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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双利A(180025)

银华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0年 10月 11日证监 许可 [2010]1377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2010年 12月 3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 工具 ,其 主要功能 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 一证券 所带来 的 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 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 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 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 基金投资 所带来 的 损失 。投资人 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 取等储蓄方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投资、 平均 投资 成 本的一种简 单易行 的投资 方式 。 但是 定 期 定额 投资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资 所固 有的风险,不 能 保证投资人 获得 收益,也不是 替 代储蓄 的 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 分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 等 不同 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 预 期,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险。一 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 预 期 越高 ,投资人 承担 的风险也 越大 。本基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 种,其 预 期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低 于 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1.00元发售 , 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 的 影响 下,基金 份额 净 值 可 能低 于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 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 特 性, 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理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技术 风险和合 规 风险 等 。 巨 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 基金 所 特 有的一种风险, 即 当单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时 ,投资人 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回 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在进行 投资 决策前 ,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了解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并 根据自身 的投资 目 的、投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 产 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 否 和 投资人的风险 承 受 能 力相适 应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恪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更新) 3 证本基金一 定 盈 利,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 其 净 值 高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本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 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 具 有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的其 他机构 购买 和 赎回 基金,基金 代 销机构名 单 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以 及相 关公告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6月 3日,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所 披露 的投资 组 合 为 2011年 第 1季 度 的 数 据 ( 财 务 数 据未 经 审计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8 九、基金的投资 ............................................................................................................................59 十、基金的业绩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7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十五、基金的会 计和审计 ............................................................................................................80 十六、基金的信 息披露 ................................................................................................................81 十七、 风险揭 示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90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91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92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9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96 附件 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97 附件 二: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112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 必 要 事项 ,投资人 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责任 。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并不以 在 基金合同 上 书 面 签章 为 必 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指《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法 律 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和其 制 定 机构 不 时做 出 修改 、 补 充 和有 权 解 释 ,以 及 其 它 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 法 》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 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露办 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 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 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资 者 : 指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17.机构 投资 者 : 指依 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18.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有效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 券 市场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19.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 取得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 销 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务 22.销 售 机构 : 指 直 销机构 和 代 销机构 23.直 销机构 :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24.代 销机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 机构 25.基金 销 售 网点 : 指 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26.注册登 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27.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或 接 受 其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28.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29.基金 交 易 账户 :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 销 售 机构 买 卖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31.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合同 终 止事 由 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 得 超过 3 个 月 33.存 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 止 之 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34.工 作日: 指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5.T日: 指 销 售 机构 在规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请 的 工 作日 36.T+n日: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工 作日 (不 包 含 T日 ) 37.开放 日: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 工 作日 38.交 易 时 间 :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9.《 业务 规 则 》 :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金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 记 方面 的 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40.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1.申 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2.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 现 金的 行为 43.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4.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同 销 售 机构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 的 操 作 45.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 的一种投资 方式 46.巨 额 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7.元 : 指 人 民 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49.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50.基金资 产 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51.基金 份额 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52.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过 程 53.指 定 媒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用以 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体 54.不可 抗 力 : 指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法 预 见 、 无法 抗拒 、 无法 避 免且 在 本基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无法全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自 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没收、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 易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 易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 称: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5层 法 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 立 日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2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刘晓雅 电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文 )设 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 2亿 元 人 民 币 , 公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 29% )、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出资 比例 : 29 %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 21% )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 21% )。 公司 的 主要 业务 是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 公司 注册地 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运 作 规 范 , 能够 切 实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和“ 薪酬 与提 名 委员会” 2个 专 门 委员会,有 针 对性 地 研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并 充分发 挥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 强 对 公司 运 作的监督。 公司 监 事 会 由 3位 监 事组 成 , 主要 负 责 检 查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司 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 的 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 具 体 经 营 管理 由总 经理 负 责 , 公司 根据 经 营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资管理 部 、 量 化 投资 部 、 研究 部 、 市场 营销部 、 高 端客 户 部 、国 际 合作 与产品 开 发 部 、 境外 投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理 部 、 交 易 管理 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 业务部 、 运 作保 障 部 、信 息 技术部 、 总 经理(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 务部 、 深圳 管理 部 、监 察稽 核 部 等 18个 职 能 部 门 ,并 设 有 北京 分 公司 和 上 海 分 公司 2个分 支 机构 。 此 外 , 公司 还 设 有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特 定 资 产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3个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分别 负 责指 导 基金 及 其 他 投资 组 合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的 运 作,确 定 基本的投资 策 略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 彭 越 先 生, 董 事 长,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 于 最 高 人 民 检察院 ,并 曾 担 任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王珠林先 生, 副董 事 长,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甘 肃 省 职 工财 经 学院 财 会 系 讲师; 甘 肃 省 证 券 公司 副 总 经理 ;蓝星 清 洗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党 委委员、 副 总 裁; 中国证监会 发 审 委委员、并 购 重组 委委员 ; 证券 业 协 会投资银 行 业 委员会委员 ; 中 国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矫 正 中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 林省 财 政 厅 工 交 企 业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正 处 级 );吉 林省 长 岭县 副 县 长 ;吉 林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 务 处处 长 ; 吉 林省 财 政 厅 副 厅 长、 厅 长 兼吉 林省 地 税局局 长 ;吉 林省 政 府 秘 书长 兼 办公 厅 主 任 、 副省 长, 兼吉 林 市代市 长、书 记 。 现 任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李兆 会 先 生,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 担 任 运 城 市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副 会长、 运 城 市工 商 联 副 会长、 运 城 市 民 营 企 业 协 会会长、中国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 第 九 届 全 国 工 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西省 运 城 市 人 大 常 委委员、 山西省 民 营 企 业 协 会 副 会长、 山西省 工 商 联 副 会长、 山西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员、 全 国 工 商 联 常 委委员、 十 一 届 全 国 政协 委员 等 职务 。 现 任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海 鑫 钢铁 集 团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王 立 新 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 副 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开 发 部 、 市场 拓展 部总 监 ;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代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郑秉 文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后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培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院 长。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 恬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分行行 长 ; 深圳 天 骥 基金 董 事 ; 中国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司 ( 深圳 ) 董 事 长 ;首 长 四 方 (集 团 )有 限 公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赁 有 限 公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志芳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大 学 法 律 系副 主 任 ; 北京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北京 市 律 师 协 会国 际 业务 委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 现 任 浩天 信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律 师 。 汪贻祥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制 工 作委员会 民 法 室 主 任 科 员。 现 任 北京 至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主 任 、 律 师 。 周兰女 士 ,监 事 会 主 席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货币 银 行 学专 业 研究 生 学历 。 曾 任 北京 建 材 研 究院 财 务 科 长 ; 北京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司计 财 部 经理 ;佛 山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制 委员会委员。 现 任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 士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曾 任 职 于长 春师 范 学院 , 深圳 蛇口 建 筑装饰 工程 公司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券 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深圳 后 海 路 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投资银 行 部 董 事 。 李欣 先 生,监 事 ,经 济学学士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审计 员 ; 上 海 泾 华 联 合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项 目 经理、 审计 部 经理 助 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行 政 财 务部总 监 助 理。 鲁颂宾 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交 通 进 出 口 总 公司 销 售 经理 ; 中国证监 会信 息 监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办公 厅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处 长。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陆 文 俊 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学士 。 曾 任 君 安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主 管、 交 易 部 经理, 上 海 华 创创 投管理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交 易 员, 东 吴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经理、资 产 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研究 员、长信金利 趋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等 职 。 2008年 6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曾 任公司 A 股 基金投资 总 监 及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职务 。 自 2008年 10月 21日 起 , 担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9年 4月 27日 起 兼 任 银华和 谐 主 题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年 10月 8日 起 兼 任 银华 成 长 先 锋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同 时 兼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凌宇翔 先 生,督 察 长,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部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国 际 信 托 投资 公 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理 ;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 怀 震 先 生, 硕士学位 。 曾 在 新 疆 证券 研究 所 、 浙 商 银 行 、招 商 证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债 券 研究 、债券 交 易 投资 等工 作, 历 任 研究 员、债券 交 易 员、投资经理 等 职 位 。 2008年 4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 债券 研究 员,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 理 及 银 华 增 强 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 理。 自 2010年 12月 3日 起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3.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委员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员会 副 主 席 : 陆 文 俊 委员:金 斌 、 姜 永 康 、 王 华、 况 群峰 王 立 新 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 况 。 陆 文 俊 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 况 。 金 斌 先 生, 硕士 。 曾 在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工 作。 2004年 8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研究 主 管 及 研究 部总 监 等 职 。 现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任 银华 优势 企 业 基金基金经理。




















姜 永 康 先 生, 硕士 。 2001年 至 2005年 就 职 于中国 平 安 保险(集 团 )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历 任 研究 员、 组 合经理 等 职 。 2005年 9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曾 任 养老 金管理 部 投资经 理 职务 。 曾 担 任 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银华 增 强 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及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同 时 兼 任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及 固定 收益基金投资 总 监。 王 华 先 生: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员。 曾 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任 职 。 2000年 10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筹 ), 先 后 在 研究 策 划 部 、基金经理 部 工 作。 曾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11月 16 日 起 任 银华 富 裕 主 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兼 任公司 投资管理 部总 监 及 A股 基金 投资 总 监。 况 群峰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 于招 商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 担 任 资本 市场 策 划 部 项 目 经理 及 战 略 部 高 级研究 员 ; 2004年 4月 加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基 金经理 助 理。 曾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领 先 策 略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9月 14日 至 今 , 任 银华 优 质 增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 存在 近亲 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与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为 : 1.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独 立 运 用基金 财 产 ; 2.依 照 基金合同 获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3.销 售 基金 份额 ; 4.依 照 有 关 规定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5.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 外 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7.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8.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利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 券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9.自 行担 任 或 选 择 、更 换注册登 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代 理 行为进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0.选 择 、更 换 代 销机构 ,并 依 据 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1.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3.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4.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为 :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 4.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7.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8.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9.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定 ; 10.按规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编制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 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19.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应当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2.按规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23.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26.依 照 法 律 法 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27.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 明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及限 制 全 权 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 行为 的 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 发 生: ( 1)本基金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 2)以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的资金 买 卖 证券 ; ( 3) 动 用银 行 信 贷 资金 从 事 证券 买 卖 ; ( 4) 将 基金资 产 用于 抵押 、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 者 贷 款 ; ( 5) 从 事 证券信用 交 易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 6)以基金资 产进行 房 地 产 投资 ; ( 7) 从 事 有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 8) 从 事 证券 承 销 行为 ; ( 9) 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 10) 违反 证券 交 易 业务 规 则 ,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行为来 操 纵 和 扰 乱 市场 价 格 ; ( 11) 进行高 位 接 盘 、利益 输送 等损 害 基金 持 有人利益的 行为 ;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制权 ; ( 13) 因 基金投资 股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司 股 东 大 会的、 与 上 市 公司 董 事 会或其 他 持 有 5% 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 意 串 通 , 致 使 股 东 大 会表 决 结果 侵犯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的合 法 利益 ; ( 14) 法 律 、 法 规 及 监管 机 关 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理人 将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下 行为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2)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合 法 利益 ; ( 3)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4)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5)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 6)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7)其 他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为 。 5.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 2)不利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 3)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不以 任何 形 式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 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 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体 系 本基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操 作或 技 术 风险、合 规 性风险、 声誉 风险和 外 部 风险。 针 对 上述 各 种风险,本 公司建 立 了 一 套 完整的 风险管理 体 系 , 具 体 包括 以下内容: ( 1) 建 立 风险管理 环 境 。 具 体 包括 制 定 风险管理 战 略 、 目 标 , 设 置 相 应 的 组 织 机构 , 配 备 相 应 的人 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 设 定 风险管理的 时 间范 围 与 空 间范 围 等 内容。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 2) 识 别 风险。 辨识 组 织 系 统 与 业务流 程 中 存在 什么样 的风险, 为 什么 会 存在 以 及 如 何 引 起 风险。 ( 3) 分 析 风险。 检 查 存在 的 控 制 措 施 , 分 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 性 及 其 引 起 的 后 果 。 ( 4) 度 量 风险。 评估 风险 水 平 的 高低 , 既 有 定 性的 度 量 手段 ,也有 定 量 的 度 量 手段 。 定 性的 度 量 是 把 风险 水 平 划 分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种风险 按 其 发 生的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度 分别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则 是 设计 一 些 风险 指标 , 测 量 其 数 值的 大 小 。 ( 5) 处 理风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对于 那些 级 别较低 的风险, 则 承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 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则 实 施 一 定 的管理 计 划 ,对于一 些 后 果 极 其 严 重 的风险, 则 准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 6)监 视 与 检 查 。对 已 有的风险管理 系 统 要 监 视 及 评 价其管理 绩 效, 在 必 要 时适时 加 以 改 变 。 ( 7) 报 告 与 咨询 。 建 立 风险管理的 报 告 系 统 , 使 公司 股 东 、 公司 董 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 理人员 及 监管 部 门 了解 公司 风险管理 状况 ,并 寻 求 咨询 意见 。 2.内 部 控 制制 度 ( 1)内 部 控 制 的 原则 A.全 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覆盖 公司 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并 渗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监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B.独 立 性 原则 。 公司设 立 独 立 的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 们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C.相 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的 盲 点 。 D. 有效性 原则 。 公司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要 通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 制 , 进 而 达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险的 控 制 。 E.防 火 墙 原则 。 公司 的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计 算 机技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对 因业务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人员,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 处 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 , 应具 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 着 公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及时 进行 相 应 的 修改 和完 善 。 ( 2)内 部 控 制 的 主要 内容 A.控 制 环 境 公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本 公司 在 董 事 会下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员会, 负 责 针 对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进行 研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制 度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的同 时 ,对 公司 业务 进行 一 定 的 干 预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 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 下,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 等发 表 专 业 意见 及 建议 。 此 外 , 公司设 有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公司 的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对 公司 和基金 运 作的合 法 性、 合 规 性 及 合理性 进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督, 参 与 公司 风险 控 制 工 作, 发 生 重 大 风险 事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B.风险 评估 公司 风险 控 制 人员 定 期 评估 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因素 ,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司 总 体 经 营目 标 产 生 影响 的 程度 及 可 能 性,并 将 评估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员。 C.操 作 控 制 公司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计 方面 , 体 现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工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作 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市场等 业务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业务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对、 相 互 牵 制 。 各业务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工 合理、 职 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舞弊 或 差 错 发 生的风险,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书 面 管理 制 度 。 在 明确的 岗 位 责任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务 操 作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同 时 , 规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保 存 人员 进行 处 理。 D.信 息 与 沟 通 公司建 立 了 内 部 办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务 汇 报体 系 , 通过 建 立 有效的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证 公司 员 工 及各 级 管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保证信 息 及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E.监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 公司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业务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及时 提 出 改 进 意见 , 促 进 公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员 具 有 相 对的 独 立 性, 定 期出 具 监 察稽 核 报 告 , 报 公司 督 察 长、 董 事 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A.本 公司 确 知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B.上述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C.本 公司 承 诺 将 根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及 公司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 情 况 1、基本 情 况 名 称: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简称:中国 建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郭树 清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 陆 亿 捌仟玖佰 零 捌万肆仟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尹


东 联 系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其 前身 “中国人 民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 成 立 , 1996年 易 名 为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是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中国 建 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务及相 关 的资 产 和 负 债。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票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 易所主 板 上 市 ,是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外 公 开 上 市 的银 行 。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A股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股发行 后 中国 建设 银 行 的 已 发行股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0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实 现净 利 润 1350.31亿 元 ,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26.39%。 手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661.32 亿 元 ,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37.61%。年 化 平均 资 产 回 报 率 为 1.32%, 年 化 加 权 平均 净 资 产 收益 率 为 22.61%; 净 利 息 收益 率 为 2.49%。信 贷 资 产 质 量 继 续 稳 定 向 好 , 不 良 贷 款 较 上 年 末 实 现 “双 降 ”, 拨 备 覆盖 率 大 幅 提高 至 221.14%。 中国 建设 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 个分 支 机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福 、 约 翰 内 斯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及 悉 尼 设 有 分行 , 在 莫 斯 科 设 有 代 表 处 , 设 立 了 湖 北 桃江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浙 江苍 南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安 徽繁昌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浙 江 青 田 建 信华 侨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村镇 银 行 、 浙 江武 义建 信 村镇 银 行 、 陕 西安 塞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河 北 丰宁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上 海 浦 东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苏州 常 熟 建 信 村镇 银 行 9家 村镇 银 行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 银国 际 , 建 行 伦敦 、 建 信基金、 建 信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中 德 住 房 储蓄 银 行等 多 家 子 公司 。 全 行 已 安 装 运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ATM)39,874台 , 拥 有员 工 313,867人, 为 客 户 提供 全 面 的金 融 服 务 。 中国 建设 银 行得 到 市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 可, 2010年 共 获得 100 多 个 国内 外 奖 项 。 本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布 的“ 全 球 商 业 银 行品 牌 十 强 ” 列第 二 位 , 在 “ 全 球 银 行 品 牌 500强 ” 列第 13位 ,并 被 评 为 2010年中国 最 佳 银 行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公布 的 “ Interbrand2010年 度 最 佳 中国 品 牌 价值 排 行 榜 ” 列第 三 位 ,银 行 业 第 一 位 ; 被 《 亚洲 金 融 》 杂 志 评 为 2010 年 度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连 续 三 年 被 香港 《 资本 》 杂 志 评 为 “中国 杰 出 零 售 银 行 ”; 被 中国 红 十 字 会 总 会 授 予 “中国 红 十 字 杰 出 奉献奖 章 ”。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 产 托 管 处 、 QFII 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 团 队 、 上 海备 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30余 人。 自 2008年以 来 中国 建设 银 行 托 管 业务 持 续 通过 SAS70审计 ,并 已 经 成为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2、 主要 人员 情 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江苏 省 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 从 事计 划 财 务 、会 计 结算 、 营运 管理 等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南 通 分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部 ,长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 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3、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内 首 批 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 托 管资 产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务 品 种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品在 内的 托 管 业务 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已 托 管 189只 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务 水 平 , 赢 得了 业 内的 高度 认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同。 2010年 初 ,中国 建设 银 行 被 总部 设 于 英 国 伦敦 的 《 全 球 托 管人 》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国 内 最 佳 托 管银 行 ”( Domestic Top Rated),并 连 续 第 三 年 被 香港 《 财 资 》 杂 志 评 为 “中国 最 佳 次 托 管银 行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2、内 部 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 建设 银 行 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 责 全 行 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行 检 查指 导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专 门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可以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 (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监督 方 法 依 照 《 基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督 所 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托 管 业务 综 合 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督,并 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 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与 开 支 情 况 进行 检 查 监督。 2、监督 流 程 ( 1) 每 工 作日 按 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控 制指标 进行 例 行 监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书 面 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行 情 况 核 实,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督。 ( 3) 根据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 合 规 性、投资 独 立 性和风 格 显著 性 等方面进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段 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 规 交 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构 ( 1)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0层 电话 : 010-58162950 传 真: 010-58162951 联 系 人: 李 夕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8-3333 ( 2)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深圳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电话 : 0755-83515002 传 真: 0755-83515082 联 系 人: 饶艳艳 ( 3)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702室 电话 : 021-50817001 传 真: 021-50817055 联 系 人: 孙 为 君 2.代 销机构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25号 法 定代 表人: 郭树 清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全 国) 网 址 : www.ccb.com 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 : 010-66596688 传 真: 010-6659494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全 国)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网 址 : www.boc.cn 中国 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 清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 波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 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 系 人: 邓炯鹏 电话 : 0755-83077278 传 真: 0755-8319505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5 公司 网站 : www.cmbchina.com 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怀 邦 联 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021-5840848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中国 民 生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法 定代 表人: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董 云巍 传 真: 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法 定代 表人: 吉 晓 辉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8 公司 网站 : www.spdb.com.cn 中国 光 大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唐 双 宁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95 公司 网站 : www.cebbank.com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 系 人: 张 青 电话 : 0755-8208888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01 公司 网站 : www.sdb.com.cn


宁 波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宁 波市 江 东 区 中 山东 路 294号 法 定代 表人: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胡 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 真: 0574-87050024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6528, 上 海 、 北京 地 区 : 962528 公司 网站 : www.nbcb.com.cn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上 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代 表人: 胡 平 西 基金 业务 联 系 人: 周 睿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公司 网 址 : www.srcb.com 东 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代 表人: 廖玉 林


客 户服 务 热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杭 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杭 州 市 庆 春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0571-85151339 联 系 人: 严 峻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新华 北 路 8号 法 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联 系 人:管 烨 电话 : 0991-8824667 客 服 电话 : 96518 网 址 : www.uccb.com.cn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甲 17号 法 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 系 人: 王 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010-6622604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95526 公司 网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渤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联 系 人: 王 宏 联 系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网 址 : www.cbhb.com.cn 平 安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法 定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蔡 宇 洲 电话 : 0755-22197874 传 真: 0755-25879453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669-9999 公司 网站 : http://bank.pingan.com/ 中信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 系 人: 丰 靖 电话 : 010-65557083 传 真: 010-65550827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58 公司 网站 : http://bank.ecitic.com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青 岛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 市市 南 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法 定代 表人: 郭少 泉 联 系 人: 滕 克 电话 : 0532-85709787 传 真: 0532-857097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网 址 : www.qdccb.com 华 夏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77 网 址 : www.hxb.com.cn 重 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邹 容 路 153号 法 定代 表人: 马千 真 联 系 人: 孔 文 超 电话 : 023-63792406 传 真: 023-63792412 客 服 电话 : 96899( 重 庆 地 区 )、 400-709-6899(其 他 地 区 ) 网 址 : www.cqcbank.com 大 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49楼 办公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8号 天 安 国 际 大 厦 9楼 法 定代 表人: 陈 占 维 联 系 人: 李 鹏 电话 : 0411-82308602 传 真: 0411-8231142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64-0099 网 址 : www.bankofdl.com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平 安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 国 免 费 业务 咨询 电话 : 400-881-6168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55-82400862 全 国 统 一 总机 : 400-886-6338 联 系电话 : 0755-22626172 网 址 : http://www.pingan.com 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 善 电话 : 025-83290834 传 真: 025-8457976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7 联 系 人: 程高 峰 网 址 : www.htsc.com.cn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港 中 旅 大 厦 第五 层 (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 定代 表人: 马昭 明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0755-82492962 联 系 人: 盛宗 凌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13 网 址 : www.lhzq.com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 海 银 行大 厦 29楼 法 定代 表人: 万 建 华 电话 : 021-38676666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传 真: 021-3867066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公 地 址 : 广东广 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 伟 统 一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75或 致 电 各 地 营业 网点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20- 87555417 联 系 人: 黄岚 网 址 : http://www.gf.com.cn 国信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信证券 大 厦 16-26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0755-82133952 联 系 人: 齐 晓 燕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 定代 表人: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2943636 联 系 人: 林 生 迎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东 路 689号 海 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法 定代 表人: 王 开 国 电话 : 021-23219000 联 系 人: 李 笑鸣


客 户服 务 咨询 电话 : 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 www.htsec.com 金 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海 南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 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 : 0755-83025695 传 真: 0755-83025625 联 系 人:金 春


客户服 务 热线 : 400-888-8228 公司 网站 : www.jyzq.com.cn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代 表人: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021-54038844 客 服 电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 委 托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ywg.com 东 海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 定代 表人: 朱 科 敏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0519-88157761 联 系 人: 李 涛 免 费 服 务 热线 : 400-888-8588( 免 长 途 费 ) 网 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东 莞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 办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运 勇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769-961130 电话 : 0769-22116557 传 真: 0769-22119423


联 系 人: 张巧玲 网 址 : www.dgzq.com.cn 德邦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普陀 区 曹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大 厦 26楼 法 定代 表人: 姚 文 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28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021-68767981 网 址 : www.tebon.com.cn 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武 汉 市 新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胡 运 钊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79或 400-8888-999 联 系 人: 李 良 网 址 : www.95579.com 南京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亭 8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华 东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8-5888 传 真: 025-52310586 联 系 人: 水 晨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 网站 : www.njzq.com.cn 东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 军 电话 : 021-63325888-3108 传 真: 021-63326173 联 系 人: 吴宇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长 城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耀 华 传 真: 0755-8351619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 网站 : www.cgws.com 万 联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37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020-22373718-10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1层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3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1层 法 定代 表人: 杨 明 辉 联 系 人: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 真: 0755-82026539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爱 建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4楼 法 定代 表人: 张 建 华 电话 : 021-32229888 联 系 人: 陈 敏 业务 联 系电话 : 021-32229888 网 址 : www.ajzq.com 厦 门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代 表人: 傅 毅 辉 联 系 人: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广 州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广 场主 楼 17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志 明 电话 : 020-87322668 联 系 人: 林 洁茹 传 真: 020-8732503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代 表人: 徐 浩 明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联 系 人: 刘 晨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 网站 : www.ebscn.com 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航 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0791-6770178 联 系 人: 余 雅 娜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中信 建 投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传 真: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中信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亮马桥 路 48号中信证券 大 厦 20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东 明 电话 : 010-60838888 传 真: 010-60833739 联 系 人: 陈 忠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citics.com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 春 市 自由 大 路 1138号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法 定代 表人: 矫 正 中 联 系 人: 潘 锴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431-85096709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 址 : www.nesc.cn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开 发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楼 101室 办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道 8号


法 定代 表人: 杜 庆 平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022-28451892 联 系 人: 王 兆 权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515-988 公司 网 址 : www.bhzq.com 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代 表人: 冯戎 联 系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010-88085195 联 系 人: 李 巍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中 原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代 表人: 石 保 上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7218 、 400-813-9666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0371-65585665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网 址 : www.ccnew.com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西 国 际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 系电话 : 0351- 8686659 传 真: 0351- 8686619 联 系 人: 郭 熠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大 同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山西省 大 同 市大 北街 13号 办公 地 址 :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 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 : 0351-4130322 联 系 人: 薛 津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351-4167056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齐 鲁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济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办公 地 址 : 济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23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 0531- 68889155 传 真: 0531- 68889752 联 系 人: 吴 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江 海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代 表人: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张 宇 宏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联 系电话 : 0451-82336863 联 系 传 真: 0451-82287211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 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010-66045500 联 系 人: 林 爽 联 系电话 : 010-66045608 天 相 投 顾 网 -网 址 : http://www.txsec.com 天 相 基金 网 -网 址 : http://jijin.txsec.com 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 ( 注册 )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唐 静 联 系电话 : 010-63081000 联 系 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办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38号 财 富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 系 人: 李 昕 田 联 系电话 : 0931-4890208 联 系 传 真: 0931-4890628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西 部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建 武 联 系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029-87406387 联 系 人: 冯萍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凤 凰 大 厦 1栋 9层 法 定代 表人: 牛冠 兴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0755-82558355 统 一 客 户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电话 : 0755-25832852


传 真: 0755-82485081 联 系 人: 梁 大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国 海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代 表人: 张 雅 锋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755-83709350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55-83700205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联 系 人: 牛孟 宇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3 公司 网站 : www.ghzq.com.cn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办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号 西南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王珠林 传 真: 023-637863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 址 : www.swsc.com.cn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10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 琳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兴 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号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1层 法 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东 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0512-65588021 联 系 人: 方 晓 丹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客 户服 务 热线 : 0512-33396288 网 址 : http://www.dwzq.com.cn 上 海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代 表人: 郁忠 民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021-53519888 客 服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联 系 人: 张 瑾 公司 网 址 : http://www.962518.com 财 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金 钱 大 厦 111号 法 定代 表人: 沈 继 宁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71-96336、 962336( 上 海地 区 ) 电话 : 0571-87915129 联 系 人: 乔骏 网 址 : www.ctsec.com 中银国 际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代 表人:许 刚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20-8888 联 系 人: 张静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方 正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95571 电话 : 0731-85832343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0731-85832214 网 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 来 资 产大 厦 27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 021-5012210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浙 商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世 纪 广 场 A6/7 法 定代 表人: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谢 项 辉 电话 : 0571-87901053 传 真: 0571-879019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西 藏 同信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北京 中 路 101号 办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永 和 路 118弄 24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贾绍 君 联 系 人: 王 钧 电话 : 021-36533017 传 真: 021-3653301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1-1177 网 址 : www.xzsec.com 中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路 29号 澳柯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智 河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32-96577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联 系 人: 吴 忠 超 网 址 : www.zxwt.com.cn 中国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 ( 注册 )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代 表人: 顾 伟 国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888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010-66568536 联 系 人: 田 薇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国 都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瑞 银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5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弘 客 户 电话 : 400-887-8827 网 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恒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华 东街 111号 办公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华 东街 111号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 民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0471-4930707 联 系 人: 常 向 东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471-4961259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网 址 : www.cnht.com.cn 华 融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月 坛 北街 26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8号 A座 3层 法 定代 表人: 丁 之 锁 联 系 人: 林 长华 电话 : 010-58568181 传 真: 010-5856806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58568118 网 址 : www.hrsec.com.cn 中信金 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主 楼 19、 20楼 法 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 系 人: 俞 会 亮 电话 : 0571-85783737 传 真: 0571-8510638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598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以 上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和基金合同 等 的 规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 及时 履 行 公告义 务 。 3. 网 上 直 销 个 人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 公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本基金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 具 体交 易 细则请 参 阅 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 称: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 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法 定代 表人: 彭 越 联 系 人: 伍 军 辉 电话 : 010-58163000 传 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 所 名 称: 北京 市 众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四 十 条 甲 22号 南 新 仓 商 务 大 厦 A座 50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四 十 条 甲 22号 南 新 仓 商 务 大 厦 A座 502室 负 责 人: 常建 电话 : 010-64096089 传 真: 010-64096188 联 系 人: 云 大 慧 经 办律 师 : 云 大 慧 、 唐 琨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及经办注册 会 计师 名 称: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办公 楼 ) 16 层 法 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王 珊珊 电话 : 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 真: 010-85188298 联 系 人: 王 珊珊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11日证监许可 [2010]1377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 及 利 息 结转 的基金 份额 共计 3,062,138,998.12 份 (其中 A类 基金 份 额 1,582,368,616.81份 , C类 基金 份额 1,479,770,381.31份 ),有效 认 购 户 数 为 23,781户 。 (二)基金 类 型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契 约 型 开放 式 (四)基金 存续期 限 不 定 期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0年 12月 3日 正 式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2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 现 上述 情 况 的 原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办 理。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 和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 通过销 售 机构 ( 包括 直 销机构 和 代 销机构 ) 进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名 单 参 见 本招募说明书“ 五 、 相 关 服 务机构 ” 部 分 相 关 内容 及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 代 销机构 ,并 予 以 公告 。投资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 管理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机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 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 销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 (三)申购 和 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 日 及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 购 、 赎回时 除 外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构 公布 时 间 为 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 易市场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开放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2. 申 购 、 赎回开 始 日 及业务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11年 1月 18日 起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 与 销 售 机构 约 定 , 在 开放 日的其 他时 间 或 非 开放 日 受 理或 者 拒 绝 投资人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 , 届 时 以基金管理人或 者销 售 机构 的 公告 为 准。 如 果 本基金 接 受 投资人 在 非 开放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的价 格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准 进行 计 算 ; 2.“金 额 申 购 、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 3.投资人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资人 交 付 款 项 后 , 申 购 申请 方为 有效 ; 4.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人 份额 登 记 日期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5.当 日的 申 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 申 购 申请时 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则 所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无 效。 投资人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 手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在 遵 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 前 提 下,以 各销 售 机构 的 具 体 规定为 准。 2.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内对 该 交 易 的有效性 进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 购与 赎回 的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 否则 , 如 因申请未 得 到 基金管理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 而造 成 的 损失 , 由 投资人 自 行承担 。基金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 的确 认 以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 认 结果 为 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 规 则 ,对 上述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并 按 有 关 规定 公告 。 3.申 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式 , 若 申 购 资金 在规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 成功 。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机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银 行 账户 。 在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 款 处 理。 4.申 购与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 1)投资人 T日 申 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人 增 加 权 益并 办 理 登 记 结算手续 ,投资人 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 2)投资人 T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人 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 相 应 的 登 记 结算手续 。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可对 上述 登 记 结算 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有 关 规定 予 以 公告 。 (六)申购 和 赎回的 数 额限 制 1.在 本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申 购 时 ,投资人以金 额 申请 ,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 人 民 币 1,000元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 人 民 币 1,000元 。 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仅 对 机构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 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机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定 的,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 售 机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每 笔 赎回申请 不 得低 于 500份 基金 份额 。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某 笔 交 易类 业务 (如 赎回 、基金 转换 、 转 托 管 等 )导 致 在 销 售 机构 ( 网点 ) 单个 交 易 账户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 500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 必 须 全部 一同 赎回 。 3.投资人 将 申 购 的基金 份额当 期 分 配 的基金收益 转 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 受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4.本基金不对 单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上 限 进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七)申购 和 赎回的费用 及其 用 途 1.申 购 费率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分为 A类 和 C类 两 类 不同的 类别 。投资人 申 购 A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即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费率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划 分为 五 档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资人 申 购 C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该 类 别 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具 体 费率如 下表 所 示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申 购 金 额 M ( 含 申 购 费 ,下同) 前 端 申 购 费率 M< 50万 元 0.8% 50万 元 ≤ M< 100万 元 0.6% 100万 元 ≤ M< 200万 元 0.5% 200万 元 ≤ M< 500万 元 0.3% A类 基金份额 M≥ 500万 元 按 笔 固定 收 取 , 1000元 /笔 C类 基金份额 0 注 :本基金 将 从 C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资 产 中, 按 前 一日 该 类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4%的年 费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2.赎回 费率 投资人 赎回 A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 赎回 费 用, 该费 用 随 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本基金管理人对 持 有 C类 基金 份额 期 限 少 于 30日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收 取 赎回 费 ,对于 持 有期 限 不 少 于 30日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赎回 费 。 本基金 A类 和 C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费率见 下表: 持 有 期 限( Y) 费 率 Y< 1年 0.1% 1年 ≤ Y< 2年 0.05% A类 基金份额 Y≥ 2年 0 持 有 期 限( Y) 费 率 Y< 30天 0.75% C类 基金份额 Y≥ 30天 0 注 : 1年 指 365天 , 2年 指 730天 。 3.投资人 申 购 A类 基金 份额 时 , 若 在 一 天 之 内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 计 算 。 4.投资人 申 购 A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5.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于 所 收 取 的 A类 基金 份 额 赎回 费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总 额 的 25%计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 分 用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 费 。对于 持 有期 限 少 于 30日的 C类 基金 份额所 收 取 的 赎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金 财产 。 6.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7.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 交 易方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话 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 易 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并 另 行 公告 。 8. 在 不 提高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适 用的 费率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日、 30日的 A类 基金 份额 的 短 期 交 易 收 取 短 期 交 易 赎回 费 ,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C类 基金 份额 的 短 期 交 易 收 取 短 期 交 易 赎回 费 。收 取 短 期 交 易 赎回 费 的 标 准 如 下:


( 1)对于 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 7日的投资人,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 金 额 1.5%的 赎回 费 ;


( 2)对于 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 30日的投资人,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 金 额 0.75%的 赎回 费 。


按 上述标 准收 取 基金 短 期 交 易 赎回 费 应 全 额 计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将 于实 施 时 , 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 关公告 中 载 明。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本基金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 方式 : 申 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受 理 申请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有效 份额单 位 为份 , 上述计 算结果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1)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 即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基金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 方式 。 具 体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基金的 申 购 金 额 包括申 购 费 用和 净申 购 金 额 ,其中: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 1+ 申 购 费率 ) ( 注 :对于 适 用 固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固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 购 金 额 ( 注 :对于 适 用 固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申 购 费 用 = 固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份额 =净申 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1: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的 A类 基金 份额 ,其对 应 的 申 购 费率 为 0.6 % , 假设 申 购当 日 A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60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份额为 : 净申 购 金 额 = 500,000/( 1+ 0.6%) = 497,017.89元 申 购 费 用 = 500,000- 497,017.89= 2,982.11元 申 购份额 = 497,017.89/1.060= 468,884.80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的 A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 日 A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6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468,884.80份 基金 份额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 2)本基金 C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申 购份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当 日 C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2: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的 C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 日 C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60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份额为 : 申 购份额 =100,000/1.060=94,339.62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的 C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 日 C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6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94,339.62份 基金 份额 。 2.本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赎回 金 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赎回 金 额 计 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本基金 赎回 采 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 A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 用 例 3: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A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一年 三 个 月,对 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05%, 假设 赎回 当 日 A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 金 额 =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 费 用 =12,500× 0.05%=6.25元 净赎回 金 额 =12,500-6.25=12,493.75元 即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A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 为 一年 三 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 日 A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25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赎回 金 额为 12,493.75元 。 ( 2) C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 C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 额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 用 例 4: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C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15天 , 假设 赎回 当 日 C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 ,对 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75%,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赎回 金 额为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赎回总 金 额 =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 费 用 = 12,500× 0.75%=93.75元 净赎回 金 额 =12,500- 93.75= 12,406.25元 即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C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15天 , 假设 赎回 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25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赎回 金 额为 12,406.25元 。 3.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日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九 )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建 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负 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 托 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应与 有 关 机构 签订 委 托 代 理 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 理 机构 在 注册登 记 业务 中的 权 利 义 务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注册登 记 机构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1.建 立 和管理投资人基金 账户 ; 2.取得 注册登 记费 ; 3.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 4.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制 定 和 调 整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相 关 规 则 ; 5.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注册登 记 机构 承担 如 下 义 务 : 1.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 ; 2.严 格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条件办 理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 ; 3.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及相 关 的 申 购 、 赎回业务 记 录 15年以 上 ; 4.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信 息 负 有保 密 义 务 , 因 违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 的 损失 , 须 承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任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 外 ; 5.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人 办 理 转 托 管、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务 ,并 提供 其 他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必 要 服 务 ; 6.接 受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 7.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十 )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 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 运 作。 2.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3.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 5.基金资 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 形 。 6.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除上述第 4项 以 外 的 暂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 购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 的 办 理。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发 生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 运 作。 2.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3.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4.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述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单个 账户 申请赎回 基金 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不 得 超过 20个工 作日,并 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公告 。投资人 在 申请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告 。 (十二 ) 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 一 开放 日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而 进行 的基金 财产 变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可对其 余 赎回申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赎回 基金 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申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申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3)暂停 赎回 : 连 续 2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发 生 上述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在 3个 交 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刊登 公告 。 (十三 )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公 告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1.发 生 上述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按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规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4.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次 。 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 超过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应 每 月 至 少 重 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1次 。 暂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十四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已 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开通 了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 机构 。 (十五)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规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六 )基金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 售 机构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 售 机构 可 以 按照规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十七)基金的 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按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出 决 定 之前 , 被 冻 结 的基金 份额产 生的 权 益( 权 益 为 现 金 红 利 部 分 , 按照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先 行 一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基金 份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十八)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 布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通过 积 极 主动 地 投资管理, 力 争 使 投资 者 当 期收益 最 大 化 ,并保 持 长期 稳 定 的投资 回 报 。 (二)投资理 念 本基金 将 积 极 应 对中国债券 市场 的 发 展 与 变化 , 采 取 基于 宏 观 经 济 趋势 判断的 主动式 资 产 管理理 念 , 把 握 债券 市场与股票市场 的投资 机 会, 从 利 率 、信用 等 角 度 深入 研究 , 优 化 组 合,同 时 , 精 选 个 券, 谋 求 基金资 产 长期 稳 定 增 长的同 时 兼 顾 为 投资 者 实 现 当 期收益。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国债、 央 行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债券资 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 资不 低 于本基金债券资 产 的 80%。同 时 ,本基金可以投资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工具 ,但合 计 投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其中 权 证的投资 比例 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 府 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 央 行票 据 和 政 策 性金 融 债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 产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坚 持 稳 健 配 置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基 础 上 , 追 求 较高 的 当 期收 入 和 总回 报 。 1、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综 合判断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市场 资金 供 需状况 、 大类 资 产 估 值 水 平 对 比 的基 础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上 , 结 合 政 策 分 析 ,确 定 不同投资期 限 内的 大类 金 融 资 产 配 置 和债券 类属 配 置 。同 时通过 严 格 风险 评估 , 及时 调 整资 产 组 合 比例 ,保 持 资 产 配 置 风险、收益 平 衡 ,以 稳 健 提 升 投资 组 合 回 报 。 2、债券投资 策 略 ( 1) 久 期 修 正 策 略 本基金 将 根据 宏 观 经 济 、 货币 政 策 、资金 供 需状况 、 物 价 走 势 综 合判断利 率 走 势 , 如 果 预 计 利 率 进 入 下 降 周 期,本基金 将 拉 长 组 合 久 期,以更 大程度获取 债券收益 率 下 降带来 的资 本利 得 ; 如 果 预 计 利 率 进 入 上 升 周 期,本基金 将 缩 短 组 合 久 期, 降低 债券收益 率上 升 带来 的 风险,并 增 加 再 投资收益。 ( 2)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形 状变化 代 表长、中、 短 期债券收益 率 差 异 变化 , 相 同 久 期债券 组 合 在 收益 率 曲 线 发 生 变化时 差 异 较大 。一 般 情 况 下, 在 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 采 取 子 弹 型 策 略 ( bullet strategy) 组 合表 现 较 好 , 在 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 采 取 哑铃 型 策 略 ( barbell strategy) 组 合表 现 较 好 , 在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不 变 或 平行 移 动 时 , 则 采 取 梯 形 策 略 ( ladder strategy)。 ( 3 ) 骑乘 策 略 在预 期 未 来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较为平 稳 的 情 况 下, 通过 分 析 收益 率 曲 线 各 期 限 段 的利 差情 况 , 买 入 收益 率 曲 线 最 陡峭 处 所 对 应 的期 限 债券, 随 着 基金 持 有债券 时 间 的 延 长,债券的 剩 余 期 限 将 缩 短 , 到 期收益 率 将 下 降 ,基金 从而 可 获得 资本利 得 收 入 。 ( 4)信用 策 略 信用债收益 率 由无 风险收益 率 和 反 映 信用风险的信用利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除 适 用于一 般 债 券投资 策 略 外 ,基于信用利 差 变化 ,信用债投资 策 略 可 细化 为 信用债 类属 配 置 策 略 、信用利 差 曲 线 定 价 策 略 、基于信用债 个 券信用 变化 的 策 略 和 相 对价值 选 券 策 略 。 A. 类属 配 置 策 略 根据 债券信用 评 级 可 将 信用债 细 分为 不同风险 类别 ,也可 通过 行 业 经 营 波动程度进行 划 分 。 在 不同经 济 增 长 时 期,不同 类别 的信用债表 现 差 别较大 。 如 果 预 计 宏 观 经 济 向 好 ,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增 强 , 现 金 流 好 转 ,信 贷 条件 放 松 , 则 信用利 差 将 收 窄 ,本基金 将 增 加 相 对 较高 风 险 类别 投资 比例 , 降低低 风险 类别 投资 比例 ; 相 反 , 如 果 经 济 陷 入 萧 条 , 企 业 亏 损 增 加 , 现 金 流 恶 化 ,信 贷 条件 收 紧 , 则 信用利 差 将 拉 大 ,本基金 将 增 加 低 风险 类别 投资 比例 , 降低高 风险 类别 比例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B. 信用利 差 曲 线 定 价 策 略 信用利 差 代 表信用债收益 率 与 同期 限无 风险收益 率 之 差 。 从 理 论 上 讲 , 相 同 评 级 、 相 同 期 限 的信用债信用利 差 应 保 持 一 致 ,但 在 实 际 投资 过 程 中,不同投资 者 经 常 会对同一信用债 的信用 评 级 产 生 分 歧 , 从而 为市场带来 套 利 机 会。本基金 将 通过 信用债 外 部 评 级 和内 部 评 级 对信用债 进行 准确 定 位 , 构 建 内 部 信用利 差 曲 线 ,利用信用利 差 期 限 结 构 进行 精 细化 定 价, 以 发 现 市场 错 误 定 价, 选 择 信用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用利 差 可 能 下 降 的信用债券 进行 投资 ; 减 持 信用利 差 被 低 估 、 未 来 信用利 差 可 能 上 升 的信用债券。 C. 基于 个 券信用 变化 的 策 略 除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行 业 周 期 影响 外 ,信用债本 身素 质的 变化 是 影响 个 券信用 变化 的 重 要 因 素 , 包括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股 东 背 景 、管理 水 平 、经 营状况 、 财 务状况 、 融 资 能 力 等 经 营 管理 和 偿 债 能 力 指标 。本基金 将 通过 信用债 跟踪 评 级 制 度 , 在个 券本 身素 质 发 生 变化后 进行 严 谨 评 价,以判断 个 券 未 来 信用 发 生 变化 的 方 向 , 从而 发 掘 价值 低 估 债券或 规避 信用风险。 D. 相 对价值 选 券 策 略 根据 同 类 债券的收益 率 、 久 期、 凸 性、信用 评 级 、 流 动 性 等方面 的 比 较 , 在 其 他 指标 相 同 情 形 下, 选 择 收益 率 更 高 、 凸 性更 大 、信用 评 级 更 好 、 流 动 性更有保 障 的债券,并可 进行 换 券 操 作。 ( 5)可 转 债投资 策 略 可 转 债 除 具 备 一 般 信用债 特征 外 ,其投资人 具 有 在 一 定 条件 下 转 股 、 回 售 的 权 利,同 时 也有 被 发行 人 赎回 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可 转 债, 目 的 在 于 除 享 有一 定 信用债收益 外 , 通过 拥 有 较为 廉 价的期 权 获取较高 的 预 期收 入 。 A. 一 级 市场 申 购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 上 , 采 用 Black-Scholes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选 择 发行 条 款 优 惠 、 期 权 价值 较高 、 公司 基本 面 优 良 的可 转 债 进行 一 级 市场 申 购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获得 稳 定 收益。 B. 二 级 市场 管理 策 略 本基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的 股 性 特征 、债性 特征 、 流 动 性、 摊薄 率 等 因素 的基 础 上 , 选 择 其中债券收益 率 较高 、投资人期 权 实 现 概 率 较高 、 转 股 溢 价 率 相 对 较低 、 流 动 性 较 好 、 估 值 水 平 偏 低 或合理的 品 种 进行 投资,以 获取 稳 健 的投资收益。 ( 6)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定 价 受 多 种 因素影响 , 包括 市场 利 率 、 发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 违 约率 等 。本基金 将 深入 分 析 上述 基本 面 因素 ,并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洛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 评估 其内 在 价值。 3、 股票 投资 策 略 ( 1)新 股 申 购 策 略 在 国内 股票发行市场 上 , 股票供 求 关 系 不 平 衡 经 常 导 致 股票发行 价 格 与 二 级 市场 价 格之 间 存在 一 定 的价 差 , 从而 使 得 新 股 申 购成为 一种风险 较低 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 将 以 首 次 发行 ( IPO) 股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为主要 判断 依 据 , 结 合 未 来股票市场 估 值 水 平 走 势 预 期, 预 测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合理价 格 , 决 定 是 否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和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价 格 区 间 。 ( 2) 个股 精 选 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个股 精 选 策 略 ,投资于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估 值 水 平 合理、内生 性 增 长 超 出 市场预 期、 符 合国 家 政 策 导 向 的 公司 的 股票 。本基金 将 基于 公司 基本 面分 析 , 运 用 多 因素 选 股 思 路 , 综 合 考 察 股票所属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上 市 公司 行 业 地 位 、 竞 争 优势 、 盈 利 能 力 、 成 长性、 估 值 水 平等 多 种 因素 ,对 个股 予 以 动 态 配 置 , 追 求 在 可 控 风险 前 提 下的 稳 健 回 报 。 4、 权 证投资 策 略 本基金一 方面将 通过 深入 研究 权 证 行 权 价 格 、 标 的证券价 格 和 权 证价 格之 间 的内 在 联 系 , 发 掘 无 风险 套 利 机 会。 另 一 方面 ,本基金 将 以 标 的证券基本 面分 析 为 基 础 , 辅 助 运 用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根据 标 的证券 估 值 水 平 、价 格 走 势 以 及 权 证的 隐 含 波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 进行 权 证投资, 力 求 取得 稳 健 收益。 (五)投资 决策 依据和 投资管理 程序 1. 决策 依 据 ( 1)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 2)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 其对债券 市场 的 影响 ; ( 3)国 家 货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以 及 证券 市场 政 策 ; ( 4)债券 发行 人 财 务状况 、 行 业 处 境 、经 济 和 市场 需 求 状况 ; ( 5) 货币市场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 求 状况及未 来 走 势 。 2.投资管理 程 序 本基金实 行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负 责制 。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确 定 本基金的 重 大 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 在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 定 的投资 范 围 内 制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定 并实 施 具 体 的投资 策 略 , 向交 易 管理 部 下 达 投资 指 令 。 交 易 管理 部负 责 执 行 投资 指 令 。 具 体 投资管理 程 序 如 下: ( 1)基金经理 根据 市场 的 趋势 、 运 行 的 格 局 和 特 点 , 结 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投资风 格 拟 定 投资 策 略 报 告 ,并 提 交 给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2)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 批 决 定 基金的投资 比例 、 大类 资 产分 布 比例 、 组 合基准 久 期和 回 购 比例 等 重 要 事项 。 ( 3)基金经理 根据 批 准 后 的投资 策 略 确 定 最 终 的资 产分 布 比例 、 组 合基准 久 期和 个 券 投资 分 布 方式等 事项 。 ( 4)基金经理对 已 投资 品 种 进行 跟踪 ,对投资 组 合 进行动 态 调 整。 (六)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 40%× 中债国债 总全 价 指数 收益 率 +60%× 中债 企 业 债 总全 价 指数 收益 率 中债 企 业 债 总 指数 、中债国债 总 指数 是 由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简称“中债 公司 ”) 编制 的、 分别 反 映我 国国债 市场 和 企 业 债 市场 整 体 价 格 和投资 回 报情 况 的 指数 。其 中,中债国债 总 指数 样 本券 包括 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 柜台 以 及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流通 交 易 的 所 有 记 帐 式 国债 ; 中债 企 业 债 总 指数 样 本券 包括 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 柜台 以 及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流通 交 易 的 所 有中 央 企 业 债和 地 方 企 业 债。 该 两 个 指数 具 有 广 泛 的 市场代 表性, 能够分别 反 映我 国国债、 企 业 债 市场 的 总 体 走 势 。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可以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债券 型 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 种,其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 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低 于 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票型 基金。 (八)投资限 制 1.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 系 统 性风险,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 性。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1)本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2)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的同一 权 证,不 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 最 长期 限 为 1年,债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5)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资不 低 于本基 金债券资 产 的 80%。同 时 ,本基金可以投资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工具 ,但合 计 投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 府 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和 央 行票 据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 产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7)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8)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10)本基金 应 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 卖 出 ; (11)本基金 财产 参 与股票发行 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 (12)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 政 策 等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所 约 定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为 和投资 比例 限 制 规定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2.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于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 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 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 者 债券 ; (6)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 者 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7)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券 交 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 易 活 动 ; (8)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 利的 处 理 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3.有利于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过 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授权 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 不 当 利益。 (十)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定进行融 资、 融 券。 (十一)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数 据 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 财 务 数 据未 经 审计 )。 1.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227,081,909.36 11.16 其中: 股票


227,081,909.36 11.16 2 固定 收益投资


1,742,360,032.38 85.67 其中:债券


1,742,360,032.38 85.67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存 款 和 结算备 付 金合 计


50,393,858.78 2.48 6 其 他 资 产


14,041,701.90 0.69 7 合 计





2,033,877,502.42


100.00


2. 报告 期 末按 行业分 类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 - C 制 造 业 138,039,350.74 6.83 C0 食 品 、 饮 料 12,756,000.00 0.63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38,834,376.40 1.92 C5 电 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42,354,600.42 2.10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44,094,373.92 2.18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 -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 技术业 39,798,852.94 1.97 H 批 发 和 零售 贸 易 39,126,460.40 1.94 I 金 融 、保险 业 - - J 房 地 产 业 - - K 社 会 服 务业 10,117,245.28 0.50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合 计 227,081,909.36 11.24


3.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600050 中国 联 通 6,994,526 39,798,852.94 1.97 2 002024 苏宁 电 器 1,599,880 20,526,460.40 1.02 3 600828 成 商 集 团 1,200,000 18,600,000.00 0.92 4 002250 联 化 科 技 499,891 17,626,156.66 0.87 5 002158 汉钟 精 机 599,886 17,108,748.72 0.85 6 000527 美 的 电 器 899,980 16,865,625.20 0.83 7 000858 五 粮 液 400,000 12,756,000.00 0.63 8 000877 天 山 股份 299,866 12,273,515.38 0.61 9 002408 齐 翔 腾 达 199,943 10,852,906.04 0.54 10 002341 新 纶 科 技 275,774 10,355,313.70 0.51


4.报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 的债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券 156,442,928.80 7.74 2 央 行票 据 - - 3 金 融 债券 341,032,000.00 16.88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 债 341,032,000.00 16.88 4 企 业 债券 896,055,377.70 44.36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240,626,000.00 11.91 6 可 转 债 108,203,725.88 5.36 7 其 他 - - 8 合 计 1,742,360,032.38 86.25


5.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110216 11国 开 16 1,100,000 109,538,000.00 5.42 2 126018 08江 铜 债 1,300,000 103,142,000.00 5.11 3 100236 10国 开 36 1,000,000 101,030,000.00 5.00 4 110208 11国 开 08 800,000 80,664,000.00 3.99 5 1180052 11国投债 2 600,000 59,970,000.00 2.97


6.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注 8.1申明 本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本 期 是否 出 现被监 管 部 门立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 制日 前 一年 内 受到 公 开 谴责 、 处罚 的 情形 。 2009年 9月 9日 宜 宾 五 粮液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下称: 五 粮液 , 股票代 码 : 000858) 发 布 《 宜 宾 五 粮液 股份 有 限 公司第 四 届 董 事 会 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 定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的有 关 规定 , 就五 粮液 涉嫌 违反 证券 法 律 法 规 对 该公司 进行 立案 调 查 。 在 上述公告公布 后 ,本基金管理人对 该上 市 公司 进行了进 一 步 了解 和 分 析 , 认 为 该 调 查 不会对 五 粮液 投资价值 构 成 实质性 负 面 影响 , 因 此 本基金管理人对 该上 市 公司 的投资判断 未 发 生 改 变 。 报 告 期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其 余 九 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8.2 本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没 有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 票库之外 的 情形 。 8.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51,737.55 2 应 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利 息 13,397,494.53 5 应 收 申 购 款 592,469.8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4,041,701.90


8.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债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110007 博 汇 转 债 50,705,180.00 2.51


8.5 报告 期 末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流通受 限 情况 的说明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前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受限 的 情 况 。 8.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 分 注 :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因 , 比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恪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 利,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 资 者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收益 率 与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年 12月 3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0.10% 0.09% -0.01% 0.09%-0.09% 0.00%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1年 3月 31 日 1.00% 0.17% -0.48% 0.10% 1.48% 0.07% 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0年 12月 3 日) 起至 2011 年 3月 31日 0.90% 0.15% -0.49% 0.10% 1.39% 0.05% ( 二 )本基金 C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收益 率 与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年 12月 3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0.10% 0.10% -0.01% 0.09%-0.09% 0.01%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1年 3月 31 日 0.90% 0.17% -0.48% 0.10% 1.38% 0.07% 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0年 12月 3 日) 起至 2011 年 3月 31日 0.80% 0.15% -0.49% 0.10% 1.29% 0.05%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是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存 款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 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券 托 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 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 处 分 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 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费 用。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 销 ,不同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以其 自 有资 产承担 法 律责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 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 易场所 的 正 常 工 作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工 作日。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 易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交 易所 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 2)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票 、债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同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3、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的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4、同一债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5、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6、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应 立 即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权 证、债券和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每 个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含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按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1.差 错 类型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原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差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述 差 错 的 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技术原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避 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照 下 述 规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则 (1)差 错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 正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因 差 错 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 方 。 (4)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5)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6)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定 对 受 损方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失 。 (7)按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1)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 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 4.基金 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 如 下: (1)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进 一 步扩 大 。 (2)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因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自技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 算结果 为 准。 (5)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 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3.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 定 的其 它 情 形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七 )基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5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 力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 易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 数 。 (三)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 由 于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C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金 份额类别 对 应 的可 供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2.收益 分 配 时 所发 生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由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承担 。 当份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可 将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3.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2次 , 每次 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可 供分 配 利 润 的 60%; 4.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 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5.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式分为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 方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6.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即 期 末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个工 作日 ; 7.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 值 ; 8.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四)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收益 分 配 基准日以 及 该 日的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 方式 、 支 付 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公告 ; 2.在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时 进行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基金 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银 行 费 用 ; 5.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信 息披露费 用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7.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 8.基金的证券 交 易 费 用 ; 9.证券 账户 开 户 费 用、银 行 账户 维护 费 ; 10.依 法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三)基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7%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 托 管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3.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 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率 为 年 费率 0.4%。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日 C类 基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的年 费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C 类 基金 份额 销 售 服 务 费 主要 用于本基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各 项费 用。 4.除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定 , 按 费 用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基金 费 用。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 前 所发 生 的信 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金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管费 率 。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 新的费 率 实施 日 2日 前在 指 定报 刊 及其他 相关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十五、基金的会 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所在 的会 计 年 度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以并 入 下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人 民 币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 关 规定 编制 基 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 金年 度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 。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十六、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应 予 披露 的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预 测 ; 3.违 规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 会 公 开 发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行 说明的 法 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编制 并 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五)基金资产 净 值公 告 、基金份额 净 值公 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 2.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 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或 自 然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 易 日(或 自 然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七)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基金 季 度 报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当按 有 关 规定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 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当在 2日内 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及决 议 ; 2.终 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重 大 关 联交 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 事项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机构 ;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 方式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申 购 、 赎回申请后 重 新 接 受申 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事项 。 (九) 澄 清 公 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时 间 、会 议 形 式 、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等 事项 。 (十一)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信 息 (十二)信 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制 完 成 后 , 将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 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十七、 风险揭 示 基金 业绩受 证券 市场 价 格 波动 的 影响 ,投资人 持 有本基金可 能 盈 利,也可 能 亏 损 。本基 金 主要 投资于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具 ,同 时适 度 参 与股票 及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面 临 的风险 主要 有以下 五 种: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 格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如 货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证券价 格 波动 , 影响 基金收益。 2.经 济 周 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也 呈 现 出 周 期性 变化 , 从而 引 起 债券价 格 波动 并 影响 股票 和 权 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发 生 变化 。 3.利 率 风险。 当 金 融市场 利 率 水 平 变化时 , 将 会 引 起 债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变化 ,同 时 也 直 接 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利 润 水 平 , 造 成股票 和 权 证 市场 走 势 变化 , 进 而 影响 基金的 净 值 表 现 。 例 如 当市场 利 率上 升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价 格 将 下 降 , 若 基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则 基 金资 产面 临 损失 。 4.信用风险。基金 所 投资债券的 发行 人 如 果 不 能 或 拒 绝 支 付 到 期本 息 ,或 者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或 者 其信用 等 级 降低 , 将 会 导 致 债券价 格 下 降 , 进 而造 成 基金资 产损失 。 5.购买 力 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 所获得 的收益 将主要 通过现 金 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 金可 能 受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以 致 购买 力 下 降 , 从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6.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险。 该 种风险是 指 收益 率 曲 线 没有 按预 期 变化 导 致 基金投资 决 策 出 现 偏 差 。 7.再 投资风险。 该 风险 与 利 率 风险 互 为 消 长。 当市场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价 格 会 上 涨 , 而 基金 将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具所得 的利 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 将获得较低 的收 益 率 , 再 投资的风险 加 大 ; 反 之 , 当市场 利 率上 升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价 格 会下 降 ,利 率 风险 加 大 ,但是利 息 的 再 投资收益会 上 升 。 8.经 营 风险。 此 类 风险 与 基金 所 投资债券的 发行 人的经 营 活 动所引 起 的收 入 现 金 流 的不 确 定 性有 关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 收 入 变化 越大 ,经 营 风险 就 越大 ; 反 之 , 运营 收 入 越 稳 定 , 经 营 风险 就 越 小 。 此 外 ,本基金可投资于新 股 申 购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 可 能导 致 其新 股 上 市 价 格 涨 幅 收 窄 甚 至 股 价下 跌 , 从而 影响 本基金 参 与股票 投资的收益 水 平 。 (二)管理 风险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对基金收益 水 平 也 存在 影响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风险表 现 在 两 个方面 。一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资 品 种的 流 动 性不 佳 ,可 能导 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 低成 本 地转 变 为 现 金, 进 而 影响 到 基金投资收益的实 现 ; 二 是 在 本基金的 开放 期内投资人的 连 续 大 量 赎回 将 会 导 致 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难 ,或 迫 使 基金以不 适 当 的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券, 使 基金的 净 值 增 长 率 受 到 不利 影响 。 (四) 本 基金 特 有的 风险 由 于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主要 投资于信用债券 ,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 府 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 央 行票 据 和 政 策 性金 融 债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 产 。 因 此 ,本基金 相 对于 普 通 的债券 型 基金 而 言 面 临着 相 对更 高 的信用风险。 (五)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 而 产 生的风险, 如 基金 在 交 易 时 所 采 用的 电 脑 系 统 可 能 因 突 发 性 事件 或不 可 抗 原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金投资 带来 风险 ; 2.因业务 快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设 、人员 配 备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方面 不完 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 3.其 他 不可 预 见 或不可 抗 力因素 导 致 的风险, 如 战争 、 自 然灾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 财产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十八、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2)变 更基金 类别 ; (3)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4)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提高 销 售 服 务 费率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 关 规定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9)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收 费 方式 或 调 低 赎回 费率 ; (3)因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 修改 ; (4)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在 不 提高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适 用的 费率 的 前 提 下, 设 立 新的基金 份额 级 别 , 增 加 新的收 费 方式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6)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7)按照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内,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并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就 是 否 终 止 基金合同 进行 表 决 :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 ; ( 2)基金资 产 净 值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低 于 3000万 元 ; ( 3)本基金 前十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份额 数 之 和 在 本基金 总 份额 数 中 所 占 比例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到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3.关 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 后 生效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公告 。 (二 )本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 将 终 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当按 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 规定 和本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价和 变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 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分 配 。 3.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财产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一。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见 附 件 二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增 加 、 修订 这些 服 务 项 目 。 主要 服 务 内容 如 下: (一)资 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 单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每 季 度提供 , 在 每 季 结 束 后 的 10个工 作日内 向 有 交 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5个工 作日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相 关 的信 息 资 料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选 择 将所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获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三)资 讯 服务 1.信 息查 询 密 码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人 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资人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位 数 字 ,不 足 6位 数 字 的, 前 面 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 密 码 用于投资人 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 的 账户 和 交 易 信 息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时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400-678-3333或 登录 公司 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修改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2.信 息 咨询 、 查 询 投资人 如 果 想 了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等 交 易 情 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或 登录 公司 网站 进行 咨询 、 查 询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 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 网 址 : http://www.yhfund.com.cn (四) 在 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 自 已 的 网站 定 期或不 定 期 为 基金投资人 提供 投资资 讯 及 基金经理(或投 资 顾 问 ) 交 流 服 务 。 (五) 电子 交易 与服务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也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电话 直 销 交 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司 网站 或 相 关公 告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上 次 招募说明书 公告 日以 来 涉 及 本基金的 重 要 公告 : 1、 2010年 12月 4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了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银华信用双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年 12月 3日生效。 2、 2011年 1月 8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了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 公司 副 总 经 理 离 任 的 公告》 , 魏瑛 女 士 已 于 2011年 1月 7日 离 任 。 3、 2011年 1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了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银华信用双 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 日 常 申 购 、 赎回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本基金 自 2011 年 1月 18日 起 开放 日 常 申 购 、 赎回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4、 2011年 2月 1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了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 公司 副 总 经 理 离 任 的 公告》 , 石 松 鹰 先 生 已 于 2011年 1月 31日 离 任 。 5、 2011年 5月 17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 布 了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关 于 高 级 管理人 员 变 更的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 增 聘 陆 文 俊 先 生 为 公司 副 总 经理。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投资人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 的 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 本 为 准。 投资人 还 可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 www.yhfund.com.cn) 查 阅 和下 载 招募说明 书。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2.《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3.《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4.《关 于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法 律意见 书 》 ; 5.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6.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7.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存 放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投资人可 在 营业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 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 复印 件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附件 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为 : 1.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独 立 运 用基金 财 产 ; 2.依 照 基金合同 获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3.销 售 基金 份额 ; 4.依 照 有 关 规定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5.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 外 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7.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8.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利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 券 ; 9.自 行担 任 或 选 择 、更 换注册登 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代 理 行为进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0.选 择 、更 换 代 销机构 ,并 依 据 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1.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3.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4.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为 :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 4.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7.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8.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9.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定 ; 10.按规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编制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 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19.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应当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2.按规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23.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26.依 照 法 律 法 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27.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为 : 1.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3.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管基金资 产 ; 4.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根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6.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7.按规定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8.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四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为 : 1.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3.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按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息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1.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13.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4.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19.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20.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1.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2.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23.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24.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为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 与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依 法申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规定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决 权 ; 6.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9.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本基金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的合 法 权 益。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为 : 1.遵 守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2.交 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 费 用 ; 3.在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 限 责任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5.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6.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代 销机构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7.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投 票 权 。 (二 )召 开 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事 由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 算 ,下同 ) 提 议 时 , 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终 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3)变 更基金 类别 ; (4)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7)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提高 销 售 服 务 费率 ,但 法 律 法 规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10)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2.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改 基金合同,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收 费 方式 或 调 低 赎回 费率 ; (3)因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 修改 ; (4)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在 不 提高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适 用的 费率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新的收 费 方式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6)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7)按照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内,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并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就 是 否 终 止 基金合同 进行 表 决 :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 ; ( 2)基金资 产 净 值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低 于 3000万 元 ; ( 3)本基金 前十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份额 数 之 和 在 本基金 总 份额 数 中 所 占 比例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到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 (三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式 1.除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 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自 行 召 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四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 事项 进行 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和出 席 方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要 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 (4)议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7)表 决 方式 ; (8)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其 他 事项 。 2.采 用 通 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 和表 决 方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表 决 意见 提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方式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3.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式 1.会 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式 开 会。 (2)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过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 相 关 规定进行 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2.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件 (1)现 场 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 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含 50%,下同 ); 2)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 份 证明 及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 证明、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 共 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3)召 集人 在 监督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督下 按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表 决 意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督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4)本人 直 接 出 具 意见 和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5)直 接 出 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意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与 注册登 记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 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4)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 30日 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期 应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期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2.议事 程 序 (1)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持 人 按照规定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事项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经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 代 表 未 能主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数 量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第 2个工 作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督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 (七 )决 议 形 成 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 程 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平等 的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所规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并 予 以 公告 。 4.采 取 通 讯 方式进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式进行 投 票 表 决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议 、 逐 项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表 决 。 (八 )计 票 1.现 场 开 会 (1)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持 人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 ,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对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点 , 大 会 主持 人 应当 立 即 重 新 清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点结果 。 重 新 清点 仅 限 一 次 。 2.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 授权 代 表的监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督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 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 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后 的 公告 时 间 、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 之 日 起 生效。 关 于本 章第 ( 二 ) 条 所规定 的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十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2)变 更基金 类别 ; (3)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4)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提高 销 售 服 务 费率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 关 规定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9)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收 费 方式 或 调 低 赎回 费率 ; (3)因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 修改 ; (4)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在 不 提高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适 用的 费 率 的 前 提 下, 设 立 新的基金 份额 级 别 , 增 加 新的收 费 方式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6)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7)按照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内,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并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就 是 否 终 止 基金合同 进行 表 决 :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 ; ( 2)基金资 产 净 值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低 于 3000万 元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 3)本基金 前十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份额 数 之 和 在 本基金 总 份额 数 中 所 占 比例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到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 3.关 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 后 生效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 将 终 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当按 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 规定 和本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价和 变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 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分 配 。 3.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财产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四、 争 议 的 处 理 对于 因 基金合同的 订 立 、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各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制 完 成 后 , 将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 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附件 二: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5层 邮 政编 码 : 100738 法 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 立 日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2001] 7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简称:中国 建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25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郭树 清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 陆 亿 捌仟玖佰 零 捌万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尹


东 联 系电话 : (010) 6759 5003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中期、长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 债券、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 务 ; 经中国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 门 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一)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提供 投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 用 相 关 技术 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的 约 定进行 监督,对 存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 、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国债、 央 行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债券资 产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期 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 (3)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 最 长期 限 为 1年,债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资不 低 于本基 金债券资 产 的 80%。同 时 ,本基金可以投资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工具 ,但合 计 投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信 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司 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 府 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 央 行票 据 和 政 策 性金 融 债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 债券资 产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8)本基金 应 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 卖 出 ; (9)本基金 参 与股票发行 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 (10)本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 政 策 等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所 约 定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为 和投资 比例 限 制 规定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第 十 五条 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 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交 易 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发行 的证券 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交 易 名 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 责 及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 单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法 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无法 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 发 生, 只 能进行 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四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 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经 慎 重 选 择 的、本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算 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进 行 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 半 年对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式进行 更新,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需 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个工 作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资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 交 易 ,并 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而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 他相 关 法 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 应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根据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成 交 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方式进行 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 五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 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相 关事项签订补 充 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比例 。基金管理人 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 和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 法 律 风险和 操 作风险 等 各 种风险。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 遵 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相 关 投资 额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 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电话 提 醒 或书 面提 示 等方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等 。 ( 九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 十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三、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 二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 三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 (一)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照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5.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6.对于 因 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二 )基金募集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的 营业机构开 立 的“基金募 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基金银 行 账户 ,同 时 在规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为 有效。 3.若 基金募集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基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可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2.基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 规定 。 4.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条件 下,基金 托 管人可以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资 产 的 支 付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开 立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的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的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算备 付 金、 结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的 规定 执 行 。 5.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在 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 日 之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述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的 规定 执 行 。 ( 五 )债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开 立 债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 购主 协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议 。 ( 六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因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定 使 用并管理。 2.法 律 法 规等 有 关 规定 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年 度 审计 合 同、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 基金投资 业务 中 产 生的 重 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时 以 加 密 方式 或 双 方 同 意 的其 他 方式将 重 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 三 十 个工 作日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 大 合同的保管期 限 为 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 算 1.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 2.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 3.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意见 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布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 期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 关 法 规承 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 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 生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终 止事项 。 八、 争 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相 关 的 争 议 ,双 方当 事 人 应 通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解 决 , 当 事 人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