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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贵金(164701)

添富贵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汇 添 富黄 金 及贵 金 属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基 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 67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6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72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 第 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 确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 规 范 汇 添富黄 金 及 贵金属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运 作,依 照《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 理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试行办 法》 ) 、 《关 于实 施<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 试行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 下简 称 《 通知》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础 上, 特订 立 《 汇 添富 黄金及 贵金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合同 》 ( 以下 简 称“ 本合 同 ” 或“ 《基 金合 同》 ”)。 《基金 合同 》 是 规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本 基金 相关的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如与 本合同 有冲 突 , 均以本 合同为 准。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享有 权利 ,同时 需承 担相 应的 义务 。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中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 核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必 须自 担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基金 合同 》 应 当适 用 《 基金法 》 及 相应 法律 法规 之规定 , 若 因法 律法 规的 修改或 更新 导致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与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不 一致 , 应当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变 更和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 公告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 释


义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汇添 富黄 金及 贵金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仅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 关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集 的 汇添 富黄 金及 贵金 属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











指《 汇添 富黄 金及 贵金 属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 即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汇 添富 黄金 及贵 金属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托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 公告 》 指《 汇 添富 黄金 及贵 金属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汇 添富 黄金 及贵 金属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上 市 交易公 告书 》 业务规 则 指汇添 富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汇添 富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是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中 基金

















指投资 对象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 其 投资 组合 由各 种基金 组 成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通过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员 单位 以 集中 竞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 场外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外的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 赎回的 场所 。 通过该 等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 也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场内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内具有 相 应业 务资 格 的会 员单位 利 用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的 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购 、 赎 回也 称 为场 内认购 、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统 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场外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下的 基金份 额 场内份 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的基 金份 额 系 统 内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 系 统 转登 记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 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 银行 承兑 汇票 、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 据、 回购 协议 、 短 期政 府 债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的任 何未 完成 或已 完成 的行动 , 及其 他与 本基 金持 仓证券 所 投资的 发行 公司 有关 的重 大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权 益派发 、 配 股、提 前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或 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 律 法规变 化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 第 二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 黄金 及贵 金属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LOF )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深入研 究影 响黄 金及 其他 贵金属 ( 如 白银 、 铂 金、 钯金等 ) 价 格的 主要 因素 , 把握 不同 品种贵 金属 的长 期价 格趋 势和短 期市 场波 动 , 通 过主 动投资 于有 实物 黄金 或其 他实物 贵金 属 支持的 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基金收益 率超越同 期 黄金 价格走 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基金发行币种 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首次发 行面 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率 按《 招募 说明书 》的 规定 执行 。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按 面 值发售 。 一、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发 售公告 》 。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 元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设定基 金募 集上限 , 并 在 《 招募 说明 书》 中 列示 ; 募 集期 内超 过募集 目标 上限 时采 取比 例配售 的方 式进 行确认 ,具 体办 法参 见《 发售公 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的资 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金 的外 汇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 场 外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 点 发 售, 场 内 将 通 过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内 具 有 相应 业 务 资 格的 会 员 单 位发 售, 具 体名 单详 见 《 发售 公告 》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尚未取 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属于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 构, 可在本 基金 上市 后, 代理 投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参与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 在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净认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费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 招 募说明 书》 中列 示。 基金 认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0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募集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及 利息 折算的 基金 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1 、 基 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基金认 购份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在 《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 2 、场外 认购份 额的计 算中 ,涉及基 金份 额的计 算结 果采用四 舍五 入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涉及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亦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3 、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 份。场 内认 购金 额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利 息折 算的份 额保 留至整 数位 (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4 、销售 机构对 投资者 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申请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5 、本基 金的认 购费率 将按 照《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的规 定, 参照行 业惯 例,结 合 市场实 际情 况收 取。 具体 费率详 见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和 《发 售公 告》 。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在募集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每 个账 户的 最低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 , 具 体限 制请 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 在募集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募集 期间 的单 个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进行 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 。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 个账 户的认 购和 持有 基金 份额 进行限 制, 具体 限制 请参 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 验资 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利息的 具体 金额 ,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 备下 列条件 ,基 金管理人 可依 据《深 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易 。 1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 售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 金合 同期 限五 年以 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资 格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要求 的 其他条 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和地 点 基金合 同生 效六 个月 后, 在相关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申 请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基金 获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上市 日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后 ,方 可上 市交 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上 市前 最新 公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适用 大宗 交易 的 有关规 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最新 公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3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不 再具 备本 条“ 一 、 基 金的上 市” 中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2 、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 、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 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十、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规 定内 容进行 调 整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相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 销售网 点和 会 员单位 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 募说 明书 》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 伦 敦证 券 交易所 、 苏 黎世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每 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放 日的开 放时间 办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对于投 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 提出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 本基 金的 主要 交易 市场 发生变 化 、 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实 际情况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申 购 、 赎 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应 在实 施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场外 赎 回基金 份额 ,基金 管 理人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认 购、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 公告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5 6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需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规 定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向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3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销售 机构 对投 资者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在 T +10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 如基金 投资 所处 的主 要市 场有一 个或 一个 以上 休市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注册 登记机 构及 其 相关基 金销 售机 构最 迟不 超过 T +13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 户。 国家 外汇 管理 相关 规 定有变 更或 本基 金所 投资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支 付时间 将相 应调 整。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者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 招 募说明 书》 ; 2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者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 《 招 募说明 书》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 募 说明书 》 ; 4 、基金 管理人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6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金 额 、 赎回份 额 、 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和 累计 持有 基金份 额上 限 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人 承担 。 2 、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财 产 , 赎 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等 媒介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基 金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以净 申购 金额 为基 数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申购 费用 。 基 金申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 方式。 基金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基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 额 ? 赎 回 费率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7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通过场 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通过场 内方 式申 购的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留到 整数 位, 计算 所得 整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 返还 资金的 计算 公式 及方 法见 《招募 说明 书 》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6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增加基 金场 内申 购或 场内 赎回的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 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通 常情 况下 , 投 资者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法 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 网站上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本基 金进行 交易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 的公 众节假日 ,并 可能影 响本 基金正 常 估值时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8 4 、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因技 术保障 或人 员伤亡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9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7 项、第 9 项 和第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等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本基 金进行 交易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或遇 公众节 假 日,可 能影 响本 基金 投资 ,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 的公 众节假日 、休 市,并 可能 影响本 基 金正常 估值 与投 资时 ; 5 、本基 金 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因技 术保障 或人 员伤亡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法 正常 运行 时;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19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 2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付 。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款 的情形 时 , 对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并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媒 介上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 上 刊 登暂 停赎 回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 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 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或基 金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同 时以 邮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 书 》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上 公告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0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 以在 履行 届时 有效 的合法 程序 后,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 超过 两周(含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 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 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业 务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 购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认 购、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 金份 额既可 以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也可 以 申请场 内赎 回。 3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不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也不 可以 直接 申请 场内赎 回。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1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 金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 理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相 关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三) 跨系 统转 登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登 记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承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执 行 ”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 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等 相关机 构相关 业 务规 则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 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2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汇添 富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大沽 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桂 水发 成立时 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同 》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定 和调 整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4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 构违反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5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6904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6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托 管人; (5)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6)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 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7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确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 本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收汇 、 付 汇、 资 金往来 、 委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 它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相 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 于 15 年;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 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原 因 而导致 的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相应 责任 。 在决定 境外 托管人 是否 有过 错、 疏忽 等不当 行为 ,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与境 外 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 用法 律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 惯例 决定。 本条 不受 本协 议终 止的影 响 ;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安 全保 护基金 财产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所 有 应得 收入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8 (25 )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7)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务 以及 中国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根据 审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29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 新 业务 或服 务 ; (7 ) )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代销机 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1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 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2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3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4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5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理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 通过;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 管理人 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报刊 和 网站等 媒介 上公 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7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含 2/3 )表 决 通过;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公 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依 照有关规 定予 以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托 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 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对本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外 托管 人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过 错 、 疏 忽原因 而导 致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承 担 相应责 任 。 在 决定境 外托 管人是 否存 在过 错、 疏忽 等不 当 行为 ,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与境 外 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适用 法律 及当地 的证 券市 场惯 例决 定。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3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等 。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 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于开始 实施 前 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等媒 介上 公告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3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为投 资者 办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提 供其他 必 要的服 务; 6 、接 受 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0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深入研 究影 响黄 金及 其他 贵金属 ( 如 白银 、 铂 金、 钯金等 ) 价 格的 主要 因素 , 把握 不同 品种贵 金属 的长 期价 格趋 势和短 期市 场波 动 , 通 过主 动投资 于有 实物 黄金 或其 他实物 贵金 属 支持的 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基金收益 率超越同 期 黄金 价格走 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包 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 国家或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构 登 记 注 册的 公 募 基 金 中有 实 物 黄 金或 其 他 实 物 贵金 属 支 持 的交 易 所 交 易基 金 (ETF )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 本基金 为对冲 本外 币的 汇率 风险 ,可以 投资 于外 汇远 期合 约、外 汇互 换协 议、 期权 等金融 工具 。 实物黄 金或 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持 的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ETF ) 是指 以标 准化 的实 物黄金 或 其 他 实 物 贵 金 属 为 基 础 资 产 , 并 可 以 用 实 物 黄 金 或 其 他 实 物 贵 金 属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ETF 。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实物 黄金 或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 持的 交易所 交易 基金 (ETF ) 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履 行相 关 程 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本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规 定,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投资理念 投资黄 金及 其他 贵金 属可 有效应 对通 货膨 胀, 在经 济周期 波动 中具 有良 好的 避险功 能 , 同时与 传统 金融 工具 (如 股票、 债券 等) 形成 互补 ,达到 分散 投资 风险 的目 的。 在确保 流动 性、 方便 性以 及透 明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选择 投资 于有 实物 黄金 或其他 实物 贵金属 支持 的交 易所 交易 基金(ETF ) ,为投资 者实 现间接 投资 黄金 及其 他贵 金属的 目的 。 四、投资策略 综合考 虑国 际政 治、 经济 、 汇市 、 战 争、 主 要国 家 货币和 利率 政策 、 贵 金属 市场供 求等 多方面 因素 ,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于境 外上 市有 实物 黄金 或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 持的 交易所 交易 基 金 (ETF ) ,长期 持有 结合 动态调 整。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2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策略 包括 贵金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 交 易所交 易基 金 (ETF ) 投资 策略、货 币市场 工具 投资 策略 以及 金融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1 、贵 金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不 同品 种贵 金属 价 格 周期性 波动 的特 点 , 在 考察 不同品 种贵 金属 比价 ( 如金 银比价 ) 相 对 其 长 期 历史 中 枢 偏 离度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不 同 品种 贵 金 属 的 长期 价 格 趋 势和 短 期 市 场波 动, 并 在确 保市 场容 量和 严格管 理投 资组 合风 险的 前提下 , 确 定或 调整 投资 组合中 不同 品种 贵金属 交易 所交 易基 金 、 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 资比例 。 在本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实物 黄金或 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 持的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中 , 有 实物黄 金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 于 70% ,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 基 金的资 产占 比不 超 过 30% 。 2 、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境外 交易 所选择 规模 合理 、 透 明度 较高、 费率 低廉 、 挂 牌时 间较长 、 组 织架构 合理的 有实物黄 金或其他 实物贵金属支持 的 交易所 交易基金(ETF ) ,构建备 选基金 库。 根据贵 金属 资产 配置 中所 确定的 不同 品种 贵金 属 ETF 的投资比例, 本基 金进 一步从 流 动性、 跟踪 误差 、 上 市交 易所、 交易 币种 、 基 金管 理人等 方面 评估 备选 基金 , 选择 综合 评级 排名靠 前的 优质 基金 进行 投资 , 完 成投 资组合 构建 , 并 根据 市场 状况 、 申 购 赎回要 求等 因素 进行适 当的 动态 调整 ,努 力实现 相对 业绩 基准 的超 额收益 。 3 、货 币市 场工 具投 资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 综 合考 虑 货 币市 场 工具 收益 、 风 险和 流动性 情况 , 在 深入 分析 宏观经 济发 展、 货币 政策 以及市 场结 构的基 础上 , 灵活运 用积 极和消 极的 投资 策略 。 消 极投资 策略 的 目 标是在 满足 现金 管理 需要 的基础 上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稳定的 收益 。 积极 投资 策略 的目标 是利 用 市场定 价的 短暂 无效 率来 获得低 风险 甚至 是无 风险 的超额 收益 。 4 、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金 融衍 生工 具看 作是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 投资目的 为 对冲 本外 币的 汇率风 险 、 优化基 金资 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在 本基 金风 险承 受能 力许 可的范 围内 , 本 基金 管理 人遵循 谨慎 原则 , 适 度 投 资于部 分 衍 生品(如 外 汇远 期合 约、 外汇互 换协 议、 期权 等), 主要策 略为 低成 本避 险。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3 3 、世 界主 要 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4 、黄 金及 其他 贵金 属行 业 发展现 状及 前景 。 (二)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 立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 略分 析师 、 行业 分析 师、 金融 工程 小组和 基金 经理 立足本 职工 作, 充分 发挥 主观能 动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的 关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中 、 长期 稳定 的较高 投资 回报 。 本基金 投资 决策 流程 为: 1 、策略 分析师 就宏观 、政 策、投资 主题 、市场 环境 提交策略 报告 并讨论 ; 黄 金及其 他 贵金属 行业 研究 员就 不同 品种贵 金属 的估 值比 较提交 研究 报告 并讨 论 ; 2 、基 金经 理在 策略 会议 的 基础之 上提 出 贵 金属 资产 配置的 建议 ;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审 议基 金经理提 交的 贵金属 资产 配置建议 ,并 确定 不 同品 种贵金 属 配置比 例的 范围 ; 4 、投资 研究部 提交 备 选基 金 库,在 此基 础上, 基金 经理、 黄 金及 其他贵 金属 行业研 究 员 决定 核心 基金 库名 单; 5 、基 金经 理在 考虑 资产 配 置的情 况下 ,经 过风 险收 益的权 衡, 决定 投资 组 合 方案; 6 、投 资总 监审 核投 资组 合 方案后 ,交 由基 金经 理实 施; 7 、集 中交 易室 执行 交易 指 令; 8 、金 融工 程小 组进 行全 程 风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 。 六、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 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 该 临时 用途借 入 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4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 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14 )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实物 黄金 或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 持的 交易所 交易 基金 (ETF ) 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本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实物 黄金或 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 持的交 易 所 交易 基金 中 , 有 实物黄 金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 于 70% ,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 基 金的资 产占 比不 超 过 30%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 应当是 中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但存 放于 境内 外托管 行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限 制。 2 )本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不包 括境 外基金 ) 市值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5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 每只 境外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 投资境 外伞型 基 金的, 该伞 型基 金应 当视 为一只 基金 。 7 )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交 易,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5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A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B 、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C 、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A 、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B 、 联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C 、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9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 ) — 7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 日内采 用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 3 个月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投资 资产 配 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伦敦金 价格 折成 人民 币后 的收益 率 , 伦 敦金 每日 价格 采用伦 敦 金下午 定盘 价(London Gold Price PM Fix ) ,人民币 汇率以 报告 期末 最后 一个 估值日 中国 人 民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 选择该 业绩 基准 ,是 基于 以下因 素: 1 、伦敦 金下午 定盘价 被世 界黄金市 场广 泛接受 为黄 金基准价 格。 伦敦金 定价 分上午 价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6 和下午 价两 种 , 由于 下午 定价的 时间 为美 国黄 金市 场、 欧洲 黄金 市场 、 中 东 黄金市 场和 非 洲 黄金市 场同 时交 易的 时间 , 市场 流动 性最 好, 故 一般 采用伦 敦金 下午 定盘 价作 为国际 金价 的 基准价 格。 2 、目前 国际交 易所黄 金及 贵金属交 易基 金中, 黄金 所占投资 比重 最大, 黄金 的价格 走 势对黄 金及 贵金 属基 金整 体影响 较大 。 3 、基于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比 例, 选用上 述业 绩比较基 准能 够真实 、客 观地反 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4 、基于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选用上 述业 绩比较 基准 能够真实 、客 观地反 映 本 基金投 资 收益率 与同 期 黄 金价 格走 势 的比 较。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品种 , 主 要 投资于 境外有实物黄金 或其他实 物贵金属支持的 交易所交 易基金 (ETF ) ,其预期风 险收益 水平与 黄金 价格 相似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十一、基金的融券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 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券 。 在 进行交 易清 算时 , 以 不 卖空为 基础 进行 融券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基 金投 资及 收益 以及 估 值调整 ; 7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 得对本 基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8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在符合 本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有关资 产保 管的 要求 下, 对境外 托管 人的 破产 而产 生的损 失 , 基金托 管人 应采 取措 施进 行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存 在 故 意或过 失行 为的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 并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委托 的境 外托管 人应 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财产 汇入 、汇 出、兑 换 、 收汇、 现金 往来 及证 券交 易的记 录、 凭证 等相 关资 料, 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前 提下 ,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的境 外托管 人持 有的 与境 外托 管人账 户相 关 的资料 的保 管可 按照 境外 托管人 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4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 存 托凭证 、ETF 基金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交 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等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 所交 易 , 则按 照 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 则按 收盘 价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如果 收盘 价低于 或等 于配股 价 , 则 估 值为零 。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具体 可采用行 业通 用权威 的报 价系统 提 供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5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6 、外 汇汇 率 (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 港币 、 日 元、 欧 元、 英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 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主 要货 币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0 的中间 价。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与 美元的汇 率则 以估值 日彭 博伦敦 时 间 16 :00 报价 数据 为准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 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 场交易 价格 为准 。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但 不 改 变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各 自 承 担 的责 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基 金估值 出现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1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 在 基金 管理 人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如 采用规 定的估 值方 法进行处 理, 若基金 管理 人净值计 算出 错,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没 有发 现, 且造 成投资 人损 失的 , 由 双方 根据过 错程 度按 比例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采用 规 定 估 值方 法 外 的 方 法确 定 一 个 价格 进 行 估 值 的情 形 并 已 告知 基 金 托 管人 的情形 下, 若基 金管 理人 净值计 算出 错,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或未提 出异 议 , 且造成 投资 人损 失的 ,双 方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2)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有义 务协 助基 金管 理人寻 找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结果 不一 致的 原因 。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 布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单方 面对 外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结果 时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有关 情况向 监管 机 构报告 ,由 此给 投资 者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单方 面对 外公告基 金净 值计算 结果 应该在 公 告上标 明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而 单方 面对 外公布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结 果或 公告 的计算 结果 与基 金托 管人 (最终 )复 核结 果不 一致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4)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 易市场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及 数据供应 商或 其他第 三方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 券商 或交易 对家 的成交 回报 错误 或延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2 (5)法 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6)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7)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8)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9)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0 ) 差 错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11 )如 果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12 )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 、 交易市 场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及数据 供应 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券 商 或交易 对家 的成 交回 报错 误或延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13)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3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所、 市场或 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 交易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无 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情形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 其中 包 含境外 托 管 人托 管费 )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清算 、登记 等实 际发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等根 据有 关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7 、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 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 用) (简称 “ 税 收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经生 效的司 法文书 判决 或裁定明 确应 由基金 财产 承担的 与 基金 有关的 诉讼 、追索 费 用; 10、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 基金 外汇 交易 的相 关 费用; 12、因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而 进行的 资产 转移 所产 生的 费用;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1.0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6%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5 H = E × 0.26%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12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公 告 , 并在公 告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各个 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行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6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得 低 于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只 能选 择现 金分红 的方 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确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指令 将收 益分配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7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执 行。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8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 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59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通知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 招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媒 体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0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售公 告》 , 并 在披 露 《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三个 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五)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更 换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5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主 要负责 人员 发生 变更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问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或 境外 投资顾 问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4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2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4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 上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5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 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7 第 二十 部分 业务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 基 金管理 人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 业 务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制订 , 并 由其 解释 与修 改, 但 业务 规则 的修 改若 引致须 对 《 基金 合同 》 进 行相应 修改 且属 于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 规定 的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的 情形,则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达成 决议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8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因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违约 行为 造成 《基 金合 同》 不 能履 行或 者不 能完 全履行 的, 由违约 的一 方承 担违 约责 任; 如 属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双方 或多 方当 事人 的违 约, 根 据实 际 情况, 由违 约方 分别 承担 各自应 负的 违约 责任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或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在没 有故意 或重大 过失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由 于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二、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任 。 因 第 三方 的 过 错 而 导致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一 方违 约 造 成 其他 当 事 人 损失 的,违 约方 并不 免除 其赔 偿责任 。 三、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四、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69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0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1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2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 基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同 》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3 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定 和调 整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 构违反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4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5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境 外托 管人; (5)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6)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6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确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 本基金 的资 金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收汇 、 付 汇、 资 金往 来 、 委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 它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相 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 于 15 年;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 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原 因 而导致 的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相应 责任 。 在决定 境外 托管人 是否 有过 错、 疏忽 等不当 行为 ,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与境 外 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 用法 律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 惯例 决定。 本条 不受 本协 议终 止的影 响;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4 ) 安 全保 护基金 财产 , 准 时将 公司 行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7 (25 )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7)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务 以及 中国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根据 审慎监 管 原则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职 责。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8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7 ) ) 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代销机 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79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 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0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1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2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 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得 低 于 该 次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截 止 日 ) 可供 分 配 利 润的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3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只 能选 择现 金分红 的方 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 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确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指令 将收 益分配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执 行。 四、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 其中 包 含境外 托 管 人托 管费 ) ; 3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清算 、登记 等实 际发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等根 据有 关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4 7 、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 、交易 及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任 何利息 及费 用) (简 称 “ 税 收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经生 效的司 法文书 判决 或裁定明 确应 由基金 财产 承担的 与 基金 有关的 诉讼 、追索 费 用; 10、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1、 基金 外汇 交易 的相 关 费用; 12、因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而 进行的 资产 转移 所产 生的 费用; 13、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1.0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6% 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0.26% ÷ 当 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的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 3-12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或 摊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5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个 工作 日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公 告 , 并在公 告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深入研 究影 响黄 金及 其他 贵金属 ( 如 白银 、 铂 金、 钯金等 ) 价 格的 主要 因素 , 把握 不同 品种贵 金属 的长 期价 格趋 势和短 期市 场波 动 , 通 过主 动投资 于有 实物 黄金 或其 他实物 贵金 属 支持的 交易所交易基金 (ETF )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基金收益 率超越同 期 黄金 价格走 势。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 要包 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 国家或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构 登 记 注 册的 公 募 基 金 中有 实 物 黄 金或 其 他 实 物 贵金 属 支 持 的交 易 所 交 易基 金 (ETF ) 、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 本基金 为对冲 本外 币的 汇率 风险 ,可以 投资 于外 汇远 期合 约、外 汇互 换协 议、 期权 等金融 工具 。 实物黄 金或 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持 的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ETF ) 是指 以标 准化 的实 物黄金 或 其 他 实 物 贵 金 属 为 基 础 资 产 , 并 可 以 用 实 物 黄 金 或 其 他 实 物 贵 金 属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ETF 。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实物 黄金 或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 持的 交易所 交易 基金 (ETF ) 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并 履 行相 关 程 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本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限 制规 定,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6 (三) 投资 限制 1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 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 ; 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3 ) 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14 ) 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有 实物 黄金 或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 持的 交易所 交易 基金 (ETF ) 的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 的 90%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本基 金所 投资 的有 实物 黄金或 其他 实物 贵金 属支 持的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中 , 有 实物黄 金 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资产占比不低 于 70% ,而有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交易所交易 基 金的资 产占 比不 超 过 30%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7 1 ) 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 应当是 中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但存 放于 境内 外托管 行的 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限 制。 2 )本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不包 括境 外基金 )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 5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 每只 境外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 投资境 外伞型 基 金的, 该伞 型基 金应 当视 为一只 基金 。 7 )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 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交 易, 同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A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B 、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C 、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 、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A 、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B 、 联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C 、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9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 ) — 7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 日内采 用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工作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书 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 30 个 工作日 延长 到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8 3 个月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开始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本 基金 的 估 值对 象 为本 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 存 托凭证 、ETF 基金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交 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等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 所交 易 , 则按 照 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 , 则按 收盘 价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如果 收盘 价低于 或等 于配股 价 , 则 估 值为零 。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具体 可采用行 业通 用权威 的报 价系统 提 供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5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 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6 、外 汇汇 率 (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 港币 、 日 元、 欧 元、 英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89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主 要货 币 的中间 价。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与 美元的汇 率则 以估值 日彭 博伦敦 时 间 16 :00 报价 数据 为准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 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 场交易 价格 为准 。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公 告方式 《基金 合 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0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 上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91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