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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ETF(510150)

消费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 )查看PDF公告










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一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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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10月8日《关于核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0〕136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投资本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 金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 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 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7月4日,有 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1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7月6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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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目录 一、绪 言............................................................2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21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4 九、基金的投资 ......................................................31 十、基金的业绩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3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4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48 十七、风险揭示 ......................................................5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5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1 二十四、备查文件.....................................................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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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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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所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亦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或者“ETF 基金” ,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 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 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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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消费 8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现金替代




















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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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 结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 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 减去100%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 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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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楼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楼 电话: (0755)83196351 传真: (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 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 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 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 210,000,000 元)。2007 年 5 月 22 日,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 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目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公司主要中方股东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市场为主。招 商银行于2002年4月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目前,招商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77 亿元, 总资产超过人民币两万亿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控股的证券公司,创立于1991年8 月, 注册资本35.85 亿 元。经过十八年创业发展,在国内33个城市设有71 家营业网点,综合实力进入国内十强。2009 年 11月 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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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


公司外方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是ING集团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 全资子公司。ING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之一,在2010年《财富》杂志500强排名第12 位,投资业务遍及33个国家。 公司本着“诚信、融合、创新、卓越”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工热爱, 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二十一只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一只: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式基金二十只,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 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 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马蔚华,男, 1948 年出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 1982年至 1985年,在辽宁省计委工作,历任副处长、副秘书长;1985年至 1986 年,在辽宁省委办 公厅工作; 1986 年至 1988年,在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工作;1988 年至 1990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 公厅副主任; 1990年至 1992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1992 年至 1998 年,任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1999年 3月至今任招商银行行长。现任本 公司董事长。 辈利佳(Grant Bailey),男, 1952年出生,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阿得莱德大学经济学本科。 1977 年 3月至 1990 年 12 月,任职澳大利亚财政部(1986 年至 1989 年期间,在澳大利亚驻美国大使馆 任经贸参赞); 1991年 1 月至 1996年 9月,任花旗银行(澳大利亚)首席经济师; 1996年 10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澳纽)总经理及投资总监; 1999年 1月至 2001年 5月,任花旗 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总经理; 2001年 11月至 2002年 12月,任 ING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 机构投资总监;2003年 1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ING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区域经理; 2007年 10月至 2009年 2 月,任 ING资产管理公司(迪拜) 区域经理;2009年 3月至今,任 ING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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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 太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本公司董事。 邓晓力,女,1967 年出生,高级分析师。美国纽约州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AT&T任市场科 学决策部市场分析师, Providian Financial 金融公司高级风险分析师,花旗银行风险管理部高级 分析师。2001年 11月加入招商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其间于2004年1 月至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部及协助总 裁管理财务部。现任本公司董事。 成保良,男,196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北京经济学院任教;后就职于中国 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1993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上市管理部副经理、经理;中 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处长、稽查局处长;2001年9 月起开始担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 组长;自本公司成立至2011年6 月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李鹏飞,男,1940 年出生,密歇根大学理学士(工程数学),香港太平绅士。1978 年至 1998 年间先后担任香港立法局议员、香港行政局议员、首席立法局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 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委员、筹备委员会委员、港事顾问、自由党主席,现任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策略发展委员会会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春花,女,1964年出生,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南京大学博士后。曾任华 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教授、澳洲国立 大学国际管理硕士课程客座教授、广东省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企业文化协会常务理事和 广东省精神文明协会理事。陈春花教授曾先后出任山东六和集团总裁、康佳集团、科龙集团、TCL 集团、美的家电、南方航空、广东电信等公司管理顾问。讲授课程主要有《组织行为学》、《企业 文化与跨文化管理》等。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周语菡,女,1968 年出生,美国籍。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 MBA。曾先后就职于丸红株 氏会社(美国)公司产品部,Ananda(USA)亚洲业务部,美国 ASI太平洋地区业务发展部副主任,美 国iLink Global 公司高级分析员以及咨询委员会委员。2001 年初至 2005 年,就职于香港招商局中 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任董事总经理一职,管理上市直接投资基金-招商中国直接投资基金 (HK0133)。其间曾先后出任招商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等职务。2006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集集团,出任南美战略发展项目负责人。2008年至今, 出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HK0133)之董事及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现任 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61 年2月生,中国国籍,会计师。1981年 07 月――1983年 11 月,任江苏省连 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会计; 1983年11月――1988年08 月, 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 部主任;1988年08 月――1994年 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1994年11月――2006年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1 年12 月――2009年 0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006年03月――2009年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年 04月起任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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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1972年4月出生,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1997年2月加入招商银 行,1997 年 2月至2006 年 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6 月至2007年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7 月至2008年7月任招商银行 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现任公司监事。 林嘉丽,女,1979 年出生,香港城市大学法学专业毕业,香港执业律师。2003 年 1 月至 2003 年 8 月在澳纽银行中小企业部任助理经理;2004年 8月至2008 年5 月在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任见习 律师;2008年6 月至今在ING 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任亚太区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监事。 张冰,男,1966年出生, 管理学硕士。 1993 年起在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处工作; 1994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任基金经理至今。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监事。 欧志明,男,1976年6 月出生,中国国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 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4月至2004年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监,公司监事。 杨奕,男,中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商学院 MBA 优异毕业生。杨奕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证券从业 经验,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资格。曾任职于深圳能源石油化工贸易 有限公司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专户资产投资部总监,现任代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晓东,女,中国国籍,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 经理、深圳特区证券总经理助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华 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 月至2010年 3月任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生章,男,中国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 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投行内核小组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督察长、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喆,男,1963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中国代表,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具有近 15年金融证券从 业经验,持有证券发行、经纪和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2 月加入招商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武泽,男,1975 年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从2000 年6 月开始在特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行业研究;2001年2月加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数量分析、基金研究、系统开发等方面的工作,先后任研究员、业务主管。2003年9月加入招 商基金,一直从事数量研究和模型开发等工作,曾任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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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9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王平,男,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2006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 风险管理部助理数量分析师、风险管理部数量分析师、高级风控经理、副总监,主要从事投资风险 管理、金融工程与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股指期货投资策略研究等工作。王平先生同时兼任我司招 商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6月 22日至今,深证电子信息传媒 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6月 27 日至今。王平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0年 12月 8 日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代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杨奕、总经理助理张冰、固定 收益投资部总监张国强、研究部总监陈玉辉、交易部总监路明、股票投资部总监涂冰云、专户投资 部总监杨渺。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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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0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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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1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 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 情况等。 (3) 督察长: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 ,它们是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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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2 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 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 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 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 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 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 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 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 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 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 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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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3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 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 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 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别报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 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 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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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0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 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1年3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5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97只。自2003 年以来,本 行连续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 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年, 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 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 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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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5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 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 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 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 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 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 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 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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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6 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 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 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 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 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 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 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 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 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 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 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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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7 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场内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1)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2)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3)代销机构: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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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8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4)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5)代销机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 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6)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7)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联系人:宋歌 (8)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9)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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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9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10)代销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11)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12)代销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漫川 (13)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14)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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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0 联系人:刘晨 (15)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16)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17)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18)代销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刘永卫 联系电话:(021)5887262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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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1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董文浩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汪芳 联系人: 陶坚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 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 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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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2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 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份额总额 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核对。 (3) 假设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则T 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1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 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 =(X/Y)/(I/1000)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4)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面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注册登记机构,并将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算T 日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T+1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 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1,000份上证消费 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3,127,000,23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13,057,000份, 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2481.82。 (1) 折算比例 = (3,127,000,230.95/3,013,057,000)/(2481.82/1000)=0.41816751 (2) 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 1,000×0.41816751 = 418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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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3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 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 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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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4 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 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本 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 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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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5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 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 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 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 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 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4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前至少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 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 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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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6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 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 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的类型 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 )和 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标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 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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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7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 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 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 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 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 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 、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 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 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I O P V n i ? ? ? ? ? ?1 % 100 i %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 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 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 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 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 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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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8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 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 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 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 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2011年7月1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1年7月1日 基金名称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510151 2011年6月30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3522.5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 元) 1127799.58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819 2011年7月1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6355.58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3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4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2011年7月1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可以现金替代保证 金率 固定替代金额 600037 歌华有线 1000 允许


10.0%


600059 古越龙山 600 允许


10.0%


600060 海信电器 800 允许


10.0%


600062 双鹤药业 500 允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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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9 600066 宇通客车 500 允许


10.0%


600079 人福医药 600 允许


10.0%


600085 同仁堂


400 允许


10.0%


600086 东方金钰 300 允许


10.0%


600104 上海汽车 2800 允许


10.0%


600108 亚盛集团 2100 允许


10.0%


600122 宏图高科 1000 允许


10.0%


600132 重庆啤酒 400 允许


10.0%


600161 天坛生物 400 允许


10.0%


600166 福田汽车 1900 允许


10.0%


600177 雅戈尔


2000 允许


10.0%


600195 中牧股份 300 允许


10.0%


600196 复星医药 1400 允许


10.0%


600199 金种子酒 600 允许


10.0%


600216 浙江医药 400 允许


10.0%


600220 江苏阳光 1900 允许


10.0%


600251 冠农股份 300 允许


10.0%


600252 中恒集团 1300 允许


10.0%


600267 海正药业 400 允许


10.0%


600276 恒瑞医药 800 允许


10.0%


600295 鄂尔多斯 400 允许


10.0%


600298 安琪酵母 200 允许


10.0%


600300 维维股份 1300 允许


10.0%


600332 广州药业 400 允许


10.0%


600351 亚宝药业 1000 允许


10.0%


600380 健 康 元 800 允许


10.0%


600415 小商品城 2100 允许


10.0%


600418 江淮汽车 1400 允许


10.0%


600439 瑞贝卡


800 允许


10.0%


600467 好当家


600 允许


10.0%


600482 风帆股份 500 允许


10.0%


600511 国药股份 400 允许


10.0%


600518 康美药业 2300 允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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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0 600519 贵州茅台 600 允许


10.0%


600535 天士力


400 允许


10.0%


600572 康恩贝


500 允许


10.0%


600597 光明乳业 600 允许


10.0%


600598 北大荒


1100 允许


10.0%


600600 青岛啤酒 500 允许


10.0%


600631 百联股份 1000 允许


10.0%


600637 广电信息 600 允许


10.0%


600651 飞乐音响 900 允许


10.0%


600655 豫园商城 1700 允许


10.0%


600660 福耀玻璃 2100 允许


10.0%


600664 哈药股份 1100 允许


10.0%


600690 青岛海尔 1200 允许


10.0%


600694 大商股份 400 允许


10.0%


600702 沱牌曲酒 400 允许


10.0%


600707 彩虹股份 400 允许


10.0%


600737 中粮屯河 800 允许


10.0%


600741 华域汽车 1600 允许


10.0%


600779 水井坊


500 允许


10.0%


600809 山西汾酒 200 允许


10.0%


600811 东方集团 2000 允许


10.0%


600812 华北制药 1200 允许


10.0%


600831 广电网络 600 允许


10.0%


600832 东方明珠 2400 允许


10.0%


600839 四川长虹 3800 允许


10.0%


600851 海欣股份 900 允许


10.0%


600859 王府井


400 允许


10.0%


600866 星湖科技 700 允许


10.0%


600867 通化东宝 800 允许


10.0%


600872 中炬高新 1200 允许


10.0%


600873 梅花集团 300 允许


10.0%


600877 中国嘉陵 800 允许


10.0%


600884 杉杉股份 400 允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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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1 600887 伊利股份 2400 允许


10.0%


600998 九州通


400 允许


10.0%


601098 中南传媒 800 允许


10.0%


601118 海南橡胶 1200 允许


10.0%


601607 上海医药 1400 允许


10.0%


601718 际华集团 1700 允许


10.0%


601777 力帆股份 400 允许


10.0%


601801 皖新传媒 300 允许


10.0%


601888 中国国旅 400 允许


10.0%


601933 永辉超市 200 允许


10.0%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用。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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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2 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将带动消费行业的大发展,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力争使 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者提供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平均收益 水平。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证消费 8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消费 8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上证消费80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 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构建


(1)确定目标组合。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 金股票投资组合。


(2)制定建仓策略。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制定合理 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动 态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 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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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3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3)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等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重 大公司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4)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 购赎回。 (5)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 流动性进行分析。


(6)投资组合调整。 使用数量化分析模型,选择最优调整方案,制定组合交易调整策略;如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等重大事件,可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调整投 资组合,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7)制作管理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 以T-1日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并考虑T 日将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 制作T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8)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 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 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对相关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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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4 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3)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在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指数 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等情形、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赎回出现的 现金流量等情形下,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5) 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对投资 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基金经理依据绩 效评估报告对投资进行总结或检讨,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 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5) 、 (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 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 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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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消费80 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消费8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 上证消费8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消费80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 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并且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指数基金,采用完 全复制法紧密跟踪上证消费80指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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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6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03月 31日,来源于《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2011年第1 季度报告》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90,920,472.30 99.28 其中:股票 1,690,920,472.30 99.2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05,248.29 0.62 6 其他资产 1,604,352.11 0.09 7 合计 1,703,130,072.70 100.00 注:此处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7,178,953.76 3.95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239,502,196.54 72.93 C0 食品、饮料 427,971,169.83 25.18 C1 纺织、服装、皮毛 87,481,308.34 5.15 C2 木材、家具 10,636,362.60 0.63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30,422,405.30 1.79 C6 金属、非金属 35,968,486.16 2.12 C7 机械、设备、仪表 269,568,409.78 15.86 C8 医药、生物制品 377,454,054.53 22.21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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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7 业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1,217,906.99 0.6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22,216,424.25 7.19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36,431,858.56 2.14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48,237,055.88 2.84 M 综合类 166,136,076.32 9.77 合计 1,690,920,472.30 99.49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816,661 146,876,480.85 8.64 2 600104 上海汽车 3,981,792 73,464,062.40 4.32 3 600887 伊利股份 1,728,530 59,720,711.50 3.51 4 600690 青岛海尔 1,738,762 48,980,925.54 2.88 5 600518 康美药业 3,328,491 47,797,130.76 2.81 6 600415 小商品城 1,471,519 46,603,006.73 2.74 7 600132 重庆啤酒 628,049 43,228,612.67 2.54 8 600276 恒瑞医药 810,406 37,165,219.16 2.19 9 600660 福耀玻璃 3,032,756 35,968,486.16 2.12 10 600177 雅戈尔 2,888,719 33,971,335.44 2.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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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 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556,641.04 4 应收利息 2,776.4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44,934.60 8 其他 - 9 合计 1,604,352.1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104 上海汽车 73,464,062.40 4.32 重大资产重组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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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9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12.08-2010.12.31 -0.90% 0.39% -5.02% 1.49% 4.12% -1.10% 2011.01.01-2011.03.31 -0.63% 1.05% -3.18% 1.36% 2.55% -0.31% 基金成立起至2011.03.31 -1.52% 0.94% -8.04% 1.38% 6.52% -0.4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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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0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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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1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 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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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2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 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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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3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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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4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 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 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 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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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5 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 日。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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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6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申购、赎回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交纳一定的申 购、赎回佣金。 本基金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费用计算公式为: 申购/赎回佣金=申购/赎回份额×佣金比率 本基金申购、 赎回佣金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投资者申购、 赎回确认时收取,用于市场推广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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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7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 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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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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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9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2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 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2 日内将基 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8、基金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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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0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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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1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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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2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标的指数回报与行业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行业的市场表现。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行业的市场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 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 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 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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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3 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由此带来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 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净值(IOPV)决策和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7、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使投资者利益受损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8、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 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9、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 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 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10、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赎回失 败的情形。此外,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 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1、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 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2、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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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4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 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 受损的风险。


13、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 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 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 等风险。


14、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 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5、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 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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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5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终止基金合同;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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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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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7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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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8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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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9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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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0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 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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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1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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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2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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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3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 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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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4 (3)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 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4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 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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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5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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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6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 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0)终止基金合同;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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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7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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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8 名称:招商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 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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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9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部分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 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投资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 于部分非成份股、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 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e、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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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0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4)、(5)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 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 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 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 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据如下方法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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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1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 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 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 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 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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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2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 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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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3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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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4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结束,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对募集的股票进 行冻结。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和股票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报告中需要对基金募集资金和股数同时确认。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和冻 结股票的解冻等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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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5 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5、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的结算。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现金差额的结算。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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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6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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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7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 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 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 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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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8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 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 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 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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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9 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 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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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享受资讯查询、在线咨询、热点问题查询、理财论坛交 流等服务,并可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址:www .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理财社区 BBS论坛:bbs.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二)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 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坐席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呼叫中心热线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费) (三)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0-11-1 2.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1-1 3.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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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1 4.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0-11-1 5.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0-11-1 6. 关于增加宏源证券为上证消费80ETF 及联接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11-5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11-17 8. 关于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售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2010-11-25 9.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0-12-10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客户积分活动的公告


2011-1-29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 的公告


2011-2-1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 的提示性公告 2011-2-9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2011-2-15 14. 关于开放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1-2-22 15.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2-22 16. 关于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安信证券等代销机构为申购赎回代 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1-4-8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基金易开展网上下单网下转账汇款支付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1-4-18 18.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1季度报告 2011-4-22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1-6-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所,并刊 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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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2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