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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F60联接(530015)

深F60联接: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建信深证基本面60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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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4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2 十七、违约责任 ........................................................... 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其他事项 ........................................................... 4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9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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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262,277,489 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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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 、 《建信深证基本面60 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 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 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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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新股 (首次 发行或 增发等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 禁 止 投资 的 投资工具。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 制、股 票申 购限 制、基 金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法》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本基金以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其中投 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同 时,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该部分资 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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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2)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同 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5)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 BBB 级以上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 停牌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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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本 协议第十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 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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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 金的存款的核心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 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 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行调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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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 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 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赔偿。 因投资 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的之外,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如 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 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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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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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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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实收基金金额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的 名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金 托 管 专 户 , 用 于 基 金交 易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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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的资金清算和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 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无关的任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 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 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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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由基金管理人移交托管人保管的实物 证券, 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同签署 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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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门15 年以上。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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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 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 面通 知(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划款 指令的 人员 名单 ,注明 相应 的交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 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 托书。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通知并回函确认后, 授权文件生效。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 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 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其中应主要包括但不限 于如下内容: 1、指令日期与编号; 2、划款日期与最迟到账日期; 3、收款人名称; 4、收款人开户行; 5、收款人账号; 6、收款人大额支付系统号; 7、划款金额大、小写; 8、划款事由; 9、经办、复核、审核人员签字(或签章)及业务专用章。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 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指令由 “授权通知” 确 定的有权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人” ) 代表基 金管理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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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商定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管理 人未能 及时与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指令确 认, 致使 资金未 能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 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在其 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 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 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 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 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 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 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 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 单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 给基 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指令标的、 价格、 金额明显错误, 指令交 易方向、交易对手及交割信息错 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 拒绝 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纠正。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 理人最后确认的正确指令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需撤销指令, 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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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协 议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 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 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执行,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 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 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 一个 交易日, 以加密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 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 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 容的修改自基 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之时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 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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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 严 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 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就证券经营机构的选任承担相 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 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依法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 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结算备付金 基金托管人作为结算代 理人,代理本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完成交易资金的结算交收。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对最低结算备付金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 应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核算与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通知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 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 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结算备付金应从基金 财产中支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每日 (包括节假日)日末本 基金资金余额扣减冻结 资金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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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后, 不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应急交收, 但如日 末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 应于次一工作日补足。 基 金托管人将本基金日末资金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 情形作为管理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调 整的 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清算交收,提高其或降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交易规则有 变更,所有清算交易安 排执 行 新规则。 2、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 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 划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 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 3、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人民银 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托 管人系统内资金支付结 算平 台, 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 安全、 可行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 进行调整。 4、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 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 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及清 算代 理银 行办理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原因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 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 据不完整, 并未在指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席位保证金,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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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 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或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解决,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5、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 投资证券过程中出 现 超买 或 超卖现象, 应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基金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 必须于 T+1 日上午10 时之前完成融资, 用 以完成清算交收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融资,造成的影响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6、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 够的 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 如遇备付金调整头寸不足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尽快补足, 若未及时 补足, 产生的 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 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 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如由 于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 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 份额 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 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 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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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 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申 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下午 3: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 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投资者申购、赎回款项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 T+3 日下午 13:3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 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 于因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 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 划付。 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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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 电子 或加盖公章的书面形式加密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 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确认的方 式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共 同承担。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 份额、 股票、 债券、 权证和 银行存 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 一个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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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 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一个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一个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按最近 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 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4、因 持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以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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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6、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如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基金份额净值时已发现基金管理人计算错误, 但由于无法与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协调一致而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结果的,基金托管人免责。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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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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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本协议生效后,应 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 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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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 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 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 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4、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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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在《 基金合同》 项下,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 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在权益登记日前 2 日于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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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 可 以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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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进行披 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有关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以保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 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是, 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 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 责拟定并公布本基金的 《招 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议》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定 期报 告、 临时报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申购和赎回价格等公告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 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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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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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产 净值 后剩余 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 )的0.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 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0。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金 财产 中目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产 净值 后剩余 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0 )的0.1%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 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0。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 费 、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基金合同》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用等费 用) 、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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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 《基 金 合 同 》 的 其 他 费 用有 权 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支 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 合 同 》 、 本协议 的约 定,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 费用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做出书 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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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 理人 共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 保管期限不少于15 年, 本协 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次 月开始 后的 前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 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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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 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 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 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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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 托管 人或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核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6) 交接 : 原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及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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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 审计 : 原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核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 : 原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 : 原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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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依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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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 五、 禁止 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 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 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 金运作和管理过 程 中 任何 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 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 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 务上不独立, 其 高 级 管理 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 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和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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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券 ,但是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本 基 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十)法律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 》 禁 止 的 其 他 行为 ,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 行政 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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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 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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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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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或者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或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而 行使或 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 可抗 力 ,不 可抗 力事件 是指 不能预 见、 不能避 免并 不能克 服的 客观情 况 。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应及时通知 其他两方并在合理期限 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方损失的扩大 。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 出现差 错和损失的。 (四)当事人违约,另 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 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 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 由于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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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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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根据申请仲裁 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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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 《 基 金合 同 》 成 立 之 日 起 成 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执 2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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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二 十、 其他 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 《基金合同》 、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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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 金托 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 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建信深 证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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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本页无正文, 为 《 建信深证 基本面6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托管协 议》签字 盖章页。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盖章 及其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或签 章 、 签订 地、 签订 日 基金管理人: 建信 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二〇一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