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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159915)

创业板: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 八月
















































































招募说 明书 II 易方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1、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5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 易方 达 创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监 许可 【2011 】740 号)和 2011 年 7 月 25 日 《关于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 联接基金 募集 时间安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2011]545 号)的核 准,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 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 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 3、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 ,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 没有风险。 4、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在 投 资本 基金 前, 请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和 产品 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 对认购 (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险 包括 :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股 票市 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风 险、 标的 指 数 波动 的风 险、 基金 投资组 合回 报与 标的 指数 回报偏 离的 风险 、创 业板 市场的 特殊 风险 、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基金 退市风 险、 投资 者 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 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 现风 险、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
















































































招募说 明书 III 风 险、 第三 方机 构服 务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与操 作 风险 、技 术风 险、 不可 抗力 等 等。 基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 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 资风险,由 投资者 自 行负 责。 本 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标的 是创 业 板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 股, 面临 创业 板市 场的 特 殊风 险 ,包 括但 不限 于: 规则差 异风 险、 上市 公司 退市风 险、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股价 大幅 波 动风险 、技术失败风 险 等 ,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表现。
















































































招募说 明书 IV 目





录 一、绪


言 ......................................................... 8 二、释


义 ......................................................... 9 三、基金管理人 .................................................... 14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14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4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7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8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9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23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23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3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24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8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 2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28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29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30 (一) 基金 类型 ....................................................................................................... 30 (二) 基金 存续 期 ................................................................................................... 30 (三)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 30 (四) 募集 对象 ....................................................................................................... 31 (五) 募集 规模 上限 ............................................................................................... 31 (六) 基金 的认 购 ................................................................................................... 31 (七) 认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32
















































































招募说 明书 V (八) 认购 费用 ....................................................................................................... 32 (九) 网上 现金 认购 ............................................................................................... 32 (十) 网下 现金 认购 ............................................................................................... 33 (十一 )网 下股 票认 购 ........................................................................................... 34 (十二 )募 集资 金利 息与 募集股 票权 益的 处理 方式 ............................................ 36 (十三)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股票与 费用 .................................................................... 3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 38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 38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38 八 、基 金份额 折算 与变更 登记 ........................................ 39 (一)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时间.................................................................................... 39 (二)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原则.................................................................................... 39 (三)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方法.................................................................................... 39 九 、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 40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2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 42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 42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 42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 43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44 (六) 申购 、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及 用途 ............................................................ 44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 44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 51 (九)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其他 业务 .................................................................... 5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招募说 明书 VI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66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68 (三) 基金 税收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70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八、风险揭示 .................................................... 77 (一)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 77 (二 )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 77 (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险 ........................................ 77 (四) 创业 板市 场的 特殊 风险................................................................................ 78 (五)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 79 (六) 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 79 (七) 退市 风险 ....................................................................................................... 79 (八) 投资 者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79 (九) 投资 者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80 (十)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价 的变现 风险 .................................................................... 80 (十一 )参 考 IOPV 决策 和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 80 (十二 )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险............................................................................ 80 (十三 )管 理风 险与 操作 风险................................................................................ 81 (十四 )技 术风 险 ................................................................................................... 81 (十五 )不 可抗 力 ................................................................................................... 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2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82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82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四) 清算 费用 ....................................................................................................... 83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 84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 84
















































































招募说 明书 VII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 84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85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88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89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90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98 (六)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99 (七)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八)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101 (九)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10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2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02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03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09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110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12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14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14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1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9
















































































招募说 明书 8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易方 达 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9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 合同 》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券投资 基金

















细则》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易 方 达 创 业 板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 明书 10 发售公 告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发 售代 理机构














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由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由 基金 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 务的 证劵 公司 ,又 称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基金代 销机 构 发售代 理机 构和/ 或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登记结 算业 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托管 和结 算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招募说 明书 11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交 易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 申购赎 回清 单规 定的 对价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 所规定 对价 的行 为 申 购赎 回清单














由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 购对价 、赎 回对 价等 信息 的 文件
















































































招募说 明书 12 申 购对价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应交付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赎回对 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 《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组合证 券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所包 含的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标 的指数




















本 基金跟 踪的 基准指 数,是 由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编制并 发布 的 创业板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的 变更 完全复 制法

















一种跟 踪指 数的 方法 , 通 过购买 标的 指数 中的 所有 成份证 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构建 指数 组合 ,达 到复 制指数 的目 的 现 金替代




















申 购、赎 回过 程中, 投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 规定, 用于 替代 组合 证券 中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现金差 额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值 与按 T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最 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 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数量计 算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份额 的最 低数 量, 投资 者申购 、赎 回 的基金 份额 应为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间 内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申购 、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预估现 金部 分














由基金 管理 人估 计并 在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的 当日现 金 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 券公司 )预 先冻 结 基 金份 额折算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将投 资者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 变更登 记的 行为
















































































招募说 明书 13 基 金利润




















基 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本 基金累计 报酬 率与标 的指 数累计 报 酬率 差 额之基 准日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收 益评 价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基 金份 额 折算 , 则 采用 剔除 折 算 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 减 去100% 标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收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基 金份 额首次 折 算日 标 酬率


























的指数 收盘 值之 比减 去 100%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 明书 14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体 育西 路 189 号城 建大 厦 25 、26 、27、28 楼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 表人 :梁 棠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 投 资控 股 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梁 棠 先生 ,董 事 长 , 硕士,1958年 生。 曾任 广 东省财 政 学校 副校 长 ,广 东粤财 实 业发 展 公司 总经 理, 广东 粤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广 东粤 财投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08
















































































招募说 明书 15 年1月 ,当 选为 政协 广东 省 第十届 委员 会常 委。 叶 俊 英先 生, 副 董事 长、总 裁 ,博 士,1963 年 生。 曾 任 中国 南海 石 油联 合服务 总 公司 条 法部 科员 、副 科长 、科长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 裁,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 裁。 李建勇 先生 , 董 事, 博 士 ,1957 年生。 曾任 广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总经 理、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裁助 理、 公司 副总 裁 、总 裁。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长 。 谢 亮 先 生, 董 事, 硕士 ,1963 年 生。 曾 任53011 、53061 部 队 财务 部 门助 理 员,广 州 军 区 生产 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理 员、 处长 。现 任广 东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计 划财务 部部 长。 杨力先生 ,董 事 ,硕士 ,1975 年生 。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 业部 技术 主 管、 企划经 理 , 佛 山顺 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司 行政 总监 ,美 的空 调深圳 营销 中心 区域 经理 ,佛山 顺德 创佳 电 器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理 ,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心 营销 总监 ,广 东盈 峰投资 控股 集团 有 限公司 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首 席战略 官。 张 优 造先 生, 董 事、 副总裁 , 硕士 ,1964 年 生 。曾任 南 方证 券交 易 中心 业务发 展 部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裁 。 谢 石 松先 生, 独 立董 事,法 学 博士 ,1963 年 生 。现任 中 山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国 际 法研 究 所所 长, 兼任 中国 国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武 汉大学 法学 院、 西北 政法 大学兼 职教 授,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 会成员 , 以 及上 海、 广 州 、 深圳、 厦门 、 珠海、 佛山 、肇 庆、 惠州 等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王 化 成先 生, 独 立董 事,经 济 学博 士,1963 年 生。曾 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商 学院助 教 、讲 师、副 教授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何 小 锋先 生, 独 立董 事,经 济 学硕 士,1955 年 生。曾 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干 部 、中 共 广东 省韶 关市 委宣 传部干 部、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院讲 师、 副教 授。 现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 金融系 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陈 国 祥先 生, 监 事会 主席, 硕 士,1963 年生 。 曾任交 通 银行 广州 分 行江 南西营 业 部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 投 资公司 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
















































































招募说 明书 16 裁助理 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李 舫 金先 生, 监 事, 硕士,1962年生 。 曾任 华 南师范 大 学外 语系 党 总支 书记、 中 国证 监 会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现任 广州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广州 市广永 国有 资产 经 营 有限 公司 党支 部书 记、董 事长 兼总 裁, 万联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 、广 州银 行 副董事 长( 兼) 。 廖 智 先生 ,监 事 ,硕 士,1971 年生 。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基 金 部主 管、易 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部 总经 理。 刘 晓 艳女 士, 常务 副 总裁, 博 士,1969 年生 。 曾任广 发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投资 理 财部 副 经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投 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金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督 察员 兼监 察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市场部 总经 理 、 公司 副总 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张南女 士 , 督 察长 , 博士 ,1970 年 生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贸 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2001 年10 月加 入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市场 拓 展部 副总 经理 、督 察长 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王建军 先生 ,1977 年 生, 经济学 博士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量化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易方 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 ) 、 易方 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自 2010 年 9 月 27 日起 ) 、 易方 达上证 中盘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易 方达 上证 中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 理助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 括: 基金 首席 投资 官 陈 志 民先 生、 基金 投资 部总 经 理吴 欣荣先 生以 及研 究部 总经 理潘峰 先生 。 陈志民 先生 ,1971 年 生, 法学硕 士、 公共 管理 硕士 。 历任 职于 厦门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信 托部 经理 助理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主 管 研 究)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基金 投资 部 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基金投 资总 监、 机构 理财 部投资 经理 、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理 、基 金科 瑞 基 金经 理、 基金 科汇 基金经 理 、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基金 基金 经理 ,曾 公派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
















































































招募说 明书 17 国际关 系学 院学 习, 获公 共管理 硕士 学位 ,并 曾 在 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基 金管 理 公司国 际股 票投 资部 工作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首席 投资 官。 吴欣荣 先生 ,1975 年 生, 工学硕 士。 曾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投资管 理 部 经理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研 究部 总经 理 、 基金 科瑞基 金经 理 、 易 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潘峰先 生,1974 年生, 理 学博士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机构 理 财 部投 资经 理、 基金 经 理助 理 、 基金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 律 行 为;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招募说 明书 18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 有 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遵守 《 证券 法 》 、 《 基金 法》及 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 活 动: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 规 则,利 用对 敲、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 秩序;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1)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招募说 明书 19 (12)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招募说 明书 20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 动 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 章的权 力; (6)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 进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 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 施、 废止 应该 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授 权制 度贯 穿于 整个 公 司活 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 分履 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逐 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 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必 须是 在业 务 授 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面 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制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的 不 正当 影响 ;建 立严 密的 研 究工 作 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 据投 资
















































































招募说 明书 21 产 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 护 备选库 。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资 应确 立科 学的 投资 理 念,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 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 理的 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应 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应 的约 束制 度 和 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投 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规 性。 建立 投 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将 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风 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资 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中 交易 室和 集中 交易 制 度,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 易室 完成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时 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的 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根 据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客 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证 制度 、合 理 的 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会 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时 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确 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 司 设立 了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立 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的 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布 工作 ,以 此 加 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使 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信 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立 督察 长, 经董 事会 聘 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 需要 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 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事 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招募说 明书 22 公 司 设立 监察 部开 展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 保证 监察 部的 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公 司明 确 了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 察 部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 使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 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重 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 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 明书 23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管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至 2011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19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12 只。 自 2003 年
















































































招募说 明书 24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6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 保障 资 产托管 业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 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资 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总行 稽核 监察部 门负 责制 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对 业务 的 运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围 内实 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 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并 贯穿 于 托 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完 整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 和人员 。 (3)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照"内 控优先" 的原则,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 务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 立 相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 慎经营,保 证基 金资 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 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 善,并
















































































招募说 明书 25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例 外。 (6)独 立性 原则 。 资 产托 管 部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 托 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 托 管人 托 管的其 他 资产应 当分 离 ; 直 接操 作 人员和 控制 人员 应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 检查 、 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和 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 位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 保资产 独立 、 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 理独立 、 网 络 独立。 (2)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导 与部门 高级 管理 层作 为工 行托管 业务 政策 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 管 理者, 要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以 检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 检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 (3)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建立"自控 防线" 、" 互控 防线"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健全绩 效考 核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 内控 文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 进行定 期 、 定 向的 业务 与 职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使员 工 树立 风 险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 编 制预 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 理各项 事务,从 而有 效地 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 源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 理。 资产 托管 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 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状 况进 行检 查、 监控,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评 估,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 险隐患 。 (6)数 据安 全控 制 。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了 基于 数据 、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的 完 备的灾 难应 急方 案,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除了 在数 据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 时同步 备份 与 数 据更 新外,资 产托 管部还建 立了 操作 端的异 地备 份中 心,能够 确保 交易 的及时清 算和 交割,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招募说 明书 26 资 产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各项 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在 资 产托 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 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托管 部"一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不 开的 。资 产 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 加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1)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导下,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 稳定 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 构, 实施 全员 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 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 员 工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的 组织 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 章制 度。 资产 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 的 建设,一 贯 坚持 把风 险防 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 努力,资 产托管 部已 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包 括: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4) 内部 风险 控 制始 终是 托管 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 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资 产托 管 业 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资 产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一 直将 建立 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管 业务 的 快 速发 展,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的投 融 资 、基 金的 禁止 投资 行为、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27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基 金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规 定的 期限 内进 行整改, 并且 有权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应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释 、澄 清或 纠正。
















































































招募说 明书 2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 构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 市体育 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5-28 楼 法定代表 人:梁 棠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下现金 发售直 销机构 的网 点信息详 见发售 公告。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 构 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 机构 详见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增加 网下股 票发 售代 理机 构 的 公告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严 峰 电话: (0755 )25946013 传真: (0755 )25987122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上 海源 泰 律 师事务 所
















































































招募说 明书 29 地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 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 刘佳 联系人 :廖 海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金毅 联系人 :金毅
















































































招募说 明书 30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 并 经中 国 证 监会 《关 于 核准 易方 达 创 业板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 集的批 复》 (证 监许可[2011]740 号) 核准 募集 。 (一 ) 基金类型 股票型 指数 基金 (二 )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及场所 1、募 集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元, 认 购价 格为1.00 元 。 投资者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股票认 购3 种方 式。 网 上 现金 认购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发售 代 理机 构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网上 系统以 现金 进行 的认 购。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以现 金进 行的认 购。 网下股 票认 购是 指投 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理 机构 以股 票进 行的 认购。 销 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结 算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2、募 集场 所 投资者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指定 发售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基 金 管理 人、 发售 代理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认购 。基 金管 理人 、发售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联 系方法,请 参见 本基 金发 售 公告以 及当 地发 售代 理机 构的公 告。 基
















































































招募说 明书 31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变 更 网 下股 票 发 售代 理机构,并 另行 公告 。 (四) 募集对象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 ( 六) 基金的认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3 个月,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本基金 自 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 进 行发售 。其 中 , 网上 现金 认购和 网 下现金 认购 的日 期为2011 年 8 月 15 日至2011 年 9 月 14 日, 网 下股 票认购 的 日期为 2011 年 9 月 1 日 至 2011 年 9 月 14 日 ,如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网 上现 金认 购时 间作 出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将作 出相 应调 整并 及时公 告。 如果在 此期 间未 达到 本招 募说明 书第 七条 第 ( 一 ) 款规定 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可在 募 集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在募 集期 限 内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间,并 及时 公告 。 2、认 购开 户 (1)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 具有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A 股 账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a. 已有 深 圳A 股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不 必再 办理 开户 手续 。





b. 尚无 深 圳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投 资者, 需在 认购 前持 本人 身 份证到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构 办理 深圳 A 股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 金账户 的开 户手 续。 有关 开设深 圳 A 股账 户和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的 具体 程序 和办法,请 到各 开户网 点详 细咨 询有 关规 定。
















































































招募说 明书 32


(2) 账户 使用 注意 事项


a.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只能 进 行基 金的 现金 认购 及二 级 市场 交易,如 投资 者需要 参 与 网下股 票认 购或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 则应 使用 深圳A 股账户 。


b.已 购买 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 公司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的 投 资者,其 持有 的由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不能用 于认 购易 方 达 创业 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 七) 认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 八) 认购费用 认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超过认 购份 额 的1.0%,认 购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100 万 份以 下 1.0% 100 万 份以 上( 含)-500 万份以 下 0.5% 500 万 份 以 上( 含) 1000 元/ 笔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认 购时 按照 上表 所示 费率收 取认 购费 用 , 投资 者 申请 多次 现 金 认购 的 , 须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所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别 计费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理 网上 现金 认 购、网 下股 票认 购时 可参 照上述 费率 结构 收取 一定 的佣金 ,佣 金比 率不 得超 过 1.0% 。 (九) 网上现金认购 1、 2011 年 8 月 15 日-2011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13:00-15:00 。如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 金认购时间作出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将作出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在认购 期内 通过 网 上 现金 认购, 随到 随得 。 2、 认 购限 额: 网上现 金 认购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 单 一账户 每笔 认购 份额 需 为1000 份或 其整数 倍, 最高 不得 超过99,999,000 份。 投资 者可 以多次 认购,累 计认 购份 额 不设上 限。 3 、认 购申 请: 投资 者在认 购本 基金 时, 需按 发售 代理 机构 的规 定备 足认 购资金, 办理 认购手 续。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报, 不可 撤单, 申报 一经 确认, 认购 资金 即被 冻结 。
















































































招募说 明书 33 4、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的份 额的 计算 如下 :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 额 ×(1 +佣 金比 率) 认购佣金 = 认购 价格 ×认 购份额 ×佣 金比 率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价 格 × 认购份 额 有 效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具体 份 额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基金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利息 / 认购 价格 ( 十) 网下现金认购 1、2011 年 8 月 15 日-2011 年 9 月 14 日,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在 认购期 内通 过网 下现 金认 购,随 到随 得。 2 、认 购限 额: 网下 现金认 购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办理网 下现 金 认购的 , 每 笔认 购份 额须 在 10 万份 以上 ( 含 10 万 份)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 , 累计 认购 份 额不设 上限 。 3 、认 购手 续: 投资 者在认 购本 基金 时, 需按 基金管 理人 的规 定办 理相 关认购 手续 , 并备足 认购 资金 。网 下现 金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4、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的计 算:


认购 金额 =认 购价 格× 认 购份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用 =认 购价 格× 认 购份额× 认购 费率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价 格× 认 购份额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具 体 份 额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记录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留 至整 数位 ,小 数部 分舍去 ,舍 去部 分 计入基 金财 产。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认 购价格 5、T 日 通过 基金 管 理 人 提交的 网下 现金 认购 申请, 由基金 管理 人于 T+2 日内 进行有 效
















































































招募说 明书 34 认购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 募 集期结 束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于第 4 个工 作日 将汇 总的 认购款 项及 其 利息划 往基 金托管 专 户。 其中, 现金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 期内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有。 (十 一 ) 网下股票认购 1、 2011 年9 月1 日-2011 年9 月14 日,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由指 定发 售代 理机 构确定 。 2 、 认购 限额 :网下 股 票 认购 以单 只股 票股 数申 报, 用以 认购 的股 票必 须是 创业板 指数 成份股 和已 公告 的备 选成 份股。 单只 股票 最低 认购 申报股 数 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 的部 分须 为100 股的 整数 倍。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提交 认购 申请, 累计 申报 股数 不设 上 限。 3、 认 购手 续: 投资 者在 认 购本基 金时,需 按销 售机 构 的规定,到 销售 网点 办理 认 购手续, 并备足 认购 股票 。 网 下股 票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发 售代 理机 构对 投资 者 申报的 股票 进 行冻结 。 4、特 殊情 形 (1) 已公 告的 将被 调出 创 业板 指 数的 成份 股不 得用 于认购 本基 金。 (2) 限制 个股 认购 规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网 下股 票认购 日 前3 个月 个股 的 交易量 、 价 格波 动及 其他 异常 情况,决 定是 否对 个股 认购 规模进 行限 制,并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日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公告 限制 认购 规模的 个股 名单 。 认 购规 模受限 的个 股一 般不 超 过20 只。 (3) 临时拒 绝个 股认 购: 对于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间 价格波 动异 常、 认购 申报 数量 异 常 等 允许 其认 购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个股,基 金管 理人 可不 经公 告,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该股 票的 认购 申报 。 5 、 清算 交收 :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内 每日 日终,发 售代 理机 构将 股票 认购 数据 按投资 者证 券账户 汇总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T 日日 终(T 日 为本 基金发 售期 最后 一日),基 金管理 人初 步 确认各 成份 股的 有效 认购 数量。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确 认数 据,将 投资 者申 请认购 的股 票过 户至 本基 金组合 证券 认购 专户,完 成 验资后 划入 基金 证券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 为 投 资 者 计 算 认 购 份 额, 并 根 据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数 据 计 算 投 资 者 应 以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支 付 的佣 金,从投 资者 的认 购份 额中 扣除,为 发售 代理 机构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投 资 者 净 认 购 份 额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份 额的初 始登 记。 6、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招募说 明书 35 投资者 的认 购份 额= 1 n i ? ? (第i 只股 票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后 一日 的均 价 × 有效 认购 数量 )/1.00 其中, (1)i 代 表投 资 者 提交 认 购申请 的 第 i 只 股票,如投资 者仅 提交 了 1 只股 票的 申请, 则 i=1,i ≦100 。 (2)" 第i 只股 票在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 价"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深圳证券交 易 所 的当 日行 情数 据, 以该 股票 的总 成交 金额 除以 总成交 股数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若 该股 票在 当日停 牌或 无成 交, 则以 同 样方法 计算 最近 一个 交易 日的均 价作 为 计算价 格。 若 某 一股 票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 最后 一日 至登 记结 算机 构 进行 股票 过户 日的 冻 结 期 间发 生除息 、 送股 (转增 ) 、 配 股等权 益变 动, 则由 于投 资 者获得 了相 应的 权益,基 金 管理人 将按 如下方 式对 该股 票在 网下 股票认 购日 的均 价进 行调 整: ① 除息 :调 整后 价格=网 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每股现 金股 利或 股息 ② 送股 :调 整后 价格=网 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1+每 股送 股比 例 ) ③ 配股 : 调 整后 价格= (网 下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均 价+配 股价 ×配 股比 例 )/ (1+每股 配股比 例 ) ④ 送股 且配 股: 调 整后 价 格= (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均 价+ 配股 价 × 配股 比 例 ) / (1+ 每股送 股比 例+ 每股 配股 比 例 ) ⑤ 除息 且送股: 调 整后 价 格= (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 一日均 价- 每股 现金 股利 或 股息 )/ (1+每 股送 股比 例 ) ⑥ 除息 且配 股 : 调 整后 价 格= (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均 价+ 配股 价 × 配股 比 例-每股 现金股 利或 股息 )/ (1+ 每 股配股 比例 ) ⑦ 除 息、 送股 且配 股: 调整 后 价格=( 网下 股票 认购期 最 后一 日均 价+ 配股 价 ×配股比 例-每 股现 金股 利或 股息 )/(1+ 每股 送股 比例+ 每股 配股比 例 ) (3) "有 效认 购数 量"是 指 由基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并据 以进行 清算 交收 的股 票股 数。 其中, ① 对于 经公 告限 制认 购规 模的个 股, 基金 管理 人可 确 认的认 购数 量上 限为 :
















































































招募说 明书 36 max 1 ( ) 105% / n jj j q Cash p q w p ? ? ? ? ? ? max q 为限制认购规 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 的认购数量,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 现 金 认 购 的 合 计申 请 数 额, jj pq 为 除 限 制 认 购 规模 的 个 股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全部 或 部 分临 时 拒 绝的个 股以 外的 其他 个股 在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均价 和认 购申 报数 量乘 积,w 为 该股 按 均 价计 算的 其在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创业 板 指数 中的 权重 (认 购期 间如有 创业 板指数 调整公告,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公 告 调 整 后 的 成 份 股 名 单 以 及 创 业 板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计 算 调 整 后的 创 业板 指数 构成 权重, 并以其 作为 计算 依据 ) ,p 为该股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一 日的 均 价。 如 果投 资者 申报 的某 只股票 认购 数量 总额 大于 基金管 理人 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上 限, 则 根 据认 购日 期的 先后 按照先 到先 得的 方式 确认 。如同 一天 申报 的个 股认 购数量 全部 确认 将 突 破基 金管 理人 可确 认上限 的, 则将 当日 该股 票申报 的数 量总 额按 比例 分配的 方式 确认 , 以保证 不超 过该 股票 的认 购上限 。 ② 若某 一股 票在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至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 股票 过户 日的冻 结期 间 发 生 司 法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发 送 的 解 冻 数 据 对 投 资 者 的 有 效 认 购 数 量 进行相 应调 整。 7、 特 别提示 : 投 资者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相 关规 定进 行股 票认 购, 并 及 时履行 因股 票认 购导 致的 股份减 持所 涉及 的信 息披 露等义 务。 (十 二 ) 募集资金利息与 募集股票权益的处 理方式 募 集期 间现 金认 购资 金全部 存入 本基 金募 集专 户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产 生的 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 投 资者 所 有。 募 集股 票在 网下 股票 认购日 至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股票 过户 日的 冻结 期间 所产生 的权 益 归投资 者所 有。
















































































招募说 明书 37 ( 十 三) 募集期间 的资金、 股票与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 用。 募 集的 股 票 由发 售代 理机构 予以 冻结,并 由登 记 结算机 构过 户至 本基 金组 合证券 认购 专 户。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招募说 明书 38 七、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 含募 集股 票市 值 ) 不 少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件 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 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间网 下股票 认购 所募 集的 股票, 应予以 解冻 。 (三)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 明书 39 八 、 基 金 份 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 记 ( 一) 基金份 额 折算的时间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逐步 调整 所持 组合直 至达 到跟 踪标 的指 数的要 求, 此过程 为基 金建 仓。 基金 建仓期 不超 过3 个月 。 基金建 仓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并 提前 公告 。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根 据实 际需 要对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 并提 前公告 。 ( 二) 基金份 额折算的原则 基 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理 ,并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进行 基金 份 额的变 更登 记。 折算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与 折算 日标 的指数 收盘 值形 成一 定的 对应关 系。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额将 发 生 调整 ,但 调整 后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占基 金份 额总 额的 比例不 发生 变化 。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响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按照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


如果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发生不 可抗 力, 基金 管理 人可延 迟办 理基 金份 额折 算。 ( 三) 基金份 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具体 方法 在份额 折算 公告 中列 示。
















































































招募说 明书 40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交 易 ( 一) 基 金份 额上市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依 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向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


1、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网 下 募集股 票市 值) 不低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 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签订上 市协 议书 。基 金获 准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日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 ( 二)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 细则》 等有 关规 定。 ( 三) 暂停上 市交易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 的上 市交易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一 条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前 述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经 深证 证 券交 易所核 准后 ,可 恢复 本 基 金上市 。本 基金 恢复 上市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予以 公告。 ( 四) 终止上 市交易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可 终止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 明书 41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 终 止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终 止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5、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基 金上 市的决 定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发 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终止 上市 交易公 告。 ( 五)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与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 赎回 清 单,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申 购、 赎 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只 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并 发布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IOPV ),供 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参考 。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申购 、赎 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金 替代 的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止 用现 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交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 金 部分 )/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2、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可以 调 整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42 十 、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 一) 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 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回 代理 券 商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开 始 申购、 赎回 业务 前公 告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 并可根 据实 际 情况增 加或 减少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 二) 申购 、 赎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申 购、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具 体日 期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2、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者 可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时 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 下午 1:00-3:00 。在 此时间 之外 不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若 出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申购、 赎回 开 放 日和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三) 申购 、 赎回的原则 1、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 的 规定 。


5、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 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 不 违
















































































招募说 明书 43 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则 的前 提下 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开 放时 间提出 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 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根 据申 购、 赎回 清单 备足相 应数 量的 股票 和现 金。投 资者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现金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请 在受 理当 日进 行确 认。如 投资 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求 的申 购 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 败。如 投资 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 能根据 要求 准备 足 额的现 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合内 不具 备足 额的 符合 要求的 赎回 对价 ,则 赎回 申请失 败。


3、申 购和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及 的股 票和 基金 份额 交收适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登记 结算 机 构的结 算规 则。 投资 者 T 日申 购、 赎回 成 功后,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组合 证 券的清 算交 收以 及基 金份 额、现 金替 代等 的清 算, 在 T+1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 现金替 代等 的 交收以 及现 金差 额的 清 算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 差额 的交收 ,并 将结 果发 送给 申购赎 回代 理 券 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结算 通知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 划款 通知 办理 资金 的划拨 。如 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履 约的 情形 , 则 依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 金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处 理。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清算交 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方 式进 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招募说 明书 44 ( 五) 申购、赎回的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为 200 万 份,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六) 申购、赎回的对价 、费用及 及用途 1、 申 购对价 是指 投资 者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 的组 合证券 、 现 金替 代、 现 金 差额及 其 他 对价 。赎 回对 价是 指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交付 给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组 合证 券、 现金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价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根 据申 购、 赎 回清单 和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2、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如遇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申 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T 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在当 日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开市前 公告 。申 购、 赎回 清单的 内容 与格 式见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4、 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申 购或 赎回份 额 0.5 % 的标 准收 取佣 金, 其 中包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收取 的相 关 费用 。 (七) 申购、赎 回清单的 内容与格式


1.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应 的组 合证 券 、 现 金 替代 、T 日预 估 现金差 额、T-1 日现 金差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内 容。


2. 组合 证券


组 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投 资组 合所 包含 的全 部或部 分证 券。 申购 赎回 清单将 公告 最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组 合证券 名称 、证 券代 码及 数量。
















































































招募说 明书 45


3. 现金 替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替 代是 指申 购、赎 回过 程中 ,投 资者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用 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采用 现 金替 代是 为了 在 相关成 份股 停牌 等情 况下 便利投 资者 的申 购、 提高 基金运 作的 效 率 ,基 金管 理人 在制 定具体 的现 金替 代方 法时 遵循公 平及 公开 的原 则, 以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为 出发 点, 并进 行及时 充分 的信 息披 露。


(1 ) 现金 替代 分为3 种类型 :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 志为 “禁 止 ”) 、 可 以现 金 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标志 为“ 必须 ”)。


禁 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 作为替 代。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份 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为 替代 。


必 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证 券必 须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2) 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 适用 情形 :可 以现金 替代 的证 券主 要是 因当天 停牌 等原 因导 致投 资者无 法在 申购 时 买入的 证券 。


② 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替 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经 除权 调整 的 T-1 日收 盘价 ×(1 +现 金替代 保证 金 率) 收 取 现金 替代 保证 金的 原因 是,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证 券,基 金管 理人 需在 证券恢 复 交 易后买 入, 而实 际买 入价 格 加上相 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的 最 新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便 于 操作,基 金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代 保证 金率,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 低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际 成本,则 基金 管理 人 将向投 资者 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③ 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 金管 理人 在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现金 替代保 证金 率 , 并据 此收 取替代 金额 。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 份证券 有正 常交 易的 2 个 交易日( 简称为 T +2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 将以收 到的 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代 的部 分证 券。
















































































招募说 明书 46


T +2 日 日终,若 已购 入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则 以 替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实际购 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差 额,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若未 能 购入全 部被 替代 的证 券, 则 以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 本加上 按照 T +2 日 收盘 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 资者或 投资 者 应补交 的款 项。


特 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 易日已 达到 20 日 而该 证 券正常 交易 日 低于2 日,则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购 入成 本加 上按 照最 近一次 收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T +2 日后 第 1 个 工 作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则为 T 日 起第 21 个交 易日), 基金管 理人 将 应 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发 送给 登记 结算 机构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理 现金 替代多 退少 补资 金 的清算 ;T +2 日 后第 2 个 工作日(若 在特 例情 况下, 则为 T 日起 第 22 个 交易 日), 登 记结 算 机构办 理现 金替 代多 退少 补资金 的交 收。 ④替代 限制 :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金 管理 人可 规定 投 资者使 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一 定比 例 。 现 金 替代比 例 (MCR ) 的计算 公式 为: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数量 第 现金替代比例 1 1 (%) 1 ? ? ? ? ? ? ? T T i n i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n 。


(3) 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 适用 情形 :必 须现金 替代 的证 券主 要是 因标的 指数 调整 将被 剔除 、或基 金管 理人 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 替代 金额 : 对 于必 须现金 替代 的证 券,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替 代的 一 定 数量 的现 金, 即“ 固定 替代 金额 ” 。固定 替代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该证 券的 数量乘 以其 经除 权调 整 的T-1 日 收盘 价。


4. 预估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预 估现 金差 额是 指由 基金管 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金 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代办证 券公 司预 先冻 结。
















































































招募说 明书 47


预 估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T 日 预估 现金 差额 =T-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必须 用 现金替 代的 固定 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经除 权 调整的 前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经除 权 调整的 前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其中,T 日 经除权 调整 的前收 盘价 由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供。 另外 ,若 T 日 为基金 分红 除 息日, 则 计算 公式 中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需 扣减 相 应的收 益分 配 数额。 预估 现金 差额 的数 值可能 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


5. 现金 差额 相关 内容


T 日现 金差 额在T +1 日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 的资 产净 值-(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必须 用现金 替代 的 固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 收盘 价乘积 之和 +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禁止 用现 金替代 成份 证券 的数 量 与T 日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需按 T +1 日 公告 的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金的 清算交 收。 现 金 差额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 为 负或 为零 。在 投资 者申 购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则 投资 者 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则 投资 者将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则 投资 者将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 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如 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应 的现金 。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举 例如 下:


基 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1-7-25 基金名 称: 创业板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代 码: 159915 标的指 数代 码: 399006 T-1 日 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 单位:元) : 6575.00
















































































招募说 明书 48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 (单 位: 元) : 18480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单位:元) : 0.9240 T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差 额 ( 单位:元) : 6575.0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 单位: 份) : 2000000 T 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分 红金额 (单 位: 元) : 无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 是 是否允 许申 购 :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 是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 42%


成份股 信息 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可以现 金替 代保 证金率 固定替 代金 额 (单 位:人 民币 元) 300001 特锐德 600 允许 15%


300002 神州泰 岳 1200 允许 15%


300003 乐普医 疗 1400 允许 15%


300004 南风股 份 800 允许 15%


300005 探路者 1300 允许 15%


300006 莱美药 业 800 允许 15%


300007 汉威电 子 700 允许 15%


300008 上海佳 豪 700 允许 15%


300009 安科生 物 1100 允许 15%


300010 立思辰 1200 允许 15%


300011 鼎汉技 术 400 允许 15%


300012 华测检 测 600 允许 15%


300014 亿纬锂 能 900 允许 15%


300015 爱尔眼 科 900 允许 15%


300016 北陆药 业 600 允许 15%


300017 网宿科 技 800 允许 15%


300018 中元华 电 700 允许 15%


300020 银江股 份 1600 允许 15%


300021 大禹节 水 1500 允许 15%


300022 吉峰农 机 1900 允许 15%


300024 机器人 2400 允许 15%


300025 华星创 业 700 允许 15%



















































































招募说 明书 49 300026 红日药 业 600 允许 15%


300027 华谊兄 弟 4100 允许 15%


300028 金亚科 技 1700 允许 15%


300029 天龙光 电 1300 允许 15%


300030 阳普医 疗 600 允许 15%


300032 金龙机 电 400 允许 15%


300033 同花顺 400 允许 15%


300034 钢研高 纳 700 允许 15%


300035 中科电 气 700 允许 15%


300036 超图软 件 700 允许 15%


300037 新宙邦 300 允许 15%


300039 上海凯 宝 1600 允许 15%


300041 回天胶 业 400 允许 15%


300043 星辉车 模 600 允许 15%


300044 赛为智 能 600 允许 15%


300045 华力创 通 400 允许 15%


300046 台基股 份 500 允许 15%


300047 天源迪 科 700 允许 15%


300048 合康变 频 800 允许 15%


300049 福瑞股 份 500 允许 15%


300050 世纪鼎 利 900 允许 15%


300051 三五互 联 800 允许 15%


300052 中青宝 600 允许 15%


300053 欧比特 900 允许 15%


300054 鼎龙股 份 500 允许 15%


300055 万邦达 700 允许 15%


300057 万顺股 份 1800 允许 15%


300058 蓝色光 标 600 允许 15%


300059 东方财 富 1000 允许 15%


300064 豫金刚 石 1600 允许 15%


300068 南都电 源 1600 允许 15%


300070 碧水源 1400 允许 15%


300072 三聚环 保 1100 允许 15%


300073 当升科 技 600 允许 15%



















































































招募说 明书 50 300074 华平股 份 500 允许 15%


300077 国民技 术 1200 允许 15%


300078 中瑞思 创 600 允许 15%


300079 数码视 讯 1400 允许 15%


300080 新大新 材 1300 允许 15%


300082 奥克股 份 900 允许 15%


300083 劲胜股 份 600 允许 15%


300087 荃银高 科 600 允许 15%


300088 长信科 技 1300 允许 15%


300090 盛运股 份 1200 允许 15%


300091 金通灵 1100 允许 15%


300093 金刚玻 璃 600 允许 15%


300094 国联水 产 1000 允许 15%


300096 易联众 500 允许 15%


300099 尤洛卡 300 允许 15%


300100 双林股 份 400 允许 15%


300101 国腾电 子 400 允许 15%


300102 乾照光 电 900 允许 15%


300104 乐视网 700 允许 15%


300105 龙源技 术 500 允许 15%


300110 华仁药 业 600 允许 15%


300111 向日葵 600 允许 15%


300113 顺网科 技 400 允许 15%


300115 长盈精 密 500 允许 15%


300118 东方日 升 1100 允许 15%


300119 瑞普生 物 400 允许 15%


300122 智飞生 物 500 允许 15%


300124 汇川技 术 600 允许 15%


300125 易世达 400 允许 15%


300127 银河磁 体 500 允许 15%


300129 泰胜风 能 600 允许 15%


300133 华策影 视 300 允许 15%


300134 大富科 技 500 允许 15%


300137 先河环 保 500 允许 15%



















































































招募说 明书 51 300142 沃森生 物 400 允许 15%


300143 星河生 物 400 允许 15%


300144 宋城股 份 1100 允许 15%


300146 汤臣倍 健 300 允许 15%


300150 世纪瑞 尔 400 允许 15%


300152 燃控科 技 300 允许 15%


300154 瑞凌股 份 700 允许 15%


300156 天立环 保 500 允许 15%


300157 恒泰艾 普 500 允许 15%


300169 天晟新 材 400 允许 15%


说明: 此表 仅为 示例 。 ( 八) 暂停申购、赎回的 情形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1、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 接受申 购、 赎回 ;


2、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决定 临 时停市 或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计 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 登 记结 算 机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 赎 回 ,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等因 异常情 况使 申购 赎回 清单 无法编 制或 编制 不 当; 5、基 金管 理 人 开市 前未 能 公布申 购、 赎回 清单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些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将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时; 7、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可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其 他情 形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已 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兑付 。在 暂停申 购、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招募说 明书 52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等其他业务 登记 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务 规则 ,受 理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与 解冻 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招募说 明书 53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以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此 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新股(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 续后 ,还 可以 投资 于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因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而 受限 制的 情形 除外。


( 三) 投资理 念 指 数 化投 资具 有低 成本 、管 理 透明 及分 散化 程度 高等 优 点, 能稳 定地 获得 与标 的 指数 相 近的 回报 。本 基金 采取完 全复 制的 被动 式投 资方式 投资 于创 业板 指数 成份股 ,有 助于 投 资者通 过证 券市 场分 享中 国经济 发展 的成 果。 ( 四)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采 取完 全复 制法 进行 投 资, 即按 照创 业板 指数 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权重 构建 股 票投 资 组合 。但 是当 指数 编制方 法变 更、 成份 股发 生变更 、成 份股 权重 由于 自由流 通量 调整 而 发 生变 化、 成份 股派 发现金 股息 、配 股及 增发 、股票 长期 停牌 、市 场流 动性不 足等 情况 发 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尽 量降低 跟踪 误差 。本 基金 力争将 日均 跟踪 偏 离度控 制 在0.2%以内, 年 化跟踪 误差 控制 在 2% 以内。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但必 须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
















































































招募说 明书 54 ( 五) 投资决 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 据 (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创业 板指 数的 编制 方 法及调 整公 告等 ; (3)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 投资决 策流 程 (1) 基金 经理 依据 指数 编 制 单位 公布 的指 数成 份股 名单及 权重 ,进 行投 资组 合构建 ; (2 )当 发生 以下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 人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调整 ,以 降低 跟踪 误差, 实现 对标的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1)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 编制方 法变 更对 指数 成份 股及权 重 的影响 ,适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2) 指 数成 份股 定期 或临 时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将预 测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方案 , 并 判断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在此 基础 上确 定组 合调整 策略 。 3) 指数 成份 股出 现股 本变 化、 增发 、 配股 、 派 发现 金股息 等情 形 。 基 金管 理 人将密 切 关注这 些情 形对 指数 的影 响,并 据此 确定 相应 的投 资组合 调整 策略 。 4) 法律 法规 限制 、 基 金参 与新股 申购 、 股票 长期 停 牌、 股票 流动 性不 足等 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分 析这 些情 形对 跟踪误 差的 影响 ,据 此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相 应调 整。 (3 )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进行 跟踪 和评 估 , 并对风 险 隐患提 出预 警; (4)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告 ,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 六)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招募说 明书 55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债 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 定, 本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不 受 上述 规定 的限制 。对 于因 上述 第 (5 ) 、 (6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差 的前 提下 ,结 合使 用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 适当 替代。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展 期 ; (2)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4)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指期 货的,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 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56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 定,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规 定的限 制 。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七)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即创 业板 指数 。 如 果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 创业 板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授 权、 或创 业板 指数 由 其他 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创 业板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 标 的指 数,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更 适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变 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和基 金名 称、 调整 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及时 公告 。





( 八)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型 基金 , 预 期风险 与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金 、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 市场基 金。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相似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十)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招募说 明书 57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 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招募说 明书 58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 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 金结 算业务, 并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代销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招募说 明书 59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目 的是 客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据 经基 金 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 对外 披露 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复核 无误后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招募说 明书 60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期 货合 约以 结算 价格 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
















































































招募说 明书 61 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公 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 金估 值 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存在 差错 的责任 人( “责 任差 错方”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基 金代 销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责任差 错方 应当 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 者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错 误 处理 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招募说 明书 62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 错责 任 方 应赔 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 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 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责 任方 追偿。 追偿 过程 中 产生的 有关 费用 ,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项 目。 (6) 如 果出 现差 错责 任方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 政 法规、 《 基 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差 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 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偏
















































































招募说 明书 63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 八)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 明书 64 十四、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采 用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达 到1%以上, 基金管 理人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4 、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最 多 4 次, 收益 分配比 例 根 据以 下原 则确 定: 使收益 分配 后基 金累 计报 酬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累 计报 酬率 。 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 特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无 需以弥 补亏 损为 前提 ,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 额 净值有 可能 低于 面值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二) 基金收 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标的 指数 同期 累计 报酬 率。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本 基 金 相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超 额 收 益 率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计报 酬率


基金累 计报 酬率= 收 益评 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基 金 份额折 算 , 则 采用 剔除 折 算因素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 首次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剔除折 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 i i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第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注: ? i 为连乘 符号 。 当 基金 份 额折算 比例 为 N 时, 表示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折算 为 N 份。 公式不 考虑 基金 份额 首次 折算比 例。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基金份额首次折算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100% 当超额 收益 率超 过 1% 时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收益 分配。



















































































招募说 明书 65 2 、 根据 前述 收益 分配 原则 计算截 至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本基金 的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 并 确定 收益分 配比 例。


3 、 每基 金份 额的 应分 配收 益为份 额可 分配 收益 乘以 收益分 配比 例, 保留 小数 点 后 4 位, 第5 位 舍去 。 ( 三)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份额可供分配收益 、基金 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 明书 66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10)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招募说 明书 67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 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根 据 与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的约 定向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支付 指数 使用 费。 指数 使用许 可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计 收, 计算方 法如 下: H1=E1 ×0.03% ÷ 当年 天数 H1 为ETF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 使用许 可费 E1 为 前一 日创 业板 ETF 基 金资产 净值 ETF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所 在季度 的指 数使 用费, 按 实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不 设 下限。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所在 季度 的下一 个季 度起 ,指 数使 用许可 费的 收取 下限 为 每 季度 6 万元 , 即不足 人民 币6 万元 则按 照 6 万 元收 取。 指 数 使用 许可 费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按季 支付 。指 数 使用 费的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初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深 圳证 券信 息有 限公司 。 上述 “1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 中 其他 各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招募说 明书 68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 高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 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调 低基 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按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在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认购费用





(1)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六 章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交纳一 定的认 购费 用或 佣金 。





(2) 认 购费 用计 算公 式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网 下 现金 认购 的投 资者, 认购 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认购 费用 和 认 购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 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 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1 +认 购费 率)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进行 网 上现 金认 购的 投资 者,认 购 以基 金份 额申 请,认 购佣 金 和 认购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 购佣 金=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佣 金比 率





认 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1 +佣 金比 率)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进行 网 下股 票认 购的 投资 者,认 购 以单 只股 票股 数申 请,认购佣 金和净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招募说 明书 69


认 购 份 额 = 1 n i ? ? ( 第 i 只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的 均 价 × 有 效 认 购 数 量)/1.00


认购 佣金= 认购 份额/(1+ 佣金比 率)× 佣金 比率


净认 购份 额= 认购 份额 -认购 佣金





(3)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 式





本 基金 认购 费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者 认购 确认 时收取,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 售服务 等 各项费 用。





本 基金 认购 佣金 由发 售代理 机构 在投 资者 认购 确认时 收取,用 于市 场推 广 、 销售 服 务等各 项费 用。 在发 售代 理机构 允许 的条 件下,投 资 者可选 择以 现金 或基 金份 额的方 式支 付 认购佣 金。





2、申购、赎回费用





投资 者在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需按 照本 招募说 明 书第 十章 第( 六)条 的规 定,交 纳一定 的申 购、 赎回 佣金 。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均 以份额 申请,费 用计 算公 式 为:





申购/ 赎回 佣金 =申 购/赎回 份额 ×佣 金比 率





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 佣 金由代 办证 券公 司在 投资 者申购 、 赎回 确认 时收 取, 用于市 场 推广费 用、 销售 服务 费用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等。 (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70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 明书 71 十七、基 金的 信 息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 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 金合
















































































招募说 明书 72 同》 、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 上。 (1)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等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并 提前 将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公 告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 份额 进行 折算 并由 登记 结 算机 构完 成基 金份 额的 变 更登 记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 基金 份额折 算结 果公 告登 载于 指定媒 体上 。 5、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将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7、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招募说 明书 73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8、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清 单公告 在 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公告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清 单。 9、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10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可 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招募说 明书 74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招募说 明书 75 (27)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11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 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 基金 信息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 法在 指定 媒体 上披 露信 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76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 阅、复 制。
















































































招募说 明书 77 十八、风 险揭示 (一)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均回报偏 离的风险


标 的 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 个 股票 市场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 票市 场 的平 均回 报率 可能 存在偏 离。 相对 于其 他指 数, 创 业板 指数 的波 动性 可能相 对较 大, 因 此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率可 能高于 跟踪 其他 指数 的基 金。 ( 二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能 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 资 者心 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 生风险 。 ( 三)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 的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 股或变 更编 制方 法,使 ETF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中产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2、 由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ETF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3、 由于 成份 股停 牌、 摘牌 或流动 性差 等原 因 使 ETF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4、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利 、 送配等 所获 收益 可能 导致 基金收 益率 偏离 标的 指数 收益率 , 从而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 5、 由于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的 证券交 易成 本, 以及 基金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使 基 金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 跟踪 偏离度 与跟 踪误 差; 6、 在ETF 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能力, 例如 跟踪 指数 的水 平 、 技 术
















































































招募说 明书 78 手段、 买入 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会 对 ETF 基金 的 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ETF 基金 对标 的 指数的 跟踪 程度 ; 7、 如果 指数 编制 机构 发布 的指数 数据 出现 错误 ,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收 益率 与标 的指数 的 收益率 也可 能 发 生偏 离 ; 8 、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如 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 制,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 的 持 有比 例与 标的 指数 中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 不完 全相同 ;缺 乏卖 空、 对冲 机制及 其他 工具 造 成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动 。 ( 四) 创业板 市场的特殊 风险 本 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标的 是创 业 板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 股, 面临 创业 板市 场的 特 殊风 险,包 括但 不限 于:


1、规 则差 异风 险 创 业 板市 场发 行、 上市 等业 务 规则 与现 有的 主板 、中 小 企业 板市 场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存 在一定 差别 。 2、 上 市公 司 退 市风 险 创 业 板市 场上 市公 司退 市制 度 设计 较主 板市 场更 为严 格 ,与 主板 市场 相比 ,可 能 导致 创 业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退市的 情形 更多 ,退 市速 度可能 更快 ,退 市以 后可 能面临 股票 无法 交 易的情 况, 购买 该公 司股 票的投 资者 将可 能面 临本 金全部 损失 的风 险。 3、上市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与 主 板市 场上 市公 司相 比, 创 业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一般 处 于发 展初 期, 经营 历史 较 短, 规 模较 小, 经营 稳定 性相对 较低 ,抵 抗市 场风 险和行 业风 险的 能力 相对 较弱。 此外 ,创 业 板 市场 上市 公司 发展 潜力虽 然可 能巨 大, 但新 技术的 先进 性与 可靠 性、 新模式 的适 用面 与 成 熟度 、新 行业 的市 场容量 与成 长空 间等 都具 有较大 不确 定性 ,投 资者 对创业 板市 场上 市 公司高 成长 的预 期并 不一 定会实 现, 风险 较主 板大 。 4 、股 价大 幅波 动风 险


以下原 因可 能导 致创 业板 市场上 市公 司股 价发 生大 幅波动 : (1) 公 司经 营历 史较 短, 规模较 小, 抵抗 市场 风险 和行业 风险 的能 力相 对较 弱, 股 价 可能会 由于 公司 业绩 的变 动而大 幅波 动;
















































































招募说 明书 79 (2) 公司 流通 股本 较少 , 盲目炒 作会 加大 股价 波动 ,也相 对容 易被 操纵 ; (3) 公司 业绩 可能 不稳 定 , 传 统的 估值 判断 方法 可 能不尽 适用 , 投资 者的 价 值判断 可 能存在 较大 差异 。 5、技 术失 败风 险 创业板 市 场 上 市 公 司 高 科 技 转 化 为 现 实 的 产 品 或 劳 务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相 关 产 品 和 技 术 更新换 代较 快, 存在 出现 技术失 败而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 五)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 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如 出 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标 的 指数 。基 于原 标的 指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投 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 金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 带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 六)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


尽 管本 基金 将通 过有效 的套 利机 制使 基金 份额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的 折溢价 控制 在一 定 范 围内, 但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因 素影 响,存在 不同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 风险。 ( 七) 退市风险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 或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提 前终止 上市,导 致基 金份 额 不能继 续进 行二 级市 场交 易的风 险。 ( 八)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 风险


本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可 能仅允 许对 部分 成份 股使 用现 金替 代。 因此,投 资者 在进 行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 别 成份股 涨停 、 临 时停 牌等 原因而 无法 买入 申购 所需 的足够 的成 份 股,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
















































































招募说 明书 80 ( 九)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 风险 在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如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内 不具 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 赎回 对 价, 可 能导 致出 现赎 回失 败的情 形。 另外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 规模变 化等 因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按 原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无法按 照新 的最 小申 购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而 只能 在 二级市 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 ( 十)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 的变现风险 本 基 金赎 回对 价主 要为 组合 证 券,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程 中,由 于市 场变 化、 部分成 份 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现 后 的 价 值 与 赎 回 时 赎 回 对 价 的 价 值 有 差 异, 存在变现风 险。 ( 十一 ) 参考IOPV 决策 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 险 证 券 交易 所在 开市 后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计算 依据 及 计算 方法 ,实 时计 算并 发 布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IOPV) , 供投资 者交 易、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实时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可 能存 在差 异 ,IOPV 计 算可 能出 现错 误 , 投 资者若 参 考IOPV 进 行投 资 决策可 能导 致损失 。 ( 十二 ) 第三方机构服务 的风险


本 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三 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 下风险 : 1、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代 理申 购 、 赎回业 务可能 受 到限 制 、 暂停或 终 止,从 而影 响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2、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能 调整 结算制 度, 如实 施货 银 对 付 制度, 对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组合证 券及资 金的 结算 方式 发生 变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 资 者带来 理解 偏差 的风 险 。 3 、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结算机 构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他代 理 机构 可能 违约, 导 致基金 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损 。
















































































招募说 明书 81 (十 三 ) 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等 相 关当 事人 的业 务发 展状 况 、人 员配 备、 管理 水平 与 内部 控 制等 对基 金收 益水 平存在 影响 。因 业务 扩张 过快、 行业 内过 度竞 争、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过 度依赖 等可 能会 产生 影响 投资者 利益 的风 险。 相 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 过程 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 等引 致风 险 , 例如 ,申 购赎回 清单 编制 错误 、越 权违规 交易 、欺 诈 行为及 交易 错误 等风 险。 (十 四 ) 技术风险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 交易 、 服务与 后台 运作 等业 务过 程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或 差 错 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代 销机构 等。 (十 五 ) 不可抗力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结算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等 可能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 影响 基金的 各项 业务 按正 常时 限完成 。
















































































招募说 明书 82 十九、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上 述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 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 (6 )基 金管 理 人、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交 易、 转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的规 则;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4、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变 更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招募说 明书 83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 照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招募说 明书 84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 明书 85 二十、基 金合同 内容摘要 ( 一)基 金管 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招募说 明书 86 外部机 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 结算事 宜 ; 如 认为 基金 代 销机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 基金销 售与 服 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对价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对价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招募说 明书 87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当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 务的 行 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方 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失 ,而 基金 管 理人首 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方 追偿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 为; (24)基 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投资 者。 发售 代理 机构将 已冻 结的 股票 解冻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招募说 明书 88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招募说 明书 89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对 价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招募说 明书 90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委托 代理 人在授 权 范 围内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权利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鉴 于 本基 金和 本基 金的 联接 基 金( 即“ 易方 达创 业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 ,以 下简 称“ 联接 基金 ” )的相 关性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凭所 持有
















































































招募说 明书 91 的 联接 基金 的份 额直 接参加 或者 委派 代表 参加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 在计 算 参 会份 额和 计票 时, 联接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数 和表 决票 数 为 :在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联 接基 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总数 乘以 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联 接基 金份 额占 联接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 的方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 联接 基金 的名 义代 表联 接 基金 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身份 行使 表决 权, 但可接 受联 接基 金的 特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委 托以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参 与 表决。


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联 接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须 先遵 照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开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联 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联 接基 金 的基金 管理 人代 表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 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 金不 再 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 的除
















































































招募说 明书 92 外; (14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6 )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招募说 明书 93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会 议通 知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a.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b.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c.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d.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e.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电 话; f.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g.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提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招募说 明书 94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现 场开 会方 式、 通讯 开会 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a.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 的身 份证明 、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 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b.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或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b.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 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c.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表 决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d. 上述 第 c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招募说 明书 95 见 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身 份证 明、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代 理 人 出具 的身 份证 明、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托 人出 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e.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网 络 、 电 话等 其 他非现 场 方 式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其 代表 进行 授权 或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 开会或 通讯 开会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召 集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的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a.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招募说 明书 96 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b.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a.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 议 召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b.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8、表 决
















































































招募说 明书 9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b.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c. 如果 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招募说 明书 98 d.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 《 基金 合同 》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2、 上 述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但 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招募说 明书 99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者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发生变 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6 )基 金管 理人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则 ;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4、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变 更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七)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招募说 明书 100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 照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 6、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于 《 基金 合同 》 终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招募说 明书 101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 议的处 理 和适用的 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 金合同 的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法 律文 件。 1 、 《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 代表 签 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认后 生效 。 2 、 《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3 、 《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 之日 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 《 基金 合同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 式二 份外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内 容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招募说 明书 102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侣 路 428 号九 洲港 大 厦 4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棠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传真:020-38799488 联 系人 : 邱 毅华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招募说 明书 103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以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此 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新股(一 级市场 初次 发行 或增发)、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 金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 续后 ,还 可以 投资 于法 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未 来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基金投 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因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而受 限制 的情 形除 外。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b.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c.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d.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的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
















































































招募说 明书 104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0% , 其 中, 有价 证 券指股 票 、 债 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 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 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2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e.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f. 本 基金 持有 单个 流通 受限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本基 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因 流通 受限 证 券 价格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控制的 因素 导致 上述 比例 被动超 标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停止 主动 买入流 通受 限证 券或 在流 通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 流通 受限证 券。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g.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 果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应对 措施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招募说 明书 105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对于 因 上述 第 5)、 6 )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提 下,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方 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 保所 提供 的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 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名 单。 名单 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书 面回函 确认 已 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基 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 联交易 ,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并 协助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 生, 若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交易 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交易 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同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招募说 明书 106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 险控制 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制 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银 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手 时 须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 行 更 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 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与 不在 名单 内的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与 交 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 为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易 对手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先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上 述 监督流 程, 则 对 于由 于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 风 险主 要包 括存 款银 行的 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 能力
















































































招募说 明书 107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 款银行 名单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 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 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遵循 上述 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资 指令 之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 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 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 数量 、发 行 价 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 持 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 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招募说 明书 108 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 风 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门 就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拒绝 执行 有 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如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 导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 书面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反 《基 金合 同》 而致 使投资 者遭 受的 损 失。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要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招募说 明书 109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书 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警 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 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协 助配 合。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 产进 行核 查。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 明书 110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 公 开信 息渠 道获 取到 账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追偿, 但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募集 结束 后,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金 额 ( 含募 集股 票市值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到 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登记 结算 公司 应将网 下股 票认 购 所 募集 到的 股票 划入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 联名 方式开 立的 证券 账户 下,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 金和 股票 当日 出具 确认文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若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 股票 解冻 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银 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是 指基 金托 管 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进 行一 级结 算
















































































招募说 明书 111 的 专用 账户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 产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严格 管理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银 行 存款 账户 、及 时核 查基 金 银行 存款账 户余 额。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 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5、 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 与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 6、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7、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招募说 明书 112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 理。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及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 凭证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合同签 署 后10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 挂 号邮 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 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对 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 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 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
















































































招募说 明书 113 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如 经 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 估 值差 错处 理 当 估 值或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实 际发 生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向 差错 责任 方追 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计 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双 关各 方 应本 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为 准对 外公 布,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招募说 明书 114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根 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担任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机 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编 制及 持续 保管 义务由 登记 结算 机 构 承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提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双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 一切 争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 可以 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双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进 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招募说 明书 115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 明书 116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对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主 要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办 证 券公 司提 供。 投资 者可 通 过以 下 方式 了解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进 行各 类业 务 咨询 ,也 可将 在投 资过 程中 需要投 诉与 建议 的 情况 反 馈给 我们 :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招募说 明书 117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 明书 118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招募说 明书 119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易 方达 创业 板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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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