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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润(160617)

鹏华丰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7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0年 10月 11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1378号文)核 准,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2010年 12月 02日基金部函 [2010]718号文件《关于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 金合同已于 2010年 12月 2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 产 进行 运作 管理。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 的 各类风险 , 包括但不 限于: 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 , 等等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表现 的 保 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 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 不构成 对本基金 表现 的 保 证。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金 前应 认 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并根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 适 合 自 己 的基金 产品 予 以投资。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1年 6月 1日,有关财 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基金的投资 .............................................................45 十、基金的业绩 .............................................................53 十一、基金的财产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八、风险揭示 .............................................................66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70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82 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92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项 .....................................................93 二十四、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 及 查阅 方式 .........................................94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95










































































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以 及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3 二、释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以下 含 义 : 1.基金 或 本基金: 指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指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托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 性 文件 、 司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和其 制 定 机 构不 时 做 出 的 修改 、 补 充和 有 权 解 释 ,以 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 通知 等 9.《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五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的《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1.《 信 息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运作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7.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 门 批准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 、 事 业 法人 、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现实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 内 证 券 市场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招募说明书 4 2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 销售 业 务 :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管 及定 期 定 额 投资 等业 务 22.会员 单位 : 指 经相关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可的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23.场 外 :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外 各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场 所办 理基金份 额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也 称 为场 外 认 购 、场 外 申 购 、场 外赎回 24.场内 :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 具 有相 应业 务 资 格 的会员 单位 办 理基金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上 市 交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场 所办 理基金份 额 的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也 称 为场内 认 购 、场内 申 购 、场内 赎回 25.上 市 交易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26.销售 机 构 : 指直 销 机 构和 代 销 机 构 27.直 销 机 构 :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 销 机 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机 构 ,以 及 取 得 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可以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员 单位 29.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30.注册登 记 业 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 务 ,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 注册登 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31.注册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为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 为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32.注册登 记 系统 :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注册登 记 系统 , 又 简称 为 TA 系统 33.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34.基金 账户 : 指注册登 记 机 构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的 、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35.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 买 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 余情 况 的 账户 36.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 投资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人 民 币普 通 股 票 账户 ( 即 A股 账户 ) 或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招募说明书 5 3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的日 期 38.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39.基金募集 期 : 指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之 日起 至 发 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40.存 续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 止之间 的 不定 期期 限 41.封闭 期 : 指 根据本合同中关于基金 运作 方 式的 约 定 ,对本基金 采 取 封闭 式 运作 的 期 间 , 在 该 期 间 内 基金份 额 保 持 不 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得申请申 购 、 赎回 本基金, 但在 本基 金 上 市 交易 后 可以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42.工 作 日: 指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43.T日: 指 销售 机 构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申请 的 工 作 日 44.T+n日: 指 自 T日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包 含 T日 ) 45.开 放 日: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6.交易时 间 : 指 开 放 日基金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47.《 业 务 规 则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发布 实 施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开 放 式基金 申 购赎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 施 的《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销售 机 构业 务 规 则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和实 施 细 则及 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48.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 ,投资人 申请 购 买 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49.申 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50.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 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51.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照 本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 由 同 一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52.系统内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 机 构 (网点 )之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 交易单 元 )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的行 为


53.跨 系统 转 托管: 跨 系统 转 托管 只 限于 在 证券 账户 和 以 其为 基 础 注册 的开 放 式基金 账 户 之间 进行, 指 投资人 将 基金份 额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内 某 会员 单位 ( 交易单 元 ) 与 注册登 记 系统内 的 某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的行 为 54.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 扣款







































































招募说明书 6 金 额 及 扣款 方 式, 由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55.巨 额 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56.元 : 指 人 民 币元 57.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 利息 、 已 实现 的 其他 合法 收 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8.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 款 及其 他 资 产 的 价值 总 和 59.基金资 产净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60.基金份 额 净值 :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份 额 总 数 的 数 值 61.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过 程 62.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63.不 可 抗 力 : 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基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没收、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 法律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他 突 发 事 件 、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概况 1、 名 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3、 设 立 日 期 : 1998年 12月 22日 4、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5、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6、 电 话 : 0755-82021102








传 真 : 0755-82021155 7、 联 系 人: 罗娜


8、 注册 资本:人 民 币 1.5亿 元 9、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例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招募说明书 7 意 大利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 发 展 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成 员 何 如先 生, 董 事 长 ,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 电 子器 件公司 深圳 公司 副 总 会 计 师兼 财 务 处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党 委书 记 , 深圳发 展 银行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党 委委员 、 副董 事 长 、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胡继 之 先 生, 董 事 ,金 融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行 武汉 市 分 行 办 公 室科 长 、 金 融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所 长 ,中国人 民 银行 深圳 分 行 办 公 室 负责 人,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 理 事 会 秘 书 长 、 策 划总 监 、 纪 委书 记 、 党 委委员 、 副 总 经理,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孙煜扬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 政府 经 济 体制改 革 委员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圳 市 委 政 策 研究室副处 长 、 深圳 证券 结算 公司 常 务 副 总 经理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港 深 业 (集 团 )有限公司 助 理 总 经理 、 香港 深 业 控 股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 中国 高 新 技术 产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总 裁 ,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Massimo Mazzini先 生, 董 事 ,经 济 和 商学学士 。国 籍 : 意 大利 。 曾 在 安 达 信 (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 风险 管理 和 资 产 管理 工 作 , 历 任 CA AIPG SGR投资 总 监 、 CAAM AI SGR及 CA AIPG SGR首席执 行 官 和 投资 总 监 、 东 方 汇 理资 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 副 总 监 、 农 业信 贷 另 类 投资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执 行委员会委员 、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 方 案部投资 总 监 、 Epsilon 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首席执 行 官 和 总 经理,同 时 兼 任 欧 利 盛 AI资 产 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 行 官 。 Alessandro Varaldo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和 商 业 管理 博士 ,国 籍 : 意 大利 。 曾 任 米兰德 意 志 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 和现 金 头寸 管理 高 级 经理, IMI Fideuram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固 定收益 组 合 和现 金管理 业 务负责 人, 圣 保 罗 银行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 务 及 营销策 划 部 负责 人, Capitalia股 份公司( Capitalia S.p.A.) 产品和 销售 部 负责 人, 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 经理, Unicredit Holding财 务 风险 管理部 意 大利 企 业 法







































































招募说明书 8 人 风险 管理 业 务负责 人,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席 市 场 官 、 欧 利 盛 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董 事 , 现 任 意 大利 联 合 圣 保 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 投资 和 养老 金 产品 部 负责 人。 史际春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安徽 大 学讲师 、 中国人 民大 学副 教 授 , 现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院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务 院 特 殊津 贴专家 , 兼 任 中国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会 和 法 制 委员会委员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府 顾问 。 李 相 启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高级 经 济师 、 研究 员,国 籍 :中国。 历 任 陕西 省 委 办 公 厅 秘 书 、 省 委 政 策 研究室 财 贸 处处 长 、 副 主 任 , 陕西 省 经 济 体制改 革 委员会 副 书 记 、 副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 主 任 , 陕西 省 证券监管委员会 主 席 ,中国证监会 济 南 证管 办 党 委书 记 、 主 任 、 济 南稽 查 局局 长 , 山 东 证监 局局 长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理 事 会理 事 、产品 委员会 主 任 。 宋泓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曾 在 美 国 哥伦 比 亚 大 学 作 访问 学 者 , 并 在 陕西 省 社 科院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 世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究 所 国 际 贸 易 研究室 主 任 、 研究 员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张 新 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会 计 学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籍 :中国。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副 校 长 兼 国 际商学院院 长 ,国 务 院 特 殊津 贴专家 , 全 国 MBA教 育 指 导 委员 会委员, 英 国 特 许公认会 计 师 ( FCCA), 澳洲 注册 会 计 师 ( FCPA)。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 会 成 员 孙 枫 先 生,监 事 会 主 席 ,国 际 金 融 专 业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国 籍 :中 国。 历 任 武汉 市 经 济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武汉 市 轻 工 业 局 副 局 长 , 武汉 友谊 复 印 机制 造 公司 副 经 理, 深圳 市 财 政 局 企 财 处处 长 、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局 长 , 深圳 市 商 业 银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深圳发 展 银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总 支 书 记 , 现 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主 席 。 Andrea Vismara先 生,监 事 ,法 学学士 ,律 师 ,国 籍 : 意 大利 。 曾 在 意 大利 多家 律 师 事 务所 担 任 律 师 , 先 后 在 法国 农 业信 贷 集 团 ( 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 汇 理资 产 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法 务 部 、产品 开 发 部,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 与 股 权 部 工 作 , 现在 欧 利 盛 资本资 产 管理股份公司 运 营 部 工 作 。 黄俞 先 生,监 事 , 研究 生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 在 中 农 信 公司 、 正 大 财 务 公司 工 作 , 曾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现 任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 发 展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高 鹏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曾 任 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 法律 部监 察稽 核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刘慧 红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本 科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 在 中国 工 商 银行 深圳 分 行 、 平 安 证 券公司 工 作 , 1998年 12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 记 结 算 部 副 总 经理。 3、 高级 管理人员 情 况










































































招募说明书 9 何 如先 生,同 上 。 邓召 明 先 生,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 讲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司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 十 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CFA,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 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 时 价值 增 长 基金基金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 总 经理 、 基金 裕泽 基金经理 、 基金 裕隆 基金经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 经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曹毅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行 广 州 分 行 科 员,中国 人 民 银行 深圳 中 心 支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监 、 渠道 部 总 监,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胡 湘 先 生, 副 总 裁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投资部 、 境外 投资部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副处 长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现 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吴伟 先 生,督 察 长 ,法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曾 任 中国建设银行 深圳 市分 行法律部 副科 长 。 2001年 3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公司法律 顾问 、 社 保 基金 独 立 稽察 员 、 监 察稽 核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督 察 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阳 先 伟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9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先 后 在 民 生证券 、 国 海 证券 等 机 构 从 事 债券 研究 及 投资 组 合管理 工 作 , 历 任 研究 员 、 高级 经理 等职 务 。 2004 年 9 月 加 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债券 及 宏观 研究 工 作 , 曾 任 普 天 债券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 理, 2006 年 12 月起 至 今 担 任 普 天 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5月起 至 今 兼 任 鹏华丰 收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12月起 兼 任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阳 先 伟 先 生 具 备基金 从 业 资 格 。 本 报 告期 内 本基金基金经理 未 发 生 变 更。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其 它 基金 情 况 : 阳 先 伟 先 生于 2006年 12月起 至 今 担 任 鹏华 普 天 债券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5月起 至 今 兼 任 鹏华丰 收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 12月起 兼 任 鹏华丰 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情 况 邓召 明 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冀 洪 涛 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 部 总 经理 、 鹏华 普 惠 基金基金经理。 程 世杰 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 总 经理,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 10 初冬女 士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 定收益 部 总 经理,鹏华 社 保 基金理财经理 及 鹏华 货 币 市场 基金经理。 杨俊 先 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机 构 投资部 总 经理, 社 保 基金理财经理。 黄鑫 先 生,鹏华 动力 增 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6、 上 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7、 上 述 为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2011年 6月 1日) 前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截止 日 后 , 上 述 人员 若 有 变 更, 请 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公 告 为 准。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 者 委托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募集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3、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 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对 价 ; 8、 办 理 与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职 责 。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 法律法规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行 为 的 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的 禁 止 行 为 :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财 产或 者 他 人财 产 混 同于基金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司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 产 ; ( 3) 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 5)法律法规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3、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招募说明书 11 ( 1) 越 权 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 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除按 本基金管理人 制 度 进行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 直接 或 间 接 进行 其他 股 票 投资 ; ( 9) 协 助 、 接 受 委托 或 以 其他 任何 形 式 为其他 组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 交易 ;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仓 等非 法 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序 ; ( 11) 贬损 同行,以 提 高 自 己 ; ( 12) 在 公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以 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4)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象 ; ( 15) 其他 法律 、 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 为 。 4、 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最 大利 益 ; ( 2) 不 得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 己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利 益 ; (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4) 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 内 部 控 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 1) 健 全性原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括 公司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和各 级 人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 、 监督 、 反馈 等各 个 环 节 ; ( 2)有效 性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建 立 合理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原则 :公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公司基金资 产、 自 有资 产、其他 资 产 的 运作应 当 分 离 ; ( 4)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内 部部 门 和 岗 位 的设 置 应 当权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招募说明书 12 (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合理的 控 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制订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应 当 遵循 以下 原则 : ( 1)合法合规 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和各 项 规 定 ; ( 2) 全面性原则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应 当 涵盖 基金管理人经 营 管理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3) 审 慎性原则 : 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为出 发点 ; ( 4) 适 时 性原则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 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基金管理人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化 进行 及 时 的 修改 或完 善 。 3 、内 部 控 制体 系 ( 1) 董 事 会下设合规 与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主 要负责 制 定 基金管理人 风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 制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大 风险等 事项 。 ( 2)公司督 察 长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 务 环 节 合法合规 运作 进行监督 检 查 , 组织 、 指 导 基金管理人 内 部监 察稽 核 工 作 ,并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证监会 直接 报 告 。 ( 3)公司经 营 管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 各 部 门 总 经理 定 期 召 开会 议 对 各类 风险 予 以 充分 的 评估 和 防 范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和 存 在 的 风险 进行 通 报 、 讨论 ,并 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 制 措 施 。 ( 4)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部 门 的 风险 控 制 情 况 进行 检 查 , 定 期 不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循 国 家 法律 、 法规 及其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 检 查 ,并 适 时 提 出整 改 建 议 。 ( 5) 业 务 部 门 :对本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风险 负 有管 控 和及 时 报 告 的 义务 。 ( 6)员 工 : 依照 公司 “全面风险 管理 、全 员 风险 控 制 ”的理 念 ,公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险 控 制 职 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并 负 有 把 业 务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 题 及 时 进行 报 告 、 反馈 的 义务 。 4、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1)公司 通 过不断 健 全 法人 治 理 结 构 , 充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的监督 职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易 、 利 益 输送 和内 部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保 护 投资人 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 益 。 ( 2)管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内 控 优 先 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并 着 力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 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文 化 氛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解 国 家 法律法规 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 风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各 个 环 节 。 ( 3)公司 依 据 自身 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包括 岗 位 自 控 、 相关部 门 和 岗 位 之间 相 互 监督 制 衡 、







































































招募说明书 13 督 察 长 和 监 察稽 核部监督的 、 权责 统 一 、 严密 有效的 三 道 内 控 防线 。 ( 4)建 立 并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体 系及内 部 控 制制 度 : 自成 立 来 ,公司 不断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体 系 。 通 过不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修订 和 更新,公司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不断 走 向 完 善 。 ( 5)建 立 健 全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业 务 规 章 :公司建 立 了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财 务 制 度 等 基本管理 制 度 以 及 包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 在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业 务 流 程 上 进行 风险 控 制 。 ( 6)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制 :公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现了 基金投资 与 交易 、 交易 与 清算 、 公司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相 互 制 衡 机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 ( 7)建 立 健 全了 岗 位 责任 制 :公司 通 过 健 全 岗 位 责任 制 使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风险 管理 责任 。 ( 8) 构 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公司 通 过 建 立 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 告 、 控 制 以 及 监督 程 序 , 并经 过 适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实 时 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预 警 、 监督, 从 而 识 别 、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司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 风险 问 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险 状况 并 及 时 、 快速 作出风险 控 制 决策 。 ( 9)建 立 自动 化 监督 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 用了 恒 生 交易 系统 以 及自 行开 发 的投资 指 标 监 控 系统等 计 算机 辅 助控 制 系统 ,对投资 比例 限 制 、 “禁 止买 入 股 票名 单 ”、 交 叉 交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 制 ,有效 地 防 止 了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险 。 ( 10)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制 , 各 基金的行 业 配 置 比例 、 基金经理 个 股 授权 、 基准 仓 位 等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 定 。 同 时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资股 票 制 度 ,并 由 研究 小 组 负责 维护 , 所 有股 票 投资 必 须 完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择 。公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险 评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金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情 况 进行 评估 , 防 范 契 约 风险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 部合规 控 制 书的 声 明 ( 1)基金管理人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 2)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上 关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 3)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体 系和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 情 况 ( 一 )基本 情 况










































































招募说明书 14 名 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树 清 成 立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 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尹


东 联 系 电 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史 , 其前身 “ 中国人 民 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 , 1996年 易 名 为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行 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由 原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原 中国建设银行 的 商 业 银行 业 务 及 相关的资 产和 负 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 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行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开 上 市 的银行。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建设银行 又 作为 第 一 家 H股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银行 A股 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并开始 交易 。 A股 发 行 后 中国建设银行的已 发 行股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0年 12月 31日,中国建设银行 实现净 利 润 1350.31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26.39%。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收 入 661.32 亿 元 , 较 上 年同 期 增 长 37.61%。年 化 平均 资 产 回 报 率 为 1.32%, 年 化 加 权 平均 净 资 产收益 率 为 22.61%; 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 2.49%。 信 贷 资 产质 量 继 续 稳 定 向 好 , 不 良 贷 款 较 上 年 末 实现 “ 双 降 ”, 拨 备 覆 盖 率大 幅 提 高 至 221.14%。 中国建设银行 在 中国 内 地 设有 1.3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志 明 市及 悉 尼 设有 分 行, 在 莫斯 科 设有 代 表 处 ,设 立 了 湖 北 桃江 建 信 村镇 银行 、 浙江苍 南 建 信 村镇 银行 、 安徽 繁昌 建 信 村镇 银行 、 浙江青 田 建 信 华 侨 村镇 银行 、 浙江 武 义 建 信 村镇 银行 、 陕西 安 塞 建 信 村镇 银行 、 河 北 丰 宁 建 信 村镇 银行 、 上 海 浦 东 建 信 村镇 银行 、 苏 州 常 熟 建 信 村镇 银行 9家 村镇 银行, 拥 有建行 亚洲 、 建银国 际 ,建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 中 德 住 房 储蓄 银行 等 多家 子 公司。 全 行已 安 装 运 行 自动 柜 员 机 (ATM)39,874台 , 拥 有员 工 313,867人, 为 客 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 服 务 。 中国建设银行 得 到 市场和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可, 2010年 共 获 得 100 多 个 国 内 外 奖 项 。 本集 团 在 英 国《银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 全 球 商 业 银行 品 牌 十 强 ” 列第 二 位 , 在 “ 全 球 银行 品 牌 500强 ” 列第 13位 ,并 被 评 委 2010年中国 最 佳 银行 ; 在 美 国《 福 布 斯 》 杂 志 公 布 的 “ Interbrand2010年 度 最 佳 中国 品 牌 价值 排 行 榜 ” 列第 三 位 ,银行 业 第 一 位 ; 被 《 亚洲 金







































































招募说明书 15 融 》 杂 志 评 为 2010 年 度 “ 中国 最 佳 银行 ”; 连 续 三 年 被 香港 《资本》 杂 志 评 为 “ 中国 杰 出 零 售 银行 ” ; 被 中国 红 十 字 会 总 会 授予“ 中国 红 十 字 杰 出 奉献 奖 章 ” 。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设投资托管 服 务 部,下设 综 合 制 度 处 、 基金 市场 处 、 资 产 托管 处 、 QFII 托管 处 、 基金核 算 处 、 基金 清算 处 、 监督 稽 核 处 和 投资托管 团 队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团 队 、 养老 金托管 服 务 团 队 、 养老 金托管 市场 团 队 、 上 海 备份中 心 等 12个 职能 处室 、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30余 人。 自 2008年以 来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业 务持 续通 过 SAS70审计 ,并已经 成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段 。 (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杨 新丰,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 曾 就 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 江苏 省 分 行 、 广 东省 分 行 、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会 计 部 、 营 运 管理部, 长 期 从 事计 划 财 务 、 会 计 结算 、 营 运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业 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 南 通 分 行 、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 务 部, 长 期 从 事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 和业 务 管理经 验 。 ( 三 )基金托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 国 内 首 批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 不断 加 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托管人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托人 提供 高 质 量 的托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 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托管 业 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 业 务 体 系 , 是目 前 国 内 托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行 之一 。 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89只 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 专 业 高 效的托管 服 务 能力和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 高 度 认 同。 2010年 初 ,中国建设银行 被 总 部设于 英 国 伦 敦 的《 全 球 托管人》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 国 内 最 佳 托管银行 ” ( Domestic Top Rated),并 连 续第 三 年 被 香港 《财资》 杂 志 评 为 “ 中国 最 佳 次 托管银行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标 作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托管 业 务 的法律法规 、 行 业 监管规 章 和 本行 内 有关管理规 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 运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完整 ,确 保 有关 信 息 的 真实、 准确 、完整、及 时 ,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组织结 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责 全 行 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行 检 查指 导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招募说明书 16 监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职 权 和能力 。 ( 三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措 施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具 备 系统、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体 系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 证托管 业 务 的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复核 、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集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由 专 职信 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 实现自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统完整、 独 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一 )监督 方 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 套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监督 所 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利 用自 行开 发 的 “ 托管 业 务 综 合 系统 —— 基金监督 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监督,并 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服 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取与 开 支 情 况 进行 检 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 程 1.每工 作 日 按时通 过 基金监督 子 系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 进行 例 行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知 ,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内 容 进行合法合规 性 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的 合法合规 性、 投资 独 立 性和风 格 显著 性等 方 面 进行 评 价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4.通 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 规 交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场 外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电 话 :( 0755) 82021102 传 真 :( 0755) 82021155










































































招募说明书 17 联 系 人: 罗娜 (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 京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号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02房 电 话 :( 010) 88082426 传 真 :( 010) 88082018 联 系 人: 赵晓蔚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园石桥 路 33号 801B室 电 话 :( 021) 68876878 传 真 :( 021) 68876821 联 系 人: 李 化 怡 (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武汉 市 江 汉 区 建设 大 道 568号新 世界 国 贸 大 厦 I座 4312室 联 系 电 话 :( 027) 85557881 传 真 :( 027) 85557973 联 系 人: 祁 明 兵 (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 州 分 公司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10号 富 力 中 心 24楼 07单 元 联 系 电 话 :( 020) 38927993 传 真 :( 020) 38927990 联 系 人: 蔡颖 2) 代 销 机 构 : (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树 清 电 话 : 010-66275654


传 真 : 010-66275654


联 系 人: 王琳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 2)中国 工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招募说明书 18 法 定 代 表 人: 姜 建 清 电 话 : 010-66107900 传 真 : 010-66107914 联 系 人: 王佺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 3)中国 农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俊 波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99


联 系 人: 张 令玮 网 址 : www.95599.cn (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肖钢 联 系 人: 候燕 鹏 统 一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66 公司 网 站 : www.boc.cn ( 5)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怀邦 电 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 021-58408483 联 系 人: 曹 榕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 6)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秦晓 电 话 : 0755-83195475 传 真 : 0755-83195049 联 系 人: 邓 炯 鹏 客 服 电 话 : 95555










































































招募说明书 19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 7) 深圳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发 展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肖遂 宁 联 系 人: 张 青 电 话 : 0755-82088888 传 真 : 0755-82080406 客 服 电 话 : 95501 网 址 : www.sdb.com.cn ( 8) 平 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蔡宇 洲 电 话 : 0755-25859591


客 服 电 话 : 40066-99999或 ( 0755) 961202


网 址 : www. pingan.com ( 9)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孔丹


客服电话: 95558


联 系 人:丰 靖 电 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网 址 : http://bank.ecitic.com ( 10)北 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阎冰竹 电 话 : 010-66226044、 66223251 传 真 : 010-66226045、 66226047 客 服 电 话 : 010-96169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1) 宁 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路 294 号










































































招募说明书 20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华 裕 电 话 : 021-63586210 传 真 : 021-63586215 联 系 人: 胡技 勋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6528( 上 海地区 962528) 网 址 : www.nbcb.com.cn ( 12) 东 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廖玉林 联 系 人: 胡 昱





客户服 务 电 话 :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 13) 杭 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号 杭 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马 时 雍


联系 人: 严 俊


客户服 务 电 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4)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吉晓辉 电 话 : 021-61618888 传 真 : 021-63604199 联 系 人: 徐 伟 、 虞谷云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28 公司 网 站 : www.spdb.com.cn (15) 华 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建 联 系 人: 郑 鹏 电 话 : 010- 85238667










































































招募说明书 21 传 真 : 010- 85238680 客 服 电 话 : 95577 网 址 : www. hxb. com. cn (16)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联 系 电 话 :( 0755) 82133066 传 真 :( 0755) 82133302 联 系 人: 齐晓燕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800-810-8868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17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 号 深圳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马昭 明 联 系 电 话 :( 0755) 82492193 传 真 :( 0755) 82492962 联 系 人: 庞晓芸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18) 招 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宫 少 林 电 话 : 0755-82943511 传 真 : 0755-82943237 联 系 人: 林 生 迎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网 址 : www.newone.com (19) 中国银 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顾伟 国 联 系 电 话 : 010-66568047










































































招募说明书 22 传 真 : 010-66568532 联 系 人: 李 洋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20) 光 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徐 浩 明 电 话 :( 021) 22169081 传 真 :( 021) 68817271 客 服 电 话 :( 021) 68823685 联 系 人: 李 芳芳 公司 网 站 : www.ebscn.com (21)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 心 30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省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 心 3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运 勇 联 系 人: 张 巧玲 电 话 :( 0769) 22119426 公司 网 址 : www.dgzq.com.cn (22) 安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 路 2222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 、 28 层 A0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 路 2222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 、 28 层 A0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牛冠 兴 电 话 : 0755- 82558323 传 真 : 0755-23982898 联 系 人: 余 江 咨询 电 话 : 0755-82825555 公司 网 址 : www.axzq.com.cn (23)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 号 东 山广 场 主 楼 5 楼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 号 东 山广 场 主 楼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志 明 联 系 人: 林 洁茹 联 系 电 话 : 020- 87322668- 347










































































招募说明书 23 网 址 : www.gzs.com.cn (24)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 : 山 东省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 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省济 南 市 经 十 路 12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玮 电 话 :( 0531) 81283906 联 系 人: 王 霖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531) 82024184 网 址 : www.qlzq.com.cn (25) 财 富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周晖 电 话 :( 0731) 4403343 传 真 :( 0731) 4403439 联 系 人: 郭 磊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731) 4403343 网 址 : www.cfzq.com (26) 方 正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公司 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雷 杰 联 系 人: 邵艳霞 联 系 电 话 : 0571-5832343 客 服 电 话 : 95571 网 址 : www.sunsc.com.cn (27) 财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沈 继 宁 电 话 :( 0571) 87925129 传 真 :( 0571) 87828033 联 系 人: 乔骏 客 服 电 话 :( 0571) 87828018










































































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 网 址 : www.goodyou.com.cn (28) 申 银 万 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丁 国 荣 联 系 电 话 : 021- 54047892 联 系 人: 曹 晔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962505 公司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29)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耀 华 联 系 电 话 : 0755- 83516289 联 系 人: 匡婷 网 址 : www.cc168.com.cn (30) 华 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江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 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 东路 90 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万 善 电 话 :( 025) 84457777-950 联 系 人: 舒萌菲 网 址 : www.htsc.com.cn (31) 海 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唐 山 路 2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开国 电 话 :( 021) 23219000 联 系 人: 李 笑鸣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962503 网 址 : www.htsec.com (32) 湘 财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 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 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招募说明书 25 法 定 代 表 人: 林 俊 波 电 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 系 人: 鲁雁 先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33) 中 信 建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佑君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联 系 电 话 : (010) 85130577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客 户服 务 电 话 :400-8888-108(免长 途 费 ) 网 址 : www.csc108.com (34) 渤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术 开 发 区 第 一大 街 2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春 峰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3号 联 系 人: 王 兆 权 电 话 :( 022) 28455588 传 真 :( 022) 28451892 (35) 华 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广 东省 珠 海 市 拱 北 夏 湾 华 平 路 96 号 二 层 202-203 房 公司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段 文 清 联 系 电 话 : 0755-82707888 传 真 : 0755-82707700 联 系 人: 杨 玲 网 址 : www.chinalions.com (36) 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长 春 市 人 民大 街 138-1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矫 正中










































































招募说明书 26 联 系 电 话 : 0431- 85096709 传 真 : 0431-5680032 联 系 人: 潘锴 网 址 : www.nesc.cn (37) 上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九 江 路 11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郁忠 民 联 系 电 话 : 021- 62470157 传 真 : 021-65081434 联 系 人: 黄枫 客 服 热 线 : 800-6200-071 公司 网 站 : www.962518.com (38) 宏 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 3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门 北 大 街 甲 43 号金 运 大 厦 B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冯戎 联 系 人: 李 巍 电 话 : 010- 62294608-6240 咨询 电 话 : 010-62267799-6789 网 址 : www.ehongyuan.com.cn (39)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延 平 路 13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祝幼 一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 962588、 800-820-6888 传 真 :( 021) 62583439 联 系 人: 芮敏祺 联 系 电 话 : 021-62580818-213 网 址 : www.gtja.com (40) 广 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广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 楼 2611 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6、 38、 41、 4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志 伟










































































招募说明书 27 电 话 :( 020) 87555888 传 真 :( 020) 87557985 联 系 人: 黄 岚 网 址 : www.gf.com.cn (41) 兴 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 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兰 荣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陆 家 嘴 东路 166 号中 保 大 厦 19 楼 电 话 :( 021) 38565775 传 真 :( 021) 68419867 联 系 人: 杨 盛 芳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68419125 网 址 : www.xyzq.com.cn ( 42) 江 海 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办 公 地 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徐 世 旺 联 系 电 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69286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网 址 : www.cib.com.cn


( 43)华 龙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甘肃 省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办 公 地 址 : 甘肃 省兰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李 昕 田 电 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服 务 热 线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公司 网 站 : http://www.hlzqgs.com ( 44)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招募说明书 28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张 腾 电 话 : 0591-87383623 服 务 热 线 : 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公司 网 站 : www.gfhfzq.com.cn ( 45) 东 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法 定 代 表 : 崔 海 涛 联 系 人: 黄英 电 话 : 010-66555835 服 务 热 线 : 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 网 站 : www.dxzq.net ( 46) 信 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信 达 金 融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唐静 电 话 : 010-63080985 客 服 热 线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 47)国 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雷 建 辉 电 话 : 0510-82832919 传 真 : 0510-82833124 联 系 人: 袁 丽萍 联 系 电 话 : 4008885288, 0510-82588168 网 址 : www.glsc.com.cn ( 48) 天 相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林 义 相










































































招募说明书 29 咨询 电 话 : 010-66045678 公司 网 址 :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要 求 ,根据 实 情 , 选择 其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 或 变 更 上 述 代 销 机 构 ,并 及 时 公 告 。 2、场内 发 售 机 构 具 有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风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员 单 位 ( 具体 名 单 见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二 ) 注册登记 机构 名 称: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北 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3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金 颖 电 话 : 010- 59378839 传 真 : 010- 59378907 联 系 人: 朱 立 元 ( 三 ) 律师 事务 所





名 称: 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务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三 环 中 路 7号 北 京 财 富 中 心 写 字楼 A 座 40层








负责 人: 王 玲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三 环 中 路 7号 北 京 财 富 中 心 写 字楼 A 座 40层





联 系 电 话 :( 0755) 22163333





传 真 :( 0755) 22163390








联 系 人: 宋 萍萍





经 办 律 师 : 靳 庆 军 、 宋 萍萍 ( 四 ) 会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所 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招募说明书 30 联 系 人: 陈 熹 经 办 会 计 师 : 薛 竞 、 陈 熹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一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11日证监许可 1378号文核准募集。募集 期 从 2010年 11月 3日起 到 11月 25日 止 , 共 募集 1,335,591,800.74份基金份 额 ,募集 户 数 为 5,226户 。 本基金 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期 间 为不定 期 。 ( 二 )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年 12月 2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易的 地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 二 ) 上市交易的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年 12月 16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 具体详 见 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12月 13日 发布 的《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基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可 直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 务 将 基金份 额 转 至 场内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易 。


(三 )上市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上 市 交易 需 遵 守 有关规 定 , 包括但不 限于:


1、 本基金 上 市 首 日的开 盘参 考价为前 一 交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


2、 本基金 实 行 价 格 涨跌 幅 限 制 , 涨跌 幅 比例 限 制 为 10%, 自 上 市 首 日起 实 行 ;


3、 本基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份 或其整 数 倍 ;


4、 本基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位 为 0.001元 人 民 币 ;


5、 本基金 上 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规 则 》 及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 金 上 市 规 则 》的相关规 定 。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 市 交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有关规 定 办 理。










































































招募说明书 31 (五 )上市交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交易 , 交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布 系统 揭 示 。行 情 发布 系统 同 时 揭 示 基金 前 一 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 。


(六 )暂停 上市的 情形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上 市 后 , 发 生下 列 情 况之一 时 , 应 暂停 上 市 交易 :


1、不 再 具 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


2、 违反 国 家 有关法律 、 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 定 暂停 其 上 市 ;


3、 严 重 违反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 则 》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认 为应 当 暂停 上 市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上 市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接 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通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上 市 公 告 。


(七 )恢复 上市的 公告


暂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基金管理人可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请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核准 后 ,可 恢 复本基金 上 市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 告 。


(八 )终止上市的 情形和处 理方式


发 生下 列 情 况之一 时 ,本基金 应 终 止 上 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 市 之 日起 半 年 内未能 消 除 暂停 上 市原因 的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提 前 终 止 上 市 ;


3、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终 止 上 市 的 其他 情 形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认 为应 当 终 止 上 市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易 ,基金管理人 报 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终 止 本基金的 上 市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九 )上市交易的 其他 业务 规则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 所 的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


(十 ) 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及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 相关 规定 进行调整 的 ,本 基金基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 项 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 十一 )若深圳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 增加了 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履 行 适当 的 程序后增加 相 应 功能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购 和 赎回的 期 间


1、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三 年 之 内 (含 三 年 )为 封闭 期 , 在 此 期 间 投资人 不能 申 购 、 赎回 基 金份 额 , 但 可 在 本基金 上 市 交易 后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买 卖 基金份 额 。










































































招募说明书 32 2、 基金 封闭 期结束 后 或 封闭 期 内 经 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提 前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后 , 投资人 方 可进行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 二 ) 基金份额的 场外 申购、赎回 本 节 内容 仅 适 用 于本基金的 场 外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可 直接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回 等 基金 业 务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 务 将 基金份 额 转登 记 到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 再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回 等场 外 基金 业 务 。 1、场 外 申 购 、 赎回 业 务办 理的 场 所 ( 1)本基金管理人设 在 深圳 、 北 京 、 上 海 、 武汉 和 广 州 的 直 销 中 心 ; ( 2)中国建设银行的 指 定 网点 以 及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其他 代 销 机 构 营 业 网点 ; ( 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 ( 具体 业 务 规 则 与 说明 参 见 相关公 告 )。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 或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 更 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 构或 办 理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 的 场 所 ,并 予 以公 告 。 2、场 外 申 购 、 赎回 的开 放 日 及 时 间 ( 1)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的 要 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 购 、 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变 更 或其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 但应在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 如 果 本基金 接 受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的 价 格 。 ( 2) 申 购 、 赎回 的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后 ,投资人 方 可进行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始 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回 的开始 时 间 。 ( 3)基金管理人 如 果 对 申 购 、 赎回时 间 进行 调 整 ,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33 3、场 外 申 购 、 赎回 的 原则 (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 ( 2) “金 额申 购 ,份 额 赎回 ”原则 , 即申 购 以金 额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 3) 赎回 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则 , 即 按 照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 4) 当 日的 申 购 、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 当 日开 放 时 间 结束 前 撤 销 , 当 日开 放 时 间 结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对 上 述 原则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4、场 外 申 购 、 赎回 的 程 序 ( 1)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人 必 须 根据基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向 基金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 申 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备 足 申 购 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申 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 2) 申 购 、 赎回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申 购 、 赎回 申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 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在 T+1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 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认 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 的确认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 3) 申 购 、 赎回 款 项 支 付 的 方 式 与 时 间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已 缴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退 还 给 投资人。 投资人 T日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 款 处 理。 5、场 外 申 购 、 赎回 的限 制










































































招募说明书 34 ( 1)本基金对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 2)投资人 通 过 代 销 机 构场 外 申 购 本基金, 单 笔 最低申 购 金 额 为 1,000元 。 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基金, 首 次 最低 金 额 为 30万 元 , 追 加 申 购单 笔 最低 金 额 为 1万 元 (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 申 购 本基金 暂 不受 此 限 制 )。 投资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基金 收益 再 投资 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 额 的限 制 。 ( 3) 场 外账户 最低 余 额 为 30份基金份 额 , 若 某 笔 赎回 将 导致 投资人 在 销售 机 构 托管的 单 只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不 足 30份 时 ,该 笔 赎回 业 务 应包括 账户 内全 部基金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基金份 额 将 被 强 制赎回 。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金 额 、 赎回 的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效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 外 申 购 、 赎回 的 费 用 ( 1)本基金 场 外 申 购 费率 如 下: 申购金额 M( 元 ) 申购费 率 M<50万 0.8% 50万 ≤ M <250万 0.5% 250万 ≤ M <500万 0.3%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用应在 投资人 申 购 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各 项费 用 。 ( 2) 赎回 费 :本基金的 场 外赎回 费率 按 持 有年限 逐 年 递 减 。 通 过场 外 认 购 、 申 购 的投 资 者 其 份 额持 有 期 限以份 额 实 际 持 有 期 限 为 准 ; 从 场内 转 托管 至 场 外 的基金份 额 , 从 场 外赎 回时 , 其 持 有 期 限 从 转 托管 转 入 确认日开始 计 算 。 具体 费率 如 下: 持有 年 限( Y) 场外 赎回费 率 Y< 1年 0.1%










































































招募说明书 35 1年 ≤ Y< 2年 0.05% Y≥ 2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 由 赎回 申请 人 承 担 ,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财 产 , 75%用 于 支 付 市场 推 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 续 费 。 ( 3)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和收 费 方 式 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 定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监管部 门 要 求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 5)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不 提 高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适 用 的 费率 的 前 提 下,设 立 新的基金份 额 级 别 、 增 加 新的 收 费 方 式 等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修改 基金合同并 及 时 公 告 , 但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7、场 外 申 购 份 额 、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式 ( 1)基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金的 申 购 金 额 包括 申 购 费 用和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 1+ 申 购 费率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例如 ,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申 购 本基金,对 应 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128元 , 则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000/( 1+0.8%) = 4,960.32元 申 购 费 用 = 5,000- 4,960.32= 39.68元 申 购 份 数 = 4,960.32/1.128= 4,397.45份 即 :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4,397.45份基金份 额 。 ( 2)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总 金 额 扣减 赎回 费 用 。 其 中,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份 额 ·赎回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费 用 例如 : 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 额一 年 后 (未 满 2年 )决 定 赎回 ,对 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05%,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148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 总 金 额 = 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 费 用 = 11,480× 0.05%= 5.74元 净 赎回 金 额 = 11,480- 5.74= 11,474.26元 即 : 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 额一 年 后 ( 未 满 2年) 赎回 , 假 设 赎回 当 日本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148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11,474.26元 。 ( 3) T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在 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本基金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 产 。 ( 4)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的有效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 算 , 申 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 产 。 ( 5)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 额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回 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 产 。 8、场 外 申 购 、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人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在 T+1日 为 投资人 登 记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 续 ,投资人 自 T+2日( 含 该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在 T+1日 为 投资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可对 上 述 登 记 结算 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于开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有关规 定 予 以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37 ( 三 ) 基金份额的 场 内 申购与赎回 本 节 内容 仅 适 用 于本基金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员 单位 办 理的 场内 申 购 和 赎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可 直接 办 理 场内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 务 将 基金份 额 转登 记 到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中, 再 办 理 场内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 1、场内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办 理 场 所 具 有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风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员 单 位 ( 具体 名 单 见 本基金相关 业 务 公 告 )。 2、 申 购 与 赎回 的 账户 投资人 通 过场内 申 购 、 赎回 应 使 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 的人 民 币普 通 股 票 账户 或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 账户 开 立 的 具体 事项 参 见 本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认 购 开 户 相关 内容 )。 3、场内 申 购 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 1)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的 要 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 购 、 赎回时除外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招募 说明书中 载 明 或 另 行公 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变 更 或其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 但应在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 如 果 本基金 接 受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的 价 格 。 ( 2) 申 购 、 赎回 的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后 ,投资人 方 可进行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始 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回 的开始 时 间 。 ( 3)基金管理人 如 果 对 申 购 或 赎回时 间 进行 调 整 ,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4、场内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原则










































































招募说明书 38 ( 1) “未 知 价 ”原则 ,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请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 计 算 。 ( 2)“ 金 额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 以金 额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申 购 和 赎回 申 报 单位 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规 定为 准。 ( 3) 当 日的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 当 日 交易结束时 间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 交易时 间 结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 4)投资人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基金的 场内 申 购 、 赎回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相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场内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规 则 有新的规 定 , 按 新规 定 执 行。 (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对 上 述 原则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5、场内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程 序 ( 1)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人 需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场内 申 购赎回 相关 业 务 规 则 , 在 开 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 申 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 业 务办 理 单位 规 定 的 方 式备 足 申 购 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其 账户 内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 申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 2)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T日规 定 时 间 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 情 况 下,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在 T+1日 内为 投资人对该 交 易 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日)投资人 应 向 销售 机 构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业 务办 理 单位 对 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业 务办 理 单位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请 。 申 购 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 果 为 准。 ( 3)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回 投资人 账户 。 投资人 T日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 款 处 理。 6、场内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招募说明书 39 ( 1)投资人 通 过 会员 单位 办 理 场内 申 购 本基金, 单 笔 最低申 购 金 额 为 1,000元 ,同 时 申 购 金 额必 须 是 整 数 金 额 。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 理 场内 赎回时 , 赎回 份 额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 3)基金管理人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可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不 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前依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 申 购 和 赎回 的 费 用 ( 1)本基金 场内 申 购 费率 如 下: 申 购 金 额 M( 元 ) 申 购 费率 M<50万 0.8% 50万 ≤ M <250万 0.5% 250万 ≤ M <500万 0.3%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用应在 投资人 申 购 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各 项费 用 。 ( 2) 赎回 费 :本基金的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 固 定值 0.1%。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 由 赎回 申请 人 承 担 ,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财 产 , 75%用 于 支 付 市场 推 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 续 费 。 ( 3)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和收 费 方 式 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可以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 约 定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监管部 门 要 求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招募说明书 40 ( 5)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在不 提 高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适 用 的 费率 的 前 提 下,设 立 新的基金份 额 级 别 、 增 加 新的 收 费 方 式 等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修改 基金合同并 及 时 公 告 , 但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8、场内 申 购 份 额 和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1)基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申 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份 额 对 应 的资金 返 还 至 投资人资 金 账户 。 例如 : 某 投资人 通 过场内 投资 1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对 应 的 申 购 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25元 , 则其 申 购 手 续 费 、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及 返 还 的资金 余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0,000/( 1+ 0.8%) = 9,920.63元 申 购 手 续 费 = 10,000- 9,920.63= 79.37元 申 购 份 额 = 9,920.63/1.025= 9,678.66份 因场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故 投资人 申 购 所得 份 额 为 9,678份,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资金 返 还 给 投资人。 具体 计 算 公式 为 : 实 际 净 申 购 金 额 =9,678× 1.025=9,919.95元 退 款 金 额 = 10,000- 9,919.95- 79.37= 0.68元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元 从 场内 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25元 , 则其 可 得 到 基金份 额 9,678份, 退 款 0.68元 。 ( 2)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 份 额 × 赎回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 总 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费 用





赎回 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 产 。 例如 : 某 投资人 从 场内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 额 , 赎回 费率 为 0.1%,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148元 , 则其 可 得 净 赎回 金 额 为 :










































































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 总 金 额 = 10,000× 1.148= 11,480元 赎回 费 用 = 11,480× 0.1%= 11.48元 净 赎回 金 额 = 11,480- 11.48= 11,468.52元 即 :投资人 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场内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 额 , 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1.148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为 11,468.52元 。 9、场内 申 购 与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本基金 场内 申 购 和 赎回 的 注册 与 过 户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 定 办 理。 10、 办 理本基金份 额 场内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的有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场内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规 则 有新的规 定 , 将 按 新规 定 执 行。 ( 四 ) 巨 额赎回的 认 定 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 放 日 内 的基金份 额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 定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 1) 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部 分 延 期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可对 其 余 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招募说明书 42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日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在 3个交易 日 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 ( 五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及 处 理 1、 发 生下 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 3) 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4)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 5)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其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 6)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除上 述 第 ( 4) 条 以 外 的 暂停 申 购 情 形 时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 购 的,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金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2、 发 生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 3)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 4) 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5)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招募说明书 43 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单个账户 申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依 据 计 算赎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投资人 在 申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公 告 。 3、 暂停 期 间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 。 ( 2)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 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 内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 。 ( 3)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 登 暂停 公 告 1次 。 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 超 过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调 整 刊 登 公 告 的 频 率 。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 内在 指 定 媒 体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 。 (六 ) 基金转换 本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 由 同 一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 定 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托管人 与 相关 机 构 。 ( 七 )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受 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 依 法可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由 其 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 司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招募说明书 44 ( 八 )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 转 托管 包括系统内 转 托管 和 跨 系统 转 托管。


1、系统内 转 托管


( 1) 系统内 转 托管 是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 交易单 元 )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的行 为 。


( 2)份 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 更 办 理基金 赎回 业 务 的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时 ,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不能 通 存 通 兑 的,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


( 3)份 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易 的会员 单位 ( 交易单 元 ) 时 ,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系统内 转 托管。


2、 跨 系统 转 托管 ( 1) 跨 系统 转 托管 只 限于 在 证券 账户 和 以 其为 基 础 注册 的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之间 进行, 指 投资人 将 基金份 额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内 某 会员 单位 ( 交易单 元 ) 与 注册登 记 系统内 的 某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之间 进行 转 托管的行 为 。 ( 2)本基金 跨 系统 转 托管的 具体 业 务 按 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相关规 定 办 理。


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以 按 照 相关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 取 转 托管 费 。 具体 业 务要 求 参 见 2010年 12月 10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 务 的公 告 》。 ( 九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具体 规 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最低申 购 金 额 。 ( 十 ) 基金的 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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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 上 , 通 过 积极 的投资 策略 , 力 争 为 基金 持 有人 创 造 较 高 的 当 期 收益 。 ( 二 ) 投资理 念 把 握 宏观 经 济 走 势 、 注 重 价值分 析 的基 础 上 , 充分 挖掘 利 用市场 投资 机 会,可以 创 造 超 额 收益 。 ( 三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主 要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 包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司债 、 短 期 融 资券 、 可 转 债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律 、 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类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 也 可投资于股 票 、 权 证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权 益类 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 不 直接 从 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以 参 与一 级 市场 股 票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或 新股 增 发 ,并可 持 有 因 所持 可 转换 公司债券 转 股 形 成 的股 票 、因 持 有股 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因 投资于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的 权 证。 如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 等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股 票 等 权 益类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将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如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变 更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调 整 上 述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 ( 四 ) 投资 策略 基金管理人 将采 取 积极 的投资 策略 , 寻找 各 种 可 能 的 价值 增 长 机 会, 力 争 实现 超 越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1、 资 产 配 置 策略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本基金 通 过 对 宏观 经 济 形 势 及 利率变化 趋 势 的 重 点 分 析 , 结 合对 股 票 市场 趋 势 的 研 判及 新股 申 购 收益 率 的 预 测 , 比 较 未来 一 定 时 间 内 债券 市场和 股 票 市场 的 相对 预 期 收益 率 , 在 债券 、 股 票 一 级 市场及现 金 之间 进行 动 态 调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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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 产流动性 纵 向 分 配 策略 鉴 于投资人对投资 标 的 流动性 需 求 随 时 间 呈递 增 分 布 的规律,本基金 在成 立 后 初 期 将 在 以 最 小 成 本确 保 合理 流动性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适当 降 低 资 产 组 合的 流动性 水 平 , 争 取 累积 较 高 的投资 收益 。 当 预 期 投资人对 流动性 的 边 际 需 求 上 升 到 一 定 程 度 (本基金 界 定为 基金合同生 效 后 三 年),本基金 将 调 高 投资 组 合的 流动性 水 平 并开 放 基金的 申 购 、 赎回 ,以 优 化 投资 回 报 及流动性 给 投资人 带 来 的 整 体 收益 。 3、 普 通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 将采 取 久 期 策略 、收益 率 曲 线 策略 、 骑乘 策略 、 息 差 策略 、 利 差 策略 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 追 求 本金 长 期 安 全 的基 础 上 , 力 争 为 投资人 创 造 更 高 的 总 回 报 。 ( 1) 久 期 策略 本基金 将 通 过自 上 而 下的 组 合 久 期 管理 策略 ,以 实现 对 组 合 利率 风险 的有效 控 制 。基金 管理人 将 根据对 宏观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及其 它 相关 因素 的 研 判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如 果 预 期 利率 下 降 ,本基金 将 增 加 组 合的 久 期 ,以 较 多 地获 得 债券 价 格上 升 带 来 的 收益 ; 反 之 , 如 果 预 期 利率 上 升 ,本基金 将 缩短 组 合的 久 期 ,以 减 小 债券 价 格 下 降 带 来 的 风险 。 ( 2) 收益 率 曲 线 策略 收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变化是 判断市场整 体 走 向 的 依 据 之一 , 本基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 、 中 、 短 期 债券的 搭 配 。本基金 将 通 过 对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的 预 测 , 适 时 采 用 子 弹 式 、 杠铃 或 梯 形 策略 构 造 组 合,并进行 动 态 调 整 。 ( 3) 骑乘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骑乘 策略 增 强 组 合的 持 有 期 收益 。 这 一策略即 通 过 对 收益 率 曲 线 的 分 析 , 在 可 选 的 目标 久 期 区 间买 入 期 限 位 于 收益 率 曲 线 较 陡峭 处 右侧 的债券。 在收益 率 曲 线 不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随着 其 剩 余 期 限的 衰 减 ,债券 收益 率 将 沿 着 陡峭 的 收益 率 曲 线 有 较 大 幅 的下 滑 , 从 而 获 得 较 高 的资本 收益 ; 即 使 收益 率 曲 线 上 升 或 进 一 步 变 陡 , 这 一策略 也能 够 提供 更 多 的 安 全 边 际 。 ( 4) 息 差 策略 本基金 将 利 用 回购 利率低 于债券 收益 率 的 情 形 , 通 过 正 回购 将 所 获 得 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 利 用 杠 杆 放 大 债券投资的 收益 。 ( 5) 利 差 策略 本基金 通 过 对 两 个期 限相 近 的债券的 利 差 进行 分 析 , 从 而 对 利 差水 平 的 未来 走 势 作出判 断 ,进 而 相 应 的进行债券 置 换 。 影响 两 期 限相 近 债券的 利 差水 平 的 因素 主 要 有 息 票 因素、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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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因素及信用 评 级 因素等 。 当 预 期 利 差水 平 缩 小 时 , 买 入 收益 率 高 的债券同 时卖 出收益 率 低 的债券, 通 过 两 债券 利 差 的 缩 小 获 得 投资 收益 ; 当 预 期 利 差水 平 扩 大 时 , 则 进行相 反 的 操 作 。 4、 附 权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 转 债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或 含赎回 或 回 售权 的债券 等 , 这 类 债券 赋 予 债 权 人 或 债 务 人 某种 期 权 , 比 普 通 的债券更 为 灵 活 。 ( 1)可 转 债投资 策略 可 转 债 具 有债 权 的 属 性 ,投资人可以 选择持 有可 转 债 到 期 , 得 到 本金 与利息 收益 ; 也 具 有 期 权 的 属 性 ,可以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可 转 债 转换 成 股 票 , 享 受 股 票 分 红 或 套 现 。 因 此 ,可 转 债的 价 格 由 债 权 价 格 和 期 权 价 格 两 部 分 组 成 。 本基金 将采 用 专 业 的 分 析 和 计 算方 法, 综 合 考虑 可 转 债的 久 期 、 票 面 利率 、风险等 债券 因素 以 及 期 权 价 格 , 力 求 选择 被 市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获 得 超 额 收益 。 ( 2) 其他 附 权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 对 这 类 债券基本 情 况 进行 研究 的同 时 , 将 结 合 市场 状况 、 债券 具体条 款 重 点 分 析 附 权 部 分 对债券 估 值 的 影响 。 对于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的债券部 分 将 按 照 债券投资 策略 进行管理, 权 证部 分 将 在 可 交易 之 日起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 间 内 卖 出 。 5、 资 产 证券 化 产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深 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市场 利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及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风险 补 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 基本 面因素 , 估 计 资 产 违 约 风险和 提 前 偿 付 风险 ,并 根据资 产 证券 化 的 收益 结 构 安 排 , 模 拟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本金 偿 还 和 利息 收益 的 现 金 流过 程 ,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洛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价 模 型, 评估 其内在价值 。 6、 新股 申 购 策略 本基金根据新股 发 行人的基本 情 况 , 结 合对认 购 中 签 率 和 新股 上 市 后 表现 的 预 期 , 谨慎 参 与 新股 申 购 , 获 取 股 票 一 级 市场 与 二 级 市场 的 价 差 收益 , 申 购 所得 的股 票 在 可 上 市 交易 或 流 通 受 限 解 除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 间 内 卖 出 。 ( 五 ) 投资 决策依据 1、 国 家 有关法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


2、 国 内 国 际 宏观 经 济 环 境 、 国 家货 币 政 策 、 利率 走 势 及 通 货 膨胀 预 期 、 国 家 产业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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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 定收益市场 发 展 及各类 属 间利 差情 况 ; 4、各 行 业 发 展 状况 、市场波动和风险特 征 ;


5、 上 市 公司 研究 , 包括 上 市 公司 成 长 性 的 研究 和市场 走 势; 6、 证券 市场 走 势 。


(六 ) 投资 决策流程 1、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 定 本基金 总 体 资 产分 配 和 投资 策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由 公司 总 经理 或 指 定 人员 召 集。 如 需 做 出及 时 重大决策 或 基金经理 小 组 提 议 ,可 临 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 小 组 ):设 计 和 调 整 投资 组 合。设 计 和 调 整 投资 组 合 需 要 考虑 的基 本 因素包括 : 每 日基金 申 购 和 赎回 净现 金 流 量 ;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 制 和 比例 限 制 ; 研究 员的 投资建 议 ; 基金经理的 独 立 判断 ; 绩 效 与 风险 评估 小 组 的建 议 等 。


3、 集中 交易 室 :基金经理 向 集中 交易 室 下 达 投资 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 经理 收 到 投资 指 令 后 分 发 予 交易 员, 交易 员 收 到 基金投资 指 令 后 准确 执 行。


4、绩 效 与 风险 评估 小 组 :对基金投资 组 合进行 评估 , 向 基金经理( 或 管理 小 组 )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5、 监 察稽 核部:对投资 流 程 等 进行合法合规 审 核 、 监督 和 检 查 。 ( 七 ) 业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中债 综 合 指 数 收益 率 。 中债 综 合 指 数由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 制 并 发布 ,该 指 数 样 本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性 , 涵盖 主 要 交易 市场、不 同 发 行 主体 和 期 限的债券, 是 中国 目 前 最权 威 、应用 最 广 的债券 指 数之一 。中债 综 合 指 数 的 构成品 种 完全 覆 盖 了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反 映 了 债券 全市 场 的 整 体 价 格 和 投资 回 报情 况 , 适 合 作为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如 果 今 后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学 客 观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适 用 于本基金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 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 权 益 的 原则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绩 比 较 基准进行相 应 调 整 。 调 整业绩 比 较 基准 应 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 整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予 以公 告 。 ( 八 )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 于债券型基金, 其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 混 合型基金 及 股 票 型基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 风险品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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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投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制 1、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基金财 产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 者 债券 ; ( 6) 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与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 依照 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 活 动 ; ( 9)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2、 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略 上 兼 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本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财 产 的 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 1)本基金对债券 等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股 票 等 权 益 类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将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


( 2)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 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 4)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 5)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资 产 的 40% ; 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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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外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7)本基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的,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本 次 的股 票 发 售 总 量 ;


( 8)本基金 持 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它 比例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非 本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如 果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政 策 等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所约 定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 制 规 定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本基金 在 履 行相关 程 序 后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 十 )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管理 ; 3、 有 利 于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自身、 雇 员 、 授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利 益 。 ( 十一 )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 政 策 的规 定 进行 融 资 、 融 券。 ( 十二 )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 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 的法律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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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 ,已于 2011年 4月 20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 务 指 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大遗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数 据 截 至 2011年 3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1、 报 告 期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 - 其 中:股 票 - - 2 固 定收益 投资 1,689,300,173.10 94.27 其 中:债券 1,689,300,173.10 94.27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 存 款 和 结算 备 付 金合 计 11,411,847.48 0.64 6 其他 资 产 91,338,847.45 5.10 7 合 计 1,792,050,868.03


100.00 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股 票 。 3、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 名股票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股 票 。 4、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券 114,217,652.00 8.44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券 464,822,000.00 34.34 其 中: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464,822,000.00 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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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 业 债券 1,055,170,260.00 77.94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55,090,261.10 4.07 7 其他 - - 8 合 计 1,689,300,173.10 124.79 5、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100308 10进 出 08 2,000,000 195,400,000.00 14.43 2 122033 09富 力 债 1,800,000 187,830,000.00 13.87 3 1181003 11魏 桥 CP01 1,000,000 100,320,000.00 7.41 4 100312 10进 出 12 1,000,000 99,600,000.00 7.36 5 1080151 10北 部 湾 债 1,000,000 98,550,000.00 7.28


6、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权 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 告期 内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中 没 有 发 行 主体 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 的 、或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股 票 。


(2)报 告期 内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备 选 股 票 库 。 (3)其他 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 证金 18,373.77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69,989,913.90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息 21,330,559.78 5 应收 申 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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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 9 合 计 91,338,847.45 (4)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25709 唐 钢 转 债 18,257,660.00 1.35 2 113001 中行 转 债 6,423,600.00 0.47 (5) 报 告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股 票 。 (6)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因 ,投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之 和 与 合 计项之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十、基金的业绩 1、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的投资 业绩 与 同 期 基准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未 经 审计 ): 净值 增 长 率 1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2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3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10年 12月 2日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0.30% 0.06% 0.46% 0.06% -0.16% 0.00%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1年 3月 31日 1.10% 0.07% 0.67% 0.06% 0.43% 0.01% 自 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1年 3月 31日 1.40% 0.07% 1.13% 0.06% 0.27% 0.01% 2、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变 动 情 况 ,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 进行 比 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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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 1:鹏华丰润债券型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 中债 综 合 指 数 收益 率 注 2: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1年 3月 31日( 未 经 审计 ) 注 3: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为 2010年 12月 2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 款 以 及其他 资 产 的 价值 总 和 。 ( 二 )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 三 )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 产 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行 存 款 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自 有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 账户 相 独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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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基金财产的 处 分 基金财 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财 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 其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益 归 入 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可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收 取 管理 费 、 托管 费 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费 用 。基金财 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 有财 产 的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基金财 产 的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基金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因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 属 于 其 清算 财 产 。 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非因 基金 财 产 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 不 得 对基金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二 ) 估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交易 所 上 市未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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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债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开 发 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 协 会 有关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4、 同 一 债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 5、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上 述 方 法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6、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 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双 方协 商 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 三 )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 票 、 权 证 、 债券 和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 四 )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的 余 额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行。 ( 五 ) 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 保 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 。 当 基金份 额 净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 净值 错 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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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1、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 构、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 其他 当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2、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其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 间 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 负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责 。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任 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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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 的 直接 损失 。 ( 7) 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 当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并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行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 额 净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和 方 法 如 下: ( 1)基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 3) 因 基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金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 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他 当事 人 追 偿 。 ( 4)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由 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值 计 算 尾 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结 果 为 准。 ( 5)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因不 可 抗 力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 。 ( 八 ) 特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按 估 值 方 法的 第 5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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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 则 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 投资 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 孰 低数 。 (三 )收益分配 原 则 1、 本基金 在 封闭 期 内 , 收益分 配 应 遵循 下 列 原则 :


( 1)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式 为现 金 方 式 ;


( 2) 每 一 基金份 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 3)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 收益分 配 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 面值 ;


( 4)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 条 件的 前 提 下,基金 收益分 配 每 年 至 少 1次 ;


( 5) 在 符 合 上 述 收益分 配 条 件的 前 提 下,年 度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基金年 度 已 实现 收益 的 90% 。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的, 收益 可 不分 配; ( 6)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 7)法律 、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2、 本基金 封闭 期 满 并 转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 或 者 封闭 期 内 经 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提 前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后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应 遵循 下 列 原则 :


( 1)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 条 件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 多 为 12次 , 每 次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 期 末 ( 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的 60%;


(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人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权 日的 单位 净值自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进行 再 投资 ; 选择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的投资人 其 红 利所 转换 的基金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若 投资人 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 收益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只 能 采 取 现 金 红 利 的 分 配 方 式,投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 的 分 红 方 式, 具体 收益分 配 程 序 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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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 定 ;


( 3)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 4)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 收益分 配 金 额后 不能 低 于 面值 ;


( 5) 每 一 基金份 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 6)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 收益分 配 基准日以 及 该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则、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 比例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在收益分 配 方 案公 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 六 ) 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权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自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 3.基金的 上 市 费 用 ; 4.基金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银行 费 用 ; 5.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7.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有关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9.证券 账户 开 户 费 用和 银行 账户 维护 费 ; 10.依 法可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 用 。 ( 二 ) 上 述 基金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规定 的 范围 内 参 照公 允 的市 场价格确 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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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三 ) 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6%年 费率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在 通常 情 况 下,基金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年 费率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管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 费 E为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除 管理 费 和 托管 费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 四 )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 履 行 或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其他 费 用不 从 基金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 率 和 基金托管费 率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迟于 新 的费 率 实施 日 2日前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六 ) 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根据国 家 法律法规的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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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封闭 期 限 为 三 年, 封闭 期结束 后 ,本基金 将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本基金 在 封闭 期结束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本基金 在 封闭 期 内 , 在 符 合 一 定 条 件的 前 提 下,可以 转换 运作 方 式, 提 前成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二 )在 封闭 期 内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 满 12个 月 后 , 若 基金 折 价 率 连 续 60个交易 日 超 过 10%, 则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30个 工 作 日 内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有关基金 转换 运作 方 式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的 事项 。


其 中, 当 日基金 折 价 率 = 1- 当 日基金份 额 收 盘 价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


(三 )转换运作方式 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后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 基金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易 的相关 事 宜 并 不因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 式 而 发 生 调 整 。 登 记 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 可 通 过 跨 系统 转 托管 转 入 场内 上 市 交易 。


(四 )在 封闭 期 内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失败


在 封闭 期 内 , 若 审 议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 式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满足 基金合同 和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 召 开 条 件 而 未能 召 开,基金 将 保 持 封闭 运作 方 式。


若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 式 未 获 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有关规 定 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表 决 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 告 。


如 在 上 述 情 况 下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未能 召 开 或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的 提 案 未 获 得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 但 如 果 自 已经 依 法公 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知 中 载 明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之 日起, 再 次 出现 本 条第 (二 )款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根据本 条第 (二 )款 另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有关基金 转换 运作 方 式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的 事项 。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 2、 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所 在 的会 计 年 度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以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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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单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制 度; 5、 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基金管理人 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行核对并书 面 确认。 ( 二 ) 基金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 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及其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相 互 独 立 。 2、 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 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可以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披露 信 息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披露事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刊 (以下简称 “ 指 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 不 得 有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4.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 者 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 法人 或 者 其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保 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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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元 。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 一 )招 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公开 发 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 日起 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 内容 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 日。 ( 二 )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登 载 在各自 网 站 上 。 ( 三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 四 )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年 12月 3日 刊 登 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0年 12月 2日生效。 ( 五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年 12月 13日 刊 登 了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 六 ) 基金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上 市 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 2.基金 上 市 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交易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 基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 3.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 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


4.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 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 七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金份 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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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 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八 )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4.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关规 定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九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可 能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 件 时 ,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终 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托管 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管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 基金托管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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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基金 收益分 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 计提 方 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 额 净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基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 机 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申请后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回 ; 26. 封闭 期 内 基金 扩 募 ; 27.基金 暂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 终 止 上 市 ; 28.中国证监会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事项 。 ( 十 ) 澄 清 公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相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十一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 备案,并 予 以公 告 。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 ( 十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信息 ( 十三 ) 信息披露 文 件的 存放 与 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说明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公 告 等 文本文件 在 编 制 完成 后 , 将 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件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 : 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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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系统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 系统性风险 是 指 因整 体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素 对证券 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 风险 , 主 要 包括 政 策 风险、 经 济 周 期 风险、 利率 风险和 购 买 力风险等 。 1、 政 策 风险 政 策 风险 是 指政府 有关证券 市场 的 政 策 发 生 重大变化 或 是 有 重要 的 举 措 、 法规 出 台 , 引 起债券 价 格 的 波动 , 从 而 给 投资 带 来 的 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 风险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化 会对基金 所 投资的证券的基本 面产 生 影响 , 从 而 影响 证券的 价 格 而 产 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利率 风险 是 指 由 市场 利率变化 给 投资人 带 来收益 损失 的可 能性 。债券 是一 种 法 定 的 契 约 , 大 多 数 债券的 票 面 利率是 固 定不 变 的, 当 市场 利率 上 升 时 ,会 吸 引一 部 分 资金 流 向 银行 储蓄 等其他 金 融 资 产 , 减 少 对债券的 需 求 ,债券 价 格 将 下 跌 ; 当 市场 利率 下 降 时 , 一 部 分 资 金 流 回 债券 市场 , 增 加 对债券的 需 求 ,债券 价 格 将 上 涨 。 一 般 而 言 ,投资 购 买 的债券 离 到 期 日 越 长 , 则 利率变 动 对债券 价 格 的 影响越 大 , 其 利率 风险也 相对 越 大 。 4、 购 买 力风险 基金 收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分 配 , 而 现 金的 购 买 力 可 能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投资 收益 下 降 。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 利率 下 降 将 影响 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 入 的 再 投资 收益 率 , 这 与利率 上 升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 互 为 消 长 。 在 利率 走 低 时 , 再 投资 收益 率 就 会 降 低 , 再 投资的 风险 加 大 。 当利率 上 升 时 ,债券 价 格 会下 降 , 但 是利息 的 再 投资 收益 会 上 升 。 ( 二 )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是 指个 别 证券 特 有的 风险 , 包括 上 市 公司经 营 风险、信用风险等 。 1、 公司经 营 风险 公司的经 营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基金 所 投资债券对 应 的公司经 营 不 善 ,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公司 无 法 偿 还 债券 利息 的 风险 。 虽 然 本基金可 通 过分 散 化 投资 减 少 这 种 非系统性风 险 , 但 并 不能完全 消 除 该 种 风险 。 同 时 ,公司经 营 不 善 也 将 导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对本基金的股 票 投资 带 来 相 应 损失 的 风 险 。 2、信用风险 债券 发 行人 无 法 按时 还 本 付 息 , 而 使 投资 遭 受 损失 的 风险为信用风险 。 这 种 风险 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券中,公司 如 果 因为 某种 原因不能完全 履 约 支 付 本金 和 利息 , 则 债券投资 就 会 承 受 较 大 的 亏 损 。 广 义 的 信用风险不 仅 指企 业 的 违 约 风险 , 还 包括市场信用 利 差 扩 大 及 企 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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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评 级 下 降 的 风险 。 ( 三 ) 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经 济 形 势 、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因 此 ,基金的 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 管理 手段 和 管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 四 )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 基金资 产不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成现 金, 或 者 不能应 付 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 大额 赎回 的 风险 。 前 者是 指 金 融 资 产不能及 时 变 现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场价 格交易 而 引 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 为应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基金资 产 需 保 持一 定 的 流动性 , 从 而 在收益性 方 面 可 能 会有 些 损失 ,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 的 实现 。 后者是 指 在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性风险 , 甚 至 影响 基 金 单位 净值 。 ( 五 )本 基金 特 定 风险 由 于本基金 采 取 流动性 纵 向 分 配 策略 , 即 本基金 在成 立 后 初 期 将 在 以 最 小 成 本确 保 合理 流动性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适当 降 低 资 产 组 合的 流动性 水 平 , 争 取 累积 较 高 的投资 收益 。 当 预 期 投资人对 流动性 的 边 际 需 求 上 升 到 一 定 程 度 (本基金 界 定为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三 年),本基金 将 调 高 投资 组 合的 流动性 水 平 并开 放 基金的 申 购 、 赎回 ,以 优 化 投资 回 报 及流动性 给 投资人 带 来 的 整 体 收益 。





这 一策略 体 现在 本基金 运作 方 式 上 为 基金合同生效 后 3年 内为 封闭 期 , 在 此 期 间持 有人 只 能 通 过 证券 交易 所 二 级 市场 交易卖 出 基金份 额变 现 。 在 证券 市场 持 续 下 跌 、 基金 二 级 市场 交易 不 活 跃 等 情 形 下,有可 能出现 基金份 额 二 级 市场 交易 价 格 低 于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情 形 , 即 基金 折 价 交易 , 从 而 影响 持 有人 收益或产 生 损失 。 ( 六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电 脑 系统出现 故 障 产 生的 风险 ; 2、 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风险 ; 3、其他 意外 导致 的 风险 。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本基金合同 终 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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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个 月 内没 有新的基金管理人 承 接 的 ; 3、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个 月 内没 有新的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 二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 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对基金财 产 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 止后 , 发布 基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 产 ; (3)对基金财 产 进行 清 理 和 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 进行 估 价和 变 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财 产 清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 民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财 产 清算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行 分 配 。 3.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在 进行基金财 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优 先从 基金财 产 中 支 付 。 4.基金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税 款 ; (3)清 偿 基金债 务 ; (4)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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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 6.基金财 产 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 清算账册 及 有关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以 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 义务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 1) 分 享 基金财 产收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 产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申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 份基金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法 权 益 。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 1) 遵 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2) 交 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 构、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得利 ; 7)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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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 义务 ( 1)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为 :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独 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收 入 ; 3) 发 售 基金份 额 ; 4) 依照 有关规 定 行 使 因 基金财 产 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利 ; 5)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 则 , 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和 调 整 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管 费率 和 管理 费率之 外 的相关 费率 结 构和收 费 方 式 ;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 益 ; 7)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 益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 融 券 ;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择 、 更 换注册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 机 构 ,并 依 据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11)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 在 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4)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为 : 1)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 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3)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财 产 ; 5)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人的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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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依 法 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 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 ; 10)按 规 定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编 制 季 度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14)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 权 益 ,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按 规 定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23)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4)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6)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的 权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接 管理 ; 27)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 义务 ( 1)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为 : 1)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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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3)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 保 管基金资 产 ; 4)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资 产、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 益 ; 6)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7)按 规 定 取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8)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权利 。 ( 2)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为 : 1)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2)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 托管 事 宜; 3)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 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 与 独 立 ; 4)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 产 ; 5)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6)按 规 定 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 的 措 施 ; 9)保 存 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0)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11)办 理 与 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12)复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13)按 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14)按 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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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19)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1)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2)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3)建 立 并 保 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24)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 义务 。 ( 二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 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投 票 权 。 2.召 开 事由 ( 1) 当 出现或 需 要决 定 下 列 事由之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 持 有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提 议时 , 应 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终 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本基金 依 据本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直接转换 运作 方 式的 除外 ; 3)变 更基金 类 别; 4)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 5)变 更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并 ; 9)封闭 期 内 基金 扩 募 ; 10)终 止 基金 上 市 , 但因 本基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外 ; 11)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项 ; 12)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 2) 出现 以下 情 形 之一 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改 基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托管 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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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变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按 照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当 出现 下 述 情 形 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召 集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基金合同 终 止 或 与 其他 基金合并 事项 :


1) 连 续 90个 工 作 日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少 于 200人 ; 2) 连 续 90个 工 作 日基金资 产 规 模 少 于 3000万 人 民 币 ; 3) 连 续 90个 工 作 日本基金 前 十 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金 9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程 序 召 开,并 就 因 上 述 情 形 的 发 生 是 否 终 止 本基金合同的 事项 或 与 其他 基金合并的 事项 以 特 别 决 议方 式进行 表 决 。 3.召 集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2)基金托管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4)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项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知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人 ” )负责选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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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 内容 : a)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 式 ; b)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事项 ; c)会 议 形 式 ; d)议 事 程 序 ; e)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f)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g)表 决 方 式 ; h)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i)出 席 会 议 者必 须 准备的文件 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 续 ; j)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他 事项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并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 委托的公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会 议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2)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 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 2)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现场 会 议方 可 举 行: a)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 上 (含 50%,下同 ); b)到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 份证明 及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 委托人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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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到 会 者 出 具 的相关文件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a)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规 定 公 布 会 议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 告 ; b)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通知 基金托管人 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 c)召 集人 在 监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统 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d)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 上 ; e)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 授权 委托书 等 文件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6.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 事 内容及 提 案 权 1)议 事 内容为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由所 涉 及 的 内容 。 2)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单 独 或 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3)对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行 审 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 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单 独 或 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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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未 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法律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 2) 议 事 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 事项 , 确 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 决 ,经合法 执 业 的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 表未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以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50%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作为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金份 额数 量 、 委托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知 的 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 日 在 公证 机 关 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 7.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 基金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权 。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 备案,并 予 以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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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 除 非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进行投 票 表 决 。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 一项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计 票 (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未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以对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要 求 重 新 清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重 新 清点 并公 布 重 新 清点结 果 。 重 新 清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 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 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9.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后 的公 告时 间 、 方 式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 备案。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核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生效。关于本 章第 2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 8)项 召 开 事由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关于本 章第 2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10)项 召 开 事由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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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会 决 议 。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自 生效 之 日起 2日 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员 姓 名 等 一 同公 告 。 10.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金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的事 由 、 程序 1.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1)基金合同 变 更 内容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 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本基金 依 据本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直接转换 运作 方 式的 除外 ; 2)变 更基金 类 别; 3)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 4)变 更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6)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 适 用 的相关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外 ; 7)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并 ; 8)封闭 期 内 基金 扩 募 ; 9)终 止 基金 上 市 , 但因 本基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外 ; 10)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项 ; 11)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当 出现 下 述 情 形 之一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召 集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基金合同 终 止 或 与 其他 基金合并 事项 :


1) 连 续 90个 工 作 日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少 于 200人 ; 2) 连 续 90个 工 作 日基金资 产 规 模 少 于 3000万 人 民 币 ; 3) 连 续 90个 工 作 日本基金 前 十 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金 9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 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程 序 召 开,并 就 因 上 述 情 形 的 发 生 是 否 终 止 本基金合同的 事项 或 与 其他 基金合并的 事项 以 特 别 决 议方 式进行 表 决 。 但出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可 不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托管 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 更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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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方 式 ; 3)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变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按 照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 2)关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并 自 生效 之 日起 2日 内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本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本基金合同 将终 止 :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基金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利义务 ; ( 3)基金托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托管 机 构承 接 其原 有 权利义务 ; ( 4)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3.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1)基金财 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 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2)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对基金财 产 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 止后 , 发布 基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 产 ; 3)对基金财 产 进行 清 理 和 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 进行 估 价和 变 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财 产 清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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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 加 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 民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财 产 清算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行 分 配 。 ( 3)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在 进行基金财 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优 先从 基金财 产 中 支 付 。 ( 4)基金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税 款 ; 3)清 偿 基金债 务 ; 4)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 产 清算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 ( 6)基金财 产 清算账册 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 清算账册 及 有关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以 上 。 ( 四 ) 争 议 解决 方式 对于 因 基金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 和解 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 当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恪守各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 五 )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代 销 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其 效 力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一 )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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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 名 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邮 政 编 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成 立时 间 : 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设 立机 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 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 1998] 31号文 组织 形 式: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1.5亿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树 清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 业 务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织 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府 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中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等 监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托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 品 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 际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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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主 要 投资于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 包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司债 、 短 期 融 资券 、 可 转 债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律 、 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类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 也 可投资于股 票 、 权 证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权 益类 金 融 工 具 。本基金 不 直接 从 二 级 市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类 金 融 工 具 , 但 可以 参 与一 级 市场 股 票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或 股 票 增 发 ,并可 持 有 因 所持 可 转换 公司债券 转 股 形 成 的股 票 、因 持 有股 票 被 派 发 的 权 证 、因 投资于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而 产 生的 权 证。 如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本基金对债券 等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股 票 等 权 益类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将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如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变 更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调 整 上 述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进行监督: ( 1)本基金对债券 等 固 定收益类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股 票 等 权 益 类品 种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基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将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 2)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 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 3)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 4)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净 资 产 的 40% ; 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5)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外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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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基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的,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本 次 的股 票 发 售 总 量 ;


( 7)本基金 持 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 8)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它 比例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等非 本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 如 果 法律法规 及 监管 政 策 等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所约 定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 制 规 定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本基金 在 履 行相关 程 序 后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 过 事后 监督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 交易 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发 行的证 券 名 单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 确 保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 ,并 负责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 单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关 联 方 进行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必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托管人 采 取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发 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 成 交 的关 联 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行 事后 结算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法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 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每 半 年对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 名 单 确 定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 并 在 与 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 3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解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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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的 交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基金托管人 则 根据银行 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应 事 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 比例 , 制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 程 和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各 种 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以 及 相关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 况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投资的 受 限证券 须 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 公开 发 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 发 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 他原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本基 金 不 投资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受 限证券限于可 由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 记 和 存 管,并可 在 证券 交易 所 或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受 限证券 应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 本基金 名 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并确 保 基金托管人 能 够 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产 生的 受 限证券 登 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安 全保 管本基金资 产 的 责任与 损失 , 及因受 限证券 存 管 直接 影响 本基金 安 全 的 责任 及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 限证券, 不 得 预 付 任何 形 式的 保 证金。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 应 制订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并经 其 董 事 会批准。 风险 处 置 预 案 应包括但不 限于 因 投资 受 限证券 需 要 解 决 的基金投资 比例 限 制 失调 、 基金 流动 性 困难 以 及 相关 损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以 及 有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基金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相关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受 限证券的 流动性风险 负责 ,确 保 对相关 风险 采 取 积极 有效的 措 施 , 在 合理的 时 间 内 有效 解 决 基金 运作 的 流动性 问 题 。 如 因 基金 巨 额 赎回 或市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等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 证 提供 足 额 现 金确 保 基金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 损失 。对本基金 因 投资 受 限证券 导致 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 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 连 带 赔偿 责任 的,基金 管理人 应 赔偿 基金托管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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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投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金托管 人 提 交 有关书 面 资 料 ,并 保 证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的有关资 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 料 如 有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提供 调 整 后 的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 发 行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的批准文件。 2)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有关 发 行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资 料 。 3)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发 行人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券 登 记 及 服 务 协议 。 4)基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 本 、 账 面价值 。 (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 本基金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后 两 个交易 日 内 ,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价值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 锁 定 期 等信 息 。 本基金有关投资 受 限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限 制 规 定 , 在 合理 期 限 内未能 进行 及 时 调 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 定 有 权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 事项 监督: 1)本基金投资 受 限证券 时 的法律法规 遵 守 情 况 。 2) 在 基金投资 受 限证券管理 工 作 方 面 有关 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的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3)有关 比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4) 信 息披露 情 况 。 (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受 限证券有新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 和 核 查 。 7、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 应及 时 以 电 话 提醒 或 书 面 提 示等 方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 行核 查 。 对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 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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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9、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10、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托管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托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 2、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管财 产 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 1)基金财 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 产 。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 3)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设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 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整 与 独 立 。 (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 照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收 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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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 7) 除 依 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外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 产 。 2、 基金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托管人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 额 总 额 、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财 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 立 的基金银行 账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收 付 。本基金的银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 2)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应 符 合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的有关规 定 。 ( 4) 在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 通 过 基金托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 金资 产 的 支 付 。 4、 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基金托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证券 账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管的基金 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 级 法人 清算 工 作 ,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 备 付 金 、 结算 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 资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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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 定 执 行。 ( 5) 若 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 之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 、 使 用 的规 定 执 行。 5、 债券托管 专 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 ,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债券托管 账户 ,并 代 表 基金进行银行 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协 议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 因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他 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 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开 立 。新 账户按 有关规 定 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7、 基金财 产 投资的有关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金财 产 投资的有关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存 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 有。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 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 不承担保 管 责任 。 8、 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 管 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 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 度 审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资 业 务 中 产 生的 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重大 合同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5年。 ( 五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 核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 额 。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 额 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 定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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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复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 日对基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 六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分 别 保 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能 妥 善 保 管, 则 按 相关法规 承 担 责任 。 在 基金托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关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提供 ,并 保 证 其 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托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 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 ( 七 ) 争 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 或 与之 相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能 解 决 的,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勤勉、 尽 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 本 协议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 八 )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 终 止 出现 的 情 形 ( 1)基金合同 终 止 ; ( 2)基金托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终 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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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以下 服 务 内容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资人 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 , 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和 修改服 务项目 。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 上交易服务 为 丰 富 投资人的 交易方 式 和 渠道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人 提供 多 种 形 式的 交易服 务 。 在 营销 渠道 创 新 方 面 ,本基金管理人 大 力 发 展 基金 电 子商 务 ,并已开 通 基金 网上交易 系 统 ,投资人可 登 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www.phfund.com.cn),更 加 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基金认 购 及信 息 查 询 等 已开 通 的 各 项 基金 网上交易 业 务 。基金管理人 也 将 不断 努 力完 善 现 有 技术 系 统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人 提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易方 式 和 手段 。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 服务


1、场 外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将向 发 生 交易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书 面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 定 期 或不定 期发 送 对 账单 和其他 相关的 信 息 资 料 。 2、场内 投资人 每 次交易结束 后 ,投资人 应在 T+ 1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办 理 场内 基金 交易 业 务 的会员 单位 查 询 和 打 印 交易 确认 单 ; 注册登 记 机 构或 基金管理人 不 寄 送 场内 投资人的对 账单 ,投资人可 随 时 到 办 理 场内 基金 交易 业 务 的会员 单位 打 印 或 通 过其 提供 的 自 助 、 电 话 、 网上服 务 手段 查 询 。 ( 三 )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cn)、 短 信 平 台 、 呼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请 , 在 申请 获 基金管理人确认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E-MAIL等 方 式 定 期 为 客 户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 : 每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每 笔 交易 确认 、 月 度 短 信 账单 、 公司 最 新公 告 、 新 产品信 息 等 ; 通 过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括 :鹏 友 会 周 刊 、 财经资 讯 、 电 子 对 账单 、 客 户 活 动等 讯 息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 息 内容 。 ( 四 ) 在 线咨询 服务 投资人可 通 过 登 录 基金公司 网 站 进行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件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户 , 享 有 交易查 询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改 、 对 账单 打 印 、 理财 刊 物 查 阅 等 服 务 。 投资人可 通 过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行 业 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 在 工 作 日的 工 作 时 间 内 有 专 人 在 线 提供 咨询 服 务 。


( 五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855-82353668) 自动 语 音 系统 提供 每 周 7× 24小 时 基金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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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额 、 交易 情 况 、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 务 等信 息 查 询 。 呼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日 不 少 于 8小 时 的 座 席 服 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询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六 ) 客 户 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管理人设 置 的投 诉 专 线 、 呼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电 子 邮 件 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 和 销售 机 构 所提供 的 服 务 进行投 诉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 专 人 负责 管理投 诉 电 话 ( 0755-82825700)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受 理 后 反馈 给 我 公司 跟 进 处 理。 对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由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在 24小 时 之 内 回 复 ; 需 要 跨 部 门 协 调 的投 诉 , 须 由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先 与 客 户 沟 通 , 原则 上 3个 工 作 日 内 协 同相关部 门 给 予 客 户 有关投 诉 进 度 、 处 理 结 果 的 答 复 ; 确有合理 原因不能在 3个 工 作 日 反馈 处 理 结 果 的, 应及 时 告知 客 户 ,并说明公司的 处 理进 展 。 ( 七 ) “鹏友 会 ”俱乐 部 凡 购 买 公司开 放 式基金的份 额持 有人 均 自动成为 鹏华投资人 俱乐 部 “ 鹏 友 会 ” 的会员。 “ 鹏 友 会 ” 俱乐 部 旨 在 提供一 个 良好 基金投资 互 动 平 台 , 通 过 举 办 丰 富 多 样 的 客 户 活 动 促 进 投资人 与 基金管理人 、 投资人 之间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 八 ) 服务 质量 监 督 员





为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督,公司建 立 “ 服 务 质 量 监督员 ” 机制 , 聘 请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对 客 户服 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将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的 内容 与 格 式进行 披露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公告内容 报 纸 日期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 要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上 海 证券 报 》 2010年 10月 29日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 要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1月 1日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网发 售提 示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1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浦 发 银行 为 鹏华丰 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1月 1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华 夏 银行 为 鹏华丰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2010年 11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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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 告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业 人员认 购 鹏华丰润 基金份 额 比例 更正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10日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1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 通 开 放 式基金 网上直 销 第 三 方 支 付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2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与 工 行 “ 2011倾 心回 馈 ” 基金 定 投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最低申 购 金 额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12月 31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部 分 基金 申 购 2011 年华 泰 集 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3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加 天 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 旗 下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3月 18日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年 第 1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4月 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 聘 副 总 经理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4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股 票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 示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1年 5月 28日 上 述披露事项 的 披露 期 间 自 2010年 10月 29日 至 2011年 6月 1日 止 。 二十四、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 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按 相关法律法规,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代 销 机 构等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在 合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招募说明书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投资人 也 可以 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进行 查 阅 。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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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一 )备查文 件 包括: 1、 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4、 法律 意 见 书 5、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件 、 营 业 执 照 6、 基金托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件 、 营 业 执 照 7、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阅 方式 : 1、 存 放地 点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 2、 查 阅 方 式:投资人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地 点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1年 7月 13日