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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S300(160415)

华安S30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发售 公 告 1 华 安 深证 300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重 要提 示 1 、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以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的发 售已 获 2011 年 6 月 7 日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核准华 安深 证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募集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1] 884 号 )和 2011 年 7 月 12 日 《关 于华 安 深证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 集时间安排 的确认 函》 (基 金部函【2011 】505 号 ) 核准。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的核准并 不 代表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2 、本基 金为股 票型指 数基 金,基金 运作 方式为 上市 契约型开 放式 ,基金 管理 人为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 公司 ” ) , 基金 托管 人 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简 称 “ 中 国银行 ”)。 3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其中 ,场外发 售机 构包括 直销 机构和 代 销机构 ,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销 售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4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代 码为 “160415 ” , 基金 简称 为 “华 安深 证 300 指数 (LOF ) ” , 场内 简 称为“华安 S300 ” 。 5 、本 基金 的发 售期 为 2011 年 8 月 1 日起 至 2011 年 8 月 26 日 。 6 、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不设 募 集目 标 上限 。 7 、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包括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其他 投资 者。 8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可对 本基金进 行多 次认购 ,认 购一经受 理, 不得撤 销。 投资者 应 保证用 于认 购的 资金 来源 合法 , 投 资者 应有权 自行 支配 , 不 存在 任何法 律上 、 合 约上 或其 他 障碍。 9 、本基 金的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为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投资 者欲 通过场 外 认购本 基金 , 须 开立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已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 则 不需 要 再 次办 理开 户手续 。 募 集期

























































































发售 公 告 2 内 本 公 司 直 销中 心 和 指 定的 基 金 销 售 代理 机 构 网 点同 时 为 投 资 者办 理 场 外 认购 的 开 户 和认 购手续 ;投 资者 欲通 过场 内认购 本基 金, 应使 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 户或 基金账 户, 已 经有该 类账 户的 投资 者不 须另行 开立 。 募集 期内 具有 基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 位可同 时为 投资 者办 理场 内认购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10 、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符 合基 金上 市交 易条件 的, 本基 金将 申请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上 市交 易的有 关事 项将 另行 公告 。 11 、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的 首 次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认购 费 ,下同), 追加认 购的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各代 销机构 可根 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首 次最 低 认购金 额和 最低 追加 认购 金额限 制 。 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在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会员单 位的 单笔 最低 认购 份额为 1,000 份,超 过 1,000 份的 须是 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每 笔 认购最 大不 得超 过 99,999,000 份。 12 、 投 资者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合 成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13 、 销 售机 构对 投资 者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请 的成 功确 认,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受 了认 购申 请, 认购申 请成 功与 否及 其确 认情况 应以 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 准。 投资 者可 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第 2 个工 作日 起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认 购申 请确 认情 况和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 14 、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情 况, 请 阅读 同时 刊登 在 2011 年 7 月 27 日 《中 国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和 《 证券时 报》 上 的《华 安深 证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 。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 明书及 本公 告 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 。投 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 站 了解本公司的 详细情 况和 本基 金发 售的 相关事 宜。 15 、 各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以及 开户 、 认购等 事项 的详细 情况 请向 各销 售机 构咨询 。 未 开设销售网点 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 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咨询购买 事 宜。 16 、 在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 有可能 新增 代销 机构 , 敬 请留意 近期 本公 司及 各代 销机构 的公 告,或 拨打 本公 司及 各代 销机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 17 、本 公司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本 基金 的发 售安 排做 适当调 整。 18 、本发售 公告中未 明确指 明仅适用 于 “ 场 内认购 ” 或 “ 场外 认购 ” 的相关内 容, 对于 “ 场

























































































发售 公 告 3 内认购 ” 、“ 场外 认购 ” 均 适 用。 19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业 绩并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 基金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资 人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也 可能承 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失 。 新基金 以一 元面 值发 售, 一元面 值发 售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基金 净值 可能 会跌 破面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20 、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的最 终解 释 权。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认购 期基 金代 码及 简称 认购代 码:160415




























































































发售 公 告 4 基金简 称: 华安 深 证 300 指数(LOF ) 场内简 称: 华安 S300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七)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八) 募集 方式 投资者 可通 过场 内认 购和 场外认 购两 种方 式认 购本 基金。 (九) 认购 账户 投资者 欲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 须 开立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深圳 开放式 基 金账户 。 已 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 则不 需要 再次 办理开 户手 续 。 募 集期 内本 公司直 销中 心和 指定 的基 金销售 代理 机构 网点 同时 为投资 者办 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投资者 欲通 过场 内认 购本 基金, 应使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A 股账 户或 基金账 户 ,已经 有 该类账 户的 投资 者不 须另 行开立 。 募集 期内 具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可 同时为 投资 者办 理场 内认 购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十)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募集 期内 不设 募集 目标上 限。 (十一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投资者 对本 基金 的认 购申 请可能 全部 确认 或部 分确 认, 认购 申请 成功 与否 及其 确认情 况 应以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为 准。 投 资者可 在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第 2 个工 作日起 到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十二 )发 售时 间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三 个 月 。 本基金 的发 售期 为 2011 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26 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认购 的具 体情况 可适 当延 长发 售期 , 但最 长不 超过 法定 募集 期; 同 时也 可根据 认购 和市 场情 况缩 短发售 时间 。 如遇突 发事 件, 以上 募集 期的安 排可 以依 法适 当调 整。




























































































发售 公 告 5 (十三 )发 售机 构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含直 销柜 台与网 上交 易) 。 (2) 代销 机构 : 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3) 如在 募集 期间 新增 代 销机构 ,本 公司 将另 行公 告。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1)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网 站查询 ) 。 (2) 本基 金募 集结 束前 获 得基金 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可 通过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认 购业 务。 (十四 )基 金备 案与 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收 到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 以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利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若 3 个 月的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本 基金 仍未 达到 法定 备案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承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并将 所募 集的 资金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退 还给 基 金投资 人。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 规定 (一) 场外 认购




























































































发售 公 告 6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采 用全 额缴款 、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2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1% , 且随 认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 投资 者 在一天 之 内如果 有多 笔认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场 外认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0% 100 万 ≤ M < 3 00 万 0.6% 300 万 ≤ M < 5 00 万 0.3%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场外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率/ (1 + 认购 费率 ) 或,认 购费 用 = 固定 认购 费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场外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1 : 某 投资 者在 场外认 购 10 万元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其对 应认 购费 率为 1% , 认 购金 额在认 购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为 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 购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费 用 =100,000 ×1%/ (1+1% )=990.1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990.10 =99,009.90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 +50 )/1.00 =99,059.9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通 过 场外认 购本 基金 ,加 上认 购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 得的 利息, 基 金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确 认的基 金份 额 为 99,059.90 份。 4 、场 外认 购份 额以 投资 者 单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投 资者 在募集 期

























































































发售 公 告 7 内可通 过场 外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已经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得 撤销 。 5 、投 资者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有,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6 、 投资 者场 外认 购的 首次 单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下 同) , 追 加认购 的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500 元。 各 代销 机构可 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整首次 最低 认 购金额 和最 低追 加认 购金 额限制 。 (二) 场内 认购 1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采 用全 额缴款 、份 额认 购的 方式 。 2 、认 购价 格与 认购 费率 本基金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发售 ,认 购价 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场 内认 购 费率由 销 售机构 比照 本基 金的 场外 认购费 率执 行。 认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认 购价 格 为 1.00 元/ 份。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 式为: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位(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 ,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例 2: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认购 10 万 份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 的利息 为 50 元 ,若 会员 单 位设定 的认 购费 率 为 1% ,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下 : 认购金 额=1.00× 100,000× (1+1% )=101,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 1% =1,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50 /1.00 =5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100,000 +50=100,050 份




























































































发售 公 告 8 即投资 者投 资通 过场 内认 购 10 万份 本基 金, 需缴 纳 101,000 元 , 加上 认购 资金在 认购 期内获 得的 利息 ,基 金发 售结束 后, 投资 者经 确认 的基金 份额 为 100,050 份。 4 、本 基金 在具 有基 金代 销 资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的单 笔最 低场 内认 购份额 为 1,000 份, 超 过 1,000 份的 须是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 每笔场 内认 购最 大不 得超 过 99,999,000 份。 5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通 过场内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 已经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1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业 务总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360 号新 上海 国际 大厦 37 楼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张 剑云 2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满黎 3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0 号富 力中 心 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田峰 4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安分 公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 88 号 长安 国际 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发售 公 告 9 5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成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 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强 智勇 6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沈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曹 瀚 7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手 机网 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赵 敏 (二) 代销 机构 1 、场 外代 销机 构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2 、场 内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代销 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可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 获得 基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新 增为 本基 金 的 场 内 代销 机构 。 四、场外认购的开户 与认 购程序 (一) 使用 账户 说明




























































































发售 公 告 10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 本基 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 圳开 放式基金 账户。 1 、 已 有深 圳 A 股 账户 或基 金账户 的投 资者 , 不 需重 新 办理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开户 , 可直接 对原 有账 户进 行账 户注册 ,即 将已 有的 深 圳 A 股 账户 或基 金账 户注 册 为深圳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2 、尚 无深 圳 A 股 账户 或 基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可直 接办理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开 户,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为 其配 发基 金账 户,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册 为深 圳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对于配 发的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投资 者可 持基 金管 理人或 代理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账户 配 号凭条 , 到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开 户代 理机 构打 印深 圳开放 式基 金 账户卡 。 3 、已通 过本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理 销售 机构办 理过 深圳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册 手续的 投 资者, 可在 原处 直接 认购 本基金 。 4 、已通 过本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理 销售 机构办 理过 深圳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册 手续的 投 资者, 拟通 过其 他代 理销 售机构 或直 销网 点认 购本 基金的 , 须 用深 圳开 放式 基金账 户在 新的 代理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 处办理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 册确认 。 (二) 通过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直 销机 构开 户和 认购程 序


1 、 开户 及认 购的 时间: 基 金发售 日 的 8:30 —17:30 ( 周六、 周日和 法定 节假 日 不受理 ) 。


2 、开 户( 或账 户注 册) 1 )开立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深圳 开放 式基金账 户, 具体账 户开 立手续 参 见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以及各 开户 代理 网点 的说 明。 2 ) 已 有深 圳 A 股 账户 或基 金账户 的投 资者 , 不 需重 新 办理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开户 , 可直接 对原 有账 户进 行账 户注册 ,即 将已 有的 深 圳 A 股 账户 或基 金账 户注 册 为深圳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3 )开 户手 续需 提供 下列 资 料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手续 须提供 以下 材料 : (1)本 人有效 身份证 件( 居民身份 证、 中国公 民护 照、军官 证、 士兵证 、户 口本等 ) 原件及 复印 件 , 其中 , 使 用未成 年人 身份 证件 开户 的, 必须 同时 提交符 合规 定的代 理人 身份 证件资 料;




























































































发售 公 告 11 (2)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编号 凭证 及其 复印 件 (如 有) 或者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A 股 账户卡 或基 金账 户卡 及其 复印件 (如 有) ; (3)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户业 务申 请书 》 , 并在 第 一联、 第二 联签 章; (4)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借记卡 或储 蓄卡 原件 及复 印件; (5) 加盖 预留 印鉴 (签 字 或签字 和盖 章) 的《 预留 印鉴卡 》一 式三 份。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手续 须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填妥 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业 务申 请书 》 , 并 在第 一联、 第二 联加 盖单 位公 章和法 定 代表人 私章 ;


(2)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副 本原件及 加盖 单位公 章的 复印件,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 其 它组织 则须 提供 民政 部门 或主管 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书原 件及 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印 件;


(3)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开户 许可 证》 或《 开立 银行账 户申 报表 》原 件及 复印件 ;


(4) 《 关于 印鉴 的指 定文 件》 ( 由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提 供标 准格 式) ;


(5) 加盖 预留 印鉴 (公 章 、私章 各一 枚) 的《 预留 印鉴卡 》一 式三 份;


(6)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 人章( 非 法人 单位 负责 人章) 的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7)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8) 前来 办理 开户 申请 的 机构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原件 。 (9)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编号 凭证 及其 复印 件 (如 有) 或者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A 股 账户卡 或基 金账 户卡 及其 复印件 (如 有) ; 3 、认 购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须提 供以 下材 料: (1)本 人有效 身份证 件 ( 居民身份 证、 中国公 民护 照、军官 证、 士兵证 、户 口本等 ) 原件 及 复印 件 , 其中 , 使 用未成 年人 身份 证件 开户 的, 必须 同时 提交符 合规 定的 代 理人 身份 证件资 料 ; (2)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交易业 务申 请书 》 , 并在 第 一联、 第二 联签 章; (3) 办理 认购 时还 需提 供 加盖银 行受 理章 的汇 款凭 证回单 原件 或复 印件 。


机构投 资者 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办 理认 购申 请, 须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交易业 务申 请书 》 , 并在 第 一 联、 第二 联加 盖预 留印 鉴; (2) 划付 认购 资金 的贷 记 凭证回 单复 印件 或电 汇凭 证回单 复印 件;


(3) 前来 办理 认购 申请 的 机构经 办人 身份 证件 原件 。




























































































发售 公 告 12 4 、缴 款


投资者 申请 认购 开放 式基 金, 应 先到 指定 银行 账户 所在银 行,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汇入 本公 司指定 的任 一直 销资 金专 户。 本公司 指定 的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资金 专户 如下: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账户 账户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申 购专 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分 行第 二营 业部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账户 账户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申 购专 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3) 交通 银行 账户 账户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申 购专 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海 陆家嘴 支行 (4)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账 户 账户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账号:0200250129200025850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金 融街 支行 5 、注 意事 项


本公司 直销 机构 不受 理投 资者以 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请 。 投资 者开 立基 金账 户的当 天 可办理 认购 申请 , 但 认购 的有效 要以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 提。 投资者 开户 时须 预留指 定银 行账 户, 该银 行账户 作为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赎回 、 分 红、 退 款 等基金 交易 过程 中资金 往来 的结 算账 户。 银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1) 认购 申请当 日 16 :30 之前 ,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 资 金未到 达本 公司 指定 账户 , 则当 日 提交的 认购 申请 作无 效处 理。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a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发售 公 告 13 b 、投 资者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c 、投 资者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请 的 认 购金 额的 ;


d 、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 购资金从非 “ 指定银行账户 ” 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 使用存 折转账 、信 汇或 电汇 方式 的; e、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资金 或认 购失 败资 金。


(3) 认 购资 金在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为 无效 申请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划往 投资 者指定 银 行账户 。 (4 ) 投 资者 T 日提 交开 户申请 和认 购申 请后 , 可 于 T +1 个工 作日到 本公 司 直销机 构、 本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本 公司网 站查 询开 户确 认和 认购受 理结 果 。 认 购确 认结 果可于 基金 成 立后查 询。 (5) 个人 投资 者到 本公 司 直销机 构办 理认 购手 续, 认购金 额需 在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以 上。 (三) 通过 华安 电子 交易 平台开 户和 认购 程序 1 、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 发售 日 7*24 小时受 理 , 工 作日 15:00 以 后交 易于 下一 工作 日 9:30 提交。 2 、开 立基 金账 户及 认购 程 序 (1 )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huaan.com.cn), 参照 公布于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站 上的《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电子 交易 业务规 则》 办理 相关 开户 和认购 业务 。 (2)尚 未开通 华安基 金网 上交易的 个人 投资者 ,可 以持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中国 建 设银行 借记 卡、 中国 农业 银行借 记卡 、 交 通银 行借 记卡、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 中国民 生银 行借 记卡、兴业 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 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根据页 面提 示进 行开 户操 作, 在 开户 申请 提交 成功 后, 即 可直 接通 过华 安电 子交易 平台 进行 认购; 对持浦 发银 行借 记卡 的个 人投资 者 , 可 以持 有效 身份 证件前 往浦 发银 行全 国各 指定网 点 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办理 “ 银基通” 签 约 后 , 即 可 直 接 通 过 华 安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认 购; (3)已 经开通 华安基 金网 上交易的 个人 投资者 ,请 直接登录 华安 基金电 子交 易平台 进 行网上 认购 ; ( 4 ) 已 经 开 通 华 安 基 金 手 机 交 易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可 以 登 录 华 安 手 机 网 站

























































































发售 公 告 14 (http://wap.huaan.com.cn )进行 认购 ; 3 、投资 者通过 华安电 子交 易平台认 购的 基金份 额将 不能办理 系统 内转托 管或 跨系统 转 托管 业 务。 若网 上交 易有 关规定 及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者采用 直销 中心 网上交 易方 式认 购的 基金 份额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或 跨系统 转托管 时 , 届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做 出 调整并 及时 公告 。 4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交 易咨 询电 话:40088-50099。 (四 )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的 , 开立 基金 账户 和认 购程序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五、场内认购的开户 与认 购程序 (一) 场内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 、 投 资 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场 内认 购本 基金应 使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证 券账户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基金账 户。 2 、 已 有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A 股证券 账户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不 必再办 理 开户手 续。 3 、 尚无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证券 账户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 需在认 购 前持开 户所 需的 资料 到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深圳 分公 司的开 户代 理机 构办 理深 圳 A 股 账户 或 深圳基 金账 户的 开户 手续 。有关 开设 深圳 A 股 账户 和深圳 基金 账户 的具 体程 序和办 法, 请 到场内 销售 机构 的各 开户 网点详 细阅 读有 关规 定。 (二) 证券 公司 代销 网点 办理开 户及 认购 程序 1 、业 务受 理时 间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上 午 9:30 —11 :30 , 下 午 13 :00 —15 :00 (周 六 、 周 日和 节假 日不受 理) 。 2 、认 购程 序 以下程 序仅 供投 资者 参考 , 具体程 序以 参与 本基 金场 内发售 的各 证券 公司 营业 网点公 布 的规定 或说 明为 准。 (1) 开立 证券 账户 1 ) 开立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A 股账户 或基 金账 户 , 具 体 账户开 立手 续参 见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以及 各开 户代 理网 点的说 明。




























































































发售 公 告 15 2 )已 经开 立有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A 股账 户或 基金账 户 的投资 者, 无须 另行 开户 。 (2) 开立 资金 账户 在参与 本基 金场 内发 售的 各证券 公司 营业 网点 开立 资金账 户 。 开 立资 金账 户所 需提供 的 资料以 各证 券公 司的 规定 为准。 (3) 认购 1 )投 资者 根据 自己 的计 划 认购量 ,在 认购 前向 自己 资金账 户中 存入 足额 资金 ; 2 )投资 者可通 过填写 认购 委托单、 电话 委托或 磁卡 委托等方 式在 其开立 资金 账户的 证 券公司 营业 网点 申报 认购 。认购 申请 可多 次申 报, 认购申 请一 经申 报, 不得 撤消; 3 )投资 者通过 证券公 司场 内认购本 基金 所需提 交的 资料参见 各证 券公司 营业 网点的 相 关说明 。 六、清算与交割 1 、本基 金正式 成立前 ,全 部认购资 金将 被 存入 本公 司的本基 金募 集专户 中, 认购资 金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折 算为投 资者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资 者所 有 。 其中 , 利 息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利息 折算 份额不 收取 认购 费。 2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当存 入专 门账户 ,在 基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不 得 动用。 3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发行 结束 后完成 。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 与基 金合同生效 1 、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本 基金具备 基金 备案条 件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2 、自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起, 基金 备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金 合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3 、基金 募集期 间的信 息披 露费、会 计师 费、律 师费 以及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4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发售 公 告 16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 事人 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360 号, 新上 海国 际大 厦 3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勍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冯 颖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 件:service@huaan.com.cn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电 话: (010 )66594855 联系人 : 唐 州徽 公司网 址:www.boc.cn (三) 场外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总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360 号新 上海 国际 大厦 37 楼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张 剑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发售 公 告 17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满黎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 10 号富 力中 心 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田峰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 88 号 长安 国际 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 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强 智勇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曹 瀚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手 机网 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发售 公 告 18 联系人 :赵 敏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3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发售 公 告 1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7) 中国 民生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 (010 )57092615 传真: (010 )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四) 场内 销售 机构 1 、具 有基 金销 售资 格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 。 2 、本基 金募集 结束前 获得 基金代销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可通 过深 圳证券 交 易所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 内认购 业务 。 具 体名 单可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 站查 询,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就 此事 项进 行公 告。




























































































发售 公 告 20 (五)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839 联系人 :朱 立元 (六) 律师 事务 所与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王 利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七) 会计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金毅




























































































发售 公 告 2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