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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300(159907)

中小300: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查看PDF公告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广 发 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暨 开放 日 常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1 年 8 月 10 日 
公告日期:2011 年 8 月 5 日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8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3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4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7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7 
十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 17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31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32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 告书暨 开放日 常申购赎
回公告 》 (以 下简称 “ 本公告 ”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1 号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的 内容与 格式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和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的规定 编制 ,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管理 人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公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保 证本 公告 中基 金财务 会计 资料 等内 容的 真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承诺其 中不 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 凡本 公告 未 涉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投 资 者详细 查 阅 2011 年 4 月 27 日刊 登在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及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站 (www.gffunds.com.cn )
上公告 的《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二、 基金概览 
1、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 中小300 
2、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159907 
3、基 金申 购赎 回简 称: 中小300 
4、申 购赎 回代 码:159907 
5、标 的指 数简 称: 中小 板300 价 格指 数 
6、标 的指 数代 码:399008 
7、2011 年8月3 日 基 金份 额 总额:652,598,847.00 份 
8、2011 年8月3 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1.0940 元 
9、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652,598,847.00 份 
10、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1 、 上市 交易 日期 :2011 年8月10 日 
12、基 金管 理人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3、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4、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41 和42 楼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3)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电 话: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sywg.com (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5)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 塔大 厦9楼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 塔大 厦9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网址:www.hongtazq.com (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 北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7)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27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陈 康菲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8)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路86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9)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1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1 栋9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 :4008001001 公司网 站地 址:www.essence.com.cn (11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1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 厦29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99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5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1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16)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募 集情 况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6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核 准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2011 年3 月21日证 监 许可[2011]424 号 。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1 年6月3 日。 3、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4、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5、 发售 日期:2011 年5 月3 日至2011 年5月27日 。 其中 , 网下 现金 认购和 网上 现 金认购 的 日期为2011 年5 月3 日至2011 年5月27日 ,网 下股 票认 购的日 期为2011 年5 月23 日至2011 年5 月 27 日。 6、发 售价 格: 人民 币1.00 元 。 7、发 售方 式: 投资 者可 选 择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三 种方式 。 8、发 售机 构: (1) 网下 现金 发售 直销 机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网上 现金 发售 代理 机 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 的证券公 司 办理 : 广 发证 券、 国 信 证券、 招商 证券、 平安 证 券、 长 城证 券、 光 大证 券 、 方正 证券、 华 泰证券 、 华泰 联合 证券 、 广州证 券 、 世 纪证 券 、 华 西证券 、 国海 证券 、 联讯 证券 、 南 京证 券 、 华鑫证 券 、 华 林证 券、 厦 门证券 、 民族 证券 、 申 银 万国证 券 、 中 信万 通证 券 、 海 通证 券、 山 西证券 、 民生 证券 、 兴业 证券 、 广 发华 福证 券 、 长 江证券 、 东莞 证券 、 国联 证券 、 国 金证 券 、 东北证 券 、 恒 泰证 券、 华 安证券 、 东海 证券 、 中 信 证券 、 东 吴证 券、 中山 证 券、 第一 创业 证 券、 大 同证 券、 宏 源证 券 、 西藏 证券、 湘财 证券、 中金公 司、 东方 证券、 国 泰君安 证券 、 西 南证券 、 银 河证 券、 西 部 证券、 渤 海 证券、 上海 证 券、 华 龙证 券、 万 联证 券 、 齐鲁 证券、 国 元证券 、 国 都证 券、 中 银 证券、 华宝 证券、 红塔 证 券、 中 信金 通、 日 信证 券 、 浙商 证券、 财 富证券 、金 元证 券、 国盛 证券、 中原 证券 、德 邦证 券、财 通证 券、 新时 代证 券、江 海证 券 、 中投证 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 安 信证 券、 银泰 证券 、 瑞银证 券 、 中 航证 券等 ( 排序不 分先 后) 。 (3) 网下 股票 发售 代理 机 构为以 下机 构 广发证 券 、 广 发华 福证 券 、 兴 业证 券、 申银 万国 证 券、 国泰 君安 证券 、 银 河 证券 、 中 信 建投证 券 、 国 信证 券、 招 商证券 、 华泰 联合 证券 、 东北证 券 、 东 方证 券、 平 安证券 、 渤海 证 券、 海 通证 券、 金 元证 券 、 光大 证券、 东海 证券、 国盛证 券、 山西 证券、 湘 财证券 、 国 联证 券、 广 州证 券、 中 信证 券 、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中信金 通证 券、 中原 证券 、 国都 证券、 安 信证券 、 中 航证 券、 长 江 证券、 齐鲁 证券、 江海 证 券、 华 宝证 券、 华 龙证 券 、 信达 证券、 厦 门证券 、 南 京证 券、 华 融 证券、 浙商 证券、 西南 证 券、 国 金证 券、 财 通证 券 、 东吴 证券、 方 正证券 、 国海 证券 、 国元 证券 、 华 泰证 券 、 民 族证 券、 万联 证券 、 中投 证券 、 中信万 通证 券 、 长城证 券等 (排 序不 分先 后)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7 9、验 资机 构名 称: 德勤 华 永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10、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况 本基金 于 2011 年 5 月 3 日 起公开 募集 , 基 金募 集工 作 已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顺 利结束 。 经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公 司验 资 , 本次 募集 的有效 净认 购金 额 为 718,238,734.00 元人民 币 ( 含募 集股 票市 值) , 折 合基 金份 额 718,238,734.00 份。 认 购款 项在 基金验 资确 认 日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59,530.17 元 人民 币 。 募 集资金 已 于 2011 年 6 月 2 日划入 本基 金 在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为9,412 户 ,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 本 次募集 资 金及 其产生 的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额 共计718,294,002.00份, 已 全部计 入投资者 账户 , 归投 资者所 有 。 其 中, 广发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及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从业 人员 未认 购本基 金 。 本次 基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 息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 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 从基 金 资产中 支付 。 11 、 本基 金募 集备 案情 况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及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 募 集符合 有关 条件 , 本基 金 管理人 已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于2011 年6 月3 日获 书 面确认 ,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 起正式 生效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管 理人 开始 正式 管理 本基金 。 (二) 本基 金份 额折 算 根据《广发中小板30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和 《 广 发 中 小 板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的 有 关规定 ,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确定2011 年7月25 日 为广 发中 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折算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与2011 年7 月25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的 千分 之一基 本一 致 。 2011 年7月25日 , 中 小板 300 价格指 数收盘值 为1078.962 点,本 基金的基 金资 产净值为704,134,532.97 元 ,折算前基 金 份额总 额为718,294,002.00 份,折 算前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0.9803元。 根据《广发 中小板300交 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中 约定的 基金份额 折 算公式 ,基金 份额折 算比 例为0.90854670 (以四舍 五入的 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8 位), 折 算后基 金份 额总 额为652,598,847.00 份 ,折 算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790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 并由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于2011 年7 月26 日进行 了变更 登记。折 算后 的基金 份额 保留 到整 数位 (小 数部 分舍 去,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 投 资者 可以 自 2011 年7月27 日 起在 销售 机 构查询 折算 后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根 据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进行 了相 应的 会计 处理, 并 互 相核对 。 (三)本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8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证 上[2011]236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1 年8 月10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4 、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 中小300 5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159907 投资者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6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652,598,847.00 份 7 、未上市 交易份额 的流通 规定:本 基金上市 交易后 ,所有的 基金份额 均可进 行交易 , 不存在 未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2011 年8 月3 日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户 数 为9,412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9,336.89 份。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1 年 8 月 3 日,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结构 如下 : 个人投 资 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346,150,635 份 , 占 基 金总份 额 的 53.04% ; 机构 投资者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为 306,448,212 份 ,占 基金 总份 额的 46.96% 。 (三) 截 至 2011 年 8 月 3 日 ,前 十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情况 序 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持有份 额 占基金 总份 额 的比例 (% ) 1 广发证 券- 工行 -广 发金 管家新 型 高成长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45,431,120.00 6.96% 2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7,258,292.00 4.18% 3 中航- 浦发 -中 航金 航 2 号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27,257,536.00 4.18%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000,193.00 3.06% 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171,922.00 2.78% 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171,690.00 2.78% 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8,171,690.00 2.78% 8 齐鲁证 券- 中信- 金泰山 灵活 配置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18,171,689.00 2.78%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9 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3,628,768.00 2.09% 1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9,086,753.00 1.39%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公 司概 况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马 庆泉 总经理 :林 传辉 注册资 本:1.2 亿元 人民 币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拱北情 侣南 路 255 号 4 层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3]91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440000000011836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香 江投资有 限公司、 烽火通 信科技 股 份有限 公司 、 康美 药业 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 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 分别 持 有本基 金管 理人 48.33% 、16.67% 、16.67% 、10% 和 8.33% 的 股权 。 3、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委员会 名称 职责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决 定 公 募基 金 的投 资 理念、 投 资 准则 ; 研判 市 场时机 , 审 议公 募 基金 经 理提 交的资产配置报告,确定公募基金资产配置比例;评 估并审定公募基金投资策 略及拟 重点 投资 的证 券; 对委员 会决 议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等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 责 审 核公 司 的风 险 控制制 度 和 风险 管 理流 程 ,确保 公 司 整体 风 险的 识 别、 监 控 和 管理 ; 负责 检 查风险 控 制 制度 的 落实 情 况,审 阅 公 司各 项 风险 与 内控 状 况 评 价报 告 ;针 对 公司经 营 管 理活 动 中发 生 的紧急 突 发 性事 件 和重 大 危机 情况 , 组 成危 机处 理小 组 , 评 估事 件风 险 , 制 定危 机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 施等 。


部门名 称 职能定 位 投资管 理部 负责公 募股 票类 基金 产品 的投资 管理 研究发 展部 负责宏 观策 略、 行业 与上 市公司 研究 机构投 资部 负责年 金、 社保 及专 户产 品的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固定收 益部 负责固 定收 益类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0 国际业 务部 负责国 际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与业务 合作 数量投 资部 负 责 公 募指 数 型基 金 的管理 、 指 数衍 生 产品 ( 包括股 指 期 货等 ) 的研 究 和应 用、量 化选 股的 投资 产品 研究和 管理 金融工 程部 负责产 品开 发、 设计 、报 批工作 ,公 司发 展规 划研 究 市场拓 展部 负 责 公 募基 金 、一 对 多专户 理 财 产品 的 募集 与 持续销 售 、 营销 推 广、 客 户服 务工作 ,下 设北 京、 上海 、广州 三个 分公 司。 机构理 财部 负责企 业年 金、 “ 一 对一 ” 专户理 财业 务、 机构 业务 的市场 开拓 与服 务 综合管 理部 负责行 政管 理与 后勤 保障 财务部 负责公 司财 务管 理工 作 人力资 源部 负责人 力资 源管 理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合 规及 运作 风险 的全 面管理 ,投 资风 险监 控与 业绩归 因分 析 中央交 易部 负责执 行基 金、 组合 交易 指令,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控 等 信息技 术部 负责公 司信 息化 建设 工作 注册登 记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和资 产管 理计划 份额 的登 记存 管和 资金的 清算 管理 基金会 计部 负责开 放式 基金 、年 金资 产和资 产管 理计 划的 核算 及相关 信息 披露 工作 北京办 事处 负责协 调办 理公 司在 京有 关事项 。 4、截 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人 数 214 人 ,其 中博 士学 位 16 人、硕 士学 位 115 人 和学 士学 位 68 人。 5、本 基金 经理 陆志明 先生 , 中 国籍, 经 济学硕 士, 持有 证券 业执 业资格 证书,1999 年 5 月至 2001 年 5 月任 大鹏 证券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2001 年 5 月至 2010 年 8 月就 职于 深圳 证券 信息有 限公 司, 历任指 数小 组组 长、 指数 部副总 监、 总监 ,2010 年 8 月 至今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数 量 投资部 总经 理,2011 年 6 月 3 日起 任广 发中 小板 300ETF 基金的基 金经 理,2011 年 6 月 9 日起任 广发 中小 板 300 联 接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 中国 农 业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 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1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 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 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 理 财 ? T 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 最佳 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 高 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1 年 7 月 13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103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丰 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2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益 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丰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收 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内需 精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大成行业轮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克林 国海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南 方中 证 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景顺长城 能源 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信用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 丰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兴 业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工银瑞 信深 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深 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 接基金 、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深 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 添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安 瑞 进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社会 责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3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 达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 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领先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南方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先 进制 造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 摩根 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三) 验资 机构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胡 小骏 洪锐明 联系人 :胡 小骏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 不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 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 2011 年 8 月 3 日 资 产负债 表如 下: 资





产 2011 年 8 月 3 日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2011 年 8 月 3 日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9,684,670.47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15,585,134.16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6,442,701.34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683,419,148.38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其中: 股票 投资 683,326,154.38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41,545.79

















债 券投 资 92,994.00 应付赎 回款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29,236.25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4

















基金 投资 应付托 管费 5,847.25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应付交 易费 用 566,170.3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53,466.02 应付利 息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587,645.39 其他资 产 负债合 计 1,230,445.00


所有 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718,294,002.00


未分配 利润 -4,339,326.63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713,954,675.37





资产合 计: 715,185,120.37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715,185,120.37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 2011 年 8 月 3 日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如 下: (一)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83,326,154.38 95.55 其中: 股票 683,326,154.38 95.5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2,994.00 0.01 其中: 债券 92,994.00 0.01








资产 支持 证券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269,804.63 3.53 6 其他各 项资 产 6,496,167.36 0.91 7 合计 715,185,120.37 100.00 (二)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14,120,226.00 1.98 B 采掘业 20,434,445.72 2.86 C 制造业 459,624,907.08 64.38 C0








食品 、饮 料 32,419,082.51 4.54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9,793,438.00 2.77 C2








木材 、家 具 3,372,896.00 0.47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5 C3








造纸 、印 刷 12,436,884.50 1.74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68,809,823.62 9.64 C5








电子 71,249,194.47 9.98 C6








金属 、非 金属 43,184,222.26 6.05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33,078,933.83 18.64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62,557,093.69 8.76 C99








其他 制造 业 12,723,338.20 1.78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4,572,300.00 0.64 E 建筑业 32,977,858.24 4.62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3,531,966.00 0.49 G 信息技 术业 49,915,259.37 6.9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0,958,988.84 8.54 I 金融、 保险 业 11,579,725.00 1.62 J 房地产 业 10,793,336.38 1.51 K 社会服 务业 10,486,323.75 1.47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3,260,782.00 0.46 M 综合类 1,070,036.00 0.15


合计 683,326,154.38 95.71 (三)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2024 苏宁电 器 3,153,825 38,192,820.75 5.35 2 002304 洋河股 份 137,959 19,272,872.30 2.70 3 002202 金风科 技 948,800 12,846,752.00 1.80 4 002422 科伦药 业 160,255 11,166,568.40 1.56 5 002155 辰州矿 业 270,500 9,897,595.00 1.39 6 002073 软控股 份 436,300 8,896,157.00 1.25 7 002142 宁波银 行 832,700 8,851,601.00 1.24 8 002106 莱宝高 科 278,800 7,494,144.00 1.05 9 002001 新 和 成 243,600 6,988,884.00 0.98 10 002008 大族激 光 570,581 6,909,735.91 0.97 (四)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 央行票 据


3 金融债 券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6 4 企业债 券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 中期票 据


7 可转债 92,994.00 0.01 8 其他


9 合计 92,994.00 0.01 (五) 按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9031 巨轮转2 750 92,994.00 0.01 (六)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没有 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442,701.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 应收股 利


4 应收利 息 53,466.02 5 应收申 购款


6 其他应 收款


7 待摊费 用


8 其他


9 合计 6,496,167.36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 金 2011 年 8 月 3 日 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 金 2011 年 8 月 3 日 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7 九、 重大事件揭示 以 2011 年 7 月 25 日为 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本基 金进 行了基 金份 额折 算, 具体 内容详 见 第三章 的 “ (二 ) 本 基金 份 额折算 ” 。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设 立专 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二)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 证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在限 期内,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将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 并予 以公 告 。 在 相 关条件 许 可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增加 或调 整申 购赎 回代 理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8 目前 , 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商 的名 单如 下 : 广 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 红 塔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宝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渤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信达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山西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申购 赎 回代理 券商 、 登记 结算 机 构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 理申 购赎回 的 ,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自 2011 年 8 月 10 日起 ,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上 市后 , 若出 现新 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 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 赎 回应 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 规 定 。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不违 背交易所 相关规则 的情况 下可更 改 上述原 则 , 但 最迟 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按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规定 的手 续, 在 开放日 的开 放时 间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根据 申购 、 赎回 清 单备足 申购 对价 , 基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和 现金 ,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19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 请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 如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 。 如 投 资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备 足额 的 现金 , 或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 内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 的赎回 对价 , 则赎 回申 请 失败 。 投 资者 可 在申请 当日 通过 其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有关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股 票和 基金 份额 交收 适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结 算规则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赎 回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组 合证券 的 清算交 收以 及基 金份 额、 现金替 代的 清算 , 在 T+1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现 金替 代的交 收以 及 现金差 额的 清算 , 在 T+2 日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 收, 并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清算 交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形 , 则依 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基金登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处理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清 算 交收和 登 记 的办 理时 间 、 方式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 赎 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 本 基金 最 小申购 、 赎 回单位 为 200 万 份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 下, 调整 对申 购 和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购对 价是指投 资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应交 付的组 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 他对价 。 赎回 对价 是指 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代 、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 对价 。 申 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 赎回 清单 和 投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2、 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 0.5% 的 标准收 取 佣金, 其中 包含 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关 费用 。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申 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 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 、 赎 回清 单在 当日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开 市前 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0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1、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公 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 T 日 预估 现金 差额 、T-1 日 现金差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其他 相关 内容 。 2、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 、 赎 回清 单将 公 告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证 券名 称、 证券 代码 及数量 。 3、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 赎 回 过程中 , 投资 者按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 代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 采用现 金替 代是 为了 在相 关成份 股停 牌等 情况 下便 利投资 者的 申购 、 提 高基 金 运作的 效 率。 (1 ) 现 金替 代分 为 3 种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 标志 为 “禁止 ” ) 、 可 以现 金替 代 (标 志 为 “ 允许 ” )和 必须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 必须”)。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 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 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可 以现 金替 代 的证券 一般 是由 于停 牌等 原因导 致投 资者 无法 在申 购时买 入 的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券 经除 权调 整 的 T-1 日收盘 价× (1 + 现金 替代 保 证金率) 对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需在 证券 恢 复交易 后买 入 , 而 实际 买 入价格 加上 相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最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 为 便于 操作 , 基金 管理 人 在申购 赎回 清 单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保 证金率 ,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 金额 。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 额高于 基金 购入 该部分 证 券 的实 际成 本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差 额 ; 如 果预 先收 取 的金额 低于 基金 购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收 取欠 缺的 差额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保证 金率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金 额 。 在 T 日 后被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有正 常交 易的 2 个交 易 日(简 称为 T+2 日 )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 替代的 部分 证券 。T +2 日 日终, 若已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 以替代 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际 购入 成本 ( 包括 买 入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 的 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1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 若 未 能 购入 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 替 代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本 加上 按 照 T+2 日 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代 证券 价 值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项 。 特例情 况 : 若 自 T 日 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已达 到 20 日 而该 证券 正 常交易 日 低于 2 日,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 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 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 (T 日) 后 至 T+2 日 (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 易日 ) 期 间发生 除息 、送 股 ( 转增 ) 、配股 等发 生的 权益 变动 ,则进 行相 应调 整。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 则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 发送给 登记 结算 机构 , 登 记 结算机 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补 资金 的 清算 ; T +2 日后 第 2 个工 作日( 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则为 T 日起 第 22 个交 易日)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办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 补资 金的交 收。 ④替代 限制 : 为有 效控 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基 金管 理人 可规 定 投资者 使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现金 替 代比例 的计 算 公式为 : 现金替 代比 例 (% ) = 1 i T-1 T-1 n i ? ? ? ? 第 只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 证 券 经 除 权 调 整 的 日 收 盘 价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 n 。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须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将 被剔 除 , 或 基 金管理 人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替代 金额 : 对于 必须 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 公告替 代的 一定数 量的 现金 , 即 “ 固 定 替代金 额 ” 。 固 定替 代金 额 的计算 方法 为申 购、 赎回 清单中 该证 券 的数量 乘以 其经 除权 调整 的 T-1 日收 盘价 。 4、预 估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预估现 金差 额是 指由 基 金 管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 预估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预 估现 金差 额=T-1 日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经 除 权 调整的 前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经 除 权 调整的 前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2 其中 , T 日 经除 权调 整的 前收盘 价由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供 。 另外 , 若 T 日 为 基金分 红除 息日,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T-1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 单 位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需扣 减相 应 的收益 分配 数 额。预 估现 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 或为 零。 5、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 (申 购、 赎回 清 单中必 须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可以 用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收盘 价相乘 之和+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禁 止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盘 价 相乘之 和) 。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需按 T+1 日 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 交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 正 、 为 负或 为零 。 在 投资 者 申购时 ,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 数, 则投 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 如 现 金差额 为负 数 , 则 投资 者 将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在 投资 者赎 回时 , 如 现 金差额 为正 数 , 则 投资 者 将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 则 投 资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 的现金 。 6、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业务 需要对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格式进 行修 改。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举 例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20110725 基金名 称: 中 小 300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159907 标的指 数代 码:399008 T-1 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 -21,669.41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单位 :元 ) :2,034,201.59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0171


T 日 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差 额( 单位 :元 ) :-21,180.41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45 %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是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3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 :2,000,00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现 金红 利(单 位: 元) :无 申购赎 回组 合证 券只 数:300 只 是否开 放 申 购: 是 是否开 放赎 回: 是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现金替 代 保证金 率 固定替 代 金额 002001 新 和 成 700 允许 21% 002003 伟星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004 华邦制 药 200 允许 21% 002005 德豪润 达 500 允许 21% 002006 精功科 技 200 允许 21% 002007 华兰生 物 600 允许 21% 002008 大族激 光 1700 允许 21% 002009 天奇股 份 400 允许 21% 002010 传化股 份 500 允许 21% 002011 盾安环 境 700 允许 21% 002012 凯恩股 份 400 允许 21% 002013 中航精 机 300 允许 21% 002014 永新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015 霞客环 保 400 允许 21% 002016 世荣兆 业 300 允许 21% 002017 东信和 平 200 允许 21% 002019 鑫富药 业 300 允许 21% 002020 京新药 业 100 允许 21% 002021 中捷股 份 700 允许 21% 002022 科华生 物 900 允许 21% 002023 海特高 新 500 允许 21% 002024 苏宁电 器 9100 允许 21% 002025 航天电 器 400 允许 21% 002027 七喜控 股 300 允许 21% 002028 思源电 气 600 允许 21% 002029 七 匹 狼 300 允许 21% 002030 达安基 因 500 允许 21% 002031 巨轮股 份 400 允许 21% 002032 苏 泊 尔 200 允许 21% 002033 丽江旅 游 200 允许 21% 002035 华帝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036 宜科科 技 300 允许 21%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4 002037 久联发 展 300 允许 21% 002038 双鹭药 业 500 允许 21% 002039 黔源电 力 200 允许 21% 002041 登海种 业 300 允许 21% 002042 华孚色 纺 200 允许 21% 002043 兔 宝 宝 300 允许 21% 002045 广州国 光 600 允许 21% 002046 轴研科 技 100 允许 21% 002047 成霖股 份 500 允许 21% 002048 宁波华 翔 900 允许 21% 002049 晶源电 子 200 允许 21% 002050 三花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051 中工国 际 300 允许 21% 002052 同洲电 子 500 允许 21% 002053 云南盐 化 200 允许 21% 002054 德美化 工 300 允许 21% 002055 得润电 子 200 允许 21% 002056 横店东 磁 400 允许 21% 002057 中钢天 源 100 允许 21% 002060 粤 水 电 500 允许 21% 002061 江山化 工 200 允许 21% 002062 宏润建 设 300 允许 21% 002063 远光软 件 400 允许 21% 002064 华峰氨 纶 800 允许 21% 002065 东华软 件 500 允许 21% 002066 瑞泰科 技 100 允许 21% 002067 景兴纸 业 700 允许 21% 002068 黑猫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069 獐 子 岛 500 允许 21% 002071 江苏宏 宝 200 允许 21% 002073 软控股 份 1300 允许 21% 002074 东源电 器 400 允许 21% 002076 雪 莱 特 200 允许 21% 002077 大港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078 太阳纸 业 700 允许 21% 002079 苏州固 锝 300 允许 21% 002080 中材科 技 300 允许 21% 002081 金 螳 螂 400 允许 21% 002082 栋梁新 材 300 允许 21% 002083 孚日股 份 1000 允许 21% 002084 海鸥卫 浴 300 允许 21% 002085 万丰奥 威 300 允许 21% 002086 东方海 洋 400 允许 21%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5 002087 新野纺 织 800 允许 21% 002088 鲁阳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089 新 海 宜 500 允许 21% 002090 金智科 技 200 允许 21% 002091 江苏国 泰 400 允许 21% 002092 中泰化 学 1600 允许 21% 002093 国脉科 技 300 允许 21% 002094 青岛金 王 400 允许 21% 002095 生 意 宝 100 允许 21% 002096 南岭民 爆 100 允许 21% 002097 山河智 能 600 允许 21% 002098 浔兴股 份 100 允许 21% 002099 海翔药 业 200 允许 21% 002100 天康生 物 200 允许 21% 002101 广东鸿 图 100 允许 21% 002104 恒宝股 份 600 允许 21% 002105 信隆实 业 300 允许 21% 002106 莱宝高 科 800 允许 21% 002108 沧州明 珠 300 允许 21% 002109 兴化股 份 500 允许 21% 002110 三钢闽 光 300 允许 21% 002112 三变科 技 200 允许 21% 002114 罗平锌 电 200 允许 21% 002115 三维通 信 200 允许 21% 002117 东港股 份 100 允许 21% 002118 紫鑫药 业 300 允许 21% 002119 康强电 子 300 允许 21% 002121 科陆电 子 400 允许 21% 002122 天马股 份 1200 允许 21% 002123 荣信股 份 700 允许 21% 002124 天邦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126 银轮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127 新民科 技 200 允许 21% 002128 露天煤 业 700 允许 21% 002129 中环股 份 600 允许 21% 002130 沃尔核 材 300 允许 21% 002131 利欧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132 恒星科 技 600 允许 21% 002133 广宇集 团 700 允许 21% 002134 天津普 林 300 允许 21% 002135 东南网 架 200 允许 21% 002137 实 益 达 200 允许 21% 002138 顺络电 子 200 允许 21%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6 002139 拓邦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140 东华科 技 400 允许 21% 002142 宁波银 行 2400 允许 21% 002146 荣盛发 展 1200 允许 21% 002147 方圆支 承 300 允许 21% 002148 北纬通 信 200 允许 21% 002149 西部材 料 200 允许 21% 002151 北斗星 通 100 允许 21% 002152 广电运 通 500 允许 21% 002153 石基信 息 200 允许 21% 002154 报 喜 鸟 500 允许 21% 002155 辰州矿 业 800 允许 21% 002156 通富微 电 600 允许 21% 002157 正邦科 技 500 允许 21% 002158 汉钟精 机 100 允许 21% 002159 三特索 道 200 允许 21% 002160 常铝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161 远 望 谷 400 允许 21% 002162 斯 米 克 400 允许 21% 002163 中航三 鑫 900 允许 21% 002164 东力传 动 200 允许 21% 002165 红 宝 丽 300 允许 21% 002166 莱茵生 物 200 允许 21% 002167 东方锆 业 300 允许 21% 002168 深圳惠 程 500 允许 21% 002169 智光电 气 300 允许 21% 002170 芭田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171 精诚铜 业 300 允许 21% 002172 澳洋科 技 500 允许 21% 002176 江特电 机 300 允许 21% 002177 御银股 份 400 允许 21% 002179 中航光 电 300 允许 21% 002181 粤 传 媒 500 允许 21% 002182 云海金 属 400 允许 21% 002183 怡 亚 通 700 允许 21% 002184 海得控 制 200 允许 21% 002185 华天科 技 500 允许 21% 002186 全 聚 德 100 允许 21% 002187 广百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189 利达光 电 200 允许 21% 002190 成飞集 成 100 允许 21% 002191 劲嘉股 份 500 允许 21% 002192 路翔股 份 100 允许 21%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7 002193 山东如 意 200 允许 21% 002194 武汉凡 谷 300 允许 21% 002197 证通电 子 200 允许 21% 002202 金风科 技 2800 允许 21% 002203 海亮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204 华锐铸 钢 100 允许 21% 002205 国统股 份 100 允许 21% 002206 海 利 得 300 允许 21% 002208 合肥城 建 300 允许 21% 002209 达 意 隆 200 允许 21% 002210 飞马国 际 200 允许 21% 002211 宏达新 材 300 允许 21% 002213 特 尔 佳 200 允许 21% 002214 大立科 技 100 允许 21% 002215 诺 普 信 300 允许 21% 002216 三全食 品 100 允许 21% 002217 联合化 工 400 允许 21% 002218 拓日新 能 300 允许 21% 002219 独 一 味 300 允许 21% 002220 天宝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221 东华能 源 200 允许 21% 002222 福晶科 技 400 允许 21% 002223 鱼跃医 疗 300 允许 21% 002225 濮耐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226 江南化 工 100 允许 21% 002230 科大讯 飞 300 允许 21% 002232 启明信 息 400 允许 21% 002233 塔牌集 团 600 允许 21% 002236 大华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237 恒邦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238 天威视 讯 200 允许 21% 002240 威华股 份 500 允许 21% 002241 歌尔声 学 500 允许 21% 002242 九阳股 份 500 允许 21% 002243 通产丽 星 200 允许 21% 002244 滨江集 团 800 允许 21% 002248 华东数 控 200 允许 21% 002249 大洋电 机 400 允许 21% 002250 联化科 技 300 允许 21% 002251 步 步 高 200 允许 21% 002252 上海莱 士 200 允许 21% 002253 川大智 胜 100 允许 21% 002254 烟台氨 纶 500 允许 21%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8 002255 海陆重 工 200 允许 21% 002259 升达林 业 300 允许 21% 002261 拓维信 息 200 允许 21% 002262 恩华药 业 200 允许 21% 002263 大 东 南 500 允许 21% 002264 新 华 都 100 允许 21% 002266 浙富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267 陕天然 气 200 允许 21% 002268 卫 士 通 200 允许 21% 002269 美邦服 饰 200 允许 21% 002271 东方雨 虹 300 允许 21% 002273 水晶光 电 100 允许 21% 002274 华昌化 工 200 允许 21% 002275 桂林三 金 300 允许 21% 002276 万马电 缆 300 允许 21% 002277 友阿股 份 500 允许 21% 002278 神开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281 光迅科 技 100 允许 21% 002283 天润曲 轴 500 允许 21% 002284 亚太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285 世联地 产 200 允许 21% 002290 禾盛新 材 100 允许 21% 002291 星期六 200 允许 21% 002292 奥飞动 漫 200 允许 21% 002293 罗莱家 纺 100 允许 21% 002294 信立泰 200 允许 21% 002296 辉煌科 技 100 允许 21% 002297 博云新 材 300 允许 21% 002299 圣农发 展 600 允许 21% 002300 太阳电 缆 300 允许 21% 002302 西部建 设 200 允许 21% 002303 美盈森 100 允许 21% 002304 洋河股 份 400 允许 21% 002306 湘鄂情 200 允许 21% 002307 北新路 桥 200 允许 21% 002308 威创股 份 400 允许 21% 002309 中利科 技 200 允许 21% 002310 东方园 林 100 允许 21% 002311 海大集 团 300 允许 21% 002313 日海通 讯 100 允许 21% 002314 雅致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315 焦点科 技 100 允许 21% 002317 众生药 业 100 允许 21%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9 002318 久立特 材 100 允许 21% 002320 海峡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321 华英农 业 100 允许 21% 002322 理工监 测 100 允许 21% 002324 普利特 200 允许 21% 002325 洪涛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326 永太科 技 200 允许 21% 002328 新朋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332 仙琚制 药 400 允许 21% 002334 英威腾 100 允许 21% 002336 人人乐 200 允许 21% 002340 格林美 200 允许 21% 002342 巨力索 具 200 允许 21% 002344 海宁皮 城 300 允许 21% 002345 潮宏基 200 允许 21% 002353 杰瑞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362 汉王科 技 200 允许 21% 002375 亚厦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378 章源钨 业 200 允许 21% 002383 合众思 壮 100 允许 21% 002384 东山精 密 100 允许 21% 002385 大北农 400 允许 21% 002386 天原集 团 300 允许 21% 002391 长青股 份 100 允许 21% 002393 力生制 药 200 允许 21% 002399 海普瑞 200 允许 21% 002405 四维图 新 400 允许 21% 002407 多氟多 200 允许 21% 002408 齐翔腾 达 400 允许 21% 002410 广联达 200 允许 21% 002414 高德红 外 200 允许 21% 002415 海康威 视 300 允许 21% 002416 爱施德 200 允许 21% 002419 天虹商 场 200 允许 21% 002422 科伦药 业 500 允许 21% 002424 贵州百 灵 300 允许 21% 002428 云南锗 业 100 允许 21% 002429 兆驰股 份 400 允许 21% 002430 杭氧股 份 300 允许 21% 002431 棕榈园 林 300 允许 21% 002437 誉衡药 业 200 允许 21% 002440 闰土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444 巨星科 技 300 允许 21%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0 002449 国星光 电 100 允许 21% 002465 海格通 信 200 允许 21% 002475 立讯精 密 200 允许 21% 002479 富春环 保 200 允许 21% 002480 新筑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482 广田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493 荣盛石 化 300 允许 21% 002498 汉缆股 份 200 允许 21% 002500 山西证 券 900 允许 21% 002506 超日太 阳 300 允许 21%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结算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损 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申购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登记 结算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赎回 公 告。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基金 的转 托管 和非 交易过 户等 其他 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 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 转托管 、 非交 易过 户、 冻 结与解 冻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1 (十一 ) 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等业 务的 代理 本基金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业务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具 有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 , 应与其 签订 书面 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 确双 方的 权利 和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应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办 理本 基金 的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 公 时 间免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 发中小 板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一年 八月 五日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2 附件: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珠 海市 拱北情 侣南 路 255 号 4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31-33 楼 邮政编 码:510308 法定代 表人 :马 庆泉 成立时 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9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3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对价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 则 ; (7)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以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 照本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4 (4)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 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 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 利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8)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9)自行 担任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或 选择、更 换登记 结算机构 ,并对登 记结算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1)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2)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3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4)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结 算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5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价格 以及申购 、赎回对 价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 者申 购 的基金 份额 或赎回 的对 价;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6 (1)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对 价;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交 付赎回 对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7 价;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2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四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各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为 依据 , 不因 基金 账 户名称 而有 所改变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在 计算参 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 联接基 金持 有人 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 日, 联 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 份 额的总 数乘 以该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 占联 接基金 总份 额 的比例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 接 受联接 基金 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 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 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须先 遵照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联 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由 联接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召开 事由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8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 以上” 含本 数,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但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终 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基金 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情 形除 外;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39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40 日在指 定媒 体 网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通 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0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 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下 同 ); 2) 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 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 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1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 临 时 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 。召集 人 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 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公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 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2 期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基 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 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3) 如 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 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会 议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3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召 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生效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超过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上 时 ,可 进行收 益分配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率 的计 算方 法参 见《 招募说 明 书 》 ; 2、本基金 以使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 期增长 率为原 则 进行收 益分 配 。 基 于本 基 金的性 质和 特点 , 本基 金 收益分 配不 须以 弥补 浮动 亏损为 前提 , 收 益分配 后有 可能 使除 息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3、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采 取 现金分 红的 方式;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4 配时间 、分 配原 则、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1、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6、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 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5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1%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 据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 向深圳 证券 信息 有限 公司 支付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1)当 E≤ 350 亿元 时: H =E× 0.03%÷ 当年 天数 (2)当 E>350 亿 元时 : H =350 亿元× 0.03%÷ 当 年 天数+ (E-350 亿元 )× 0.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使 用许可 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所 在季 度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按 实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 不 设 下限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所在 季度 的下一 季度 起 , 指 数使 用 许可费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 度 7.5 万 元 , 即 不 足 7.5 万元 时按 照 7.5 万 元 收取。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 逐日累 计 , 按 季支 付。 指 数使用 许可 费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下 一个季 度开 始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 如果指 数供 应商 根据 相应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变 更指 数使用 许可 费的 计算 方法 、费率 等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 按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进 行公 告。 4、上 述( 一) 中 3 到 9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金 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6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 新 股(一 级市 场初 次发 行或 增发) 、债 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央 行票 据 、 可转换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 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的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 其 它金融 工具 , 但 需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但因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的 情形 除外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和相 关规 定。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本基金 投资权证 ,在任 何 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3、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7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同 变更的事 项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合 同变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并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之 日起 生效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但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8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终 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基金 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情 形除 外 ; (9) 对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3)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 (4)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5)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基 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9 (7)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 愿或 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 查阅 。 基 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