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1年 6月 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深证民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1]969号文)核准,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 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操 作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信用 风险、本基金 特 有风险及其 他 风险, 等等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金表 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
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金表 现 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金 前应认 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 绪 言 .....................................................................1
二 、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6
四 、基金 托 管人 ..............................................................15
五 、 相 关 服务机 构 ............................................................19
六 、基金的募集 ..............................................................22
七 、基金 合同 的 生 效 ..........................................................26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27
九 、基金的投资 ..............................................................36
十 、基金的 财产 ..............................................................40
十 一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41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 配 ........................................................46
十三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48
十四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50
十五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1
十六 、风险 揭 示 ..............................................................55
十七 、基金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5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61
十九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62
二十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63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事项 ......................................................65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66
二十三 、 备查 文 件 ............................................................67
附件 一 ......................................................................68
附件二 ......................................................................82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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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等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鹏华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鹏华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事
项 ,投资人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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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 鹏华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鹏华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该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鹏华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鹏华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指《 鹏华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9、《基金 法 》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露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2、《 运 作 办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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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指中国人民 银 行和 /或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指《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定 义 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 即 是 指经 依 法 募集的, 以 跟踪 特定 证券指数 为 目标 的开 放式基金 ,其基金 份额 用 组 合 证券进行 申购 、 赎回 ,并 在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交易, 简称 “ ETF”
16、 ETF联接基金 : 指 将绝 大 部 分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跟踪 同一 标 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踪 标 的指数表 现 ,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放式 运 作 方 式的基金, 简称 “ 联 接基金 ”
17、 目标 ETF: 指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8、 标 的指数 : 指深证民营价 格 指数及其 未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更
19、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20、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 据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21、 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22、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现 实有 效 的 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3、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2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 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5、基金 销售 业 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机 构 宣传 推介 基金,发 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 等业 务
26、 销售机 构: 指 直 销机 构 和 代 销机 构
27、 直 销机 构: 指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28、 代 销机 构: 指 符 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9、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30、 注册登 记 业 务 : 指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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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32、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动 情 况 的 账户
33、基金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4、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 指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日 期
35、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 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 的日 期
36、基金募集 期 :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之 日 止 的 期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7、 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 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38、 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39、 T日 : 指 销售机 构在 规 定 时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 的 工 作日
40、 T+n日 : 指 自 T日 起第 n个 工 作日(不 包 含 T日)
41、开放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的 工 作日
42、《 业 务规 则 》 : 指《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 记方 面 的 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43、 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6、基金 转换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将 其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其 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 转 托 管 :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的 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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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指投资人 通 过 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
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49、 巨 额赎回 : 指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50、 元 : 指人民 币元
51、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其 他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2、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53、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54、基金 份额 净 值 :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
55、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过 程
56、指 定 媒 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其 他 媒 体
57、不可 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且 在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基金 合同 的 任何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 法律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交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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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田区福 华三 路 168号深 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田区福 华三 路 168号深 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邮 政 编 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成 立时间 : 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及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31号
组织 形 式 :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壹亿伍仟万 元
存 续期间 : 持 续 经营
联 系 电 话 : 0755-82021102
传 真 : 0755-82021155
联 系 人 : 梁静
股权 结 构:
出资人 名 称 出资 额 ( 万 元 ) 出资 比例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7,500 50%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 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 限 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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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如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 电 子器 件 公司 深 圳公司 副 总 会 计 师兼 财 务 处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 党 委书 记 ,深 圳 发 展 银 行行 长 助 理、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副董 事 长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胡继 之 先 生 , 董 事 ,金 融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 武汉 市
分 行 办 公 室科 长 、金 融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所 长 ,中国人民 银 行深 圳 分 行 办 公 室 负 责 人,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 策 划总 监、 纪 委书 记 、 党 委委员、 副 总 经理,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孙煜扬先 生 ,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 政府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主
任 科 员、中 共 深 圳 市委 政 策 研究室副处 长 、深 圳 证券 结 算 公司常 务 副 总 经理、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香港 深 业 (集 团 )有 限 公司 助 理 总 经理、 香港 深 业 控 股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中国 高 新 技术 产业 投资管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 总 裁 ,
现 任 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Massimo Mazzini先 生 , 董 事 ,经 济 和 商学学士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管理和资 产 管理 工 作, 历 任 CA AIPG SGR投资 总 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首席执 行 官 和投资 总 监、 东 方 汇 理资 产 管理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CAAM SGR)投资 副 总 监、 农 业信 贷 另 类 投资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
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 方 案 部 投资 总 监、 Epsilon 资 产 管理 股 份 公司 ( 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首席执 行 官 和 总 经理, 同 时 兼 任 欧 利 盛 AI
资 产 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 行 官 。
Alessandro Varaldo先 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和 商 业 管理 博士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任 米兰
德 意 志 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债 券基金和 现 金 头寸
管理 高级 经理, IMI Fideuram资 产 管理 股 份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固 定 收益 组 合 和 现 金管理 业 务
负 责 人, 圣 保 罗 银 行投资 公司 (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财 务 及营 销 策 划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S.p.A.) 产品 和 销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投资管理 股 份
公司 (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 经理, Unicredit Holding财 务 风
险管理 部意 大 利 企 业 法 人风险管理 业 务 负 责 人,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 市场 官 , 欧 利 盛 资本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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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 ) 董 事 , 现 任 意 大 利 联 合 圣 保 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
资和 养老 金 产品 部 负 责 人。
史 际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安 徽 大 学 讲 师 、中国人民 大 学副 教 授 , 现 任 中国人民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兼 任 中国 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人 大 常 委会和 法 制 委员会委员、 北 京 市人民 政府 顾问 。
李 相 启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高级 经 济师 、 研究 员,国 籍 : 中国。 历 任 陕西 省 委 办 公 厅 秘 书、
省 委 政 策 研究室 财 贸 处处 长 、 副 主 任 , 陕西 省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副 书 记 、 副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 主 任 , 陕西 省 证券监管委员会 主 席 ,中国证监会 济 南 证管 办 党 委书 记 、 主 任 、 济 南稽 查
局局 长 , 山 东 证监 局局 长 ,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理 事 会理 事 、 产品 委员会 主 任 。
宋泓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美 国 哥伦 比 亚 大 学 作 访问 学 者 , 并 在 陕西 省 社 科 院 工 作,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 院世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究 所 国 际 贸 易 研究室 主 任 、
研究 员、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张 新 民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会 计 学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籍 : 中国。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副 校 长 兼 国 际商学 院院 长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全 国 MBA教育 指 导 委员会 委员,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 FCCA), 澳洲 注册 会 计 师 ( FCPA)。
2、基金管理人监 事 会 成 员
孙 枫 先 生 ,监 事 会 主 席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国 籍 : 中
国。 历 任 武汉 市经 济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武汉 市 轻 工 业 局 副 局 长 , 武汉 友谊 复 印 机 制 造 公司 副 经 理,深 圳 市 财 政 局 企 财 处处 长 、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局 长 ,深 圳 市 商 业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总 支 书 记 , 现 任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ndrea Vismara先 生 ,监 事 , 法 学学士 , 律 师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意 大 利 多家 律 师 事务所 担 任律 师 , 先 后在 法 国 农 业信 贷 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 汇 理资 产 管理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CAAM SGR) 法务 部 、 产品 开发 部 ,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 股 份 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 与 股权部 工 作, 现在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 股 份 公司 运 营 部 工 作。
黄俞 先 生 ,监 事 , 研究 生 学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 农 信 公司 、 正 大 财 务 公司 工 作, 曾
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 , 现 任 深 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发 展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高 鹏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监 察 法律 部 监 察稽 核经理, 现 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监 察稽 核 部 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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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 红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本 科学历 ,国 籍 : 中国。 曾 在 中国 工 商 银 行深 圳 分 行、 平 安 证 券 公司 工 作, 1998年 12月 加 盟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现 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登 记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3、 高级 管理人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 同 上 。
邓召 明 先 生 ,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 讲 师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学 院讲 师 、中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司主 任 科 员、中国证监会 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副 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 十 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CFA,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司 债 券投资经理, 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博 时 价值 增 长 基金基金经理、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理、基金 裕泽 基金经理、基金 裕隆 基金经理、 股 票 投资 部 总 经理, 现 任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曹毅 先 生 , 副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科 员,中国
人民 银 行深 圳 中 心 支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市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监、 渠道 部 总 监,
现 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胡 湘 先 生 , 副 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 中国。 历 任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投资 部 、 境外 投资 部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副处 长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总 裁助 理, 现 任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吴伟 先 生 ,督 察 长 , 法 学博士 ,国 籍 : 中国。 曾 任 中国 建设银 行深 圳 市 分 行 法律 部 副科 长 。 2001年 3月 加 盟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 公司 法律 顾问 、 社 保基金 独 立 稽察 员、
监 察稽 核 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 督 察 长 。
4 、本基金 拟 任 基金经理
方 南 先 生 , MBA, 8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职 于 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上 海 新 利
多 数 字技术 有 限 公司 。 2001年 11月 加 盟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 金 融 工程 部 研究 员、
金 融 工程 部 总 经理 助 理、 鹏华 沪 深 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助 理, 现 任鹏华 中证 500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 上 证民 企 ETF基金经理及 鹏华 上 证民 企 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情 况
邓召 明 先 生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冀 洪 涛 先 生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部 总 经理、 鹏华 普惠 基金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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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世杰 先 生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 总 经理、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基金经理。
黄鑫 先 生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鹏华 动力 增 长 基金基金经理。
初冬女 士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经理、 鹏华 社 保基金 组 合 投资经理、 鹏
华 货 币 市场基金经理、 鹏华 丰 盛 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
杨俊 先 生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机 构 投资 部 总 经理、 鹏华 社 保基金 组 合 投资经理。
6、 上 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募集、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基金 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等 法律法规 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的 禁 止 行 为: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 者他 人 财产 混 同 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司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招募说明书
8-11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营 ;
( 2) 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 合同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合 法 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除按 基金管理人 制 度 进行基金 运 作投资 外 , 直 接或 间 接进行其 他 股 票 投资 ;
( 9) 协 助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交易 ;
( 10) 违反 证券交易 所 业 务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序;
( 11) 贬损 同 行, 以 提 高 自 己;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 以 不 正 当 手 段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4)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15)其 他 法律 、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 为 。
4、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不 得 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4)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证券交易及其 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制 遵 循 以 下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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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健 全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 应 当 包括 公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部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监督、 反馈 等各 个 环 节 ;
( 2)有 效 性 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 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 构 、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相 对 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 当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 5) 成 本 效 益 原则: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营管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的 控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内 部 控制 效 果 。
2、 制 订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则:
( 1) 合 法 合 规 性 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 控制 度 应 当符 合 国 家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和 各 项规
定 ;
( 2) 全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 涵盖 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 各 个 环 节 ,不 得 留 有
制 度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3) 审 慎 性 原则: 制 定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 当 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 和 化解 风险 为 出发 点 ;
( 4) 适 时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 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调 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 战 略 、经营 方 针 、经营理 念 等 内 外部 环 境 的 变化 进行及 时 的 修 改 或完 善 。
3、内 部 控制 体 系
( 1) 董 事 会下 设 合 规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大 风险 等 事项 ;
( 2) 公司 督 察 长 负 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进行监督 检 查 , 组织 、指
导 基金管理人内 部 监 察稽 核 工 作,并可 向 董 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 直 接 报 告 ;
( 3) 公司 经营管理 层 、督 察 长 、监 察稽 核 部 、 公司 各 部门 总 经理 定 期 召 开会 议 对 各类
风险 予 以 充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风险进行 通 报 、 讨论 ,并及 时采取
防 范 和 控制 措 施 ;
( 4)监 察稽 核 部 负 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情 况 进行 检 查 ,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门 内 部 控制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律 、 法规 及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 检 查 ,并 适
时 提 出整 改 建 议 ;
( 5) 业 务 部门 : 对本 部门 业 务 范 围 内的 业 务 风险 负 有管 控 和及 时 报 告 的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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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员 工 :依照 公司 “全面 风险管理、 全 员风险 控制 ” 的理 念 , 公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司 的风险 控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发 现 的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 题 及 时 进行 报 告 、 反馈 的 义务 。
4、内 部 控制 措 施
( 1) 公司通 过 不断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监 事 会的监督 职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联交易、 利 益 输 送 和内 部 人 控制 现 象 的发 生 ,保 护 投资人 利 益和 公司 合 法 权 益 ;
( 2)管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风险管理理 念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风险 防 范意
识 ,营 造 浓厚 的风险管理文 化 氛 围 ,保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解 国 家 法律法规 和 公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险 意 识贯穿 到 公司 各 个部门 、 各 个 岗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公司 依 据 自身 经营 特 点 建立 了包括 岗位 自 控 、 相 关 部门 和 岗位 之间 相 互 监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监 察稽 核 部 监督的、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内 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及内 部 控制制 度 :自成 立 来 , 公司 不断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制 程 序 、 控制 措 施 以 及 控制 职 责 ,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体 系 。 通 过 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修订 和 更 新 , 公司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不断 走 向 完 善;
( 5) 建立 健 全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 业 务规 章 : 公司建立 了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 信 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本管理 制 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手 册 在 内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行风险 控制 ;
( 6) 建立 了 岗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 公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采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实 现了 基金投资 与 交易、交易 与 清算 、 公司 会 计 与 基金会 计 等业 务 岗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 不 同 岗位 之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 7) 建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 公司通 过 健 全 岗位 责任 制 使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风险管理 责任 ;
( 8) 构 建 风险管理 系 统 : 公司通 过 建立 风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制 以 及监督 程 序 ,
并经 过 适 当 的 控制 流 程 , 定 期 或实 时 对风险进行 评 估 、 预 警 、监督, 从 而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司 管理及基金 运 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风险 问 题 进行 层层 监督、管理、 控制 , 使 部门 和管理 层 即时 把 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 快速 作出风险 控制 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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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建立 自动化 监督 控制系 统 : 公司 启 用了 恒 生 交易 系 统 以 及 自 行开发的投资指 标 监
控系 统 等 计算机 辅 助控制系 统 ,对投资 比例 限 制 、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单 ” 、交 叉 交易 等 方 面
进行 电 子 化 控制 ,有 效 地 防 止 了运 作风险和 操守 风险 ;
( 10)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股 票 库 制 度 : 公司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金的行 业 配 置 比例 、基金经理 个股授权 、基准 仓位 等由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定 。
同 时 , 公司建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资 股 票 制 度 ,并 由 研究 小组 负 责 维护 ,
所 有 股 票 投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择 。 公司 还 建立 了 契 约 风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金 遵
守 基金 合同 的 情 况 进行 评 估 , 防 范 契 约 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合 规 控制 书的 声 明
( 1)基金管理人确 知建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 公司 董 事 会及管理 层 的 责任 ;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和内 部 控制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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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树 清
成 立时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 仟 叁佰叁拾陆 亿 捌 仟 玖佰零捌 万 肆 仟 元
存 续期间 : 持 续 经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电 话 : 010-67595003
联 系 人 : 尹 东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营 历 史 ,其 前身“ 中国人民 建设银 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 , 1996年易 名 为“ 中国 建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银 行 是 中国 四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银 行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原 中国 建设银 行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的资 产 和 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 业 银 行中 首 家 在 海 外公 开 上 市的 银 行。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股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数。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银 行 A股 在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上 市并开 始 交易。 A股 发行 后 中国 建设银 行的 已 发行 股 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股 (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0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350.31亿 元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26.39
%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661.32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37.61% 。年 化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为
1.32% ,年 化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益 率 为 22.61% ; 净利 息 收益 率 为 2.49% 。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继
续 稳 定 向 好 ,不 良 贷 款 较 上 年 末 实 现“ 双 降 ” , 拨 备 覆 盖 率大 幅 提 高 至 22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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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建设银 行 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志 明市及 悉 尼 设 有 分 行, 在 莫斯 科 设 有 代 表 处 , 设立 了 湖
北 桃江 建 信 村镇 银 行、 浙江苍 南 建 信 村镇 银 行、 安 徽 繁昌 建 信 村镇 银 行、 浙江青 田 建 信 华 侨 村镇 银 行、 浙江 武 义 建 信 村镇 银 行、 陕西 安 塞 建 信 村镇 银 行、 河 北 丰 宁 建 信 村镇 银 行、 上 海
浦 东 建 信 村镇 银 行、 苏 州 常 熟 建 信 村镇 银 行 9家 村镇 银 行,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中 德住 房 储蓄 银 行 等 多家 子 公司 。 全 行 已 安 装
运 行 自动 柜 员 机 ( ATM) 39,874台 , 拥 有员 工 313,867万 人, 为 客 户 提 供 全面 的金 融 服务 。
中国 建设银 行 得 到 市场和 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 可, 2010年 共 获 得 100多 个 国内 外 奖 项 。
本集 团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布 的 “全 球 商 业 银 行 品 牌 十 强 ” 列第 二 位 , 在“全 球 银 行 品 牌 500强 ” 列第 13位 ,并 被 评 为 2010年中国 最 佳 银 行 ; 在 美 国《 福 布 斯 》 杂 志 公布 的 “ Interbrand 2010年 度 最 佳 中国 品 牌 价值 排 行 榜 ” 列第 三 位 , 银 行 业 第 一 位; 被 《 亚洲 金 融 》 杂 志 评 为 2010年 度 “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 连 续 三 年 被 香港 《资本》 杂 志 评 为“ 中国 杰 出
零 售 银 行 ” ; 被 中国 红 十 字 会 总 会 授 予 “ 中国 红 十 字 杰 出 奉献奖 章 ” 。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基金市场 处 、资 产 托 管 处 、 QFII
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市场 团 队 、 上 海 备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能 处室 、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30余 人。 自 2008年 以 来 中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 业 务持 续通 过 SAS70审计 ,并 已 经 成为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江苏 省 分 行、
广 东省 分 行、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会 计 部 、营 运 管理 部 , 长 期 从 事计 划 财 务 、会 计 结 算 、营 运
管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银 行 南 通 分 行、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营 部 、 公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及 服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内 首 批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中国 建设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营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资 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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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品在 内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中国 建设银 行 已 托 管
189只 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务 能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业 内的 高 度 认
同 。 2010年 初 ,中国 建设银 行 被 总 部设 于 英 国 伦 敦 的《 全 球 托 管人》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 国
内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Domestic Top Rated),并 连 续第 三 年 被 香港 《 财 资》 杂 志 评 为“ 中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律法规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 规 定 ,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2、内 部 控制 组织 结 构
中国 建设银 行 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 责 全 行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制 工 作进行 检 查 指 导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员 负 责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力 。
3、内 部 控制制 度 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 系 , 建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 作实行集中 控制 , 业 务 印 章按 规 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自动化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 完整、 独 立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 套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监督 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 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 情 况 进行监督,并 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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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服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 的投资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行 检 查 监督。
2、监督 流 程
( 1) 每工 作日 按时通 过 基金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控制 指 标 进行 例 行监
控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 面 通知 ,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 况 核
实,督 促 其 纠 正 ,并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交易对 手 等 内容进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督。
( 3) 根据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的 合 法 合 规 性、投资 独 立 性和风 格 显著 性 等 方 面 进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 规 交易, 电 话 或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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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 1)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田区福 华三 路 168号深 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联 系 电 话 : 0755-82021102
传 真 : 0755-82021155
联 系 人 : 梁静
( 2)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北 京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号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02房
联 系 电 话 : 010-88082426
传 真 : 010-88082018
联 系 人 : 赵晓蔚
( 3)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801B室
联 系 电 话 : 021-68876878
传 真 : 021-68876821
联 系 人 : 李 化 怡
( 4)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武汉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武汉 市 江 汉区 建设 大 道 568号 新 世界 国 贸 大 厦 I座 4312室
联 系 电 话 : 027-85557881
传 真 : 027-85557973
联 系 人 : 祁 明 兵
( 5)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广 州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0号 富 力 中 心 24楼 07单元
招募说明书
8-20
联 系 电 话 : 020-38927993
传 真 : 020-38927990
联 系 人 : 蔡颖
2、 代 销机 构
( 1)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人 : 郭树 清
联 系 电 话 : 010-66275654
联 系 人 : 何 奕
客 户 服务 电 话 : 95533
公司 网站 : www.ccb.com
( 2)其 他 代 销机 构
具体 名单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要 求 , 根据 实 情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或 变 更 上 述 代 销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田区福 华三 路 168号深 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田区福 华三 路 168号深 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联 系 电 话 : 0755-82021109
传 真 : 0755-82021146
联 系 人 : 潘艳梅
(三)律师事务所
北 京 市金 杜 律 师 事务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东 三 环 中 路 7号 北 京 财 富 中 心 写 字 楼 A座 40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东 三 环 中 路 7号 北 京 财 富 中 心 写 字 楼 A座 40层
负 责 人 : 王玲
招募说明书
8-21
联 系 电 话 : 0755-22163333
传 真 : 0755-22163390
联 系 人 : 宋 萍萍
经 办律 师 : 靳庆军 、 宋 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 限 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联 系 人 : 陈 熹
经 办 会 计 师 : 薛竞 、 陈 熹
招募说明书
8-2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以 及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20日证监许可 [2011]969号文核准募集。 除 法律 、行 政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何 与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有关的 当 事 人不 得 预 留 或 提前 发 售 基金 份额 。
具体 发 售方 案 以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为 准, 请 投资人 就 发 售 和 购 买 事 宜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 约 型开放式, ETF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 定 期
(三)基金与目标 ETF的差异
本基金的 目标 ETF为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为 目标 ETF的联 接基金。本基金 与 目标 ETF均 采 用 指数 化 投资 方 式, 紧密跟踪 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力 争 实 现与 标 的指数表 现 相 一致 的 长 期 投资收益。
本基金 与 目标 ETF的 差 异 主 要 在 于 : ( 1)投资 方法 不 同 。 目标 ETF属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 股 票 为 主 要 投资 标 的, 通 过 投资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及其 备 选 成分 股 达 成 投 资 目标 ; 本基金 属 契 约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目标 ETF为 主 要 投资 标 的, 通 过 投资
目标 ETF达 成 投资 目标 。( 2)交易 方 式不 同 。 目标 ETF的投资人可 通 过 申购赎回 代 理券 商
申购赎回 基金 份额 , 在 基金 符 合 上 市 条 件申 请上 市 成 功 后 ,投资人也可 在 二 级 市场 买 卖 目标 ETF的基金 份额 ; 本基金的投资人 只 能 通 过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 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
( 3) 申购赎回方 式不 同 。 目标 ETF的投资人 依 据申购赎回清 单 , 按 以 组 合 证券 为 主 的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进行 申购赎回 , 申购赎回 均 以份额申 报 ; 本基金的投资人 依 据 基金 份额 净 值, 以 现 金 方 式进行 申购赎回 ,金 额申购 、 份额赎回 。( 4)价 格 揭 示 机 制 不 同 。 目标 ETF有实
时 市场交易价 格 和 每 日 净 值 ; 本基金 只 揭 示 每 日基金 净 值。
招募说明书
8-23
此 外 , 尽 管 均 采 用 指数 化 投资 方 式, 且 投资 目标相 同 ,但投资对 象 和投资 范 围 的不 同 , 可 能 会 导 致 本基金 与 目标 ETF的 业绩 表 现 出 现 差 异 。 引致 差 异 的 因素 主 要 包括: ( 1) 目标 ETF对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最低 比例 没有 要 求 ; 本基金对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最低 比例 要 求 为 5% 。( 2) 目标 ETF申购赎回 采 用 组 合 证券 方
式,交易 成 本和 冲 击 成 本 较 小 ; 本基金 申购赎回 采 用现 金 方 式,交易 成 本和 冲 击 成 本 较 大 。 ( 3)投资管理 方 式的不 同 , 如 在 指数 化 投资 过 程 中,不 同 的管理 方 式会 导 致 跟踪 指数的 水 平 、 技术 手 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 机 选择 等 的不 同 。
(四)募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具体 发 售 时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五)募集对象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和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 设 募集 目标 。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募集 期 内,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通 过 基金 销售 网点 ( 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 具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公 开发 售 。募集 期间 , 个 人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司 网 上 交易 系 统 办 理本基金的开 户 和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 业 务 。
1、基金 份额 的 面 值、 认 购费 用 、 认 购 价 格 及 计算 公 式
( 1)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本基金 份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民 币 1.00元 。
( 2) 认 购费率
本基金的 认 购费率 最 高 不 超 过认 购 金 额 的 5% ,投资人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基金, 认 购费率
按 每 笔 认 购申 请 单 独 计算 。
本基金 认 购费率 如 下表 :
认购金额 M(元) 认购费率
M<100万 1.00%
100万 ≤ M<500万 0.50%
招募说明书
8-24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基金 认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在认 购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 于基金 的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募集 期间 发 生 的 各 项费 用 。
( 3)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基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基金的 认 购 金 额 包括认 购费 用 和 净认 购 金 额 。 计算 公 式 为:
净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认 购费率 ) ;
认 购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认 购 金 额 ;
认 购份额 = ( 净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金 份额 面 值。
认 购份额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其中 利 息以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利 息 折 算 的 份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例 : 某 投资人 认 购 本基金 10,000元 , 所 对 应 的 认 购费率 为 1.00% 。 假 定 该 笔 认 购 金 额
产生利 息 2.00元 。 则认 购份额 为:
净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认 购费率 ) = 10,000/ ( 1+ 1.00% ) = 9,900.99元
认 购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认 购 金 额 = 10,000- 9,900.99= 99.01元
认 购份额 = ( 净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金 份额 面 值 = ( 9,900.99+ 2.00) / 1.00
= 9,902.99份
即 , 若 该 投资人 认 购 本基金 10,000元 ,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时 ,投资人 账户 登 记 有本基金
9,902.99份 基金 份额 。
( 3)其 他 收 费 模 式
本基金 目 前 开 通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将 来 根据 市场发 展 状况 和 法律法规 、监管 机 构 的 规 定 ,
可 能 增 加 新 的收 费 模 式,也可 能 相 应 增 加 新 的基金 份额 类 别 ,并可 能 需 计算 新 基金 份额 类 别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增 加 新 的收 费 模 式, 应 当按 照 当时 法律法规 、监管 机 构 的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并及 时公告 。 新 的收 费 模 式的 具体 业 务规 则 , 请 见 有关 公告 。
2、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
( 1) 认 购 时间 安 排
招募说明书
8-25
投资人可 在 募集 期 内 前往 本基金的 销售 网点 办 理基金 份额 认 购 手 续 , 具体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或 各 代 销机 构 相 关 业 务办 理 规 则 。
( 2)投资人 认 购 应提 交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 续
投资人 认 购 本基金 所 应提 交的文 件 和 具体 办 理 手 续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或 各 代 销机
构 相 关 业 务办 理 规 则 。
( 3) 认 购 的 方 式及确 认
1)投资人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 购 的 款 项 。
2)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可 多 次 认 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 受 理的 认 购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3)投资人 在 T日 规 定 时间 内 提 交的 认 购申 请 , 通常 应在 T+2日 到 原 销售 网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情 况 。
4) 销售机 构 对 认 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
到 认 购申 请 。 认 购 的确 认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 结果 为 准。对于 认 购申 请 及 认
购份额 的确 认 情 况 ,投资人可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 4) 认 购 的 限 额
本基金 代 销 网点每 个 基金 账户单 笔 最低认 购 金 额 为 1,000元 , 如 果 代 销机 构业 务规 则 规 定 的 最低 单 笔 认 购 金 额 高 于 1,000元 人民 币 , 以 代 销机 构 的 规 定为 准。 直 销 中 心 的 首 次 最低 认 购 金 额 为 50万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低认 购 金 额 为 1万 元 ,不 设 级 差 限 制 ( 通 过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认 购 本基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本基金 直 销 中 心单 笔 认 购 最低 金 额 可 由 基
金管理人 酌 情 调 整。本基金募集 期间 对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招募说明书
8-26
七、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件
1、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个 月内, 在 基金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
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并 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人数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 下,基金募集 期届 满 或基金管理人 依 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 决定 停 止 基金发 售 , 且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募集 结 束之 日 起 10日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 案手 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 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对基金 合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 公告 。
3、基金 合同生 效 前 ,投资人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折 成 投资人 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额 的 具体 数 额以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二)基金募集 失败
1、基金募集 期届 满 , 未 达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 则 基金募集 失 败 。
2、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产承担因 募集行 为 而 产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金募集 期届 满 后 30日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缴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 代 销机 构 不 得请求 报 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应由各 方 各自承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数量 和 资 金 数 额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 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因 并 提 出 解决 方 案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招募说明书
8-27
八 、基金份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和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将通 过 销售机 构 进行。 具体 的 销售 网点 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 他 相 关 公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机 构 ,并 予 以 公告 。 若 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 的 代 销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上 述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体 办法 由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 的 代 销机 构 另 行 公告 。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 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 开放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 要 求 或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在 招募说 明书中 载 明或 另 行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2、 申购 、 赎回 开 始 日及 业 务办 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开 始 办 理 申购 ,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告 中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与 赎回 开 始 时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 和 时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
(三) 申 购和 赎回 的 原则
招募说明书
8-28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收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以 金 额申 请 , 赎回以份额申 请 ;
3、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间 以 内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 上 述 原则 进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 申购申 请时 须 按 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无 效 。
2、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 前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 常 情 况 下,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日内对 该 交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 认 。 T日 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可 在 T+2日 后 (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申购申 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机 构 确实接收 到 申 请 。 申购 的确 认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 结果 为 准。对
于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投资人可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代 销机 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付 的 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额限制
1、本基金对 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 设 置 最 高 申购 金 额 限 制 。
招募说明书
8-29
2、投资人 通 过 代 销机 构 申购 本基金, 单 笔 最低 申购 金 额 为 1,000元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中 心 申购 本基金, 首 次 最低 金 额 为 50万 元 , 追 加 申购 单 笔 最低 金 额 为 1万 元 ( 通 过 基
金管理人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申购 本基金 暂 不 受 此 限 制 )。
3、投资人 单 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余 额 为 30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 笔 赎回 将 导 致 投资人 在 销售机
构 托 管的 单 只 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足 30份 时 , 该 笔 赎回 业 务 应包括 账户 内 全 部 基金 份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基金 份额 可 能 被 强 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购 金 额 的 5% ,投资人可 以 多 次 申购 本基金, 申购费率
按 每 笔 申购申 请 单 独 计算 。
本基金 申购费率 如 下表 :
申 购金额 M(元) 申 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 ≤ M<500万 0.60%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申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在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各 项费 用 。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回 金 额 的 5% , 且 随 投资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减 少 。
本基金 赎回费率 如 下表( 1年 为 365日) :
持有年 限 Y 赎回 费率
Y< 1年 0.50%
招募说明书
8-30
1年 ≤ Y< 2年 0.25%
Y≥ 2年 0.0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其中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 手 续 费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 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率 。
(七) 申 购份 数 和 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方式
1、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为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 T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T日 登 记 在 册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2、 申购份额 的 计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购份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 金 额 / (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购 金 额 /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 某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 50,000元 ,对 应 的 申购费率 为 1.20% 。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3.7864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购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 额 = 50,000/ ( 1+ 1.20% ) = 49,407.11元
申购费 用 = 50,000- 49,407.11= 592.89元
申购份额 = 49,407.11/ 3.7864= 13,048.57份
招募说明书
8-31
即 , 若 该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 50,000元 , 假 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3.7864元 , 则 可
得 到 基金 份额 13,048.57份 。
3、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及 处 理 方 式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赎回 金 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金 额 × 赎回费率
净 赎回 金 额 = 赎回 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单 位 为 人民 币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0份 , 持 有 时间 为一 年 六 个 月,对 应 的 赎回费率 为 0.25
% 。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3.8838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金 额 = 100,000× 3.8838= 388,380.00元
赎回费 用 = 388,380.00× 0.25% = 970.95元
净 赎回 金 额 = 388,380.00- 970.95= 387,409.05元
即 , 若 该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0份 , 持 有 时间 为一 年 六 个 月,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3.8838元 , 则 可 得 到 387,409.05元 。
( 八 )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册登记
1、投资 者 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登 记 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
登 记 手 续 ,投资 者自 T+2日( 含该 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 份额 。
2、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 记 手 续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但
不 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并 最 迟 于开 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招募说明书
8-32
5、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
6、 目标 ETF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7、 目标 ETF暂停 申购 或 二 级 市场交易 停 牌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暂停 本基金 申购 的 情 形 。
8、 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告 (但 相 关 暂停 申购 公告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执 行)。
(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3、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放日发 生 巨 额赎回 。
4、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目标 ETF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6、 目标 ETF暂停 赎回 或 二 级 市场交易 停 牌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暂停 本基金 赎回 的 情 形 。
7、 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 额 。 若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放日发 生 巨 额赎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告 (但 相 关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公告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执 行)。
( 十 一)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回 的 认定
招募说明书
8-33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 是 发 生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 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而 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可 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放日 继 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日 以 上 ( 含 本数)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回 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3个 交易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 , 同 时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法 。
( 十 二) 暂停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告
1、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 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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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2个 工 作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4、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 登 暂停 公告 1
次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2个 工 作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十 三)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决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四)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五)基金的 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在 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六)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具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 发 布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 相 关 公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最低 申购 金 额 。
( 十 七)基金的 冻结 和 解冻
招募说明书
8-35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 法律法规 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解 冻 。
招募说明书
8-36
九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 过 投资于 目标 ETF, 紧密跟踪 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二) 投资 理 念
民营 企 业 是 中国 最 具 创 新 精神 、 最为 活 跃 的经 济 因素 , 孕 育 着 中国经 济 崛 起 的 未来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目标 ETF(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及其 备 选 成 份 股 ,并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此 外 , 为 更 好 的实 现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 少量 投资于 非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市的 股 票 )、 新股 ( 首 次 发行或 增 发 等 )及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 许,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调 整 上 述 投资 范 围 ,或
将新 出 现 的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 种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四)标的 指数
深证民营价 格 指数
目标 ETF或其 标 的指数 按 照 法律法规规 定 或其基金 合同 约 定 发 生变 更 时 , 标 的指数 应 相 应变 更 。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 被 动 式指数基金, 以目标 ETF作 为 主 要 投资 标 的, 方 便 特定 客 户 群 通 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ETF。本基金不 参 与 目标 ETF的管理。
本基金 力 争 净 值 增 长 率 与业绩 比 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 跟踪偏离度 不 超 过 0.3% ,年 跟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如 因 指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或其 他因素 导 致 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基金管理人 应 采取 合 理 措 施 避免 跟踪偏离度 、 跟踪 误 差 进 一 步扩 大 。
1、投资 组 合 的 构 建
构 建 基金投资 组 合 的 过 程 主 要 分为 三 步 : 确 定 目标 组 合 、 制 定 建 仓 策 略 和 逐 步 调 整 组 合 。
招募说明书
8-37
本基金 通 过 投资于 目标 ETF跟踪 标 的指数, 主 要 投资 范 围 为 目标 ETF、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及其 备 选 成 份 股 。基金管理人 将 对 目标 ETF份额 流动 性、 目标 ETF份额 折 溢 价、 以 及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的 流动 性和交易 成 本 等因素 进行 分 析 , 制 定合 理的 建 仓 策 略 ,并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3个 月内 达到 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比例 。 此 后 , 如 因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调 整、基金 申购 或 赎回 带 来现 金 等因素 导 致 基金不 符 合 这 一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将 在 10个 工 作日内进行 调 整。
2、 目标 ETF的投资 方 式
本基金投资 目标 ETF的 两 种 方 式 如 下 :
( 1) 一 级 市场 申购 和 赎回 : 目标 ETF开放 申购赎回 后 , 通 过 其 申购赎回 代 理券 商 以 组
合 证券进行 申购赎回 。
( 2) 二 级 市场 买 入 和 卖 出 : 目标 ETF上 市交易 后 , 通 过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会员 机 构在 二 级 市场进行 目标 ETF份额 的交易。
在 遵 守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相 关 规 定 的 前提 下,基金 将 综 合考虑 上 述 两 种 方 式的价 格 因素 ,
以 及基金 规 模 、市场交易 量 等 其 他 相 关 因素 , 选择 合 适 的 方 式投资 目标 ETF。 当 目标 ETF申
购 、 赎回 或交易 模 式进行 了变 更 或 调 整 后 ,本基金也 将 作 相 应 的 变 更 或 调 整。
3、 目标 ETF的 调 整
本基金 将 根据 开放日 申购 和 赎回 情 况 , 决定 投资 目标 ETF的 时间 和 方 式。
( 1) 当 收 到 净 申购 时 ,基金 将 根据 净 申购规 模 及 仓位 情 况 , 决定 股 票 组 合 的 构 建 、 目
标 ETF的 申购 或 买 入 等 ;
( 2) 当 收 到 净 赎回 时 ,基金 将 根据 净 赎回规 模 及 仓位 情 况 , 决定 目标 ETF的 赎回 或 卖
出 等 ;
4、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对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的投资 目 的 是 为 准 备 构 建股 票 组 合 以申购目标
ETF。 因 此 对投资于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的资金 头寸 按 照 完 全 复 制 法 , 即 完 全 按 照
标 的指数的 成 份 股组 成 及其 权 重 构 建 基金 股 票 投资 组 合 ,并 根据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及其 权 重 的
变动 而 进行 相 应 调 整。但 在因特 殊 情 况 ( 如 流动 性不 足 等 ) 导 致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数 量 的 股 票 时 , 基金管理人 将 搭 配 使 用 其 他合 理 方法 进行 适 当 的 替 代 。
5、 债 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可 以根据 流动 性管理 需 要 , 选 取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进行 配 置 。基金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将采 用自 上 而 下的投资 策 略 , 根据 宏观 经 济 分 析 、资金 面动 向 分 析 等 判断 未来 利 率 变化 ,并 利用 债 券 定 价 技术 ,进行 个 券 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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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 绩比较 基 准
深证民营价 格 指数收益 率 × 95%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5%
深证民营价 格 指数 挑 选 深 圳 证券市场 规 模 大 、 流动 性 好 、 具 有 代 表性的 100家 民营 上 市 公司股 票 为 样 本, 选 样 时 综 合考虑 股 票 的 流 通 市值及 成 交金 额 , 能 够 较好 的 反 映 深 圳 证券市 场 上 民营 企 业 股 票 价 格 变动 的 趋 势 ,并 向 投资 者提 供 投资 标 的。
标 的指数发 生变 更 时 , 业绩 比 较 基准 随 之 发 生变 更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取得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股 票 型基金,其 预 期 的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 合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与 货 币 市场 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 高 预 期 风险、 较 高 预 期 收益的 品 种 。 同 时 本基金 为 ETF联接基金,
通 过 投资于 目标 ETF跟踪 标 的指数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指数 以 及 标 的指数 所 代 表的 公司 相 似 的
风险收益 特 征 。
( 八 )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 2)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 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
( 3)本基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 4)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5)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 6)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基金 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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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3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除 目标 ETF外 的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易价 格 及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 8) 依照 法律法规 有关 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 9)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当 因 上 述 ( 5)、( 6) 项 情 形 导 致 无 法 投资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或其 备 选 成 份 股时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严 格 控制 跟踪 误 差 的 前提 下, 结 合 使 用 其 他合 理 方法 进行 适 当 替 代 。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有 利 于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
不 当 利 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 融券
本基金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关 规 定 进行 融 资、 融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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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
十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款 项以 及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 开 立银 行 存 款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交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处分
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
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 及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费 用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 不 同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 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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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十 一、基金 资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 日。
(二) 估 值 方法
1、 目标 ETF基金 份额 的 估 值
目标 ETF基金 份额以估 值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2、证券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 工 作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 工 作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工 作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2)交易 所 上 市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工 作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工 作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工 作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3)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工 作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工 作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如 最 近 工 作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4)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处 于 未 上 市 期间 的有价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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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4、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5、 同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交易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 值。
6、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7、 相 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 立即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双 方协 商 解决 。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三) 估 值 对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目标 ETF份额 、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四) 估 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按 规 定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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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 时 进行。
(五)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含第 4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 销机 构 、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因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因 造 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方 负 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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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任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任方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 造 成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生 的有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方 ;
( 2)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4) 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差 错 的 更 正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确 认 。
4、基金 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 如 下 :
( 1)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 2) 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 先 行 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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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 而 产生 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 准。
( 5)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基金 所 投资的 目标 ETF发 生 暂停 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情 形 ;
3、 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4、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 值 ;
5、出 现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时 ;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日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 八 ) 特 殊 情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 第 5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因 ,或 由 于证券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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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基金的 收益分 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指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 利 润 与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 数。
(三) 收益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1、本基金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同等分 配 权 ;
2、收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承担 。 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注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3、本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次 , 每 次 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4、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则 可不进行收益 分 配 ;
5、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为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6、基金 红 利 发放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的 时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
7、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 值 ;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分 配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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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以 及 该 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分 配 的 时 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在 收益 分 配方 案 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及 时 进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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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基金的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 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4、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 合同生 效 后与 基金有关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 用 ;
8、 依 法 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确 定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费 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 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扣 除 所持 有的 目标 ETF份额 部 分 基金
资 产后 的 余 额 ( 若 为负 值, 则 取 零 )的 0.5% 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理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扣 除 所持 有的 目标 ETF份额 部 分 基金资 产后 的 余 额 ,若 为负 值,
则 取 零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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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通常 情 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扣 除 所持 有的 目标 ETF份额 部 分 基金
资 产后 的 余 额 ( 若 为负 值, 则 取 零 )的 0.1% 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扣 除 所持 有的 目标 ETF份额 部 分 基金资 产后 的 余 额 ,若 为负 值, 则 取 零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除 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外 的基金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 有关 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以 及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 基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 公告 。
(六)基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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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 位;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
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及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 。
2、会 计 师 事务所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经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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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依 法披露 基金 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在 规 定 时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 以 下 简称 “ 指 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 以 下 简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 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
5、 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 。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 人民 币元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一) 招 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 开发 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行说明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 更 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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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 更 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
日。
(二)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将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五)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
2、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场交易日(或 自 然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交易日(或 自 然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六)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七)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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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4、基金 合同生 效 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按 有关 规 定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发 生 如 下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及 决 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 生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及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发 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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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基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机 构 ;
20、基金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21、本基金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3、本基金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
( 九 )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立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 十 一)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信息
( 十 二) 信息披露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阅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后 , 将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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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属 于 股 票 型基金,其 预 期 的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 混 合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与 货 币 市场 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 高 预 期 风险、 较 高 预 期 收益的 品 种 。 同 时 本基金 为 ETF联接基金,
通 过 投资于 目标 ETF跟踪 标 的指数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指数 以 及 标 的指数 所 代 表的 公司 相 似 的
风险收益 特 征 。
本基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技术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信用 风险、本
基金 特 有风险及其 他 风险 等 。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和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化 , 产生 风险, 主 要 包括:
1、 政 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观 政 策 发 生变化 , 导 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上 市 公司 的 股 票 ,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 风险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也 影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
金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 汇 率 风险
汇 率 的 变化 可 能 对国民经 济 不 同 部门 造 成 不 同 的 影响 , 从 而 导 致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业绩 及其 股 票 价 格 发 生波动 , 使 得 基金的收益 产生变化 。
5、 上 市 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 状况 、市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
人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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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分 散这 种 非 系 统 风险,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6、 购 买力 风险
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 货 币 购 买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的收 益 水 平 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 关性 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操 作 风险
在 本基金的投资、交易、 服务 与后 台 运 作 等业 务 过 程 中,可 能因为 技术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 导 致 投资人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证券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机 构 及 销售 代 理 机 构等 。
(四)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 于开放式基金, 在 基金的 所 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 义务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 和 赎回 。 如 果 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成现 金,或 者变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金 净 值 产生 不 利 的 影响 , 都 会 影响 基金 运 作和收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如 果 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 差 ,可 能
会 产生 基金 仓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动 性风险,可 能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 值。
(五) 信 用风险
基金 在 交易 过 程 发 生 交收 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行人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从 而 产生 风险。
(六) 投资 本 基金的 特有风险
1、 目标 ETF的风险
本基金 为 ETF联接基金, 主 要 投资对 象 是目标 ETF, 因 此 目标 ETF面 临 的风险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成为 本基金的风险。
2、 标 的指数 回 报 与 股 票 市场 平 均 回 报 偏离 的风险
标 的指数并不 能 完 全 代 表整 个股 票 市场。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股 票 市场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可 能 存 在 偏离 。
3、 标 的指数 波动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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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的价 格 可 能受 到 政 治 因素 、经 济 因素 、 上 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人 心 理 和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而 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动 , 从 而 使 基金收益 水 平 发 生变化 , 产生
风险。
4、基金投资 组 合 回 报 与 标 的指数 回 报 偏离 的风险
( 1)本基金 90% 以 上 的 净 资 产 投资于 目标 ETF, 目标 ETF回 报 与 标 的指数 回 报 的 偏离 会 造 成 本基金 与 标 的指数的 跟踪偏离 ;
( 2)本基金有投资 成 本、 各 种 费 用 及 税 收, 而 指数 编 制 不 考虑 费 用 和 税 收, 这 将 导 致 本基金收益 率 落 后 于 标 的指数收益 率 , 产生负 的 跟踪偏离度 ;
( 3) 受 市场 流动 性风险的 影响 ,本基金 在 实 际 管理 过 程 中, 由 于投资人 申购 而 增 加 的 资金可 能 不 能 及 时 地转 化为 目标 ETF份额 和 成 份 股 、或 在面 临 投资人 赎回 时 无 法以赎回 价 格
将 目标 ETF份额 和 成 份 股 及 时 地转 化为现 金, 使 得 本基金 在 跟踪 标 的指数 时 存 在一定 的 跟踪
偏离 风险 ;
( 4) 在 本基金实行指数 化 投资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 能力 , 例 如跟踪
标 的指数的 水 平 、 技术 手 段 、 买 入卖 出证券的 时 机 选择 等 , 都 会对本基金的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 而 影响 本基金 相 对于对 标 的指数的 偏离 程 度 。
5、 标 的指数 变 更 的风险
尽 管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 定 , 如 出 现变 更标 的指数的 情 形 ,本基金 将 变 更标
的指数。基于 原 标 的指数的投资 政 策 将 会 改 变 ,投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 征 将 与 新 的 标 的指数保 持 一致 ,投资人 须 承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七) 其 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证券交易 所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 销售 代 理 机 构等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从 而 有 影响 基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按 正 常时 限 完 成 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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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基金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2) 变 更 基金 类 别;
( 3)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但 由 于 目标 ETF基金交易 方 式 变 更 、 终
止 上 市或基金 合同 终止 而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的 情 形 除外 ;
( 4) 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6)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 8)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 9)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或 变 更 、
增 加 收 费方 式 ;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
( 4)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化 ;
( 5)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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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生 效 执 行,并 自生 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二)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 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承 接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 当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管基金 财产 ;
( 3)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 4)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价和 变现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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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
( 8) 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 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进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 1) - ( 3) 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 册 及有关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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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见 附件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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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见 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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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 下 服务 内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资人 提 供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 改 服务项目 。
(一)营 销创 新及 网上 交易 服务
为 丰 富 投资人的交易 方 式和 渠道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基金的 转换 、 定 期 定 额 交易 等 多 种 形 式的交易 服务 。
在 营 销 渠道 创 新 方 面 ,基金管理人 大 力 发 展 基金 电 子商 务 ,并 已 开 通 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
投资人可 登 陆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 www.phfund.com.cn), 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定 期 定 额 交易及 信 息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金 网 上 交易 业 务 。基金管理
人也 将 不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术系 统 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人 提 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交易 方 式和 手 段 。
(二)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发 生 交易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寄 送
开 户 确 认 书、交易对 账单 、《 鹏 友 会 通 讯 》 等 资 料 。
(三) 信息 定 制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 www.phfund.com.cn)、 短 信 平 台 、 呼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金管理人确 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E-MAIL等 方 式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 每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 笔 交易确 认 、月 度 短 信 账单 、 公司 最 新公告 、 新 产品信 息 等 ; 通 过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 鹏 友 会 周 刊 、 财 经资 讯 、 电 子 对 账单 、 客 户 活 动等 信 息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容。
(四) 在线咨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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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 通 过 登 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进行 信 息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金 账户 号(或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户 , 享 有交易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资 料修 改 、对 账单 打 印 、理 财 刊 物 查
阅等 服务 。
投资人可 通 过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行 业 务 咨 询 ,基金管理人 在 工 作日的 工 作 时间 内有 专 人 在 线 提 供 咨 询 服务 。
(五) 客 户 服务 中 心 (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每 周 7× 24小时 基金 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 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
呼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日不 少 于 7小时 的 座 席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查 询 、 服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资 料修 改 等 专 项服务 。
(六) 客 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机 构 网点 柜台 、基金管理人 设 置 的投 诉 专 线 、 呼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书 信 、 电 子邮 件 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邮 件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 ,基金管理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理投
诉 电 话 ( 0755-82825700)、 信 箱 、 网 络 服务 。 现 场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道 , 由
各 代 销机 构受 理 后 反馈 给 基金管理人 跟 进 处 理。
(七) “鹏友 会 ”俱乐 部
凡 购 买 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的 份额持 有人 均 自动成为 鹏华 投资 者 俱乐 部 “ 鹏 友 会 ” 的 会员。 “ 鹏 友 会 ” 俱乐 部 旨 在提 供 一 个 良好 基金投资 互 动 平 台 , 通 过 举 办 丰 富 多 样 的 客 户 活
动 促 进投资人 与 基金管理人、投资人 之间 的 沟 通 和交 流 。
( 八 )服务 质 量 监督员
为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督,基金管理人 建立 “ 服务 质 量 监督员 ” 机 制 , 聘 请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对 客 户 服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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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其 他 应 披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 披露事项 将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等 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内容 与 格 式进行 披露 ,并 至 少 在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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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招 募 说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按 相 关 法律法规 ,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代 销机 构等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 办 公时间 免 费查 阅 ; 也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在合 理 时间 内 获 取 本招募说明书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募说明书 正 本 为 准。投资人也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进行 查 阅 。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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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备 查文 件
(一) 备 查文 件 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 鹏华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 件
2、《 鹏华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 》
3、《 鹏华 深证民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托 管 协议 》
4、 法律 意 见 书
5、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6、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二) 备 查文 件 的存 放 地点 和 投资 人 查阅 方式 :
1、 存 放 地点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
2、 查 阅 方 式 : 投资人可 在 营 业 时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 查 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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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为:
1、 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 依 法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本基金或 目标 ETF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本基金或 目标
ETF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 售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等 的 合 法 权 益。
(二)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 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2、交 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款 项 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5、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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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返 还 在 基金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为: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 依照 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
3、发 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 ;
5、 在 符 合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 相 关 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同 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8、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融 券 ;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择 、 更 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 代 理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0、 选择 、 更 换 代 销机 构 ,并 依 据 基金 销售服务 代 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1、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部 机 构 ;
12、 在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13、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为: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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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9、 采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 按 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
18、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 按 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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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管理 ;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五)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3、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管基金资 产 ;
4、 在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及 相 关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6、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7、 按 规 定 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营 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3、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有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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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
10、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11、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12、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 ;
13、 按 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4、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或有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19、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1、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2、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七) 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 各 方的 权利 义务 以 本 基金 合同 为依 据,不 因 基金 财产账户 名称 而 有 所 改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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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表 决 的程序和 规 则
(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及其合 法 授 权代表 组 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每 一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二)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持 有基金 份额 10
% 以 上 (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3) 变 更 基金 类 别;
( 4)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但 由 于 目标 ETF基金交易 方 式 变 更 、 终
止 上 市或基金 合同 终止 而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的 情 形 除外 ;
( 5) 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7)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法律法规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 9)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议 召 开 目标 ETF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0)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 11)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2、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或 变
更 、 增 加 收 费方 式 ;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
( 4)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本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化 ;
( 5)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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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按 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三) 召 集人和 召 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
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当 至 少 提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四)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 下 简称 “ 召 集人 ” )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的 时间 、 地点 和出 席 方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事项 ;
( 3)会 议 形 式 ;
( 4) 议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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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等 )、 送 达 时间 和 地点 ;
( 7)表 决 方 式 ;
( 8)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 续 ;
( 10) 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并进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间 和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果 。
(五)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出席 会 议 的方式
1、会 议方 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 2)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 3) 通 讯 方 式开会指 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表 决 。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2、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 1) 现 场开会 方 式
在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会 议方 可 举 行 :
1)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 含 50% ,下 同 ) ;
2) 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 份 证明及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 证明、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文 件 符 合 有关 法律法规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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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合同 及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同 时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1) 召 集人 按 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 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 )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3) 召 集人 在 监督人和 公 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监督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4)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
5)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六) 议 事内 容 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及 提 案 权
( 1) 议事 内容 为 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的内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出会 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按 照 以 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定 。 如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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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及 时公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2、 议事 程 序
( 1) 现 场开会
在现 场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以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
代 表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数 量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项 。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日 在 公 证 机 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督, 则在 公 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
(七) 决议 形 成 的 条件 、 表 决 方式、程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一 般 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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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所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终
止 基金 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4、 采取通 讯 方 式进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取 记 名 方 式进行投 票 表 决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 八 )计 票
1、 现 场开会
( 1)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
(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 数进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立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一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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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 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监督, 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 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对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 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报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备案 后 的 公告时 间、方式
1、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自生 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 ) 本 基金与目标 ETF之 间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方 面 的 联系
鉴 于本基金 是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 与 目标 ETF之间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方 面
存 在一定 的联 系 。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 凭 所持 有的本基金 份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目标 ETF
的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参 与 表 决 ,其 持 有的 享 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数和表 决 票 数 为:在 目标
ETF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持 有 目标 ETF份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本基金 份额 占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 计算 结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到 整数 位 。
( 十 一)法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 合同 变更 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2) 变 更 基金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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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但 由 于 目标 ETF基金交易 方 式 变 更 、 终
止 上 市或基金 合同 终止 而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的 情 形 除外 ;
( 4) 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6)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 8)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 9)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 2)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购费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或 变
更 、 增 加 收 费方 式 ;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
( 4)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本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化 ;
( 5)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 按 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关于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生 效 执 行,并 自生 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 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承 接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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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争 议 解 决 方式
对于 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径 解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恪守各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基金 合同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五、基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 投资 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 公 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 力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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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田区福 华三 路 168号深 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田区福 华三 路 168号深 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邮 政 编 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人 : 何 如
成 立 日 期 : 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及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31号
组织 形 式 :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壹亿伍仟万 元
存 续期间 : 持 续 经营
经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 管理 ;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人 : 郭树 清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 仟 叁佰叁拾陆 亿 捌 仟 玖佰零捌 万 肆 仟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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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续期间 : 持 续 经营
经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放 短 期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行金 融 债 券 ; 代 理发行、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险 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 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督。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目标 ETF(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及其 备 选 成 份 股 ,并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此 外 , 为 更 好 的实 现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 少量 投资于 非 标 的指数 成 份 股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市的 股 票 )、 新股 ( 首 次 发行或 增 发 等 )及 法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 许,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调 整 上 述 投资 范 围 ,或
将新 出 现 的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 种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行监督 :
( 1)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份额 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 2)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 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
( 3)本基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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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5)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 6)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 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3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 第 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督。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督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联交易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单 及有关关联 方 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 责 及 时将 更 新 后 的 名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联交易 名单 中 列 示 的关联 方 进行 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联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联交易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的关联交易,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4、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律法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经 慎 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 约 定各 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 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易对 手名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 前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 结 算方 式进行 更 新 , 新 名单 确 定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 手 所 进行但 尚 未 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 如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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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及 结 算方 式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 3个 工 作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交易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的交易 规 则 进行交易,并 负
责 解决因 交易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交易对 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其 他 相 关 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 相 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交易对 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监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交易对 手 或交易 方 式进行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5、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和核 查 。
6、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 方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8、 若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9、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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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根据 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 协议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 财产 保 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5、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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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 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 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 依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 及 募集 资 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的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 户 ”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三)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 法 合 规 的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
2、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
金 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的有关 规 定 。
4、 在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四)基金 证 券账户 和 结算备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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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 运 用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交收价 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5、 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五) 债 券 托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进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回购 主 协
议 。
(六)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户 按 有关 规 定 使 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 有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 的 保 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年 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 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大 合同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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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 三十 个 工 作日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年。
四、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与 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 复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 额 。
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指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 值,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按 规 定 公告 。
2、复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二)基金 资产 估 值 方法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目标 ETF份额 、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2、 估 值 方法
( 1) 目标 ETF基金 份额 的 估 值
目标 ETF基金 份额以估 值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估 值。
( 2)证券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1)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 近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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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2)交易 所 上 市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3)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4)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3) 处 于 未 上 市 期间 的有价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 股 票 的
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一 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 4)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5) 同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交易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 值。
( 6)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7) 相 关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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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 立即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双 方协 商 解决 。
3、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 第 ( 5) 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
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三)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的 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含第 4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 发 生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2、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差 错给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 以 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
( 1)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一致 时 , 按 基金管理人的 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付 。
( 2) 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金管理人书 面 说明,基金 份额 净 值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损失 的, 应 根据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例 各自承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3)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 能 达 成一致 时 , 为 避免 不 能 按时公布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情 形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公布 ,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付 。
( 4)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 赎回 金 额 等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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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 于证券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有关会 计 制 度 变化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 而 产生 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 准。
5、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 者 监管 部门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 商 。
(四) 暂停 估 值 与 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基金 所 投资的 目标 ETF发 生 暂停 估 值、 暂停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情 形 ;
3、 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4、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 值 ;
5、出 现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时 ;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 国 家 有关 部门 规 定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六)基金 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若 当 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公告 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册 为 准。
(七)基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 报 表的 编 制
基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2、 报 表复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财 务 报 表 后 ,进行 独 立 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 ,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 同 查 出 原因 ,进行 调 整, 直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一致 。
3、 财 务 报 表的 编 制 与 复核 时间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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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报 表的 编 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内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内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基金 合同生 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2) 报 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因 ,进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国 家 有关 规 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应 留 足 充分 的 时间 , 便 于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相 关 报 表及 报 告 。
( 八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时 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 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 的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
五、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的登记与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分 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 关 法规 承 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关资 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 务以 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六、 争 议 解 决 方法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 之 相 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 市,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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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七、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与 终止
(一)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生 效 。
(二)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 的情 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 生 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2011年 7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