 : 崔 海 涛
联系 人: 黄英
电话 : 010-66555835
服务 热 线 : 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 网 站 : www.dxzq.net
( 55) 信 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志 刚
联系 人: 唐 静
电话 : 010-63080985
客 服 热 线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 56) 爱 建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0-25楼
法 定 代 表 : 张 建 华
联系 人: 陈 敏
电话 : 021-62171984
传 真 : 021-62878783
31
服务 热 线 : 021-63340678
公司 网 站 : www.ajzq.com
(57) 长 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武汉 市 新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运 钊
客 户 服务 热 线 : 95579或 4008-888-999
联系 人: 李 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长 江 证券 客 户 服务 网 站 : www.95579.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要 求 ,根据 实 情 ,选 择 其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 或 变 更 上 述 代 销机 构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会中 心 4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何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会中 心 43层
联系电话 :( 0755) 82021109
传 真 :( 0755) 82021153
联系 人: 潘艳 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 称 :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务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号 北 京 财 富 中 心 写 字 楼 A 座 40层
负 责 人: 王 玲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号 北 京 财 富 中 心 写 字 楼 A 座 40层
联系电话 :( 0755) 22163333
传 真 :( 0755) 22163390
联系 人: 宋 萍萍
经 办 律 师 : 靳 庆 军 、 宋 萍萍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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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杨 绍 信
联系电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 人: 陈 熹
经 办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熹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0年 11月 23日证监许可 [2010]1674号文核准募集。募集 期 从 2010年 12月 2
日起 至 2010年 12月 23日 止 , 共 募集 1,271,798,917.68份基金份 额 ,募集 户 数 为 17,329
户 。
本基金 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期间 为不 定 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年 12月 28日正式生效。
七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 设 在 深圳 、 北 京 、上 海 、 武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指 定 网点 以 及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其他 代 销机 构营业 网 点 ;
3、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 具体 业 务 规 则 与 说明 参 见 相关公 告 )。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 或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 更 增 减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办 理本基金 申购与赎回 的 场 所 ,并 予 以 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间
申购与赎回 的开 放 日 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公 告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时除 外 ),
投资 者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不在 开 放 日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或 赎回 ,投资 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购 或者 赎回申 请
的,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赎回 时间 所 在 开 放 日的 价 格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 交易时间 更 改 或实 际情 况 需 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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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赎回 时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并公 告 。
2、 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1年 2月 25日起开始 办 理日 常 申购 、 赎回 业 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
2、“ 金 额申购 、 份 额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以 金 额申 请 , 赎回以 份 额申 请 ;
3、 赎回 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则 , 即按 照 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规 定 的 时间 以 内 撤 销 ;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 的 实 际情 况 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金投资 者 必 须 根据基金 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间 向 基金 销售机
构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 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及 基金 销售机 构等不承担 由 此 产 生的 利息 等 任 何 损失 。
2、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确认
T日规 定 时间 受 理的 申 请 ,正 常情 况 下,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在 T+1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 交 易 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日)投资 者应 向 销售机 构或 以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购与赎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申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购申 请 。 申购 的确认 以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 果 为 准。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未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及 基金 销售机 构等不承担 由 此 产 生的 利息 等 任 何 损失 。
投资 者 T日 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 过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 构在 T+ 7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 款 处 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 制
1.本基金对 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购 金 额 限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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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机 构 申购 本基金, 单 笔 最低申购 金 额 为 1,000元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中 心 申购 本基金, 首 次 最低申购 金 额 为 30万 元 , 追 加 申购 单 笔 最低 金 额 为 1万 元 。
3、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份 额 时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部 分或全 部基金份 额赎回 ; 本基金可
以 对投资 者 每 个交易账户 的 最低 基金份 额 余 额以 及 每 次 赎回 的 最低 份 额做 出 规 定 , 具体 业 务 规 则 请 见 有关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 规 定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目 前 开 通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将 来 根据 市场 发 展 状况 和 法律法规 、 监管 机 构 的规 定 ,
可 能 增 加 新的 收 费 模 式, 也 可 能 相 应 增 加 新的基金份 额 种 类 ,并可 能 需 计算 新基金份 额 类 别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 增 加 新的 收 费 模 式, 应 当按 照 法律法规 、 监管 机 构 的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并 及 时 公 告 。新的 收 费 模 式的 具体 业 务 规 则 , 请 见 有关公 告 、 通 知 。
1、 申购 费 率
申购金额 M( 元 ) 申购 费率
M<100万 1.5%
100万 ≤ M <500万 1.0%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用应在 投资 者 申购 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投资 者在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算 。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用 由 基金 申购 人 承担 , 不 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记 等各 项 费 用 。
2、 赎回 费 率
持有 年 限 ( Y) 赎回 费率
Y< 1年 0.5%
1年 ≤ Y< 2年 0.25%
Y≥ 2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 由赎回申 请 人 承担 ,并 在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财 产 , 75%用 于 支 付 市场 推 广 、 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 手 续 费 等 。
3、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可 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 约定 调 整 申购 费 率 、 降 低赎回 费 率 或 调 整收 费 方 式,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新的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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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管部 门 要 求 履 行相关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 率 。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
1、 基金 申购 份 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和净 申购 金 额 。 其 中: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 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例 如 : 某 投资 者 投资 5万 元 申购 本基金份 额 ,对 应 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元 ,则 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 额 为 :
净 申购 金 额 = 50,000/(1+ 1.5%)= 49,261.08元
申购 费 用 = 50,000- 49,261.08= 738.92元
申购 份 额 = 49,261.08/1.050= 46,915.31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 本基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46,915.31份基金份 额 。
2、 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总 金 额 扣 减 赎回 费 用 。 其 中,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份 额 ·赎回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费 用
例 如 : 某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基金份 额 ,持 有 时间 为一 年 六 个 月,对 应 的 赎回 费 率 为 0.25%,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250 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 金 额 =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 费 用 =12,500× 0.25%=31.25 元
净 赎回 金 额 =12,500-31.25=12,468.75 元
即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为一 年 六 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 日本基金
份 额 净值 是 1.250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12,468.75元 。
3、 本基金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T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在 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本基金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 产 。
4、 申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效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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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 计算 , 申购 份 额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 产 。
5、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 额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 产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登记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日( 含 该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 的 注册登记
手 续 。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册登记 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 但不 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合法 权 益 ,并 最 迟 于开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九 )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 出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暂停 或 拒绝 基金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在 交易时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无 法 计算 ;
( 3)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 4)法律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可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 5)基金管理人认 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购 。
发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及 基金 销售机 构等不承担 由 此 产 生的 利息 等 任 何 损失 。发生 上 述 ( 1) 到 ( 4)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但 相关 暂停 申购 公 告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执 行)。
( 十 ) 暂停 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 出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拒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因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依 法 决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 3) 因市场 剧 烈 波动或其他原因 而 出现 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赎回 , 导 致 本
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现 困 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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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的,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回申
请 人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量占 已 接 受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发生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 在出现上 述 第 ( 3) 款 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停 赎回 公 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十 一) 巨 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 即 认 为 发生 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现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定 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 1) 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 者 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部 分 顺 延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可 能 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对 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予 以办 理。对于 单 个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照其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回 总 份 额 的 比例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 份 额 ;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 价
格 。 依照上 述 规 定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最低 份 额 的限 制 。
( 3) 巨 额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顺 延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同 时 以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 2个 开 放 日( 含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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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十 二)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个 工 作 日 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始 办 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开 放 日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 两 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个 工 作 日 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 。
( 十 三)基金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投资 者 可 以 依照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 定 选 择 在 本基金 和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 的 数额 限 制 、 转换 费 率 等 具体 规 定 可 以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另 行规 定 并公 告 。本基金 自 2011年 2月 25日起开始 办 理日 常转换 业 务 。
( 十 四)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 前实 行份 额 托管的 交易 制 度 。投资 者 可 将 所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从 一 个交易账户 转 入 另 一 个交易账户 进行 交易 。 具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业 务 规 则 》的有关规 定以 及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 十 五)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具体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本基金 自 2011年 2月 25日起开始 办 理日 常 定 期 定 投 业 务 。
( 十 六)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 户是指 不 采 用 申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 一 定数 量 的基金份 额 按 照一 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捐赠 、 司法 强 制执 行 和 经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可的 其他 情 况 下的 非交易 过 户 。 其 中, “ 继 承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由 其 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捐赠 给福 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形; “ 司法 执 行 ” 是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 社 会 团 体 或其他 组织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
划转 的 主体 应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持 有本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的 条 件。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相关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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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的 非交易 过 户 ,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 办 理该 项 业 务 。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 业 务 规 则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 十七 )基金的 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可的 其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份 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法律法规 、 监管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的 要 求 来 决定 是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出 决定 之 前 , 被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先 行 一 并 冻 结 。 被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分 配与 支 付 。
八、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在 适 度 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 良好 流动性 的 前 提 下, 精 选 大 消费 类 的优 质上市 公司, 力 求 超 额 收益及 长 期 资本 增 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 95%, 其 中投资于 大 消费 类 的股 票 占 股票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80%;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资 产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的 40%; 基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若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调 整上 述 投资 比例 , 或 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它 品 种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三) 投资 理 念
在 经 济 结 构 转 型的 大 环 境 下, 把 握 消费 升 级 带 来 的投资 机 会。
(四) 投资策略
1、 资 产 配 置 策略
本基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 政 策 环 境 、 利率 走 势 、 证券 市场 走 势 等及 证券 市场现 阶 段 的 系 统 性风险 以 及未来一 段 时期 内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率 进行 分
析 评 估 , 运用 定 量 及 定 性 相 结 合的 手 段 , 制 定 股票 、 债 券 、现 金 等 大 类 资 产 之间 的 配 置 比例 、
调 整原则和 调 整 范 围 。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致 力 于 挖掘 大 消费 类 行 业 中的优 质上市 公司。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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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竞 争 优 势 等 进行 综 合 分 析 、 评 估 , 精 选 具 有 良好 基本 面及 估 值 优 势 的 大 消费 类上市 公司
构 建 股票投资 组 合。
( 1) 大 消费 类 行 业 的 范 畴
本基金 所 指 的 大 消费 类 是指 为了 满足 个 人日 常 生 活 所 需 , 所购买 、 使 用 商 品或 接 受 服务
的 直接 或 间接 的行 为 。 大 消费 类 行 业包括 消费行 业 以 及 与 消费行 业 密 切 相关的行 业 。消费行
业 指 居 民 通 过 货币 购买 有 形 或 无 形 的消费 品 所 形 成 的行 业 。 如 果 按 照 消费对 象 划 分 ,消费
行 业 可 分为 两 大 类 : 一 是 实 物 消费, 即 以 商 品 形 式 存 在 的消费 品 的消费, 比 如 食 品、
饮 料 、 日 用品等 ; 二 是 劳 务 消费, 即 以 劳 务 形 式 存 在 的消费 品 的消费, 比 如 旅游 、 教
育 、 娱乐 等 。消费行 业 密 切 相关的行 业 指 为 生 产 消费 品 的行 业 提 供 服务 或产品 的行 业 ,
比 如 银行 为 企 业运作 提 供 融 资 或 贷 款 , 航 空 货 运 物 流为实 物 商 品运 输 提 供 航 空 货 运、
快 递 及 物 流 服务 , 包 装印 刷 为 食 品、 日 化 产品、 医药 等 提 供 外 包 装 等 。
以申 银 万 国的行 业分类为 例 , 申 银 万 国 23个 一 级 行 业分类 标 准中 属 于 大 消费 类 行 业 的 包括 餐 饮 旅游 、 电 子 元 器 件 、 房 地 产、 纺 织 服 装 、 公 用 事 业、 交 通 运 输 、 交 运 设 备 、 家 用 电
器 、 建 筑 建 材 、 金 融 服务 、 农 林牧渔 、 轻 工 制 造 、 商 业 贸 易 、 食 品 饮 料 、信 息服务 、信 息 设
备 、 医药 生 物 等 。
( 2) 个 股选 择
本基金根据消费 及 消费相关行 业 的 定义 筛 选 出 备选股票 池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通 过自上 而 下 及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的 方 法 挖掘 优 质 的 大 消费 类上市 公司, 构 建 股票投资 组 合。
1 )自上 而 下
本基金根据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同 阶 段 , 居 民 不 同 收 入 水 平 和 财 富水 平 下, 大 消费 类各 个 子 行 业不 同发 展 周 期 , 寻 找 消费 领域 带 来 的投资 机 会,发 掘 在 消费 增 长 的 某 个 阶 段 体 现出 增 长 较
快 特 征 的行 业 。根据发 达 国 家 经 验 , 随着 收 入 和 财 富水 平 的 不断 提 高 ,有 些 行 业在 消费 支 出 中 占 有的 比 重 将 越 来 越 大 , 比 如 医 疗 、 娱乐 、 交 通 等 行 业 , 增 速 会 快 于 整 个 消费行 业 , 长 期 来 看 ,更 容 易 孕 育 有 竞 争 优 势 的公司。
2 )自下而上
① 公司基本 面
通 过 对公司 所 处 行 业 的 竞 争 格 局 、市场 地 位 、 财 务状况 、 盈利 能力、 发 展 潜 力、 经 营能
力、 核 心 产品 竞 争 力、 公司 治 理 结 构、 管理 层 经 营能力、 人 才 资 源 等各 方 面 的 分 析 研究 ,选
择 基本 面 优 异 的 上市 公司。
② 公司 估 值 水 平
公司的 估 值 决定 于公司的资 产 负 债 及其 获 利 能力 , 通 过 相对 估 值 法 及 绝 对 估 值 法选 取 价 值 被 低估 的 上市 公司, 主 要 采 用 的 估 值 指 标 包括 PE、 PEG、 PB、 EV/EBITDA等 。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 过 久 期 配 置 、类 属 配 置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等 , 采 取 积极 主 动 的投资 策略 ,在 严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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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发 掘 和 利 用市场 失 衡 提 供 的投资 机 会 ,实现 债 券 组 合 增 值 。
4 、权证产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证券基本 面 的 研究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及价值 挖掘 策略 、价 差
策略 、 双 向 权 证 策略 等 寻 求 权 证的合理 估 值 水 平 , 追 求 稳 定 的 当期 收益 。
(五) 投资决策依据及 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 据
( 1)有关法律 、 法规 、 基金合同 等 的相关规 定 ;
( 2)经 济 运 行 态 势 和 证券 市场 走 势 ;
( 3)经 济 结 构 转 型 及 消费行 业 状况 。
2 、投资 决策 程 序
( 1)本基金管理人 实 行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团 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 定 基金投资 方 面 的 整 体 投资 计 划 、 投资 原则及其 它 重大 事项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 委
员会的 决策 , 负 责 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 调 整和 日 常 管理 等 工 作 ;
( 2)基金经理 构 建 、 调 整 投资 组 合,并 在 此 过 程 中 充分考虑 以 下 因素 : 每 日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净现 金 流 量 ;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 制 和 比例 限 制 ; 研究 团 队 的投资 建 议 ; 绩 效 与 风险 评 估 小 组 的 建 议 等 ;
( 3) 交易 执 行相关部 门 根据基金经理下 达 的 交易指 令 制 定 交易 策略 ,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 种 的 交易 ;
( 4) 风险绩 效相关部 门 根据 市场 变化定 期 和不 定 期 对基金进行投资 绩 效 评 估 ,
并 提 供 相关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
( 5)监 察 稽 核相关部 门 对投资合规 性 进行监 控 ;
( 6)本基金管理人 在 确 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有 权 根据 市场 环 境 变化 和实 际 需 要 调 整上 述 投资 程 序 ,并 予 以 公 告 。
(六) 投资限 制
1、 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份 额 , 但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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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 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 行 为 。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上
述 规 定 的限 制 。
2、 投资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 下限 制 :
( 1)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同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 5)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年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9)本基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的 总 量 ;
( 10)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
( 11)本基金 不 得 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 围 和 投资 比例 的 约定 ;
( 12)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资限 制 。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约定 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以 达到 标 准。法律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七 )业 绩比较 基 准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80%+ 中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20%
沪 深 300指 数 选 样 科学 客观 ,行 业 代 表性 好 ,流动性 高 ,抗 操纵 性 强 , 是 目 前市场上 较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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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力 的股票投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中证 综 合 债 指 数 的选 样 债 券的 信用类 别 覆 盖 全面 , 期 限 构 成 宽 泛 , 适 于 做 基金 债 券资 产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和 投资 比例 限 制 ,选
用上 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 能 够 忠 实 反 映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 威 的 、 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 或者 是 市场上出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 数 时 ,本基金可 以 在 与 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 时 公 告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 期 的 风险和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 高 预 期 风险、 较 高 预 期 收益 的 品 种 。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权利 的 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 上市 公司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的经 营 管理 ;
2、 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4、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 益 。
( 十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 以 根据 届 时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 政 策 的规 定 进行 融 资 融 券。
( 十 一)基金 投资组 合 报告 ( 未 经 审 计)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 ,于 2011年 4月 18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 务 指 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数 据 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952,006,769.37 93.75
其 中:股票
952,006,769.37 93.75
2 固 定 收益 投资
- -
其 中: 债 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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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 计
54,569,262.80 5.37
6 其他 资 产
8,893,859.21 0.88
7 合 计
1,015,469,891.3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26,269,657.26 2.61
B 采 掘 业 16,241,969.50 1.61
C 制 造 业 530,354,329.66 52.69
C0 食 品、 饮 料 182,585,352.65 18.14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41,095,468.38 4.08
C5 电 子 14,452,849.95 1.44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68,717,049.92 16.76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111,875,493.56 11.11
C8 医药 、 生 物 制 品 11,628,115.20 1.16
C99 其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 技术 业 50,174,427.17 4.98
H 批发 和 零 售 贸 易 86,145,867.36 8.56
I 金 融 、保险业 242,820,518.42 24.12
J 房 地 产业 - -
K 社 会 服务 业 - -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 -
M 综 合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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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952,006,769.37 94.5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十 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
1 000858 五 粮 液 2,545,000 81,160,050.00 8.06
2 600519 贵州 茅 台 435,828 78,383,665.80 7.79
3 601166 兴 业 银行 2,199,914 63,159,530.94 6.27
4 600015 华 夏 银行 4,300,000 53,965,000.00 5.36
5 000629 攀 钢 钒钛 3,700,000 50,764,000.00 5.04
6 601601 中国 太 保 1,999,880 44,237,345.60 4.39
7 600036 招商银行 2,999,932 42,269,041.88 4.20
8 600104 上 海 汽车 2,209,928 40,773,171.60 4.05
9 002024 苏 宁 电 器 3,099,911 39,771,858.13 3.95
10 600312 平 高 电 气 2,599,960 32,213,504.40 3.20
4、 报告期末按 债 券 品种 分类 的 债 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支持 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 投资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报 告期 内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中 没 有发行 主体 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 的 、或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一 年 内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股票。
(2)报 告期 内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没 有 超 出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备选股票 库 。
(3)其他 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 证金
287,564.77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7,884,959.73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息
13,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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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 申购 款
707,426.51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8,893,859.21
(4)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600104 上 海 汽车 40,773,171.60 4.05 重大 事项 停 牌
(6)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因 ,投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项 之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九 、基金的业 绩
1、 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的投资 业绩 与 同 期 基准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未 经 审计 ):
净值 增 长 率 1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3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10年 12月 28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0.80% 0.48% 0.77% 1.29%
0.03% -0.81%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1年 3月 31日
-0.89% 0.94% 2.63% 1.10%
-3.52% -0.16%
自 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1年 3月 31日
-0.10% 0.91% 3.43% 1.10%
-3.53% -0.19%
2、 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变 动 情 况 ,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 进行 比 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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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 1: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80%+中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益 率 *20%
注 2: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注 3: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为 2010年 12月 28日
十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 财 产 的构 成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债 券的 应 计利息 和 基金 应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 总 和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三)基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 账户 和 托管 专 户 用 于基金的资金 结 算 业 务 ,并
以 基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行备案。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代 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自 有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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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基金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财 产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益 , 归 入 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和 基金 代 销机 构 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本基金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 权 利 。 除 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 所 产 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十 一、基金 资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 目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观 、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是否 保值、 增 值 , 依 据经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净值 而 计算 出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相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 非 营业 日。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和 负 债 。
(四)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核,复核 无 误 后 ,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行。
(五)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 下 方 式进行 估 值 :
1、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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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交易 所 上市未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处 于 未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日 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 协 会 有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4、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 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
6、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 述方 法进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 值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六)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认 和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当 基金 估 值出现 影响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当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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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 由 其承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于 差 错 处 理,本合同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定 处 理: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记 机 构、或 代 理 销售 机 构、或 投资 者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因 造 成 投资 者 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发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生的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 错 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其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 ,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接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方负 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方 造 成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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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根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方 ;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的 方 法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 事 人 协 商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确认 ;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不 可 抗 力或其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 障 投资 者 的 利
益 , 决定 延 迟 估 值 时 ;
4、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八)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 法的 第 6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其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 二、基金的 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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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 润 与 未分 配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 孰 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 原 则
1、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条 件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 多 为 6次 , 每 次 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该 次 可 供 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可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 者 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 净值不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金份 额 收益分 配 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 面值 ;
4、 每 一 基金份 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5、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中 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日 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算截止 日)的 时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六)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 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银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十 三、基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的 信 息披露 费 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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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7、 基金的银行 汇 划 费 用 ;
8、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 用 。
本基金 终止清算 时 所 发生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金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二)基金 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托管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一、 基金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7项 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期 费 用 , 由 基金托管人 从 基金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费 用 :
1、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 履 行 或未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费 用 ;
3、《基金合同》生效 前 的相关费 用 , 包括但不 限于 验 资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信 息披露
费 用等 费 用 ;
4、其他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 况 调 整 基金管理费 率 、 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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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费 率 、 基金 销售 费 率 等 相关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费 率 、 基金托管费 率 等 , 须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 基金托管费 率 等 , 无须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十 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
2、 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则 :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基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 制 度 ;
5、 本基金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6、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需 在 2日 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 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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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 时间 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 下 简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 查阅 或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不得 有 下列 行 为:
1、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机 构 ;
5、 登 载任 何 自 然 人 、 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文 字 ;
6、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四)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采 用 中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两种文 本发生 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投资 、 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更 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 2)《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 法律文件。
( 3)基金托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 管 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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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于 2010年 11月 29日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3、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年 12月 29日 刊 登 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0年 12月 28日生效。
4、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5、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6、 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开 披露 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7、 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 事 件,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者 基金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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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 列 事 件: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 5)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 负 责 人发生 变 动 ;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 10)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托管 业 务 的 诉讼 ;
( 12)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管部 门 的 调 查 ;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 基金托管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4) 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 15)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 16)管理费 、 托管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 计提方 式 和 费 率 发生 变 更 ;
( 17)基金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 额 净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 19) 变 更基金 销售机 构 ;
( 20)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
( 21)本基金开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及其收 费 方 式发生 变 更 ;
( 23)本基金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 26)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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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40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方 式 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依 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
10、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信 息 。
(六)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建立 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的规 定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 息 进行复核 、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选 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露 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容应 当 一 致 。
为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出 具 审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 七 )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阅 、 复 制 。
十 六、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属 于股票型基金, 其预 期 的 风险和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本基金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 特 有 风险、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
1、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价 格 因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资 心 理 以 及 交易 制 度 等因素 的 影响 会 产 生 波动 , 从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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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基金投资 产 生 潜 在风险 , 主 要 包括 :
( 1) 政 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区 发 展 政 策 及 股 权 分 置 改革 与
非 流 通 股 流 通 政 策 等 )发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 生 风险 。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证券 市场受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的 影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对基金 收益产 生 影响 。
( 3) 利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 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并 在一 定 程 度 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 平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 和 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率变化 的 影响 。
( 4) 汇 率 风险
汇 率 的 变化 可 能 对国 民 经 济 不 同部 门 造 成不 同的 影响 , 从 而 导 致 本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 司 业绩及其 股票 价 格 发生 波动 , 使 得 本基金的 收益产 生 变化 。
( 5) 信用风险
主 要 是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 风险 , 若 债 务 人经 营不 善 ,资 不 抵 债 , 债 权 人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 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在 企 业 债 中。
( 6)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 单 一 的 久 期指 标 并 不能
充分 反 映 这 一风险 的 存 在 。
( 7) 购买 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分 配 , 而 现 金可 能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购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 8)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 利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 证券 利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利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前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体 为 当 利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
资的 固 定 收益 证券 所 得 的 利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 时 , 将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益 率 。
2、 本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大 消费 类 行 业 的优 质上市 公司:
( 1)消费 受 到 多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包括 居 民 收 入 、 居 民 消费 观 念 、 人 口 结 构、 国 家 相关
政 策 、 经 济 环 境 等 。 上 述 因素 的 变化 将 影响 消费行 业及 消费股的 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影响 基金的 收益 水 平 。
( 2) 不 同的消费行 业 由 于行 业自身特 点 、 经 济 环 境 等因素 影响 对于消费 升 级 的 反 应 速
度 及受益 于消费 升 级 的 程 度 不一 ,对于消费行 业 的选 择 将 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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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消费股可根据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 企 业 竞 争 优 势 、 公司基本 面、 估 值 水 平 等因素 进行 综 合 分 析 ,对于 上 述 因素 的理 解或分 析 错 误 将 导 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 内在价值
的 判断出现 失 误 ,进 而 导 致 本基金管理人 做 出 错 误 的投资 决策 。
( 4)本基金 重 视 股票投资 风险 的 防 范 , 但 是 基于投资 范 围 的规 定 ,正 常情 况 下,本基
金股票投资 比例 最低 将 保 持 在 60%以 上 , 无 法 完全 规 避 股票 市场 的下 跌 风险 。
3、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指 上市 公司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市
场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员 素质等 , 这些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基金可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险 , 但不能完全 规 避 。
4、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经 济 形 势 、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因 此 ,基金的 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5、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 基金资 产不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成现 金, 或者不能应 付 可 能出现 的投资 者 大 额赎回 的 风险 。 前者 是指 金 融 资 产不能及 时 变 现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场价 格交易 而 引 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 为应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基金资 产 需 保 持 一 定 的 流动性 , 从 而 在收益性 方 面 可
能 会有 些 损失 ,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 的 实现 。 后 者 是指 在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可 能 会发生
巨 额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赎回 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位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动性风险 , 甚 至 影响 基 金 单 位 净值 。
6、其他风险
( 1) 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出现 故 障 产 生的 风险 ;
( 2) 战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风险 ;
( 3) 其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险 。
十七 、基金的 终止 与 清 算
(一) 《 基金合同 》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止 , 在 6个 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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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接 的 ;
3、《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二)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1)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 日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 2)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 3)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财 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 和 确认 ;
( 3)对基金财 产 进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
( 7)对基金财 产 进行 分 配 ;
3、 基金财 产 清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4、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 产 中 支 付 。
5、 基金财 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基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财 产 清算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 基金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进行公 告 。
7、 基金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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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关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
十 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 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合同》 上 书 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要 条 件。
每 份基金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法 权 益 。
(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 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讼 ;
9)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认 购 、 申购 、 赎回 款 项 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费 用 ;
3) 在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合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因 , 自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及 代 销机 构 处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6)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2、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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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基金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 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 基金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份 额 ;
5)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6) 依 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 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 认 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 家 有关法律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 基金托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 择 、 委托 、 更 换 基金 代 销机 构 ,对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相关行 为 进行监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 机 构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同》规 定 的费 用 ;
10) 依 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 定决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 配方 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与赎回申 请 ;
12)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 业 务 规 则 》, 决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理费 率 、 托管费 率 及 赎回 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相关费 率 结 构和收 费 方 式 ;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 利 ;
14)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 益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
15)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6)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 师 事务所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7)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金 代 销机 构 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务 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关法律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2) 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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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 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 ,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购与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5) 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
托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年 以 上 ;
17)确 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时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托 第 三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关基金 事务 的行 为
承担 责 任 ; 但因 第 三方 责 任 导 致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受 到 损失 , 而 基金管理人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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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承担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第 三方 追 偿 ;
23)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的备案 条 件,《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行同 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日 内 退 还 基金认 购 人 ;
2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 保 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7)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 义务
(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行 为 ,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4) 以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和 深圳 分 公司开 设 证券 账户 ;
5) 以 基金托管人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管 账户 , 负 责 基金投
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8)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9)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持 有并 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财 产 托管 事 宜 ;
3) 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管的基金财 产 与 基金托管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不 同的基金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的基金 分 别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保 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记 、 账 户设 置 、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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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复核 、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9) 办 理 与 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15年 以 上 ;
12) 建立 并 保 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19)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22)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表决 的程序和 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票 权 。
1、 召 开 事由
( 1) 当 出现或 需 要决定 下 列 事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3)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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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6) 变 更基金 类 别 ;
7)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并 ;
8)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9) 变 更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10)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持 有本基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议 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2)对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项 ;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 2)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 费 率 ;
4) 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 关 系 发生 变化 ;
6) 除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应 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 其他 情 形 。
2、 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不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托管人 自 行 召 集 ;
( 4)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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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 5)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 日。
3、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 1)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于会 议 召 开 前 40天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 时间 、 地点 、 方 式 和 会 议 形 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形 式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益 登记 日 ;
4) 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间 和 地点 ;
5)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及 联系电话;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备的文件 和 必 须履 行的 手 续 ;
7) 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他 事项 。
( 2)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表 决 方 式,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 委托的公证 机 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 方 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结 果 。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现场 开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必 须 以 现场 开会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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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召 开。
(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行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出示 的 在 权 利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2 )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对 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 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1)会 议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管
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 第 ( 3) 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委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金 登记注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并 且 委托人 出 具 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5)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 份文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面 符 合法律法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5、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 内容及 提 案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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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 内容为 关 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的 重大 事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事项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单 独 或 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日 至 少 35天 前 提 交 召 集人并 由 召 集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日 30天 前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进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日 30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 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行 审 核:
1)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 说明。
2)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定 。 如 将 提 案进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行 审议 。
单 独 或 合并 持 有 权 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法律法规 另 有规 定 除 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 2) 议事 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不出 席 或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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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议 的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 委托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项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 在 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分为一 般 决议 和特 别 决议 :
( 1)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 其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名 方 式进行投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 份文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 一 项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7、 计 票
(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选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但 是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
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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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票人 应 当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 票,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8、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议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自 生效 之 日起 2个 工 作 日 内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员 姓 名 等一 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三)基金合同 变更 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1) 以 下 变 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 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1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2)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4) 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5) 变 更基金 类 别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7)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并 ;
8) 变 更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9) 终止 《基金合同》 ;
10) 其他 可 能 对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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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可 不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 费 率 ;
4) 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 关 系 发生 变化 ;
6) 除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应 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 其他 情 形 。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终止 的 ;
( 2)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止 , 在 6个 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基金托管
人 承 接 的 ;
( 3)《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基金合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内容应 以 《基
金合同》正本 为 准。
十九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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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 三 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 商会中 心 4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何如
成 立时间 : 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31号
注册 资本: 1.5亿 元 人 民 币
组织形 式 : 有限 责 任 公司
经 营 范 围 :基金管理 业 务 、 募集基金 以 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 务
存 续期间 : 持 续 经 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 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 定 代 表 人: 姜 建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系 人: 蒋松云
成 立时间 : 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人 民 币 334,018,850,026元
批准 设立 机 关 和 设立 文号:国 务 院 《关于中国人 民 银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行 职能 的 决定 》
(国发 [1983]146号)
存 续期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借 业 务 ; 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票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 销售 业 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 业 务 (银证 转 账 ); 保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务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 融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 企 业 年金托管 业 务 ;企 业 年金 受 托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 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个 人财 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外
汇贷 款;外 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外 汇 担保 ; 发
行 、 代 理发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行 卡 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 上 银行 、 手 机 银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国
务 院 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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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 行 使 监督 权
(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 将 投资于 以 下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 不 得 投资于相关法律 、 法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基金合同》 禁 止 投资的投资工 具 。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 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 产 配 置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 95%, 其 中投资于 大 消费 类 的股票 占 股票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80%;债 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资 产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的 40%; 基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若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调 整上 述 投资 比例 , 或 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 它 品 种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季 度 按 照 双 方约定 的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符 合基金合同中关于 大 消
费 类 股票 定义 的 清 单 ,基金托管人据 此 监督本基金投资于 大 消费 类上市 公司股票的 比例 。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清 单 的 临 时 调 整 按 照 双 方约定 的 形 式 及 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规 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 致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
期 限 内 调 整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以 符 合 上 述 比例 限 定 。法律法规 另 有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本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并可 依 据 届 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 时 合理 地 调 整 投资 范 围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循 以 下投资限 制 :
a.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b.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c.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d.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年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 5%;
e.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f.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 产 支 持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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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规 模 的 10%;
g.本基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申 报 的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 发行股票的 总 量 ;
h.一 只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百 分 之
二 ; 一 只 基金 持 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经基
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 协 商,可对 以 上 比例 进行 调 整 ;
i.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
j.本基金 不 得 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 围 和 投资 比例 的 约定 ;
k.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资限 制 。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 述 限 制 。
除 投资资 产 配 置 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和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3)法规 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 调 整 期 限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约定 的 比例 , 不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以 达到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法律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托管人 实 施交易 监督。
4)本基金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关规 定 进行 融 资 融 券。
5)相关法律 、 法规 或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其他 比例 限 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 和 检 查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始。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保 ;
3)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份 额 , 但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5) 向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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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 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 行 为 。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上 述 规 定 的限 制 。
( 4)基金托管人 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金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及其 更新, 加
盖 公 章 并书 面 提 交 ,并确 保 所提 供 的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实、完整、全面 的关 联 交易名 单 ,并 负 责 及 时 更新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发 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 回 函确认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进行关 联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
资 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 交易名 单 中 列 示 的关 联 方 进行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关 联 交易 ,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相关法律法规 和 交易 所 规 则 的规 定 进行 结 算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5)基金托管人 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 按 以 下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资 信风险 控制
措 施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符 合法律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 名 单 中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 名 单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确认 收 到 该 名 单 。基金管理人 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对银行 间 市场
现 券 及 回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行更新,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少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基金托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确认 收 到 后 ,对 名 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管人书 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始生效,新 名 单 生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在 名 单 内 的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发生 此 种情形 时 ,托管人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行 间 市场 进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 按交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定 的该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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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进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有 利 于 信用风险 控制 的 交易 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与 交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易 方 式,经 提醒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金资 产 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核 心 交易 对 手 为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银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行,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易 对 手 名 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 任 控制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 核 心 交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 进行 交易时 ,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 信风险 引 起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上 述 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 信风险 引 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 任 。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 存 款 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 款 的 信用风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 存 款 银行的 支 付 能力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行选 择 方 面 的 风险 。本基金核 心 存 款 银行 名 单 为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银行 、 中
国 建设 银行 、 中国 农 业 银行 和 交 通 银行,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行 以 外 的银行 存 款 出现 由
于 存 款 银行 信用风险 而 造 成 的 损失 时 ,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关 责 任 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 程 中 遵循 上 述 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 存 款 银行 信用风险 引 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 况 对于核 心 存 款 银行 名 单 进行 调 整 。
(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 守 《关于规 范 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关于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
2) 流 通 受 限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 法》规 范 的 非 公开发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 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原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投资 决策 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 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上 述 资 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投资 额 度 和 投资 比例 控制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
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行 审 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或其他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确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4)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但不 限于 拟 发行证券 主体 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 发行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 已 持 有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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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受 限证券 市值 占 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 资金 划 付 时间 等 。基金管理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行 审 核。
5)基金托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 是否 遵 守 法律法规 、 投资 决策 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
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行监督,并 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现风险 的,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并 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 就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有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证监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金
托管人 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 责 , 则不承担 任 何责 任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 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 连 带 责 任 。
2、 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 和 核 查 。
3、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及其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回 函,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 托管人并 改 正,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80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托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
人 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根据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基
金托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确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要 求 基金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同 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 托管财 产 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基金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 1)基金财 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 产 。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 何 财 产 。
( 3)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 务 和 其他 基金的托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 与 独 立 。
( 5)对于 因 基金认( 申 ) 购 、 基金投资 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托管人 处 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 不承担 责 任 。
( 6) 除 依 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外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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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募集 期 内 销售机 构 按 销售与服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 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 格 的商 业 银行开 设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 专 户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
管理。基金募集 期 满 ,募集的基金份 额 总 额 、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验 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 基金开 立 的资 产 托管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确认文件。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 基金的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其营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管 专 户 , 保 管基金的银行 存
款 。该资 产 托管 专 户是指 基金托管人 在 集中托管 模 式下, 代 表 所 托管的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进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该 账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 托管 专 户 进行。
资 产 托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 何 银行 账户 进行本基
金 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
4、 基金证券 账户 与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 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 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5、 债 券托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的 名 义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金进行 交易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基金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 2)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一 起 负 责 为 基金对 外 签订 全 国银行 间 国 债 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 保 存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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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账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金管理人 协 助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开 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规 则 使 用 并管
理。
7、 基金财 产 投资的有关 实 物 证券 、 银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的 保 管
基金财 产 投资的有关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托管人 存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托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期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 外 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 不承担保 管 责 任 , 但应 与 基金管理人 共 同 配 合 代 表 基金 就 基金托管人 以 外 机 构 违反
保 管 责 任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的行 为 进行 追 偿 。
8、 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保 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 在 合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同 原 件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 文件 保 管部 门 15年 以 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和会计 核 算
1、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 程 序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基金份 额 总 份 额后 的 数 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 产 。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 估 值原则应 符 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 核 算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的基金份 额 资 产净值 并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 后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 布 。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 问 题 ,本基金的会 计 责 任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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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估 值 。
2、 基金资 产 估 值 方 法
( 1)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及 负 债 。
( 2)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的 估 值 方 法 为 :
1)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①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③ 交易 所 上市未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④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处 于 未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日 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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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
6)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 述方 法进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相关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 值 。
3、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 由 其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已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 的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管理费 率 和 托管费 率 的
比例 各自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要 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 致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的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
失 , 由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负 责 赔偿 。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其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他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 基金托管人的 计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相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对, 如 果 最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以 及因 该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不 负 赔偿 责 任 。
4、 基金 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 相关 各 方约定 的同 一 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 和保 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相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 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对 账 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账 目存 在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因 并 纠 正, 保 证相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册记 录 完全 相 符 。 若 当 日核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和 公 告 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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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完成 。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45日 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完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 内完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 内完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成 当 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关 报 表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报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30日 内 进行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45日 内 复核,并 将 复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发 现 相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因 ,进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关 各 方 认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者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复核 意
见 书,相关 各 方 各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不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关 报 表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就 相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 对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认 或出 具 相 应 的复核确认书, 以 备有 权 机 构 对相关文件 审 核 时 提 示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开 披露 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六)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的登记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月 30日 、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关规 则分 别 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 方 式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保 管 期 限 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月 30日 、 每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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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必 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于下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事项 日 期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发生日 后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托管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托管 业 务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由 于 自身原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 按 有关
法规规 定 各自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七 ) 争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本 协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对相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相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
本 协议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八)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的 内容 进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托管 协议 ,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 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 情形
发生 以 下 情 况 ,本托管 协议终止 :
( 1)《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托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发生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二 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 下 服务 内容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正 常情 况 下 向 投资 者 提 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 , 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务项目 。
(一)营 销创 新及 网上 交易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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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丰 富 投资 者 的 交易 方 式 和 渠道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 者 提 供 包括 基金的 转换 、 定 期 定额
交易 等 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
在营 销 渠道 创 新 方 面 ,本基金管理人 大 力 发 展 基金 电 子 商 务 ,并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投资 者 可 登 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www.phfund.com.cn),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定 期 定额 及信 息查 询 等 已开 通 的 各 项 基金 网 上 交易 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也 将 不断 努 力完 善 现 有 技术 系 统 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 者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二) 交易资 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书 面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寄 送 开 户 确认书 、 交易 对 账 单 、 《鹏 友 会 通 讯 》 等 资 料 。
(三) 信息 定 制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www.phfund.com.cn)、 短 信 平 台 、 呼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 交 信 息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金管理人确认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 过 手 机 短 信、 E-MAIL等 方 式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定 制 的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手 机
短 信信 息 包括 : 每 周 基金份 额 净值、 每 笔 交易 确认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司 最 新公 告 、 新 产品
信 息 等 ; 可 定 制 的 电 子 邮 件 信 息 包括 :鹏 友 会 周 刊 、 财经资 讯 、 电 子 对 账 单 、 客 户 活 动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实 际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容 。
(四) 在线咨询 服务
投资 者 可 通 过 登 录 基金公司 网 站 进行 信 息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件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户 , 享 有 交易 查 询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 理财 刊 物 查阅
等 服务 。
投资 者 可 通 过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行 业 务 咨 询 ,基金管理人 在 工 作 日的工 作 时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务 。
(五) 客 户 服务 中 心 (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24小 时 基金 账 户 余 额 、 交易 情 况 、 基金 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
呼叫 中 心 人工 坐 席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日 不 少 于 7小 时 的 座 席 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查 询 、 服务 投 诉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等 专 项服务 。
(六) 客 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机 构 网点 柜 台 、 基金管理人 设 置 的投 诉 专 线 、 呼叫 中 心 人工 热 线 、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 和 销售机 构 所提 供 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电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网 络 在 线 是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 ,基金管理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理投
诉 电话 ( 0755-82825700) 、信 箱 、 网 络 服务 。 现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补 充 投 诉渠道 , 由
各 代 销机 构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我 公司 跟 进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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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鹏友 会 ”俱乐 部
凡 购买 公司开 放 式基金的份 额持 有人 均 自动成为 鹏华投资 者 俱 乐 部 “ 鹏 友 会 ” 的会员。
“ 鹏 友 会 ” 俱 乐 部 旨 在 提 供 一 个 良好 基金投资 互 动 平 台 , 通 过 举 办 丰 富 多 样 的 客 户 活 动 促 进 投资 者 与 基金管理人 、 投资 者 之间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八)服务 质量 监督员
为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督,公司 建立 “服务 质 量 监督员 ”机 制 , 聘 请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对 客
户 服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 十 一、 其 他应披露 事 项
本基金的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将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的 内容 与 格 式进行 披露 ,并 至 少 在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公告 内 容 报 纸 日 期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2010年 11月 29
日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1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东 莞 银行 为 鹏华消 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光 大 银行 和 杭 州 银 行 为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广 发银行 为 旗 下部 分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浦 发银行 为 鹏华消 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20
日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最低申购 金 额 的公 告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
日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 放申购 、 赎
回 、 转换 和 定 期 定额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2月 2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代 为 履 行基金经理 职 责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2月 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参 与 部 分 销售机 构 费 率 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2月 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为 旗 下部 分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3月 16日
89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年 第 1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4月 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聘 副 总 经理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4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股票 停
牌 后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5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
票复 牌 后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6月 10日
上 述披露事项 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0年 11月 29日 至 2011年 6月 27日 止 。
二 十 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按 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代 销机 构等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在 合理 时间 内 获 取 本招募说明书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应 以 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投资 者也 可 以 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 内容完全一 致 。
二 十 三、 备 查文件
(一) 备 查文件 包括 :
1、 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4、 法律 意 见 书
5、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 照
6、 基金托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 照
(二) 备 查文件 的 存 放 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阅 方 式 :
1、 存放 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件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
2、 查阅方 式 : 投资 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 费 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 也 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复 印 件。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1 年 8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