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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创业(050014)

博时创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创业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1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0 年4 月15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0]458 号文核准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 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某一 基 金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 金为股票 型基金, 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 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高风险、 高 收益品种。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之 前, 请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 面认 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谨 慎做出投资 决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1年6月1 日 ,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1 年3 月31日( 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 招募 说明 书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5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3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17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 42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43 第八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3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61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1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63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68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73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 六部分


风险 揭示 .............................................. 78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终止与清 算 ...................................... 81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83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5 第二 十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4 第二 十一部分


其 它应披露的 事项 ................................... 106 第二 十二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08 第二 十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09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博时创业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照《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以及《博时 创业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 文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创业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 本基金管 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或 本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指《 博时创业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或 本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博时创 业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指《博 时创业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博时 创业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部门规 章、 地方性法规、 地 方政府规 章及其他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 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 的修订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作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13 、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就本 基金合同 而言,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 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注 册登记或经 政府有关 部门批准 设立的机 构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招募 说明 书 3 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 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券的中 国境 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合 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的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及 定 期 定额投资等 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5 、 代销机 构: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7 、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基金 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28 、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 本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为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9 、 基金账 户: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30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基金 投资者通 过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 户 31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期 结束后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备案 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收到 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32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程序终 止基金合 同的日期 33 、 基金募 集期限: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 、日:指公历日 37 、月:指公历月 3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基金投 资者有 效申请工作 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指为基 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41 、交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招募 说明 书 4 42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间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3 、申购: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4 、 赎回: 指在基金 存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卖出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5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 告在本 基金 份 额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转 换行 为 46 、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7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0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 值 53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4 、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55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 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56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7 、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能 克服,且 在本基 金合 同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 件, 包 括但不限 于洪水 、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 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 易 招募 说明 书 5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 股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持 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 天 津港 (集 团) 有 限公司 , 持有股 份 6 % ; 璟安实 业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份 6 %;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 6 % ; 丰益 实 业发展有限 公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 建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持有 股份 2% 。注册 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四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产品规划 部、 市场 部、 基金运作 部、 总裁办 公室、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术 部、 监 察法律部 、 风险 管理 部、 零售 业务和机 构业务 。 研究部 负责 完成对宏观 经济、 投资策 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市 场的 研究。 特定资产 管理部负 责特定资 产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 金经理的 交 易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固 定收益部负 责进行固 定收益证 券的研究、 选择和组 合 管理。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管理。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产品报 批 、 主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 金方案设计 与精算等 企业年金 咨询工作。 市 场部负责 基金营销策 划、 品牌推广 等工作。 基金 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 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总裁 办 公室专门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 研究、 行 政后勤支持 、 会议 及文件管 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外 事 活 动管理 、 档案管 理、 董 事会、 党办及 工会工作。 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 展、薪酬福 利、绩效 评估、员 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 作。 财 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 、 财务核算 、 成本控 制、 财务分析 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 开发、网络运行 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 法 律部负责对 公司投资 决策、 基金 运作、 内 部管理、 制 度执行等方 面进行监 察, 并向公 司管理 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 客观、 公正的 意见和建 议。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度 与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 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 得 到良好监督 与控制。 零 售业务下 辖零售 区域、 客户 服 务中心、 电子 商务部和 渠道产品 组, 负招募 说明 书 6 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的 零售客户、 渠道销 售、 直销运 作 和服务工作。 其中, 零 售区域负 责公司 全国范围内 零售客户 的渠道销 售和服务。 客户服务 中 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电 子商务部负 责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的发展、 各 部门使用 公司官方网 站营销资 源的归口 管理和公 司直销网上 交易平台 的建设与 管理工作。 渠道产品 组 负责公司的 银行渠道 开拓、 销售 推广服 务工作, 以及 公司产品 销售前包 装整合工 作。 机构业 务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机构 客户销售 和服务工作。 机构业务 下辖养老 金 业务 部、 战略客 户 部、 机构理财 部-上海 、 机构理 财部- 南方和券商 渠道组。 养老 金业务部 负责养老 金业务的 研究、 拓展和服 务等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 区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 作。 机构 理财部-上 海和机构 理财部- 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 华东 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 指定区域 的机 构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券商渠 道组负责 券商渠道 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 另设 非独立核 算盈亏 的北京分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沈 阳分公司 和郑州分 公 司 , 分别负责 对驻京、 沪、 沈阳 和郑州 人员日常行 政管理和 对赴京、 沪 、 沈阳和 郑州 处理 公 务人员给予 协助。 此外 , 还设有 境外子 公司:博时 基金(国 际)有限 公司。 截止到 2011 年 3 月 31 日, 公司总人 数 323 人, 其中 64% 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学 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 士, 董事 长 , 深圳 市五届人 大代表。 历 任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 研究所助 理研 究员、 香港中银 集团经济 研究部副 研究员、 招商 银行 证券部总经 理、 深圳中大 投资管理 公司 常务副总经 理、 长盛基 金管理公 司副总经 理、 中信 基金 管理公司总 经理、 招商 银行独立 董事。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总裁, 中国证 券业 协会第四届 理事会副 会长,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理事会 理事,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会员管 理委员会 理 事, 中国红十 字会第九 届理事会 常务理 事。 肖风先生, 博士, 副 董事长。 历任 深圳康佳 电子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兼股 证委 员会主任, 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经济 特区分行 证券管理 处科长、 副处长, 深 圳市证券 管理办公 室副处长、 处长,证 管办副主 任。现任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成都探 矿工艺研究 所、深圳 天极 光电 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 深圳中大 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中 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 现 任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上海同 济大学、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工 作,现任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 周长青先生 ,硕士 , 董事 。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银 行司 主任科员, 中信银行 支行负责 人,招募 说明 书 7 中国民族信 托投资公 司理财总 部副总经 理, 银河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员 ( 长) 、 董 事会秘 书等职。现 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管理部 副总 经理。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参 谋部、中 华人民共 和国 驻英国大使 馆、 北京国际 战略问题 研究学会、 亚 龙湾 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 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 董事。 姚钢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85 年起先后在中国 人民大学、 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 研究 所微观研究 室、 中国社会 科学院农 村发展研 究所、 海 南汇通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 中国社 会科 学院经济文 化研究中 心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董 事。 赵榆江女士 ,硕士, 独立董事 。1978 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交部 、国家经 济体 制改革委员 会、 英国高诚 证券 (HK )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 法国兴 业证券 (HK ) 有限 公司、康联 马洪 (中 国)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先后在郑州航 空工业管理 学院、珠 海证券有 限公 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工 作。现任 招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 夏永平女士 ,硕士, 监事。1984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 、中国长 城信托投 资公 司、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 作。2000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窦广清先生 , 监事 。1987 年起先后在海 军后勤学 院、 中国银行塘 沽分行工 作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天津港财 务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卢 培 德 先 生 , 监 事 ,CFA 。 毕 业 于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伯 克 莱 分 校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 , 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1995 年起先后在 霸菱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Barings ) 、 富达投 资管理 公司(Fidelity ) 、 美林 公司(Merrill Lynch ) 工 作。2008 年至今,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之职 。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 林琦先生 , 硕士 、 监 事。1998 年毕业于清 华大学计 算 机专业, 获硕士 学位 。1998 年起 先后在南天 信息系统 集成公司、 北 京万豪力 霸电子科 技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东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2006 年 8 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信息技 术部副总 经理。2007 年任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 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发 部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工 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电脑部 副经理及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 总裁。 招募 说明 书 8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宏观 研究员、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 部副总经 理兼策略 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 学者 ,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 2006 年 5 月至 今担任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价 值增 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 现 任 公司副总经 理, 兼混合 组投资总 监、 博 时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 博 时大中华 亚太精 选股 票(QDII )基金 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 ,MBA ,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 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 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88 年起先后 在北京市财 政局统计 科、 日本 大和 证券综合研 究所、中 信证券、 北京玖方 量子软件 技术 公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金融 工程小组 金融工程 师、 市场 部南方区域 销售主管、 市 场部南方 大区 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零售业务 部董事总 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任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社保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曾 供职于广 东深港律 师事 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 法律部 法 律顾问, 现任公司 督察 长兼监察法 律部总经 理。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孙占军,1973 年出生, 硕士 。1992 年至 1996 年在 哈尔滨工业 大学学习 , 获工 学学士 学位。1996 年至 1998 年在哈尔滨工业 大学学习 ,获 管理学硕士 学位。1998 年至 2001 年 在宝山钢铁 股份公司 工作, 任市场分 析师。2001 年至 2004 年在申银万国证券研 究所工作 , 任高级研究 员。 2004 年至 2005 年在香港中信证券研 究有限公司 工作, 任行 业分析师。 2005 年 12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任 研究部研 究 员。2007 年 3 月起, 任研究部 研究员 兼博时裕隆 封闭 基金 经理助理。 2008 年 2 月至 2010 年 10 月任博时裕隆 封闭基金 经理。 现 任博时创业 成长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招募 说明 书 9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肖风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张 志峰 、王 政、 张峰 、温宇 峰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 简历同 上。 夏春先生, 经济学硕 士。1996 年起先后在上海永道 (现为普华 永道)会 计财务咨 询公 司、招商证 券研发中 心策略部 工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研究部 宏观与策略 研究员、 研究部副 总经理, 兼任策略 分析 师、博时 平 衡配置混合 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 首席策 略分析师 、博时价 值增长混合 、博时 价值 增长贰号混合 基金经 理。 张志峰先生 , 数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先后于摩根 士 丹利集团、 巴克莱全 球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股票投 资部另类 投资组投 资总监。 王政先生, 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 普林斯 顿大学 ,获得博士 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 学从事地 球物理博 士后研究 工作。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道琼斯投资 公司工作 ,任高级 顾问 。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彭博资讯 研发部工作 ,任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国加州 巴克莱全 球投资公 司工作, 任高级研究 员。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任 ETF 组投资总监 ,2010 年 1 月起任博时 上证超大盘 ETF 和博时上证 超大盘 ETF 联接基金经 理,2010 年 7 月起任博时 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QDII )基金经理。现任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ETF 及量化投资组投资 总监兼博时 上证超大 盘 ETF 及联接基金 经理、 博时 大 中华亚太精 选股票 (QDII ) 基 金经理。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 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 摩根士丹 利投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22 日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股 票投资部 成 长组投资总 监、博时 裕富沪深 300 指 数基金基金 经理。 温宇峰先生 ,MBA 。1994 年起先 后在中国 证监会发 行部、中银 国际控股 公司、博 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公 司、 Prime Capital 、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工作。2010 年 6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研究部总 经理、 成长 组投资副 总 监兼博时裕 隆封闭基 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招募 说明 书 10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 说明 书 11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计 上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 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 明确、相 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 管理 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 门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 的专业委员 会之一,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风 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 部门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识 别、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 权利;直接 对董事会负 责;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 交独立 的风 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 责建立和完 善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制度与 流程,组织实 施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部 门最首要的 责任。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 管理程序,负 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 ,用于 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 险。 招募 说明 书 12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健 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 员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工,确 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 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 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基金 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职责, 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 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 的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运 作有关的风 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 序,对风险 隐患进行层 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 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 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 建 立数量 化的 风险管理模 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 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 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13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9F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 组 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承继原 中国农业 银行 全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 机构网 点和员 工。 中国农业 银行网点 遍布中国 城乡, 成 为国内网 点 最多、 业务辐 射范围最 广, 服务 领域最 广, 服务对象 最多, 业 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 银 行之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银行 同样通 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 誉,每年 位居《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 城乡 并举、 联通国际、 功 能齐备的 大型国有 商业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 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 稳健经营 、 可 持续发展 , 立足 县域和 城市两大市 场, 实 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 , 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品牌 , 依托覆 盖全国的 分 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 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 大客户提 供优质的 金融服务 ,与 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 共同成长 。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 经验丰 富, 服务优 质, 业绩 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中 国 “ 最佳托管 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 得无保留 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 公正第三 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风 险管理、内 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 性的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 财 ’TOP1 0 颁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行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 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 部,内设 养老金管 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 、营运中 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 托管处、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处 、 境外资产托 管处、 综 合管理处 、 风险 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 统。 招募 说明 书 14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 师、高级 工程 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 务团队成 员专业水 平高 、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 管理 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 验和高级 技术职称 ,精 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 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1 年6 月1日, 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的封 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共 98 只, 包括博时 创业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 天源平衡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 夏平 稳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 领先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 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 同德主题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裕 阳证券投资 基金、 汉盛 证券投资 基金、 裕 隆证券投 资 基金、 景福证 券投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金、 丰和 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 、 久嘉证 券投资基 金 、 长盛成长价 值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鸿 利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 资基金、 银河 稳健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收益 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中 信全债指 数增 强型债券投 资基金、 长信 利息收益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动 态精选证 券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内需增 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万 家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 银利精选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天瑞强势 地区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鹏 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 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 分红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精 选股票证 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货币市 场基金、 交银 施罗德货 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资源 垄断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大成沪 深300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币市 场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弹 性市值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长城 安心回报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 城内需增 长贰号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中 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价 值成长双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 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宝 盈策略增 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牛创新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益民创 新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复 兴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 天成红利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 双利优选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 巴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 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天 治稳健双 盈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蓝 筹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利丰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 比联 丰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先 锋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建信 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内需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 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上 证180 公司 治理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富兰克招募 说明 书 15 林国海沪深300 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景顺长城 能源基建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 优势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 信中小 盘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商信 用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达消费 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 汇利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丰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兴业沪 深300指 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 信深证 红利交 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富国可转换 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深证成 长4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深证成长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 泰达宏利领先 中小盘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 德信用添 利债券证 券投资基 金、 东 吴 中证新兴产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四季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 安瑞进取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 添富社会 责任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信消 费服务行 业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 金主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中邮中 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浙商聚潮产 业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嘉实 领先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 基 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信 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与 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 进 行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部专 门 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 配 备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立 行使监督 稽 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制度 、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 管理实行 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 务操作区 专 门设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像监 控; 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 现 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 生, 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规 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 止投资品 种输入监 控系统, 每 日登录监 控 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并通 过基金资金 账户、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等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其 他行为 。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招募 说明 书 16 1 、电话提示。对 媒体和舆 论反映 集中的问 题,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 接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书 面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 清算资金 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 行为,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招募 说明 书 17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 务热线 : 95105568 (免长途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90 联系人: 林艳洁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招募 说明 书 18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项俊波 联系人: 滕涛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联系人: 侯燕鹏 传真: 010 -66594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66688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招募 说明 书 1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 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吉晓辉 联系人: 徐伟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2584109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招募 说明 书 20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 区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 区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电话: 020 -38322542 传真: 020 -8731178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gdb.com.cn/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 区中山东 路 294 号 招募 说明 书 21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 区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客户服务电 话: 96528 (上海 地区 962528 )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玉 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 :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 路 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 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 0551-2667819 传真: 0551-266785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省 外) 、96588( 安徽省 内) 网址: http://www.hsbank.com.cn (1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 廖玉林 招募 说明 书 22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2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1)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 林复 联系人: 徐玲 电话: 025 -84551162 传真: 025 -8454412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2)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业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 区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商业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 联系人: 骆芸 电话: 027-82656224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招募 说明 书 23 传真: 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http://www.cbhb.com.cn (24)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5)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联系人: 曾明 宋永成 电话: 0755-25188371 传真: 0755-2518878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961200 网址: http://www.961200.net (2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阳 新区开元 大道与通 济街交叉 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 0379-65921869 客户服务电 话: 0379-96699 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7)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烟台 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 市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 庄永辉 联系人: 姚华 电话: 0535-6691337 传真: 0535-669133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11777 招募 说明 书 24 网址: http://www.yantaibank.net (28)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 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 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 话: 0533-96588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2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 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 0411-8231125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30)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 市江滨路 义乌乐园 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义乌 市江滨路 义乌乐 园 东侧 法定代表人 :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电话: 0571-87117617 传真: 0571-87117616 客户服务电 话: 96527 网址: http://www.czcb.com.cn (3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 -66045446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25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3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30236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3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 18、19、36 、37、41 和 42 楼 招募 说明 书 26 法定代表人 :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路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 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顾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电话: 021 -23219275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4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 心区中心 广场香港中 旅大厦第 五 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中 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招募 说明 书 27 法定代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4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 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4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招募 说明 书 28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4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大 厦 A 幢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传 真: 023-6381042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6)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中河南 路 11 号万凯 庭院商务 楼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 -85776115 传真: 0571 -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4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021 -6886593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4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广东电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路 18 号 广东电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招募 说明 书 2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4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 话: 全国统一热 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5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李杰 电话: 025 -84457777 传真: 025 -8457976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5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招募 说明 书 30 (5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5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cn (5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 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0985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31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310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5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6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 楼 招募 说明 书 32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62)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法 定代表人 :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 -83364032 传真: 025 -8332006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63)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 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 路 111 号山西世 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6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 范炎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国) ,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65)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谢项辉 招募 说明 书 33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6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7)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5161821 传真: 0551 -5161672 客户服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68)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竹子林 光大银行 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69)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84403319 传真: 0731-84403439 招募 说明 书 34 客户服务电 话: 0731-84403360 网址: http://www.cfzq.com/ (70)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 户服务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7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 路 15 号广 汇国际贸 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 发金融 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务电 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7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21 -68604866 -8309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7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招募 说明 书 35 (7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 户服务电 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75)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炯阳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7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338 传真: 010 -8808524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7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7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36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7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80)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 段文清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 -82707888 传真: 0755 -8270785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02888 或致电各 地营业部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8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82)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10 层 招募 说明 书 37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278701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gfhfzq.com.cn (83)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84)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85)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36 (上海 地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8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嘉 浜路华鑫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文学 联系人: 黄旭成 电话: 021-64316962


招募 说明 书 38 传真: 021-64316962 客户服务电 话: 021-32109999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87)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82026511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8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8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9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招募 说明 书 39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91)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 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 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9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户服务电 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93)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 -5161102 客户服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9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南京 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 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户服务电 话: 021-63340678 招募 说明 书 40 网址: http://www.ajzq.com (9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96)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桥西 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桥西 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 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翟建强 联系人: 刘亚静 电话: 0311-66006393 传真: 0311-6600624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28888 网址: http://www.S10000.com (97)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中山区 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 市沙河口 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电话:(010 )65171166-2189 传真:(010 )65187068 联系人:王 健 招募 说明 书 4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 律师事务 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 汪 棣、张鸿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42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0 年4 月15日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0]458 号文 核准募集。 本 基金 募集期从2010 年5 月10 日 起至2010 年5 月28 日止,共募集 3,422,296,832.42 份基金份额,有 效认购户 数为100,558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6 月 1 日 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 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连续20 个工 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招募 说明 书 43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及 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进行。 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 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0 年 6 月 1 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 始运作 。根据《 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 《 博时 创业成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 定, 本 基金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 赎 回 和转换业务, 基金代 码:050014 (前 端收费),051014 (后端收费)。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外) 。 开放日 对基金 投资者的 业务办理 时间是 9 :30-15 : 00 ,具体以销售网点 的公告和 安排为准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 但此项 调整应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 最低持 有基金份 额余额为 100 份, 若 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 场情况 , 调整 申购金额 、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 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即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基金采用金额 申购和份 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基 金投资者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 回; 4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招募 说明 书 44 5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 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迟应 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予以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 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基金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收 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当日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 并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 基 金投资者 可在 T+2 日后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 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全额 缴款方式。 若申购不 成 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代 销机构将 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本 金退还给投 资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 关条款处理 。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表 1 :基金的申 购费率结 构表 前端申购 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后端申购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申购费率(% ) Y < 1 年 1.60% 1 年 ≤ Y < 2 年 0.90% 2 年 ≤ Y < 3 年 0.60% Y ≥ 3 年 0 表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招募 说明 书 45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 7 日 1.50% 7 日≤ Y < 30 日 0.75% 30 日≤Y < 1 年 0.50% 1≤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1 )本基金前端 收费 方式 下基金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假定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某投资人 采用前端收 费方式 本 次申购本 基金 50 万元,对应的本次 前端申购 费率为 1.50% ,该投 资人可得到 的基金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50% )=492610.84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2610.84 =7389.16 元 申购份额=492610.84/1.056 =466487.54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50 万元 采 用前端收 费方式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6 元,可得到 466487.54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后端 收费 方式 下基金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如果投资人 选择缴纳 后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额 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某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采用后 端收费方式 申购本 基金,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 采用后端 收费方式 申购本基 金,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招募 说明 书 46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 回费用 (1 )本基金前端 收费 方式 下赎回 金额的计 算举例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之前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申购 ,持有时 间为 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之前采用 前端 收费模式 申购, 持有期限 为两 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2,500 元。 (2 )本基金后端 收费模式 下赎回 金额的计 算举例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之前采 用 后端收费 模式申购 ,申购日 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50 元,持有时间为两 年六个月 ,对应 的后端申购 费率为 0.60% ,对应的 赎 回费率为 0%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 用=10000× 1.050× 0.6%=63.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3.00-0=12437.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之前采用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 持有时间 为两 年六个月,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12437.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6 、 申购费用由 基金投 资者 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招募 说明 书 47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7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对于 收取的持 续持有期 少于30 日的投资 人 的赎回费, 基 金管理人 将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对于 收取的持 续持有期 大于等 于30 日的 投 资人的赎回 费, 基金管 理人将不 低于其 总额的25% 计入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 注册登 记 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 申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基金 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基金 投资者 自 T+2 日(含该日 )后 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基金投资者 赎回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基金 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 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 管理人认 为会 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申购;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4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按时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招募 说明 书 48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支付 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基 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基金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赎 回的部分 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 如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 理。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基 金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 或代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并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 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 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进行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依 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 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 日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招募 说明 书 49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自 2010 年 7 月 30 日起 , 本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一)转换 业务适用 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 金与本公 司已募集 和管理的 博时价值 增长 证券投资基 金 (代 码: 050001 (前 收费) ,051001 (后收费) ) 、 博时 裕富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02 ) 、 博时 现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代码 :050003 )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050004)、 博时稳定价 值债 券投 资基金(A 类代 码:050106 (前 收费) 、051106 (后收费)和 B 类代 码:050006 ) 、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代码:050007 )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201 (前收费) 、051201 ( 后 收费)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 (代 码:050008 ) 、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代码:050009 ) 、 博时特 许价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050010 (前 收 费) ,051010 ( 后收费) ) 、博时信用债 券投资基金 (代 码:050011 (A 类) ,051011 (B 类) ,050111 (C 类) ) 和博时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12 ) 、 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 代码:050013 ) 、 博时宏观回报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代码:050016 (A 类) , 051016 (B 类) ,050116 (C 类) ) 、博时行 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050018 ) 和博时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050019 (A 类) ,050119 (C 类) ) 之间的转 换。 (二)适用 投资者范 围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所有已 持有上述 任一只基 金的 投资者。


(三)转换 费用


基 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四)业务 规则


1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 的同招募 说明 书 50 一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在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基金。


2 、前端收费模 式的开放 式基金只 能转换到 前端收费 模式的其它 基金(申 购费为零 的基 金视同为前 端收费模 式) , 后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 转 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3 、基金转换的 目标基金 份额按新 交 易计算 持有时间 。基金转出 视为赎回 ,转入视 为申 购。基金转 换后可赎 回的时间 为 T +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 投资的份 额可在 权益登记 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基金转换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先进先 出” 的原则 。 (五)暂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六)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可以销 售包括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在内的 两只 以上(含两 只) ,且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 同一机 构的 博时旗下基 金的销售 机构。


2 、 转换业务的收费 计算公式 及举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


3 、本公司管理基 金的转换 业务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 受理日 起 2 个月内办 理,并按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转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招募 说明 书 51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根据 《博时创业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和 《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 的有 关规定, 本 基金定 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起开 始办理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基金 代码:050014 (前 端收 费) ,051014 (后 端收费) 。 (一)适用 投资者范 围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


(二)申购 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1 )日常申购费 率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表 3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结构表


前端申购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后端申购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Y) 申购费率(% ) Y < 1 年 1.60% 1 年 ≤ Y < 2 年 0.90% 2 年 ≤ Y < 3 年 0.60% Y ≥ 3 年 0 (三)扣款 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


(四)重要 提示


1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的投资者 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 金基金 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 以 从 T+2 日起通 过本计划 办理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 购申 请的确认情 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认 成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 。


招募 说明 书 52 ( 五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 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 , 也可拨打 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 或咨询相 关情 况。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关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的基 金账户或 基金 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 账户或基 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基金份额 所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法 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当基金份额 处于冻结 状态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其 他相关机构 应拒绝该 部分基金 份额 的赎回申请 、非交易 过户以及 基金的转 托管。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53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深入研究 创业成长 型公司, 挖 掘该类型 公 司的投资机 会, 力争为 基金持有 人 创造出超越 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60%-95% , 其中 对创业成长 型公司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股票投资 部分 的 80% , 权证投资 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债券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35%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 的创业成 长型公司 是: 从企业 生命周期 的 角度看, 处于 成长阶段 的启动期 和 高速成长期 ;从股票 市场的结 构看,主 要集中在 中小 板、创业板 和 A 股主板 中小型成 长公 司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还 包括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即国内依 法发行的 股票和债 券,新股/ 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法规或国 家证 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债券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 债、 次级 债 、 可转换债券 (包括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资产支持证 券、央行 票据、短 期融资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固定 收益证券 品种。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合理期限内 做出调整 以符合上 述规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坚持 成长与价 值相结合 的投资理 念。 通过深 入 分析, 挖掘创 业成长型 公司的投 资 价值, 动态把握 企业在高 速成长和 合理估值 方面的适 度平衡, 在严格 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追 求基金资产 获得长期 稳定的较 高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创 业成长型 公司, 投资策 略主要体 现在: 在股票投 资的宏观 层面, 本 基金投资策 略更强调 自上而下 选择潜力 行业,特 别关 注于应用创 新,而非 科技发明 的公司; 在微观层面, 本基金投 资策略本 质上更重 视自下而 上 选择高成长 公司, 从多 角度判断 公司价 值;同时, 加强公司 实地调研 ,尽可能 低地降低 投资 风险。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 全球视野 的角度审 视中国经 济与中国 资本 市场, 通过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的方 法进行 “自上 而下” 的 分析, 在 对宏观经 济环境、 股 票市场走势、 利率变动 及各类 资产风险 收 益形 成一定 预期的 基础 上,决 定股票 和固 定收益 证券 等大 类资产 在给定 区间 内的动 态配 置。 本基金根据 主要的经 济信号指 标对宏观 经济形势 进行 分析, 判断经济 所处的经 济周期阶 段、景气循 环状况和 未来运行 趋势。 招募 说明 书 54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深入研究 中小板、 创 业板以及 主板的中 小 型成长公司, 挖掘该类 型企业的 投 资价值,分 享创业成 长 型公司 带来的较 高回报。 创业成长型 公司相比 主板成熟 期公司, 在发 展前景、 资料 可获得 性、 风险等方 面都具有 显著的不同, 因 此需要特 别关注此 类企业的 特殊性, 并为其制定 相应的投 资策略。 本基 金认 为,创业成 长型 公司 的特点具 体表现在 以下几个 方面 : ? 创业成长型 公司大多处于 企业生命周期的成长期,属 于初创阶段,缺乏可供参考的 历史业绩; ? 创业成长型 公司 大多 具有高成 长性,导 致相关财 务指 标波动性较 大; ? 部分创业成长型 公司 是在各自细分行业处于龙头地位 的小公司,一方面具有广阔的 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 细分市场 内,可比 公司少, 缺乏 完善的行业 研究 。 根据以上提 到的创业 成长型公司 的特殊 性,本基 金的 股票投资策 略如下: (1)宏观层面上 ,强调自上 而下选择潜 力行业,特 别关注于投资应 用创新,而 非科技 发明的企业 创业成长型 公司大多 处于企业 生命周期 的 启动期 和高 速增 长期, 营 业收入开 始增长, 但 发展还不稳 定, 未来经 营 业绩 受行业、 经 济形势影 响 较大。 因此, 从宏观面 , 自上而 下寻找 未来具有增 长潜力的 行业,更 有利于 寻 找能够长 期增 长的优质标 的 。 从行业筛选 的角度看 ,主要包 括两个方 面: 第一, 投资主题 方面。 对于投 资者来说, 创 业 成长型 公司 的市场 表现部分 取决于该 公司 是否具有清 晰的投资 主题。 本基 金主要寻 找目标公 司 清晰可持续 盈利的投 资主题, 具 有这样 投资主题的 股票的价 值中枢是 持续向上 的。 不同的 企 业有不同的 投资主题, 但核心是 具有竞 争优势的成 长。 第二, 战略与 行业分析 方面。 挖 掘不同企 业的成长 特 征, 关键是寻 找企业竞 争优势、 增 长动力和持 续发展能 力。这 涉 及到公司 战略分析 ,本 基金主要采用 PORTER 的 竞争优势 和价 值链分析方 法, 通过调 研和洞察 力对企业 所在的产 业 结构与发展、 企业的竞 争策略和 措施和 企业价值链 进行深入 判断,并 用财务和 运营等相 关数 据进行验证 。 (2)微观层 面,从本 质上重视 自下而上 选择高 成长 公司 对创业成长 型公司的 筛选, 本质 上强调自 下而上寻 找 真正具有持 续高成长 性的企业, 才 能获得好的 回报。 具有 持续高成 长性的企 业一定是 建 立在创新基 础上, 只有 具有创新 精神的 企业 才可能 获得 超越 市场的回 报。 本基金重 点关注基 本面, 着眼成长 性与创新 性 , 具体分两 种情况: ? 对于过往业绩期 限较长的企业,根据 基金管理人 多年 积累的价值投资方法,主要考 量的有三方面:业务结构及主营产品竞争力;企业管 理团队的领导与创新能力;企 业经营业绩 与财务指 标。 招募 说明 书 55 ? 对于过往业 绩较短, 资料较少 的企业, 将采用 3P 原 则更进一步 深入评估 企业价值: 即 采用 (人(people )+ 过 程(process )= 业绩 (performance ) )来判 断一 个企 业。 3、股票投资 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 从上至下 的行业潜 力判断、 以及 自下而上 选择高成长 性公司的 方法构建 投资 组合。 第一步: 成长性 评估。 创业成 长型股票 通常处于 高速 成长期, 较高的 成长性成 为其未 来 获取高额收 益的前提。 因 此, 本基金投 资决策的 第一 步即为严格 考察企业 的行业属 性、 行业 成长前景 、 业务模 式、 盈 利机制 、 行业地 位、 管 理能 力等, 以 评估企业 的成长性 , 从而 选择 具有高速成 长潜力的 企业作为 备选投资 对象。 第二步: 品质过 滤阶段。 创业 成长型公 司未来发 展前 景具有较大 的空间, 本基 金第二步 将考察企业 的基本素 质, 进行品质 过滤。 在考虑 投资 限制的基础 上, 基于公司 的财务信 息和 股票的价格 信息等, 按照既定 的品质评 估模型对 公司 的财务品质 进行过滤 ,对比市 场价格, 从潜力行业 中筛选出 具有高投 资回报率、 可 持续成长 能力、 合理的价 格、 低边际成 本的样本 股票,建立 备选股票 池。 第三步: 价值精 选阶段。 由于 市场对创 业成长型 股票 的成长性预 期较高, 通常 市场估值 也较高。 本基金 在以上初 选形成备 选股票池 的基础上 , 对公司的财务 真实性、 完整 性和一致 性等进行诊 断, 剔除信息 严重失真 公司, 再根据 对宏 观经济政策、 行 业及公司 的深入研 究与 分析, 采用定 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 方法, 对 公司进行 财 务诊断、 竞争 力分析、 盈利能力 分析和 成长性分析, 同 时通过实 地调研、 尽职 调查等方 式考 察管理团队 能力, 并运用 恰当的破 产概 率模型, 评估风 险投资退 出价值, 采用 最合适的 价值 评估手段进 行估值, 精选 出与市价 比较 最有 投资机 会的公司 ,建立精 选股票池 。 第四步: 构建目 标投资组 合阶段。 遵循 组合投资 与价 值投资的理 念, 运用价值 评估模型 对公司价值 进行精确 定价, 通过 目标价格 与实际交 易 价格的比较, 进一步确 定真正低 于公司 内在价值的 股票,构 建投资组 合。 4、组合管理 策略 (1)控制风 险、坚持 稳健投资 相较于主板 成熟期公 司, 创业成长 型公司的 成长不确 定性较大, 业绩 稳定性差, 经 营亏 损与破产的 概率也相 对较大, 投 资时更 需注意分 散风 险, 控制风险 。 首先, 判断企业 所属生 命周期阶段 ,选择适 当的估值 模型;其 次,估算 风险 价值,确定 合理风险 溢价水平 ;最后, 坚持分 散投 资原则, 构建投资 组合,不 断跟踪调 整组 合配置。 (2)采用成 长为主, 动态调整 的投资策 略,寻 找最 佳的组合增 长动力 在实际的组 合管理过 程中, 本基金 采用成长 为主, 动 态调整的投 资策略, 寻找 最佳的组 合增长动力 。 招募 说明 书 56 5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 券组合将 通过信用、 久 期和凸性 等的灵活 配置, 进行积极 主动的操 作, 力争 获取超越于 所对应的 债券基准 的收益。 (1 )自上而下的 分析 根据各种宏 观经济指 标及金融 数据, 对未 来的财政 政 策及货币政 策做出判 断或预测。 根 据货币市场 运行状况 及央行票 据发行到 期情况, 对 债 券市场短期 利率走势 进行判断。 根据近 期债券市场 的发行状 况及各交 易主体的 资金需求 特点 , 对债券的发 行利率进 行判断, 进 而对 债券市场的 走势进行 分析。根 据近期的 资金供需 状况 ,对债券市 场的回购 利率进行 分析。 (2 )自下而上的 分析 根据债券市 场的当前 交易数据 ,估计出 债券市场 当前 的期限结构 ,并对隐 含远期利 率、 当期利差水 平等进行 分析, 进而 对未来的 期限结构 变 动做出判断。 根据债券 市场的历 史交易 数据, 估计出 债券市场 的历史期 限结构, 并对历史 利 率水平、 历史 利差水平 等进行分 析, 进 而对未来的 期限结构 变动做出 判断。 在 此基础上, 本 基金实施资 产配置、 券 种配置、 久期选 择、 凸性管理 和 个券选 择策略。 并随时根 据宏观经 济 、 市场变化, 以及基于 流动性和 风险管 理的要求, 对构建组 合进行调 整。 6、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 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权证投 资的 主要 标的为创业 成长型公 司发行的 权证, 投资原 则为有利 于基金资产 增值、 控制下 跌风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 如果 市场上存 在持有股 票的认沽 权 证时, 在预期 市场下跌 但由于各 种原因 导致股票无 法顺利卖 出时, 可以 使用认沽 权证工具 来 保护股票的 价值。 如果 市场上存 在拟持 有股票的认 购权证, 且 价格相对 于价值出 现大幅折 让 时, 可以使用 认购权证 工具来获 得标的 股票的头寸 暴露。 7 、组合构建与调 整 根据各类资 产投资策 略,在各 资产类投 资品种确 定的 前提下,构 建基金组 合。 对于股票类 资产, 由于 创业成长 型股票的 市值通常 较 小, 构建组合 时需要充 分考虑组 合 流动性的问 题,包括 组合资产 买卖交易 时的市场 冲击 等。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招募 说明 书 57 6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 述 规定限制。 六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5 、本基金投资 权证,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 %。投 资于其他权 证的投资 比例,遵 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 规定。 6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 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中有 关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8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在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前 提下,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 1-3 项以及 5-7 项规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 限 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招募 说明 书 58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700 指数收益率×75%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25% 。 如 果今后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 者 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 制该指数, 或 有更具权威、 更 科学的复 合指数权 重比例,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调整或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预 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 基金, 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 中的高风 险、高收 益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58,799,921.61 83.75 其中:股票 558,799,921.61 83.75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7,277,255.04 16.08 6 其他各项资 产 1,185,248.73 0.18 招募 说明 书 59 7 合计 667,262,425.38 100.00 2 、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 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8,693,870.00 1.31 B 采掘业 17,895,000.00 2.70 C 制造业 260,651,760.93 39.40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73,555,951.21 11.12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163,770,801.86 24.75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23,325,007.86 3.53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37,558,826.25 5.68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38,576,145.92 5.83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63,769,237.55 9.64 I 金融、保险 业 27,580,000.00 4.17 J 房地产业 53,366,014.10 8.07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16,809,428.46 2.54 M 综合类 33,899,638.40 5.12 合计 558,799,921.61 84.47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 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921 ST 科 龙 4,982,521 40,009,643.63 6.05 2 000939 凯迪电力 2,399,925 37,558,826.25 5.68 3 600844 丹化科技 2,450,000 37,289,000.00 5.64 4 600895 张江高科 2,999,968 33,899,638.40 5.12 5 000530 大冷股份 2,249,915 31,858,796.40 4.82 6 600560 金自天正 1,482,895 31,763,610.90 4.80 7 000061 农 产 品 1,562,329 26,090,894.30 3.94 8 300049 福瑞股份 917,946 23,325,007.86 3.53 招募 说明 书 60 9 600352 浙江龙盛 1,999,901 22,418,890.21 3.39 10 000046 泛海建设 2,499,991 21,874,921.25 3.31 4 、 报告期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未持有权 证。 8 、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2) 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没 有投资于 超出基 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 基 金的其他 资产包括 :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3,515.56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455.45 5 应收申购款 1,042,277.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85,248.73 (4) 报 告期末 持 有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 由于四 舍五入的 原因,分 项之和与 合计项之 间可 能存在尾差 。 招募 说明 书 61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6 月1 日-2010 年12 月31 日 11.40% 1.23% 15.22% 1.32% -3.82% -0.09% 2011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3 月31 日 -0.07% 1.45% 1.04% 1.13% -1.11% 0.32% 2010 年6 月1 日至2011 年3 月31 日 11.32% 1.30% 16.41% 1.26% -5.09% 0.04%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金 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 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以其 自有财产承 担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招募 说明 书 62 基金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消; 不 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消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63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招募 说明 书 64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 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 果 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 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 以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 的, 差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受损方”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招募 说明 书 65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 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 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有责 任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 (1 )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招募 说明 书 66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1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经 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 担 50% ,基金托管 人承 担 50% ; 3 )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3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4 )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如果行 业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如出现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情况; 5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将当日的 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 本基金招募 说明 书 67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 “二、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68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 2 、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 息、债 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 4 、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 。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基金收益分 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利 润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3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益 每年最多分 配 4 次, 每次基 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 低于可分 配 利润 的 2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基金的收益 分配比例 应当以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为 基准 计算。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 指期末资 产负 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 数; 4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基 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在不影响投 资者利益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 上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但应 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 基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分配方案 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招募 说明 书 69 3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至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2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机 构 可将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 份额 。 招募 说明 书 70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信息 披露费 用; 4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6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7 、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 行费用 ; 8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 定。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管理费 率 为 1.50%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本基金 年托管费 率 为 0.25%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 、 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 按 费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招募 说明 书 71 1 、申购 费用 表 4 :基金的申 购费率结 构表 前端 申购 申购 金额(M ) 申购 费率(% )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后端 申购 持有 基金份额期限(Y) 申购 费率(% ) Y < 1 年 1.60% 1 年 ≤ Y < 2 年 0.90% 2 年 ≤ Y < 3 年 0.60% Y ≥ 3 年 0 2 、赎回费用 表 5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 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 费率(%) Y < 7 日 1.50% 7 日≤ Y < 30 日 0.75% 30 日≤Y < 1 年 0.50% 1≤ Y < 2 年 0.25% Y ≥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3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 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 调整 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和账 户最低持 有 余额的数量 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在调整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募 集期间所 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基金收取 认购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 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依照 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刊登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72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73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所在的 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3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分别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 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74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 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 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招募 说明 书 75 件 。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2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日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登 载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 4 、基金开始申购 、赎回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 始日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5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 两种方式 。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招募 说明 书 76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 事、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销售 代理机构 ; (20) 基金更换登 记结算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申请 ; (25) 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26)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项 。 8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招募 说明 书 77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9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 、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件 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 一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78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 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周 期风险 。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 险。 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 收益率 ,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在利率上升时, 基 金持有的 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 )债券市场 流动性风 险。由于 银行间债 券市场深 度和宽度相 对较低, 交易相对 较不 活跃,可 能 增大银行 间债券变 现难度, 从而影响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的风险 。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险 ( 即利率风 险 )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 的收益率,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如出现违 约、无法支 付 到期本 息,或由 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8 )新股价格 波动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 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 投资新股 价格波动 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9 )债券回购 风险。债 券回购为 提升整体 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 也存在一 定的 风险。 债券回 购的主要 风险包括 信用风 险、 投资风 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中, 信 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不 能偿还全 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 成基金净 值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是指 在进行回 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 量放大, 致使整个 组合风险 放 大的风险; 而 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 基金组合 收益进 行放大的 同时 , 也对基金组 合的波动 性 (标准 差) 进 行了放大, 即 基金组合 的风险将 会加大。 回购比例 越 高, 风险暴露 程度也就 越高, 对 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招募 说明 书 79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 定、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 执行中, 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等 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 公司员工 不遵守职 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 而可能导 致的 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 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6 、本基金特定投 资策略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 , 本基 金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60%-95% , 其 中对创业 成长型 公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股票投 资部分的 80%, 权证 投资 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券 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35%,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 , 本基 金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60%-95% , 投资者面 临的特 定风险主要 为股票投 资风险。 股票 的投资收 益会受到 宏观经济、 市场 偏好、 行业波 动和公司 自身经营状 况等因素 的影响。 因 此, 本基金 所投资的 股票 可能在 一定时期 内表现与 其他未投 资的股票不 同,造成 本基金的 收益低于 其他基金 。此 外,由于本 基金还可 以投资其 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 价格也可 能因市场 中的各类 变化而出 现一 定幅度的波 动, 产生特 定的风险, 并影 响到整体基 金的投资 收益。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 本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投资工 具的出现 和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 ,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 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招募 说明 书 80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级 政府、机 构及部门 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 是, 基金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招募 说明 书 81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 、基金托管人人 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 新的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 金清算小组,基 金清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7) 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招募 说明 书 82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83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 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自依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受。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代销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84 财产; (2 )获得基金管 理人报酬 ; (3 )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决 定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 费、 管理 费和赎回 费之外的费 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基金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 利益; (6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 (7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 的代 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 和检查 ; (8 )选择、更 换代销机 构,并依 据销售代 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 会计 师事务所 、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2 ) 根据国家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 , 以基金的名 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 、 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由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招募 说明 书 85 (7 )依法接受 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回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应 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利 益的活动; (27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不 谋求对上 市公 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 (28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获得基金托 管费; 招募 说明 书 86 (2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财产 ; (4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 基 金合 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8 )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 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 15 年; (10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 (12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招募 说明 书 87 额持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除; (18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照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履行 其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 金管理人追 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建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1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破产 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共 同 组 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权。 ( 二)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以及赎 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 其 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 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其 他应由基 金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88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 改; (4) 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 三) 召 集人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以上含本 数,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四)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 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 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召集 人 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须 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 (6)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招募 说明 书 89 达时间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 意见的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以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等文件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定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 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 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招募 说明 书 90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经通 知拒不参 加收取和 统计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 表的 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 交 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 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 六) 议 事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 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 案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招募 说明 书 91 并保 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 机构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 七) 决 议形成的 条件、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过 方 为有效;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招募 说明 书 92 项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 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 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 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派代 表监督计 票的, 不影 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 结果。 但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至 少提前两个 工作日通 知召集人, 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 接利害关 系的第三 方担任监 督计票人 员。 ( 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并 在生效后 方可执行 。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招募 说明 书 93 三、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 一) 基 金合同的 变更 1 、下列涉及到 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 的事项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以及赎 回费率。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 基金合同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1)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变更 的情形; (2) 基金合 同的变更 并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 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作 出相应变 动的; (4)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 (5) 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的。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 人应在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 二) 本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 、基金托管人人 职责终止 ,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 新的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招募 说明 书 94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基金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代销 机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 。基金合 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为 准。 招募 说明 书 95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9F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项俊波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款项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代 理资金清 算 ; 各类汇 兑业务 ;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 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 务;贷款 承诺;组 织或 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 存款;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 汇借款;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或代 理 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 外币票 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 汇担保;资 信调查 、 咨询、见 证业务; 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证 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 算资 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 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招募 说明 书 96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 本基金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60%-95% , 其中 对创业成长 型公司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股票投资 部分的 80% , 权证投资 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债券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35%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 的创业成 长型公司 是: 从企业 生命周期 的 角度看, 处 于 成长阶段 的启动期 和 高速成长期 ;从股票 市场的结 构看,主 要集中在 中小 板、创业板 和 A 股主板 中小型成 长公 司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还 包括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即国内依 法发行的 股票和债 券,新股/ 债券的申购或增发,法律、法规或国 家证 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债券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 、 可转换债券 (包括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资产支持证 券、央行 票据、短 期融资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固定 收益证券 品种。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合理期限内 做出调整 以 符合上 述规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5 、本基金投资 权证,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 10 %。投 资于其他权 证的投资 比例,遵 从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的相关 规定。 招募 说明 书 97 6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 投 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 规 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中有 关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8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在符 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前 提下,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 1-3 项以及 5-7 项规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 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 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 止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 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 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 行 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招募 说明 书 98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 资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 , 但 不承担 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 失。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 醒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和责 任 。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六)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 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进行监督 。 1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性风险 控制预案 等规章制 度。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 流 动性的 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 控制制度 中 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 金出现流 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 董事会通 过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将上 述规章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 的决议提交 给基金托 管人。 4 、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之前,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两个交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有 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 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 价依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 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 、基金托管人 在监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 剧烈 变化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投 资行为可 能对基金 财产 造成较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人对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 整改 , 并做出书面说 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经事先书面 告知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 指 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并确 保证基金 托管招募 说明 书 99 人能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 登记存管问 题, 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的责 任与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7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 假的 数据或者出 现其他影 响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人监 督职 责的行为,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 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承担 相应法律 后果, 包括 但不限于承 担基金托 管人可能 遭受的监 管 部门 罚款以 及基金 托管 人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赔 偿。 因投资 流动受 限证 券产生 的损 失, 除依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应 当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之外,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上 述损失。 如因 基金 管理人未遵 守相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 方案 以及投 资额度 和比 例限制 要求的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出现 风险损 失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赔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 此 遭受的损失。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 ( 七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 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八 )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 九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招募 说明 书 100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 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招募 说明 书 101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 负责本基 金的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 2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 基金的银 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 支 付 赎回金额 、 支付基 金收益 、 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 、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涉及 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 用并管 理 ;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人 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招募 说明 书 102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议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 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 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二)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招募 说明 书 103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 止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无 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 议的修改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 、本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104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 资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二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 资者可以 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 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将其所 得 红利按 除权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用。 三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时间 、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者 持有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 银行、 民生银 行、 中信银行 等银行卡 可以 在本公 司网站上 自助开户 并进行网 上交易 业务 。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查询所持 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记录 等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联 络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利 用 本公司 网站获取 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 类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在线客 服: 投资者 可以点击本 公司网站首页“ 在线 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 互动。也可以 在“ 您 问我答” 栏目中 ,直接提 出有关 本 基金的问题 和建议 。 五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六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七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 时 WAP 网站 ,享受 基 金 理财所需的 基金交易 、理财查 询、招募 说明 书 105 账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博 时 WAP 网站地址 :http://wap.bosera.com 。 八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心提 交信息订制 的申请, 博时公司 将以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 者发送所 订制 的信息。 九 、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全国统一客 服热线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可享 有如下服务 :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客服 中心 自助 语音 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自助查询账 户余额、 交 易情况、 基金净值 等信息, 也 可以进行直 销交易、 密 码修改、 传真索 取等操作。 2 、人工电话服 务: 客服 代表可以 为投资者 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 查询、资 料修改、 投诉 受理 、信息 订制 等服务 。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106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它应 披露的 事项 (一)2010 年 12 月 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增 加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二)2010 年 12 月 13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开通汇 付天天盈 直销 网上交易和 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三)2010 年 12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增 加深圳农 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四)2010 年 12 月 23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 基金参加 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 行申购业 务与定期定 额申购业 务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五)2010 年 12 月 29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 基金参加 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与网 上及电话 银行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六)2010 年 12 月 31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加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 行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 《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参 加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与网 上银行申 购业 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 《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 倾心回馈” 基金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 关于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开 放式基金 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 上及手机 银行申购 业务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和 《 关于博 时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加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与 网上 银行申 购业 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七)2011 年 1 月 15 日,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创 业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更新 说明 书 2011 年第 1 号(摘要) 》; (八)2011 年 1 月 17 日,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创 业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九)2011 年 1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加深圳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十)2011 年 1 月 24 日,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创 业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4 季度报告》; (十一)2011 年 2 月 2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 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增加财达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十二)2011 年 3 月 1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招募 说明 书 107 告了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加汉口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与 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和《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增加浙 江稠州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十三)2011 年 3 月 2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增加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十四)2011 年 3 月 2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十五)2011 年 3 月 3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创业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 ) 》; (十六)2011 年 4 月 1 日,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加东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 上银行申 购费率和定 期定额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和《 关 于博时旗下 开放式基 金参加华 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申购业务 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十七)2011 年 4 月 8 日,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个人 电子银行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十八)2011 年 4 月 1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十九)2011 年 4 月 2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博时 创业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1 季度报告》; (二十)2011 年 4 月 2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旗下开放 式基金参 加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 银行申购 业务及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二十一)2011 年 5 月 13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 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 公告了《 关 于博时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增加哈尔 滨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108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 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博时 创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1 年第2 号 109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博时创 业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创业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之法律意 见书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1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