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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大盘(270007)

广发大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广 发 大盘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1 年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一 年七 月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重要 提示】 广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于2007 年6 月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7]158号文核 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7 年6月13日生效。 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6月12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1 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6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11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43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4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与转 换 .................................................................................................................. 44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55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 65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67 第 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68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 72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 73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75 第 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75 第 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 80 第 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 82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 84 第 二 十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97 第 二 十 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服 务 ................................................................................................................ 112 第 二 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114 第 二 十 三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 121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21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基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 《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 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指《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日常申购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 基 金 转 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 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原 有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股 票 红 利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所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 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香江投 资有 限公 司、康 美药业 股份 有限 公司和 广州科 技风 险投 资有限 公司, 分别 持有 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 %、16.67%、10%和 8.33%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拟 任董事 长, 男,硕 士。 兼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理 事会理 事, 广东省 红十 字会常 务理事 ,广东 省慈 善总 会荣誉 副会长 ,广 东省 政府决 策咨询 顾问 委员 会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广东 市场经 济促进 会常 务理 事,广 东省青 年企 业家 协会名 誉副会 长, 江西 财经大 学客 座教授 ,美 中经济 合作 组织( 简 称 UCECO ) 中国 首席企 业家。 历任 广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党组 成员 兼副 行长, 广东发 展银 行行 长助理 兼广发 实业 投资 公司总 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信 托投资 部经 理、 总经理 ,广东 发展 银行 人事教 育部经 理, 广东 省委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曾 任广发 证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 资银行 上海业 务总 部副 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经理、 财 务 总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曾任广 东广发 证券公 司投 资银 行部经 理、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投 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曾任 烽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限 公司证 券部 总经 理助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香江集团总裁、金海马集团董事长、香江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发证券监事、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 发展促进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政协常 委。曾任广州棠涌家具厂、北京丰台美满家具厂厂长。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曾 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发 展规 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 心副主任、 辽 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阳 光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曾 任中国 人民保 险公司 荆州 市分 公司经 理、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长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湖 北省国 际部 总经 理、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汉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险 湖北分 公司 总经 理,太 平保险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太平 保险 公司 副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保 险(中 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广发证 券成 都营业 部总 经理、 广发 证券基 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长。 匡丽军 :监 事,女 ,大 学本科 学历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办 公室主任。曾任广州实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刘文红: 监 事,女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经 理。曾 任 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经理, 男, 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广 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珠海 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助理总 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 :督察 长, 男, 博士。 曾 在广 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许雪梅, 女, 中国籍, 管理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1999 年 7 月至2002 年8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 公司,2002 年8 月至2003 年8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建人员,2003 年8 月5 日至2005 年5 月15 日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 总经理,2005 年5 月16 日至 2008 年 2 月13 日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任广 发稳健增长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7 月 16 日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任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 月 12 日起任广 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0 年12 月31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琛,任职时间为 2007 年6 月 13 日至2010 年12 月30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理 林传 辉;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投资 总监 易阳方 ,研 究发展 部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谢军。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 基本 管理 制度 或是公 司全体 员工 必须 遵循的 ,或是 公司 全体 员工必 须了解 和掌 握的 。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 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1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3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1 年 3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05 只,其中封闭式 8 只 , 开 放 式 19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七年获得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 年,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获 得 《 财 资 》 设 立 的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家 个 人 大 奖 。 本 行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8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 部 再 次 通 过 了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国 际 资 格 认 证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 通 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已经启动 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 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应当 分离;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 理者, 要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以 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 控 制 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 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 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 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查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全 面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确 保资 产托 管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理 念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经 过多 年努 力,资 产托管 部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业 务操作 流程 、稽 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 部风 险控制 始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管业务 是商业 银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新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资 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等 重要 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签署的 《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 资对 象、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确 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 管理 人通过 在广 州、北 京、 上海设 立的 分公司 为投 资 者办 理开 放式基 金开 户、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2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 赎回 、 基金转换等业务, 具体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址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 本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2、代销机构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名称: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第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加拨059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4)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6)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址:www.boc.cn (7)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8)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9)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gdb.com.cn (10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2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14 )名称: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5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6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7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赵世永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0755-961202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18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9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20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1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22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公司网址:www.czbank.com (23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王祎 电话:0551-2667819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传真:0551-2667857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24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25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6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27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8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9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0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ywg.com (31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2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 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4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 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或http://jijin.txsec.com (35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6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7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 :程高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8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 17A、 18A 、24A 、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9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张静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40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41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址:www.nesc.cn (42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43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44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45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6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47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48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9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50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联系人:吴祖平 电话:07916281061 客户服务电话:见各营业部客户电话 传真:07916289395 公司网址 :www.gsstock.com (51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2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3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54 )名称: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峰 联系人:武斌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55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6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n (57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58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59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 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60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1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 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2 )名称: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63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上海地区:962336 )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64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65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66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网址:www.wlzq.com.cn (67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68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69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70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71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2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谢亚凡 电话:010-58328752 传真:010-583287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3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74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75 )名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76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77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78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79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陈康菲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80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8-69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81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82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83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84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85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86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林长华 电话:010-58568181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87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88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89 )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 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网址 :www.s10000.com (90 )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网址:www.hongtazq.com (91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92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学琦 联系人:袁劲松 电话:024-23266917 传真:024-23257490 客服 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93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网址:www.lx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程秉、章小炎 联系人: 程秉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 卿 联系人:胡小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洪锐明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07年6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 158 号文核 准募集,实际募集期间为2007年6月11日。 一、 基 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二、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三 、募 集方式 、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四、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募集 对象为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有关法 律法 规允许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与 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构 销售网 点及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代销 网点向 社会 公开募 集。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7 年 6 月 13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本基金 管理 人 的直 销机 构、网 上交 易系统 及 本 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 代销机 构。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按销 售机构 约定的 方式 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于 2007 年 6 月 13 日正 式生效,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并自 2007 年 8 月 20 日起暂停接受本 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并自 2007 年9 月7 日起开通 本基金单笔5 万元 (含) 以下 的基金 定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投业务 。 本基金自2010 年 10 月28 日起重新开放日常申购、 转换转入及单笔 5 万元以上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或 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申购的最低 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 投资者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 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 机构 每 个账户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50,000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已 在直 销 机 构 有认购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 回 ,但某 笔赎回 导致 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一 个网 点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 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 资者 必须根 据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向 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发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六、 申 购费 率 与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申购 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9%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3)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1.8% 1 年≤N<2 年 1.5%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2 年≤N<3 年 1.2% 3 年≤N<4 年 0.9% 4 年≤N<5 年 0.5% N≥5 年 0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5)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 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 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 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 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 于新 的费率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刊及网站 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 对应费率为1.5%,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 (1+1.5%)×1.5%=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 ≥2 年 0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如果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 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 申购费率交纳后 端 申购费用。 2.基金 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 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0 元 赎回金额=10,500-31.50=10,468.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68.5 元。 如果 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 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后 端认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认购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费率为 1.5%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 ×1.0000×1.5%=150 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0 元 赎回净额=10,500-150-31.50=10,318.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18.50 元。 如果 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 对应的后端申购 费率为 1.5%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200×1.5%=153 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0 元 赎回净额=10,500-153-31.50 =10,315.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15.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申购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后,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二 位,第三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 赎回 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 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笔申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述(1) 到(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 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 要暂停 基金申购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可 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项 ,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 照其 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有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邮寄、 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十 二、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的 时 间 为一 天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基金 (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1.转换的原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2)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申请。 在发生基金转换时, 转出基金必须为允 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 基金转换的计算 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的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 转换业务遵循 “ 先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 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 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 时先转换。 如果转换申请当日, 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 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 基金转换采用 “前端转前端、 后端转后端” 的模式, 不能将前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 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 当投资者在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到本公司 旗下其 它基金 时, 本 公 司将根 据基金 转换 日提 前为转 出的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份额结 算收 益并 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转出基 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 100 份。 3.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 T 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回 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但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对 未确 认的 转换申 请将不 顺延 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 6.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a.不可抗力;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b.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 四、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转 入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办 理方法 参照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依托中 国快 速发展 的宏 观经济 和高 速成长 的资 本市场 ,通 过投资 于成 长性较 好的 大市值 公司股票,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三、 投 资理念 成长决定价值。 本基金 管理 人相信 ,公 司的成 长性 在很大 程度 上决定 了其 股票的 价值 。 我国 多数 大市值 公司 都 处于稳 定增 长 或 快速增 长的阶 段, 他们 将伴随 我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而 获得较 高的 发展 速度 ,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四、 投 资策略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范 围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理 念和 投资方 针决 定: 股 票资 产的配 置比例为 30%-95% , 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7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有 关法 律法规 许可 ,本基 金资 产配置 比例 可作相 应调 整,股 票资 产投资 比例 可达到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及最低下限。 在既定的经济变量下,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和方差为: 1 1 1 2 1 1 2 2 2 2 2 2 / 1 / 2 / ( | ) ( | ) ( | ) (1 ) t t t t t t R I S I B I E R I w E S I w E B I w w C ww ? ? ? ? ? ? ? ? ? ? ? ? ? ?? 其中: 1 w 为投资组合中股票的比重, 2 w 为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比重; 1 ( | ) tt E S 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对 t+1 期股票的预期收益; 1 ( | ) tt E B 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对 t+1 期债券的预期收益; C 为现金收益; 2 / S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t+1 期股票收益的方差; 2 / BI ? 为给定时刻 t 的经济参数,t+1 期债券收益的方差; 因此,可得到以下的最优化模型: 2 / 1 max( ( | ) ) RI tt E R I RT ? ? ? 其中:RT 为所设定的基金风险水平 于是可以得到股票和债券的比重分别为: * 1 1 2 / ( | ) () 2 tt RI E S I C w RT ? ? ? ?





* 1 2 2 / ( | ) () 2 tt RI E B I C w RT ? ? ? ? 本基金 将对 此模型 计算 出来的 最优 比重根 据实 际情况 作出 适当调 整后 在前述 资产 配置范 围内确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策略 是大市 值成 长导向 型。 在股票 投资 方法上 ,通 过“自 下而 上”为 主的股 票分析 流程 ,以 成长性 分析为 重点 ,对 大市值 公司的 基本 面进 行科学 、全面 的考 察, 挖掘投资机会。 本基金的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1. 一级库构建: 一级 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 股票投资范围, 入选条件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主要是根据广发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 2.二级库的构建:主要投资于大市值公司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的一个重要特点。 本基金 将 80% 以上的 股 票资产投资于大 盘成长类股票 。其中,大盘股定义如下:A 股按 总市值从大到小排序, 位于市场中位数之前或者行业三分之一以前的股票为大盘股。 (行业分 类按证监会颁布的 《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确定 , 其中 制造行业按 子行业进行计算) 。 在此 期间 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内的股票 (如新股、 恢复上市股票等) , 本基金参照上述规 则决定 是否 属 于大 盘股 。 基金 因所持 有股 票价 格的变 化而导 致大 盘股 投资比 例低于 上述 规定 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未来,随股 票市场 发展和 个股 市值 差异的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保持大 盘风 格的 前提下 适当调 整大 盘股 定义标准,并及时公告。 接下来 ,本 基金将 通过 定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分 析方法 进一 步选出 成长 性较好 的大 市值公 司股票建立二级股票库。二级库是基金经理小组进行股票投资的范围。 (1)定量选股指标:主指标为预期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辅助指标 为预期主营业务利润 率 本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公 司的成 长性 最终需 要 体 现在利 润的 增长上 ,因 此本基 金将 成长性 定位于 主营业 务利 润增 长率。 主营业 务利 润取 决于主 营业务 收入 和主 营业务 利润率 。当 主营 业务利 润率保 持稳 定的 时候, 主营业 务利 润成 长主要 来自于 主营 业务 收入的 增长, 当主 营业 务收入 比较稳 定的 时候 ,主营 业务利 润的 成长 主要来 自于主 营业 务利 润率的 提高。 真实 的、 可持续 的利润 增长 既要 有主营 业务收 入的 增长 ,还要 有合适 的主 营业 务利润 率。因 此本 基金 将预期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作 为本基 金成 长性 考察的 主指标 ,而 将预 期主营 业务利 润率 作为 辅助指标。 (2)定性分析 定量的 选股 指标为 股票 选择提 供了 一个简 洁、 客观、 可操 作性强 的遴 选平台 ,但 是科学 的投资需要在这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继续进行全方位的分析。 ? 公司的研究能力和新产品推出能力,重点考察有效研发费用投入比率。 ? 公司的融资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着深远的影响, 公司的分红政策、 财务杠杆是 否合理及发展趋势。 ? 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变化, 竞争能力变化趋势, 竞争对手的竞争策略, 公司的应 对策略。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 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变动趋势,包括广告在内的营销策略是否科学合理。 ? 公司成本控制能力是否增强,毛利率的变动趋势。 ? 管理层的进取心和经营规划,管理层的团结度及经营能力。 (3)估值 本基金将综合运 用 PE 、PB 、PEG 等相对估值方法与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 型等绝对估值方法对股票进行估值,从而确定合理的投资评级。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 投资 上,坚 持稳 健投资 的原 则,控 制债 券投资 风险 。具体 包括 利率预 测策 略、收 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类别配置和债券分析。 本基金 将在 利率合 理预 期的基 础上 ,通过 久期 管理, 稳健 地进行 债券 投资, 控制 债券投 资风险 。尤其 是在 预期 利率上 升的时 候, 严格 控制, 保持债 券投 资组 合较小 的久期 ,降 低债 券投资风险。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助 性 投 资工具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基 金资 产增值 ,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险 控制。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千分之 五。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1.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本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为决策依 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 发展部 根据 自身或 者其 他研究 机构 的研究 成果 ,构建 股票 备选库 ,对 拟投资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投资决策支持; (3) 基金 经理小 组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投 资战略 ,在 研究部 门研 究报告 的指 引下,结 合对证 券市场 、上 市公 司、投 资时机 的分 析, 拟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 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金融 工程小 组定 期进行 基金 绩效评 估, 并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综合 评估 意见和改 进方案; (8)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对识别 、防 范、控 制基 金运作 各个 环节的 风险 全面负 责, 尤其重点 关注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金融 工程 小组 重点控 制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市场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六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性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 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5%* 沪深300 指数+25%* 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停止计 算编 制这些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本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证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 场影响力; 2. 在中证指数体系中, 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 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 资的比 较基准 ;而 上证 国债指 数能够 较好 的反 映债券 市场变 动的 全貌 ,比较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 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 二、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1 年 7 月 5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期末 基金资产配置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538,052,621.35 93.80 其中: 股票 11,538,052,621.35 93.8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24,894,211.06 5.89 6 其他各 项资 产 37,250,528.51 0.30 7 合计 12,300,197,360.92 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688,294,670.10 13.79 C 制造业 8,256,391,816.51 67.42 C0








食品 、饮 料 488,987,949.12 3.99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05,210,000.00 0.86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 料 297,434,842.88 2.43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4,648,798,617.91 37.96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2,390,940,406.60 19.52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11,260,000.00 1.73 C99








其他 制造 业 113,760,000.00 0.93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676,139,608.98 5.52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05,200,000.00 0.86 I 金融、 保险 业 430,650,000.00 3.52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381,376,525.76 3.11 合计 11,538,052,621.35 94.21 (三) 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0800 一汽轿 车 38,204,106 639,918,775.50 5.23 2 600549 厦门钨 业 11,495,178 592,231,570.56 4.84 3 601168 西部矿 业 30,009,669 551,577,716.22 4.50 4 000877 天山股 份 12,499,648 511,610,592.64 4.18 5 000630 铜陵有 色 16,999,801 475,314,435.96 3.88 6 600362 江西铜 业 12,099,757 470,075,559.45 3.84 7 600585 海螺水 泥 11,000,131 445,725,308.12 3.64 8 600970 中材国 际 10,000,000 437,100,000.00 3.57 9 601166 兴业银 行 15,000,000 430,650,000.00 3.52 10 000960 锡业股 份 11,500,299 413,550,752.04 3.38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 债券投资前五名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价值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241,524.0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6,452,015.4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0,580.55 5 应收申 购款 2,396,408.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250,528.51 5.本基金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主动或被动持有权证投资。 7.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1.本基金本报告期单 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 段 净值增 长 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1)-(3) (2)-(4) 2011.1.1-2011.3.31 -0.84% 1.61% 2.54% 1.02% -3.38% 0.59% 2010.1.1-2010.12.31 3.66% 1.40% -8.58% 1.19% 12.24% 0.21% 2009.1.1-2009.12.31 70.93% 1.80% 72.75% 1.59% -1.82% 0.21% 2008.1.1-2008.12.31 -54.63% 2.17% -47.11% 2.27% -7.52% -0.10% 2007.6.13-2007.12.31 21.25% 1.43% 24.32% 1.62% -3.07% -0.1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3.35% 1.77% -11.18% 1.69% 7.83% 0.08%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200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 注: (1) 业绩 比较 基准 :75%*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25%* 上证国债 指数 收益 。





(2)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建仓 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符合 合同 约定 。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 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 务,并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 备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和基 金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 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 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资产是 否保 值、增 值, 依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和 定价 时点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 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使投资 品种 潜在 估值调 整对前 一估 指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 , 采用指 数收益 法,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 采用 指数收 益法计 算得 到的 停牌股 票价值 不能 真实 反映股 票的公 允价 值,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采用其他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 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加盖 业务 公章以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 核无误 后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的 书面估 值结 果上 加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当估值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 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 金净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全年分配 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基 金注 册登 记人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 开放式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的一定 比例的 费用 ,用 于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基金的 营销费 用以 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选 取适 当的时 机( 但应于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有关收 取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费用的 规定后)开始计提 销售服务费,但至少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公告。 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 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 理人 依据本 基金 合同及 届时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公 告收取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或酌情 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7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本 基金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 师费、 信息披露费 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四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经协商一致后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 公告。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其经营所在地的证监局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者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 书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 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理 人、 本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盈 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选股方法、 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7.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 基金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 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清算 后剩 余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 金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 金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 得依据 《基 金合 同》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 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过错 导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失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资 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名册 登记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按有关规定, 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5 )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 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证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12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 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1) 会议召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 可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的临 时提 案 进行 审核 ,符合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公告会 议通 知时应 当同 时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2.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 并报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除 依本 《基金 合同 》和/ 或依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由 仲裁 裁决确定,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 19 号农行商业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 围: 从事募 集、 管理证 券投 资基金 业务 , 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 或相关 监管 机关批 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50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陈伯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34,018,850,026 元人民币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 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 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 企业年金 账户管 理服务、 认购申购业务, 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 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自营代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 汇受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 权证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范 围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理 念和 投 资方 针决 定: 股 票资 产的配 置比例为 30%-95%, 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0-7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应在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2)本 基金将80%以上的 股票资产投资于大盘成长类 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季度按照双方 约定的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大盘成 长类 股票 库,并 有责任 确保 该股 票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 该类型股票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对大盘成长 类 股 票 库 的 临 时 调 整 应 事 先 发 函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发函 的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对成长型股票库的调整自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确认之日起第 2 日生效。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的 10% ;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 3 本 基金 投资 股权分 置改 革中产 生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的 10% 。其 它权证 的 投资比 例, 遵从法 规或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4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所 申报 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6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 资限制。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4)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6)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只 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交 易。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有利 于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情 况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在 与核 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 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 助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托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 托管 人处的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 托管专 户是 指基 金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银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 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知 》 、 《 支付 结算办 法》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其中 实物 证券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托 管人对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差错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当估值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 表提供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注册 登记人 编制 , 由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共同 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处理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仲裁裁决确定, 仲裁裁决未明确的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 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分 为季度 对账 单和年 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最近 一季度 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 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帐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帐户 自动查 询系 统) 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 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 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对通过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申 购本公 司旗下 以下 基金 的投资 者实行 申购 费率 (只限 前端申 购模 式) 优惠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聚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内需增长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5:00 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15:00 期间,对通过交通银 行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等电子 渠道申 购本 公司 旗下 以下 基金 的投 资者 实行申 购费率 优惠 (只 限前端申购模式, 不包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 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对通过浙商银行申购本公司 旗下以下 基金 的投 资者 实施网 上银行 和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只限 前端 申购费 用)优 惠 : 广发 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 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截 至当日法定交易时间) , 本公 司旗下 以下 基 金继 续参 加深圳 发展银 行基 金定 期定额 申购及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广发聚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和广 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对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 银行申 购本公 司旗 下以下 基金 的投资 者实 行申 购费率 (只限 前端 申购 模式) 优惠 :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 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含 1 月 1 日) 起对本公司旗下 以下基金通过交通银行定 期定额 投资的 申购 起点 金额进 行调整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货币 市场基金 (广发货币 A)、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 聚 瑞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内需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 除日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对通过上海银行网上银行申 购本公 司旗下 以下 基金 的投资 者实行 申购 费率 (只限 前端申 购模 式) 优惠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策 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8、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开展的 “2011 倾心回馈” 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优惠活动: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小盘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广 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9、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决定 聘 任许 雪梅女 士为广 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李琛 女士 自 2010 年 12 月 31 日起不 再担任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0、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26 日起通过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 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小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广发 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 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2 月 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2 月 15 日起通过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 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 广发 聚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本 公司旗下 以下基金参加海通证券的基金定投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小 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聚 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和广发内需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3 月 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对本公司旗下以下 基金通过中信建投证券定期定额投资的 申购起点金额进行调整 :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亚太( 除日 本)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广 发行业 领先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3 月 1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止, 对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借记 卡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投资(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实行费率优惠 。 1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公告, 决定 自 2011 年 3 月 18 日起 通过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6、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3 月 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公告, 决定 自 2011 年 3 月 18 日起 通过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 瑞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亚太 (除 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4 月 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对通过东莞银行网上银行或以定期定 额方式 申购本 公司 旗下 以下 基 金的投 资者 实行 申购费 率(只 限前 端收 费模式 )优惠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小 盘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广 发 聚 丰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 发 策 略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广 发大 盘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瑞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内 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亚太 (除日 本)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 发行 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4 月 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公司旗下以下基金 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 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 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广发 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本) 精选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19、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4 月 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4 月 6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对通过华夏银行网上银行申购 本公司 旗下以下 基 金的 投资者 实行申 购费 率( 仅限于 前端模 式) 优惠 :广发 聚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4 月 12 日起通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 销售以下基金:广发 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小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广发 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 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 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1、本 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决定从 2011 年 4 月 12 日起对通 过华夏银行以定期定额方式申购本公司旗下以下 基金的 投资者 实行 申购 费率( 仅限前 端收 费模 式)优 惠: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聚丰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和广发内 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22、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4 月 18 日起通过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 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小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广发 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 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 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4 月 15 日起通过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 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亚 太( 除日本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和 广发 行业 领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5 月 3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5 月 3 日起通过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 币 市场基 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5、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决定自 2011 年 5 月 11 日起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推出 以下基金的“ 开放 式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内需增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亚太 (除 日本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广发行 业领 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 通以下基金的 “ 基金转 换业务”: 广发聚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 广发 行业领 先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备查文 件目 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