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价值(202011)

南方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1 年 6 月 18 日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8 年 4 月 25 日 证监 许可[2008]596 号 文核 准募 集,并于 2008
年 6 月 18 日成 立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投 资者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益 ,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 生 的 流动 性 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 中 产 生的 基 金 管 理风
险,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 年 6 月
1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 日 2011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 理人 ............................................................. 9 
4. 基金托 管人 ............................................................ 17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6.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3 
7. 基金的 投资 ............................................................ 62 
8. 基金的 财产 ............................................................ 73 
9. 基金资 产估 值 .......................................................... 75 
10.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9 
11.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81 
12.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3 
13.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4 
14. 风险揭 示 ............................................................ 89 
15.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91 
16.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4 
17.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1 
1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26 
19.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29 
20.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31 
21. 备查文 件 ........................................................... 132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以 及 《南
方优选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南 方优 选价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 仅为 《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集 的南方 优选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指《南方 优选价 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即用于 公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服务机 构 、 基金的 募集 、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 的投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财 产、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基 金收 益与分 配、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风险揭 示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招募 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文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南 方优 选价 值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南 方优 选价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管 理人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 定的 条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前端收 费




















指基金 投资 者在 认/ 申购 基 金的同 时交 纳认/申 购费 用 后 端 收费




















指 基金 投 资 者在 认/ 申 购 基金 时 可以 先 不支 付认/ 申 购手 续 费 用,而在 赎回时 支付,认/ 申购费率 随持有 基金年限 的增加而 降低, 直至 为零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限在 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三百 九十 七天)的 债券 ; 期限在 一 年以内(含 一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含一年)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3.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文批 准, 由南 方证 券有限 公 司、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司 、 广西 信托投 资有 限公司 共 同发 起设立 。2000 年,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 行了 增资 扩 股,注 册资 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 1.5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 司 30% 、 厦门 国 际信托 有限 公 司 15% 及兴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大 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江 苏省分 行金 融管理 处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总 裁,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 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 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深圳 会展 中心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 董 事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周建国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某公社 会计、 团委 书记; 江西财 经 学 院教师 、 企 业财 务教 研室 负责人 、 会 计系 办公 室主 任、 会 计系 副主 任、 成人 教育处 处长 (副 教授) ; 深圳中 旅信 实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深 圳市 商贸投 资控股 公司审 计部 部长、 计财部 部长, 兼任 商控 实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总裁助 理;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厦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务 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副总 裁。 高良玉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审 计处干 部 、 中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司 主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裁 、 党委 书记 。 张磊先 生, 独立 董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及国 际 关系硕 士,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 获得美 国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 事基 金管理 及投 资 研究。 历任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国际 董事 及中 国首 席代 表; 现 任 HCM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 董、 耶鲁 大学 校务委 员会 成 员、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纽约 金融 分析 师协 会会 员。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副 局级)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 委,北 京大 学 光华管理 学院 院长助 理、EMBA 中 心主任 、高层 管理 者培训与 发展 中心主 任、 财务金融 学教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 训项目 学术 主任 ,国 家杰 出青年 基金 获得 者。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研究 生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师讲 师、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美国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校 区(UCLA ) 客座 教授 、北 京大学 副教 授 ;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州 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 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员 、巡 视员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 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周景民 先生, 监事, 工学 硕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济 师。 历 任深 圳三 九 企业集 团 三九贸 易公 司职 员, 深圳 大鹏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经 理、 加拿 大西 蒙弗雷 泽大 学工 商管理 学 院MBA 学生 兼助 教,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 展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 团中国 南山 开发 (集团 ) 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项 目经 理 ,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经理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资 部高 级主 管。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分 析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兴 业证券 董事 会秘书 处总经 理兼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 部兼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高良玉 先生, 董事, 总裁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 任中国 证监 会发行 部 副 处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 党委书 记。 俞文宏 先生 , 副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 , 经 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公 司 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苏国信 高科 技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 董事 会秘书 、党 委副 书记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 曾任 职于湖 北省 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 方 证券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 任职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期 间, 历任 国债 投资经 理、 专户 理财部 副总 监 、 南方 避险 基金经 理 、 总 经理助 理兼 养老金 业务 部总 监,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副总裁 。 秦长奎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 。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营业部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党委 委员 、 纪 委委员 。 4 、基 金经 理


谈建强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注册 会计 师,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 曾任 职于 上海 申华实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海 南港 澳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中 海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6 年 9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2006 年 12 月-2008 年 6 月 , 任南 方绩 优 基金经 理;2008 年 4 月至 今, 任 南方 高 增基金 经理 ;2008 年 6 月 至今, 任南 方价 值基 金经 理;2011 年 1 月至 今, 任 南方成 长基 金 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高 良玉 先生 , 副 总裁 郑文祥 先生 , 总裁助 理兼 投资总 监邱 国鹭 先生 , 专 户投资 管 理 部总监 吕一 凡先 生、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李海 鹏先 生, 研究部 总监 史博 先生 、 投 资部执 行总 监 陈 键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关于 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 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 位在 职能 上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织 各 部 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 险控 制 的 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系 统风 险控 制制度 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火 墙制 度、 反馈 制度、 保密制 度等 程 序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3 月末 ,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30 人 ,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1 年 3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205 只 ,其中 封闭 式 8 只, 开放 式 197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中 国工 商银 行连续 七年 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 英国 《全球 托管人》 、香 港《财 资》 、美 国《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 内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 的 25 项 最佳 托 管 银行 大奖;2010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理获得 《 财资 》 设 立的 年 度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家个 人大奖 。 中国 工商银 行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托 管银 行, 优良 的服 务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 职 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作来 做。2010 年,中 国工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再 次通过了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 国际 资格认 证 SAS70 (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 通过 SAS70 国际 专项 认证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中 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力 已经 与 国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已经 实施 SAS70 审 计年 度化、 常规 化 的项目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 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当 符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原 则。 各项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 立性原 则。 资产托 管部托 管的基 金资 产、托 管人的 自有资 产、 托管人 托管的 其 他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 度。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查 。主 管行领 导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4 )经 营控制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 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 应。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了 基于数 据、应 用、操 作、 环境四 个层面 的 完备 的 灾难 应急 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除了 在数据 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时 同步 备份 与数据 更新 外, 资产 托管 部还建 立了 操作 端的 异地 备份中 心, 能够 确保 交易 的及时 清算 和交 割,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 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 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 对 基金 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管 理人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 关证 券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刘 业伟 联系 电 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何奕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 电 话:010-66594905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洁 联系 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 倪 苏云 、虞 谷云 联系 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 电 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gdb.com.cn (11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 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唐双 宁 联系人 :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梁曦 联系电话: 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公司网 站: www.cib.com.cn (14 )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Newman ) 联系人 :姜聃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客服电 话:95501 公司网 站: www.sdb.com.cn (15 )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凤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人 :江 波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 站 :www.hzbank.com.cn (16 )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客服电 话:021-962888 公司网 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7 )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城区阜成 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 王 薇娜 电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9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 行 大厦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 蔡 宇洲 联系 电 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20 )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庄 永辉 联系人 : 王 巧稚 联系电 话:0535-6699661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站:www.yantaibank.net (21 )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联系人 :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客服电 话:021-962999 公司网 站 :www.srcb.com (22 )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联系 电 话:0769-22119061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服电 话 :0769-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23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翟 鸿祥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 010-85238422 客服电 话: 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24 )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68 号华 普 大厦( 邮 编 266071 )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香港 中 路68 号华 普 大厦( 邮 编 266071 )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客服电 话 : (青 岛)96588 ,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 站 :www.qdccb.com (25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 胡 技勋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站 :www.nbcb.com.cn (26 )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联系电 话:025-84544021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公司网 站:www.njcb.com.cn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7 )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联系人 :寇 廷柱 联系电 话:0539-8304657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公司网 站 :www.lsbchina.com (28 )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骆 芸 电话:027-82656224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 站 :http://www.hkbchina.com (29 ) 江苏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联系人 : 姚 珍珍 联系电 话:0512-56968257 客服电 话:0512-96065 公司网 站:www.zrcbank.com (30 )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 毛 真海


联系电 话:0571-87659546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 站 :www.czbank.com (31 )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联系电 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站:www.wzbank.cn (32 )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2406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3 )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3038 号 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 人 :曾 明 宋永 成 联系电 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址:www.961200.net (34 )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 莞市 南城 路 2 号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何沛 良 联系人 : 黄飞 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程 高峰 联系电 话:025-83290834 客服电 话 :95597 公司网 站 :http://www.htsc.com.cn/ (2)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 深 圳 市 福田 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昭明


联系人 : 盛 宗凌 、 庞晓 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 话:95513


公司网 站:www.lhzq.com (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021 -62580818 -177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联系人 :韩 星宇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 -232190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95553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9)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魏 明 联系电 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11)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婷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 0755-82288968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c168.com.cn (1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健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citics.com (14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 话: 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10108998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16)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1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 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18)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电 话: 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19)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联系人 :俞 会亮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5 客服电 话:0571-96598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2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 www.essence.com.cn (2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2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 表人 :平 岳 联系人 :张 静 联系电 话:021-68604866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2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4)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 中国 人 寿大 厦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客服电 话:010 -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27)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 西街 239 号 华西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金 达勇 联系电 话:0755-83025723 客服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2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29)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 话:0755-83199509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 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联系电 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 站:www.nesc.cn (3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1539888 联系人 :张 瑾 公司网 站:www.shzq.com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32)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 龙江 省哈 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 张宇 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3)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雷 建辉 联系人:徐欣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34)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联系人:张 建平 联系电 话:0769-22119426 公司网 站:www.dgzq.com.cn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璐 联系电 话: 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公司网 站:http://www.pingan.com (3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站:www.guodu.com (38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7-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7-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永 敏 联系人 : 方晓 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40)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联系人: 杨玲 联系电 话: 0755-82707888 客服电 话: 400-880-2888 公 司网 站: www.chinalions.com (41)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联系人 :胥 春阳 联系电 话:025-83364032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42)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 站 :www.hazq.com (43)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 :0871-3577888 公司网 站 :http:// www.hongtastock.com (44)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 道 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冰 联系电 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www.ytzq.net (45) 浙商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 州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 场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承 根 联系人 : 谢项 辉 电话:0571-87901053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严 俊权 联系电 话:021-5012222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47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48 )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 表人:刘 学民 联系人:王 立洲 联系电 话:0755-25832494 公司网 站: www.fcsc.cn (49 )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福 建 省外请 先 拨 0591 ) 网址:www.gfhfzq.com.cn (50 ) 中山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B 栋 1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珍 联系电 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 :http://www.zszq.com (51 )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省 南宁 市 滨湖 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牛孟 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2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53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珠 林 联系人 : 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4 )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陈 丽君 联系电 话 :0311-66006219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站 :www.S10000.com (55 )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普陀 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文 平 联系人 : 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6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航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7 )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花 园街 花园宾 馆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95578 ,4008888777 ,安 徽 省内热 线96888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58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 叔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管 荣升 联系人:徐 美云 联系电 话:0791-6289771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59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 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联系电 话:010-85679265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公司网 站:www.ciccs.com.cn (60 )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 西省 大同 市 大北 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山 西省 太原 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F12 、F13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1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62 )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乔骏 联系电 话: 0571 -87925129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 上海地 区:962336 )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63 )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飞 客服电话:400-888-8588 ( 全 国 ) ,0519-88166222 ( 常 州 ) ,021-52574550 ( 上 海 ) , 0379-64902266 (洛 阳) 公司网 站: www.longone.com.cn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64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 西省 西安 市 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武 联系人 : 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24426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5 )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 号月 坛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朱 雪雁 联系电 话:010-83561165 公司网 站:www.xsdzq.cn (66 )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邱 培玲 联系电 话:010-5832 8366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67 )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金 春 联系电 话:0755-83025695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站: www.jyzq.com.cn


(68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中 山二 路 18 号电 信广 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69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 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70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客服电 话:0731-4403360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71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联系人 :常 向东 联系电 话:0471-4979037 网址:www.cnht.com.cn (72 )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静 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 安 联系人 : 李杨 电话:0931-8784502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73 )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联系人 : 黄旭 成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4 )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张 霄宇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669 公司网 站:www.rxzq.com.cn (75 )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 李 学琦 联系人 :范 守卫 联系电 话 :024-23268079 客服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 :wwww.stockren.com (76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公司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https://jijin.txsec.com (77) 其他具 有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请向 当地 营业网 点查 询 。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 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54 联系人 : 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 所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 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6.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的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代 销机 构 约定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单 笔最 低 赎回份 额 不限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限额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约定 为准 。 本 基金 直销 网点 最低申 购金 额及 最低 赎回 份额由 基金 管理 人制定 和调 整。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 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用的 支付 模式 。 本 基金 在申购 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称为前 端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收 取的 申购费 用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支付前 端申 购费 用或后 端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高于 1.8% ,且 随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后 端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 2.0% , 且随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 购买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8%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后端收 费( 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 限 (N ) 申购费 率 N <1 年 2.0% 1 年≤N <2 年 1.6% 2 年≤N <3 年 1.2% 3 年≤N <4 年 0.8% 4 年≤N <5 年 0.4% N ≥ 5 年 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 0.5% , 随 申请 份额 持有 时间 增 加而递 减 (其 中 1 年为 365 天) 。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 2 年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除用 于市 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25% 。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确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1)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选择 缴纳 前 端申购 费 , 对 应费 率为 1.8%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8%) =98,231.83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8,231.83 =1,768.17 元 申购份 额 = 98,231.83/1.016 = 96,684.87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16 元, 则可 得到 96,684.87 份 基金 份额 。 (2) 若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 端申购 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投资 者提 出赎 回时 ,后 端申购 费用 的计 算公 式为 :


后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后 端申 购费 率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南 方优 选价 值基 金, 选择缴 纳后 端申 购费 ,假 设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 =100,000/1.016=98,425.19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16 元, 则可 得到 98,425.19 份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 纳前 端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0 万 份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 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 ×0.5% =508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 -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基 金份 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092 元。 (2) 若投 资者 认/ 申购 时 选择缴纳 后端 认/ 申购 费用 ,则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公式 为: 后端认(申 ) 购费用= 赎 回份额× 认(申 )购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 购 费率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费 率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后端 认(申 )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认购南 方优 选价 值基 金, 且该笔 认购 产生 利 息 50 元。 若该投 资者 赎回 100,050 份基金 份额 , 一 年内 赎回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 0.5% ,对应 的 后端申 购费 率 是 2.0%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36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 额为: 后端认 购费 用=100,050× 1.00× 2.0%=2,001.00 元 赎回费 用=100,050× 1.036× 0.5%=518.26 元 赎回金 额=100,050× 1.036-2,001 -518.26=101,132.54 元 即:投 资者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132.54 元。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 万 份 基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在 一年 内,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 对应的 后端 申购 费 率 是 2.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36 元 ,申 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0× 1.016× 2.0%=2,032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36× 0.5%=518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36-2,032 -518=101,050 元 即:投 资者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05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上述 涉及 基金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 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上 述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与 过户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4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 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或基 金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时以 邮寄 、 传 真 或 其他 方式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效 的合 法程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2 个 工作 日 内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四、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08 年 11 月 20 日 发布 的《 关 于南 方优 选价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转 换公 告。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 分基 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 代销 机构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08 年 11 月 20 日 发布的 《 关 于南 方优 选价 值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开 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和其 他有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 公告 。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 条件 。 办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自 愿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7.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适度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 采用 自 下而上 优选 的模式 , 投资 于资产 价值 有保障 、 并且 具备价 值释 放条件 ( 盈利 能力持 续稳 定或处 于经 营 反 转)的 上市 公司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和债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 中对价 值股 票的 投资 不低 于股票 投 资比例 的80%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的 0-35% ; 权证占 基金 资产 的0-3%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占 基金资 产 的0-20% ;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遵循 价值 投资 的投 资理念 , 通过 深入的 调查 研究 , 挖 掘上 市公司 的价 值, 寻求 具 备本基 金所 界定 的 “ 价值 投资” 条件 的证 券, 采取 适度的 风险 收益 配比 原则 , 通过 科学 的组 合投资 ,降 低投 资风 险, 以长期 投资 为主 ,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运用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手段 , 对证券 市场 当期 的系 统性 风险以 及 可预见 的未 来时 期内 各大 类资产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进行 分析 评估 , 并据 此制定 本基 金 在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调整 原则和 调整 范围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规避 风险 及提 高收益 的目 的。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采 用 “自 下而 上 ” 的策 略 , 比 较上市 公司 的现 有账 面资 产价值 与 股票投 资价 值( 调整 后 P/B ,同 时考 虑ROE 指 标) , 在此基 础上 优选 未来 价值 能够释 放( 盈 利能力 持续 稳定 或处 于经 营反转 , 未 来两 年盈 利增 长高 于 GDP 增长 ) 的 上市 公司 作 为主 要投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资对象 。 本基 金同时 结合 “自上 而下 ” 的 行业 分析 , 根 据 对 宏观 经济运 行 、 上下游 行业 运行 态势与 利益 分配 的观 察来 确定优 势或 景气 行业 , 以发 现能够 改变 个股 未来 价值 释放能 力的 系 统性条 件, 从而 以最 低的 组合风 险优选 并 确定 最优 质的股 票组 合。 1 、“ 价值 ”股 票的 定义 “价值 ” 股票 是指 具有 如 下特征 的品 种: (1) 上市 公司 的现 有账 面 资产价 值, 能够 为股 票投 资提供 价值 保障 。 根据 证监 会行 业分 类标 准 ,以各 行业 统一 适用 的会 计原则 与会 计标 准对 上市 公司的 净 资产进 行统 一调 整, 按各 行业上 市公 司的 调整 后净 资产计 算 P/B 指 标, 按调 整后 的 P/B 指标 由低到 高进 行排 序, 初步 选取各 行业 排名 前 50%的 股票; 在此 基础 上, 进 一 步选 取 ROE 不低 于8% 的股 票。 (2) 上市 公司 盈利 能力 持 续稳定 或处 于经 营反 转, 能够在 未来 释放 价值 。 在符 合以 上条 件的 上市 公 司中, 选择 未来 两年 预期 盈利增 长高 于 GDP 增 长的 个股。 本基金 将根 据以 上标 准选 择股票 ,构 造 “ 优选 价值 股票备 选库 ”。 2 、“ 自下 而上 ” 的 个股 选 择 对 “优 选价 值股 票备 选库 ”中的 股票 , 本 基金 以定 性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同 时注 重对上 市公 司的 现有 资产 价值与 未来 价值 释放 能力 两方面 的分 析, 优选 个股 ,构建 组合 。 (1) 对于 上市 公司 的现 有 资产价 值分 析, 侧重 于分 析公司 的净 资产 的构 成 、 调整后 净 资产 、 资产 的重 置价 值。 净资产 构成 分析 主要 指细 分公司 资产 、 负 债的 各项 明细项 , 判 断公 司的隐 含价 值 。 调 整后 净资 产分析 指以 各行 业统 一适 用的会 计原 则与 会计 标准 对上市 公司 的 净资产 进行 重新 调整 , 以 统一比 较行 业内 不同 公司 间的真 实资 产价 值。 资产 重置价 值分 析主 要考察 按行 业标 准内 重置 公司现 有真 实账 面净 资产 所对应 的投 资价 值。 (2) 对于 未来 价值 释放 能 力分析 ,侧 重于 分析 公司 的行业 增长 空间 、行 业结 构 、上下 游地位 、 竞 争优 势 、 管理 能力。 行业 增长 空间 分析 主要是 按照 行业 发展 四阶 段理论 , 判 断行 业处于 哪个 发展 阶段 。 行 业结构 分析 主要 考察 行业 集中度 和上 市公 司行 业地 位, 在 行业 竞争 中上市 公司 受影 响的 程度 。 上下游 地位 分析 主要 考察 企业所 在行 业的 上下 游运 行态势 与利 益 分配 , 决 定企 业在产 业链 中处于 何种 地位 。 竞 争优 势分析 主要 考察 企业 在规 模经济 、 资源 或 政策垄 断 、 生 产制造 成本 、 客 户垄 断、 经营 效率 等 方面是 否具 有竞 争对 手在 中长期 时间 内难 以模仿 的显 著优 势。 管理 能力分 析主 要考 察企 业管 理层是 否重 视股 东利 益, 管理水 平是 否能 适应企 业竞 争优 势的 维持 与开拓 ,以 及管 理层 激励 考核方 式。 本基金 将优 选具 备未 来价 值释放 能力 的公 司 : 首先 是 具备 持续 稳定 盈利 增长 的公司 , 即 具有良 好的 行业 增长 空间 , 所 处行 业结 构相对 稳定 , 在 产业 链中 处于优 势地 位, 具有 一定 的 垄断竞 争优 势 , 公司 治理 结构透 明完 善 , 管理 水平 领先的 上市 公司 。 其 次是 具备经 营反 转 的 公司,即 所 处行 业出 现新 需求, 拓展 新产 品或 新技 术成功 , 上 下游 运行 态势 好转, 公司 治理 结构与 管理 水平 出现 改变 的上市 公司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3) 在分 析过 程中 ,本 基 金注重 上市 公司 以下 六个 方面的 指标 : 资 产质 量指 标,如 调 整后净 资产 等。 资产 结构 指标, 如资 产负 债率 等。 盈利能 力指 标, 如净 资产 收益率 等。 盈利 质量指 标, 如各 项现 金流 指标等 。 成 长能 力指 标 , 如长期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等。 运营 能力 指标 , 如 总资 产周转 率等 。 其 中, 本基 金尤 其注 重 根据上 市公 司过 去三 年净 资产收 益率 和毛 利率变 化趋 势 情 况, 结合 公司未 来基 本面 可能 发生 的变化 , 确 定符 合 优 选价 值 股票 特征 的品 种进行 重点 投资 。 本基金 对上 述定 性和 定量 指标建 立了 估值 模型 , 通 过对这 些指 标的 综合 分析 评估, 从中 挑选出 综合 评分 高的 价值 股票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向和 市场 发展 态势 的判 断,以 中长 期持 有 优 选的 价值股 为 主, 辅 以积 极主 动的 波段 操作。 在操 作过 程中 强调 风险控 制, 及时 剔除 基本 面恶化 、 短 期估 值水平 过高 的组 合个 股, 并置换 进更 具投 资价 值的 优选价 值股 , 对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 本 基 金将对 股票 库中 的股 票进 行跟踪 维护 , 根 据上 市公 司公开 披露 信息 和本 基金 调研结 果, 定期 按照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对上市 公司 重新 进行 排序 评分, 并及 时剔 除不 符合 标准的 股票 。 3 、“ 自上 而下 ” 的 行业 选 择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同 时结 合 “自 上而 下 ” 的行 业分 析, 根 据宏 观经 济运 行、 上 下游行 业 运行态 势与 利益 分配 的观 察来确 定优 势或 景气 行业 , 以发现 能够 改变 个股 未来 价值释 放能 力 的系统 性条 件, 从而 以最 低的组 合风 险优 选并 确定 优质的 股票 组合 。 在行业 选择 中, 本基 金注 重以下 五个 方面 的情 况: (1)宏 观 经济景 气状 况及 所处阶 段, 主要 分析 目前 经济增 长的 构成 、 来 源、 景气状 况, 寻找在 当前 增长 模式 下增 长空间 和弹 性最 大的 行业 ,寻找 经济 转型 中受 益程 度最高 的 行 业 。 (2) 金融 货币 政策 变化 情 况,主 要根 据不 同阶 段的 利率、 汇率 、财 政、 货币 政策, 寻 找阶段 最优 行业 。 (3) 产业 政策 及发 展环 境 的变化 ,主 要根 据国 家不 同阶段 对不 同产 业的 政策 和环境 , 寻找受 扶持 、受 鼓励 、发 展环境 得到 持续 改善 的行 业,获 取这 一行 业高 速发 展的机 会。 (4) 行 业所 处的 生命 周期 及其在 产业 链中 的地 位变 化, 主 要是 动态 分析 行业 发展周 期、 与上下 游关 系与 谈判 地位 ,寻找 产业 链 中 由弱 转强 或优势 扩大 的行 业。 (5) 在人 民币 升值 过程 中 ,资产 被低 估或 重估 潜力 大的行 业。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 (包 括可 转换 债) 等。 本 基金将 在 研判利 率走 势的 基础 上做 出最佳 的资 产配 置及 风险 控制。 在选 择债 券品 种时, 本基金 重点 分 析债券 发行 人的 债信 品质 , 包 括发 行机 构以及 保证 机构的 偿债 能力 、 财 务结 构与安 全性 , 并 根据对 不同 期限 品种 的研 究, 构造 收益 率曲线 , 采 用久期 模型 构造 最佳 债券 期限组 合 , 降 低 利率风 险; 对可 转债 的投 资,结 合对 股票 走势 的判 断,发 现其 套利 机会 。 (四)权证投资策略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本 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杠杆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获利保 护策 略、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保护 性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本公司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 产的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性特 征 , 通 过资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五、 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以下 单位 均为元)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 。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81,796,062.33 71.10 其中: 股票


2,081,796,062.33 71.1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389,383.00 0.22 其中: 债券


6,389,383.00 0.2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3,847,463.82 21.65 6 其他资 产


205,910,479.25 7.03 7 合计





2,927,943,388.40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54,074,001.97 5.29 C 制造业 1,174,882,620.17 40.31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C0 食品、 饮料 27,353,180.00 0.94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25,974,158.41 0.89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90,976,235.50 3.12 C6 金属、 非金 属 336,088,318.91 11.53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565,117,023.59 19.39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29,373,703.76 4.44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39,617,499.46 4.7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70,401,161.88 5.85 I 金融、 保险 业 306,066,675.54 10.50 J 房地产 业 107,438,777.87 3.69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29,315,325.44 1.01 M 综合类 - - 合计 2,081,796,062.33 71.42





(三)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9,999,906 140,898,675.54 4.83 2 601088 中国神 华 3,999,883 116,356,596.47 3.99 3 600048 保利地 产 7,999,909 107,438,777.87 3.69 4 600585 海螺水 泥 2,604,768 105,545,199.36 3.62 5 000012 南玻A 4,499,953 92,699,031.80 3.18 6 000651 格力电 器 4,022,398 91,147,538.68 3.13 7 002024 苏宁电 器 6,479,140 83,127,366.20 2.85 8 000581 威孚高 科 1,971,902 77,909,848.02 2.67 9 601989 中国重 工 5,702,555 75,216,700.45 2.58 10 601166 兴业银 行 2,600,000 74,646,000.00 2.56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6,389,383.00 0.22 7 其他 - - 8 合计 6,389,383.00 0.22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59,150 6,389,383.00 0.22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是否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78,160.9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797,911.10 4 应收利 息 170,949.27 5 应收申 购款 201,463,457.9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5,910,479.2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989 中国重 工 75,216,700.45 2.58 筹划重 大事 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六、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 (2) - (4) 2008.6.18-2008.12.31 -3.60% 0.96% -31.27% 2.43% 27.67% -1.47% 2009.1.1-2009.12.31 66.84% 1.70% 73.60% 1.64% -6.76% 0.06% 2010.1.1-2010.12.31 20.66% 1.39% -9.12% 1.26% 29.78% 0.13% 2011.1.1-2011.3.31 -5.84% 1.21% 2.72% 1.09% -8.56% 0.12%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82.73% 1.43% 11.39% 1.68% 71.34% -0.25% 七 、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这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 础; 3 、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险 的 配比关 系。 在充 分权 衡投 资对 象 的收 益和 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 投资决 策, 是本 基金 维护 投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 障。 (二)决策程序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 、决 定主 要投 资原 则: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决 定基 金的 主要投 资原 则, 并对 基金 投资组 合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2 、进 行市 场调 研: 证券 分 析人员 根据 各咨 询机 构提 供的研 究报 告以 及其 他信 息来源 , 选定重 点关 注的 股票 范围 ; 在重点 关注 的股 票范 围内 根据自 己的 调查 研究 选出 有投资 价值 的 股票向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 建议 ; 根 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研究 并提出 投资 建 议。 3 、制 定投 资决 策: 基金 经 理在遵 守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的 投资 原则 前提 下, 根据证券 分析人 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自 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体 的投 资决 策。 4 、进 行风 险评 估: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风 险控 制意 见。 5 、评 估和 调整 决策 程序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环境 的变化 和实 际的 需要 调整 决策的 程 序。 八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 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7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80%× 沪深300 指数 + 20% × 上证国 债指 数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考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投 资标的 、 构 建流 程以 及市 场上各 个股 票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和 历史 情况后 ,我 们选 定沪 深 300 指数 作 为 本基 金股 票组 合的业 绩基 准 。 沪深300 指 数成 份股 选自 沪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覆盖 了 大部分 流通 市值,为 中国A 股市场 中代 表 性强、 流动 性高 的主 流投 资股票,能 够反 映 A 股 市场 总体发 展趋 势。 沪深 300 指数中 的指 数 股的发 布和调 整均由 交易 所完成, 具有较 强的 公正性 与权威 性。债 券组合 的业 绩基准 则采用 了市场 上通 用的 上证 国债 指数 。 上 证国 债指 数是 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 固定利 率国 债 为样本,按 照国 债发 行量 加 权而成 。 上证 国债 指数 是上 证指数 系列 的第 一只 债券 指数, 反映 我 国债券 市场 整体 变动 状况, 具有较 强的 市场 代表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 其预期 风险 和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基 金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 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经理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8.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及 其应 收利 息 ;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9.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密 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 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 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0.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全 年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50% , 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七、红利金额的处理 方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 日有 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 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舍弃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 金财产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1.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与基 金销售 相关的 费用 ,其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方 式详 见《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和赎回 》章 节。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 非基 金 合同、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2.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3.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 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4.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国 债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的利 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 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都有义 务接受投资者的 申 购和赎 回 。 中 国股票 市场 波动性 较大 , 在市场 下跌 时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况 , 如 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四、其他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基 金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 产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生的风 险;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五、本基金既定投资 策略 下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 是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较大,在投资策略上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 方 法, 同 时注 重对 上市 公司 的现有 资产 价值 与未 来价 值释放 能力 两个 方面 分析 , 精选 个股 构建 组合 。 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 面临较 大的 投资 风险 , 尤 其在对 公司 价值 判断 出现 系统性 偏差 的时 候。 为此, 本基金将更加注重投资的 风险控制。在定性分析中 ,既注重在既定的分析框 架 下,寻 找资 产价 值和 未来 价值符 合 选 股标 准的 上市 公司, 又注 重上 市公 司在 行业增 长空 间 、 行业结 构、 上下 游地 位、 竞争优 势和 管理 能力 等方 面的变 化。 在 定 量分 析 中 , 深入 研究 上市 公司的 基本 财务 指标 , 对 准确性 、 可 靠性 做出 明确 的评价 , 并 且及 时掌 握其 中的变 化。 通过 对变化 和可 能发 生变 化的 分析, 力争 充分 预见 由此 可能引 起的 风险 , 及 时采 取措施 加以 防范 解决。 解决措 施包括:选择确定性最高 的优势行业和股票进行长 期投资;根据上市公司研 究 结果, 定期 或不 定期 剔除 不再符 合基 金主 要投 资方 向、 基 本面 恶化 股价 面临 较大波 动以 及短 期估值 水平 过高 股价 面临 调整的 股票 ; 根 据行 业分 析结果 , 在 相对 均 衡 的前 提下有 针对 性地 选择重 点行 业进 行投 资; 同时 , 积 极寻 找新的 符合 本基金 投资 方向 的股 票, 按照既 定的 方 法 进行研 究后 纳入 股票 池, 以保证 本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得以贯 彻执 行。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5.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和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6.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13)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7)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违 反《基 金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全 部 募 集 费用 ,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 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 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 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全 年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收 益 的50% , 若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日 内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 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前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三)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的 费用, 其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章节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适度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 采用 自 下而上 优选 的模式 , 投资 于资产 价值 有保障 、 并且 具备价 值释 放条件 ( 盈利 能力持 续稳 定或处 于经 营 反 转)的 上市 公司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和债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其 中对价 值股 票的 投资 不低 于股票 投 资比例 的80%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的 0-35% ; 权证占 基金 资产 的0-3%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占 基金资 产 的0-20% ;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债 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 约定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 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7)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 股 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他 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7.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 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6912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 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 贴现、 国内 会计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 理承销、 代理 承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兑债券 , 代 收代 付业 务, 代理证 券资 金清 算业 务, 保险业 代理 业务 , 代 理外 国银行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账户 管 理服 务、 认 购申 购业 务, 咨 询调 查业 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行贷 款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 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汇有 价证券 。 自 营代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业务, 办理 结 汇 售汇 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适度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 采用 自 下而上 优选 的模式 , 投资 于资产 价值 有保障 、 并且 具备价 值释 放条件 ( 盈利 能力持 续稳 定或处 于经 营 反 转)的 上市 公司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 稳定 增值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和债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的60%-95% , 其 中对价 值股 票的 投资 不低 于股票 投 资比例 的 80%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的 0-35% ; 权证占 基金 资产 的0-3%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占 基金资 产 的0-20% ; 基 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南 方优 选价 值股 票库 , 并 有 责任确 保该 股票 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据 此股 票库 监督 本基 金投资 于该 类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上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 。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股票 库的 临时调 整应 事先 发函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发函 的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 确认 。 对该 股票 库的调 整自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之 日起 第 2 日 生效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①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②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④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⑥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⑦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二;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 ⑧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⑨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责任。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 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 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 的,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 后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 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 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如 果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 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 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完 成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 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1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相关 服务 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 务 1 、交 易确 认单 及纸 质对 账 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每季 度结 束后 15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本季度 有交 易的 投资 者寄 送对账 单。 每 年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年末 持有 基金份 额或 第 4 季度 有交 易的投 资者 寄 送对账 单。 资料 (含 姓名 及地址 等) 不详 及投 资者 主动取 消寄 送的 除外 。 2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订 阅的 投资者 定期 发送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 号码 和查询 密码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网上 交易 ”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申 购、 定 投、 赎 回 及 信 息 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交 易 的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 参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自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询 问题 的类 型如 账户 类、 交 易 类、网 上查询/ 交易 、服务 类、产 品介绍 、金融 知识 等并输 入要咨 询问题 的关 键词, 便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 、网 上客 服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通 过 “ 在线 客服 ” 办 理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和 建议、 资料 修改 、信 息定 制等业 务。 (二 ) 投 资者 通过 手机 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 金管 理 人最新 的 理 财 资讯 ,办 理各 项 基金查 询 和基 金交 易业 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 体规 则请 参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三、定期定额/ 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 期定 额/ 定 期不 定额 投 资计 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 期定 额/ 定期不 定 额申购本 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定期 不定额投资计划具体业务 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相 关公告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 定制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内容 如下: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五、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为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者可通 过以下5 种方 式 进行 联系信 息(包 括联系 地址 、手机 号码、 固定电 话、 电子邮 箱等) 的变更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投资 者)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座席修 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5 、通 过销 售机 构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 人工 座席 服务 : 提 供每 周七天 , 每 日不 少于8 小时 的人工 座席 服 务 (法 定节 假 日除外 )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者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七、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信 、 电 子邮 件、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 渠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 网点 所 提 供 的服 务 进 行 投诉 或提出 建议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19.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 金中 期报 告和 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 有关情 况 、 基 金通过 该证 券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 支 付的 佣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登 于指定 报刊 或网 站上 )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开 通网 上直 销赎 回转 认/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1-6-15 ·南方 基金 关于 暂停 中国 银行广 东省 分行 银行 卡网 上直销 业务 的公 告 2011-5-26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 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为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1-5-25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部分 代销 渠道 推出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1-5-11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1-5-11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基金 获配西 藏旅 游(600749 ) 非公开 发 行 A 股 的公 告 2011-5-5 ·关于 公司 旗下 基金 持有 停牌股 票恢 复使 用收 盘价 估值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1-4-21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农 业银 行网 上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1-4-6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东 莞银 行网 上银 行与定 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1-4-1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 人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1-4-1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华 夏银 行延 长基 金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1-4-1 · 南 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 基金参 加 “华 夏银 行盈 基 金 2011 ” 网上 银行 基金 申 购 4 折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4-1 ·关于 公司 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提示 性公告 2011-3-22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重庆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1-3-21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汉 口银 行网 上银 行与定 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1-3-15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基金 在天相 投顾 推出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1-3-15 ·南方 基金 关于 提请 投资 者及时 更新 已过 期身 份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1-3-11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浦 发银 行基 金定 投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3-1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民 生银 行网 上银行 精选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1-2-26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温 州银 行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1-1-31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基 金电 话交 易的 公告 2011-1-28 ·南方 优选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公告 2011-1-19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在 浙商 证券 推出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1-1-14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为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1-1-12 ·南方 基金 关于 开展 工行 卡网上 直销 费率 阶段 性优 惠的公 告 2010-12-31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邮 储银 行个 人网 上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0-12-30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上 海银 行网 上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12-30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基 金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12-30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在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2010-12-30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深 圳发 展银 行网 上银行 与定 投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0-12-30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浙 商银 行网 上银 行与定 投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0-12-30 ·南方 基金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为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0-12-24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20.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优选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21.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 费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优选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 南方 优选 价值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南方 优选 价值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五、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管 理规 则》 六、法 律意 见书 七、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八、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一年 七月 二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