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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贵金(164701)

添富贵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汇 添 富黄 金 及贵 金 属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4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10 六. 基金财产保管 .................................................................................................................... 11 七、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九、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十、基金收益分配 .................................................................................................................... 28 十一、信息披露......................................................................................................................... 29 十二、基金费用......................................................................................................................... 30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3 十五、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六、禁止行为......................................................................................................................... 36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十八、违约责任......................................................................................................................... 38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 4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0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 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传真: (021)28932998 联系人: 李文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 批文及 文 号: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 人民银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3 经营范围 :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一) 订立托 管协 议的依 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及 《关于实施 〈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等相 关法律法 规和《 汇添富 黄金及贵 金属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订立托 管协 议的目 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或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 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订立托 管协 议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4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 金托 管人的 受托 职责 和托管 职责 ( 一)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履行下 列受 托人职 责: 1、保护 持有人 利益, 按照规定 对基金 日常投 资行为和 资金汇 出入情 况实施 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 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国家 外汇管理局报告; 2、安全 保护基 金财产 ,及时将 公司行 为信息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和在经 基金管 理人授权 市场, 通知境 外投资顾 问(或 其授权 境外投资 顾问) ,确保 基金及时收 取所有应得收入; 3、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 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 或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下, 执行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5、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6、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认购、 申购、 赎回 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名义登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基 金法》 和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外管 局根据 审慎监 管原则 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履行下 列托 管职责 :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 基金管 理人就 管理本基 金的有 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 人民币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5 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 基金管 理人就 管理本基 金的资 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4、 《基金法》 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三)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应将 其自 有资产 和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财 产严 格 分开 。 ( 四) 对于基 金境 外财产 的职 责履行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符合 《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 其承担 的受托人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 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忽等 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前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 市场惯例决定。 四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 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 本基金为对冲本外币的汇率风险, 可以投资于外汇远 期合约、外汇互换协议、期权等金融工具。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是指以标准化的 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为基础资产, 并可以用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的 ETF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6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本基金所投资的有实物黄金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中, 有实物黄金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于 70% , 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超过 30%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但存放于境内外托管行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 本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外) 发行的 证券 ( 不包括 境外基金)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签 署双边 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 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为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 时用途 借入现 金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5)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 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6) 本基 金投资 衍生品 应当仅限 于投资 组合避 险或有效 管理, 不得用 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7 A 、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 、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 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 、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 、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 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8)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 6)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 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 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8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 金 ;该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9 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 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或 其授权 投资机构 的投资 运作和 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 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 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10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 理人认 可, 合规 投资责 任方为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 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 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 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 信息的服务, 而非投资服务。 除下列第 4.6 项 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 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 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 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应 本着诚 实尽责的 原则, 采取合 理的手 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 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 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因疏忽、 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 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 并进而给 基金资产或 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 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 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五、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在本协 议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 不导致 基金托 管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相 冲 突 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11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 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人须 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 应 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 确认, 如无异议, 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 如有异议, 应作出书 面解释。 (三)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管 理人须 尽其最大 努力保 证其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不影响 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六. 基 金财 产保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4、除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和 本协议 约定外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 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面同 意,基 金托管 人自身, 并应尽 商业上 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12 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行本 协议项 下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因基金持有的资 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满,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三) 资产保 管内 容和约 定事 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 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 否则, 基金托管人和 其境外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被 授 权 人 的 指 令 后 , 按 下 述 方 式 收 付 现 金 、 或 收 付 证 券 :(a) 按 照 交 易 发 生 的 司 法 管 辖 区 或 市 场 的 有 关 惯 常 和 既 定 惯 例 和 程 序 作 出 ; 或(b) 就通 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 例和条件作出。 基 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 程序、 规则、 条例和条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 并尽商业 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13 ( 四) 基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或者托 管人与 基金联 名的形式 在其营 业机构 或其境 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帐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 付。 基金 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 和使用。 2、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账户所 在国家或 地区相 关监管 机构的 有关规定。


( 五)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投 资地法律 法规要 求或行 业惯例需 要,在 基金所 投资市 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 境外托管人 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 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 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 、符合 基金合 同的其他 非交易 所市场 的投资 品种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 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 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14 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 或 地区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七) 证券登 记 1、境外 证券的 注册登 记方式应 符合投 资当地 市场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市场 惯例。 2、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始 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 托管人 应该: (1)在其 账目和 记录中 单独列记 属于本 基金的 证券, 并且 (2 )要求 和尽商 业上的合 理努力 确保其 境外托管 人在其 账目和 记录中单独 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证券由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 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 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 任何其他人 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 应指示 存放在 证券系统 的证券 为基金 的实益 所有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为基 金 的利 益而持有 的证券 ( 无记 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 应就其 为基金 利益而持 有证券 的市场 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 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 八) 基 金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 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 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15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九)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 一) 指令相 关词 语释义 授权通知: 基金管理人按事先约定的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 被授权人的名单、 权限、 期限、 预留印鉴和签 字样本等事 项的书面授权通知; 被授权人: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 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人士, 可包 括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通过被授权人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发送的指令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现金汇划指令及交易结算指令;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 书面方式修改的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就托管资产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程序和方式; ( 二)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 管理人 应当事 先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授 权通知, 载明被 授权人 名单、 各被授权人的权限范围、 授权生效日期、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 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被授权人人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16 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授 权通知 应加盖公 章并由 法定代 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授权书。 3、授权 通知应 当以加 密传真的 形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通知后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后生效。 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 授权通知 自其载明的生效日期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通 知原件送交托管人。 4、若基 金管理 人改变 任何 被授 权人的 名单或 权限时, 应以书 面形式 将变动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通知后向基金管理人发出确认回复并生 效。 基金托管人在接到该等有关授权变动的书面通知之前, 若接到原有名单上的 人士的指令或指示,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根据善意原则按照该等指示、 指令和其 它信息行事,则基金托管人对该等有关授权人变动的书面通知的传送迟误或错 误,或不传送等行为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5、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通 知及其 更改负有 保密义 务,其 内容不 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 三) 指令的 内容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 四)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合 格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 (以 下简称 《试行办法》 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指令程序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及授权范围确认指令有效 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 如果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并且托管人已收到撤销或更改授 权的通知, 则对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管理 人不承担责任。 2、指令程序 被授权人应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17 (1 )S.W.I.F.T. 指示,经双方认证的 S.W.I.F.T. 安排; (2 )加密传真; (3 )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发送的电传; (4 )电 脑可读 指令, 通常用于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书面 约定的 某些信 息的传送;


(5 )被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指令; (6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书面约 定的根 据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条 件经测 试鉴定的其他通讯方式。


3、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收到被授权人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 后, 对于电子指令应根据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真实性, 对于纸质的其他指 令,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验证其表面真实性, 经 查验无误后, 方可按相关市场惯例尽合理努力执行, 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授权范围内的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 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基金管理 人签署文件或做出适当行动。 双方同意, 如有 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当地市 场惯例或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 基金托管人无须执行有关指令, 但基金托管人 应在无不合理的延误下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有关情况, 基金托管人无须就此而引 致的延误负责。 此外, 基金托管人无需就其在有合理理由下向基金管理人或被授 权人澄清指令所产生的延误而引起的损失负责。 ( 五)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若任何被授权人没有按照 7.4 中第 2 条规定的 任何一种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或任何指令未经被授权人适当签署或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无法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的方式验证指令的表面真实性,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且有义务拒绝执行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条款的 约定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第十八条的约定来承担。 因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 (该错误指令指基金托管人无法根据本协议 约定检查出错误的指令 )对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六)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18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指 令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七)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八) 更换被 授权 人的程 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 必须提前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基金管理人盖章和被授权人签字 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 金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 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被 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 ( 九) 其他事 项 1、基金 托管人 在接收 指令时, 应对指 令的要 素是否齐 全、印 鉴与被 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真实 性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 2、除因 故意或 重大过 失致使基 金的利 益受到 损害而负 赔偿责 任外, 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 人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但如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下 达指令 时,基 金管理人 应确保 银行托 管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 4、基金 管理人 在发送 指令时, 应为托 管人执 行指令留 出所必 需的时 间。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基金托管人不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19 承担责任。 八、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基金交 易后 的清算 交收 安排 1、基金托管人清算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 办 理基金财产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 续, 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 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应配合解决。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须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 市场惯例完成融资, 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 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 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由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 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后向投资顾问或境外经 纪人进行追索; 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 3、境内现金清算的实施 (1 )现金汇划指令 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托管资产时, 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 汇出、 或将现 金汇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 (2 )现金汇划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汇划指令, 基金托管人 应当验证 现金汇划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真实性, 经查验无误后, 方 可执行现金汇划指令, 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 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若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0 权, 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有关上述撤销或更改的书面通知, 则因基金托管人依无 权或超越权限发送现金汇划指令的被授权人所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行事而造成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如为限期执行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期限内,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充足 且合理的业务处理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现金汇划指令验证后, 应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执行。 4、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1 )基 金托管 人及境 外托管人 根据被 授权人 的指令, 并根据 行业惯 例,售 出、 转让、 转移或存托 基金财产, 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 并支付或 收取相应款项。 (2 )基 金管理 人自身 应确保遵 循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相关投 资指引和交易结算指南的规定。 (3 )基 金管理 人可授 权,但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没有 义务, 在账户 现金不足的情 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 基金管理人认可, 境外托管人有权向 本基金收回所垫付的现金, 并收取与所垫付现金有关的合理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 认可,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不同国家、 市场以及投资品种, 做出相应决 定, 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所 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应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认可, 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基金的款项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 相关的合理费用。 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的通知, 从基金资产向境外 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 否则境外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享有 留置权或相关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并享有处置相应证券的权利。 基金管理 人认可, 该通知并非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 当境外托管 人从本基金收回所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该留置权。 (4 )基 金托管 人自身 、并 尽商 业上的 合理努 力 确保境 外托管 人按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向特定对象、 按指定金额、 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 在没有关于接 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 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善意原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 若划拨的资产因无人领 取被退回,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1 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5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 二) 资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日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易记录的 核对。 在定期对外 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境内、境外托管账户进行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人每日或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资产 资金交易及余额表,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核对 托管资产的证券账目,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账目相符。 ( 三) 基金申 购和 赎回业 务处 理的基 本规 定 1、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注 册登记 机构负 责。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转换等 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等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净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净赎回款项。 3、基金 管理人 应尽力 使本基金 (或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注册 登记机 构于每 个基金份额申请确认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 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 的纸 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 种 原 因 , 该 系 统无 法正 常 发 送 ,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 应保证 上述相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2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如果 当日基 金为净 应收款,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查收 资金是 否到账 ,对于 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后果 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 款,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后果严重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托 管资产 的会计 责任主体 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 本基金 的资产 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 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按照中国 会计准 则及双 方认可的 会计处 理方法 ,为基 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 )基 金托管 人、境 外托管人 应按国 家规定 和基金管 理人要 求对托 管资产 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第三 方独立 机构进 行会计核 算,并 认可其 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 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法规 的前提 下,基 金托管人 应按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 账、 独立核算, 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属于基金财产 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 )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包括 但不限 于:证 券买卖业 务的核 算、持 有资产 的付息、 兑付、 分红等业务的核算、 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 货币市场产品买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3 卖业务的核算、 银行存款计息、 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 支付费用的 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份额净 值是指 资产净 值除 以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日为 每一基 金开放 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 的 非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集 净 值 计 算 日 估 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 的, 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 二)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当基金份额净 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 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 进行更正调 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 “ 受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4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 采用规 定的估 值方法进 行处理 ,若基 金管理人 净值计 算出错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比 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 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 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双方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不能达 成一致 时, 基金托管人应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寻找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原 因。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人未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单 方面对外 公告基 金净值 计算结 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 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 终) 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4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 场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及数 据供应 商或其 他第三 方发送的数据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6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7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8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 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9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0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11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12 )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 错误, 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6 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13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证券 交易场 所或市 场或外汇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估值 方法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各家数 据服务 机构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7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 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 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 六) 基金法定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 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指令或 资金汇 出违法 、违规的 ,及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或外管局报告;


4、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 七)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 八) 基金财 务报 表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8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 基 金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的原 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 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制 定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29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 一、 信息披 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 》 及其他 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 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二)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 内 容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1、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在 信息披 露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宜 时,对 于根据本 协议、 《基金 合同》规 定或信 息使用 方要求的应 由对方复核的事项, 应经对方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3、对于 不需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复 核的信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4、基金 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关法 律、行 政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 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 露。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30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 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 二、 基金费 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经双方友好协商, 双 方就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费用 收取标准、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达成以下约定: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 的证券 交易费 用及在境 外市场 的交易 、清算、 登记等 实际发 生的费 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税务顾问费等根据 有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当 缴纳的 ,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及费用) (简称 “ 税收”);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经生效的司法文书判决或裁定明确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 与基金有关的诉 讼、追索费用; 11 、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2、基金外汇 交易的相关费用; 13、 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31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 1.00%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 0.26% ÷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的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12.1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32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 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 等 媒介上 公告 。 ( 五) 费用复 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十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33 《基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能 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 灭失, 或向第三 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 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四、 基金有 关文 件和档 案的 保存 (一) 基金托 管人和 境外托管 人应妥 善保存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汇 入、汇 出、 兑换、 收汇、 现金 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 凭证等相关资料, 并按规定的期 限保管, 但境外托 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 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二)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 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34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35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时更 换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当依照 有关规 定予以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境外托 管人 的更换 1、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更 换境外托 管人, 应在合 理的期限 内及时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2、 基金 托管人 和境外 托管人根 据更换 境外托 管人通知 办理相 应的业 务交接 手续, 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应要求 接任的境 外托管 人配合 和原境外 托管人 办理业 务交接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36 手续。 4、 在新 的境外 托管人 履行职责 前,原 境外托 管人应继 续履行 本协议 项下的 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支。 6、变更境外托管 人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 六、 禁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37 十 七、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突 。 《托 管协议 》的修改和 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 二) 托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38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违约责 任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当 事人有权利 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二) 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就直接损失进 行赔偿。 (三)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39 (四)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第三方起诉, 另一 方应提供合 理的必要支持。 (五) 托管人应根据 《试行办法》 的要求以谨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 委任和 监督境外托管人, 并对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忽等不 当行为, 应根据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 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六) 在符合本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 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基金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 响。 (七) 因基金管理人所明确的被授权人发送的相关指令违反境外托管行为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导致基金托管人和/ 或 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因境外托管行为所在地的法律、 法规、 监管规章之规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的 变更导致基金托管人和/ 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八)免责条款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一方 当事人 对因其 违约行为 导致另 一方遭 受的间 接的、 偶然的、 衍 生的、 特殊的以及惩戒性方面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违约一 方应该合理预知其违约行为将导致该等损失。 2、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对市场的证券系统的作为、 不作为或破产, 以 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3、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对 其按照 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4、如果 本协议 任何一 方因受不 可抗力 事件的 影响,未 能履行 其在本 协议下 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5、不可 抗力事 件发生 时,双方 应立即 通过友 好协商决 定如 何 执行本 协议。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40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 协议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 下的各项义务。 6、基金 托管人 在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规定 而作为或 不作为 ,且没 有任何 违反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的情况下,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影 响, 不承担责任。 在上述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 使基金托管人不应按照本协议约 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任何损失。 十 九、 争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 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仍 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发售 基金份额 时提交 的本基 金托管 协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 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托管协议自 《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六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 上报中国证监 会和外管局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 管协议 41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