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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保本(620007)

金元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3?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7? 五、基金备案 ............................................................................................................................. 1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0? 八、保本与保证 ......................................................................................................................... 3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6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71?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7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7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94?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9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6?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5? 二十一、违约责任 .................................................................................................................. 119?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12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121? 二十四、其他事项 .................................................................................................................. 122?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23?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本基金管理人将引入保 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 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 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 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 的,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金 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招募说明书: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指导意见》 : 指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26日颁布并于当日实施的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 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清算账户:指联系托管户和直销户的中间账户,其业务类型包括认 购、申购、赎回、分红等业务的确认、手续费分成,以及保本赔付等款项的收付 等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指出,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9、 认购保本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本合同中,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 息之和(该金额仅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40、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元)之 乘积(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41、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 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元) 之乘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 (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 4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 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 金份额净值(即 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该金额 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43、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4、保本: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时,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 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5、保本的保证: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 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 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46、保本赔付差额: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 付金额。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本赔付差额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 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 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 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差额部分 47、 《保证合同》 :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8、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过渡期申购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根 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50、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后)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经 监管机构同意后,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 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 51、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 所对应的时间区间,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52、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转为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53、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转型后的基金类型和基金名称 54、保本到期选择期:指持有到期的投资者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进行到 期选择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 5个工作日,本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提前公告具体起讫日期 55、 过渡期: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至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 保本周期到期,且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不超过保本周期 到期日次日起的 30个工作日,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6、过渡期申购期:指投资者可在过渡期内申购、转换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不超过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的 25 个工作日,过渡 期申购期具体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准 57、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转换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行为 58、过渡期申购费: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需支付的 费用 59、到期换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本基金 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60、组合保险策略:指通过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以防范由于市场 波动引起的亏损,同时尽可能参与市场上升的资产配置策略 6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62、日:指公历日 63、月:指公历月 6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6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66、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0、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71、可赎回金额: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日的可赎回金额 为该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与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之积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7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7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4、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5、元:指人民币元 7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8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8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 力争在本基金 保本周期结束时,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与过渡期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募 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若终止认购 时,募集期内募集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则对于最后一天提交的认购申请将根 据“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确认,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 。 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 担保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进行确认。 若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限,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于下一保本周期内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经比例确认可享受保本条 款的基金份额, 只有于下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方可享受保本条款) 进行比例确认, 同时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并进行公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若自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 限,则本基金设立过渡期申购期。投资者可于过渡期申购期进行本基金的申购、 转换入活动。过渡期申购期内,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 近或超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过渡期申购和 转换入。 若该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 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该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基 金管理人根据“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确认。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合 同》第八部分中“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的相关内容。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保本保障机制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任担保人,按照《保证合 同》约定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保本额 认购保本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该金额仅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 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元)之乘积 (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 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元)之乘 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 (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期)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 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 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即 1.000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该金额不适 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 (十一)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 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十二)保本 保本: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时,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 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三)保本的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 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募集上限 1、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 内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若终止 认购时,募集期内募集规模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则对于最后一天提交的认购申请 将根据“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确认。具体处理方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和《发售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四)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 ,并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 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用。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若保本周期到期 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重新确定适用于“金元比联优质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但 “金元比联优质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 5%。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 以说明。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保本周期内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换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楼 3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楼 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 11 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 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载明需担保 人代偿金额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要求担保人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及相关数据资料后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 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届时签定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相 关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八、保本与保证 (一)保本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保本额的,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起的 20个工作日(含 第 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 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 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出本基金、 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保本义务: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4)担保费的支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 支,按本条第 2)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 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2)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4‰×1/当年 日历天数。 2、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 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 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 限时,转入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 上限时, 指本基金管理人对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确 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4)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 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5)对于上述 1)至 4)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 出本基金、或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 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 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 上限时, 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 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 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4)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将就本基金的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本合 同中,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 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 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保本范围及保证期间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 “ 《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的保本周期指本基 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 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 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额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 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 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 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 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 基金 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 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 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 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 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 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 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4‰×1/当 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 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 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 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合同。 (三)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层 4、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5、成立日期 1993年 12月 4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35.21亿元人民币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8、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 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 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 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其他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 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亿元,2000年中投保 注册资本增至6.65亿元。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 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 2010年9月2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 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 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亿元。2009年,公司分别 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四)“中投保”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投保担保有限公司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产品已涵盖汽车、钢材、化肥、进口医疗设 备等相关领域; 3、金融产品增级及担保业务,承保的产品主要有保本基金、准市政债、年 金、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工程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 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 26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7、房地产(含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结构型融资、过桥融资及收购、交易 履约保证等业务。 目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担保两只保本基金, 分别为“南方恒元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止 2010 年 12月底,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 42.68亿。 截止 2010年 12月底,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 334.01亿(包含保本基金资产规模)。 (五)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时,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 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 要求的,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于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到期选择期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后的保本到期选择期 及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到期选择期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 5个工作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日。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下述 3中的到期选 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的选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可以有如下选择方式: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 3)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4)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选择: 1)选择赎回本基金份额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 换的基金)可按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提出申请;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 A、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 额; B、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的基金份额。 (3)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方式的相关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本基金并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用为零;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 (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但需支付转换申购补差 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 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2)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 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 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 (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则按照本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费率规定支付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 (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 规定的费率执行)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 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或转换出时,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期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是否设立过渡期申购期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规模而定: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A、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 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B、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 金将对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同时不设立过渡期 申购期;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 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3) 过渡期申购期为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次日起不超过 25个工作日的时间区 间, 过渡期申购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 告为准; 4)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于过渡期将基金份额自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进行过 渡期申购、 将基金份额在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 基金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的费率按保本周期内申购费率执行; 4)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的情形 过渡期申购期内, 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 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 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如下处理: 当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 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当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基 金管理人根据如下方式予以确认, 确保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不超过本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当日净申购份额=当日申购份额+当日申请转换入份额 超额申购比例=(过渡期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总份额-当日转换入总份额)/ 当日净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购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基金相关业务操作 (1)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除不可变现的资产以外 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 (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 产) 。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选择或默认选择业务。 (3)对于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出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每日公布净值。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到期换算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金元比联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 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 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保本到期选择期最后一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6、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存续条件) 。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金 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 议以及申购的具体操作方法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 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发生保本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 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 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 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后续各保本周期的赔付方式和程序根据届时与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8、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本基金后续各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由以下几部 分组成:由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过渡 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的 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资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2)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到期换算日对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保本周期, 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进行基金份额换算。 1) “到期换算日”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做为“到期换算日” 。到期换算日 次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在“到期换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换算。到期换算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到期换 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 2)到期换算规则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 整。到期换算公式为: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 例],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 额总额×1.000元/份] 其中,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 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 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 份额。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 、 “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到期换算日的基 金份额总额”分别指在到期换算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 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9、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项下承担保本义务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 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保证能力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条件与更换程序 1、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条件 (1)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 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原担保人或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相应《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 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 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新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和原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 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担保人的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自新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 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 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证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 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保本周期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 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 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本义务 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 《风险买断 合同》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 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 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 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保本保障机制和被提名的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 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 人签署《保证合同》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 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 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的保本保障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 此 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 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保本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9)本基金依据本条第(8)款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担保人具体情况及《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合同做相 应的修订;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 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 力争在本基金 保本周期结束时,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 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下简称 “优化 CPPI” ) 是相对于传统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传统 CPPI” )的改进。传统 CPPI 由 Perold(1986) 及 Black 与 Jones(1987)提出。其首先确定未来某个时间点(例如,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期满日)需要超越的一个确定的值,从组合构建的开始到结束组合的净 值都不能跌破该确定值的现值——即安全底线。其次,CPPI 将组合净值和安全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底线之间的差额乘以一个固定比例——即风险乘数(Multiple)——的资产—— 即风险资产——投资于一个平衡型组合,以达到既保本又增值的目标。 下式表述了传统 CPPI 的投资原理: 风险资产=风险乘数×(组合净值-安全底线) 上式中起关键作用的参数有两个:一是风险乘数。该乘数决定了保险组合的 风险暴露程度,乘数越大,投资于风险暴露的比例就越大,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 险也相对较高。 风险乘数一般依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及对未来市场行情的判断而 定,是一个事先给定的参数。二是组合资产与安全底线的差额。用组合保险策略 的术语,该参数被称为安全垫(Cushion) ,它决定了组合资产的最大止损额。按 传统 CPPI 进行操作时,必须首先决定风险乘数的大小和安全底线。 传统 CPPI 的弱点基于其两个前提假设:一是给定的乘数所产生的“路径依 赖”现象;二是保本资产仅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市场上涨过程中风险暴露增 加缓慢问题。针对传统 CPPI 的上述不足,本基金管理人从如下两个角度对传统 CPPI 进行了优化处理: 首先,优化 CPPI 将传统 CPPI 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OBPI” )的原理相结合,把标的资产的波动纳入到 模型的考虑当中,动态调整风险乘数。模拟表明,动态调整成熟后,优化 CPPI 可以有效的缓解“路径依赖”现象;其次,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保本 资产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债券以替换现金的方式进行改进。 通过动态调整乘数,以及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用债券替换现金,可以 迅速增大或减少风险暴露程度,在上升的市场中,通过增大的风险暴露增大股票 仓位,从而更好的跟踪上升的行情,为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在下跌的市场中 迅速减少风险暴露,增加现金的部位,从而达到保本的目的。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优化 CPPI 图示 债券 保本资产(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 债券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风险资产:乘数×安全垫 风险可控下追加 的债券资产配置 现金及现金等 价物 股票 股票 债券 风险资产 保本资产 本基金保本投资配置策略示例: 假设本基金募集规模为 20 亿元人民币,认购费为 1600 万,无风险利率为 3.06%,则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为 20.16 亿元,期初的安 全底线为 18.417亿元( 3 %) 06 . 3 1 ( 16 . 20 ? ) 。本基金运作首日,假定优化 CPPI 根据市 场状况确定当日的风险乘数为 2, 则本基金将投资 3.166亿元 ( (20-18.417) ×2) 于风险资产,剩余 16.834 亿元(20-3.166)投资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 CPPI, 保本资产中,现金为 14.169亿元,债券价值为 2.665亿元。 假定三个月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上涨) ,本基金的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 该期间的收益率分为 2%、10%,即保本资产 17.171亿元(16.834×1.02) ,风险 资产 3.483亿元(3.166×1.1) ,基金资产净值为 20.654亿元(17.171+3.483) 。此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时本基金的安全底线为 18.556亿元( 75 . 2 %) 06 . 3 1 ( 16 . 20 ? ) 。假定优化 CPPI 确定该日 的风险乘数为 4,则本基金将投资 8.392 亿元( (20.654-18.556)×4)于风险资 产,12.262 亿元于保本资产(20.654-8.392) 。根据优化 CPPI,保本资产中,现 金为 7.28亿元,债券价值 4.982 亿元。 假设一年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下跌) ,本基金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该期 间的收益率分别为 5%、-2%,即保本资产为 12.875 亿元(12.262×1.05) ,风险 资产 8.224 亿元(8.392×0.98) ,基金资产净值为 21.099 亿元(12.875+8.224) 。 此时的安全底线为 18.981亿元( 2 %) 06 . 3 1 ( 16 . 20 ? ) 。假定优化 CPPI 确定该日的风险 乘数为 3,则本基金投资将投资 6.354亿元( (21.099-18.981)×3)于风险资产, 14.745 亿元(21.099-6.354)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 CPPI,保本资产中,现金为 10.305亿元,债券价值为 4.440亿元。 假设三年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为 24 亿元,则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收益率为 20%(仅为解释优化 CPPI 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假设 20%为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 现实中, 本基金各保本周期的累计收益率可能高于 20%, 也可能低于 20%) 。 本示例假定无风险利率在模拟期间内是固定的, 但实际投资过程中无风险利 率是一个变量,本基金将按照实际的市场无风险利率水平运作。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 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 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 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良好收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益。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战略性资产配置、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策略配置和证券选择。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战略性资产配置指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风险特征以及对于市场的判 断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基于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 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征,利用类别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并参照定期编制的 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 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下适度调整资产 类属的战略性配置比例。 2、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配置 本基金根据“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保本 资产中的配置,从而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属间的配置。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证券选择 (1)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 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 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行业投资价值评估方法 本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 模型,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 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 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 行评估:产业结构、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 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 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行业配置比例与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行业综合得分对行业进行排序, 取排名在前的行业作为 拟投资行业。具体方法如下: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高的若干行业,给予“增持” 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对于评分居中的行 业,本基金给予“中性”的评级,即在资产配置时维持该行业的市场权重;对于 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本基金给予“减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 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 并由此决 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重。 2)股票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 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 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 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 几个基本指标。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 使用估值指标。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 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 本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 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 10 名的股 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 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2)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 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 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 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 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 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 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 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 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 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 的投资回报。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 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 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 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 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 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 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 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 从中分析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 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 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组合构建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本基金 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 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组合调整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 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3)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 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 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 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 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 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九)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十)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 观分析、 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 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的规定。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经理 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二)转型后“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 透过投资于优质股票和票息优势的 固定收益证券,并结合严格风险管理,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 本增值。 2、投资范围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 的投资比例限制。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权证的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3、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 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4、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分析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 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 化,另一方面,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 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 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 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 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 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 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 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 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 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 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 行评估:产业结构、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 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 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2)股票精选方法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 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方法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 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 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 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 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 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 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 等方 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选 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 10 名的股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 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票组合中的股票采取 “买入并持有”的策略,直至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其合理价值。同时,将根据 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3)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票息 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 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 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 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 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票息策略、 息差策略、利差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 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 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 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初步完 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 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随时根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 整。 (4)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 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 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 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 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 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 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 及时满足基金运作 中的流动性需求。 6、业绩比较基准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 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8、投资限制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 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7)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 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9、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抉择依据、投资 决策流程、禁止行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等与金元比联保 本混合型证券基金一致; (十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 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该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若 进行收益分配, 则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转型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 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6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6)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 变化的; (7)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9)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保本周期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10)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7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8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9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0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或者双方董事会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2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3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楼 3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楼 36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年 11 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4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5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 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载明需担保 人代偿金额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要求担保人在接到《履行保证责任通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6 书》 及相关数据资料后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 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届时签定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相 关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7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8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9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0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 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保本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9)本基金依据本条第(8)款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担保人具体情况及《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合同做相 应的修订; (10)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3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4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5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6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7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8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9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0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保本与保证 (一)保本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 保本额的,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起的 20个工作日(含 第 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 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 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出本基金、 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保本义务: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额。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1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4)担保费的支付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 支,按本条第 2)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 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2)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4‰×1/当年 日历天数。 2、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1)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2 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 部分。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 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上 限时,转入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 上限时, 指本基金管理人对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确 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4)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 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5)对于上述 1)至 4)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 出本基金、或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金元 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 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3 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模 上限时, 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 7)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10)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 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 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4)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4 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 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将就本基金的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本合 同中,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 内产生的利息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 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保本范围及保证期间以《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如下(如无特别说明, “ 《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的保本周期指本基 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本合同中,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包含该持有人的净认购金额对应份额与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所折算成的基金份额部分)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 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 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5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认购保本额 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 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 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 付差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6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 基金 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 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 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额, 基金 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7 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 间内提出。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 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 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 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 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 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4‰×1/当 年日历天数。 8、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8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9、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 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 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 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合同。 (三)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层 4、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5、成立日期 1993年 12月 4日 6、组织形式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9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35.21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投资担保;投资及担保的评审、策划、咨询服务;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 咨询;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 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 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其他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1993年12月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 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建,初始注册资本金5亿元,2000年中投保 注册资本增至6.65亿元。2006年,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 公司, 注册资本增至30亿元。 2010年9月2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 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 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35.21亿元。2009年,公司分别 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AA+。 (四)“中投保”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国投保担保有限公司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物流金融及信用解决方案,产品已涵盖汽车、钢材、化肥、进口医疗设 备等相关领域; 3、金融产品增级及担保业务,承保的产品主要有保本基金、准市政债、年 金、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工程担保,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履约保证、业主支付保证、付款保 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0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 26个省市建立了代理机构; 7、房地产(含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结构型融资、过桥融资及收购、交易 履约保证等业务。 目前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担保两只保本基金, 分别为“南方恒元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交银施罗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截止 2010 年 12月底,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 42.68亿。 截止 2010年 12月底,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 334.01亿(包含保本基金资产规模)。 (五)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时,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元比 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 要求的,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于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到期选择期的时间安排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1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后的保本到期选择期 及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到期选择期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 5个工作 日。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下述 3中的到期选 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的选择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可以有如下选择方式: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 3)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进入下一保 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4)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选择: 1)选择赎回本基金份额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 换的基金)可按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提出申请;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 A、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 额; B、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的基金份额。 (3)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方式的相关费用 1)对于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本基金并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2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用为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 (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但需支付转换申购补差 费(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 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2)对于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 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 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 (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则按照本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费率规定支付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 (该补差费参照本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 规定的费率执行)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一保本周期,或者转入转 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 或转换出时,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期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3 本基金是否设立过渡期申购期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规模而定: A、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金 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B、若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则本基 金将对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同时不设立过渡期 申购期; 2)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保本周期到期后, 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3) 过渡期申购期为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次日起不超过 25个工作日的时间区 间, 过渡期申购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 告为准; 4)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 (2)过渡期申购 1)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者于过渡期将基金份额自当期保本周期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进行过 渡期申购、 将基金份额在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 基金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的费率按保本周期内申购费率执行; 4)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的情形 过渡期申购期内, 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 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 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如下处理: 当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 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对于当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4 金管理人根据如下方式予以确认, 确保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不超过本基 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当日净申购份额=当日申购份额+当日申请转换入份额 超额申购比例=(过渡期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总份额-当日转换入总份额)/ 当日净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购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基金相关业务操作 (1)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除不可变现的资产以外 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 (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 产) 。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办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选择或默认选择业务。 (3)对于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出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4)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 (5)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每日公布净值。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到期换算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金元比联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 持有转型后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 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保本到期选择期最后一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6、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5 同》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 (2)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本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金 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 议以及申购的具体操作方法等,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若保本周 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发生保本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 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 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 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 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自第二个保本周期后续各保本周期的赔付方式和程序根据届时与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8、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本基金后续各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由以下几部 分组成:由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过渡 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的 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资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2)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到期换算日对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6 保本周期, 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进行基金份额换算。 1) “到期换算日”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做为“到期换算日” 。到期换算日 次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在“到期换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换算。到期换算后,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到期换 算比例”相应调整,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 2)到期换算规则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 整。到期换算公式为: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 例],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 额总额×1.000元/份] 其中,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 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 9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 份额。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 、 “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到期换算日的基 金份额总额”分别指在到期换算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 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数、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9、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项下承担保本义务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 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保证能力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7 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条件与更换程序 1、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条件 (1)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 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原担保人或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相应《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 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 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新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和原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 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担保人的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自新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8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 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更换后的担 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证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 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保本周期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 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 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本义务 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 《风险买断 合同》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 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9 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如下: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 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 金提供保本保障。 (2)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保本保障机制和被提名的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 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担保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或与新担保 人签署《保证合同》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担 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并另 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的保本保障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 此 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0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若 进行收益分配, 则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转型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2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 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型为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该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3 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 力争在本基金 保本周期结束时,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 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三)投资范围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 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下简称 “优化 CPPI” ) 是相对于传统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传统 CPPI” )的改进。传统 CPPI 由 Perold(1986) 及 Black 与 Jones(1987)提出。其首先确定未来某个时间点(例如,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期满日)需要超越的一个确定的值,从组合构建的开始到结束组合的净 值都不能跌破该确定值的现值——即安全底线。其次,CPPI 将组合净值和安全 底线之间的差额乘以一个固定比例——即风险乘数(Multiple)——的资产—— 即风险资产——投资于一个平衡型组合,以达到既保本又增值的目标。 下式表述了传统 CPPI 的投资原理: 风险资产=风险乘数×(组合净值-安全底线) 上式中起关键作用的参数有两个:一是风险乘数。该乘数决定了保险组合的 风险暴露程度,乘数越大,投资于风险暴露的比例就越大,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 险也相对较高。 风险乘数一般依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及对未来市场行情的判断而 定,是一个事先给定的参数。二是组合资产与安全底线的差额。用组合保险策略 的术语,该参数被称为安全垫(Cushion) ,它决定了组合资产的最大止损额。按 传统 CPPI 进行操作时,必须首先决定风险乘数的大小和安全底线。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5 传统 CPPI 的弱点基于其两个前提假设:一是给定的乘数所产生的“路径依 赖”现象;二是保本资产仅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导致市场上涨过程中风险暴露增 加缓慢问题。针对传统 CPPI 的上述不足,本基金管理人从如下两个角度对传统 CPPI 进行了优化处理: 首先,优化 CPPI 将传统 CPPI 和基于期权的组合保险策略(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下简称“OBPI” )的原理相结合,把标的资产的波动纳入到 模型的考虑当中,动态调整风险乘数。模拟表明,动态调整成熟后,优化 CPPI 可以有效的缓解“路径依赖”现象;其次,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保本 资产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债券以替换现金的方式进行改进。 通过动态调整乘数,以及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用债券替换现金,可以迅速 增大或减少风险暴露程度, 在上升的市场中, 通过增大的风险暴露增大股票仓位, 从而更好的跟踪上升的行情,为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在下跌的市场中迅速减 少风险暴露,增加现金的部位,从而达到保本的目的。 优化 CPPI 图示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6 本基金保本投资配置策略示例: 假设本基金募集规模为 20 亿元人民币,认购费为 1600 万,无风险利率为 3.06%,则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为 20.16 亿元,期初的安 全底线为 18.417亿元( 3 %) 06 . 3 1 ( 16 . 20 ? ) 。本基金运作首日,假定优化 CPPI 根据市 场状况确定当日的风险乘数为 2, 则本基金将投资 3.166亿元 ( (20-18.417) ×2) 于风险资产,剩余 16.834 亿元(20-3.166)投资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 CPPI, 保本资产中,现金为 14.169亿元,债券价值为 2.665亿元。 假定三个月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上涨) ,本基金的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 该期间的收益率分为 2%、10%,即保本资产 17.171亿元(16.834×1.02) ,风险 资产 3.483亿元(3.166×1.1) ,基金资产净值为 20.654亿元(17.171+3.483) 。此 时本基金的安全底线为 18.556亿元( 75 . 2 %) 06 . 3 1 ( 16 . 20 ? ) 。假定优化 CPPI 确定该日 的风险乘数为 4,则本基金将投资 8.392 亿元( (20.654-18.556)×4)于风险资 产,12.262 亿元于保本资产(20.654-8.392) 。根据优化 CPPI,保本资产中,现 金为 7.28亿元,债券价值 4.982 亿元。 假设一年后(该期间内股票市场下跌) ,本基金保本资产、风险资产于该期 间的的收益率分别为 5%、-2%,即保本资产为 12.875 亿元(12.262×1.05) ,风 险资产 8.224亿元(8.392×0.98) ,基金资产净值为 21.099亿元(12.875+8.224) 。 此时的安全底线为 18.981亿元( 2 %) 06 . 3 1 ( 16 . 20 ? ) 。假定优化 CPPI 确定该日的风险 乘数为 3,则本基金投资将投资 6.354亿元( (21.099-18.981)×3)于风险资产, 14.745 亿元(21.099-6.354)于保本资产。根据优化 CPPI,保本资产中,现金为 10.305亿元,债券价值为 4.440亿元。 假设三年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为 24 亿元,则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收益率为 20%(仅为解释优化 CPPI 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假设 20%为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 现实中, 本基金各保本周期的累计收益率可能高于 20%,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7 也可能低于 20%) 。 本示例假定无风险利率在模拟期间内是固定的, 但实际投资过程中无风险利 率是一个变量,本基金将按照实际的市场无风险利率水平运作。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 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 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 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良好收 益。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战略性资产配置、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策略配置和证券选择。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战略性资产配置指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风险特征以及对于市场的判 断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基于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 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征,利用类别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并参照定期编制的 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 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下适度调整资产 类属的战略性配置比例。 2、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配置 本基金根据“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保本 资产中的配置,从而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属间的配置。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8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证券选择 (1)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 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 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行业投资价值评估方法 本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 模型,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 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 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 行评估:产业结构、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 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 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行业配置比例与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行业综合得分对行业进行排序, 取排名在前的行业作为 拟投资行业。具体方法如下: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高的若干行业,给予“增持” 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对于评分居中的行 业,本基金给予“中性”的评级,即在资产配置时维持该行业的市场权重;对于 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本基金给予“减持”的评级,即在该行业市场 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9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 并由此决 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重。 2)股票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 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 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 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 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0 本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 使用估值指标。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 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 本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 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 10 名的股 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 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2)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 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 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 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 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 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 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 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 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 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 的投资回报。 息差策略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1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 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 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 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 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 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 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 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 从中分析 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 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 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组合构建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本基金 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 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组合调整 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 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2 (3)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 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 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 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 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 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3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 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九)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十)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 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 观分析、 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为基金的投资方向、资 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作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的规定。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4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经理 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5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二)转型后“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 透过投资于优质股票和票息优势的 固定收益证券,并结合严格风险管理,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 本增值。 2、投资范围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6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 的投资比例限制。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权证的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3、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 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4、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 分析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 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 化,另一方面,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会对股票市场整 体估值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 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基于上述研究结果,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 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即: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 业;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从质地和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 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作为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7 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 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 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 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 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 行评估:产业结构、国家政策、景气度、盈利状况、市场表现以及相对价值。本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 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 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2)股票精选方法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 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方法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 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 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 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盈利能力、利润率、速度和稳健。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 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8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 业的估值模型,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合理使用估值指标。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 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 等方 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选 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 10 名的股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 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票组合中的股票采取 “买入并持有”的策略,直至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其合理价值。同时,将根据 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3)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票息 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 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 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 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 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根据债券市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9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票息策略、 息差策略、利差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对 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 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 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初步完 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 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随时根 据宏观经济、市场变化,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 整。 (4)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 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 虑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 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 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 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0 5、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 作的拖累,在现金头寸管理上,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 及时满足基金运作 中的流动性需求。 6、业绩比较基准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 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8、投资限制 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1 (4)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权 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 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2 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9、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抉择依据、投资 决策流程、禁止行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等与金元比联保 本混合型证券基金一致; (十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3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4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5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6 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7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8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9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0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 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1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 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金元比联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2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6)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实质性 变化的; (7)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9)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保本周期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10)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3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4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或者双方董事会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5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