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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蓝筹(090003)

大成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 成 蓝 筹 稳健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2011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一一 年七 月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大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4 】36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6 月3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审 核同 意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1 年6 月3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基 金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1 年3 月31日 ,所 列财 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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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5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4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44 八、基 金的 转换 ............................................................................................................................................ 50 九、基 金投 资 ................................................................................................................................................ 52 十、基 金业 绩 ................................................................................................................................................ 60 十一、 基金 财产 ............................................................................................................................................ 60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2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5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6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0 十七、 风险 揭示 ............................................................................................................................................ 72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74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5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5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1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92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9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4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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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


言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蓝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资者 取得 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大 成蓝 筹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蓝筹 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 指大成 蓝筹 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代码 为:090003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点 办法 》 指《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试点办 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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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本基 金份 额的 购买 者或 持有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具有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机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投 资者 指现有 的和 潜在 的开 放式 基金 投 资者 个人 投 资者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官 证、 士兵证 、警 官证 的中 国居 民 机构 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 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 购额超过 人民 币 2 亿元 ,且 认购 户 数达到 或超 过 100 户的 条 件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宣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日 期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开放日 指开放式基金销售网点正 常工作日,投资者可 以 办理 基 金 交 易业务 营业时 间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的 对外 营业 起止 时间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基金 交易的 申请 日 认购 指在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 据 基 金 销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金 管 理 人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 据 基 金 销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金 管 理 人 申请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转 换为同 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一 只开 放式 基金 的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 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 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 账户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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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红利、股息、买卖证券 差价、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益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 基金申 购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的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资 产中 扣除的 费用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 额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的有 关基 金简 介、基 金 投资组合公告、基金经营 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 他按法律 规定应 披露 事项 的说 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务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中 国证 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报》 、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及 本基金 管 理人的 网站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本基金 管理 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1999]10 号 文批 准发起 设立 , 概 况 介绍如 下: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成立日 :1999 年4月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 中 泰信 托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 持股48 %) 、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25 %)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25 %) 、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持股2%) 四 家 公司 。 电话:0755-83183388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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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 会, 下设 十 九 个部 门 ,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资 部 、 社 保基 金投 资 部、 固定 收益 部 、 委 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易 管理 部、 金融 工程 部 、 信 息技 术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 场 部、 总 经理 办公 室 、 董 事 会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计划财 务部 、 行 政部、基 金运营 部、 监察 稽核 部和 国际业 务部 。 公 司 在 北京 、 上海、 西安、 成都、 武 汉、 福 州 、 沈阳 和 广州 等 地设立 了 八 家分 公司 , 并 在香港 设立 了子 公司 。 此 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 投 资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和 战 略规 划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 。 公司以 “ 责 任、 回报、 专业 、 进取 ” 为 经营 理念, 坚持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 的 企业精 神, 致力 于 开拓基 金及 证券 市场 业务 ,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策 略 和注重 绩优 、 高成 长的 投 资组合 , 力求 为投 资者 获 得更大 投资 回报 。公 司所 有人员 在最 近三 年内 均未 受到所 在单 位及 有关 管理 部门的 处罚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3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福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1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 基金: 深证 成 长 40ETF 及大成 深证 成 长 40ETF 联 接基金 ,1 只 创新 型基 金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基金 及 16 只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蓝 筹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财富 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 极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大 成创 新成 长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大成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策略回 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 证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核 心双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 中央 财经 大学财 政系 讲师 ;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 任华 夏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投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 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兼北 方总 部总 经理 、资产 管理 总监 ;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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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 任职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任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2008 年 11 月 起同时 担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王颢先 生 , 董 事总 经理 ,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副 总经理 、机 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2002 年 9 月加 入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助 理总 经理 、副 总经 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刘虹先 生, 董 事, 博 士, 高 级经济 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委 国土局 主任 科员 、 副处长 ( 主持 工作 ) ;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 任 中国农 业发 展银 行资 金计 划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主 持工作 )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 险 (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 部战略 研究 与规 划处 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 任中国 人寿 保险 (集 团) 公司 战略 规划 部 副总经 理 ;2006 年 2 月- 2007 年 6 月, 任中 国人 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发 展改 革部总 经理 ;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 任 中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 今, 任 人保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党 委书 记;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 中国 华闻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记 。 杨赤忠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历 任深 圳蓝 天基 金 管理公 司投 资与 研究 部经 理;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总监 ; 光 大 证 券证券 投资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光大 证券 助理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长 城 信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公 司 审计与 合规 管理 部; 现任 中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 蔺春林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1970 -1971 年 ,解放 军信 阳坦 克师 锻炼 ;1971 -1987 年, 任兵器 部 5107 、5137 厂 生 产会计 员 、 财 务处 长;1987 年-1998 年 , 任 湖北 省 财政厅 中央 企业 处副 处 长、 财政 部驻 湖 北 省专 员 助理 ;1998 年-2005 年 , 任财政 部驻 江西 专员 办专 员助理 、 副专 员 、 专 员、 党组书 记;2005 年 8 月 , 任中央 纪委 、中 组部 金融 巡视组 局长 ;2007 年 1 月 退休。 于绪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环 太平 洋律 师 协会会 员 、 全 国律 协金 融 证券委 员会 委员 、 华 中科技 大学 兼职 教授 及研 究生导 师、 北京 工商 大学 客座教 授、 华北 电力 大学 客座教 授。 1990 年-1995 年, 任 河北 省保 定市 中级 人民法 院助 理审 判员 ; 1995 年-1998 年, 北京 大学 法学硕 士学 习; 1999 年, 香港大 学法 律学 院访 问学 者、香 港法 律教 育信 托基 金访问 学者 ;1999 年-2001 年, 北京 大学 法学 博 士学习 ;2001 年起 任大 成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高 级合 伙人、 管委 会委 员。 万曾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研究 员 , 曾 任上海 市政 府发 展研 究中 心处长 ,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综 合规 划土 地局 党组 书记 、 局 长 , 浦 东新 区发 展计划 局党 组书 记 , 上 海 浦东发 展集 团和 上海 浦东 投资建 设有 限公 司筹 建负 责人和 法人 代表 , 上海 市 公积金 管理 中心 党委 书记 、 主 任 , 上 海市 政府 特聘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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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决策咨 询专 家, 现任 浦东 改革与 发展 研究 院院 长。 刘大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家开 发银 行顾问, 高 级 经济师 , 享受 政府 特殊 津 贴专家 。 中国 人民 银 行研究 生部 硕士 生指 导老 师,首 都经 济贸 易大 学兼 职教授 ,清 华大 学中 国经 济研究 中心 高级 研究 员 。 先后在 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 究室 (副 处长 、 处长 ) , 北 京市第 一商 业局 ( 副局 长) , 中 国建 设银 行信 托投 资公司 (总 经理 ) , 中国 投 资银行 (行 长) ,国 家开 发 银行( 总会 计师 )工 作。 监事会 : 胡学光 先生 , 监事 长 , 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 广 东省 高级经 济师 评审 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湖北 金融 高 等专科 学校 任教 ,广 州金 融高等 专科 学校 任金 融系 副主任 ;1992 年—2003 年 4 月 ,在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先 后任 “ 广 证基 金 ” 、 “ 广证 受益 ” 经理 、 部门 总经理 、 总裁 助理 、 副总 裁, 兼任 中山 大学 岭南 学院兼 职教 授、 中天 证券 研究院 副院 长, 广东 证券 博士后 科研 工作 站指 导导 师;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宁加岭 先生 , 监事 , 大学 本 科。 1983 年 2 月 —1987 年 6 月 , 任 财政 部人 教司 副处 长、 处长 ; 1987 年 6 月 —1994 年 6 月, 任 财政部 行政 司副 司长 、 司 长;1994 年 6 月 —1999 年 6 月 , 任 财政 部德 宝实 业总公 司总 经理 、法 人代 表;1999 年 6 月起 ,任 职 于财政 部离 退休 老干 部局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江 苏北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 中 国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管 理总 部副 总 经 理 , 总 经理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上海 投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 任江 南 证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投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机 构管理 部总 经理, 期间 还 任江南 宏富 基金 管理 公司 筹备组 副组 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 深圳 中航 集团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公 司证 券 部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 海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 省南 方金融 服务 总公 司投 资 基金管 理部 证券 投资 部副 经理、 广东 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资 产管 理部 经理;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兼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 。 杨春明 先生 ,副 总经 理 , 经济学 学士 。曾 先后 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吉 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运营部 总监 、市 场部 总 经理、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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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泰达 宏利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营销主管 。2004 年3月 加入 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市场 部总监 、综合 管 理部总监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2010 年11 月 起任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董事 会秘 书 。 2、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施永辉 先生 ,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经理 , 理 学硕士 ,14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曾任 中科 院资 源 环境信 息中 心担 任助 理研 究员 , 甘 肃证 券资 产管 理 部研究 员 , 招 商证 券研 发 中心高 级分 析师 、 总经 理 助理 。2003 年 加盟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股 票投资 部副 总监 , 历任 公 司研究 部高 级研 究员 、 投 资部副总 监、大 成精选 增 值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经 理助理。 自2006 年1月21日 起至今 担 任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王加英 2004 年 06 月 03 日 —2006 年 01 月 20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成员 组成 ,设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席 1 名 ,其 他委 员 8 名 。名 单 如 下 : 刘明, 助理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 杨建华 ,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 负 责公 司股 票投 资业 务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核心 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委员 ; 陈尚 前, 固定 收 益部总 监 , 负 责公 司固 定 收益证 券投 资业 务 , 大 成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曹雄 飞 , 研 究部总 监 ,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 邓 韶勇 , 交 易 管理部 总监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 施 永辉 , 股 票投 资部副 总监 ,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王立 ,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曹志 刚 , 金 融工程 部首 席金 融工 程师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孙蓓琳 ,研 究部 总监 助理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 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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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 证券 法》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以 下《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禁 止的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 及 行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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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公 司 制度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资者 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 并结 合公 司实 际情 况 , 制 定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 部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 立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理 方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 措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 公 司 建立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制 定科 学完 善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 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2 )防范 和化解 经营风 险 ,提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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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整,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 制涵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 各个部门 或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包 括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 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各 机构、部 门和岗 位职责 的 设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 司 基金财产 、自有 资 产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 分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公 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 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白 或漏 洞 。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时 性原则 。随着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 整和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 境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环 境 包括经营 理念和 内控文 化 、公司治 理结构 、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公司 管理层 牢固树 立 内控优先 和风险 管理理 念 ,培养全 体员工 的风险 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 浓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 使风 险意 识贯穿 到公 司 各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环节 。 (3 )健全 公司法 人治理 结 构,充分 发挥独 立董事 和 监事会的 监督职 能,禁 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 利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 利 益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公司 的组织 结构体 现 职责明确 、相互 制约的 原 则 ,各部 门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 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 行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 的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 事规 则,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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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 面方 式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 严格 的检 查 和反馈 。 (6 )建立 有效的 人力资 源 管理制度 ,健全 激励约 束 机制,确 保公司 各级人 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 相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 胜任能 力。 (7 )建立 科学严 密的风 险 评估体系 ,对公 司内外 部 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和 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 解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确保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 准和 程序, 保证 授权 制度 的贯 彻执行 。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立 授 权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 包 括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和 评价 , 对已 不 适用的 授权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9 )建立 完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公 司资产 与基金 财 产、不同 基金的 资产之 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算 、 基 金 会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 公 司 定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 并 根据 市场 环境 、 新的金 融工 具、 新的 技术 应用和 新的 法律 法规 等情 况进行 适时 改进 。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司 自觉遵 守国家 有 关法律法 规,按 照投资 管 理业务的 性质和 特点严 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 施。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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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①研究 工 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 投 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 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并有 决策 记录 。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包 括投 资组 合情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 序 、 基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 内容 。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 向交易 员下 达投 资指 令或 者直接 进行 交易 。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 确 认其 合法 、 合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 如 出 现指令 违法 违规 或者 其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 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 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⑦根据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建立 严格有 效的制 度 ,防止不 正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 报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 司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 准。 (6 )公司 在审慎 经营和 合 法规范的 基础上 力求金 融 创新。在 充分论 证的前 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 新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 操 作程 序 、 经济 后果 等 , 严格控 制金 融新 品种 、 新 业务的 法律 风险 和运 行 风险。 (7 )建立 和完善 客户服 务 标准、销 售渠道 管理、 广 告宣传行 为规范 ,建立 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 法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 人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 (8 )制定 详细的 登记过 户 工作流程 ,建立 登记过 户 电脑系统 、数据 定期核 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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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客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司 按照法 律、法 规 和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 建立完善 的信息 披露制 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10 )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出 现的 失 误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追究 相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 的管 理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 在 实 现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置 保 密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 并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 可稽 性,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 行前, 经过 业务 、运 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 过严 格的 授权 制 度、 岗位 责任 制度 、 门禁 制度 、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等 管理措 施 , 确 保系 统 安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 整 个过程 实施 明确 的 责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 操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 职责。 (1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具 备身 份验 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恢 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约 等功 能 。 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 用 户 使用的 密码 口令 定期 更换 , 不 得向 他人 透露 。 数据 库和操 作系 统的 密码 口令 分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 并 能及时 、 准确 地传 递 到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 授权 修改程 序 , 并 坚持 电子 信 息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 建 立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即 时保 存和备 份制 度, 重要 数据 异地备 份并 且长 期保 存。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 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 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 排 除故障 、 灾难 恢复 的 演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 定、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会 计法 》 、 《 金融 企 业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 计 核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制 订基 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 计岗位 工作 手册 ,并 针对 各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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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1 ) 以 基金 为会 计核 算 主体 , 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记 、 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基 金会 计核 算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 互独 立。 (22 )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过 凭 证设计 、 登录 、 传递 、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 确 保正 确记 载经 济 业务, 明 确 经济 责任 。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取 合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 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时 准确地 完成 基金 清算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25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 订完 善的 会计 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 业务用 章 、 支 票等 重 要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 会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 止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 和泄密 。 (27 )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办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和 财经 纪律 。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 工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 公司 相 关会议 ,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价 、 报 告 、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 行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 保证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察 稽核 人 员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格 监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各 项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32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追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诺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2 ) 本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诺 根据市 场变 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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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 先后 履行中 央银 行 、 国 际汇 兑 银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 职能 , 坚 持以 服务 社会 民众 、 振兴民 族金 融为 己任 , 稳 健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 项业 务取得 了长 足发 展 。 新 中 国成立 后 , 中 国银 行长 期 作为国 家外 汇专 业银 行, 成为我国 对外开 放的重 要 窗口和对 外筹资 的主要 渠 道。1994 年, 中国银 行改 为国有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中国 银行 启动 股 份制改 造 。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 2006 年 6 月、 7 月, 先后 在香港 联交 所 和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成 功挂 牌上市 , 成 为国内 首家 在 境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 行上 市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国 家和 地 区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 金融 服务 , 主 要经 营商 业银 行 业务 , 包 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 个 人金 融业 务和 金融 市 场业务 , 并 通过全 资子 公 司中银 国际 开展 投资 银行 业务, 通过 全资子 公司 中 银集团 保险 及中 银保 险经 营保险 业务 , 通过 全资 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管 理业 务, 通过控 股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通过 中银 航空 租赁 私人 有 限公 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 国银行 始终 秉承 追求 卓越 的精神 、 稳 健经 营的 理念 、 客户至 上的 宗旨 、 诚信为 本的 传统 和严 谨细 致的作 风, 得到 了业 界和 客户的 广泛 认可 和赞 誉, 树立了 卓越 的品 牌形 象 。 2010 年 度, 中国 银行 被被 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 最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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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佳外汇 交易 银行 , 被 Euromoney ( 《欧洲货 币》 ) 评 为 2010 年 度房 地产 业 “ 中 国最佳 商业 银行 ” , 被英 国 《 金融 时报 》 评为 最佳 私 人银行 奖 , 被 The Asset ( 《 财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 融资银 行 ,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亚洲》 )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 为 亚洲最 佳全 球化 服务 银行 、 最 佳企 业公 民、 年度 中 资优秀 私人 银行 品牌 。 面 对新的 历史 机遇 , 中国 银 行将积 极推 进创 新发 展、 转型发 展、 跨境 发展 ,向 着国际 一流 银行 的战 略目 标不断 迈进 。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 投资者 为中 心的 服务 理念 , 中国银 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 将基 金托 管部更 名为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下 设覆 盖集 合类 产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 球托管 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 监 督服 务 、 风 险管 理与 内 控、 核算 估值 、 信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 等各 层 面的多 个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其 中, 90% 以上 的 员工具 备本 科以 上学 历 。 另外 , 中 国银 行在 重点 分行已 开展 托管 业务 。 目前,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一对 多专户、 一对一专户、社 保基金、 保险资产、QFII 资 产、QDII 资产、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资 产、 年金 资产 、 理财产 品 、 海 外人 民币 基 金、 私募 基金 等门 类齐 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率 先开 展绩 效 评估、风 险管理 等增值 服 务,为各 类客户 提供个 性 化的托管 服务。2010 年末 中国银行 在中国 内地托 管的资 产突 破万 亿元 ,居 同业前 列。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1 年 3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大成 蓝筹 稳健 混合 、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 合 (LOF ) 、 大 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 大 成景 宏封闭 、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 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鹿 保本 混合 、 国泰 金 鹏蓝筹 混合 、 国泰 区位 优 势股票 、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 利债券 、 海富 通股 票 、 海 富通货 币 、 海 富通 精选 贰 号混合 、 海富 通收 益增 长 混合、 海富 通中 证 100 指 数(LOF ) 、华宝兴业 大盘 精选股 票、 华宝 兴业 动 力 组合股 票、 华宝 兴业 先 进成长 股票 、 华夏 策略 混 合、 华夏 大盘 精选 混合 、 华夏回 报二 号混 合 、 华 夏 回报混 合 、 华 夏行 业股 票 (LOF)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服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货 币 、 嘉 实稳 健混 合 、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主 题混 合 、 嘉 实回 报 混合 、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 票 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 银 河 成长股 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 长混合 、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 号混合 、 易方 达积 极成 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方 达中 小 盘股票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接、万 家 180 指 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 银 华 优质增 长股 票 、 银 华领 先 策略股 票 、 景 顺长 城动 力 平衡混 合、 景顺 长城优 选 股票、 景顺 长城 货币、 景 顺长城 鼎益 股票(LOF) 、泰信天天 收益 货币 、泰 信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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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优质生 活股 票 、 泰 信蓝 筹 精选股 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 收益 、 招 商先 锋混 合 、 泰 达宏利 精选 股票 、 泰达 宏 利集利 债券 、 泰达 宏利 中 证财富 大盘 指数 、 华泰 柏 瑞盛世 中国 股票 、 华泰 柏 瑞积极 成长 混合 、 华泰 柏 瑞价值 增长 股票 、华泰 柏 瑞货币 、华 泰柏 瑞量化 现 行股票 型、 南方 高增长 股 票(LOF) 、国富潜力组 合 股票 、 国 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 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 宝 盈核心 优势 混合 、 招商 行 业领先 股票 、 东方 核心 动 力股票 、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 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 收益债 券型 、 诺德 中小 盘 股票型 、 民生 加银 稳健 成 长股票 型 、 博 时宏 观回 报 债券型 、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 债券型 、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 小盘股 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 国 联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上 证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 成长股 票型 、 易方 达医 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 景顺 长 城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 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工银 全球 股票(QDII) 、 嘉实海外 中国 股 票(QDII)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 、长盛环球景气 行业大盘精 选股票 型(QDII) 、华泰柏瑞亚 洲领 导 企业股 票型(QDII) 、 信诚金砖四 国积 极配 置(QDII) 、 海 富通 大中 华精 选股 票 型 (QDII ) 、 招商标 普金 砖四国 指数(LOF-QDII ) 、华宝兴 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QDII ) 、大成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长信标 普 1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等 10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 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 金,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 的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 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人 员核 准 资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来 严 格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监管 部门 的监 管 要求 , 以 控制 和防 范基 金 托管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 制 定并逐 步完 善了 包括 托管 业务授 权管 理制 度 、 业 务 操作规 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 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 各项业 务管 理制 度 , 将 风 险控制 落实 到每 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 立了安 全保 密 区和 隔离 墙 , 安装 了录音 监听 系统 , 以保证 基金信 息的 安全 ; 建立 了 有效核 对和 监控 制度 、 应 急制度 和稽 查制 度 , 保 证 托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 资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 相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 制定了 内部 信息 管理 制度 , 严 格遵 循基 金信 息披 露 规定和 要求 , 及时 准确 地 披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受 到中 国 证监会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拒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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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5558(免长 途固 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 上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 并 在 武汉分 公司 开通 了直 销业务 : (1 )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1)东 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5 号中 青旅 大厦105 室 联系人 :李 宁 2)平 安里 电话:010-85252345/46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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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28 号光 大国 际中 心1601 室 联系人 :廖 红军 (3 )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1)广 东路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 券大 厦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南 京西 路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580 号 南证 大厦102 、103 室 联系人 :朱 君 电话:021-62185377 、62185277 传真:021-62185233 (4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 肖 丽霞 联系电 话:027-85565889 传真:027-85552869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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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联系人 :田 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滕 涛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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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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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1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周 勤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网址:www.sdb.com.cn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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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4)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6)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7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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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8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9 )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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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1)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62677777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2)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4)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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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5)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6)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7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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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8 )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29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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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3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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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 话:400-8888-555 、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3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7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8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9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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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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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3)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俞 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5)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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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7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8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9 )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5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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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客服电 话:021-962518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5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53)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96336 、021-962336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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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54)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6)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57 )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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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网址:www.dgzq.com.cn (58 )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752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 :谢 亚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9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new.cgws.com (6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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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2)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平 路 96 号 二层 202-203 房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客服电 话:0750-3160388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3)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4)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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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6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7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8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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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网址:www.scstock.com (69 )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70)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客服电 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71)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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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潘 鸿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74)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5)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76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客服电 话:95575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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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7 )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78 )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9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8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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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490208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2)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3)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4)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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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网址:www.daton.com.cn (85 )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 :0371-65585670 联系传 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6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7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8 ) 天源 证券 经济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 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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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9 ) 天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90 )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21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21楼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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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蓝 筹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 基金 合同已 于2004 年6 月3 日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存续 期 间内,有 效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连 续20个 工作日 达 不到100 人,或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人 民币,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 情况的原 因及解 决方案 。 若有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 量连续60 个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或 连续60 个工 作 日基金 财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可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将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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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销网点 及网 站进 行 。 此 外 , 投 资者 可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人的 网站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同时 , 在 国内 的 电子支 付与 结算 和其 他相 关技术 成熟 时,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最新 公告, 投资 者 可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形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4 年6 月7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于2004 年7月15 日 起办 理 日常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的开 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 它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对 营业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交 易;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基 金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基金 赎回 以基 金份 额数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赎 回 基金份额 时,基 金管理 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 则,对 该 持有人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赎回 ,后 确认 的 份 额后 赎回; 4、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 可以在当 日交易 结束时 间 (目前定 为15:00)前 撤 销,在当 日的交 易 时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 施前两 日内 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按照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在工 作日的 交易 时间 段内 向基 金销售 网点 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 账 户中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个 工作 日为 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投资 者 自T+2 个工作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 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个工作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允许 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 并 最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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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两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3、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 投资者 可于T+2 个 工作 日以 后(含T+2 工 作日 )到 直销 或代销 网点 取得T 日 交易 申 请成交 确认 单, 或凭基 金账 户号 和查 询密 码通过 大成 客户 服务 中 心 、 电子 商务 中心查 询交 易 确认结 果, 若交易 未成 功 或数据 不符 , 投 资者 可与 为其办 理手 续的 投资 顾问 或网点 人员 联系 并进 行核 实。 4、申 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申购款 项本 金将 退回 投资 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 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在T+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资者按 金额申 购基金 , 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元 。基 金申购份 额计量 单位为 份 基金份额 ,采用 四 舍五入 法保 留两 位小 数, 由此引 起的 差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申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赎回。 赎 回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采 用四 舍五 入法 保留 两位小 数, 由此 引起 的差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 调 整结 果必 须在 前两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若 投 资者 选择 前端 收 费模式 ,则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单位 净值 (2 )若投 资者 选 择后端 收 费模式, 则在申 购本基 金 时先不用 支付申 购费, 而 在赎回时 支付, 并 且持有 本基 金年 限越 长, 申购费 率越 低, 直至 为零 。 基金申 购份 额和 后端 申购 费用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 后端申 购费 率。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前端 收费模 式为 赎回 金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 后 端收 费模 式为 赎回金 额扣 减后 端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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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前端收 费模 式净 赎回 金额= 赎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净 赎回 金额= 赎回金 额-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费用 3、 申 请日 (T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 下一 交易日 (T+1 日 )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份数。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 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 使相应的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 投 资者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 (1 ) 根 据有 关法 律 、 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 基 金合同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规则 , 拒绝 接受 、 暂停接 受某 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请 ; (2 )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4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支 付时 , 将按 每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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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其余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 兑 付 。 3、发生基 金合同 或招募 说 明书中未 予载明 的事项 , 但基金管 理人有 正当理 由 认为需要 暂停接 受 基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应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4、 基金 暂停 申购 、 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 放日或者 前两日 内在至 少 一种指定 信息披 露 媒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 过1 日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于前两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前两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披 露媒 体连 续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数的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 赎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兑 付 投资者 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 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基 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 除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转入 下 一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 两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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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九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 布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十)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个 交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 具 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约定 每 期扣款 时间 、 扣款 金 额和扣 款方 式 ,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 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的 规定。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非 交 易过户 。 其中 , “ 继承”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社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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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 务规 则 》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并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 冻以及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按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 监 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在 国家有 权机 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 八、基金的转换 (一) 定义 基 金 转 换 是 指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 的部分 或 全 部 基 金份 额 转 换为同 一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 (二) 适用 范围 1、基金转 换业务 目前限 于 本基金管 理公司 管理的 由 本基金管 理公司 担任注 册 登记机构 的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详见 本基 金管理 公司 基金 开通 转换 业务公 告) 。 2、基金转 换业务 适用于 已 开通转换 业务基 金的所 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包括 个 人 投资者 和机构 投 资者 。 3、 投 资者 只能 在前 端收 费 模式下 的基 金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4、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 情况下可 以更改 上述适 用 范围,但 最迟应 于 开始实 施日 前2 日内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三) 业务 规则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采用“ 未 知价 ” 和 “ 已知价(确 定价) ” 相 结合的原则,即 转换入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以一元人 民币的 确定 价为 基准 转换 基金份 额 ; 转 换入 非大 成货 币市 场 基金 转换 价格 按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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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 ) “ 份额 申请 ” 原 则,即 投资者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必 须以份 额为 单位 提出 ; (3 ) “ 定向转换” 原则,即 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 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名 称; (4 ) “ 视同赎回” 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 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 转出基金当日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汇总 计算 中,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基 金转换 申请 的处 理方 法与 赎回申 请相 同;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 益 的情况下 可以更 改上述 原 则,但最 迟应于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日 前两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基 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 基金转 换视为 转 出基金的 一笔基 金赎回 和 转入基金 的一笔 基金申 购 。基金转 换费用 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补 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转入 基金时 ,从申 购 费用低的 基金向 申购费 用 高的基金 转换时 ,每次 收 取申购补 差费用 ; 从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 向申 购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 额进 行补 差。 (3 ) 转 出基 金时, 如涉 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收取的 赎回 费用25% 归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4 ) 投资 者 可 以发 起多 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 背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之前提 下,调 整 上述收费 方式和 费率水 平 ,但最迟 应于新 收费办 法 开始实施 日前2日 内在至 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3、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 )/ (1+G )+F ]/E 其中,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 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 申购 补差 费率; E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 入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基金账户内货 币市 场基 金全部 份额 转出 时, 结转 的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 正收 益(仅 限转 出基 金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 。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转入 份额 的 计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4、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申 请基金 转换 成 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T +1日为 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 基金 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续 , 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额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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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1 ) 每次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份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基金 份 额。 (2 )基金 转换业 务的开 放 日及办理 时间同 申购赎 回 业务,基 金转换 所涉及 的 两只基金 ,如果 其 中任何 一只 基金 处在 封闭 期、 暂停 赎回 期 、 非 开放 日 或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不能 办理转 换业 务的 日期,基 金转换 业务 不予 确认 。 (3 ) 投资 者 通过 销售机 构 认购或申 购的基 金份额 不 能与该销 售机构 未代理 销 售的开放 式基金 产 品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6、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 对 上述基 金 转换的 业务 规则 进行 调整 ,但最 迟应 于调 整生 效前 两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四 )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因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他 原因而出 现连续 巨额赎 回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 暂停接受 该基金 份 额的转 出申 请; 4、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基 金 继续接受 基金份 额转入 可 能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产 生不利 影 响; 5、法律、 法规、 规章规 定 的其他情 形或其 他在基 金 合同、招 募说明 书已载 明 并获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特 殊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前两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九、基金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精 选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理念、 流动 性良 好的 证券 ,在控 制非 系统 风险 的前 提下获 取投 资收 益 , 同时辅 助运 用一 系列 数量 分析方 法, 有效 控制 系统 性风险 ,实 现基 金财 产的 中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主 要投 资于上 证180 指 数成 分股 、 深证100 指 数成 分股 以及 未 来可能 入选 成分 股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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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的股票 , 并适 度投 资于 新 股申购 、 股票 增发 申购 等 。 债 券投 资以 国债 投资 为 主, 并适 度投 资于 国内 依 法公开 发行 、 上市 的金 融 债、 企业 (公 司) 债 (包 括可转 债 ) 等 债券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股票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0% ~95% , 投资债 券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 ~65% ,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 投资 理念 1、随着改 革开放 和现代 化 进程的推 进,中 国已经 并 将继续涌 现一批 治理结 构 良好、经 营管理 能 力突出 、 信息 透明 、 具 备 核心竞 争力 、 盈利 持续 稳 定增长 的蓝 筹上 市公 司 , 为长期 价值 投资 提供 了可 能。 2、在充分 研究的 基础上 , 通过对上 述公司 的证券 进 行精选和 长期投 资,同 时 运用数量 分析方 法 有效控 制系 统性 风险 ,在 承担风 险较 低的 情况 下分 享中国 经济 快速 增长 的成 果,为 持有 人增 加 财 富 。 (四) 投资 决策 1、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财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 )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 发债 公司 财务 状况 、 行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 求状况 及其 当前 市场 价格 ; (5 )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投 资流 程 (1 ) 投研 部门 提出 市场 策 略研究 报告 和宏 观经 济、 类属资 产或 行业 、公 司分 析报告 投研部 门 研 究员 在广 泛参 考和利 用公 司外 部的 研究 成果 , 尤 其是 研究 实力 雄厚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提 供的研 究报 告 , 拜 访国 家 有关部 委 , 了 解国 家宏 观 经济政 策 、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策 , 经过 筛选 、 归 纳 和整理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 撰写市 场策 略研 究报 告和 宏观经 济 、 行 业、 上市 公 司分析 报告 , 定期 出具 类 属资产 配置 报告 。 债券 投 资方面 , 国债 及金 融债 的 选择采 取以 利率 研究 为核 心的分 析方 式 , 由 投研 部 门 宏观 研究 员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 利 率走 势等 进行 分 析, 并向 基金 经理 提交 研 究报告 。 公司 债和 企业 债 的 选 择 采 取以 利 率研 究 和发 行 人 偿 债能 力 研究 为 核心 的 分 析 方式 , 由 投 研 部门 公 司 研 究员 在 宏观 研 究、利 率研 究的 基础 上, 结合对 发行 人经 营及 财务 状况的 调研 ,提 出投 资价 值分析 报告 。 投研部 门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研 究报 告,作 为其 投资 决策 依据 。 (2 ) 金融 工程 部提 出基 金 资产配 置及 调整 建议 ,基 金经理 制定 资产 配置 方案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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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金融工 程部 数量 分析 师根 据数量 分析 模型 的结 果, 提出基 金资 产配 置建 议和 组合调 整建 议, 撰 写 数量分 析报 告, 提 交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 基金经 理根 据金 融工 程部 的数量 分析 报告 和投 资部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确定基 金资 产分 配比 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金融 工程部 和基 金经 理提 供的 市场策 略研 究报 告、 宏 观 研究报 告、 数量分 析 报告和 资产 配置 方案 ,决 议确定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4 )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参考 投研部 门 的 宏 观、 行 业及 上市公 司 分析 报 告 、 市 场分 析报 告 , 制 定股 票 、 债券 和现 金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 同时 确 定行业 或类 属资 产的 配置 计划, 构造 投资 组合 方案 。 (5 ) 基金 投资 组合 经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核 后, 由基 金经理 向集 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交 易指 令 (6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提 出 风险控 制建 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 范措施 。 监 察稽核 部 对计划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投资 计划 执行 完毕 , 基 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提出 总结 报 告 。 (7 )本基 金管理 人在确 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 根据市 场环境 变 化和实际 需要调 整 上述投 资流 程。 3、初 始建 仓期 在基金 募集 完毕 并宣 告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六 个月 内完 成建 仓。 (五)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利 用修 正的 恒定 比例 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CPPI ) 来动 态 调基 金中 股票、 债 券和 现金 的配 置比例 。其 中, 股票 投资 部分的80% 投资 于上 证180 指数成 分股 和深 证100 指 数 成分股 。 利用CPPI 来 动 态调 整基 金资 产 配置 ,需 要动 态确 定一 些 相关 的参 数: 无风 险利 率 、初 始股 票仓 位、 风险 乘数 、 修正 调整 幅度等 。 一般 来说 , 无风 险率采 用平 均隔 夜资 金拆 借成本 。 初始 股票 仓位 取 决于建 仓初 期宏 观经 济环 境、 市 场状 况和 资金 供求 情 况以 及 未来 的市 场预 期。 因 此, 我 们将 深入 分析 、 研究宏 观经 济环 境 、 市 场 特征 、 资 金供 求状 况以 及 对市场 未来 做合 理预 期 , 在此基 础上 谨慎 做出 投资 期初的 资产 配置 决策 , 构 建投资 期初 的股 票仓 位 。 而风险 乘数 则是 通过 对市 场的收 益 、 风 险特 征所 做 的数量 化分 析以 及对 投资 者 的风 险容 忍程 度的 深入 调查后 确定 的, 一般 介于2 -5之 间。 2、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采 取较 为积极 的策 略, 以 投资 基 准的行 业权 重为 基础, 以 行业研 究及 比较 分析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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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为核心 , 通过 适时 增大 或 降低相 应行 业的 投资 权重 , 使 整体 投资 表现 跟上 或 超越投 资基 准 。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国 家产 业政 策 、 行业 周 期和 景气 状况 、 行 业发展 前景 预期 、 市场 行 业轮换 情况 等因 素 , 综 合 判断行 业投 资价 值 , 适 当 加大对 处于 产业 复苏 周期 、 被 市场 低估 、 行 业景 气 指数上 升 、 发 展前 景良 好 的行业 的投 资。 具体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部的 行业 投资价 值评 估系 统进 行。 3、个 股选 择策 略 个股选 择策 略采 用蓝 筹成 分股优 选策 略, 运用 “ 价值 —势头 ” 选 股方 法, 优 选出 被市场 低估 并有 良 好市场表 现,处 于价值 回 归阶段的 天相280 指数 成分 股投资, 并采用 积极的 资 产管理方 式,以 期获 得 资本的 稳健 增值 。 选股程 序: (1 ) 确定 现有 成分 股和 可 能进入 的股 票 以上证180 指数 和深 证100 指数 成 分股 作为 基础 备选 股票库 ; 再根 据上 证180 指 数和深 证100 指 数编 制原则 , 选 出未来 可能 进 入上证180 指数 或深 证100 指数成 分股 并符 合本 基金 投资理 念的 股票, 加入 基 础备选 股票 库 。 (2 ) 价值 选股 : ? 蓝筹公 司主 要挑 选标 准: ? 公司治 理结 构良 好, 行为 规范, 信息 透明 ,注 重公 众股东 利益 和 投 资者 关系 ? 主营业 务鲜 明并 具有 一定 的竞争 力 ? 经营管 理能 力和 市场 竞争 能力在 行业 中具 有明 显优 势 ? 具备长期 持续稳定 成长性 ,预期至 少未来两 年的主 营业务收 入和利润 增长率 高于 GDP 增长率 ? 财务状 况良 好, 具备 较好 的抗风 险能 力 ? 由基金 管理 人内 设的 研究 部公司 分析 人员 根据 上述 蓝筹公 司挑 选标 准 , 采 用自 下而上 方 式逐个 筛选 ,形 成基 本面 合规备 选股 票库 。 ? 将基本 面合 规备 选股 票库 按 P/B 从小 到大 排序 ( 删 除业绩 为负 的股 票) , 选取 前 70 %的 股票作 备选 ,产 生投 资备 选股票 库。 (3 ) 势头 选股 : 将备选 股票 按如 下公 式计 算势头 ,按 势头 从大 到小 排序, 并参 考排 序结 果形 成最终 股票 组合 。 Momentum= ? ? Tr R R i s i s ? ? ? ? 其中: s R 为股 票最 近三 个月 的收益 率,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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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i R 为股票 所在 行业 最近 三个 月的收 益率 , i s ? ? 为股票 收益 率与 其对 应行 业收益 率之 差的 月标 准差 , Tr 为股票 交易 活跃 度, 表示 为股票 最近5个 交易 日平 均 换手率 除以 最近30个 交易 日平均 换手 率 。 4、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用完 全积极 的投 资策 略, 采用 利率预 测、 久期 管理 、收 益率曲 线移 动策 略 、 相对价 值评 估、 收益 率利 差策略 、套 利交 易策 略以 及利用 正逆 回购 进行 杠杆 操作等 积极 的投 资策 略 , 力求获 得超 过债 券市 场的 收益。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编 制的天相280指 数作为 股票 投资部分 的基准 ,采用 中 信标普 国 债指数 作 为债券 投资 部分 的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如 下: 70%× 天相280 指 数+30%× 中信标 普 国 债指 数 中信国债指数的编制人中信标普指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将 “ 中信国债指 数 ” 更名为 “ 中信标普 国 债指数 ” ,指数的 编制方法 未发生变动, 保持了较好 的延续性和连 接性。鉴于 此,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中对 应的 指数 名称 也做 相应调 整。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较低 风险 证券 投资基 金, 适于能 承受 一 定风险 , 追 求当期 收益 和 长期资 本增 值的 基金 投资者 投资 。 本基 金采 用 大成风 险管 理系 统和 基金 绩效评 估系 统 , 该 系统 可 以完成 市场 风险 管理 、 压 力测试 、多 因子 风险 分析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等 多项 风险管 理功 能。 (八)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下投 资组 合须 符合 以下规 定: 1、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由于本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的 变化导 致基 金投 资组 合超 过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比例标 准。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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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3、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4、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5、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6、将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所发 行的 证券; 7、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 通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8、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 其他任 何机 构的 证券 投资 业务; 9、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 的发起 人及 其他 任何 机构 所承销 股票 的价 格; 10、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规 定,于2011 年6月17 日复核 了本基金投资 组合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1 年3月31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2,853,486,125.22 88.88 其中: 股票


12,853,486,125.22 88.88 2 固定收 益投资


559,135,841.20 3.87 其中: 债券


559,135,841.20 3.87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25,289,490.15 7.09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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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6 其他资 产


24,432,516.96 0.17 7 合计





14,462,343,973.53





100.00 2、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3,422,147.95 0.02 B 采掘业 237,273,492.68 1.65 C 制造业 11,008,911,236.17 76.43 C0 食品、 饮料 1,266,245,870.51 8.79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331,611,772.80 2.30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 0.00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07,673,661.70 0.75 C5 电子 807,486,259.86 5.61 C6 金属、 非金 属 1,211,138,313.50 8.41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4,786,944,211.90 33.23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437,928,074.40 16.93 C99 其他制 造业 59,883,071.50 0.42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82,950,000.00 0.58 E 建筑业 - 0.0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330,358,234.24 2.29 G 信息技 术业 760,880,736.34 5.28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1,530,321.00 0.08 I 金融、 保险 业 250,722,258.88 1.74 J 房地产 业 62,806,116.96 0.44 K 社会服 务业 104,631,581.00 0.7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0.00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12,853,486,125.22 89.24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5,450,000 980,182,500.00 6.80 2 000538 云南白 药 16,889,322 942,424,167.60 6.54 3 000527 美的电 器 45,981,885 861,700,524.90 5.98 4 000338 潍柴动 力 12,275,151 652,792,530.18 4.53 5 000423 东阿阿 胶 14,000,000 603,260,000.00 4.19 6 600585 海螺水 泥 12,384,094 501,803,488.88 3.48 7 600518 康美药 业 31,728,630 455,623,126.80 3.16 8 600690 青岛海 尔 16,000,000 450,720,000.00 3.13 9 002007 华兰生 物 10,780,760 436,620,780.00 3.03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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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0 600418 江淮汽 车 33,255,401 435,978,307.11 3.03 4、报 告期 末按 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530,316,000.00 3.68 3 金融债 券 - 0.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0.00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可转债 28,819,841.20 0.20 7 其他 - 0.00 8 合计 559,135,841.20 3.88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01035 10 央 行票 据 35 2,600,000 255,008,000.00 1.77 2 1001072 10 央 行票 据 72 2,000,000 195,180,000.00 1.36 3 0801047 08 央 行票 据 47 800,000 80,128,000.00 0.56 4 110015 石化转 债 251,400 27,156,228.00 0.19 5 110016 川投转 债 14,020 1,663,613.20 0.0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报告 期内本 基金投 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 未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256,779.1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508,296.56 3 应收股 利 5,302,842.53 4 应收利 息 10,509,177.78 5 应收申 购款 855,420.96 6 其他应 收款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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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432,516.96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者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一)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 (2004年6月3 日)至2011 年3月31 日以来 完整会计 年 度的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以及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4.06.03-2004.12.31 -1.65% 0.71% -11.78% 0.96% 10.13% -0.25% 2005.01.01-2005.12.31 -2.34% 0.93% -1.68% 0.94% -0.66% -0.01% 2006.01.01-2006.12.31 129.02% 1.43% 65.34% 1.00% 63.67% 0.42% 2007.01.01-2007.12.31 127.40% 1.95% 105.10% 1.63% 22.3% 0.32% 2008.01.01-2008.12.31 -58.55% 2.20% -49.54% 2.13% -9.01% 0.07% 2009.01.01-2009.12.31 71.23% 1.81% 61.81% 1.40% 9.42% 0.41% 2010.01.01-2010.12.31 5.78%


1.41%


-8.75%


1.11%


14.53%


0.30%


2011.01.01-2011.03.31 -3.01% 1.29%


2.71%


0.96%


-5.72%


0.33%


2004.06.03-2011.03.31 264.24%


1.61%


117.99%


1.39%


146.25


0.22%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 大成蓝筹稳健基金累 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图 (2004 年 6 月 3 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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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20% 0% 120% 240% 360% 480% 2004-6-3 2005-10-14 2007-2-24 2008-7-6 2009-11-16 2011-3-29 大成蓝筹稳健混合 业绩比较基准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6个 月 内为建 仓期 。 依据 本基 金2005 年8 月31 日 《 关 于 调 整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的 公 告 》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95% , 投资 债券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 ~65%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 金 合同中 规定 的各 项比 例。 十一、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基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收 基金 申 购款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规 、 规章 的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 金资 产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立 基金 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处 分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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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基金财 产的债 权不得 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销 ; 不 同基金 财产的 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的 反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交 易日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原则 1、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 如 估值 日有 市价 的 , 应 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值; 估值 日无 市价, 但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应采 用 最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 资 品种,如 估值日 无市价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影 响 在0.25 %以 上的 , 应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等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3 、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 的,应 采用 市场 参与者 普遍 认同 ,且 被以 往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 验证 具有可 靠性 的估 值技 术 , 确定投 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 。 (五)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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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值 ;非 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净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有 交 易的最 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4 )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5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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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 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未上 市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 按 成本 估 值;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停止 交易 、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4、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 管 理人采用 上述1-4项规 定 的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充 足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产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 时 间、 程序 进 行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签字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基金 份额 净 值小数 点后 四位 以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赔 偿原 则 如 下 : 1、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保 留要 求返 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的10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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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本 部分 第 ( 五 ) 条有 关估值 方法 规 定的第5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 2、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 错误,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采 用现金方 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事先 可选择 将现金 收 益按权益 登记日 除 息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 先未作 出选 择的, 默认 为 现金方 式;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净 收益 的90% ; 7、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提 下,基 金收益 分 配每年至 少一次 ;年度 分 配在基金 会计年 度 结束后4 个 月内 完成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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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益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两日 内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将 现金红 利进 行再 投资 时, 免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择 现 金分红方 式时, 收益分 配 时发生的 银行转 账等手 续 费用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 构 自动将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当日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 托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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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两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 上 述第1款第3项 至第7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前 的律师 费、 会计师 费和 信 息披露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4、基 金 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按 交 易金额 的一 定比 例收 取,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1 ) 投资 者 既可 以选择 申 购时交纳 申购费 用,也 可 以选择赎 回时交 纳申购 费 用。 投资 者 若选 择 申购时 交纳 称为 前端 申购 费, 投 资者 若选 择在 赎回 时交纳 则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 (2 ) 投资 者 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 按照 申购 金额 采用比 例费 率,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计算公 式如 下: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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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单位 净值 (3 ) 投资 者 选 择后 端申 购 费时,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交纳的 后端 申购 费按 照持 有时间 采用 比例 费率 ,并 随持有 时间 递减 ,具 体计 算公式 如下 :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 后端 申 购费 率 后端申 购费 率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持有年 限 费率 T<1 年 2.0% 1≤T<2 年 1.5% 2≤T<3 年 1.0% 3≤T<5 年 0.5% T ≥5 0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期递减 ,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总金额 的0.50%; 赎回费 用于 支付 相关 手续 费后余 额归 入基 金财 产 ,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低 于赎 回费 总 额的百 分之 二十 五; 具体 费率如 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T<365 0.5% T ≥365 0.25% 基金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赎 回费 用和 其他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申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后 端申 购费 用 3、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在 不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情况下调 整本基 金 的申购 和赎 回费 率, 调整 结果将 于前 两日 内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公 告。 4、基金管 理人可 在不违 背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情形下 ,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 销计划, 定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内 的 投 资者 调低 基 金的费 率。 5、基 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 基金转 换视为 转 出基 金的 一笔基 金赎回 和 转入基金 的一笔 基金申 购 。基金转 换费用 由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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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补 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转入 基金时 ,从申 购 费用低的 基金向 申购费 用 高的基金 转换时 ,每次 收 取申购补 差费用 ; 从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 向申 购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额进 行补 差 ; (3 ) 转 出基 金时, 如涉 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收取的 赎回 费用25% 归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 (4 ) 投资 者 可 以发 起多 次 基金转 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 背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 定之前提 下,调 整 上述收费 方式和 费率水 平 ,但最迟 应于新 收费办 法 开始实施 日前2日 内在至 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 法规规 定 , 个 人 投 资者 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构 投资 者投资 本基金 所获 增值 部分 应按 相关规 定缴 纳企 业所 得税 。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基金 会计责 任人为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也 可以委托 具有证 券相关 资 格的独立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 该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 从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普华 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 务所有 限 公司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基 金年度财 务报表 进 行审计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 并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2、会计师 事务所 更换经 办 注册会计 师,须 事先征 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充 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 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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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管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 两日 内公告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实 施准 则、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将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编制并 公告 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等 相关 文本 :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于2004 年4月22 日 公告 了 《大 成蓝 筹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基 金合 同摘要 ,并 于当 日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2、本基金 管理人 已于2004 年4月22日 公告了 《大成 蓝 筹稳健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行 公告》 ,并 于当 日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已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于2004 年6月4 日公 告了 《 大成 蓝 筹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成立 公告》 , 并于 基金 合 同生效 的次 日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5、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定 期 更新 请 见有 关公 告。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 基 金净 值公 告及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2、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4、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 并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于 每6 个月结 束后45日 内公 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公 告时间15日 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审核 。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须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及时 报告 并公 告: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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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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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 年 度报 告 、 半 年报 告 、 基金 投资 组 合公告 、 临时 公告 等 文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主 要办 公场 所或 网站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会 产生 波动 , 从而 对 本基金 财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 生 波动 。 市 场风 险的 主要 存 在以下 几种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 而导 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随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基金所 投资 于国 债与 上市 公司股 票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 债 、 企 业 债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影 响债 券利 息的 再投 资。 同时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也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资金供 求关 系 , 并 在一 定 程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平 。上 述变 化将 直接 影响本 基金 的收 益。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管 理能 力 、 财 务状 况 、 市 场前 景 、 行业竞 争 、 人 员素 质 等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 成长型 公司 经营 不善 , 成 长性不 足 , 导 致 股 票价 格 下跌或 股息 、 红利 减少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价 值型 公司基 本情 况继 续恶 化 , 或者没 有出 现预 计的 价值 回归,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 股息 、红 利减 少, 给基金 的投 资带 来风 险。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 收益 下降。 6、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品 公司 的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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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强有 力竞争,部分 上市公司有 可能不能适用 新的行业形 势而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 国加入WTO 以 后, 中国境 内公 司将 面临 前所 未有的 市场 竞争 ,上 市公 司在这 些因 素的 影响 下将 存在更 大不 确定 性。 (二) 管理 风险 1、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 验、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 的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基金 投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 若由于 基金 投资 者 的 连续 大量赎 回,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售 债券 股票 , 使 基金 财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四) 产品 特有 风险 1、CPPI 投 资策 略风 险 本 基金根 据理论 分析和实证 研究的 结果, 采用修正的CPPI 策 略进行 资产配 置。 但CPPI 投资策 略 的有效 性是 建立 在一 系列 假定条 件基 础上 的, 如 参 与主体 可以 无限 度融 入资 金的假 定, 市场具 有足 够 流 动性 的假 定等 ,这 些假定 目前 我国 证券 市场 并不完 全具 备。 另外 ,CPPI 投资 策略 在中 国市 场还 是 新生事 物, 实际 效果 尚未 得到实 践检 验。 所有 这些 因素都 可能 给基 金的 投资 收益产 生不 利影 响。 2、价 值投 机风 险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 理念 ,主要投资于上证180 和 深证100 指 数 成 分 股等 蓝 筹 绩优 股 票 。 自2002 年底以 来 , 价 值投 资理 念 受到了 市场 的追 捧 , 上 证180 指数 和深 证100 指 数的 涨 幅明显 超过 大盘 , 部分 大盘蓝筹 股票涨 幅超过100 %,媒体 惊呼蓝 筹时代 来 临。这一 方面说 明蓝筹 绩 优股票受 到了市 场广 大 投资者 的青 睐和 追捧, 价 值投资 有一 个很 好的 市场 前景, 另一 方面也 反映 了 市场中 可能 存在 的一 种趋 势:对 某些 绩优 股票 的过 度追捧 ,最 后使 价值 投资 演变成 价值 投机 ,给 基金 投资带 来风 险。 (五 )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其 他风 险。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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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 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 , 或连 续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2、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4、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 管理人 , 而无其他 适当的 基 金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 义务; 5、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本 基金的 托管人 , 而无其他 适当的 基 金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 义务; 6、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发 生导致 基金终 止 情形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内 合同生效 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在 基金清 算小 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基 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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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6 ) 对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2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 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 公告; 基金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于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两日 内公 告。 6、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行 使表决 权; (2 )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依照规 定的 程序 和方 式获 取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4 ) 申购 、赎 回基 金单 位 ; (5 )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 因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销售机 构、注 册 登记机构 的错误 导致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受 损的情 况下 索取 赔偿 ; (7 )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履 行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尽 的义 务;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⑩依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单位 享有并 行使 权利 ,每 份基 金单位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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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3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管理人 享有 如下 权利 :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2 )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 销售 基金 单位 ,办 理 其他基 金交 易业 务; (4 ) 选择 、更换 基金代 销 机构,对 基金代 销机构 的 相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如认为 基金代 销 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 销售代理 协议》 及国家 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 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益 ; (5 ) 依照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行使因 基金 投资 而获 得的 任何权 利; (6 ) 在事 先征得 基金托 管 人书面同 意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授 权有关 人 员代表基 金管理 人 履行基 金合 同项 下的 任何 义务或 责任 ; (7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 的有关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益 。 除 非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行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管理人 负有 如下 义务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2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3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 (4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资 产相 互独 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 资产 运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6 ) 除 依据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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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7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8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净值 及单 位基 金财 产净值 ; (9 ) 严格 按照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0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运 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1 )开放 式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存续期 间内,其 有 效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 工 作日达不到100 人, 或者连 续20 个工 作日 最低 基金资 产净 额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以 及解决 方案 ; (12 )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决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并 按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3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 依据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15年 以上 ; (17 ) 确保 向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公告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方 式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赔 偿; 该过 错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因估 值错 误导 致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损 失,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该过 错责 任不 因 期退任 而免 除; (22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持有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3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享有 如下 权利 : (1 )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3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如 认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应呈 报中国 证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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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监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的 利益 。 除非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 托管 协 议》规 定,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4 ) 在事 先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的前提 下,基 金托管 人 可以授权 有关人 员代表 基 金托管人 履行基 金 合同项 下的 任何 义务 或责 任; (5 )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6 )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7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如下 义务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 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 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托管人 的资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立核 算 , 分 账管 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 立; (4 ) 除 依据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以 基金 的名 义设 立证 券账户 、 银行 账户 等基 金 财产账 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单位基 金资 产净 值; (9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基 金单位 的 认购 、 申购、赎 回等事 项符合 基 金合同等 有关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 (10 ) 采 取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1 )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法律 、 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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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2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 (13 ) 负责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资金 保管 和清算 ; (14 ) 在定 期报告 内出 具 托管人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 还应 当说 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5 )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等15年 以上 ; (16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8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应 及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银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0 )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该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 基金管 理人 的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持有 人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22 )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事 由 (1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修改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中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情 形除 外) ; ②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③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④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⑤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⑥代表 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⑦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⑧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⑨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⑩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有以 下情形 之一的 , 经基金合 同约定 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后修改, 无需召 开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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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②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 集方 式 (1 )在正 常情况 下,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 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 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 十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至少 提前三 十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3、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少 提前30 天,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 载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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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会 议通 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 议通知 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等。 4、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5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参 加 方 可 召开。 (1 ) 现场 开会 。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 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②本人 出席 会议 者应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应出 具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③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②召集 人在 基 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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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③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本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④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 上。 (3 )不论 现场开 会或通 讯 方式开会 ,若该 次会议 不 符合本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开 会条件, 则该次 会 议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 中的 各项议 题, 但召集 人可 以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 式和程 序, 对于同 一议 题 再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再次 开会日 期的 提 前通知 期限 为30 天,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发生 变化 ; 再 次召 开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需满 足上 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各项 条件 方为 有效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提高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 提 案涉 及事 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 果召 集 人 决定 不将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出 决定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召 集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有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的提 案, 以及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的, 时间 间隔不 少于6个 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提 案的 提案人 可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后按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 议事 程序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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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 款 规定的 程序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律 师见证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 证 号码、 住处 地址 、持 有或 者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提 前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 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天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6、表 决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 权,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 委 托代理 人出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②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方可作出。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 决时,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 为有效 表 决。除非 在计票 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为无 效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 额总数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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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席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 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对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 决结果 有异 议 , 有 权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于 重新清 点后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④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 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两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告 。 (五)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1、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1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经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的同 意,但 本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2 )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内 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但本 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3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并 自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如 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 并 属 本 基金 合 同 必须遵 照 进 行 修 改的 情 形 或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事 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 ) 基金 的终 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终止 的情 形之 一时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可以 终止 基金。 (2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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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终 止后 , 应依 据法 律 、 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 中 国 证监会 对清 算结 果批 准并予 以公 告之 日起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六) 违约 责任 及争 议的 解决方 式 1、违 约责 任 (1 )由于 本基金 合同当 事 人的过错 ,造成 基金合 同 不能履行 或不能 完全履 行 的,由有 过错的 一 方承担 违约 责任 ; 如属 基 金合同 两方 或 多 方当 事人 的过错 , 根据 实际 情况 , 由双方 或多 方承 担各 自应 负的违 约责 任。 但是 发生 下列情 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①因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规 或规 章的作 为或 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 ②在没 有欺 诈或 过错 的情 况下 , 因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而 履行 或不 履 行其投 资义 务而 造成 的损 失。 (2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违 反本合同 的,应 向其他 各 方当事人 支付违 约金, 如 果由于违 约已给 其 他方造 成的 直接 经济 损失 超过违 约金 的, 还应 就超 过部分 进行 赔偿 。 (3 )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2、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发 生纠 纷时 , 可 以通 过协 商或 调 解解决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愿通 过协 商 、 调 解 解决或 协商 、调 解不 成的 ,可向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 可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印 制件或 复印 件 ; 如 涉及 争 议事项 需协 商 、 仲 裁或 诉 讼的 , 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 为凭。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日 :1999 年4月12 日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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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企业类 型: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仟捌 佰陆拾 叁亿 玖仟 零叁 拾伍 万贰仟 肆佰 玖拾 柒元 捌角 叁分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试 点办法》 、基金 合 同和有关 证券法 规的规 定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 人 就基金财 产的投 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 的申 购 与赎回 、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试点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违 反 《试 点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可 以拒 绝执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按照 规定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4 )如基 金托管 人认为 基 金管理人 的作为 或不作 为 违反了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本托 管协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 权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保 护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和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益, 包 括但不 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事 宜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试 点办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 管理人就 基金托 管人是 否 及时执行 基金管 理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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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人的指 令 、 是 否将 基金 财 产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财 产 、 是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账 户等 事项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定期对 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 基金财 产 进行核查 。基金 管理人 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未 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因 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灭 失 、 减 损、 或处 于 危险状 态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试点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基 金托管人 的作为 或不作 为 违反了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本托 管协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有 权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保 护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和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益, 包 括但不 限于 就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事 宜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索 赔。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 监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监 督方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的 保管责 任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人 将遵守 《信托 法》 、 《基金法 》 、 《试 点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最 大利益 处理基 金 事务。基 金托管 人保 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够 的、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事宜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 责基 金 财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购 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财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包括硬 件和 软件 ) , 并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 除 依据 《 信托 法》 、 《 试点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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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取利益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此义务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 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该基 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财 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 固有 资产 与基 金 财产进 行交 易 , 或 将不 同 基金财 产进 行相 互交 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包括 但不 限 于恢复 相关 基金 财产 的原 状、承 担赔 偿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必须将 基 金财产与 自有资 产严格 分 开,将基 金财产 与其托 管 的其他基 金财产 严 格分开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为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 户 , 建立独 立的 账簿 , 与基 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 金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 账 户 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 独立 性。 (6 ) 除 依据 《 信托 法》 、 《 试点办 法》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7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 完整地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设 立募 集的 资金 存 入其 指定 的 相应验 资专 户;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并 分别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 上(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 师签字 有效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 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账 户的管 理 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票据法》 、 《银行 账户管 理 办法》 、 《 现金管 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 本基金, 以托管 人和本 基 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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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 一方 同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 户,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管 人 所托 管 的包 括 本 基 金在 内 的全 部 基金 在 证 券 交易 所 进行 证 券投 资 所 涉 及的 资 金结 算 业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和资 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 理可以 根 据当时市 场的通 行做法 办 理,而不 限于上 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 之后,本 基金被 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 的,涉及 相关账 户 的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拆借市 场 的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银行 监管部 门进 行报 备。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 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 购主协议 ,协议 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 议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开 保管;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7、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签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 原 件 分 别由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保 管。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单 位资 产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该基 金单 位总 数后的 价值 。 2、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复核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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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原 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证券 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单 位资产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基 金单 位资 产净 值 , 并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 进行复 核, 并在盖 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 在差异 ,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 月最后 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均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负 责分 别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相关 信息。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过 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 会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 交仲 裁的 争议 之 外, 各方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 维 护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 修改。修 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不 得与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 发生 《基 金法》 、 《 试 点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注:本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 摘自2004年4 月签署的《大成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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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 变化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 服务 内容 : 1、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委托 注 册 登记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供 注 册 登 记 服务 。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配备 安 全、 完善 的电 脑系 统及 通 讯系统 , 准确 、 及 时地 为基 金 投资 者 办 理基 金账 户 、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 管理、 托管与 转托 管 , 股 东名 册 的管理 ,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 的登记 、 派发 , 基 金交 易 份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交 易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2、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得基 金收 益将 按 红利发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基 金份 额, 且不 收取任 何申 购费 用。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部 分代 销网点 为 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 可 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 该 定期 申购 计划 不受 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 以 另 行公告 为准 。 4、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四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线 、 大 成绿色 通 道、基 金E 点 通和财 富俱 乐 部。 (1 ) 满意 理财 热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的 人工 服务 和7× 24 小 时自助 语音 查询 服务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在 工 作时间 选择 人工 查询 、 咨 询、 信息 定制 、 投 诉建 议 服务 , 也 可选 择大 成基 金 客服热 线自 助语 音系 统查 询基金 净值 、账 户情 况、 公司介 绍等 服务 。 (2 ) 大成 绿色 通道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期邮 寄对账 单服 务。 每 季度 结 束后20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 管理人 将向 在最 近一 季度内 发生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邮 寄该 持有 人最 近一季 度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 记录该 持有 人最 近一 季 度内所 有申 购 、 赎 回、 非 交易过 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 数 量、 价格 以 及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 每 年度结束后3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所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寄送账户状 况对账单。 “ 大成 绿色 通 道 ” 同时提供理财期刊定期送阅服务。基金管理人定期出版 “ 大成理财 ” 等专业 理财刊物供基金份额持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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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有人订 阅。 (3 ) 基金E点通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开 通了 短信服 务定 制平 台、 电 子 对账单 及电 子刊 物订 阅平 台、 网 站留 言互动 平 台和网 上交 易平 台等 。通 过先进 的网 络通 讯技 术,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高 效安全 的基 金交 易服 务 、 及时迅 捷的 基金 信息 和理 财服务 。 (4 ) 财富 俱乐 部 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的 高端客 户专 门设 立的 服务 体系, 将为 优质 客户 提供 专项的 个性 化 服 务 。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2、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业 务部门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到 任何 处罚 。 (三)2010 年12 月4 日至2011 年6 月3 日的 公告 : 1、2010 年12 月31 日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公 告》。 2、 2011 年1月14 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 代 销机 构 并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3、2011 年1 月15 日 《大 成 蓝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10年第2 期) 》 , 《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10年第2 期) 》。 4、2011 年1 月18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上 海家 化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 5、 2011 年1月18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在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开 通定 投业 务 的公告》。 6、2011年1月24 日《 大 成 蓝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第4 季度 报告》。 7、2011年3月3 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网上直 销赎 回转 认/ 申 购功 能的公 告 》 。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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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8、2011 年3 月10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上 海汽 车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 9、 2011年3月14 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再次 提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 期身份 证件 或者 身 份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10、2011 年3月19日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所持双 汇发展(000895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11 、2011年3月21日《大 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增 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 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 12、2011 年3月31日 《 大成 蓝筹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2010 年年度报告》 ,《 大成蓝筹 稳健证券投资 基 金2010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13、2011 年3月31日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开放式基金 参加华夏 银 行基金网上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 14、 2011 年4月1日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参加 华夏 银行 基金网 上银 行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补充 公告 》 。 15、2011 年4月19日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开 通汇付 天天 盈账 户第 三方 支付业 务的 公告 》 。 16、2011 年4月21日 《 大 成 蓝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第1 季度 报告 》 。 17、2011 年4月21日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恢 复旗下基金所 持有的“ 双 汇发展”市价 估值 方法的 公告 》 。 18、2011 年5月12日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增 加天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 相关业 务的 公告 》 。 19、2011 年5月14日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增 加天源证券经 纪有限公 司 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 相关业 务的 公告 》 。 20、2011 年5月24日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增 加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 相关业 务的 公告 》 。 (四) 招募 说明书 或以 前 的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有不 一致 之处, 以 本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 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对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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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011 年1 月15日 公布 的 《大 成蓝筹 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0 年第2 期 ) 》 进 行了 更新, 并根据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实 施的 投资 经营 活动 进行了 内容 补充 和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 基金 的业 绩 ” 部 分。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如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 仲裁或 诉讼 的 , 应以 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凭 。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蓝 筹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2、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4、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5、法 律意 见书 ;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一 年七 月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