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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行业(050018)

博时行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于2010 年9 月10 日 经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 可[2010]1242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风险 、 高 收益品 种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之前 ,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并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1 年 6 月 1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5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2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43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2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6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6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7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7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93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02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104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05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6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行 业轮 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依 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以及《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 时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博 时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博时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时 有 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于中 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代 销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销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 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 交收 、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注 册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本 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 构为博 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8 、 基金 账户 :指 注 册登记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买 卖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0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确 认的投资 人 有效 申请 工作 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0、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 42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3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和 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有 效公告 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54 、 不可 抗力 :指 本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 预见 、无法 抗 拒、 无法 避 免且 在本基 金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恐怖袭 击、 传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 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李 雪松 联系电 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公司” )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 准 设立。目 前公 司股东 为招 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 中国 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 港( 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 股 份 6% ;璟安 实业有限 公 司, 持有股 份 6% ; 上海盛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 6% ; 丰 益实业 发展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 广厦建 设集 团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股 份 2% 。 注册 资 本为 1 亿 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十 四个 直属 部门 和两大 销售 业务 体系 , 分 别是: 研究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 交 易部、 固定 收益 部、 股 票 投资部 、 产 品规 划部、 市 场部、 基金 运作 部、 总 裁 办公室 、 人 力资 源部、 财务部 、 信息 技术 部、 监 察法律 部、 风 险管 理部、 零 售业 务和 机构 业 务。 研究 部负 责 完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 略、 行业 上市 公司及 市场 的研究 。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特 定资 产 的 管理和 客户 咨询 服务 。 交 易部负 责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指 令并 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易 监督 。 固 定收益 部负 责进 行固 定收 益证券 的研 究、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股 票投 资部 负责 进行股 票选 择和 组合管 理。 产品 规划 部负 责新产 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 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维 护以 及年 金方案 设计 与精 算等 企业 年金咨 询工 作 。 市场 部负 责基金 营销 策划 、 品 牌推 广等工 作 。 基 金 运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总裁 办公室 专门 负责 公司 的战 略规划 研究 、 行 政后勤 支持、 会议 及文 件 管理、 公司文 化建 设、 外 事活动 管理、 档案 管理、 董事会、 党办 及 工会工 作。 人力 资源 部负 责公司 的人 员招 聘、 培训 发展、 薪酬 福利 、绩 效评 估、员 工沟 通 、 人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 作。 财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 管理 、 财务 核算、 成本 控制 、 财 务分析 等工 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 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 等 工作。监察法 律部负 责对 公司 投资 决策 、 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 察, 并向公 司管 理 层和有 关机 构提 供独 立、 客观 、 公 正的 意见和 建议 。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建 立和 完善公 司投 资 风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 险管理 制度 与流 程, 组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零售 业务下 辖零 售区 域、 客户 服务中 心、 电子 商务 部和 渠道产 品组 , 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的 零售 客户、 渠道 销售 、 直 销运 作和服 务工 作。 其中 , 零 售区域 负责 公司 全国范 围内 零售 客户 的渠 道销售 和服 务。 客户 服务 中心负 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 和咨询 工作 。 电 子商务 部负 责公 司电 子商 务业务 的发 展 、 各 部门 使用 公司官 方网 站营 销资 源的 归口管 理和 公 司直销 网上 交易 平台 的建 设与管 理工 作。 渠道 产品 组负责 公司 的银 行渠 道开 拓、 销 售推 广服 务工作 , 以 及公 司产 品销 售前包 装整 合工 作。 机构 业务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机构 客户 销售 和服务 工作 。 机 构业 务下 辖养老 金业 务部 、 战 略客 户部、 机构 理财 部- 上海 、 机构 理财 部- 南方和 券商 渠道 组。 养老 金业务 部负 责养 老金 业务 的研究 、 拓展 和服务 等工 作。 战略 客户 部 负责北 方地 区由 国资 委和 财政部 直接 管辖 企业 以及 该区域 机构 客户 的销 售与 服务工 作 。 机 构 理财部 -上 海和 机构 理财 部-南 方分 别主 要负 责华 东地区 、 华南 地区 以及 其他 指定区 域的 机 构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券商渠 道组 负责 券商 渠道 的开拓 和销 售服 务。 另设 非独立 核算 盈亏 的北京 分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沈 阳分 公司 和郑 州分 公司, 分别 负责 对驻 京、 沪、 沈 阳和 郑州 人员日 常行 政管 理和 对赴 京、 沪 、 沈 阳和 郑州 处理 公务人 员给 予协 助。 此 外 , 还设 有海 外子 公司: 博时 基金 (国 际) 有限公 司。 截止到 2011 年 6 月 10 日 ,公司 总人 数 339 人, 其 中 63.71%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 硕士以 上学历 。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鶤女 士, 硕士 , 董 事长, 深圳市 五届 人大 代表 。 历 任中国 银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理 研 究员 、 香 港中 银集团 经济 研究部 副研 究员 、 招 商银 行证券 部总 经理 、 深 圳中 大投资 管理 公 司 常务副 总经 理、 长盛 基金 管 理公司 副 总 经理 、 中 信基 金 管理公 司总 经理 、 招 商银 行 独立董 事。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裁 ,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第四 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理 事会 理事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管 理委 员会 理事, 中国 红十 字会 第九 届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肖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1989 年起 先后 在深 圳康 佳 电子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人 民 银行深 圳经 济特 区分 行、 深圳市 证券 管理 办公 室工 作。1998 年 4 月 起负 责筹 建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总 裁。 汤维清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成 都探 矿工艺 研究 所、 深圳 天极 光电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 深圳 中 大 投资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工作 。 现任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 。1988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同 济大学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 作,现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周长青 先生 ,硕 士, 董事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司主任 科员 ,中 信银 行支 行负责 人 , 中国民 族信托 投资公 司理 财总部 副总经 理,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督察 员( 长) 、董 事会 秘 书等职 。现 任中 国长 城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陈小鲁 先生 ,独 立董 事。1968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总参 谋部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驻英国 大 使 馆 、 北京 国际 战略问 题研 究学 会、 亚龙 湾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 标 准国际 投资 管 理 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 任博时 公司 独立 董事 。 姚钢先 生, 硕士 ,独 立董 事。1985 年 起先 后在 中国 人民大 学、 中国 经济 体制 改革研 究 所微观 研究 室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农村 发展 研究 所、 海南汇 通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经 济文 化研 究中 心工 作。2001 年 4 月 起任博 时 公司独 立董 事。 赵榆江 女士 ,硕 士, 独立 董事。1978 年起 先后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外 交部 、国 家经济 体 制改革 委员 会、 英 国高 诚 证券 (HK)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 法国 兴业 证券 (HK) 有限公 司、 康联马 洪 ( 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工 作。2001 年 4 月起任 博时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先后 在郑 州航 空工业 管理 学院 、珠 海证 券有限 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 管理 董事 总经理 。 夏永平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4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农 业银行 总行 、中 国长 城信 托投资 公 司、中 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工作 。2000 年 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窦广清 先生 , 监 事。1987 年起先 后在 海军 后勤 学院 、 中国 银行 塘沽 分行 工作 ,2006 年 12 月 至今 任天 津 港 财务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卢培德先生,监事,CFA 。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莱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 , 获 工商管 理学 士学 位 。1995 年起先 后在 霸菱 资产 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司 (Barings ) 、富 达 投资 管 理 公 司(Fidelity ) 、 美 林 公 司 (Merrill Lynch )工作。2008 年至今 ,任 上海 盛业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之 职。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 。 林琦先 生, 硕士 、 监 事。1998 年毕 业于 清华 大学 计 算机专 业, 获硕 士学 位。1998 年起 先后在 南天 信息 系统 集成 公司 、 北 京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公 司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东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2006 年 8 月再 次加 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信 息技术 部副 总 经理。2007 年 任信 息技 术 部总经 理。 3 、公司 高管 人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王德英 先生 ,硕 士。1995 年起先 后任 北京 清华 计算 机公司 开发 部经 理、 清华 紫光股 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 业部 工作。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行 政管理 部副 经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 理 ,电 脑部 副经 理及 信息 技术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杨锐先 生, 1999 年 7 月 毕 业于南 开大 学国 际经 济研 究所, 获经 济学 博士 学位 , 副总裁 。 1999 年 8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部宏观 研究 员、 博时 价值 增长混 合基 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兼策略 分析 师。 2005 年至 2006 年由 博时 公司 派往 纽 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 做访 问学 者, 期间 在 Allianceberstein 的 股 票投资 部门 学习 。2006 年 5 月 至今 担任 博时平 衡配 置混 合基 金经 理。2007 年 后曾 兼任 博时 价值增 长混 合基 金经 理、 博时价 值增 长 贰号混 合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混 合组 投资 总监 、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经 理、 博时 大中 华亚太 精选 股票 (QDII ) 基金经 理。 董良泓 先生 ,CFA ,MBA , 副总 裁。1993 年起 先后 在中国 技术 进出 口总 公司 、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社保 股票 基 金经理 ,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 资经理 , 研究 部 总经理 兼特 定资 产高 级投 资经理 、 社保 股票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 , 兼 任特定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经 理、 社保 股票 基金 经理。 李志惠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总 裁。1993 年 7 月起 先后在 深圳 市住 宅局 房改 处、深 圳 市委政 策研 究室 城市 研究 处、深 圳市 委政 策研 究室 综合处 工作 。2004 年 9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行政 与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 理、 总裁办 公室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 现任 公 司副总 裁, 兼任 机构 业务 董事总 经理 、董 事会 秘书 。 李雪松 先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1988 年起 先后 在 北京市 财政 局统 计科 、 日 本大和 证 券综合 研究 所、 中信 证券 、北京 玖方 量子 软件 技术 公司工 作。2001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金 融工 程小组 金融 工程 师、 市场 部南方 区域 销售 主管 、 市 场部南 方大 区 总 经理 、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裁, 兼任 零售业 务部 董事 总经 理。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公 司 副总裁 ,兼 任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社 保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孙麒清 女士 ,商 法学 硕士 。曾供 职于 广东 深港 律师 事务所 。2002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监察 法律 部法律 顾问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兼 监察 法律 部总 经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建伟 先生 ,北 京大 学文学 学士 、硕 士 , 宾西 法尼 亚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1999 年 起先 后在中 国工 商银 行、 上海 锦 天城律 师事 务所 工作 。 2004 年 11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研 究部 研究 员、 市场 部国际 业务 经理 、 股 票投 资部另 类投 资组 高级 分析 师、 股票 投资 部 投资经 理 、 博时 平衡 配置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 博时 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 主任委 员: 肖风 委员: 杨锐 、邵 凯、 董良 泓、夏 春、 张志 峰、 王政 、张峰 、温 宇峰 肖风先 生, 简历 同上 。 杨锐先 生, 简历 同上 。 邵凯先 生 , 简历 同上 。 董良泓 先生 , 简 历同 上 。 夏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1996 年起 先后 在上 海永 道 (现为 普华 永道 )会 计财 务咨询 公 司、招 商证 券研 发中 心策 略部工 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部 宏观与 策略 研究 员、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兼 任策 略分 析师、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首席 策 略分 析师 、博 时价值 增长 混合 、博 时价 值增长 贰号 混合 基金 经理 。 张志峰 先生 , 数 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 先后 于摩 根 士丹利 集团 、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 作。2008 年 1 月 加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股 票投 资部 另类 投资 组投资 总监 。 王政先 生, 博士 。1995 年 毕业于 美国 普林 斯顿 大学 ,获得 博士 学位 。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 佛大 学从 事地 球物 理博士 后研 究工 作。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 美国新 泽西 州 道琼斯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高级顾 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 美国 新 泽西州 彭博 资讯 研发部 工作 ,任 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国 加州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公司 工作 , 任高级 研究 员。2009 年 5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ETF 组投 资总 监 ,2010 年 1 月起任 博时 上证 超大 盘 ETF 和 博时 上证 超大 盘 ETF 联接基 金经 理,2010 年 7 月起任 博时 大中华 亚太 精选 股票 (QDII )基金经 理。 现 任 ETF 及量化 投资 组投 资总 监兼 博时上 证超 大 盘 ETF 及联 接基 金经 理、 博时大 中华 亚太 精选 股票 (QDII ) 基金 经理 。 张峰先 生, 博士 。1988 年 9 月 起先 后在 HAUGEN 金 融系 统顾 问公 司、 花 旗集团 资产 管理部 门 、 摩 根士 丹利 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从 事投 资管 理工作 。2010 年 2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任 股票 投资 部 数量组 投资 总监,2010 年 7 月起 任股 票 投资部 总经 理兼 任成 长组 投资总 监。 温宇峰 先生 ,硕 士。1994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部、 中银 国际 控股 公司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上 投摩 根基金 管理 公司 、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从 事投 资 、研究 工作 。2010 年 6 月 加入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研 究 部总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成 长组投 资副 总监 兼博 时裕 隆封闭 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 订的 重大合 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1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 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 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2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 部 分: (1 )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 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 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3 建立了 评估 风 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 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 润 1350.31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 26.39% 。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 661.32 亿 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 37.61%。 年化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 为1.32%, 年化 加权 平均 净 资产收 益率 为 22.61% ; 净 利息收 益率 为 2.49% 。 信 贷 资产质 量继 续稳定 向好 ,不 良贷 款较 上年末 实现 “双 降” ,拨 备 覆盖率 大幅 提高 至221.14%。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 京、 首 尔、 纽约、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 有分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 表处, 设 立了 湖 北桃江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苍南 建信 村镇 银行 、 安 徽繁昌 建信 村镇 银行 、 浙 江青田 建信 华 侨 村镇银 行、 浙江 武义 建信 村镇银 行、 陕西 安塞 建信 村镇银 行、 河北 丰宁 建信 村镇银 行、 上海 浦东建 信村 镇银 行、 苏州 常熟建 信村 镇银 行9 家村 镇银行 , 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国 际,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 金 、 建 信金 融租赁 、 建 信信 托、 中德 住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全 行已 安装 运行自 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 ,拥 有员 工313,867 万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 金融服 务。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5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 2010 年 共获 得100 多 个国 内 外奖项 。 本集团 在英国 《银行 家》 杂志公 布的“ 全球商 业银 行品牌 十强” 列第二 位, 在“全 球银行 品牌 500 强 ”列 第 13 位 ,并被 评 委 2010 年 中国 最 佳银行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志 公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 最 佳中国 品牌 价值 排行 榜 ” 列第三 位 , 银行 业第 一位 ; 被 《 亚洲 金 融》杂 志 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银 行” ;连 续三 年被香港 《资 本》杂 志评 为“中国 杰出 零售银 行” ;被 中国 红十 字 会总会 授予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奉 献奖 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 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团 队,现 有员 工 130 余 人。自 2008 年以 来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 ,并 已 经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18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设 银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 能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 业内的 高度 认 同。 2010 年初 , 中 国建 设银 行被 总 部设 于英 国伦 敦的 《全 球托 管人 》 杂 志评为 2009 年度 “ 国 内最佳托 管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年 被 香港《 财资 》杂 志 评为“ 中国 最佳次 托管 银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6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7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1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分 公司 及北 京直 销中 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全国统 一服 务热 线: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史迪 3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90 联系人 : 林艳洁 (二)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 刘业伟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项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联系人 : 侯燕鹏 传真: 010-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树清 联系人 : 王琳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联系人 : 曹榕 电话: 021-58766688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9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 丰靖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晓辉 联系人 : 徐伟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深 圳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遂宁 联系人 : 张青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 李伟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31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0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联系人 : 董云巍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 : 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联系人 :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 胡技勋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28 (上 海地 区962528 )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1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 厦15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胡平西 联系人 :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6)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市 安庆 路 79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市 安庆 路 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晓昕 联系人 : 王祎 电话: 0551-2667819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588( 安 徽省 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林 联系人 : 胡昱 电话: 0769-22119061 传真: 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2 法定代 表人 : 马时雍 联系人 : 严峻 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 0571-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复 联系人 : 徐玲 电话: 025-84551162 传真: 025-8454412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1)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市 江汉 区建 设大 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陈新民 联系人 : 骆芸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7-96558 (武 汉);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黄志伟 联系人 :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8167 传真: 025-58588164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98 ,400-86-96098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2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宝凤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3 联系人 :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4)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港 市杨 舍镇 人民 中 路66 号 办公地 址: 张家港 市杨 舍镇 人民 中 路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自忠 联系人 :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5)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伟 联系人 : 曾明 宋永 成 电话: 0755-2518837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961200.net (26)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庄永辉 联系人 : 姚华 电话: 0535-6691337 传真: 0535-6691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11777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7)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淄博市 张店 区中 心 路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市 张店 区中 心 路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杲传勇 联系人 : 肖 斌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4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28)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 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 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占维 联系人 : 李鹏


电话: 0411-8231125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9)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 金子军 联系人 :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 潘鸿 电话: 010-66045446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32)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 权唐 电话: 010-65130236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 路183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 广东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18 、19 、36 、37 、41 和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志伟 联系人 :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6 网址: http://www.gf.com.cn/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路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朝 阳区 新源 南 路6 号 京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3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国 联系人 :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3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 、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港 中旅 大厦 第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13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7 网址: http://www.lhzq.com/ (4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 黄维琳 、曹 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4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民生 路1199 弄 五道口 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路特 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运钊 联系人 :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 陈剑虹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8 (4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 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A 幢 办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 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 王珠林 联系人 : 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传真: 023-638104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5)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 楼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军 联系人 : 俞会亮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4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俊波 联系人 :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4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 -37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建军 联系人 : 罗创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4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9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良志 联系人 : 李蔡 电话: 0551-227210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热 线4008888777 ,安徽 省内 热 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4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 :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 李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 侯巍 联系人 :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5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15 层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0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 :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5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勇力 联系人 :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5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 桥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 桥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5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5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 王益民 联系人 :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310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5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2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 雷杰 联系人 :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6008 号 特 区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耀华 联系人 :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5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6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明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2 联系人 : 林洁茹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61)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玄 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华东 联系人 : 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62)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太原市 长治 路111 号山 西 世贸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63) 国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市 县前 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市 县前 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 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范炎 联系人 : 徐欣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 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64)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6-7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 谢项辉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3 电话: 0571-87901053 传真: 0571-87901913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6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6)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阜 南 路166 号润安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 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6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竹 子林 光大 银行大 厦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68) 财富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 段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4 传真: 0731-8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69)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 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运勇 联系人 :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7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经三 路 15 号 广汇 国 际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中 原广 发金 融大 厦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石保上 联系人 :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7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唐新宇 联系人 : 张静 电话: 021-68604866 -8309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7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5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7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管荣升 联系人 : 徐美云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74)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炯阳 联系人 : 金达勇 电话: 0755-83025723 传真: 0755-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7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文 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汤世生 联系人 :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7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8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6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7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卢长才 联系人 : 张婷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7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抚河 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市 抚河 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航 联系人 :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7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 路178 号华融 大 厦5、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 路178 号华融 大 厦5、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段文清 联系人 : 杨玲 电话: 0755-82707888 传真: 0755-827078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02888 或 致电 各 地 营 业部客 服电 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8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加春 联系人 :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7 (81)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电话: 0591-87278701 传真: 0591-8784115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http://www.gfhfzq.com.cn (8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安 联系人 :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8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 贸大 厦2 座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 国 贸大 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剑阁 联系人 : 王雪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84)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8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肇嘉 浜路 华鑫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文学 联系人 : 黄旭成 电话: 021-64316962


传真: 021-64316962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2109999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8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明辉 联系人 : 杨瑞芳 电话: 0755-82026511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8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吴泳良 联系人 : 李珍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88)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孔佑杰 联系人 :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8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 区 赣水 路56 号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39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扬 联系人 : 张宇宏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90)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省 西宁 市长 江 路53 号 汇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民田 路新 华保 险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裴东平 联系人 :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9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 徐方亮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92)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二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 二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辉 联系人 :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93)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0-25 楼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0 法定代 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8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9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文安 联系人 :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9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于宏民 联系人 :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电话:





(010 )65171166-2189 传真:





(010 )65187068 联系人 : 王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1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昌路 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陈 兆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张鸿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2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 并 于2010 年9 月10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 】1242 号文 核准 募 集 发售 , 设立 。 募集期从2010 年11 月15 日起到2010 年12 月8 日止,共募集1,400,439,291.65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效认 购户 数为18,780户。 本基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 12 月 10 日 正式 生效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3 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投资人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直销 机构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电话: (010 )65187055 传真: (010 )65187032 联系人 : 尚 继源 (二) 代销 机构 1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郭 树清 联系人 :王琳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2 、其 他代 销机 构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二、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4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首 次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追加 购 买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 个交 易账 户最 低持 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00 份 , 若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回 份额 和 账户最 低 持有余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5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 销 售人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 缴款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和 赎回 费率 表 2 :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50 万元 1.50% 50 万 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 元 1000 元/ 笔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 ) Y < 两年 0.50% 两年≤ Y < 三年 0.25% Y ≥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 博时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约定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假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6 元, 某投 资人 本次申 购本 基 金 40 万元 , 对应的 本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6 次申购 费率 为 1.50% , 该 投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0/(1+1.50% ) =394,088.67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 投 资人 投资 4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 可得 到 373,190.03 份基 金份 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 额 , 持 有时 间为三年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 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三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 元。 3 、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 、 申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6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7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登记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7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 办理 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 投 资人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 、2 、3 、5 、6 项规定 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8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或暂 停办 理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49 十三、基金转换 自 2011 年 1 月 17 日起,本基金 管理 人 和 销售 机构 共同推 出本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一) 转换 业务 适用 基金 范围


适用于 本基 金与 本公 司已 募集和 管理 的博 时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 050001 (前 收费) ,051001 (后 收费) ) 、 博 时裕 富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代 码:050002 ) 、 博 时 现金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代码:050003 ) 、 博时 精 选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050004)、 博时稳 定价 值债 券投 资基 金(A 类 代码 :050106 ( 前收费 ) 、051106 ( 后收 费) 和 B 类代 码:050006 ) 、 博 时平 衡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050007 ) 、 博时 价 值增 长贰 号证 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050201 (前 收费 ) 、051201 (后 收费 ) ) 、 博时 第三产 业成 长股 票证 券 投资基 金 ( 代码:050008 ) 、 博时 新兴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代 码:050009 ) 、 博时 特 许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代 码:050010 (前 收费 ) ,051010 (后 收费 ) ) 、 博时 信用 债 券投资 基金 ( 代码 :050011 (A 类) ,051011 (B 类 ) ,050111 (C 类) ) 和博 时 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代码 :050012 ) 、 博 时上 证 超级大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代 码:050013 ) 、 博时 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代码 :050016 (A 类) , 051016 (B 类) ,050116 (C 类) ) 和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 码:050019 (A 类) ,050119 (C 类) )之间 的转 换 。 (二) 适用 投资 人范围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所 有已持 有上 述任 一只 基金 的 投资 人 。 (三)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四) 业务 规则 1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 、前 端收 费模 式的 开放 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 为零的 基 金视同 为前 端收 费模 式) , 后端收 费模 式的 基金 可以 转换到 前端 或后 端收 费模 式的其 它基 金 。


3 、基 金转 换的 目标 基金 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基 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转 入视为 申 购。基 金转 换后 可赎 回的 时间 为 T +2 日。 4 、基 金分 红时 再投 资的 份 额可在 权益 登记 日 的 T +2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5 、基金转 换以申 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 投 资人 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 则提交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 是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进 先出” 的 原则 。 (五)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0 或拒绝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


出现法 律、 法规 、 规 章规 定的其 它情 形或 其它 在 《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六)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可以销 售包 括博 时创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内的两 只 以上( 含两 只) ,且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 同 一机 构的 博时旗 下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


2 、 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 的 《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本 公司 管理 基金 的转 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定于 2011 年 1 月 17 日起 开始 办理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1 )适用投资人范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1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具体 为: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结 构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50 万元 1.50% 50 万 元≤M <100 万 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 元 1000 元/ 笔 来源: 博时 基金 (3 )扣款日期和扣款金 额


投资人 须遵循 各销 售机构 有关扣款 日期 的规定 ,并 与销售机 构约 定每月 扣款 金额, 但 最低每 次不 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4 )重要提示


1 )凡申 请办理 本基金 “定 期定额投 资计 划”的 投资 人 须首先 开立 本公司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账户 。


2 )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申购 份额 。 投 资人 可以 从 T+2 日起 通过 本计 划办 理网点 、致 电 本公司 客服 电话 或登 录本 公司网 站查 询其 每次 申购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申购 份额 将在确 认成 功 后直接 计入 投资 人 的 基金 账户。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2 第 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 经济 周期不同阶段的关键 驱动 因素和不同行业股价 波动 的关键驱 动因子 , 把握 周期性 行业 与稳定 性行 业轮 动、 周期 性行业 内部 轮动 的规 律, 力争实 现在 经 济 周期和 行业 景气 波动 下的 资产稳 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的 股票、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回购 、权 证、 股指期 货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 —95%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 —40% ,债 券 等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投资 范围 主要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公 司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 可转换 债券 、 资 产证 券化 产品等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将 不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产 按 照行 业轮 动策 略进 行投资 。 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本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宏观经 济的 增长 往往 表现 出波动 性和 周期 性的 特征 , 通过 预判 经济 周期 所处 的阶段 , 并 深入分 析各 个行 业在 不同 的经济 周期 阶段 所表 现出 的收益 特征 模式 ,力 争获 取超额 收益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具体 投资 策略 分三 个层次 : 首 先是 大类 资产 的配置 , 即 根据 经济 周期 决定权 益类 证券和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比 例; 其次 是行 业配 置, 即 根据 行业 轮动 的规 律和经 济发 展的 内在逻 辑, 在经 济 周 期的 不 同阶段 , 配 置不 同的 行业; 最后是 个股 选择 策略 和债 券投资 策略 。 行业轮 动策 略是 本基 金的 核心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跟 踪考 量通 常的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势 、M2 的绝 对水平 和增 长率、 利率 水 平与走 势等) 以及 国家 财 政、 税 收、 货 币、 汇 率各 项政策, 来判 断 经济周 期目 前的 位置 以及 未来将 发展 的方 向。 除此 之外, 本基 金还 将主 要通 过监测 重要 行业 的产能 利用 率来 辅助 判断 。 本基金 将根 据主 要的 经济 信号指 标对 国内 外经 济形 势进行 分析 , 判断 经济 所处 的经济 周 期阶段 、 景气 循环状 况和 未来运 行趋 势 , 并在 此基 础上进 一步 分析 经济 周期 、 企 业盈 利与 股 票市场 的关 系。 在对经 济周 期的 划分 之上 , 综合 对所 跟踪 的宏 观经 济指标 和市 场指 标的 分析 , 本基 金将 对大类 资产 进行 配置 : 在经 济的复 苏和 繁荣 期超 配股 票资产 ; 在经 济的 衰退 和政 策刺激 阶段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3 超配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行业轮 动策 略是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的核 心策 略 , 其 在战 略层面 上是 围绕 对经 济周 期景气 的 预判来 实施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 其 在战 术的 层面, 是形 成以行 业轮 动为 核心 的投 资组合 构建 策 略。 在 个股 投资 的层 面, 本 基金将 贯彻 以大 类资 产配 置和行 业轮 动策 略为 核心 指导原 则下 的 个股精 选策 略。 (1 ) 行业 轮动 策略 1 )周 期性 和稳 定性 行业 的 划分和 轮动 规律 在对经 济周 期综 合研 究判 断的基 础上 形成 大类 资产 的配置 , 进而 按照 行业 轮动 规律进 行 行业配 置。 总体而 言 , 本 基金将 行业 分为两 大类 : 周期性 行业 以及稳 定类 行业 。 这 两类 行业的 划 分 标准在 于行 业盈 利对 经济 周期变 化的 敏感 度。 稳定 类行业 是最 终环 节的 生产 商, 它 们通 常很 难将上 升的 成本 转移 给最 终的消 费者 。 周 期性 行业 通常是 中间 环节 的生 产商 , 这类 行业 的价 格转嫁 能力 要复 杂一 些, 依赖于 宏观 经济 、生 产能 力和通 货水 平的 情况 。 毛利率 反映 的是 行业 相对 上下游 的议 价能 力和 行业 的成本 转嫁 能力 , 稳定 型和 周期型 行 业的毛 利率 变化 在经 济周 期不同 阶段 具有 显著 差异 , 毛利率 能够 较好 的反 应行 业的利 润变 化 特征。 本基 金主 要 以 毛利 率为行 业分 类标 准, 通过 分析其 与经 济增 速的 相关 性对行 业进 行大 类的划 分 。 对 于盈利 性与 经济周 期相 关度 较低 的行 业, 本基 金 将 其归为 稳定 型行业 ; 而另一 类 行业 受自 身 以 及上 下游 行业产 能 、 投资 等多 方面 因素的 影响 因素 ,行 业对 成本的 承载 力 、 下游企 业对 价格 的敏 感度 都与经 济周 期具 有显 著的 相关性 , 因此 行业 呈现 出毛 利率与 经济 周 期高度 相关 的特 征 , 对于 这一类 行业 ,本 基金 将其 归为周 期型 行业 。 基于本 基金 对行 业的 大类 划分, 本基 金将 在股 票投 资组合 构建 的过 程之 中, 主要采 取两 种轮动 的策 略。 ① 周期 性行 业内 部的 轮动 策略 周期性行业通常对经 济周 期较为敏感。这类行 业通 常与经济活动中的投 资支 出关系密 切, 但 由于 不同 产业 在产 业链上 的位 置, 周期 性行 业内部 诸行 业之 间的 收益 表现也 不是 同步 的, 有 早周 期行 业、 顺周 期行业 以及 后周 期行 业之 分。 故 在不 同的 经济 景气 阶段中 , 在 周期 性行业 内部 有可 能通 过轮 动的操 作来 获取 持续 的超 额收益 。 通 常,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观 测各 个 行业的 资本 开支 、库 存、 价格、 开工 率等 数据 来提 前把握 周期 性行 业内 部的 轮动规 律。 ② 周期 性行 业与 稳定 类行 业的轮 动策 略 行业盈 利一 般来 源于 行业 所生产 的商 品和 服务 的数 量以及 其价 格 , 价 格的 波动 往往大 于 数量的 波动 。 故在整 个经 济周期 波动 过程 中, 由于 价格的 波动 , 稳定类 公司 与周期 类公 司 的 利润会 呈现 出此 高彼 低的 趋势, 其分 析的 核心 是生 产 商或批 发价 格 (WPI ) 与零 售价格 (CPI ) 的关系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4 稳定类 行业 的收 入弹 性通 常小 于 1 , 对 经济 周期波 动 的敏感 程度 较低 。 这类 行 业通常 与 经济活 动中 的消 费活 动密 切相关 。 通 常在 经济 上升 到后期 或者 经济 下降 到后 期, 稳 定型 行业 是较好 选择 。 2 )博 时行 业轮 动模 型 在总结 实际 投资 经验 的基 础上 , 博 时公司 开 发了 行业 轮动的 模型 。 该模 型的 核心 思想是 : 通过历 史数 据检 验并 融合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资产 管理 上多年 积累 的经 验 , 识 别出 影响各 个行 业 股价收 益率 的关 键因 子, 并 通过对 关键 因子 的持 续跟 踪, 判 断出 各个 行业 出现“ 拐点” 的 时机 , 最终实 现在 经济 周期 不同 阶段的 行业 轮动 配置 。 ① 各个 行业 驱动 股价 收益 率的主 要因 子分 析 按照申 万一 级行 业为 分类 标准, 对各 个行 业历 史收 益率与 一些 因子 进行 了回 归检验 , 看 看各个 行业 股价 收益 率的 关键因 子包 括哪 些。 选取 的关键 因子 主要 包括 三个 方面的 变量 : 一 种为估 值指 标 ( 如 PE,PB,EV/EBITDA,EV/ 吨 产能) ; 第二种 为“质量” 指 标, 包括 毛利率 、 ROE 等;第 三种 为经 济周 期景 气指标 ,如 利率 、贷 款增 速、订 单、 开工 率等 。 ② 判断 行业 出现“ 拐点” 的时 机 判断行 业出 现“拐点” 的 主要 方法, 在于 对经 济周 期景 气的认 知以 及对 市场 情绪 的把握 。 本基金 对行 业景 气、 估值 水平 、 基 本面 三个方 面指 标变化 进行 统计 分析 , 以 统计学 中的 中 位 数作为 变化 是否 超预 期的 衡量标 准, 具体 分两 步判 断行业 拐点 以及 轮动 时点 。 第一步 : 对 各行 业关 键指 标对宏 观变 量 ( 利率 、CPI 、 汇率 等) 的反 应弹 性进 行横向 比 较,找 到反 映 弹 性排 前的 行业; 第二步 : 对 行业 关键 指标 对宏观 变量 的反 应弹 性进 行纵向 比较 , 找 到纵 向比 较该变 化已 超过历 史中 位值 的行 业。 ③ 在经 济周 期不 同阶 段实 现行业 轮动 要解决 不同 行业 轮动 的顺 序问题 , 必须 对每 一轮 经济 周期中 , 增长 的模 式有 深刻 的理解 。 通常而 言 , 宽 松的货 币政 策、 低利 率和 低价格 往往 是每一 轮经 济复 苏的 直接 动力 。 本 基金 将 结合对 经济 结构 和增 长模 式的深 入分 析, 在经 济周 期的不 同阶 段, 按照 一定 的次序 实施 行业 轮动。 (2 )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偏重 于行 业轮 动的 策略, 个股 选择 仅是 对行 业轮动 策略 的具 体落 实 。 在资产 配置 策略和 行业 轮动 策略 的大 框架下 , 本 基金 将精 选优 质个股 构建 组合 , 在 最大 化行业 轮动 收益 的同时 ,力 争最 大化 个股 收益。 在具体 行业 中个 股的 选择 过程中 , 本 基金 将结 合公 司价值 股与 成长 股的 备选 股票池 , 综 合考虑 个股 的估 值以 及各 个行业 研究 员的 投资 判断 , 并适当 选择 行业 中优 质个 股构建 投资 组 合,最 终达 到更 为有 效的 实现行 业类 别资 产轮 动的 目标。 成长类 指标 主要 考察 :EPS 增 长率 ;资 产回 报率 等 反映企 业未 来盈 利状 况、 企业盈 利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5 增长的 可持 续性 、 可 预测 性等方 面的 指标 ; 价 值指 标主要 考察 : 估 值; 净利 润等反 映估 值水 平、 财务 指标 的变化 趋势 等方 面 的指 标 。 价值 指标 和成长 指标 的重 要性 并非 一成不 变 , 而 是 随着经 济周 期的 变化 有所 变化 ; 一 般而 言, 在经 济 的上升 期更 注重 成长 , 在 经济的 下降 期更 注重价 值 ; 本 基金在 服从 大类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的基础 上 , 根 据周期 不同 阶段 , 对 价值 指 标和成长 指 标有 所侧 重。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组合 以高 票息 债券 作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并通 过信 用、 久 期和 凸性等 的灵 活配 置, 进行 相对积 极主 动的 操作 ,力 争获取 超越 于所 对应 的债 券基准 的 收 益 。 (1 ) 自上 而下 的分 析 根据各 种宏 观经 济指 标及 金融数 据, 对未 来的 财政 政策及 货币 政策 做出 判断 或预测 。 根据货 币市 场运 行状 况及 央行票 据发 行到 期情 况, 对债券 市场 短期 利率 走势 进行 判 断 。 根据近 期债 券市 场的 发行 状况及 各交 易主 体的 资金 需求特 点 , 对 债券 的发 行利 率进行 判 断,进 而对 债券 市场 的走 势进行 分析 。 根据近 期的 资金 供需 状况 ,对债 券市 场的 回购 利率 进行分 析。 (2 )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根据债 券市 场的 当前 交易 数据,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当 前的期 限结 构, 并对 隐含 远期利 率 、 当期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 变动做 出判 断。 根据债 券市 场的 历史 交易 数据, 估计 出债 券市 场的 历史期 限结 构, 并对 历史 利率水 平 、 历史利 差水 平等 进行 分析 ,进而 对未 来的 期限 结构 变动做 出判 断。 1 ) 资产 配置 综合上 述各 种分 析及 对股 票市场 走势 的判 断, 确定 整体资 产配 置 , 即债 券 、 股票及 现金 的比例 。 2 ) 券种 配置 通常情 况下 , 国 债具 有国 家信用 , 其 流动 性比 较好 ; 金融 债具 有类 国家 信用 , 但流 动性 比国债 差; 而公 司债 、 企 业债则 为企 业信 用, 其流 动性次 于国 债和 金融 债, 但收益 率一 般比 前两者 要高 , 此间收 益率 的差异 体现 为市 场对 信用 风险的 溢价 补偿 。 一 般而 言, 当经 济处 于 上升周 期时 , 市场的 风险 溢价会 相应 降低 , 从 而体 现在公 司债 、 企业债 的收 益率曲 线与 国 债 收益率 曲线 之间 的利 差缩 小; 而当 经济 处于下 降周 期时 , 市 场的 风险溢 价会 相应提 高 , 从 而 体现在 公司 债 、 企业 债的 收益率 曲线 与国 债收 益率 曲线之 间的 利差 扩大 。 因 此, 本基 金管 理 人会基 于对 宏观 经济 指标 的判断 , 对 不同 信用 等级 债券的 利差 走势 进行 预测 , 进而 在各 券种 之间进 行配 置。 3 ) 久期 选择 基于未 来期 限结 构形 变进 行久期 选择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下 移时 , 可 以适 当提 高组合 久期 , 以 分享 债券 市场上 涨的 收益 ; 当 预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6 期收益 率曲 线上 移时 ,可 以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以 规避债 券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 4 ) 凸性 管理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变 平时 ,可以 提高 组合 凸性 ,以 便从收 益率 曲线 变平 的交 易中获 利 , 如可以 构造 哑铃 型 组 合;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变 陡时 , 可 以降 低组 合凸性 , 以 便从收 益率 曲线 变陡的 交易 中获 利, 如可 以构造 子弹 型组 合。 影响收 益率 曲线 非平 行移 动的因 素有 多种 , 既 有宏 观经济 与金 融的 因素 , 也 有市场 微观 结构的 因素 。 因此 , 在 对 组合构 建中 究竟 是采 取哑 铃型组 合还 是子 弹型 组合 , 需 要综 合以 上 各种因 素进 行分 析。 5 ) 个券 选择 通过对 个券 相对 于收 益率 曲线被 低估 (或 高估 ) 的 程度分 析, 结合 个券 的信 用等级 、 交 易市场 、 流 动性 、 息 票率 、 税赋 特点 等, 充分 挖掘 价值相 对被 低估 的个 券, 以把握 市场 失效 所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6 ) 组合 构建 与调 整 基于基 金的 投资 风 格 , 在 组合构 建时 需要 遵循 以下 原则: 债券 组合 信用 等级 维持在 投资 级以上 水平 ;债 券组 合的 流动性 维持 在适 当的 水平 。 在投资 过程 中, 需要 随时 根 据宏观 经济 、 市 场变 化, 以 及基于 流动 性和 风险 管理 的要求 , 对构建 组合 进行 调整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本 基金 将主要 投资 满足 成长 和价 值优选 条件 的公 司发 行的 权证。 5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以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1 ) 时机 选择 策略 根据本 基金 对经 济周 期运 行不同 阶段 的预 测和 对市 场情绪 、 估 值指 标的 跟踪 分析,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 ) 期货 合约 选择 和头 寸 选择策 略 在套期 保值 的现 货标 的确 认之后 , 根 据期 货合 约的 基差水 平、 流动 性等 因素 选择合 适的 期 货 合 约 ; 运用 多 种 量 化模 型 计 算 套 期保 值 所 需 的期 货 合 约 头 寸; 对 套 期 保值 的 现 货 标的 Beta 值进 行动 态的 跟踪 , 动态的 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寸 。 (3 ) 展期 策略 当套期 保值 的时 间较 长时 , 需 要对 期货 合约进 行展 期。 理论 上, 不同 交割 时 间的期 货合 约价差 是一 个确 定值 ; 现 实中 , 价 差是 不断波 动的 。 本 基金 将动 态的跟 踪不 同交割 时间 的 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7 (4 ) 保证 金管 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套 期保 值的 时间、 现货 标的 的波 动性 动态地 计算 所需 的结 算准 备金,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 ) 投资 组合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建仓 时,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运 用股 指期 货管 理建仓 成本 。 本基金 出现 较大 申购 赎回 时,将 运用 股指 期货 管理 组合的 风险 。 未来, 随着 中国 证券 市场 投资工 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和 更 新相 关投资 策略 。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相关 限 制。 六、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6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中 股 票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证 券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 的 0%—40% ,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8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将 不低 于 80% 的 股票资 产 按 照行 业轮 动策 略进行 投资 ; (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得 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5%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5 )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收益 率× 20%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59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综合考 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构建 、 投 资标 的以 及市 场上可 得的 股票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后, 本基金 选择 市场 认同 度较 高并且 作为 股指 期货 标的 的沪 深 300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股 票 组 合 的业 绩 比较基 准。 债 券 组 合则 采 用 中 国 债券 总 指 数 作为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区间 为 60%-95%,取 80% 为基准 指数 中股 票投 资所 代表的 权重 , 其余 20% 为 基准 指数 中债 券投资 所对 应的 权重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确定 为“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80% +中 国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20%” 。 如果今 后市 场出 现更 具代 表性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或 者 指数 编制 单位 停止 编制 该指数 , 或 有更具 权威 、 更科学 的复 合指数 权重 比例 ,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调 整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股票 型基金 的风 险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属于高 风险 、高 收益 的品 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告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师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96,511,166.13 61.54 其中: 股票 596,511,166.13 61.5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8,987,704.05 30.84 6 其他各 项资 产 73,882,485.44 7.62 7 合计 969,381,355.62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93,616,582.80 9.72 C 制造业 294,210,418.17 30.54 C0








食品 、饮 料 43,638,996.00 4.53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36,926,542.40 3.83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39,525,000.00 4.10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39,737,879.77 14.51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34,382,000.00 3.57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42,280,000.00 4.3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9,245,000.00 2.00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113,960,908.16 11.83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33,198,257.00 3.45 合计 596,511,166.13 61.92 3.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1989 中国重 工 3,000,000 39,570,000.00 4.11 2 600048 保利地 产 2,919,990 39,215,465.70 4.07 3 600031 三一重 工 1,300,000 36,296,000.00 3.77 4 000002 万 科A 4,000,000 34,760,000.00 3.61 5 000540 中天城 投 1,999,895 33,198,257.00 3.45 6 000639 西王食 品 1,000,000 31,800,000.00 3.30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1 7 600547 山东黄 金 599,884 31,493,910.00 3.27 8 600050 中国联 通 5,000,000 28,450,000.00 2.95 9 600583 海油工 程 3,000,000 25,560,000.00 2.65 10 000878 云南铜 业 900,000 22,725,000.00 2.36 4. 报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2 )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3 ) 基金的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955.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3,472,988.4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187.43 5 应收申 购款 348,354.3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882,485.44 (4 )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 未 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5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6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权证 (7 )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8 )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第九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989 中国重 工 39,570,000.00 4.11 重大事 项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2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期 间 ①份额净 值增长率 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 ④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准 差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0.00% 0.08% 0.21% 1.20% -0.21% -1.1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2011 年3 月31 日 -4.90% 0.98% 2.64% 1.09% -7.54% -0.11% 2010 年 12 月 10 日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4.90% 0.87% 2.86% 1.11% -7.76% -0.24%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3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4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5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 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6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计 算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造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赔 偿。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 出现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情 况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影 响。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年 最多 分配 4 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位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 、 基 金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 基 金收 益 分 配后 每 一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6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1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2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及基 金开 始申购 、 赎回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申 购 开始日 、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指 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 告 ; 3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3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4 (十二 )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媒 体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 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5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风 险。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在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 持有的 债券 价格 下降, 如基 金组 合久 期较 长,则 将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4 ) 债券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由 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深 度和宽 度相 对较 低 ,交 易 相对较 不 活跃, 可能 增大 银行 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的风 险。 (5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6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 ) 信用 风险 。基 金所 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 如出 现违 约、 无法 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8 ) 新股 价格 波动 风险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新股 申购 ,本 基金 所投 资新 股价 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 ) 债券 回购 风险 。债 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也 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 回购到 期时 , 不 能偿 还全 部或部 分证 券或 价款 , 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 导致 投资 总量 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的 风险 ; 而 波动 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合 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 时, 也 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 性 (标 准差 ) 进 行了放 大, 即基 金组 合的 风险将 会加 大。 回购 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 越大。 2 、管 理风 险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6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策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的投 资策 略制 定 、投 资 决策执 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 风险 :指 基金 投 资决策 执行 中 ,由 于投 资 指令不 明晰 、 交易 操作 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 业道 德风 险: 是指 公 司员工 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特定 投资 策略 带 来的风 险 行业轮 动策 略是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的核 心策 略, 其在 战略层 面上 , 是 围绕 对经 济周期 景气 的预判 来实 施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其在 战术 的层 面, 是 形成以 行业 轮动 为核 心的 投资组 合构 建 策略。 在个 股投 资的 层面, 本基金 将贯 彻以 大类 资产 配置和 行业 轮动 策略 为核 心指导 原则 下 的个股 精选 策略 。 然 而上 述策略 建立 在一 定理 论假 设基础 之上 , 判 断结 果可 能与宏 观经 济的 实际走 向、 上市 公司 的实 际发展 情况 、 股 票市 场或 个股的 实际 表现 存在 偏差 。 此外 , 本 基金 在类别 资产 配置 中也 会由 于市场 环境 、 公司治 理 、 制度建 设等 因素 的不 同影 响, 导致 资产 配 置偏离 优化 水平 , 为 组合 绩效带 来风 险。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发挥 专业 优势 , 加 强跟踪 研究 , 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特定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1 )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 具的 出现 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 )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7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 金 投资 人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代销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 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79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0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为: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为 :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1 (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 销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 销售 服务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 基金 托 管 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2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为 : (1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3 (7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 及时 办理 清算 、 交割事 宜;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 而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4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合法授 权代 表共 同 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8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5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 ) 负责 选 择确 定 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6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未能满 足 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7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 不变 ; 6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 由 向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 可以 在 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 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3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 以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8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 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89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以公 证。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金 合 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0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率或 收 费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1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2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人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日 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4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的 股票、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回购 、权 证、 股指期 货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 —95%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 —40% ,债 券 等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投资 范围 主要 包括国 债、 金融 债、 公 司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企业 债、 短期融 资券 、 可转换 债券 、 资 产证 券化 产品等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将 不低 于 80% 的 股票 资产 按 照行 业轮 动策 略进 行投资 。 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本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股 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4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将不 低 于 80% 的股 票资 产 按照 行业 轮动 策略 进行 投资;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 、本 基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5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6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进行 控制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取 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 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 的支付 结算 , 并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投 资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7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 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 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8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99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0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1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2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资 人可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售 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交 易 确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 日后通 过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查 询交 易确 认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不 向 投资 人 寄 送交 易确 认单 。 2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 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所 有持有 本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寄送 纸质 对 账单。 3 、 每 月结 束后 , 基 金管 理 人向所 有订 阅电 子邮 件对 账单的 投资 人 发 送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投资人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时 快 e 通” 系 统网 上自助 订 阅;或 发送“ 订阅 电子 对账 单”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 接拨打 全国 统 一客服 热 线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订 阅。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投资 人 可以 选择 将当 期分 配所 得的红 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其所 得 红 利按 除权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申 购 费 用 。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 资人 可以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具体实 施 时 间、 方法 另行 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 投 资人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 自助 开户 交易 : 投 资人 持有建 设银 行 、 农 业银 行 、 工 商银 行 、 交 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兴业银 行 、 浦 发银行 、 民 生银行 、 中信 银行等 银行 的借记 卡可以 在 本公 司网 站上自 助开 户并 进行网 上交 易 业 务。 2 、查 询服 务 : 投资 人 可 以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所持 有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交 易 记录等 信 息,同 时可 以修 改联 络信 息等基 本资 料。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人 可以利 用 本 公司 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4 、 在线客 服: 投 资人 可以点 击本公司 网站首页“ 在线客 服” ,与客 服代表进 行在线 咨询 互动。 也可以 在“ 您问 我答” 栏目中 ,直 接提 出有 关本 基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 五、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3 六、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 投 资人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七、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手机 登陆 博 时 WAP 网 站, 享受 基 金理财 所需 的基 金交 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 理、 信息 服务 等功 能。博 时 WAP 网 站地 址 :http://wap.bosera.com 。 八、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 请, 博时 公司将 以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期 为 投 资人 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九、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 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全国 统一客服热 线:95105568 (免长 途 话 费)可享 有如下 服务 :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客服 中 心 自助 语 音 系统 提 供 7 ×24 小时 的全 天候 服务 , 投 资人可以 自助查 询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净值 等信 息, 也可以 进行 直销 交易 、 密 码修改 、 传 真索 取等操 作。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客服 代 表可以 为 投 资人 提供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资料 修 改、 投诉 受理 、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 3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人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4 第二十 一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一) 2010 年 11 月 15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分 基金增 加浙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 《 关于 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增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二) 2010 年 11 月 16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 关 于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 三) 2010 年 11 月 25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 博时 行 业 轮 动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新 增江 苏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为代 销 机 构 的公 告》; ( 四) 2010 年 11 月 30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关 于 博时 行 业 轮 动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新 增大 连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为代 销 机 构 的公 告》; ( 五) 2010 年 12 月 11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博 时行 业轮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六) 2010 年 12 月 13 日, 我公 司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开 通汇 付天 天盈 直销网 上交 易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七) 2011 年 1 月14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博 时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赎 回业务 公告》《 博时 行业轮 动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转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 八) 2011 年 1 月17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博 时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参 加部 分银 行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关 于博 时行业 轮动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通直 销网上 交易定 期投 资业务 和对直 销网上 个人 投资 人 交 易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九) 2011 年 1 月19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博 时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十) 2011 年 1 月20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深 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5 ( 十一) 2011 年 3 月15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汉 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 申 购费率 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十二) 2011 年 3 月22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增加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十三) 2011 年 3 月25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 十四) 2011 年 4 月 1 日 ,我 公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 申 购费率 和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十五) 2011 年 4 月 8 日 ,我 公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电 子银 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十六) 2011 年 4 月12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 十七) 2011 年 4 月21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博 时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1 季度报 告》; ( 十八) 2011 年 4 月25 日, 我公 司 分别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上 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申 购业 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务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 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 说明 书 。 博时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106 第二十 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博时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博时 行 业轮 动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博时 行 业轮 动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博时 行业轮 动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投资 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